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第一个合作社──北京大学消费公社(论文文献综述)
李全平[1](2020)在《集体化时代山西的医疗场域与乡村社会》文中研究指明医疗社会史是史学界的一个新型领域和分支学科,国内外已有不少成果。本研究主要关注的是我国集体化时代的农村医疗卫生。目前医疗社会史对这一时期的医疗卫生给予的关注不够。事实上,集体化时代的医疗史既承续着几千年中国传统医疗史的积淀以及近代中国医疗多元型变的复杂头绪,又是新中国大规模开启医疗卫生整体改造工程的奠基段落,亦与当代健康中国建设的现实状况紧密相连。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深入乡村社会内部从医疗卫生的方方面面实施了一系列变革,不仅迅速建立了县、乡、村三级卫生保健网和独具特色的集体保健医疗制度,同时有力地发动了遍布城乡的爱国卫生运动,使得乡村卫生面貌有了较大改观,民众整体健康水平大幅跃升。那么,医疗史应该对这一社会历史现象作出自己的阐释和理解。山西地区在整个集体化进程中有着重要的历史地位和影响,熔铸了鲜明的时代表征。集体化时期的山西不仅有西沟和大寨这样的模范村,而且在医疗卫生方面也不乏全国典型。1955年成立的高平县“米山乡联合保健站”,以全国第一个农村卫生保健站的记录,成为我国农村集体保健医疗制度的发祥地;稷山县董家庄乡太阳村是集体化时代爱国卫生运动闻名全国的红旗单位。由于这两个地方的医疗卫生经验当时在山西和全国多个地区推广,因而其医疗史价值和历史经验颇值得挖掘。山西集体化时代医疗史的这种独特性又同山西在近代中国的独特历程紧密相连。本文选取山西在集体化时代医疗卫生方面的历史实践,尝试以医疗社会史的视野开展区域性专题研究,努力通过区域认识整体,通过医疗观察集体化时代的中国乡村社会。为克服当前大量相关研究成果惯于将集体化时代的医疗框定在卫生系统和制度史范畴内,以及由宏大叙事治史路径造成的空疏之弊,本研究尝试引入“场域”概念构建长时段、立体性和多元化的理论分析框架,依此把集体化时代医疗史的相关问题回置到历史现场,突破过去研究偏重合作医疗的制度和卫生政策的梳理之单一维度,通过医疗场域的总体呈现,解读和阐发集体化时代医疗实践生发与展开的具体机制,把握国家话语与乡村社会融入医疗场域的内在理路,挖掘集体化时代医疗实践的历史语境和底层逻辑,弥合“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研究路径的分野,从而展示历史图景的丰富复杂性。传统农村医疗场域扎根于以家族、父系、亲属和熟人互惠规则为特征的乡村社会之中,与传统乡村社会有机糅合并镶嵌一体。近代以来,伴随着西医的传入,医学、教会与商品相结合很快挤占和打破了传统医疗的结构分布,传统医疗中固有的生产和再生产机制之维续迎来较大挑战。在医疗多元型变的时代,医场中的医学、技术和医者围绕不同的政治、文化和社会资本等竞相角逐。逮至全面抗战爆发后,中共领导的军队进驻山西农村,大面积开辟抗战根据地,通过革命的底层深进直接触及乡村传统医疗,新政权努力对传统乡村医疗进行再塑,开了农村医疗集体化的先声。新中国成立后,农业合作化的整体形势推动了乡村整个社会场域的急骤变化,这既为农村集体保健医疗制度的诞生创造了条件,也使得医疗卫生的相当部分与传统医疗形成脱嵌后而被归纳到新的国家政治社会情势之中。场域更变使得医学技艺习得、行医方式和医药空间均被重新改塑,中西医关系的历史意涵在激烈变动时代不断被拉扯和重构。面对强大的传统医疗的惯性、特别是传统医疗所依附的传统社会结构以及无数个经过传统社会浸润过的医者与乡民,负载着新的社会文化意义的医疗卫生改造充满艰辛,于是国家诉诸于社会运动力量来推动医疗卫生的变革。社会史视野使我们更清晰地关照到不同医者、干部、医务人员和普通乡民等面对医疗场域发生更变时的抉择和向背以及新旧观念的冲突,也展示了国家如何通过各种符号、话语、组织网络、资源动员等策略将广大民众组织参与到医疗卫生改造中的丰富实践面相。在集体化时代,广大民众以高涨的热情参与医疗卫生运动的同时,也参与了国家新的意识形态之内化学习和行为实践、参与了国家新的政策主张以及新的道德评价规则的认知和运用之中,并从中获得了新的身份和体验。传统医疗场域与乡村社会的关系纽带被新的负载着国家话语、民族主义以及新型意识形态的社会运动反复动员、感召、冲击和改造,最终不仅改变了农村缺医少药和卫生观念薄弱的落后状况,同时实现了国家新政权建设、意识形态重塑和整个医疗社会的改造,这是一个紧密交糅的动态过程。另一方面,传统乡村社会在变革中既有适应也有变迁。在国家努力重构医疗卫生与乡村社会的过程中,传统乡村社会发挥作用的机制由显性而变为隐性,但传统医疗场域的机制和惯习始终潜藏背后并在极为细腻的环节里隐现出来,而合作医疗最终的解体在某种程度上说也是新旧体制的交冲和妥协,折现出医疗演变的复杂性所在。
樊孝东[2](2020)在《耿长锁农业生产合作社研究(1944-1958)》文中研究指明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历来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也是中国史学界长期关注的重要课题。以往有关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研究,在研究范畴和视角上,多从宏观层面着眼,微观和个案的考察较为欠缺;在研究时段上,常以1949年为界将边区时期的互助合作运动与1950年代的合作化运动割裂开来。然而,对于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农业合作化运动而言,一方面,宏观、微观和个案研究应该结合起来,三者缺一不可。另一方面,考察中共乡村治理的历史可知,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的很多制度在边区时期已经进行过实验或已形成雏形,因此不能将两个时期连接起来就不能完整地展现集体化时期中共的乡村治理政策和实践。本文以河北省饶阳县五公村耿长锁农业生产合作社(1944—1958)为个案,按照纵向时序对其进行了较长时段的追踪和考察。从建立冀中抗日根据地第一个“土地合伙组”开始,到“农业合伙组”阶段的急剧扩张和退组事件,到“耿长锁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合并小社成立全村大社与整社,再到尝试向集体农庄过渡和转为高级社的完整发展历程进行了“解剖麻雀”式的研究。主要探析了耿长锁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历程中每一阶段的变化和特征,包括中共合作政策的演变及其影响,合作社本身的发展变化,社员入社、退社心态的变化等。并通过对耿长锁农业生产合作社各个时期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的考察,进而探析合作社与国家、社员之间的互动关系。文章认为,耿长锁农业生产合作社有一个从自发到自觉、从个别特例到全国典型的变迁过程。耿长锁及其农业生产合作社之所以能够成为中国农业合作化的标志性人物和示范性村庄,一方面是以耿长锁为代表的乡村精英人物的努力所致,另一方面也是合作社本身的发展契合了其时国家的政策需要和农民理想。但是,在耿长锁农业生产合作社被树立成典型后,随着国家改造和重塑合作社的力度和进程逐步加大和深化,国家与合作社之间的管理边界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合作社的经营与管理自主权逐步收缩,特别是关系到社员切身利益的地劳分红比例的变化更直接影响到合作社的经营发展与收益分配,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章光园[3](2020)在《社员权基本问题研究 ——基于团体法视角的展开》文中指出随着现代社会各类团体组织的设立,团体法在众多部门法领域中不断崛起,私法中逐渐形成了个体法与团体法的二元主体结构,社员权价值日益凸显。肇始于罗马法的个体法研究已经很深入,而作为现代私法另一重要渊源的日耳曼法中的团体法研究还有待加强。与之对应,作为个体法上的权利,包括财产权、知识产权、身份权(亲属权)以及人格权,都已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制度建构也较为完善,而作为团体法上的社员权,横跨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等众多部门法,是团体法有效运行的基石,虽然具体社员权研究已取得一定成绩,例如公司股东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以及现代业主小区中的业主成员权研究,尤其是关于股东权的研究,更是成了理论研究热点,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有关社员权的基本问题研究,目前还是非常薄弱的,这既与其重要的地位和价值明显不相称,而且长期以往,也不利于指导具体社员权研究,因为没有社员权基础理论的指导,具体社员权研究也很难深入,更难以达成理论共识。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本文立基于个体法与团体法的区分,围绕团体法基本原理,对社员权基本问题作了历史和现实的梳理,静态和动态的观察,一般和个别的分析,理论与实证的考察,努力构建一套既适合中国国情又与私法基本原理、基本体系相吻合的社员权基础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围绕当前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专章探讨了社员权入典的可能性和具体安排。本文除导论与结论外,正文共分八章展开,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社员权范畴论”。本章解决社员权是什么的问题,解决如何认识社员权的问题,这应是社员权研究的逻辑起点。社员权与个体法上的权利不同,社员权是团体法上的权利,要清晰认识社员权,就需要对“社”、“社团”、“社员”、“社团法人”、“个体法”、“团体法”等概念有个清晰的界定,在此基础上,才能对社员权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与个体法上的私法权利相比,社员权具有现代性与高级性、综合性与多维性、实体性与程序性、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手段性与目的性、财产性与非财产性等特征。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对社员权作出不同的分类。社员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私法权利,它的产生和发展改变了传统民事权利体系的格局,打破了人身权与财产权一直以来对民事权利的垄断,掀起了一场民事权利的革命;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民法由契约向身份的回归,有效地弥补了民法传统调整模式的缺陷,增强了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和统帅功能,有力地推动了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的转变。社员权也是非常普遍的私法权利,基本涵盖了城市与乡村、经济与生活的主要方面,几乎关涉我们每一个人的权益保护,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同时,社员权也是当前实现市域治理、贯彻落实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工具和有力抓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法律权利,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关于社员权与成员权的提法,表面看只是一个称谓问题,但这背后触及到了社员权的本质理论,不宜用成员权代替社员权,以免增加理论混乱。第二章——“社员权演变论”。本章考察社员权在私法史上的发展演变过程,因为只有了解了社员权的过去,才能更好地把握社员权的现在与未来。在私法数千年发展的历史进程中,私法权利的流变是探寻私法发展轨迹的一条重要线索。私法权利发展演变的一般规律是从简单到复杂、低级到高级、单向到多维、程序权利逐渐实体化到实体权利不断程序化、个体法上的权利到团体法上的权利、身份向契约到契约向“身份”的双向以及奴隶到人工智能的发展过程。近现代以来,私法权利发展的最大表现就是社员权的产生和发展。围绕团体人格与社员(成员)人格独立及分离这一团体法基本原理,分析考察了罗马法个人主义本位下的团体无法明确区分团体人格与成员人格,团体本身也被视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日耳曼法与罗马法最大的不同,就是团体主义本位取向,在日耳曼的马尔克公社中,团体与团体的成员有了明确的区分,团体人格与成员人格出现了独立及分离。日耳曼法上马尔克公社还是一种事实上的共同体关系,法律性质上表现为总有,还处于所有权质的分割阶段,虽然具有浓厚的团体法因素,但还没有上升为独立的团体法。不过,必须承认的是,与罗马法相比,日耳曼法上马尔克公社中的团体成员权利可视为社员权的最早萌芽。与团体法产生相关的法制史事件,还有教会法上法人制度的出现。但是,从教会法的法人制度产生背景来看,法人仍然被看作是拟制的产物,没有出现团体人格与成员人格的独立及分离。团体法的正式产生,是近代资本主义经济蓬勃发展以后的事情,尤其是公司制的出现,股东权的产生,可以看作是社员权的最早产生。1896年制定、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最终完成了社员权产生的临门一脚,该法典首次从团体法的高度,明确规定了一般意义上的社员权。《德国民法典》关于社员权的立法规定,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仿效,产生了重大影响。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着共同的法制史源头,法人制度在英美法系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尤其是公司法立法表现突出,更是引领世界潮流。但是,英美法系没有所谓的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划分,也没有一般意义上的社员权,更多的是各色各样的具体社员权立法。清末变法,我国经由日本主要借鉴吸收了德国的立法,清政府颁布的民律、公司律中都有社员权的规定,民国时期颁布的民法典仍然延续了这一做法,在民法典总则编法人章节规定了一般意义上的社员权,这部民法典在我国台湾地区仍然在适用。新中国建立后,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很长一段时间,除婚姻法等少数几部法律,一般性的私法基本没有,社员权就更是销声匿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我国初步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民法、商法、公司法、经济法等部门立法非常活跃,虽然《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没有关于社员权的一般规定,但在具体社员权立法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公司股东权、业主成员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权等的立法即是典型代表。第三章——“社员权类型论”。本章梳理分析了现行法上和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类具体社员权,因为一般寓于个体中,个体展示了一般,要对社员权基本问题作出全面探讨,就必须对目前存在的各类具体社员权的法律属性、权利内容进行初步梳理,并对一些似是而非的权利形态作出辨析,进一步明确社员权的团体法权利本性。社员权与个体法上的私法权利不同,社员权是具象思维构建的产物,虽然关于社员权的一般性规则也有抽象思维的痕迹,但整体上来看,社员权的具体权利规则的构建还是立足于不同的团体本身的,具体社员权之间的个性明显。所以,类型论在社员权体系构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抽象地谈论社员权意义不大。同时,通过类型论,建立一个社员权体系,才能从中更好地抽象归纳出社员权的一般性规则。社员权体系中,公司股东权是目前为止最为完善、最为典型的社员权,为其他类型社员权的规则完善提供了指引和参照。业主成员权是现代业主小区生活中的重要权利形态,不同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与共有权,是构建和谐美好的业主共同体关系的重要权利,对其的重要性认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也是一项重要而典型的社员权,尤其是当前推进“三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受到了高度关注,成为了理论研究的热点。建国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作为集体经济成分的合作经济组织比较发达,改革开放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这些合作经济组织吸收了市场经济的部分元素,延续发展了下来。这些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民间标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社员权,有专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整,权利内容较为丰富,是合作经济组织中的社员权代表。信用合作社的社员权,一直以来都有专门的法规调整,信用合作社改制后,绝大部分都变为公司,信用合作社社员权也就变为公司股东权。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社员权既具有公司股东权的属性,又有一般合作社社员权的属性。民间标会中的会员权也是一种具体社员权,虽然目前还未得到法律的认可。此外,在其他团体法人中也存在一些具体社员权,包括经济法上的重要主体——市场中介组织,其中也有大量的社员权形态存在,例如行业协会的会员权。志愿服务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慈善、志愿立法也取得了重大进展,志愿者权利中有一部分就属于社员权。消法上的消费者权利并不是社员权,消费者的社员权只能在消费者结成的消费者团体中才能产生。现在流行的俱乐部、会员制营销模式中的会员权,虽有社员权的外表,但缺乏团体法的根基,不是团体法意义上的社员权。工会会员的权利、政党党员的权利,虽然具有一定的公法色彩,但本质上还是社员权。第四章——“社员权本质论”。本章介绍了社员权相关学说,对学界有关社员权法律性质的诸多观点进行了评析,并明确提出了社员权的基本属性。社员权作为一类基本的私法权利,得到了绝大部分主流学者的承认和肯定,并在法律制度得到程度不一的反映。极少数学者不承认独立的社员权存在,他们认为,所谓的社员权,本质上还是社员个人在个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漠视了社员在团体中的社员(成员)地位与个体法上的自然人与法人(法人作为团体的社员)不同。社员权否定说理论上根源于法人拟制说或法人否认说,过于强调个体的独立与自由,认为团体是对个体独立与自由的压制,没有意识到团体自由是比个体自由更高的自由状态,是个体自由发展的高级阶段。即便社员权肯定说内部,关于社员权的性质,也是五花八门,各种观点都有。关于社员权性质,目前存在着社员权所有权说、社员权债权说、社员权身份权说、社员权人格权说、社员权支配权说、社员权请求权说以及社员权形成权说。等等。这些理论学说各有特色,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社员权的本质特征,但都不全面,存在以偏概全的问题,难以反映社员权的全貌。本文从整个私法体系来观察分析社员权性质,从私法体系中团体法与个体法并立的现实来看,明确提出了社员权是基本的私法权利,与个体法上的财产权、人格权、身份权(亲属权)以及知识产权并列,是宪法上的结社自由在私法上的自然延伸,是新兴独立的私法权利,是具有平等性质的私法权利。从私法体系中团体法与个体法不同的现实来看,明确提出了社员权是团体法上的私法权利,与个体法上的私法权利不同,是法定与约定权利兼容的私法权利,是集合性质的私法权利,是相对性与绝对性兼备的私法权利。从私法体系中实体法与程序法分野的现实来看,明确提出了社员权是具有浓厚程序性因素的私法权利,与个体法上的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分离行使不同,是程序权与实体权兼容的私法权利,是具有自我保护和自我救济的私法权利。在社员权的以上三项属性中,团体法属性是社员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其他两项属性,对社员权的行使、救济等带来了深刻的影响,真正塑造了社员权品格,也是社员权能够成为基本私法权利的根本所在。第五章——“社员权构成论”。本章深入讨论了社员权的内部构成,对传统的社员权自益权与共益权的二元划分提出了批评,认为权利的划分不能以目的为标准,并严格遵循私法权利理论按内容对权利划分的一般标准,明确提出了社员人身权、社员财产权与社员程序权的社员权三分法。社员权三分法,是围绕最为典型的社员权提出的,这些典型的社员权包括公司股东权、业主成员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三分法下的社员权,有的已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有的还属于理论上的提炼,但在法律规定和现实生活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和体现,是可以成立的。社员人身权、社员财产权与社员程序权,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但又统一在社员权名义之下,本身不存在主从、原权与救济权的区分,是一体共存的。从社员权法律关系角度观察,社员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负有社员义务,不过,在二者的关系中,社员权利处于主导地位。社员权的构建本身就是具象思维的,不同于其他的私法权利是抽象思维的产物,所以,特殊社员的权利义务也必须给予应有的关注,以体现实质公平和正义。在以上对社员权深入解剖的基础上,将社员权与传统私法上的权利作了深入比较,从微观、实证的角度再次论证了社员权的独立品格。第六章——“社员权变动论”。本章考察了社员权从无到有、从有到无的动态过程,也即社员权的产生、取得、处分与丧失。社员权是团体法上的私法权利,先有团体法人的成立,才有社员权的产生。本文首次从理论上分析论证了社团法人成立的一般原理,详细论证了法人财产权(所有权)与社员权的产生,从法律原理的角度论证了社员权的独立存在价值。社员权的产生,实现了个体法向团体法的跃升。社员权的取得,表现为社员资格的取得,取得社员资格也就取得了社员权。社员权的取得方式,大体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每一种取得方式又可分为若干具体情形。社员权作为私法权利,权利人可以为一定的处分,包括转让、质押与抛弃。社员权转让、质押一般发生在营利性团体中,因为这类团体中的社员权具有财产价值。社员权丧失的情形包括团体解散、社员主体的消灭、除名、退社以及社员权的转让等。社员权的丧失,在团体法与个体法上都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与社员权的产生呈现反向运动,实现由团体法向个体法的回归。第七章——“社员权实现论”。本章继续从动态角度考察了社员权的行使、效力、侵害、保护以及司法实践。作为团体法上的权利,社员权不同于个体法上的权利行使,社员权行使不仅会发生社员个体所预期的效果,而且最终会产生团体法上的效果。社员权在行使类型、行使方式上都有自己的特殊性,都会受到法律的专门调整。社员权行使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同样要接受法律的效力评判。社员权的行使通常都是在团体内部以集会的形式实现,其最终表现就是团体决议行为。团体决议行为已经完成了由社员个人行为到团体行为的转变,是形成团体意志、团体决策的最重要的途径和手段。团体行为也是法律行为,也需要接受法律的效力评判,评判的标准有决议的内容、决议的程序等。对于决议结果,不管赞成还是反对,社员都要无条件服从,即使与自己的预期相违背也是如此,这就是团体的拘束效力。社员权的行使要遵守团体章程,否则要接受团体内部的社团罚。作为团体法上权利,社员权的侵害,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但也有一定的特殊性,比如说侵害主体、侵害方式、侵害内容、救济模式等等。按侵害主体可划分为社团对社员权的侵害、社员对社员权的侵害与第三人对社员权的侵害;按侵害对象可划分为侵害社员人身权的行为、侵害社员财产权的行为与侵害社员程序权的行为。与社员权的三大基本属性对应,社员权的保护也可以分为三个层次进行。作为基本的私法权利,社员权可以寻求侵权责任法的保护;作为团体法上的私法权利,社员权也可以寻求团体法上的保护;作为具有浓厚程序性因素的私法权利,社员权也可以寻求自我保护。考虑社员权的自我保护都是在团体内部通过集会功能实现的,所以理论上可将其一并归入团体法上的保护。司法是实现社员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社员权保护的最重要的方式,但当前的社员权司法整体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很多案件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审判质效有待提高。第八章——“社员权立法论”。本章从法政策的角度,讨论了社员权的立法问题,尤其是社员权入典的现实意义、可行性及具体条文的设计。在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有关社员权的一般性规范,通常都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社团法人章节中,内容上大体相同,都是有关社员权的一般性规定,包括社员资格、社员权行使、退社等。我国现行法上无社员权之名有社员权实,《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都没有社员权的一般性规定,《物权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公司法》等民事单行法、特别法以及商事特别法对具体社员权作了明确规定。总体上,我国在团体法的立法上已经处于落后。当前的民法典编纂,要体现出团体法应有的地位,强化团体法因素塑造,以充分反映团体法崛起的客观事实。民法典的编纂,为社员权入典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并充分论证了社员权入典的必要性可行性。围绕社员权的立法内容,对学者的民法典总则编草案建议稿和官方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作了评析,整体上,学者建议稿更开明,基本都有社员权的规定,虽然具体内容各不相同,但官方公布的草案明显要保守得多,总则编还是照搬《民法总则》的规定,只有规定了股权,没有一般意义上的社员权。民法典总则编应该对社员权的基本内容作出规定,并处理好与章定(约定)社员权的关系,尊重团体自治,赋予团体活力。在社员权的立法模式上,建议采纳总分结合模式,在民法典总则编中对社员权基本内容作出一般规定,同时进一步完善民法典分则编、民事单行法、商事特别法、经济法、社会法等部门法领域的具体社员权规定。最后结合当前民法典编纂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总则编社员权立法的体系安排与条文设计的立法建议。
李艳营[4](2020)在《新中国成立70年来的农村社区治理规则变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规则是实现农村社区有效治理的基础,每个历史阶段的农村社区有着不同的治理规则,不同历史阶段不同的治理规则目的都是实现社区有效治理,满足人民利益需求,因此随着社会发展变迁,农村社区治理规则也在不断发展变迁。对农村社区治理规则变迁进行研究利于我们在动态中把握治理规则变迁的规律特征,完善当前农村社区治理规则甚至预测治理规则变迁方向,实现农村社区更有效治理。农村社区有效治理需要什么样的治理规则,是我们探索的主要问题。从治理规则的内涵和外延来看,治理规则不仅包含治理规则本身的内容,还包含治理规则由谁制定即治理规则制定主体,甚至是治理规则所要发挥的功能。本文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探索分析了新中国成立70年来的农村社区治理规则,分别以新中国成立之初至改革开放时期、改革开放至21世纪初、21世纪以来为节点,对农村社区治理规则的类型变迁及其特征、治理规则的制定主体变迁及其特征、治理规则的功能变迁三个维度进行了研究,发现我国治理规则不断从“单一的国家法”向“多样化治理规则”过渡;从“国家制定为主”向“多元主体共同制定”变迁;从强化“基层政权稳定”向强化“合作共治”方向发展。并提炼出农村社区治理规则变迁是一种合作型制度变迁模式,变迁的动因主要包括国家阶段性治理目标、农村社会环境变化、理性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动机;治理规则变迁的特征,即从国家制定到多元主体协商制定、从国家建构到国家建构与乡村内部创制相结合、从对人的束缚到对人解放;治理规则变迁的内在机理,即弹性与张力中的规则供需动态平衡。通过对新中国成立70年来农村社区治理规则变迁的整体分析,发现农村社区治理规则变迁的内在本质是农村社区居民自由发展的解放亦或束缚。而实现新时代农村社区有效治理,其治理规则要满足新时代农村社区治理新要求,即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相结合、国家正式法与民间法相融合、法治基础上治理规则的多样化、灵活性。其实每个历史阶段的农村社区都有其相适应的治理规则,没有一成不变的最优治理规则,因为治理规则总是在不断发展变迁、优胜劣汰的,只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治理规则越来越能保障人的自由、满足人的需要,越来越接近善治目标的实现。
黄鑫权[5](2020)在《新时代乡村振兴问题研究 ——基于马克思主义乡村发展思想的视域》文中认为乡村振兴问题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课题,事关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全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伟业。为此,党中央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通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全面系统解决关乎国计民生的“三农”问题。推动乡村实现全面振兴,既是一项开启乡村现代化新征程的创世之举,也是百年乡村建设运动中最为伟大的社会实践,对“建设什么样的乡村”“怎样建设乡村”的根本性问题作出了时代回答。在新时代推进乡村振兴,既是一项重要的实践课题,也是当前学界研究的重大理论课题。本文旨在运用马克思主义乡村发展思想的立场、观点与方法探究新时代乡村振兴问题,尝试对新时代推进乡村振兴所关涉的主要理论问题作出考察、分析和探索,力争为新时代顺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理论借鉴与参考。全文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本部分主要介绍本课题的问题缘起、选题依据和研究意义,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进行综述与评析并阐述从中获得的研究启示,就核心概念、可能的创新点、研究的重难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等进行论述。第二部分是第一章,即研究乡村振兴问题的理论切入点。本部分主要对马克思主义乡村发展思想的谱系进行梳理,重点发掘马克思主义乡村发展思想的重要内涵,其重要内涵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乡村发展的本质是变革乡村生产关系以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二是乡村发展的基本趋势是实现乡村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三是乡村发展的过程既是一个内生动力与外源动力共同发力的过程,也是城乡由对立走向融合的过程;四是乡村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第三部分是第二章,即乡村振兴的历史逻辑和现实基础。本部分主要阐述乡村振兴问题作为一个历史性课题的发展脉络以及实现乡村振兴的现实基础。乡村发展在不同历史阶段呈现出来的不同景象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在具体历史时段的生动体现。实现乡村的现代化既是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近代以来,推动中国乡村实现现代化作为民族救亡图存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了许多仁人志士奋力追求的目标。新中国建立后,实现乡村现代化问题成为了亟需解决的历史性课题。历经70余年发展特别是经过改革开放40余年的快速发展,中国已经具备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现实基础,而推进乡村在新时代实现全面振兴则具有了现实可能性。第四部分是本文的主体部分,包含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主要从中观层面论述乡村振兴进程中传统性与现代性、内生动力与外源动力、城市与乡村、乡村振兴与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其一,新时代的乡村振兴是在继承既有的物质生产力和精神生产力基础上实现乡村的全面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传统性和现代性两种性质始终处于矛盾运动状态,成为乡村振兴过程中不可回避的两种张力,这种张力可以看作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在传统和现代两个维度上的不同体现,既表现为现代对传统的批判继承,又表现为现代从传统中生发、传统映射出现代的不足,还表现为现代以渐进方式将传统融入现代。其二,新时代的乡村振兴是内生动力和外源动力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既需要培育内生动力,也需要输入外源动力。这两种动力是推动乡村社会快速发展进而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力量源泉,二者共处于同一个矛盾体中,既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也相互影响、相互促进。通过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外源动力与内生动力共同发力的体制机制,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并使其成为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合力。其三,新时代的乡村振兴是一个重塑城乡关系的历史过程。推动乡村振兴为重塑新型城乡关系提供了重要的历史契机,重塑新型城乡关系则是推进乡村振兴的客观要求。城乡关系从城乡对立走向城乡融合发展,既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要求。城乡融合发展是乡村振兴进程中重塑城乡关系的必然选择,采取有效举措实现城乡融合发展则是新时代推进乡村振兴的主要内容。其四,新时代推进乡村振兴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直接目标是促进农村全面进步、农业全面升级和农民全面发展。在这一进程中,要始终坚持好人的全面发展原则,既要将这一原则贯穿乡村振兴全过程,也要把这一原则作为评价新时代乡村振兴实际效果的根本尺度。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研究视角上的创新。本课题以马克思主义乡村发展思想为视域研究新时代乡村振兴问题,为理解新时代乡村振兴问题提供了全新视角。二是研究内容上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其一,阐清新时代推进乡村振兴的历史逻辑与现实基础;其二,系统阐发乡村振兴进程中必须处理好传统性与现代性、内生动力与外源动力、城市与乡村三大关系;其三,深入分析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尤其是农民的全面发展,探究人的全面发展的渐进提升对乡村振兴的反作用。
黄润青[6](2020)在《鲁东南地区的社会变迁 ——朱村研究(1949-2000)》文中研究表明长期以来,学术界更侧重于集体化时期的乡村被“国家化”的一面,直到1980年代的农村改革之后,相关研究虽再次确立乡村的主体地位,但是乡村社会的主体意识和发展策略却被或多或少有所忽略。当以乡村为研究视角时,可以发现国家对乡村的主导并不能完全取代乡村的主体意识,也抹杀不了乡村社会的发展策略。相反,国家权力的下沉,造就了乡村社会强势的公共权力。山东朱村的半个世纪发展历程和社会变迁表明,乡村社会有其独特的生存规则、价值取向,及其对国家权力的集体应对方式。国家与乡村的“二元对立”的解释模式,一定程度上矮化了乡村社会的发展策略和主体意识。1949年以来,朱村的核心问题是人口增长和人地失衡,朱村要面临其带来的资源短缺、家庭贫困、人际关系紧张等一系列问题。1960年代朱村的出生率高于全省平均值,人口暴增,加之水利工程占地,使得朱村的人地冲突问题更为严重。人口的增长与家庭的核心化致使家庭的劳动力比重减少,从而使家庭个体的经济收入和抗风险能力降低。公共资源的紧缺与家庭负担的增大,使朱村村民更加依赖于通过国家建构的集体权力。集体对资产、农产品的支配权,成为乡村公共权力的支点和集体行动的基础。一方面,乡村的组织化、单位化,缩小了村民生活、生产的距离,从而给乡村社会留下了自我管理的空间;另一方面,人地关系的失衡、资源的短缺,也迫使朱村不断地在国家经济体制框架内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借以维系生存和寻求发展。乡村社会的自我管理,是依靠国家在乡村建立的党政组织基础上实现的。干部是乡村公共权威的直接代表,同时又区别于国家代理人、乡村保护者。干部个人的家庭背景、出身、经历等因素,成为其行为选择的重要原因。朱村在抗战时期即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革命政权,1949年之后的干部群体基本是革命时期中共党员、干部群体的延续。朱村作为人口众多的主姓村庄,更能体现出国家权力运作和内生的社会关系网络交叠、博弈的复杂性。在乡村与国家博弈和双向渗透的过程中,乡村社会内生的家族、血缘关系对乡村政治产生重要影响,朱村新任干部的血缘关系网络愈加清晰。乡村社会存在多层次、多维度的利益主体,村民以“己”为出发点构建利益共同体和“私人的道德”。“公”与“私”的界限是集体管理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国家主导下的制度建设、内生性的社会关系网络和个体的理性行为选择共同维系着乡村社会秩序。朱村人口众多,其秩序的维系依赖于制度和规则,这既是国家意志在乡村社会的体现,也符合乡村社会生存逻辑。而且,在绝大多数村民不具备向村外发展的能力时,村民维护其自身利益的同时必然会对管理者进行监督,相比于国家的权力制约,乡村社会内部的制约往往更具常规和有效。集体化时期分配制度的“平均主义”,并不是导致生产效率的低下的全部因素,以工分制为基础的分配制度也不能囊括乡村贫困的原因。集体化时期普遍贫穷的状态使乡村社会依靠生存伦理和互惠原则,并将分配制度推向“平均主义”方向。但是,所谓的“平均主义”是以家庭劳动力再生产作为“道义经济”契约的担保。集体化制度的问题并不在于集体经营效率的低下,而在于人口与制度的悖论使乡村无法突破人地冲突的困局,从而导致“过密化”生产愈发严重。作为生产单位的乡村,是国家计划经济体制内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人多地少的困境,朱村的首要目标是生存,其次是发展。计划经济体制并不能完整覆盖农业生产的全过程,乡村社会利用其受限的自主权和可掌控的“边缘地带”,围绕着“生存”和“发展”不断努力,其中既包括以“反行为”方式呈现的生产劳动和生活需求,也包括朱村在农业生产规划、劳动力分配、农业机械化发展和集体权利的维护等方面所呈现出的经济理性和自主意识。为解决生产“内卷化”的问题,朱村规划集体副业、林业的生产,鼓励村民从事建筑、运输等工作。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朱村种植业集体经营的单位面积产出不低于自留地。“集体”并不仅仅是国家权力下延在乡村社会的代表,同时是作为乡村社会利益的角色代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因为土地资源的紧缺,朱村的劳动力逐渐走向市场。与此同时,朱村利用集体化时期的公共积累发展村办企业,农民从“离土不离乡”到“离土又离乡”。公共权力削减,村民的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的距离拉大,集体行为的逻辑也慢慢失去其根基。转型期内乡村社会的地方性规则和市场化的发展使乡村管理者具备了利益交换的可能。村民选择向外发展,从而在乡村的公共事务上主动退让。乡村社会中既涵盖个人逻辑、集体逻辑和国家逻辑之间的冲突和博弈,也表现出某种程度上的契合和渗透。乡村社会的发展策略,并不限于农民的“反行为”。朱村的历史变迁表明,无论是集体化时期还是改革时期,国家权力不能替代乡村社会的主体意识。
何松龄[7](2020)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相比于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实践而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改革是明显滞后而又存在诸多问题的。在七十年的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通过一系列以“暂行规定”、“指导意见”为载体的制度供给行为初步建立起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制度体系,但这一体系并没能真正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塑造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产权安排。受此影响,农村金融机构“脱农离小”的现象依然突出,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治理长期混乱,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功能无法得到有效发挥。究其根源,是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严重制度供给抑制问题。一方面,健全农村金融支农体系迫切需要有效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作为支撑;而另一方面,当下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制度供给在实践中又难以真正地对这一迫切需求做出有效的回应。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制度供给与健全农村支农金融组织的产权制度需求之间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制度供需失衡。有鉴于此,本研究从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出发,以“理论框架—实证分析—对策研究”三层结构为研究框架,系统解读“什么是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存在何种问题,症结何在?”以及“如何推动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与创新?”的三重问题。全文除绪论外共有七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理论基础”。沿着“产权——金融产权——金融机构产权——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进路,本章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之上结合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现实情况引入企业产权理论与制度金融理论作为理论支撑,为研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提供跨学科的分析框架。本章认为现有研究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机械地解读为“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的产权”,缺乏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本质的把握,存在一定的误区。受制于此,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改革并没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到底什么是农村金融机构产权,还有待研究的重新解答。第二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框架”。遵循“功能——结构”的范式,本章重新界定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与特征,并在此基础之上从宏观与微观的双重层面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进行解构。本章认为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是在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满足农业、农村发展的金融需求的功能约束下,由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基于一定农村金融资源而享有的权利的总称。较之于一般的企业或金融机构产权,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在功能、主体、客体以及模式上有着明显的特征。在宏观维度上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指向农村金融机构的所有制形式,是农村金融机构生存与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形态;微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则是农村金融机构运行的具体规则,反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者共同塑造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整体结构,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效率。第三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程、逻辑与经验”。本章从分析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演化语境入手,系统梳理了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七十年的演化历程,并在此基础之上深刻阐释其内在的深层逻辑与改革经验。本章认为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演化形成了以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以所有权改革为主导的演进模式以及顶层设计缺位下的试错性改革思维的三重逻辑。三者共同构成了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历史逻辑根源。在演化的过程中,我国形成了坚持推进市场化改革、坚持渐进性的改革方式、坚持存量改革与增量改革的协同推进以及坚持以实际问题为到导向的改革经验。第四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本章从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制度安排现状的梳理和总结入手,系统分析了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在宏观与微观层面上的异化表现。本章认为在宏观层面上,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呈现出结构性的国有资本垄断与产权目标营利化的异化现象;在微观层面上,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主要表现为产权主体虚置、内部人控制、外部人控制、产权关系倒挂、产权约束机制失效。当下的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严重偏离了既定的制度供给目标,直接制约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功能的实现。第五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归因”。在前文的基础上,本章主要从制度供给的层面对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成因进行分析和论证。本章认为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是农村金融产权改革过程中制度供给缺位、错位、越位的共同结果。其根源在于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缺乏对农村金融需求的准确把握、缺乏统一的制度供给目标三者共同导致的制度供给抑制的长期积累。第六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经验借鉴”。以历史为视角,本章对域外国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实践的历史经验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总结。本章认为推动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与创新需要在总结自身经验教训的基础之上,充分借鉴域外国家实践的历史经验,重视法律制度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发展过程中的根本性作用,在制度设计中坚持合作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主导地位,明确国家作为产权主体在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的扶持性作用,强调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中的产权联结。第七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制度创新”。在前文的基础之上,本章就如何推动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与创新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本章认为破解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关键在于从供给侧层面推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结构性改革与制度创新。推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应当以我国农村金融的现实需求为指引,明确改革的核心目标,树立优化配置、支农本位、独立自主的基本原则,明确法制化的基本路径,坚持合作制的改革方向。在此基础之上,以制度创新完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是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功能实现的必然要求,应当从构建以农业经营主体为主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制度、建立有序的农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退出制度、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治理制度、推动省联社管理体制改革以及推动合作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法律重构五个方面予以落实。
管文行[8](2019)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农村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治理主体构成。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代,乡村振兴对农村治理提出了新要求。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不容置疑,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农村村民自治实施之初所依赖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已经逐渐消解。农村治理已经溢出农村社会场域,单纯依靠农村社会自主性调节不能解决治理过程中的全部问题,特别是在振兴乡村的大背景下,以村“两委”为主要治理主体的二元结构已经不能承担起全部农村治理的重任,需要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治理,向以农村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的农村治理主体结构发展。毫无疑问,农村治理主体多元化势必为农村发展注入新的动力,然而,也在某种程度上可能造成了农村治理的无序化与治理有效性的降低。农村治理主体结构是否稳定与个体化的农民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关联性不大,关键取决于主要农村治理主体——农村基层党组织、乡镇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和市场性治理主体之间的主要关系能否理顺。农村治理主体结构是国家控制与农村自主调试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而在农村微观场域中,不同属性的农村治理主体参与动机不同,其中,利益是影响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关键要素。乡村振兴要求改变农村治理主体结构存在的内外环境,对农村治理主体结构提出新的结构性要求和功能性诉求,但是,同时也暴露出农村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构成主体较为单一,很多农村地区仍然是以村“两委”为主要构成主体,甚至是“空心村”,乡镇政府角色缺位、市场性治理主体缺失,并没有形成多元治理主体协同共治的治理局面,难以承担起乡村振兴的艰巨任务;二是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主体间关系存在问题,其中,突出表现为农村基层党组织理论上的核心地位与现实存在落差、乡镇政府在治理中角色缺位、村民自治组织角色越位以及主体地位弱化等问题,市场性治理主体挤压农村基层党组织、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的活动空间等问题。农村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性构成,任何时候都不可能脱离于整个国家的控制而实行完全的独立自治,而国家也始终以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保持着对农村社会的控制与渗透。也正是基于这一原因,国家成为了农村治理主体结构主体缺失的重要外部诱因,即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与农村社会的“割裂”削弱了农村基层党组织在农村治理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国家控制与农村社会自主性之间张力失衡造成农村自治空间被压缩,挤压了农村多元治理主体的自治空间,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差距更是直接造成了农村治理主体的不完整,甚至是“空心村”的大量出现。但是,除了国家宏观层面的原因外,造成农村治理主体间关系问题的原因在于农村场域内,相应制度供给的缺失、结构运行机制的不完善和农村治理主体间力量的失衡。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优化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国家和农村社会两个方面同时采取措施共同推进。从国家宏观思路方面而言,首先,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对其他治理主体的组织化嵌入,通过组织化嵌入确保党组织在农村治理主体结构中的核心方位以及对其他治理主体的领导关系;其次,妥善处理国家控制与农村社的会自我调适,赋予农村治理主体结构应有的活动空间;再次,努力缩小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差距,为不同社会治理主体参与农村治理创造必要的条件。从农村层面的微观对策来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优化首先要加强作为具体行动者的农村治理主体自身建设,从理论上明确具有不同属性和利益诉求的治理主体在结构中的位置和角色;其次,完善相关制度建设,用制度规范农村治理主体间的行为选择,理顺不同治理主体间的关系;再次,健全农村治理主体间的利益整合机制、监督机制与协同机制,提高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稳定性;此外,文化对农村治理主体的行为选择起着潜在的引领与规范作用,优化农村治理主体结构还应加强农村文化建设。
鲁小亚[9](2020)在《乡村治理中的原生自治与行政建制 ——关于豫中郭西村、郭东村建制变迁的调查与阐释》文中研究指明“现代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整合,从根本上说是对传统农民性的改造,以使具有深厚历史根基的分散农民能够与现代社会连为一体,成为现代国家组织体系的成员。”行政建制是国家整合乡村社会的载体,国家通过建立和调整基层行政建制将国家的意志输入乡村社会,将分散的乡村社会整合到国家政权体系中,并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改造。从历史的角度看,现代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整合是必然的趋势,基于不同阶段政治目标的变化,国家也会在整合乡村社会的过程中不断调适自己的行为。笔者在田野调查中发现两个地域相近的自然村落,在国家整合乡村社会的进程中经历了分分合合的建制变化,最终未能合并为一个建制村,由此引发笔者的思考:为什么地域相近的两个村庄合不起来?在此基础上,本文沿着村落底色基础上的基层行政建制变迁这一主线展开,由于“同处一地,源起两家”,在同一个地域内形成了两个具有不同血缘、地缘和传统的差异性自然村落,这种差异性又表现出清晰的村落认同边界和自治边界。中华民国时期,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渗透,不断调整和变动基层建制,最终以自然村为基础恢复保甲制,没有打破村落原生自治形态而盲目地划定行政建制,实现了行政对村落的有限介入。1949年以后,国家为了巩固新生政权,通过土地改革、合作化运动等打破传统以血缘、地缘为基础的村落社会结构,最终建立人民公社体制,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全面介入,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渗透也极大强化。在这个时期,国家脱离村落的客观基础而进行行政建制,郭西村、郭东村也被国家强制整合为一个行政建制单位,这种外部性强制整合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形式上的改造,但是传统小农的内在心理和习惯并没有被整合到一起,被严格限制在公社体制内的两个村庄出现了“明合暗不合,名合实不合”的结果。行政化的体制压抑了乡村社会的生机,抑制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违背了乡村社会发展的自然规律,最终国家放松其在乡村社会的行政干预权力,并在新时期确立“乡政村治”体制。现代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整合方式发生了改变,以尊重村落的历史文化传统为基础,在合村并组的改革浪潮下,重视农民意愿,给予村落更大的选择自主性,力图实现国家行政与村落自治的良性互动。本论文的研究结论是:在一定时期内,行政建制对村庄进行强制性整合,在短时间内实现了外在形式上的简单整合,并没有实现内在的拢合,结果更多的是“整而不合”。在现代国家建构中,作为政治共同体的行政建制要依赖作为历史文化共同体的原生自治。也就是说,国家在整合乡村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并不是盲目地进行行政介入,而是依赖和借助传统村庄的自治底色。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整合是个历史的过程,是个长期漫长的过程,要充分考虑到村落中历史文化因素的客观存在,不断探索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有机整合形式。从历史的视角来看,基层行政建制的设置和调整,要尊重自然村落的历史传统,借助自然村落内生的社会资源,激发村民参与村庄事务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努力寻求行政与自治的平衡和有机衔接,从而实现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
李攀[10](2019)在《新中国农村供销合作社研究(1949-2002)》文中指出近代意义上的合作运动源于西方,却与中国传统文化有千丝万缕的联系。19世纪初,英、法空想社会主义者首先提出合作社的思想,并进行了实践探索。从1844年英国罗虚代尔消费合作社成立至今,合作社的发展历经一个半世纪。在这一长期历史过程中,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对合作社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许多重要思想和论断,成为指导合作社发展的科学指南。二十世纪初叶,在民族危机日益加深之时,合作思想作为一种“救世”学说被引入中国,中华大地上各种政治势力、各类社会团体出于各自目的,曾试办过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在理论和实践中取得了一定进展。中国共产党与合作社渊源颇深,中共自诞生伊始就把发展合作社作为解决中国社会问题,特别是农村问题的重要举措。1922年9月,毛泽东参与创办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一个合作社——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从此合作社的种子开始在各个革命根据地生根发芽,其中,中央苏区的消费合作社、陕甘宁边区的南区合作社是其典型代表,也是供销合作社的雏形。1950年7月,组建成立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统一领导全国的供销、消费、手工业等合作社具体业务。1954年7月,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更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合作事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从那时起,60多年来,供销合作社走过了很不平凡的历程,创造了光辉的业绩,也经受了不少挫折。供销合作社因农而生、因农而兴,它扎根农村、贴近农民,为农业的恢复和发展,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为引导亿万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左”的观念的影响,供销合作社的所有制性质曾发生过多次改变,经营管理机构也屡遭撤并,和国营商业“三分三合”,尽管如此,其为农业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的办社宗旨始终没有变化,即便在“文化大革命”这样全局性“左”的错误的影响下,供销合作社广大干部职工依然坚守岗位,为稳定农业、发展生产做了大量工作。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供销合作系统进行了改革,一度取得了不少成效,但由于市场环境的影响和体制机制的制约,农村供销合作社在二十世纪90年代遭遇经营困境,一度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90年代中期,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得以重建,供销合作系统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重新焕发了生机与活力。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合作社工作做出重要指示,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加快打造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这一重要指示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提供了行动指南。回顾历史是为了总结经验,引领未来。本文试图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历史进行梳理,研究在各个历史时期,中共决策层对农村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认识过程、决策过程,考察政策在基层的实施效果,探究供销合作社发展变化的深层次原因,总结历史经验,以期为正在进行的供销合作社体制机制改革提供镜鉴和参考。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研究的缘起和意义、研究综述、核心概念的界定、研究方法、研究的创新之处及研究重难点等基本情况。第一章,回顾合作社思想的历史渊源和发展演进过程,重点对马克思主义合作社思想的形成发展过程进行梳理。对建国前中共领导合作社的历史进行归纳,勾勒出供销合作社萌生、发展的历史脉络和轨迹。第二章,主要研究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党和国家重点发展供销合作社的政治——经济动因。梳理供销合作社发展方针的演化、确立过程。研究供销合作社超常规发展的内在动因和具体过程。第三章,主要研究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之后,供销合作社落实“为农业生产服务”方针的做法举措及成效。探讨供销合作社领导农村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具体过程。第四章,探究“大跃进”期间,供销合作社所有制性质的变化过程及原因。研究人民公社化运动兴起之后,供销合作社被“下放”为人民公社“供销部”的实际影响。研究中央恢复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决策过程和实际效果。第五章,研究文革对供销合作社造成的严重损失。探讨文革时期农村供销合作社为稳定农业生产起到的重要作用。第六章,研究探讨二十世纪80年代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的具体过程和实际效果。对二十世纪80年代供销合作社的改革进行总体评价。第七章,探究农村供销合作社在二十世纪90年代陷入经营困境的具体原因。研究供销合作系统摆脱困境的历史过程。第八章,对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历史进行总体评价。总结党领导供销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经验。
二、中国第一个合作社──北京大学消费公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第一个合作社──北京大学消费公社(论文提纲范文)
(1)集体化时代山西的医疗场域与乡村社会(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相关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对象及理论方法 |
第一章 传统医疗与乡村社会 |
第一节 中国传统医疗场域诸题 |
第二节 山西医疗场域的近代因素 |
第三节 卫生防疫与近代山西医疗 |
第二章 革命深进与医疗型变 |
第一节 空间融入:医政机构直接驻地乡村 |
第二节 资源登册:在地资源的调鉴与整合 |
第三节 关注苦痛:疾疫、伤亡与情感政治 |
第三章 集体生产与集体保健 |
第一节 农业合作化的整体形势 |
第二节 全国首家联合保健站成立 |
第三节 集体医疗体系的全面构建 |
第四章 医疗系统的全面改造 |
第一节 医学技艺的习得 |
第二节 行医方式的改变 |
第三节 医药空间的改塑 |
第五章 医学转型与政治建构 |
第一节 结合与冲突:中西医学 |
第二节 “祖国医学”的历史意涵 |
第三节 “新医学”与后殖民抵抗 |
第六章 医疗卫生与国家想象 |
第一节 卫生动员的策略与机制 |
第二节 米山医疗的典型化之路 |
第三节 新中国典型治理的机制特征 |
第七章 透过医疗场域看乡村社会 |
第一节 医疗场变的多面效应 |
第二节 场域更变与合作医疗的终结 |
第三节 乡村社会的适应与变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2)耿长锁农业生产合作社研究(1944-195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方法及重点、难点与创新 |
四、主要人物、概念及相关说明 |
第一章 饶阳县与五公村的自然环境 |
第一节 饶阳县的基本情况 |
一、饶阳县的建置沿革 |
二、饶阳县的自然条件 |
三、饶阳县的人地关系 |
四、自然环境制约下的农家经营行为 |
第二节 五公村的基本情况 |
一、五公村的建置沿革和自然条件 |
二、五公村的人地比例关系和土地分配关系 |
小结 |
第二章 “合伙组”时期的自发组织(1944-1949) |
第一节 从打绳组到土地合伙组 |
第二节 合伙组的迅速扩张与退组风波 |
第三节 抗战胜利至新中国成立前后合伙组的发展 |
小结 |
第三章 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的省、国模范(1950-1951) |
第一节 从“合伙组”到“农业生产合作社” |
第二节 从河北省农业劳模到全国丰产模范 |
小结 |
第四章 一波三折的大社(1952—1955年) |
第一节 初建“大社” |
第二节 “整社” |
第三节 恢复“大社”与尝试向“集体农庄”过渡 |
小结 |
第五章 平稳过渡的高级社(1956-1958) |
第一节 成立高级社 |
第二节 高级社的巩固与发展 |
小结 |
第六章 制度与绩效:耿长锁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与收益分配 |
第一节 合伙组时期的经营管理与收益分配 |
第二节 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的经营管理与收益分配 |
第三节 大社和高级社时期的经营管理与收益分配 |
一、社员入社、出社 |
二、组织系统和干部选举 |
三、经营管理与收益分配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3)社员权基本问题研究 ——基于团体法视角的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团体法时代的崛起 |
二、社员权价值的凸显 |
三、社员权研究的现状及影响因素 |
四、本文研究的缘起与体系安排 |
五、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观点 |
第一章 社员权范畴论 |
第一节 社员权的概念 |
一、相关概念的含义 |
二、社员权的界定 |
第二节 社员权的属性 |
一、社员权的特征 |
二、社员权的分类 |
第三节 社员权的意义 |
一、社员权在私法体系中的角色定位 |
二、社员权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发挥 |
第四节 “社员权”抑或“成员权”? |
一、社员权与成员权的提法使用沿革 |
二、主张使用成员权替代社员权的观点及理由 |
三、对上述观点及理由的评析 |
四、小结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社员权演变论 |
第一节 私法权利发展演变的一般规律 |
一、私法权利发展演变的考察 |
二、私法权利发展演变规律的现象描述 |
第二节 罗马法时代的“社员权” |
一、个人主义本位的罗马法 |
二、团体的法律地位 |
第三节 日耳曼法时代的社员权 |
一、团体主义本位的日耳曼法 |
二、团体人格与成员人格的独立及分离 |
第四节 近代以降两大法系上的社员权 |
一、大陆法系上的社员权发展 |
二、英美法系上的社员权发展 |
第五节 我国法律上的社员权 |
一、社员权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
二、现行法律体系中的社员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社员权类型论 |
第一节 类型论的价值与社员权的体系 |
一、类型论的价值 |
二、社员权的体系 |
第二节 公司股东权 |
一、股东权的法律属性 |
二、股东权的内容考察 |
第三节 业主成员权 |
一、业主成员权的法律属性 |
二、业主成员权的内容考察 |
第四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 |
一、成员权的法律属性 |
二、成员权的内容考察 |
第五节 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的社员权 |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社员权 |
二、信用合作社中的社员权 |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社员权 |
四、民间标会中的会员权 |
第六节 其他团体法人中的社员权 |
一、市场中介组织中的社员权 |
二、志愿者的权利 |
三、消费者权利算不算社员权? |
四、各种俱乐部、会员组织中的会员权 |
五、具有一定公法色彩的团体组织中的社员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社员权本质论 |
第一节 社员权学说与性质论争 |
一、社员权相关学说 |
二、社员权性质论争 |
第二节 社员权是基本的私法权利 |
一、社员权是私法权利 |
二、社员权是私法上的基本权利 |
三、社员权是新兴独立的私法权利 |
四、社员权是平等性质的私法权利 |
第三节 社员权是团体法上的私法权利 |
一、社员权是团体法上的权利 |
二、社员权是法定与约定权利兼容的私法权利 |
三、社员权是集合性质的私法权利 |
四、社员权是相对性与绝对性兼备的私法权利 |
第四节 社员权是具有浓厚程序性因素的私法权利 |
一、社员权是程序权与实体权兼容的私法权利 |
二、社员权是具有自我保护和自我救济的私法权利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社员权构成论 |
第一节 社员权传统分类理论的不足与突破 |
一、权利、权能、权限还是权益? |
二、社员权自益权与共益权二分法检讨 |
三、社员人身权、社员财产权与社员程序权三分法的提出 |
第二节 社员人身权 |
一、社员人身权的表现 |
二、社员人身权的属性 |
第三节 社员财产权 |
一、社员财产权的表现 |
二、社员财产权的属性 |
第四节 社员程序权 |
一、社员程序权的表现 |
二、社员程序权的属性 |
第五节 社员的义务 |
一、社员义务的类型 |
二、社员义务与社员权利的关系 |
第六节 特殊社员的权利义务 |
一、特殊社员的类型 |
二、特殊社员的权利 |
三、特殊社员的义务 |
第七节 社员权与传统民事权利的比较 |
本章小结 |
附录 :业主成员权的内容 |
第六章 社员权变动论 |
第一节 社员权的产生 |
一、团体法人的成立 |
二、社员权的产生 |
第二节 社员权的取得 |
一、社员资格的认定 |
二、社员权的取得方式 |
第三节 社员权的处分 |
一、社员权的转让 |
二、社员权的质押 |
三、社员权的抛弃 |
第四节 社员权的丧失 |
一、社员权丧失的情形 |
二、社员权丧失的法律效果 |
本章小结 |
附录1 :团体法构造下的现代业主小区治理 |
附录2 :从李国庆“夺权”事件看夫妻股的法律属性 |
第七章 社员权实现论 |
第一节 社员权的行使 |
一、个体行为与团体效果 |
二、社员权的行使类型 |
三、社员权的行使方式 |
四、社员权的行使限制 |
第二节 社员权的法律效力 |
一、社员权独立行使的效力 |
二、决议行为的效力判断 |
三、社员权的限度与社团罚 |
第三节 社员权的侵害 |
一、侵害社员权行为的定性 |
二、侵害社员权的行为类型 |
第四节 社员权的保护 |
一、侵权责任法上的保护 |
二、团体法上的保护 |
三、社员权的自我保护 |
第五节 社员权司法的实证考察 |
一、社员权司法的现状描述 |
二、社员权司法的难点梳理 |
三、社员权司法的改进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社员权立法论 |
第一节 社员权立法的国内外考察 |
一、国外社员权立法的概况 |
二、我国社员权立法的百年检讨 |
三、对比和启示 |
第二节 民法典编纂与社员权立法 |
一、21世纪民法典应当具备的品格 |
二、社员权入典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社员权的立法内容完善 |
一、民法典学者建议稿评析 |
二、民法典草案评析 |
三、本文的观点与主张 |
第四节 社员权的立法体系安排 |
一、社员权的立法模式 |
二、社员权的立法体系安排与条文设计 |
本章小结 |
附录 :民法典总则编宜明确规定社员权 |
结论与建议 |
一、统一概念 |
二、确立性质 |
三、赋予地位 |
四、加强保护 |
五、加快立法 |
六、推进司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新中国成立70年来的农村社区治理规则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综述及评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概念界定及基本理论概述 |
(一)农村社区治理规则 |
1.农村社区的内涵及类型 |
2.农村社区治理规则 |
3.农村社区治理与治理规则的关系 |
(二)治理规则类型、制定主体及功能:农村社区治理规则的分析维度 |
1.既有研究中农村社区治理规则的探讨 |
2.本项研究中对农村社区治理规则的分析维度 |
(三)理论基础:制度变迁理论 |
二、农村社区治理规则的类型变迁及特征 |
(一)改革开放前:国家建构型治理规则 |
1.主要类型表现:宪法基础上的法律法规及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
2.主要特征:政治权威性、管理行政性 |
(二)改革开放后至21世纪初:国家社会共生型治理规则 |
1.主要类型表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 |
2.主要特征:行政指导下的自治性与集体经济基础上的封闭性 |
(三)21世纪以来:多元主体协商共治型治理规则 |
1.主要类型表现:民主协商治理规则 |
2.主要特征:包容性、透明性 |
小结:“单一的国家法”向“多样化治理规则”过渡 |
三、农村社区治理规则的制定主体变迁及其特征 |
(一)改革开放前:治理规则由党领导下的国家主体制定 |
1.制定主体:党组织和国家政府 |
2.主要特征:高度集权性、行政性 |
(二)改革开放后至21世纪初:治理规则由国家与村民自治组织合作制定 |
1.制定主体:国家、村委会、村民 |
2.主要特征:双向互动性 |
(三)21世纪以来:治理规则由多元主体合作制定 |
1.制定主体:政府、社区组织、社会组织、个人 |
2.主要特征:多元互动性 |
小结:从“国家制定为主”趋向“多元主体共同制定” |
四、农村社区治理规则的功能变迁 |
(一)改革开放前:保障基层政权稳定 |
1.政治秩序:构筑国家政治认同 |
2.经济层面:保障经济集体所有、国家统一经营 |
3.管理服务:实现人民公社集中管理服务 |
(二)改革开放后至21世纪初:重点拓展放权社会中的村民自我管理能力 |
1.政治层面: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发展 |
2.经济层面:扩展村民集体经济自主发展权 |
3.管理服务:增强村民自我管理服务权 |
(三)21世纪以来:重点保障党领导下多元主体共治的治理格局 |
1.政治层面:加强基层政治整合功能 |
2.经济层面:保障社区经济分类治理、多样化经营 |
3.管理服务:促进社区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机制 |
小结:从强化“基层政权稳定”向强化“合作共治”方向发展 |
五、农村社区治理规则变迁的制度变迁总结 |
(一)变迁模式:合作型制度变迁 |
(二)农村社区治理规则变迁的动因 |
1.国家层面:国家阶段性治理目标与决策 |
2.社会层面:农村社会环境变化 |
3.个人层面:理性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动机 |
(三)农村社区治理规则变迁的特征 |
1.规则制定主体:从国家制定到多元主体协商制定 |
2.规则生成机制:从国家建构到国家建构与乡村内部创制相结合 |
3.规则功能:从对人的束缚到对人的解放 |
(四)治理规则变迁内在机理:弹性与张力中的供需动态平衡 |
小结:走向“善治”的农村社区治理规则 |
六、探讨与反思:农村社区治理规则变迁的内在本质及新时代农村社区有效治理规则 |
(一)内在本质:对农村社区居民自由发展的解放或束缚 |
(二)新时代农村社区有效治理规则的基本要求 |
1.新时代农村社区有效治理亟需新的治理规则 |
2.新时代农村社区有效治理规则的新要求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5)新时代乡村振兴问题研究 ——基于马克思主义乡村发展思想的视域(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选题依据 |
(一)理论依据 |
(二)实践依据 |
三、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价值 |
四、研究综述 |
(一)关于乡村振兴的研究现状 |
(二)关于马克思主义乡村发展思想的代表性研究成果 |
五、问题评析与研究启示 |
(一)研究问题评析 |
(二)问题研究启示 |
六、核心概念 |
(一)农村与乡村的辨析 |
(二)乡村与城市的关系 |
(三)核心话语转变的内涵 |
七、创新之处以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一)可能的创新之处 |
(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八、研究的重点难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一)研究的重点难点 |
(二)研究方法 |
(三)技术路线 |
第一章 作为研究视域的马克思主义乡村发展思想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乡村发展思想的谱系 |
一、马克思恩格斯乡村发展思想的确立 |
二、列宁斯大林对马克思主义乡村发展思想的“苏俄化”改造 |
三、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乡村发展思想的历史性贡献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乡村发展思想的重要内涵 |
一、乡村发展的本质:变革乡村生产关系以促进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
二、乡村发展的基本趋势:实现乡村社会的现代转型 |
三、乡村发展的动力机制:内生动力与外源动力的共同发力 |
四、城乡关系的新趋向:城乡发展由对立走向融合 |
五、乡村发展的根本目的: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
第二章 乡村振兴的历史逻辑和现实基础 |
第一节 乡村振兴的历史逻辑 |
一、实现乡村振兴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的历史性课题 |
二、新中国成立后乡村发展的新突破和新变化 |
三、改革开放以来乡村发展的历史性成就和历史性变革 |
四、实现乡村振兴成为历史“遗留”问题 |
第二节 推进乡村振兴的现实基础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振兴乡村提出新要求 |
二、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对振兴乡村提出新任务 |
三、从“三步走”到“两步走”对振兴乡村作出新部署 |
第三章 乡村振兴进程中的传统性与现代性 |
第一节 乡村现代化进程中的传统性与现代性 |
一、乡村现代化进程中的传统性 |
二、乡村现代化进程中的现代性 |
三、乡村现代化进程总趋势:由传统性主导向现代性主导转变 |
第二节 乡村振兴的基本理路:由传统型乡村转变为现代型乡村 |
一、乡村振兴道路的实质是“三农”的现代化之路 |
二、消除阻滞乡村振兴进程的传统性因素 |
三、合理利用现代文明成果推进乡村振兴 |
四、乡村全面振兴是乡村从传统到现代转型的完成 |
第三节 乡村振兴进程中传统与现代的辩证统一 |
一、继承乡村传统人文精神与形塑乡村现代人文精神的统一 |
二、传承乡村优秀传统文化遗产与建设乡村现代文化体系的统一 |
三、利用乡村独特的传统文化资源禀赋建设现代美丽乡村 |
第四章 乡村振兴的外源动力与内生动力 |
第一节 推进乡村振兴的外源动力 |
一、经验借鉴:推进乡村振兴的他山之石 |
二、政策倾斜:推进乡村振兴的政治力量 |
三、资本下乡: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动力 |
四、科技参与: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力杠杆 |
五、人才引进:推进乡村振兴的智力支撑 |
第二节 推进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 |
一、培育主体:激活乡村振兴内生动力的源泉 |
二、发掘资源:发挥参与乡村振兴的本土优势 |
三、乡村治理:培育乡村振兴内生动力的重要手段 |
四、深化改革:培育乡村内生动力的关键举措 |
第三节 乡村振兴需要外源动力与内生动力共同发力 |
一、实现乡村振兴外源动力和内生动力的辩证统一 |
二、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外源动力与内生动力共同发力的体制机制 |
第五章 乡村振兴进程中的城乡关系 |
第一节 解决城乡发展失衡问题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任务 |
一、解决城乡发展失衡问题的历史脉络 |
二、新时代是解决城乡发展失衡问题的“历史关口” |
三、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解决城乡发展失衡问题提供历史契机 |
第二节 重塑新型城乡关系是推进乡村振兴的客观要求 |
一、推进乡村振兴需要增强城市对乡村的反哺能力和辐射作用 |
二、重塑新型城乡关系事关乡村振兴事业全局 |
三、构建城乡发展命运共同体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目标 |
第三节 城乡融合发展是乡村振兴进程中重塑城乡关系的必然选择 |
一、城乡融合发展的现实基础 |
二、破解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是实现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环节 |
三、推进城乡产业经济的融合发展 |
四、推动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和优化配置 |
五、统筹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实现均衡配置 |
第六章 乡村振兴与人的全面发展 |
第一节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推进乡村振兴的根本目的 |
一、实现人的解放是推进乡村振兴的基本目标 |
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推进乡村振兴的价值旨归 |
三、推进乡村振兴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基础、条件和动力 |
第二节 逐步推进人的全面发展有助于实现乡村全面振兴 |
一、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基础和前提 |
二、逐步推进人的全面发展为乡村实现全面振兴提供持续动力 |
第三节 乡村振兴进程中必须坚持人的全面发展原则 |
一、把人的全面发展原则贯穿于乡村振兴的全过程 |
二、乡村振兴实际效果的评价应坚持人的全面发展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6)鲁东南地区的社会变迁 ——朱村研究(1949-200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学术史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资料概述 |
第一章 朱村早期的自然生态和社会历史 |
第一节 村落形成与对外联系 |
一、傍水而居的生态地理 |
二、自然灾害与宗族迁居 |
三、经济地理空间 |
四、婚姻圈与社会交往 |
第二节 文化背景与社会变革 |
一、科举传统与文化教育 |
二、中共党组织的建立 |
三、土改与朱村权力结构 |
小结 |
第二章 集体化与朱村的人口家庭变迁 |
第一节 人地冲突与调整 |
一、人口增长与人地失衡 |
二、计划生育政策及其影响 |
三、人地冲突与人口外迁 |
第二节 人口增长与家庭制度的变迁 |
一、家庭规模变化 |
二、核心家庭趋向 |
三、家庭周期与经济负担 |
第三节 家庭困境及其应对 |
一、合作化前的家庭经济 |
二、从合作社到人民公社化 |
三、人民公社时期的家庭收入 |
四、灾荒与家庭经济生活 |
小结 |
第三章 集体财产与家庭经济 |
第一节 集体财产与家庭财产 |
一、合作社与生产资料的集体化 |
二、“大跃进”与资产的“再集体化” |
三、核算单位变更与资产下放 |
四、农村改革与资产分配 |
第二节 超支借款与家庭经济 |
一、集体化与超支欠款 |
二、借款与经济依赖 |
三、欠款问题的解决 |
小结 |
第四章 国家、乡村与公共权力 |
第一节 组织与管理者 |
一、乡村社会的组织结构 |
二、主要干部的新陈代谢 |
三、家族关系的强化 |
第二节 制度建设与权力制约 |
一、“四清”与财务整顿 |
二、整党与队伍净化 |
三、民主理财与政治、经济路线的监督 |
四、双向表达与“向下”的权力 |
第三节 公共权力与乡村秩序 |
一、“看青”与社会管理空间 |
二、多维利益与“公”“私”界限 |
三、围绕公共食堂的利益冲突 |
小结 |
第五章 经济变迁中的乡村理性 |
第一节 农业种植的有限自主 |
一、生产计划中的国家与乡村 |
二、计划中的“反行为”视角 |
三、种植结构的人为因素 |
第二节 劳动力分配 |
一、合作化与劳动定额 |
二、劳动报酬与“退社”风波 |
三、公社时期的劳动管理 |
四、集体经济与联产承包 |
第三节 劳动力、机械化与集体经营 |
一、集体经营与密集型生产 |
二、六七十年代的机械化发展 |
三、剩余劳动力与副业生产 |
第四节 土地、水利与作为共同体的乡村 |
一、土地登记与地权集中 |
二、水利占地与林业发展 |
三、维权与共同行动 |
小结 |
结语:乡村社会的主体意识 |
一、乡村社会的自我管理 |
二、集体行为的经济理性 |
附录 |
附录一 《庭训琐言》 |
附录二 常胜社部分社员土地股金登记表(1955年) |
附录三 金星社固定财产投资表(1955年) |
附录四 朱村固定财产统计表(1975年) |
附录五 部分朱村人口迁出表(1940-1963年) |
附录六 部分家庭土地、住宅情况表(1952年) |
附录七 部分家庭户口统计表(1958年) |
附录八 阶级家庭阶级成分统计表(1966年) |
附录九 部分家庭土地收入表(1953年) |
附录十 朱村劳动致富登记表(部分)(1983年) |
附录十一 小麦、地瓜劳动定额分类表 |
附录十二 朱村主要粮食作物面积表(集体经营)(1958—1977年)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产权:一个比较视角的认知 |
二、金融产权:产权理论在金融领域的延伸 |
三、金融机构产权:金融机构发展的制度基础 |
四、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亟待深入的关键领域 |
第二节 理论借鉴 |
一、企业产权理论 |
二、制度金融理论 |
第二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框架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的演进与本相 |
一、农村金融机构的演进 |
二、农村金融机构的本相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特征 |
第三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结构 |
一、宏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二、微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第三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程、逻辑与经验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语境 |
一、从亲缘信用向契约信用的农村信用转型 |
二、工业化、城市化背景下的“三农”落后 |
三、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现实要求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程 |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 |
二、改革开放时期的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 |
第三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史逻辑 |
一、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
二、以所有权改革为主的演进模式 |
三、顶层设计缺位下的试错性改革思维 |
第四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史经验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基本成效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经验总结 |
第四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现状分析 |
一、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安排 |
二、商业性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安排 |
三、合作性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安排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表现 |
一、宏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 |
二、微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 |
第五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归因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制度成因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供给缺位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供给错位 |
三、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供给越位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异化的深层机理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中的法制缺失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中的供需失衡 |
三、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中的目标冲突 |
第六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演进 |
一、美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二、法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三、日本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四、韩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演进 |
一、巴西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二、印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三、孟加拉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第三节 域外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经验借鉴 |
一、重视法律制度的根本性作用 |
二、坚持合作制的基础性地位 |
三、重视国家的扶持性作用 |
四、优化机构间的产权联结 |
第七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制度创新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框架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求指引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目标 |
三、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原则 |
四、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路径 |
五、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方向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制度创新 |
一、构建以农业经营主体为主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制度 |
二、建立有序的农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退出制度 |
三、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治理制度 |
四、深化省联社管理体制改革 |
五、推动合作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法律重构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评述 |
三、研究目标与重点难点 |
(一)研究目标 |
(二)重点与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一)系统分析法 |
(二)历史分析法 |
(三)案例分析法 |
(四)逻辑归纳法 |
五、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研究的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研究的核心概念 |
(一)农村治理 |
(二)农村治理主体 |
(三)农村治理主体结构 |
二、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结构功能理论 |
(二)协同治理理论 |
(三)多中心治理理论 |
三、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研究的分析框架 |
(一)“国家——社会”分析框架 |
(二)“行动者——结构”分析框架 |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演进历程与启示 |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演进历程 |
(一)人民公社的形成到解体(1949—1978) |
(二)人民公社解体到村“两委”二元结构初步形成(1978—1987) |
(三)村“两委”二元结构建立到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1988—2012) |
(四)以农村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初步形成(2013—2019) |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治理主体结构演进的典型特点 |
(一)结构主体构成日益多元化 |
(二)结构主体间互动日趋协同 |
(三)结构主体间关系日益复杂 |
(四)结构的功能越来越多样化 |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治理主体结构演进的启示 |
(一)坚持党组织在结构中的领导核心地位 |
(二)坚持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
(三)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理念 |
(四)坚持结构调整与系统内外环境的变化相适应 |
第三章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基本要求 |
一、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中行动者的位置与角色 |
(一)政治性行动者——农村基层党组织 |
(二)行政性行动者——乡镇政府 |
(三)社会性行动者——村民自治委员会 |
(四)市场性行动者——企业等经济组织 |
二、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的结构性要求 |
(一)治理主体位置与角色的合理 |
(二)结构主体权力的制约与平衡 |
(三)结构主体治理过程中的协同 |
(四)结构主体间权责关系的一致 |
三、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功能性诉求 |
(一)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经济适应功能 |
(二)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目标达成功能 |
(三)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整合功能 |
(四)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维持功能 |
第四章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存在的问题与生成逻辑 |
一、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农村基层党组织核心地位与现实存在落差 |
(二)乡镇政府在治理结构中存在角色缺位与越位 |
(三)农村村民自治委员会主体地位存在弱化 |
(四)市场性治理主体侵占其他治理主体的活动空间 |
二、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问题的宏观诱因 |
(一)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与农村社会的“割裂” |
(二)国家控制与农村社会自主性间的张力失衡 |
(三)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造成治理主体缺失 |
三、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问题的微观原因 |
(一)制度供给滞后使治理主体偏离既定的位置与角色 |
(二)结构运行机制不完善导致主体间矛盾冲突不断 |
(三)治理主体间治理权力失衡冲击了结构的稳定性 |
第五章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优化的思路与对策 |
一、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优化的宏观思路 |
(一)加强党组织对农村治理的结构性嵌入 |
(二)平衡国家控制与农村自主性之间的关系 |
(三)加快城乡融合发展优化治理主体结构的外部环境 |
二、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优化的微观对策 |
(一)明确治理主体在结构中的位置与角色 |
(二)完善治理主体结构的制度建设 |
(三)健全治理主体结构运行的相关机制 |
(四)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发挥文化引领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9)乡村治理中的原生自治与行政建制 ——关于豫中郭西村、郭东村建制变迁的调查与阐释(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研究缘起和问题意识 |
二、研究综述 |
(一) 自治与行政 |
(二) 国家与社会 |
三、核心概念界定 |
(一) 自治 |
(二) 行政建制 |
四、研究思路与文章结构 |
五、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
(一) 研究方法 |
(二) 资料来源 |
第二章 同处一地,源起两家 |
一、区域概况和历史沿革 |
(一) 自然地理 |
(二) 历史沿革 |
二、村落的形成与边界 |
(一) 源于郭姓 |
(二) 村落边界 |
三、姓氏结构与家族关系 |
(一) 姓氏结构 |
(二) 家族关系 |
第三章 村落底色: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村落自治 |
一、以家庭为单位的自我管理 |
(一) 家庭财产管理 |
(二) 内部分工管理 |
(三) 生产经营管理 |
(四) 家庭伦理教化 |
二、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族治理 |
(一) 秩序的维护:社首的职责 |
(二) 冲突和竞争:长老的制衡 |
(三) 互助与帮扶:亲属的依赖 |
三、以村落为单位的公共产品供给 |
(一) 祈雨:无村界的文化活动 |
(二) 安全防卫:村际合作的力量 |
(三) 庙会:有认同边界的竞争 |
四、小结 |
第四章 国家有限介入的保甲建制 |
一、打破分离:国家权力下沉 |
(一) 取代设置区乡二级行政体制 |
(二) 以自然村为基础编制保甲 |
(三) 内外作用下的保甲人员 |
二、自然村落对国家统治能力的消解 |
(一) 税役的瞒上护下:传统力量的抵制 |
(二) 躲避摊派的分家析产:无奈的选择 |
(三) 征兵中的逃跑:弱者的生存策略 |
三、国家权力与村庄惯习:村民的认知 |
(一) 官事官管,村事村理 |
(二) “官爷”不抵“老爷” |
四、小结 |
第五章 国家控制下的人民公社体制 |
一、打破村落社会结构的土地改革 |
(一) 平均地权:村落单位的强化 |
(二) 重组基层与村庄再造 |
二、瓦解家户生产的合作化运动和国家建制 |
(一) 互助组、初级社与村组建制的虚化 |
(二) 高级社与“村社合一 |
(三) 频繁变动的基层建制 |
三、超越自然村边界的政社合一体制 |
(一) “明合暗不合,名合实不合” |
(二) “一大二公”下的越大越好 |
四、行政建制调整与集体析分 |
(一) 体制下放与社、队规模调整 |
(二) 集体产权的重新划分 |
(三) 社队体制下的经营管理 |
五、小结 |
第六章 国家放权下的“乡政村治”体制 |
一、“乡政村治”体制的建立 |
(一) 行政与自治关系的变化 |
(二) 乡村治理关系的重塑 |
(三) 行政权力与自治权威的博弈 |
二、村落之间的分化与交往 |
(一) 自主性增强下的两村分化 |
(二) 传统底色对村落关联的影响 |
三、“合村并组”浪潮中两村的行政规划与自主选择 |
(一) 并村成社:政府推动下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
(二) 自治增长:两村社区建设中的自行探索 |
四、“分”与“合”:村庄未来道路的走向 |
(一) 合而不和:行政推动下合并的现状 |
(二) 公共精神:现代村庄融合的条件 |
五、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讨论 |
一、整而不合:国家建构下原生自治与行政建制 |
二、政治领土共同体依赖历史文化共同体:现代国家建构的逻辑机理 |
三、自治与行政:对当下基层治理的启示与思考 |
四、研究的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新中国农村供销合作社研究(1949-2002)(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缘起与意义 |
二、已有研究成果评述 |
三、核心概念的界定 |
四、研究的创新点及难点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供销合作社的理论和实践渊源 |
一、马列经典作家关于合作社的重要论述 |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合作社的有关论述 |
(二)列宁的合作社理论和实践 |
二、近代中国合作运动的理论和实践 |
(一)合作思想在我国的广泛传播 |
(二)新中国成立前中共领导的合作社运动 |
第二章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兴起与扩张(1949-1952) |
一、发展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政治—经济动因 |
(一)政治动因: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 |
(二)经济动因:城乡物资交流的迫切需要 |
(三)重要因素:为工业化提供有效支撑 |
二、供销合作理论的建构与政策体系的形成 |
(一)供销合作理论的初步建构 |
(二)政策举措的密集出台 |
三、“放手发展供销合作社” |
(一)整顿老社 |
(二)发展新社 |
第三章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规范发展与功能提升(1953-1956) |
一、过渡时期总路线与供销合作社的新使命 |
(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 |
(二)供销合作社新任务的提出 |
二、基层组织体系的完善和规范管理的加强 |
(一)加强组织建设 |
(二)强化民主管理 |
(三)健全管理制度 |
三、“为农业生产服务”方针的全面贯彻 |
(一)供应生产资料 |
(二)扶持农村副业生产 |
(三)新仓经验与“结合合同”的普遍推行 |
(四)开展生产救灾 |
四、对农村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
(一)改造背景和改造形式 |
(二)对农村民族资本主义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
(三)对农村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 |
第四章 大跃进时期农村供销合作社的“下放”与 “恢复”(1957-1965) |
一、农村基层供销社下放“人民公社” |
(一)县以上机构合并及所有制性质的改变 |
(二)农村基层社“下放”人民公社 |
二、大跃进狂飙中的“大购大销”风潮 |
三、“多重压力”下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恢复 |
(一)恢复供销合作社的决策过程 |
(二)供销合作系统的重建 |
四、农村供销合作社的继续发展 |
(一)“轻装上阵”——开展“三清”运动 |
(二)“强化服务功能”——开展改善经营管理运动 |
(三)“拓展服务网点”——大力发展代购代销店 |
第五章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徘徊与曲折发展(1966-1976) |
一、对供销合作社的“大批判”及后果 |
(一)“大批判”引发思想混乱 |
(二)供销合作社的组织撤并和性质变化 |
(三)“贫下中农管理农村商业”的普遍推行 |
二、在“文革”中的曲折发展 |
(一)供销合作社的再次恢复 |
(二)为稳定农业生产发挥关键作用 |
第六章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1977-1991) |
一、农业政策的调整与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有关争论 |
(一)农业政策的调整与农村市场的变化 |
(二)改革大潮中供销合作社改革方向的有关争论 |
二、二十世纪80年代供销合作社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历程 |
(一)恢复“三性”,启动供销合作社改革(1979-1983) |
(二)实行“五个突破”,变“官办”为“民办”(1984-1985) |
(三)抓好“六个发展”,建立综合服务体系(1986-1991) |
三、二十世纪80年代农村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总体评价 |
第七章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脱困”与“新生”(1992-2002) |
一、农村供销合作社陷入经营困境 |
(一)二十世纪90年代初期农村供销社陷入经营困境 |
(二)农村供销合作社陷入困境的多维分析 |
二、全行业扭亏为盈目标的实现 |
(一)《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指明方向路径 |
(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恢复为“脱困”提供组织保障 |
(三)党和政府的大力扶持为脱困提供政策保障 |
三、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创新发展 |
第八章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历史作用和基本经验 |
一、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历史作用 |
二、农村供销合作社发展演进的基本经验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中国第一个合作社──北京大学消费公社(论文参考文献)
- [1]集体化时代山西的医疗场域与乡村社会[D]. 李全平. 山西大学, 2020(03)
- [2]耿长锁农业生产合作社研究(1944-1958)[D]. 樊孝东. 河北大学, 2020(03)
- [3]社员权基本问题研究 ——基于团体法视角的展开[D]. 章光园.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4]新中国成立70年来的农村社区治理规则变迁研究[D]. 李艳营. 曲阜师范大学, 2020(02)
- [5]新时代乡村振兴问题研究 ——基于马克思主义乡村发展思想的视域[D]. 黄鑫权. 贵州师范大学, 2020(06)
- [6]鲁东南地区的社会变迁 ——朱村研究(1949-2000)[D]. 黄润青. 山东大学, 2020(09)
- [7]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研究[D]. 何松龄. 西南政法大学, 2020(07)
- [8]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研究[D]. 管文行.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
- [9]乡村治理中的原生自治与行政建制 ——关于豫中郭西村、郭东村建制变迁的调查与阐释[D]. 鲁小亚.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1)
- [10]新中国农村供销合作社研究(1949-2002)[D]. 李攀.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