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单位犯罪中责任人的认定与处罚(论文文献综述)
魏汉涛,盛豪杰[1](2021)在《偏差与纠偏:污染环境罪单位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200份裁判文书为样本》文中研究说明实证调查显示,污染环境犯罪存在单位责任人整体处刑偏轻,单位责任人的罚金数额与犯罪危害不相称,单位责任人缓刑适用比例相当高等问题,这些不利于遏制单位环境犯罪高发的态势。造成污染环境犯罪处罚重心偏离的原因有三:一是污染环境罪的危害被严重低估,法定刑设置过低;二是单位犯罪责任理论不当地选择了责任分担理论;三是不合理地差异对待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要纠正污染环境犯罪处罚重心偏离的问题,不仅要站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重新审视污染环境罪的社会危害性,优化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设置,而且要引入"先单位责任人后单位"的责任认定模式,先评价单位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再评价单位的刑事责任,避免单位责任干扰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陈瑞华[2](2021)在《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八大争议问题》文中认为一、引言《中国法律评论》(以下简称《中法评》):2020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启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改革。作为检察机关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改革举措,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试点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重大争议。
司明娅[3](2021)在《单位犯罪中罚金刑问题研究》文中提出
庞婧[4](2020)在《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经济贸易往来的需要,水上交通运输业务不断增多,频发的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水域污染问题不容小觑。其中,水上交通从业者和航运管理者的过失行为成为制约水上交通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但是,目前水上交通领域的犯罪问题甚少引起学者的关注,特别是对于水上交通领域的过失犯罪问题更是缺乏系统性的整合。理论上的空白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法规范化认定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强化海洋刑事法治功能的实现。在充分考察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立法和司法现状的基础之上,本文致力于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系统探讨,期待能够为我国刑事立法设置合理的罪刑标准提供建议,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水上交通过失犯罪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司法路径选择,从而为推动当今语境下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理论体系的完善略尽绵力。本文主要围绕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展开研究。在引言部分对本文的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进行介绍,在明确当前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现状的基础之上,对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本文具有的研究价值进行论述。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八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基本理论。本章结合中外学者对交通过失犯罪的定义,从狭义层面对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进行界定并明确其在刑法典中的归类依据。在进一步认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典型特征之后,分别从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主体范围、过失原因、过失内容层面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类型和存在范围进行明确,从而方便下文的研究论述。此外,本章还针对传统的航运免责思维误区指出刑法介入水上交通过失犯罪需要兼顾的因素。第二章论述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界定。首先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实行行为进行阐述,并区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不同类型的实行行为表现形式。对于其中较为典型的水上交通阶段过失中实行行为的认定提出应当以过失阶段说为路径选择。第三章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危害结果的标准与认定进行探讨。就目前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中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标准设置合理性问题分析,并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特有的结果形态即人员落水失踪、船舶溢油污染提出司法适用路径。第四章着重论述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判断路径。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具有多因一果性、受介入因素影响因果进程、因果联系本身具有复杂性等特征,在理解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之上,提出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应当分为事实归因和结果归责两个阶段进行,并分别适用条件因果关系理论和客观归责理论完成因果关系的判断任务。第五章重点研究不同过失类型下水上交通犯罪主体的范围和特殊情形下的责任主体限定。在总结不同过失类型水上交通过失主体范围的基础上,指出应当对值班水手、引航员这两类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被忽视的刑事责任主体进行明确,并对船舶组织体系内部具有监督职责的主体层级以逆向原则进行限定。另外,对常见的一般管理情形和管理错位情形中责任主体分别进行明确。第六章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义务进行论述。文章分别从注意义务的内容、根据以及履行三方面对水上交通过失主体的注意义务进行分析;另外,对水上交通不同过失类型中信赖原则的适用进行探讨。在肯定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运输领域以及船舶组织体系内进行适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信赖原则的适用限制,提出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领域得以适用的首要基础是实行船舶定线制的水域。另外,基于保障水上交通公共安全法益的需要和严格航运管理者管理义务的导向,提出在航运管理者未履行建立安全管理体制的情形下应否定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管理过失犯罪中的适用。第七章是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能力判断的阐述,着重对影响水上交通从业者注意能力的因素进行揭示,进而提出在对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选择时,应当充分考察具体水上交通业务行为时所处的环境条件。在此基础之上采用以实际行为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的主观说作为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相应地,对于航运管理者的注意能力判断标准应当坚持以一般航运管理主体的注意能力为基础的客观说,从而严格其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第八章是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完善建议。针对当前水上交通领域的存在问题,从立法和司法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从立法层面提出应当增设独立罪名并完善非刑事法律规范中的罪刑规范;从司法层面提出应当以宣告死亡作为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致人落水失踪的路径选择,以溢油吨数作为衡量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中环境法益遭受侵害的标准,同时提高人员伤亡的入罪标准,转变财产损失的认定模式。另外,在司法层面对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提出应当以“救助义务的履行”为规范保护目的并关注水上交通责任主体主观明知的认定。
晋海,郦筱迪[5](2019)在《污染环境罪其他直接责任人认定标准的反思与重构》文中指出污染环境罪司法实践中基层员工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说明存在不能明确区分其他参加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问题。这一问题表明我国法律与学理上存在着缺陷——重要作用内涵不清和除外情形规定模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认定标准,应明确预防犯罪的目的和主客观相统一、责任主义原则。基于预防犯罪和责任主义原则的考虑,应以不处罚基层员工为一般情况,以认定其他直接责任人为例外情况。例外情形的确定应考察基层员工的犯罪意志形成,如基层员工具有特殊职责或明显的主观积极意志,可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小军[6](2019)在《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事追诉时效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刑法制度,为世界各国刑事立法认可和采纳,也是各国刑法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刑事追诉时效制度表面上与罪刑法定、罪刑相称、罪刑平等三大刑法基本原则相矛盾,而实质上它在保障人权方面与三大原则一脉相承;其表象上与打击犯罪的刑事政策相矛盾,而根本上它在预防犯罪方面与现行刑事政策并无二致。但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文化的差异,追诉时效制度起源和发展追诉时效制度程度的不同,各国对追诉时效制度的立法规定各不相同,各国理论界对追诉时效制度的认识和研究也不尽相同,而我国的追诉时效制度研究起步较晚,现行刑法对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简单,逻辑漏洞明显,且一直停滞不前,这增加了立法漏洞和司法适用的困难,加之,对追诉时效制度的意义认识不足,导致该制度与我国刑事法治整体的制度创新和规范变迁不相适应。旧的问题尚未解决,新的问题即又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已于2018年3月颁布实施,我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由原来的试点在十九大之后全面铺开,国家层面及地方各级的监察机关已建立起来,原有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已进一步整合,这直接导致职务犯罪案件追诉主体的变化,我国刑法典原有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这也为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重塑提供了契机,可谓形势逼人。本文将通过对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立法和理论研究状况、司法实践遭遇问题的梳理和分析评判,结合现今刑事法治的整体和发展态势,用符合我国语境的方式廓清追诉时效制度在理论研究中应有的立场、应注意的问题和发展的方向,在顺应我国反腐败权力重新架构,相关国家权力重新调整的重大形势变革的同时,全面系统地提出重构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设计安排,相信会对追诉时效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产生积极地影响。本文从追诉时效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制度创建两个视角入手,采取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分析归纳法、经济分析法等进行分析研究,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脉络对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进行研究。本文共分为六章,分别从追诉时效的基本制度问题,追诉时效停止问题,单位犯罪追诉时效问题,有关网络犯罪、溯及力等其它特殊问题及制度完善方面进行分析论证。第一章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基本问题,本章共分为五节,分别为:追诉时效制度的历史发展、概念及分类、理论基础、功能及我国关于该制度的立法现状等,通过对追诉时效制度从历史的角度、理论的角度、对比的角度、现实状况的角度进行利弊分析、概况介绍,使大家对追诉时效制度的历史、价值等问题有全面、深刻的认识和领悟,总括性的提出问题,也为下面对该制度细节问题的研究提供理论注解,是本文的总纲部分。第二章是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停止问题,该问题是整个追诉时效制度的基本问题,也是困扰追诉时效制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主要问题,主要解决追诉时效何时开始、何时结束的问题,从目前理论研究和立法现状而言,停止问题主要包括时效中止、中断、终止三个方面的问题,本章共分为四节,分别为:追诉时效停止制度的概念及特征、追诉时效中止制度、追诉时效中断制度、追诉时效终止制度,笔者从这四个方面入手进行分析、归纳、比较,提出、分析我国目前追诉时效制度在时效中止、时效中断、时效终止方面存在的问题,将我们之前对追诉时效认识严重不足,立法较为粗糙滞后的问题展现出来,为该制度的完善奠定基础,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之一。第三章是关于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问题,该问题是追诉时效制度中的一个特殊问题,但是一个大问题,为平衡结构,笔者将该问题单列一章进行分析介绍。我国现行追诉时效制度是从1979刑法典移植过来的,变化不大,但1979年刑法典没有规定单位犯罪问题,导致我们在1997年刑法典中规定单位犯罪时对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特殊性认识不足,使以自由刑、死刑等主刑为标准建立起来的追诉时效制度与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这一附加刑刑罚之间存在矛盾关系,而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制度对一切犯罪一体适用,没有考虑单位犯罪的特殊问题,以致在适用过程中存在这样那样的困惑,本章从影响单位犯罪的特殊因素、单位犯罪时效起算、期限设置、时效停止、司法适用及完善等五个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视角的分析论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自己的认识和看法,为后文的解决问题做好铺垫。本章共分为五节,在每节中又分为两、三各部分进行归纳、分析、说明。本章是本文的亮点,也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之一。第四章是关于追诉时效的其它特殊问题。我国的追诉时效制度由于自身存在不足,在适用过程中会面临各种问题,前文笔者从该制度在单位犯罪这一大问题方面的不足进行了论说,而其在微观制度设计方面也存在不足之处,在遭遇具体问题解决时争议不小,本文从追诉时效中的网络犯罪问题、溯及力问题、牵连犯问题、时效起算问题、期限设置问题、隔时犯问题等有代表性的六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为后文我国追诉时效的微观完善打下基础。本章是追诉时效制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产生的具体问题,这些问题虽然小但牵一发而动全身,通过分析、评判对于解决追诉时效的操作运用具有重要意义。本章通过案例、对比等方法进行评述,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本章共分为六节,每节采取从实例到问题、从分析到提供解决路径的脉络。本章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之一。第五章是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宏观完善问题。本章共分为四节,分别为:废除追诉时效延长、超期追诉制度,增设追诉时效中止、终止制度。在前文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分别从这四个方面入手,主要采取对比论证的方法,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提出我国追诉时效制度在宏观方面修改完善的方案设计,是本文的新颖之处。第六章是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微观完善问题。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是关于完善追诉期限设置问题,对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管制、无期徒刑、死刑及数罪并罚条件下的追诉时效适用、完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第二节是关于微观完善的几个小问题,主要有时效中断的限制、追诉主体问题、时效起算表达问题等具体细节采取对比论证的方法,提出解决方案;第三节是在前文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全面提出我国追诉时效制度修改完善的方案设计。本章也是本文的新颖之处,关键部分。最后是结论部分。本文笔者从以上六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指出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对修改完善进行构思,表达自己的管窥之见,以期对理论研究和立法、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戴屡明[7](2019)在《我国单位犯罪行为与责任的匹配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迄今为止,单位犯罪入刑已经过去了二十多年,对单位犯罪的研究也蔚为大观,但在单位行为与责任的匹配上研究甚少。现行刑法总则规定单位犯罪采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位犯罪的责任承担的特殊性使得对单位犯罪行为需要再作分析,对单位刑事责任的认定与单位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也要进行研究。公司是单位犯罪的主要主体,公司犯罪行为是单位犯罪最具代表性的。因而笔者从理论和实践出发,从公司犯罪行为切入,对单位犯罪行为与单位刑事责任匹配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本文第一章先对公司行为进行分析,认为公司行为以物质基础和权力基础作为依托,并对对公司行为进行分类,分为合法经营行为和不法行为,外部行为和内部行为。公司对外活动依赖于自然人行为而实施,而公司内部有其组织架构,公司行为的形成是内外两层表现,直接表现是负责执行者的外部行为,但实际是将决策者的决策行为归结为公司行为的结果。第二章回归到的公司犯罪行为。刑事责任以犯罪行为为前提,但公司犯罪行为遵循的也是公司行为的路径,是一个从外部行为到内部行为的过程。公司犯罪可为人感知的是直接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但引起直接行为人实行行为的是公司决策领导的决策行为,最后犯罪结果由公司承受。笔者认为在决策行为人与直接行为人之间不属于共犯关系,不宜作主从犯的划分。第三章则讨论的是公司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公司刑事责任的主体是公司和公司内部成员,参与犯罪的人员具体范围可从董事长到普通员工,其责任范围也不出此范围。我国刑法对责任人分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两类,如何在责任主体中认定这两类人,笔者提倡按照决策行为与实行行为来认定,与前二者一一对应。对于责任人的责任划分,本文认为在同层的责任人之间和不同层的责任人之间宜轻重有别,体现罪刑的相适应。第四部分主要是论述单位犯罪行为与责任的匹配性及单位犯罪的立法完善,根据规定单位犯罪的规定,一个法益侵害后果由三个责任主体承担,故而笔者主张单位犯罪的实际上有两次责任分担,单位责任人与单位是第一次,单位责任人内部是第二次。首次分担中,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罚配置上存在差异,对单位实施罚金刑,对单位责任人则采用的自然人犯罪刑罚。在自然人犯同种罪的情形下,将单位责任人与自然人刑罚进行横向比较,得出二者在入罪标准和刑罚原则均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刑罚的不平衡;在单位责任内部,分析了单位罚金对自然人自由刑与自然人罚金的影响,认为判处单位罚金后,对单位责任人判处罚金有其合理之处,但可以考虑对不同责任人采取差别对待。之后,本文通过案例的形式考察了单位责任人之间二次分担的责任匹配问题,并认为应该依其角色和行为作用不同作区别对待。最后,笔者针对发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以期对单位犯罪的研究有所帮助。
李素昱[8](2018)在《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文中提出纯正自然人犯罪指的是犯罪主体只能为自然人的犯罪。关于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行为为单位的,尽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学界仍存在很大的争议。对于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2014年出台的立法解释虽然规定直接追究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与主管人员相关的刑事责任,但理论界却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表现为肯定论、否定论、折中说。不管是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还是实施单位犯罪,判断单位成员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都是单位作为自然人的行为,换言之,自然人的行为只要构成犯罪,那么行为人就必须承担独立的刑事责任,和刑法无有处罚单位的规定无关,这与罪责自负的原则也是相符的。界定单位犯罪中有无自然人犯罪的标准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为要件标准,其二为意志标准。即主要通过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与自然人的犯罪要件相符,以及犯罪时是否对行为人的意志有明显体现来界定单位犯罪中有无自然人犯罪。
李近近[9](2015)在《单位犯罪主体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1997年我国刑法全面承认单位犯罪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对单位犯罪的研究,逐步从是否存在单位犯罪转变为对单位犯罪具体形态的研究。随着单位犯罪立法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单位犯罪理论的研究也逐步深化,出现了大量有关单位犯罪的专着以及文章。近年来,学者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但是在许多问题上尚未达成一致。笔者在搜集研究以往学术成果的基础上,运用逻辑分析的方法研究单位犯罪主体理论中存在的争议问题。本文从单位犯罪主体的概念、特征、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除引言外,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理论研究,介绍了单位犯罪主体的概念及特征,阐明了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在分析单位主体一元论缺陷的同时,从多角度论证单位犯罪主体二元论的合理性。第二部分是对单位犯罪主体范围的探讨,界定了单位犯罪中机关、一人公司、合伙企业、二级单位的主体资格,并与犯罪集团相区别。第三部分论述了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否定论,将其与民商法上的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相比较,并进一步介绍了刑法上适用单位主体资格否定理论的情形。第四部分探讨了单位犯罪主体的构成,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认定的基础上,讨论了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内部及其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否定了单位与其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共同犯罪,肯定了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之间的共同犯罪关系。第五部分是对单位犯罪主体立法情况的介绍。基于对单位主体立法缺陷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在借鉴国外立法有益经验的同时,立足于当前的司法实践,我国应当尽快完善单位犯罪主体的立法,为预防和打击单位犯罪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赵能文[10](2014)在《单位犯罪立法限缩论》文中研究表明单位犯罪的规定实际上是将古代侵权法中“仆人过错,主人负责”原则运用到刑法当中。民法承认民事责任的无限连带及转承,是由民事责任的性质所决定的。由于刑事责任具有惩罚性,因而现代文明国家均将罪责自负、反对株连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单位危害社会行为异军突起的情况下“被迫”制定的。立法者希冀通过将这些违反经济法规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以规范单位的经营行为。然而,经过多年的实践证明,仅靠刑法来抑制单位危害社会行为效果并不理想。刑法仅仅是调控社会的一种手段,但绝非唯一和最有效的手段,这早已成为学界共识。事实上,司法机关也经常对所谓单位犯罪,绕过刑法的规定,不处罚单位自身,而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既然我国单位犯罪的规定来源于我国经济制度的不完善,那么对经济秩序的维护就应该从健全和完善经济制度上入手,而不应该将其重点放在动用刑法的保护上。而且,对单位判处刑罚后,势必会使得该单位的信誉大打折扣,也因而会影响到其生产经营的继续,从而会对我国经济产生负面影响。笔者对我国刑法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后认为,有必要对单位犯罪的立法进行限缩。因此,本文尝试从单位犯罪立法限缩的角度进行证成和辨析。本文共分为六个章节,现分述如下:第一章阐述了我国单位犯罪立法限缩之背景。目前,学界关于单位犯罪的论争主要有单位犯罪肯定论和单位犯罪否定论两种观点。其中,单位犯罪否定论的观点主要包含对单位犯罪主体的否定、对单位犯罪意志的否定以及对单位刑事责任能力的否定。单位犯罪肯定论则承认单位犯罪主体的独立性、单位犯罪意志的独立性以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独立性。笔者认为,单位犯罪否定论和肯定论的观点均存在不足之处。单位犯罪否定论者的诸多观点在当前既不符合社会发展的现实,也不利于对相关单位危害社会行为的处理。单位犯罪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现实问题,有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和法律基础。单位能够实施违法行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能够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单位犯罪的基础。但并不能因此就认为所有的单位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也不应当对所有的危害社会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局限性,在对单位危害社会行为进行打击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其理论依据和实践操作性,不能一味地扩大单位犯罪的范围,应当对单位犯罪持有限肯定的态度,从单位犯罪的主体、主观罪过、客观行为、适用罪名、刑罚配置等角度,在现有的刑法框架内对单位犯罪进行适当的限缩,防止单位犯罪的滥用,达到刑法设立单位犯罪的立法目的。学界对于单位犯罪的争论还体现为对单位犯罪定义与特征、性质与范围的争议。这些争议直接涉及到我国单位犯罪的刑事立法,并对单位犯罪的司法适用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现有单位犯罪的立法规定在主体范围、主观罪过、刑罚方式等方面存在过度犯罪化的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单位犯罪认定的困惑,如刑罚执行困难、证明犯罪困难、定罪量刑失衡以及量刑情节认定上的困难等。而司法适用上的尴尬局面则导致单位犯罪的司法适用效果欠佳,最典型的体现在部分单位犯罪的罪名虚置、轻纵犯罪嫌疑人、刑罚目的难以得到实现等弊端。第二章分析了单位犯罪立法限缩之理论基础及依据。域外对单位犯罪的先进立法和司法经验为我国单位犯罪的立法限缩提供了借鉴和参考。在这方面,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起步比较早,法人及其相关制度比较成熟,有关法人犯罪现象出现也相对早于我国,对法人犯罪的打击和预防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法人犯罪的立法历史比较长,其中有一些惩处规定可以为我国的单位犯罪立法所借鉴。我国惩处单位犯罪的实践也反映了我国单位犯罪立法限缩的必要性。我国刑事立法上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泛犯罪化,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被不恰当地扩大,导致单位犯罪的司法适用面临着诸多困境,刑罚的适用效果也很不理想。单位自身没有完全的犯罪能力和犯罪意志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单位犯罪不能无限扩大,应当通过立法对单位犯罪的范围进行限缩。对单位犯罪进行立法限缩,是为了解决现行刑法中单位犯罪存在的问题,限缩不是简单的否定,而是在维持现有刑法稳定性的前提下,对单位犯罪的构成进行完善,对单位犯罪立法限缩不仅不会影响到对单位犯罪的防治效果,相反还能够更为有效地实现对单位犯罪的打击,真正实现单位犯罪的立法目的。根据单位犯罪的立法初衷和实质内涵,从应然角度看,限缩后的单位犯罪应当具有行为生产经营性、影响广泛性、主体独立性、二次违法性、主观故意性以及刑法规定性等六个特征,并可以从犯罪主体、犯罪罪过、犯罪行为、单位犯罪的排斥性适用等方面来确定单位犯罪的范围。限缩后的单位犯罪定义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多人公司、企业为单位谋取利益并以单位名义实施的,按照刑法规定应当由单位或者单位与其相关责任人员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故意危害社会的行为。第三章论证了我国单位犯罪主体立法限缩的必要性,并阐述了对我国单位犯罪主体进行立法限缩的具体设想。我国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十分宽泛,这种对单位犯罪主体的设定已经远远背离了单位犯罪设立的初衷,存在诸多弊端。将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会产生国家机关不具有产生犯罪意思的可能性、司法操作上具有极大的难度、缺乏理论根据、无法起到有效惩治和预防犯罪的作用、追究国家机关的刑事责任会导致严重后果等问题。将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作为单位犯罪之主体存在着与将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相似弊端,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同样不应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将一人公司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会由于一人公司存在缺乏单位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整体意志”、一人公司自身利益与股东利益高度重合等情况而导致与自然人犯罪混同的问题。将非法人单位作为单位犯罪之主体违背了处罚具有独立资产并能够独立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的立法初衷。故而亟需将这些主体从单位犯罪中剔除,限缩我国单位犯罪主体之范围。其中,对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主体的单位犯罪的限缩,可以根据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单位犯罪的两种情况分别进行限缩。对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96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物罪,以及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规定的违法运用资金罪等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主体的单位犯罪的主体进行限缩性修改。对于概括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主体的单位犯罪,可以将刑法第30条修改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多人公司、企业实施的为单位谋取利益并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应当由单位或者单位与其相关责任人员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故意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当然,对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等仅作此统一限缩似乎还无法完全廓清其中存在问题的单位犯罪,还需进行另外的修改。对于含一人公司和非法人单位主体的大部分单位犯罪的限缩,可以通过对刑法第30条的限缩来实现。但对于逃汇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等仅能由“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等主体构成的纯正的单位犯罪而言,还需要对分则的具体罪名进行修改,才能实现对其限缩。第四章论证了我国单位犯罪主观方面立法限缩的必要性,并阐述了对我国单位犯罪主观方面进行立法限缩的具体设想。虽然我国刑法中的单位过失犯罪并不多,但刑法既然规定了单位过失犯罪,就说明我国刑法对单位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然而,应当看到将过失作为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所凸显的诸多弊端。单位过失犯罪的设立与单位犯罪中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之目的要件相矛盾。只有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犯罪才可能存在犯罪目的,才可能存在追求某种目的的事实,而在意志因素上否定、排斥危害结果发生的过失犯罪显然不存在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因此,既认为单位犯罪的构成必须以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又认为单位犯罪可以是过失犯罪,这显然有自相矛盾之嫌。单位过失犯罪的设立与刑法严格限定过失行为入罪的立法意图相悖。对于主观恶性和可责难性较小的过失犯罪,我国刑法采取了宽和与审慎的态度,并设定了诸多严格的入罪条件。单位过失犯罪的设立有悖于刑法严格限定过失犯罪的立法意图。对于所谓的单位过失行为,理当尽量避免运用刑法手段调控,而采取更为缓和的行政处罚或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方法。单位过失犯罪的设立与刑法罪责自负原则相悖。单位过失犯罪与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为了单位利益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单位犯罪之间存在显着的差别。刑法认可单位过失犯罪实际上相当于认可了可以将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株连到单位及单位的其他人员身上,从而违背了罪责自负原则。单位过失犯罪的设立与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性质相悖。单位成员违背工作职责而实施的违背单位利益的业务上的过失犯罪,同单位的管理、教育缺陷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这种不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行为,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而最多只能追究其民事责任。既然单位过失犯罪存在如此多方面的弊端,就应当将其从单位犯罪中剔除。具体落实到刑法分则中,我们就理应废止刑法第189条规定的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229条第3款规定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334条第2款规定的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以及刑法第363条第2款规定的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等具体单位过失犯罪的单位犯罪规定。第五章论证了将“单罚制单位犯罪”作为单位犯罪之弊端,并阐述了对我国单位犯罪处罚方式进行立法限缩的具体设想。我国刑法分则中很多所谓的“单罚制单位犯罪”并非真正的单位犯罪,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存在诸多弊端。将“单罚制单位犯罪”作为单位犯罪不符合我国刑事立法沿革的真实情状。我国1979年刑法中的所谓“单罚制单位犯罪”与我们今天所探讨的1997年修订刑法中单位犯罪的含义并不相同,也正因为如此,理论上一致认为我国1979年刑法中并没有规定单位犯罪。然而,如果我们将现行刑法中的这种所谓的“单罚制单位犯罪”认定为单位犯罪,就必然会得出我国1979年刑法中就已经存在单位犯罪规定的结论。显然,这一结论不仅自相矛盾,而且也与我国刑事立法沿革的真实情状相去甚远。将“单罚制单位犯罪”作为单位犯罪不符合刑法罪责自负原则。我国刑法中的“单罚制单位犯罪”仅有只处罚单位中的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这一种模式,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只看到单位成员在犯罪中的作用,而无视单位在犯罪中的整体机能和功用,放纵了可能是真正犯罪主体的单位,而让单位成员替代单位承担单位犯罪的全部责任,既有悖于刑罚的公正性原则,也违背了刑法罪责自负原则的基本要求。将“单罚制单位犯罪”作为单位犯罪不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所谓“单罚制单位犯罪”,由于其并没有规定单位的刑罚,而只是规定了实施相关犯罪的责任人员的刑罚,因而根据犯罪行为的刑罚当罚性之基本特征,我们应当认定没有被规定科处刑罚的单位并不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只是被规定科处刑罚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见,根据犯罪行为的刑罚当罚性之基本特征,这种所谓的“单罚制单位犯罪”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单位犯罪,将其认定为自然人犯罪显然更为妥当。将“单罚制单位犯罪”作为单位犯罪不符合刑法审慎处罚单位犯罪的立法精神。那种认为刑法规定了处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就是规定了单位犯罪的观点,只不过是学理上的一种揣测和推断而已。实际上,在所谓的“单罚制单位犯罪”的刑法规定中,并不存在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在此情况下,我们当然只能将其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不应该以所谓“单罚制单位犯罪”对待之。如果我们在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某种犯罪的情况下,就武断地将其视为“单位犯罪”,势必与“以处罚自然人犯罪为原则,处罚单位犯罪为例外”之审慎处罚单位危害社会行为的立法精神相悖。将“单罚制单位犯罪”作为单位犯罪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在所谓的“单罚制单位犯罪”中,单位的被告人地位并没有得到体现,尤其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并非同一人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将更为凸显。如果我们贸然将这种所谓的“单罚制单位犯罪”认定为单位犯罪,就必然会出现被告人没有参与刑事诉讼且未受法院定罪量刑却被认为是犯罪的情况,这种现象显然违背刑事诉讼法基本原理。笔者认为,针对“单罚制单位犯罪”实际存在着的两种情况,我们应当对所谓的“单罚制单位犯罪”进行剔除或修改,对于本身就不应该是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单位犯罪”,应从观念上限缩单位犯罪的概念,彻底摒弃我国刑法中的“单罚制单位犯罪”;对于应该实行双罚制的“单罚制单位犯罪”,则应将单罚制修改为双罚制。第六章提出了限缩后单位犯罪的宏观和整体方面的立法完善具体设想。限缩后单位犯罪的内涵和外延均不同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沿用“单位犯罪”这个称谓已经不甚合理。对此,应当通过对刑法典的修正,将单位犯罪的概念剔除掉,在我国刑法中旗帜鲜明地使用法人犯罪的概念。关于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也是一个存有诸多争议的问题,尤其是对部分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高于自然人更是存在严重分歧。在立法上,同样程度的侵害法益行为,仅仅由于其侵害主体是自然人或者单位,就给予不同力度的刑法保护,这可能导致不公平;在司法上,单位与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到底是以自然人犯罪还是以单位犯罪的标准进行追诉,也带来司法适用上的困惑。对此,笔者认为,刑法应当在总则和分则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适用与自然人完全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在法定刑配置上,刑法对部分单位犯罪配置低于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违背了设立单位犯罪的立法初衷。为了避免单位犯罪成为一些人掩饰个人犯罪而自我保护的烟幕或者屏障,很有必要统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配置。对此,笔者认为,在单位犯罪的法定刑配置上,应当对单位犯罪配置与自然人完全相同的法定刑,但可以将单位犯罪作为一个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在刑法上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除不承担罚金的刑事责任外,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判处刑罚,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虽然本文的主要观点是在诸多方面从立法上对我国单位犯罪进行限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单位犯罪的范围和处罚方法只需要限缩即可,而不应当在立法上有任何的扩张。从我国当前的现实需要来看,设立少量不需要证明主观罪过的单位犯罪,是保护某些重大法益的需要。欧美国家法人犯罪的立法理由可以作为我国单位犯罪立法的参考和借鉴。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增设少量纯正的单位犯罪,并规定该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属于严格责任犯罪,在刑罚方法上实行真正的单罚制,只处罚单位而不处罚自然人。
二、试论单位犯罪中责任人的认定与处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单位犯罪中责任人的认定与处罚(论文提纲范文)
(2)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八大争议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企业与关联人员刑事责任的分离问题 |
三、系统性单位犯罪与非系统性单位犯罪的区分问题 |
四、合规出罪的正当性问题 |
五、合规不起诉的适用对象问题 |
六、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分离问题 |
七、合规考察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 |
八、合规监管人制度的设置 |
九、合规整改和合规验收的标准问题 |
十、几个基本结论 |
(4)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本文的研究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研究价值 |
第一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概念及归类依据 |
一、交通过失犯罪的定义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定义 |
三、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在刑法典中的归类依据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特征 |
一、危害结果严重于道路交通领域 |
二、介入因素具有多重复杂性 |
三、过失竞合的情形较为常见 |
四、由不负责任的心态引发的犯罪 |
第三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类型与存在范围 |
一、基于客观行为表现形式不同的分类 |
二、基于主体范围不同的分类 |
三、基于主观过失原因不同的分类 |
四、基于过失内容不同的分类 |
第四节 刑法介入水上交通过失犯罪需要兼顾的因素 |
一、水上交通运输环境的高风险性 |
二、水运经济与航行危险之间的平衡 |
三、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对水上交通从业者生理和心理的影响 |
第二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实行行为界定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实行行为判断内容 |
一、形式要件——违反特殊注意义务 |
二、实质要件——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或者危险升高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实行行为表现形式 |
一、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作为形式认定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不作为认定 |
第三节 水上交通阶段过失中的实行行为界定 |
一、阶段过失中实行行为界定的学说争论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实行行为的阶段性类型 |
三、水上交通阶段过失中实行行为认定的路径选择 |
第三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的标准与认定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的标准探索 |
一、人员伤亡作为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适用标准之反思 |
二、财产损失作为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适用标准之反思 |
第二节 水上交通事故致落水失踪的法律后果定性分析 |
一、水上交通事故致落水失踪处理路径的学理争论 |
二、涉水行政、司法机关处理致人落水失踪的不同处理路径 |
三、以宣告死亡论认定致人落水失踪的合理性证成 |
第三节 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的法律后果定性分析 |
一、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定性路径的学理争论 |
二、司法实践中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的处理路径 |
三、以环境法益侵害衡量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的合理性分析 |
第四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特征 |
一、以多因一果、多因多果为主要表现形式 |
二、介入因素影响因果进程 |
三、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因果联系具有复杂性 |
四、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困难 |
第二节 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判断难点 |
一、条件说的判断难点 |
二、原因说的判断难点 |
三、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判断难点 |
第三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判断路径选择 |
一、以条件说作为结果归因的重要理论 |
二、以客观归责理论进一步检验结果归属 |
第五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第一节 水上交通业务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一、船舶组织体中业务过失主体范围和界定标准 |
二、值班水手作为水上交通业务过失犯罪责任主体的案例审视 |
三、引航员作为水上交通业务过失犯罪责任主体的认定 |
第二节 水上交通监督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一、船舶组织体内监督过失主体范围界定 |
二、船舶组织体系内部监督过失主体追责层级的限定 |
第三节 水上交通管理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一、水上交通管理过失犯罪主体范围和责任主体认定 |
二、一般管理情形下责任主体限定 |
三、管理错位情形下责任主体限定 |
第六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义务分析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内容与根据 |
一、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结果预见义务内容 |
二、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结果避免义务内容 |
三、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根据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履行 |
一、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履行内容 |
二、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 |
第三节 水上交通过失与信赖原则 |
一、信赖原则的一般理论 |
二、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领域中的适用分析 |
三、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监督过失中的适用分析 |
四、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管理过失中的适用分析 |
第七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能力判断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注意能力的影响因素 |
一、心理状态对水上交通业务过失主体的注意能力影响 |
二、生理状态对水上交通业务过失主体的注意能力影响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 |
一、注意能力判断标准的学说争鸣 |
二、水上交通从业者的注意能力判断标准选择 |
三、航运管理者的注意能力判断标准选择 |
第八章 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刑法完善思考 |
第一节 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立法完善 |
一、增设“水上重大航行事故罪”的理论意义与实践需要 |
二、由附属刑法规范配合刑事立法进行规制 |
第二节 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司法完善 |
一、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入罪标准完善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特殊结果形态的法律适用完善 |
三、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逃逸行为的司法认定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污染环境罪其他直接责任人认定标准的反思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1 问题的提出 |
2 学理与法律上的潜在缺陷 |
2.1 “重要作用”内涵不清晰 |
2.2 其他直接责任人的除外情形规定不明确 |
2.3 中立帮助行为理论的不适用 |
3 认定其他直接责任人应明确的目的与原则 |
3.1 应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
3.2 应贯彻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
3.3 应贯彻责任主义原则 |
4 基层员工其他直接责任人认定标准的重构 |
4.1 以不处罚基层员工为一般情况, 以认定其他直接责任人为例外 |
4.2 例外情况的确定——以主观积极意志为依据认定其他直接责任人 |
4.3 例外情形的确定——特殊职责要求 |
5 结语 |
(6)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第一章 追诉时效制度概述 |
第一节 追诉时效制度的历史发展 |
一、追诉时效制度的肇始 |
二、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确立和发展 |
第二节 追诉时效制度的概念及分类 |
一、追诉时效概念的不同界定及分析 |
二、对追诉时效的重新定义 |
三、追诉时效的学界分类 |
第三节 追诉时效制度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基础 |
一、关于追诉时效存在根基的代表性学说 |
二、追诉时效制度之正当性基础 |
第四节 追诉时效制度的功能 |
一、追诉时效制度的积极功能 |
二、追诉时效制度的消极作用 |
第五节 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当前立法 |
二、对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立法的简要评析 |
第二章 追诉时效停止制度 |
第一节 追诉时效停止制度的概念和类型 |
一、追诉时效中止制度 |
二、追诉时效中断制度 |
三、追诉时效终止制度 |
第二节 追诉时效中止制度 |
一、基于法定事由的追诉时效中止 |
二、基于事实上之原因导致的追诉时效中止 |
第三节 追诉时效中断制度 |
一、再次犯罪导致的追诉时效中断 |
二、加重结果导致追诉时效中断 |
第四节 追诉时效终止制度 |
一、导致永久性追诉的追诉时效终止 |
二、导致刑事责任现实化之追诉时效终止 |
三、导致刑事责任消灭之追诉时效终止 |
第三章 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问题 |
第一节 追诉时效制度之单位犯罪的特殊性 |
一、单位犯罪主体的特殊性 |
二、单位犯罪行为的特殊性 |
三、单位犯罪刑事追究的特殊性 |
第二节 单位犯罪追诉时效期限问题 |
一、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起算 |
二、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期限 |
第三节 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停止问题 |
一、单位犯罪追诉时效中止问题 |
二、单位犯罪追诉时效中断问题 |
三、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终止问题 |
第四节 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的司法适用 |
一、当前立法背景下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适用 |
二、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司法适用的特殊问题 |
第五节 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的必要性 |
二、完善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的建议 |
第四章 追诉时效制度的其它特殊问题 |
第一节 网络犯罪追诉时效问题 |
一、网络犯罪与追诉时效问题 |
二、网络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起算问题 |
第二节 刑法追诉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
一、从贾某交通肇事案谈起 |
二、该案是否超过追诉时效的两种意见 |
三、追诉时效制度的跨法适用原则 |
第三节 牵连犯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 |
第四节 追诉时效期限起算问题 |
一、目前世界各国的有关立法规定 |
二、我国适宜采用的起算标准 |
第五节 追诉时效期限问题 |
一、确定期限的标准 |
二、追诉时效期限的幅度 |
三、当前追诉时效超期适用问题 |
第六节 隔时犯的追诉时效适用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隔时犯的追诉时效问题论说 |
三、隔时过失犯追诉时效起算问题 |
四、应有的结论 |
第五章 我国刑法追诉时效立法的宏观完善 |
第一节 废除目前的追诉时效延长制度 |
一、我国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纵向比较 |
二、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横向比较 |
三、我国现行刑法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弊端 |
四、应有的结论 |
第二节 废除超期追诉制度 |
一、超期追诉的适用条件不明确 |
二、条款闲置是超期追诉立法的逻辑必然 |
三、取消超期追诉制度并不会放纵犯罪分子 |
第三节 增设追诉时效中止制度 |
一、设立追诉时效中止制度的必要性 |
二、追诉时效中止的原因、借鉴 |
三、我国对于追诉时效中止原因的制度选择 |
第四节 增设追诉时效终止制度 |
一、对追诉时效终止原因的比较分析 |
二、我国追诉时效终止制度的立法选择 |
第六章 我国追诉时效立法的微观完善 |
第一节 完善我国追诉时效期限的设置 |
一、追诉时效期限设置的依据与标准 |
二、增设针对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管制的追诉时效期限规定 |
三、调整无期徒刑与死刑的追诉时效期限 |
四、明确同时犯数罪时的追诉时效期限 |
第二节 对追诉时效进行微观完善的其它几个问题 |
一、引起追诉时效中断之罪的限制问题 |
二、取消将影响追诉的主体限定规定 |
三、追诉时效起算的立法表达 |
第三节 完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我国单位犯罪行为与责任的匹配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公司行为 |
1.1 公司行为的基础 |
1.1.1 公司行为的物质基础 |
1.1.2 公司行为的权力基础 |
1.2 公司行为的分类 |
1.2.1 公司合法经营行为与公司不法行为 |
1.2.2 公司外部行为与公司内部行为 |
1.3 公司行为参与主体 |
1.3.1 公司的组织架构 |
1.3.2 公司成员的职能分工 |
1.4 公司行为的认定 |
1.4.1 公司行为的形成 |
1.4.2 公司成员行为的认定 |
1.4.3 能够代表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
1.5 本章小结 |
第2章 公司犯罪行为 |
2.1 公司犯罪的行为主体 |
2.1.1 公司行为主体的具体范围 |
2.1.2 一人公司的犯罪主体问题 |
2.2 公司犯罪客观方面 |
2.2.1 公司犯罪中的实行行为 |
2.2.2 实行行为源于内部决策行为 |
2.2.3 公司行为 |
2.2.4 公司犯罪中行为人的关系 |
2.2.5 公司犯罪犯罪的客体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公司犯罪的刑事责任 |
3.1 公司犯罪的责任主体 |
3.1.1 公司内部责任人员的具体范围 |
3.1.2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
3.1.3 责任人主体竞合时的责任问题 |
3.1.4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财务会计人员的责任问题 |
3.2 公司责任人员的责任划分 |
3.2.1 不同层级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
3.2.2 同一层级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单位犯罪行为与责任的匹配 |
4.1 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分担主张 |
4.1.1 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首次分担” |
4.1.2 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二次分担” |
4.2 首次分担的实然分析 |
4.2.1 单位罚金刑的缺陷 |
4.2.2 单位罚金对自然人刑罚的影响 |
4.3 刑罚主体刑罚的横向比较 |
4.3.1 入罪标准的比较 |
4.3.2 同罪情形下单位责任人与自然人刑罚的比较 |
4.4 二次分担的实然考察 |
4.4.1 单位责任二次分担的典型案例 |
4.4.2 行为人责任的匹配分析 |
4.5 单位刑事责任应然完善 |
4.5.1 优化对单位的刑罚 |
4.5.2 完善现有的罚金刑 |
4.5.3 统一单位与自然人犯同一罪时的入罪标准 |
4.5.4 两高可出台解释释明责任人员的量刑 |
4.6 本章小结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立法现状 |
第一节 立法解释出台的背景 |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和规定 |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 |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立法及研究现状 |
二、国外的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立法解释的法理依据及其正当性 |
一、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概念 |
二、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法益保护 |
第二章 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责任认定 |
第一节 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之共犯问题 |
一、否定说的立场 |
二、肯定说的立场 |
三、折中说的立场 |
第二节 单位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性质 |
一、双层犯罪机制论 |
二、两个犯罪主体论 |
三、刑事连带责任论。 |
四、自然人非犯罪主体论 |
第三节 单位犯罪的双重属性 |
第三章 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之定性处理 |
第一节 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 |
一、法律规定之分析 |
二、二者之区别 |
第二节 单位成员在单位犯罪主体中的地位 |
一、单位犯罪之主、从犯分析 |
二、单位成员刑事责任问题分析 |
三、单位成员之共犯问题分析 |
四、单位成员之处罚问题分析 |
第三节 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刑罚规范之分析 |
一、规范标准 |
二、刑罚适用及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单位犯罪主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单位犯罪主体的理论分析 |
(一)单位犯罪主体的概念阐述 |
(二)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理论分析 |
(三)单位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特征 |
(四)单位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与犯罪集团的界限 |
二、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 |
(一)机关的单位犯罪主体地位辨析 |
(二)公司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疑难问题辨析 |
三、单位犯罪主体的理论思考: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否定 |
(一)民商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二)刑法上单位主体资格的否认 |
四、单位犯罪主体的构造 |
(一)单位复合主体中自然人主体的界定 |
(二)单位犯罪主体的结构分析 |
五、单位犯罪主体的立法完善 |
(一) 我国单位犯罪主体立法上的缺陷 |
(二)我国单位犯罪主体的立法完善 |
参考文献 |
(10)单位犯罪立法限缩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单位犯罪立法限缩之背景 |
第一节 单位犯罪存废之观点聚讼 |
一、单位犯罪否定论 |
二、单位犯罪肯定论 |
三、观点评析 |
第二节 单位犯罪的定义与特征 |
一、单位犯罪定义 |
二、单位犯罪的特征 |
第三节 单位犯罪的性质与范围 |
一、单位犯罪的性质 |
二、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 |
第四节 单位犯罪司法适用的困境 |
一、单位犯罪司法认定中的难题 |
二、单位犯罪司法适用效果评析 |
第二章 单位犯罪立法限缩之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单位犯罪立法限缩之必要性 |
一、域外立法例为单位犯罪限缩之参照 |
二、司法实践困境为单位犯罪限缩之必要 |
三、单位自身缺陷为单位犯罪限缩之依据 |
第二节 单位犯罪立法限缩之可行性 |
一、限缩不会影响对犯罪的防治效果 |
二、限缩能够实现单位犯罪的立法目的 |
三、限缩符合法经济学原理 |
第三节 限缩后的单位犯罪之界定 |
一、限缩后的单位犯罪之特征 |
二、限缩后的单位犯罪之范围 |
三、限缩后的单位犯罪之定义 |
第三章 我国单位犯罪主体之限缩 |
第一节 我国单位犯罪主体立法设定之弊端 |
一、将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之弊端 |
二、将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之弊端 |
三、将一人公司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之弊端 |
四、将非法人单位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之弊端 |
第二节 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单位犯罪主体之限缩 |
一、对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主体的单位犯罪的限缩 |
二、对含一人公司和非法人单位主体的单位犯罪的限缩 |
第四章 我国单位犯罪主观罪过之限缩 |
第一节 单位过失犯罪立法设置之弊端 |
一、与单位犯罪中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之目的要件相矛盾 |
二、与刑法严格限定过失行为入罪的立法意图相悖 |
三、与刑法罪责自负原则相悖 |
四、与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性质相悖 |
第二节 废止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单位过失犯罪 |
一、废止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单位犯罪 |
二、废止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单位犯罪 |
三、废止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单位犯罪 |
四、废止污染环境罪的单位犯罪 |
五、废止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单位犯罪 |
第五章 我国单位犯罪处罚方式之限缩 |
第一节 将“单罚制单位犯罪”作为单位犯罪之弊端 |
一、不符合我国刑事立法沿革的真实情状 |
二、不符合刑法罪责自负原则 |
三、不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 |
四、不符合刑法审慎处罚单位犯罪的立法精神 |
五、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 |
第二节 纠正我国刑法分则中“单罚制单位犯罪” |
一、对非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单位犯罪”的摒弃 |
二、对应实行双罚制的“单罚制单位犯罪”的修改 |
第六章 限缩后单位犯罪的立法完善 |
第一节 单位犯罪称谓的完善 |
第二节 单位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完善 |
第三节 单位犯罪法定刑配置的完善 |
第四节 单位犯罪范围的立法完善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试论单位犯罪中责任人的认定与处罚(论文参考文献)
- [1]偏差与纠偏:污染环境罪单位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200份裁判文书为样本[J]. 魏汉涛,盛豪杰. 青海社会科学, 2021(04)
- [2]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八大争议问题[J]. 陈瑞华. 中国法律评论, 2021(04)
- [3]单位犯罪中罚金刑问题研究[D]. 司明娅.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4]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D]. 庞婧.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5]污染环境罪其他直接责任人认定标准的反思与重构[J]. 晋海,郦筱迪. 林业调查规划, 2019(04)
- [6]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研究[D]. 王小军.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我国单位犯罪行为与责任的匹配性研究[D]. 戴屡明. 南昌大学, 2019(02)
- [8]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D]. 李素昱. 华侨大学, 2018(01)
- [9]单位犯罪主体研究[D]. 李近近.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9)
- [10]单位犯罪立法限缩论[D]. 赵能文.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