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国参事院的启示(论文文献综述)
姚坤[1](2017)在《行政程序裁量的司法审查》文中指出由于我国目前法律对于大量事项的程序规定缺乏明确规定,若公民援引正当程序要求,要求保障自身最基本的程序权利,要求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裁量权进行审查,法院应该如何审查?文章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出发,针对于行政程序裁量的司法审查,探讨应该适用何种判决标准。通过对比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行政程序裁量的司法审查,分析世界主流国家对此采用的审查标准、理念,从中得出对我国司法实践有益的经验。通过提取多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典型案例,来分析近年来法院对此裁判标准的变化,并分析现行裁判标准的原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厘清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明显不当和滥用职权现行判决的传统误区,让裁判标准回归其应有的功能。根据目前缺乏《行政程序法》的现实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结合我国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新增的“明显不当”裁判标准,提出需要将“违反正当程序”解释为“明显不当”的一种情形,以此来建立合法性和正当性二元司法审查标准。进一步明确行政程序所需要遵守的“正当程序”基本内涵。并从精细化司法的角度,根据程序违法程度不同采用不同形式的裁判方式,建立多层次的裁判体系,来寻求监督行政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平衡点,适应日益复杂司法实践需求。既能帮助法院采用合法合理的判决方式,也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还可以维护公民基本的程序权利,为促进法治的进步添砖加瓦。
李超[2](2016)在《民初宪法顾问有贺长雄及其制宪理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有贺长雄是明治时代的知识精英,在社会学、宪法学、国际法学和外交史等诸多学科领域均取得了突出的成绩,是近代日本有名的法学家、社会学家和外交史家。在近代中日两国的宪法学思想史和近代中国的宪政实践史上,有贺长雄及其宪法学思想堪称占据着一席之地,值得深入研究。本论文的研究对象是作为民初宪法顾问的有贺长雄及其宪法学思想,主要侧重于从明治宪法学说史的角度出发,以回溯其宪法学理论学说的学术渊源和学界地位,并且从民初制宪这一时代背景出发,研究有贺长雄及其宪法学思想与民初中国宪政实践活动的关系及其所起到的历史作用等。第一章,梳理了有贺长雄的生平概况,分析了对其宪法学研究产生过影响的几大经历,还探讨了其宪法学研究的主要学术渊源。他是明治时代杰出的知识精英,不仅是宪法学专家,还是国际法专家、社会学家和外交史家,他热衷于参与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人脉关系横跨明治时代的政界、学界和军界,堪称“政治参与型”学者。在学术生涯中,宪法学是他最主要,也是致力最多的专业领域,宪法学知识理论主要传承自19世纪德国的国家学和国法学,最主要的学术渊源是石泰因。第二章,从明治宪法学说史的视角,探讨了有贺长雄是如何一步步建构起自己的理论体系的,分析并归纳了主要的基础理论、实质内涵及显着特征等,还探讨了这一理论在明治日本学界的地位。有贺长雄宪法学理论体系建立在石泰因的“国家有机体论”和“历史传统决定论”这两大学说上,理想中的宪法体制是由元首、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这三大主体所支撑,元首地位最高,元首可以制约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无法制约元首;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地位平等,均位于元首之下,两者各自独立行使职权,并互相配合、监督。他反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还反对直接选举和普选制度,排斥政党政治,主张行政机关主导下的精英治国,主张“元首无责任”和“大臣责任制”两大原则相结合,推崇“超然内阁制”的政体模式。在明治日本,有贺长雄堪称是伊藤博文在学界的“代言人”,两人不仅均是石泰因宪法学思想在日本的传承者,而且对于明治宪法体制的阐释,基本上持相同立场与观点;他向穗积八束发起的那场理论挑战,堪称近代宪法学说史上第一次“国家机关说”论争。从宪法学学说史流派的角度出发,他与“绝对主义君权论”阵营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也有不少差异,与“自由主义立宪派”阵营相比较,则存在更多冲突;在明治学界,他的宪法学思想是较特殊的一脉,既坚决扞卫天皇制,也包含有许多近代西方的宪法学理论,介于两大学说流派之间,大致可归纳为“保守立宪主义君权派”。第三章,研究了有贺长雄及其宪法学思想与民初制宪的关系,阐述了他赴任宪法顾问的过程及背后蕴藏的原因,还探寻了他任职宪法顾问的心路历程。他之所以接受袁的聘请,不仅出于薪酬待遇或身体健康等考量,更重要的还是日本政府的官方态度,而大隈重信和高田早苗的劝说则起到了关键作用。中日“二十一条”交涉事件是他在华任职的“分水岭”,在此之前主要是北洋政府续聘他,希望他发挥“理论武器”效果,在此之后则主要是他希望能被北洋政府继续聘任。而且,随着来华任职时间的推移,他也渐渐清楚了自己的“任务”或“使命”也就只是停留在帮助袁赢得那场制宪之争而已。至于试图效仿当年的石泰因,充当民国宪政建设“国师”这一角色,并没有真正的机会能轮得到他这位“半官方派遣”性质的日本学者。他坚信一国的宪政改革或建设,不仅要学习近代西方的宪法学理论,更要注重对本国历史传统的挖掘与传承。为此,他从民国成立史的角度出发,提出了“统治权转移说”理论,为进一步立足于民初中国的“历史传统”,并在共和制国家“国体”的前提条件下,试图“创造性”地构建出一种将来可供他国“借鉴”的政体模式,提供了理论支撑。而他所提出的宪政构想是一套以“超然内阁”为核心的宪法体制。从本质上看,这一具体构想仍以明治日本的宪法体制为主要参照对象,不过也吸收了许多古代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经验,符合他一贯主张的制宪观点。第四章,探讨了有贺长雄制宪理论及构想在民初所遇到的各种困境和碰撞,还探讨了他对于民初宪政实践活动的实际影响力,及其最终的实践结果。他在华担任宪法顾问期间所发表各种言论,虽然不排除存在“政治立场站队”或“宪法顾问职务”等因素考量,但最主要的还是对他自身学术生涯那套宪法学理论的一种坚持,并没有明显为了迎合袁的制宪期待,而刻意改变或炮制理论。如果抛开共和制“国体”这一木已成舟的事实,单纯从制宪理论出发,看待“君主制”还是“共和制”这两大“国体”究竟哪种更适合20世纪初的中国,也许不仅有贺和古德诺等其他外籍法律顾问所给出的答案会是前者,就连“私拟宪草”的部分中国人作者,甚至连充当国民党制宪理论代言人,抨击有贺制宪理论的副岛义一等自由主义立宪派论者,他们的答案也很可能会是前者。但至少对有贺来说,民初“国体”问题本身,并不成为他追求实践自身宪政理想的障碍,“国体”选择的问题已不可解,也没必要拘泥于此,民初制宪最重要的,还是立宪主义政体模式的构建。在1914年“宪法体制”的建立中,有贺长雄并没有实际参与其中。不过从“袁记约法”等几部法规的文本内容、制宪的出发点和目标来看,与他的宪政构想拥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不少差异的地方。如果单纯从“宪政理论付诸实践”的程度来看,他显然比不过美国人宪法顾问古德诺,“袁记约法”主要采取的政体模式,是“升级版”的美国式总统制,而不是他的“超然内阁”。从客观上看,他的来华“加盟”,为袁“打赢”这场制宪之争起到了很大作用,也为袁后来的帝制复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客观效果,但他那套以“超然内阁”为核心的宪政构想却始终未袁派势力完全采纳。随着那场“倒行逆施”复辟运动的兴起,他为民初中国“苦心经营”的宪法体制构想,以及为共和制国家“特开新例”的宪政憧憬,也彻底宣告了破产。
薛红玲[3](2014)在《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完成,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也被提上日程。行政诉讼法在产生之初,就带有深深的民事诉讼的烙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也规定,行政诉讼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规定。行政诉讼法作为三大诉讼法之一,有必要保持它的相对独立性。那么厘清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关系,明确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的原因、条件、范围、方式等就成为了当务之急。本文就从这几方面进行了论述,并对我国行政诉讼的修改做了展望。就境外来说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有几种体例,在法国,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各有其适用的诉讼法律,只有在少数方面两者会有交集。在德国、日本、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有自己独立的法律,行政诉讼法会明确规定哪些方面行政诉讼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而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在起初产生的时候是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进行审理的,只是到了后来,才在某些方面做了特别规定。以上各国(地区)的实践表明,行政诉讼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规定。在理论上,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有相同的诉讼结构,都是两造对立,法官居中裁判。而且民事诉讼法作为诉讼法之母,产生时间较早,发展比较成熟,舍弃民事诉讼已经成熟的制度和程序不用,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时,还要遵循一定的条件:不能违背行政诉讼的性质和目的。行政诉讼有自己独特的性质和目的,不能盲目的参照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的范围是有限的。在民事诉讼中纯属诉讼技术和共通法理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当然适用;行政诉讼中已有规定,但不够详尽的可以以民事诉讼作为补充;行政诉讼中没有规定的制度,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设立。对于以上可以参照的部分,根据具体的情况,可以直接适用,也可以类推适用。从我国的情况来说,行政诉讼法实施至今的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现行行政诉讼法对民事诉讼法还依赖颇深。所以在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之际,要完善行政诉讼法,维护行政诉讼法的相对独立的地位。本文在第一部分考察了我国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的历史,第二部分从各国实践和理论上分析了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的理由,第三部分写了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的条件限制,第四部分从参照的范围和方式上做了阐释,最后展望了国际和国内行政诉讼的发展方向。
刘文林[4](2012)在《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培育》文中研究说明法治是现代社会文明与进步的基本标志,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所能寻找到的一种最为科学与理想的治国方式。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曾一度陷入“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西方化”等错误法律思想观念的泥沼中,民主法治建设遭到了破坏。改革开放以来,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拨正了法治建设航向。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在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确立依法治国的方略后,“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怎样建设法治国家和用什么样的理论去指导法治国家的建设”等成为困扰着理论和实践的关键问题。没有科学的理论作指导,法治建设的事业必然事倍功半,甚至可能迷失方向。2007年10月,以胡锦涛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在中共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报告中明确要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它将人类文明的一般法治原则与社会主义相结合,将肇始于西方的法治精神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厘清了与其它法治思想的本质区别,在世界法治文明格局中独树一帜,成为法治理念的新模式。文章第一部分分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我国传统意义上的法治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西方国家的法治理念是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来源,它们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奠定了理论基础。文章第二部分具体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四个层面入手,客观、系统地阐述中国社会支撑法治理念培育的基础性条件,深入剖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的现实土壤。第三部分主要梳理英、美、法、德等西方主要国家法治建设的经验,它们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培育提供有益借鉴和启示。第四部分是文章的重点,关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如何培育以及从哪些方面着手”,也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的基本途径。它主要包括:加强经济建设,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加强政治建设,促进民主政治发展;完善法律体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培育法治文化,提高公民法治素养,等等。中国致力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需要大力培育立足中国现实国情的、先进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陈同香[5](2012)在《我国行政合同诉讼研究》文中认为行政合同,最早产生于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其通过合同的方式实现公法的目的,体现了现代的民主思想。在行政法的执法方式由传统到现代的转型过程中,由于行政合同具有独特的优点,逐步成为政府推行行政政策的重要手段,成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方式。理论上对行政合同的争议不定,立法上的空白,进而导致了行政合同在适用上的混乱。行政合同的适用不断增多的同时,纠纷数量也处于上升状态,司法救济作为最终的救济途径,在我国却没有针对行政合同的专门诉讼模式,很长一段时间内大都是依据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行政合同纠纷的。近年来,随着对行政合同特殊性认识的加深,学界的观点已经倾向于将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但是由于行政合同区别于传统的具体行政行为,若采用为传统行政行为设计的行政诉讼模式并不能很好地解决行政合同纠纷,这就给传统的行政诉讼救济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从设立行政合同诉讼的目的出发,分析了我国行政合同诉讼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借鉴西方国家行政合同诉讼建设经验,为完善我国的行政合同诉讼理论与制度提出自己的想法。本文从整体上分为六个部分。首先是引言部分。主要是引入行政合同,介绍行政合同在西方国家的产生、发展,为本文对我国行政合同诉讼的论述做背景介绍。第一章是行政合同诉讼的基本理论。要分析研究我国的行政合同诉讼,必须首先了解行政合同的基本理论,本章先介绍了行政合同的基本概念、特征及行政合同这种行政管理方式所具有的独特优越性;进而介绍了行政合同诉讼的概念,与民事诉讼和传统行政诉讼相比,其具有的独特性。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行政合同纠纷的种种弊端已暴露出来,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是必要的,也是行政诉讼的必然发展趋势。第二章主要分析域外的行政合同诉讼。笔者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为分类基础,主要对大陆法系国家中的法国和德国的行政合同诉讼制度进行论述,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公私法的划分,也就无行政合同概念之说,政府合同由普通法院管辖。通过分析法国和德国的行政合同诉讼制度,从中得到一定启示,希望对我国的行政合同诉讼的构建、完善有所启迪。在我国,采用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行政合同纠纷是近年来的事情,本文的第三章首先介绍了我国行政合同诉讼的发展历程,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合同没有涉及,只是司法解释默认了行政合同纳入了行政诉讼的范畴;接着介绍了现阶段我国的行政合同诉讼所面临的、急需解决问题,如行政合同立法的空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狭窄以及行政诉讼体制的障碍;最后介绍了我国行政合同诉讼混乱的原因,笔者认为最主要的还是理论研究的薄弱和立法的滞后,导致了司法实践的落后。第四章是本文的关键所在,是笔者对完善行政合同诉讼提出自己的想法。笔者认为,要完善行政合同诉讼,首先要明确设置行政合同诉讼的目的,要与传统行政诉讼中单纯的对行政相对人救济相区别,因行政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目的就是解决纠纷、实现合同约定目的,因此要设立的行政合同诉讼是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而不仅仅是对相对人提供救济;接下来,论述了如何完善我国的行政合同诉讼,一方面要加强对行政合同诉讼理论和制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研究;另一方面,民事诉讼的相关理念和制度并不是绝对不适用于行政合同诉讼,而且民事诉讼发展比较成熟,参考民事诉讼的相关理念是有必要的;作为本章的重点,笔者对完善行政合同诉讼提出了几点具体的想法,如把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允许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合同诉讼,以及引入调解和和解等。最后是结语部分,概括了本文的整体思路,对全文进行了总结性论述,再次提出了完善行政合同诉讼的重要性。
鲍荷花[6](2009)在《行政处罚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行政处罚法》颁布至今已经十年有余,行政处罚行为正逐步踏上法制的轨道。然而行政处罚制度也存在有待发展和完善之处,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内外行政处罚制度的研究,寻求完善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途径。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列举了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处罚的概念所做的几种界定,由此归纳出比较准确的行政处罚的概念。接着对行政处罚与刑罚、行政处分等作了详细的辨析。阐述了行政处罚的理论基础。最后,介绍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即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二部分从行政处罚的原则、种类、设定权、执行机关、听证制度等多种角度入手,介绍了国外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情况,总结出国外行政处罚制度的特点及发展趋势。第三部分先阐述了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现状。我国行政处罚制度既取得了成就,使我国的法律制度在法制的道路上臻于完善,同时又存在诸多让人垢病的问题,比如行政处罚有关立法之间的冲突,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走样”,行政机关法律责任的虚设,以及行政处罚体制的混乱等等。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是立足国情放眼世界,加强中外处罚制度比较,借鉴他国有益经验。在完善行政处罚制度的对策方面,首先要重点探索行政处罚新体制的构建,这是完善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根本之策;其次对行政处罚最为关键的体现程序正义的听证制度,拓宽其范围,确立案卷排他规则,使其发挥实效;最后是建立完善的法律责任机制,否则再完美的程序也不可能得到认真的对待。
谭宗泽[7](2008)在《行政诉讼结构研究 ——以相对人权益保障为中心》文中认为“一只蝴蝶在巴西扇动翅膀,有可能会在美国的德克萨斯引起一场龙卷风。”将“蝴蝶效应”用于社会结构分析,可以很好的解说社会关系之间的互动机制,形象地展示社会结构变迁和制度生成的内在原因。本文在社会结构分析的基础上展开对行政诉讼结构研究,通过揭示社会结构对行政诉讼结构的深刻影响,指出行政诉讼结构应当是以保障相对人的正当权益作为自己的价值中枢。本文无意于考察行政诉讼结构本身具体的运行规律,也无意于构建行政诉讼结构的完整体系,即不是以行政诉讼结构“是什么?”作为自己需要回答的问题,而把重心放在行政诉讼结构之外,注重于社会结构对行政诉讼结构的作用,即回答“为什么是”的问题。为此目的,本文通过构建行政诉讼结构的概念体系,运用哲学、社会学的分析方法在社会结构分析的基础上对行政诉讼结构及要素进行研究,从而以一种新的视角诠释行政诉讼结构的内在价值。本文分绪论和正文五章,约二十万字,现分述如下:绪论,说明研究行政诉讼结构的理由和研究的意义,分析行政诉讼结构研究的现状。对本文的研究方法也作了必要的交待。本文认为,诉讼结构理论是诉讼法学于诉讼制度构建上的重大理论问题,而学界对行政诉讼结构的研究尚不深入。认为诉讼法学以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为研究对象所形成的结构理论和结构方法因为“缺少共同的本体基础”而不完全适用于对行政诉讼结构的解说。由于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的特殊关系,行政诉讼研究没有能够在行政法学者与诉讼法学者之间建立很好的沟通、交流渠道,使行政诉讼的理论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被边缘化了。本文通过关键词提炼的方法。对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发生机理的简要分析。认为刑事诉讼的关键词是“惩罚”,民事诉讼的关键词是“服务”,在对行政诉讼的特殊性进行必要的分析后,指出行政诉讼的关键词是“反抗”。并以此认识为基础引伸出课题研究的必要性判断。本文在对诉讼结构的研究现状进行分析后认为,行政诉讼结构研究应当超越单纯的主体结构研究,应当注重对诉讼结构分解,如对行为结构、规范结构等进行发现;对制度的解说不应当只是满足于“它是什么”而应当对决定诉讼结构的原因进行深入的挖掘,为行政诉讼基本理论的发展寻找新的理论增长点。本文的研究方法基本上属于社会结构分析法。将行政诉讼结构作为一个社会现象放在社会结构之中,在行政诉讼结构之外展开对行政诉讼的研究,以期发现一个想要的行政诉讼。第一章是课题的基础概念解析。通过行政诉讼结构的概念体系的建立形成本文的交流平台。文章对结构和结构研究方法进行了系统梳理。认为结构是指事物内部各个组成部分的搭配和排列。直接体现和反映事物内部各个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它决定事物的特殊本质。认为结构分析为结构主义方法论的核心思想。为了能够较为准确的理解社会学的结构分析方法,本文对结构、结构化方法、结构主义的结构研究等概念进行了较多的介绍。对结构主义主要流派的观点也作了必要的说明。同时,由于结构主义发展的历史比较短,尚没有形成统一的主流理论系统,所以,本文特别对结构主义的理论进行了有选择的使用。并将本文使用的结构一词与结构主义的结构进行了必要的区分。明确本文采用的是结构分析的方法,而不是结构主义。在对与结构相关性概念进行界定时,本文使用了概念置换的方法,用结构一词置换相近的概念,这为本文在概念上的一致性作了必要的准备。本文在对概念进行界定时,并没有局限于概念本身,而是试图在相关概念上建立一种联系,使其与本文的研究发生互动。如将范式概念的界定与学学术研究的规范和方法相联系,较好的说明了行政诉讼结构研究的本体基础选择的重要意义。并认为,就诉讼法学科的研究而言,如果我们不能够找到各种诉讼类型所共同的“本体基础”,或者学术研究成果并不是立足于共同的研究对象,那么,这些学术成果仍然不能够成为这个学科的公共知识。本章还对诉讼与诉讼结构、行政诉讼结构进行了界定,形成了完整的概念体系,为本文的表达和读者的阅读做好了准备。认为行政诉讼结构是指原告、被告、法院三方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它是行政诉讼活动的基本框架,反映了行政诉讼中原告、被告、法院三方的不同地位以及国家权力之间以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决定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构架和整个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运行样态,体现了社会结构和行政诉讼目的对行政诉讼结构的深刻影响第二章是行政诉讼结构本体论。本体论的最基本含义通常被界定为“关于存在的学说”“关于存在的一般理论”“关于存在之为存在的学说”。德国学者汉斯.波塞尔在论及科学认识方法论时也指出了科学研究中“本体规定”的重要性,他所指的本体规定虽然与哲学本体论所指之本体有一定的差别,但至少在以客观存在为对象这一点上是相同的。波塞尔特别强调本体规定对科学研究的意义。科学研究中的本体规定决定了科学研究对象的范围以及由此形成的科学结构。各种学科之间当然存在着各种联系,但是它们没有一个共同的“本体基础”,各个学科所特有的基本研究对象以及这些对象之间的基本关系同时决定了该学科的结构。这一结构亦成了该学科中研究对象的结构。这种不同的本体规定保证了科学的多元性以及多元之间的竞争陛,同时又决定了不可能将不同的学科还原为一个共同的基础。据此理解,本文既将行政诉讼视为一种存在又将其视为科学研究的本体基础,以社会学的历时性、共时性分析方法对行政诉讼进行历史的和现实的分析,并有所比较。本体论范畴是对行政诉讼的存在及其本质的认识和概括,反映行政诉讼是什么,不是什么,以及行政诉讼的构成要素和结构形态。以行政诉讼为基本研究对象,通过追寻行政诉讼的发展脉络,解说其体系、效力、价值,建构行政诉讼法的原则、制度、程序。最终从范畴体系中抽象出制约和指导行政诉讼的基本原理是进行范畴探索的目的所在。第三章是行政诉讼结构认识论。文章通过研究者的主观认识,对行政诉讼进行社会学分析。认为,行政诉讼是由社会结构决定的。并选择社会结构的主要子结构与行政诉讼结构建立联系,形成对应的分析框架。认为,社会的阶级阶层结构影响行政诉讼结构的价值取向;社会利益结构主导行政诉讼结构的目的选择;社会权利(力)结构决定行政诉讼结构的结构模式;社会互动结构指引行政诉讼结构的变革方向。并由此得出行政诉讼结构的价值中枢在于对相对人正当权益的保护。系统的社会分析使本文的结论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并使本文对行政诉讼结构的价值判断有据。第四章是行政诉讼理论研究。文章认为,行政诉讼结构既是对行政诉讼制度的高度抽象又存在于行政诉讼程序中。它体现行政诉讼的基本价值,决定行政诉讼的概念,是行政诉讼活动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文章认为行政诉讼法就是行政诉讼结构法。文章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体现行政法的精神,并在其结构予以保持。在解说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之后,认为,实体法于程序法的关系法则决定了程序法必然要体现实体法的价值追求,遵循实体法的法理规定。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结构于行政法基本理念、理论源流的勾连,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和理论源流蕴含着决定行政诉讼结构的程序理念和原则。本着这一思想,文章在对行政诉讼理论基础进行深入分析后,阐释了现代行政诉讼结构的基本价值和诉讼目的就是保障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受结构主义的结构分析方法启发,本文用“结构转换”原理对行政诉讼结构关系进行分解,认为引导法院、公民、行政机关三方汇集到行政诉讼程序中的,除了原告外,还有一个主体,那就是行政主体。行政诉讼结构实际上有四重基础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立体三角形结构。第五章是我国行政诉讼结构的建构。文章以行政诉讼结构的三个重要的子结构为逻辑顺序,在对相关结构进行必要的分解之后,按照重要性原则,有选择的对我国行政诉讼结构进行构建。按照行政诉讼的组织结构、规则结构、行为结构的分类,以法院为对象对国行政诉讼组织结构存在的问题和制度重构提出了自己的主张,提出应当以司法独立为目标,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以权益保障为目标完善行政诉讼规则结构;以促进社会和谐为追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诉讼行为结构。文章在法院体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审查强度、判例制度、职权主义、群体性诉讼、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的重构和改革上进行了较为细致的结构重建。
燕艳[8](2007)在《论行政执法责任制》文中认为“无救济的权利是虚假的权利,无责任的权力是无法无天的权力”。我国正经历一个变化十分深刻的社会历史转型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新时期依法行政、建立责任政府、实现法治国家的重要途径。笔者试图对这一新课题进行深入研究,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探索和研究,推动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做出不懈努力。基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以及目前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研究的缺乏,本文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概念、理论基础等进行了系统研究,分析了我国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实践中和理论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设性意见,以期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组成。引言简要地介绍了本文的写作背景。其中正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执法责任制概述。这部分深入分析和具体阐述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概念、特点、意义等内容。第二部分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理论基础。本部分论述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法理学基础、宪法学理论基础、行政法学基础、政治学基础,从理论上论证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存在和运行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第三部分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国外经验的借鉴。这部分主要介绍美国、瑞典、法国、日本、英国等国关于行政权的监督控制和行政违法责任的先进做法,从而对我国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有所启迪。第四部分是我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现状。本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行政执法责任制在立法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缺陷以及存在缺陷的原因。第五部分是我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完善对策。本部分从立法和实施两个方面多角度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研究,提出了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建议。最后,结论明确指出要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法治规制,重视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总之,本文力图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能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概念予以新的界定,能够更全面更系统地研究行政执法责任制,从而可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使其能够更好地担当起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实现法治国家的历史重任。
白雅丽[9](2007)在《司法的角色 ——行政诉讼视角的考察》文中指出1989年我国颁布《行政诉讼法》,它确立了一种新的民众与国家、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在该法实施过程中,司法的重要性在上升,但是其在制度设计的角色、实际扮演的角色、期望的角色之间,则一直存在着紧张关系。在社会政治经济转型或变革的背景下,更需要对司法角色进行仔细审视和考察。文章立足于中国当下的行政诉讼,既追溯于发生的起点,又展望未来;既分析作为行动基础的规范与制度,又考察司法活动的实际状况;既研究行政诉讼领域中的司法,又把握在政治系统中的司法。此外,本文进一步探寻行政诉讼中司法角色的机理,挖掘表象背后的思想基础,试图借助于文献分析、结构功能分析、话语分析等方法对中国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角色进行了全方位、深入地研究。导论对选题的缘起、研究的内容、立场与方法、基本术语的使用等进行了扼要介绍。第一章行政诉讼中司法角色的发生本章首先从发生的角度分析行政诉讼在中国的出现,把它归纳为条件与动因的结合。条件系普世性的,为建立行政诉讼(司法审查)诸国所分享,一是行政与司法分离,由此造就独立的司法;二是权利保障观念的树立。清末、民国、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大陆均满足了这两个条件,并在特定的原因促使下建立了行政诉讼,差异表现为各自动因的独特性。其次分析角色产生过程中立法思想对司法的定位,提取“保护”、“维护”和“监督”加以讨论,指出它们内部的关系及对司法行动的不同指向。第二章行政诉讼运作过程中的司法角色形态把观察点聚焦于行政诉讼运作过程中司法的实际活动,从行为表现出来的某一方面特征出发,归纳了监督者、权益保护者、协调者、协助者和教育者等角色形态。监督者,首先采用统计数据分析,对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来行政案件涉及的几个主要方面加以研究,其次专门讨论规章审查,最后考察了司法审查态度与监督方式的变化。权益保护者,从保护的权益种类、权益惠及者、保护手段、权益观和起诉资格等四个方面加以分析。协调者是实践中普遍存在但未被法律规定的角色,司法对协调的承认和其性质、出现的原因是研究重点。协助者,具体讨论了非诉行政执行的情况。教育者,从司法建议、宣传等方面进行了考察。第三章政治系统中的司法角色首先从立法者设计的角色与司法实际扮演角色的不一致切入,以行政诉讼管辖为例,分析政治环境对司法的影响。其次研究司法的政治属性,从行政诉讼与权力架构、行政诉讼与合法性、行政审判与国家政策的契合性、行政诉讼与公共政策这四个领域展开讨论。接着考察司法的能动性,在介绍能动性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司法能动性的类型、表现领域做了梳理,提出行政诉讼中司法能动性发挥的有利因素。最后分析司法在政治系统中是强势角色还是弱势角色的原因。第四章司法角色的机理从功能主义导向的司法、司法的功利主义特征、公共利益至上、司法与行政的双向推进和司法中央化与地方化的二律背反等五个方面探讨了司法角色的机理。功能主义导向的司法指法院除了以法律规则为裁判依据还追求社会效果,但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存在张力。司法的功利主义特征,来源于中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种功利主义的权利观,即权利是一种利益而非道德原则,由此造成个人权利缺乏神圣性。司法的公共利益至上,指在司法裁判中公共利益居于个人之上,最高法院规定的情况判决和法律适用方法使得个人权益普遍被公共利益所衡量,公共利益的泛化已使司法偏离了既定目标。司法与行政的双向推进,强调在司法角色现实运作中,司法与行政起到了双向推进作用。司法中央化与地方化的二律背反概括了似乎相悖的两种现象,行政审判受地方行政机构干涉很大,但同时上级法院以很强的力度通过审判和审判外的渠道对下一级进行整合。第五章面向未来的司法角色本章将未来司法角色的讨论放在行政诉讼、行政法和政治共同体三个层面上。首先提出司法角色在行政诉讼中的重塑,从司法角色现状反观《行政诉讼法》存在的弊端,指出司法领域必须解决的问题。其次探讨司法在行政法中的定位,认为中国与功能主义风格具有亲和性,建立司法中心主义模式是不可能的。最后在一个更宽阔的视野下考察,提出强化行政诉讼中司法角色是政治共同体的需要,其对于民主和宪政具有重要意义。
王爱萍[10](2006)在《论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文中认为中国行政处罚制度在行政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诸多让人诟病的问题。比如行政处罚有关立法之间的冲突,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走样”,行政机关法律责任的虚设,以及行政处罚体制的混乱等等。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是立足国情放眼世界,加强中外处罚制度比较,借鉴他国有益经验。在完善行政处罚制度的对策方面,首先要重点探索行政处罚新体制的构建,这是完善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根本之策;其次对行政处罚最为关键的体现程序正义的听证制度,拓宽其范围,确立案卷排他规则,使其发挥实效;最后是建立完善的法律责任机制,否则再完美的程序也不可能得到认真的对待。
二、法国参事院的启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国参事院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1)行政程序裁量的司法审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一、行政程序裁量司法审查的制度现状 |
(一)行政程序裁量司法审查的立法现状 |
(二)行政程序裁量司法审查的司法现状 |
二、域外行政程序裁量司法审查制度之比较 |
(一)英美法系行政程序裁量司法审查评析 |
(二)大陆法系行政程序裁量司法审查的评析 |
(三)域外行政程序裁量司法审查制度的启发 |
三、我国行政程序裁量司法审查判决标准探析 |
(一)违反法定程序的界定 |
(二)法定程序与正当程序的关系 |
(三)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的区别 |
(四)《行政诉讼法》新增“明显不当”所带来的新契机 |
四、我国行政程序裁量司法审查的制度完善 |
(一)在“明显不当”中引入“违反正当程序”审查标准 |
(二)完善我国行政程序裁量的司法审查的裁判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主要学术成果 |
(2)民初宪法顾问有贺长雄及其制宪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的目标与意义 |
四、研究方法与概念界定 |
第一章 主要的生平经历与宪法学渊源 |
第一节 主要的生平经历与特点 |
一、家庭背景与求学深造的经历 |
二、从政经历及其与清末中国的关系 |
三、大学任教经历与社会实践活动 |
第二节 宪法学理论的主要学术渊源 |
一、石泰因的学术成果和地位 |
二、石泰因与明治日本的制宪活动 |
三、对石泰因制宪理论的吸收与传承 |
小结 |
第二章 宪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内涵及特征 |
第一节 宪法学理论体系之建立 |
一、宪法学着作的陆续问世 |
二、支撑理论体系的两大学说 |
三、理论体系的主要构成部分 |
四、对于明治宪法体制的阐释 |
第二节 宪法学理论在明治日本 |
一、伊藤博文的“学界代言人” |
二、向穗积八束发起理论挑战 |
小结 |
第三章 民初制宪理论与构想的提出 |
第一节 来华赴任宪法顾问 |
一、北洋政府的“顾问政治” |
二、赴任宪法顾问前的聘请 |
三、赴任宪法顾问后的续聘 |
第二节 参与民初制宪之争 |
一、来华初期的主要活动 |
二、参与民初制宪的讨论 |
第三节 制宪理论的主要构想 |
一、“超然内阁”政体模式的内涵与特征 |
二、对地方制度和官方意识形态的构想 |
小结 |
第四章 制宪理论在民初的共鸣、碰撞及实践 |
第一节 北洋政府外籍法律顾问团的集体发力 |
一、毕葛德对民初制宪的观点及主张 |
二、古德诺对民初制宪的观点及主张 |
三、巴鲁对民初制宪的观点及主张 |
四、外籍法律顾问团制宪理论的大同小异 |
第二节 “私拟宪草”作者对民初制宪的期待 |
一、王宠惠对民初制宪的观点及主张 |
二、梁启超对民初制宪的观点及主张 |
三、康有为对民初制宪的观点及主张 |
四、与王宠惠等人制宪理论的交相辉映 |
第三节 来自副岛义一等民权派人士的批判 |
一、遭遇“四面楚歌”的舆论抨击? |
二、“同室操戈”的日本学者副岛义一 |
三、与副岛义一制宪理论之针锋相对? |
第四节 “袁记约法”的“主要设计者”? |
一、以“袁记约法”为核心“宪法体制”之确立 |
二、制宪理论付诸民初制宪活动的实践及破产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的历史考察 |
(一) 行政诉讼法萌芽时期 |
(二) 行政诉讼法出台以后 |
二、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的理由探析 |
(一) 其他国家及地区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的立法体例 |
1.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完全不同---法国的实践 |
2. 行政诉讼自为规定,有规定时,准用民事诉讼----台湾、日本、德国的探索 |
3.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适用同一法规---英、美的实践 |
(二) 行政诉讼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理论根据 |
1. 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
2. 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的可行性 |
三、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的条件限制 |
(一) 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不能违背行政诉讼的性质 |
(二) 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不能违背行政诉讼的目的 |
四、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方式阐释 |
(一) 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的范围 |
1. 民事诉讼中属共通诉讼法理的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当然适用 |
2. 在程序上,行政诉讼中已有规定,但不够详尽的可以以民事诉讼作为补充 |
3. 行政诉讼中没有规定,但是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设立的制度 |
4.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 |
(二) 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的方式 |
1. 直接适用 |
2. 类推适用 |
五、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的发展路向 |
(一) 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发展的国际路向 |
(二) 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发展的国内路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培育(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及理论渊源 |
1.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
1.2 中国传统的法治思想 |
1.3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 |
1.4 西方社会的法治理论 |
小结 |
第二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的现实基础 |
2.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的政治基础 |
2.1.1 民主政治不断发展 |
2.1.2 依法治国逐渐推进 |
2.1.3 共产党领导的保障 |
2.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的经济基础 |
2.2.1 经济结构和分配制多样化 |
2.2.2 经济法规逐步实现完善化 |
2.2.3 民间经济实体快速规模化 |
2.3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的文化基础 |
2.3.1 移植文化的认同感 |
2.3.2 传承文化的责任感 |
2.3.3 发展文化的使命感 |
2.4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的社会基础 |
2.4.1 社会阶层呈现多元化 |
2.4.2 社会思想观念多元化 |
2.4.3 社会调整机制多元化 |
小结 |
第三章 社会主义以法治理念培育的经验借鉴 |
3.1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治建设实践 |
3.1.1 德国“法治国”建设经验及启示 |
3.1.2 法国“行政法治国”建设经验及启示 |
3.2 普通法系国家的法治建设实践 |
3.2.1 英国“普通法治国”建设经验及启示 |
3.2.2 美国法治建设的经验启示 |
小结 |
第四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的基本途径 |
4.1 加强经济建设,完善市场运行机制 |
4.1.1 创建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 |
4.1.2 规范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 |
4.1.3 改革市场经济的分配制度 |
4.2 加强政治建设,促进政治的法治化 |
4.2.1 推动民主政治制度的法治化 |
4.2.2 实现政治权力运行的法治化 |
4.2.3 实行政务官员管理的法治化 |
4.3 加强法制建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
4.3.1 加强立法,完善法律制度 |
4.3.2 改革司法,促进司法独立 |
4.3.3 注重程序,保障法律实施 |
4.3.4 加强监督,完善监督法制 |
4.4 培育法治文化,提高公民法治素养 |
4.4.1 重视法制教育,培养法治意识 |
4.4.2 加强普法宣传,增强法治观念 |
4.4.3 崇尚法治精神,树立法治信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参加的科研项目 |
(5)我国行政合同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行政合同诉讼基本理论 |
一、行政合同与行政合同诉讼的内涵 |
(一) 行政合同 |
(二) 行政合同诉讼 |
二、行政合同诉讼的特殊性 |
(一) 行政合同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
(二) 行政合同诉讼与传统行政诉讼的区别 |
三、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救济的必要性 |
第二章 域外行政合同诉讼比较分析 |
一、大陆法系法国、德国比较 |
(一) 法院性质 |
(二) 受案范围 |
(三) 原告资格 |
(四) 举证责任 |
(五) 调解、和解的审理方式 |
二、英美法系国家比较 |
(一) 行政诉讼审判组织 |
(二) 司法审查范围 |
(三) 起诉主体 |
三、两大法系的行政合同诉讼对我国的启示 |
(一) 审判组织建设 |
(二) 受案范围问题 |
(三) 原被告资格问题 |
第三章 我国行政合同诉讼的历史与现状 |
一、行政合同诉讼的历史沿革 |
(一) 行政诉讼的历史进程 |
(二) 行政合同诉讼的产生和发展 |
二、行政合同诉讼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行政合同立法缺失 |
(二) 受案范围不明确 |
(三) 行政合同诉讼与民事诉讼界限不清 |
(四) 行政合同诉讼与传统行政诉讼存在矛盾 |
三、行政合同诉讼问题存在的原因 |
(一) 行政合同诉讼缺乏理论支持 |
(二) 行政合同诉讼立法滞后 |
第四章 完善我国行政合同诉讼的构想 |
一、行政合同诉讼的目的 |
二、借鉴大陆法系行政合同诉讼的经验 |
三、吸收民事诉讼的相关理念和制度 |
四、具体规则的完善 |
(一) 把行政合同明确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
(二) 赋予行政主体起诉权 |
(三) 设立调解制度 |
(四) 引入和解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行政处罚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行政处罚基本理论探析 |
(一) 行政处罚的概念 |
(二) 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含义辨析 |
1. 行政处罚与刑罚 |
2.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
(三) 行政处罚的理论基础 |
1. 行政处罚存在的必要性 |
2. 行政处罚的局限性 |
3. 行政处罚的正确对待 |
(四)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
1. 处罚法定原则 |
2. 公正、公开原则 |
3. 一事不再罚原则 |
4.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
二、国外行政处罚制度的比较研究 |
(一) 国外行政处罚制度概览 |
1、行政处罚的原则 |
2、行政处罚的种类 |
3、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
4、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 |
5、听证制度 |
(二) 国外行政处罚的特点及趋势 |
三、完善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构想 |
(一) 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现状分析 |
1、行政处罚制度所取得的成效 |
2、行政处罚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 完善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思路 |
(三) 行政处罚立法完善之构想 |
1. 行政处罚体制改革的定位 |
2. 行政处罚新体制的构建 |
3.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制度的完善 |
4. 行政机关法律责任机制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生在校期间的科研成果 |
(7)行政诉讼结构研究 ——以相对人权益保障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课题研究现状 |
三、课题研究方法 |
四、课题研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
第一章 课题的基础概念解析 |
一、结构与结构研究方法 |
(一) 与结构近似的相关概念的界定 |
(二) 结构化方法 |
(三) 结构主义的结构 |
(四) 结构主义的结构研究方法 |
(五) 结构主义方法的批判 |
二、诉讼与诉讼结构 |
(一) 诉讼的概念分析 |
(二) 诉讼结构的概念分析 |
(三) 诉讼结构比较 |
三、行政诉讼结构 |
(一) 行政诉讼 |
(二) 行政诉讼结构的概念 |
(三) 行政诉讼结构的类型 |
第二章 行政诉讼结构本体论 |
一、行政诉讼的历史分析 |
(一) 缘起 |
(二) 孕育 |
(三) 形成与发展 |
(四) 各国行政诉讼结构摄要 |
(五) 国外行政诉讼结构比较 |
二、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历史分析 |
(一) 近代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起源 |
(二) 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萌芽 |
(三)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
三、我国行政诉讼结构现实分析 |
(一)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分析 |
(二) 我国行政诉讼的结构特征分析 |
第三章 行政诉讼结构认识论 |
一、社会结构概念解析 |
(一) 社会结构理论沿革简析 |
(二) 社会结构的概念与特征 |
二、社会结构基本构成要素对行政诉讼结构的影响 |
(一) 社会结构的基本构成要素 |
(二) 社会结构要素对行政诉讼结构的决定作用 |
三、社会结构决定行政诉讼结构 |
(一) 社会阶级阶层结构影响行政诉讼结构的价值取向 |
(二) 社会利益结构主导行政诉讼结构的目的选择 |
(三) 社会权利(力)结构决定行政诉讼结构的结构模式 |
(四) 社会互动结构指引对行政诉讼结构的变革方向 |
第四章 行政诉讼结构理论研究 |
一、行政诉讼理论基础溯源 |
(一) 法治理论 |
(二) 分权制衡理论 |
(三) 民主理论 |
(四) 有限政府论 |
(五) 人权保障理论 |
二、行政诉讼价值取向的流变 |
三、行政诉讼结构的目的决定论 |
(一) 中外行政诉讼目的比较研究 |
(二) 我国大陆当前行政诉讼目的主要观点述评 |
(三) 行政诉讼目的与行政诉讼结构关系 |
(四) 我国行政诉讼目的的应然性表达 |
(五) 立体三角形——我国行政诉讼结构的真实形态 |
第五章 我国行政诉讼结构的重构 |
一、重构行政诉讼组织结构——实现行政审判独立 |
(一) 行政诉讼结构中的法院 |
(二) 我国行政诉讼组织结构存在的问题 |
(三) 重构行政诉讼组织结构的路径选择 |
二、优化行政诉讼规则结构——堵塞权益保障漏洞 |
(一) 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拓宽行政诉权保护宽度 |
(二) 明确行政诉讼审查标准,明晰权益保护预期 |
(三) 建立行政诉讼判例制度,弥补成文法律规范不足 |
三、完善行政诉讼行为结构——促进社会和谐 |
(一) 强化人民法院审判主导作用,确保当事人地位真正平等 |
(二) 放宽原告资格限制,敞开寻求救济大门 |
(三) 强化行政诉讼调解,力争实现诉讼案结事了 |
(四) 对简单行政案件实行简易审理,提高权利保护效率 |
(五) 构建群体性诉讼,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
(六) 构建公益诉讼,增强权利保护幅度 |
参考文献 |
(8)论行政执法责任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概述 |
(一)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概念 |
1. 行政执法 |
2.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涵 |
(二)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特点 |
1. 自律性 |
2. 他律性 |
(三)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义 |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理论基础 |
(一) 法治原则——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法理学分析 |
(二) 权力制约原则——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宪法学分析 |
(三) 依法行政与控权理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行政法学分析 |
(四) 建立责任政府理念——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政治学分析 |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国外经验的借鉴 |
(一) 行政权的监督控制及其借鉴 |
(二) 行政违法责任的借鉴 |
四、我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现状 |
(一)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立法活动 |
1. 初创阶段(1990-1996) |
2. 探索阶段(1996-2000) |
3. 全面推行阶段(2000-至今) |
(二) 行政执法责任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1. 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2. 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五、我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完善对策 |
(一) 解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立法问题的对策 |
1. 规范与统一各地行政执法责任制立法主体 |
2.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立法内容进行立法解释 |
3. 改革行政立法方式促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民主科学化 |
4. 完善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立法的监督 |
(二) 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中问题的对策 |
1. 认定并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
2. 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
3.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
4. 强化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9)司法的角色 ——行政诉讼视角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对几个相关问题的澄清 |
三、研究的内容与线索 |
四、研究立场与方法 |
第一章 行政诉讼中司法角色的发生 |
第一节 行政诉讼在中国的出现 |
一、行政诉讼产生的条件 |
二、中国行政诉讼的出现——条件与动因的结合 |
第二节 司法角色的定位——行政诉讼立法思想的解读 |
一、立法思想的解读 |
二、立法思想对司法角色的影响 |
三、权益保护一元论的挑战 |
第二章 行政诉讼运作过程中的司法角色形态 |
第一节 监督者 |
一、统计数据揭示的问题 |
二、司法审查态度与监督方式的变化 |
三、规章审查 |
四、判决执行 |
第二节 权益保护者 |
一、司法所保护的权益种类 |
二、权益惠及者——从相对人到关系人 |
三、权益保护手段——从规则到原则 |
四、司法者的权益观 |
五、权益保护的入口——起诉资格 |
小结:通过司法扩大权利 |
第三节 协调者 |
一、出现的背景——不允许调解 |
二、协调的出现 |
三、对协调的分析 |
第四节 协助者 |
一、非诉行政执行中监督与协助的变化 |
二、非诉行政执行情况 |
第五节 教育者 |
一、司法建议 |
二、宣传 |
三、其他措施 |
小结 |
第三章 政治体系中的司法角色 |
第一节 谁在影响司法角色——以行政诉讼管辖为例 |
一、问题的引出 |
二、一部管辖的历史:从便利原则到公正原则 |
三、变革的背后:司法环境 |
四、从管辖变革看司法的角色:改革者 |
五、学界的反映——共同的忧虑 |
六、问题尚未解决 |
第二节 司法的政治属性 |
一、行政诉讼对权力架构的改变 |
二、行政诉讼与合法性 |
三、行政审判与国家政策的契合 |
四、司法与公共政策 |
第三节 司法的能动性 |
一、司法能动性内含的几个问题 |
二、中国行政审判中的司法能动性分析 |
三、行政诉讼内的能动性因素 |
第四节 政治系统中司法强度的原因分析 |
一、总体趋势:司法增强 |
二、司法角色强弱的原因分析 |
第四章 司法角色的机理 |
第一节 功能主义导向的司法 |
一、司法的规范主义导向与功能主义导向 |
二、功能主义导向的中国司法审查 |
三、中国功能主义司法的源流——从清末到当下 |
第二节 司法的功利主义特征 |
一、根源:功利主义的权利观 |
二、功利主义与行政法理论 |
三、功利主义司法的表现与影响 |
第三节 司法的公共利益至上 |
一、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因 |
二、司法裁判中公共利益居于个人之上 |
三、司法需要广泛地考虑公共利益吗? |
第四节 司法与行政的双向推进 |
一、行政推进的措施 |
二、双向推进——政府推进型法治 |
第五节 司法中央化与地方化的二律背反 |
一、作为中央权力的司法与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地方化 |
二、行政诉讼中的司法中央化措施——两种路径 |
三、中央化与地方化的二律背反 |
第五章 面向未来的司法角色 |
第一节 司法角色在行政诉讼内的改造 |
一、从司法角色的现状反观《行政诉讼法》 |
二、未来司法角色内部必需解决的几重问题 |
第二节 司法角色在行政法内部的重新定位 |
一、行政法的两种学派与司法角色的定位 |
二、在功能主义和规范主义理论图标下找寻中国司法的位置 |
第三节 政治共同体的需要——强化司法角色 |
一、行政诉讼与民主 |
二、行政诉讼与宪政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论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行政处罚的制度建设及取得的成效 |
(一) 我国行政处罚的制度建设 |
(二) 行政处罚制度的成效 |
二、行政处罚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行政处罚的有关立法仍存在冲突 |
(二) 行政处罚相关制度的欠缺 |
(三) 行政处罚体制的混乱 |
三、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 |
(一) 完善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思路 |
(二) 行政处罚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
(三)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制度的完善 |
(四) 行政机关法律责任机制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四、法国参事院的启示(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程序裁量的司法审查[D]. 姚坤.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2017(12)
- [2]民初宪法顾问有贺长雄及其制宪理论研究[D]. 李超.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3]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问题研究[D]. 薛红玲. 山东大学, 2014(02)
- [4]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培育[D]. 刘文林. 湖南科技大学, 2012(05)
- [5]我国行政合同诉讼研究[D]. 陈同香. 山东大学, 2012(02)
- [6]行政处罚制度研究[D]. 鲍荷花. 四川师范大学, 2009(02)
- [7]行政诉讼结构研究 ——以相对人权益保障为中心[D]. 谭宗泽. 西南政法大学, 2008(04)
- [8]论行政执法责任制[D]. 燕艳. 山西大学, 2007(05)
- [9]司法的角色 ——行政诉讼视角的考察[D]. 白雅丽. 中国政法大学, 2007(07)
- [10]论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D]. 王爱萍. 苏州大学, 2006(03)
标签:行政诉讼法论文; 法律论文; 行政合同论文;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论文; 法治政府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