一、古罗马与中国西周诉讼制度比较(论文文献综述)
王志强[1](2021)在《中华法的政治机理——基于秦汉与古罗马时期的比较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中华法律文明定型的重要历史阶段,秦汉时代建立了典型的集权体制,并通过集中调配资源和强势国家理念,对"法"的形式渊源、施行方式、侧重领域及司法标准等方面产生深刻影响。与同时代的古罗马相比,可看出二者形成了迥然不同的各自特点。两大帝国相关状况的比较显示,"法"的差别与政治权力结构密切相关。这种以历史为试验场的解释性比较可能超越中西法律比较的东方主义,更深刻地描述和理解中国的法与传统,并解释法与其他社会要素的关系。
申莉婷[2](2021)在《监察官法的构建研究》文中提出国家监察委员会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这是国务院机构改革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其最本质的属性就是国家的最高监察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履行监察职责,自此我国开启了“一府一委两院”时代,开创了政治构架的新局面,更好的适应新时代的要求。还有《监察法》也在本次会议中进行了表决通过,对于监察官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考评制度、等级划分、晋升空间等内容。本文对监察官、监察官制度概念进行陈述,指出监察官法构建的必要性。通过分析我国监察官制度的现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现阶段在法律、机构和人员基本到位的情况下,虽然已经正常运作,但纪检监察机关人员管理序列不统一、、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职责划分不清晰,难以实现监察机关高效运作的目标。这些问题随之带来的,即监察官法构建中的难点,需要考虑众多因素,并且不违背监察体制改革的价值取向,监察官法的构建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须总结古今中外监察官制度的优秀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建设更适宜我国实际情况的监察官法。通过历史分析和比较研究,纵观我国古代监察官制度,负有监察职能的监察官在西周时就有记载,秦汉时期正式形成监察官体制,隋唐时期监察官制度不断发展,已较为成熟,宋元时期的监察官制度空前强化,明清时达到成熟,制度完善,规定清晰,涉及监察官的职责、选任、奖惩、考核等多方面。远观国外,早有柏拉图在《法义》中关于监察官的论断,近有瑞典、英国、丹麦的监察专员制度,都颇为成熟。分析古今中外的监察官制度,取其精华,对我国监察官制度的建立大有进益。本篇文章重点将古代国内外的监察官制度进行了阐述,特别是,岗位责任、选任制度、鼓励机制、考核与监督制度四个维度,分别进行分析,总结了可取经验,并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关于我国监察官法构建的设想,重点探讨了监察官的职责、选任、鼓励机制、考核与监督。
裴梦荣[3](2021)在《彩礼返还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婚约和彩礼都是我国多年来不断发展和传承的婚姻习俗,迄今为止在婚嫁习俗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然经过经济的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婚约已经不像我国古代时一样,具有巨大的约束作用,现如今,世界上的众多国家都认为婚约具有不可诉性,即使缔结婚姻的当事人双方订立婚约后,也不发生身份上的变化,不承担夫妻权利和义务。彩礼是当事人按照民间习俗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当事人订立婚约后,所赠送的彩礼种类繁多、价值相对于其他礼物较为昂贵。新中国成立后,明确规定杜绝当事人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并认为彩礼属于封建陋习,因此并没有在法律上进行规制,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加的彩礼返还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先是颁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彩礼返还纠纷进行了规制,之后《民法典》出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承袭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但是由于众多原因,在司法实践中仍旧存在众多问题。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彩礼返还的基本理论,通过与借婚姻索取财物、买卖婚姻的对比,从彩礼的性质出发,介绍了学术界关于彩礼性质的几种主要观点,主要有三种学说,分别是赠与说、证约定金说、从契约说。本文通过对几种学说的对比,支持彩礼的赠与应当是,依据民俗所进行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第二个部分是,介绍现行彩礼纠纷的返还规则以及存在的问题,我国对于处理彩礼纠纷的现行规定,主要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而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彩礼返还诉讼主体不明确;彩礼的范围不明确;“共同生活”与“生活困难”难以界定;缺乏对无过错方和妇女权益的保护;未考虑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第三个部分是,对域外部分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彩礼返还的立法规定进行介绍,并总结和归纳出其对于我国可借鉴之处。第四个部分对我国彩礼返还纠纷所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分别是明确彩礼返还诉讼主体、明确彩礼范围、明确界定“共同生活”与“生活困难”、引入过错赔偿制度,充分保障妇女权益、考虑和尊重当地公序良俗。
王越[4](2021)在《汉代城乡关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城乡关系即城市与乡村的关系。以往的古代城乡关系研究主要侧重于唐宋明清时期的探讨,具体到两汉时期则更加侧重于城市和乡村的分别研究。研究汉代城乡关系不仅可以补充古代城乡关系研究体系中相对薄弱的一环,还有助于打通汉代城市研究与乡村研究的关联。同时,研究汉代城乡关系也有深化“城乡一体化”和“乡村振兴”战略理解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以城乡关系作为研究主体,探究汉代城乡关系的历史实际,梳理两汉城乡关系的发展特征。春秋战国时期的城市和乡村从宗法血缘共同体中解放出来,城乡关系从政治、经济、文化、居住等方方面面都呈现出新的动向。受到多国林立、社会动荡的影响,春秋战国时期的城乡关系还展现出区域差异性和丰富性的历史特点。短暂的秦王朝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天下一统局面下城乡关系的发展。进入汉代以后,城乡关系得以继续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汉代城乡关系中存在较多的同一性要素。这是城乡共同体时代的基因遗存和“大一统”王朝政治体制共同作用的结果。城乡同一性要素主要体现在政治治理和居民生活两方面。城市与乡村统一于地缘行政管理体系,拥有着相同的基层组织和管理人员设置。各种身份人群广泛分布于城市与乡村之中,广大城乡平民享有同等的社会地位、政治权利、经济权益和文教机遇。此外,城乡经济和文化方面也具有同一性表现。农业、手工业和商业广泛分布于城市与乡村之中,城乡居民在主流思想文化上也有着相当多的一致想法与诉求。其二,汉代城乡之间存在着明显差异,并且有差异化发展的趋势。这是城乡共同体色彩淡化,城乡分野明晰化的结果。城乡差异主要体现在空间差异和经济结构差异两方面。城市与乡村在空间规模、空间形态、空间结构以及空间发展趋势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城市与乡村在产业结构、消费结构、市场结构上有着明显的不同。此外,城市文化与乡村文化也存在着各自鲜明的文化特色。就汉代城乡关系的结构与发展趋势而言,城乡同一性要素的存在与城乡的差异化发展始终是并存的。其三,汉代城乡差异推动着城乡相互交流。城市和乡村通过政治互动,实现了治理功能的互补,乡村自组织在这一过程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城乡经济也因为经济结构的差异和区域差异而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城乡思想文化呈现出相互交流、相互影响的双向互动形态。汉代人口在城市和乡村中自由选择居住,造就了城乡人口的主动性流动,流民在城市和乡村中祈求生存,造就了城乡人口的被动性流动。其四,汉代城乡可以实现相互转化。汉代城乡转化规模十分可观,乡村向城市不断地演进,城市也在向乡村不停地回归。影响城乡转化的因素主要有军事、政治、经济、文化四个方面,各个因素交织在一起共同影响着社会单位城乡形态的变化。城乡转化的实现得益于汉代城乡的特定背景,是城乡共同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城乡共同发展的“马太效应”推动了大都市和小型乡村的涌现,也为城乡转化提供了发展动力。汉代城乡关系的发展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从发展趋势来看,两汉城乡关系出现了较多变动,其结果是乡村的成长与城市的停滞,但是没有突破城乡关系的原有结构。这是汉代城乡关系有别于其他时期的显着特征。汉代城乡关系发展的基点在于农本,而欧洲古代城乡没有共同的基点,由此造就了中西古代城乡关系的结构差异。同时,官方政府统一主导着汉代城乡关系的发展,这与西方古代的城乡分治形成了明显的差异。
李亚瑞[5](2021)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保证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保证作为债权担保的方式之一,主要是指人保。保证制度之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在古罗马法,保证制度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比较漫长的发展过程,从仅在罗马公民之间适用的“允诺保证”,到适用于罗马公民和外国人的“诚意允诺保证”、“诚意负责保证”,再到共和国末期的“委任保证”和“简约保证”,可见保证是罗马经济生活中常见的担保方式。保证在中国古代也有着独特的社会土壤和文化土壤。从流传至今的汉代契约,到唐、宋、元、明、清所谓中国传统社会,一直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保证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变化,由传统社会中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催促债务人还款、促进当事人交易等作用,逐渐演变成近代的代替债务人履行责任。保证人作用和责任的变化也反映了不同时代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本文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民事保证制度为研究对象,主要内容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保证制度溯源,是对保证或保证制度在中国传统社会和外国法中的发展历程所作的探究与回顾,以此来揭示现代中国民事保证制度形成及发展的基本路径。第二部分讨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保证制度的立法背景,及民国民法典关于保证制度的规定。第三部分是就司法裁判中保证制度之适用进行研究。涉及《最高法院判例要旨》对民法保证制度的影响和适用,以及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相关司法裁判的分析,以此为基础探讨民事保证制度的学理内涵及社会价值。第四部分是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保证制度的评析,探求这一时期的保证作为一种现代民事担保制度所具有的一些独特价值和局限性,以及民事保证制度在发展过程中民事习惯和法律规定的冲突与融合。保证在古罗马被视为“最佳担保”,与物保相比,保证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其比物保更为灵活,设定更为简单,在社会动荡时期,更是具有物保所没有的可靠性。保人、保证之类的话语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民事交往中也为人们所熟悉甚至推崇。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保证制度在民法典中得以确立和沿用,既是基于社会现实需要做出的调整适应,也包含了对传统情理的继承。这一具有悠久历史的民事制度,在不同时空以规模相似而又不拘一格的方式存在着,发挥着其各自不同的作用,也标榜其背后独特的价值,并且随着社会发展变化而不断调整。因此,选取某个历史时段的保证制度加以研究,对于认识和理解该时段的历史与社会也具有重要意义。
宋伟霞[6](2021)在《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法理学分析》文中研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若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作证,须承担因违反法定义务带来的不利后果。然而在现实中,有些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在将维护特定情感关系可以实现的价值利益与违抗法律须承担的代价进行权衡之后,会不愿意作证甚至会有妨害作证之举。法律一旦被制定出来,为了公平、正义等价值目标的实现,就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遏制人情。但在最大程度和意义上尊重个人选择、保护个人权利、维系社群关系是对法律的基本要求。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应该建立在坚实的法理基础上,缘情而治、尊重人性,实现国法与天理、人情等道德观念的相辅相成。从比较研究的视角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出于对人性的尊重和对家庭秩序的重视,都规定了亲属作证特免权。这是一项贯穿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由亲属证人自行决定是否作证且不被强制的权利。2008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开展《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现行有效)试点工作中提到:“(夫-妻、父母-子女之间免于作证的权利)证人对可能致使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受到刑事追诉、或者受到有罪判决的事项享有免于作证的权利。”然而,刑诉法几经修改,却始终难觅亲属作证特免权的踪影。现行《刑诉法》193条仅以但书条款的形式赋予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被强制出庭作证的权利。作证但免于强制出庭的模式只是避免了亲属在法庭上的针锋相对,亲属证人在审前的其他诉讼阶段仍旧需要配合司法机关履行作证义务。这条为我国所特有立法例,根本目的依旧于在保障惩治犯罪首要目标的实现,但会因此损害被告人的质证权,也无法实现敦睦伦理、体恤亲情的立法精神,所以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亲属作证特免权。本文以法理学为视角,为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寻求理论支撑;立足当下社会发展实况,探究我国完善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可行性。第一部分,阐述亲属作证特免权相关的基本概念,明确文章的讨论对象。第二部分,分析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得以建立并有效发展的法理基础以及彰显的多种法律价值,为后文的展开奠定理论根基。第三部分,循着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的路径,钩沉中西方历史长河中蕴含的亲属相隐因子,分析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因革演变历程,以期为我国当代重构这一制度提供有益借鉴。第四部分,通过对《刑诉法》第193条第1款进行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得出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在我国仍然缺位的结论,进而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分析该制度缺位的原因及造成的司法困境。第五部分,结合前述分析,回复相关疑问,归纳我国构建完善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现实可行性并提出具体构想。
刘佩秋[7](2021)在《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刑事自诉制度重构》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决心坚定,步履不停。就刑事司法领域而言,从实体到程序,都出台了较多的新规范、新政策,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学术界、实务界更是迎来了讨论研究以及实践的黄金时期。但有意思的是,无论是立法、司法实践还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大多是“以审判为中心”“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等与公诉制度密切相关的改革。相对而言,刑事自诉制度属于“冷宫”。面对诉讼爆炸、犯罪越来越智能化、隐蔽化、复杂化的社会现实,程序分流、提高诉讼效率是趋势,而复杂的刑事案件庭审也将越来越精细、控辩双方对抗性越来越强。在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发生了重大变化的背景下,刑事自诉制度立法设计的价值取向也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如何适应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保障自诉人、被告人不仅享有实体公正,也感受到程序公正,这是本文探讨的问题。本文立足于规范、实践,结合案例数据等进行分析探讨刑事自诉制度何去何从。全文分为四章,每章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梳理刑事自诉制度的概念与特征,以时间为坐标轴,回顾其在域外以及国内的历史沿革的过程,探讨自诉制度的存续价值。第二章分析刑事追诉的模式,即包括公诉垄断,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公诉与自诉并行三种。以空间为坐标轴,选取德国、日本、美国、台湾四个典型的国家和地区为代表,对刑事自诉制度的域外立法、实践状况进行考察并简要评析,分析刑事自诉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刑事自诉制度式微的原因,为我国刑事自诉制度重构提供参考。第三章重点研究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立法缺陷和实践困境。一方面对三类自诉案件在立法方面存在的“先天不足”进行分析,另一方面对实践中刑事自诉案件的无罪判决率、驳回起诉率等关键数据以及典型案例进行研判。通过总结刑事自诉制度在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存续的争议点。第四章总结上文,分析刑事自诉制度与现行司法改革的矛盾,以及近年新的诉讼制度譬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速裁程序等对刑事自诉制度的冲击,探析刑事自诉制度被废除的现实可能性。本章着重提出以刑事自诉制度被废除为终极目标的过渡时期的刑事自诉制度重构的设想建议,包括重新划分完善三类自诉案件范围以及程序规制,建立自诉转公诉程序,刑事自诉配套制度等,以期在现有司法改革背景下对刑事自诉制度框架进行重构,使其运行更加高效,与整个刑事司法体系更加协调,同时兼顾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
王捷[8](2020)在《论先秦的诉讼担保——以出土司法文书为主》文中研究说明先秦的诉讼担保因传世史料稀见记录,以往关注较少。从实质功能考察,以往的通说将"束矢""钧金"视为所谓的诉讼费,实际上无法凸显其诉讼担保功能的一面。金文讼辞所见的"誓"、包山楚简司法文书所见的"受"等均涉及了诉讼担保,新公布清华简"成人"篇也有相关论说可相互对读,以上都是传世史籍如《周礼》《管子》《墨子》等相关记载的有益补充。先秦诉讼制度的相关史料记载中尽管无"诉讼担保"之名,但已有"诉讼担保"之实,当时"誓""受"就内涵诉讼担保之能,也有以罚金形式出现的保证金、自愿接受某种刑罚为担保方式等方面内容。通过与罗马法的诉讼担保进行实质功能比较发现,名虽异但实同的现象在所多有,此类史实或应引起我们进一步思考。
余创林[9](2020)在《古代中欧市场管理法制比较》文中指出古代中国与中世纪欧洲由于政治制度的差别,在市场管理上存在诸多不同。从市场的形成上看,古代中国始终在保证政治稳定的前提下发展市场,而中世纪欧洲则在多元政治环境下形成了自由市场和自治的商人阶层;在宏观经济政策上,古代中国采取"重农抑商"的政策,而中世纪欧洲则采取"重商主义"的政策;在具体的管理制度上,古代中西在市场设立的地点、时间、对于流通商品的管理、市场价格的调节及契约管理等方面均存在差异。
王继奎[10](2020)在《《论语》与《理想国》的政治思想比较研究 ——基于政治思维、政治秩序和政治人格三重视域的考察》文中提出春秋战国时期和希腊城邦时代是中西政治思想发展的重要源头,两者在时间上同时进入鼎盛期、在空间上完全平行发展,但却有着伦理政治观念的伟大际遇。这是因为具有同一智力原理和物质形式的人类同源,所以人类文明早期的相似性较之于差异性更为显着,这就为比较分析《论语》与《理想国》奠定了基础。为了尽量全面地展示两部经典着作政治思想的全貌,论文从政治思维、政治秩序和政治人格三个维度进行整体性的比较分析。两部经典的不同言说方式,造就了经验论与先验论两种思维方式。作为表意系统,汉语以名词为核心的流水句式,使中国人偏向于散点思维,寻求治国之道是《论语》的思维意向。作为表音系统,希腊语以动词为核心的主谓宾句式,使希腊人偏向于焦点思维,探索城邦国家的本质是《理想国》的思维主旨。以譬喻为表征的类比推理是两部经典着作通用的思维方法。虽然都是观天时以应人事,但前者的北辰之喻以静态方式展示了“人道政为大”的政道思维,后者的船喻则以动态方式展示了“正义城邦”的政体思维,表现在政治秩序上就是治乱循环与政体循环。在类比推理中,两部经典着作都运用了整体思维把握各自所生活的世界,前者在本末之间奠定了“本立道生”的务实主义政治传统,在《论语》中表现为“始物为行”,即以行为开端而以言为结尾,着眼天下有道探寻政治秩序的本原,塑造的是道德人格。后者在内外之间奠定了“逻各斯”的理性主义政治传统,在《理想国》中表现为“始物为言”,即言说既是开端又是结尾,着眼灵魂正义探究政治秩序的模型,塑造的是知识人格。辩证法也因此在中国是政治辩证法,在希腊是哲学辩证法。两部经典不同的致思方式,建构了礼乐与理念的两种政治秩序。自人类进入原始社会后,权威便诞生在“家庭”这个最基本的社会组织之中,《论语》和《理想国》都以家庭为起点建构了理想秩序。前者基于“持家”将伦理观念政治化,为政治秩序提供了“礼乐”的价值基础,所以礼崩乐坏会导致天下无道的政治乱象。以仁释礼是孔子的开陈出新之举,他依此提出的“克己复礼”救世主张,不仅建立了身心平衡的个人秩序和家庭秩序,而且还将其外推成为国家秩序和天下秩序。后者基于“弃家”将政治观念伦理化,为政治秩序提供了“理念”的价值基础,所以统治者灵魂的堕落会瓦解城邦秩序。柏拉图从“善”这个最高理念中不仅推导出理想国,而且还提出了共产主义和教育公有的救世主张,通过城邦与灵魂的结构类比论证了正义之人最幸福。“和”是两部经典着作建构理想秩序的共同目标。务实的孔子由近及远地重建天下秩序,希冀统治者通过修己进而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先在统治集团内部实现团结,再实行养民、惠民、教民的政策,通过安百姓实现与被统治阶级的和谐相处。唯理的柏拉图由外及内地重建灵魂秩序,希冀凭借“高贵的谎言”劝诱被统治者与统治者和护卫者各安其命、各司其职。先实现城邦的整体和谐,再通过系统的学校教育,让智慧的护国者把勇敢的卫士豢养成护卫羊群的警犬,来保证统治集团的团结一致。“分”是两部经典着作实现理想秩序的重要方法。孔子按照名实相副原则提出了“正名”主张,因其依据的是道德而强调了平等;柏拉图按照因才定分原则提出了“正义”观念,因其依据的是技艺而强调了效率。两部经典不同的价值秩序,模塑了道德与知识的两种人格类型。主张以德治国的孔子,关注的是“内圣外王”之道。他根据个人的品行,在《论语》中将人划分为圣人、仁人、君子、士和小人等五种道德人格,在德位合一的政治诉求下,道德人格以“文化”为其表征。主张以智治邦的柏拉图,关注的是“完善灵魂”之法。他根据城邦的政体形式,在《理想国》中将统治者划分为王者型、荣誉型、寡头型、民主型和僭主型等五种知识人格,在德福一致的政治观念下,知识人格以“武化”为其表征。对于理想的统治者,孔子基于历史建构了胸怀天下的圣君,柏拉图畅想未来建构了灵魂完善的哲君。作为政治人格的德性楷模,圣君是天下秩序中人类道德的化身,哲君是理念秩序中人类智慧的化身。对于合格的辅政者,孔子建构了以文化人的君子,作为私人教育培养的精英,君子在辅政时能够进退自如,孟子将其概括为“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柏拉图建构了以武服人的卫士,作为城邦教育训练的军人,卫士在辅政时既能上升为哲君又能下降为反噬羊群的豺狼。对于被统治者,孔子和柏拉图都默认了小人和生产者逐利的正当性,但在意识形态的属民质询中,前者被质询为子民而后者被质询为公民。子民政治文化关注的是“民享”而非“民治”,奠定了中国的民本政治传统。公民政治文化关注的是“民治”而非“民享”,奠定了西方的民主政治传统。立足文本,论文以政治思维、政治秩序和政治人格为视域对两部经典着作进行考察,发现若以第二卷为导论,《理想国》与《论语》在编纂次第和立意安排上完全一致。《论语》以“学而时习之”为开篇,到终篇以“不知命,无以为君子也”结束,孔子在整篇对话中一以贯之地教人学做“君子”。《理想国》第二卷以苏格拉底与格劳孔和阿得曼托斯的谈话开始,到第十卷以苏格拉底与他们的谈话终篇,整齐地回应了他们在第二卷中曾经提出的问题。整篇对话以“何谓正义”开始,以“正义之人生活最幸福”结束,柏拉图在整篇对话中教人学做“哲人”。也就是说,在两位贤哲看来,一定要有健全的人格,才能有健全的国家和健全的政治,这是两部经典着作最为重要的政治文化遗产之一。自孟子和亚里士多德开始,东西方思想家们对人们如何习得政治知识、如何适应政治生活都有过不同的论述,并一直延续至20世纪60年代,政治社会化成为政治学研究的重要领域。所以,在学科溯源抑或论及“生产关系的再生产”时,人们总会不约而同地想起《论语》和《理想国》中“身国共治”的卓识洞见。
二、古罗马与中国西周诉讼制度比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古罗马与中国西周诉讼制度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1)中华法的政治机理——基于秦汉与古罗马时期的比较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
一、集权体制及其对“法”的影响路径 |
二、“法”的形式渊源 |
三、“法”的施行方式 |
四、“法”的侧重领域 |
五、司法责任 |
结 语 |
(2)监察官法的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的目标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5 论文创新点 |
第2章 监察官制度概述 |
2.1 监察官的概念 |
2.2 监察官的范围 |
2.3 监察官法设立的意义 |
2.4 监察职业保障理论 |
2.5 小结 |
第3章 我国监察官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3.1 监察法中关于监察官制度的规范分析 |
3.2 现有监察官制度的主要情况 |
3.2.1 纪检监察机关人员管理序列多样 |
3.2.2 纪检监察机关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
3.2.3 纪检监察机关人员职责划分不明确 |
3.3 监察官法构建中的难点 |
3.3.1 一部新法的制定须考虑众多因素 |
3.3.2 监察官法的制定须符合监察体制改革的价值取向 |
3.4 小结 |
第4章 监察官制度的经验借鉴 |
4.1 中国古代监察官的历史经验借鉴 |
4.1.1 中国古代监察官的职责 |
4.1.2 中国古代监察官的选任制度 |
4.1.3 中国古代监察官的鼓励机制 |
4.1.4 中国古代监察官的考核与监督制度 |
4.2 域外监察官的经验借鉴 |
4.2.1 域外监察官的职责 |
4.2.2 域外监察官的选任制度 |
4.2.3 域外监察官的鼓励机制 |
4.2.4 域外监察官的考核和监督制度 |
4.3 经验总结 |
4.3.1 中国古代与域外监察官关于职责方面的经验总结 |
4.3.2 中国古代与域外监察官关于选任制度方面的经验总结 |
4.3.3 中国古代与域外监察官关于鼓励机制方面的经验总结 |
4.3.4 中国古代与域外监察官关于考核和监督制度方面的经验总结 |
4.4 小结 |
第5章 我国监察官法的构建 |
5.1 监察官的职责 |
5.2 监察官的选任制度 |
5.3 监察官的鼓励机制 |
5.4 监察官的考核与监督制度 |
5.5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3)彩礼返还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1.文献分析法 |
2.实证分析法 |
一、彩礼返还的基本理论 |
(一)彩礼的历史演变 |
(二)彩礼的界定与相关概念 |
1.彩礼与赠与 |
2.彩礼与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 |
3.彩礼与买卖婚姻 |
(三)彩礼的性质定性 |
1.赠与说 |
2.证约定金说 |
3.从契约说 |
4.本文观点及理由 |
二、现行彩礼返还规则之现状及存在问题 |
(一)现行彩礼返还规则之现状 |
1.现行法律规定 |
(二)现行彩礼返还规则存在的问题 |
1.彩礼返还诉讼主体不明确 |
2.彩礼的范围不明确 |
3. “共同生活”与“生活困难”难以界定 |
4.缺乏对无过错方和妇女权益的保护 |
5.未考虑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
三、域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彩礼返还的立法规定及借鉴 |
(一)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彩礼返还的立法规定 |
1.德国婚约财产立法现状 |
2.美国法律中的相关规定 |
3.瑞士婚约财产立法现状 |
4.我国台湾地区婚约财产有关规定 |
(二)域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彩礼返还的借鉴 |
1.明确婚约的法律地位和解除婚约后的法律效果 |
2.引入过错赔偿制度 |
3.规定彩礼纠纷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
四、完善我国彩礼返还规则之建议 |
(一)明确彩礼返还诉讼主体 |
(二)明确彩礼范围 |
(三)明确界定“共同生活”与“生活困难” |
(四)引入过错赔偿制度,充分保障妇女权益 |
(五)考虑和尊重当地公序良俗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汉代城乡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学术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与框架 |
第一章 春秋战国时期城乡关系的变化 |
第一节 春秋战国的城乡政治关系 |
一、新型城乡管理体系的建立 |
二、新型城乡管理体系的特征 |
第二节 春秋战国的城乡经济关系 |
一、城乡赋役关系的变化 |
二、城乡多向的商贸往来 |
第三节 春秋战国的城乡文化关系 |
一、乡村文化的形成 |
二、城乡文化的交流互动 |
第四节 春秋战国的城乡居民关系 |
一、城乡居民的流动 |
二、城乡居民关系的开放 |
第二章 汉代城乡的同一性要素 |
第一节 城乡政治治理的同一性要素 |
一、地缘行政体系下的城市与乡村 |
二、城乡基层组织设置的同一性表现 |
第二节 城乡产业分布的同一性表现 |
一、农业的城乡分布 |
二、工商业的城乡分布 |
第三节 城乡居民生活的同一性要素 |
一、城乡居民分布的同一性表现 |
二、城乡居民政治地位的同一性表现 |
三、城乡居民生活状态的同一性表现 |
第四节 城乡思想文化的同一性表现 |
一、城乡思想的同一性表现 |
二、城乡文化的同一性表现 |
第三章 汉代城乡的差异化发展 |
第一节 城市与乡村的空间差异 |
一、城乡空间规模的差异 |
二、城乡空间形态的差异 |
三、城乡空间的不同发展趋势 |
第二节 城乡经济结构的差异 |
一、城乡产业结构的差异 |
二、城乡消费结构的差异 |
三、城乡市场结构的差异 |
第三节 城乡思想文化的差异 |
一、城市文化的繁华与乡村文化的质朴 |
二、城市文化的官方性与乡村文化的民间化色彩 |
三、城市文化的兼容性与乡村文化的封闭性 |
第四章 汉代城乡的交流与交融 |
第一节 城乡治理功能的互补 |
一、乡里体系对郡县功能的补位 |
二、乡村民间自组织的功能补位 |
三、城市治理功能对乡村治理体系的补位 |
第二节 城乡经济的交融 |
一、社会再生产中的城乡经济交融 |
二、区域交流中的城乡物产交换 |
第三节 城乡思想文化的交互影响 |
一、城乡文化的交相互动 |
二、思想文化互动的影响 |
第四节 城乡人口的流动 |
一、城乡人口的主动性流动 |
二、城乡人口的被动性流动 |
第五章 汉代城乡的转化 |
第一节 汉代乡村向城市的演进 |
一、军事导向下的“乡—城”演进 |
二、政治导向下的“乡—城”演进 |
三、文化祭祀导向下的“乡—城”演进 |
四、经济导向下的“乡—城”演进 |
第二节 汉代城市向乡村的回归 |
一、“城—乡”回归的复杂性 |
二、上古邑国的衰落 |
三、“城—乡”回归的因素导向 |
第三节 城乡转化的历史逻辑 |
一、城乡关系的特定背景 |
二、城乡共同发展的必然结果 |
三、“马太效应”下的城乡转化趋势 |
第六章 汉代城乡关系的发展特征 |
第一节 城乡关系的变动趋势 |
一、城乡关系的变动 |
二、变动后的城乡关系 |
三、乡村地位的上升 |
第二节 汉代城乡关系发展的基点 |
一、农本与汉代城乡关系 |
二、城乡关系发展基点的特色 |
第三节 汉代城乡关系发展的主导力量 |
一、官方对民间力量的引导 |
二、城乡关系的主导力量差异 |
主要参考文献 |
一、古代文献 |
二、考古与简牍资料 |
三、今人着作 |
四、学术论文 |
五、海外研究资料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保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缘由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四 创新点 |
第一章 保证制度历史考 |
第一节 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保证 |
第二节 外国法中的保证制度 |
一 罗马法中的保证制度 |
二 近代西方保证制度的发展演变 |
小结 |
第二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保证制度的内容 |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保证制度的立法背景及制定过程 |
一 民事保证制度的立法背景 |
二 《中华民国民法·债编》的制定过程 |
第二节 《中华民国民法》中的保证制度 |
一 保证的定义及种类 |
二 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三 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权利 |
四 保证债务的消灭 |
小结 |
第三章 从司法裁判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保证制度的适用 |
第一节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中的保证 |
第二节 司法裁判中保证债务类型分析 |
一 一般保证债务之纠纷 |
二 特殊保证债务之纠纷 |
第三节 司法裁判中混合担保保证人责任承担之诉 |
一 保证人身份不同之诉 |
二 保证人双重身份之诉 |
小结 |
第四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保证制度的评析 |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保证制度的价值与局限性 |
一 民事保证制度的价值 |
二 民事保证制度的局限性 |
第二节 民事保证习惯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与融合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的保证习惯 |
附录 B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保证之判例要旨 |
致谢 |
(6)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法理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 |
四 创新点和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 |
第一章 亲属作证特免权的概念 |
一 证人和亲属证人 |
(一)证人的概念及范围 |
(二)亲属和亲属证人 |
二 证人作证义务和作证特免权 |
(一)证人作证义务 |
(二)作证特免权 |
三 亲属作证特免权 |
第二章 亲属作证特免权的法理基础和价值 |
一 亲属作证特免权的法理基础 |
(一)维护基于婚姻契约产生的信赖关系 |
(二)符合敦睦伦理亲情的期待可能性 |
(三)有利于实现法律效益的最大化 |
二 亲属作证特免权的价值 |
(一)法的价值 |
(二)亲属作证特免权与自由平等价值 |
(三)亲属作证特免权与人权保障价值 |
第三章 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历史演变 |
一 中国法律中的亲属作证特免权 |
(一)亲属作证特免权在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体现 |
(二)亲属作证特免权在近代中国的演变 |
二 外国法律中的亲属作证特免权 |
(一)亲属作证特免权在西方古代法律中的体现 |
(二)近现代两大法系国家中亲属作证特免权的规定 |
(三)两大法系国家中亲属作证特免权之比较 |
第四章 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困境 |
一 亲属作证特免权的立法规定 |
二 亲属作证特免权缺位的司法困境 |
(一)强迫亲属作证与敦睦人伦相矛盾 |
(二)证人拒绝出庭与被告人质证权冲突 |
(三)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对立 |
三 亲属作证特免权缺位的原因分析 |
(一)行为路径上:继承传统和移植域外的失却 |
(二)价值追求上: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妥协 |
(三)权力制约上: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博弈 |
第五章 完善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可行性分析 |
一 厘清与亲属作证特免权相关的问题 |
(一)正确界定窝藏、包庇行为 |
(二)客观分析证人出庭率问题 |
二 完善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可行性分析 |
(一)从“人权保障”到“人权司法保障”理念的深入 |
(二)从“以侦查为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转变 |
(三)从“依赖证人证言”到发现真实破案手段的进步 |
三 完善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具体构想 |
(一)明确亲属作证特免权的法律定位 |
(二)划定亲属作证特免权的主体范围 |
(三)规定亲属作证特免权的例外情形 |
(四)设置亲属作证特免权适用的配套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刑事自诉制度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背景 |
三、目前研究概况 |
四、研究意义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自诉制度概述 |
一、刑事自诉的概念与特征 |
(一)刑事自诉的概念 |
(二)刑事自诉的特征 |
二、刑事自诉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域外的刑事自诉制度发展 |
(二)我国的刑事自诉制度沿革 |
三、刑事自诉制度的存续价值 |
(一)有利于维稳,保护被害人权益 |
(二)有利于监督制约公权力 |
(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
第二章 刑事自诉制度的域外考察 |
一、刑事追诉的三种模式 |
(一)公诉垄断模式 |
(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模式 |
(三)公诉与自诉并行模式 |
二、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对于刑事追诉权的立法现状 |
(一)日本 |
(二)美国 |
(三)德国 |
(四)台湾 |
三、域外刑事自诉制度发展趋势评析 |
(一)自诉案件在立法中受的限制较多,在司法实践中所占比例偏小 |
(二)自诉制度的沿革与国情传统关系密切 |
(三)自诉制度式微的原因 |
第三章 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立法缺陷和实践困境 |
一、我国关于刑事自诉制度的立法缺陷 |
(一)第一类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案件 |
(二)第二类自诉案件:可公诉可自诉案件 |
(三)第三类自诉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 |
二、刑事自诉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 |
(一)刑事自诉案件相关数据评析 |
(二)刑事自诉案件司法实践面临的问题总结 |
(三)自诉制度存续的争议 |
第四章 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刑事自诉制度重构设想 |
一、刑事自诉制度与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的矛盾 |
二、近年来刑事诉讼法新变化对刑事自诉制度的冲击 |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
(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
(三)速裁程序 |
三、刑事自诉可被废除的现实考量 |
(一)不存在绝对不需要侦查的犯罪类型 |
(二)自诉制度存续的价值可以通过其他程序制度予以替代 |
四、以废除为终极目标的过渡时期的刑事自诉制度重构 |
(一)第一类自诉案件 |
(二)第二类自诉案件 |
(三)第三类自诉案件 |
(四)涉罪未成年人不适用自诉程序 |
(五)建立自诉转公诉程序 |
(六)完善自诉案件的配套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8)论先秦的诉讼担保——以出土司法文书为主(论文提纲范文)
一、“束矢”“钧金”等制的诉讼担保功能 |
二、金文所见“誓”及其诉讼担保功能 |
三、楚简司法文书所见诉讼担保的承袭与发展 |
(一)“盟证” |
1.“盟证”的性质与作用 |
2.盟证的程序与目的 |
3. 清华简“成人”篇对“盟证”认识的补强 |
4.“誓”与“盟证” |
(二)“受”与诉讼担保 |
1. 适用范围问题 |
2. 法律后果问题 |
3. 司法文书中“受”含义的多重性 |
结语 |
(10)《论语》与《理想国》的政治思想比较研究 ——基于政治思维、政治秩序和政治人格三重视域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的缘由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论语》的研究综述 |
(二)《理想国》的研究综述 |
(三)《论语》与《理想国》的比较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论文框架 |
(一)论文的研究方法 |
(二)论文的基本结构 |
四、论文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一)论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二)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政治思维的取向 |
一、语言对思维的导向作用 |
二、《论语》的政道思维 |
(一)“政”与“道”的起源及其意义 |
(二)“人道政为大”的政道精髓 |
三、《理想国》的政体思维 |
(一)雅典民主制激发的批判性思维 |
(二)城邦政体上下往返的逻辑循环 |
四、政治思维取向的共契与分殊 |
(一)表意与表音的语言载体 |
(二)近譬与远譬的推理方法 |
(三)本末与内外的整体方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政治秩序的建构 |
一、人是秩序的建构主体 |
二、《论语》的礼乐秩序 |
(一)礼乐的起源及其意义 |
(二)以仁释礼的损益 |
(三)礼崩乐坏导致天下无道 |
(四)克己复礼的救世主张 |
三、《理想国》的理念秩序 |
(一)理念的来源及其作用 |
(二)善是最高的理念 |
(三)灵魂堕落瓦解了城邦秩序 |
(四)共产公有的救世主张 |
四、政治秩序重建的共契与分殊 |
(一)理想秩序的建构起点:家 |
(二)理想秩序的评价标准:和 |
(三)理想秩序的实现方式:分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政治人格的塑造 |
一、道德对人格的引领作用 |
二、《论语》的道德人格预设 |
(一)内圣外王的价值取向 |
(二)道德人格的层次 |
二、《理想国》的等级化知识人格 |
(一)理想人格的本质 |
(二)现实人格的类型 |
四、政治人格重塑的共契与分殊 |
(一)政治人格的塑造原则 |
(二)理想国家的最高主政者 |
(三)现实国家的最佳辅政者 |
(四)意识形态把被统治者属民质询为子民和公民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四、古罗马与中国西周诉讼制度比较(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华法的政治机理——基于秦汉与古罗马时期的比较视角[J]. 王志强. 中国社会科学, 2021(10)
- [2]监察官法的构建研究[D]. 申莉婷. 山西财经大学, 2021(09)
- [3]彩礼返还法律问题研究[D]. 裴梦荣.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
- [4]汉代城乡关系研究[D]. 王越. 山东大学, 2021(11)
- [5]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保证制度研究[D]. 李亚瑞.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6]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法理学分析[D]. 宋伟霞.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7]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刑事自诉制度重构[D]. 刘佩秋.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8]论先秦的诉讼担保——以出土司法文书为主[J]. 王捷. 政法论坛, 2020(06)
- [9]古代中欧市场管理法制比较[J]. 余创林. 文教资料, 2020(27)
- [10]《论语》与《理想国》的政治思想比较研究 ——基于政治思维、政治秩序和政治人格三重视域的考察[D]. 王继奎. 吉林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