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入主董事会的模式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徐寿福,程琼[1](2020)在《金融资本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及其经济后果——两个案例的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金融资本实施股权投资是资本市场引导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体现。然而,金融资本在股权投资中的利益诉求和权力边界,会对被投资企业的治理结构和公司业绩产生重要影响。以资本方"宝能系"强势进入南玻和万科并提出更换管理层的控制权争夺事件为例,探讨资本方获取公司控制权以及参与公司治理的条件、途径、结局以及局限性,发现股权分散、经营业绩良好、低估值的企业更容易成为资本方的猎物,企业治理模式、创始人个性、关系股东和管理层反争夺方式是影响资本方能否获得企业控制权的重要因素。同时,由于通常不具备上市公司实体企业经营所要求的专业技能和行业经验,资本方直接经营上市公司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研究结果为客观评价金融资本的作用提供了重要依据,也对相关企业完善公司制度尤其是保护创始人权益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刘肖楚[2](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立法立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法律、政策层面,并购一直被我国视为促进资源整合、产业优化升级的重要手段,对实现国企改革、减少乃至消灭亏损国企具有深远影响。相对的,对于董事会反收购的立法就趋于严格,采取限制甚至禁止的态度。但是,在国企改革已见成效、资本市场建设逐步完善的今天,一味鼓励并购不再合乎时宜。鉴于此,本文从理论依据和实证结果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分析,指出并购能够创造价值尚无定论;而作为我国反收购立法主要参考的英美两国对并购行为均采取较为中立的立法态度,我国盲目鼓励并购、禁止董事会反收购的立法立场则导致董事会面对敌意收购束手无策,反而导致部分并购案例破坏价值的结果。然鉴于我国公司法制度本身采股东会中心主义,直接建立董事会中心主义过于激进,容易动摇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保持现有股东会中心主义法律制度不变,在此基础上建立其他配套制度,平衡并购双方力量对比之做法最为可取。
王杰[3](2020)在《目标企业反恶意并购策略及经济后果研究 ——以万科为例》文中研究指明股权分置改革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焕发活力,恶意并购与反并购事件开始频繁发生。特别是2015年,保险资金涌入资本市场,进行大规模股权投资,投资标的多为经营良好、股价被低估的蓝筹股。保险资金的频繁举牌使资本市场陷入一定的混乱,目标公司也纷纷寻求反并购策略,抵御保险资金的恶意并购。但由于我国反并购理论和企业经验不足,目标公司或未实施反并购,或在反并购策略选择和实施存在诸多问题,亟需对反并购案例的深入解读,指导目标公司反并购。本文研究主要聚焦万科在与宝能的股权之争中反并购策略选择,实施效果以及策略完成后对企业的市场反应、财务绩效、治理结构的影响,从而对比评价反并购策略优劣,为今后面临恶意并购的企业提供经验借鉴。首先,梳理反并购相关理论,介绍一些主流反并购策略。其次,介绍我国恶意并购与反并购事件的发展概况,分析我国企业反并购动因和反并购策略选择的主要特征。然后,在了解恶意并购方宝能系和目标公司万科的基础上回顾整个股权之争的过程,根据实施效果不同将万科实施的反并购策略分类,行之有效的策略如停牌延缓、寻求舆论、法律诉讼和引入白衣骑士,以及效果不佳的策略如事业合伙人制度、股票回购和定向增发,并分析这些策略的优劣得失,并尝试探究其他反并购策略可行性。最后,评价万科实施反并购策略对企业的影响,主要从股价波动、超额收益率、财务指标、治理情况等维度进行分析。本文经过对万科反并购策略的研究,发现实施反并购策略成功抵御恶意并购后,企业股价、财务指标、公司治理等方面都会有所改善。希望本文研究可以为今后目标公司面对恶意并购时的应对策略提供经验借鉴,促使目标公司积极筹划选择反并购策略,及时对恶意并购方的行动做出阻击。
张越然[4](2020)在《基于*ST尤夫的大股东掏空行为分析与防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目前我国所有上市公司中,股权集中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因此在部分公司的大股东掌握了股权所对应的实际控制权后,对上市公司内部实施了掏空的行为。由于目前国家法律层面针对大股东掏空行为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加之部分企业内部治理不当导致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大股东通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多种途径掏空公司的违法现象已经层见迭出。而恶劣的掏空行为往往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防范及治理大股东利用自己掌控的权利对企业进行的掏空,降低上市公司和投资人的利益损失,从而保证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秩序,是一个长期的值得关注和探讨的话题。本文选用“*ST尤夫”为研究对象,在对文献整理的基础上,运用公司治理理论、控制权收益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进行案例分析及经验探讨。从公司案例入手,剖析大股东掏空行为发生的诱因、实施的手段、造成的影响,并提出防范建议。首先,论文叙述了*ST尤夫的公司发展状况及历任大股东,简述大股东掏空公司的事实,并分析了掏空行为发生的诱因。分析后发现:大股东被对利益的追求、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敬畏之心、公司存在内部控制及治理的缺陷、外部监管力度不够等因素的诱导,导致掏空行为的发生。其次,通过对*ST尤夫掏空事件发生经过的剖析,发现其大股东主要通过:杠杆收购后抬高股价套现获利,利用违规担保进行利益输送,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金,通过关联关系如公司高管来加大对公司的控制,通过股权质押回收资金以及违规减持的方式以达到利益输送至自身的目的。而后,本文通过影响分析得出:掏空事件导致公司面临“退市警告”、股价下跌,公司盈利、偿债、营运状况受挫,中小股东利益受损,以及对公司相关债权人以及金融机构的资金运营也造成了负面影响。最后,本文针对案例中的掏空手段及影响,总结案例特点后提出:上市公司内部要提高治理强度以及保证信息披露,外部要多方并举以加强监管和违法违规惩罚力度,以期所有上市公司及其他从业者得到经验借鉴,并提高对大股东掏空行为的防范。
刘燕[5](2020)在《“对赌协议”的裁判路径及政策选择——基于PE/VC与公司对赌场景的分析》文中认为PE/VC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司法裁判要点从合同效力转入合同可履行性后,需要面对两个层次的追问:一是以什么样的实体标准来判断履行障碍,二是由谁来判断是否存在履行障碍。华工案和"九民纪要"仅处理了第一个层次的问题,且主要以资本维持原则作为实体判断标准。然而,我国现行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过于粗疏,且缺乏"大分配"概念和底线规制的思路,导致"对赌协议"下的回购只能通过减资的途径,徒增成本。域外以清偿能力标准替代资本维持原则,体现了另一种以债权人利益为导向限制公司资产单向流出至股东的规制思路,但其商业逻辑上的合理性却无法掩盖更大的操作成本。就第二层次的判断主体而言,以美国特拉华州为代表,法官的商业判断逐渐让位于公司董事会的商业判断,却进一步凸显了公司、不同类别股东、债权人之间利益冲突的复杂状态。立法层面的价值判断与政策选择将最终决定司法裁判的走向,未来我国公司法的修订需要回应商业实践的诉求,同时PE/VC投资者也需要直面投资失败的风险承担。
胡卉[6](2019)在《基于关联交易的控股股东“隧道挖掘”行为探析 ——以浙江海纳公司为例》文中认为在投资者保护水平较低的国家,股权集中导致上市公司管理层以牺牲中小股东利益为代价,实现其私人利益,导致严重的“隧道挖掘”行为,从而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持股比例较高的控股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频发,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力,“隧道挖掘”已成为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直接手段。信息不对称是造成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原因,本文正是通过信息不对称、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矛盾、大股东控制能力及市场监管等方面构建控股股东利益侵占的分析框架,解读控股股东利益侵占方式以及带来的影响。本文以代理理论的研究视角出发,以现有国内外“隧道挖掘”的研究结论作为基础,再通过阅读大量中英文文献,首先通过规范分析阐述控股股东、关联型交易及“隧道挖掘”的概念和方式方法,再针对浙江海纳公司控股股东“隧道挖掘”案例分析,两者相结合,从更深层次上分析总结出控股股东“隧道挖掘”行为发生的原因,并且针对这些原因提出相应措施去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本文采用规范分析的研究方法,从理论和案例两个方面研究分析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侵占公司利益的行为。规范研究主要应用于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隧道挖掘”行为状况方面,从理论部分来梳理“隧道挖掘”的基本特征和主要方式,指出关联交易型“隧道挖掘”的实施行为。案例方面针对浙江海纳控股东“隧道挖掘”的例子,对内外动因分析和具体的过程以及产生的后果影响得出结论并且提出相应建议。本文选取的案例具有代表性以及典型性,基于该案例的研究对推动控股股东关联交易型“隧道挖掘”行为的研究具有帮助。由此可见,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必须要重视这种行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控股股东的行为进行监督及制约。本文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引言,主要针对本文的背景及意义进行概括性叙述。第二章,关联交易与隧道挖掘的理论概述,阐述了“隧道挖掘”的相关概念和经济后果。第三章,浙江海纳关联交易型隧道挖掘案例概况,介绍了浙江海纳的背景情况,并具体分析了公司控股股东“隧道挖掘”的行为方法。第四章,浙江海纳公司控股股东“隧道挖掘”行为的原因分析和经济后果分析,分析其“隧道挖掘”行为产生的影响。第五章,案例的教训和启示,结合以上案例分析得出教训,并且提出相关的建议,总结全文。
胡鹏[7](2019)在《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保险的本质是风险管理和分散,其意义乃在汇集个人力量,成立危险共同团体,于成员发生事故需要补偿时提供经济支助。在保险制度的运作中,保单持有人所缴交的保费累积形成保险基金,此一基金的规模甚巨且必须进行投资以确保其保值增值。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是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领域,不仅能够提升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更影响到股票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我国保险机构自2004年获准直接入市投资股票以来,保险市场与股票市场的联系与互动日益密切,保险机构挟庞大的资金已成为股票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保险机构未如主管机关所希冀的那样成为股票市场的压舱石和稳定器,也并未发挥长期稳定价值投资者的正面作用。反而在2015年下半年,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上激进投资股票,频繁大量举牌上市公司,甚至介入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异化引发了资本市场的震动和社会公众对保险资金运用妥适性的广泛质疑。申言之,保险机构是股票市场上重要的法人机构,不仅在股票市场上投资以获取报酬,而且能够对上市公司经营决策行使投票权。如若保险机构挟庞大的资金优势控制被投资公司的管理决策,大举介入经营一般产业,将引发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及潜在的利益冲突。因此,如何规制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扼止保险业经济权力的滥用非常必要。第一章从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基础理论入手,剖析保险机构投资股票所蕴含的保险学原理,并界定保险机构投资者在我国股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以及法律规制的目标。具体而言,保险共同体吸纳保费转嫁风险的同时,也汇聚了大量资金,使保险业成为保单持有人财富的管理者,保险机构必须确保保险资金保值增值。再者,单纯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商品逐步发展成投资型保险,愈来愈具有金融理财和投资属性。因此,保险机构资金运用是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也是投资型保险金融属性的现实吁求。我国保险机构并非一开始就被允许直接投资股票,而是在政策法规上经历了禁止、放松,直至完全放开的过程。2004年以来,我国金融监管机关在政策法规上允许保险机构直接入市,使得保险市场与股票市场的互动更加紧密。但我国保险业直接入市投资股票,其意义不仅在于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我国金融监管机关更希望保险机构发挥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充当股票市场的压舱石和稳定器。但长期的市场实践表明:作为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典范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并没有成为稳定股票市场的重要力量,甚至在2015年大量举牌上市公司,引发上市公司的恐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链接到保险与股票两大市场,牵涉面广,产生的风险大,必须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最大限度地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并防止保险机构滥用庞大的资金优势。第二章以2015年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举牌上市公司事件作为分析对象,指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异化所衍生的风险点。具体而言,保险机构挟庞大的保险基金是股票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治理及股票市场的稳定起到重要作用。在历次改革资本市场与发展保险业的政策规划中,我国主管机关也希望保险机构发挥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成为股票市场的稳定器和压舱石。然而,长期的市场实践表明:保险机构并未达成主管机关所设定的目标,反倒成为追涨杀跌的炒作者。特别是2015年以来,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大量举牌上市公司,使整个资本市场为之震动。保险机构颠覆长期价值投资的形象,成为舆论所指摘的“野蛮人”。我国保险机构之所以提升风险偏好,激进投资股票虽是多方因素叠加下的行为选择,但其可能衍生的风险不容小觑。例如,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偏离了保险风险保障的主业,使保险机构沦为大股东控制权争夺的融资平台,并挟庞大资金优势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第三章指出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异化的根源在于利益冲突,并借助资本结构理论进行分析,描绘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发生机制,并提出化解利益冲突的具体路径。具体而言,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的利益冲突有内外两个层面。内部冲突是由保险机构股东与保单持有人股票投资偏好的异质性所致,表现为保险机构股东竭力规避监管规则,试图集中持有保险机构股权,实施高风险的股票投资行为。而在现行法下,保单持有人无法对保险机构实施有效地监控,其权益有受损之虞。外部冲突是在金融集团架构之下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进行组织上的结合,导致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受金融集团的操纵和控制,而非基于自身利益进行的独立决策。透过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所衍生的乱象,其实利益冲突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制度原因和发生进路。针对内部冲突,以资本结构理论为分析工具,保险机构是高负债和高杠杆运作,保险机构股东因而存在比一般公司更高的代理风险。在自利性驱动之下,股东极易以保险资金进行豪赌从而投资股票。并且在保险机构发生财务危机时,股东也倾向于拖延增资,甚至掏空公司资产。为此,有必要保险股东与保单持有人利益冲突的平衡路径。其一,围绕“控制权转移”这一核心,构建对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规则;其二,加强保险公司大股东适格性监管,维持保险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其三,强化保险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而针对外部冲突,在金融控股集团的组织架构中保险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容易失灵,衍生出与整个集团及其他子公司的利益冲突问题,使得保险子公司投资股票的自主决策机制失灵,而沦为金融控股集团的附庸。为此,有必要构建金融控股集团中保险子公司的“内部防火墙”,以期维持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与行为的独立性,阻绝或限制金融控股集团对保险子公司行为的不当影响和控制。第四章通过导入我国台湾地区早已出现的保险机构肆意介入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事件,介绍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的两度修改,并剖析其背后所蕴含的“金融与商业分离”的基本法理,以此为借鉴界定我国大陆地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合理边界。具体而言,鉴于保险资金的长期性和安全性特征,我国保险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应作为长期价值投资者,并以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但是分析我国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上的行为表现,其在现实中存在消极炒作与积极介入两种倾向,导致其偏离长期价值投资的轨道,严重背离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两重角色。保险机构股东和保单持有人的风险偏好差异,以及保险机构普通账户中自有资金和外来资金混合运用更加剧了利益冲突行为。2004年我国台湾地区也曾出现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并帮助一致行动人介入上市公司经营的事件。也引发了理论和实务界对保险资金运用妥适性的广泛争议,同时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两度进行修改以规制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申言之,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一第三项通过剥夺保险机构对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的方式,来强化保险机构短期财务投资属性。但这一规定严重违背股东平等的基本法理,实有矫枉过正之嫌。纵观我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法规,限制或剥夺金融机构对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的规定广泛存在。这表明我国台湾地区在法规上推动金融混业的同时,仍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参与被投资公司经营,以贯彻“金融与商业分离”的价值导向。“金融与商业分离”的立法精神也应统一落实到大陆地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和股权投资的监管规则当中。其次,对保险机构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保险机构战略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应出台“保险相关事业”清单,并着重加强对保险机构财务投资行使表决权的制度引导。第五章着重论证投资型保险在保险机构投资股票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并通过剖析投资型保险的基础法律关系,引入金融法中的“信义义务”,以此规制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行为。具体而言,传统保障型保险的法律关系十分简单,保单持有人与保险人之间通过保险契约进行连结,基础法律关系属于保险契约法的调整范围。而广大保单持有人所缴交保费所累积形成的保险资金之运用行为则由保险业法进行监管,其主要目标为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而保单持有人与保险机构投资行为、投资目标两者间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联系。但从私法关系的视阈分析,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是保险机构受广大保单持有人的委托,将缴交的巨额保费投资于股票市场,进而获取利润的行为。前端的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与后端的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规制,此二者的连结点便是投资型保险。因此,保险机构股票投资除应置于公法监管之中,还应当受私法关系的规制。通过剖析投资型保险的基础法律关系,保险机构对保单持有人应负有信义义务。由此建立起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信义义务规则。包括保险机构事前应慎重选择所投资的股票种类,遵循谨慎投资原则,禁止不公平对待保单持有人,也不得利用股票投资从事利益输送行为。
冀希[8](2019)在《上市公司反收购基本问题的法律思考》文中研究说明在旨在获取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要约收购下,收购主体与被收购主体之间利益共享与利益冲突共存。良好的市场化要约收购能起到配置市场资源的作用,但是,一些短期资本通过要约收购的方式抬高股价,短期炒作获取溢价,干扰市场作用机制,导致市场炒作盛行。一旦收购成功,收购人为获取全面的控制权,往往会更换公司管理层,拆分公司资产,获取商业机密,损耗公司长期价值,侵害投资者利益,形成行业垄断。无论是为公司长远利益考虑,还是从自身利益着想,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和董事都不愿意将公司控制权轻易易主,于是,众多上市公司纷纷设置反收购条款,阻止市场化要约收购。然而,面对收购与反收购的市场博弈,我国资本市场的法律供给与反收购的现实需要之间出现了供求失衡的状态,从目标公司层面而言,面对日益增多的市场化收购,目标公司在进行抵御时缺乏明确的规范指引,难以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抵御那些能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的恶意收购;从董事和控股股东角度而言,为防止控制权转移,肆意修改公司章程阻止收购,不仅侵犯股东合法权利,也对市场化收购形成阻碍,影响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规范反收购现象,目标是使反收购成为抵御恶意收购人侵害公司利益、保护公司整体效益、维护中小股东权利、促进市场有效竞争的工具,而不是沦为董事会或控股股东滥权、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手段。因此,规范上市公司反收购现象,引导合法合规反收购,是构建国际化开放化金融市场、推动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维护投资者及相关主体权益所必须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反收购作为目标公司的市场博弈行为,反收购的结果对公司内部和外部市场都有着较强且不确定的影响。但是,反收购的价值取向、反收购决定权的权力分配、反收购主体的义务责任、反收购的具体方式是基本可以明确的,也是所有反收购问题所绕不开的,是反收购中的基本问题。对反收购基本问题的研究,能够有效地把握反收购的实质与逻辑,对解决实践中的反收购问题、构建反收购体系有着重要借鉴意义。基于此,本文研究主题为“上市公司反收购基本问题的法律思考”,解决反收购中最基本、最基础的问题,同样也是最重要、最不可或缺的问题。首先,从市场现象提炼理论,通过分析反收购现象,寻找反收购主体间的利益冲突,明确反收购行为规范的价值取向,形成各章研究的引领,也即,价值取向的实现,需要通过特定主体采取特定行为,以合适的方法进行反收购;其次,在对价值取向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利益冲突的深层次原因是主体间权利分配的问题,在公司内部主要体现为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权利如何配置,而现行制度在反收购决定权的配置问题上并未良好地回应,需要反收购决定权归属问题进行本土化分析和设计;再次,从制度落实主体,根据权则一致性,在明确权利配置后,分别对董事、控股股东两大主体在反收购中的相关义务分析研究,规范董事、控股股东在反收购中的行为,明确主体责任;最后,探讨主体可采取的具体方法,针对具体的反收购措施进行合法性分析,为上市公司合法合规反收购提供具体方式。具体内容方面,文章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上市公司反收购规范价值取向的法律分析”,是文章分析研究的第一个层次,也是从研究起点到结论贯穿于整个文章的主线。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价值取向作为哲学范畴是指主体在面对各种矛盾中所持的基本立场。反收购作为一种经济行为或法律行为,其行为规范的价值取向,就是指在各种经济主体间的利益冲突中,通过法律手段对反收购有目的的进行引导,以实现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平衡。上市公司收购本质是商主体之间以股权为标的的交易活动,需要依照市场规则进行。我国资本市场的构建属于计划下的结果,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最早来源于我国香港地区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而香港地区的相关制度则是继受于英国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但我国资本市场建设初期很大的作用时为了国企的资源重整,在这种理念下构建起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与英美国家自由经济发展原生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有着本质区别。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和自由度逐渐提高,以及相关法律和规章的配套修改,因此,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也逐渐活跃并多样。然而,法规制度的供给尚不足以满足实践的需要,从严格含义上讲,反收购并不是一个法定概念,而是一个实践概念,虽然我国法律规章中并没有“反收购”的字样,但实践中反收购的行为却频繁出现。反收购乱象的存在表面是因为各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冲突难以通过制度和法律平衡,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反收购主体权利配置的不明晰,进而导致主体在追求利益时权利边界模糊,缺少合法行使权利的规范。通过对上市公司反收购现象的比较分析,从股东权益保护、利益相关者权益兼顾、市场秩序的良性促进三个层面提出反收购应有的法律规范价值,在理论上明确规范价值取向,为后续讨论提供理论引导。第二章为“上市公司反收购决策权归属的法律思考”,该章是明确了反收购规范的价值取向之后文章研究的第二个层次,主要讨论公司反收购决定应当由谁做出。承接前章,由于反收购过程中各主体间存在着较强的利益冲突,收购或反收购结果将直接关系到公司股东、董事等主体的切身利益,而权利是指主体可以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能力和在程序上行使的制度安排,如何配置直接关系到主体利益的得失,不同权利分配下的两种决策模式对整个公司利益的平衡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明确和规范。目前反收购决策权归属模式主要有两种,即股东大会决策模式和董事会决策模式,其中股东大会决策模式以英国为代表,董事会决策模式则以美国为代表。英国的《城市守则》中对董事会在收购过程中的位置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要求董事会严格中立,美国董事会在反收购中则具有极大空间,但同时也受到强大的信义义务的约束,两种模式是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下的不同的反收购决策权归属的具体体现。我国公司治理模式虽属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但有关反收购决策权问题却并未得到确认。直接规范我国目标公司董事会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体现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条和第33条,对目标公司董事进行了兜底性限制。其中,第8条主要求目标公司董事针对收购所采取的的行为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不能滥用职权设置不当障碍,不得行为对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措施,不得与收购人提供财务资质;第30条要求目标公司董事在整个收购过程中只能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不得开展对公司能够造成重大影响的事务。然而,两条规定均无法推出我国反收购的决策权归属,虽然在公司法项下股东大会对于公司事务有着最高决定权,但根据《办法》相关规定以及收购与反收购的特殊性,董事在反收购中应当具备一定的权力,也即在我国的上市公司反收购中,董事既非如英国完全中立,也并非如美国几近自由。其实,两种模式均有优缺点,而无论是英国的收购委员会的存在于是形成严格的董事会中立模式,还是美国在董事信义义务以及其他判例规则约束下的董事积极可为,都旨在激发各自模式下的积极效应。在目前我国法律环境和收购实践下,二者并非不可协调,一方面,在两权分离背景下董事及管理层的专业化在公司收购中对于保护股东利益能够起到关键作用,即便两权分离度不够高,董事的专业经营能力也日益受到各国重视,在反收购中应当赋予一定权利;另一方面,我国目前上市公司中大股东普遍存在是基本实情,同时,相较于美国丰富的判例我国尚不具备实践土壤。因此在我国公司治理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下,应继续坚持股东大会对反收购保有最高决定权,但对一些反收购措施不必然一定需要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即赋予董事会一定的自主权,例如一些无需通过修改章程而实施的反收购措施可作为董事的经营决策和商业博弈自主实施。第三章“目标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本章与第四章“目标公司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同属第三个层次,第三、四章进入到对反收购两大主体董事和控股股东义务的研究,本章首先对董事的信义义务进行分析解构。在要约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有一定的特殊性,这是因为,要约收购是收购人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交易行为,这种交易形式的初衷就是为维护股东的交易权和在交易中的平等地位而产生,目标公司董事无权介入。但各国在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中均对目标公司董事的行为作出了规范,原因在于上市公司收购的结果会导致控制权的转移,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小股东、管理层、相关利益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现代公司中董事作为公司和股东的代理人,能够凭借其较高的专业能力杜绝不怀好意的收购人,防止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蒙受损失,可以说,无论是股东大会决定模式还是董事会决定模式,董事在反收购中都扮演着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至关重要的角色。收购人改选董事会以求控制权使董事与收购人之间产生直接的利益冲突,使董事往往也要考虑自身利益而拒绝收购,使公司失去得到更好经营的可能性,让股东失溢价收益。因此,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尤为重要。本文对信义义务的分析理解采取适用较广的二分法,即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是一种不作为义务,体现为目标公司董事在反收购时不得侵犯公司及股东利益;勤勉义务是一种积极义务,体现在尽力争取优渥收购条件,防范收购人风险等方面。信义义务的忠实与勤勉两方面为董事在反收购中提供了基本的行为约束,但收购人与目标公司的关系状态处于动态变化之中,由于要约收购进行的阶段不同,目标公司董事在履行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具体表现也有不同内容。收到收购要约之前的公司正常经营阶段,目标公司被收购状态尚未显现,由于对潜在收购的恶意性并不知悉,此时如若为防御潜在的收购而增设反收购条款,很可能将合法合规的要约收购拒之门外,这与反收购规范的价值取向有所违背。因此在该阶段进行的防范主要体现在提高公司价值,实现股价与股值的一致,争取股东信任。在要约收购过程中,收购人从潜在变为显在,目标公司的防范从盲目变为具有针对性,此时目标公司董事应对收购要约报价、收购人资信状况、收购目的等问题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一方面向收购人争取最优的收购条件,另一方面通过对信息的充分掌握向股东提出专业的建议,包括是否出售股权的建议、是否进行反收购的建议等。针对期间可能出现的或主动引入的竞争要约局面,董事应当做到公平公正,防止私人行为。在收购期满后,根据收购人的要约是否得到满足即可判断要约收购成败,要约收购的成功必然带来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但股权结构的变化并不必然导致带来控制权的转移,也不必然意味着董事改选,对于收购后的不同状况,董事义务也有所不同。第四章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与前章并列为第三层次,分析目标公司另一重要主体即控股股东的义务问题。与英美市场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同,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普遍存在,控股股东带来的公司治理问题是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必须考虑的立足点。多数观点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承担诚信义务,但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与董事的信义义务存在差别。第一,董事信义义务与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产生不同。董事作为公司管理者,是公司和股东的受托人,根据信义关系和信义义务理论,各界对董事信义义务依其董事地位产生的认识基本一致。而控股股东仍是股东,严格的诚信义务理论认为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依其控股地位产生,而较为宽松的观点认为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应当依其控制行为产生。第二,董事信义义务与控股股东诚意信义的对象存在差异。董事的信义义务对象为公司和全体股东,作为受托人公平对待所有委托人。而控股股东的股东身份决定了它与公司及其他股东作为平等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在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时,不宜过度强调其对中小股东的义务。第三,董事信义义务与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侧重不同。董事基于其经营决策角色,信义义务两方面的侧重一般较为均衡。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一般侧重忠实义务的履行,在权利行使和追求自身利益时以不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为界限。但是由于资本多数决的逻辑,控股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将自身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掩盖了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达,使自身意志具备合理性,甚至通过对董事会的支配控制,实际上扮演着经营者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要求应当董事信义义务同等,在履行忠实义务的同时积极履行注意义务。从主体在收购活动中的角色角度来看,控股股东既可以是被收购人,单纯地接受或拒绝收购要约;也可以作为收购人,对本公司进行要约收购以提高其控制权。两种角色的背后是控股股东对利益需求的不同,不同角色利益追求的分野也必然导致控股股东的行为差异。当控股股东作为一般股东被动地接受董事建议,单纯选择是否出售股份,那么控股股东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理所应当,此时只要履行其忠实义务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即可;当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对是否采取反收购决策进行表决时,或者通过操纵股东大会或其他手段控制董事会反收购时,即在反收购中控股股东利用控制地位实施了实质上的控制行为,行为结果不仅与中小股东利益相关,甚至对公司经营乃至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则必须履行全面的诚信义务。第五章“反收购措施问题的法律思考”,本章是文章的最后一个层次。在贯彻反收购价值选择、明确了反收购权利的配置和董事、控股股东的义务之后,本章对市场常见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展开分析。反收购措施可以是采取事实上产生防御效果而无需修改公司章程的防御行为,也可以是通过反收购条款的形式,在公司章程中设计“驱鲨剂”抵御敌意收购。其中,后者在实践中往往受到较大争议。反收购条款是指在公司章程中增设反收购条款措施,通过公司章程自治限制收购人的行为。因此,必须对章程性质进行解释,识别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厘清公司章程自由和限制的界限,设置反收购条款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设置反收购条款应当符合我国市场状况,对域外反收购条款进行强行移植不但不能有效起到反收购效果,反而会不利于对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权益的维护,成为董事或控股股东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因此,反收购条款不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要维护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并根据我国市场特点进行本土化设计。在此原则基础上,针对目前市场上常见的存在争议的反收购措施进行分析,为我国反收购措施提供可行性空间。
赵忠正[9](2019)在《汽车之家控制权转移对企业财务绩效的影响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良好的市场环境保证了初创企业的发展,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对资金的需求使得企业引入外部投资者,使得企业的股权结构分散,外部投资者对投资利益的追求与企业创始团队的经营理念不一致引发关于企业控制权转移的事件屡见不鲜,控制权的转移对企业的价值和经营绩效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对外部投资者和企业创始团队的控制权转移问题研究,关注控制权转移和企业的绩效之间的关系,提出有效的针对措施,可以为更多具有融资需要的创业企业提供参考,同时增加些关于控制权的理论的研究贡献。本文研究的对象是汽车之家的控制权转移事件,采用的方法是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等方式,首先对控制权相关理论知识和文献内容进行总结,其次对案例涉及相关公司进行简要介绍,对中国平安获得汽车之家控制权事件的过程进行了回顾,试图寻找外部投资者获取控制权的原因,然后是运用对比法和财务绩效指标评价法,对比汽车之家控制权转移前后的股票市场表现和财务业绩效果,探寻这一事件对汽车之家的价值有怎样的影响;最后进行总结并为可能发生控制权转移行为的市场主体提供些许建议。对控制权的转移问题的研究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主题,这篇文章选择选择研究汽车之家,采取新的角度是外部投资者的立场来探索控制权转移可能带来的财务绩效的积极影响,并为控制权相关研究提供新思路,希望通过这个案例为我国资本市场上创业企业在引进投资、经营治理等方面提供参考借鉴,促进相关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规范,打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张明祥[10](2019)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与融资约束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1世纪初,资本市场上曾经一度出现的只要研究企业财务报表就可以掌握企业经营情况的“数字迷恋”被安然财务舞弊案件打破,从此,资本市场开始认识到,仅仅依靠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披露及其审计报告无法实现对企业契约执行的有效监督。此时,对企业内部经营和财务信息生产流程起监控和优化作用的内部控制引起了资本市场的极大关注。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是投资者判断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盈余可靠性、违规可能性与投资风险性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债权人和商业信用伙伴评价公司经营风险、信息风险和违约概率的重要参考。财政部等五个部门分别于2008年和2010年发布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要求自2012年起逐步在上市公司实施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随财务报告一同披露,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从此,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逐步形成、日臻完善。然而,企业内部控制的实施过程以及评价过程是一个“黑箱”,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公司高管层向外部投资者释放内控质量的信号,外部投资者是否可以有效识别并做出反应,真正的降低信息不对称,降低投资风险,缓解融资约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在我国当前制度背景下,研究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与融资约束问题对于认识内控制度实施的有效性、提高资本市场效率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立足于我国资本市场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手工搜集整理了2008-2016年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数据,以信息不对称理论、信号传递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公司治理理论和有效市场理论为理论基础,分别针对银行信贷市场、股票市场和商业信用市场,从融资约束的视角考察上市公司内控缺陷存在、披露及整改的经济后果,并从动态视角分析内部控制监管制度变迁对内部控制缺陷影响融资约束的调节效应。以期为融资企业主动加强内控治理建设,提高内控质量、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供依据;为不同类型投资者准确识别风险信息、规避投资风险补充经验证据;为我国内部控制政策制定、实务监管提供理论参考;并从更深层次拓展内部控制和融资约束的相关文献。本文应用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按照“提出问题——理论基础——研究背景——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的逻辑思路展开研究。首先,本文对2008-2016年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实质存在和披露的现状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描述性统计分析。统计显示,随着监管制度逐步加强,上市公司披露内控评价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的数量及缺陷数量均呈逐年上升趋势,披露方式逐步规范,但样本期间仅有0.98%的上市公司在内控评价报告中认定其内控无效,披露内控无效的比例整体偏低。借鉴以往研究,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本文从财务重述、公司及高管违规受罚、财务报表非标审计意见以及内控审计否定意见或披露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等方面综合判断企业是否实质存在重要及以上缺陷,本文统计显示,实质存在重要及以上缺陷的上市公司占A股上市公司总样本的比例为28%,远高于A股上市公司内控评价报告中披露的占比2.4%和注册会计师内控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占比1.4%的比例。说明内控评价报告及内控审计报告披露重要及以上缺陷的公司数量偏少,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水平及披露质量堪忧,内控规范体系建设有待继续提高。本部分内容力求对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内控缺陷的实质存在、披露情况形成初步、整体的认识。其次,本文检验了实质存在内控缺陷对上市公司融资约束的影响。研究发现,如果上市公司实质存在内控缺陷,则明显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风险感知,表现为公司面临更为严重的融资约束,具体表现为:融资约束综合指数更高,债务融资规模显着更低,债务融资成本显着更高,权益融资成本显着更高,商业信用水平显着更低。说明债权人、股权投资者、商业信用伙伴等外部投资者面对实质存在内控缺陷的公司,具有更强的风险敏感性,会提出更为苛刻的融资条件,导致实质存在内控缺陷的公司面临更严重的融资约束。进一步,考虑货币政策对融资约束的影响,实质存在内控缺陷在紧缩期显着加重了企业的融资约束,表明高质量的内控水平能在紧缩期缓解企业融资约束,减轻货币政策变动对企业融资带来的不利影响。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实质存在内控缺陷但是没有披露的公司,债权人、股权投资者、商业信用伙伴可能会通过其他渠道(比如,实地背景调查、新闻媒介、政府监管、分析师等)了解到企业内部控制及经营信息,为了规避和防范自身投资风险,会提出更高的风险溢价和更低的资本规模的要求,从而导致实质存在缺陷虽然没有披露也会面临更严重的融资约束。同时,通过分组样本对比发现,实质存在内控缺陷但未披露的行为确实弱化了内控缺陷导致的融资约束严重程度,说明上市公司内控缺陷隐藏不披露的机会主义行为具有一定欺骗性。丰富了实质存在内控缺陷是否披露对融资约束影响的文献。再次,本文检验了内控缺陷披露对融资约束的影响以及监管强度对内控缺陷披露影响融资约束的调节效应。结果发现:(1)上市公司内控缺陷披露将提高债权人、股权投资者、商业信用伙伴等投资者对公司的风险感知,导致更为严重的融资约束。说明披露内控缺陷对融资约束综合指数及三种不同融资方式融资约束均能呈现显着的负面市场反应。进一步,考虑到货币政策对融资约束的影响,内控缺陷披露在紧缩期显着加重了企业融资约束。(2)监管强度正向调节内控缺陷披露对融资约束的影响。进入强监管阶段之后,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更加充分,暴露出了内部控制运行中存在的更多和更为严重的问题,为此,债权人提高了债务融资成本,减少了债务融资规模,商业信用伙伴也降低了商业信用。而融资约束综合指数和权益融资成本没有受此影响。将全样本划分为弱监管和强监管两个阶段后,随着监管强度加大,公司内控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内控风险降低,监管强度明显弱化了内控缺陷披露对债务融资规模和债务融资成本的负向影响,表现为债务融资约束减轻,表明加强监管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上市公司的债务融资约束。(3)在分组样本中,实质存在内控缺陷并披露对不同融资方式的融资约束产生了异质性影响。即与存在内控缺陷但不披露的公司相比,存在内控缺陷且披露的商业信用更低,监管强度正向调节内控缺陷披露对商业信用融资水平的影响。但是,监管强度没有明显的调节实质存在内控缺陷且披露对融资约束综合指数、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的影响作用。将实质存在缺陷样本分为弱监管和强监管两个阶段之后,研究发现,在弱监管阶段,实质存在内控缺陷且披露对融资约束综合指数和三种融资方式的融资约束均没有显着影响,进入强监管阶段之后,强监管制度使企业披露出更多的内控缺陷除了对商业信用融资具有显着的负向影响以外,对融资约束综合指数、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也没有显着影响。(4)上市公司内控缺陷披露存在模仿披露行为。即在内部控制强监管制度和不确定性的环境下,迫于资本市场和监管机构的“合法性”压力,存在内控缺陷的企业可能会倾向于遵守最低标准的机会主义模仿披露,例如,将重大缺陷归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的降低标准披露或者减少缺陷披露数量,目的可能是为了减少“合法性”压力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增加自身缺陷披露行为的“合法性”。(5)内控缺陷类型的异质性对融资约束指数和三种融资方式的融资约束影响不同。即相比非财报类缺陷,财报类缺陷对融资约束综合指数负面影响更大,同时披露财报类和非财报类缺陷对融资约束综合指数的负面影响最大;财报类缺陷对商业信用具有显着负面影响,非财报类缺陷对债务融资规模具有显着负面影响,而同时披露两类缺陷对债务融资规模和成本均有显着负面影响。说明不同类型投资者对于缺陷类型的风险敏感性不同。以往文献认为我国当前内部控制主要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非财报内部控制目标较弱,本文结论说明非财报内部控制也具有明显的经济后果,同时,也说明我国采用的比COSO更全面的内部控制目标体系得到了理论支持。最后,本文检验了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对融资约束的影响以及监管强度对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影响融资约束的调节效应。结果发现,(1)上市公司内控缺陷整改可以显着降低债权人的风险感知,降低债务融资约束,但是,对融资约束综合指数、股权融资和商业信用没有明显作用。进一步,考虑到货币政策对融资约束的影响,内控缺陷整改在紧缩期显着减轻了企业融资约束,表明高质量的内控水平能在紧缩期缓解融资约束,减轻货币政策变动对企业融资带来的不利影响。(2)监管强度对于内控缺陷整改影响债务融资规模具有正向调节作用,对内控缺陷整改影响债务融资成本具有负向调节作用,表现为加大监管强度进一步强化了内控缺陷整改对债务融资约束的降低作用;而对内控缺陷整改影响融资约束综合指数、权益融资、商业信用没有显着调节作用。可能说明监管制度加强对内控缺陷整改影响融资约束综合指数、权益融资和商业信用融资的融资约束具有作用,但是这种作用并不明显。将全样本划分为“弱监管阶段”和“强监管阶段”后,在弱监管阶段,内控缺陷整改与融资约束综合指数及三种融资方式融资约束均没有显着相关关系,而在强监管阶段,随着披露内控信息的公司数量增多,上市公司迫于缺陷的暴露和外部监管压力的增加,纷纷采取措施整改内控缺陷,内控质量得到提升,债权人风险感知降低,监管制度加强对内控缺陷整改影响债务融资具有显着的调节作用,表现为债务融资压力得到缓解,但是对于内控缺陷整改影响融资约束综合指数、权益融资和商业信用融资的改善作用并不明显。本文可能的创新点与贡献主要有:(1)从实质存在缺陷角度拓展了内部控制披露对融资约束的影响研究;(2)从“合法性”视角拓展了监管强度对内控缺陷披露动机和披露行为的影响研究;(3)从内控缺陷类型异质性视角深化了内部控制披露对融资约束的影响研究;(4)从内控缺陷整改的角度深化了内部控制披露对融资约束的影响研究。本文的研究结果对公司高管层、投资者、监管机构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1)为公司高管层将内部控制的监管压力转化为企业的内生动力,建设完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积极性和有效性提供新的经验证据;(2)引导投资者通过内部控制信息准确辨识企业的内部风险,有利于进行科学的风险决策;(3)为监管机构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违规处罚力度、提高监管效率提供决策依据。
二、债权人入主董事会的模式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债权人入主董事会的模式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金融资本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及其经济后果——两个案例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文献综述 |
1.1 险资入市的动因及持股偏好 |
1.2 险资举牌的经济后果 |
1.3 创始人离任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研究 |
1.4 简要评论 |
2 研究设计 |
2.1 研究方法与案例选择 |
2.2 数据来源与分析思路 |
3 案例概述 |
3.1 南玻、万科及宝能系的情况简介 |
3.2 宝能系举牌南玻、万科及争夺控制权事件 |
3.2.1 宝能系“血洗”南玻事件 |
3.2.2 宝能系举牌万科事件 |
4 案例分析 |
4.1 宝能系举牌南玻和万科的原因 |
4.2 控制权争夺呈现出不同结果的原因 |
4.3 控制权争夺的经济后果 |
4.3.1 罢免议案的短期市场反应 |
4.3.2 控制权争夺后的财务状况 |
(1)盈利能力 |
(2)偿债能力 |
(3)营运能力 |
5 结论与建议 |
(2)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立法立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现状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 研究方法 |
(二) 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我国现行反收购立法立场存在的问题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对我国反收购立法立场的质疑 |
(一) 严格限制董事会反收购措施的立法立场 |
(二) 对我国现行收购立法立场的挑战 |
第二章 收购与反收购的基础理论及实证分析 |
一、立法鼓励并购的理论基础 |
(一) 公司控制权市场理论 |
(二) 对公司控制权理论的分析和质疑 |
二、并购是否能够创造价值的实证研究 |
(一) 国际实证研究 |
(二) 国内实证研究 |
(三) 对并购创造价值功能的挑战和质疑 |
三、允许董事会采取反收购措施的理论基础与正当性 |
(一) 董事会中心主义理论 |
(二) 允许董事会采取反收购措施的正当性 |
第三章 英美反收购立法立场研究 |
一、英国反收购立法立场 |
(一) 董事会中立的基本立场 |
(二) 对董事会中立主义的修正 |
二、美国反收购立法立场 |
(一) 联邦法律的中立倾向与强信息披露要求 |
(二) 州立法的反收购倾向与勤勉义务的限缩 |
三、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反收购立法立场的修正 |
一、激进方案:建立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修正路径 |
二、次优方案:舍弃董事会中立主义的修正路径 |
三、可行方案:在保持现有立法不变的基础上进行修正 |
(一)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二) 将忠实勤勉义务的适用范围扩张至股东 |
(三) 健全收购立法配套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目标企业反恶意并购策略及经济后果研究 ——以万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意义及创新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研究创新 |
1.2 文献综述 |
1.2.1 反恶意并购动因研究 |
1.2.2 反恶意并购策略研究 |
1.2.3 反恶意并购经济后果研究 |
1.2.4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2 反并购相关理论 |
2.2.1 反并购价值理论 |
2.2.2 反并购的策略研究 |
第3章 我国反恶意并购现状分析 |
3.1 我国反恶意并购事件发展概况 |
3.2 我国反恶意并购事件特征 |
3.2.1 反并购动因复杂多样 |
3.2.2 企业反并购策略需要规范 |
第4章 万科反恶意并购案例介绍 |
4.1 恶意并购方宝能系简介 |
4.2 目标公司万科简介 |
4.2.1 公司基本情况 |
4.2.2 股权结构松散 |
4.2.3 企业价值被低估 |
4.2.4 公司章程存在缺陷 |
4.3 反并购主要过程 |
第5章 万科反恶意并购措施及效果分析 |
5.1 行之有效的反并购策略 |
5.1.1 停牌延缓 |
5.1.2 寻求舆论支持 |
5.1.3 法律诉讼 |
5.1.4 寻求白衣骑士 |
5.2 收效不佳的反并购策略 |
5.2.1 事业合伙人制度 |
5.2.2 股票回购 |
5.2.3 定向增发 |
5.3 万科反并购策略总结 |
第6章 万科反并购经济后果分析 |
6.1 市场反应分析 |
6.1.1 股价波动分析 |
6.1.2 超额收益率分析 |
6.2 财务绩效分析 |
6.2.1 融资成本控制低位,负债规模稳步提升 |
6.2.2 虽错失企业扩张良机,仍保持盈利稳步提升 |
6.3 公司治理影响分析 |
6.3.1 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趋向一致 |
6.3.2 股权结构更加集中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启示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启示 |
7.2.1 公司治理与反并购 |
7.2.2 目标公司反并购策略选择 |
7.2.3 监管视角下的反并购 |
7.3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基于*ST尤夫的大股东掏空行为分析与防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大股东掏空行为诱因研究 |
1.3.2 大股东掏空行为手段研究 |
1.3.3 大股东掏空行为影响及防范 |
1.3.4 文献述评 |
1.4 研究方案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论文创新点 |
2.理论概述 |
2.1 大股东掏空行为的相关概念 |
2.1.1 大股东的定义 |
2.1.2 掏空的定义 |
2.1.3 关联交易的定义 |
2.1.4 股权质押的定义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公司治理理论 |
2.2.2 控制权收益理论 |
2.2.3 信息不对称理论 |
3.*ST尤夫公司介绍及大股东掏空诱因分析 |
3.1 *ST尤夫公司介绍 |
3.1.1 公司简介 |
3.1.2 公司股权结构及历任控股股东 |
3.1.3 掏空事件简述 |
3.2 *ST尤夫大股东掏空的诱因分析 |
3.2.1 大股东的利益追逐 |
3.2.2 公司内部治理不规范 |
3.2.3 市场外部监管不足 |
4.*ST尤夫大股东掏空实施手段及影响分析 |
4.1 *ST尤夫大股东掏空实施的主要手段 |
4.1.1 杠杆收购并抬高股价后套现离开 |
4.1.2 利用违规担保进行利益输送 |
4.1.3 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金 |
4.1.4 通过关联关系加大对上市公司控制 |
4.1.5 通过股权质押收回资金,最后违规减持 |
4.2 *ST尤夫大股东掏空的影响分析 |
4.2.1 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
4.2.2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
4.2.3 影响债权人和相关金融机构的资金运行 |
5.应对大股东掏空行为的对策 |
5.1 规范公司内部治理 |
5.1.1 提高内部控制水平 |
5.1.2 加强信息披露 |
5.2 加强公司外部监督 |
5.2.1 加强外部多方共同监管 |
5.2.2 加大违规惩罚力度 |
6.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对赌协议”的裁判路径及政策选择——基于PE/VC与公司对赌场景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股东与公司间的资本性交易及其处理原则 |
三、“对赌协议”的履行障碍之一——资本维持 |
(一)资本维持原则的含义与应用 |
(二)回购、库存股及其财源限制 |
(三)回购的财源限制与资金来源 |
四、“对赌协议”的履行障碍之二——清偿能力 |
(一)清偿能力标准的含义与应用 |
(二)从清偿能力到持续经营能力 |
(三)清偿能力/持续经营能力标准隐含的法益转换 |
五、谁来认定履行障碍——司法商业判断抑或公司商业判断 |
(一)司法商业判断 |
(二)董事商业判断 |
(三)对特拉华州司法实践的小结 |
六、“九民纪要”及我国PE/VC与公司对赌的司法实践 |
(一)华工案及“九民纪要”的底线规制思路 |
(二)公司法的疏漏带来的难题 |
(三)未决问题:公司为PE/VC与股东对赌提供担保 |
结 语 |
(6)基于关联交易的控股股东“隧道挖掘”行为探析 ——以浙江海纳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控股股东“隧道挖掘”的动机 |
1.2.2 控股股东“隧道挖掘”行为的主要方式 |
1.2.3 抑制关联交易型“隧道挖掘”的措施 |
1.2.4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基本框架 |
2.关联交易与隧道挖掘的理论概述 |
2.1 隧道挖掘的相关理论 |
2.1.1 “隧道挖掘”的概念 |
2.1.2 “隧道挖掘”的经济后果 |
2.2 关联交易的相关理论 |
2.2.1 关联方的定义 |
2.2.2 关联方交易的界定 |
2.3 关联交易与隧道挖掘的关系 |
2.3.1 关联交易是隧道挖掘的主要方式 |
2.3.2 关联交易程度对隧道挖掘的影响 |
2.4 本文研究的理论解释 |
2.4.1 信息传递理论 |
2.4.2 委托代理理论 |
3.浙江海纳关联交易型隧道挖掘案例概况 |
3.1 浙江海纳公司概况 |
3.1.1 公司的基本情况 |
3.1.2 公司股东持股情况 |
3.1.3 公司的控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介绍 |
3.2 浙江海纳控股股东“隧道挖掘”案例介绍 |
3.2.1 浙江海纳公司的主要违规情况介绍 |
3.2.2 浙江海纳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介绍 |
3.3 浙江海纳控股股东“隧道挖掘”行为方法分析 |
3.3.1 终极控制人实施巨额担保贷款 |
3.3.2 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 |
3.3.3 股权质押 |
4.浙江海纳公司控股股东“隧道挖掘”行为的动因分析和经济后果分析 |
4.1 内部原因 |
4.1.1 实际控制人一股独大且公司缺乏抑制一股独大的制度 |
4.1.2 高层人员频繁变动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受控于实际控制人 |
4.1.3 公司治理机构不健全独立董事职能未能有效发挥 |
4.2 外部原因 |
4.2.1 公司股权关系复杂证监会难以控管 |
4.2.2 公司信息披露不全面误导外部投资者 |
4.2.3 违规以行政处罚为主责任人违法违规成本低 |
4.3 浙江海纳控股股东“隧道挖掘”行为经济后果 |
4.3.1 盈利能力低下发生巨额亏损 |
4.3.2 偿债能力低下资不抵债面临破产 |
4.3.3 市场资源功能失灵中小股东利益遭受侵害 |
5.案例的教训和启示 |
5.1 案例的教训 |
5.1.1 政府监管部门法律体系不完善无法抑制控股股东隧道行为 |
5.1.2 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公司利益被侵占 |
5.1.3 股东大会由大股东一手操控小股东利益无法保障 |
5.1.4 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导致其他股东损失扩大 |
5.2 案例的启示 |
5.2.1 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 |
5.2.2 完善外部法律环境 |
5.2.3 对证券欺诈嫌疑人采取举证责任倒置 |
5.2.4 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独立中介结构和新闻舆论的作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第一章 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保险机构资金运用行为的正当性基础 |
一、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业资金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 |
二、保险资金运用是投资型保险金融属性的现实吁求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法律定位 |
一、我国保险机构入市投资股票的政策法规沿革 |
二、我国股票市场中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角色定位 |
三、对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市场角色定位的反思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的目标 |
一、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 |
二、最大限度地保护保单持有人 |
三、防止保险机构滥用资金优势 第二章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衍生的风险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事件概述 |
一、2015 年我国保险机构举牌上市公司事件 |
二、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的行为动因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衍生的风险 |
一、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偏离风险保障的主业 |
二、保险机构成为大股东控制权争夺的融资平台 |
三、保险机构挟庞大资金优势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三章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法律控制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具体表现 |
一、内部冲突:股东与保单持有人股票投资偏好的异质性 |
二、外部冲突:金融集团中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受不当操控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产生原因 |
一、资本结构理论下保险机构股东的代理问题 |
二、金融集团架构中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失灵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法律控制 |
一、我国保险监管规则对利益冲突防控力度不足 |
二、保险股东与保单持有人利益冲突的平衡路径 |
三、金融集团中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自主性 第四章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法律边界——以“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为视角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市场的角色错位及法制根源 |
一、我国保险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 |
二、我国保险机构财务投资与战略投资角色的背离 |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性与收益性的矛盾冲突 |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对保险机构滥用股票投资权限的争议 |
一、案例导入:我国台湾地区“中信入主开发金控”案例 |
二、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一的修改 |
三、我国台湾地区理论和实务界对“保险法”修改的论争 |
第三节 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下保险机构投资股票的法律边界 |
一、金融与商业分离的法理基础及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实践 |
二、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下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矫正 第五章 我国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的法律规制——以投资型保险为中心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的投资型保险问题 |
一、投资型保险的特点及其对现行保险法的挑战 |
二、投资型保险与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异化 |
第二节 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基础法律关系的界定 |
一、我国投资型保险的主要类型及运作原理概述 |
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基础法律关系的界定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投资型保险视阈中保险机构的信义义务 |
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信义义务的具体进路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
(8)上市公司反收购基本问题的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文章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五、主要创新 |
第一章 上市公司反收购规范价值取向的法律分析 |
第一节 价值取向的逻辑起点 |
一、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规则体系 |
二、反收购中相关主体的利益冲突 |
第二节 反收购行为规范的价值选择 |
一、股东层面:目标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 |
二、社会层面:相关利益群体的必要兼顾 |
三、市场层面:市场秩序的良性法治促进 |
第二章 上市公司反收购决策权归属的法律配置 |
第一节 反收购决策权重思:股东权益由谁保护 |
一、英国股东大会决策模式:股东权益的自我保护 |
二、美国董事会决策模式:股东权益的委托保护 |
三、英美模式的比较:决策权归属的利弊分析 |
第二节 决定权配置的本质:公司治理模式差异下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权益保护的前提:公司人格独立 |
二、股东优位下的董事会:执行机关有待法律明确 |
三、公司权力分配的理顺:适度强化执行机关责任 |
第三节 我国反收购决策权的配置 |
一、现行框架的理论问题与实践难点 |
二、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模式的构造 |
第三章 目标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 |
第一节 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构造 |
一、从信义关系产生到信义义务承担 |
二、董事反收购信义义务的现实需要 |
第二节 反收购中董事信义义务的要求 |
一、公司防御中董事的忠实义务 |
二、公司防御中董事的勤勉义务 |
第三节 反收购中董事信义义务的阶段化分析 |
一、收到要约前:潜在的防范 |
二、要约收购中:抵御与选择 |
三、收购结束后:改选与维持 |
四、小结 |
第四章 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 |
第一节 信义义务的延伸:控股股东履行义务之必要 |
一、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要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 |
二、我国构建诚信义务的必要:股权集中与权利滥用 |
第二节 控股股东的一般性诚信义务 |
一、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范围:以控制权行使为边界 |
二、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内容:忠实与注意的倾向性 |
第三节 收购中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 |
一、忠实义务的履行:以防范利益侵害为界限 |
二、注意义务的履行:据股东角色不同而承担 |
第五章 反收购措施的法律效力 |
第一节 反收购措施与反收购条款 |
一、反收购措施与反收购条款的关系 |
二、无需章程修改的反收购措施 |
第二节 反收购条款的本质与章程性质 |
一、反收购条款的强制性解释:公司章程的自治法说 |
二、反收购条款的赋权性解释:公司章程的合同理论 |
三、反收购条款设置的边界性:章程自由与章程限制 |
第三节 反收购条款设定应遵循的原则 |
一、厘清章程界限,严守法律底线 |
二、关注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
三、吸收国外经验,寻找中国视角 |
第四节 具体反收购条款的合法性分析 |
一、“毒丸”计划:股权的膨胀和萎缩 |
二、表决权限制类措施 |
三、强化董事会闭锁性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9)汽车之家控制权转移对企业财务绩效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控制权转移的方式文献综述 |
1.2.2 控制权转移的影响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 |
2.1 相关概念 |
2.1.1 控制权 |
2.1.2 控制权转移 |
2.1.3 财务绩效 |
2.2 相关基础理论 |
2.2.1 管理协同效应理论 |
2.2.2 股权结构理论 |
2.2.3 委托代理理论 |
2.2.4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3 控制权转移与财务绩效的关系 |
第3章 汽车之家控制权转移案例分析 |
3.1 案例公司介绍 |
3.1.1 汽车之家 |
3.1.2 中国平安 |
3.1.3 澳洲电讯 |
3.2 汽车之家控制权转移事件全过程 |
3.2.1 澳洲电讯转让股份 |
3.2.2 汽车之家管理层发起私有化要约 |
3.2.3 完成股权交割 |
3.2.4 汽车之家管理团队开展反制措施 |
3.2.5 控制权转移完成 |
3.3 汽车之家控制权转移的原因分析 |
3.3.1 股权结构分散,创始人团队持股低 |
3.3.2 股东与管理层经营理念冲突 |
3.3.3 原大股东意欲实现投资收益 |
第4章 控制权转移对汽车之家财务绩效的影响分析 |
4.1 控制权转移对汽车之家市值的影响 |
4.1.1 控制权转移过程中汽车之家的股价的变化情况 |
4.1.2 中国平安入主汽车之家后市值变化情况 |
4.2 控制权转移对汽车之家财务绩效的影响分析 |
4.2.1 盈利能力分析 |
4.2.2 营运能力分析 |
4.2.3 偿债能力分析 |
4.2.4 发展能力分析 |
4.2.5 财务绩效分析总结 |
4.3 汽车之家控制权转移提升公司财务绩效的原因分析 |
4.3.1 转换经营模式提高了盈利能力 |
4.3.2 推出经销商服务云平台,提升客户流量 |
4.3.3 调整资产结构,实行轻资产模式 |
4.3.4 优势互补,实现协同效应 |
第5章 结论与启示 |
5.1 结论 |
5.1.1 控制权转移提升了企业的股市表现和财务绩效 |
5.1.2 战略转型实现了控制权转移的协同效应 |
5.2 启示 |
5.2.1 加强资本市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
5.2.2 引进资源丰富的投资者更有利于企业发展 |
5.2.3 增加企业的融资渠道 |
5.2.4 企业创始人和外部投资者应寻求共同利益并为之奋斗 |
5.3 论文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与融资约束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 |
1.3 本文的创新点与可能的贡献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2 文献综述 |
第3章 制度背景与现状描述 |
3.1 制度背景 |
3.2 现状描述 |
第4章 上市公司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对融资约束的影响 |
4.1 问题的提出 |
4.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4.3 研究设计 |
4.4 实证结果分析 |
4.5 稳健性检验与进一步分析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缺陷对融资约束的影响 |
5.1 问题的提出 |
5.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3 研究设计 |
5.4 实证结果分析 |
5.5 稳健性检验与进一步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对融资约束的影响 |
6.1 问题的提出 |
6.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6.3 研究设计 |
6.4 实证结果分析 |
6.5 稳健性检验与进一步分析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总结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3 研究局限及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债权人入主董事会的模式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金融资本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及其经济后果——两个案例的比较研究[J]. 徐寿福,程琼. 管理案例研究与评论, 2020(04)
- [2]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立法立场研究[D]. 刘肖楚. 苏州大学, 2020(03)
- [3]目标企业反恶意并购策略及经济后果研究 ——以万科为例[D]. 王杰. 华侨大学, 2020(01)
- [4]基于*ST尤夫的大股东掏空行为分析与防范研究[D]. 张越然. 中原工学院, 2020(01)
- [5]“对赌协议”的裁判路径及政策选择——基于PE/VC与公司对赌场景的分析[J]. 刘燕. 法学研究, 2020(02)
- [6]基于关联交易的控股股东“隧道挖掘”行为探析 ——以浙江海纳公司为例[D]. 胡卉.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4)
- [7]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D]. 胡鹏.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上市公司反收购基本问题的法律思考[D]. 冀希.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汽车之家控制权转移对企业财务绩效的影响研究[D]. 赵忠正. 天津财经大学, 2019(07)
- [10]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与融资约束研究[D]. 张明祥.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8)
标签:反收购论文; 上市公司收购论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论文; 目标公司论文; 融资公司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