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优化区人大代表结构的几点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宋凡一[1](2021)在《大部制改革背景下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改革问题研究 ——以C区为例》文中指出
范跃[2](2021)在《法官思维的特性及约束机制研究》文中指出思维是人脑的一种主观活动,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由性。但思维也是人脑在具体客观环境下的一种主观活动,无法完全排除具体客观条件对于人脑的影响。换言之,人的思维是在客观环境的制约下完成的主观活动。法律思维简单地理解就是“根据法律进行思维”,这是一种最稳妥和最直观的解读方式,并且在这种解读中,人们很容易理解法律思维是以法律为核心的,而不是其他法外的实质性要素,这对坚守法治而言是至关重要的。法律思维既包括法律要素又包括法律职业要素,狭义的法律思维是指法律职业者所运用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的主体仅限于法律职业者。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与职业法律人的法律思维相比具有明显的不同,强调狭义的法律思维是专业化的法律职业思维有利于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专业化发展,从而推动现代法治的建设。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关系密切,法律方法是法律思维的体现,而法律思维规则是法律方法论研究的重心,所以研究法律思维离不开对法律方法以及法律思维规则的研究。法官思维是法律思维中的一部分,是法官形成判决结果的思维过程,对判决结果具有重大影响。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法官思维具有区别于其他决策思维方式与其他法律职业思维方式的特性。研究法官思维的特性对于分析判决的形成过程具有重要意义。法官是取得法定审判资格并唯一专业从事审判工作、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法官思维从属于法律思维,具有与一般法律思维共有的法律规范性,“教义学”特性、程序性和保守性等都是其具体体现。同时法官思维是法律思维的审判职业化,具有一般法律思维不具有的审判职业思维特性,例如中立性、平衡性与实践理性等特征。所以从法律规范性与审判职业属性的角度分析其特性,有利于充分全面地分析法官的思维过程。法官思维具有独断性与探究性特征。法官思维的独断性首先突出了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权威主体身份,但是这种独断不是建立在纯粹的个人喜好之上排除了正常理性的“专断”,而是权力主体通过运用符合普遍正义标准的法律形式进行分析与判断的法律决断。这种法律决断论与法教义学和法律的自主性密切相关。法律的自主性通常是指法律具有逻辑自洽性、可预见性以及稳定性,可以实现“自给自足”的发展需求。虽然法律存在不确定性因素,但是不能因此全面否定法律的自主性,坚持法律自主性仍然具有重要意义。而法律自主也绝不是强调法律真的能够代替人在司法裁决中的作用,而是强调裁决者要在尊重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解决社会纠纷。法官思维的独断性有两个基本要求:第一是要求法官坚持法律的自主性、依据法律进行决断;第二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的权威性,法官的法律解释与法律论证等结论是唯一最终有效结论,而非其他主体作出的结论。同时我们不能忽视现实主义裁判、实质法治思维所包含的合理性。独断性并不排除探究性特征,法律自主性并不能使法律在完全封闭的体系下“自给自足”,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多变性与法律规范的保守性、滞后性,运用法律进行决断的思维方式也需要吸纳通过“探究”进行的纠偏或补益。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思维既要保持法律的自主性与司法权威,又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创造性探究才能获得具有可接受性的判决结果。坚持法律的自主性是审判实践中应当坚守的一种姿态,是一种对于形式法治坚守的目标追求,但在此基础上,同样需要承认个案正义的实现有时的确需要在法律原意的基础上进行“再定义”,或者借助法外的某些实质因素来完善或缓和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的不对等性。探究性是法律自主性的补充,其包含者一定的创造性。在诉讼过程中,法官的“独断”与“探究”还会受到来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约束。法官的思维过程即是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法官思维的正当性决定了裁判结果的正当性。探讨法官思维中的正当性问题,需要厘清法律上的正当与道德上的正当、正当性与正当化等基本概念。判决书的可接受性是对法官思维正当性的有效验证。司法权本身并不能直接产生法官思维的正当性,而司法权的中立性与法的自主性是法官思维中的正当性基础。法官的审判思维主要包含判决型思维模式与调解型思维模式,判决型思维中主要包含涵摄型思维与商谈型思维,在这几种思维模式中都包含着相应的正当性来源。法官思维在正当性的基础上,同时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由于法律本身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再加之法官思维常受到实质因素及案外因素的干扰,这就导致法官思维也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对于思维规则的忽视使法官思维缺少了内部的正当性指引,而且在法官的工作环境中无法避免各种外部因素的诱导。我国法官的追责制度尚不完善,通过错案的结果对法官进行责任追究,难以实现对法官思维的有效约束,通过分析法官思维中的不确定性的,可进一步明确法官思维需要通过外部条件进行约束。法官思维是一种主观活动,并带有一定的隐秘性。法官思维的有效约束,首先需要法律思维规则的指引。法律思维规则是法律方法论研究的重心,具体法律方法的运用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思维规则,才能保证法律方法不因被滥用而成为掩盖不正当思维过程的工具。但是在我国以行为规则为主的制定法体系中,法律思维规则相对缺失,仅通过行为规则不能直接规范法官思维。法律思维规则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是实现个案公正的要求、是形式逻辑的拓展。法律思维规则难以强制适用,其发挥的是一种指引作用。法律思维规则应强调维护法律决断论,以法律解释规则为例,为了保证法律规则之治的实现,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应当优先于其他法律解释方法,目的解释的适用必须以穷尽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为原则,并对解释结果进行充分论证。司法制度作为法官思维的制度约束,对法官思维有着强大的监督和指引作用。法官员额制改革是新一轮司法改革中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我国司法审判模式进一步实现独立化、精英化和公正化。法官员额制改革对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均具有一定的积极性作用。法官员额制改革给法官思维的外部环境带来了许多改变,分析员额制改革对法官思维的约束与影响具有重要意义。员额制改革使司法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审判中心主义进一步强化、问责机制更加严格。员额制改革措施对法官思维形成了一定的约束力,同时具有促进作用,探讨审判权集中与法官的独立思维、绩效考核与法官的效率思维能够有效的分析员额制改革对法官思维的激励机制。对问责机制与法官的保守思维、遴选机制与法官的竞争思维的分析有利于实现司法改革与法官思维之间的良性互动。数字办案系统能够充分发挥对于法官办案过程的监督作用,就目前司法实践来看监督作用甚至超越了辅助作用。数字办案系统由于其诉讼材料的明晰化与电子化,为司法评查、绩效考核、“法官入额”等司法制度的运行提供了极为便捷的条件。同时数字办案系统可以通过系统对法官进行思维规则的提示,实现对法官思维的约束与引导。因而,数字办案系统可以同时结合司法制度约束和与思维规则的约束,是实现法官思维约束的综合载体。数字办案系统在我国各级法院全面的推广与运用对法官思维的约束具有积极意义,其促进了法官程序思维的强化,使案件流程更严格、诉讼材料更明晰、期限提醒更及时。制定法规范的“准法典化”提高了检索效率,提升了法律发现的全面性。数字办案系统对法律解释尤其是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也产生了积极作用。此外,数字办案系统还能够指引法官对裁判理由表达的规范化。但数字办案系统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司法成本的加大、法官心理上需要接受过程以及存在机械司法的风险等,这些均需要进一步优化与完善,实现其与法官思维之间的良性互动。法官思维是一种具有隐蔽性的主观活动,如果不对其进行外在形式上的表达,其他人很难窥视其真实面目。而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理由就是法官思维高度集中的外在表达。语言和思维是相互影响的紧密关系,改变语言表达方式会影响思维方式,通过加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促进裁判理由的规范化,有利于加强对法官思维的约束。加强释法说理的目的包括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与透明度、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任意、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提升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我国裁判文书中的释法说理存在许多问题,例如释法只是简单地列举条款、说理内容薄弱、裁判理由与思维过程不一致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说理应重视说服语境,其中说服中应注意区分案件类别、应注重法律话语与日常话语的结合、避免不当修辞与过度学术化表达。
善从淙[3](2021)在《优化纳税服务视角下的税收宣传工作研究 ——以楚雄州税务局为例》文中研究说明自“十三五”实施以来,全国各级税务部门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办税缴费便利化举措持续推陈出新,旨在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便利度,打造轻负担、快办理、优服务的税收营商环境,充分保障了纳税人、缴费人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新税感”也让大众逐渐改变对税务部门、税收工作的固有印象,让大众能够充分感受和认可税收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提质增速的重要作用。在政府与大众融洽关系之间,起到连接、润滑作用的就是宣传,而税收宣传工作也成为了和谐征纳关系、促进税收工作开展的重要部分。从实体办税、网上办税、掌上办税、自助办税到远程可视化办税,从“最多跑一次”到“一次不用跑”,近年来,办税手续越来越少,政策红利越享越多,办税流程越来越简,办税速度越来越快,这一系列全面深化落实“放管服”要求的税务变革要落实到每一位纳税人、缴费人,税收宣传质效的好坏就直接影响着政策、服务落实的效果。本文通过对税收宣传的概念及理论基础进行阐述,结合现阶段发展现状及税收工作特点,对我国税收宣传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历程进行了回顾,对优化纳税服务视角下的楚雄州税收宣传工作进行了分析比对,找出现阶段存在问题。通过对国内各省(市、区)税务部门近年来税收宣传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进行比较学习,总结提出针对优化纳税服务视角下的税收宣传工作的可行性、有效性建议。本文研究的创新之处有三点,一是立意具体有效用,所研究事项是税务部门正在关注并且持续加力的重点工作,对于税务部门现阶段工作来说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且系统内对涉及税收宣传的理论研究数量较少,能有效填补空缺。二是数据详实有价值,文中首次对近年来国内大量税收宣传工作的方法、经验进行了归纳总结,对做好税收宣传工作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三是针对问题的解决办法可操作性强,本文对优化纳税服务视角下的税收宣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均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这些办法紧扣现阶段工作需求,可操作性强。
王皓民[4](2021)在《“放管服”背景下咸阳市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提出
李悦鸣[5](2020)在《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激励效应研究》文中认为考核评价是党管干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与工具,是对党政领导干部治理能力、执行效率等多方面的评判,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是保障这一评判得以科学有效进行的基础。在中国共产党发展的百年历程中,党和国家治理主题发生多次转变,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亦适时调整以突出治理主题的地位和重要性,为党政领导干部的外在施政行为与内在动机提供导向,表现出极强的回应性与调试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与高压反腐常态化运行,党政领导干部的行为动机发生微妙变化,“为官不为”等消极不作为现象开始抬头,党政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新性下降,致使其治理能力遭到削弱,激励党政领导干部担当作为的紧迫性不断增强。在此情形之下,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考核评价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强调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性,相继制定和出台《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一系列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条例、办法,注重突出考核评价的激励属性,以期激励党政领导干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建设进程中勇于担当、敢于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是评价和判断党政领导干部施政行为效果的基本保障,是考核评价工作有序运行的基础所在,具有天然的激励属性。在不同历史时期,受党和国家治理主题、发展战略以及制度建设等因素的影响,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是一个不断演变发展的过程,先后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干部审查机制、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干部考察鉴定机制、改革开放以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四个阶段,极大的激励了党政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提升治理能力、优化工作绩效,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激励效应得以凸显。考核评价内容体系与指标体系是党和国家治理主题的外显,是既定时期党和国家承担的主要任务与工作目标,对党政领导干部行为具有显着的导向作用。改革开放以后,党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之上,架构起以经济发展为核心的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评模式,将地区经济发展与党政领导干部政治晋升等个人利益有机结合,极大的激励了党政领导干部发展经济的热情,为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面对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绿色GDP、“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等理念的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成为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激发了党政领导干部注重环境保护、生态治理的积极性,有效推动了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于此同时,在过度关注某一领域的过程中,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激励效应出现异化,如在“经济优先”的时期,党政领导干部注意力与资源向经济领域过度倾斜,导致经济片面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失衡、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在环保比重上升时期,随着生态问责等负向激励的不断强化,党政领导干部对环境保护高度重视,“环保一刀切”成为生态治理的重要手段,企业关停、工厂停工乃至“无猪县”等现象不断上演,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置于对立面,导致经济社会发展停滞不前。本文采用晋升锦标赛理论、行为主义激励理论、绩效考核理论,探讨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激励效应问题,是因为其为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衡量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路径方式,打破了政绩生成的黑箱,使政绩具有了可衡量性与可判断性,能有效激励党政领导干部围绕考评目标展开工作。党政领导干部不仅是“党性人”、“政治人”,同时也是理性“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是其行为动机的必然选择。激励党政领导干部担当作为是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核心要义,目标责任导向下的政绩发生行为扭曲效应、负向强激励指向下的履职行为替代效应以及正向强激励维度下考评激励的挤出效应是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激励效应异化的主要表现,致使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结果失真、考核评价激励约束失效,致使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沦为党政领导干部谋取个人利益和自保的工具,其激励效应出现异化。究其原因,一是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激励信息不对称。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自下而上考评信息获取阻塞、自上而下激励信息传递延迟以及考核激励信息黑箱共同作用,都为党政领导干部加工政绩信息、扭曲考评结果创造了条件。二是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自身缺陷。考核评价机制内生不完善性、外在环境制约以及自发性考核激励规范性失效削弱了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激励效应,为激励效应异化埋下了隐患。三是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激励约束失衡。随着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推进,强化考评约束功能的同时弱化其激励功能,激励约束失衡导致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激励效应异化。四是党政领导干部考评机制激励行为动机异化。考评结果与党政领导干部个人利益获取密切相关,在利益刺激之下,党政领导干部的动机、行为都围绕利益展开,与维护公共利益价值相悖,引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激励效应异化。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激励效应就是要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激励功能,激发党政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但是受考评机制不完善等多元因素的影响,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激励效应出现异化,出现“数字政绩”“积极避责”“为官不为”等现象。因此,提升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激励效应,要不断完善和创新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优化考评内容、明晰考评责任、创新考评方式、强化数据应用和注重考用结合等层面进行顶层设计。一是优化考评内容,营造党政领导干部考评激励导向。通过突出考评政治标准、崇尚实绩和完善考评指标体系,为党政领导干部行为提供明确导向。二是明晰考评责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激励效果。通过健全考评主体责任体系、构建考准考实的考评理念和加强考评工作业务培训等方式,确保考评结果的准确性,为将激励做对奠定基础。三是创新考评方式,满足党政领导干部多元激励要求。探索正负向考评协调推进、长短期考评有序衔接、多元化考评同步展开和差异化考评精准发力等多元考评方式,从不同的维度对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进行评判,为多元激励创造条件。四是强化数据应用,提升党政领导干部考评激励精度。从考评数据采集、信息共享和数据平台层面着手,从而有效解决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升考评的精度。五是注重考用结合,保障党政领导干部考评激励落实。考评结果的及时反馈与激励手段的有效落实对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激励作用,完善考评结果审核机制、构建激励标准体系、强化结果刚性运用和细化申诉救济机制等方面着手,提升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结果落实的时效性,确保考评激励的充分落实。通过完善和优化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以考评激励刺激和引导党政领导干部的动机行为,激发党政领导干部不断提升治理能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
赵涛[6](2019)在《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应然角色定位研究》文中指出《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自1993年设置以来,相对独立开展工作,减少了国务院直接管理的部门和事项,也有利于减少部门间的职责交叉,原由部门间协调的事项变为主管部委与国家局之间内部协调,便于提高行政效率,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机构设置类型,一直以来发挥了重要的职能作用。根据2018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当前国务院共设置16个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分别由11个国务院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负责管理。国家局的调整设置历来服从并服务于机构改革大局和国务院职能转变要求。纵观1993年以来的6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局机构设置呈现出“灵活性”和“稳定性”并存的特点。笔者通过对国家局的历史变迁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局政策文件及相关行政法规的系统梳理,运用历史的逻辑较为清晰地勾画出中央对国家局机构设置的初衷以及对国家局与主管部委职责关系的顶层设计,在制度层面明确了国家局与主管部委在领导体制、请示程序、立法权限、外事权限及人、财、物等方面的运行机制,形成了对全文分析的基础性背景材料。为准确客观地获得对国家局与主管部委体制关系的评价,笔者对国家局进行了全覆盖式的访谈和问卷调研,发现两者在实践中形成的主管部委“决策中有执行”,国家局“执行中有决策”的“实然”角色定位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一些国家局实际上相当于“降了半格的部委”,在一些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上与主管部委雷同,与主管部委职责界定没有一个合理的划分标准,影响了两者职能作用发挥,与中央对两者体制关系的顶层设计也存在差距。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组织结构层面上,主管部委与国家局属于“事业部制”组织结构,但并未有效实现“政策制定与行政管理相分离”,主管部委对国家局的战略管理不够;部分主管部委或相关单位对国家局独立性重视不够,存在将国家局视同为部委内设司局或直属单位的情况;二是组织权力层面上,两者职责界定不够清晰,存在职责交叉、事权不清情况,主管部委对国家局业务管理权威性不够,在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协调等方面领导力度欠缺;三是人力资源层面上,主管部委统筹规划方面的管理人才不足;国家局内设机构设置不够合理;四是组织文化层面上,主管部委与国家局文化融合比较困难,“大部门”意识不强等。在本文关于国家局的应然角色定位设计中,主管部委与国家局应当分别承担综合化决策和专业化执行的角色功能。笔者对此进行了理论层面的阐释。一方面,决策和执行本质上属于两个不同的职能环节,决策权和执行权也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权力,两者适当分离具有政治学和管理学双重视角下的理论依据。另一方面,笔者分析了在国家大部门体制改革中主管部委和国家局应当实行综合化决策和专业化执行的现实必然性,明确了政治、社会、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在动因。在此基础上,搭建理论分析模型,从组织结构、组织权力、人力资源和组织文化四个视角切入,建立具体分析维度,指导全文研究。找准了存在问题,明确了角色定位,掌握了理论工具,笔者着力探索国家局与其主管部委在“应然”角色定位指导下应当建立的体制关系。对此,笔者运用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方法,从正、反两个方面及国内、国外两个维度,分别进行分析阐述。从国内来看,笔者首先对16个国家局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共性”和“个性”实证分析,从“一般性”层面介绍了当前两者的互动关系,并根据调研和访谈数据,对国家局与主管部委的体制关系总体评价进行了分类,其中,粮食局是与主管部委体制关系较为顺畅的典型,民航局是相对存在较多问题的代表。通过对正反两个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进一步探析了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并获得了对两者综合化决策和专业化执行“应然”角色定位的形成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经验总结。国外虽然没有与中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职能定位完全相符的机构设置和组织类别,但有的国家却存在内阁部与相关分立机构动态融合的大部制形态,与中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组织形态或所属关系类似。对此,笔者主要从两个层面进行探讨,一是通过对发达国家特别是英国、新加坡中央(联邦)政府组织机构间“决策—执行”互动关系的介绍和阐述,从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边界划分、制约协调的角度,形成对综合化决策和专业化执行的国外研究视角和实践经验;二是以美国交通运输部和其管理的联邦航空管理局为例,对美国内阁部与其归口管理的部内独立机构进行深入案例研究,形成对优化中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应然角色定位研究的借鉴和启示。最后,在全文研究基础上,笔者基于“决策-执行”关系提出了进一步优化国家局与主管部委体制关系的优化路径,从理论层面进行了方法论指导,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实践层面的具体对策建议。认为,从根本上推动实现国家局的应然角色定位,更好地优化国家局与主管部委的体制关系,必须立足中国国情,放在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和推进大部门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中统筹考虑。总的思路是,以调整和明确主管部委与国家局的职责定位为重点,遵循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互相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和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以合理划分二者职责关系和运行、协调机制为主要内容,科学配置国家局的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培养高素质综合管理管理人才和专业化执行人才队伍,加强文化引领和融合,形成两者权责明确、分工合理、运转协调的体制机制。
钟国云[7](2019)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内集中教育活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论文针对改革开放以来的党内集中教育活动,进行全面系统而深入的研究。作为有效加强党自身建设的优良传统和伟大创举,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在各个历史时期的不同阶段,始终是中国共产党有效解决党内矛盾与问题的重要手段。回顾历史,纵观党创立以来至改革开放前的历次整党整风运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在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方面发挥了特殊而重大的关键作用。根据不同时代形势和任务发展变化的要求,党内集中教育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发展与创新。改革开放以来,党内集中教育逐渐实现了由“运动模式”向“活动模式”的过渡与转变,有力地推进了党在思想、政治、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解决,也是新时代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实现党的执政使命的关键之举。实践表明,改革开放以来的党内集中教育活动,是对党建传统理论尤其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教育理论的创造性实践。因此,在当前党要管党、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通过对活动开展相关问题的学理性探讨,有利于深化党内集中教育活动研究的内容,拓展党内教育实践的研究视野,不断丰富新时代管党治党理论研究的成果。论文研究以马克思主义党建学说为理论基础,以党内集中教育活动与党的建设的良性互动为主线,基于改革开放以来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开展的依据、活动的发起组织与实施、活动开展的实效性等方面的考察、梳理与分析,在总结活动取得的成绩和有效做法的同时,查找活动开展过程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进而针对这些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等多个层面,从宏观与微观、横向与纵向、主观与客观等多个维度,提出优化与改进党内集中教育的一些思考,从而为搞好新时代的党内教育提供参考。首先,论文围绕活动开展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全面探讨了改革开放以来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开展的主要依据,这是研究的前提基础。论文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的梳理,总结分析研究取得的成果和不足之处,从而为本文的研究提供借鉴。在对核心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论文主要从理论依据、历史传统、现实要求等层面对活动开展的依据进行探究。其中,重点从党的无产阶级政党特性、党的独特政治信仰与价值追求、无产阶级政党相关教育理论等维度,集中阐述了活动开展的理论依据;同时,对改革开放前的历次整党整风运动进行全面而系统的梳理;并且,从党组织的发展壮大提出教育诉求、时代主题转换与社会转型、世纪之交的国内外形势发展、中国化创新理论成果的产生、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阐述了活动开展的现实要求。其次,论文针对改革开放以来历次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开展的内容任务、组织实施及其取得的进展,主要从宏观与中观层面进行横向梳理与探讨,这是论文的主体部分。党内集中教育活动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综合性手段,论文按照侧重于党的全面彻底整顿、加强党的思想理论武装、强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加强党的理想信念教育、推进党的党性党风教育等维度,从而集中阐述了改革开放以来历次活动的主要内容和任务侧重,并对相应的代表性活动个体进行典型剖析。同时,基于活动动员与发起方式、组织与领导策略、活动开展的原则及方法步骤,以及党内集中教育“活动模式”的新探索、特点与演进等方面的整体考察,集中探讨了党内集中教育活动的动员组织与实施。再次,论文针对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开展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对改革开放以来党内集中教育活动的实效性进行研究,这是论文研究的关键部分。基于活动实效性内涵与外延的界定,论文主要从活动发起时机的把握、党内主要矛盾的研判、活动的设计组织与实施、党组织的领导与执行力、外在因素对活动的冲击、“活动”本身存在的弊端等方面,对影响活动实效性的主要因素进行剖析。同时,论文全面总结分析了历次活动开展取得的主要成效、活动开展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及其表现、活动实效的历史经验教训警示等,从而对活动的实效性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最后,论文对优化与改进党内集中教育活动提出了几点思考,这是论文研究的重点和难点。论文主要从五个层面提出了改进与提升党内集中教育活动的对策建议:一是提出通过创新活动主题设置、拓展与丰富活动内容、优化活动载体设计等途径增强活动的实效性。二是紧紧围绕党内主要问题的解决,从增进活动开展的问题意识与问题导向、活动中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创造性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等层面,提出加强活动制度化建设的对策。三是从活动实效评价主体、评价客体、评价对象、评价标准、评价方法等层面,尝试构建和完善科学合理的活动实效性评价体系。四是针对活动开展过程中的“两张皮”、“一阵风”、形式主义、走过场、“活动倦怠”、开展不平衡等一系列问题,从“常态化”机制、组织领导机制、激励保障机制、责任落实机制、舆论宣传机制、责任落实机制等方面构建活动开展长效机制。五是活动开展应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并顺应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和大众化的“三化”要求,以在更深层次上推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的健康有效开展。
王德[8](2018)在《民主党派在参与协同治理中专项监督研究 ——以民建上海市委为例》文中研究指明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在当前社会各界利益诉求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如何凝聚共识,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公共事务是推进公共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的核心关键。建国以来,民主党派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重要政治力量,在中国政治体制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进入到新的历史时期以后,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民主党派理应传承好“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传统,进一步提升自身民主监督的履职能力,通过“利益表达”和“社会整合”等方式,更深度地参与到协同治理中去。本文第一章绪论着重介绍了本论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以及国内外相关研究代表着作。第二章详述了本文研究所依托的协同治理理论,就协同、治理以及政府治理等具体概念进行了阐释,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理论评价模型。第三章介绍了专项监督的概念和由来,以及实践中专项监督的具体形式,并以民建上海市委开展“五违四必”专项监督情况为例,分析专项监督在协同治理中所发挥的具体作用。第四章通过对照理论评价模型,来分析民主党派通过专项监督参与协同治理中尚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主要变现在:对地方党政部门的依赖过多、常态性的专项监督程序尚不完善、专项监督的运行方式还不够开放等,并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内外部原因:包括治理主体模糊缺位、治理信息破碎零散、配套机制尚未健全等方面的外部影响因素,以及专项监督自身存在的制度、认识以及能力等方面的内部影响因素。第五章针对上述问题和原因,立足实际,提出优化民主党派参与协同治理的若干对策建议,具体包括:完善多党合作制度与协同治理体制、优化民主党派参与协同治理机制、营造有利民主党派地方组织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和加强民主党派地方组织能力建设。
刘旭[9](2017)在《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研究》文中认为长久以来以“司法地方化”为议题展开的讨论,构成了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举措提出的历史背景。使法院摆脱地方行政区划板块的不良影响,以及革除司法地方保护现象,便成为理论界对于司法改革的强烈期待。这一期待和呼吁,与传统专门法院的转型需求相结合,促成了在铁路运输法院系统率先开展的跨行政区划法院实验。我国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改革显然受到了防范司法地方保护及矫正专门法院不足两方面取向的促动,但是,跨行政区划法院议题的问题意识及问题视角并不止以上两方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还要从国家整合、法制统一、权利救济以及程序正义等其他多个视角予以审视。这一举措是以法治方式实现国家整合的重要路径,推动着利益分化加剧及纠纷普遍化条件下共同法律秩序的营造。跨行政区划法院还通过对基准价值内涵的阐释和界定,维持规则统一与规则多元之间的平衡。跨行政区划法院不可或缺性,还体现在对区域内及区域间权利受损风险的防治。它还集中表达了现代国家治理的程序正义,凸显了“外观上的正义”的重要意义。自清末以来,以分院、分庭的设立为内容的新式法院建设,成为我国近代司法组织变革及其制度演进的主线。分院及分庭亦演变成为近代以来司法组织设置的重要传统。在这个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及战争时期的司法开拓,彰显了在人民司法要旨下,着力于面向乡村的政治动员和组织延伸。这一开拓在建国之后的政治及经济运动中继续得到强化,人民法庭建设始终在我国的法院组织建设中获得重视。近年来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置,也彰显着历史传统演进中的制度变革轨迹。以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为内容的我国法院组织体系的革新,相关理念的转换体现在制度构成、运行机理以及组织定位等方面。对于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面临的制度建设的问题,首先要走出单一中心和集中统筹创制的老路。要为保有司法制度的地方适应性和创新性,而赋予司法区及事权法院以充分的规则创制权,同时还要以价值协调为指导、以受案启动为方法开展相关的制度协调。法院自身使命及法院改革目标的完成,也要遵循竞争与协作的结合,以当前改革突破为起点,通过并行管辖的系统性运用,推动法院向制度创新竞争、自我实现激励竞争以及可选择性竞争的转型,同时,还以协作为法院制度演进的内生机理,以自主性为基础并配合以双边及多边的协商,推动法院在人员要素、制度文化以及行政管理上的协作。新型法院的理念基础还包括了超脱性与接近性相结合的设计,法院跨行政区划所要求的,同时包括了法院在内部及外部保持超脱性,这种超脱性并非封闭隔绝,相反,法院还要在组织布局、硬件设计、软件平台以及诉讼服务等方面便利公民接近司法。我国的法院改革已然形成了专门法院转型、普通法院改革以及最高法院巡回法庭设置,三方面领域整体推进的格局。今后的改革便要延续及发展这一改革进路,以自主探索、相互协作、创新发展为指引,推动我国法院体系摆脱传统路径依赖,而实现重整和革新。跨行政区划法院在总体上涵盖了一审司法区、二审司法区、专门司法区和实验司法区的设计,各法院及其司法区的设置遵循去等级化的方针,从原来那种过度依赖纵向垂直架构转变为横向上的协商与协作型的架构,进而为法院组织及其制度发展明确竞争与协作相结合的内生演进机理;法院及司法区还要体现便民宗旨,通过对交通耐受适距的测算,确定司法区的覆盖半径;还要通过多中心驻点的布局,打破传统法院布局的单一中心性,为巡回审判的实施创造条件。在总体的跨行政区划法院及其司法区的布局内,还要开展有关人、组织、经费等方面具体制度的构造。与跨行政区划相适应的法官选任,要着力革除以往行政化、形式化、内部化所带来的本地化现象,推动实现以遴选委员会为平台的中立性选任,以司法区为单位的扁平化选任,以及以遴选对象、遴选流程全方位开放为内容的开放性选任。法院组织机构革新要反映现代组织管理发展的规律,也要反映法院工作的特性。为此,要对委员会类型的机构加以清理,依照其是代表性还是专业性,配套实施以相应的履职保障和责任约束,不断挖掘委员会机构精干集约的效能;法院业务庭机构的改革要以尊重法官独立裁判要求为前提,重在去除各种形式的职级管理、身份管理和强制性绩效管理,构筑协作性的法院组织架构和法官关系;法院行政科室类型的机构,要适应组织扁平化和组织网络化的发展趋势,以消减层级及环节为内容,推行服务外包及引入社会力量,同时还要构建协商型的议事平台。法院经费供给要与法院人事及组织管理相协同,按照近距、扁平、均衡的要求,要发挥司法区的人大代表会议及相关机构相应的预算管理和监督职能,同时,还要通过渐进改革、不断探索和制度创新,推动实现法院独立预算、中央全额供给的最终目标。
杨香[10](2017)在《县级人大代表结构问题研究 ——以临沂市罗庄区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应当担负起人民利益代言人的角色,最大限度的发挥社会矛盾减压阀的作用。但有些人把人大代表当成“荣誉”、“特权”,为了当代表,不择手段,造成了不少地方身份失真、代表结构失衡,引起我们对人大代表结构的重视。县级人大代表是县级地方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结构的优劣直接影响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程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的发挥。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新的社会阶层不断涌现,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重要政治现象。本文以人大代表结构为研究核心,从以临沂市罗庄区为例详细分析2002年至2016年罗庄区近三届人大代表结构变化情况,研究近年来在基层人大代表结构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人大代表结构要从政治性、均衡性和代表性来思考,从严把人大代表入口关、严格界定人大代表身份,“一府两院”工作人员不得任同级人大代表、加大全民民主法治宣传教育和严肃人大代表选举纪律等方面提出代表结构优化对策,最大限度的让人大代表反映基层群众的真实诉求,以达到夯实人大制度的群众基础、提高人民群众对国家政权的认同感和支持度的目的。
二、对优化区人大代表结构的几点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优化区人大代表结构的几点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2)法官思维的特性及约束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缘何研究法官思维及其研究路径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论述框架、主要研究方法和可能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法律思维的属性 |
第一节 法律思维是一种法律职业思维 |
一、法律思维的广义和狭义之分 |
二、普通人对法律的思考及运用 |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思维 |
第二节 “根据法律思考”的基本思维方式 |
一、法律作为核心要素的思维方式 |
二、与决策相关的其他思维 |
第三节 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的关系 |
一、法律方法是法律思维的重要体现 |
二、法律方法论的研究重心是法律思维规则 |
第二章 法官思维的法律规范性与审判职业性 |
第一节 法官思维属于法律思维范畴 |
一、法官的法律职业定义 |
二、法官思维是法律思维的审判职业化 |
第二节 法官思维中的法律规范性 |
一、法官思维的教义学特性 |
二、法官思维的程序性 |
三、法官思维的保守性 |
第三节 法官思维中的审判职业性 |
一、法官思维的中立性 |
二、法官思维的实践理性 |
三、法官思维的平衡性 |
第三章 法官思维的独断性与探究性 |
第一节 法官思维的独断性 |
一、法官思维中的法律自主性 |
二、独断性要求体现客观性 |
三、法官是审判中的权威主体 |
第二节 法官思维的探究性 |
一、探究性是法律自主性的补充 |
二、探究性包含一定的创造性 |
第三节 “独断”与“探究”受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约束 |
一、法官之间的探讨 |
二、检察官、律师的意见 |
三、学者的意见 |
第四章 法官思维的正当性与不确定性 |
第一节 法律上的正当与道德上的正当 |
一、正当性与正当化 |
二、法律上的正当 |
三、道德上的正当 |
第二节 法官思维的正当性基础 |
一、司法权不能直接产生法官思维的正当性 |
二、中立性与法官思维的正当性 |
三、法律自主性与法官思维的正当性 |
第三节 法官思维模式中包含的正当性 |
一、审判型思维模式中的正当性 |
二、调解型思维模式中的正当性 |
第四节 法官思维中的不确定性 |
一、法律本身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
二、对法律思维规则的忽视 |
三、案外因素的诱导 |
四、追责制度的不完善 |
第五章 法律思维规则的约束 |
第一节 法律思维规则的缺失 |
一、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以行为规则为主 |
二、仅用行为规则不能直接规范法官思维 |
第二节 法律思维规则的意义 |
一、维护形式法治需要法律思维规则 |
二、个案正义的实现需要法律思维规则 |
三、法律思维规则是形式逻辑的拓展 |
第三节 法律思维规则的运用方式 |
一、法律思维规则难以强制适用 |
二、法律思维规则发挥的是一种指引作用 |
第四节 法律思维规则应强调维护法律决断论 |
一、文义解释规则 |
二、体系解释规则 |
三、目的解释规则 |
第六章 司法制度的约束 |
第一节 员额制改革对法官工作环境的改变 |
一、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
二、审判中心主义的强化 |
三、问责机制更加严格 |
四、促进司法职业化发展 |
第二节 审判独立与绩效考核对法官思维的约束 |
一、审判权集中与法官的独立思维 |
二、绩效考核与法官的效率思维 |
第三节 问责机制与遴选机制对法官思维的约束 |
一、问责机制与法官的保守思维 |
二、遴选机制与法官的竞争思维 |
第七章 数字办案系统的监督 |
第一节 强化程序思维 |
一、案件流程严格管理 |
二、诉讼材料更加明晰 |
三、期限提醒及时 |
第二节 提高法律发现的效率与体系性 |
一、制定法规范的“准法典化”提高了检索效率 |
二、提高法官法律发现的体系性 |
第三节 对裁判理由的规范化指引 |
一、对法律解释运用的验证作用 |
二、对法律论证的提示作用 |
三、智能生成判决的参考作用 |
第四节 数字办案系统的弊端及其对法官思维的影响 |
一、司法成本的提高 |
二、法官心理上的接纳 |
三、机械司法的风险 |
第八章 思维表达的强化 |
第一节 加强释法说理的目的 |
一、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 |
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三、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任意 |
第二节 释法说理应重视内容与思维的统一 |
一、释法不应只是简单地列举条款 |
二、说理内容应当整体加强 |
三、裁判理由与思维过程应当一致 |
四、证据采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与说理应当紧密结合 |
第三节 释法说理应重视说服语境 |
一、注意区分案件类别 |
二、避免繁简不分 |
三、注重法律话语与日常话语的结合 |
四、避免不当修辞与过度学术化表达 |
结语:法官思维约束机制的综合路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优化纳税服务视角下的税收宣传工作研究 ——以楚雄州税务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及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税收宣传的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税收宣传的概念 |
第二节 税收宣传的理论基础 |
一、新公共服务理论 |
二、税收遵从理论 |
三、传播学理论 |
第二章 优化纳税服务视角下的税收宣传 |
第一节 我国税收宣传的发展演变过程 |
第二节 新时期对税收宣传工作的要求 |
第三章 楚雄州税收宣传现状、问题及原因 |
第一节 楚雄州税务局基本情况 |
第二节 楚雄州税收宣传概况及成效 |
一、税收宣传概况 |
二、楚雄州税收宣传工作成效 |
第三节 存在问题 |
一、宣传机制问题 |
二、宣传主体问题 |
三、宣传方法技术问题 |
四、宣传服务对象问题 |
第四章 我国各省(市、区)税收宣传工作的做法及经验 |
第一节 各省(市、区)税收宣传工作良好做法 |
一、税收宣传格局建设方面 |
二、税收宣传方式创新方面 |
三、税收宣传政策服务方面 |
四、税收宣传队伍建设方面 |
五、税收宣传舆情管理方面 |
第二节 各省(市、区)税收宣传值得借鉴的经验 |
第五章 优化纳税服务视角下税收宣传工作改进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全面提升税收宣传思想建设 |
一、进一步提升对税收宣传工作的重要认识 |
二、进一步打破对税收宣传工作的固有认识 |
第二节 全面完善制度保障和机构建设 |
一、完善制度保障 |
二、合理划分机构明确职责 |
三、充实队伍建设 |
第三节 全面搭建宣传格局 |
一、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 |
二、加强与地方部门的联系 |
三、加强与社会团体的联系 |
第四节 全面丰富宣传层次 |
一、在“全”在下功夫 |
二、在“新”字上下功夫 |
三、在“点”字上下功夫 |
第五节 全面强化舆情引导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问卷调查(税收宣传方面) |
致谢 |
(5)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激励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简要评述 |
1.3 研究框架 |
1.3.1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1.3.2 章节安排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第2章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激励效应的理论阐释 |
2.1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激励效应的概念界定 |
2.1.1 党政领导干部 |
2.1.2 考核评价机制 |
2.1.3 激励效应 |
2.2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激励效应的理论分析 |
2.2.1 激励效应的发生逻辑 |
2.2.2 激励效应的主要表现 |
2.2.3 激励效应的类型划分 |
2.3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激励效应研究的理论基础 |
2.3.1 晋升锦标赛理论 |
2.3.2 行为主义激励理论 |
2.3.3 绩效考核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激励效应的生成机理分析 |
3.1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激励效应的生成机理 |
3.1.1 目标管理责任制下的行政发包 |
3.1.2 锦标赛体制下的政绩比拼行为 |
3.1.3 财政联邦主义与地方经济增长 |
3.2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激励效应的生成过程 |
3.2.1 党政领导干部政绩生成函数 |
3.2.2 党政领导干部考评政绩函数 |
3.2.3 党政领导干部政绩收入函数 |
3.2.4 党政领导干部考评激励函数 |
3.3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激励效应的形态分析 |
3.3.1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激励效应静态分析 |
3.3.2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激励效应动态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历史变迁 |
4.1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历史变迁 |
4.1.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干部审查机制 |
4.1.2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政领导干部考察鉴定机制 |
4.1.3 改革开放时期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 |
4.1.4 新时代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 |
4.2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变迁的基本逻辑 |
4.2.1 适应党和国家治理实践的战略需要 |
4.2.2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回应性调适 |
4.2.3 满足干部考核评价综合效应的价值诉求 |
4.2.4 彰显中国特色干部考评理论的话语创新 |
4.3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激励效果呈现 |
4.3.1 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干部队伍政治认同 |
4.3.2 提升治理能力,推进党的干部队伍建设 |
4.3.3 刺激干部行为,优化党政领导干部政绩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激励效应的实证研究 |
5.1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激励效应的基本假设 |
5.1.1 考核评价机制完善程度对干部行为的影响 |
5.1.2 考评结果运用对干部行为选择的影响 |
5.1.3 激励方式组合策略对干部行为选择的影响 |
5.2 考核评价机制激励效应初步验证:基于X县的个案分析 |
5.2.1 考评驱动下的干部行为选择策略 |
5.2.2 激励约束失衡情形下的考评漠视 |
5.3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激励效应评价 |
5.3.1 问卷编制 |
5.3.2 研究样本与数据来源 |
5.3.3 变量说明 |
5.3.4 研究方法与信度检验 |
5.3.5 结果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激励效应异化表现 |
6.1 目标责任导向下的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行为扭曲 |
6.1.1 过于突出政绩行为的时效性 |
6.1.2 过度强化政绩行为的可见性 |
6.1.3 过分关注政绩行为的自利性 |
6.2 负向强激励指向下的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行为替代 |
6.2.1 “一票否决”机制下党政领导干部积极避责 |
6.2.2 高压问责态势下党政领导干部消极不为 |
6.3 正向强激励维度下的党政领导干部考评激励挤出 |
6.3.1 指标维度:指标数量与权重决定其重要程度 |
6.3.2 注意力维度:党政领导干部忽视非关键领域指标 |
6.3.3 资源分配维度:发展资源分配和投入的倾斜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激励效应异化的成因分析 |
7.1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激励信息不对称 |
7.1.1 自下而上考评信息获取阻塞 |
7.1.2 自上而下激励信息传递延迟 |
7.1.3 考核激励信息不对称与“黑箱”共同作用 |
7.2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自身缺陷 |
7.2.1 考核评价机制内生不完善性 |
7.2.2 考核评价机制外部环境制约 |
7.2.3 自发性考核激励规范性缺失 |
7.3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激励约束失衡 |
7.3.1 党政领导干部考评正向激励效应弱化 |
7.3.2 党政领导干部考评负向激励效应突出 |
7.3.3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零激励效应较为显着 |
7.4 党政领导干部考评机制激励行为动机异化 |
7.4.1 党政领导干部考评激励动机异化 |
7.4.2 党政领导干部考评激励行为异化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提升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激励效应的路径选择 |
8.1 优化考评内容,营造党政领导干部考评激励导向 |
8.1.1 突出党政领导干部考评政治标准 |
8.1.2 崇尚党政领导干部重实绩的导向 |
8.1.3 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考评指标体系 |
8.2 明晰考评责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考评激励效果 |
8.2.1 健全考评主体的职责体系 |
8.2.2 构建考准考实的考评观 |
8.2.3 加强考评工作的业务培训 |
8.3 创新考评方式,满足党政领导干部多元激励需求 |
8.3.1 正负向考评协调推进,稳定保持激励效果 |
8.3.2 长短期考评有效衔接,持续释放激励效应 |
8.3.3 多元化考评同步展开,探索复合激励模式 |
8.3.4 差异化考评精准发力,实现精准激励结果 |
8.4 强化数据应用,提升党政领导干部考评激励精度 |
8.4.1 优化党政领导干部考评信息采集机制 |
8.4.2 畅通党政领导干部考评信息共享渠道 |
8.4.3 打造党政领导干部考评激励数据平台 |
8.5 注重考用结合,保障党政领导干部考评激励落实 |
8.5.1 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考评结果审核机制 |
8.5.2 构建党政领导干部考评激励标准体系 |
8.5.3 强化党政领导干部考评结果刚性运用 |
8.5.4 细化党政领导干部考评申诉救济机制 |
8.6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一: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激励效应访谈提纲 |
附录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激励效应调查问卷 |
附录三: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
附录四: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 |
博士阶段主要科研成果 |
(6)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应然角色定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本文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核心概念界定与关系说明 |
一、核心概念的界定 |
二、两对主要关系的说明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文献综述和评价 |
一、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二、国内外研究的不足和对本文研究的启示 |
第四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章节安排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主要研究方法 |
三、本文的章节安排 |
四、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基于历史和实践逻辑的实情探寻 |
第一节 历史的逻辑:国家局的历史变迁 |
一、改革开放以来的历次机构改革与国家局机构调整 |
二、国家局机构调整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政策的依据:国家局的制度定位 |
一、相关政策文件和行政法规概要 |
二、国家局政策沿革的主要特点 |
三、制度层面对国家局与主管部委的职责关系定位 |
四、基于历史逻辑和政策梳理的问题发现 |
第三节 实践的逻辑:国家局的实践问题 |
一、调研对象和方法 |
二、调研情况分析 |
第二章 一般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决策和执行的关系阐释 |
一、决策和执行本质上属于两个不同的职能环节 |
二、决策权和执行权适当分离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综合化决策权和专业化执行权应当适当分离的现实必然性 |
一、政治需求——不断强化内部领导权和外部协调能力的需要 |
二、社会需求——更好地适应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需要 |
三、经济需求——不断推动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
四、管理需求——进一步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的需要 |
第三节 本文分析的理论模型 |
一、理论分析模型的提出 |
二、理论分析模型的说明 |
第三章 国家局与主管部委评价分类和典型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国家局组织状态的“共性”与“个性” |
第二节 国家局与主管部委体制关系评价分类 |
一、评价分类情况 |
二、评价分类的有关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三节 民航局与交通运输部体制关系实证分析 |
一、民航局历史沿革及机构背景介绍 |
二、民航局与交通运输部在体制关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民航局案例分析的反思和启示 |
第四节 粮食局与发展改革委体制关系实证分析 |
一、粮食局历史沿革及机构背景介绍 |
二、粮食局与发展改革委在体制关系方面形成的基本成效 |
三、粮食局案例分析的经验总结 |
第四章 国外典型相关机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发达国家中央(联邦)政府组织机构间“决策—执行”关系探讨 |
一、以英国为代表的执行局模式(Excutive Agencies) |
二、以新加坡为代表的法定机构模式(Statutory Board) |
三、发达国家中央(联邦)政府组织机构间“决策—执行”关系研究启示 |
第二节 美国交通运输部与联邦航空局体制关系案例分析 |
一、美国内阁部归口管理的独立机构与中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可比性 |
二、美国交通运输部与联邦航空管理局体制关系分析 |
第三节 国外相关机构研究的经验启示 |
一、主管部委要有专业化的决策支撑机构 |
二、主管部委要建立强有力战略管理机制 |
三、归口管理的独立机构要保持适当的独立性 |
四、大部门体制下要注重建立普遍认同的组织文化 |
第五章 基于“决策-执行”关系的路径优化及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基于“决策-执行”关系的优化路径分析 |
一、组织结构优化路径:进行横向和纵向结构的重塑 |
二、组织权力优化路径:建立“行政三权”相互协调制约机制 |
三、人力资源优化路径:根据组织价值需求配备人才、发展人才 |
四、组织文化优化路径:推动部门间共同价值观引领和文化融合 |
第二节 优化国家局与主管部委体制关系的对策建议 |
一、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调整优化两者的机构设置 |
二、着力统分协调,进一步优化明确两者的职责分工和运行机制 |
三、科学配置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培养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 |
四、统一价值目标,积极推进组织文化的重塑融合 |
结论与研究展望 |
一、主要结论 |
二、研究不足 |
三、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7)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内集中教育活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研究的重点与难点 |
六、研究的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开展的主要依据 |
一、概念界定 |
二、理论依据 |
三、历史传统 |
四、现实要求 |
第二章 党内集中教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
一、活动主要任务与内容侧重 |
二、活动的动员与发起方式 |
三、活动的组织与领导策略 |
四、活动的原则与方法步骤 |
五、“活动模式”的形成与演进 |
第三章 党内集中教育活动的实效性评估 |
一、活动实效性的内涵与外延 |
二、影响活动实效性的主要因素 |
三、历次活动开展取得的突出成效 |
四、活动开展存在的问题及其表现 |
五、活动实效的历史经验教训警示 |
第四章 优化与改进党内集中教育活动的几点思考 |
一、优化主题、拓展内容、创新载体 |
二、针对党内问题加强活动制度化建设 |
三、构建与完善活动的实效性评价体系 |
四、建立与健全活动开展的长效机制 |
五、服从服务于党建总体布局和“三化”要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民主党派在参与协同治理中专项监督研究 ——以民建上海市委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意义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研究的主要内容 |
三、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概念检视及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检视 |
一、“治理”概念的检视 |
二、“协同”概念的检视 |
三、“协同治理”概念的检视 |
四、“政府治理”与“协同治理”的关系 |
第二节 协同治理的理论分析 |
一、协同治理理论产生背景 |
二、协同治理理论的基础——协同优势理论 |
三、协同治理理论的核心观点 |
四、协同治理与公共政策执行的契合 |
第三节 民主党派监督理论 |
一、民主党派的主要职能及专项监督的定义 |
二、专项监督与民主党派三大职能的关系和特点 |
三、专项监督的主要形式 |
四、专项监督与政党监督 |
五、专项监督在协同治理中的作用 |
第四节 民主党派参与协同治理的模型 |
一、模型的提出 |
二、模型的评价维度 |
第三章 民建上海市委开展“五违四必”专项监督的具体实践 |
第一节 民建上海市委概况及“五违四必”整治背景 |
一、民建上海市委的历史沿革与概况 |
二、“五违四必”整治的背景 |
三、“五违四必”作为协同治理事件的理论逻辑 |
第二节 民建上海市委“五违四必”专项监督的基本情况 |
一、专项监督的主要内容 |
二、专项监督的开展方式 |
三、专项监督的配套机制 |
第三节 民建上海市委“五违四必”专项监督的开展情况 |
一、调研监督情况 |
二、会议监督情况 |
三、提案监督情况 |
第四节 民建上海市委“五违四必”专项监督的治理成效 |
一、对照理论模型进行的总体评价 |
二、开展问卷调查的准备及说明 |
三、关于调查问卷的评价分析 |
第五节 专项监督作为民主党派参与协同治理重要路径的优势分析 |
一、多党合作的制度优势 |
二、调处矛盾的中立优势 |
三、常态长效的机制优势 |
第四章 民建上海市委参与协同治理遇到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
第一节 遇到的问题 |
一、协同治理的定位限度问题:对地方党政部门的依赖过多 |
二、协同治理的长效机制问题:常态性的专项监督程序尚不完善 |
三、协同治理的开放性问题:专项监督的运行方式还不够开放 |
第二节 问题产生的原因 |
一、制度安排上缺少打破路径依赖的顶层设计 |
二、机制配套上没有建立有效的约束保障机制 |
三、社会环境中碎片化趋势加大了协同难度 |
四、自身素质上民主党派还不适应时代发展 |
第五章 优化民主党派参与协同治理的对策设计 |
第一节 对民主党派通过专项监督参与协同治理的前瞻 |
一、赋能:强化民主党派的协同能力 |
二、坚持:积累广泛合作的协同关系 |
三、激活:创造更有活力的协同环境 |
第二节 完善多党合作制度的顶层设计 |
一、从协同治理的权威性维度,完善多党合作制度,探索提高专项监督的约束力 |
二、从协同治理的系统性维度,依托监察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专项监督的地位 |
三、从协同治理的有序性维度,完善协同治理体制,逐步提高多元参与的协同性 |
第三节 优化民主党派参与协同治理的工作机制 |
一、健全定期协商机制 |
二、完善信息公开机制 |
三、探索动态反馈机制 |
四、建立考核激励机制 |
第四节 营造有利民主党派地方组织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 |
一、在全社会树立协同治理的意识 |
二、加强民主党派参与协同治理的理论研究 |
三、依靠媒体提升公众对民主党派的信任度 |
四、为民主党派开展专项监督提供充足资源 |
第五节 加强民主党派地方组织的能力建设 |
一、提升党派成员参与协同治理的主动性 |
二、提高民主党派和成员个体的履职能力 |
三、进一步强化民主党派利益表达功能 |
第六章 结论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件1:民建市委“五违四必”专项监督工作浦东新区工作小组名单 |
附件2:民建市委“五违四必”专项监督工作崇明区工作小组名单 |
附件3:关于民建市委开展“五违四必”专项监督的调查问卷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9)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问题提出 |
第一节 长久以来司法地方化的问题归结 |
一、国内司法地方化议题研究综述及阶段划分 |
二、对司法地方保护表现的总结 |
三、对司法权性质的争论 |
第二节 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直接触发 |
一、专门法院系统转型的要求 |
二、专门法院系统转型的动向 |
第三节 其他问题视角下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意义阐释 |
一、多区域单元条件下国家整合的问题视角 |
二、区域规则差异化基础上法制统一的问题视角 |
三、区域内以及跨区域的权利救济的问题视角 |
四、国家治理层级体系程序正义的问题视角 |
第二章 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国内实践 |
第一节 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历史镜鉴 |
一、清末的司法革新 |
二、民国时期的新式法院建设 |
三、中国共产党早期的司法开拓 |
四、建国初期的司法探索 |
第二节 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当代实践 |
一、带有跨行政区划性质法院的类型分析 |
二、带有跨行政区划性质法院的特征总结 |
第三章 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单一制国家的制度设计经验 |
一、英国的经验 |
二、法国的经验 |
第二节 联邦制国家的制度设计经验 |
一、德国的经验 |
二、美国的经验 |
第四章 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理念基础 |
第一节 形成多样性与协调性相结合的法院制度体系 |
一、跨行政区划法院多样性统一的内涵 |
二、国内外法院多样性统一的实践 |
三、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多样性与协调性的制度设计 |
第二节 彰显竞争性与协作性相结合的法院内生机理 |
一、我国法院竞争及协作的现状 |
二、域外法院竞争与协作的做法 |
三、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竞争与协作的制度设计 |
第三节 实现超脱性与接近性相结合的法院组织定位 |
一、跨行政区划法院超脱性与接近性的内涵 |
二、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超脱性的制度设计 |
三、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接近性的制度设计 |
第五章 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制度设计 |
第一节 跨行政区划法院及其司法区的总体方案 |
一、跨行政区划法院及其司法区的设置依据 |
二、跨行政区划法院及其司法区的研究综述 |
三、跨行政区划法院及其司法区的框架设计 |
第二节 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法官选任 |
一、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背景下法官选任现状 |
二、跨行政区划法院法官选任的域外经验借鉴 |
三、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法官选任的制度设计 |
第三节 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组织构造 |
一、跨行政区划法院组织机构变革面临的问题 |
二、跨行政区划法院组织机构设置的比较观察 |
三、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组织机构的设置构想 |
第四节 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经费保障 |
一、跨行政区划法院经费保障遭遇的主要问题 |
二、跨行政区划法院经费保障的域外做法介绍 |
三、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经费保障机制的设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10)县级人大代表结构问题研究 ——以临沂市罗庄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关于人大代表结构的研究 |
1.3.2 关于社会阶层与人大互动的研究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二章 县(区)级人大代表结构综述 |
2.1 人大代表结构的理论基础 |
2.1.1 人民主权理论 |
2.1.2 代议制理论 |
2.1.3 马克思国家社会理论 |
2.2 人大代表结构界定 |
2.3 分析人大代表结构的意义 |
第三章 罗庄区人大代表结构样本分析 |
3.1 案例背景 |
3.2 罗庄区近三届人大代表产生的总体情况 |
3.2.1 人口、选民、选区划分情况 |
3.2.2 代表名额、候选人及选举结果 |
3.3 罗庄区近三届人大代表结构数据分析 |
3.3.1 性别结构 |
3.3.2 党派结构 |
3.3.3 身份结构 |
3.3.4 年龄结构 |
3.3.5 学历结构 |
3.4 从人大代表履职透视人大代表结构 |
3.4.1 人大代表的履职形式 |
3.4.2 近三届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与人大代表结构分析 |
3.4.3 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履职情况与人大代表结构分析 |
第四章 县级人大代表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4.1 人大代表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1 人大代表参选身份“失真” |
4.1.2 人大代表中“官员”代表偏多 |
4.1.3 女性代表偏少 |
4.2 当前人大代表结构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代表选举制度与实际运作存在差异 |
4.2.2 代表结构划分的参考指标被滥用 |
4.2.3 思想认识存在偏差 |
4.2.4 社会阶层的政治参与不均衡 |
第五章 优化县(区)级人大代表结构的对策建议 |
5.1 县(区)级人大代表结构优化的标准 |
5.1.1 政治性 |
5.1.2 均衡性 |
5.1.3 代表性 |
5.1.4 区域性 |
5.2 人大代表结构优化的对策 |
5.2.1 严把人大代表“入口” |
5.2.2 严格界定人大代表身份 |
5.2.3“一府两院”工作人员不得当选本级人大代表 |
5.2.4 加强全民民主法治宣传教育 |
5.2.5 预防和严肃查处破坏选举的行为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附录一 |
四、对优化区人大代表结构的几点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大部制改革背景下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改革问题研究 ——以C区为例[D]. 宋凡一.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法官思维的特性及约束机制研究[D]. 范跃.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3]优化纳税服务视角下的税收宣传工作研究 ——以楚雄州税务局为例[D]. 善从淙.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4]“放管服”背景下咸阳市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 王皓民. 长安大学, 2021
- [5]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激励效应研究[D]. 李悦鸣. 湘潭大学, 2020(12)
- [6]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应然角色定位研究[D]. 赵涛.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2)
- [7]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内集中教育活动研究[D]. 钟国云.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8]民主党派在参与协同治理中专项监督研究 ——以民建上海市委为例[D]. 王德.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8)
- [9]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研究[D]. 刘旭. 南京师范大学, 2017(01)
- [10]县级人大代表结构问题研究 ——以临沂市罗庄区为例[D]. 杨香.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