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刘佐[1](2014)在《60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税收立法进程的简要回顾》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的权威性资料为依据,比较全面、系统、概要地回顾了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来中国税收立法的进程,目的在于真实反映60年来中国税收立法经历的曲折道路和取得的巨大进展,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为今后中国税收立法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提供借鉴。
陈红国[2](2013)在《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论文选取了公平效率理论与路径依赖理论作为通篇研究的基础理论和贯穿红线。全文按照先理论前引后分项研究再整体展望的逻辑结构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立法路径、税制模式、纳税人制度、税基制度、税率制度、征管及法律救济制度等六项具体法律制度进行了路径式的梳理与研究。公平与效率历来都是所有税种研究的基础理念,是评判一个税种开征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个人所得税自诞生之日起就背负了公平与效率的深沉历史责任,虽然英国的个税诞生之时是应战争而设,应效率而生,但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个税已然成为调节收入差距、均衡社会贫富分化的不二税种,公平理念的彰显更能突出个税的本质内涵。个税的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注重同样的人纳同样的税,纵向公平注重不同能力的人纳不同的税。个税的效率原则包含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两项内容,个税更注重行政效率。个税的公平与效率是辩证统一的逻辑关系,当然,现代个税理论发展更注重对个税公平原则的研究。考察中国三十二年税收调整经济的方式与路径,我们发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在调整之路中往往处于厚此薄彼的态势,看似“兼顾公平”却有将公平处于边缘或去“公平”化之嫌。实务研究表明,现行中国个税不能很好调校收入差距,征税前后,其不能在总体上改观高收入群体与普通收入群体之间的差距,个税的征纳结构表现为一个倒金字塔形态。现行个税往往被看成效率的标志,非公平的选择,其在个税实践中,在不能体现效率的目的同时也忽视了个税公平的彰显。由此,在正确对待公平与效率二者关系时,应将公平与效率置于相互契合的有机统一体中。路径依赖理论是着名经济学家诺思所提出的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理论。理论认为,初始的路径选择对于以后的制度改革具有相当大的影响,新的制度改革又是路径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自我修正与完善,这是路径依赖中的一种惯性作用。路径依赖理论对于研究中国个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任何一轮个税制度的改革都有可能依赖于上一轮制度的改革或初始的路径选择。1980-1992年间的三大个税法确立了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法律制度。从路径依赖原理角度而言,这十二年间设立的所有制度均是路径的初始选择。初始的选择决定了路径演变的方向,良性合理的制度将会在路径发展过程中得到保留,并且得到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例如:个税的税务行政与行政诉讼制度、纳税申报制度、代扣代缴制度、超额累进税率制度、费用扣除制度、免税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等。非合理的制度则会在路径发展过程中得到修正或摒弃,例如:单一的分类税制模式、繁杂的多级税率制、僵化的免征额制度、不公平的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非均衡的法律责任制度等。在个税演进的任何阶段,公平与效率的评判贯穿路径演进的始终。从三大个税的立法背景与立法目的,到各种具体制度,都可以进行公平与效率的推演。从立法的初始背景,可以评判个税设置初衷是为了达到均衡贫富的公平目的,还是为了达到筹集财政的效率目的;从税制模式的选择,可以评判其是属于彰显公平的综合模式,还是属于注重效率的分类模式,或属于折衷公平效率的二元模式;从个税的税基,可以评判其税目甄别、费用扣除、免税项目上公平与效率的各种抉择;从税率结构、税级设计,可以评判其是考虑效率更多一些,还理注重公平更多一些;从个税的征管制度,可以评判纳税申报、代扣代缴是否有利于征纳行为的高效运行;从个税的法律责任,可以评判制度是否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间进行了公平的分配;从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可以评判其是否有效地保护了纳税人的权利。正是因为从路径依赖理论和公平效率抉择两个方面对1980-1992年间的个税演变进行了框架性的梳理,才使得我们有理由分析公平与效率视野下1993年至2012年的立法演进路径。个税的整体立法改革存在着诸多的困境,这种困境表现在个税的弱小地位,个税差异性立法、协商民主立法、个税立法权限之间,作为解决困境的方式有很多,本文认为,个税在立法改革路径中,应推改革中国整体税种的结构设计,大幅提高个税的比重;推进个税的法典化,逐步限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维持中央立法的统一性,限制个税的地区差异性立法;稳步推进个税立法的整体性改革,常态个税立法的细节性调整;继续推行协商民主式立法,推动广大纳税人参与个税立法的互动过程。税制模式改革是决定着个税改革的方向。上世纪80年代三大个税在初始路径选择中确定了各自的税制模式,80年个税确定了分类税制模式,86年个体户所得税确定了单项的分类征收模式,86年个人调节税更适宜定性为分类综合的混合税制模式。93年三税合一改革时,保留了分类税制模式,直到今天,二十年过去了,中国没有对分类税制模式进行任何实质意义上的改革。税法理论上认为,在三种税制模式中,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最符合公平原则,而分类税制模式则更有利于个税分类征管,利于税收效率的实现。而分类综合税制模式在某种程度上集合了前二者的优点。通过宏观与微观的实证分析研究,可以发现,中国现行的分类税制下,公平的天平是失衡的,以劳动所得为主的工薪所得所占个税的比例一直高达七成左右,而以资本所得为主股利、红利、利息等所得所占的比例不足二成。不同的纳税人会因分项所得不同、收入来源不同、缴纳次数不同而导致纳纵向与横向公平的丧失。中国个税税制模式改革的方向早在1995年就已确定,在国家规划层面,分类综合税制模式一直是改革所确定的目标。但十多年来,改革只停留在书面的计划阶段。从世界各国税制模式的发展趋势来看,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或综合所得模式都已不再是一种改革方向,而将分类和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的各自优点进行混合的分类综合模式已然成为相当多国家个税改革的趋势。中国政府既然已在国家计划中确定了分类综合模式,就无需作目标上的更改,因为根据中国国情及个税征管的实际情况,综合模式、单一税制模式均不适合中国改革的现行状况。推进分类综合税制模式的改革须是渐进的。在改革安排上,应先分类后综合,先“小综合”逐步走向“大综合”,平稳地过渡到以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所得税征收制度。个人所得税的主体法律制度经过了一个多元化的发展过程,上世纪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三种法律主体,一是80年个税的外籍人员主体,二是86年个体户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主体,三是86年个人调节税的中国公民主体。三种个税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纳税人主体制度的多头及无序管理,也因此而留下了主体制度改革的空间。在初始路径选择的影响下,93年三税合一改革时,个人所得税法摒弃了三大个税主体各自为政的局面,统一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人主体制度。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主要采用时间与住所两个标准,住所标准包含了家庭、户籍、经济利益三种因素。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主要区别在于税收优惠上,总体而言,非居民纳税人所享有的个税优惠幅度大于居民纳税人。在个税实践中,居民纳税人贡献的税收比例明显大于非居民纳税人,但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贡献也不可小视。三十二年的纳税人主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个税的发展,但其也存在的诸多的问题,比如纳税人主体制度的边缘化、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非概念化、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缺位等。纳税人主体制度的改革可以从提高纳税人基数、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明确定义居民与非居民、改革纳税人身份认定规则等几方面着手,以此加强纳税人主体制度,并为个税改革的成功提供有利的条件。个税的税基主要研究税基范围、费用扣除及免税项目。税基的调整直接关系到个税的横向与纵向公平,而免税制度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关系了个税的激励效率。三十二年来,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税基范围的调整几经变化;免税项目的设置直接关系税基综范围的扩大与缩小;而费用扣除则是历次个税改革的核心。上世纪80年代,中国的三大个税确定了各自税基范围,80年个税确定了六项税范围;86年个体户所得税确定了单项所得范围;86年个人调节税确定了八项税基范围。80年代三大个税在初始路径选择中所确定的税基范围直接影响了93年统一个税法的税基范围。在路径依赖的惯性下,现行个税法共确定了十一项税基范围。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中国个税的税基范围正趋于稳定,但也存在着某些困境,一是稳定的税基与变化的趋势之间的困境。二是最优税基理论与具体税基制度间的困境。三是拓宽税基范围的困境。四是现行个税如何回应现实生活中关于资本转让所得、遗产所得、虚拟财产所得的困境。作为一种学术探讨,论文认为稳步推进税基范围,优化现行税基所得项目,增加资本利得项目或开征资本利得税,同时也认为开征遗产税的时机未形成。免税制度关系到个税践行的公平与效率,本质上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制度,其在保障弱势群体、保障民生生计上具不可替代的公平展示效用,另一方面一定时期内的免税又可促进某种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各自的免税项目,93年统一人个税法在三大个税的基础上确定了10类免税项目。从1993-2012年二十年时间里,立法及行政机关又相继确定了76项免税项目。免税制度发展表明,现行个税法关于免税的基础理论是多元化的,在此过程中,免税制度在严肃性与灵活性的理论博弈中存在着诸多的困境,这个困境中的严肃性体现在个税的免税设计是否应限制于立法机关的基本立法;税务主管机关的授权性免税是否应减少;免税项目的设置是应原则化还是应具体化;地方政府是否应授予一定权限内的免税设置权等。这个困境中的灵活性体现在免税项目的设置期限是应长期化还是常态化;免税更改的标准是否一定要回应社会某些形态或情况的变化;免税项目名称的设置是应模糊化还是应明确化等。论文认为,回应路径发展中困境的改革方式是应制度性地协调处理好免税设置的严肃性与灵活性;将免税权限集中归位于立法机关,减少行政机关的免税设置权,而免税项目的设计应多基于公平目的而设,而少出于效率目的。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与调整是三十二年来个税改革的热点与核心话题。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定额标准扣除和定率比例扣除两种基本制度,这两种制度直接被93年统一个税所吸纳。在二十年的制度发展中,个税从生计扣除、成本扣除、特别扣除三个方面设置了96项扣除项目。现行费用扣除制度直接依赖于税制模式的改革,近年实践表明,现行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着五大方面的问题:一是分项扣除与综合扣除博弈问题;二是现行工薪项目的费用扣除额与居民实际消费支出之间脱节的问题;三是生计扣除项目设置范围过窄问题。四是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制问题;五是标准扣除未指数化调整问题。作为改革的关键措施,费用扣除制度应向综合扣除方向发展;应推行标准费用扣除额与人均消费支出相互联动的机制;应扩大生计扣除项目的范围,建立选择性扣除制度;应彻底废除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制度;应设置指数化的标准额扣除调整机制。世界各国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累进税率模式,另一种比例税率模式。采用何种税率模式,取决于该国所采用的税制模式。整体而言,中国上世纪80年代的三大个税所采用的税制模式是分类税制模式,该模式直接决定了中国的基本税率模式,即同时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路径的初始选择确定双重的税率模式一直延续到今天。1993至2012年间,中国税率改革中最活跃的因素是超额累进税率的改革,其主要围绕税率级次及级距的调整而进行。2011年个税改革时,对工薪所得、个体所得、承包承租所得的税率级次及级距进行了实质性的调整,其中将工薪所得的9级调低至7级,并同时调整了相应的税率;调整了个体所得的级距水平。税率模式直接体现了个税的公平,并能影响到个税效率的实现,其中超额累进税税率模式被公认为是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最能体现税公平的税率模式,而比例税率虽然在个税的公平上有所欠缺,但其所挥的效率机能是强大的,尤其是低比例税率更容易促进纳税人缴纳个税的积极性,也能促进个税文化的形成。减少税率级次,整体降低税率水平,是当今世界税率改革的趋势,中国个税的改革也应符合这个趋势。除此之外,税率改革中还应涉及最高边际税率调整、超额累进消失、指数化调整、家庭扶养因素、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区别对待等问题。论文认为中国税率的改革应设置指数化税的税率调整方式;改革应借鉴国外的“累进消失制度”;应将家庭婚姻扶养等因素纳入税率调整的基础原因。唯有如此,个税税率的改革才能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经济状况。个税的征管制度直接决定了个税开征的效率,且最终能影响个税践行的公平。80年代三大个税的初始路径选择中确定了源泉扣缴和纳税申报两种典型制度。源于中国个税分类税制模式的决定性影响,两种制度从路径选择伊始就出现一头轻、一头重的非均衡发展局面。其中代扣代缴制度得到了十足的发展,逐渐成为个税征管最重要的制度。而个税的申报制度源于中国税收文化的不发达、个税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时至今日,都没能成为个税的主体制度。在路径发展过程中,个税申报制度中诞生了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申报制度,此制度的开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个税申报制度失衡发展的局面,但在整体了也没有达到其开征的预想目的,未能挽回个税申报因扣缴制度成功而被淡化的局面。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是促使个税高效开征的重要配套制度。80年三大个税各自确定了法律责任制度,此间的法律责任制度属于一种粗线条的制度。93年个税法统一以后,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不再由《个人所得税法》单独规定,而统一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将个税与其他税种的法律责任制度进行了同质化处理。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也随着个税制度的建立而形成,税务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曾原则性地规定于80年代三大个税中,自90年代统一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施行后,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就失去了个性化的特征。个税征管制度的改革是路径发展必然趋势,现行个税征管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纳税申报制度的改革,而全员申报制度、家庭计征、双向申报、申报激励等制度的创设是申报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与此同时,个税征管配套制度的改革也是相当重要的环节,建立税收信息共享机制、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强化储蓄实名存款制度、建立全新的现金管理机制等是配套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个税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改革在于完善个税的法律环境建设,改革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建立和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重新分配举证责任、细化自由裁量权是制度改革的趋势。在梳理完各项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后,论文对个人所得税的演进路径做了一个整体的展望,展望以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立法修改建议稿方式展现,作为一个研究成果,该立法修改建议稿也作为博士论文最后的结论。
刘爱明[3](2012)在《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研究》文中认为企业是“经济人”,具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性。企业避税是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直至今天仍然极为普遍的现象,这其中尤其以外商企业和民营企业进行的企业所得税避税为甚。避税行为侵害国家财政收入、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危害极大。为此,在总结我国多年反避税经验和借鉴国外成功做法的基础上,2008年我国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建立起了我国反避税的法律体系。本文需要研究,常见的各种企业所得税避税方式有什么理论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法理基础是什么?我国反避税立法体系有何创新及不完备性?当前企业避税的基本状况及其对当前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的整体认知、基本看法等情况如何?“合理性原则”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及特别纳税调整中,客观性不完备和策略性或主观性不完备的典型代表,在税收征管实务中应如何分析其合理性程度?基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特别纳税调整规则的创新及不完备性,其对我国企业常见避税方式将产生哪些影响?应如何健全、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特别纳税调整规则?对这些问题,本文做了以下研究:(1)企业所得税的各常见避税方式均有其理论根据支持,而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的法理基础,则是不完备契约理论、法律不完备理论和实质课税原则。在企业所得税法及特别纳税调整办法不完备,不可能堵塞所有避税漏洞的条件下,国家制定特别纳税调整办法这种授权性规范,授予税务机关为反避税而进行纳税调整的执法权。由于税法的不完备,税务机关行使选择性执法的剩余执法权,按照实质课税原则,抛开法律形式的束缚而直接针对经济实质课税,从而有效地规制企业的避税行为。(2)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特别纳税调整规则既有鲜明的亮点,按照不完备契约和法律不完备理论分析,其在立法和执法上又存在较大的不完备性。这体现在许多反避税的措施均为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移植而来,往往比较原则抽象,在实务中弹性较大、模糊空间较多,不利于税企双方执行该反避税规则。对特别纳税调整现状的问卷调查统计结果表明,企业对降低税负有强烈的要求,但其所采用的税务筹划方法包含许多避税的手法,而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措施正是针对企业的避税手段而制定的。当前税务机关开展的特别纳税调整措施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反避税成效,但在完善法规、宣传推广、加强可操作性及执行力度等方面均有待加强。(3)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特别纳税调整规则的不完备性有很多方面,尽可能地降低其不完备程度是税收立法和执法的要求。就“合理性原则”的应用而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对“合理的支出”、“合理的工资薪金”、“合理的利息费用”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规则中对“合理的经营需要”的规定,属客观性不完备;而特别纳税调整一般反避税规则中“合理的商业目的”的规定则为策略性或主观性不完备,本文结合社会常识、相关法规及会计、税务人员职业判断等为判断其合理性提供一些基本标准和实务案例。(4)基于前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特别纳税调整规则的创新及不完备性,其对我国企业常见避税方式将产生重大影响。对宏观经济和企业财务数据的分析表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超国民待遇的取消使得假借外资身份避税方式不再有税收上的意义;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利用特定地区登记注册的筹划方式不再有效。关联交易管理措施对转让定价避税产生了一定影响,但由于转让定价方式多样且手段隐蔽,其仍然具有一定避税空间。资本弱化管理无法对非关联方的市场化的债务融资情况进行限制,所以资本弱化仍然是企业可能选择的重要避税方式。在国际避税地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间接持股中国境内合资公司股权,以便在股权转让时获取税收收益的方式曾被广为采用,但国税总局近期公布的多个案例表明,一般反避税规则将认为其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否认其存在。(5)本文利用2008~2009两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来验证特别纳税调整规则的反避税效应。本文借鉴国内外学者经验,以实际所得税率ETR指标来判断企业对税收筹划的倾向。实证结果表明,税制改革的初步成果已经显现。表现为:①对纳税人身份认定的统一,部分消除了以往不同所有制性质企业税收待遇的差异,体现在以国有或民营为最终控制人的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税负ETR在统计上没有显着差异;②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导向的转变,将使用资金更多投入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地区,体现在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税负ETR在西部地区企业和农林牧渔行业显着低于其他地区和行业;③对企业避税倾向有了一定的遏制作用。对比郑红霞等2005年前民营控股上市公司有较强税收筹划倾向的研究结论,2008年后国有或民营为最终控制人的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税负ETR在统计上没有显着差异,显示新税制改革及其特别纳税调整措施的出台,压缩了以往常见企业避税方式的应用空间,尤其对民营和外资企业大规模避税现象有一定限制作用。(6)为促进我国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工作,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①加强反避税人才队伍建设,稳步提高监管人员专业化程度。应分行业培养专业监管人员,建立经济分析师团队,全面实施案件调查和磋商的“专家小组会审制度”;②提高反避税机构层次,将目前的国际税收司反避税处提升为司局级单位,以加强对反避税工作的领导。③以点带面,逐步拓展反避税工作的纵深。着力从沿海地区向内地、从外资企业向民营、国有、股份制等企业、从加工制造行业向服务贸易行业、从关联交易避税向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和特殊目的公司避税、从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管理到成本分摊、预先裁定等措施拓展,实现“区域”、“行业”、“企业”、“交易”、和“措施”五个方面的进步。④以电子化手段为依托,评估避税线索、强化部门间联系;⑤培育高素质、有操守的税务代理机构;⑥设立避税港名单,加强与避税港国家税收合作;⑦开展有效的国际合作,打击跨国避税行为;⑧设立预先裁定制度,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指引。⑨适当减轻税负,降低纳税人的避税倾向。
李晶[4](2011)在《中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房地产税收的发展是矛盾和冲突的产物。房地产税收制度是在解决矛盾过程中不断的变化、改革和进步的。在房地产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解决各种矛盾,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产生了,在不断的矛盾调整中,房地产税收制度走向和谐与完整。时至今日,中国房地产税收面临着巨大的改革压力,将房地产税收改革推向风口浪尖:第一,走过极贫极弱的发展历史,在党的领导下,中华民族探索着富国富民的道路,集30年的经验,走出改革开放的大方向。伴随着农村改革、工业改革、商业改革、财政改革、金融改革等改革进程,各个行业在进行着改革,各个部门在进行着改革。房地产既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重要的生活资料,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房地产行业也开始改革,以土地使用有偿化为核心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住宅自有化住房制度改革在中国开始广泛实施并全面推广。由于原房地产税收制度是基于土地无偿使用而设置的,因此,房地产业的改革成为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动因。第二,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造成了房地产业和原有税收制度的冲突,这种冲突迫使政府必须改革原房地产税收制度,以适应房地产业的发展需求。第三,房地产业的发展引发了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房地产供给和需求在总量上的矛盾激化,结构上的矛盾亦格外突出。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情况,整个购房者作为主体,其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经济的发展是消费者至上,消费者利益受损必然导致房地产业畸形发展。为了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均衡和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均衡,需要对原房地产税收制度进行改革。第四,在社会进步和社会生产过程中,中国社会财富占有的差距越来越大,这种财富差距不仅表现在流量上,而且表现在存量上。为了缩小财富的差距,需要对收入分配政策的重点进行调整。调整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调整流量即调整收入的差距,一是调整存量即调整财产的差距。正是在如此巨大的改革压力下,对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考变得紧迫而意义非凡。论文分析我国房地产税收的社会经济基础,总结房地产业的发展阶段,从与房地产的影响关系与影响程度的角度,分析房地产价格的密切影响因素和一般影响因素;沿着历史的脉搏,探索房地产税收发展的历史轨迹,归纳现代房地产税收的改革历程,从税收要素的角度介绍房地产财产税、房地产商品税、房地产所得税和房地产其他税等房地产税种设置。之后,论文进行现行房地产税收的政治经济分析,分析房地产行业现行地租、税收、收费的状况及税费比重;分析现行房地产企业直接承担和间接承担的税收负担水平;指出在现行房地产税收体系中存在着房地产税种安排略多、房地产重复征税略重以及房地产取得环节、交易环节和保有环节税种设置欠妥等问题:在房地产财产税中存在着的城乡之间土地与房屋存在法律差异、个人拥有不同房产之间存在法律差异、计税依据设计不够公平、个人拥有经营性住房税收流失严重等问题;在房地产商品税中存在着商品税体制滞后、商品税附加制度陈旧等问题;在房地产得税中存在着级差利润调整作用微弱、环保节能导向作用较弱、调节社会财富存量功能较弱和实现社会正义功能尚未得以发挥等问题;最后,对中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进行客观评价。在此基础上,论文提出现行房地产税收的制度创新的目标模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与体制改革的要求,在市场经济税收制度的整体框架内,房地产税改革的目标应当是:确立房地产税在房地产税收体系和地方税收体系中的主体地位;确立分类课征的房地产税收基本模式;建立房地产税收体系;建立城乡企业与居民普遍征收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建立房地产估价制度。在理论基础部分,主要从房地产税收政治学、房地产税收社会学、房地产税收伦理学、房地产税收经济学、房地产税收法学等角度,论述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在基本架构部分,主要确立租、利、税、费并存的财政收入体制;确立房地产税收在税收体系中的主体地位;确立房地产税收体系的结构;确立房地产税收的基本模式:建立城乡企业与居民普遍征收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在相关制度部分,主要论证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所必需建立房地产估价制度。房地产按照评估价值计税的必要基础在于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重复征税的变革、地方财政的可持续增长和国际房地产税制的发展趋势。最后,论文提出现行房地产税收的制度创新的改革进程。根据房地产税收的改革目标,按照改革任务的逻辑关系,考虑各级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和企业与居民对于税制改革的承受能力,房地产税收体系创新应划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三个阶段进行。2011-2015年,与“十二五”规划同期,形成房地产税收制度近期目标;2016-2020年,与“十三五”规划同期,形成房地产税收制度中期目标;2021-2025年,与“十四五”规划同期,形成房地产税收制度远期目标。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的近期方案,提供对于城市居民住房普遍征收房产税、对城市居民用地普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房地产财产税改进方案,改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房地产商品税改进方案,在技术研发与应用研究方面、提供在建筑节能方面、节能减排资金投入及使用方面和减排与循环经济方面的房地产所得税改进方案;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的中期方案,提供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农村的房地产财产税改进方案,对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房地产商品税改进方案,将土地增值税并入企业所得税、试点混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房地产所得税改进方案;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的远期方案,提供推广混合个人所得税制度、新设遗产税与赠与税的房地产所得税改进方案。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在交易环节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保有环节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遗赠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的房地产税收体系,实现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目标。
刘佐[5](2011)在《2010年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文中研究指明2010年,为了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宏观调控,发展经济、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合理开发和保护资源,扩大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保持社会稳定,中国在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重要措施。一、宏观政策和重大改革2010年1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世界主
刘佐[6](2007)在《中国金融所得征税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国务院[7](2004)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中提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国务院决定共取消和调整1300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又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再次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409项;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39项;下放管理层级的47项。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有25项属于涉密事项,按规定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8](2004)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国务院决定共取消和调整1300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又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再次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409项;改变管理方式,不
萧明峰[9](2002)在《海峡两岸不动产税制与交易法制相关问题之研究》文中认为台湾地区土地税制以地价税及土地增值税作为实现孙中山先生“平均地权”的主要工具,目标在税去地主不劳利得,防止土地投机垄断炒作与抑制地价飙涨。然而自一九五四年颁布“实施平均地权条例”迄今,虽经多次修正,不但未能达成各项土地政策目标,反而衍生出更多的问题,在其政治教条的外表下,究竟背后隐藏何种意涵?值得深入探讨。本研究除就理论面与法规面作基础的整理比较之外,在制度面是针对一九四九年后台湾地区的土地税制变迁,以法规结构分析法作纵向的探讨,并观察土地税制历次沿革与其课税规定的演变,以了解各阶段性的特殊意涵。政府当局所实施的土地税制,在安定的“平均地权”口号下,潜藏的是一种图利地主阶级。因此,本研究主要是强调,台湾的土地税制变迁历程,是脱离理论轨道之外,而受制于历史环境中的政治经济因素,而必须从政治权力核心深入探讨。本论文另对大陆与台湾地区各种不动产税制之课税主体、课税客体(范围、对象、税基)、时机、减免优惠、税率、稽征程序等租税制度及税务行政问题,加以分析探讨,并提出改进建议,俾作为未来修法之参考。本论文共分为七章三十节,第一章“绪论”,主要说明本论文研究之动机与目的、研究范围与方法及本文章节架构。第二章“中国大陆不动产课税与征收管理制度之规范”,本章说明中国大陆土地增值税及房屋税之规范,并就税收之征收管理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加以说明。第三章“中国大陆房地产交易法制之研析”,本章首先概述中国大陆房地产法律制度,以交易制度为主,并辅以管理产权制度,并说明土地使用与住房制度的改革及探讨房地产交易之主要法令。第四章”台湾地区平均地权土地征收与新市镇开发及登记之规范”,本章包括台湾地区实施平均地权、土地征收与新市镇开发及不动产登记之规范。第五章“现行台湾地区不动产课税制度之规范”,本章包括台湾地区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房屋税、契税制度之规范,及海峡两岸土地课税制度之比较与检讨。第六章“现行台湾地区土地税制相关问题之检讨与改进”,本章内容包括现行台湾地区土地税税基、税率、租税优惠与免征、税务法规与行政、不动产信托相关课税、自用住宅用地租税优惠、农地移转免征士地增值税等问题之检讨与改进,以及土地增值税改进方案综合评述。第七章“结论与建议”,本章内容为归纳与综合海峡两岸不动产税课,并<WP=3>对大陆地区及台湾地区不动产课税之缺失检讨意见作一结论,并提出改进建议方向。众所周知,土地之分配与利用为人类生存最重要的问题,而“住”为民生六大需求之一,因住宅为高价位财货,社会中仍有许多人极需政府或有关单位协助,始能获得最低水平之住宅服务,以解决居住问题,且让每一家庭皆有适当居住环境,亦是政府住宅政策主要遵行之目标。在政府住宅政策中租税补贴政策工具始终扮演极为重要角色,现行土地税税法为减轻自用住宅用地所有权人负担,对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所课征之土地增值税采行若干优惠措施,其中包括土地税法第三十四条及平均地权条例第四十一条所规定之一生一次百分之十优惠税率及土地税法第三十五条和平均地权条例第四十四条所规定之重购退税等相关优惠措施。然随着时代变迁,现行优惠之规定标准失之过宽,在租税收入上造成政府税式支出(Tax Expenture)浮滥致税收巨额损失,在租税公平上:对所得分配造成垂直与水平不公平现象,在租税效益上:使租税产生非中立性而影响整体经济效益,形成资源的无谓损失,在租税稽征成本上:由于税法规定简单、解释令繁多,致征纳双方时起争议徒增稽征成本。为使政府税收减少损失、社会所得分配公平、社会资源配置有效率及简化稽征工作降低稽征成本,本研究探讨下述目的:(1)就租税收入而言,现行税法中自用住宅用地移转核课土地增值税之相关优惠规定是否会造成税收重大影响?(2)就社会公平而言,现行税法中自用住宅用地移转核课土地增值税之相关优惠规定是否会造成社会所得分配不均?(3)就经济效益而言,现行税法中自用住宅用地移转核课土地增值税之相关优惠规定是否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4)就稽征实务而言,现行税法中自用住宅用地移转核课土地增值税之相关优惠规定是否会增加稽征成本?本论文根据研究探讨作成下列结论:(1)就租税收入而言,现行税法中自用住宅用地移转核课土地增值税之相关优惠规定会对税收造成重大影响。A.现行优惠措施(一生一次百分之十优惠税率及重购退税)过于优惠,造成税收流失。B.现行优惠措施核准自用住宅用地面积限制过宽,造成税收流失。C.现行同时出售、申报自用住宅用地按百分之十优惠税率核课土地增值税未有多处限制,形成多处享用,造成税收流失,应限制多处。D.现行重购退税申请无次数限制,造成税收减少,应限制申请次数。(2)就社会公平而言,现行税法中自用住宅用地移转核课土地增值税之相关优惠规定会造成社会所得分配不均。A现行优惠措施核准自用住宅用地面积限制过宽,造成同为一生一次百分之十优惠税率,高所得者税负却相对较轻之不公平现象。B.现行同时出售、申报<WP=4>自用住宅用地按百分之十优惠税率核课土地增值税未有多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10](1997)在《税务公告(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文中研究表明 1、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元版增 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1997年7月18日 鲁国税流—[1997]37号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明电[1997]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国税明电[1997]21号通知要求,做好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工作,十万元版专用的改版方法和要求仍按省局鲁国税函发[1995]17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地对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库存及下一步需改版的数量并将统计情况于八月十日前上报省局。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2)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第一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演进的理论前引 |
第一节 个税公平与效率的一般理论 |
一、 个税诞生过程的公平与效率的考证 |
二、 现代个税的公平与效率理论 |
第二节 个税公平效率于中国的一般概况 |
一、 中国个税公平效率的整体理论背景 |
二、 中国个税公平效率的整体实践状况:倒金字塔结构 |
三、 中国个税公平的根基:弱化的纳税人意识 |
四、 学界对于个税公平效率观的整体研究 |
五、 中国税收公平与效率关系逻辑辩证 |
第三节 路径依赖理论与个税路径演进的理论联系 |
一、 路径依赖理论概述 |
二、 个税法律制度演进的路径依赖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整体立法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人所得税的立法路径 |
一、 1980-1992 年立法统计 |
二、 相关立法技术的说明 |
三、 立法路径 |
四、 立法目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法律制度的立法路径 |
一、 1993—2012 年个税的立法统计 |
二、 个税立法的特点 |
三、 重大立法事件的路径评判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整体立法的路径展望 |
一、 现行个税整体立法改革的困境 |
二、 个税整体立法的路径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基础架构——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一、 个税税制模式的基本划分 |
二、 1980—1992 年个税的税制模式 |
三、 1980—199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 年个税法确定的税制模式 |
二、 关于三种税制模式的公平与效率评判 |
三、 中国现行分类税制模式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税制模式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世界各国税制模式的发展趋势 |
二、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选择的评判 |
三、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所遭遇的现实困境 |
四、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的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主体制度——纳税人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纳税人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1980 年个税的纳税人制度 |
二、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纳税人制度 |
三、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纳税人制度 |
四、 1980-1992 年纳税人制度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纳税人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纳税人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 |
二、 纳税人身份的分类及现行状况 |
三、 纳税人制度的路径梳理 |
第三节 纳税人制度的路径展望 |
一、 纳税人制度的现实困境 |
二、 纳税人制度改革的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核心要素——税基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基及演进路径 |
一、 个税税基的基础理论 |
二、 1980 年个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三、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四、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基及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个税税基范围的演进路径 |
二、 1993—2012 年个税免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三、 1993—2012 年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三节 个税税基制度演进的路径展望 |
一、 个税税基范围的改革展望 |
二、 免税制度的改革展望 |
三、 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关键要素——税率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率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税率制度的理论简介 |
二、 1980 年个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三、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四、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率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税率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 |
二、 1993 年个税与三大个税关于税率制度的横向对比与路径演绎 |
三、 1993—2012 年个税税率制度的归类解析 |
四、 现行个税税率制度的公平与效率评判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整体减少累进税率档次 |
二、 引进累进消失税率制度,大幅调整级距 |
三、 将婚姻与家庭因素纳入计征体系 |
四、 整合劳动所得的税率,提高非劳动所得的税率 |
五、 实行税率指数化的改革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保障制度——征管与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个税征管的法律制度 |
二、 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 |
三、 个税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个税征管及法律救济制度的法律规范 |
二、 1993—2012 年个税征管的法律制度的路径演绎与评判 |
三、 1993—2012 年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制度的路径演绎与评判 |
第三节 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个税申报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二、 个税扣缴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三、 个税征管配套制度的改革展望 |
四、 个税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制度的改革展望 |
本章小结 |
结论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演进的整体设计 |
附件: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统计 |
附件1:1980—1992 年个税法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2:1993—2012 年个税法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3:1993—2012 年关于税基范围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4:1993—2012 年关于免税制度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5:1993—2012 年关于费用扣除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6:关于个税征管制度及法律责任制度的立法统计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回顾及启示 |
1.2.1 国外研究成果综述 |
1.2.2 国内研究成果综述 |
1.2.3 当前研究成果的启示 |
1.3 研究目标、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目标与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论文结构安排 |
1.4 重要概念的界定 |
第2章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常见避税行为产生的理论根据 |
2.1.1 关联交易行为的理论基础:内部化理论 |
2.1.2 资本弱化避税的理论基础:MM理论 |
2.1.3 受控外国企业避税的理论基础:税收套利理论 |
2.2 特别纳税调整的法理基础 |
2.2.1 不完备契约理论 |
2.2.2 法律不完备理论 |
2.2.3 实质课税原则 |
2.3 不完备契约视角的特别纳税调整博弈分析 |
2.3.1 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税收契约关系 |
2.3.2 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博弈关系 |
2.3.3 税企博弈模型 |
2.3.4 博弈结果分析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的制度变迁与现状分析 |
3.1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制度变迁 |
3.2 我国企业所得税反避税的制度变迁 |
3.2.1 企业所得税统一并轨之前的反避税规定 |
3.2.2 《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制度的主要特点 |
3.2.3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渊源 |
3.3 《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内容解析 |
3.3.1 特别纳税调整税制的逻辑链条 |
3.3.2 特别纳税调整税制对以往规章制度的细化 |
3.3.3 特别纳税调整税制新增的制度 |
3.3.4 特别纳税调整税制对国外先进制度的借鉴 |
3.4 企业所得税法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反避税特点分析 |
3.5 关于税务筹划和特别纳税调整现状的问卷调查 |
3.5.1 问卷调查背景和目的 |
3.5.2 调查分析框架与研究方法 |
3.5.3 调查问卷结果分析 |
3.5.4 问卷调查分析结论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特别纳税调整办法的不完备性研究 |
4.1 关联交易管理的不完备性分析 |
4.1.1 关联申报的不完备性 |
4.1.2 同期资料管理的不完备性 |
4.1.3 成本分摊协议的不完备性 |
4.1.4 预约定价安排的不完备性 |
4.1.5 转让定价方法的不完备性 |
4.2 资本弱化管理的不完备性分析 |
4.3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的不完备性分析 |
4.4 一般反避税条款的不完备性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企业所得税“合理性原则”的分析判断与案例研究 |
5.1 “合理性原则”概述 |
5.2 “合理性原则”在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应用 |
5.2.1 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应用“合理性原则”的情况 |
5.2.2 新企业所得税法应用“合理性原则”的情况 |
5.3 税前扣除项目中“合理的支出”的分析判断 |
5.3.1 “合理的支出”的基本判断 |
5.3.2 判断“合理的支出”的一个案例 |
5.4 税前扣除项目中“合理的工资薪金”的分析判断 |
5.4.1 “合理的工资薪金”的基本判断 |
5.4.2 “合理的工资薪金”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
5.5 税前扣除项目中“合理的借款费用”的分析判断 |
5.6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中“合理的经营需要”的分析判断 |
5.7 一般反避税条款中“合理商业目的”的分析判断 |
5.7.1 “合理商业目的”的基本判断 |
5.7.2 判断“合理商业目的”的一个案例 |
5.8 本章小结 |
第6章 税制改革及特别纳税调整措施对企业常见避税方式的影响 |
6.1 对纳税人利用外资身份避税的影响 |
6.1.1 新税法对利用外资身份避税行为的影响方式 |
6.1.2 我国投资目的地和投资来源地情况分析 |
6.2 对企业登记注册地点避税筹划的影响 |
6.2.1 新税法对企业利用不同投资地点避税行为的影响方式 |
6.2.2 税制变革前后东中西部地区吸收投资情况分析 |
6.3 对转让定价避税方式的影响 |
6.3.1 新税法对转让定价避税行为的影响方式 |
6.3.2 上证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分析 |
6.4 对资本弱化避税方式的影响 |
6.4.1 新税法对资本弱化避税行为的影响方式 |
6.4.2 上证上市公司资本弱化情况分析 |
6.5 对利用特殊目的公司(SPV)方式避税的影响 |
6.5.1 税务机关对特殊目的公司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的裁定 |
6.5.2 税务机关对特殊目的公司的反避税立法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效应的实证研究 |
7.1 研究目的 |
7.2 描述性统计分析 |
7.2.1 国有和民营企业ETR描述性统计分析 |
7.2.2 各地区ETR描述性统计分析 |
7.2.3 各行业ETR描述性统计分析 |
7.3 回归分析 |
7.3.1 影响上市公司ETR的各因素 |
7.3.2 各因素与ETR的回归结果 |
7.3.3 各因素与ETR回归结果分析 |
7.4 实证研究结论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对策建议及研究创新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完善特别纳税调整税制促进反避税工作的对策建议 |
8.3 研究创新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4)中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图目录 |
表目录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房地产业面临着全新的发展问题 |
1.1.2 房地产业积累了突出的发展矛盾 |
1.1.3 房地产业肩负着更多的发展责任 |
1.1.4 房地产税收实现快速稳定的增长 |
1.1.5 房地产税收改革进程滞后 |
1.1.6 房地产税收改革压力巨大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对国内外文献的分析 |
1.3 篇章结构及研究方法 |
1.3.1 篇章结构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和不足之处 |
1.4.1 论文创新之处 |
1.4.2 论文不足之处 |
2 房地产相关概念、种类与属性 |
2.1 房地产相关概念 |
2.1.1 土地与地产 |
2.1.2 房屋与房产 |
2.1.3 建筑物与构筑物 |
2.1.4 房地产与不动产 |
2.1.5 房地产业与建筑业 |
2.1.6 房地产税与财产税 |
2.2 房地产种类 |
2.3 房地产属性 |
2.3.1 房地产的自然属性 |
2.3.2 房地产的经济属性 |
2.3.3 房地产的社会属性 |
2.3.4 房地产的政治属性 |
3 房地产税收的社会经济基础 |
3.1 房地产体制 |
3.1.1 房地产的产权关系 |
3.1.2 房地产的所有制关系 |
3.2 房地产业发展 |
3.2.1 房地产业的发展阶段 |
3.2.2 房地产业的发展状态 |
3.3 房地产价格表现形式与影响因素 |
3.3.1 房地产价格表现形式 |
3.3.2 房地产价格影响因素 |
4 房地产税收的形成与发展 |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房地产税收 |
4.1.1 土地与房屋交易课税 |
4.1.2 土地使用课税 |
4.1.3 房屋使用课税 |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房地产税收 |
4.2.1 土地与房屋交易课税 |
4.2.2 土地与房屋使用课税 |
4.2.3 现代房地产税收改革历程 |
4.3 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 |
4.3.1 房地产税收体系 |
4.3.2 房地产税种设置 |
4.4 现行房地产税收政策 |
4.4.1 2003~2008 年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
4.4.2 2008~2009 年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
4.4.3 2009年以来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
5 现行房地产税收的经济分析 |
5.1 房地产租、税、费关系分析 |
5.1.1 房地产租金与税收 |
5.1.2 房地产收费与税收 |
5.2 房地产税收水平分析 |
5.2.1 房地产税收绝对水平:从税收角度的观察 |
5.2.2 房地产税收相对水平:从地租和收纳角度的观察 |
5.3 房地产税收体系分析 |
5.3.1 房地产税种安排略多 |
5.3.2 房地产重复征税略重 |
5.3.3 房地产各环节税种设置欠妥 |
5.4 房地产财产税分析 |
5.4.1 城乡之间的土地与房屋存在法律差异 |
5.4.2 个人拥有不同房产之间存在法律差异 |
5.4.3 计税依据设计不够公平 |
5.4.4 个人拥有的经营性住房税收流失严重 |
5.5 房地产商品税分析 |
5.5.1 商品税体制滞后 |
5.5.2 商品税附加制度陈旧 |
5.6 房地产所得税分析 |
5.6.1 级差利润调整作用微弱 |
5.6.2 环保节能导向作用不足 |
5.6.3 调节社会存量财富功能较弱 |
5.6.4 社会正义功能尚未充分发挥 |
5.7 总结 |
5.7.1 房地产税收职能:有作用但不可无限放大 |
5.7.2 房地产税收制度:有缺陷且不可被忽视 |
6 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目标模式 |
6.1 理论基础 |
6.1.1 房地产税收社会学 |
6.1.2 房地产税收政治学 |
6.1.3 房地产税收伦理学 |
6.1.4 房地产税收经济学 |
6.1.5 房地产税收法学 |
6.2 基本架构 |
6.2.1 租利税费并存的财政收入体制 |
6.2.2 房地产税收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 |
6.2.3 房地产税收体系 |
6.2.4 房地产税收基本模式:确立分类房地产税模式 |
6.2.5 房地产税收目标模式:建立城乡企业与居民普遍征收的房地产税制度 |
6.3 房地产估价制度 |
7 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改革进程 |
7.1 近期方案 |
7.1.1 改进房地产财产税 |
7.1.2 改进房地产商品税 |
7.1.3 改进房地产所得税 |
7.2 中期方案 |
7.2.1 改进房地产财产税 |
7.2.2 改进房地产商品税 |
7.2.3 改进房地产所得税 |
7.3 远期方案 |
7.3.1 推广混合个人所得税制度 |
7.3.2 新设遗产税与赠与税 |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6)中国金融所得征税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金融所得征税制度的发展 |
(一) 中国金融所得征税制度的起源。 |
(二) 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金融所得征税制度。 |
(三) 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的金融所得征税制度。 |
(四)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金融所得征税制度。 |
二、中国金融所得征税制度的现状 |
(一) 企业所得税。 |
1.纳税人。 |
2.计税依据。 |
3.扣除项目。 |
4.不可扣除项目。 |
5.税率。 |
6.保险企业的特殊规定。 |
7.证券投资基金的特殊规定。 |
(1)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
(2)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8.纳税期限。 |
(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1.纳税人。 |
2.计税依据。 |
3.税率。 |
4.特殊规定。 |
(1) 银行、保险业。 |
(2) 证券业。 |
5.纳税期限。 |
(三) 个人所得税。 |
1.纳税人。 |
2.征税项目和应纳税所得额。 |
3.税率。 |
4.免税规定。 |
5.证券业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规定。 |
(1) 股票。 |
(2)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
(3)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四) 2006年中国金融所得税收入情况。 |
三、中国现行金融所得征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税负偏高。 |
1.企业所得税。 |
(1) 名义税率偏高。 |
(2) 实际税负偏重。 |
2.个人所得税。 |
(1) 名义税率偏高。 |
(2) 实际税负偏重。 |
(二) 税制设计不够科学、规范。 |
1.内资金融企业与外资金融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差异。 |
2.内资金融企业的所得税制度与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协调。 |
3.金融企业呆账准备的税务处理与财务处理不协调。 |
4.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不协调。 |
5.投资收益的征税规定不同, 税负不公平。 |
6.预提税规定不符合国际惯例。 |
7.金融税收覆盖面偏窄。 |
(1) 金融衍生品。 |
(2) 金融信托。 |
四、关于中国金融所得征税制度改革的初步探讨 |
(一) 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 |
1.统一税制。 |
2.降低税率。 |
3.修订税前扣除规定。 |
4.改革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 |
5.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
6.完善预提税制度。 |
(二) 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 |
1.改变征税模式。 |
2.调整税前扣除项目。 |
3.允许将资本损失从资本利得中扣除。 |
4.降低税率。 |
5.避免或者减少重复征税。 |
(三) 完善投资收益征税制度。 |
(四) 完善与金融衍生品所得相关的税制。 |
(9)海峡两岸不动产税制与交易法制相关问题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
绪论 第一节 |
研究动机与目的 第二节 |
研究范围与方法 第三节 |
论文架构 第二章 |
中国大陆不动产课税与征收管理制度之规范 第一节 |
土地增值税之规范 第二节 |
房屋税之规范 第三节 |
税收征收管理之规范 第四节 |
中国大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第三章 |
中国大陆房地产交易法制之研析 第一节 |
中国大陆房地产法律制度之概述 第二节 |
土地使用制度与住房制度的改革 第三节 |
中国大陆房地产交易主要法令之探讨 第四节 |
中国大陆之房地产交易制度 第四章 |
台湾地区平均地权土地征收与新市镇开发及登记之规范 第一节 |
台湾地区实施平均地权之规范 第二节 |
台湾地区实施土地征收与新市镇开发之规范 第三节 |
台湾地区不动产登记之规范 第五章 |
现行台湾地区不动产课税制度之规范 第一节 |
沿革 第二节 |
地价税及田赋制度之规范 第三节 |
土地增值税制度之规范 第四节 |
房屋税制度之规范 第五节 |
契税制度之规范 第六节 |
海峡两岸土地课税制度之比较与检讨 第六章 |
现行台湾地区土地税制相关问题之检讨与改进 第一节 |
税基问题之检讨与改进 第二节 |
税率问题之检讨与改进 第三节 |
优惠与免征问题之检讨与改进 第四节 |
税务法规与行政问题之检讨与改进 第五节 |
不动产信托相关课税问题 第六节 |
自用住宅用地租税优惠问题之检讨与改进 第七节 |
农地移转免征士地增值税之探讨 第八节 |
土地增值税改进方案综合评述 第七章 |
结论与建议 第一节 |
结论 第二节 |
研究建议 参考文献 后记 |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60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税收立法进程的简要回顾[A]. 刘佐. 财政史研究(第七辑), 2014
- [2]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D]. 陈红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2)
- [3]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研究[D]. 刘爱明. 中南大学, 2012(02)
- [4]中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D]. 李晶. 东北财经大学, 2011(07)
- [5]2010年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J]. 刘佐. 经济研究参考, 2011(18)
- [6]中国金融所得征税制度研究[J]. 刘佐. 经济研究参考, 2007(55)
- [7]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J]. 国务院.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12)
- [8]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04(18)
- [9]海峡两岸不动产税制与交易法制相关问题之研究[D]. 萧明峰. 东北财经大学, 2002(01)
- [10]税务公告(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J].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税务纵横, 199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