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公共权力运行过程的监控(论文文献综述)
刘禹[1](2020)在《论我国公民监督权与国家公职人员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文中认为在当前反腐倡廉的政治背景中,公民行使监督权举报国家公职人员的案件屡见不鲜,但如何在国家公职人员隐私权界限之外采取合法的监督手段却使公民产生共同的困惑:合法的手段获取的举报信息无关痛痒,总是石沉大海;一旦得到的有力的证据,手段可能突破了法律的界限。隐私权和监督权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基于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多元性,导致监督权与国家公职人员隐私权之间产生激烈的权利冲突。因此如何在法律层面寻找一个平衡点,既满足公民对于民主政治的需求,又能最大限度保护国家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旨在寻求公民监督权和公职人员隐私权冲突的基础上,汲取国外廉政建设的成功经验,考虑我国立法现状和当前形势,为平衡权利冲突提出合理化建议。本文由前言、正文、结束语构成,其中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公民监督权分析。通过对公民监督权的概述,详细阐述公民监督权概念以及监督权的权利属性和表现形式。监督权作为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最直接的方式之一,对于参与民主政治和预防公职人员贪腐发挥重要促进作用。第二章从概念、特征、范围限制等角度入手,界定国家公职人员隐私权的范围。国家公职人员隐私权概述,从概念、特征、范围限制等角度界定国家公职人员隐私权的范围。虽然隐私概念在我国由来已久,但隐私权作为舶来品在我国发展仍稍显不足,立法相对滞后和时代快速发展导致权利之间界限模糊,成为隐私保护的障碍,本章通过详细分析隐私权的概念和我国公职人员隐私理论发展的不足,探究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属性以及与普通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差异等。第三章是公民监督权与国家公职人员隐私权的冲突表现。本章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近年来发生的典型案例,以“黄岩公安局副局长周某案”“沈阳市卫生局局长闫某案”“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为例分析权利冲突的表现。第二部分由上述案例反思当前监督权与隐私权碰撞产生的各种社会难题,即公民监督权容易被滥用,公民行使监督权手段容易超出界限,公职人员隐私限制边界不明确,从现行法制体系来看,公民监督权和公职人员隐私权的法律保障不尽完善。第三部分从本质探析这些社会问题出现的原因:监督权作为公民基本人权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受到公民的监督,身份的特殊性使得其隐私权在监督行使的路径中无法被绕开,公民监督权和国家公职人员隐私权的权利冲突看起来似乎无法避免。第四章是平衡监督权与隐私权冲突的制度构想。本章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考察域外国家公职人员隐私限制与保护的成功经验。第二部分分析平衡该权利冲突应该遵循的法律原则,分别为价值判断原则、利益衡量原则、比例原则和“实际恶意”原则。最后结合我国具体实际,对平衡监督权于隐私权之间的紧张关系提出合理制度构想,具体包括:隐私权(尤其是公职人员隐私权)立法层级的完善、健全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确保公民监督渠道畅通。
刘梦磊[2](2020)在《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与隐私权保护》文中指出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作为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在公共安全的维护与公共治理的优化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加之技术的进步使得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大规模使用成为可能,其监控的范围和密度逐渐加大。然而,基于“隐私分层理论”与“语境完整性理论”,公民在公共场所存在隐私权,公共场所隐私权的存在对于个人尊严与个人自由的实现有重要意义。因此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矛盾成了一个现实无法回避的问题。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与公共场所隐私权之间在法理上涉及到的权利冲突主要是公共场所隐私权与公权力的冲突、公共场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公共场所隐私权与表达权的冲突。两者之间存在冲突的背后成因是多方面的,公共利益与个人私益之间冲突的必然性是最根本原因,其次监控技术的发展与滥用使得侵权现象增多,扩大了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与公民隐私权之间的矛盾,最后还有意识层面的原因,使用监控系统的公权力主体边界意识不强,而公民个人隐私意识却得到了提升。文章通过对实践中案例的分析整理,归纳出了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不当使用对于公民隐私权侵犯的具体形式。侵权行为贯穿于视频监控系统应用的各个环节,在系统安装阶段的安装区域不合理和系统使用阶段的监控行为不规范侵害的是公民的个人私生活安宁权,数据管理使用阶段的数据信息的不当使用与非法泄漏侵害的是公民个人隐私的保密与支配权。此外,通过对实践中侵权现象的分析整理,归纳出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不当使用造成的隐私侵权现象的特点:一是公民对于监控系统的侵权行为难以察觉;二是随着监控技术及传播技术的发展,隐私侵权的广度与程度加深;三是对于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造成的隐私侵权现象较少进入司法领域。针对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与隐私权保护之间存在的冲突,可以从完善相关法律、明确技术使用规范、加强各方伦理意识层面缓解冲突。首先要做到法律先行,完善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统一立法规范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其次要明确监控技术的具体使用规则,根据监控系统应用的不同阶段,具体规则可以分为对监控技术使用的“过程规制”与“结果规制”。最后,有关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的各方主体都应树立技术使用与权利保护并行不悖的意识,共同构建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与隐私权保护的平衡生态。
向徐芳[3](2020)在《公共视频监控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共视频监控是现代国家普遍采用的社会治理方式,其广泛建设和深度应用已然成为不可逆转的事实,并且在未来还会继续加强。实践中,我国已经建成覆盖城乡的庞大视频监控系统,在社会治安防控特别是犯罪侦查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广泛设置的公共视频监控对于隐私等公民权利的侵害也是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同时,在政府主导的建设、监管与利用模式下,有关公权力特别是警察权的妥当行使与有效制约也成为普遍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背景之下推进公共视频监控立法极具时代意义,具体表现为可以借此来规范公共视频监控的设置和利用,进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同时规范公共视频监控之下警察权的运行,保障和提升警察的公信力。公共视频监控立法具有来自规范上和理论上两方面的基础支撑。在规范基础层面,《宪法》第33条人权条款、38条人格尊严条款是对公共视频监控下隐私、个人信息保护证成的重要规范渊源,也是规范公共视频监控的重要依据;刑事诉讼法中的技术侦查条款,也可以调整部分警察机关利用公共视频监控的行为,但是尚难以形成全面有效规制。在理论基础层面,公共视频监控将会给隐私、个人信息等公民基本权利造成限制,并带来公权力特别是警察权的再度扩张,但是个人权利不应因安全而被全然牺牲,二者理应并重,公共视频监控必须受到相应规制。因此,加强对公共视频监控的立法规范将是十分必要的。在公共视频监控立法中,地方立法走在前列,率先进行了积极探索,初步形成了以公共视频监控地方政府专门规章为主立法格局,同时在技防管理类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亦有所体现。在公民权利保护方面,地方立法构筑起了以隐私保护为主的基本框架,也部分体现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但是,在公共视频监控的设置、利用、信息的保管与销毁、权力监督与权利保障等方面尚存在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通过对公共视频监控地方立法现状及问题的梳理及分析,可以看到无论是从立法体系还是从文本内容上都尚不完善,对此本文提出了如下可行的完善路径和建议。一方面,着力健全公共视频监控立法体系,完善《警察法》等关联立法,强化公共视频监控设置、利用的授权基础;同时,继续完善公共视频监控地方立法体系,加强立法特色,为实践提供充足的法治保障。另一方面,还需从公共视频监控的设置、利用、信息的保管与销毁、权力监督与权利保障等方面着手,完善公共视频监控的具体法律制度建设。
邱馨泠[4](2020)在《公共场所电子监控下的个人隐私权保护研究》文中指出电子监控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与现代科技相结合呈现出智能化、网络化、数字化的特点,在交通要道、商场超市、宾馆教室、办公楼道等地方随处可见其身影,其大规模的应用一方面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使得个人逐渐丧失私人生活的秘密性。大数据技术的进步和人工智能的广泛运用,个人隐私面临被侵犯的风险也更大,一旦个人隐私被泄露或出卖,因信息传播成本低、范围广,受众不特定,结果必定会陷入难以补救的境地。由于传统的研究更加侧重于保护公民在私人场所的隐私,忽视了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缺乏关于公共场所电子监控下隐私权制度的适用规则,无从保护公民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无法指引解决实践中发生的冲突。值此民法典立法之际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于人格权立法,进一步完善和提供公共场所隐私权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强公民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保护,为解决电子监控侵犯公共场所隐私权的问题提供法律依据,这对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对公共场所电子监控下的隐私权进行研究,通过结合现有的国内外学术界的观点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我国现有的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并对公共场所电子监控下的隐私权保护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绪论,包括研究的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方法;第二部分从隐私权、公共场所、电子监控、公共场所隐私权的内涵入手,主要论述了隐私权和公共场所隐私权的发展及特征,并对公共场所电子监控下隐私权保护的独特性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主要论述公共场所电子监控对隐私权的影响,首先分析了电子监控的设置和利用现状,其次从侵权行为类型、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三方面对电子监控侵犯隐私权进行讨论,最后讨论了公共场所电子监控对隐私权的限制;第四部分主要从国内立法关于隐私权和公共场所电子监控下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出发,分析了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作者从完善隐私权保护的总体思路、细化关于公共场所电子监控下隐私权的相关规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三个角度进行论述提出电子监控下隐私权保护的建议,希望对公共场所电子监控下隐私权的保护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韩建力[5](2019)在《政治沟通视域下中国网络舆情治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1994年中国全面接入互联网以来,随着网络技术和网络应用的发展,网民规模的扩大,互联网以其去中心化、迅捷性、强互动性和开放性的传播方式,逐步成为公众进行利益和意见表达以及政治参与的平台和渠道,网络舆论逐步成为中国的主流舆论。受“数字鸿沟”和网民参与意识、参与能力的客观影响,网络舆论作为一种“有限规模”“有限理性”的民意形式,为提升公民利益表达效能,强化决策者意见整合能力、推进决策民主化和政治回应性、强化社会监督产生了全面而深刻的积极影响。同时,网络舆情因其去中心化、跨地域性、多媒体、多渠道传播的特征,具有一定的非理性和不可控性。面对多元化的信息和渠道,分散化的网民在一些组织或个体的动员、引导之下容易出现“信息茧房效应”“流瀑效应”和“群体极化效应”,引发意见气候向极端化流变。近些年频发的由网络谣言导致的舆情危机以及舆论反转事件可以作为其典型表征。此外,网络舆情的发展造成了舆论环境的剧变:此前由政治逻辑主导的舆论场渐渐被市场逻辑和技术逻辑分解,以往“大一统”的舆论场被分割成官方舆论场和民间舆论场。加上境外舆论场,这就形成了三大舆论场的鼎立之势。舆论场的分立可能树立和强化官民对立,并且破坏社会共识以及达成共识的能力,甚至可能诱致社会撕裂。这决定了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公共权力有义务进行网络舆情治理。从中国的网络舆情治理规则体系和既往的网络舆情治理实践上看,公权力主体在网络舆情治理中发挥了主导性作用。随着网络信息媒介和应用的发展,中国也逐步形成了以媒体和新闻信息管控为核心的管控方式,以行政法规为主体的规则架构,并进行渐进性调整的网络舆情治理模式。从治理效果看,这一模式有效提升了网络媒体和网络信息的可控性,对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在网络舆情治理过程中,公权力主体更关注网络的媒体属性,强调对网络舆情负面功能的管控:一方面在治理方式上延承了传统媒体的治理思路,注重对渠道和信源的管控;另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门缺少舆情应对经验,往往将网络舆情视为洪水猛兽,采用删帖、封号、设置敏感词,甚至由公安机关在线下直接介入的“摆平主义”的舆情应对方式。中国的网络舆情治理体现出了鲜明的“管制平抑”特征。在网络舆情治理过程中,公权力主体在治理目标和治理规则设定,以及治理规则执行方面的主导性作用,赋予了中国网络舆情治理鲜明的政治性。从政治学的角度看,中国的网络舆情治理本身即为一种公共权力运用的行为,不仅需要考察其有效性,还需要考虑权力应用的合法性。此外,网络舆情的功能多样性也决定了网络舆情治理效果的复杂性。因此,如何控制网络舆情治理的负外部性后果,也成为审视网络舆情治理效果的标准之一。以合法性、有效性和负外部性三个标准审视现行的网络舆情治理机制,可以发现,中国的网络舆情治理模式还存在合法性不足、有效性不足以及网络渠道阻塞三大风险。政治沟通理论注重作为信息的“舆论”的重要性。在政治沟通视域下,网络舆论作为一种“有限规模”“有限理性”的民意形式,不仅作为一种“社会皮肤”,有表征矛盾、社会预警、权力监督以及提升决策合法性和质量等正向功能,也可能对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特别是意识形态安全造成威胁。在政治沟通理论看来,网络舆情治理有两个面相:一是以网络媒体和网络信息管理为核心的政治宣传面相,这一网络舆情治理模式倾向于以强化信息源头和信息渠道的控制方式,提升网络信息特别是新闻信息的可控性,以实现网络舆情治理的目标;二是以协商沟通渠道建设和维护为核心的政治决策面相,这一网络舆情治理模式注重网络渠道的构建、拓展与维护,倾向于以协商沟通的方式,对网络舆情予以整合、回应和管理,以实现网络舆情危机的有效应对以及对网络民意的有效吸纳,推动网络舆情正向功能的发挥。只是,中国的网络舆情治理侧重于政治宣传面相,而在以政治决策为核心的网络舆情治理方面着力不足。网络舆情治理的三重风险要求,公共权力主体在网络舆情治理过程中,应注重以协商保证规则本身以及规则执行中的合法性、以协同提升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的有效性、以沟通保证网络舆情渠道的畅通,发现政治沟通逻辑在优化网络舆情治理机制中的积极作用。本研究即从政治沟通视角审视网络舆情治理,构建分析框架,梳理历史延革和现状,明确当前网络舆情治理机制存在的三重风险和原因,提出在以协商、协同和沟通为主要特征的“政治沟通逻辑”作为网络舆情治理的优化思路,并提供了完善网络舆情治理法规体系,强化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同性,提升治理主体行为规范性,推动网络舆情治理体系嵌入到国家治理体系之中的体系化构建路径。
徐浩[6](2019)在《中国政治情境中的弹性行政研究(1949-2019)》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尤为世人所瞩目的是,中国在保持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还保持了政治和社会的持续稳定。中国奇迹成为中外学者持续关注的重大议题。论文从行政改革的一个环节——运行机制角度,以政府的行政执行为切入点,梳理1949—2019年行政执行的形态特征、转换机理与变化趋势,为在中国政治情境下探寻中国奇迹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弹性行政。弹性行政,指为实现一定行政目标,行政主、客体以非强制手段,单方或共同对既有政策法规、决策部署的变通执行,或对新政策法规的创制。与弹性行政相对应的是刚性行政,即为实现一定行政目标,行政主、客体以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命令性的执行手段,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决策部署。弹性行政与刚性行政并非截然二分,亦非有此无彼,在一定时期,基于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情境,二者的显示度有高有低。在毛泽东时期,适应全能式政府需求,行政执行以刚性为主。这一时期的刚性行政源自三个动力:政治忠诚的激励机制、政治动员的运行机制、行政主体的“向上负责制”。这一时期刚性行政的效度正负相依。一方面,刚性行政保证了国家决策部署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刚性行政的确立更多地源于意识形态的引领、组织的强制力、领袖的超级权威,常常导致不可控的负外部性,或者说导致一种另类的弹性行政,如过度执行、虚假执行、目标置换和行政自主性丧失等。改革初期,面对文革带来的全面危机,推进改革,成为中国自救、脱贫的应然要求。改革从经济入手,经济改革又引发政治改革。行政改革是政治改革的突破口,政府通过简政放权给新路的探索者留下行政自由裁量空间,弹性行政出现躁动。从体制机制因素看,弹性行政的躁动源于“政出一孔”和执行主体多样化的矛盾、层级结构下的执行偏离、基于制度缺陷的刚性缺失、权力交换的潜在需求。此外,政府追求发展的内在动力因素,包括不同主体对利益的追求、对行政效能的追求以及“政绩优先”的推动等,也进一步催生了弹性行政。基于改革探索的弹性行政大致分为两类:中央政府授权试点和地方政府自行探索。市场化推进时期,弹性行政快速扩张。一方面,中央政府为推进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放权让利”,但相关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国家能力有所衰减;另一方面,市场快速发展,但机制并不健全,市场对政府的反制能力相对较弱,从而导致了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弹性行政的扩张。这一时期的弹性行政主要有纵向的央地博弈、地方合谋,横向的区域竞争、地方保护,以及权力失范下的过度弹性行政。博弈和竞争类弹性行政激发了地方的发展动能,但也带来了分散主义、恶性竞争等问题。随着弹性行政的蔓延,其负面效应日益凸显,包括导致制度弱化、行政效能低下、经济异常波动、滋生行政腐败、降低政府公信力等。针对上述负面效应,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措并举,对弹性行政进行了矫正。治标方面,主要是加强政治巡视、铁腕反腐、强化政务督查、推动政策落实审计;治本方面,从从严治党和依法行政两个路径来强化刚性行政,以制度建设、法治建设的刚性挤压弹性行政的自由裁量空间。弹性行政特别是各种过度弹性行政大幅收缩,刚性行政开始回归。这一时期刚性行政的刚性,主要源于制度约束。弹性行政这一貌似不合理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国家治理的一个部分。弹性行政的形成和发展,除了深受中国政治情境——帝制时代的行政遗产、古老大国的衰败与振兴、共产党人谋民族复兴的强烈诉求的影响,其躁动、扩张、收缩,还直接受到当代政府治理环境的制约,包括意识形态的变化、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政府职能的转变、经济体制的变化、经济全球化和网络社会发展的影响。既有的行政实践表明,弹性行政是特定组织环境中基于目标导向的带有亚制度化特征的非正式行为。它在客观上推动了社会转型,取得了明显的行政绩效,但也引发了对国家整体权威的分割和交易,并带来一系列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在当代中国政治情境中,弹性行政有其“临界点”,即坚守政治路线、维护中央权威、服务全局利益,以之为标准,中央政府随时可以纠正、叫停弹性行政。总体来看,弹性行政是在特定阶段的一种政治策略,一种过渡性行政行为方式,其发展方向是法治行政。强化法治行政,并不是简单地摒弃、杜绝弹性行政。一方面,要进一步压缩弹性行政的自由裁量空间,坚决减少不必要的弹性行政;另一方面,要避免机械追求行政执行的极端刚性,防止过于严苛的行政要求使懒政由个别现象变成普遍现象。因此,应允许保留适度的行政弹性,以保障政府灵活回应复杂社会、风险社会的需求,此外,还要通过容错纠错、激励担当等制度设计,鼓励政府官员大胆实施基于公共利益的改革探索、先行先试的弹性行政。
艾烨[7](2019)在《公共政策执行公平性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所取得的成就举世公认,但与此同时,社会矛盾频发,利益冲突加剧,正如十九大报告中所指出的,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力对价值的权威性分配,也是调节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工具。而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一直被看作实现政策目标的“最后一公里”,因此,公共政策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是否公平,直接关系到公共政策的效果,也是实现改革发展成果全民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过程中一个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政策执行中包含政治过程,同样有对公平公正的价值追求,而不仅仅关注效率理性。政策公平是不仅仅是政策制定阶段的重要问题,而且同样是政策执行阶段的重要问题,非常具备系统讨论和分析的价值。本文的目的,就是要试图回答保障公共政策执行公平性的问题。文章的总体思路是要探讨在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影响公平性的相关因素,并分析了目前采用的典型保障政策执行公平的模式的有效性和有限性。根据这一思路,全文分为以下部分:第一章是导论。在导论中引入了本文要讨论的主要问题,从理论上和实践两个方面阐述了论题的意义,对本文涉及到的基本概念如公共政策、公共政策执行作了界定,并在对已有研究观点进行文献综述的基础上,对可能有的创新之处和不足,以及研究的基本思路进行了一般性阐述,从而为正文部分的展开作出铺垫。第二章分析“公平”本身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来看,“公平”既具有历史性,又具有多层次性,也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而在公共政策的实践中,公平具有多重性和调和性,即政策必须考虑到多重利益关系即整体与部分、个体与长期的利益的调和,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扶助,而不能仅仅采用简单的“一刀切”公平法则;同时,政策公平不同于个体的公平,还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第三章探讨了政策公平的四个执行特点:信息公平、行政行为公平、机会公平、公众感受公平。讨论了政策执行中不公平的现象、不公平现象的成因和影响因素,如政策执行主体、政策执行目标群体、政策执行外部条件等等。第四章则从历史理论渊源、现实运行机制各个方面讨论了各种保障政策执行公平的代表性模式,并分析了几种模式的有效性和不足。第五章强调和分析了中国政策执行中党政体制的特殊性和中国共产党起到的政治保障的作用。第六章是案例分析,以高等教育公平这个党和政府、社会、学术界共同关心的重要政策领域,选取了有代表性的入学政策和学生资助政策,主要验证了前文所提出的政策执行的影响因素和保障机制。第六章以高等教育招生政策和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为考察对象,从政策的发展历程、变迁以及具体案例入手,进一步分析了政策执行过程中影响公平性的因素和典型模式。第七章主要总结了前文所分析的较为重要的结论,提出了形成保障政策执行公平性的合力。本文分析的较为重要结论归纳如下:第一,政策执行一般被看作是行政领域的问题,但本文认为政策执行中包含政治过程,同样有对公平公正的价值追求,而不仅仅关注效率理性。政策公平是不仅仅是政策制定阶段的重要问题,而且同样是政策执行阶段的重要问题,非常具备系统讨论和分析的价值。第二,本文认为公平在实践中具有多层次性,因此平均主义“一刀切”看似公平,实质却不公平。政策执行中必须兼顾各方面的公平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第三,政策执行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政策的再制定,是对宏观性指导性政策的细化过程;二是具体政策的直接面对公共政策目标群体的操作过程。本文从政策执行主体、政策执行目标群体、政策执行内容、政策执行外部条件等要素分析了影响政策执行公平的原因,政策执行不公平不仅仅是一般政策执行研究中提到的行政权力运行不规范、不透明或者政策执行主体自我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问题(尽管是相当重要的原因),而且存在着公平问题由于其复杂性难以达成共识、政策执行能力有差距等等更为复杂的情况。本文讨论了几种在实践中应用广泛的保障政策执行公平的典型模式,认为几种模式各有有效性和有限性。第四,本文认为应该综合考虑影响政策执行公平性的几种因素和现有保障政策执行公平性的机制的有效性与不足,综合采取措施,即形成政策执行主体的合力、塑造整个社会的公平共识、加强信息能力的建设、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网络。
徐凯[8](2019)在《基层执法过程中的变通及其治理》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行政执法作为研究对象,围绕执法的科层运作,展现基层执法过程中的变通及其治理过程,进而揭示依法行政的组织困境。执法是一个上下互动的过程,既包含自上而下的推行,也包含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贯彻执行。法律执行具有自上而下的特点,即通过中央层层向下宣传、贯彻、落实。自上而下推行法律体现了国家意志对法律执行的渗透,其决定了法律执行的过程也是贯彻中央意志的过程,而不仅仅是适用法律。然而,在很多情况下,自上而下推进的法律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而是出现了变通执法。科层结构推进法律的执行,其构成了法律执行的组织基础,然而,科层结构的分化影响执法的效果。一方面,变通执法发生于执法的纵向运作过程。变通执法是内生动力与外生基础共同塑造的结果,从变通执法的内生动力看,基层政府职能部门自主性使变通执法具有可能性,而部门自主性行使的制度基础是层级制。从变通执法的外生基础看,专项化执法的运作机制塑造了变通执法,而层级结构的分化构成了变通执法的体制基础。另一方面,变通执法发生于执法的横向运作过程。从变通执法的内生动力看,部门自主性是部门变通执法的内在动力,职能制是部门行使自主性的基础。从变通执法的外生基础看,部门化执法分散了部门执法资源,部门不得不变通执法,然而,变通执法的体制基础却在于条块分割的体制,其从根本上决定了执法资源的不足。执法的纵向运作及其变通反应了执法的委托代理难题,而执法的横向运作及其变通反应了执法的合作难题。针对执法在纵向上和横向上所呈现出的难题,科层制和党政体制采取了相应措施予以应对。应对纵向上执法的委托—代理难题采取的措施包含:一是执法考核检查制度。上级职能部门意图通过执法考核检查制度加强对执法过程的监督,倒逼基层严格执法。二是动员式层级治理。条条推进执法效果有限,为此,通过动员式层级治理整合条块力量,自上而下的推动执法,形成执法的锦标赛制,提升执法效果。三是执法的垂直管理体制改革。一方面,垂直管理将政府部门的人、财、物划归上级部门,从而有利于政策法律执行的统一、流畅。另一方面,执法的垂直管理体制有利于自上而下的直接介入社会事务的监管,有利于克服基层政府监管执法的机会主义。应对横向上执法的合作难题采取的措施包含:一是议事协调制度和行政协助制度。科层制为了应对部门分工产生的部门利益,进而带来协作难题,而设置了该制度为条块合作提供制度基础。二是动员式协同治理。动员式协同治理试图通过整合条块结构,实现执法的条块协作,共同推进执法。三是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综合执法体制改革通过集中执法权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消除分散式执法的弊端,便于形成执法合力。通过行政执法个案的阐述,表明执法过程中法律不断被改变,并非遵循严格的规则主义,基层行政实际上在重塑法律。因此,法律控制行政只是行政法治实践的一个面向,行政法治的另一个面向是行政塑造法律。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须以行政的内在特性为基础,考察行政组织及其运作对法律的影响。单向度的法律控制行政效果具有局限性,通过理解行政塑造法律的机理可以深入认识制约依法行政的因素,进而为实现依法行政提供新的知识基础。
陈兵[9](2018)在《论中国高校办学自主权》文中提出在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指引下,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三部法律进行了一揽子协同修订,并分别于2015年和2016年通过审议后颁布实施,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法治化建设。从具有现代意义的中国高校出现以来,纵观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及政策变迁的历程,高等教育体制和高等学校管理模式既带有深刻的历史传统印迹,也深受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阶段影响。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政府主导一直是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的主旋律。高校缺乏自主办学的传统和主动追求学术自由的精神,与其作为追求高深学问和促进科学文化传承创新的学术组织本质不相符合。为了激发高校办学活力,增强高校服务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能力,中共中央1985年提出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并着手推进高等教育领域的立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先后于1995年和1998年颁布实施,这是我国高等教育进入“法治”时代的重要标志。这两部法律规定了高校具有自主办学的权利。但二十多年来,政府部门对高校的直接干预仍然过多,存在着立法与行政、放权和监管、司法审查与救济的矛盾关系。高校办学自主权在法律规定层面存在着立法理念有偏差、法律关系不明确、性质不清晰、权利内容不全面等问题;在实施层面面临着法律地位不明确、司法审查界限模糊、政府管理的权力边界不清晰、高校内部治理体系不完善等困境。这促使笔者关注并思考高校自主办学的相关法权问题,冀以系统性研究来推动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理论完善和运行保障。本文遵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立足于法学研究的视角,综合运用法学、政治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多学科理论,对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性质、权能、配置、运行和保障等法权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提出了应当转变立法的主体视角,重构高校办学自主权权能和边界,进而构建科学的内外部运行机制和完善的保障约束体系。除了导论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五章。导论部分主要介绍选题的背景、研究的意义、研究现状、研究的思路和方法等论文的基本情况。第一章主要关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基本论域问题。高校办学自主权是独具我国话语特色的一个术语表达,指的是以高校为主体,在各种办学活动中依法自主进行内部管理、对外参与公共行政,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作为一种实践性较强的法权,它体现出了相对性、工具性、集体性和交互性的基本特征,同时在国家治理、高等教育发展、高校自身和学术主体几个层面都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从我国近代高等教育发轫至今,高等教育发展以及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历经变迁,高校自主办学空间随之波动,但始终以政府主导为主基调。当前,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乃至国家政策层面,都有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相关规定,作为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法律依据以及本文研究的基础。第二章主要是从现实出发反思高校办学自主权存在的问题,以及与域外比较和启示。通过逐条梳理,我们发现目前法律所规定的高校各项“权利”在运行中实际上并不顺利,表明了高校办学自主权在实践中存在着立法与行政、放权和监管、司法审查与救济的矛盾关系。在理论适用方面,政府管制理论仍然强势,法人制度理论和消极自由理论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国家社会治理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转变的现实迫使我们对高校组织的定位进行反思和重新界定。而公共行政概念的形成,也进一步回应了高校社会属性和自治属性的展现,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权利”属性应当得到立法设计的系统保障。西方国家大学自治文化和制度历史悠久,但与我国国情诸多差异决定了我国高校不能照抄照搬,实事求是结合国情地借鉴学习是应有的态度。第三章主要关于高校办学自主权基本问题的理论发展和完善。马克思主义自由理论、治理理论和第三部门理论作为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理论基础,为高校办学自主权提供了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证成。高校办学自主权所要展现的社会属性、自治属性时机已然成熟,但其法律身份的多样性决定了其法律性质的复杂性。以民法中的权能理论为分析路径,结合高校在外部的运行空间以及内部管理的组织特性,本文从外部和内部两个向度对高校办学自主权进行了权能重构和边界的再造。从外部来说,高校具有知悉权、表达权、公平权、抵制权和合作权等参与性及保障性权利;在内部方面,高校应当具有对自身管理事务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自主权。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理论发展需要转变立法理念,在立法设计上以高校为主体视角,划定国家公权力的边界,保障高校自主办学的“权利”空间。相关主体由此明晰各自活动的法定伸展空间。第四章主要是解决高校办学自主权“怎么安排”和“怎么运行”的问题。通过对选取的三所高校的样本考察,我们基本可以了解目前我国高校在章程和校内制度建设上基本完备,内部治理也渐上轨道,基本具备依法独立自主办学的能力和基础。但也存在着在现实和未来实际运行的挑战和考验。民办高校办学自主权比公办高校空间更大,但实际办学水平和能力和公办学校相比尚有不小差距,尤其是决策、监督体系和学术组织的实际作用。从理论研究和实践情况来看,高校办学自主权还可以从公平权、抵制权、合作权的增加,财产经营收益权、学位授予自主权、学科专业自主权的扩展,以及通过加强合法性审查、管办评分离、理事会平台利用等方式的改进等方面予以实践性地拓展。在合法性、合理性原则的指引下,高校办学自主权由法律法规以及高校章程,对高校在外部和内部的各项权能予以配置,通过不同机构分别行使。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运行机制涉及内外部的主体很多,历史沉淀的问题比较复杂。本文认为应当按照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抓住难点问题重点突破。在高校外部,加强党的领导,重点发挥执政党对人大和政府部门的协调和监督作用;明确人大职能,发挥人大的立法和监督功能;政府依法行政,履行好教育管理和服务的行政职能;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发挥好社会主体功能的积极作用;高校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自主办学,承担好高等教育的主体责任。在高校内部,加强党的领导,落实校长负责;确立学术权力在自主权运行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构建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分离融合机制;发挥民主管理与监督机构的重要作用,完善内部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制度;着力完善民办高校的决策和监督机制。第五章研究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保障体系和约束机制构建问题。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保障体系和约束机制建设具有同一性。立法机关应当承担起制度建设的主体功能,在法律上对高校办学自主权给予应有的关切和及时的回应,包括高校的章程建设;加强对政府管理高校的各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力度。监察机关加强反腐败预防教育和监督调查工作。司法机关应当以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以保障权利为主的原则,依法对政府、社会组织等主体侵犯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为积极介入,对高校办学行为合理审查。对于政府部门而言,依法行政是对高校自主权保障和监督的同一性体现。而对于其他社会主体,尤其是民办高校的举办者,也应当在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范下,按照学校章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行使权力。承担政府委托的对高校评估和监督等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秉承客观、中立、公平的原则,不断加强组织能力建设。在高校内部,重点完善党和行政机构的纪律监督,建立依章程制定的决策规则和体现民主、正当程序、责任追究的学术规范制度,保障学术权力的自主规范运行。结语部分回顾并梳理了前文各章的基本研究成果,并分三个层面提出了关于法制建设的建议,作为法学研究的落脚点。一是加快立法,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建立表明身份、告知、说明理由、咨询、听证、回避、程序抵抗、行政决定公开等一系列制度。二是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包括修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完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配套制度。三是完善并推进章程实施。章程重点规范内部管理体制,明确举办者与高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加强民办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同时指出,校内的管理制度是对章程的必要配套和细化,要重点注意细化决策规则、加强学术规范和民主管理监督机构的规则设定。除了章程的文本和配套管理制度,章程的完善和实施还涉及章程制定和修改的程序问题、章程的执行及监督问题。要体现利益相关者“合意、合议”原则;建议通过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建立独立的“学术仲裁委员会”;由人大负责高校章程的核准和监督。
朱茂磊[10](2018)在《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道德性》文中认为作为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均可制定的一类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行政管理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同时也存在着大量问题。在这些问题中,有的表现为违法,如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等;有的表现为违反公务道德和社会道德要求,如不公正、不良善等。相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失范无疑更为根本,也更为恶劣。为此,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既要有合法性的标准,也要有合道德性的要求。2018年5月7日,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8年5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评估。显然,《通知》是对《规划》相关精神的落实,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评估,也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个重要举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本质上属于道德范畴,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评估,体现了国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要求。本文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道德性为选题,试图从理论上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在本文的导论部分,文章首先就选题的缘由作了详细说明,其中重点就选题的问题意识和研究价值进行了归纳。其次,文章就相关的学术文献进行了系统回顾和梳理,指出了相关研究存在的不足。导论的最后一部分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第一章是本文的基础理论部分,目标是对本文涉及的关键概念进行厘定。本部分第一节首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阐述,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功能四个方面。本部分第二节首先对道德进行了界定,阐述了道德的一般理解,然后对道德进行了分类,主要包括私德与公德、底线道德与高标道德、法律化的道德与未法律化的道德、个人道德与制度道德以及个体道德与群体道德等。本节随后就道德的功能作了概括,包括社会个体的完善功能、社会制度的改良功能、社会秩序的维持功能以及社会关系的变革功能等。在道德评价问题上,重点指出了道德评价的特点及其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向,包括更加强调对社会制度的道德评价、更加突出对国家公务人员的道德评价以及更加重视发挥法制在道德评价中的保障作用等。本部分第三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性作了阐释,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性包括作为基础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性、作为品质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性以及作为保障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本节还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作了特别说明,指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良好形式品质的要求,属于富勒法律道德性理论中的“道德性”。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对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失范问题进行概括。本部分第一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在主体维度上的道德失范进行了归纳,主要体现为政府公务人员的几种畸形价值思维,具体包括工具主义的思维、部门利益的立场、权力寻租的意图、形式主义的观念以及不负责任的态度等五个方面,其中形式主义观念又可分为跟风思维、“拿来主义”思维以及重制定轻实施思维等,不负责任的态度体现为缺乏责任意识、粗制滥造的心态、马虎的工作作风、不思进取的心理等。本部分第二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维度上的道德失范进行了总结,主要包括违法克减和增设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部门利益、违反上位法、违背公序良俗以及不具有可实施性等几个方面。其中,违法克减和增设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重点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不合理的程序义务,主要有倒置的程序义务和繁琐苛刻的程序义务两个方面;保护部门利益主要体现为通过调整交叉或空白地带的职责来保护部门利益和通过为所属单位谋取利益来保护部门利益两种类型;违反上位法包括超越权限、超越幅度以及超越方式;违背公序良俗则主要表现为对风俗习惯的不当干预和对地方文化的破坏。本部分第三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维度上的道德失范进行了概括,主要体现为制定程序缺乏规范性、用语混乱和表达不清、条文结构和表述不规范、条款重复和冲突以及制定过程中的朝令夕改和反复无常等。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论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合道德性要求的现实背景、理论基础和主要意义。本部分第一节就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合道德性要求的现实背景进行了总结,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实施、国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强化、由管制走向服务的政府模式变革、民众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需求以及依法行政水平的不断提升等。本部分第二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要求的理论基础作了分析,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要求的理论基础包括制度伦理理论、德性理论、实质合法性理论、法与道德关系理论以及善治理论等五个方面。本部分第三节就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要求的意义作了阐释,包括塑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良好品质、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引领社会道德建设等几个方面。第四章的主要内容是分析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体系及具体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性包括作为基础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性、作为品质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性和作为保障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三个方面。行政规范文件合道德性也分别包括主体、内容以及形式三个维度。本部分第一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维度上的道德要求作了分析,主要体现为政府公务人员应该具有的为民爱民、公正公平、诚实守信、清正廉洁以及勤俭务实等五种道德价值观。本部分第二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维度上的道德要求作了分析,主要包括合法性的道德要求、公正性的道德要求、良善性的道德要求以及具有可实施性的道德要求等。其中每一个方面又包括若干具体要求。本部分第三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维度上的道德要求进行了归纳,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维度上的道德要求主要体现为几种形式品质,具体包括制定程序的规范性、条文和语言表述的准确性、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身的统一性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稳定性等几个方面。第五章的主要内容是探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实现路径。本部分第一节分析了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应坚持的几项基本原则,主要是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以及行政自制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本部分第二节指出了完善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家立法应坚持的基本思路,包括从严控制、注重道德价值引领、强化外部监督、健全责任体系和机制以及突出程序控制等。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家立法的形式上,可以采用行政法规的方式,将来也可以考虑由全国人大就政府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统一立法。本部分第三节就强化行政公务道德建设这一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内在机制作了探讨,一是将行政公务道德规范制度化,二是构建有效的行政公务道德宣教机制,三是建立“依德行政”的考评机制。本部分第四节重点论述了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三类外在机制,即人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以及行政复议与诉讼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在人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方面,一是要增加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审查,二是将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也纳入人大审查的范围,三是强化人大自身监督能力的建设,夯实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作用。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方面,一是增加合理性的审查标准,二是将备案审查的时间前移,三是要明确和细化备案审查后的法律责任,四是要加强作为备案审查机构的政府法制机构的自身建设。在行政复议与诉讼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方面,重点是确立合理性的附带审查标准并引入对道德因素的考量,增强行政复议与诉讼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保障作用。
二、论公共权力运行过程的监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公共权力运行过程的监控(论文提纲范文)
(1)论我国公民监督权与国家公职人员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公民监督权的本体分析 |
一、监督权的概念 |
二、公民监督权的界定 |
三、公民监督权的表现形式 |
四、公民监督权的权利属性 |
五、公民监督权的宪法价值 |
第二章 国家公职人员隐私权概述 |
一、隐私权的概念 |
二、隐私权的权利属性 |
三、国家公职人员隐私权 |
(一) 国家公职人员隐私权的概念 |
(二) 国家公职人员隐私权的特征 |
(三) 公共领域、公共利益的界定 |
(四) 国家公职人员隐私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差异 |
第三章 公民监督权与国家公职人员隐私权之冲突 |
一、公民监督权与国家公职人员隐私权冲突之典型案例 |
(一) 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周祥辉案 |
(二) 沈阳市卫生局局长闫石案 |
(三) 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 |
二、公民监督权与公职人员隐私权冲突存在的困境 |
三、公民监督权与公职人员隐私权利冲突之本质探析 |
第四章 公民监督权与国家公职人员隐私权之平衡 |
一、域外立法借鉴 |
二、完善的原则 |
(一) 价值判断原则 |
(二) 利益衡量原则 |
(三) 比例原则 |
(四) 实际恶意原则 |
三、完善制度构想 |
(一) 立法方面 |
(二) 行政与执法方面 |
(三) 司法方面 |
(四) 守法方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与隐私权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研究对象基本概述 |
第一节 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概述 |
一、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内涵界定 |
二、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概况 |
第二节 公共场所隐私权概述 |
一、隐私权的内涵 |
二、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提出 |
三、公共场所存在隐私权的依据 |
第二章 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与隐私权的冲突 |
第一节 两者实现的价值差异 |
一、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实现的价值 |
二、公共场所隐私权存在的价值 |
第二节 两者涉及的权利冲突 |
一、公共场所隐私权与公权力的冲突 |
二、公共场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
三、公共场所隐私权与表达权的冲突 |
第三节 两者产生冲突的原因 |
一、利益冲突的必然性 |
二、科学技术的异化使用 |
三、公权力主体边界意识薄弱 |
四、个人隐私观念的增强 |
第三章 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不当使用侵害公民隐私权 |
第一节 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不当使用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表现形式 |
一、对个人私生活安宁权的侵害 |
二、对个人隐私保密与支配权的侵害 |
第二节 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不当使用侵害公民隐私权的特点 |
一、权利受损难以察觉 |
二、侵权广度和程度加深 |
三、较少进入司法程序 |
第四章 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与隐私权保护的平衡 |
第一节 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思考 |
一、完善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
二、统一立法规范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 |
第二节 明确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的具体规制 |
一、过程控制:完善系统安装与使用规制 |
二、结果控制:完善数据使用与管理规制 |
第三节 构建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与隐私权保护的平衡理念 |
一、监控权力主体:遵循技术使用伦理 |
二、被监控者:培育成熟隐私观念 |
三、新闻媒体:严守报道伦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公共视频监控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公共视频监控及其立法的时代意义 |
第一节 公共视频监控的广泛应用 |
一、公共视频监控的概念 |
二、公共视频监控的功能 |
三、公共视频监控的建设实践 |
第二节 公共视频监控引发的风险 |
一、公共视频监控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冲击 |
二、公共视频监控对警察权力规范的挑战 |
第三节 公共视频监控立法的时代意义 |
一、规范公共视频监控的设置和利用 |
二、强化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 |
三、促进警察权的规范与公信力提升 |
第二章 公共视频监控立法的基础 |
第一节 公共视频监控立法的法律依据 |
一、公共视频监控立法的宪法依据 |
二、公共视频监控立法的刑事诉讼法依据 |
第二节 公共视频监控立法的理论基础 |
一、公共视频监控构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
二、公共视频监控下警察权的扩张与规范需求 |
第三章 公共视频监控立法的地方实践 |
第一节 公共视频监控地方立法的现状 |
一、公共视频监控地方立法的制定以及修改状况 |
二、公共视频监控地方立法中个人权利保护状况 |
三、公共视频监控地方立法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公共视频监控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公共视频监控设置的主体、范围及程序尚不明确 |
二、公共视频监控利用的主体、条件及程序有待完善 |
三、公共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保管及销毁制度不健全 |
四、公共视频监控的权力监督以及权利保障机制缺位 |
第四章 公共视频监控立法的发展和完善 |
第一节 健全公共视频监控立法的体系 |
一、制定公共视频监控的国家立法 |
二、完善公共视频监控的地方立法 |
第二节 完善公共视频监控的具体法律制度建设 |
一、明确公共视频监控设置的主体、范围及程序规定 |
二、完善公共视频监控利用的主体、目的及程序规定 |
三、建立健全公共视频监控信息的储存与销毁制度 |
四、构建公共视频监控的权力监控与权利保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4)公共场所电子监控下的个人隐私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公共场所电子监控下的个人隐私权概述 |
2.1 隐私权的发展与内涵 |
2.1.1 隐私权的发展 |
2.1.2 隐私权的内涵 |
2.2 公共场所的界定 |
2.3 电子监控的界定 |
2.4 公共场所电子监控下的隐私权相关理论 |
2.4.1 公共场所隐私权的发展 |
2.4.2 公共场所隐私权的内涵 |
2.4.3 公共场所电子监控下隐私权的特点 |
第三章 公共场所电子监控对个人隐私权的影响 |
3.1 公共场所电子监控的设置利用现状 |
3.1.1 设置现状 |
3.1.2 利用现状 |
3.2 公共场所电子监控的不当利用对个人隐私权构成侵犯 |
3.2.1 公共场所电子监控不当利用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表现方式 |
3.2.2 侵犯公共场所电子监控下隐私权的归责原则 |
3.2.3 侵犯公共场所电子监控下隐私权的构成要件 |
3.3 公共场所电子监控对个人隐私权的合理限制 |
3.3.1 公共场所电子监控合理限制个人隐私权的原因 |
3.3.2 影响公共场所电子监控合理限制隐私权边界的因素 |
第四章 公共场所电子监控下的隐私权保护现状与不足 |
4.1 公共场所电子监控下的隐私权立法保护现状 |
4.1.1 关于隐私权的立法现状 |
4.1.2 关于公共场所电子监控下隐私权的立法现状 |
4.2 公共场所电子监控下的隐私权保护存在的不足 |
4.2.1 立法具有滞后性 |
4.2.2 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立法规定 |
4.2.3 涉及公共场所电子监控下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效力低 |
第五章 公共场所电子监控下的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
5.1 完善隐私权保护的总体思路 |
5.2 细化公共场所电子监控下隐私权的具体规定 |
5.2.1 确认保护公共场所隐私权 |
5.2.2 确定电子监控下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冲突时的保护原则 |
5.2.3 明确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的标准 |
5.2.4 明确公共场所电子监控下隐私权利人的救济权利 |
5.2.5 确定公共场所电子监控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承担 |
5.3 完善公共场所电子监控下隐私权的相关配套规定 |
5.3.1 严格规制安装和监管主体 |
5.3.2 规定安装监控区域 |
5.3.3 规范监控信息的管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政治沟通视域下中国网络舆情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一)选题背景 |
(二)问题提出 |
(三)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网络舆情治理的基础理论研究 |
(二)网络舆情治理实践研究 |
(三)国内外网络舆情治理研究视角的对比分析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历史分析法 |
(三)案例分析法 |
五、可能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核心概念 |
(一)政治沟通 |
(二)网络舆情 |
(三)网络舆情治理 |
二、理论基础 |
(一)协商民主理论 |
(二)协同治理理论 |
三、分析框架 |
第二章 中国网络舆情治理机制的历史沿革与现状 |
一、中国网络舆情治理的历史沿革 |
(一)“九龙治水”治理主体架构与网络内容规制基本框架的确立(1994-2002) |
(二)网络媒介和网络信息规制体系的渐进式发展(2003—2012) |
(三)多主体协同治理架构与网络舆情治理法规体系的完善(2013至今) |
二、中国网络舆情治理机制的现状 |
(一)治理主体:党领导下的“九龙治水”主体架构 |
(二)治理规则:以行政法规为主体的规制体系架构 |
(三)治理技术:适应技术和压力变化的渐进性调整模式 |
三、小结 |
第三章 中国网络舆情治理的风险与归因 |
一、网络舆情治理的风险 |
(一)合法性不足风险 |
(二)治理效力不足风险 |
(三)网络渠道阻塞风险 |
二、网络舆情治理风险的归因 |
(一)网络舆情治理法律体系不完备 |
(二)网络舆情治理行为规范性不足 |
(三)各治理主体间协同性困境 |
三、小结 |
第四章 网络舆情治理风险的应对思路和实践路径 |
一、协商、协同与沟通:应对网络舆情治理风险的基本要求 |
(一)网络舆情治理中的协商 |
(二)网络舆情治理中的协同 |
(三)网络舆情治理中的沟通 |
(四)协商、协同、沟通的有机整合:网络舆情治理的政治沟通逻辑 |
二、政治沟通视域下网络舆情治理体系构建的实践原则 |
(一)维护中国共产党政治合法性 |
(二)维护社会秩序安全稳定 |
(三)满足公众协商沟通的基本诉求 |
(四)规避网络舆情治理次生风险 |
三、优化网络舆情综合治理体系 |
(一)明确党领导下的多元主体治理架构 |
(二)完善法德兼备的治理规则体系 |
(三)提升治理主体间协同性 |
(四)严格规范治理主体行为 |
(五)推动网络舆情治理体系嵌入到国家治理体系之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6)中国政治情境中的弹性行政研究(1949-201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一、举世瞩目的中国奇迹 |
二、探寻中国奇迹的一个视角:弹性行政 |
三、中国政治情境中行政的刚性与弹性 |
第二节 核心概念与文献综述 |
一、核心概念 |
二、文献综述 |
三、可能创新之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及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论文框架 |
第二章 毛泽东时期刚性行政的锻造(1949—1977) |
第一节 集权体制下的全能式政府运行模式 |
一、全能式政府之生成 |
二、全能式政府的运行模式 |
第二节 刚性行政:全能式政府的应然需求 |
一、革命建政体制形塑的“命令一服从”体制 |
二、刚性行政的内生动因 |
三、刚性行政对政府执行力的提升 |
第三节 刚性行政的困境 |
一、过度执行 |
二、虚假执行 |
三、目标置换 |
四、行政自主性缺失 |
第三章 改革初期弹性行政的躁动(1978—1991) |
第一节 改革破冰与渐进路径的选择 |
一、现实倒逼改革 |
二、经济改革牵动政治改革 |
三、渐进主义改革路径的择定 |
第二节 行政自由裁量空间的扩大和弹性行政的躁动 |
一、改革冲动呼吁更大的行政自由裁量空间 |
二、简政放权与行政自由裁量空间的扩大 |
三、弹性行政躁动的体制因素 |
四、弹性行政躁动的主体诉求 |
第三节 基于改革的弹性行政的主要类型 |
一、中央政府授权试点 |
二、地方政府自行探索 |
第四节 改革初期弹性行政的两面性 |
一、弹性行政助推改革进程 |
二、缺少反制的过度弹性行政 |
三、四项基本原则、稳定压倒一切对弹性行政的约束 |
第四章 市场化推进时期弹性行政的扩张(1992—2011) |
第一节 政府职能转变与弹性行政的扩张 |
一、市场经济的“姓氏”之辩和改革再出发 |
二、市场化改革与弹性行政的内在关联 |
三、深化行政改革与弹性行政的扩张 |
第二节 央地博弈和区域竞争 |
一、政府的层级结构与职责同构 |
二、纵向利益抵牾与央地博弈 |
三、层级博弈的衍生品:地方合谋 |
四、区域竞争与地方保护 |
第三节 权力失范下的过度弹性行政 |
一、政府官员的自利性膨胀与角色错乱 |
二、低成本高收益的违规行为助推过度弹性行政 |
三、晋升的“零和博弈”与政府官员行为扭曲 |
第四节 服务型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对弹性行政的有限抑制 |
一、服务型政府建设对弹性行政的抑制 |
二、依法行政的推进对弹性行政的抑制 |
第五章 十八大以来对弹性行政的矫正(2012—2019) |
第一节 弹性行政负外部性的凸显 |
一、接近临界点的弹性行政 |
二、矫正弹性行政:态势和挑战 |
第二节 全面从严治党对弹性行政的遏制 |
一、完善党内制度建设 |
二、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
三、强化政治巡视 |
四、“零容忍”的铁腕反腐 |
第三节 依法(规)行政对弹性行政的管控 |
一、强化依法(规)行政 |
二、治理型政府的应然诉求 |
第四节 政务督查、政策落实审计对弹性行政的挤压 |
一、政务督查的强化:力破“中梗阻” |
二、审计监督的拓展:重大政策落实审计 |
第六章 弹性行政与刚性行政限度之辨析 |
第一节 中国政治情境中行政执行之审视 |
一、弹性行政与刚性行政的历史维度 |
二、弹性行政与刚性行政的时代背景 |
第二节 弹性行政的亚制度化特征及其“临界点” |
一、弹性行政的亚制度化特征 |
二、弹性行政“临界点”的把控 |
第三节 弹性行政的宽度与刚性行政的强度之辨析 |
一、行政执行与法治行政 |
二、法治视角下弹性行政的宽度 |
三、法治视角下刚性行政的强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7)公共政策执行公平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缘起 |
第二节 问题研究的意义 |
一、政策执行公平研究的实践意义 |
二、政策执行公平研究的理论意义 |
第三节 研究成果综述 |
一、关于政策执行的研究 |
二、关于政策公平、行政公正的研究 |
三、几点综合评价及可供进一步研究的空间 |
第四节 研究框架 |
一、基本概念 |
二、理论支持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与可能存在的不足 |
第二章 公共政策执行公平的概念和特征分析 |
第一节 何谓公共政策执行公平 |
一、公平的特征 |
二、公共政策执行中的公平 |
第二节 公共政策执行公平的现实意义 |
第三章 公共政策执行公平的标准及其影响因素 |
第一节 公共政策执行的公平标准 |
一、信息公平 |
二、行政行为公平 |
三、机会公平 |
四、公众感受公平 |
第二节 公共政策执行不公平的现象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
一、公共政策执行不公平的现象 |
二、公共政策执行是否公平的影响因素 |
第四章 公共政策执行公平的保障模式分析 |
第一节 科层组织中的监督模式 |
一、科层制监督模式的理论背景和演变 |
二、监督模式 |
三、控制:政策执行中实现监督的重要手段 |
第二节 强化责任意识模式 |
一、强化责任意识模式的理论背景和演变 |
二、政策执行中的责任 |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责任意识淡漠的原因 |
四、政策执行主体的责任实现路径 |
第三节 公众政府互动模式 |
一、公众政府互动模式的理论背景及其演变 |
二、公众参与政策执行的过程 |
三、公众与政府互动的制度化 |
第四节 几种模式的有效性和不足 |
一、在信息公平方面的有效性与不足 |
二、在行政行为公平方面的有效性和不足 |
三、在机会公平方面的有效性和不足 |
四、在公众感受公平方面的有效性和不足 |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是政策执行公平的政治保障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在政策执行中的重要作用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推动和保障政策执行公平的实现 |
一、中国共产党是政策价值理念的倡导者 |
二、中国共产党是政策贯彻的推动者 |
三、中国共产党是政策执行过程监督者 |
第六章 高等教育招生政策和学生资助政策执行公平性考察 |
第一节 高等教育招生政策执行公平性分析 |
一、我国高等教育招生政策发展演变历程 |
二、公平理念与操作规则——以“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政策文本的流转为例 |
三、信息公开的压力与动力——以“阳光工程”及公示制度为例 |
四、高考加分政策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异化 |
五、从全国硕士统一考试事故透视多元主体参与政策执行监督 |
第二节 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执行公平性分析 |
一、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意义 |
二、高等教育资助政策的发展历程 |
三、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执行 |
四、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执行中的问题 |
第三节 案例分析小结 |
一、加强基础数据和信息的建设有助于信息公平 |
二、充分监督实现行政行为公平 |
三、顶层设计倡导机会公平 |
四、共同促进公众公平感 |
第七章 形成合力实现政策执行公平 |
第一节 政策执行参与各方信息充分对称 |
一、加强政策文本宣传和解读工作 |
二、加强信息基础体系建设 |
第二节 各方协同提高政策执行主体行为公平 |
一、发展全方位监督 |
二、构建公众参与型的政策执行机制 |
第三节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促进机会公平 |
一、平衡政策执行各方主体的能力 |
二、厘清政策执行主体权责 |
三、提高政策文本的科学性 |
第四节 凝聚“公平观”共识塑造公平感 |
一、形成各方对实质公平的共识 |
二、形成各方对程序公平的共识 |
参考文献 |
附录 |
(8)基层执法过程中的变通及其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与中心议题 |
第二节 既有研究回顾 |
一、依法行政研究的旧路径:以法律为中心的研究范式 |
二、既有研究的贡献与局限 |
第三节 依法行政研究新路径及其展开 |
一、政府自主性下的行政塑造执法路径 |
二、新路径的理论基础 |
三、依法行政研究的个案选择及方法基础 |
四、依法行政研究的研究框架 |
第四节 核心概念与章节安排 |
一、核心概念 |
二、章节安排 |
第五节 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论文的创新点 |
二、论文的不足 |
第一章 执法模式下的变通执法 |
第一节 自上而下的法律推行 |
一、法律推行的自上而下模式 |
二、自上而下推行法律的机制 |
第二节 基层执法的性质与结构 |
一、基层执法的复合性 |
二、基层执法的结构 |
第三节 基层政府的执法难题及其应对 |
一、基层执法的难题 |
二、基层执法的变通 |
结语 |
第二章 执法的纵向运作及其变通 |
第一节 基层执法的变通 |
一、基层执法的具体情境 |
二、基层政府部门的变通执法 |
第二节 变通执法产生的条件与基础 |
一、基层政府部门自主性及其对执法的影响 |
二、基层政府部门自主性行使的制度基础 |
第三节 变通执法的塑造机理 |
一、科层执法的纵向运作 |
二、专项执法对科层执法的补充 |
三、专项执法对变通执法的塑造 |
第四节 变通执法的体制基础 |
一、层级结构分化下的执法难题 |
二、执法的属地主义 |
结语 |
第三章 执法的横向运作及其变通 |
第一节 横向上的变通执法 |
一、部门执法的具体情境 |
二、部门的变通执法 |
第二节 部门自主性与变通执法 |
一、部门自主性及其对执法的影响 |
二、部门自主性行使的制度基础 |
第三节 变通执法的塑造机理 |
一、政府介入部门执法及其影响 |
二、部门间分散式执法及其影响 |
第四节 变通执法的体制基础 |
一、条块结合下的部门执法 |
二、条条分割下的部门执法 |
结语 |
第四章 变通执法的合法性、影响及治理 |
第一节 变通执法的合法性问题 |
一、从合法律性到合法性 |
二、变通执法合法性的展开 |
第二节 变通执法的影响 |
一、积极变通执法的效果 |
二、消极变通执法的后果 |
第三节 变通执法的法治难题及其治理 |
一、依法行政的组织困境 |
二、变通执法的治理 |
结语 |
第五章 部门变通执法的层级治理 |
第一节 纵向变通执法的治理 |
一、执法纵向运作的委托代理难题 |
二、变通执法的层级治理 |
第二节 制度性纠偏:考核检查 |
一、执法考核 |
二、执法检查 |
第三节 机制性补充:动员式层级治理 |
一、动员式层级治理 |
二、动员模式下的执法锦标赛制 |
三、执法锦标赛制对基层执法的影响 |
第四节 体制性变革:垂直管理 |
一、垂直管理的产生 |
二、垂直管理体制对执法的影响 |
结语 |
第六章 部门变通执法的协同治理 |
第一节 横向变通执法的治理 |
一、执法横向运作的合作难题 |
二、变通执法的协同治理 |
第二节 制度性纠偏:议事协调制度与行政协助制度 |
一、议事协调制度 |
二、行政协助制度 |
第三节 机制性补充:动员式协同治理 |
一、动员式协同治理 |
二、行政包干制对部门执法的整合 |
三、行政包干制对部门执法的影响 |
第四节 体制性变革:垂直管理与综合执法 |
一、执法的垂直管理体制 |
二、综合执法体制 |
结语 |
结论 |
第一节 行政塑造执法 |
一、行政对执法的塑造 |
二、行政塑造执法的机制 |
第二节 重新理解行政与法律的关系 |
一、法律控制行政 |
二、行政塑造法律 |
三、两种法律观 |
第三节 控制与自主的动态平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中国高校办学自主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中国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基本论域 |
第一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意涵 |
一、主要内涵 |
二、基本特征 |
三、现实价值 |
第二节 高校自主办学之演变 |
一、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历程 |
二、中国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变迁 |
第三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现行规定 |
一、法律规定 |
二、政策规定 |
第二章 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现实反思 |
第一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实践反思 |
一、运行现状 |
二、实践困境 |
第二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理论反思 |
一、理论适用 |
二、功能定位 |
三、基本属性 |
第三节 高校自主办学之域外比较与启示 |
一、西方国家大学自治的内涵 |
二、西方国家大学自治的历程 |
三、西方国家大学自治对我国高校自主办学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理论发展 |
第一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理论基础之完善 |
一、马克思主义自由理论 |
二、治理理论 |
三、第三部门理论 |
第二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属性之理顺 |
一、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社会属性 |
二、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自治属性 |
三、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权能与边界之再造 |
一、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权能重构 |
二、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边界重塑 |
三、厘清相关主体的伸展空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配置和运行 |
第一节 高校办学实践之样本考察 |
一、样本高校的制度设计 |
二、样本高校的实际运行 |
三、分析与启示 |
第二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拓展 |
一、权利项目的增加 |
二、权利内容的扩展 |
三、权利行使或保障方式的改进 |
第三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合理配置 |
一、配置原则 |
二、配置主体和方式 |
三、配置内容和对象 |
第四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科学运行 |
一、高校办学自主权运行应遵循的原则 |
二、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外部运行机制 |
三、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内部运行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保障和约束 |
第一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保障体系构建 |
一、完善以救济制度为主体的外部保障机制 |
二、健全以权利保障为导向的内部保障机制 |
三、强化以全民守法为目标的法治宣传教育 |
第二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约束机制完善 |
一、权力制约的基本理论 |
二、高校办学的主体责任和义务 |
三、建立权力约束为导向的立体监督体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道德性(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一、选题背景 |
二、问题意识 |
三、研究价值 |
第二节 文献回顾 |
一、国内相关研究 |
二、国外相关研究 |
三、小结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点 |
第一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与道德 |
第一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类型 |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功能 |
第二节 道德 |
一、道德释义 |
二、道德类型 |
三、道德功能 |
四、道德评价 |
第三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性 |
一、基础要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性 |
二、品质要素: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性 |
三、保障要素: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 |
第二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失范问题 |
第一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失范 |
一、工具主义的思维 |
二、部门利益的立场 |
三、权力寻租的意图 |
四、形式主义的观念 |
五、不负责任的态度 |
第二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失范 |
一、违法克减和增设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
二、保护部门利益 |
三、违反上位法 |
四、违背公序良俗 |
五、不具有可实施性 |
第三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失范 |
一、制定程序缺乏规范性 |
二、用语混乱、表达不清 |
三、条文结构和表述不规范 |
四、条款重复、冲突 |
第三章 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道德性要求 |
第一节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合道德性要求的现实背景 |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
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实施 |
三、国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强化 |
四、由管制走向服务的政府模式变革 |
五、民众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需求 |
六、依法行政水平的不断提升 |
第二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理论基础 |
一、制度伦理理论 |
二、德性理论 |
三、实质合法性理论 |
四、法与道德关系理论 |
五、善治理论 |
第三节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要求的重要意义 |
一、塑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良好品质 |
二、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三、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 |
四、提升政府公信力 |
五、引领社会道德建设 |
第四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体系 |
第一节 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要求 |
一、为民爱民 |
二、公正公平 |
三、诚实守信 |
四、清正廉洁 |
五、勤俭务实 |
第二节 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要求 |
一、合法性 |
二、公正性 |
三、良善性 |
第三节 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要求 |
一、制定程序的规范性 |
二、条文和语言表述的准确性 |
三、统一性 |
四、稳定性 |
第五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实现路径 |
第一节 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基本原则 |
一、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
二、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
三、行政自制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
第二节 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国家立法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缺乏系统和专门的国家立法 |
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国家立法的基本思路 |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国家立法的形式 |
第三节 内在机制:强化行政公务道德建设 |
一、行政公务道德的规范制度化 |
二、构建有效的行政公务道德宣教机制 |
三、构建“依德行政”的考评机制 |
第四节 外在机制: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审查 |
一、强化人大对同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
二、加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
三、增加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中的道德考量 |
结语——建设法治与德治兼备的政府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论公共权力运行过程的监控(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我国公民监督权与国家公职人员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D]. 刘禹. 山东大学, 2020(02)
- [2]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与隐私权保护[D]. 刘梦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公共视频监控立法研究[D]. 向徐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4]公共场所电子监控下的个人隐私权保护研究[D]. 邱馨泠. 兰州大学, 2020(01)
- [5]政治沟通视域下中国网络舆情治理研究[D]. 韩建力. 吉林大学, 2019(02)
- [6]中国政治情境中的弹性行政研究(1949-2019)[D]. 徐浩. 南京大学, 2019(07)
- [7]公共政策执行公平性问题研究[D]. 艾烨.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4)
- [8]基层执法过程中的变通及其治理[D]. 徐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9]论中国高校办学自主权[D]. 陈兵.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10]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道德性[D]. 朱茂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