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世界贸易组织确立与发展的基础(要略)(论文文献综述)
黄智[1](2021)在《高质量发展视角下中国制造业出口竞争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是名副其实的制造业大国,制造业出口占商品出口比重长期高于90%,为中国对外经济的持续繁荣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在近几年的现实观察中,一些制约中国制造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逐渐凸显,制造业出口增长呈放缓趋势,制造业发展面临诸多挑战。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制造业作为中国经济结构中的核心内容,其出口竞争力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国际分工地位具有深远的影响。在此背景下,如何提升出口竞争力,进而实现高质量发展,成为当前制造业发展的核心任务。因此,本文主要聚焦以下问题:当前中国的制造业和制造业出口是否符合“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哪些因素驱动了中国制造业出口竞争力的提升?在当前国内外复杂的经贸环境中,如何科学地指导制造业提升出口竞争力,最终实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解答这些问题,本文将分为七个章节进行详细讨论,具体如下:第一章主要论述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明确研究范式、研究内容和主要方法,并对论文涉及的主要概念进行界定。第二章为理论基础和文献综述。本章围绕国际分工理论凝练本文理论脉络,梳理出口竞争力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总结出口竞争力的测度方法,对近年中国制造业发展的相关研究进行整理,夯实本文研究基础并拓展研究视角。第三章对中国制造业和制造业出口的现状展开研究。本章从研究中国制造业的发展概况入手,接着分析制造业出口的现状特征和面临的国际竞争环境。研究发现中国制造业出口取得了较大成就,但仍面临高端产品竞争力不足、国际竞争和贸易摩擦加剧等问题。第四章为中国制造业出口竞争力的测算和分析。本章分别从规模和质量两个维度测度中国制造业整体和细分行业两个层面的出口竞争力,研究发现:中国制造业整体规模竞争力呈现波动上升趋势,而近年整体质量竞争力处于停滞状态,且传统统计模式下放大了中国制造业出口规模,增加值贸易统计更适合当前国际分工的实际情况;细分制造业行业的出口竞争力演化趋势具有较大差异,但鲜有兼具规模和质量竞争力的行业,进一步证实了制造业的结构性问题;综上,中国制造业出口距离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还存在一定距离。第五章为制造业出口竞争力影响因素研究之一。通过构建经济复杂度和技术创新影响出口竞争力的理论模型,并基于制造业行业数据通过面板模型进行验证,研究发现技术创新、经济复杂度和两者的协同效应对中国制造业出口规模竞争力和质量竞争力均具有正向促进作用。第六章为制造业出口竞争力影响因素研究之一。本章基于“双循环”新发展格局,通过构建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垂直专业化水平影响出口竞争力的理论模型,通过面板数据模型验证发现: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出口竞争力的提升具有阻碍作用,垂直专业化水平对出口竞争力提升具有促进作用,但两者共同影响下仍然能够促进中国制造业出口竞争力的提升,即加深垂直专业化水平可以抵消政策不确定性的负向冲击作用。第七章为结论和建议。在总结本文研究结论的基础上,从加快技术创新、深化国际分工和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三个方面提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出口竞争力的对策建议。整体而言,本文可能在以下两方面形成创新点。第一,理论层面的创新。本文在统一的研究范式下,对影响出口竞争力的诸多因素进行了综合研究。首先,本文着重突出了技术创新和经济复杂度的影响,并构建理论机制模型进行实证研究,进一步拓展出口竞争力影响因素的研究。其次,将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垂直专业化水平与制造业出口竞争力统筹于一个理论框架内进行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国际分工深化和经贸环境变化之间的两难问题。第二,实践层面的创新。本文基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求,从规模和质量两个维度综合运用多种指标测度中国制造业出口竞争力变化趋势,有助于进一步了解制造业出口竞争力,在拓展研究边际的同时为后续研究提供重要参考。并基于全文多个结论,结合构建“双循环”发展新格局等中国经济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主要脉络,提出了未来一段时期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提升竞争力的对策建议,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
李保平[2](2020)在《中国履行《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名古屋议定书》关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生物多样性公约》于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并于1993年12月正式生效,是全球最重要的多边环境公约之一。《公约》确立了三大目标,即: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公平公正地分享因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名古屋议定书》是专门针对实现第三个目标而缔结的具体协议。《议定书》规定了利用方获取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应得到提供方的“事先知情同意”,并在“共同商定条件”下与提供方公平公正地分享因利用此等资源而产生的惠益。惠益可包括适当转让技术或提供资金等形式,亦应顾及遗传资源和生物技术的所有权问题。《名古屋议定书》生效后,各缔约方通过立法、行政或政策等措施积极履行公约义务。由于国情和体制的差异性,中国在履行《议定书》时遇到较多的“水土不服”问题,至今尚未建成有效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体系。本文通过系统梳理《议定书》条款,结合中国实际,识别出当前亟待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1)法律术语“土着和地方社区”在中国的理解和应用。(2)如何实施不同权属类型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3)中国如何协调与《议定书》相关国际文书的关系。解决好上述关键问题有利于我国的履约工作。本研究选取了湖南、广西等少数民族地区作为研究区域,通过民族生态学田野调查,运用多学科交叉、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等方法,比较研究了壮族、瑶族、毛南族等少数民族社区与“土着和地方社区”特征的异同,构建了“土着和地方社区”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对湖南保靖黄金茶、广西桂林罗汉果等案例进行实地调研和专利审查,探讨了不同权属类型的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通过对广西参与式玉米品种选育、瑶族传统医药知识等案例的实证研究,探讨了在履行《议定书》过程中如何协调与其他相关国际文书的关系,并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结果如下:1、法律用语“土着和地方社区”在中国的理解与应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j)条提出了“土着和地方社区”的概念。《名古屋议定书》关于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很多核心条款都涉及到“土着和地方社区”,特别规定了使用方在获取“土着与地方社区”的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时,要征得“土着与地方社区”的“事先知情同意”,并与“土着与地方社区”公平分享惠益。因此,中国履行《名古屋议定书》必须首先要解决“土着和地方社区”的概念及在中国的适用范围。本文在词源和法律文本分析的基础上,提取了国际“土着和地方社区”的基本特征,研究了中国少数民族与“土着与地方社区”的特征异同,建立了“土着与地方社区”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包括社会、经济、文化和资源环境等4个一级指标,世居性、自我认同、自治权、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等11个二级评价指标及15个辅助量化指标。利用此评价体系与我国广西壮族(马山和那坡县)、瑶族(金秀县)和毛南族(环江县)的基本特征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由于广西各少数民族的发展现状差异较大,壮族除黑衣壮支系和地方社区,总体上已不具有“土着与地方社区”的特征,瑶族在地方社区水平上保持了“土着与地方社区”的特征,毛南族在社区水平上保持了“土着与地方社区”的基本特征。由此得出:在履行《名古屋议定书》而辨别少数民族是否具有“土着和地方社区”特征时,不能对整个民族而论,而应以具体的地方社区作为评估单元。这将为我国在履约过程中应对由“土着和地方社区”概念带来的难题,有效实施公约重要条款提供技术支撑。2、不同权属类型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名古屋议定书》规定了适用于获取与惠益分享的遗传资源应是此种资源的原产国或已履行公约而合法获取此种资源的国家,具体如何实施取决于原产国的法律规定。因此,需要进一步追溯和明确遗传资源的原始提供方,以确定遗传资源的权属主体,进而确保遗传资源的原产地提供方能够分享惠益。本研究在分析公约规定和我国相关法律文本的基础上,探讨了遗传资源的权属理论和实际权益应用等问题。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三种遗传资源的原产地类型,探讨了各类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应用模式:(1)原产地社区明确。在原产地社区可认定的情况下,可由该遗传资源的原产地社区代表直接与利用方进行获取与惠益分享的谈判。利用方在获取并利用该类型的遗传资源时,应事先征得社区及其代表的知情同意,然后双方在信息对等的前提下共同商定条件,通过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分享因开发利用此种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2)原产地社区不能明确。在原产地范围较大(如超出乡域或县域)而不能确定遗传资源具体地方社区的情况下,可由遗传资源的原产地当地政府指定遗传资源主管部门(环保、农业、林业、中医药等)作为具体的权属主体代表履行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相关程序。利用方在获取并利用此类遗传资源时,应与地方主管部门在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的原则下公平惠益分享,惠益可用于辖区内该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3)遗传资源具有多个原产地。对于一种遗传资源在多个省份拥有原产地的情况,可由原产地的省级政府作为权属主体代表。涉及国外客体时可由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作为权属主体,直接履行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相关程序,惠益可作为生物多样性基金用于促进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3、不同权属类型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规定了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持有方应为维持传统生活方式的“土着和地方社区”。《名古屋议定书》要求土着与地方社区有效参与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过程,并确保“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原则的实施。我国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类型众多,权属复杂,在履行《名古屋议定书》时将面临严峻挑战。本研究旨在梳理传统知识的不同类型,在相应权属特征的基础上,结合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研究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传统知识的获取与益分享模式:(1)来自于土着和地方社区的传统知识。当获取的传统知识来自具有“土着和地方社区”特征的少数民族地方社区时,当地的少数民族社区应作为该类型传统知识的权属主体,对该类型的传统知识享有共同产权。利用方在获取并利用此类型的传统知识时,须在当地少数民族社区的有效参与下,遵循“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等原则和程序,与当地社区签订“获取与惠益分享”协议合同。(2)来自非土着和地方社区的传统知识。这类传统知识来自不具有“土着和地方社区”特征的地方社区,或者来自个人和家族,或者来自其他收集、保存和使用单位,其权属主体可以是个人、集体社区、单位机构或者国家。对于权属主体为个人、家族和地方社区的,可参照“土着和地方社区”的模式,与传统知识的实际持有人进行惠益分享;对于权属主体为单位机构、国家或者权属主体不能确定的,应由国家指定相应的权属组织代表行使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权利。(3)文献化的传统知识。这类传统知识在历史上由我国各民族共同创造,如《本草纲目》等经典药方知识,多数已无法追溯来源及权属,成为国家瑰宝。当国外利用方获取并利用此类传统知识时,国家可指定相关主管部门(如中医药管理局等)作为权属主体实施“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制度条款,并对国外使用的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管,将应得惠益用于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等的保护和传承。4、协调相关公约之间的关系除了《名古屋议定书》,其他一些国际文书也涉及到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在这些公约或协定中,有些与《议定书》的原则相一致,有些与《议定书》并不完全一致。中国是这些公约和协定的缔约方(少量为观察员),并由国内不同的政府部门牵头履行。然而,在各自履行相关国际公约和协定时,部门政策和相关行动可能会出现不协调的情况,这将影响国际义务的履行,并有损中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为此,本研究梳理了主要相关国际公约或协定的目标和要点内容,以案例研究的方式分析了“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冲突及协同增效途径。如以广西参与式玉米育种为案例,探讨了新品种保护制度中产权主体分配存在的弊端,针对植物新品种制度中的社区主体产权失衡,提出了产权主体重构的建议;以广西瑶族传统医药知识保护为例,分析了现代知识产权体系对传统知识保护的局限性,提出构建传统知识的特殊保护制度等建议。并以履行相关国际公约和协定时出现的问题,提出履约的协同增效模式和建议。综上,本文运用生态学、民族学及法学等多学科交叉方法,针对中国在履约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了研究。首次构建了适合国际概念和中国国情的“土着和地方社区”评价指标体系,提出以少数民族具体社区作为“土着与地方社区”的评估单元,有效避免了以单一民族作为评估单元造成的履约困难,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际应用价值,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实施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创造了条件,也为国家能够全面有效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提供了技术支撑。此外,本文提出的遗传资源信息权、实物财产权等遗传资源权属理论,不同类型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可为国家和地方生物多样性立法、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体系的构建提供理论基础和技术支持。
曹子傲[3](2020)在《科技创新视角下欧洲专利制度演变规律及其启示》文中研究指明欧洲是专利制度的摇篮和发源地。自从具有现代意义上的第一部专利法——1624英国《垄断法案》颁布以来,欧洲专利制度走过了近400年的历程。如果将封建王室授予的垄断特权看作是萌芽状态的专利权,那么欧洲专利制度则经历了600年的沧桑巨变。纵观整个欧洲专利制度的演变史,我们可以发现,它不仅是一部科技创新史,而且是一部社会进步史。一方面,科技创新催生了专利制度,并推动专利制度随时代变迁而不断改革发展,另一方面,专利制度又反过来促进科技创新不断取得新的成果。在科技创新和专利制度互动互促中,经济得以发展,社会得以进步,文明得以延续。欧洲专利制度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专利制度与科技创新互动互促、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统筹兼顾、专利申请程序由繁琐走向简化、专利保护的客体范围逐渐扩大、保护强度与技术需要相互协调等演变规律。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中国专利制度起步较晚,为了保证专利制度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促进作用,我们应积极学习欧洲专利制度的成功经验,建立一个真正与我国现实语境相符合的专利制度体系。欧洲专利制度的发展规律启示我们: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利制度建设中,必须深入推进“两大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必须保持利益动态平衡,必须优化专利申请程序,必须扩大专利客体范围,必须适时调整保护强度。
韩文羽[4](2020)在《现代汉语必然类情态副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三个平面”的语法观为理论基础,结合“两个三角”、情态系统,借鉴语体语法、语法化、主观性与主观化、认知语法等相关理论的研究,运用共时与历时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微观角度对现代汉语必然类情态副词作出描写与分析。我们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重新确定了现代汉语必然类情态副词的性质与范围(共12个成员),并将其分为“必”类(必、必定、必然、必将、势必)、典型“定”类(定、定然)、“准”类(准、一准、准保、准定)、边缘“定”类(一定)四类。本文的着重研究对象是“必”类。全文共有八章:第一章为绪论。主要内容是回顾选题缘起,说明研究对象和研究意义、综述现代汉语必然类情态副词在副词和情态系统中的研究现状;介绍本文的理论基础、研究方法和语料来源。第二章为现代汉语必然类情态副词的性质与类别。一方面通过对已有研究的总结,以五条参考标准来界定现代汉语必然类情态副词的性质和范围:1.状位性:位置固定,不能位于主语前,基本出现在句中,大多为VP副词。2.一般出现在“是”的前面。3.表否定情况时,通常出现在“不”的前面。4.主观性:主观评注不是表现在句法位置的最外层,而是命题意义的最外层。5.前置性:和他类副词(指情态副词以外的他类副词)共现、连用时基本位于最前面。另一方面结合句法分布特征、语体和原型理论为根据上述标准确定的现代汉语必然类情态副词成员划分类别:1.“必”类:必、必定、必然、势必、必将2.典型“定”类:定、定然3.“准”类:准、一准、准保、准定4.边缘“定”类:一定第三章为必然类情态副词“必”的语法功能。我们从三个平面入手,考察了“必”最常见的句法位置、“必”与他类词的同现关系(如“必”可以后接光杆动词和光杆形容词,并可以用【+持续性】对其后接动词进行归纳)、“必”的古今词义对比、“必”的语义活跃因子、“必”的语义指向(提出间隔后指和紧邻后指的区别),“必”与语体、句类、句态、“体”以及背景信息和焦点信息的语用关系,并通过这些语用关系透视“必”在句法形式上的表现,分析“必”能够出现在广告语体中的原因。第四章为必然类情态副词“必定”的语法功能。这一章同样从句法层面、语义层面、语用层面三个角度分析“必定”的语法功能,在描写“必定”与否定词、他类副词、动词、形容词及句末语气词的同现情况时,对比“必定”与“必”的共性与个性,分析“必定”与“一定”具有相似功能的原因,并通过“必定”的词典释义、语义活跃因子、语义指向和所分布的语体、句类、句态、“体”规律,可连接的三种背景信息与焦点信息真值程度的关系,发现并解释“必定”句法现象的产生原因,对比“必定”与“必”语法功能的异同。第五章通过句法功能、语义功能、语用功能研究“必然”的语法功能。“必然”是必然类情态副词的核心成员,因此我们采用与“必然”相关的语义特征对这一类情态副词进行命名。“必然”既能够显现大多数成员具备的典型特征,也会表现自己的独特个性。现代汉语中的“必然”因为具有不同的词性,所以根据它与否定词、他类副词、情态动词的连用情况,可以对其副词词性作出界定。句法形式不仅和普遍语法理论相关,根本上直接受到交际意图的影响,甚至交际意图可以对语言形式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对“必然”的词典释义、语义活跃因子、语义指向进行归纳和总结,发现它与“知道”、“认为”、“想到”等认知类谓宾动词及后面解释说明内容的语义关系,说明其对连谓结构、兼语结构的指向辖域,并探讨“必然”与句类、句态、语体、“体”以及“必然”连接因果关系下背景信息与焦点信息的能力,并总结“必然”、“必定”、“必”的语法功能差异。第六章为必然类情态副词“势必”的语法功能。为方便“势必”同其他“必”类作出对比,本章的考察项目和“必定”、“必然”一致。但因“势必”是由跨层结构凝固而成的副词,具有特殊的词汇化过程,所以我们对此作出了比较详细的介绍。“势必”和“必然”、“必将”是共性较强的三个副词,所以在本章会加强“势必”同“必然”的对比,并在下一章继续对“势必”和“必将”作出对比。由于“势必”可能具有消极的情态倾向,所以它在交际中可以发挥交互主观性的作用,即消极意义不一定作用于当前句,可能作用于听话者也可能作用于交际双方(详见第六章第二节)。在考察“势必”和语体的关系时,我们发现少见于文艺语体的“势必”以最大比例出现在日本翻译文学作品中。第七章为必然类情态副词“必将”的语法功能。本章采用与前面相同的研究思路考察“必将”的语法功能,说明“必将”的个性,并在此基础上,从“必将”、“必然”、“势必”与情态动词搭配时的语义指向和被正负向语境的选择倾向出发,对比“必将”、“必然”、“势必”的语法功能。第八章为结语。这一章我们对全文主要内容进行了总结,并阐述了本文的创新之处和不足之处。
姚宏敏[5](2020)在《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思路和观点本文是在中国的政府部门与法院积极推动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并允许其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最新政策背景下,基于《仲裁法》修改的视角,对“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所涉及的仲裁法律制度中的问题所作的研究。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和论证的主要思路是:当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已成为一种众望所归的趋势时,对于境外仲裁机构设立业务机构并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新政策进行解读和分析,结合我国立法、案例、政策和学说,通过对域外法和《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的比较研究,论证并解决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长期存在的“仲裁机构性质”、“仲裁裁决籍属”和“仲裁司法审查”三大法律问题,同时为《仲裁法》的修订提出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本文的核心观点和重要结论是:1.通过对仲裁机构的学理分析以及《仲裁法》相关法条的文义解释,认为可以参考相关范例,将境外仲裁机构以及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区设立的业务机构进行法理上的扩张解释,认可其为中国《仲裁法》上的仲裁机构,并从仲裁机构准入的视角分析,论证了允许其在自贸区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法律和政策依据;2.通过对确定裁决国籍理论进行梳理,对裁决国籍制度进行比较法研究,认为应当通过摒弃现有不合理的仲裁机构标准,在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真正确立和适用国际通行的“仲裁地”标准,由此可以将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所作裁决按照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予以审查,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境外仲裁机构和当事人的难题;3.对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如何由中国内地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查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关于管辖法院、审查程序和审查规范等方面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由中国法院作为仲裁地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可以确保境外机构在中国内地开展仲裁业务的可控性,符合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4.针对前述三项法律问题解决思路中所涉及的《仲裁法》上的相关立法问题,文章从仲裁机构、仲裁地、仲裁程序、仲裁裁决以及仲裁司法审查方面提出了关于《仲裁法》修改的立法建议,同时提出按照“仲裁机构组织法”“仲裁活动程序法”和“仲裁司法审查法”三大板块分别予以调整的修订思路;5.推动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这一政策的出发地和落脚点是在中国内地积极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仲裁目的地”,其中上海最具先发优势和现实基础,通过引入知名境外仲裁机构可以快速形成国际仲裁资源集聚,从而推进中央为上海确立的建设“面向全球的亚太国际仲裁中心”的目标,由此提升中国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二、对本文研究主题的剖析本文讨论的“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这个主题的涵义是:境外仲裁机构在其管理的仲裁程序和仲裁庭所作的仲裁裁决中将中国内地作为仲裁地的仲裁案件的特定情形。此类仲裁实践虽早已存在,但在过去20多年里一直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原因就在于以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为核心的中国仲裁法律制度中存在诸多与国际商事仲裁通行的理论与实践不一致和不兼容之处。这些内容涉及: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效力、裁决国籍认定、仲裁地标准、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诸多方面,而这些问题几乎贯穿了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全部核心内容。如果把存在的法律问题比作病症,本文讨论的主题就像一个小切口,切中的正是中国仲裁法律制度中长期存在的沉疴痼疾。随着中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自贸区建设推动仲裁制度创新发展,特别是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的允许境外机构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仲裁业务的新政策开始付诸实践,这一问题既无法回避,也有了解决的新契机和外部条件。因而,对此问题亟需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作出理性的回答,特别是从立法和司法层面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在文章的论证过程中,需要对解决上述法律问题所涉理论问题的认识进行正本清源,需要对国际条约和域外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和借鉴,需要对我国现行的相关具体制度进行整改或者纠偏。本文研究对象是一个以问题为导向的政策性的制度变革的路径,正在推行的制度内容契合中国仲裁法律制度国际化的改革方向和发展路径。中国仲裁的国际化是一个口号性的宏大主题。对仲裁国际化的定性难以统一标准。单从仲裁使用者的视角来看,吸引越来越多的境外当事人在约定境外机构仲裁时选择中国内地作为仲裁地,这是中国仲裁国际化的重要内涵。在我国自上而下的仲裁制度的顶层设计中提出了上海建设“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这一目标的前提下,除了要让当事人更多地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以外,更重要的是能让更多的境内外当事人选择中国内地作为仲裁地,进而适用中国法作为仲裁程序的准据法,从而选择中国法院对其仲裁进行司法审查,这才是评判和检验中国仲裁真正国际化的重要标准之一。这也是本文所坚持的实践立场和对制度进行价值评判的标准。三、本文的结构基于前述对于研究主题的剖析,全文以现有政策所需解决的问题为导向,在坚持中国立场和有利于“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打造受欢迎的“仲裁地”的价值判断下,回应并解决三大问题:(1)机构的身份:即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业务机构)的性质和身份能否在内地仲裁的问题;(2)裁决的性质:及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业务机构)作出的仲裁应归为何种类型和籍属的问题;(3)司法的审查:即如何对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业务机构)予以司法审查和司法支持的问题。因此,本文主体部分贯穿了“仲裁机构性质——仲裁裁决籍属——仲裁司法审查”这样一条论证的主线,最后就上述论证过程中涉及相关内容提出修订《仲裁法》的立法建议。由此,除了导言和结语外,文章的主体结构是:第一章介绍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这个问题的由来以及在自贸区新政策下的最新发展;第二章探讨了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的性质,论证的是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仲裁法律服务市场的准入问题;第三章论述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作出的裁决的性质和国籍属性问题;第四章研究的是关于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的仲裁司法审查问题;第五章分析了《仲裁法》修订的思考路径和立法建议。现就各章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思路作如下简要介绍。四、本文各章的主要内容(一)第一章“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的问题由来与发展”第一节首先研究了过去20多年间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的典型案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在这些案例中对于相关仲裁协议效力和仲裁裁决执行问题的认定意见时常出现不一致之处,反映出立法缺失造成的司法认知上的较大分歧。主要集中体现在关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关于仲裁法律服务市场开放和关于裁决的定性以及执行依据这三大问题。随着形势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和态度也在发生转变:从最初的认可到后来的基本上否定,再到近年来又逐步趋向于对约定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的相关仲裁条款认定为有效。第二节介绍了境外仲裁机构入驻自贸试验区的情况。中国的仲裁制度在自贸区建设初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国家层面推动了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入驻自贸区的政策出台。随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四家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了代表机构,进一步扩大了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的影响力。2019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允许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在新片区内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此后,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司法局又落实该项政策进一步出台相关文件,共同确立了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这一特定区域内允许境外仲裁机构以设立业务机构形式准入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出台司法文件,从司法层面确立了对境外仲裁机构在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的支持。第三节探讨了境外仲裁机构准入将产生的作用和意义。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法院,都积极推动境外仲裁机构能够以“机构”(即某种商业存在)的形式进入中国内地,由此吸引更多的国际民商事争议在本国解决,提升本国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此同时,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能否与中国现有法律和司法制度进一步兼容,也缺乏可操作性的相关规定。此前遗留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未由此迎刃而解,仍主要问题集中体现为机构性质、裁决籍属和司法审查这三大问题,而这也分别是本文后续三章展开论述的主要内容。(二)第二章“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的性质与准入”关于境外仲裁机构完全进驻中国市场的障碍问题,首先要解决境外仲裁机构以什么身份资格在中国落地的问题。境外仲裁机构准入本质上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由各国根据各自法律决定是否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本国领域内开展仲裁业务以及所开展的仲裁业务的范围。对于境外仲裁机构在临港新片区的设立业务机构以何种法律地位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开展仲裁业务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业务机构的法律性质,论证其准入以及开展仲裁业务的法律依据问题,同时提出关于完善立法和提供司法支持的建议。第一节解读仲裁机构性质的实在法依据。通览《仲裁法》的体例和条文结构,可以说《仲裁法》是以仲裁机构作为整部法律的主线的,在制度设计和法条构造上均体现了仲裁机构本位主义的痕迹。通过对仲裁机构的域外比较,可以总结出不同法律制度中仲裁机构的共性特征。对于仲裁机构的实然属性,还应从其应然属性进行分析,更需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机构”的条文规定。相对于关注仲裁机构的“名称”而言,更应该审视仲裁机构的应然“性质”和本质特征。我国《仲裁法》关于仲裁机构的全部内容预设的均为国内仲裁机构,如欲赋予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仲裁法》项下仲裁机构的地位,需要进一步分析《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机构的设定,对仲裁机构性质进行比较法研究,论证对《仲裁法》中“仲裁委员会”予以扩张解释的思路。第二节探讨了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的性质及监管要求。首先对该项制度进行政策解读,分析其设立后在境内活动所应遵循的管理要求,从而进一步明晰业务机构的性质及其从事涉外仲裁业务所应具备的功能。对于业务机构的性质,《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没有直接予以界定,更没有指明业务机构是境外仲裁机构的分支机构或是境外仲裁机构在新片区设立的独立仲裁机构。通过解读和分析,可以初步认为“业务机构”是“准仲裁机构”或“类仲裁机构”性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将业务机构定义为由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设立的仅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准仲裁性(类仲裁性)的专业服务机构。第三节论述了仲裁市场开放与境外仲裁机构准入方式。从行业领域和社会分工的角度来看,商事仲裁服务被视为一种法律服务(特定情况下更偏重于涉外法律服务)的观点已经日渐为人所接受。商事仲裁服务市场的发展同时带来对外开放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问题。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区设立具有开展仲裁业务功能的法律实体,能够有效发挥其作为仲裁机构的作用。对于境外仲裁机构能否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活动的问题,法律没有强制性的禁止规定,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应予认可。新政策下,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将通过一个类似于仲裁机构的“准仲裁机构”的法律实体进行仲裁程序管理,仲裁地设定在中国内地。此种做法符合机构仲裁的特征,既可以做到仲裁机构管理的属地化,又可以实现仲裁司法审查的属地化,将相关法律风险降至最低,是一种合理而稳妥的方式。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区通过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在不违反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全国各级法院在对其司法审查时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这一政策标志着中国仲裁市场进一步开放以及仲裁主体多元化,顺应了中国仲裁国际化发展的改革方向。(三)第三章“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所作裁决的国籍”对于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的问题,需要论述其在内地所作裁决的性质和和国籍属性问题:即该类裁决是构成“外国裁决”抑或“非内国裁决”,从而适用《纽约公约》;还是构成中国仲裁裁决中的“涉外裁决”,从而适用《仲裁法》和《民诉讼》。简言之,就是解决其决定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和分配仲裁裁决的监督权,确定其应归入哪一类裁决并进而依据何种司法审查程序予以承认和执行的问题。第一节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一般理论入手,论述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内涵、确定仲裁裁决国籍的法律意义、确定仲裁裁决国籍的一般标准,探讨了仲裁地的涵义及其法律上的意义。“仲裁地”与仲裁机构所在地固然关系密切,但是仲裁机构所在地并非当然的仲裁地。仲裁地事关仲裁裁决的国籍,关乎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及效力,决定了仲裁程序的准据法,还是撤销程序的重要依据和适用《纽约公约》的前提。仲裁地有着非同寻常的法律意义,它通常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地作出的专门约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对仲裁地作出的专门规定。第二节对仲裁裁决国籍制度进行了比较法研究,介绍了《纽约公约》和联合国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关于裁决国籍的制度规范,对比了美、英、德、法四国关于裁决国籍的制度规范。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仲裁地是判断仲裁裁决国籍的主要标准。仲裁地是法律意义上仲裁活动进行的地点,其法律意义包含:认定仲裁裁决的国籍、确定仲裁程序所适用的法律、确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权等内容。仲裁地在仲裁实务中通常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虽然仲裁地标准一度受到“非内国化”理论的挑战,但大多数国家目前仍以仲裁地作为标准来判断仲裁裁决国籍。第三节研究了中国国内立法和司法应当确立仲裁地标准的问题。由于仲裁地概念的立法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认定标准混乱,使得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所作裁决的国籍难以认定等问题。因此,应当摈弃“仲裁机构”标准并确立“仲裁地”标准。与此同时,通过对以“非内国裁决”予以执行的思路进行了反思,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所作裁决应按中国的涉外裁决予以认定并进行相应的司法审查。(四)第四章“对境外仲裁机构的司法审查与司法支持”在境外仲裁机构所设的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后,势必将产生相关的司法审查问题,即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或撤销,还有相关仲裁保全措施等。对于此类仲裁司法审查问题,之前并无先例可循,需要依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制度及原则予以分析和论证,并提出相对可行的建议方案,最终为《仲裁法》的修订提供具有参考意义的建议。第一节探讨了涉及业务机构的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问题。通过对依据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确立管辖法院、参照上海金融法院的模式确立管辖法院、参照国际商事法庭的模式确立管辖法院三种方案的探讨,明确仲裁协议司法审查的管辖法院,同时分析了境外机构仲裁规则中自裁管辖权与我国管辖权制度所可能产生的冲突以及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新路径。第二节论述了业务机构所作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问题。首先研究了申请撤销与执行裁裁决的管辖法院,其次探讨了在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出台的司法审查司法解释的框架下,撤销与(不予)执行制度的衔接问题。由于境外仲裁机构在新片区所设的业务机构仅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因而对于“涉外因素”的审查与认定,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而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外因素”的认定又有了扩大的趋势,应当予以充分的关注。第三节分析了涉及业务机构保全措施的司法支持问题。由于目前境外仲裁在中国内地申请保全措施尚缺乏明确依据,借鉴我国海事仲裁案件中的相关突破性规定,参照《关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的机制与实例,同时论述了国际商事法庭中的仲裁保全机制,确立关于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中的保全机制,从而依法支持和保障当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的申请和执行。(五)第五章“《仲裁法》修订的思考路径和立法建议”随着我国仲裁实践的不断推进,现行的《仲裁法》需要通过修改才能适应仲裁形势的发展变化。结合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问题所涉及的立法修订的内容,可以成为《仲裁法》修订的思路和重要内容。第一节从总体上论述了《仲裁法》修订的顶层设计与具体路径。《仲裁法》于2018年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央层面也已经作出了“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关于仲裁制度的顶层设计。《仲裁法》的修订应当坚持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发展方向。国际国内商事仲裁快速发展的实践、中央在国家战略层面的支持与推动、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领域相关司法解释奠定的基础、仲裁理论与研究的不断丰富,这四个方面使得《仲裁法》修订已具备了初步条件。通过对《仲裁法》现行体例分析,可以确立从仲裁机构组织法、仲裁活动的程序法和仲裁司法审查法三大部分进行修订的路径。第二节针对《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部分的相关内容提出了完善意见。《仲裁法》是一部规范仲裁机构监管和治理机制的组织法,同时也是一部规范仲裁活动的程序法。如果要规范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相关内容,势必对《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的部分进行相应的调整,既要让《仲裁法》的调整对象扩展至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代表机构,又要在仲裁程序部分具备容纳境外仲裁机构开展仲裁活动的制度空间和规范性要求。第三节讨论的是结合对境外机构仲裁司法审查的实际需要,对《仲裁法》中仲裁司法审查相关内容的完善意见。通过确立仲裁地标准,使该标准在《仲裁法》的架构下,串联起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仲裁裁决的国籍、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一系列制度,从而更好地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进而完善现有的仲裁裁决分类,确立更加合理科学的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六)结语:行政先导和司法能动向立法回归境外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遇到的法律障碍折射出仲裁立法中的问题,在《仲裁法》尚不能立即修订的情况下,解决这一问题目前借助了上海自贸区新片区的先行先试的新政策契机,采取了行政、司法、立法三个层面依次推进的制度发展路径。国务院、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司法局自上而下从行政层面率先提出解决方案的新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高院随后通过出台司法保障意见在司法层面予以强力支持,最终将回归到《仲裁法》立法层面进行修订和完善。这是目前中国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开放倒逼改革”的制度创新的进路的在仲裁领域的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缩影。后续能否取得制度改革和落地的实效,笔者认为还取决于这一制度构建过程中对于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能否做到有机统一。1.明确问题导向:通过对存在问题的深入剖析,依托现有的行政和司法推动的方式是一个快速可行的解决方案。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是一个存在了20多年的老问题,以此问题为切入点,通过设立业务机构的新政策推进仲裁制度改革创新。首先,从行政层面上沿袭了自上而下行政推动的路径依赖,在上海自贸区这片“先行先试”的创新沃土上,从推动本土仲裁机构的国际化发展,到吸纳境外仲裁机构入驻自贸区,到提出上海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国际仲裁中心,均体现了这一改革创新的发展脉络。其次,对于行政层面出台的改革创新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高院出台司法支持和保障的意见,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对带有局限性的立法内容,作出符合现实需要和发展需求的扩张性解释。在立法尚不能及时修订的情况下,司法能动主义有助于通过司法方式解决相关现实问题。最后,中国作为成文法国家需要将解决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问题在行政和司法层面已经取得的成果,进一步转化为《仲裁法》修改在立法层面的成果。2.坚持目标导向:现有政策需要服务于中国内地构建受欢迎的“仲裁地”建设,服务于上海率先打造面向全球的国际仲裁中心建设。允许和鼓励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目的,是将中国内地城市打造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仲裁目的地”。上海在众多的内地城市中独具先发优势和先天条件,可以率先成为“面向全球的亚太国际仲裁中心”。在此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不但在确保统一裁判尺度和正确适用法律中起到了最为重要的作用,而且对重要政策的有效推行也起到了关键作用。为了应对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所存在的问题,推出在自贸区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这样的仲裁制度改革举措,其目标就在于:吸引更多的国际民商事争议在本国解决,提升本国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其核心就是把中国内地打造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目的地”。3.重视结果导向:先行先试的政策成果最终还应回归至仲裁立法层面,《仲裁法》的修订也应当彰显“大国司法”的理念。为提升、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国应强调大国司法理念,重视大国司法制度对于仲裁的引导和支持作用。允许境外仲裁机构进入中国内地,由仲裁地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查,使中国的法院对于相关仲裁程序和仲裁结果掌握了司法审查的主动权。一直以来不允许其在中国境内进行仲裁,结果并没有改变中国当事人主动或被动参与境外仲裁的客观情况。这类仲裁实践无法进入中国内地,反而游离在中国司法审查能够控制的范围之外。某一国或某一地被选定为仲裁地很大程度地体现了当事人对于该国(该地)法律和司法制度的信任与尊重。近年来,中国的综合实力和经济体量的迅速发展,逐渐在国际社会上确立了大国地位,树立了大国形象。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发展应当回应对外开放的发展变化。中国需要借助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内的国际争议解决制度在全球范围内保护作为经济大国的利益。中国同时需要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增强本国司法及仲裁制度在全球争议解决市场的吸引力。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全球竞争力应当成为中国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目标之一。
高宏[6](2020)在《省级旅游志编纂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志广泛编纂,积累了丰富的编纂理论和经验,本文以省级旅游志为研究对象,从编纂的角度考察了旅游志编修源流、背景和体例,对旅游志的内容、特点、价值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在对旅游志内容梳理的基础上回顾了当代旅游的发展变迁。当代中国旅游业的发展,历经四个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当代旅游业白手起家,在“文化大革命”中遭遇挫折但徘徊前行,拨乱反正之后,在改革开放之初,旅游业开始崭露头角,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被国家确定为支柱产业。为适应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国家不断调整管理体制,扩大对外开放,扩大旅游的空间和地域。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居民收入增加,旅游出行人数和旅游消费大幅度增长,旅游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旅游业资料的收集和汇编,总结旅游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反映旅游发展的历史进程已经成为共识。在这样的背景下,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和部署下,各级政府开始编修旅游志。旅游类志书的编纂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地方志在起源和发展的过程中,旅游元素就是志书记述的一个重要方面。到魏晋南北朝时期,旅游类专志开始产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志书也愈来愈丰富,出现了包括山志、水志、寺庙志、湖泊志、名胜志等诸多的旅游类志书,民国时期,名胜、古迹被纳入志书定例,逐步奠定了当代旅游志的基础。当代志书编纂过程中,旅游起初是作为部分区域志的篇章之一,随着旅游发展,逐步单独成志,并成为省级志书中一个重要的分志。首轮省级旅游志各地启动时间不一,发展极不平衡,纂修部门多,既有旅游部门,也有外事部门,还有外事部门和旅游部门联动修志。20世纪90年代后期,第二轮地方志编纂工作开始部署,省级旅游志的续修也开始启动,但由于首轮志书进展不一,故仅有7个省份完成第二轮省级旅游志的编纂。两轮省级旅游志编纂过程中呈现出工作体制的一致性、机构人员的趋同性、工作程序的相似性、志书编纂和旅游业发展不对称等特点。省级旅游志编纂中,根据各省旅游的实际情况和资料情况,按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拟定的相关规定,对志书结构进行设计和规划。篇目主要采用篇(编)、章、节三级,涉及旅游资源、旅游者、旅游设施、旅游服务、经营与管理等篇章。两轮志书基本都采用了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设序言、凡例、概述、卷目等,为全书之纲。省级旅游志的文体,在遵循传统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旅游志记述内容的情况,尤其景区景点景色的记述,略微有些创新和变通。两轮志书相比较,体例结构既有继承,也有变革和发展。篇章数量有所损益;篇目分类由“静”到“动”,与时俱进,更加科学;体裁运用更加丰富和合理;文风更加精炼、简洁和实用。省级旅游志主要记述了旅游资源与开发、旅游线路与规划、旅游类型、旅游市场、旅游服务施设、旅游管理等事象。在这些记述的内容中,展现了当代旅游业的发展和变迁:旅游活动类型更加丰富、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后起勃发、消遣性旅游幅度增大、自费旅游和自助旅游增加;旅游的时空极大拓展,客源地和目的地全球化,旅游时间更加灵活;旅游业的属性从外事接待逐步向经营接待型转变,最终形成旅游产业;旅游管理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机构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旅游的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都得到极大的改善;旅游功能也更加多元。省级旅游志在多方面都具有价值,不仅是记录区域旅游发展的载体,也是经济和文化史料的重要来源;在旅游开发中,是旅游宣传的重要工具和信息来源,旅游规划与开发的重要参考,旅游商品开发的重要借鉴。对于旅游文化研究、旅游史研究、区域经济史研究意义重大。省级旅游志编纂成果丰硕,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在编纂组织时,存在组织机构的临设与调整、修志人员的不稳定性、内容不断调整和变化、编纂工作持续周期长等问题;在体例编排方面,篇目分类不够科学、篇目设置存在太“全”和太“简”等现象;在内容记述方面,存在遗漏、失真、地图运用不足、关联性不够等问题;在理论运用方面,对方志学理论和旅游学理论有待进一步融汇贯通。针对省级旅游志编纂中存在的问题,有待从资料收集、篇目设置、内容建构和理论创新四个方面进行着手,提高志书的编纂质量。在资料收集方面,加强微观资料、口述史料、网络资料和旧方志资料收集;在篇目的设置时,注意行业分工实际和发展、篇目标题客观简洁、篇目设置注意整体性和逻辑性;在内容建构上,凸显地域特色、彰显时代变化、突出专业性;在理论方面加强创新,尤其是加强对省级旅游志的续修理论的研究、正确处理旅游志和其他志之间的关系,力争早日构建形成旅游方志学。
陆佳琦[7](2019)在《产业发展视阈下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贸易合作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迅速崛起。由新兴市场国家中国、俄罗斯、印度和巴西组成的“金砖四国”,于2006年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合作构架。2010年底,南非正式加入金砖国家合作机制,不仅使作为国际政治实体的“金砖四国”正式更名为“金砖国家”,同时标志着发展中的“金砖国家”已经从成立之初的投资代表拓展为更广泛的国际合作。十年来金砖国家携手前行,以“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的金砖精神为指引,共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全球能源价格持续低迷以及世界经济疲软和愈演愈烈的逆全球化趋势等多重挑战,并在贸易投资、绿色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教育以及金融融资等方面展开了多领域、多层级和多元化的务实合作,成为风险共担、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合作共享的战略伙伴。2017年9月,由接任金砖国家主席国的中国在厦门举办的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九次会晤上,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与各国领导人共同展望金砖国家第二个金色十年的蓝图,致力于超越以往,寻求并建立金砖国家具有“新关系、新理念、新道路”的行稳致远之路。2018年金砖领导人在南非约翰内斯堡第十次会晤圆满落幕,金砖国家已经携手前行历经1 1年的风雨历程,金砖合作已取得多项成果。如今“金砖+”朋友圈在逐年扩加,从2017年厦门会晤首创的“金砖+”模式,在2018年的金砖会晤上已经有22个非金砖领导人加入到“圈内”的合作对话会议中,在共同协商各国经贸合作模式,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同时,推动建设具有开创性和包容性的开放型世界。“胸怀天下、立已达人”是过去十一年来金砖国家并肩合作经验中得出的重要启迪。目前,金砖国家乃至世界都面临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世界正经历着全球化发展陷入困境、世界秩序紊乱崩坏、国际格局紧张动荡、全球要素竞争激烈等一系列问题,在充斥着“变”与“乱”的世界格局中,金砖国家亦受波及。一方面,整体的经济增速放缓使得金砖国家赶超发达经济体的时间被延长;另一方面,经济增长的分化格局会导致金砖国家产业布局与原目标产生分歧。在全球经济放缓与分化的大环境中,金砖国家遭受着外界质疑的同时,各国内部近年来亦发生了重大变化。然而金砖并未失色,每一个金砖成员国都密切关注国际时局的变革,紧随世界格局演变的进程而做出及时调整,金砖各国经济增速虽有暂时性减缓,但各国经济仍处于稳步成长阶段,具备长期稳定增长的潜能和趋势。现代经济增长实际是以产业结构变动为核心的,其本质是产业结构持续演进的动态调整过程。金砖国家携手同行,共同面对外部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加速推进经济结构改革的步伐,优化各国产业结构,以创新驱动产业升级,探寻新的增长动力和发展路径,以期突破发展瓶颈,助推金砖国家经济活力,在深化各领域合作机制化的同时形成联动发展格局,进而将金砖国家贸易合作推向新高度。本文依据产业结构理论和国际贸易理论,以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金砖国家为研究对象,系统分析了近十年来金砖国家产业结构改革的成效和贸易合作的发展进程,本文共分七章,具体内容安排如下:第一章为绪论,包括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二章为相关理论基础,是本文进行相关实证分析和实证研究时所依据的理论,主要包括产业结构理论和国际贸易理论。第三章为金砖国家产业发展分析,本章节通过使用动态偏离-份额分析方法,具体测度全球经济危机之后每一个金砖成员国国内产业结构调整效果,分别从金砖国家国内总体产业结构变化情况和三次产业结构变化情况进行全面剖析。在分析金砖国家国内总体产业结构变化情况时,选取金砖各成员国从2008年至2017年经济总产值为数据样本,对每一个金砖成员国近十年产业结构的内在构成与产业发展优劣进行详细分析。在分析金砖国家国内三次产业结构变化情况时,选取2008-2017年共9个年度阶段的三次产业经济数据,依据指标具体分析金砖国家产业结构的合理性。通过对金砖国家产业结构发展进行梳理,分析各国产业结构演进对中国与金砖国家贸易合作的影响。第四章为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贸易合作发展分析,首先梳理了金砖国家携手历经1 1年的风雨历程,以及在经贸领域取得的合作成果,基于此分析了新形势下中国与金砖国家共同面临的新挑战和新机遇。本章通过动态偏离-份额分析法,先将所有进出口贸易产品细化为17类,按照细化的行业分类分别分析中国与巴西、中国与印度、中国与俄罗斯、中国与南非在观测期间内进出口贸易结构现状以及相关产业的贸易竞争力,从而更加精准地分析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近十年来的贸易合作现状,进而厘清相关产业的竞争力和互补性。第五章为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贸易合作潜力分析,通过使用Stata计量分析软件对面板时变随机前沿引力模型进行极大似然估计,估算了贸易非效率模型中的贸易合作阻碍因素和可能实现贸易最大化的促进因素,进而得出影响中国与金砖国家进出口贸易效率和贸易潜力的具体算数值,从政治、经济、法律、关税、基础设施等影响因素较为全面地反映了两国之间的贸易政策效果和发展潜力。第六章为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贸易合作,结合第三、四、五章节的实证分析,从明确产业定位,加速产业转型升级,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着力发展新兴产业以及打造先导性产业园区来优化金砖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从健全金砖国家合作机制,完善金砖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并深化贸易合作领域,合理布局贸易价值链体系和推动金砖自贸区建设五个方面,提出推进中国与金砖国家贸易合作的对策建议。第七章为结论。综合全文得出如下结论:第一,金砖国家国内产业经济易受市场经济波动的影响而出现较为剧烈的变化;第二,金砖国家各领域的贸易合作有待进一步横纵推进;第三,金砖国家在提高贸易合作效率的同时,要寻求创新驱动新动力来拓展合作新前沿。
何勇亭[8](2019)在《中国贸易自由化对制造业绩效影响的理论与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特别是2001年中国成功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幅降低了贸易保护的程度,贸易自由化程度逐步提高,中国加快市场化进程的同时也逐渐融入了世界贸易体系。经济潜能因此得到极大的释放,国内生产总值高速增长,在世界经济总量中的比重也不断上升,一跃成为世界对外贸易第一大国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入世至今已有近二十年,制造业不仅对中国经济总量的扩张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产业结构也不断升级优化,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得到极大发展,使制造业生产效率得到极大提升,优化了中国进出口商品结构,提升了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入世近二十年我国对外贸易体制不断深化改革,其最重要的成果是贸易自由化的深入推进,那么中国贸易自由化不断深化对中国制造业发展的影响如何,是否存在重大关联,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在国际上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和中国政府反对保护主义、维护和加强多边贸易体制、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背景下,深入探讨该问题,理论意义明确,现实意义也十分重大。由此,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大背景,本文旨在在产业经济学理论、国际贸易理论指导下,尝试全面、系统地对中国的制造业绩效(资源配置、边际利润率和技术进步)变化过程中贸易自由化的作用进行考察,从理论和实践上论证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入、贸易自由度持续提高,对中国制造业在各方面绩效表现上形成的多种影响,是否改善了制造业资源配置效率、边际利润率以及制造业技术进步。出口导向型战略促进了中国经济增长及制造业发展的观点,已有诸多文献研究证明。所以中国进口贸易自由化对制造业绩效的影响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将作为本文重点研究的方向。国际贸易、制造业绩效一直以来都是经济学研究的经典领域。产业组织理论认为,产业绩效的综合评价主要从资源配置效率、规模结构效率及技术进步等方面展开。在新贸易理论中,国际贸易是制造业绩效的重要影响因素,也是技术进步的重要驱动力。也就是说,在开放经济环境下,国际贸易可以通过提高自由化程度推动制造业绩效的改善。然而以往的研究忽视了以制造业利润率为核心;技术进步的研究也未能考虑到贸易自由化对技术进步偏向性的影响。因此,在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和2018年中国政府确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主动扩大进口的背景下,从新的角度综合研究贸易自由化对制造业绩效的影响,理论和现实都表现出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本文全面梳理相关的理论,诸如制造业绩效、国际贸易理论、贸易自由化研究成果及技术进步理论的经典文献,系统地研究了中国贸易自由化对企业进入退出形成的资源配置变化、制造业边际利润率、技术进步三个维度的影响。本文采用高度细化的产品层面进口量测算了贸易自由化指标,如中国制造业不同层面的进口渗透率、综合关税水平以及贸易倾向等,在此基础上应用更能表达现实的BEC分类方法,利用此分类方法对贸易自由化指标,如进口渗透率等进行计算。制造业绩效方面测算了代表性的重要指标,企业进入退出率、边际利润率、偏向型技术进步指数等。总结中国贸易自由化和制造业绩效演变的特征及规律,推演了中国贸易自由化对制造业绩效影响的理论机制,在此基础上对贸易自由化如何影响中国制造业绩效的演变进行了实证检验。本文研究集中回答以下几个问题:贸易自由化的资源再配置效应如何?贸易自由化对中国制造业边际利润率是否具有促进作用?贸易自由化对中国制造业业技术进步的要素偏向性有何影响?如何提高中国制造业绩效?本文由四个组成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概要性地介绍了本文研究的选题背景、选题的意义,本文的主要内容、采用的研究方法和本文的篇章结构,以及本研究的难点有哪些、创新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等。并在选题背景中简要总结了中国对外贸易及制造业绩效变化的趋势。第二部分主要是提出问题。首先归纳和梳理与本研究有关的理论和相关的文献。具体包括产业经济学及产业绩效评价、国际贸易、以及贸易自由化等相关理论,进一步回顾了贸易自由化与制造业绩效(资源配置、利润率以及技术进步等三方面)相关关系的有关文献。其次主要以进口为代表总结中国四十年来的贸易自由化进程,例如相应的政策变化及经济表现,在此基础上对中国进口贸易变化的特点作出简要总结。同时回顾了中国制造业绩效的演变,分析总结制造业绩效多个方面变化的趋势及特点,最后对二者的相关性进行了基本分析。通过前面的总结和分析,中国制造业绩效的演变得益于贸易自由化的不断推进。所以接下来从理论上分析了贸易自由化对制造业绩效影响的作用机制。作为本文的理论基础,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贸易自由化如何影响制造业资源再配置效率;贸易自由化怎样决定制造业利润水平;以及贸易自由化决定制造业偏向性技术进步的机理等。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内容,主要对前一部分的理论分析进行了实证检验。首先研究了中国贸易自由化对制造业资源再配置的影响,通过影响企业的进入和退出改变了制造业资源配置效率,根据理论分析提出的贸易自由化政策产生资源再配置效应的假设,建立计量模型,以中国工业企业微观数据库经处理的数据,做计量分析。实证分析结果主要体现在中国贸易自由化的几个不同方面的影响,即不同的进口活动,对中国制造业企业进入退出的具体影响,并对实证结果作出分析解释,发现贸易自由化改善了中国制造业的行业资源配置效率。其次是中国贸易自由化对制造业边际利润率影响的实证分析,以理论分析为基础建立计量模型,实证研究发现短期内贸易自由化对中国制造业边际利润率具有抑制作用,但长期来看有利于改善制造业边际利润率,本章还分析了其他诸如研发等因素的影响。其三是中国贸易自由化对中国制造业技术进步偏向性影响的实证研究。首先基于标准化CES生产函数推导了Hicks偏向性技术进步,通过Kmenta近似估计法估计了替代弹性和要素增强型技术进步指数,在此基础上测算了中国制造业企业和行业的偏向性技术进步指数。运用面板数据实证分析了贸易自由化对偏向性技术进步的影响。进口和出口两方面自由化对偏向性技术进步都产生正向影响,且出口贸易对偏向性技术进步的影响程度显着大于进口贸易。最后是对全文研究进行总结和展望,概括了最终研究结论,并提出政策方面的相应建议,以及对今后可行的研究方向进行展望。本文得到的主要研究发现有:第一,中国贸易自由化改善了制造业资源配置。长期以来,中国贸易自由化不断深化,中国的贸易结构和效率得到改善,中国制造业也因此吸引了国内外企业的进入,各类型进口的促进进入作用均显着,如中间品和最终品等;另外也促进了中国制造业低效率企业退出。但是,中间品进口的作用和最终品进口的作用又有所不同,中间品进口由于技术溢出等,表现出有利于制造业企业存活的影响;而最终品进口的影响单纯表现在促进企业退出方面。第二,长期贸易自由化有利于提高企业盈利能力。针对贸易自由化对制造企业边际利润率的影响,发现进口加权关税因素有正向作用,表明最终产品的进口关税越高,越能保护国内制造企业免于来自国外同类产品的激烈竞争,从而获得较高的边际利润率;进口渗透率短期表现为负面影响,原因为短期使得市场竞争加剧,制造企业加成能力降低,从而验证了贸易自由化后,边际利润率(贸易利得)降低。长期自由化的情况下,进口竞争并没有负面影响,还有利于企业提高效率,改善盈利能力。第三,中国贸易自由化总体上促进制造业偏向性技术进步。通过对偏向性技术进步的实证分析,发现中国制造业在样本期内的技术进步呈现出偏向性技术进步特征,偏向性技术进步在中国制造业普遍存在,而且技术进步总体上偏向于资本;由于不同行业资源禀赋和技术类型的差异,偏向性技术进步类型也不同;总体上贸易自由化对偏向性技术进步产生有利影响,但影响程度取决于进口和出口的影响大小;企业和行业类型不同,偏向性技术进步的影响效果也不同。本文研究主要的创新之处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探索性研究了贸易自由化对制造业三个方面绩效的影响。采用了更为科学的BEC等分类方法对自由化因素进行分类,更详实清晰地证实了其对中国制造业绩效的影响,其具体影响体现在资源配置效率和制造业利润率得到改善,促进了技术进步。对制造业绩效的研究有所丰富。第二,创新性地把贸易自由化与制造业边际利润率(产业绩效重要衡量指标)联系起来,系统地研究贸易自由化与制造业盈利能力的关系,不仅与当前研究使用成本加成率指标有所区别,更是深入地界定了二者的影响不同之处,为今后贸易自由化对制造业绩效影响的研究提供了新思路。第三,系统地提出了贸易自由化对中国制造业偏向性技术进步的影响机理,并且对其进行了实证。实证发现其显着影响体现在:贸易自由化对偏向性技术进步产生正向影响,是对偏向性技术进步研究的有益补充。
谭东丽[9](2019)在《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笔者以“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为关键词在百度上进行搜索,共计出现相关结果近750万个。可见,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已成为我国专利领域的热门话题。又以“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为主题词在知网上进行检索,共计出现相关文献450余篇。质言之,该选题亦是我国学者多年来关注的研究问题,且有着比较充分的理论研究。然而,笔者另辟新路,依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标准研究,在专利组的案例库中,通过对2150个案例进行采集和统计分析,发现有2024个案件适用法定赔偿判决,适用率高达94.15%。即在司法实践中,法定赔偿已然成为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独舞”,而其他计算方式形如具文。笔者对以此组成的数据库中适用法定赔偿的案件进行精准地分析,发现和探索出一些新的问题:考量因素不统一、计算标准缺失、赔偿数额差距大、批量案件频现、当事人举证责任缺位、数额幅度之上下限的确定性不明、法定外酌定无法可依等,故选择“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为笔者的博士论文选题。在此背景下,本文试图全面梳理现行关于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研究成果,从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含义着手,运用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性质、功能和历史演进进行探讨,并运用法哲学、利益论、法经济学等多种基础理论对其存在的理论依据进行解析。笔者通过对我国现行的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相关的立法现状和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困境进行检视,同时借鉴域外已有的经验,就完善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规则应考虑哪些因素以及如何具体完善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制度设计进行探索和思考。全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绪论部分主要介绍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学术创新点。正文部分共七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概述”主要探讨了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涵义、特点、相关概念辨析、性质和功能。首先,从词源说、学者说、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说等角度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进行探讨从而得出本文中的法定赔偿的含义;并明确法定赔偿具有法定性、酌定性、数额幅度确定性等特点;对裁量性赔偿、酌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等进行比较和辨析,得出裁量性赔偿和酌定性赔偿是同一含义,仅是使用的语境不同,而法定赔偿是具有法定限制的羁束性的裁量性赔偿。其次,基于证据度减轻说、法官自由裁量说和二者综合的折衷说来探讨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性质。最后,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具有补偿、预防、惩罚性功能进行探讨和论述,并回答由于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具有惩罚性功能,因而不与惩罚性赔偿制度并用。第二章“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历史演进”简要介绍了法定赔偿在国外和我国的发展历史沿革。本章主要分析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确立与发展脉络,分析法定赔偿在同为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的着作权法中朝着截然不同方向发展的原因,以及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在日本、韩国和中国得以发展的缘由,得出现阶段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依然发挥“恰逢其时”的重要作用。第三章“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理论解析”主要论证了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存在的合理性依据。首先,从法哲学角度而言,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体现对专利权人的救济和尊重,同时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亦是追求法的正义价值和实现法的秩序价值的体现。其次,从利益衡量论和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论的角度来说,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就是对专利权人所具有的排他性权利进行适度弱化限制并使这种具有排他性的权益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共享之结果。同时,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也是专利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合理平衡结果。最后,从法经济学角度来说,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极大提高司法诉讼效率、实现实质正义和有效救济。第四章“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域外考察”主要介绍两个内容:其一,分别对美国着作权侵权法赔偿、日本和韩国的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立法及司法状况予以考察,重点介绍其当前规定和做法。其二,对美国、日本、韩国关于法定赔偿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归纳与评析,找出其存在的不足和值得借鉴的经验,从而为完善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提供可参考的经验。第五章“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立法检视”。本章主要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和《专利法》及其相关的解释及司法政策文件中有关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内容进行剖析。发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仅适用于难以确定价值的诉讼标的额,《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要适用于难以确定遭受损害的人身权权益的特殊情形。《专利法》及其相关的解释尽管有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条款,但依然存在计算赔偿数额标准规定不统一、适用选择及范围规定不一致等不足。本章通过对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展开探讨,再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有关的法律文本进行解读和归纳,为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完善立法路径选择奠定基础。第六章“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实践”通过对2011-2016年2150个专利侵权纠纷案例展开实证研究。首先从案例样本来源分布、采集原则和原告的索赔金额分布进行论述,然后通过对法定赔偿适用比例、法院判赔金额、原告提供证据、具体案例中考量因素、法定外酌定的适用等进行统计分析,得出当前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率高、适用前提泛化、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限制、数额确定的说理不充分、当事人举证责任缺失、法定外酌定无法可依、赔偿数额差距大等问题。除此之外,法定赔偿的数额确定也面临数额幅度的上下限过宽、计算标准缺失、考量因素过于模糊以及数额幅度之上下限的确定性不明等适用困境,导致法官很难把握法定赔偿数额确定的标准。同样,本章通过实证研究深度分析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不足和困境,为具体完善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建议提供依据。第七章“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完善对策”主要三方面展开论述:第一,完善立法路径的选择。首先,通过《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专利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完善法定赔偿之立法路径的优劣进行比较,认为当前采用《专利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来共同完善法定赔偿制度为最优且最经济。然后,通过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有关法定赔偿的条款进行评析,结合当下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条款进行整体性修改,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之基本标准,除了已有的“专利权人损失、侵权人获利、专利许可的合理倍数以及法定赔偿”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基础上,建议引入“市场价值”计算标准和“证明妨碍推定规则”,对侵权人以授权三年内自申请日四年内不实施的专利抗辩为由,准予侵权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建议。第二,适用规则的完善。建议理性考量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是否具备损害已发生、损害数额事实难以证明等法定赔偿适用前提,通过结合所有证据、庭审当事人的辩论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和对审判文书中赔偿数额确定的具体因素进行充分说理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第三,法定赔偿数额幅度的分类设计。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法定赔偿数额幅度进行分层设计。首先,为引导当事人积极参与到司法诉讼中来,建议通过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质证、辩论中确定考量因素的权重。其次,通过对2011-2016年专利侵权一审样本案例中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平均判决赔偿数额和最高判决赔偿数额统计分析与比较,提出以专利权类型为标准对法定赔偿的数额幅度进行类型设计:发明专利的法定赔偿数额幅度为1-50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定赔偿数幅度为1-300万元;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定赔偿数额幅度为1-200万元。最后,以原告是否提供证据以及证据的质量对法定赔偿数额确定进行分层设计:对举证不全的建议采用“综合考虑标准”;对举证不能的建议采用“市场价值标准”;对举证无效或没有提供证据的建议采用“法定赔偿数额最低标准”。
毕慧敏[10](2019)在《全球价值链与全球碳链的一般均衡模型与应用》文中提出随着对全球价值链(Global Value Chain,简称GVC)主导全球生产、投资与贸易的模式与发展的研究不断深入,以商品总值为统计口径的传统贸易统计已无法客观反映国际贸易的真实情况,贸易增加值的统计核算方法已经成为重新认识全球贸易失衡,理解产业或企业竞争力、制定“下一代”贸易政策的重要研究手段,以增加值为核心的GVC贸易利益观逐步形成。另一方面,关于气候变化的首个全球性协定《巴黎协定》艰难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新一轮全球碳减排的日程表和路线图开始启动。区别于京都议定谈判,尽管“自下而上”的“自主贡献”减排承诺模式更容易达成统一协议,但一定程度也模糊了碳减排责任的认识。某种意义上争论并不会消失,而会伴随各国经济增长等约束不断重提,特别是在后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各国经贸政策与气候政策的互动关系显得尤为复杂。如同隐含在产品中的增加值经由全球生产和贸易网络形成了全球价值链,碳排放也类似地形成全球碳链(Global Carbon Chain,简称GCC)。可以肯定的是,无论碳减排的生产者责任还是消费者责任均不可能脱离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语境,一国经贸政策或气候政策不仅影响本国经济增长和碳排放,还会影响到其他国家。因此,从“气候政策与国际经济、贸易政策”的协调原则出发,借鉴GVC核算的最新成果,从多维度视角理清和分解贸易利益和碳排放的内在联系,以及量化政策变动对GVC和GCC的影响,对于开放经济下减排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协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首先对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发展现状进行了梳理,在新的利益观下分析了全球气候治理和贸易政策的现实与理论冲突,并对政策变动影响全球价值链和碳链的机理进行了分析。其后,借鉴GVC核算的最新成果,从供需视角和前后向出口视角构建了碳排放、增加值和碳强度的指标,多个维度捕捉全球和国家以及国家部门层面的全球价值链和碳链的动态演化特征。再次,提出了满足倒数贡献一致等检验的强度贡献率分解新方法,依次对供给/需求、前向/后向、国家/部门维度的碳强度进行分解分析。最后,提出了政策冲击下分析GVC和GCC变动的一般均衡模型,沿着“政策变量—中介变量—目标变量”的思路,利用两阶段CES函数的需求方程以及全球价值链总需求的核算分解框架,界定了GVC和GCC的贸易效应以及相应的评估模型,并以中美贸易摩擦和美对华征收碳关税为代表性政策,系统评估其对传统贸易效应、GVC贸易效应和GCC贸易效应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1)不同类型国家在参与GVC和GCC的分工特征显着不同。例如中国、印度和俄罗斯等发展中经济体是碳排放的主要流出国,其生产者碳排放大于消费者碳排放,美国、欧盟和中国是经济利益流出国,其生产者增加值大于消费者增加值。初始碳强度高的国家如中国和俄罗斯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碳强度下降显着,且生产者碳强度大于消费者碳强度,两者的差距在扩大。(2)从碳排放强度的分解结果来看,中国在加入WTO后对全球碳强度下降表现出明显的负贡献,其中对需求视角碳排放强度的负贡献要小于供给视角;相较而言,美国和欧盟显着促进了全球碳强度下降,但对需求视角全球碳排放强度的贡献并不显着。欧盟、中国和美国是全球其他非金属矿部门前向联系出口碳强度下降的主要贡献国;美国、欧盟和日本对全球电子光学设备制造业后向联系出口碳强度下降作出了显着的正向贡献,而中国和印度的贡献率显着为负。(3)中美两国之间的碳关税或贸易摩擦均会带来GVC和GCC的贸易限制和贸易转移效应。中美大规模贸易摩擦导致两国的贸易下降,贸易顺差有所缩减,从GVC和GCC贸易效应来看,两国特别是美国的贸易增加值(碳排放)和增加值(碳排放)下降幅度不如贸易额下降显着,但是更多的贸易利益被其他国家攫取。碳关税政策引起中国对美国的出口、出口增加值(碳排放)和增加值(碳排放)出口下降,同时美国内需增多,也带动其碳排放有所增加。
二、世界贸易组织确立与发展的基础(要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世界贸易组织确立与发展的基础(要略)(论文提纲范文)
(1)高质量发展视角下中国制造业出口竞争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 |
1.2.1 研究范式 |
1.2.2 研究内容 |
1.2.3 研究方法 |
1.3 概念界定 |
1.3.1 高质量发展 |
1.3.2 制造业及制造业出口 |
1.3.3 出口竞争力 |
第二章 理论基础和相关研究综述 |
2.1 出口竞争力的理论基础 |
2.1.1 古典贸易理论 |
2.1.2 新古典理论 |
2.1.3 新贸易理论 |
2.1.4 竞争优势理论 |
2.2 出口竞争力的影响因素 |
2.2.1 直接影响因素 |
2.2.2 间接影响因素 |
2.3 出口竞争力的测度方式及相关应用研究 |
2.3.1 规模竞争力测度指标 |
2.3.2 质量竞争力测度指标 |
2.4 中国制造业发展相关研究综述 |
2.4.1 对中国制造业发展现状的研究 |
2.4.2 对中国制造业发展环境的研究 |
2.4.3 对中国制造业发展路径的研究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制造业和制造业出口的现状研究 |
3.1 中国制造业发展概况 |
3.1.1 中国制造业发展历程 |
3.1.2 中国制造业现实特征 |
3.2 中国制造业出口现状 |
3.2.1 中国制造业出口总体情况 |
3.2.2 中国制造业出口结构 |
3.2.3 制造业国际市场份额 |
3.3 中国制造业发展的国际环境 |
3.3.1 发达国家“再工业化”的冲击 |
3.3.2 中国制造业面临的贸易摩擦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制造业出口竞争力的测度和评价 |
4.1 出口规模竞争力的测度与评价 |
4.1.1 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 |
4.1.2 贸易竞争力指数 |
4.2 出口质量竞争力的测度与评价 |
4.2.1 出口技术复杂度 |
4.2.2 垂直专业化指数和出口国内增加值率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经济复杂度、技术创新对中国制造业出口竞争力的影响 |
5.1 经济复杂度的测算与评价 |
5.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2.1 技术创新对出口竞争力的影响 |
5.2.2 经济复杂度对出口竞争力的影响 |
5.2.3 两者的协同效应对出口竞争力的影响 |
5.3 模型构建与变量设定 |
5.3.1 实证模型构建 |
5.3.2 变量设定及数据处理 |
5.4 实证分析 |
5.4.1 实证回归结果及分析 |
5.4.2 中介效应的检验 |
5.4.3 考虑内生性的稳健性检验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垂直专业化水平对中国制造业出口竞争力的影响 |
6.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6.1.1 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出口竞争力的影响 |
6.1.2 垂直专业化水平对出口竞争力的影响 |
6.1.3 两者的协同效应对出口竞争力的影响 |
6.2 模型构建与变量设定 |
6.2.1 实证模型构建 |
6.2.2 变量设定及数据处理 |
6.3 实证分析 |
6.3.1 平稳性和协整检验 |
6.3.2 面板模型的选择和回归 |
6.3.3 结果分析和稳健性检验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研究结论、政策建议和未来展望 |
7.1 主要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以加快技术创新为核心推动制造业提质升级 |
7.2.2 高质量深化国际分工以形成制造业国内国际“良性循环” |
7.2.3 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为制造业创造高质量的国际发展环境 |
7.3 研究创新和未来展望 |
7.3.1 研究创新 |
7.3.2 不足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件1 本文行业分类、中国工业行业分类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对照表 |
附件2 2019 年中国、美国、日本产品国际市场份额(按HS1992 分类) |
附件3 1992-2018年13 个制造业行业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CA) |
附件4 1992-2018年13 个制造业行业贸易竞争力指数(TC) |
附件5 1992-2018年13 个制造业行业出口技术复杂度指数(PRODY) |
附件6 1995-2014年13 个制造业行业垂直专业化指数(VSS) |
附件7 1995-2014年13 个制造业行业出口国内增加值率(DVAR)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2)中国履行《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名古屋议定书》关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2.1 概念术语及适用范围 |
1.2.2 有关产权理论的评析 |
1.2.3 《名古屋议定书》与相关国际文书的关系 |
1.2.4 尚未解决的一些关键问题 |
1.3 选题目的、意义 |
第二章 研究目标、内容和方法 |
2.1 研究目标 |
2.2 研究内容 |
2.2.1 中国履行《名古屋议定书》的主要问题梳理 |
2.2.2 “土着和地方社区”的概念理解与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2.2.3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的权属与“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实施 |
2.2.4 相关国际文书与《名古屋议定书》的协调关系 |
2.3 研究方法 |
2.3.1 文献研究 |
2.3.2 专家咨询 |
2.3.3 实证研究 |
2.3.4 数理统计分析 |
2.4 研究选点和时间安排 |
2.4.1 研究区域 |
2.4.2 选点原因 |
2.4.3 时间安排 |
2.5 研究技术路线 |
第三章 中国实施《名古屋议定书》的主要问题梳理 |
3.1 《名古屋议定书》的产生背景及谈判的焦点问题 |
3.1.1 《名古屋议定书》的产生背景 |
3.1.2 《名古屋议定书》谈判的焦点 |
3.2 《名古屋议定书》主要条款的梳理 |
3.3 中国实施《名古屋议定书》待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
3.3.1 法律术语“土着和地方社区”在中国的理解和应用 |
3.3.2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的权属和“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实施 |
3.3.3 相关国际文书与《名古屋议定书》的协调关系 |
第四章 “土着与地方社区”的理解与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4.1 问题的提出 |
4.2 “土着和地方社区”概念的理解 |
4.2.1 “土着和地方社区”的词源分析 |
4.2.2 国际组织和不同公约对“土着与地方社区”的理解 |
4.2.3 中国对“土着”和“少数民族”的理解 |
4.2.4 研究假设 |
4.3 “土着与地方社区”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4.3.1 “土着和地方社区”特征指标的筛选与评价 |
4.3.2 “少数民族社区”与“土着与地方社区”的特征比较研究 |
4.3.3 “土着与地方社区”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4.3.4 评价指标体系的有效性和验证性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的权属及“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实施 |
5.1 要点概述 |
5.1.1 《公约》关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权属的规定 |
5.1.2 中国实施公约有关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
5.2 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的权属理论问题研究 |
5.2.1 遗传资源的“信息权”和“实物财产权” |
5.2.2 不同类型相关传统知识的权属划分 |
5.3 不同权属类型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研究 |
5.3.1 原产地社区可确定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 |
5.3.2 原产地社区不确定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 |
5.3.3 多个原产地情况下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 |
5.3.4 小结 |
5.4 不同权属类型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 |
5.4.1 “土着和地方社区”持有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 |
5.4.2 非“土着和地方社区”持有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 |
5.4.3 文献化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 |
5.4.4 小结 |
第六章 相关国际协定与《名古屋议定书》的协调关系 |
6.1 《名古屋议定书》与相关国际文书的关系 |
6.1.1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中的获取与惠益分享 |
6.1.2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与《名古屋议定书》的关系 |
6.1.3 TRIPS与《名古屋议定书》的冲突关系及其协调 |
6.1.4 WIPO及相关公约对传统知识的保护 |
6.2 中国履行相关公约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
6.2.1 社区在传统品种保育和新品种选育中的权利 |
6.2.2 现代知识产权体系对我国传统知识的保护 |
6.3 不同国际规则下我国实施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几点建议 |
6.3.1 协调粮食与农业遗传资源相关公约的关系 |
6.3.2 制衡新品种产权保护制度中的农民权 |
6.3.3 构建特殊保护制度,保障少数民族社区的权益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主要结论与建议 |
7.1 主要结论 |
7.1.1 中国履行《名古屋议定书》关键问题的识别 |
7.1.2 “土着与地方社区”在中国的理解及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7.1.3 关于我国遗传资源的权属理论的提出 |
7.1.4 遗传资源不同原始提供方类型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 |
7.1.5 协调不同公约关系,促进《名古屋议定书》在中国的实施 |
7.2 主要建议 |
7.2.1 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体系的构建 |
7.2.2 发挥民族地区制度先行的试点示范作用 |
7.2.3 加强对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与惠益分享的宣传教育 |
7.3 本文的创新之处 |
7.3.1 研究方法 |
7.3.2 理论概念 |
7.3.3 研究成果应用 |
7.4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ABS相关英文缩略词 |
附录2 少数民族社区自我认同的问卷设计 |
附录3 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民族生态学调查提纲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3)科技创新视角下欧洲专利制度演变规律及其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之处 |
2 欧洲专利制度的历史演变 |
2.1 “专利”溯源及欧洲专利制度史分期 |
2.1.1 “专利”的词源及含义 |
2.1.2 欧洲专利制度史分期 |
2.2 萌芽与孕育时期(中世纪后期—1624年):促进新技术开发与引进 |
2.3 形成与确立时期(1624年—十九世纪末):回应近代科学革命和产业革命的召唤 |
2.3.1 欧洲专利制度形成与确立的语境 |
2.3.2 英国《垄断法》的诞生及其修订 |
2.3.3 其他欧洲国家专利制度的确立 |
2.4 区域一体化、国际化时期(19世纪末至今):适应科技创新成果国际流动的需要 |
2.4.1 欧洲专利制度走向区域一体化、国际化的语境 |
2.4.2 走向区域一体化的专利公约 |
2.4.2.1 《欧洲专利公约》(EPC) |
2.4.2.2 《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CPC) |
2.4.2.3 欧洲专利一揽子计划 |
2.4.3 迈向国际化的专利公约 |
2.4.3.1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2.4.3.2 《专利合作公约》(PCT) |
2.4.3.3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
3 欧洲专利制度的演变规律 |
3.1 专利制度与科技创新互动互促 |
3.1.1 科技创新推动专利制度发展 |
3.1.2 专利制度促进科技创新进步 |
3.2 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统筹兼顾 |
3.2.1 保护专利权人利益是专利制度的首要任务 |
3.2.2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专利制度的应有之义 |
3.2.3 统筹兼顾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专利制度的二元价值目标 |
3.3 专利申请程序由繁琐走向简化 |
3.4 专利保护的客体范围逐渐扩大 |
3.5 保护强度与技术需要相互协调 |
4 欧洲专利制度演变规律对中国的启示 |
4.1 深入推进“两大战略” |
4.1.1 我国科技创新现状和面临的问题 |
4.1.2 欧洲在科技创新与专利制度互动互促方面的成功实践 |
4.1.3 对我国实现科技创新和专利制度互动互促的启示 |
4.2 保持利益动态平衡 |
4.2.1 我国专利制度在利益平衡方面的现状和问题 |
4.2.2 欧洲专利制度在利益平衡方面的有益实践 |
4.2.3 对完善我国专利制度利益平衡方面的启示 |
4.3 优化专利申请程序 |
4.3.1 我国专利申请程序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
4.3.2 欧洲在优化专利申请程序方面的先进经验 |
4.3.3 优化我国专利申请程序的启示 |
4.4 扩大专利客体范围 |
4.4.1 我国的专利客体范围与面临的挑战 |
4.4.2 欧洲关于可专利主题的探索和实践经验 |
4.4.3 欧洲可专利主题的实践探索对我国的启示 |
4.5 适时调整保护强度 |
4.5.1 我国专利保护强度的演变和存在的问题 |
4.5.2 欧洲调整专利保护强度的先进经验 |
4.5.3 对我国调整专利保护强度的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现代汉语必然类情态副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缘起 |
1.2 研究对象和研究意义 |
1.3 理论基础和研究方法 |
1.3.1 理论基础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现状 |
1.4.1 情态副词研究回顾 |
1.4.2 必然类情态副词研究回顾 |
1.5 语料来源 |
第二章 现代汉语必然类情态副词的性质与类别 |
2.1 必然类情态副词的性质 |
2.1.1 已有研究确定必然类情态副词性质的依据 |
2.1.2 本文确定必然类情态副词性质的依据 |
2.2 必然类情态副词的类别 |
2.2.1 已有研究的分类依据 |
2.2.2 本文对必然类情态副词的分类依据 |
2.3 小结 |
第三章 必然类情态副词“必”的语法功能 |
3.1 “必”的句法功能 |
3.1.1 “必”的句法位置 |
3.1.2 “必”与否定词的连用 |
3.1.3 “必”与他类副词的连用 |
3.1.3.1 “必”与程度副词的连用 |
3.1.3.2 “必”与范围副词的连用 |
3.1.3.3 “必”与关联副词的连用 |
3.1.3.4 “必”与时间副词的连用 |
3.1.3.5 “必”与频率副词的连用 |
3.1.3.6 “必”与其他情态副词的连用 |
3.1.4 “必”与动词的连用 |
3.1.4.1 “必”与情态动词的连用 |
3.1.4.2 “必”与动作性动词的连用 |
3.1.4.3 “必”与认知动词的连用 |
3.1.5 “必”与形容词的连用 |
3.1.6 “必”与句末语气词的共现 |
3.2 “必”的语义功能 |
3.2.1 “必”的词典释义 |
3.2.2 “必”的语义活跃因子 |
3.2.3 “必”的古今词义对比 |
3.2.4 “必”的语义指向 |
3.3 “必”的语用功能 |
3.3.1 “必”与句类 |
3.3.2 “必”与口气 |
3.3.3 “必”与句态 |
3.3.4 “必”与语体 |
3.3.5 “必”与“体” |
3.3.6 “必”与句子的背景信息和焦点信息 |
3.4 小结 |
第四章 必然类情态副词“必定”的语法功能 |
4.1 “必定”的句法功能 |
4.1.1 “必定”的句法位置 |
4.1.2 “必定”与否定词的连用 |
4.1.3 “必定”与他类副词的连用 |
4.1.3.1 “必定”与程度副词的连用 |
4.1.3.2 “必定”与范围副词的连用 |
4.1.3.3 “必定”与关联副词的连用 |
4.1.3.4 “必定”与时间副词的连用 |
4.1.3.5 “必定”与频率副词的连用 |
4.1.3.6 “必定”与其他情态副词的连用 |
4.1.4 “必定”与动词的连用 |
4.1.4.1 “必定”与情态动词的连用 |
4.1.4.2 “必定”与动作性动词的连用 |
4.1.4.3 “必定”与认知动词的连用 |
4.1.5 “必定”与形容词的连用 |
4.1.6 “必定”与句末语气词的共现 |
4.2 “必定”的语义功能 |
4.2.1 “必定”的词典释义 |
4.2.2 “必定”的语义活跃因子 |
4.2.3 “必定”的语义指向 |
4.3 “必定”的语用功能 |
4.3.1 “必定”与句类 |
4.3.2 “必定”与口气 |
4.3.3 “必定”与句态 |
4.3.4 “必定”与语体 |
4.3.5 “必定”与“体” |
4.3.6 “必定”与句子的背景信息和焦点信息 |
4.4 “必定”与“必”的语法功能对比 |
4.5 小结 |
第五章 必然类情态副词“必然”的语法功能 |
5.1 “必然”的句法功能 |
5.1.1 “必然”的句法位置 |
5.1.2 “必然”与否定词的连用 |
5.1.3 “必然”与他类副词的连用 |
5.1.3.1 “必然”与程度副词的连用 |
5.1.3.2 “必然”与范围副词的连用 |
5.1.3.3 “必然”与关联副词的连用 |
5.1.3.4 “必然”与时间副词的连用 |
5.1.3.5 “必然”与频率副词的连用 |
5.1.3.6 “必然”与其他情态副词的连用 |
5.1.4 “必然”与动词的连用 |
5.1.4.1 “必然”与情态动词的连用 |
5.1.4.2 “必然”与动作性动词的连用 |
5.1.4.3 “必然”与认知动词的连用 |
5.1.5 “必然”与形容词的连用 |
5.1.6 “必然”与句末语气词的共现 |
5.2 “必然”的语义功能 |
5.2.1 “必然”的词典释义 |
5.2.2 “必然”的语义活跃因子 |
5.2.3 “必然”的语义指向 |
5.2.3.1 与认知类谓宾动词 |
5.2.3.2 与特殊格式共现 |
5.3 “必然”的语用功能 |
5.3.1 “必然”与句类 |
5.3.2 “必然”与口气 |
5.3.3 “必然”与句态 |
5.3.4 “必然”与语体 |
5.3.5 “必然”与“体” |
5.3.6 “必然”与句子的背景信息和焦点信息 |
5.4 “必然”、“必定”、“必”的语法功能对比 |
5.5 小结 |
第六章 必然类情态副词“势必”的语法功能 |
6.1 “势必“的句法功能 |
6.1.1 “势必”的句法位置 |
6.1.2 “势必”与否定词的连用 |
6.1.3 “势必”与他类副词的连用 |
6.1.3.1 “势必”与程度副词的连用 |
6.1.3.2 “势必”与范围副词的连用 |
6.1.3.3 “势必”与关联副词的连用 |
6.1.3.4 “势必”与时间副词的连用 |
6.1.3.5 “势必”与频率副词的连用 |
6.1.3.6 “势必”与其他情态副词的连用 |
6.1.4 “势必”与动词的连用 |
6.1.4.1 “势必”与情态动词的连用 |
6.1.4.2 “势必”与动作性动词的连用 |
6.1.4.3 “势必”与认知动词的连用 |
6.1.5 “势必”与形容词的连用 |
6.1.6 “势必”与句末语气词的共现 |
6.2 “势必”的语义功能 |
6.2.1 “势必”的词典释义 |
6.2.2 “势必”的语义活跃因子 |
6.2.3 “势必”的语义指向 |
6.3 “势必”的语用功能 |
6.3.1 “势必”与句类 |
6.3.2 “势必”与口气 |
6.3.3 “势必”与句态 |
6.3.4 “势必”与语体 |
6.3.5 “势必”与“体” |
6.3.6 “势必”与句子的背景信息和焦点信息 |
6.4 “势必”、“必然”、“必定”、“必”的语法功能对比 |
6.5 小结 |
第七章 必然类情态副词“必将”的语法功能 |
7.1 “必将”的句法功能 |
7.1.1 “必将”的句法位置 |
7.1.2 “必将”与否定词的连用 |
7.1.3 “必将”与他类副词的连用 |
7.1.3.1 “必将”与程度副词的连用 |
7.1.3.2 “必将”与范围副词的连用 |
7.1.3.3 “必将”与关联副词的连用 |
7.1.3.4 “必将”与时间副词的连用 |
7.1.3.5 “必将”与频率副词的连用 |
7.1.3.6 “必将”与其他情态副词的连用 |
7.1.4 “必将”与动词的连用 |
7.1.4.1 “必将”与情态动词的连用 |
7.1.4.2 “必将”与动作性动词的连用 |
7.1.4.3 “必将”与认知动词的连用 |
7.1.5 “必将”与形容词的连用 |
7.1.6 “必将”与句末语气词的共现 |
7.2 “必将”的语义功能 |
7.2.1 “必将”的词典释义 |
7.2.2 “必将”的语义活跃因子 |
7.2.3 “必将”的语义指向 |
7.3 “必将”的语用功能 |
7.3.1 “必将”与句类 |
7.3.2 “必将”与口气 |
7.3.3 “必将”与句态 |
7.3.4 “必将”与语体 |
7.3.5 “必将”与“体” |
7.3.6 “必将”与句子的背景信息和焦点信息 |
7.4 “势必”、“必然”、“必将”的语法功能对比 |
7.4.1 “势必”、“必然”、“必将”与情态动词搭配时的语义指向对比 |
7.4.2 正负向语境对“势必”、“必然”、“必将”的语用选择对比 |
7.5 小结 |
第八章 结语 |
8.1 内容回顾 |
8.2 创新之处 |
8.3 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各家虚词词典对必然类情态副词的收录情况表 |
附录B 第一套问卷《语境的正负向程度判断》 |
附录C 第二套问卷《必然类情态副词选择》 |
作者简介及攻博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5)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的问题由来与发展 |
第一节 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的典型案例 |
一、限制阶段:1995年至2012年期间的典型案例 |
二、缓和阶段:2013年以来的相关典型案例 |
三、典型案例反映的司法认知上的分歧 |
第二节 境外仲裁机构入驻自贸试验区 |
一、仲裁机制在自贸区建设初期的探索 |
二、境外仲裁机构可在自贸区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 |
三、法院对境外仲裁业务机构的司法支持与保障 |
第三节 境外仲裁机构准入的意义与存在的问题 |
一、境外仲裁机构准入将产生的作用和意义 |
二、尚存的制度障碍和有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
第二章 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的性质与准入 |
第一节 仲裁机构性质的实在法依据 |
一、《仲裁法》体现的仲裁机构本位主义 |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仲裁机构性质分析 |
三、“仲裁委员会”的规定应作扩张解释 |
第二节 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的性质及监管要求 |
一、设立业务机构的政策解读 |
二、业务机构的性质和功能的分析 |
三、对业务机构的监管要求 |
第三节 仲裁市场开放与境外仲裁机构准入方式 |
一、商事仲裁的法律服务属性 |
二、仲裁服务市场的开放与准入 |
三、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依据 |
第三章 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所作裁决的国籍 |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 |
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内涵 |
二、确定仲裁裁决国籍的法律意义 |
三、确定仲裁裁决国籍的一般标准 |
四、仲裁地的涵义及其法律上的意义 |
第二节 仲裁裁决国籍制度的比较法研究 |
一、《纽约公约》关于裁决国籍的制度规范 |
二、《示范法》关于裁决国籍的制度规范 |
三、主要国家关于裁决国籍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国内立法和司法应确立仲裁地标准 |
一、“仲裁地”概念缺失引发裁决分类上的混乱 |
二、摈弃“仲裁机构”标准并确立“仲裁地”标准 |
三、对以“非内国裁决”予以执行思路的反思 |
四、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所作裁决应按涉外裁决认定 |
第四章 对境外仲裁机构的司法审查与司法支持 |
第一节 涉及业务机构的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 |
一、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管辖法院 |
二、与境外机构仲裁规则中自裁管辖权的冲突 |
三、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新路径 |
第二节 业务机构所作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 |
一、申请撤销与执行裁裁决的管辖法院 |
二、撤销裁决与(不予)执行裁决制度的衔接 |
三、对“涉外因素”的司法审查 |
第三节 涉及业务机构保全措施的司法支持 |
一、境外仲裁缺乏申请中国内地保全措施的依据 |
二、海事仲裁案件中的突破性规定 |
三、国际商事法庭的保全机制 |
四、《内地与香港保全安排》的机制与实例 |
五、确立此类仲裁案件的保全机制 |
第五章 《仲裁法》修订的思考路径和立法建议 |
第一节 《仲裁法》修订的顶层设计与具体路径 |
一、《仲裁法》修订计划和发展方向 |
二、《仲裁法》修订具备的初步条件 |
三、《仲裁法》体例分析和修订路径 |
第二节 对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的完善意见 |
一、仲裁机构组织法方面的修改建议 |
二、仲裁活动程序法方面的完善意见 |
第三节 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完善意见 |
一、确立标准:以仲裁地完善仲裁裁决的合理分类 |
二、内外统一:国内与涉外裁决的审查标准的统一 |
三、并轨合流:取消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制度 |
结语:行政先导和司法能动向立法回归 |
一、明确问题导向:行政、司法、立法多重并举的解决方案 |
二、坚持目标导向:建设受欢迎的“仲裁地”和国际仲裁中心 |
三、重视结果导向:通过仲裁立法彰显“大国司法”理念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省级旅游志编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概念界定 |
五、研究架构 |
第一章 省级旅游志编纂背景 |
第一节 当代旅游业快速发展 |
第二节 旅游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化 |
第三节 居民收入与旅游消费增长 |
小结 |
第二章 省级旅游志编纂概要 |
第一节 旅游志编纂溯源 |
第二节 首轮省级旅游志编纂 |
第三节 第二轮省级旅游志编纂 |
第四节 两轮省级旅游志编纂特点 |
小结 |
第三章 省级旅游志体例安排 |
第一节 省级旅游志结构设计 |
第二节 省级旅游志的体裁 |
第三节 省级旅游志的文体 |
第四节 两轮省级旅游志体例比较 |
小结 |
第四章 省级旅游志记述的事象 |
第一节 旅游资源与开发 |
第二节 旅游线路与规划 |
第三节 旅游类型 |
第四节 旅游市场 |
第五节 旅游服务设施 |
第六节 旅游管理 |
小结 |
第五章 旅游志中旅游业的发展变迁 |
第一节 旅游活动类型的变化 |
第二节 旅游时空的拓展 |
第三节 旅游业属性的变迁 |
第四节 旅游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 |
第五节 旅游设施的发展 |
第六节 旅游功能多元化 |
小结 |
第六章 省级旅游志的价值 |
第一节 资料价值 |
第二节 应用价值 |
第三节 研究价值 |
小结 |
第七章 省级旅游志编纂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组织工作问题 |
第二节 体例编排问题 |
第三节 内容记述问题 |
第四节 理论应用问题 |
小结 |
第八章 省级旅游志编纂优化建议 |
第一节 资料收集 |
第二节 篇目设置 |
第三节 内容建构 |
第四节 理论创新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古籍 |
二、地方志 |
三、资料汇编 |
四、着述 |
五、期刊论文 |
六、硕博论文 |
后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 |
(7)产业发展视阈下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贸易合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2 理论基础 |
2.1 产业结构理论 |
2.1.1 马克思列宁产业结构理论 |
2.1.2 配第——克拉克定理 |
2.1.3 库兹涅茨经济结构学说 |
2.1.4 霍夫曼工业化经验法则 |
2.1.5 刘易斯二元经济结构理论 |
2.1.6 罗斯托经济成长阶段理论 |
2.2 国际贸易理论 |
2.2.1 比较优势理论 |
2.2.2 相互需求理论 |
2.2.3 H-O理论 |
2.2.4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
2.2.5 国家竞争优势理论 |
2.2.6 内生贸易理论 |
3 金砖国家产业发展分析 |
3.1 动态偏离-份额分析法实证模型 |
3.1.1 基础指标说明及数据来源 |
3.1.2 模型的设定 |
3.2 金砖国家国内产业结构发展分析 |
3.2.1 金砖国家国内总体产业结构D-SSM分析 |
3.2.2 中国产业结构D-SSM分析 |
3.2.3 巴西产业结构D-SSM分析 |
3.2.4 俄罗斯产业结构D-SSM分析 |
3.2.5 印度产业结构D-SSM分析 |
3.2.6 南非产业结构D-SSM分析 |
3.3 产业结构演进对中国与金砖国家贸易合作的影响 |
3.3.1 产业结构演进与贸易合作的相互促进作用 |
3.3.2 产业结构演进效果引起贸易合作的不确定性 |
3.3.3 产业结构演进对贸易合作的抑制作用 |
3.4 本章小结 |
4 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贸易合作发展分析 |
4.1 新形势下中国与金砖国家经贸合作的新挑战与新机遇 |
4.1.1 新形势下金砖国家经贸合作的新挑战 |
4.1.2 新形势下金砖国家经贸合作的新机遇 |
4.2 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进口贸易合作 |
4.2.1 初级产品进口贸易合作 |
4.2.2 工业制品进口贸易合作 |
4.2.3 高科技产品进口贸易合作 |
4.3 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出口贸易合作 |
4.3.1 初级产品出口贸易合作 |
4.3.2 工业制品出口贸易合作 |
4.3.3 高科技产品出口贸易合作 |
4.4 本章小结 |
5 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贸易合作潜力分析 |
5.1 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总体贸易潜力测度 |
5.1.1 实证模型设定 |
5.1.2 变量的解释及数据的来源 |
5.1.3 模型适用性检验 |
5.1.4 实证分析 |
5.1.5 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总体贸易潜力分析 |
5.2 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进口贸易潜力测度 |
5.2.1 实证模型设定 |
5.2.2 变量的解释及数据的来源 |
5.2.3 模型适用性检验 |
5.2.4 实证分析 |
5.2.5 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进口贸易潜力分析 |
5.3 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出口贸易潜力测度 |
5.3.1 实证模型设定 |
5.3.2 变量的解释及数据的来源 |
5.3.3 模型适用性检验 |
5.3.4 实证分析 |
5.3.5 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出口贸易潜力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6 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贸易合作的对策 |
6.1 推进金砖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对策措施 |
6.1.1 明确产业定位,突显产业优势 |
6.1.2 加速产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 |
6.1.3 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改善产业运行环境 |
6.1.4 着力发展新兴产业,提高产业竞争力 |
6.1.5 打造先导性产业园区,强化产业实力 |
6.2 推进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贸易合作升级的对策措施 |
6.2.1 健全金砖国家合作机制,保障贸易合作稳步推进 |
6.2.2 完善金砖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增进贸易合作互联互通 |
6.2.3 创新并深化金砖国家贸易合作领域 |
6.2.4 合理布局贸易价值链体系,增强贸易合作联动性发展 |
6.2.5 推动金砖国家自贸区建设,促进贸易合作深度交融 |
7 结论 |
附录 |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中国贸易自由化对制造业绩效影响的理论与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内容和研究思路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基础理论回顾与文献综述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产业绩效 |
二、贸易自由化 |
三、边际利润率 |
四、技术进步 |
第二节 理论基础回顾 |
一、产业组织与绩效理论 |
二、国际贸易与偏向性技术进步理论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制造业绩效研究 |
二、贸易自由化与资源配置研究 |
三、贸易自由化与利润率研究 |
四、贸易自由化与偏向性技术进步研究 |
第四节 文献简评 |
第二章 中国贸易自由化与制造业绩效演进历程 |
第一节 中国进口贸易总体分析 |
一、中国历年货物进出口特征 |
二、中国历年进口商品结构特征 |
三、中国历年区域外企相对进口额 |
四、中国历年进口贸易主体结构 |
五、中国历年进口地区 |
第二节 中国制造业发展及绩效演进 |
一、工业总量快速增长 |
二、全球工业增长的重要驱动引擎 |
三、产业转型升级加快 |
四、工业技术进步扎实推进 |
五、对外贸易国际竞争力增强 |
六、利用外资及对外投资 |
七、制造业利润率变动趋势 |
第三节 中国贸易自由化和制造业绩效的关系浅析 |
一、变化趋势相同 |
二、极强的相关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贸易自由化对制造业绩效的影响机制分析 |
第一节 贸易自由化的资源再配置机制 |
一、模型的基本设定 |
二、均衡的决定 |
三、贸易自由化的行业内资源再配置 |
四、模型的扩展 |
第二节 贸易自由化对利润率的影响机制 |
第三节 贸易自由化对偏向性技术进步的影响机制 |
一、技术进步偏向性界定 |
二、模型的设定 |
三、贸易开放的模型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贸易自由化影响资源再配置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贸易自由化指标的选择与测算 |
一、贸易自由化指标的选择和测算 |
二、数据说明 |
第二节 模型设定 |
一、贸易自由化和企业进入模型设定 |
二、贸易自由化和企业退出模型设定 |
三、企业进入和退出的测度方法 |
第三节 资源再配置机制的实证分析 |
一、贸易自由化与企业进入分析 |
二、贸易自由化与企业退出行为回归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贸易自由化影响制造业利润率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模型设定及变量选取 |
一、模型设定 |
二、变量的定义及说明 |
第二节 边际利润率测算方法 |
一、会计方法估算框架 |
二、Embond、Midrigan和Xu(2015)方法 |
三、De Loecker和Warzynski(2012)方法 |
第三节 企业边际利润率的估计结果 |
一、全样本下企业边际利润率估算结果 |
二、三种方法的结果比较 |
第四节 贸易自由化对边际利润率影响的实证分析 |
一、基准计量结果分析 |
二、稳健性检验:内生性 |
三、进一步分析:分样本回归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贸易自由化影响偏向性技术进步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中国制造业偏向性技术进步的测算及特征 |
一、偏向性技术进步指数的测算方法 |
二、识别技术进步的偏向性 |
三、数据来源及处理 |
四、企业层面指数T_i |
五、行业层面指数T_i |
第二节 模型设定及数据说明 |
一、模型设定 |
二、数据处理及说明 |
第三节 贸易自由化对偏向性技术进步影响的实证分析 |
一、企业层面 |
二、行业层面 |
本章小结 |
研究结论、政策建议与研究展望 |
一、本文主要结论 |
二、政策含义 |
三、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研究成果 |
致谢 |
(9)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学术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概述 |
第一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解读 |
一、专利侵权损害法定损害赔偿的涵义 |
二、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特点 |
三、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性质 |
一、证据度减轻说 |
二、法官自由裁量说 |
三、折衷说 |
第三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功能 |
一、补偿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性功能 |
第二章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历史演进 |
第一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源起 |
一、西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萌芽 |
二、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萌芽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确立和发展 |
一、英美法系着作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确立与发展现状 |
二、大陆法系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确立与发展现状 |
三、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确立与发展现状 |
第三章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理论解析 |
第一节 法哲学分析 |
一、法的正义价值 |
二、法的秩序价值 |
第二节 利益论分析 |
一、利益衡量理论 |
二、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 |
第三节 法经济学分析 |
一、专利制度的经济学解读 |
二、法定赔偿语境下的效益优先 |
第四章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域外考察 |
第一节 着作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美国考察 |
一、补偿兼惩罚功能的法律体系 |
二、美国着作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适用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日本考察 |
一、实体法与程序法共筑的法律体系 |
二、日本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适用 |
第三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韩国考察 |
一、实体法主导的法律体系 |
二、韩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适用 |
第四节 国外法定赔偿的比较与评述 |
一、美国着作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对我国的启示 |
二、日本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对我国的启示 |
三、韩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立法检视 |
第一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 |
一、损害已然存在 |
二、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事实难以确定 |
三、依自由心证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
第二节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立法现状 |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及司法解释的立法现状 |
三、我国《专利法》及司法解释的立法现状 |
第六章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实践 |
第一节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案例样本 |
一、专利侵权案例样本分布 |
二、专利侵权案例样本采集原则 |
三、案例样本中原告索赔情况统计分析 |
第二节 适用法定赔偿的案例样本统计分析 |
一、法定赔偿适用比例统计分析 |
二、法院判赔数额统计分析 |
三、原告提供证据统计分析 |
四、法定赔偿适用案例样本统计分析 |
五、具体判例考量因素统计分析 |
六、法定外酌定案例样本统计分析 |
第三节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在司法适用的不足 |
一、法定赔偿的适用前提泛化 |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缺少限制 |
三、赔偿数额的确定裁判说理不充分 |
四、当事人举证责任缺位 |
五、法定外的酌定数额无法可依 |
六、赔偿数额确定差异大 |
第四节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司法适用面临的困境 |
一、法定赔偿条款规定的上下限幅度过宽 |
二、法定赔偿数额计算标准的缺失 |
三、法定赔偿数额确定应考量因素过于模糊 |
四、法定赔偿数额之上下限的确定性不明 |
第七章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完善对策 |
第一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立法路径选择建议 |
一、《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路径选择 |
二、《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立法路径选择 |
三、《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立法路径选择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规则完善建议 |
一、理性考量法定赔偿的适用前提 |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与行使 |
第三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数额幅度的分类设计 |
一、在庭审中辩论影响因素的权重 |
二、法定赔偿数额幅度的类型设计 |
三、法定赔偿数额幅度的层次安排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全球价值链与全球碳链的一般均衡模型与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际贸易与碳泄漏的研究文献 |
1.2.2 贸易利益与GVC核算框架的研究文献 |
1.2.3 碳排放分解的研究文献 |
1.2.4 贸易政策与气候政策的政策模拟与评估的研究文献 |
1.2.5 文献简要评述 |
1.3 研究内容和及主要创新点 |
1.3.1 研究内容 |
1.3.2 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贸易全球化下全球气候治理的理论分析 |
2.1 贸易全球化下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发展现状 |
2.1.1 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发展历程 |
2.1.2 贸易全球化下全球气候治理机制转型的主要原因 |
2.2 全球气候治理与贸易政策的现实冲突和理论冲突 |
2.2.1 全球气候治理与贸易政策的现实冲突 |
2.2.2 全球气候治理与贸易政策的理论冲突 |
2.3 政策冲击影响全球价值链与全球碳链的机理分析 |
2.3.1 政策冲击影响GVC和 GCC的影响机理分析 |
2.3.2 GVC和 GCC变动不一致的原因分析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全球价值链与全球碳链的演化特征 |
3.1 全球生产网络中的增加值、碳排放以及碳强度指标构建 |
3.1.1 ICIO模型简介 |
3.1.2 供给和需求层面增加值、碳排放以及碳强度指标构建 |
3.1.3 前向和后向联系层面部门增加值、碳排放以及碳强度指标构建 |
3.1.4 数据来源与处理 |
3.2 供给和需求层面全球价值链与全球碳链的演化特征 |
3.3 基于前向和后向联系的全球价值链与全球碳链演化特征 |
3.4 小结 |
第4章 全球价值链与全球碳链变化的分解研究 |
4.1 贡献率分解方法 |
4.1.1 分解方法概述 |
4.1.2 强度贡献率分解的基本框架 |
4.1.3 贡献率分解新方法I |
4.1.4 贡献分解新方法II |
4.1.5 一个实例 |
4.2 供给与需求层面全球碳强度变动的贡献率分解及分析 |
4.2.1 全球碳强度变动的贡献率分解 |
4.2.2 全球碳强度变动的贡献率结果分析 |
4.3 前向与后向联系层面的部门碳强度变动贡献率分解及分析 |
4.3.1 部门碳强度变动的贡献率分解 |
4.3.2 部门碳强度变动的贡献率结果分析 |
4.4 小结 |
第5章 政策冲击下的全球价值链和全球碳链变动的一般均衡模型 |
5.1 关税政策影响贸易额变动的简单模型 |
5.2 贸易限制(创造)效应与贸易转移效应 |
5.2.1 贸易限制效应与贸易转移效应 |
5.2.2 贸易创造效应与贸易转移效应 |
5.3 全球价值链与全球碳链贸易效应的一般均衡模型 |
5.3.1 全球价值链下一国产品总需求的完全分解 |
5.3.2 GVC贸易效应的界定和评估模型 |
5.3.4 GCC贸易效应的界定和评估模型 |
5.4 小结 |
第6章 基于GVC和 GCC一般均衡模型的仿真模拟应用 |
6.1 中美贸易的增加值与碳排放来源和流向的基本情况 |
6.1.1 中美贸易的增加值来源和流向的基本情况 |
6.1.2 中美贸易的碳排放来源和流向的基本情况 |
6.2 中美大规模贸易摩擦对GVC和 GCC影响的一般均衡分析 |
6.2.1 模拟场景设置和数据来源 |
6.2.2 美对中大规模贸易摩擦的GVC和 GCC贸易效应 |
6.2.3 中对美大规模贸易摩擦的GVC和 GCC贸易效应 |
6.2.4 中美大规模贸易摩擦的GVC和 GCC贸易效应 |
6.3 美对华征收碳关税对GVC和 GCC影响的一般均衡分析 |
6.3.1 模拟场景设置和数据来源 |
6.3.2 美对华征收碳关税的GVC和 GCC贸易效应 |
6.4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 攻读学位期间学术成果目录 |
附录 B |
附录B.1 |
B.2.1 贡献分解(横向)和指数分解(纵向) |
B.2.2 时间互换检验的非唯一性 |
B.2.3 循环检验 |
B.2.4 贡献分解新方法I检验 |
B.2.5 贡献分解新方法II检验 |
附录B.2 |
B.2.1 双边出口分解 |
B.2.2 总需求分解 |
四、世界贸易组织确立与发展的基础(要略)(论文参考文献)
- [1]高质量发展视角下中国制造业出口竞争力研究[D]. 黄智. 广西大学, 2021(12)
- [2]中国履行《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名古屋议定书》关键问题研究[D]. 李保平.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3)
- [3]科技创新视角下欧洲专利制度演变规律及其启示[D]. 曹子傲. 中原工学院, 2020(05)
- [4]现代汉语必然类情态副词研究[D]. 韩文羽. 吉林大学, 2020(01)
- [5]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D]. 姚宏敏.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省级旅游志编纂研究[D]. 高宏.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9)
- [7]产业发展视阈下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贸易合作研究[D]. 陆佳琦. 东北财经大学, 2019(06)
- [8]中国贸易自由化对制造业绩效影响的理论与实证研究[D]. 何勇亭.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9]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D]. 谭东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10]全球价值链与全球碳链的一般均衡模型与应用[D]. 毕慧敏. 湖南大学, 2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