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盟单一银行执照制度探析(论文文献综述)
饶玉亮[1](2020)在《粤港澳大湾区银行业互联互通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有序推进大湾区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扩大湾区内人民币使用规模和范围”。本文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与人民币国际化双重背景下,从粤港澳大湾区银行业合作出发,深入研究粤港澳大湾区银行业互联互通的实现路径。粤港澳大湾区银行业互联互通包括“银行一体化”和“监管一体化”两个方面。本文首先对比分析三地银行业发展现状及监管现状,证明粤港澳大湾区银行互联互通具有坚实的基础;其次详细阐述粤港澳大湾区银行业一体化进程及监管合作现状,发现目前粤港澳大湾区银行业互联互通存在尚未统一区域间流通货币、尚未完全放开银行间竞争、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机构以及有效的反馈机制等问题;然后利用多元对角VAR-VECH-GARCH模型对2010-2019年粤港澳大湾区银行业一体化进行测度,实证结果表明:目前珠三角与港澳地区银行业一体化程度仍然较低,港澳地区基本实现了银行业互联互通,《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实施以来三地银行业一体化程度有所提升;最后以欧盟银行业为例,详述欧盟银行业一体化进程及单一监管机制的建立,研究发现实现区域间银行一体化需要合理的制度合作、充分的银行间竞争、有效的跨境大区组织机构等要素。根据研究结果,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针对粤港澳大湾区银行业一体化,建议促进市场结构一体化、银行行为一体化以及银行效应一体化;针对粤港澳大湾区银行业监管一体化,建议提升三地监管协同水平,包括统一会计标准和信息披露机制、建立健全银行法律、完善跨境银行危机处理机制等。
黄勃然[2](2020)在《英格兰银行及其金融监管法制变革(1979-2016)》文中研究说明从1694年成立英格兰银行起,在历次经济危机中,英格兰银行都充当着最后贷款人的角色,《1946年英格兰银行法》,将英格兰银行国有化,使得英格兰银行正式成为了英国的中央银行。在此之前历次危机中,英格兰银行除了充当最后贷款人角色外,主要对其他银行通过“道德劝诫”方式或者达成“绅士之间的协议”来稳定英国金融市场。正是因为这种银行相互间的信任,使得这种非正式的监管得以存续到英国单一法定监管体系的建立。在此之前的《1979年银行法》和《1987年银行法》虽然都强调英格兰银行法定监管的职责,且这一职责不断地强化,但实际上还是自律与法定监管相结合,直到《1998年英格兰银行法》颁布,剥离英格兰银行的监管权,所有监管都集中于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这种自律监管与法定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方式才宣告结束。从《1979年银行法》颁布到《2016年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法》的实施,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历经多次改革,这些改革与金融创新、国际金融合作密不可分。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危机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不受到影响,这些都在考验着一个国家金融监管体系是否能够抵御这些未知的风险。如果将金融监管比作一种技艺,那在危机面前,则只能不断提高技能。英国金融监管体系从英国开展法定监管开始,便一直在危机的治乱循环中前行,并不断进行变革。在1979年到2016年的37年间,英国历经多次立法与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英格兰银行监管职能也经历了从非正式监管——法定监管——监管职能的分离——监管职能的回归,英国监管体系亦从分业监管体系改为三方混业监管体系,再到现在的双峰监管体系。从英格兰银行监管职能的分离与回归及监管体系演进的路径中可以看出,英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一直处于开放性的动态变化之中,而这种变化的原因在于: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一直处于一个博弈之中,如果二者平衡状态不断被打破,就会使得金融市场陷入治乱循环之中,从而影响金融秩序之稳定。加之金融自由化与全球经济一体化,使得各种金融创新及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让金融监管更为复杂,监管难度更大。从英国法制变革历史中不难发现:在金融自由化、区域发展一体化,经济全球化潮流下,强化监管多元化合作与消费者保护,加强宏微观审慎监管,以开放的心态不断改进监管体系,是风险防范的最佳应对。
尹春苏[3](2019)在《中东欧国家与欧盟金融一体化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分析》文中研究说明1989年东欧剧变后,中东欧国家纷纷决定“脱俄返欧”,倒向了西方阵营。中东欧各国根据“哥本哈根标准”进行了各个领域的转型,并于2004年正式成为欧盟成员国。在这一进程中,中东欧国家与欧盟的金融一体化程度不断加深,来自欧盟各国的资金促进了中东欧国家的经济增长,紧密的金融联系也促进了其金融体系的发展。然而伴随着金融一体化的不仅有繁荣,也有风险。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中东欧国家的金融体系深受影响,不仅金融领域的发展戛然而止,实体经济也受到重创。本文在梳理了金融一体化和金融稳定的相关理论研究的同时,着重分析了欧盟一体化进程、中东欧金融转型发展以及中东欧与欧盟金融一体化的发展状况,结合理论和实际对中东欧国家与欧盟金融一体化对金融稳定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金融一体化促使中东欧国家金融市场过快发展,造成过度信贷的现象,同时资本大量跨境流动会对国内金融体系带来冲击,而且在金融体系向欧盟开放的同时,金融监管体制无法对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这些因素共同破坏了其国内的金融稳定。在此基础上得出对中国金融深化发展的启示:金融体系的开放和发展应与国内金融体制相适应;外资并不是经济发展的万能药,只有配合实体经济的升级才能更好利用外资;在开放金融的同时要不断完善监管体制的建设。
崔勇涛[4](2018)在《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中的信息失灵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股权众筹合法化后的发展现状并未如人们当初设想的那样乐观,发展十分缓慢并且争议不断。股权众筹反对者认为,股权众筹监管规则根本无法实现融资便利与投资者保护的平衡,因而股权众筹的推行不切实际;股权众筹支持者认为,只要制定了合适的监管规则,股权众筹的价值必将实现。出现上述争议的原因就在于立法者在制定股权众筹法律时顾此失彼,不仅没有达到保护投资者的效果,反而使融资便利的目标也无法实现。实践证明,有效的投资者保护并不是对投资者进行全面的保护,而是要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因此,股权众筹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必须以纠正信息失灵为基础。证券市场纠正信息失灵的方法主要有市场自治和法律救济两种方式。但市场自治无法有效的解决股权众筹市场的信息失灵问题。因而需要法律这只“看得见的手”积极介入。纵观各国的股权众筹立法,投资者保护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信息披露制度、股权众筹平台义务规范制度和投资者限制制度。这些制度对于解决股权众筹市场的信息失灵问题均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立法者对于股权众筹市场的研究不够深入,使得这些制度并不完全契合股权众筹市场的实际。本文认为应当根据股权众筹市场的实际完善上述法律制度。针对股权众筹市场存在的信息不足、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准确的现状,应当完善股权众筹重大性信息披露制度和股权众筹平台的义务规范,并构建统一的领头人规则。完善重大性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是明确“重大性”的基本标准,并且规定重大性信息的基本内容。完善股权众筹平台的义务规范主要是鼓励股权众筹平台探索多样化的调查手段和完善投资者教育的义务,并且规定平台项目审核方面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责任;针对投资者投资能力的不足,应当构建统一的领投人规则,借助领投人在投资和管理方面的经验,帮助投资者进行项目选择,并在投后管理中切实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涂晟[5](2017)在《论国际证券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证券活动的国际化与金融监管的属地化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构建即为解决途径之一,并广泛运用在跨境证券发行、服务和交易等各监管领域,为数众多。本文拟对该制度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导论部分阐述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范围、研究内容和方法以及论文的创新点,系统梳理和分析与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相关的国内外文献,从而总结现有研究成果的可取之处和不足之处,并由此出发建立整篇文章的框架,为下一步的研究提供有力的基础支撑。第一章介绍了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内涵及制度优势。本章先对证券监管与国际证券监管相关概念进行了梳理,认为证券监管的内涵包括监管标准和监管执行两方面,而国际证券监管的核心问题在于管辖权的分配。两者在范围上都是调整证券发行行为、证券服务行为和证券交易行为的,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有效性及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的的。在此基础上,便可对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内涵及制度体系找到一个分析的起点,本文认为,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内涵是一个包含了监管制度及监管执行“等效”的动态概念,并通过制度安排使得相互认可各方国家的管辖权得以合理分配,其是包含了互惠性、母国控制性、限制性原则的正式的法律制度。虽然称谓不同,但世界范围内现行的监管等效制度、单一护照制度及替代合规制度都包含了上述原则,并可认为是相互认可的制度规范。除此之外,相互认可制度体系还包含了相应的规则和决策程序。相互认可制度在解决各国证券监管的管辖权冲突中有着独特的优势,为了更清楚的说明,本文将相互认可与其他五种管辖权冲突的解决途径进行了比较,如监管竞争、监管合作、监管趋同、监管协调和监管统一化,发现相互认可制度比监管合作、监管趋同等软法性质的协调措施,对各方参与国更具有拘束力;而相比监管协调和一体化的方式,则更有制度上的灵活性。因此,各国从主权成本和缔约成本两方面的权衡,最终形成了相当数量的多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及双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制度安排。第二章主要论述了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中的不确定性及制度保障。不确定性能否得以解决,决定了相互认可制度是否能构建及维持,并影响着参与国的退出决策。而且,不确定性受到参与国数量及信息对称程度的影响。首先,在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构建阶段中,不确定性表现为参与各方的信息不对称,对此,在欧盟多边相互认可制度中主要是依据“兰氏立法程序”,并对各国监管标准进行最低限度协调来解决的;而在双边相互认可制度中,主要是通过“等效认定”的规则及程序实施的,并且在实践中更加重视相互认可各方的信息共享、司法协助和监管合作等,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其次,在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制度维持阶段,不确定性主要表现为执行问题导致的“监管套利”和“囚徒困境”。对此,多边相互认可制度和双边相互认可制度亦存在区别,欧盟主要通过监管机构及欧盟法院保障实施,而美加及美澳双边相互认可主要通过定期复查及期间限定的方式予以解决。最后,本章通过英国公投脱欧的例子,来说明相互认可退出中的不确定性影响,以及在欧盟的制度安排下,如何缓减英国退出给欧盟金融市场一体化及各方市场参与者带来的冲击。第三章主要论述了跨境发行监管的相互认可制度,并主要以发行的信息披露监管为例。跨境证券发行监管的管辖权冲突日益频发,问题的根源在于由于地域的原因跨境证券信息不对称更为严重;而且,各国组织法与行为法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本应该由母国调整的组织法问题,却被东道国以行为法进行了规制。应对上述问题,美加之间进行了mjds,即发行信息披露监管的双边相互认可,但该制度有其特殊的环境和设立基础,而且美加对该相互认可制度的适格标准即管辖权安排都进行了大量限制,导致该制度的影响力和实际运用都不甚广泛。欧盟成员国间经过多次指令的修改和变更,成立了一套完善的跨境发行信息披露的相互认可制度,其对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管辖权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并对相互认可的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列举。然而,由于制度规则依然存有模糊之处,各国在某些事项上的管辖权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而且最低限度协调也不利益各国监管竞争发挥优势,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加剧,各类证券市场的上市门槛提高。因此,本章最后认为,相对于降低发行人跨境发行的监管成本来说,让投资者可以自由准入其他成员国各类资本市场进行自由投资,将更有利于欧盟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发展。第四章主要论述了跨境证券服务监管的相互认可制度,并主要以投资银行为例来展开的。跨境证券服务业包括投资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服务机构的跨境设立和跨境经营。世界范围内建立了各领域的跨境证券服务监管相互认可制度,既有欧盟多边的证券集合投资企业及证券交易所的多边监管互认安排,也有美-澳及澳-新的双边相互认可安排。但上述制度均是以投资银行跨境服务的相互认可制度为出发点进行的延伸,这源于投资银行是金融服务业的主力和桥梁,并存在着巨大的负外部性;而且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的诞生,开启了以投资银行为主的金融服务相互认可制度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投资银行的母国监管范围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监管、组织标准监管、利益冲突监管等;东道国不能随意限制另一成员国投资银行的准入自由。不可否认,《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为推进欧盟金融服务市场一体化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其也存在着较大的不足,例如相互认可协调规则模糊,不能东道国设置的监管壁垒,并可能导致各国“逐底竞争”的出现;而且部分监管规则是政治妥协的产物,在有效性上大打折扣。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对投资银行的相互认可制度产生了加大的冲击,在原有相互认可体系下相安无事的各国利益再次波澜迭起,在在新的资本充足率规则和影子银行监管规则中都不能就具体规则达成共识。这种情况下,也许只有借鉴欧盟银行监管的单一监管机制改革,才能进行有效的协调和监管。第五章,主要论述了跨境证券交易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并以跨境金融衍生品交易及系统性风险防范为切入点。金融危机后,防范衍生品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措施很快集中在建立强制的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但是,缺乏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是构建这一制度的障碍。依赖于动机互异的国内监管机构必将导致监管套利和各国监管的“逐底竞争”。然而,试图通过国际组织的多边协商,或主要大国的域外管辖来促成监管统一。都无力应对管辖权冲突,并且全球适用单一监管方式引发的系统性风险的可能将远远高于监管的多样性。因此,强制清算并非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万能药方,衍生品监管应采用鼓励多种方式并存的灵活性监管结构来实现系统性风险防范目标。本文认为,在相互认可的路径下进行国际衍生品监管,不仅有利于促进创新、实现有效监管,积累监管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还能保持监管多样化所具备的阻止风险蔓延的防火墙功能,从而避免一国监管失败引发全球金融系统的崩盘。结论部分对相互认可制度的进行了整体评价,并对未来进一步研究提出了展望。通过研究,本文认为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是一个完整的国际制度体系,不仅有着独特的制度优势,并且与其他国际协调制度密不可分;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对于不确定性问题的解决,是从规则标准到程序标准的发展过程,以强制性手段保障了国际证券管辖权的配置问题;各类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是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更多的发挥了促进资本市场开放的作用。因此,在未来的研究中,可以进一步对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中的代理问题及责任问题,及发展中国家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适用问题深入下去。
杨秀欢[6](2015)在《外资银行有限牌照法律问题研究 ——以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为分析视角》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上海自贸区的成立和进一步扩区,外资银行踊跃入区,且在营业网点数和业务规模上赶超中资银行,但大量外资进入会增加银行业系统风险性,加大监管当局的压力,传导国际金融风险。我国当前在银行准入方面实施的是比较单一和笼统的许可证发放制度,没有从银行等级与经营范围上予以细分,银行业务同质化竞争严重,金融供给与需求不太匹配,银行许可证制度亟待改革。国务院、银监会支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设立有限牌照银行,但基于审慎监管和风险防范原则,实践中仅五家新成立的民营银行获得银监会颁发的相对有限制的从业许可证。而海外发达金融市场如中国香港和新加坡在外资银行多级牌照管理方面拥有多年的实践经验,在金融改革和风险防范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中国香港和新加坡与中国大陆同属亚洲,在经济文化上具有相似性。因此本文选择中国香港和新加坡作为借鉴蓝本,上海自贸区建设应立法先行,建议对入区的外资银行试点实施分类牌照管理,并建立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以此既不断扩大银行业开放,同时也能防患国际金融风险。
辛洪涛[7](2015)在《连锁银行制:我国小银行组织制度研究与探索》文中认为小银行和小企业通常同处一地,具有地熟、人熟、关系熟的地缘特征,并且,二者常以地方经济或特色产业为依托开展业务,因此,它们在小银行市场互为供求、相依而生的长期合作过程中,彼此信息不对称程度相对较低,于是许多学者认为小银行和小企业之间这种长期关系有利于节省小银行对小企业融资的信息成本、监管成本,小银行对小企业具有关系型借贷优势,小银行应该支持经济贡献巨大的小企业的发展,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题。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小银行优势论假说。然而,我国的小银行和小企业却出现了非协同发展问题。一方面,小银行嫌弃小企业,对之惜贷、慎贷甚至拒绝贷款,小银行发展日渐脱离小企业需求的市场基础;另一方面,小银行与大银行采取高度雷同的经营模式,与大银行拼抢大企业客户,与大银行进行同质化竞争。此外,我国学术界也不时传来对小银行优势论假说质疑的声音,声称该假说在我国小银行市场得不到验证。面对我国小银行与小企业之间的尴尬局面,虑及我国小银行市场当前的窘境,回顾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历史上出现的小银行破产和合并趋势,瞻念我国银行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化,笔者不禁为我国银行市场准入政策放松和利差保护政策取消后小银行稳定及其长足发展“捏了一把汗”,继而扼腕自问:我国小企业金融需求旺盛,小银行市场广阔,敢问小银行与大银行同质化竞争之路能走多远?正值忧虑之际,有金融专家和银行业界传来令人振奋的消息。有专家倡导“银行开村镇‘连锁店’,构造经济‘毛细血管’”,有银行“探索村镇银行‘连锁’经营新路”。笔者不禁又问,能否用连锁银行制解决我国小银行脱离小企业需求基础并与大银行进行同质化竞争问题?为了寻找该问题的答案,笔者在查阅和梳理国内外相关研究和文献过程中发现,国内关于连锁银行制的研究和文献几乎是空白,而立足国内查阅连锁银行制起源国美国的文献资料,难度之大超乎想象。长期以来,我国对国外文献资料引进渠道比较单一,版权引进方对文献资料的引进与国内文献资料需求脱节,导致引进资料不够全面,无法满足对连锁银行制研究的需要,即便是国家图书馆也难觅连锁银行制相关文献的踪迹;加之,国内诸多学者热衷于银行控股公司等金融热点、前沿等方面的引介和研究,而对这些热点与前沿背后的历史缺乏足够的关注与探讨,也不清楚银行控股公司制与连锁银行制的历史渊源关系,正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所指出的,“如果没有关于单一银行制、分支行制与连锁银行制的背景知识的话,则完全无法理解银行控股公司制发展趋势”,所以,时至今日,与银行控股公司制相比,被美联储视为银行控股公司制前身的连锁银行制,在我国学术界依然是一个相对陌生的术语。在国内关于连锁银行制的文献资料极为缺乏的情况下,笔者不得不把搜集连锁银行制文献资料的希望寄托于美国。好在有现代化网络的助力,笔者从美国联邦储备体系档案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图书馆以及某些连锁银行集团等各大网站,查阅、下载、剪切、购买了上万页的英文数据资料。但由于现有的国内外文献资料无法解答上述问题,所以,尝试分析和解答该问题顺理成章地成为了本文的研究任务。显然,本研究对于丰富我国连锁银行制相关金融理论,以及对于指导我国小银行组织制度建设,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围绕着上述问题,从学理、美国连锁制小银行实践中的经验与教训、我国非连锁制小银行发展中的两难困境,以及我国建立连锁银行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等四个方面,进行了系统分析和研究。第一,学理分析揭示,连锁银行制(chain banking)是以小企业金融需求为基础,由非控股公司性质的大银行牵头,制定符合小企业需求特点和小银行经营特点的经营管理和风险防控模式,并将该模式在若干独立小银行间以特许方式统一推行,通过大银行和小银行的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从而实现规模经营的一种小银行组织形式;与单一银行制、分支行制和银行控股公司制相比,连锁银行制具有规模(范围)经济、科层少、决策链条短、效率高、银行业务经营专业化等优势,尤其有利于发挥小银行对小企业关系型借贷的比较优势,而可竞争小银行市场(contestable markets of small banks)就是连锁银行制及其比较优势得以正常发挥的调节机制。第二,对美国连锁银行制历史渊源、实践路径的研究和实证结果显示,银行组织制度的创新或选择行为,是银行对预期效益不懈追求的内驱力以及社会经济、法律制度等诱因综合作用的结果;美国的银行家们在19世纪80年代创造了连锁银行制,并且随着社会经济基础和法律制度条件的变化,他们还在对预期效益的不懈追求中,博采众长,不断完善这个“美利坚土生土长”的银行组织制度,以至于连锁银行制在20世纪30年被美联储认定为“现代银行控股公司制的前身”,尤其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70年代,随着美国《银行控股公司法》、《银行兼并法》等法律的密集颁布和实施,连锁银行家们在保持连锁制比较优势基础上,又广泛采纳银行控股公司制、分支行制的有益做法,又创造了“升级版”连锁银行制——连锁银行集团制,甚至像第一州际银行体系(First Interstate Banc System,Inc.)这样的连锁银行集团还屡创佳绩,被福布斯杂志(Forbes Magazine)评为2014年度美国最好的银行之一,并跻身上市银行(资产规模从64亿美元到25000亿美元)前100强;本文计量结果显示,美国连锁银行变量和小银行竞争力、银行市场结构以及工业化、城镇化等变量显着相关;虽然连锁银行制具有多方面的贡献,但由于连锁银行制肇始之时就有规避监管当局设立分支行管制的性质,连锁经营模式涉及商业秘密,连锁银行家对自身经营情况三缄其口,更重要的是,银行监管者认为连锁银行经营尚未充分重要或邪恶到引起人们警觉的地步,无需对连锁银行进行特别立法或特殊监管,美国历史上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硬性要求连锁银行对外披露信息,所以,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若想获得连锁银行制及其发展情况的数据资料,都是一件困难重重、令人望而生畏的“苦差事”,即使美国学术界关注连锁银行制,也会因“米少锅多”而无法从“锅”中盛出太多连锁银行制的研究成果,因而,连锁银行制并没有像20世纪50年代以后的银行控股公司制那样,成为美国成文立法和学术成果中的热门词汇,而是加速向美国银行业“无名英雄”的角色转变;当然,在特殊历史背景下,美国连锁银行发展中也出现过投机、区域垄断以及随机性较强等问题。第三,本文通过对我国非连锁小银行发展的历史和现实进行系统研究后发现,我国小银行发展陷入监管困局和关系型借贷困局之中。第四,为了打破这种双重困局、弥补银行市场缺陷、缓解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我国有必要建立连锁银行制,并且小企业强烈的融资需求、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强烈意愿、众多的小型金融机构以及现行政策法规及其发展趋向,也增加了我国建立连锁银行制的可行性。本文按照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美国连锁银行制、商业特许经营等方面的有益做法和经验,分别从企业组织视角和产业组织视角,尝试构建连锁银行的组织制度和连锁银行体系的内部组织结构以及运行机制,探索了连锁银行体系的组织边界问题,指出连锁银行体系不是规模越大越好。此外,本文还针对我国在构建连锁银行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对策思考。
尹继志[8](2015)在《欧盟银行一体化与单一监管机制的创建》文中提出欧盟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以放松对银行的管制、强化银行业竞争、鼓励银行并购和开展综合经营等政策推进银行一体化。在此期间,银行业出现了高风险业务增加、系统性风险增大、风险扩散加快等问题。全球金融危机后,欧盟加快了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步伐,旨在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而欧债危机的爆发,促使欧盟创立银行单一监管机制,以强化欧洲中央银行监管权限,明确欧洲中央银行和成员国监管部门的权责。欧盟银行单一监管机制虽然已经创建,但这一机制的有效运行,还有若干制度和技术等方面的问题需要逐一解决。
沈骁智,曾勇[9](2014)在《中国工商银行的海外布局——基于实物期权视角的案例分析》文中指出用实物期权方法分析银行的海外扩张面临许多困难,困难之一就是未来的投资机会难以甄别。通过检视工商银行20年来的海外扩张进程,提炼出三种典型投资机会,指出了其具有的期权特性,并结合"期权链"进行了分析,阐释了实物期权理论如何作用于工商银行的海外布局战略。目前,众多中资银行都处于海外扩张的初级阶段,实物期权方法可以给其海外战略提供分析框架,有助于其战略的制定和执行。
张大凯[10](2012)在《东北亚金融监管的区域性协调与合作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东北亚各国相互间经济联系的渐趋密切、贸易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断发展,近年来,东北亚区域金融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货币金融合作逐渐被提上了各国的议事日程。在这一背景下,研究东北亚金融监管的区域性协调与合作这一课题,对于东北亚区域货币金融合作以及促进中国的金融发展和国际化均具有推动作用。从东北亚角度看,由于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是金融合作的基础性环节,因此,探讨如何通过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来推动区域内货币金融合作的更进一步发展并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成为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从中国的角度来看,在区域金融一体化的情势下,研究如何通过加强与区域内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合作这一课题,对于我国防止金融传染的冲击、维护金融稳定、循序渐进地开放金融市场、实现金融自由化以及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地位等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虽然,在亚洲金融危机后,学术界和政策界对东北亚货币金融合作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广泛的研究和讨论,而且在实践中,东北亚货币金融合作也初步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对于东北亚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目前学术界尚没有专题性的系统研究,本文的选题,旨在填补这一学术研究的空白。本文运用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将金融监管的一般理论与东北亚区域金融发展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分析了东北亚区域金融一体化、区域金融合作以及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的现状,并根据区域金融监管合作的相关理论以及欧盟所提供的国际经验,力图探讨并解决有关东北亚区域金融监管合作的两个问题:(一)“为什么,,的问题,即东北亚金融监管的区域性协调与合作的背景和原因;(二)“怎么样”的问题,即东北亚地区应该在哪些方面、如何进行金融监管的区域性协调与合作。首先,本文在概括和评析金融监管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东北亚区域货币金融合作与金融一体化的实际情形,分析了东北亚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的背景和原因。根据早期的金融监管理论,政府之所以要实施金融监管,主要是因为金融领域广泛存在的市场失灵,例如,信息不对称、金融负外部性、金融传染、金融垄断等。金融领域的市场失灵造成金融体系的脆弱性,严重的时候甚至导致金融危机,鉴于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地位,该理论主张政府应该介入金融领域,实施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监管理论后来的发展,便是出现了“监管失灵论”,该理论认为,政府金融监管的目的并非完全是维护金融体系之稳定,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相关利益集团的私人利益。金融监管不但会导致市场效率的损失,而且不当的监管往往成为金融体系不稳定的根源之一。因而,该理论主张放松金融监管的同时,强调市场纪律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中的作用。区域金融一体化导致了市场失灵和监管失灵的区域化,主要表现为:(一)信息不对称更为突出;(二)金融负外部性的区域化,如金融危机的区域性传染;(三)各国监管者之间的利益和激励冲突,例如监管竞争和监管“争下游”;(四)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在现实的金融世界中,市场失灵和监管失灵的区域化已经成为导致区域金融不稳定的主要因素,自1990年代以来发生的一些主要金融危机,都具有金融传染的特征。与此同时,市场失灵和监管失灵的区域化,也是阻碍区域金融一体化进一步深化的重要因素。尽管随着经贸联系的密切和各国金融自由化改革,出现了金融一体化的趋势,但是,诸如重复监管、各国监管者之间利益冲突、监管标准的千差万别等因素将极大地妨碍着区域金融一体化和区域资源优化配置的实现。由此,在区域经济和金融一体化的趋势下,区域内各国非常有必要进行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以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深化区域金融合作、推进区域金融一体化。欧盟是当今世界区域金融一体化的一个典型例子,欧盟的实践表明了在区域金融一体化发展过程中进行金融监管区域性协调与合作的必要性。近年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货币金融领域的一些合作,使得在东北亚地区也萌生了金融一体化发展的趋势。在此背景下,一般意义上的市场失灵和监管失灵的区域化在该地区也开始表现了出来,成为东北亚地区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的具体原因:(一)金融危机的区域性传染,例如1997年的东亚金融危机;(二)不同的监管标准妨碍着区域内金融机构的跨国进入;(三)东北亚地区业已开始的货币金融合作的推进,离不开金融监管的区域性协调与合作。其次,本文重点分析了东北亚地区应该在哪些方面、如何进行区域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的问题。鉴于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推进区域金融合作及一体化发展的目标,本文认为,东北亚区域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东北亚区域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的机制构建;(二)东北亚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的路径,包括银行业监管的区域性协调与合作,证券业监管的区域性协调与合作。在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机制的构建与创新方面,基于对东北亚主要国家中国、日本和韩国的监管体制及当前东北亚金融合作进展的分析,比照欧盟的实践,本为提出,东北亚区域监管协作机制构建与创新过程中,需要注意:双边机制与区域性多边机制的相互结合、正式机制与非正式机制的相互补充、分阶段循序渐进地深化、区域内的机制与区域外的机制的相辅相成。更具体地,可以考虑,分三个阶段逐步确立东北亚金融监管的区域合作机制。在第一阶段,应继续完善已有的双边监管协作机制,包括实施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签订双边金融监管合作协议等。在第二阶段,逐步形成区域性金融监管合作机制的基础,包括就构建东北亚区域监管合作机制各国所达成的共识、构筑各国监管者之间交流与合作的平台等。第三阶段是区域性多边金融监管合作机制的形成和完善阶段,包括建立东北亚金融监管区域性合作的组织机构,发展适合东北亚实际情况的有效监管标准和规则,最终确立东北亚区域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在银行业监管的区域性协调与合作方面,本文首先对中国、日本和韩国的银行业监管、特别是对外资银行监管进行了实证比较。在此基础上,本文分析并指出了东北亚银行业监管协调与合作的路径。特别地,东北亚国家需要继续完善本国的银行业监管,并且逐步引入《巴塞尔协议》等国际银行监管标准,在这个过程中,相互之间扩大金融市场对区域内其他国家金融机构的开放,从而形成东北亚国家银行业监管协调与合作的基础。然后结合欧盟的成功经验,确立东北亚银行监管协调与合作的原则,例如最低一致原则、相互承认原则、母国监管原则等,最终,在市场准入、资本金要求、资本充足率等方面实现东北亚银行业监管的协调和统一。在证券业监管的区域性协调与合作方面,本文从证券机构监管、证券交易监管、上市公司监管尤其是信息披露三个方面对东北亚各国证券业监管进行了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以东北亚债券市场发展和股票市场一体化为背景,探讨了东北亚证券业监管的协调与合作问题。当前,东北亚各国证券监管协调与合作表现两个层面,其一是证券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例如,区域内各国证券监管当局之间通过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形式进行的合作。其二,近年来,东北亚各国尤其是中日韩的证券交易所积极开展合作,相互加强了信息的交换和技术的交流。根据东北亚证券市场一体化发展的趋势,本文认为,东北亚区域证券监管协调与合作的努力方向包括下面三个方面:(一)继续加强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深化双边监管合作;(二)在上述基础上,逐渐实现区域内的证券监管的协调和统一;(三)区域内各个交易所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本文的创新之处有二。第一,本文将金融监管相关理论与区域金融一体化相结合,提出了市场失灵区域化和监管失灵区域化概念,并认为,表现为区域金融传染、重复监管、监管真空以及监管者利益与激励冲突的市场失灵和监管失灵的区域化,为区域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提供了理论依据。第二,本文在东北亚区域经济、金融渐趋一体化的背景下,首次提出并系统研究了东北亚区域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问题,从而填补了国内在该领域研究的一个空白。当然,由于主客观的原因,本文的不足之处也是显见的。其中特别需要提出的是,因为东北亚金融合作才刚刚起步,金融监管方面的合作尚处于学术探讨层面,相关的合作行动十分鲜见,因而,本文在实证研究方面略有不足,当然,这也为今后就此课题进行更深入研究提供了一个方向。
二、欧盟单一银行执照制度探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欧盟单一银行执照制度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1)粤港澳大湾区银行业互联互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银行一体化 |
二、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 |
三、对国内外研究评述 |
第三节 创新点和难点 |
第四节 结构安排 |
第二章 金融开放与区域金融合作理论 |
第一节 金融开放理论 |
第二节 区域金融合作理论 |
一、金融共生理论 |
二、最优货币区理论 |
第三章 粤港澳三地银行业发展与监管比较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三地银行业发展比较 |
一、珠三角银行业发展现状 |
二、香港银行业发展现状 |
三、澳门银行业发展现状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三地银行业监管比较 |
一、珠三角银行业监管 |
二、香港银行业监管 |
三、澳门银行业监管 |
第四章 粤港澳大湾区银行业互联互通情况 |
第一节 三地银行业业务合作现状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银行业一体化 |
一、粤港澳大湾区银行业一体化进程 |
二、粤港澳大湾区银行业一体化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银行业监管一体化 |
一、粤港澳大湾区银行业监管一体化进程 |
二、粤港澳大湾区银行业监管一体化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粤港澳银行业市场一体化程度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研究设计 |
一、指标选取与描述性统计 |
二、计量模型与方法 |
第二节 实证分析与结果 |
一、平稳性检验与协整检验 |
二、VAR最优滞后阶数检验 |
三、格兰杰因果检验 |
四、结果与分析 |
第六章 案例分析—以欧盟银行业一体化为例 |
第一节 欧盟银行业一体化进程 |
第二节 欧盟银行业监管一体化进程 |
一、欧盟银行单一监管机制的构建 |
二、欧盟银行业单一监管机制的主要特点 |
第三节 给粤港澳大湾区银行业互联互通的借鉴 |
第七章 结论与建议 |
第一节 基本结论 |
第二节 相关政策建议 |
一、粤港澳大湾区银行业一体化政策建议 |
二、粤港澳大湾区银行业监管一体化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英格兰银行及其金融监管法制变革(1979-201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次级银行危机后的两次银行立法:法定金融监管的探索 |
第一节 法定金融监管建立之缘起 |
一、国内金融稳定与金融创新的需要 |
二、欧共体要求建立法定统一的监管 |
三、银行业统一监管规则的国际要求 |
第二节 《1979年银行法》:法定金融监管的初步建立 |
一、存款保障计划及存款保障委员会的创立 |
二、设登记和牌照申请为必经程序 |
三、确立英格兰银行法定监管职权 |
第三节 次级银行危机后二次立法缘由 |
一、银行自我监管存在巨大风险 |
二、欧共体要求建立统一的监管 |
三、巴塞尔委员会颁布资本协议 |
第四节 《1987年银行法》:法定金融监管之强化 |
一、对存款保障计划内容进行补充 |
二、央行内部设立银行监管委员会 |
三、强化英格兰银行金融监管权力 |
第五节 两次银行立法开创英国金融市场分业监管新格局 |
一、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 |
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形成 |
第二章 世纪之交的金融法制变革:法定金融监管机构之流变 |
第一节 法定金融监管机构变革必要性分析 |
一、国际商业信贷银行与巴林银行倒闭暴露监管漏洞 |
二、欧盟的成立与欧洲单一市场的逐渐成熟 |
三、巴塞尔委员会发布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
第二节 《1998年英格兰银行法》:英格兰银行内部之改革 |
一、剥离英格兰银行的监管职责 |
二、央行内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 |
三、对银行监管委员会进行改革 |
第三节 《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成立单一法定监管机构 |
一、自律金融监管向法定统一金融监管转变 |
二、金融服务管理局的成立与职能 |
第四节 两次法律变革最终确立英国金融市场混业监管的框架 |
一、单一监管机构之监管目标与原则 |
二、三方合作混业监管框架的形成 |
第三章 全球经济危机中英国立法之选择:金融监管体系的承继与强化 |
第一节 三方合作混业监管框架强化之动因 |
一、北岩银行破产与2008年特别银行法出台 |
二、菜姆法路西框架下的欧盟金融监管体系 |
三、巴塞尔协议Ⅱ的颁布与金融监管新要求 |
第二节 《2009年银行法》:全球经济危机之应对 |
一、建立银行特别决议制度 |
二、制定银行破产法律程序 |
三、设立金融稳定委员会 |
四、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
第三节 《2010年金融服务法》:金融稳定监管之强化 |
一、强化金融服务管理局职能 |
二、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
第四节 对金融危机中两次立法之评价 |
一、两次立法进步之处 |
二、两次立法不足之处 |
第四章 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法制变革:对金融监管体系之反思与创新 |
第一节 后危机时代银行法制变革之背景 |
一、对原有三方合作混业监管体系失灵的反思 |
二、欧盟打造宏微观审慎监管体系 |
三、国际:巴塞尔协议III打造弹性监管框架 |
第二节 《2012 年金融服务法》:对原有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 |
一、对《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之修订 |
二、对《2009年银行法》之修订 |
三、英格兰银行职责变迁及组织架构改革 |
第三节 《2013年金融服务(银行改革)法》:对英国银行系统的优化 |
一、《2013年金融服务(银行改革)法》颁布背景 |
二、《2013年金融服务(银行改革)法》主要内容 |
第四节 《2016年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法》:准双峰监管体系向双峰监管体系转变 |
一、《2016年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法》主要内容 |
二、双峰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中东欧国家与欧盟金融一体化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0.1.1 研究背景 |
0.1.2 研究意义 |
0.2 文献综述 |
0.2.1 金融一体化的文献综述 |
0.2.2 金融稳定的文献综述 |
0.2.3 金融一体化与金融稳定的文献综述 |
0.2.4 文献述评 |
0.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0.3.1 研究内容 |
0.3.2 研究方法 |
0.4 创新与不足 |
0.4.1 创新之处 |
0.4.2 不足之处 |
1 金融一体化与金融稳定相关理论基础 |
1.1 金融一体化 |
1.1.1 金融一体化的内涵及影响 |
1.1.2 欧盟金融一体化相关理论 |
1.2 金融稳定 |
1.2.1 金融稳定的内涵 |
1.2.2 金融稳定的相关理论 |
2 中东欧国家与欧盟金融一体化的发展 |
2.1 欧盟金融一体化进程 |
2.2 中东欧国家金融转型与发展回顾 |
2.3 中东欧国家与欧盟的金融一体化 |
3 中东欧国家的金融稳定及影响因素 |
3.1 中东欧国家的金融稳定性 |
3.2 与欧盟金融一体化对中东欧国家金融稳定的影响 |
3.2.1 资本流动对金融稳定的影响 |
3.2.2 金融机构对金融稳定的影响 |
3.2.3 金融监管对金融稳定的影响 |
4 中东欧国家与欧盟金融一体化影响金融稳定的实证分析 |
4.1 模型设定与数据说明 |
4.1.1 模型构建与变量设定 |
4.1.2 数据说明 |
4.2 实证结果与分析 |
4.2.1 基准回归结果 |
4.2.2 稳健性检验 |
4.2.3 异质性分析 |
5 结论及对我国的启示 |
5.1 结论 |
5.2 对我国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中的信息失灵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范围、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 |
四、本文研究的主要难点和不足 |
第一章 股权众筹及股权众筹注册豁免 |
第一节 股权众筹概述 |
一、众筹 |
二、股权众筹 |
三、股权众筹发展的积极意义 |
第二节 股权众筹注册豁免 |
一、股权众筹注册豁免的原因-由两则案例谈起 |
二、股权众筹注册豁免的立法进路 |
三、股权众筹注册豁免的立法模式及其条件 |
四、国际组织对于股权众筹豁免的态度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的关键-规制信息失灵 |
第一节 股权众筹立法后的发展现状及争议 |
一、股权众筹注册豁免后的发展现状:步履蹒跚 |
二、股权众筹发展的争议 |
三、股权众筹否定论与支持论的根本分歧 |
第二节 信息失灵规制对于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的意义 |
一、信息失灵概述 |
二、股权众筹投资风险源于信息失灵 |
第三节 股权众筹信息失灵的法律规制 |
一、股权众筹市场信息失灵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二、股权众筹市场信息失灵法律规制的方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股权众筹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完善 |
第一节 股权众筹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
一、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意义 |
二、国际组织对于股权众筹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规定 |
三、各国股权众筹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内容 |
四、各国股权众筹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总结 |
第二节 股权众筹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效果 |
一、融资便利难以体现 |
二、投资者保护无法确定 |
第三节 构建股权众筹重大性信息披露制度 |
一、股权众筹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有效性不足的原因 |
二、股权众筹重大性信息披露制度面临的挑战与辩护 |
三、构建股权众筹重大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股权众筹平台义务规范制度及其完善 |
第一节 股权众筹平台义务规范制度概述 |
一、国际组织关于股权众筹平台义务规范的规定 |
二、各国股权众筹平台义务规范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三、各国股权众筹平台义务规范制度的总结 |
第二节 股权众筹平台义务规范制度的法律效果 |
一、项目审核机制不健全 |
二、投资者的理智决策水平未能显着提高 |
第三节 股权众筹平台义务规范制度的完善 |
一、股权众筹平台是否应该提供投资建议? |
二、创新尽职调查手段 |
三、补充投资者教育材料内容 |
四、加强投资者投资限额监管 |
五、构建股权众筹平台项目审核的责任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股权众筹投资者限制制度及其完善 |
第一节 股权众筹投资者限制制度概述 |
一、国际组织对于股权众筹投资者投资限制的规定 |
二、各国股权众筹投资者限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三、各国股权众筹投资者限制制度的总结 |
第二节 投资者限制制度的法律效果 |
一、合格投资者风险加大 |
二、普通投资者的投资限制存在不足 |
第三节 构建统一的领投人规则 |
一、构建领投人制度的重要意义 |
二、领投人的资格要件 |
三、领投人的投资者保护义务 |
四、领投人的监督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规制信息失灵是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的关键 |
二、当前各国股权众筹信息失灵法律规制的效果不甚理想 |
三、股权众筹市场信息失灵的法律规则需要继续完善 |
四、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未来展望 |
五、对中国股权众筹监管立法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5)论国际证券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理论及政策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及评价 |
一、研究概况 |
二、关于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理论基础的文献综述 |
三、关于国际证券监管冲突、监管协调与合作的文献综述 |
四、关于多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文献综述 |
五、关于双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文献综述 |
六、关于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适用的文献综述 |
七、关于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评价的文献综述 |
八、对已有研究的评述 |
第四节 拟采用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技术路线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内涵、优势及实践 |
第一节 证券监管与国际证券监管的核心概念 |
一、证券监管的内涵、范围及目标 |
二、国际证券监管的核心问题及范围 |
第二节 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内涵与制度体系 |
一、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概念与特征 |
二、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主要制度规范 |
三、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制度体系 |
第三节 相互认可制度在解决管辖权冲突中的比较优势 |
一、国际证券监管管辖权冲突 |
二、其他管辖权冲突的解决途径 |
三、相互认可与其他解决途径的比较及优势 |
第四节 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实践 |
一、国际证券监管选择相互认可制度的成本考量 |
二、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制度实践 |
第二章 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中的不确定性及制度保障 |
第一节 证券监管相互认可构建中的不确定性及制度保障 |
一、相互认可制度构建中的不确定性问题 |
二、多边相互认可制度构建中的保障措施 |
三、双边相互认可制度构建中的保障措施 |
第二节 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维持中的不确定性及制度保障 |
一、相互认可制度维持中的不确定性问题 |
二、多边相互认可制度维持中的保障措施 |
三、双边相互认可制度维持中的保障措施 |
第三节 证券监管相互认可退出中的不确定性及制度保障 |
一、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中的退出规则与程序 |
二、英国脱欧对相互认可制度造成的不确定性及制度保障 |
第三章 跨境发行监管的相互认可制度——以信息披露监管为例 |
第一节 跨境证券发行中信息披露的相关问题 |
一、跨境证券的信息不对称更为严重 |
二、组织法与行为法之间界限模糊 |
三、跨境发行中信息披露监管的冲突问题 |
第二节 跨境发行信息披露监管相互认可的发展历程及适用情况 |
一、美加双边信息披露监管相互认可的设立基础及适用情况 |
二、欧盟多边信息披露监管相互认可的发展历程及适用情况 |
第三节 跨境发行信息披露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美加双边信息披露监管相互认可的主要内容 |
二、欧盟多边信息披露监管相互认可的主要内容 |
第四节 跨境发行信息披露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效果评析 |
一、美加信息披露监管相互认可的效果评析 |
二、欧盟信息披露监管相互认可的缺陷及对策 |
第四章 跨境证券服务监管的相互认可制度——以投资银行监管为例 |
第一节 跨境证券服务监管相互认可的发展 |
一、跨境证券服务监管的特征及规则设置 |
二、WTO证券服务自由化与审慎监管的框架 |
三、欧盟跨境证券服务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 |
四、美澳跨境证券服务监管的相互认可制度 |
第二节 投资银行跨境服务监管的相互认可制度 |
一、投资银行的业务结构、风险及监管制度 |
二、欧盟投资银行监管相互认可的适用情况 |
三、欧盟投资银行监管相互认可的主要内容 |
第三节 投资银行监管相互认可的评价与后危机时代的挑战 |
一、相互认可制度难以实现证券服务自由化及其原因 |
二、后危机时代投资银行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挑战与变革 |
第五章 跨境证券交易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以金融衍生品监管为例 |
第一节 金融衍生品风险与中央对手方清算监管 |
一、金融衍生品的风险 |
二、衍生品引发金融危机的路径分析 |
三、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功能 |
第二节 国际衍生品监管的改革及统一化监管路径的困境 |
一、G20及其他国际组织协调衍生品监管改革的进程 |
二、国际衍生品监管框架的可选模式 |
三、中央对手方监管国际统一化路径下的问题 |
第三节 美欧衍生品监管的立法措施及域外管辖权的矛盾 |
一、美欧中央对手方清算的监管措施 |
二、衍生品监管国民待遇模式中域外管辖权的矛盾 |
三、美国监管机构的政策变通及美欧之间的协调 |
第四节 衍生品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争论及完善路径 |
一、衍生品监管相互认可制度及其优势 |
二、衍生品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挑战 |
三、衍生品交易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构建与实施路径 |
结论:总结与展望 |
一、总结 |
二、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外资银行有限牌照法律问题研究 ——以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为分析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上海自贸区外资银行准入监管法律规制概况 |
第一节 外资银行在上海自贸区的发展现状 |
第二节 上海自贸区外资银行法律规定之创新 |
一、《总体方案》 |
二、银监会《通知》 |
三、“央行30条”和“金改40条” |
第三节 外资银行进入对上海自贸区的影响 |
第二章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之有限牌照分析 |
第一节 有限牌照银行 |
一、内涵 |
二、市场准入与有限牌照之逻辑关系 |
三、有限牌照银行之国内法律认知 |
第二节 上海自贸区外资银行有限牌照之法律分析 |
一、有限牌照发放情况 |
二、关于银行牌照制度国内法律规制 |
第三节 上海自贸区外资银行有限牌照管理必要性 |
一、银行业务同质化,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 |
二、缺少牌照转换通道 |
第三章 海外发达金融市场外资银行牌照管理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以市场导向为主的香港三级银行牌照制 |
一、三级牌照制度和金融管理局概述 |
二、有限银行牌照之法律程序 |
三、认可机构各级牌照发放情况 |
第二节 政府主导模式下的新加坡银行业分类牌照管理制 |
一、分类牌照制度 |
二、综合金融监管模式 |
三、经验总结 |
第三节 欧盟之单一执照制度 |
第四章 完善上海自贸区外资银行法律监管的思考 |
第一节 坚持监管立法先行,以制度创新代替政策优惠 |
第二节 完善外资银行法律监管的具体建议 |
一、建立外资银行分类牌照管理制 |
二、建立各级银行之间的牌照转换通道 |
三、坚持“宽进严出”,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
第三节 在自贸区内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连锁银行制:我国小银行组织制度研究与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和选题的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关于小企业融资难题的成因及对策的文献 |
二、关于小银行对小企业贷款优势的文献 |
三、关于银行产业组织的文献 |
四、关于连锁银行制的文献 |
五、对国内外文献的评论 |
第三节 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小企业概念 |
二、小银行概念 |
第四节 本文研究概况及主要创新和不足 |
一、研究思路和逻辑结构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方法 |
三、重要结论及政策含义 |
四、主要创新和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连锁银行制的学理分析 |
第一节 连锁银行制概念的逻辑分析 |
一、前概念与科学概念的辩证逻辑 |
二、连锁与连锁银行制的前概念 |
三、连锁银行制科学概念的形成 |
第二节 连锁银行制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
一、存在的合理性分析:“功能观”和“机构观”的综合视角 |
二、连锁银行为什么存在:基于“功能观”的一般分析 |
三、连锁银行制如何存在:基于“机构观”的专门考察 |
第三节 连锁银行制对小企业融资的比较优势分析 |
一、连锁银行制对单一银行制的比较优势 |
二、连锁银行制对分支行制的比较优势 |
三、连锁银行制对集团银行制的比较优势 |
第四节 连锁银行制及其比较优势的实现机制分析 |
一、可竞争小银行市场模型描述 |
二、非连锁背景下的静态分析 |
三、连锁背景下的静态分析 |
四、非连锁背景下动态分析 |
五、连锁背景下的动态分析 |
六、非连锁和连锁情形下的福利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连锁银行制的历史渊源与经验教训 |
第一节 美国连锁银行制的历史渊源与实践路径 |
一、1776~1914年连锁银行制的逐步萌芽 |
二、1914~1930年连锁银行制的快速成长 |
三、1930~1945年连锁银行制的初步繁荣 |
四、1945年后连锁银行制繁荣鼎盛及其向“幕后英雄”加速转变 |
五、连锁银行制的最新发展:典型案例 |
第二节 美国连锁银行制的经验借鉴与历史教训 |
一、连锁银行制的计量分析与检验 |
二、连锁银行制的计量结果解读与经验借鉴 |
三、连锁银行制的计量结果解读与历史教训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小银行的发展及其双重困局的形成 |
第一节 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及其面临的矛盾 |
一、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与演变 |
二、城市信用社的发展与演变 |
三、信用社发展面临的矛盾 |
第二节 村镇银行的发展及其面临的矛盾 |
一、村镇银行制度的推行与发展 |
二、村镇银行发展面临的矛盾 |
第三节 小银行发展面临的矛盾与双重困局的形成 |
一、小银行发展面临的矛盾揭示了两类资源配置关系 |
二、资源配置关系的失调导致小银行发展陷入双重困局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建立连锁银行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索 |
第一节 我国建立连锁银行制的必要性 |
一、连锁银行制有利于打破小银行发展的双重困局 |
二、连锁银行制有利于弥补我国银行市场结构的缺陷 |
三、连锁银行对小企业融资比当前小银行法人机构更具优势 |
第二节 我国建立连锁银行制的可行性 |
一、以小企业强烈的融资意愿为需求基础 |
二、以进入银行业意愿强烈的民营资本为源头活水 |
三、众多小型金融机构是建立连锁银行体系的组织资源 |
四、符合我国国情的城镇化是连锁银行制发展的重要经济基础 |
五、银行支持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成为连锁银行建立的重要依据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连锁银行制的基本构想 |
第一节 建立连锁银行制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
一、从战略高度看待连锁银行制 |
二、市场主导和政府作用相结合 |
三、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防控模式优先 |
四、区域连锁与全国规划相结合 |
第二节 连锁银行制的组织构想 |
一、连锁银行制的组织特性、建立条件与主要内容 |
二、连锁银行的组建:企业组织制度视角 |
三、连锁银行体系的内部组织结构:产业组织结构视角 |
四、连锁银行体系的组织运行机制:产业组织运行视角 |
第三节 连锁银行体系的组织边界探索 |
一、一般企业组织的法定边界与效率边界 |
二、连锁银行的法定边界和连锁银行体系的效率边界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我国构建连锁银行制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
第一节 我国构建连锁银行制面临的问题 |
一、思想认识问题 |
二、政府与银行利益取舍问题 |
三、对商业特许经营的借鉴与监管协调问题 |
四、对连锁银行的政策扶持问题 |
第二节 对策思考 |
一、解放思想以提高认识 |
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以协调政府与银行利益关系 |
三、加强相关部门对连锁银行的监管协调关系 |
四、加强对连锁银行体系的扶持政策 |
本章小结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欧盟银行一体化与单一监管机制的创建(论文提纲范文)
一、欧盟银行一体化进程 |
二、欧盟银行一体化的政策特点及出现的问题 |
(一 )欧盟银行一体 化政策特点 |
(二 )欧盟银行一体化 产生的问 题 |
三、银行一体化进程中的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演变 |
(一 )欧盟金融监 管一体化的 开始 |
(二 )金融危机爆 发后欧盟金融监 管体系改革 |
四、欧盟银行单一监管机制的构建 |
(一 )欧盟银行单 一监管机制的建 立 |
(二 )欧盟银行单一 监管机制特点 |
五、欧盟银行单一监管机制运行面临的几个问题 |
(一 ) 欧盟银行单 一监管机制的 有效运行还需 要若干配套措施 |
(二 ) 欧盟银行单一 监管机制的有效 运行需要 明确各方在银行监管中的职责 |
(三)欧盟银行单一 监管机制的有效 运行必须对ECB充分授权 |
(四 )欧盟银行单一 监管机制的有效 运行需要 各项政策的协同配合 |
(五 )欧盟银行单一 监管机制的有效 运行需要 依托欧盟政治制度和财政制度的完善 |
(9)中国工商银行的海外布局——基于实物期权视角的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案例讨论 |
(一)利用法规进入当地市场 |
(二)利用并购条款确保未来机会 |
(三)利用战略合作者的资源 |
1.战略合作 |
2.交易成本 |
二、总结 |
(10)东北亚金融监管的区域性协调与合作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1.1 东北亚经济、金融一体化趋势及货币金融合作 |
1.1.2 金融监管协作与东北亚金融稳定 |
1.1.3 中国与东北亚区域金融合作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2.1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2 对已有研究的评论 |
1.3 创新、不足之处及结构安排 |
1.3.1 创新之处与不足 |
1.3.2 结构安排 |
2 金融监管相关理论综述 |
2.1 基于市场失灵的金融监管理论 |
2.1.1 信息不对称与金融监管 |
2.1.2 金融外部性与金融监管 |
2.1.3 与市场失灵有关的其他金融监管理论 |
2.2 基于政府失灵的金融监管理论 |
2.2.1 金融监管的反思理论 |
2.2.2 自由金融业主张 |
2.3 金融监管理论的新近发展 |
2.3.1 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及政府监管与市场纪律的平衡 |
2.3.2 跨国金融监管的相关理论 |
2.3.3 宏观审慎监管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3 东北亚金融监管区域性协调与合作的背景分析 |
3.1 东北亚经济一体化趋势及区域经济合作 |
3.1.1 东北亚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区域经济合作 |
3.1.2 东北亚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前景 |
3.2 东北亚金融一体化及货币金融合作 |
3.2.1 区域金融一体化概述 |
3.2.2 东北亚金融一体化发展 |
3.2.3 区域金融一体化和金融监管的区域协调与合作 |
3.3 东北亚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的原因分析 |
3.3.1 区域金融传染与东北亚金融监管的区域性合作 |
3.3.2 监管失灵的区域化与金融监管的区域性协调与合作 |
3.3.3 金融监管协作是东北亚金融合作的基础性环节 |
3.4 本章小结 |
4 区域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的经验借鉴:以欧盟为例 |
4.1 欧洲经济一体化及货币金融合作 |
4.1.1 战后欧洲的经济一体化 |
4.1.2 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货币与金融合作 |
4.2 欧盟金融监管的区域性协调与合作 |
4.2.1 欧盟金融一体化及其对金融监管的挑战 |
4.2.2 欧盟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
4.2.3 全球金融危机后欧盟金融监管的新发展 |
4.3 欧盟经验对东北亚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的启示 |
4.4 本章小结 |
5 东北亚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机制创新 |
5.1 金融监管体制与金融监管区域合作机制 |
5.1.1 金融监管体制概述 |
5.1.2 金融监管体制与区域协作机制 |
5.2 东北亚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与比较分析 |
5.2.1 中、日、韩金融监管体制发展 |
5.2.2 中、日、韩等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
5.3 东北亚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机制构建分析 |
5.3.1 东北亚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机制构建现状 |
5.3.2 东北亚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机制探析 |
5.4 本章小结 |
6 东北亚金融监管的区域性协调与合作路径 |
6.1 东北亚银行业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
6.1.1 东北亚银行业监管比较分析 |
6.1.2 东北亚银行业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
6.1.3 东北亚存款保险制度的协调 |
6.2 东北亚证券业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
6.2.1 证券业监管概述 |
6.2.2 东北亚证券业监管的比较分析 |
6.2.3 东北亚证券业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
6.3 本章小结 |
7 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主要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欧盟单一银行执照制度探析(论文参考文献)
- [1]粤港澳大湾区银行业互联互通研究[D]. 饶玉亮.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 2020(02)
- [2]英格兰银行及其金融监管法制变革(1979-2016)[D]. 黄勃然.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3]中东欧国家与欧盟金融一体化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分析[D]. 尹春苏. 辽宁大学, 2019(01)
- [4]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中的信息失灵法律规制研究[D]. 崔勇涛. 厦门大学, 2018(07)
- [5]论国际证券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D]. 涂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10)
- [6]外资银行有限牌照法律问题研究 ——以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为分析视角[D]. 杨秀欢. 上海交通大学, 2015(03)
- [7]连锁银行制:我国小银行组织制度研究与探索[D]. 辛洪涛. 中央财经大学, 2015(12)
- [8]欧盟银行一体化与单一监管机制的创建[J]. 尹继志. 西南金融, 2015(01)
- [9]中国工商银行的海外布局——基于实物期权视角的案例分析[J]. 沈骁智,曾勇.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4(06)
- [10]东北亚金融监管的区域性协调与合作问题研究[D]. 张大凯. 东北财经大学, 20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