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机中的风险投资(论文文献综述)
孙碧涵[1](2020)在《金融危机后美国投资银行业务调整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给美国及世界经济和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世界主要经济体都受到巨大影响。美国投资银行对金融风险的爆发负有重大责任。投资银行的高杠杆、高风险业务开展方式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高度复杂性和风险分散机制是导致次贷危机产生和快速扩散的主要因素。危机爆发后奥巴马政府在2010年出台了包括《沃克尔法则》在内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剥离了美国投资银行的短期自营业务,禁止投资银行拥有对冲基金,同时对投资银行的激励制度进行了严格约束。巴塞尔委员会也于同年出台了《巴塞尔协议Ⅲ》,提高了对投资银行核心资本比例的要求。尽管美国投资银行在金融危机中受到重创,业务又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监管,但美国投资银行的盈利水平、市值等在极短的时间内就恢复甚至超过了危机前的水平。美国投资银行的快速复苏离不开业务的调整。那么,美国投资银行业务是如何迅速调整的?本文通过大量国内外特别是美国的科研文献、财务报表和其他统计数据,运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和西方现代资本市场理论,采用宏观与微观、理论与案例、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等研究方法,对金融危机后美国投资银行的业务调整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分析,探索其经验及教训,以期能为我国投资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与参考。在对美国投资银行业务的研究中,本文放弃了传统业务、引申业务和创新业务这种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分类方法,根据美国主要投资银行普遍实行的业务部门划分对投资银行业务进行分类,即:投资银行部门业务、交易部门业务和资产管理部门业务。这种基于经营模式和实际操作中部门的业务分类方法,更符合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的趋势,更有利于对投资银行业务间的联系进行研究,有助于更好的从投资银行的工作实际出发来研究各类业务的情况、特点,包括收入来源、风险构成等,可以较好地避免问题研究与实际运营相脱节,便于理解、解决实际问题。根据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的重大事件可以将美国投资银行200多年的历史分为三个阶段:(1)1783年至1929年。美国投资银行从萌芽到第一个发展高峰,从混乱无序的经营到形成较完善的业务体系和经营模式;(2)1929年至1981年。大萧条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实施确立了美国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分业经营的模式。(3)1982年至今。在美国商业银行不断尝试经营投资银行业务和国际综合性银行的竞争压力下,美国1999年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对商业银行进入投资银行业务领域的限制,美国投资银行业再次进入混业经营。2007年危机爆发后,美国投资银行业务再次进行重大调整。金融危机后美国投资银行业务调整是受内因和外因影响的。外因主要体现在不景气的宏观经济环境、低迷的房地产市场等方面。内因主要是投资银行要扭转大面积亏损局面和降低风险等方面。根据现代资本市场等理论,美国投资银行盲目的扩张背离了实体经济,危机后的业务调整必然加强与实体经济的联系,注重与实体经济的同轨同速发展。现代资本市场理论中的资产组合理论和有效市场假说推动美国大型投资银行业务均衡发展,减少具有高度复杂性和隐蔽性的资产证券化衍生品业务。降低系统性风险和实现风险与利润的平衡是此次业务调整的主要原则。在对美国投资银行中投资银行部门业务调整的研究中,本文分析了投资银行部门的融资业务和并购业务,并将次贷危机前后的业务进行了对比分析。研究发现,危机后美国大型投资银行在融资业务方面,加强了传统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利润占比回升,美国市场证券承销业务行业集中度小幅下降,美国投资银行证券承销业务对美国本土依赖度增加,传统业务和本土业务在美国投资银行的业务结构中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并购重组业务进一步细分细化,并购业务的收入及在总收入中所占比重增加,近年来新的并购潮拉升美国投资银行并购业务保持着持续增长的趋势。在对美国投资银行中交易部门业务调整的研究中,本文对交易部门的业务中根据资本所有者划分的客户交易和自营业务两种业务的性质、特征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并对比了交易部门在危机前后的业务构成和收入变化,危机后受短期自营业务被剥离的影响,高盛等大型投资银行的交易部门业务收入和在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下降明显,其中投资银行在自营业务方面转向以权益类投资为主。在交易部门业务调整方向的选择上,高盛和摩根士丹利选择了不同的道路,摩根几乎完全放弃自营业务,以做市为交易部门的主营业务;高盛在被剥离短期自营业务后依然保持大量的自营业务。在对美国投资银行中资产管理部门业务调整的研究中认为,金融危机后,资产管理部门成为美国投资银行业务调整的主要发展方向,这部分业务在美国大型投资银行总收入中占比明显提高,投资银行管理下的资产业务总量上升明显。美国大型投资银行资产管理部门业务的客户群体也发生明显改变,危机前的主要客户是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个人,危机后美国投资银行开始加强资产管理的零售业务,为更多的个人投资者提供服务。本文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对美国投资银行业务调整的效果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评估与分析。宏观方面的效果主要体现为:有利于股市的稳定;促进了美国经济的复苏;降低了金融危机系统爆发的风险。但仍然存在“大而不能倒”、信用违约风险和潜在系统性风险等问题。微观效果主要体现为:能够使美国投资银行迅速摆脱金融危机影响;投资银行的经营风险显着降低。但也存在盈利能力下降、员工激励机制还有待改进、资产周转率下降等问题。研究美国投资银行业务调整的利弊得失,总结其经验和教训,能够为中国投资银行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加强国家金融系统稳定提供重要参考。2020年恰逢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三十周年。俗话说,三十而立。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同时也面临许多机遇与挑战,我国对外金融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与世界大型投资银行同台竞争的格局正在形成。中国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经营投资银行业务的机构应充分挖掘中国巨大的市场潜力,扩大业务范围,适当发展衍生品及面向中小企业的融资业务,完善资本市场的分层和业务的差异化,减少同质竞争。同时政府部门应适当引导证券公司间的兼并和收购,形成具有规模优势的大型公司,将会更加有利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祝雅柠[2](2020)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文中研究表明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是金融市场的“灰犀牛”,几乎每一次金融危机都与其密切相关,如何解决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一直以来都是金融监管领域的重要命题。2008年金融危机使学术界与金融监管部门意识到金融机构行为监管已经不足以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故提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以进一步完善与强化金融监管。2019年,帕特里克·博尔顿(Patrick Bolton)等四位欧洲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发表《金融体系终于稳健了吗?近十年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回顾与评估》研究报告,从经济学角度来看,金融监管改革尚未有效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并未遏制其过度风险经营倾向。实际上,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抽象的结果,法律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其形成与运作产生重要影响。实践中,金融监管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缺乏自足性,通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解决其道德风险问题是后危机时代金融法与公司法交互与融合的重要命题,须针对金融机构的特殊公司治理改革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从而改变其行为动机与风险偏好,进一步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尽管,我国金融系统并未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但我国特殊金融市场体制存在极为突出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并且,我国金融市场化正进入提速期,民营资本不断进入银行业,人民币国际化与资本可兑换的推进使金融业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与更宽领域开放,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与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意味着更高的制度要求与更国际化的视野。本文以我国金融市场为研究背景,结合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的本土问题,借鉴域外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理论成果与制度改革经验,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展开具有前瞻性的法律制度改革研究:突破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以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从而为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转型、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提供法律保障。本文对以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规制其道德风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道德风险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却被广泛适用于法学领域研究。从信息经济学角度来看,道德风险并非风险而是由事后信息不对称形成的、产生或扩大风险的行为机制。规制道德风险的基本原理是激励相容理论,即对代理人的奖惩与其行为相关信息相联系,从而将委托人的成本与收益内部化为代理人的成本与收益,换言之,通过激励机制促使代理人为委托人利益行事。法律作为重要的激励机制之一,其通过要求行为人对自身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使相关社会成本与收益转化为私人成本与收益,从而通过个体行为的最优选择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优状态。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机制是多元的,包括金融安全网的设立、金融市场的创新等,其法律制度根源则是权利义务的失衡。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抽象的结果,其行为不可避免地受到自然人意志的影响,相较于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行为法维度上的权利义务失衡,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在组织法层面形成的权利义务失衡亦不容忽视。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监管既有传统的命令与控制型监管,也逐步确立了金融机构后设型监管,前者包括金融机构资本监管与结构性监管等措施,后者则是围绕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展开的董事会构成、董事、高管薪酬奖励等公司治理监管措施。但是,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与金融机构特殊公司治理错位、现代公司法激励机制缺失体系化的公司治理法律责任制度等因素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权利义务失衡,使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激励相容作用极为有限。并且,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与规制上存在本土化问题,即金融市场存在突出的政府隐性担保,且其正处于市场化提速期,金融体系的结构性变革、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进一步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但目前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规制仍依赖于金融监管的强化,对我国金融机构隐性道德风险的规制效果极为有限。因此,有必要基于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特点,改革现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重塑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权力配置、行为规则与权利义务安排,以填补金融监管空隙,调整金融机构行为动机与风险偏好,从而进一步解决我国政府隐性担保与金融市场化交织为主要发生机制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理论演进与基本原则的确立当下是一个复杂多变的“公司的时代”,任何一种单一理论都不可能为公司治理的所有问题提供全部答案。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基于其与传统公司治理实践的客观差异,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需要理论上的演进指导制度上的改革。股东利益至上被认为是导致2008年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但英美等国在后危机时代针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监管与立法上的改革,仍深受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的影响,聚焦于股东与经营者代理利益冲突,通过股东赋权强化监督经营者行为,实现股东与经营者利益的统一,实质上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公司利益以何为准的问题上给出与股东利益至上理论截然相反的答案。但是,以德国为代表,适用利益相关者保护公司治理目标的公司法国家,其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同样差强人意,一方面,利益相关者理论受制于难以界定利益相关者范围的固有问题,不仅存在较高的制度成本,还易引发金融机构经营者机会主义行为;另一方面,后危机时代,诸多学者围绕利益相关者理念提出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思路,即以董事信义义务制度为依托,引入债权治理。但是,与非金融业公司债权人风险厌恶不同,金融监管与金融安全网机制形成了债权人的风险中立,其缺乏激励与能力参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已然是一个更为独立的研究领域,英国学者安德烈亚斯·科基尼斯(Andreas Kokkinis)基于安德鲁·凯伊(Andrew Keay)提出的实体最大化与可持续发展(EMS)公司治理理论,针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提出金融可持续发展(Financial Sustainability)理论,以规制道德风险,遏制金融机构过度风险经营,从而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该理论对以公司治理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具有重大的理论启发: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终极目标,立足于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体系化地重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责任制度,克服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制度内生因素,从而为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三、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重构对金融机构股东道德风险的直接规制股东有限责任是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重要制度根源,公司人格否认适用条件缺乏预测性与可操作性、法官对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审慎态度、非自愿债权人集体行动困境等问题使其在实践中适用范围极为有限,难以解决股东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问题。以2008年金融危机为背景,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为场域,影子银行的产生与扩张以及机构投资者的兴起表明,金融机构特殊性实质上改变了股东有限责任的理性预设,从而加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最终导致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负外部性问题产生的社会成本高于其带来的制度收益。实际上,相较于非金融业公司股东有限责任,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立法确认较晚,但其发展迅速,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不断积聚金融系统性风险,现有商事风险分配与控制机制不足以解决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问题,故通过考察与梳理金融法与公司法学者提出的股东有限责任改革建议与方案,包括股东双倍责任、股东比例责任、选择性股东责任、金融系统性风险基金与比例责任以及股东加重责任,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阶段、金融体制特点以及相关立法现状,以类型化金融机构为前提,以“事实状态预设、权利与义务规则以及法律后果”为逻辑结构,重构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即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股东加重责任,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金融系统性风险基金与股东比例责任。四、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直接规制以2008年金融危机与我国金融市场实践为研究场域,现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造成董事治理职责与激励机制的结构性扭曲,形成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实践与理念的偏差,从而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在路径依赖理论框架内,通过检视与反思金融机构内部公司治理改革实践,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强化对道德风险的规制作用极为有限,有必要在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指导下重塑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进一步改革违反信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考察并分析既有董事信义义务制度改革建议与方案,包括直接扩张董事勤勉义务适用范围、引入董事诚信义务与董事公共治理义务;在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结合金融立法现状,在不完备法律理论指导下,重置“强监管、弱司法”的权力配置格局,以渐进主义法律改革模式,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嵌入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规则,构建董事信义义务三元结构体系。以区分银行业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前提,前者应引入董事公共治理义务以解决我国银行依赖政府隐性担保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后者则通过引入董事诚信义务,纳入债权人利益,构建董事信义义务的三元结构,以实现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治理目标,从而起到规制道德风险的作用;反思与重构金融机构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构建利益相关者派生诉讼制度,使其成为实现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目标,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重要制度依托。五、金融机构监事会职能完善对道德风险的间接规制相较于其他行业公司的监事会制度,我国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运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具有重要作用,应在“强化监事会实质性监督权力、优化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会监督权限配置以及构建金融机构监事会激励与约束制度”问题上作出实质性的制度改革。与德国等国一样,我国监事会制度固有缺陷使其面临严重的公司治理困境,造成监事信义义务制度虚置,且我国公司监事会还存在独立性缺失、公司法激励与约束制度的结构性扭曲等本土化问题。以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目标,结合我国公司内部特殊的监事会——独立董事复合监督结构,借鉴德日等国监事制度相关立法经验,通过构建金融机构监事会信息权、同意保留权与风险管理监督职责赋予其实质性的监督权力;构建针对监事会监督职能特点的薪酬制度与信义义务制度,确保监事会独立性的同时,激励其充分行使监督职权,从而在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上发挥金融机构监事会内生的、间接的规制作用。
杜文彬[3](2020)在《美国STEM教育发展研究 ——以学校科目社会史为视角》文中认为作为应对21世纪人才需求挑战的战略举措,我国STEM教育的政策要求与实践探索方兴未艾,急需系统的基础研究和理论成果支持。与此相对照,美国作为最早开展STEM教育的发达国家,其推动STEM教育的历史脉络和经验教训,对于深化我国STEM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尤其是本土化的课程理论建构和实践创新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美国STEM教育以20世纪80年代大众化科学教育改革提出“科学素养”作为开端。短短三十几年间,其已完成从科学教育改革思潮到实体课程的进化,并依托STEM学校,以“必修课”形式嵌入到课程体系之中。学校科目社会史视角下,美国STEM教育的生长空间构筑于学校教育人才供给与社会发展人才需求之间的差异。学校教育的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实施手段、课程评价以及课程管理机制与社会人才需求的数量、类型、规格之间存在多重矛盾,这些矛盾构成了STEM教育的发展动因。以STEM教育发展多重矛盾的结构变化与矛盾解决主体在不同“行动者”间的转换为依据,可将美国STEM教育发展划分为STEM教育思想萌芽、课程体系初建、制度化推进以及标准化课程建设四个阶段。这背后既体现着学校教育对社会经济发展大潮的回应,也凝结着科教精英、民间团体以及政府等不同利益团体以教育改革回应社会矛盾的斗争与妥协。20世纪80年代至2000年是STEM教育的思想萌芽时期。美国政治经济发展新格局带来大量高素质劳动力需求,面向少数精英的结构主义教育已经难以满足新的人才结构需要。为解决上述矛盾,科教精英发起了以STS运动、2061计划为代表的大众化科学教育改革,以破除科学教育精英化的弊端。这次改革使科学教育呈现出大众化、素养化、跨学科整合以及标准化等有别于传统科学教育的新特征。STEM教育理念内核,包括面向国家劳动力需求的培养目标、跨学科整合的课程内容、秉承建构主义理念的教学方法、以及具有标准化评价烙印的课程评价,也在这一过程中逐渐构筑起来。尽管“STEM”这一专用术语尚未出现,其思想萌芽已经孕育在科学教育改革之中。但由于工程教育在STEM整合中缺乏实质性的地位,STEM教育尚未形成正式概念,也难以脱离于传统科学教育框架而获得自主发展。以“STEM教育”专门术语在2001年的出现为标志,2001年至2005年STEM教育处于课程体系初建阶段。随着美国不断向第三产业转化升级的产业结构调整,以及海外精英对STEM工作岗位的占领,硬科学在美国学校教育中不断式微。为保证市场中STEM专业人才储备,以工商业主利益为代表的民间组织纷纷要求学校加强硬科学教育。这一诉求为工程教育进入基础教育体系开辟了通道,使STEM教育获得“工程”拼图,实现了其概念的完整建构。完成概念建构的STEM教育在大型学术团体主导下实现了课程开发、教学设计、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长足进步,课程体系建设初见形态。但由于发展主体各自为政,STEM教育的课程体系建设也呈现出各课程要素发展不均衡、发展动力受限等缺点。要应对伴随再工业化战略而来的STEM人才需求大潮,就必须在课程管理体系中做出调整,在更强力量的主导下实现整体推进。伴随着2006年《崛起于聚集的风暴之上》报告的发布,STEM教育正式进入联邦视野。2006年至2011年是STEM教育制度化推进阶段。为配套促进制造业回岸的再工业化战略,美国政府通过财政支援、整体规划、项目引导以及法令保障手段,强势主导着STEM教育发展。同时,联邦政府还统合各利益主体形成发展合力,实现了STEM教育国家战略式推进。该阶段STEM教育进入蓬勃发展时期,各种STEM课程设计与实施层出不穷,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但也由于财政的突然倾斜,该时期STEM教育呈现一种聚焦价值讨论而轻视实践质量的状态,功利主义与形式主义危机接踵而至。以2012年美国国家科学院对全美STEM教育项目的质量审查为开端,STEM教育进入标准化课程建设时期。为应对美国STEM教育发展过程中的形式主义与功利主义危机,曾一度缺位的课程专家重新主持STEM课程改革。以课程专家为主导,各发展力量通过构建横纵衔接的一贯制课程体系、开发聚焦学生自主探究的教学设计、以及制定州级STEM课程实施标准,实现STEM教育的标准化课程建设,并构筑起“联邦主导——地方规范——学校自主开设”的课程实施体系。至此,STEM教育依托STEM学校,以必修课身份在学校课程体系中获得一席之地。纵观美国STEM教育发展历程,可发现STEM教育各个阶段都和特定的社会与经济发展背景紧密相连,有其独特的发展机制,包括从外力推进与内部自觉的发展动因机制,以工程为基点的跨学科内容整合机制,以及由多元走向统一规范的课程实施机制。我国STEM教育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呈现着发展力量自发性、课程开发多元化与课程实践零散化等特点。从学校科目社会史视角梳理美国STEM教育发展历程中的相关经验、教训与发展机制,对接我国STEM教育本土化发展现状,本研究认为美国STEM教育发展对我国具有以下发展启示:首先,在与“结构”的关系上,应适度超前于社会发展与学校教育间的矛盾暴露;其次,需联合各方“行动者”发挥多元主体共同推进效用;最后,还要遵循科目发展的一般规律,尤其在内容开发机制与实践机制上要契合我国当前教育发展背景与育人要求,选择适配的发展方式。
张帆[4](2020)在《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业是金融业的关键领域。如何维护银行稳定,降低银行发生挤兑风险概率,实现问题银行有序平稳退出,成为越来越多国家越发关心的问题,构建由存款保险制度、央行最后贷款人和审慎金融监管三大基石组成的金融安全网逐渐成为国际共识。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其在金融安全网中的作用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其制度实施的范围持续扩大到全球146个国家或地区。中国在经济增速换挡、利率市场化、金融保护体系重塑等宏观经济条件下,2015年3月发布的《存款保险条例》标志着中国存款保险制度与央行最后贷款人和审慎监管制度共同成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核心支柱。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只有5年左右的运营实践,其制度内容将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升级、中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以及国际社会存款保险制度的规范要求不断调整、改革和完善。韩国在积极借鉴美国等国际社会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还充分考虑本国国情,较好地实现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本土化”,在全球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营实践中独树一帜。因此,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将会对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实践素材,论文的选题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论文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一般分析的基础上,以外部性理论、道德风险理论和银行挤兑理论为理论支撑,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定性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研究了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运行机制,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实施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首先,考察了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演变历程。韩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经历了隐性存款保护、隐性存款保护向显性存款保护过渡、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和综合存款保险体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改革以及存款保险制度完善五个阶段。其次,分析了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强制保险、保险范围和最高偿付限额,存款保险基金的筹措和管理,管控参保金融机构的风险,破产处置及破产财团管理,追究参保金融机构亏损责任等。再次,探讨了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包括存款保险筹资机制,参保金融机构风险监管机制,存款保险公司治理机制以及存款保险公司与金融安全网的合作机制。第四,提炼出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实施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最后,总结了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主要经验有不断完善制度基础、持续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先进化、存款保险机构拥有较高权限、加强存款保险公司与金融安全网成员的合作等。对中国的启示包括提升“存款保险条例”的法律效力并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动态调整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强化存款保险运行机制,应对互联网银行等网络金融发展带来的挑战等。
阮昊[5](2020)在《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违约债券交易是一种以实质违约或有违约风险之虞的债券为交易对象的新型债券交易种类,因该种交易具有高风险性需以层次性制度体系防范风险。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经历了在市场化与非市场化间徘徊的过程,并集中体现在是否允许债券违约。债市发展初期,由于法制缺位、监管经验不足,初时发行企业债券未能妥善防范市场风险,导致出现大面积违约现象,甚至引发金融群体性事件。此后监管层出于规避风险的考量,在促进债市发展,丰富投资品种的同时以政府信用为发行主体背书,导致了长期“零违约”的非市场化现象。2014年超日信用债事件后逐步打破“刚性兑付”的市场惯性,债券市场逐步呈现“违约常态化”趋势,市场主体也已经逐渐适应市场转变并停止对政府不合理的期待。自2018年起至今,债券违约出现“新常态”,无论在数量、规模上都远超前些年,违约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债券市场运行基础在于风险定价机制,违约是市场正常现象。随着违约债券余额持续累积,催生出违约债券如何处理的问题。我国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不完备以及相关制度僵化,导致违约债券的后续处置并不顺利,随着时间推移风险亦不断累积,基于这些前提违约债券转让业务应时而生。此前,虽在法律层面未明文禁止违约债券交易,但由于两大交易所违约债券停牌制度以及配套交易制度缺失,导致该种交易一直处于被限制状态。违约债券交易不同于其他违约处置方式,是一种将风险消弭于市场的手段,既能够使想要进行风险管理的原债券持有者能够及时处理债券,又能给予风险偏好投资者以市场参与渠道。违约债券交易是制度变革后出现的交易种类,符合金融创新理论,蕴含根雕理论、冰棍理论,也是优化决策理论驱动下的产物。违约债券有着普通债券的“债性”及“券性”,是一种标准化有着流通能力的商事契约,又有着股票某些特性以及高风险性等不同于一般债券的特质。违约债券交易是高收益债券市场的一部分,美国高收益债券中“堕落天使”与违约债券具有同质性,都是属于“跌出来”的债券,因而对违约债券制度讨论可以借鉴高收益债券。违约债券交易对构建多层次债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也能够推进债券市场国家化。违约债券包含一般性风险。信用风险是最为常见的非系统性风险,无法完全消除但可以管理风险、分散风险,违约债券具有高信用风险,因其交易标的本身就是风险资产。对准备持有债券至到期的投资者来说,价格风险并不足为虑,但对打算在债券到期之前就出售的投资者来说,价格风险可能会带来极大损失。违约债券和其他债券一样与利率之间呈现反向相关关系,违约债券价格相较于其他债券对利率的变化不那么敏感,但对发行主体的信誉变化则敏感的多。流动性风险是投资者在需要时不能以合理价格,并无法在相对较短时间内将债券出售的风险,违约债券交易市场限于规模及惯用交易模式有出现该种风险之虞。因违约债券一般期限较长且票息较高,该种债券的再投资风险比较高。违约债券交易标的具有高风险,容易产生次生风险。该种风险是一种试图应对风险而产生的一种新风险,是因风险溢出被传染而产生的风险,不妥善应对可能会成为系统性风险的雏形。违约债券具有权益债券特性,价格高低受公司基本面因素决定远大于利率水平且具有与股票媲美的流动性,规制内幕交易对违约债券具有相当重要意义。有学者认为内幕交易能够作为披露机制市场发布有价值的信息并能够缓解代理成本问题,因而能提升交易效率。事实上,只有当市场确认内幕消息后价格才会产生相应变化,而确认消息的方式一般是等待公布或发现价格有不同寻常的波动。允许内部人以内幕交易获利会变相鼓励其在公司经营中去尝试高风险项目,公司可能会因此而利益受损。此外,以公平市场理论、侵占理论或是信赖义务理论来规制内幕交易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虚假陈述需要考量信息的重大性、公开性以及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约债券对市场信息敏感程度相较于一般债券更强,虚假陈述不但容易影响交易效率,也有可能成为其他违规行为的推手。违约债券交易缔约方式呈现出系统性特征,交易双方都先要在己方竞争里脱颖而出才能获取缔约机会,形成缔约行为关联性。交易主体之间、交易主体与资金提供者之间等各市场主体通过金融契约而形成群落,并产生密切关联,风险防范不但要关注微观风险,还需要着眼于市场性风险。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需要对市场风险妥善监管。金融风险监管是市场失灵以及公共利益理论为基础。市场能够对资源配置起到基础性作用,但并不意味着仅依靠市场机制就能够持续促进经济发展。公共利益理论是为了抑制市场不完全性缺陷并维护公众利益,站在公正立场通过政府监管替代部分市场竞争,保障市场效益。法律自身局限性决定其具有不完备性,而后就需要解决剩余立法权以及执法权分配的问题,考量标准在于标准化程度以及预期损害大小。监管也是有成本的,金融领域的高标准化与强外部性决定了在该领域监管是适宜获取剩余立法权以及执法权的,即引入监管能够覆盖所产生的成本。然而,也有观点认为公共利益论的前提监管者是中立道德且有能力的并不成立。监管层并非完全中立的“理性人”,而是“经济人”,会被某些群体俘获而成为利益代表,监管规则也会为这些人服务,并非是单纯为了公众利益以及市场效率提升。传统风险管理理论侧重于识别风险并将其类型化,然后积极避免风险或处理风险。而金融风险理论则是旨在实现风险较小情况下获取较大收益或者收益一定条件下风险相对最小,在承认风险的情况下与风险和平共处。妥善管理金融风险需要及时识别风险、准确测算风险、客观评价风险并以多样化方式管理风险。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的作用是基础性的,但是并不代表所有的风险防范问题都需要依靠“立法论”来解决。法律解释是让纸面文字发出声音的过程,立法也是有成本的,因而风险防范规范应当在法律解释无法解决问题的前提下,再交由立法解决。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的核心在于使风险防范原则化,实现具体路径在于构建多层次风险防范规范体系。新修订之《证券法》里为债券制定了专门性规则,这是值得肯定的进步,但仍未摆脱名为“证券法”实为“股票法”,债券依然依附在股票规则之上的窘境。债券规则边缘化地位导致了从制度供给方面来说根本无法满足防范债券市场风险的需求,《证券法》中的规定未能体现债券特性以及反映债券治理逻辑,风险防范规则方面无论是“量”、“质”或者“针对性”上都有所欠缺。关于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特殊性规定仅存在于市场交易规则内的寥寥数语,无法满足市场实际需求。同时,我国债市风险防范方式行政色彩相当浓厚,处理违约风险最为惯用的方式就是政府兜底。主要以管制式防范风险措施,通过对限制市场主体的行为来消极避免风险,最终将会导致经济体系僵化、金融压抑。尤其对于违约债券交易这类依赖风险机制运行的交易,一旦采用这类防范风险措施将会导致交易无法运行。债券风险防范规则体系混乱,上位法缺失,差异化规则明显。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采用不同的规则标准,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使用三套各异的制度,监管机构间的监管竞次使得各债券制度差异化,风险防范制度无法统一会造成适用混乱,留下规则真空地带。中介机构承担市场“看门人”之职,应当发挥出其专业特性,起到提升市场透明度、缓解交易双方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分担市场风险等作用,在债市风险防范体系中承担重要角色。然而,从实践来看中介机构未能以市场实际为基础,反映交易主体需求,而是以行政监管部门要求为最高指令,未充分考虑其市场定位,过度发挥其理性经济人本性、贯彻功利主义,而忽略其对市场风险存在机构责任。美国高收益债券市场监管者认为违约债券虽然具有高风险但仍是债券的一种,没有必要单独立法。对违约债券的风险防范思路应当延续证券市场一以贯之的以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而非由监管层作出实质性判断。美国与欧盟都已形成完善、全面且层次分明的法律规定,并构建起良性的监管制度。TRACE系统是一种强制性报告制度,通过充分收集场外市场交易数据,以提高价格透明度,并进而提升市场整体透明度。既能够提升投资者对市场信息获取度,也能够增强监管机构对债券市场活动的监督效果。提升市场透明度并非全是赞美之声,也有观点认为这样做无意义且降低高收益债券市场运行效率。通过分析TRACE应用前后市场内幕交易风险数据的变化,可以得出增加市场透明度确实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防范风险。美国违约债券交易参与主体构成随规范修改而经历过较大幅度变化。关于是否要设置准入门槛,反对者认为垃圾债并不是金融机构可以投资的唯一高风险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证券可以适当在机构投资组合中配置。而支持者则以高风险性债券年限较长且受经济波动影响大为依据认为应当设置。信息披露是风险防范制度的核心,持续性披露、财务披露和持续报告义务是违约债券交易信息披露重点。评级机构身份经历过数次变化后成为承担“准监管”角色的市场中介机构,市评级机构出现利益冲突问题严重、自我信息披露不足且依赖经验化判断对金融创新产品预测能力不足等问题。违约债券有其风险生成特殊性,评级机构有针对性评级规则。风险管理工具能够释缓违约债券风险,更为主动的管理风险,但需注意避免风险沦为单纯投机工具且需要妥善监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需坚持市场化与法制化为根本路径。市场化风险防范机制是一种符合经济规律、市场规律,根据债券市场风险机理,以市场化方式作用于风险的制度。法制化就是将市场规则以及其他对交易各方约束的规定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使其能够拥有普遍适用的效力以及强制力保障,进而规范市场行为维持市场秩序。市场化与法制化理念之间并不是割裂开的,在风险防范机制中是相互作用的,二者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市场化是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良性的规则才能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促进市场发展。违约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具有“债性”以及“券性”,需要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结合适用。单一性规范为违约债券风险防范之基础,涉众性规范侧重于防范市场整体性风险。同时,风险防范制度应当是针对性规范与统一性规范相结合。债市风险防范制度应当是统一的,统一性规范意味着理顺规范统一与监管统一之间的关系,并非仅能有一个监管机构与一套制度,而是应当妥善协调,同质性债券适用统一标准。违约债券并没有突破债券的本质属性且风险防范思路与普通债券并无二致,因而应纳入债市整体风险防范体系,并通过针对性规范应对违约债券交易风险特性。此外,需平衡金融安全与效率理念,如果仅出于防范风险目的来说,禁止交易就能够直接掐灭风险源头,没有交易自然就不会带来风险。债券市场是风险市场,防范风险可以与市场效率原则实现共存。安全理念是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性理念,防范风险的原因就是希望能够保障市场的安全运行。安全理念与效率理念应该统筹兼顾、力求协调,不可偏废。需构建多层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在市场整体层次,应构建统一违约债券交易市场,将同质性债券放入统一市场交易,该市场容纳风险的能力相较于分裂交易市场更强,也拥有更优越的流动性。以完善的监管制度、集中有效的信息集中制度增加投资者信息获取度,并提升市场透明度,能够及时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并妥善管理风险。构建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应当以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投资者为价值取向,在政府与市场间妥善分工,构建层次性的预警机制。在市场规范层次,多层次规范体系是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各层次规则各有独特作用,现阶段着力改进自律规则是现实途径。在司法制度层次,同种类债券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也能够弥合监管与规则标准不一所带来的风险,完善司法制度保障各项风险防范制度能够顺利运行,并妥善发挥审判延伸职能实现多元化风险防范。在市场监管层次,监管统一并非是为了形式主义而是希望能够缓解监管真空、监管失灵等问题。更为现实的做法是增进监管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统一监管标准,减少重复监管。应改进债券市场监管执法,秉持适当性执法原则,既需要保持一定的谦抑性,又应该及时介入并以妥善方式执法,避免风险生成或者扩散。为加强执法监管效果,还需要提升债券监管机构透明度,并完善债券监管问责制度,有约束方能促使机构妥善履行职责。在市场中介主体层次,应完善信用评级制度构建,着力提升评级质量,并通过防止利益冲突、细化跟踪评级等规定来完善违约债券特殊性规则。由于长期以来的“零违约”市场,导致风险管理市场发育不良,应完善规则重点落实信息披露规则,为风险管理提供市场化工具。《证券法》以及《债券纠纷纪要》等已对受托管理人制度所暴露出的问题做出了制度回应。在市场主体层次,违约债券信息披露制度需要同时反应价格信号与偿债能力,在时间维度与空间维度上应作出针对性规定。设置适当投资者准入制度,避免没有风险承受以及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盲目进入市场,并积极引入多元化适格投资者参与交易。投资者风险预防机制通过规定投资者资金比例结构、单笔交易规模限制等措施成为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口。
朱衡[6](2019)在《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与监管》文中提出2007—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对国际金融体系造成了巨大的灾难性影响,这场由次级房屋信贷危机引发并渗透到其他行业的金融危机是典型的系统性风险表现,对实体经济造成了巨大创伤。在这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中,作为美国最大的保险公司AIG集团陷入绝境,濒临破产,对金融行业乃至全球经济都产生重大影响。追求传统商业模式的保险公司由于负债水平不同,而且与其他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关联性较低,通常被认为比银行具有更低的系统风险水平。然而,当代的保险领域不能仅仅以传统的商业模式来描述,它还拥有大型、复杂的保险集团或以保险为基础的企业集团,在许多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这些保险集团和联合企业可能包括非传统的、非保险的业务模式,特别是具有非传统特征的人寿保险产品和不同类型的金融担保产品,提高了保险集团对金融市场风险的敞口,致使它们更容易受到金融市场状况的影响。此后,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成为各界关注重点,“保险业是否会产生系统性风险?”“如何评估监管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等议题被提上征程,学界和业界纷纷跻身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从监管趋势来说,保险业作为金融领域的三驾马车之一,行业重要性毋庸置疑,国内外掀起了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研究的热潮。国际方面,金融危机发生后,2009年4月成立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B),主要负责认定是否存在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国际相关权威监管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政策,肯定了保险业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作用,明确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核心地位。国内方面,中国保监会于2012年启动了“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建设工作,2016年4月中国保监会召开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制度建设启动会,明确要在国内构建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监管制度;8月,保监会发布《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暂行办法》;12月,颁布《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暂行办法(第二轮征求意见稿)》;2018《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颁布后,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要求日益凸显,进一步明确了开展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的必要性,充分体现了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重视。从保险经营来说,多元化的投资策略以及密切的金融资本市场联系都对未来保险业的稳定发展提出了挑战。保险业投资范围进一步扩大,境内外投资标准进一步放宽,投资范围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保险业务进一步渗透到金融领域。纵以历史的角度看,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都被严格区分,一旦发生危机也不会对其他机构造成影响。但近年来,这种金融机构间的壁垒正逐步瓦解,取而代之的是更紧密的业务联系以及相互关联。虽说目前的金融危机主要源于银行业,但随着银保互联性增强,溢出效应将蔓延至保险危机。正如我们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所见,保险业很大程度上受到一定冲击,不得不质疑保险业是否会反过来影响金融危机,成为危机发生的主导因素。纵观全局,在与金融资本市场密切关联的大环境下,跟进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是大势所趋。中国作为保险大国,牵一发而动全身,要确保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不发生,前提是要结合具体国情,将涉及系统性风险的相关研究做到位。厘清“保险业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如何科学有效评估?”,“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根源和传染机制是什么?”以及“如何监管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等一系列问题,为中国保险业持续健康良好的发展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本文共九章,具体结构设计如下:第一章:整理国内外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研究现状,总结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争议、成因、传染机制、评估、监管方面的最新研究前沿与成果,总体上掌握国内外关于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研究状况,分析现阶段研究成果与不足之处,探究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意义,引出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以及目标。第二章:首先定义了系统性风险、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从系统性风险特征区分了保险业系统风险的主导因素和贡献因素,并融合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特征与中国具体情况初步探究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潜在隐患;结合国际监管最新前沿动态以及推演定义了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与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从起因、传染以及影响机制等方面对三者比较了系统性风险、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三者间的关联与区别。第三章:通过历史透视实践中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以历史上金融危机对国际、国内的保险业的影响为核心,探究保险业在这场危机中所面临的冲击;与此同时,总结历史上的重大保险危机,找出导致此类破产的影响机制,归纳危机对保险市场的影响,分析危机的结构性变化,厘清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存在性的潜在原因与表征,并从保险脆弱性这个维度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进行理论推演。第四章:从系统性风险的内在来源探究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一方面通过保险业务本质厘清其与系统性风险的内在联系;另一方面保险不良资产从经营环境不确定性这个维度也将增加保险体系的脆弱性。外生环境冲击则从保险危机这个视角进一步推进了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的深思,探究共谋、利率、侵权与保险危机的关系,论证外生环境冲击导致的保险业危机与系统性风险之间的关联。第五章:首先,以中国的金融环境为对象,重点探究了接触性传染渠道中的银保关联传染渠道。从理论分析银行与保险的不同系统重要性特征,构建银保关联的直接与间接渠道;从实证测算了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的静态和动态(整体和极端)关联性,探究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重要性及敏感度,厘清保险业与银行业关联的内外作用机制,度量银保间的溢出效应。其次,重点分析了接触性传染渠道中的再保险关联渠道。围绕再保险业务本质总结其与系统性风险的关系,并从影子保险业务安排展示了“影子保险”的业务特点与系统性风险的关系,在此基础上,统计保险公司对再保险公司的依赖度,评估我国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之间的关联性。最后,探究了接触性传染渠道金融市场以及保险证券、金融服务集团内的保险公司、保险机构重组与并购以及金融恐慌导致的非接触性传染渠道。第六章:本章研究集中在通过度量我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敞口与贡献,识别具有系统重要性的保险公司,评估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一方面从系统性风险敞口与贡献度衡量中国保险业的系统性风险,实现了多角度评估,增强了评估结果的客观可信度。另一方面,通过面板模型实证识别影响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次要因素,并结合BP神经网络模拟非上市保险公司的系统性风险。第七章:探究了现有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的改革与实践。首先阐述了系统性风险金融改革面临的挑战,接着围绕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改革政策实例,结合金融监管改革面临的挑战,评估各国的改革方案,在总结主要国家应对金融改革挑战经验的基础上,区分金融监管框架改革模式,并以此为中国金融改革提供借鉴经验。在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经验总结基础上,总结国际系统性风险监管实践,并就保险业监管框架的主要机构G20、FSB、IMF和IAIS做简明阐述。最后结合最新监管趋势,提出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新方向—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第八章:首先,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分析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必要性。接着,围绕金融监管改革必须应对的四大挑战以及宏观审慎监管要素,站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视角下实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规划,在金融监管框架内进行合作和有效协调的前提下,提出中国保险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构想;在此基础上,提出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再者,更为具体地结合美国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SRR),提出搭建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构想。最后,通过制度安排提出了未来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建议。第九章:总结研究结果,提出相应政策建议,展望未来研究方向。已有研究表明,现有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及监管的研究零零散散,缺乏针对性分析,系统性的研究更是寥寥无几。本文首次系统性的研究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评估与监管,形成系统性的研究成果,实现了以下创新:(1)创新了银保传染机制的理论和实证内容:理论上,分析银行与保险的不同系统重要性特征与影响机制,从直接与间接两个渠道识别银保关联的内生机制,构建银保关联的内生影响机制指标体系。实证上,首先以中国的具体金融环境为背景,区分“保险主导型”关联和“银行主导型”关联,探究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重要性及敏感度;其次,首次从静态和动态(整体和极端)两个维度研究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关联性,分别采用格兰杰因果模型衡量银保的整体关联性,Copula模型从动态非线性的角度衡量极端风险条件下银保的尾部关联性;再次,在关联性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研究深度,一方面利用Spearman相关性识别了影响银保关联内生机制中的显着因素,一方面从影响银保关联的外生机制入手,分析不同金融环境(金融事件冲击)下银保之间的关联度,厘清我国特定金融环境对银保关联的作用机制,测算不同金融事件冲击对银保关联度的影响;最后,利用(35)Co Va R模型分年度、分金融事件冲击具体度量银保间的溢出效应。(2)创新了再保险传染机制研究视角:一方面围绕再保险业务本质,从风险转移的视角以及保险网络视角分析再保险风险传染过程,从再保险与保险的关联性总结了产生系统性风险可能性的三大原因;另一方面,提出国际最新前沿“影子保险”,目前国内关于“影子保险”的研究基本属于真空地带,本文从影子保险业务安排展示了“影子保险”的业务特点,接着从影子保险面临再保险违约风险、赎回风险、母公司相关风险(系统性风险)以及互联性风险展开论述,提出“影子保险”作为再保险的一部分,存在产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3)创新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与评估的研究视角:一方面,已有研究尚未从存在性与根源视角探究保险业系统性风险。首先,本文以历史的保险危机实践厘清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存在性的潜在原因与表征,并结合理论推导了保险业的脆弱性,综合实践和理论推演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其次,从内生和外生两个维度探究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结合保险业务本质与保险不良资产论证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内在根源,并利用外生保险危机进一步推进共谋、利率、侵权与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关系。另一方面,本文以中国的具体金融保险环境为基础,创新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实证思路,从上市保险公司和非上市保险公司对我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实施了较为全面的风险识别、评估。(4)探索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新思路:本文率先围绕金融监管改革必须应对的四大挑战(监管体系应如何构建?每个司法管辖区必须考虑如何在管理机构之间划分责任,是否需要将监管责任合并?如何确保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沟通?)以及宏观审慎监管要素,宏观上提出了“宏观审慎+微观审慎”监管的“共赢”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思路,微观上提出了中国保险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具体实施以及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构想,对完善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体系有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韩扬[7](2019)在《金融危机自实现机制与政策调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和一体化进程的加深,世界、国家以及区域范围内主要价格信号的波动程度和关联性加强,导致金融危机频繁爆发。同时,受危机事件推动,金融危机理论获得了长足发展,已经形成了四代金融危机理论,并为金融危机的防范与政策调控奠定了理论基础。根据近期的金融危机经验事实,国家或区域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前或之初往往未出现经济基本面恶化,因此,单纯基于“实质性”渠道的理论无法有效刻画金融危机的爆发机制。金融危机自实现理论注重“纯粹性”渠道但不忽视“实质性”渠道,将金融危机解释为主体预期改变与经济基本面恶化之间的相互加强过程,能够有效的解释经济基本面未恶化条件下的危机爆发与传染机制。然而,金融危机自实现建模往往假设主体具有同质性和充分信息特征,这不仅偏离了金融市场现实而且导致模型存在多重均衡,削弱了结论的现实意义。虽然全局博弈模型突破了主体充分信息假设的限制,并在一定条件下得到唯一的均衡解,但是现有的文献中对资产收益函数的定义过于简化,并且将模型拓展至异质性主体假设时还面临着求解困难的问题。因此,本文将在现有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此进行深入研究,主要内容如下:由于全局博弈能够较好的刻画信息不充分条件下的金融危机自实现机制,并且能够得到唯一均衡解,因此,本文将构造两类具有代表性收益结构的金融资产,根据全局博弈构建一般性的金融危机自实现模型,并讨论均衡解的特征。首先,抽取现实中金融资产收益特征的一般共性,构造固定收益和非固定收益两类资产,其中,非固定收益资产的收益是资金供给规模和市场深度的函数;其次,基于两类资产分别构建先验和后验分布下的同质性金融危机自实现模型,并推导关于策略转换阈值的累次删除占优均衡解;最后,采用数值计算方法讨论模型中主要变量与均衡解的动态关系以及均衡解的唯一性。结论表明:(1)先验和后验分布下的同质性金融危机自实现模型存在累次删除占优均衡;(2)后验分布下的模型均衡解与非固定收益资产的市场深度、固定收益资产的正常收益及其残值均呈正相关关系,虽然与先验分布下结论存在差异,但是两者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3)在不同的固定收益资产基本面状态信息与主体私人信息精确度条件下,金融危机自实现模型的累次删除占优均衡均具有唯一性。考虑到现实中不同主体所持有资产或资产组合的收益结构以及获得的私人信息均存在差异,为了使得模型更加贴近金融市场实际,本文将基于全局博弈方法构建异质性的金融危机自实现模型,并讨论模型的求解方法、均衡解的特征以及模型运用。首先,定义具有异质性收益结构和私人信息噪声分布的金融市场主体;其次,引入虚拟化的主体私人信息和信息噪声,并根据随机抽样原理证明主体的数量加权策略信念满足拉普拉斯信念假设,为异质性的金融危机自实现模型求解提供理论前提;再次,推导模型的累次删除占优均衡解,并讨论均衡解的唯一性和单调性;最后,基于金融危机自实现模型和均衡解分别构建银行挤兑危机、货币危机和主权债务危机自实现模型。研究结论显示:(1)无论主体以何种私人信息噪声分布去估计其他主体的决策行为概率,均不影响主体的数量加权平均信念为拉普拉斯信念的结论;(2)模型仅存在唯一的位于主体策略换转阈值之处的累次删除占优均衡,并且主体的风险上策分别位于策略转换阈值的两侧,即模型的均衡解是单调的;(3)异质性的银行挤兑危机、货币危机以及主权债务危机自实现模型均存在唯一的累次删除占优均衡解。基于上述两种金融危机自实现模型及其累次删除占优均衡解,本文引入政策变量,并基于数值计算方法讨论了各类金融危机自实现的防范和政策调控。结论表明:(1)在资产价格危机自实现中,政策调控有效区间的范围依赖于固定收益资产的基本面公共信息与主体私人信息精确度的相对高低以及政策调控乘数;(2)银行挤兑危机自实现的调控策略有两方面暗示:一是在偿付总额无约束的条件下,持有长期存款的储户具有较小的挤兑动机,并且当偿付限额存在差异时,挤兑风险的变化取决于偿付限额差异化程度是否满足边界条件;二是在偿付总额给定的条件下,当持有某种期限存款储户的数量充分少时,对其给予充分高的偿付限额可能将更有效的降低挤兑风险,因此在偿付限额的设置上难以兼顾“公平性”与“效率性”;(3)通过提高投机者卖空交易成本来降低货币自实现危机的效果取决于当前汇率与影子汇率的相对距离,而外汇储备与货币危机爆发概率的关系则依赖东道国的经济基本面状态;(4)国际金融市场无风险利率对主权债务危机爆发概率的影响不显着,但是降低再投资收益率和债务增信却能有效的降低主权债务风险。
赵丽[8](2017)在《对冲基金及另类投资最优决策问题的若干研究》文中提出在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金融市场低利率和优质资产匮乏的背景下,另类投资尤其是对冲基金逐渐开始成为投资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扩大了投资者的选择范围。对冲基金等另类投资的定价及最优决策的研究对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者及市场监管者而言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基于连续时间随机最优控制相关理论,从对冲基金经理人及另类投资投资者两个角度出发,探讨对冲基金经理人的最优决策与薪酬机制定价相关问题,以及投资者的最优投资消费决策与投资期权定价相关问题。首先,建立风险中性经理人最优努力程度及薪酬定价模型。为最优化其总薪酬,经理人需要在获得的超额收益与努力成本间做出权衡,同时兼顾基金清算的不利影响以及高水位线合约的期权属性。经理人最优努力程度在基金内部清算边界处达到最大,而当基金净值靠近高水位线时,经理人的努力程度仍在减弱,但是减弱的速度变慢。由内部清算条件及高水位线合约激发的最优努力程度能够在缓解基金清算可能性的同时维持基金的长期经营价值。单位努力成本、投资回报波动率、外部清算概率及内部清算边界等的增加都将减小经理人的努力程度,且管理费率变动对努力程度及价值函数的影响比绩效费率更大。其次,建立随机市场条件下对冲基金经理人最优风险选择及薪酬定价模型。模型假定市场状态服从双状态马尔科夫过程,且经理人风险资产投资策略的超额收益与波动率在不同状态下取值不同。不同状态下的最优杠杆选择、经理人风险态度及高水位线合约价值均会反映市场条件状态转换的可能性,使得模型结果与单状态模型结果有所不同。当金融危机更有可能发生时,经理人在危机到来前和来临后通常均倾向于增加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以此弥补危机带来的总薪酬的潜在损失。危机时期,对冲基金的最优杠杆比例显着低于繁荣时期。同时,危机时期投资者的大量赎回及尾部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均会促使经理人增加杠杆比例。最后,建立部分信息下另类投资风险厌恶投资者的最优投资消费及期权定价模型。运用滤波理论及消费效用无差别定价原理,通过求解具有自由边界条件的高维偏微分方程,推导出期权的隐含价值,并确定投资者的最优投资执行边界及消费和资产分配最优决策。模型结论能够对投资期权估值及资产管理提供一定参考。投资回报波动率对实物期权价值有两种相反作用,具有很强不确定性的另类投资产品并不适合风险厌恶水平较高的保守型投资者。平均回报率的估计偏差同期权的隐含价值成递减关系,另类投资信息披露的不完全会显着影响隐含期权价值。而当另类投资与二级市场中的市场组合收益呈负相关关系时,市场组合的风险对冲效果更好。
哈罗德·豪,马赛尔·图姆,靳飞[9](2014)在《次贷危机与监事会能力——基于德国私有银行与国有银行的比较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本文基于德国私有银行和国有银行的相关数据,分析了金融危机对两类银行的不同影响,以及两类银行监事会能力的不同,尤其通过实证研究分析了监事会能力是如何对不同类型银行财务损失产生影响的,一一检验了银行治理与业绩的五大假说,探讨银行所有权与危机期间表现的关系。本文研究表明,公司治理对银行业绩极为重要,银行治理问题应该得到更多的政策关注,并进一步提出了相应建议。
古昕[10](2014)在《美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分析》文中研究表明2007-2009年金融危机让美国陷入了为期18个月的经济衰退。这是美国自二战以来经历经济衰退时间最长的一次。面对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美国政府尤其是美联储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宏观政策来刺激社会总需求,促使经济尽早恢复到危机前的增长轨道。本文以截至2013年,美国所实施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为研究对象,通过其对宏观经济指标中如GDP和通货膨胀的影响程度来研究其有效性。文章具体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1)美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内容及其有效性的界定;(2)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分析;(3)量化宽松货币政策有效性的DSGE模型分析和结构向量自回归(SVAR)实证检验。具体如下:第一,美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内容和有效性界定。首先,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内容。美联储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是指其零利率政策、前瞻性指导和大规模资产购买等措施。美联储采取零利率政策是为减少因短期利率变化可能对经济造成的波动;前瞻性指导是为让市场对当前的经济形势认识更为明了,尤其是对央行所采取的货币政策及其意图;大规模资产购买则是以大幅度扩张央行资产负债表的形式,为经济复苏提供较为宽松的信贷环境。以上三项措施相互关联,共同影响经济。零利率政策和前瞻性指导有利于减少经济决策制定中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大规模资产购买则一方面稳定资产价格,另一方面以降低长期市场利率的方式刺激了与之相关的消费和投资,从而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其次,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有效性界定。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是指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中对宏观经济变量如GDP和通货膨胀的影响程度是否显着。文章所研究的有效性是指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对整个宏观经济的影响,而不仅仅局限于某一个部门或行业的影响。第二,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分析。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之一是资产再平衡渠道。由于市场中资产不可完全替代,美联储的大规模资产购买才会起到降低市场上长期利率的目标。总需求中的消费和投资与长期利率息息相关。长期利率的降低能为消费和投资的增长创造条件。预期管理是第二个传导机制。经济决策者的决策是具备前瞻性的。经济决策不仅会受到当前资源约束,也会受到未来经济活动如利率趋势或基础货币增长的影响。因此,如果央行能够有效地就其对未来经济形势预测,央行货币政策的立场以及所采取的措施进行说明,这有助于优化市场经济决策的产生。金融中介是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第三个传导机制。金融中介具备会将经济波动扩大,即金融加速器效应的效应。稳定金融中介成为量化宽松中的重要操作目标之一第三,量化宽松货币政策有效性的DSGE模型分析和SVAR的实证检验。首先,DSGE模型分析。文章通过一个新凯恩斯中型DSGE模型来近似美国经济,并加入以下假设。假设一:以加入资产组合交易成本的方式来近似资产再平衡传导机制。假设二:以长短期债券供给来近似美联储大规模资产购买。为了研究零利率政策的影响,模型引入了两种货币政策机制:第一种机制是正常情况下央行所遵循的泰勒规则;第二种机制是零利率政策。这两种货币政策机制按照Markov链条进行转换。本文侧重于第二种货币政策机制下的经济活动状况。假设三:经济决策者对所处货币政策机制完全知晓。这可以看作是央行进行了前瞻性指导。假设四:金融中介传导机制可正常运行。一是因为美联储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已使金融稳定。二是因为金融中介中的资产再平衡一阶条件与家庭资产再平衡一阶条件一致,所以可以进行简化处理。结合上述假设的DSGE模型对量化宽松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分析主要基于下列几种情况的比较:(1)在总需求不足的冲击和没有宏观政策的情况下,模型经济的脉冲反应;(2)在总需求不足的冲击,进行大规模资产购买,但不进行零利率政策和前瞻性指导下,模型经济的脉冲反应;(3)在总需求不足,进行量化宽松货币政策(零利率政策、前瞻性指导和大规模资产购买)情况下,模型经济的脉冲反应;(4)在总需求不足和财政刺激下情况下,模型经济的脉冲反应。通过上述四种情况中,模型经济指标,即GDP、通货膨胀、消费和投资等的脉冲反应幅度比较,得出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理论上具备有效性。其次,SVAR的实证检验。SVAR可以作为DSGE模型的参照模型。与DSGE模型相比,SVAR对估计参数较少的约束有利于解释数据内在的动态关系。文章选取了美国2008年第一季度至2013年第四季度,人均实际GDP增长率、通货膨胀率、人均工作小时数、短期利率、长期利率和基础货币(M1)6组数据构成SVAR模型。上述数据处理保证了SVAR脉冲反应与DSGE模型存在可比性。以脉冲反应符号约束的方式,对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其结果与DSGE模型分析结果基本符合。基于DSGE模型分析和SVAR实证分析,文章得出美国所采取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是有效的这一结论。文章最后就美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研究对中国货币政策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政策建议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关于美国货币政策对中国央行的启示和借鉴。另一方面是对中国货币政策提高有效性方面的建议。其主要是针对金融体制结构性改革方面的建议。其目的是为了扩宽和增强中国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从而提升我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二、危机中的风险投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危机中的风险投资(论文提纲范文)
(1)金融危机后美国投资银行业务调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论文的整体框架和研究方法 |
1.3.1 论文的整体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及不足 |
第2章 投资银行业务及相关理论 |
2.1 投资银行及其业务的相关概念 |
2.1.1 投资银行的概念 |
2.1.2 投资银行业务的相关概念 |
2.1.3 投资银行业务调整的相关概念 |
2.2 投资银行业务的相关理论 |
2.2.1 马克思的金融理论 |
2.2.2 现代资本市场理论 |
2.2.3 行为金融学的相关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3章 美国投资银行及其业务的发展历程 |
3.1 诞生到第一次发展高峰(1783—1929) |
3.1.1 国债、股票业务与投资银行的萌芽(1783—1840) |
3.1.2 证券承销业务与投资银行的出现(1840—1880) |
3.1.3 托拉斯公司与并购业务的助推(1880—1920) |
3.1.4 证券承销、做市与第一次高峰(1920—1929) |
3.2 分业经营下的转型(1929—1981) |
3.2.1 与商业银行分业经营(1929—1945) |
3.2.2 经纪和并购的兴起(1945—1969) |
3.2.3 巨变下的波动发展(1969—1981) |
3.3 黄金年代和金融危机冲击下的业务调整(1981年至今) |
3.3.1 并购、资产证券化兴起的黄金时期(1981—2007) |
3.3.2 业务重大调整(2007年至今) |
本章小结 |
第4章 美国投资银行业务调整的现实动因、理论依据和主要原则 |
4.1 业务调整的现实动因 |
4.1.1 业务调整的外因 |
4.1.2 业务调整的内因 |
4.2 业务调整的理论依据 |
4.2.1 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关系理论是业务调整的理论基础 |
4.2.2 现代资本市场理论是业务调整的操作指针 |
4.2.3 行为金融学理论是业务调整的市场选择依据 |
4.3 业务调整的主要原则 |
4.3.1 降低系统性风险是美国政府的首要目标 |
4.3.2 风险与利润的平衡是美国投资银行的首要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5章 美国投资银行的投资银行部门业务及其调整分析 |
5.1 投资银行部门融资业务分析 |
5.1.1 融资业务 |
5.1.2 投资银行在融资业务中的主要作用 |
5.2 投资银行部门并购业务分析 |
5.2.1 并购业务的主要类型 |
5.2.2 投资银行提供的并购业务相关服务 |
5.3 投资银行部门业务的调整 |
5.3.1 融资业务的调整 |
5.3.2 并购业务的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6章 美国投资银行的交易部门业务及其调整分析 |
6.1 客户交易业务与自营业务 |
6.1.1 客户交易业务 |
6.1.2 自营业务 |
6.2 交易业务部门的主要业务种类 |
6.2.1 权益交易类业务 |
6.2.2 固定收益、货币和大宗商品交易 |
6.3 交易部门业务的调整 |
6.3.1 削减自营业务 |
6.3.2 向权益类投资为主的转变 |
6.3.3 交易类业务的艰难转型 |
本章小结 |
第7章 美国投资银行资产管理部门业务及其调整分析 |
7.1 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业务 |
7.1.1 资产管理业务 |
7.1.2 财富管理业务 |
7.2 资产管理部门业务的调整 |
7.2.1 加大了资产管理业务的力度,收入占比明显增加 |
7.2.2 资产管理业务增长迅速 |
本章小结 |
第8章 美国投资银行业务调整的成效与存在的问题 |
8.1 业务调整的宏观效果与存在的问题 |
8.1.1 业务调整的宏观效果 |
8.1.2 业务调整在宏观方面存在的问题 |
8.2 业务调整的微观成效与存在的问题 |
8.2.1 业务调整的微观成效 |
8.2.2 业务调整在微观方面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9章 美国投资银行业务调整对中国的启示 |
9.1 中国投资银行业务发展历程与现状分析 |
9.1.1 中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历程 |
9.1.2 中国证券业现状分析 |
9.1.3 中国证券业的业务结构 |
9.2 扬长避短,促进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稳健发展 |
9.2.1 中国证券业与美国投资银行相关业务的对比分析 |
9.2.2 对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稳健发展的启示和对策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概念界定 |
四、研究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前提问题:廓清规制道德风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基本认识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内涵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表现 |
三、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危害性 |
第二节 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理论探析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信息经济学解释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法理解释:权利义务失衡 |
三、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机制的本土化问题 |
第三节 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检视与反思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基本原理:激励相容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监管实践的困境与局限 |
三、金融机构特殊公司治理及其法律意义 |
四、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公司治理路径 |
第二章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理论演进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股东利益至上理论 |
一、股东利益至上的理性基础与理论范式 |
二、股东利益至上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实践 |
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股东利益至上的价值困境 |
第二节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理论 |
一、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基本原理 |
二、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实践 |
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适用迷局 |
第三节 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基本原则 |
一、原则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应服务于社会整体利益 |
二、原则二:以金融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目标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
三、原则三:金融可持续发展下改革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 |
第三章 直接规制股东道德风险: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重构 |
第一节 金融机构股东道德风险的形成:有限责任 |
一、股东道德风险的形成机理 |
二、股东道德风险的公司法规制:公司人格否认 |
第二节 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检视与改革 |
一、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沿革 |
二、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异化与规制虚空 |
三、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限度突破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反思与重构 |
一、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路径选择与立法模式 |
二、金融机构股东责任规则的建构思路 |
三、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规则设计 |
第四章 直接规制道德风险: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 |
第一节 传统公司治理中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 |
一、全球金融危机与我国金融实践视阈下董事激励与约束的法律考察 |
二、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之检视 |
三、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之反思 |
第二节 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 |
一、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必要性 |
二、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路径 |
三、我国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方案 |
第三节 金融机构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强化 |
一、我国金融领域监管与司法的权力配置格局重置 |
二、我国金融机构董事责任强化的立法路径 |
三、我国金融机构董事责任强化的司法路径 |
第五章 间接规制道德风险:金融机构监事职能完善 |
第一节 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原理与现实困境 |
一、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基本原理 |
二、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金融机构监事会监督职能之完善 |
一、金融机构监事会信息权制度 |
二、金融机构监事会同意保留权与风险管理职责 |
三、金融机构监事会激励与约束机制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监事会本土化问题与制度改革 |
一、金融机构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供给现状 |
二、金融机构监事会法律制度评估 |
三、金融机构监事会制度改革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3)美国STEM教育发展研究 ——以学校科目社会史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缘起 |
二、问题界定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STEM教育的一般研究 |
二、美国STEM教育发展历程相关研究 |
三、已有研究审视与思考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课程史研究的理论审视 |
二、学校科目社会史研究视角与研究思路 |
三、学校科目社会史视角下的研究方法选择 |
第四节 研究意义 |
一、深化STEM教育基础理论研究 |
二、为我国STEM教育本土化实践提供参考经验 |
第二章 美国STEM教育发展的多重矛盾与发展阶段 |
第一节 学校科目社会史视角下STEM教育发展的多重矛盾 |
一、STEM教育发展矛盾的梳理 |
二、推动STEM教育发展多重矛盾的基本解释 |
第二节 STEM教育发展的矛盾结构变化与阶段划分 |
一、大众化科学教育改革孕育STEM教育思想萌芽 |
二、工程教育的加入带动STEM教育课程体系初步建设 |
三、政府力量主导学校课程改革与STEM教育制度化建设 |
四、课程专家主导的STEM教育标准化课程体系构建 |
第三章 科学教育改革中的STEM教育思想萌芽 |
第一节 学校教育面临转型课题 |
一、精英化科学教育难以满足大量技术型人才需求 |
二、高等教育中的科学与工程教育式微 |
第二节 科学教育新特征的出现 |
一、不同团体的大众化科学教育改革试验 |
二、多重改革下科学教育呈现新特征 |
第三节 科工教育改革的实践火种 |
一、大众化科学教育改革下的科学课程整合实践 |
二、前瞻性却举步维艰的工程教育项目发展 |
第四节 思想萌芽期STEM教育的发展特征 |
一、STEM教育的理论基础大致形成 |
二、STEM教育的实践路径初见端倪 |
三、STEM概念发展尚未完善 |
第四章 工程教育推动的STEM课程体系初步建设 |
第一节 STEM人才预警与工程教育的纳入 |
一、硬科学专业选择持续遇冷引发STEM劳动力危机 |
二、STEM本土人才储备需从基础教育改革入手 |
三、基础教育中纳入工程教育实现STEM专业准备 |
第二节 依托工程教育实现STEM教育完整拼图 |
一、以工程教育作为STEM整合的“催化剂” |
二、“术语”出现与STEM教育步入系统化发展 |
第三节 民间大型学术团体主导的STEM课程研究 |
一、STEM课程改革全国示范项目出现——以“项目引路计划”为例 |
二、《学生如何学习科学》发布与对探究式教学手段的重新思考 |
三、教师教育学院协会引导的全国性STEM教师专业发展项目研究 |
第四节 STEM课程体系的初建表现 |
一、STEM课程理念共识初步形成 |
二、STEM课程开发技术层面的经验累积 |
三、多方主体尚未形成发展合力 |
第五章 政府主导下的STEM教育制度化推进 |
第一节 STEM教育的国家战略式发展需求 |
一、联邦政府的“风险投资” |
二、标准化运动下STEM教学质量堪忧 |
三、STEM教育的国家战略上升进程 |
第二节 政府主导的STEM教育政策建设 |
一、大力度财政拨款为STEM教育改革提供保障 |
二、STEM教育发展的顶层设计 |
三、以竞争性拨款项目调动各方STEM教育参与热情 |
四、立法以昭示发展STEM教育的国家意志 |
第三节 政府引领下STEM教育多主体发展合力形成 |
一、联邦主导下民间组织的STEM教育推动路径 |
二、“多元主体”STEM教育改革模式形成 |
第四节 制度化推进期STEM教育的发展特点 |
一、为满足国家劳动力需求而发展的STEM教育 |
二、STEM教育价值唤醒研究的热潮 |
三、趋向多元的STEM课程设计与实施 |
第六章 STEM教育的标准化课程建设 |
第一节 STEM教育发展面临内外困境 |
一、再工业化战略持续升级带来STEM劳动力需求倍增 |
二、STEM教育实施出现形式主义危机 |
三、功利主义反噬STEM劳动力培养效率 |
第二节 迈向标准化的STEM课程建设 |
一、横纵衔接的STEM课程体系 |
二、聚焦学生自主探究的教学设计 |
三、内容性与表现性一致的STEM课程实施标准 |
第三节 标准化课程建设阶段STEM教育的发展特征 |
一、课程专家成为STEM教育发展的主导力量 |
二、纳入人文学科提升STEM教育育人价值 |
三、强化问责保障STEM教育发展质量 |
四、层次分明的课程实施体系实现STEM教育有效落地 |
第七章 STEM教育发展机制及其启示 |
第一节 学校科目社会史视角下美国STEM教育发展机制解析 |
一、从外力推进到内部自觉的发展动因机制 |
二、以工程为基点的跨学科内容整合机制 |
三、由多元走向统一的课程实施机制 |
第二节 美国STEM教育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一、我国STEM教育发展的现状与需求 |
二、学校科目社会史视角下美国STEM教育发展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作者简历与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4)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国际背景 |
1.1.2 国内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研究综述 |
1.3.1 存款保险定价模型研究 |
1.3.2 存款保险道德风险研究 |
1.3.3 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有效性效果研究 |
1.3.4 评述 |
1.4 研究方法和写作思路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写作思路 |
1.5 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1.5.1 创新点 |
1.5.2 不足之处 |
1.6 本章小结 |
第2章 存款保险制度的一般分析 |
2.1 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 |
2.1.1 政策性 |
2.1.2 公益性 |
2.1.3 可退出性 |
2.2 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
2.2.1 维护储户存款安全 |
2.2.2 有利于商业银行发展 |
2.2.3 有利于金融市场稳定 |
2.3 存款保险制度划分标准和类型 |
2.3.1 按存款保险制度职权划分 |
2.3.2 按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划分 |
2.3.3 按是否出台相关法律划分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理论 |
3.1 外部性理论 |
3.1.1 外部性的内涵 |
3.1.2 外部性理论的产生 |
3.1.3 外部性理论的发展 |
3.1.4 外部性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
3.1.5 外部性的内在化 |
3.2 道德风险理论 |
3.2.1 道德风险的内涵 |
3.2.2 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 |
3.2.3 克服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办法 |
3.3 银行挤兑理论 |
3.3.1 银行挤兑的内涵 |
3.3.2 银行挤兑产生的原因 |
3.3.3 银行挤兑理论的分类 |
3.3.4 解决银行挤兑的办法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演变历程 |
4.1 隐性存款保护阶段(20世纪60年代—1987年) |
4.1.1 出台金融发展的相关法律 |
4.1.2 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 |
4.2 隐性存款保护向显性存款保护过渡阶段(1988—1995年) |
4.2.1 利率市场化加剧银行竞争 |
4.2.2 政府的隐性担保存在弊端 |
4.2.3 加入OECD及金融市场的开放 |
4.3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和综合存款保险体系建立阶段(1996—2000年) |
4.3.1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
4.3.2 金融危机的发生及存款保险制度的调整 |
4.3.3 综合存款保险体系的建成 |
4.3.4 实施即时矫正行动 |
4.4 存款保险制度改革阶段(2001—2008 年) |
4.4.1 恢复部分存款保险制度 |
4.4.2 存款保险基金的二元化 |
4.5 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阶段(2009 年至今) |
4.5.1 引入目标基金制度 |
4.5.2 实施差别费率制度 |
4.5.3 存款保险标识、说明和确认制度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
5.1 强制保险、保险范围和最高偿付限额 |
5.1.1 投保的强制性 |
5.1.2 存款保障范围 |
5.1.3 最高偿付限额 |
5.2 存款保险基金的筹措和管理 |
5.2.1 存款保险基金的稳定筹措 |
5.2.2 存款保险基金债券偿还基金管理 |
5.2.3 相互储蓄银行结构调整特别账户管理 |
5.3 管控参保金融机构的风险 |
5.3.1 事先预防风险1:调查及共同检查 |
5.3.2 事先预防风险2:差别费率及道德风险的防止 |
5.3.3 事后处理:公共资金的投入及其管理 |
5.4 破产处置及破产财团管理 |
5.4.1 破产处置 |
5.4.2 破产财团管理 |
5.4.3 特别资产管理和相关资产接管 |
5.5 追究参保金融机构亏损责任 |
5.5.1 对破产金融机构调查和追责 |
5.5.2 对亏损金融机关相关人员的调查和追责 |
5.5.3 破产相关人员资产追查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 |
6.1 存款保险筹资机制 |
6.1.1 事先筹资机制 |
6.1.2 存款保险基金的积累机制 |
6.1.3 保费评估与收取机制 |
6.2 参保金融机构风险常态化监管、评估和早期纠正机制 |
6.2.1 存款保险常态化监管机制 |
6.2.2 参保金融机构风险早期发现和评估机制 |
6.2.3 参保金融机构风险的及时矫正机制 |
6.3 存款保险公司治理机制 |
6.3.1 存款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优化机制 |
6.3.2 存款保险公司风险处置延伸机制 |
6.3.3 存款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开机制 |
6.3.4 存款保险公司中长期发展机制 |
6.4 存款保险公司与金融安全网的合作机制 |
6.4.1 存款保险公司与金融安全网成员的协调机制 |
6.4.2 信息收集及共享机制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运行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
7.1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 |
7.1.1 存款保险制度接近“核心原则与评价标准” |
7.1.2 存款保险覆盖范围宽泛 |
7.1.3 综合保护方案及存款保险公司的独立性 |
7.1.4 风险最小型存款保险制度职能 |
7.1.5 存款保险采取属地方式 |
7.2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成效 |
7.2.1 有效保护存款人利益 |
7.2.2 保障问题银行的平稳退出和金融结构调整 |
7.2.3 增强参保金融机构的经营稳定性 |
7.2.4 间接促进包容性金融发展 |
7.2.5 提升国民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认知度 |
7.2.6 扩大国际存款保险合作领域 |
7.3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及其运行存在的问题 |
7.3.1 存款保护水平有待提高 |
7.3.2 多个存款保险机构并存需要协调 |
7.3.3 保险公司会计标准的变更及风险 |
7.3.4 储蓄银行对存款保险带来的潜在风险仍很大 |
7.3.5 互联网银行的发展对存款保险制度带来挑战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的经验与对我国的启示 |
8.1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经验 |
8.1.1 不断完善制度基础 |
8.1.2 持续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先进化 |
8.1.3 存款保险机构拥有较高权限 |
8.1.4 加强存款保险公司与金融安全网成员的合作 |
8.2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现状 |
8.2.1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然性 |
8.2.2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现状 |
8.2.3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存在问题 |
8.3 对我国的启示 |
8.3.1 提升法律效力及完善法律体系 |
8.3.2 动态调整存款保险制度具体内容 |
8.3.3 强化存款保险运行机制 |
8.3.4 应对互联网银行业务带来的挑战 |
8.4 本章小结 |
第9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攻读成果 |
致谢 |
(5)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的意义价值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违约债券交易概述 |
第一节 债券市场关于违约问题的变化历程 |
一、20世纪90年代企业债券违约事件 |
二、20世纪末至2013年债券市场“零违约”神话 |
三、2014年到2017年债券市场违约常态化趋势形成 |
四、2018年至今债券市场违约数量及规模出现“新常态” |
第二节 违约债券市场违约情况分析 |
一、整体违约率仍然处于相对较低水平 |
二、违约主体性质多元化,民营企业占比较高 |
三、违约债券种类多样化 |
四、违约债券发行地域既有集中趋势亦有分散态势 |
第三节 违约债券 |
一、违约债券的定义 |
二、可交易违约债券范围 |
三、违约债券的“债性”与“券性” |
四、违约债券相较于普通债券所蕴含的特性 |
五、违约债券与高收益债券之间关系 |
第四节 违约债券交易 |
一、被限制的违约债券交易及产生的弊端 |
二、违约债券交易现状分析 |
三、违约债券交易制度分析 |
四、违约债券交易的经济学原理分析 |
五、违约债券交易的意义 |
第二章 违约债券交易风险 |
第一节 违约债券一般性风险 |
一、信用风险 |
二、价格风险 |
三、流动性风险 |
四、再投资风险 |
第二节 次生风险 |
一、以18洛娃科技MTN001为例 |
二、次生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
三、次生风险防范的逻辑 |
第三节 内幕交易风险 |
一、以Ft.HowardCorp案与HarcourtBraceJovanovich案为例 |
二、内幕交易对市场效率的损害 |
三、内幕交易规制的理论争议 |
第四节 虚假陈述风险 |
一、以 Miller v. New Am. High Income Fund 案2为例 |
二、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 |
三、虚假陈述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
第五节 系统性风险 |
一、系统性缔约 |
二、契约群 |
三、市场主体的群体性 |
第三章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风险监管理论 |
一、风险监管理论基础 |
二、法律不完备理论 |
三、外部监管质疑论 |
第二节 金融风险管理理论 |
一、理论概述 |
二、金融风险管理方法 |
三、金融风险管理悖论 |
第三节 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 |
一、法律规范化的原因与作用 |
二、法律解释论 |
三、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路径 |
第四章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制度之检视 |
第一节 风险防范规则匮乏且针对性欠缺 |
一、长期边缘化的债券规则 |
二、债券风险防范规则缺失且未能体现债券特性 |
三、缺乏符合违约债券特性的风险防范制度 |
第二节 风险防范方式行政色彩浓厚 |
一、行政式风险防范的表现 |
二、主要通过管制手段防范风险 |
三、行政式风险防范对违约债券交易的影响 |
第三节 债券风险防范规则体系混乱 |
一、两个市场,三套制度 |
二、三足鼎立的监管格局 |
三、上位法缺失与差异化规则 |
第四节 市场中介主体未能起到风险“减缓器”的作用 |
一、市场中介主体偏离预期定位 |
二、信用评级机构 |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
四、信用增进机构 |
第五章 域外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制度比较借鉴 |
第一节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制度概述 |
一、是否就高收益债券单独立法的争议 |
二、高收益债风险防范理念 |
三、高收益债券风险防范体系 |
第二节 市场透明度体系 |
一、TRACE系统 |
二、违约债券市场是否需要提升透明度的争议 |
三、TRACE 系统对市场风险防范的效果—以内幕交易规制效果为例 |
第三节 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主体制度 |
一、高收益债市场投资者结构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的争议 |
三、受到限制的保险公司 |
四、完全禁止的储蓄机构 |
第四节 违约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
一、信息披露是风险防范制度的核心 |
二、违约债券信息披露规则 |
三、未妥善信息披露规则的惩罚措施 |
第五节 信用评级 |
一、信用评级机构角色的转变 |
二、评级机构监管制度之变化 |
三、针对高收益债券所作出的特殊性规定 |
第六节 风险管理工具 |
一、风险管理工具对违约债券市场的作用 |
二、信用违约互换自身的风险 |
三、信用违约互换的法律监管变化 |
第六章 风险防范制度应遵循的理念 |
第一节 坚持市场化与法制化为根本路径 |
一、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二、市场化与法制化的内涵与作用 |
三、市场化与法制化的互动逻辑 |
第二节 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妥善分层与结合 |
一、债券特性决定了需要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结合适用 |
二、单一性规范为违约债券风险防范之基础 |
三、涉众性规范侧重于防范市场整体性风险 |
第三节 针对性规范与统一性规范相结合 |
一、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制度应实现统一规范 |
二、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制度应纳入债市风险防范框架内 |
三、通过针对性规范适应违约债券交易特性 |
第四节 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平衡理念 |
一、金融效率原则 |
二、金融安全理念 |
三、效率与安全平衡 |
第七章 构建多层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 |
第一节 市场整体层次 |
一、构建统一违约债券交易市场 |
二、提升市场透明度 |
三、构建市场风险预警机制 |
第二节 市场规范层次 |
一、完善多层次规范体系 |
二、规范统一的可能性与现实路径 |
三、现阶段以改进自律规则为主 |
第三节 司法制度层次 |
一、同种类债券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
二、改进制度保障风险防范机制有效运行 |
三、妥善发挥审判延伸职能多元化风险防范方式 |
第四节 市场监管层次 |
一、统一监管的可能性与壁垒 |
二、应改进债券市场监管执法 |
三、完善债券监管问责制度 |
第五节 市场中介主体层次 |
一、信用评级机构 |
二、信用风险管理工具 |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
第六节 市场主体层次 |
一、针对性信息披露制度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 |
三、投资者风险预防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与监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绪论 |
0.1 研究背景 |
0.2 研究意义 |
0.3 研究内容 |
0.3.1 研究内容 |
0.3.2 研究方法 |
0.3.3 研究范畴 |
0.3.4 研究框架 |
0.4 创新点与不足 |
0.4.1 创新点 |
0.4.2 不足点 |
1.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文献综述 |
1.1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认识 |
1.1.1 保险业是系统性风险的受害者还是主导者 |
1.1.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争议 |
1.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成因 |
1.2.1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主导因素(primary indicators) |
1.2.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贡献因素(contributing indicators) |
1.2.3 金融市场参与度 |
1.2.4 自然与人为灾难 |
1.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传染机制 |
1.3.1 保险业与再保险的风险传染 |
1.3.2 保险业与银行业的风险传染 |
1.4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评估 |
1.4.1 系统性风险评估方法 |
1.4.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评估应用 |
1.5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 |
1.5.1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制度演变 |
1.5.2 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颁布 |
1.5.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发展与争议 |
1.6 中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综述 |
1.7 文献总结及述评 |
2.研究术语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研究术语界定 |
2.1.1 系统性风险 |
2.1.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 |
2.1.3 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 |
2.1.4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 |
2.2 理论基础 |
2.2.1 金融脆弱性 |
2.2.2 信息不对称 |
2.2.3 委托代理理论 |
2.2.4 金融危机传染理论 |
2.2.5 金融监管理论 |
2.3 小结 |
3.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 |
3.1 实践中的存在性——历史的透视 |
3.1.1 国际保险业的金融危机表现 |
3.1.2 中国保险业的金融危机表征 |
3.1.3 保险公司破产危机典型案例 |
3.1.4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存在性深剖 |
3.2 理论上的存在性——脆弱性视角 |
3.2.1 信息不对称与保险脆弱性 |
3.2.2 委托代理与保险脆弱性 |
3.2.3 税收不对称与保险脆弱性 |
3.2.4 合约的不完全性与保险脆弱性 |
3.2.5 宏观金融冲击与保险脆弱性 |
3.3 小结 |
4.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 |
4.1 保险业内生的金融不稳定 |
4.1.1 保险业务本质与系统性风险根源 |
4.1.2 保险不良资产与系统性风险根源 |
4.2 保险危机的外生环境冲击 |
4.2.1 共谋与保险危机 |
4.2.2 利率与保险危机 |
4.2.3 侵权与保险危机 |
4.3 小结 |
5.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传染机制 |
5.1 银保关联传染渠道 |
5.1.1 银行业与保险业的传染机制——理论推演 |
5.1.2 银保关联性及影响机制——实证测算 |
5.1.3 银保溢出效应度量 |
5.2 再保险关联传染渠道 |
5.2.1 再保险与保险业的传染机制 |
5.2.2 保险公司对再保险公司的依赖度测算 |
5.2.3 “影子保险”与保险业的传染机制 |
5.3 金融市场关联传染渠道 |
5.3.1 保险公司购买模式导致金融市场扭曲 |
5.3.2 保险公司出售模式导致金融市场扭曲 |
5.4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非接触传染渠道 |
5.4.1 保险证券传染 |
5.4.2 金融服务集团内的保险公司传染 |
5.4.3 保险机构重组与并购传染 |
5.4.4 金融恐慌传染 |
5.5 小结 |
6.保险业系统性风险评估 |
6.1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模型设定 |
6.1.1 MES模型 |
6.1.2 SRISK模型 |
6.1.3 GARCH-CoVa R模型 |
6.1.4 面板模型 |
6.1.5 BP神经网络 |
6.2 上市保险公司系统性风险测算 |
6.2.1 保险公司系统性风险敞口测算 |
6.2.2 保险公司系统性风险贡献度测算 |
6.3 保险公司系统性风险影响因素 |
6.4 非上市保险公司的系统性风险测算 |
6.5 小结 |
7.保险业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与实践 |
7.1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 |
7.1.1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挑战 |
7.1.2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实例 |
7.1.3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评估 |
7.1.4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启示 |
7.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实践 |
7.2.1 全球金融监管框架 |
7.2.2 20 国集团(G20)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
7.2.3 金融稳定委员会(FSB)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
7.2.4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
7.2.5 国际保险监督管理协会(IAIS)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
7.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新方向 |
7.3.1 宏观审慎监管理念 |
7.3.2 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的区别 |
7.3.3 宏观审慎监管工具的选择 |
7.3.4 宏观审慎政策挑战 |
7.4 小结 |
8.中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对策思路 |
8.1 中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必要性 |
8.1.1 保险危机防范与控制的理论必要性 |
8.1.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实践必要性 |
8.2 宏观审慎视角下的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思路 |
8.2.1 中国保险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构想 |
8.2.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具体实施 |
8.2.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构想 |
8.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制度安排 |
8.3.1 “双管齐下”的监管思路 |
8.3.2 筑牢银保混业监管“防火墙”体系 |
8.3.3 重视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评估 |
8.3.4 加强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 |
8.3.5 推进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 |
8.4 小结 |
9.结论及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7)金融危机自实现机制与政策调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缩略词、符号变量注释表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相关研究现状 |
1.3. 现有研究的不足 |
1.4. 论文的研究方法、主要研究内容和创新点 |
第2章 全局博弈理论基础 |
2.1. 全局博弈模型的基础假设与思想 |
2.2. 先验和后验均匀分布下的主体策略信念及均衡解 |
2.3. 后验非均匀分布下均衡解的唯一性及公共与私人信息 |
2.4. 全局博弈模型在金融危机自实现中的运用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同质性金融危机自实现模型及均衡解的影响因素与特征 |
3.1. 基础假设与模型设定 |
3.2. 先验分布下的累次删除占优均衡及其影响因素 |
3.3. 后验分布下的累次删除占优均衡及其影响因素与特征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异质性金融危机自实现模型构建、均衡解特征及模型运用 |
4.1. 异质性金融危机自实现模型 |
4.2. 累次删除占优均衡解的唯一性与单调性 |
4.3. 异质性金融危机自实现模型的运用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金融危机自实现政策调控与防范 |
5.1. 资产价格危机自实现的政策调控与防范 |
5.2. 银行挤兑危机自实现的政策调控与防范 |
5.3. 货币危机自实现的政策调控与防范 |
5.4. 主权债务危机自实现的政策调控与防范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6.1. 全文总结 |
6.2. 进一步的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参加的科研项目 |
(8)对冲基金及另类投资最优决策问题的若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及结构安排 |
2 随机控制问题及动态规划原理 |
3 对冲基金经理人努力程度与高水位线合约 |
3.1 努力程度与薪酬定价模型构建 |
3.2 模型求解 |
3.3 经济学分析与讨论 |
3.4 本章小结 |
4 随机市场条件下对冲基金的风险投资选择 |
4.1 随机市场条件风险选择及薪酬定价模型构建 |
4.2 模型求解 |
4.3 经济学分析与模型扩展 |
4.4 数值计算方法 |
4.5 本章小结 |
5 部分信息另类投资的消费效用无差别定价 |
5.1 消费效用无差别定价基本原理 |
5.2 完全信息模型 |
5.3 部分信息模型构建 |
5.4 模型求解 |
5.5 数值模拟与比较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6 本文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9)次贷危机与监事会能力——基于德国私有银行与国有银行的比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由于美国次贷危机对德国国有银行的清偿能力产生了巨大冲击, 德国政府不得不动用纳税人的钱对西德意志银行、德国工业银行、萨克森州立银行、巴伐利亚州立银行四家完全国有或部分国有的商业银行提供紧急纾困。知名商业财经作者沃夫冈·明肖就此评论道: |
德国银行体系及其在次贷危机中的表现 |
德国银行业概览 |
国有银行在本次银行危机前的表现 |
银行治理与危机期间业绩表现关系的假说 |
假说1:强监督假说 |
假说2:赌博盈利假说 |
假说3:弱监督假说 |
假说4:管理约束假说 |
假说5:有效薪酬假说 |
国有银行与私有银行的监事会能力比较 |
相关研究 |
监事会能力的量化指标 |
监事会能力比较 |
监事会能力与财务损失之间的联系 |
“监督-业绩”关联性的证据 |
“监督-业绩”关联性的内生性问题 |
业绩差异的其他假说 |
银行治理渠道 |
高管薪酬与危机表现 |
政策性结论 |
(10)美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内容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研究的内容 |
三、论文选题的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实证分析 |
二、理论模型分析 |
第三节 论文的研究方法和结构 |
三、论文的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结构 |
第四节 论文的创新点、不足和未来研究方向 |
一、论文的创新点 |
二、论文不足和未来研究方向 |
第二章 传统货币政策及其有效性分析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传统货币政策的理论内容 |
一、传统货币政策理论形成的历史 |
二、传统货币政策的理论内容 |
第二节 传统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分析 |
一、新凯恩斯DSGE模型的特点 |
二、DSGE模型对货币政策有效性分析 |
第三章 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内容和有效性界定 |
第一节 实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原因分析 |
一、美联储实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经济背景 |
二、实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原因之一:利率零下限 |
三、实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原因之二:金融加速效应 |
第二节 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内容和有效性界定 |
一、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内容界定 |
二、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与传统货币政策的关联分析 |
三、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有效性界定 |
第四章 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分析 |
第一节 资产再平衡传导机制分析 |
一、传统货币传导机制的理论分析 |
二、资产再平衡传导机制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预期管理机制分析 |
一、预期管理机制的理论基础 |
二、预期管理机制的实践过程 |
第三节 金融中介传导机制分析 |
一、金融加速器效应的理论分析 |
二、金融中介传导机制的理论基础 |
第五章 量化宽松货币政策有效性的模型分析 |
第一节 研究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模型说明 |
一、基准模型说明 |
二、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模型设定 |
第二节 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模型设定 |
一、家庭行为的分析 |
二、生产商行为的分析 |
三、政府部门政策分析 |
四、经济加总和市场出清条件 |
第三节 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模型效果分析 |
一、模型的线性处理 |
二、量化宽松货币政策有效性的模型效果 #n9 |
三、量化宽松货币政策有效性的模型分析结论 |
第六章 量化宽松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实证检验 |
第一节 量化宽松货币政策SVAR实证检验的方法 |
一、SVAR与DSGE模型内在关联分析 |
二、SVAR实证检验方法 |
第二节 量化宽松货币政策SVAR实证检验的结果 |
一、数据处理 |
二、SVAR实证结果分析 |
第七章 结论和对中国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对中国的政策建议 |
一、对中国央行货币政策实施的建议 |
二、对中国央行货币政策研究的建议 |
三、对中国金融体系改革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和在学期间发表论文 |
四、危机中的风险投资(论文参考文献)
- [1]金融危机后美国投资银行业务调整研究[D]. 孙碧涵. 吉林大学, 2020(03)
- [2]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D]. 祝雅柠. 吉林大学, 2020(08)
- [3]美国STEM教育发展研究 ——以学校科目社会史为视角[D]. 杜文彬. 华东师范大学, 2020(08)
- [4]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D]. 张帆. 吉林大学, 2020(08)
- [5]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D]. 阮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6]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与监管[D]. 朱衡. 西南财经大学, 2019(12)
- [7]金融危机自实现机制与政策调控研究[D]. 韩扬. 东南大学, 2019(03)
- [8]对冲基金及另类投资最优决策问题的若干研究[D]. 赵丽. 浙江大学, 2017(02)
- [9]次贷危机与监事会能力——基于德国私有银行与国有银行的比较分析[J]. 哈罗德·豪,马赛尔·图姆,靳飞. 金融市场研究, 2014(12)
- [10]美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分析[D]. 古昕. 南开大学, 20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