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公司监事会的法律性质(论文文献综述)
王庆琦[1](2021)在《西方国家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多样性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已成为各国企业生产运营的发展趋势,同时也是政府维持社会经济平稳运行、扩大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职工在参与管理的过程中不仅实现了自我价值的升华,同时保证了企业在决策方式和决策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西方国家开展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实践较早,在不同历史背景以及文化等因素产生截然不同的参与路径,并且随着各国政府政策上的大力支持以及配套法律的逐步落实下,职工在企业中享有的决策权和监督权显着提升,企业内部的劳资矛盾也得到了有效缓解。本文以西方国家职工参与管理的不同形式为研究对象,通过梳理早期职工参与的实验探索以及西方发达国家各自形成的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多种形式,摸索出现阶段职工参与的三大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二元制”职工参与模式、以瑞典为代表的工会组织下的职工参与模式以及以西班牙蒙特拉贡联合公司为代表的工人合作制经济下的职工参与模式。通过分析不同模式的历史脉络、具体原则以及所面临的挑战,进而总结和对比出三种不同模式下的职工参与的主要经验以及相互之间的差异性,最后为当前我国“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企业治理方面提供可行性对策建议。本文共分为七章。第一章为绪论,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同时回顾了职工参与企业管理这一研究主题的国内外相关文献,最后提出本文的研究方法、创新点以及不足之处。第二章为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理论梳理。本章从一种经济思想史的研究视角切入,论述了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在众多思想源流以及理论研究上的主要观点。具体包括以工人合作工厂理论和劳资关系理论为代表的马克思经济学相关研究、以约翰·穆勒和马歇尔为代表的西方经济学相关研究、以欧文的空想社会主义和蒲鲁东的无政府主义为代表的国外社会主义相关研究、以施韦卡特和达尔为代表的经济民主理论、以及以弗里曼等人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理论,构成了以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为主题的理论框架。第三章为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历史沿革。本章从第一个成功开展的工人合作社——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作为探索起点,研究了早期合作社的基本原则、运作模式以及利润分配问题。根据不同国家的历史背景、文化因素等原因,进而过渡到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模式在不同国家形成的多元化治理方案,譬如以色列基布兹合作社以及德国“共同决定制”等,以及20世纪50年代以来社会主义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模式的探索。通过对二战后期多种治理方案的分类和总结,我们可以得到现阶段职工参与管理的三大模式,从而为后文进行逻辑铺垫。第四章为“二元制”模式的职工参与管理。本章论述了以德国为代表的“二元制”劳动者参与管理模式。笔者发现,德国在企业治理方面建立了独具特色并且运行效果良好的劳动者参与管理制度,从早期建立工人委员会的初步设想到相对成熟的法律框架的建立,最终形成了职工通过企业层面和公司层面共同参与管理的基本原则。从具体功能来看,德国“二元制”劳动者参与模式具有维护功能、协调功能和社会福祉功能。同时笔者关于这一模式在理论上的正确性以及实践中的合理性进行了系统性分析,最后探讨了德国面对后经济危机时代在企业治理方面所作出的调整,充分展示出“二元制”劳动者参与管理模式的生命活力和极强的稳定性。第五章为工会组织主导下的职工参与管理。本章主要分析了以瑞典为代表的工人组织主导下的职工参与管理模式。瑞典作为世界范围内“福利橱窗”的杰出代表,在企业治理方面形成了以工会为主要力量的职工参与模式,而瑞典众多工会的建立离不开社会民主党所推动的有利于工人阶级的劳工政策。在厘清瑞典工会组织下职工参与模式的演进后,本章分析了当下瑞典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最后借鉴海曼关于工会身份的三重定义来推测这一劳动者参与管理模式的发展前景。第六章为工人合作制经济的职工参与管理。本章分析了以西班牙蒙特拉贡联合公司为代表的工人合作制经济下的职工参与管理模式。作为全球最大的工人合作社,蒙特拉贡联合公司从生产资料所有权到重大事项决策,再到收入分配上均体现出了合作社经济的组织原则,尤其在进行合作社重大决策时,全体成员根据“一人一票”的原则来实现表决权和平等权。随后笔者从就业质量、工资差异以及战略选择等方面对蒙特拉贡联合公司进行社会经济绩效分析,进而为蒙特拉贡在国际化扩张背景下存在的主要挑战提供一系列对策建议。第七章为本文的总结和启示。通过对上述三大模式的具体分析,本章总结了西方国家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模式的基本特征、文化共性以及相互之间的差异性,最后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为推进职工更有效地参与企业管理提供可行性对策建议。
黄瑞[2](2021)在《论我国董事无因解任制度完善》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态势之下,公司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大。2019年4月28日,我国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其中第三条规定: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自此,我国董事无因解任制度已经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确立。公司法出台的这一规定存在其优点和弊处。其优势在于:公司是私法自治的体现,公司的灵魂在于股东自治。公司自治和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相吻合。换言之,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具有经营自主性以及依靠股东共同制定章程并且依照章程范围开展一系列的公司活动的自治性,故法院在公司内部自治中不应过多插足,这也是为了保障公司的自治性,避免破坏其独立的法人人格。另一方面,公司法这一规定也存在其弊处。首先,公司法并未对董事无因解任进行明确的法律定性,容易造成司法实务中的困扰。其次,公司法并未明确董事离职补偿法律定性及董事离职合理补偿之限度,这也造成了实践中对股东会解任董事缺乏统一的补偿标准,完全由股东会自由决定赔不赔以及怎么赔的问题。针对董事离职补偿的法律定性在实践中有很多对立观点,究竟是按照劳动法获得劳动者离职补偿还是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置董事赔偿金,还是董事赔偿金和劳动者补偿金都可以主张。为此,本文认为应当建立和完善我国董事罢免相关制度。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首先为分析我国董事无因解任制度的概念和理论基础,这部分对董事无因解任制度的法律定性及我国和域外董事无因解任制度的现状及特点进行简单介绍。其次为对我国实践中发生的董事无因解任案件的一些简单实证分析,同时对相关案件的法院层级及案由等事项进行探讨,分析其中重要的法院裁判观点。再次,本文分析了我国无因解任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例如:股东会任意罢免合法董事损害公司长远利益、缺乏对股东会罢免董事的实体和程序条件、司法权介入股东会决议的限度不明确、董事缺乏必要的权利救济途径等。本文第四章是对现行董事无因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这是本文的重点章节。这部分首先是对完善股东大会罢免董事的相关立法进行建议,如完善公司章程与立法规定冲突的解决方案和建立对董事履职监管的内外评析制度等。其次是建立罢免董事的相关救济制度,如保障被解任董事的赔偿请求权和设立相关监督机构和董事权益投诉机构等。通过与前文指出的问题相对应,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最后本文根据各章的主要观点,总结出本文结论:我国应该完善公司法相关立法,建立董事罢免的相关救济制度。
席茜[3](2021)在《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体系构造》文中研究说明基于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安排,享有经营决策权的主体有股东会、董事会与经理,而这三者间,董事会处于中心地位,因此如果能够确定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范围,股东会与经理的权限范围也得以确立。文章分别对公开公司与封闭公司进行分析,确定二者划分董事会经营决策权范围的不同标准,公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更高,公司主要经营决策权应由经营者即董事会享有,进而对现有权限进行重新配置;而封闭公司两权分离程度低,就董事会享有的经营决策权范围应赋予公司更多自治空间。为此本文在行文时分为如下四个部分:第一章确定经营决策权的概念,并明确董事会在我国公司治理模式中所享有的主要职权为经营决策权,而非执行与监督权,并进一步讨论我国董事会经营决策权在现行法中的具体表现,从而划定了本文的讨论范围。本文对公开公司与封闭公司进行分别讨论,二者的架构思路均是先行确定配置董事会经营决策权限的标准,然后基于此标准对相关经营决策权限进行重新分配,并得出立法建议。本文第二章主要围绕公开公司中配置标准的确立进行讨论,在董事会与股东会间,从公司的本质这个角度切入,确定公司治理的目光应由股东至上转向关注利益相关者,并基于此,结合各国公司发展的经验以及我国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公司治理展开讨论,得出董事会应为公开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我国应由股东会优位主义转向董事会优位主义,由董事会行使公司的主要经营决策权。在董事会与经理间,明确经理在公开公司中的法律定位,回归代理人的本质,加之董事会的群体决策方式优于经理的个人决策方式,经理优位主义难以撼动董事会优位主义。因此,确定董事会经营决策权范围的标准应采董事会优位主义。第三章在前一章基础之上展开进一步讨论,由抽象的董事会优位主义落实到具体的经营决策权分配。在董事会与股东会之间,鉴于我国应确立董事会优位主义,即应将现行股东会过大的权限进行重新分配,股东会仅保留其享有的固有权限,非固有权限在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更宜概括性地划分给董事会行使。在董事会与经理之间,着重讨论经理享有的经理权能否对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形成限制,本文从经理权的对内管理职权与对外代表职能分别展开分析,因其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故其享有的内部管理职权无法形成对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限制,而其对外代表职能又被法定代表人完全吸收,立法也无确立经理权享有对外代表职权的必要,故也无法形成限制。因此在公开公司中,董事会享有的经营决策权范围扩大,同时确定经理无法对其享有的权限形成限制。基于此,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本文建议由现行列举加半概括式转向列举加完全概括式,并在该部分给出立法建议。第四章开始讨论封闭公司中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构造,封闭公司的两大特点是人合性与资合性,基于公司人合性的特征,由此带来的治理需求是增强封闭公司治理的灵活性与自治性,为此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范围可以交由公司自治,但因其资合性特征,在满足灵活性与自治性需求的同时,仍需要保留公司的基本架构,即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仍为必设机构,由此在灵活自治与防止股东欺压等问题之间寻得平衡。
赵旭东[4](2021)在《再思公司经理的法律定位与制度设计》文中研究说明经理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是我国公司法中最模糊和令人困惑的问题。对其学理上的各种不同界定不过是在不同法律关系中对经理所做的观察,反映了经理法律性质的多元属性。我国公司法上的经理是名副其实的公司业务执行机关,而且是主要的业务执行机关。将董事会定性为业务执行机关不过是对既往历史事实的阐述或沿袭和搬用境外公司法理论和立法。任何公司都离不开日常管理,经理机构设置的必要性显而易见,因而关于经理机关设置及其职权的法律规范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经理与法定代表人并无二致,应改革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在坚持其法定性的同时对其唯一性作适度突破,即采取双法定代表人制度、确认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宇慧[5](2021)在《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司治理结构不断优化,理论和实务界对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律问题更加关注。近年来,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本文采用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对样本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董事高管违反受信义务损害公司利益判断标准不清晰及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上述两项问题进行明确,并对其原因加以分析,试图为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问题的解决提出积极完善建议。除绪论外,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现状统计分析。本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规制现状从受信义务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两个角度进行的说明,以对本文所研究问题的相关规范进行全貌了解。第二部分是对实证案例的基础分析,包括选取标准的限定和统计案例初步展示两项。第二章: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案例类型化分析。本章对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主要存在董事高管违反受信义务损害公司利益判断标准不清晰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制度供给不足两类。其中,董事高管违反受信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判断标准中可划分为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和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判断标准,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运行情况又可划分为履行前置程序进入诉讼、豁免前置程序和股东起诉因前置程序履行被驳回三类。第三章: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既存问题及原因分析。对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既存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以类型划分为基础,在本章中将分别针对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判断标准、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三项,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分别探究其在运行中的既存问题,在结合域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尝试对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探讨。第四章: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制建议。在对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释明和对问题存在原因加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更为具体的完善建议。在完善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方面,以确立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原则为出发点,进而明确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主客观判断标准,提出引入商业判断规则的制度构思;完善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判断标准方面,在重述忠实义务基础关系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判断标准的制度供给,强调应加快构建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体系。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豁免方面,在平衡自由与秩序价值的基础上,提出明确股东诉讼请求回复制度和强化监事会监督作用的具体建议。
裴任[6](2021)在《论公司治理中高管的权责配置》文中研究表明公司高管的权责配置,是指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职权和责任的分配。职权是一种对不同主体的义务和权力的混合体,责任采用广义概念,包含义务以及违反义务后将承担的狭义责任。现实中,我国的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出现了法定职权主体与实践职权主体脱节、责任主体错配、权责配置内容失衡、履职保障制度缺失或者不完善导致高级管理人员独立性不足的四个问题。出现第一个问题的原因是法定职权配置忽视职权主体掌握的信息量和信息处理能力,出现第二个问题的原因是法定职权配置与实践脱节以及职权配置规范强制性的共同影响,出现第三个问题的原因是法律供给垄断性以及立法机关对法律供求均衡状态的错误认识,出现第四个问题的原因是现行法未对我国股权高度集中的环境予以重视。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为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建立系统的理论范式,包括目标、原则、规范的强制性和任意性。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的基本目标有三,第一是解决传统的委托-代理问题,第二是防止大股东间接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第三是使公司适应外部治理的要求。而为了实现上述三个目标,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的基本原则有四,第一是现实主义原则,公司法的权责配置规范,应当在公司内部权责分配的普遍现实状况的基础上,根据公司治理目标进行一定的法律调整,而不能脱离现实直接进行制度设计;第二是信息能力原则,决策权应分配给掌握相适应的信息量并具有相适应的信息处理能力的主体;第三是权责均衡原则,高级管理人员的权责分配应当均衡且对称;第四是独立性原则,在股权高度集中的背景下,对于大股东操纵或者绕开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违法行为的企图,应当通过履职保障制度等手段,确保高级管理人员相对于大股东有一定的独立性,能够对抗大股东的违法意志。原则的冲突处理规则是,当现实主义原则和其他三个原则冲突时,其他三个原则优于现实主义原则,当独立性原则和信息能力原则或者权责均衡原则冲突时,独立性原则优于这两个原则,信息能力原则和权责均衡原则没有交点,不会出现冲突。我国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分配规则应当设置为强制性规范,非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分配规范可以是任意性规范,但是在触及公司独立意思、全体股东重大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保护这三项底线时,其职权分配规范也必须是强制性规范。责任配置规范,无论公司类型,都应当是强制性规范。在理论范式的指导下,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的制度设计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下沉职权的法定化以及责任配置,也即将战略决策方案拟订权、战略决策方案执行权、战术决策方案审批权三种从董事会下沉到经理的职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为经理的职权,并建立经理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授权的制度以及授权责任机制;第二是高级管理人员缺失职权的补充,主要是根据学界研究成果,补充财务负责人的职权;第三是建立和完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保障制度,在我国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大股东易于操纵或者绕开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保障制度就具有了必要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基于股权比例优势控制董事会秘书之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身是正当的,仅在利用此种控制从事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才需要保证高级管理人员独立性。对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参与的决策,应当要求其向董事会秘书报备,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全体中小股东选任和解聘,并实行任期制。控股股东虽然同样需要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报备信息,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发现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违法行为并如实向监管机关报告的情况下,聘用和解聘该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才转由全体中小股东行使。
张建东[7](2020)在《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是公司法当中具有根本性意义的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的目的确定与路径选择,而且还会影响到公众公司法律规范结构、公司各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董事信义义务构成等具体制度设计,甚至触及公司独立法律人格这一现代公司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石。因此,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成为各国公司法立法与学理必须面对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以美国为代表的域外公司法制发达国家,自从伯利与米恩斯于1932年洞见公众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以来,即聚焦于公司权力如何适当且有效率地在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分配,并由此引发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两大理念的长期论争,至今仍未平息。我国新一轮公司法改革已经启动,公众公司权力分配模式的改革亦是其核心内容,并承载着促进我国公司治理水平整体提高的功能使命。本文以我国公众公司为研究对象,以公司独立人格和独立利益的维护为研究的起点和归宿,立基于我国本土的公司法理与实践,借鉴域外相关理论成果与立法经验,对于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模式的应然选择开展系统性研究。在对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法律地位予以重新界定的基础之上,综合考量各项影响因素,厘定我国应当选择的分配理念与分配原理,最终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指导之下,提出我国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法律制度重构的具体方案。本文研究内容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五部分具体展开:一、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中国问题公司机关的法律地位直接决定着其所拥有的权力内容,对此,我国现行《公司法》未曾区分公众公司与私人公司,而是采取一体规制的方法,将股东大会界定为公司的“权力机关”,而董事会须“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在此基础之上,赋予了股东大会过于庞大的权力,而使董事会沦为其办事机构。由此导致在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的现实境况下,公司独立法律人格难以彰显,以及董事会独立性被严重弱化等弊端。为破除上述立法缺陷,我国学界提出控股股东中心主义、经理层中心主义以及董事会中心主义等多种改革方案,但均未臻完善,故仍有予以重新深入思考探究的必要。二、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争鸣关于公司内部权力的分配,揆诸全球公司法学理论,始终存在着相互对立的两大的理念——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这两大理念在公司治理的目的与路径方面,持有迥然不同的立场。前者认为,公司治理的目的应当是为了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故在公司权力分配方面,应当将公司事务的最终决定权力保留给股东。而后者则认为,公司治理的目的应当是实现所有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应当赋予董事会对于公司经营决策的绝对权力,以使其发挥公司内外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中枢功能。理念的纷争无疑会对公司权力分配法律制度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故有必要从基本立场与法理基础等方面深入探究这两大理念,并剖析其对公司权力分配所可能产生的现实影响,以期为公司权力分配合理化方案的构建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三、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域外实践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当今世界各国的公司法正在整体上发生着形式上或实质上的融合、趋同乃至一体化的深刻趋势性变化。(1)其中,公司法制发达国家关于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制度,历经上百年的发展演进,积累了丰富、成熟的经验。虽受各国具体国情的影响,公司内外部权力分配的具体法律规则难以完全统一,但各国公司法制发展进程中早已达成高度共识的立法例,值得我国公司法改革工作期间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国情予以适当借鉴。因此,基于对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日本、韩国以及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代表性国家相关立法的全面考察并总结其共识性立法经验,能够为我国未来公司法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镜鉴。经对比分析,域外两大法系的公司法发展均表现出股东大会权力逐渐弱化与董事会权力逐渐增强的特征,即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是现代公众公司相关立法的发展趋势,我国公司法应当依此作出相应调整。四、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总体思路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受到公司独立法律人格、公司股权结构、经营效率、利益冲突以及公司社会责任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因此,在对相关制度重构进行理念选择和方案设计时,应当予以全面考量,不宜所有偏颇。我国立法与学理对于公司法人本质实在说的一致认同、公众公司股权结构依然高度集中以及公司社会责任愈加受到重视等现实条件,共同决定了董事会中心主义应为我国重构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制度更为适当的理念。未来公司立法权力分配的法律标准以及法律效力,也应以此为出发点展开并变革。五、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具体方案在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之后,公众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严格分离,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体系也应当随之进行重构。股东大会的权力应当采取具体列举式的界定方法。具体而言,应将其权力严格限定于选择管理者和监督者并同时确定他们薪酬方案的人事任免权,以及对于公司章程修改、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变更终止等结构性重大变更事项的决定权。与此同时,董事会的权力则应当采取概括式的界定方法,即除法律明确规定属于股东大会权力之外的其它公司经营决策权均归属于董事会独立行使。概言之,股东大会的法定权力即是董事会权力的“负面清单”,对董事会的法定权利公司立法不适宜进行具体列举,以适应经济全球化下错综复杂、瞬息万变的商业实践需要。
蒋芳伟[8](2020)在《扩“权”还是缩“权” ——股东知情权之检查人制度的重述与反思》文中指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其他权利有效行使的前提,从维护股东权益的立场,扩大股东知情权是改善信息不对称、提升股东监督能力的必然之道,但守护公司秘密又要求着股东知情权不能无限扩张,应施以有限度的缩权。为此,在知情权制度建设不完善、知情权争讼矛盾明显的背景下,股东知情权检查人制度成为了解决问题的突破口。我国公司法尚未规定检查人制度,但该制度已在英国、日本等国成熟地运行,无论从完善公司治理或是拓展股东知情权等方面,均具有独特价值。时值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我国着眼于时代需求启动第六次公司法修改研究工作。1新公司法的使命在于促进公司可持续增长,其中公司监管又应当以完善公司治理为抓手。2因此本文以维护股东知情权建设为前提,从比较法角度分析检查人制度的发展和优势,争取从理论的周延和制度的设计两方面,取得一定的突破。本文第一章主要介绍了股东知情权的权利结构以及所存在的问题。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各项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根据行使方式不同知情权又细分为查阅权、质询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等。目前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查阅权、质询权等知情权,但存在原始会计账簿能否查阅的争议、质询权救济途径缺乏等问题,虽然司法解释允许股东委托专业人员代理查阅,但仍旧存在诸多不足,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有待加强。本文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同属股东知情权的检查人制度的起源,并分析了该制度属性和所具有的价值。检查人制度伴随着公司法演变而发展,检查人制度是通过专业且中立的检查人针对目标公司进行“穿透式”检查,通常可经股东申请而启动,具备股东知情权的属性。建立检查人制度,能够丰富股东知情权利体系,解决当前股东知情权存在的问题,发挥独特的价值作用。本文第三章主要介绍了域外不同地区公司法上股东检查人制度的立法构建,并分析不同法系背景下的立法差异和制度特色。股东检查人制度通说起源于英国,但已被诸多地区公司法所吸纳,并形成大陆法系司法选任和普通法系行政选任这两种模式。虽在立法体例和细化程序上有所区别,实务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但其制度价值呈现趋同性,即借助外部力量的监督,维护股东知情权益,加强公司的外部监督。本文第四章主要探讨了我国构建股东知情权检查人制度的可行性,以及制度构建过程中所要注意的地方。构建股东检查人制度,应采用以法院为中心的大陆法系模式,通过司法介入公司治理,加强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制度建设上应着重注意启动检查人制度条件、检查人选任方式、检查人的检查范围、检查报告的呈递、检查费用的负担以及法院对于检查报告的审查等方面。此外还应当避免照搬域外制度,注重和我国原有法律体系的有序衔接。
蓝澜[9](2020)在《论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案件频发,造成投资者财产损失,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究其原因在于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不足。各国为强化会计监督,依据其公司治理模式提出不同解决方案。尽管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的会计监督权,但在实践过程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文章立足于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运用定性法分析造成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困境的原因,并用定量的回归分析法来验证上述成因分析的准确性。以分权制衡这一原则为理论依据,构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基于此提出完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具体措施。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存在缺陷的具体原因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我国重外部监管而轻内部监督。由于司法难以干预上市公司内部管理性事务,导致公司内部各机构的分权较为混乱,故司法实践所强调的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与证监会国家监督无法从根源上防止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案件的发生。其二,各机构会计监督职权分权不明。立法对于会计监督的部分概念在法律和会计意义上存在争议,致使会计监督职权难以明确,各机构因会计监督职权范围界定不明而导致行使效率低下。其三,无有效的机制平衡会计监督职权冲突。相关理论对于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存在争议,《公司法》在法律条款中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而实践中因董事会与监事会存在冲突导致会计监督职权难以发挥。通过回归分析,对比存在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和对照组即未发生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成因验证。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制度缺陷的根源在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之间的权力未能实现合理分配与制衡。分权制衡原则与内部会计监督具有契合性,且分权制衡原则对内部会计监督的实现起到促进作用。基于分权制衡原则构建了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故可从三方面实现对分权制衡原则的具体适用:即通过董事会实现有效内部分权和界定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权力来实现内部会计监督的分权;通过引入“人员混合”与“利害关系人”制度来实现内部会计监督的制衡;以及通过避免董事会“监而不事”与谨防独立董事沦为“花瓶董事”来保持分权制衡的有效性。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基于分权与制衡原则加以完善:其一,通过明确股东义务性规范和规范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条件来明晰内部会计监督各机构的权力边界;其二,通过扩大监事会规模和平衡各机构会计监督权力来实现内部会计监督交互制约机制;其三,通过建立独立董事代理公司与增强监事会监督的专业性来实现强化内部会计监督机构。
刘米娜[10](2020)在《我国公司归入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公司归入权是法律赋予公司的一项特别救济权,它是在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忠实义务从事法律禁止的几种行为获得利益时,公司有权将其获得的利益收归所有的一项法定权利。该项权利一方面保障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阻却了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对于平衡公司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有关公司归入权的规定是从英美法系当中移植过来的,在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当中都有所体现,但是上述规定过于粗略和简单,同时法条之间还存在着不协调、不统一的现象,并且现行《公司法》对于归入权的性质、行使主体、行使对象、行使程序、行使期间以及归入权和损害赔偿权之间的关系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归入权在司法适用过程当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现有的理论研究大多集中于《证券法》规定的短线交易归入权,仅少部分学者对《公司法》上的公司归入权进行了纯理论研究,但是极少有学者将上述两部法律结合起来通过司法实证的方法进行研究论证,而检验一项法律制度的设计是否成功莫过于通过观察它在司法实践当中的应用状况来判断其是否合理、规范。为此,笔者从理论和司法实证研究相结合的角度出发,对我国公司归入权的规定进行一个系统的梳理和分析,以期对该规定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新的思路。本文首先运用法律解释学的方法从理论上界定公司归入权的概念、明确其性质为一项新的法定之债,探究其理论依据为董事对公司所负的忠实义务,然后运用比较分析法对域外成熟的公司归入权的规定和我国现有的归入权的规定进行对比,发现我国公司归入权有关规定的一些漏洞,再运用司法实证研究方法对公司归入权的相关案例进行梳理,总结出这类案件的共性特征,再对其进行类型化分析,最后基于对域外成熟的法律规定的参考和司法案例的分析结论,提出对现有法律规定的完善建议:第一,《公司法》应明确规定董事会、监事会和一定条件下的股东为公司归入权的行使主体;第二,扩大归入权的行使对象,将监事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利害关系人规定为归入权的行使对象;第三,完善归入权行使对象的豁免程序:规定信息披露制度,厘清审批豁免事项的决议机构,取消章程的概括性批准程序;第四,在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引进团体诉讼制度;第五,在归入权和损害赔偿权竞合时采用瑞士模式即重叠模式。
二、论公司监事会的法律性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公司监事会的法律性质(论文提纲范文)
(1)西方国家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多样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内涵与依据 |
1.2.2 职工参与的实现形式与法律界定 |
1.2.3 职工参与在民主管理层面的外延 |
1.2.4 职工参与的影响因素与定量分析 |
1.2.5 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理论梳理 |
2.1 马克思经济学理论 |
2.1.1 工人合作工厂理论 |
2.1.2 劳资关系理论 |
2.2 西方经济学相关研究 |
2.2.1 约翰·穆勒对合作制经济的研究 |
2.2.2 马歇尔关于合作社的分析 |
2.3 国外社会主义的相关研究 |
2.3.1 空想社会主义 |
2.3.2 无政府主义 |
2.3.3 东欧新马克思主义理论 |
2.3.4 霍尔瓦特工人管理型企业理论 |
2.3.5 西方左翼学者的理论探索 |
2.4 经济民主理论 |
2.4.1 施韦卡特经济民主理论 |
2.4.2 达尔经济民主理论 |
2.5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5.1 爱德华·弗里曼 |
2.5.2 玛格丽特·布莱尔 |
2.5.3 罗纳德·米切尔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历史沿革 |
3.1 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最初实验 |
3.2 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对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探索 |
3.2.1 瑞典共享型劳资协调机制 |
3.2.2 以色列基布兹合作制经济 |
3.2.3 西班牙蒙特拉贡工人合作制经济 |
3.2.4 日本三支柱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
3.2.5 德国“共同决定制” |
3.3 20 世纪50 年代以来社会主义国家对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探索 |
3.3.1 南斯拉夫工人自治经济 |
3.3.2 新中国“鞍钢宪法” |
3.4 西方国家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主要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二元制”模式的职工参与管理 |
4.1 职工参与管理的发展脉络 |
4.1.1 起步阶段:未形成有效的法律规定 |
4.1.2 发展阶段:“二元制”模式的生成 |
4.1.3 巩固阶段:法律框架的搭建 |
4.2 职工参与管理制度的组织结构 |
4.2.1 企业职工委员会 |
4.2.2 监事会与董事会 |
4.3 职工参与管理模式的功能与挑战 |
4.3.1 职工参与管理的三大功能 |
4.3.2 职工参与管理制度的学理辩论 |
4.3.3 职工参与管理制度的实践困境 |
4.4 “二元制”参与模式的进一步调整:后经济危机的再平衡 |
4.4.1 《最低工资法》的调整 |
4.4.2 企业职工委员会与工会的合作 |
4.4.3 外包业务及外资机构的策略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工会组织主导下的职工参与管理 |
5.1 瑞典工会主导下职工参与模式的演进 |
5.1.1 历史起点:社会民主主义 |
5.1.2 劳资双方力量的短暂平衡 |
5.1.3 职工参与地位的确立 |
5.1.4 新自由主义雇主势力的崛起 |
5.1.5 政府协调下劳资力量的新发展 |
5.2 瑞典工会主导下职工参与模式的基本构成 |
5.2.1 企业职工委员会 |
5.2.2 董事会级别代表 |
5.3 瑞典工会主导下职工参与模式的挑战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工人合作制经济的职工参与管理 |
6.1 蒙特拉贡联合公司的发展进程 |
6.2 社员广泛参与:职工参与管理的内在逻辑 |
6.3 蒙特拉贡工人合作制经济的社会经济绩效 |
6.3.1 就业质量与规模的提升 |
6.3.2 工资差异与X效率 |
6.3.3 “多本地化”国际战略选择 |
6.4 国际化扩张下蒙特拉贡工人合作社的挑战与对策 |
6.4.1 主要挑战 |
6.4.2 解决对策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总结与启示 |
7.1 西方国家职工参与管理的主要经验 |
7.2 西方国家职工参与管理的差异性比较 |
7.3 推进我国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对策建议 |
7.3.1 健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 |
7.3.2 完善企业董事制、监事制 |
7.3.3 增强工会组织职能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论我国董事无因解任制度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一、我国董事无因解任的概念和法理分析 |
(一)董事无因解任制度的概念 |
(二)董事无因解任的理论基础 |
1.董事无因解任制度的法律定性 |
2.股东会罢免董事的法理分析 |
(三)我国和域外董事无因解任制度的现状及特点 |
1.我国关于董事无因解任的现行规定及特点 |
2.域外董事解任制度的现状和特点 |
二、人民法院对于董事无因解任制度的视角分析 |
(一)董事无因解任制度实践相关实证分析 |
1.相关案件类型和案由分布情况 |
2.法院层级分布及地域分布情况 |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整理 |
1.股东会罢免董事的正当性 |
2.公司和董事之间属于委任关系 |
3.公司应考虑相关因素,合理确定补偿数额 |
三、我国董事无因解任制度现存缺陷 |
(一)我国董事无因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
1.缺乏对股东会罢免董事的实体和程序条件 |
2.公司章程与公司法效力存在对立 |
3.司法权介入股东会决议的限度不明确 |
4.董事的权利和义务难以匹配 |
(二)董事无因解任补偿法律性质及补偿限度尚不明确 |
1.实践中存在董事无因解任补偿乱象 |
2.董事无因解任补偿的法律规定模糊不清 |
四、对现行董事无因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股东大会罢免董事的相关立法 |
1.完善股东会罢免董事的实体和程序条件 |
2.完善公司章程与立法规定冲突的解决方案 |
(二)建立罢免董事的相关救济制度 |
1.保障被解任董事的赔偿请求权 |
2.公司应考虑相关因素,合理确定董事补偿数额 |
3.构建董事利益保护制度 |
4.设立相关监督机构和董事权益投诉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体系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制度演进 |
一、经营决策权的概念厘定 |
二、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职能定位及立法表述 |
(一)不同治理模式中董事会的职能定位 |
(二)我国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制度设置 |
三、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纵向演进 |
(一)从公司历史发展看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演进 |
(二)我国公司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制度演进 |
第二章 公开公司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理论范式 |
一、公开公司治理的基础法理 |
(一)公司契约论——代理理论 |
(二)不完全契约论——产权理论 |
(三)团体生产论——利益相关者理论 |
二、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分权:确立董事会优位主义 |
(一)董事会优位主义与股东会优位主义的概念厘定 |
(二)由股东会优位主义到董事会优位主义的公司治理发展趋势 |
(三)我国应确立公开公司的董事会优位主义 |
三、董事会与经理的分权:来自经理优位主义的挑战 |
(一)经理的法律地位 |
(二)经理的事实地位:权力异化的现象及原因探析 |
(三)经营决策权配置:董事会之于经理的制度优势 |
第三章 公开公司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法律构造 |
一、确立上限:董事会与股东会经营决策权的重构 |
(一)重构思路 |
(二)股东会固有权力的初步判断 |
(三)具体职权的讨论 |
(四)小结 |
二、确定下限:经理权限对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分享 |
(一)经理权限中对内管理职权对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限制作用 |
(二)经理权限中对外代表职权对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限制作用 |
三、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立法表述 |
(一)立法模式总结 |
(二)立法模式选择 |
(三)立法条款设计建议 |
第四章 封闭公司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特殊性 |
一、封闭公司经营决策权的配置 |
(一)封闭公司的治理 |
(二)经营决策权的配置考量因素 |
二、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立法设计 |
(一)增强灵活性与自治性 |
(二)回应资合性的要求 |
(三)立法条款设计建议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再思公司经理的法律定位与制度设计(论文提纲范文)
一、经理性质:高级雇员、业务执行机关、抑或代理人? |
二、基本定位:经理是否为公司业务执行机关? |
(一)商法和公司法上的“业务” |
(二)“业务执行”与“业务决策” |
(三)作为公司业务执行机关的经理 |
(四)公司业务执行机关的境外演变与中国实践 |
三、经理设置:法定机构还是任意机构? |
四、对外行为:是公司代理人还是法定代表人? |
(一)法定代表人与代理人之区分 |
(二)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之特色与缺陷 |
(三)中外公司代表人制度之比较、借鉴与选择 |
(四)“聘任”“职务代理”与经理法定代表人之地位 |
(5)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关于受信义务的理论研究 |
(二)关于自我交易的理论研究 |
(三)关于篡夺公司机会的理论研究 |
(四)关于竞业禁止的理论研究 |
(五)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理论研究 |
三、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比较分析法 |
(三)实证分析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立法和司法现状问题概述 |
一、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立法规制现状 |
(一)关于董事高管承担受信义务的立法规制现状 |
1.公司利益 |
2.董事高管 |
3.受信义务 |
(二)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立法规制现状 |
二、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司法案例统计 |
(一)样本选取的基本要求 |
(二)样本的初步统计 |
三、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案例实证及类型化分析 |
一、董事高管违反受信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判断标准 |
(一)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
1.单纯客观标准 |
2.主客观相结合 |
(二)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判断标准 |
1.违法自我交易 |
2.篡夺公司机会 |
3.违反竞业禁止 |
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运行情况 |
(一)履行前置程序进入诉讼 |
(二)豁免前置程序 |
(三)股东起诉因前置程序履行被驳回 |
三、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董事高管违反受信义务判断标准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1.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既存问题 |
2.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二)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判断标准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1.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判断标准的既存问题 |
2.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判断标准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既存问题 |
1.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形式化 |
2.监事会执行力不足 |
(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1.书面请求与回复制度供给不足 |
2.监事会独立性差 |
三、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制建议 |
一、完善董事高管违反受信义务判断标准的建议 |
(一)完善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建议 |
1.确立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原则 |
2.细化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主客观标准立法规范 |
3.商业判断规则的引入 |
(二)完善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判断标准的建议 |
1.重述忠实义务基础关系 |
2.强化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判断标准制度供给 |
3.构建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体系 |
二、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具体建议 |
(一)平衡自由与秩序价值 |
(二)明确股东诉讼请求回复制度 |
(三)强化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
三、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公司治理中高管的权责配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基本逻辑 |
三、研究意义 |
(一)助力解决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 |
(二)防止高级管理人员最大化自身利益,保护全体股东权益 |
(三)改善公司外部治理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现行法中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的问题梳理 |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的定义 |
二、实践中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的实践状况 |
(一)董事会部分法定职权实际下沉至高级管理人员 |
(二)现实中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权责不均衡 |
(三)履职保障制度缺失或实践效果不佳 |
三、现行法中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的问题总结 |
(一)法定职权主体与实践职权主体脱节 |
(二)责任主体错配 |
(三)权责配置内容失衡 |
(四)履职保障制度缺失或不完善 |
四、小结 |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问题的原因探究 |
一、法定职权配置忽视职权主体掌握的信息量和信息处理能力 |
二、职权配置脱节与权责配置规范强制性的共同影响 |
三、法律供给垄断性及对法律供求均衡状态的错误认识 |
四、现行法未对我国股权高度集中的环境予以重视 |
五、小结 |
第三章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的理论范式 |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的基本目标 |
二、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的基本原则 |
(一)权责配置基本原则的设计 |
(二)权责配置基本原则的冲突处理规则 |
三、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规范的强制性和任意性 |
四、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公司法中高级管理人员权责的科学配置与优化设计 |
一、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的基本方略 |
二、下沉职权的法定化以及责任配置 |
(一)战略决策方案拟订权及战略决策方案执行权 |
(二)战术决策方案审批权 |
(三)经理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授权机制 |
三、高级管理人员缺失职权的补充 |
四、建立和完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保障制度 |
五、具体法律条文设计 |
六、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7)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中国问题 |
第一节 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立法现状 |
一、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
(一)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 |
(二)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构造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构造 |
(二)董事会的权力构造 |
(三)剩余权力的归属 |
第二节 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 |
一、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现存问题 |
(一)未能区分公众公司与私人公司 |
(二)股东大会权力过于庞大 |
(三)董事会独立性的严重弱化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现有解决方案 |
(一)控股股东中心主义模式 |
(二)经理中心主义模式 |
(三)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 |
三、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重思 |
第二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争鸣 |
第一节 公司权力分配的股东中心主义理念 |
一、基本立场 |
二、法理基础 |
(一)所有权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公司合同理论 |
(四)公司宪制理论 |
三、股东中心主义理念的最新修正 |
第二节 公司权力分配的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 |
一、基本立场 |
二、法理基础 |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
(二)团队生产理论 |
(三)社群理论 |
(四)实体最大化及可持续性理论 |
第三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域外实践 |
第一节 大陆法系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德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二、法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三、日本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四、韩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第二节 英美法系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英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二、美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三、澳大利亚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四、加拿大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第三节 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之总结 |
一、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存异 |
(一)二元制与三元制 |
(二)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 |
二、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趋同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逐渐缩小且以法律明定范围为限 |
(二)董事会的权力逐渐扩大且为概括性规定 |
第四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总体思路 |
第一节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考量因素 |
一、公司人格 |
二、股权结构 |
三、经营效率 |
四、利益冲突 |
五、社会责任 |
第二节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选择 |
一、我国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现实依据 |
(一)公司法人本质实在说的确立 |
(二)公众公司股权结构仍然高度集中 |
(三)公司社会责任愈加受到重视 |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下公司权力分配原理 |
(一)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标准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效力 |
第五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具体方案 |
第一节 公众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力配置 |
一、人事任免权 |
(一)董事提名权 |
(二)董事选举权 |
(三)董事解任权 |
(四)薪酬决定权 |
二、公司重大变更决定权 |
(一)章程修改批准权 |
(二)重大资产重组批准权 |
(三)公司终止决定权 |
第二节 公众公司董事会的权力配置 |
一、公司资本结构决定权 |
二、利润分配决定权 |
三、利益冲突交易审批权 |
四、敌意收购防御策略决定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扩“权”还是缩“权” ——股东知情权之检查人制度的重述与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四、文献综述 |
五、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股东知情权之制度结构与固有矛盾 |
第一节 股东知情权制度安排 |
一、股东知情权的基础法源 |
二、股东知情权的权利结构 |
三、我国股东知情权的“法定动作” |
第二节 我国股东知情权制度的焦点与争议 |
一、股东查阅范围和主体存在争议 |
二、查阅权诉讼前置程序瑕疵的问题 |
三、股东知情权保护力度不足 |
第三节 强化股东知情权保护的努力与不足 |
一、查阅辅助人的设置 |
二、查阅辅助人的功能局限 |
第二章 股东知情权制度的提升选择:检查人制度的引入 |
第一节 国外股东知情权检查人制度的由来 |
一、检查人制度的由来与发展 |
二、检查人制度的定义与价值 |
三、理论界对于引入检查人制度的讨论 |
第二节 股东知情权检查人制度的法律界定 |
一、检查人的选任:自益权还是共益权的行使? |
二、检查人的权利:监督权还是知情权的性质? |
三、检查人的职能:与查阅辅助人、公司监事会职能的区别? |
第三节 股东知情权检查人制度的填补作用 |
一、丰富股东知情权利束 |
二、有效维护弱势股东权益 |
三、优化营商环境重要环节 |
四、弥补内部监督机制不足 |
第三章 股东知情权检查人制度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普通法系的传统 |
一、英国国务大臣选任检查人模式 |
二、香港财政司长委任审查员模式 |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做法 |
一、日本会社法股东检查人声请选派制度 |
二、韩国公司法检查人选任制度 |
三、台湾地区公司法声请选派检查人制度 |
第三节 不同法系检查人选任制度之比较 |
一、呈现法系特色的检查人选任模式 |
二、检查人选任制度与股东知情权的关系 |
三、趋同的制度理念与现实问题并存 |
第四章 我国股东知情权检查人制度的引入设计 |
第一节 检查人制度引入之必要性 |
一、审理周期过于冗长 |
二、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需求 |
三、解决知情权核心矛盾的需要 |
第二节 检查人制度引入之可行性 |
一、检查人制度理论日渐厚实 |
二、检查人适格人才资源充足 |
三、检查人制度与诉讼分流改革相契合 |
第三节 我国股东检查人制度的具体构建 |
一、检查人请求权的股东条件 |
二、检查人请求权的适用情形 |
三、法院裁定选派前的问询制度 |
四、检查人的职业要求与选任 |
五、检查人的检查范围 |
六、检查人的权限范畴 |
七、检查人的变更与侵权救济 |
八、法院评估检查报告 |
九、检查人报酬的支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现状及问题 |
(一)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的司法裁判及问题 |
1.司法裁判涉及大量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案件 |
2.现实问题: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缺乏制约机制 |
(二)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
1.我国平行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
2.缺陷:我国会计监督机构权力规定过于原则化 |
(三)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的理论研究及评述 |
1.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权力分权研究 |
2.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权力制衡研究 |
3.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独立性研究 |
4.总评:缺乏理论依据导致研究未能体系化 |
(四)本文问题及研究方法 |
1.本文问题: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存在缺陷 |
2.研究方法 |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缺陷成因分析 |
(一)重外部监管轻内部监督 |
1.司法难以干预上市公司内部管理性事务 |
2.外部监管无法从根源上防止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案件发生 |
(二)会计监督机构分权不明 |
1.立法的部分概念在法律和会计意义中存在争议 |
2.各监督机构因职权范围界定不明致行使效率低下 |
(三)缺乏有效规则平衡职权冲突 |
1.理论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存在争议 |
2.董事会与监事会难以发挥会计监督职权 |
(四)对上述成因的回归分析验证 |
1.内部会计监督影响因素的变量选取与基本假设 |
2.内部会计监督样本选取与模型建立 |
3.影响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机构因素的回归分析 |
4.量化分析成因的结果验证 |
三、以分权制衡作为构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以分权制衡为理论依据 |
1.分权制衡原则的历史演进及内涵 |
2.分权制衡理论与内部会计监督的契合性 |
3.分权制衡对内部会计监督实现的促进作用 |
(二)内部会计监督分权的实现 |
1.董事会应实现有效的内部分权 |
2.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权力界定应明确 |
(三)内部会计监督制衡的建立 |
(四)内部会计监督分权制衡的保持 |
1.避免监事会“监而不事” |
2.谨防独立董事沦为“花瓶董事” |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的建议 |
(一)明晰内部会计监督各机构权力边界 |
1.明确股东义务性规范 |
2.规范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标准 |
(二)确立内部会计监督交互制约机制 |
1.扩大监事会规模 |
2.平衡各机构会计监督权 |
(三)强化内部会计监督机构独立性 |
1.建立独立董事代理公司 |
2.增强监事会监督的专业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10)我国公司归入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公司归入权概述 |
(一)公司归入权的概念 |
(二)公司归入权的性质 |
(三)公司归入权的理论依据 |
(四)我国公司归入权的解释论分析 |
二、我国公司归入权的司法实证分析 |
(一)公司归入权司法实践概况 |
(二)公司归入权适用案件类型分析 |
(三)公司归入权在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公司归入权的立法完善 |
(一)明确公司归入权的行使主体 |
(二)扩大公司归入权的行使对象范围 |
(三)完善公司归入权行使对象的豁免程序 |
(四)在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引进团体诉讼制度 |
(五)解决公司归入权和损害赔偿权竞合的问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四、论公司监事会的法律性质(论文参考文献)
- [1]西方国家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多样性问题研究[D]. 王庆琦. 吉林大学, 2021(01)
- [2]论我国董事无因解任制度完善[D]. 黄瑞.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3]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体系构造[D]. 席茜.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4]再思公司经理的法律定位与制度设计[J]. 赵旭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1(03)
- [5]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法律问题研究[D]. 王宇慧. 兰州大学, 2021(02)
- [6]论公司治理中高管的权责配置[D]. 裴任.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7]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研究[D]. 张建东. 吉林大学, 2020(03)
- [8]扩“权”还是缩“权” ——股东知情权之检查人制度的重述与反思[D]. 蒋芳伟.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论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完善[D]. 蓝澜. 浙江师范大学, 2020(02)
- [10]我国公司归入权法律问题研究[D]. 刘米娜. 吉林大学, 2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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