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实整治矿业秩序(论文文献综述)
胡盾[1](2020)在《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研究》文中指出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并且,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五位一体”的总布局中。矿产资源特别是矿产资源富集区的生态建设,对整个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关键引领、示范作用。本论文以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为研究对象,以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理论为基础,对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理论进行了梳理,对矿产资源富集区的内涵及其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对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历史经验做了总结,实事求是地剖析了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在此基础上,结合新时代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其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问题的路径、措施和对策。本论文的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的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内容与思路、重点难点和创新点等内容。研究的重点是分析了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同时探讨了其整体原则与实施路径。本论文在研究视角和研究思路方面有所创新,在研究视角方面,以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理论为指导,同时借鉴中国传统文化的生态思想与西方文化的生态文明思想,对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和宏观审视。在研究思路方面,本论文在新时代背景下,提出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研究与“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目标相一致原则及“五化协同”推进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系统和谐性。本论文论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基础,介绍了生态文明的基本内涵、基本要求、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理念,阐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指导和资源借鉴。在此基础上,介绍了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概念的基础上,总结了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历程、经验与存在的问题。概括了做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设计、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注重发挥科技创新和制度建设的作用、重视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方法等经验;指出了生态承载力脆弱、产业结构失衡、矿产资源生态价值被遮蔽、生态文明意识缺失等方面问题。造成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矿产资源富集区的生态保护法律不完善、急功近利的追赶发展模式、环境责任意识薄弱淡化、利益主体多元的生态矛盾等方面进行阐发。矿产资源的生态利益是一种间接利益和公共利益,在追求经济和物质利益过程中,生态利益被放到了次要的地位,生态利益与其他诸利益产生了冲突,这是利益分化产生的深层生态矛盾。基于以上原因,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要遵守以下原则与路径。首先,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要处理好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五化”协同发展的关系。其次,要以绿色发展保护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系统完整性,以科技创新维护其生态系统多样性,以制度完善保障其生态系统稳定性,以观念更新保持其生态系统可持续性,以利益整合守护其生态体系的和谐性。从而构建资源节约、清洁低碳的和谐生态系统,打造同生共兴、环境友好的和谐天人关系,推进素质提升、身心康健的和谐主体发展。应当指出的是,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相当可观的成就和经验,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也是不容忽视的。我们应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目标,推动疫情后绿色复苏,构建“尊崇自然、清洁美丽”的“生态文明共同体”。提升人的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追求崇尚自然、天人和谐、健康科学、丰富自我的美好生活需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
刘振泉[2](2020)在《睢宁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垃圾分类就是新时尚”讲话精神,补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短板,实现源头减量、末端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目标,全面改善农村地区人居生活环境水平,本文结合国内外研究背景,深入实地的考察了当地部分乡镇的治理情况,总结出睢宁县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上存在城乡混合收运、监管力度不足、回收体系不完善、居民配合度低等问题,并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受制约、治理政策法规保障不足、再生资源体系建设不完善及居民认识不足四个方面的问题原因展开分析。进一步根据调查问卷结果结合前期实地调研情况,对睢宁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对策建议进行探究,即本文重点内容:一是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实现源头减量;二是建立健全政策法规,提高制度保障;三是完善垃圾回收体系建设,促进再生资源利用;四是广泛宣传引导,推动社会有效参与。
张国华[3](2020)在《民国时期太原城市管理研究(1912-1937)》文中指出城市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城市的产生是人类演进到文明时代的重要标志之一。伴随着城市发展,城市管理现代化逐步成为世界潮流。近代以来,中国各地主要城市相继建立了现代城市管理机构,对城市生活的主体内容进行制度化、体系化管理。当然,基于所处地理位置和发展区域的差异,不同城市在发展中呈现了自身的特点。民国时期,太原作为山西省会,是山西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是自然条件、历史承袭和区域发展等多重因素叠加所形成。太原在民国时期发展中经历了市政公所成立、设置城区管理到正式独立建市几个阶段。太原的政治功能增强、城市外延拓展、市政设施逐步健全,城外周边范围也被纳入到城市分区统一管辖内,形成了中心城区向外辐射的典型模式和城市内外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民国时期太原城市的发展是时代变迁的产物,伴随着近代山西地区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省会太原是最具代表性的发展成效;是区域城市发展的最高水平,具有领先性特征。太原在民国时期发展中,伴随着西方城市学和市政管理理念的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呈现出了渐进的时代进步,成为推动太原城市发展的动力;城市管理中开启了前置规划、统筹布局的治理模式,体现了时代前行。太原城市发展与工业化建设紧密相连,现代工业企业的建立拓展了城市发展空间,将城市有效范围大量延展,通过吸引从业人口进入企业进行生产,在促进工业发展的同时又推进了城市化的进程。现代化铁路的奔腾之力,进一步加速了太原城市的发展,对民国时期太原市的工业建设、商业发展、功能布局、人口结构和城市空间产生了极大的推进作用。本文以民国时期太原城市管理为研究对象正是对以上各方面内容的最好诠释,可以有效解读政策、体制等政治因素,工业、交通等科技因素,人口、商业等综合因素对民国时期太原发展的有效促进作用,其渐进发展正是政治、经济、科技与城市本身交互作用的最好注解。本文选取民国太原为中心,试图揭示在区域近代化、山西城市化和太原现代化的过程中,太原市政府逐步建立起相应的城市管理机构,现代意义的城市基础设施逐步确立,建立起了体现内陆城市区域特色的管理机制。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方面,展示民国时期太原城市管理的具体内容。一是介绍山西历史地理概况,简要回顾太原市的自然环境状况、历史地位及演进过程,同时对太原市进行概念界定,阐释太原市作为民国时期山西的政治、文化、经济中心所发挥的社会作用和在历史发展中具有的功能定位。为合理实现城市功能区划与布局,作为行使城市管理职权的政府部门应具备全局意识,高屋建瓴做好顶层设计。城市发展布局中自然因素也发挥着作用,因此最终形成的城市功能布局是在政府宏观主导下、城市自发演进中综合作用形成的客观结果。二是考察城市人口的发展变迁,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城市人口管理包括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两个层面,具体涉及人口迁徙、人口数量、城区分布、变动趋势及结构特点等内容。三是分析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中民用照明用电的起源发展以及政府的相关管理措施等内容,主要以太原电灯新记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心,解读供电照明事业得以存续并不断发展的情况,理清民国时期太原电力照明事业的延续脉络,折射太原城市化发展进程和山西区域社会现代化概况。四是分析太原城市交通管理,涵盖城市道路维护和行政管理两部分内容,包括民国时期太原市城市道路的整体设计、建设标准、具体实施及完成情况,从而了解太原近代化过程中城市发展的具体水平。五是公共卫生管理,包括太原市城区街道的卫生管理、生活垃圾清理、污水废水排放管网的规划、公共卫生场所的管理以及体现时代进步和科学理念的防疫卫生管理,通过施加防疫、卫生教育、注重防控等有效手段,确保民众身体健康,体现了医学和防疫学在城市公共卫生管理领域的有效引入。本文以民国时期太原城市发展及管理为研究选题,以功能区划、人口变迁、道路交通、城市照明、公共卫生等相关领域的发展缘起、逐步演化及宏观管理为研究内容。依托城市管理学的观点,将城市管理理论引入到民国时期太原城市管理中进行考察。在城市管理学的统一视角下,对各个具体方面内容作出归纳总结,反映出当时太原市社会生产水平和经济发展态势,反映出地方政府执政施政的决断水平和行政能力,以及对于社会管理和城市发展的投入力度及支持情况,致力于民生保障的客观实效,归纳出当时山西城市化、区域近代化的发展程度,为当代城市社会治理和宏观管理提供有效借鉴。
李漠菊[4](2020)在《乡村公共空间治理研究 ——以邳州铁富镇为例》文中提出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发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进步。乡村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举足轻重的一部分,在新时代背景下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是我国三农发展的重要议题。乡村公共空间是为村民提供日常生活、休闲娱乐的空间,其在提供公共服务、传承乡村文化和促进乡村和谐方面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乡村公共空间治理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有利于进一步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通过对邳州市铁富镇调查研究,总结出乡村公共空间治理已取得的基本成就,主要包括构建了乡村公共空间治理体系,乡村公共空间质量获得提升,营造了多主体参与共治的氛围,提升了乡村和谐文明的社会风尚。但当前乡村公共空间治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乡村公共空间治理内容不全面,村委会参与公共空间治理力不从心,社会组织参与公共空间治理不充分,村民参与公共空间治理不积极,公共空间治理制度宣传不到位等。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乡村公共空间治理理念滞后、缺乏专业治理人才和技术、缺少多主体协同治理机制、缺少法律法规等制度保障、村民公共精神缺失以及乡村社会分化导致公共性不足、乡村公民社会培育不足等等。针对这些问题及原因,借鉴国内外公共空间治理经验,改进乡村公共间治理的对策主要有:多元主体共治,理清各种治理主体的职责和作用;加强制度保障,构建协同治理机制;转变治理理念,创新治理方法技术;完善乡村规划,营造人性化公共空间;塑造公共精神,加强乡村共同体建设。该论文有图7幅,表3个,参考文献62篇。
冯林玉[5](2019)在《农村环境治理制度变迁与模式选择》文中提出农村环境治理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环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环境治理的决策部署,完善农村环境治理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民人居环境、增强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和农民群众环境意识、提升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是当前农村环境治理的总体目标。当前,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急邃展开,农村环境形势严峻,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等问题依然突出。相对地,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严重不足,地方政府尚未建立起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有效推进机制,农村环境保护监管能力也十分薄弱。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借助规范性文件分析、政策文本分析、数据对比分析等方法,以农村环境治理的制度变迁与模式路径为立论,指出农村环境治理存在城乡二元制度供给、城乡二元环境权益分配以及城乡二元的治理方式,需要在城乡融合视野下建立农村环境治理制度体系、完善农村场域中的产权结构,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一种农村环境多元治理的替代性方案——政府支持下的利益共同体自治。第一章,导论。反思现行农村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追问可能的真正行之有效的因应农村环境问题的治理模式。分析在城乡融合视野下建立农村环境治理体系、完善农村场域中的产权结构,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一种农村环境多元治理的替代性方案的旨趣和意义。运用法学、生态学、文化学、历史学、社会学的分析框架,结合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归纳分析、图表分析的方法进行路径描述。第二章,农村环境治理的界定、路径与目标。农村环境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共同管理与生态环境有关的集体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文章指出农村环境治理需要从根本上实现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动态平衡。农村环境治理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平衡需要相应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组织基础、文化积淀为其提供理念和实践的支撑。通过具体分析指出,农村环境治理所需的政治基础已经具备,而经济基础、组织基础和文化积淀还处于挖掘和培育阶段。第三章,农村环境问题的制度性成因。文章分析了在环境治理问题上,城乡在环境保护立法规范、中央政策环境权益配置、环境治理模式的制度结构上存在的差异。并以此作为农村环境治理反思当下和重构未来的实践前提。具体分析了1978-1988年、2000-2012年、2013-2019年三个阶段的农村环境立法概况和城乡环境立法差异,2004-2012年、2013-2019年“一号文件”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态度和政策文件中城乡环境治理差异,以及环境治理模式的制度结构差异。第四章,农村环境治理制度体系的生成:城乡融合视野下的考察。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城市和乡村是人类社会人为建构的发展形态,在生态系统中并不存在城市和乡村的区分。生态系统不以人类的意志为转移,且其服务功能的绩效与生态系统本身的完整性、协调性呈严格的正相关。换言之,一旦其内在的能量输入输出被打破,其动态平衡性、修复性、再生性、循环性、多样性也随即发生结构性的改变、碰撞,进而编织出一张充满不确定性、充斥着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风险之网。因此,环境治理城乡融合既是环境风险预防的客观要求,也是平等主义下城乡环境权益均衡分配的内在要求。文章提出,城乡融合不意味着城乡适用同一套逻辑、机制、体制,消除不均衡的资源输入与输出才是环境治理城乡融合的核心所在。农村环境治理体系应当从以下七个方面的深化与完善:法律法规、农村环境经济政策、环境保护标准、规划计划、环境监测体系与环境应急预案、监督执法、宣传教育。同时,既有的环境治理体系和正在实验形成过程中的环境治理规范性内容主要是因应城市生态环境问题,与农村现实诉求不相符合。因此,在将上述体系下沉到农村场域时,需要结合农村地方特性做出调整。第五章,农村环境治理之制度优化:产权配置制度的改革。农村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资源开放利用的场域,“自由获取悲剧”时有发生。合理的产权界定和分配一方面有助于节约交易成本,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明确的产权边界和清晰的产权内容有助于控制环境公共物品的获取和利用,为生态环境损害提供法律救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和农民集体所有权是农村场域中的基本产权制度。由于产权主体不明确、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未受重视、环境权情结对产权制度的遮蔽等原因,产权制度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一直被弱化。文章提出,在充分认识到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环境治理的有用性和局限性的基础上,应着力于实现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和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具体化、可诉化,同时编制资源环境资产负债表。第六章,农村环境治理模式的路径走向:政府支持下的利益共同体自治。首先从利益共同体自治的意涵、农村自治传统的承继与创新、政府主导的简单多元共治的局限以及政府与利益共同体的协同互补四个方面对政府支持下的利益共同体自治的应然性与实然性进行理论分析。然后,对农村环境治理中的各利益主体及其利益结构进行实际样态分析。最后,提出从有限政府与“议行分设”、尊重自治规则、利益共同体自治的制度保障三个方向建构政府与利益共同体之间的有效协作路径。
王裕根[6](2019)在《基层环保执法的运行逻辑 ——以橙县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立足于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的组织行为,深入分析中央、县级政府、县级环保部门、乡镇政府、乡村企业以及村庄农民在推进国家环保法律执行的权力关系及其结构,从政府运作过程的视角揭示基层环保执法的运行逻辑,并解释弹性的条块关系结构对基层环保执法的塑造。从现实经验看来,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的前提是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并通过有效途径把信号传递到县级环保执法部门。乡村企业污染总是发生在一定场域中,特定场域中的社会主体对污染认知和感受的差异化会影响环境利益的表达。村庄中不同农民认知观念、价值以及利益取向的差异化弱化了农民的集体行动能力,直接影响了村庄社会的环境利益表达。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来看,农民的弱组织性影响到国家执法力量的介入方式和强度。只有当农民组织起来反映自己所受的损害并释放出环境违法行为的强烈信号,国家执法力量介入的力度才会加大。然而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乡村企业排污行为是否构成环境违法行为还依赖于国家的权威技术认定。国家在认定乡村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时,污染认定的科技理性与村庄生活理性之间常常存在冲突。农民与企业发生环境利益冲突,县级环保部门及乡镇政府对污染的界定存在权威支配、话语支配以及信息支配,农民基于生活理性对污染的认知话语常常被边缘化,这为乡镇政府和县级环保部门调解企业和农民的环境纠纷提供了巨大的回旋空间。与企业、乡镇政府以及县级环保部门数次利益博弈之后,农民渐渐陷入了“补偿陷阱”,象征性污染补偿逐步代替实质意义上的法律监管。县级政府、县级环保部门与乡镇政府本身处于地方条块关系中。县级政府的立场和态度决定了县级环保部门和乡镇政府法律执行的立场和态度。受制于地方条块权力结构以及政商关系,具有执法权的县级环保部门并不会严格执法而是选择“以罚代管”策略,让法律不完全执行。“以罚代管”既协调了县领导与乡村企业的政商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县级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威。然而,“以罚代管”并没有治理污染问题,反而使得乡村企业排污行为具有了正当性。尽管部分农民不断上访,但根据信访属地管理原则,乡村企业与农民的环境污染纠纷最终还是要乡镇政府进行处理。由此,在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时,没有执法权的乡镇政府必须协调好乡村企业和村庄农民的利益冲突关系。而受制于县级政府发展和稳定的双重考核机制、基层社会的权力—利益关系网以及自身治理资源的欠缺,乡镇政府往往会选择一种模糊性治理策略来对待污染问题。乡镇政府模糊化处理乡村企业和农民的环境污染纠纷,实际上掩盖了乡镇政府履行属地的环境监管责任。由于县级政府要维护乡村企业的利益,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再加上基层社会复杂的人情关系网络,所以县级环保部门和乡镇政府未能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真正重视乡村企业污染问题的治理,这导致国家环保法律实施始终处于“悬浮”状态,也即,地方条块环保履职实践存在执法目标偏离。与此同时,受污染影响的农民群体也遭遇了环境利益诉求表达上的挫败感。环保督察是一种在党政体制结构内推动环保法律执行的制度创新。中央环保督察通过各种方式传导政治压力让地方党委政府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地方党委政府也会成立相关的组织机构应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环境问题。县级党委政府在感知中央环保督察的政治压力之后,对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的问题高度重视,整合相关环境执法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力量开展联合执法,通过责任倒逼机制落实到每个执法者,此时基层环保执法力度加大。这就改变了以往法律执行的“悬浮”状态,使得国家法律渗透到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实践中。通过环保督察解决了一些底层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但受制于央地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中央难以有效监督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效果,中央环保督察难以倒逼地方对环境问题的整体性治理。因此,基层环保执法目标偏离只是得到中央的适度矫正。当中央的力量介入地方条块履职实践,此时条块关系中的央地关系能够充分发挥党政体制的政治整合功能。从法律执行角度看,当基层环保执法目标偏离很大时,中央能够通过政治整合的方式,把县级政府、县级环保部门、乡镇政府、乡村企业以及村庄农民之间的权力关系进行整合,打破国家环保法律在地方执行中梗阻,推动国家环保法律向基层社会渗透,同时对执法过程的利益冲突进行整合,让执法目标偏离得到适度矫正。但是,这种矫正并不是静态的,而是在动态中与执法偏离形成多次互动和博弈关系,并在偏离中寻适度。纵观基层环保执法的过程可以看到,乡村社会的环境利益难以有效吸纳到常规环保执法的政府决策和执行中。当乡村社会的环境利益无法得到地方政府有效吸纳和整合,导致执法目标偏离过大影响到中央的政治权威时,中央能够在既定的体制结构内创新系列制度推动环保法律执行。中央通过环保督察的形式创建了中央与基层群众的制度化联系,并通过政治压力传导重新激活了地方政府启动新一轮意见表达、政府决策以及政府执行的政府过程,从而让基层社会的环境利益能够被吸纳到地方政府决策和执行中。由此,以党政关系为基本的条块关系时刻存在弹性,这种富有弹性的条块关系结构塑造着基层环保执法实践,并在实践中呈现波动性。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7](2019)在《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百日攻坚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南阳市2019年自然资源卫片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中指出宛政办[2019]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示范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南阳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百日攻坚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南阳市2019年自然资源卫片执法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9年4月28日南阳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百日攻坚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李梦侠[8](2019)在《当代中国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以“基层执法能力”为核心展开讨论,通过分析具体的执法经验,探讨在既有条件下,基层政府如何通过自我调适来补强行政执法能力,在此基础上寻求提升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方法。文章认为,探讨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运行实践与建设方向,关键在于对“基层行政执法能力”有基础性的认识。以国家能力、科层制为理论基础,以多个地区的执法实践为经验基础,文章从执法权运行、人员组织、财政保障、执法动机、执法互动五个理论维度来理解基层行政执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当前基层政府补强执法能力的机制进行解释,最后总结基层执法能力的结构,并在明晰执法能力制约因素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制度建议。行政执法权的配置存在显着缺陷,弱化了基层的行政执法能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纵向上来看,多数执法权没有被配置到乡镇层面,只停留在县级层面,直面基层社会的乡镇政府和政府部门的基层站所缺乏执法权,致使执法工作渗透性不足;横向上来看,执法权的配置高度分工化、部门化、专业化,分殊林立的权力结构难以被整合,致使执法工作缺乏综合性。执法权配置的制度缺陷影响了常规执法模式的效度。为了克服执法权配置的缺陷,基层政府通过联合执法模式、综合执法模式、综合治理模式来强化执法效能、补强执法能力。上述执法模式及其相应的权力调控体现了基层政府克服制度缺陷的努力,其中党政体制为执法权的调控提供了基础,从这一角度来看,党政体制对基层行政执法能力具有强化作用。基层行政执法面临着执法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齐的困境,基层政府需要通过多种手段来从社会中汲取人力资源,以提高执法能力。由于编制采用刚性的指标管理,因此基层政府很难通过补充公务员来充实执法人员数量,为了破解人员短缺给执法工作带来的困境,基层政府通过多种方式来组织人力。就政府内部而言,行政事业编制人员被纳入执法队伍,成为基层部门不可或缺的正式执法力量;通过合同聘用,大量的行政辅助人员被吸纳到执法队伍当中;通过政治动员和自愿参与,村社干部与部分基层群众参与到执法工作当中。最终形成了“执法人员-辅助人员-协助人员”的队伍结构。执法队伍建设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专业化”是执法队伍未来的发展方向,立足于实践中的执法队伍结构,文章对“专业化”进行了重新理解,认为满足基层执法工作需求的“专业化”应包括政治性、技术性和经验性三个要素。立足于执法队伍结构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建设是提升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可行思路。基层行政执法面临着财政保障不力的困境,主要表现是县乡两级政府的财政能力难以满足执法工作日益增长的技术需求。为了破解财政保障的困局,基层执法部门通过项目制获取必要的专项经费,通过选择性支出保障重点工作,通过“中心工作”制压缩执法的人力成本。三种应对措施背后体现了项目制、科层制和政治动员三种治理机制对基层财政困局的不同反应。执法的财政保障水平以基层政府的财政水平为基础,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政府的财政水平,“分税制”和“乡财县管”制度限制了基层政府的财政自主性,晋升锦标赛体制则影响了基层政府的支出方向,三个因素共同制约了基层政府的财政水平,同时也限制了基层政府对执法的财政保障。在制约因素当中,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晋升锦标赛体制在短期内是难以改变的,因此只能从“分税制”和“乡财县管”制度寻求提升基层政府财政活力的突破口。上级政府继续加大对基层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适当松动“乡财县管”制度有助于提升基层政府的财政活力,进而提升基层政府对执法的财政保障力度。基层行政执法的实践中普遍存在“目标替代”的困境,体制压力、部门利益和体制激励在不同程度上替代了法律规范,成为执法部门开展工作的主要动机和出发点。在体制压力的作用下,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偏向于依据上级部门的政策安排执行法律;在部门利益的作用下,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倾向于依据部门本身的利益执行法律;在体制激励的作用下,基层行政执法部门热衷于容易凸显政绩的执法工作。科层组织所具有的自主性、层级结构和分工结构是“目标替代”得以存在的体制根源。“目标替代”消解了依法行政,生成了依法行政的实践困境。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大背景之下,加强依法行政是执法能力建设的应有之意,然而由于缺乏激励功能,依法行政在基层难以从理念走向实践。以贯彻依法行政为目的,各级党委政府应该重视政治教化对于法治的推进作用,通过作风建设将依法行政的理念外部化、行为化。执法互动最大的困境在于执法部门对基层群众的法治需求缺乏回应性,国家对于社会的吸纳、国家的社会控制因此受到影响。执法部门与社会力量的互动存在着三种模式:压制型模式、俘获型模式和妥协型模式。压制型模式体现了执法部门对社会较强的控制力,但因为缺乏回应性而频繁陷入“维稳”困局;俘获型模式通过吸纳地方精英来贯彻执法意图,执法部门因此注重回应地方精英的需求,致使基层社会出现“精英俘获国家”的现象;妥协型模式能够让执法具备一定的回应性,但是容易弱化基层政府的治理能力。模糊的“委托-代理”结构、多元化的利益格局、灵活变通的执行传统和结果导向的激励结构共同构成了三种执法互动模式的生成空间。回应型的执法互动模式有助于回应基层群众的法治需求,有助于法治意识的传播和国家的社会控制。最后本文得出结论:基层的行政执法体制具有适应性,该特性使得基层政府及其执法部门能够在既有条件下对执法能力进行补强,但是这种补强的作用有限,依据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结构,做出针对性的制度变革是建设执法能力的可行方式。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由执法权调控能力、人员组织能力、财政保障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互动能力构成;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复杂构成说明执法能力受到众多复杂因素的制约,提升行政执法能力需要从复杂的制约因素入手。相应地,在前述讨论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制度建议。
许建林[9](2019)在《大连市石灰石行业监管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石灰石骨料产业发展迅速,截止目前年产量约2.4亿吨,约占全世界总产量的70%,每年产能650700亿元/年,从业人员近100万人,近十年来最大的变化是由原来以建筑工程及建材制品为主,转变为现在的服务和关联度较高的产业,例如轻工业、农业、环保业以及钢铁、化工、建材与建筑。尽管我国石灰石骨料产业发展取得了可观的成绩,但由于长期缺乏政策引导,盲目发展,导致产业大而不强,低水平及重复建设问题较为突出,企业生产规模小,生产设施及厂区环境脏、乱、差现象极其普遍。本次研究的目的是分析研究大连市石灰石行业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并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通过文献研究、数据统计、访谈等方法对大连市石灰石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总结,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法。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1)对大连市石灰石行业进行调研,通过对大连市石灰石矿产资源的基本特点、发展现状、当地石灰石骨料的价格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调研,剖析石灰石行业现阶段存在的问题。(2)对大连市石灰石骨料行业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大连市石灰石行业问题主要原因一是对石灰石矿产资源认识程度不足;二是石灰石骨料生产企业标准化生产程度不足;三是石灰石行业相关主管部门之间管理架构及历史遗留问题,主要体现在现有的管理模式、体制机制。(3)实现大连市石灰石骨料矿产资源行业监管对策与实施。首先是将大连市石灰石矿产资源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资源,推动石灰石矿产资源行业的转型升级和绿色矿山建设;其次是完善政府相关机构部门对石灰石矿产资源管理架构的建设,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规范、法规及规范做好矿产资源的监管工作,清理历史遗留问题。最终通过成立石灰石矿产资源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行业协会,搭建统一的石灰石矿产资源交易管理平台,实现石灰石矿产资源市场公平、有序的环境,实现不可再生资源的价值回归和可持续性发展,着力打造供给侧架构性改革和三去一降一补的示范点。
唐启迪[10](2016)在《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研究》文中认为资源枯竭型城市引发的种种产业、生态、社会问题已然成为影响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社会问题。从域外国家和地区情况来看,一些国家开始运用法治手段对其进行规制,通过法律、规范性文件,明确政府、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公民的相关权利与义务,调整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为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而从我国现实的法治情况看,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现实却不容乐观。无论是在法治理念、法治体系、制度建构等方面都存在值得深入反思和继续探索的地方。在这种情形下,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层面的议题理应受到必要关注。为此,本文一方面从基础理论层面,较为系统地分析了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理论意涵、现实意义与制度价值;另一方面,从制度建构层面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具备本土适应性的制度建构和法治规制方案,以期能够为中国,特别是湖南省,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法治化思路。本文的论述架构,除绪论部分以外,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概述。从“资源枯竭型城市”、“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三个概念的阐释入手明确研究的基础范畴。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是规范公共机构和社会主体资源枯竭型城市治理行为的总称。它以城市转型与可持续发展为法治目的,以特定空间区域整体为调整对象,以产业转型、生态修复、社会治理、司法保障等为主要内容,以政府管制与公众参与互动为治理手段,并覆盖了准入与开发、拓展与扶持、转型与退出全过程。其法治的必要性,源于社会的现实需要以及资源枯竭型城市治理对制度措施稳定性的渴求,体现了社会正义、利益平衡和社会发展权的诉求。第二部分,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现状及实效。从法治现状看,经过若干年的实践探索,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为政策基础,以环境治理、经济转型和社会保障为主要内容,覆盖准入与开发、拓展与扶持、转型与退出全过程的资源枯竭型城市治理规则体系;从运行实效上看,本文选取湖南省3个县级资源枯竭型城市为样本,通过实地调研、参观走访,梳理、分析了法治实施取得的成效,并指出法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部分,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现有法治存在结构性和制度双重问题。就法治结构而言,在规制路径选择上,政策指导被倚重,政策法治化程度较低;在规制体系上,相关立法较多,专门立法欠缺;在规制主体上,偏重于中央层面的立法,地方层面立法较少;在规制重点上,实体性规范较多,约束权力运行的程序性规范较少。就制度内容而言,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在有序开发综合利用资源、构建多元化产业体系、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财政转移支付与征收资源税费等方面,都存在诸多的问题。上述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是因为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先行经验不足、司法保障不完善;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具有综合性,背后关涉复杂利益博弈,需要展开深层次的利益调整。第四部分,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域外镜鉴。资源枯竭型城市治理是世界各国工业化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普遍社会问题。域外国家,如德国、日本、美国等已经在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方面,迈出了重要而坚实的步伐,形成了各自的规制特征。依靠法治手段对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予以扶助,对于我国现阶段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意义。第五部分,我国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立法的完善。就立法模式而言,我国应专门针对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展开立法,专门立法的形式应当是行政法规,并且应与地方立法相结合形成多层次的法治体系。在国家相关立法的完善方面,除了制定完善《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条例》以外,还需要调整完善其他相关立法,以形成综合性的保障体系。在湖南省专门立法的探索上,湖南省具备制定专门立法的现实必要性和可能性,《湖南省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条例》的基本框架主要应包含:总则、准入与开发、拓展与扶持、转型与退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社会统筹、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经济补偿与激励、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第六部分,我国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司法保障的完善。从法治运行层面看,在立法完善、严格执法以外,还应充分发挥环境司法对于资源枯竭型城市的保障作用。通过加强环境司法来弥补行政执法的不足,形成在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过程中行政与司法手段的双轮驱动,并通过及时、有效、公正地裁判惩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增强法律的威慑力。主要的改革路径包括: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司法理念、畅通诉讼渠道、实现司法专门化、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相关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施、完善诉讼程序、加大对环境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等,以完善对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司法保障。
二、切实整治矿业秩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切实整治矿业秩序(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一)选题目的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动态评析 |
三、研究内容与创新点 |
(一)主要内容 |
(二)创新点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重点与难点 |
(一)研究重点 |
(二)研究难点 |
第一章 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基础 |
1.1 生态文明的概念 |
1.1.1 生态文明的基本内涵 |
1.1.2 生态文明的基本要求 |
1.1.3 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理念 |
1.2 生态文明的特征 |
1.2.1 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
1.2.2 人与人的和谐全面发展 |
1.2.3 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
1.3 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 |
1.3.1 马克思主义的生态文明理论 |
1.3.2 中国传统文化的生态思想 |
1.3.3 西方文化的生态文明思想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的经验与问题 |
2.1 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概述 |
2.1.1 矿产资源富集区内涵 |
2.1.2 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的概况 |
2.1.3 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历程 |
2.2 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的经验 |
2.2.1 做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 |
2.2.2 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制度化法制化建设 |
2.2.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 |
2.2.4 注重发挥科技创新和制度建设的作用 |
2.2.5 重视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方法 |
2.3 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问题 |
2.3.1 生态承载力脆弱 |
2.3.2 产业结构失衡 |
2.3.3 矿产资源生态价值被遮蔽 |
2.3.4 生态文明意识缺失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存在问题的成因 |
3.1 生态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 |
3.1.1 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不健全 |
3.1.2 环境保护法律覆盖领域存在漏洞 |
3.1.3 保护生态环境的激励机制落实不到位 |
3.2 急功近利的赶超发展模式 |
3.2.1 生态环境与经济增长存在矛盾 |
3.2.2 经济结构不合理 |
3.3 环境责任意识薄弱淡化 |
3.3.1 环境责任意识有待提高 |
3.3.2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不健全 |
3.3.3 对“自然”的认知存在偏差 |
3.4 利益主体多元的生态矛盾 |
3.4.1 环境保护与社会公平之间的矛盾 |
3.4.2 环境保护与利益分化之间的矛盾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原则与路径 |
4.1 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原则 |
4.1.1 保持与国家“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目标相一致 |
4.1.2 “五化协同”推进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 |
4.2 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路径 |
4.2.1 以绿色发展保护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系统完整性 |
4.2.2 以科技创新维护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系统多样性 |
4.2.3 以制度完善保障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系统稳定性 |
4.2.4 以观念更新保持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系统可持续性 |
4.2.5 以利益整合守护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系统和谐性 |
4.3 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的美好愿景 |
4.3.1 构建资源节约、清洁低碳的和谐生态系统 |
4.3.2 打造同生共兴、环境友好的和谐天人关系 |
4.3.3 推进素质提升、身心康健的和谐主体发展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2)睢宁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现状与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2 基本概念和治理理论 |
2.1 基本概念 |
2.2 治理理论 |
3 睢宁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现状与问题 |
3.1 基本概况 |
3.2 调查问卷访查 |
3.3 主要问题 |
4 睢宁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问题的原因 |
4.1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受制约 |
4.2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政策法规保障不足 |
4.3 农村生活垃圾再生资源体系建设尚未完善 |
4.4 农村居民对生活垃圾治理认识不足 |
5 推进睢宁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对策 |
5.1 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实现源头减量 |
5.2 建立健全政策法规,提高制度保障 |
5.3 完善垃圾回收体系建设,促进再生资源利用 |
5.4 广泛宣传引导,推动社会有效参与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调查问卷 |
作者简介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3)民国时期太原城市管理研究(1912-1937)(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概念阐释 |
四、行文结构与研究内容 |
五、运用的资料 |
六、研究难点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太原市历史沿革与变迁 |
第一节 太原市的自然社会历史条件 |
一、自然条件 |
二、历史沿革 |
三、承袭发展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太原市行政区划(1912—1937) |
一、早期变革——行政区划调整 |
二、专业建制——市政公所成立 |
三、分区管理——划分五区模式 |
第三节 太原城市功能规划变迁 |
一、宋明时期城区功能格局 |
二、清朝时期城区功能格局 |
三、民国时期城区功能变迁 |
小结 |
第二章 民国时期太原城市人口变动与管理 |
第一节 民国之前山西人口发展概述 |
一、城市人口概念界定 |
二、元代以前人口变迁 |
三、明清时期人口变化 |
第二节 近代人口管理起步(1912—1932) |
一、民初人口统计 |
二、民初山西人口 |
三、民初太原人口 |
第三节 省会人口管理(1933—1937) |
一、分类管理 |
二、制度建设 |
三、统计管理 |
小结 |
第三章 民国时期太原城市民用照明建设管理 |
第一节 近代太原照明用电起源 |
一、清末山西政治环境 |
二、近代太原照明肇始 |
三、民初电力事业概述 |
第二节 新记公司创立 |
一、创立运营 |
二、组织管理 |
三、初具规模 |
第三节 新记公司发展 |
一、国内成长环境 |
二、调整巩固提高 |
三、稳步投资建设 |
第四节 太原电力事业(1934—1937) |
一、国民政府政策扶持 |
二、新记公司接续发展 |
三、太原电力事业概况 |
小结 |
第四章 民国时期太原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
第一节 清末城市管理初步开启 |
一、道路交通概念界定 |
二、清末城市道路管理 |
第二节 民初道路交通管理 |
一、省会恢复及建章立制 |
二、交通管理及设施维护 |
三、道路养护及系统管理 |
四、严格执法及违警处置 |
第三节 太原城市街道管理(1931—1937) |
一、系统规划 |
二、统筹管理 |
小结 |
第五章 民国时期太原城市公共卫生管理 |
第一节 近代太原市公共卫生管理 |
一、清末卫生管理启动 |
二、民初卫生管理举措 |
第二节 规划中的公共卫生事业 |
一、自来水事业 |
二、下水道计划 |
三、尘芥物清理 |
四、重点行业管理 |
五、卫生防疫体系 |
第三节 太原城市公共卫生管理(1931—1937) |
一、完善制度建设 |
二、加强环卫清理 |
三、宰杀牲畜管理 |
四、公厕粪场管理 |
五、夏令卫生扫除 |
六、城市用水管理 |
七、防疫卫生管理 |
小结 |
结语 |
参考资料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4)乡村公共空间治理研究 ——以邳州铁富镇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意义和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与评析 |
1.3研究难点与创新 |
1.4研究路径与方法 |
2 乡村公共空间治理基础理论概述 |
2.1 乡村公共空间治理基本概念 |
2.2 乡村公共空间功能及其治理的必要性 |
2.3 理论基础 |
3 乡村公共空间治理调研与成效 |
3.1 乡村公共空间治理调研 |
3.2 乡村公共空间治理基本成效 |
4 乡村公共空间治理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
4.1 乡村公共空间治理存在的问题 |
4.2 乡村公共空间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
5 国内外公共空间治理经验借鉴 |
5.1 国外公共空间治理经验借鉴 |
5.2 国内公共空间治理经验借鉴 |
6 改进乡村公共空间治理的对策 |
6.1 多元主体共治,理清治理主体职责 |
6.2 完善制度保障,构建协同治理机制 |
6.3 转变治理理念,创新治理方法技术 |
6.4 完善乡村规划,营造人性公共空间 |
6.5 塑造公共精神,加强乡村共同体建设 |
7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5)农村环境治理制度变迁与模式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导论 |
1.1 反思与追问 |
1.2 旨趣与意义 |
1.3 进路与方法 |
2 农村环境治理的内涵、基础与目标 |
2.1 农村环境治理的内涵 |
2.1.1 环境治理的内涵表达 |
2.1.2 农村环境治理及其在地内生性 |
2.2 农村环境治理的实践基础和文化积淀 |
2.2.1 农村环境治理的实践基础 |
2.2.2 农村环境治理的生态文化积淀 |
2.3 农村环境治理的目标: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动态平衡 |
2.3.1 制度缺失背景下的农村环境利益退场 |
2.3.2 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动态平衡的要义解释 |
2.3.3 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平衡:两个案例的补充 |
3 农村环境治理的制度变迁与城乡二元结构差异 |
3.1 环境保护立法变迁与城乡二元规范差异 |
3.1.1 以城市为中心的环境立法倾向的形成(1978-1988年) |
3.1.2 城乡二元环境立法格局的形成(1989-1999 年) |
3.1.3 城乡二元环境立法格局的巩固(2000-2012 年) |
3.1.4 城乡二元环境立法体系下的农村环境立法发展(2013-2019 年) |
3.2 中央政策变迁与城乡环境权益配置差异 |
3.2.1 2004 -2012 年农村环境治理在“一号文件”中的演进 |
3.2.2 2013 -2019 年农村环境治理在“一号文件”的变迁 |
3.2.3 政策文件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城乡差异 |
3.3 环境治理模式的制度结构差异 |
3.3.1 城市环境治理模式 |
3.3.2 农村环境治理模式 |
3.3.3 城乡环境分治的制度异构 |
4 农村环境治理制度体系的生成:城乡融合视野下的考察 |
4.1 城乡融合与农村环境治理 |
4.1.1 农村环境治理与城乡融合的分野 |
4.1.2 环境治理城乡融合的应然性分析 |
4.1.3 环境治理城乡融合的基本原则:尊重乡村传统、习惯和经验 |
4.2 农村环境治理制度体系的生成原则 |
4.2.1 农村环境治理的“以人为本” |
4.2.2 农村环境治理的“生命至上”与“安全第一” |
4.2.3 农村环境治理的“两山论”与“记得住乡愁” |
4.3 农村环境治理制度体系的内容结构 |
4.3.1 政策法规与环境标准 |
4.3.2 治理规划与监测应急 |
4.3.3 监督执法与宣传教育 |
5 农村环境治理之制度优化:产权配置制度的改革 |
5.1 农村场域中的产权制度: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和农民集体所有权 |
5.1.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
5.1.2 农民集体所有权 |
5.2 产权制度在环境治理方面被弱化的原因分析 |
5.2.1 产权主体不明晰 |
5.2.2 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被忽视 |
5.2.3 环境权情结对产权制度的遮蔽 |
5.3 农村环境治理语境下的产权制度改革探索 |
5.3.1 环境治理语境下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态度 |
5.3.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和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具体化、可诉化 |
5.3.3 编制资源环境资产负债表 |
6 农村环境治理模式的走向:政府支持下的利益共同体自治 |
6.1 政府支持下利益共同体自治:应然与实然分析 |
6.1.1 利益共同体自治的涵义 |
6.1.2 自治传统的承继与创新 |
6.1.3 政府主导下简单共治的局限:信息不对称与农民不合作 |
6.1.4 政府与利益共同体的协同互补 |
6.2 农村环境治理中的利益主体及其利益结构谱系 |
6.2.1 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的利益结构 |
6.2.2 基层自治组织与农民的利益结构 |
6.2.3 市场组织的利益结构 |
6.2.4 复杂利益结构的启示 |
6.3 政府与利益共同体间有效协作的展开路径 |
6.3.1 有限政府、责任政府与“议行分设” |
6.3.2 尊重自治规则 |
6.3.3 利益共同体自治的制度保障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文章目录 |
B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参与的项目 |
C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6)基层环保执法的运行逻辑 ——以橙县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回顾与评述 |
三、概念界定与分析框架 |
四、研究方法与田野工作 |
五、本文章节安排 |
第一章 乡村企业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及其执行体制 |
第一节 环保立法的基本概况 |
第二节 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实施的组织机构 |
一、现行环境法律体系规定的执法部门 |
二、环保部门的组织机构及其管理体制 |
第三节 乡村企业污染监管的执法体制 |
一、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
二、基层环保执法权的配置结构 |
三、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中的“条”和“块” |
第二章 环保执法的社会基础 |
第一节 矿山企业的环境污染 |
一、“矿业大镇” |
二、盛朝矿业公司 |
三、恒久矿业公司 |
四、“被污染包围的村庄” |
第二节 村庄不同主体的差异化认知 |
一、污染受害不同 |
二、农民环境利益分化 |
第三节 基层环保执法的村庄语境 |
一、农民的弱组织性 |
二、自利的村干部 |
三、上访的集体行动困境 |
第三章 环保执法的技术依赖及其后果 |
第一节 污染认定的技术标准 |
第二节 技术理性与生活理性之间的冲突 |
第三节 环保执法的技术支配形式 |
一、权威支配:污染认定的技术权力 |
二、话语支配:污染识别的专业知识 |
三、信息支配:污染信息的非开放性 |
第四节 技术支配的后果 |
一、技术权力支配排斥农民参与 |
二、象征性补偿代替法律监管 |
第四章 县级环保部门“以罚代管”的制度逻辑 |
第一节 乡村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及其基本特性 |
一、乡村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基本特性 |
第二节 基层环保执法的组织环境和“以罚代管”策略 |
一、组织内部执行力不足 |
二、组织之间的关系制约 |
三、“以罚代管”的执法策略 |
第三节 “以罚代管”的生成机制 |
一、政商关系的嵌入 |
二、企业与执法者的合作博弈 |
第四节 “以罚代管”的社会后果 |
一、污染问题得不到精准治理 |
二、执法目标的消解 |
第五章 乡镇政府环境监管中的模糊性治理 |
第一节 环境上访的属地管理 |
一、农民环境上访 |
二、乡镇政府模糊性应对 |
第二节 环境监管中的模糊性因素和策略选择 |
一、乡镇履职中的模糊性因素 |
二、模糊性治理的实践 |
第三节 模糊性治理的结构动因 |
一、发展与稳定的双重考核体制 |
二、权力-利益关系网络 |
三、属地监管的“悬浮” |
第四节 模糊性治理对环保法律目标的消解 |
第六章 中央环保督察背景下地方政府的组织应对 |
第一节 环保执法的专项行动与环保督察 |
一、环保执法的专项行动 |
二、环保督察 |
三、中央环保督察的组织机制和目标 |
第二节 中央环保督察的政治压力传导 |
一、自上而下的组织动员与自下而上的群众信访 |
二、政治压力传导的形式 |
三、地方政府应对的组织机构 |
第三节 “一切为了通过”:政治高压下乡村企业污染的运动式治理 |
一、领导注意力传递 |
二、执法力量整合 |
三、责任倒逼机制 |
第四节 环保督察的治理限度 |
一、中央难以监督地方环境治理效果 |
二、地方临时性应对而非整体性治理 |
结语 |
一、基层环保执法的实践样态 |
二、执法目标偏离与适度矫正 |
三、基层环保执法的政治逻辑 |
四、基层环保执法的弹性体制结构与改革挑战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一 调研访谈人员名单 |
附录二 法律法规、政府文件及档案资料 |
附录三 全国部分乡村企业污染案例(2008-2018) |
致谢 |
(8)当代中国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与中心主题 |
二、概念说明与文献回顾 |
三、研究方法 |
四、田野调查与章节安排 |
第一章 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能力理论 |
一、国外学者的国家能力理论 |
二、国内学者的国家能力理论 |
第二节 科层理论 |
一、韦伯的理性官僚制 |
二、科层制的负功能 |
三、官僚最大化理论 |
四、中国的党政体制 |
第三节 理论启示与分析维度 |
一、理论启示 |
二、分析维度 |
第二章 执法权配置局限及其克服 |
第一节 执法权配置的现状与局限 |
一、执法权配置的现状 |
二、执法权配置影响常规执法效度 |
第二节 作为应对策略的执法权调控 |
一、联合执法模式 |
二、综合执法模式 |
三、综合治理模式 |
第三节 执法权调控模式的机制分析 |
一、执法权调控的原因 |
二、执法权的调控手段 |
三、执法权调控的体制基础 |
第四节 党政体制对执法能力的加强 |
第三章 执法队伍的组织困境及其应对 |
第一节 执法队伍的组织困境 |
第二节 执法部门的应对措施 |
一、行政执法人员及其组织 |
二、行政辅助人员及其组织 |
三、协助行政人员及其组织 |
第三节 执法队伍的“专业化”及其内涵 |
一、科层理论中的“专业化”及其反思 |
二、执法队伍的“专业化”及其内涵 |
第四节 执法队伍的建设方向 |
第四章 执法的财政保障困境及其应对 |
第一节 执法的财政保障困境 |
第二节 基层政府的应对措施及其运行机制 |
一、基层政府的应对措施 |
二、应对措施的运行机制 |
第三节 执法财政保障的制约因素 |
一、经济水平决定保障能力 |
二、财政体制限制财政自主性 |
三、晋升锦标赛体制影响支出选择 |
第四节 加强执法财政保障的两条进路 |
第五章 执法的“目标替代”困境及其破解 |
第一节 “目标替代”的三种类型 |
一、体制压力替代法律规则 |
二、部门利益替代法律规则 |
三、体制激励替代法律规则 |
第二节 “目标替代”的生成机制 |
一、“体制压力替代法律”的生成机制 |
二、“部门利益替代法律”的生成机制 |
三、“体制激励替代法律”的生成机制 |
第三节 “目标替代”的体制根源 |
一、科层组织的自主性 |
二、科层组织的层级结构 |
三、科层组织的分工结构 |
第四节 “目标替代”的后果及其破解 |
一、“目标替代”消解依法行政 |
二、通过作风建设强化依法行政 |
第六章 执法互动的困境及其出路 |
第一节 执法互动的三种模式 |
一、压制型模式 |
二、俘获型模式 |
三、妥协型模式 |
第二节 执法互动模式的生成机制 |
一、压制型模式的生成机制 |
二、俘获型模式的生成机制 |
三、妥协型模式的生成机制 |
第三节 执法互动模式的生成空间 |
一、模糊的“委托-代理”结构 |
二、多元化的利益格局 |
三、灵活变通的执行传统 |
四、结果导向的激励结构 |
第四节 迈向回应型的执法互动模式 |
结论 |
一、基层行政执法体制的适应性 |
二、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结构 |
三、提升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制度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大连市石灰石行业监管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石灰石行业监管对策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思路 |
2 大连市石灰石行业监管现状及问题分析 |
2.1 大连市石灰石行业现状情况介绍 |
2.1.1 大连市矿产资源概况 |
2.1.2 大连市石灰石矿产资源基本特点 |
2.1.3 大连市石灰石矿产资源发展现状 |
2.1.4 大连市石灰石矿产资源价格现状 |
2.2 大连市石灰石矿产资源管理涉及的部门职责与问题 |
2.2.1 部门职责 |
2.2.2 政府相关部门监管存在的问题 |
2.3 大连市石灰石行业发展问题分析 |
2.3.1 大连市石灰石行业监管现状主要问题分析 |
2.3.2 大连市石灰石行业监管不到位导致混乱的表现分析 |
2.3.3 大连市石灰石行业混乱的负面影响分析 |
2.3.4 大连市石灰石行业发展形势与要求分析 |
2.3.5 大连市石灰石行业发展原则与目标分析 |
3 大连市石灰石行业不规范成因分析 |
3.1 石灰石矿产资源管理认识程度分析 |
3.1.1 石灰石矿产价值认识不足 |
3.1.2 石灰石矿产开采过程中对环境的破坏认识不足 |
3.2 石灰石生产企业标准化生产程度分析 |
3.2.1 生产过程中安全意识不足 |
3.2.2 石灰石生产企业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不足 |
3.2.3 为了利益最大化,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 |
3.3 石灰石行业职能部门管理体系分析 |
3.3.1 大连石灰石行业政府管理部门管理架构分析 |
3.3.2 石灰石行业政策、法律、法规及规范分析 |
3.3.3 管理历史遗留问题分析 |
4 大连市石灰石行业监管对策分析 |
4.1 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与利用 |
4.1.1 开展矿业权控增减存专项行动 |
4.1.2 加强矿业经济区建设 |
4.1.3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
4.2 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 |
4.2.1 开展矿业结构优化专项行动 |
4.2.2 开展矿山治污专项行动 |
4.2.3 绿色矿山建设 |
4.3 矿产资源管理改革 |
4.3.1 完善矿产资源管理政策 |
4.3.2 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市场体系建设 |
4.3.3 理顺资源开发收益分配关系 |
4.3.4 强化矿产资源宏观管理与公共服务 |
4.3.5 完善监督管理体制的开发与利用 |
4.4 规划实施与管理 |
4.4.1 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
4.4.2 健全完善规划审查制度 |
4.4.3 完善规划实施的评估和调整机制 |
4.4.4 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4.4.5 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
4.5 成立石灰石矿产资源行业协会 |
4.5.1 行业协会的定义 |
4.5.2 行业协会的职能 |
4.5.3 行业协会的职能 |
4.6 成立石灰石矿产资源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
4.6.1 基本原则 |
4.6.2 保障措施 |
4.6.3 组织联合执法 |
4.7 搭建统一的石灰石骨料交易管理平台 |
4.7.1 交易管理平台建设的意义 |
4.7.2 交易管理平台的各部门职能及运行模式 |
4.7.3 交易管理平台的经济、社会及生态效益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石灰石矿山生产企业调研访谈提纲 |
附录2 政府相关部门调研访谈提纲 |
致谢 |
(10)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结构与方法 |
第2章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概述 |
2.1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理论意涵 |
2.1.1 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定义 |
2.1.2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诠释 |
2.1.3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内涵特征 |
2.2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现实意义 |
2.2.1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
2.2.2 资源枯竭型城市治理策略转换的需要 |
2.3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制度价值 |
2.3.1 秩序价值 |
2.3.2 正义价值 |
2.3.3 永续发展价值 |
第3章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现状及实效 |
3.1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现状 |
3.1.1 有序开发综合利用资源方面的法治 |
3.1.2 构建多元化产业体系方面的法治 |
3.1.3 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法治 |
3.1.4 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方面的法治 |
3.1.5 财政转移支付和征收资源税费方面的法治 |
3.2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运行实效:以湖南省为样本 |
3.2.1 湖南省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政策法规 |
3.2.2 法治在湖南省实施取得的成效 |
3.2.3 法治在湖南省实施存在的问题 |
3.2.4 法治在湖南省实施对全国的标本意义 |
第4章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1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存在的问题 |
4.1.1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结构性问题 |
4.1.2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具体制度问题 |
4.1.3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在司法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
4.2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存在问题的原因 |
4.2.1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先行经验不足 |
4.2.2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具有综合性 |
4.2.3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背后关涉复杂利益博弈 |
第5章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域外镜鉴 |
5.1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域外实践 |
5.1.1 德国 |
5.1.2 日本 |
5.1.3 美国 |
5.2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经验启示 |
5.2.1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需要形成多层次的法治体系 |
5.2.2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需要融合政策与法治工具 |
5.2.3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需要区域与产业法治相协调 |
5.2.4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需要规范、援助、转型相结合 |
第6章 我国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立法的完善 |
6.1 我国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立法的基本思路 |
6.1.1 应专门针对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展开立法 |
6.1.2 专门立法的形式应当是行政法规 |
6.1.3 应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协调 |
6.1.4 应与地方立法结合形成多层次的立法体系 |
6.2 国家层面相关立法的构建与完善 |
6.2.1 国家层面立法的原则与框架 |
6.2.2 国家相关立法的完善 |
6.3 湖南省专门立法的探索 |
6.3.1 湖南省专门立法的必要性 |
6.3.2 章节安排的内在逻辑 |
6.3.3《湖南省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条例》的框架结构 |
第7章 我国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司法保障的完善 |
7.1 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司法理念 |
7.1.1 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理念 |
7.1.2 确立预防与恢复性司法理念 |
7.1.3 树立公益性司法理念 |
7.2 加强环境司法能力建设 |
7.2.1 畅通司法救济渠道 |
7.2.2 实现环境司法专门化 |
7.2.3 构建环境诉讼基金 |
7.3 完善相关诉讼制度 |
7.3.1 改进行为保全制度 |
7.3.2 改进财产保全制度 |
7.3.3 改进先予执行制度 |
7.3.4 改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
7.4 强化环境刑事司法适用 |
7.4.1 环境犯罪规定的完善 |
7.4.2 对环境犯罪财产刑和非刑罚手段的完善 |
7.4.3 刑罚适用原则的改进 |
附录《湖南省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条例》立法建议稿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切实整治矿业秩序(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研究[D]. 胡盾. 山西大学, 2020(02)
- [2]睢宁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问题研究[D]. 刘振泉.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8)
- [3]民国时期太原城市管理研究(1912-1937)[D]. 张国华. 山西大学, 2020(08)
- [4]乡村公共空间治理研究 ——以邳州铁富镇为例[D]. 李漠菊.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1)
- [5]农村环境治理制度变迁与模式选择[D]. 冯林玉. 重庆大学, 2019(12)
- [6]基层环保执法的运行逻辑 ——以橙县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为例[D]. 王裕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7]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百日攻坚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南阳市2019年自然资源卫片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J].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05)
- [8]当代中国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研究[D]. 李梦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9]大连市石灰石行业监管对策研究[D]. 许建林. 大连理工大学, 2019(03)
- [10]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研究[D]. 唐启迪. 湘潭大学, 20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