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着作权集体管理若干问题浅析(论文文献综述)
李盟[1](2021)在《录音制作者权利体系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传播技术的进步及其与音乐产业的融合发展,数字音乐平台已经成为最重要的音乐内容欣赏和传播渠道,而音乐流媒体也已经成为最主要的音乐内容形式——录音制作者作为传统音乐产业中间环节的关键地位被撼动,其如何凭借着作权法真正实现权利的体系化保护成为热议话题。基于此,本文采用下列方法对该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一是实证分析方法,即通过检索2015年至2019年相关司法案例,归纳整理以彰示现行着作权法赋予录音制作者的权利难以实现之现状;二是规范分析方法,即以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分析现行着作权法体系下的录音制作者权利体系,并灵活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重构各类权利的司法适用,对现行法律规范的优劣势进行分析研究,探讨增、删、换、调、留相应法律条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旨在为录音制作者构建一个逻辑自洽、自在圆满的权利保障体系;三是比较研究方法,即对英、美、德、法、日等国家和地区对录音制作者所制定的各类规范以及《罗马公约》《日内瓦公约》《WPPT》《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等国际公约进行比较分析,着重于分析在不同法系的国家法域中,不同法律制度背后的法理依据的区别,通过比较他国以及国际公约中成熟的法律经验以及法理发展,为我国相应法律制度的合理设计与理论完善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和实践中的指导;四是统计学研究方法,即使用来自于国家统计局、中国音乐着作权协会2018年年报、中国音像着作权集体管理协会2018年年报、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全球音乐报告》、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2019年全球版税报告》《索尼综合财务报表》、艾瑞咨询《2019年中国数字音乐商用版权市场研究报告》《商业化的复兴:2019年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研究报告》《2019年中国数字音乐内容付费发展研究报告》《2020年中国网络音频行业研究报告》、极光大数据《2019年国内在线音乐社区研究报告》等数据统计及相应报告对文章论点进行论证。基于上述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录音制作者的权利体系概述,旨在明确录音制作者权利体系的客体、主体以及权利内容。录音制作者权利体系的客体即录音制品,其内容是所有声音,形式是具有一定程度独创性的录制品;主体即录音制作者,是录制录音制品的自然人或法人,其在音乐产业和法律规范中都处于传播者的地位;权利内容则根据世界各国所采取的立法模式而有所不同,如我国与国际公约保持一致采取邻接权模式,美国采取作品和版权法模式,英国采取版权与专有录制合同模式,日本采取国际公约和美国版权法杂糅的混合模式,德法两国采取比国际公约更狭窄的邻接权模式。第二部分是录音制作者权利体系的变迁,旨在沿着音乐产业演进脉络梳理音乐产业随科学技术进步所发生的演变以及由此对录音制作者权利体系所造成的影响。如活页乐谱时代并不存在录音制作者和录音制品,也就不存在权利;实体唱片时代和无线广播时代则是录音制品市场逐渐走向顶峰又逐渐没落的时代,在此过程中录音制作者逐渐获得了复制权、广播权和公开表演的获酬权等;而数字音乐时代正是录音制作者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的当今时代,着作权法如何重构录音制作者权利体系以帮助其适应产业变化、维护合法权益,最终实现音乐市场繁荣,促进文化传播和进步是本文要论证的问题。第三部分是我国录音制作者权利体系的缺陷,主要包括:权利客体模糊不明确,如录音制品与录音作品、音乐作品、音乐作品的复制品之间的法律定性问题,与演绎作品、合作作品、法人作品等之间的权利归属问题;权利主体守旧不变通,如录音制作者由法人向自然人的扩张问题和其与表演者之间的权利重叠问题;权利内容无序不系统,如复制权、发行权和出租权在信息网络时代的有心无力,以及二次获酬权和表明身份权的缺位等。第四部分是我国录音制作者权利体系的完善,旨在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建议,包括界明行为性质、构造权利客体,明确录制行为是对录制内容的利用,录音制品因此是具有一定程度独创性的录制品,既非复制品也非物质体载;紧跟产业发展、定位权利主体,承认录音制作者作为自然人的主体资格,平衡其与表演者之间的权利重叠;针砭制度利弊、增减权利内容,重构录音制作者的权利体系,重点在于增加二次使用获酬权和表明身份权;以及健全许可模式、完善集体管理,保障录音制作者权利的有效实现。
朱盛[2](2020)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核心问题是合理解释、安排、解决现实中作品的网络传播,该权益的规范保护,涉及不同主体的利益交叉,如何规制和平衡各主体的利益边界是个难题。着作权法学理论为赢得可靠性与准确性,牺牲了部分实用性和针对性,将作品的传播活动抽象化、纯粹化后,来适用于将来的未知情势。然而,由于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作品的传播渠道和样态变得纷繁复杂。着作权法学理论中有些假定的、忽略的因素,却往往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实务中必须面对、不容忽略,甚至是要重点关注的基本问题。在互联网经济发展这个大环境下,着作权产业生态被重构,产业运行链条被改变,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理念也应调整变化。着作权法的目的是保护作品生产、传播、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各主体间的利益,并进行合理分配规制,着作权法制度的形成是不同利益主体诉求的结果,它涉及资本力量强弱、国家政策等多种因素。随着技术发展,现要面对的难题是不同利益范围的界限划定和各方势力的利益协调。着作权法律规则中的“利益平衡理论”,由于不同参与主体的加入,产生了新的动态变化。在网络时代,作品的生产和交换,已和先前的实物承接载体所不同,为此需要更新法律制度和理念,来调和现存的利益纷争,寻求新的利益平衡点,实现对知识资源的合理分配,促进社会的整体发展。目前,使用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重要性和影响力,已超过传统的纸质传播和以磁盘、磁带、光盘、半导体存储器等存储信息的实体传播。作品的网络传播渠道,已逐渐成为着作权人应当掌控的获益途径,信息网络传播权已是着作权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中的主要标的之一。我们需要与时俱进,制定新的法规和树立新的法律理念,满足作品网络传播这一财产权益保护的客观需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力度的大小,不仅涉及着作权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还关乎传播领域内各产业的发展方向。本文从作品网络传播中所形成的利益链角度,说明各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透视他们在作品传播链条中的角色地位,以及他们为追求更多利益,所展现出来的外在表现,进而分析其背后的原因;进一步找到作品网络传播利益链中的问题,提出相应措施,对各参与方的利益范围进行合理规制,正确指引和规范其行为,促使各方达到新的利益均衡状态,实现和谐发展。论文由五个内容组成,首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法律制度基本情况进行初略认知,从基本概念、法律制度、立法目的与立法限制三方面,论述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第二部分,直击现象研究,呈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讲述与该权益相关的社会现实形态,包括该使用权的侵权样态,以及对该权益的司法保护特点。第三部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存在的困境”,这部分首先厘清作品网络传播链的构成,由该链条衍生出众多参与主体。随后写明各主体行为失范的现象,呈现着作权益失衡的情况,并说清该权益保护存在的困境。第四部分,重点论述目前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存在困境的原因,从媒介变迁、网络科技发展和现有法律制度缺陷等角度来剖析,呈现出造成困境的实质原因。第五部分,参照所列出的问题原因,提出引入默示许可制度、重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措施,以期达到各方共同发展,形成积极正面的利益平衡。
吴清清[3](2020)在《报刊作品数字出版法定许可研究》文中提出报刊是重要的传统文化媒介,我国设有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制度来平衡传统报刊作品出版和使用过程中的各方利益需求,但由于法律一直缺乏对网络环境中报刊作品使用的规范,致使新型媒介在数字技术环境中迅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大量侵犯传统报刊作品权利的行为,阻碍了报刊作品数字出版行业的正向发展。侵权的发生总是围绕授权和利益分配而展开,如何规范数字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方式是饱受争议的问题,法定许可制度是能够充分平衡海量作品的授权问题与保障着作权人取得合理使用收益问题的重要手段。本文开篇指出报刊作品数字出版分别面临侵权、维权难与行业垄断的发展障碍以及法律规范滞后所造成的困境,并论证设立报刊作品数字出版法定许可制度符合权利限制与利益平衡原则的理论正当性、国民阅读需求的社会正当性以及促进数字出版行业发展与科研创作的同时未侵害传统出版商利益的社会现实意义。在学习国外应对数字环境中报刊行业发展的立法经验基础上,笔者提出具有我国数字出版资质要求的数字出版商可以对非时事性报刊作品无条件适用、一般时事性作品及连载类、专栏类报刊作品附条件适用数字出版法定许可的观点,并且从畅通报酬支付渠道、确定报酬支付标准、加重未按时支付报酬的惩罚责任三个方面完善报刊作品数字出版法定许可的配套措施,以保障制度具有实操性。
姚昀谊[4](2020)在《互联网环境下我国图片版权问题探究》文中提出如今,摄影已经变得平民化,摄影作品也相对增多。互联网技术将传统的摄影作品转变为了数字化的表现形式,同时也有一部分依互联网而生的图片作品,这些作品共同构成了网络图片。在如今这个“无图无真相”的时代,图片成为备受人们喜爱的一种互联网传播方式,无论是新闻报道、广告宣传,还是自媒体运营、个人社交媒体的分享,都需要图片。有需求就有市场,于是各种以商业图片为内容的视觉服务公司、商业图库等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他们有的是采取代理国外商业图库的模式,如视觉中国;有的采取为图片权利人与使用人搭建网络交易平台的模式,如汇图网;也有依靠签约摄影师供稿的模式,如新华图片网。这些商业图库是构成网络图片市场的重要力量,促进了网络图片市场的发展。然而我国的版权问题也愈发突出,近年来,图片侵权案件数量几乎直线上升。引发这一现象的原因也是十分明显的:我国民众没有形成良好的版权意识和版权交易意识,“拿来主义”普遍;图片市场虽然潜力巨大但还不够规范;与图片版权保护相关的制度也不够完备。2019年4月爆出的视觉中国“黑洞照片版权事件”,更是将商业图库以保护图片版权名义实施“勒索式维权”的商业行为摆上了明面,迅速掀起了全民参与图片版权保护讨论的热潮。网络环境下,图片数量不计其数又容易被大众获取,侵权行为也不易被发现,如此种种都说明在我国,图片版权保护这条路上仍存在着许多挑战。笔者从选题的背景与意义入手,在绪论中分析了研究网络图片版权的必要性。通过查阅资料,采取文献分析法总结出了目前国内外在图片版权研究上的成果。第二章总结了我国网络图片版权的现状,指明虽然有积极的发展及光明的前景,但不足与问题依然明显。接着深刻分析了导致网络图片版权现状的原因,还列举了目前对于网络图片版权的保护措施,以期对网络图片版权的现状做出最全面的分析。在第三章中,笔者采用案例分析法,结合典型案例从图片版权人的认定问题、网络图片的合理使用问题、侵权损害赔偿的确定问题三个方面,对图片版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做直观的说明。第四章采取归纳总结法,针对第三章中列出的三个问题,有的放矢地对网络图片版权的保护提出合理化建议。为使着作权人的各种权利得到更好地维护,要在诉讼中适用更为严格的证据标准,来认定真正的图片权利人,防止商业图库钻法律的漏洞,破坏网络图片的市场秩序。还要增加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情形,让该规则可以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同时也能够维持着作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为震慑潜在的侵权人,减少图片侵权行为的发生,要对侵权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作详细的规定。另外还需要通过完善图片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加强对商业图库的监管、提高民众的版权意识,多措并举地保护网络图片版权,避免侵权现象的发生,从而促进网络图片市场与社会文化领域的蓬勃发展。
孙彤[5](2020)在《网络版权滥用行为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版权滥用行为,在美国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发展,成为了一种“巨怪”。在中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版权流氓”也应运而生。与此同时,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又对版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随着文学艺术作品网络化、数字化,版权保护新问题开始涌现。“版权流氓”利用网络版权保护难的“契机”,开始成为比较常见的一种获利的商业模式,因此需要加强研究,拿出法律规制对策。传统的版权维权模式主要依靠威慑和阻止侵权的方式,而“版权流氓”更倾向于利用大规模诉讼赚取超额利润,甚至发展成为一种商业化模式。诉讼目的不再仅是对版权提供保护,而是通过利用版权保护制度来达到商业牟利的目的。此类商业性版权行为会表现出非常强的广泛性以及唯利性。滥诉行为不单单导致司法资源被极大地浪费,还被普通网络用户以及创新主体进行了骚扰。“版权流氓”诉讼和版权法的立法初衷相差甚远,某种程度上来说还使得创新环境遭受了破坏。视觉中国的“黑洞”事件使“版权流氓”行为受到了广泛的关注,目前我国的版权“流氓”尚未发展成“Troll”(巨兽),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和德国的经验,但不能完全的照搬照抄,我们应当认识到导致版权滥用现象最根本的原因是:法律的不完善造成了版权滥用行为的相对低风险、低成本、以及真正的高利润。想要有效的控制版权滥用行为,国家应当完善合理使用、版权侵权赔偿、等一系列规定,从实体法、程序法、司法实践三方面做出有效规制:在实体法方面,首先可以完善着作权法对版权滥用行为的规制,如明确版权行使的边界、增加版权滥用的惩罚性赔偿;其次可以从拒绝权利来源不明的委托授权、对版权滥用行为及时终止委托进行处罚、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版权人恶意串通应承担侵权责任来完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第三在竞争法中对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在程序法层面,首先可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的诉前审查制度,其次可以完善版权滥诉行为所承担的程序责任,如较低的损害赔偿额,对滥诉行为进行警告和罚款等。在司法审判中,首先应当从证据审查力度、证明责任等方面对版权滥用行为的审判标准进行统一,其次法官应当提升对版权滥用案件的审裁能力,如准确理解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注意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等。
赵健君[6](2020)在《我国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近几年来,我国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重要文件,颁布实施《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建立完善的网络着作权认定、保护、许可和交易机制,推进了网络版权文化产业健康运行。网络表情包作为网络作品类型之一,被称为中国的第五大发明,其着作权保护有利于促进我国网络版权产业的发展。鉴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就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进行具体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处理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问题时,还是要与传统着作权保护求同,但对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的特殊性也要存异。本文共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绪论,主要是对课题研究的背景及意义进行说明,根据当前我国在网络着作权保护方面的相关政策目标,引出本课题研究的价值所在。通过对国内外网络表情包等网络作品的着作权保护现状进行了解与比较,明确我国当前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的发展现状,并对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作出说明。第二章是介绍网络表情包的基本概述。首先对网络表情包进行大体了解,指出网络表情包与表情符号之间的不同含义。其次对网络表情包的特点进行分析,总结出网络表情包的独特性。最后对网络表情包依照制作素材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对不同素材的网络表情包进行具体分类。第三章是对网络表情包的作品进行着作权法上的认定。先了解国内外着作权法中作品的认定要件;然后就网络表情包作品是否满足作品要件进行具体分析;最后对具体类型的网络表情包进行作品类型认定。第四章是阐述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的价值。一方面从理论意义上讲,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填补了我国着作权法在网络作品这一方面的立法空白;另一方面从现实价值角度分析,对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对经济、文化和社会带来了巨大贡献,从而充分肯定研究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是有必要并且有意义的。第五章介绍了我国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所遇到的问题。分别从立法、侵权认定、网络监管以及集体管理方面进行评价。通过一些举例的方式系统的说明问题,加上一些理论分析,总结出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方面的不足。第六章是针对第五章所指出的问题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方案。在立法方面,扩大作品种类,对合理使用范围进行调整,构建着作权法中有关网络作品的默示许可制度;司法实践方面,对侵权行为人的认定以及电子证据效力的认可提出相应建议;在网络监管方面,对于行政机关来讲,将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纳入行政监管范围,同时网络服务平台也要加强用户实名认证;还有建立网络作品集体管理组织,将网络表情包作为其中的独立作品类型,进行系统专业的着作权管理。本文对网络表情包作出基本介绍,论证网络表情包适用着作权法保护的合理性及合法性,通过分析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所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促进网络表情包在网络信息交流中的进一步传播,丰富整个社会文化。
葛春双[7](2020)在《我国数字版权保护的困境及对策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数字版权成为需要《着作权法》保护的新客体,数字版权具有传统版权的特征,又有区别于传统版权的特点。本文采用文献研究、对比分析和典型案例研究等研究方法,分析近年来我国数字版权保护的现状,探讨我国数字版权保护存在的发展理念落后、立法缺失和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展滞后等诸多困境,在分析自身困境和借鉴国外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数字版权保护的发展应明确数字版权独特保护理念、调整合理使用制度、设立“版权补偿金”;建立数字版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完善技术保护措施立法等立法手段和建立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等建议。
高鹏飞[8](2020)在《自媒体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新兴的自媒体在我们生活中广泛流行,成为当下火爆的信息传播通道和手段,具有代表性的自媒体平台有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Facebook和微博等等。这些自媒体平台的出现打破了传统媒体对于话语权的垄断,使得文化的传播速度更加快速,传播途径更加广泛,思想表达也更加具有自主性和多元性,这同时也给相应的着作权的保护带来了诸多挑战。我国目前在自媒体着作权方面的立法并不完善,在司法实践和行政方面,又存在诸多问题,这导致侵犯自媒体着作权的行为屡屡发生。因此,本文在自媒体着作权屡遭侵犯的背景下探讨我国自媒体着作权保护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与其解决对策有其必要性。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计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自媒体着作概述。这一部分首先对自媒体着作权的概念进行了确定,同时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上对自媒体作品的可版权性进行了分析。对自媒体着作权的客体及其分类、自媒体着作权所保护的权利种类进行了阐述,也确定了自媒体着作权被侵犯的主要形式。第二部分是我国自媒体着作权保护状况及存在的问题。这一部分主要从国家、自媒体运营商以及个人用户三个层面来分析我国自媒体着作权保护的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在国家层面上又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在立法方面,我国有关自媒体着作权保护的法律条文并不完备清晰,自媒体着作权的侵权主体不容易确定,与之有关的侵权案件的赔偿额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司法方面存在着受害人举证困难,管辖权不明确的问题。在行政上,我国目前的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未能发挥有效作用。自媒体运营商层面存在着运营商自我监管不到位,利用我国“避风港”原则的规定逃避着作权侵权责任的问题。个人层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版权意识差,这给自媒体着作权的保护带来困扰。第三部分为国外自媒体着作权保护的状况分析。世界着作权保护体系主要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个法系。大陆法系以法国、德国、日本为代表,英美法系以英国、美国为代表。本文对这两大法系代表国家的自媒体着作权保护的状况进行研究,分析其相关的立法与制度,这给我国的自媒体着作权保护提供一些宝贵经验,让我国的自媒体着作权保护更上一层楼。第四部分为自媒体着作权保护问题的对策。这一部分是根据第二部分我国自媒体着作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以及对第三部分国外自媒体保护的状况分析,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在国家,自媒体运营商和个人三个层面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国家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管辖权与归责原则,同时应建立版权认证系统,发展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媒体运营商应设立专门的着作权管理机构与投诉举证平台,同时加强技术保护措施来补足法律监管的不足。个人用户要提高版权意识,为解决自媒体着作权保护问题贡献一份力量。
王义凯[9](2020)在《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探析》文中认为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下,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创的协议具有溯及非组织会员的效力。正是这种延伸性将其同传统集体管理模式区别开来。该制度诞生于北欧国家(Nordic Countries)之初是为了解决广泛存在的广播权问题,现今的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同时吸收了传统集体管理以及强制许可的部分特征。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欧洲被证明在利用孤儿作品、以及文化机构的数字化馆藏的传播等方面具有巨大优势,其节约交易成本,能够使使用者以及着作权人同时受惠的特点使得各国将移植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列入立法日程。在我国,酝酿了近10年的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正式启动——这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已于2020年4月2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我国《着作权法》(修改草案)也已经考虑该制度移植的可能性并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上一版公布的草案拟在保护着作权人权利的前提下,设计了“以会员制为主、非会员制为辅”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该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数量最多但缺少维权意识能力的广大着作权人的权利的同时,兼顾保护希望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作品授权并支付合理报酬、但缺乏从分布广、数量多的权利人手中获得使用海量作品授权能力的使用者。这一版的草案明确要求,国家着作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管理。增加着作权主管部门询问当事人、调查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以及查封、扣押有关场所和物品等职权。草案还规定,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许可使用费收取和转付、管理费提取和使用、使用费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以供权利人和使用者进行查询。本文认为作品的管理由传统集体管理发展到延伸性集体管理具有合理性和必然性。本文认为新草案的提出也反映出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的构建也逐渐同国际接轨,通过加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力度,从而提升各界对集体管理组织的信任感,有利于为接下来的步骤,即赋予该制度“延伸性”铺平道路。对此,本文认为还认为在移植该制度的过程中要注意结合我国发展现状明确具体内容的构建。本文结构如下:绪论部分论述了本选题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并阐明了本文的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集体管理的概念以及作用。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北欧国家延伸性集体管理机制的构建必要性,主要包括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立要求、作品的使用方式和范围、使用费的分配和退出权以及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规定。从而明确了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延伸性”的体现。第二部分在国际法知识产权框架下探讨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这一部分首先分析《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这些对各国着作权立法提供指导的国际条约所确立的一些原则,并对该制度质疑者的论点予以回应,进一步明确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并不违反《伯尔尼条约》、《世界版权公约》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确立的一系列规则这一结论。第三部分将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同合理使用与法定(强制)许可这两个着作权限制制度进行比较,找出了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同合理使用、法定(强制)许可这两个着作权限制制度之间的共性与差异。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的非会员着作权人拥有退出权而后两种制度均无相应规定。北欧国家通过赋予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较多的职能扩大了着作权人的自治空间。而后两种制度无需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参与主体。我国《着作权法》自1990年颁布以来,虽经两次修改,但均未规定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者拒不履行法定付酬义务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2020年最新《着作权法》(修改草案)则对法定许可的此项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征订。征订的意图在于完善法定许可的相关规定。作者最后得出了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凭借应对海量许可以及孤儿作品问题方面的优势越发受到各个国家关注,可以同合理使用以及法定(强制许可)互为补充,起到维护着作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作用的结论。第四部分探讨了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面对信息技术进步带来的冲击所产生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分析在移植借鉴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过程中所要避免盲目地照搬照抄,要注意对该制度进行本土化。
张奕婕[10](2020)在《着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技术保护措施是着作权人用于其受着作权法保护作品及其复制件的技术性手段,其已成为现代着作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着作权人解决网络时代着作权保护困境的重要手段。着作权人借技术保护措施打造多样化的作品授权许可模式,甚至有望成为未来网络时代其他着作权保护模式的基础,故技术保护措施条款具备被纳入着作权制度的必要性。然而技术保护措施条款赋予着作权人的强控制力使着作权法在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原本的利益平衡关系被打破、变相扩张了专有权范围,并对社会公众合理使用作品存在不良影响。通过对目前国内相关规定和司法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虽然我国立法者已经形成一套技术保护措施体系,但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化且存在不合理之处。这给相关条款的法律适用带来麻烦,且不利于我国着作权法体系的科学性。此外,我国立法者将技术保护措施的目的限定为保护着作权,但技术保护措施体系与传统的权利保护体系并不兼容,而是彼此独立的两套作品保护体系。这一认知偏差也部分程度上加重了技术保护措施研究者的争议。然而,我国的司法机关在适用技术保护措施条款进行审判的过程中,也逐渐形成了一些具有参照意义的共识,这些先进经验应被汲取并运用于法律研究和制度构建中。因而现阶段应扬弃有关技术保护措施的理论学说与国内外的法律实践成果,基于技术保护措施保护对象将其分为权利保护措施和接触控制措施,分别明确其在着作权法体系中的合理定位及保护边界,并完善限制与例外条款,并建立起一套合乎实际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机制。以使技术保护措施条款与着作权法体系的其他部分保持同等的保护水准,恢复着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并确保着作权人使用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至于侵犯他人正当权益。论文的第一部分是对技术保护措施条款存在必要性的论述,通过评析对技术保护措施强化论与限制论的两方学说,结合利益平衡理论加以分析,得出技术保护措施应当平衡着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态度。论文的第二部分是对目前我国技术保护措施运用、立法和司法实践加以研究,从中发现法律实践中的先进经验与尚有待于厘清的概念和尚未被解决的问题,并用以在第四部分探求进一步完善现行技术保护措施条款的可能。论文的第三部分是基于对定义技术保护措施相关学说和国内外法律实践的分析,在比较和分析中发现国外的技术保护措施规范的逻辑自洽性以及相关规定的深层原因,借以探寻我国技术保护措施内涵的合理定位。论文的第四部分是基于前文的学说辨析和法律实践分析,提出完善技术保护措施条款、乃至完善技术保护措施配套制度的建议。
二、着作权集体管理若干问题浅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着作权集体管理若干问题浅析(论文提纲范文)
(1)录音制作者权利体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本文创新 |
三、国内外研究状况综述 |
第一章 录音制作者权利体系概述 |
一、权利客体:录音制品 |
二、权利主体:录音制作者 |
(一)作为音乐产业中的传播者 |
(二)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传播者 |
三、权利内容:录音制作者权 |
(一)我国录音制作者权利体系 |
(二)他国录音制作者权利体系 |
第二章 录音制作者权利体系的变迁:沿着音乐产业演进脉络 |
一、活页乐谱时代 |
二、实体唱片时代 |
三、无线广播时代 |
四、数字音乐时代 |
第三章 我国录音制作者权利体系的缺陷 |
一、权利客体模糊不明确 |
(一)与音乐作品之间 |
(二)与演绎作品之间 |
(三)与合作作品之间 |
(四)与不具有独创性的录音制品之间 |
二、权利主体守旧不变通 |
(一)从法人向自然人的扩张 |
(二)与表演者之间的重叠 |
三、权利内容无序不系统 |
(一)旧产业主体的权利失效 |
(二)新旧产业主体的权利冲突 |
第四章 我国录音制作者权利体系的完善 |
一、界明行为性质,构造权利客体 |
(一)录音制品的内容——音 |
(二)录音制品的形式——录制品 |
二、紧跟产业发展,定位权利主体 |
三、针砭制度利弊,增减权利内容 |
(一)限制复制权 |
(二)合并出租权 |
(三)增加二次使用获酬权 |
(四)增加表明身份权 |
四、健全许可模式,完善集体管理 |
(一)健全音乐着作权许可模式 |
(二)完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目的 |
1.选题背景 |
2.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法律制度基本情况 |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基本概念 |
1.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 |
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由来 |
3.作品网络传播行为的构成要件 |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规范和立法特点 |
1.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规范 |
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模式 |
3.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特征 |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目的与限制 |
1.立法目的 |
2.立法限制 |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实务运用样态 |
(一)由作品网络传播权益引发的利益争夺样态 |
1.版权灰色产业链形成 |
2.自媒体领域侵权严重 |
3.维权式营销现象出现 |
4.恶意诉讼情况凸显 |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司法保护样态 |
1.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逐年递增 |
2.案件地域分布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 |
3.涉诉案件的标的金额相对较低 |
4.案件焦点集中在是否构成侵权、赔偿数额等方面 |
5.侵权案件类型以视频类、文字类作品为主 |
6.结案方式主要以撤诉和调解为主 |
三、多维视角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存在的困境 |
(一)作品网络传播权益的规制难以达到立法初衷 |
1.着作权人难以控制作品的网络传播权益 |
2.相关法规对不同群体的利益权限规制存在困难 |
3.原告的利益诉求面临成本过高问题 |
4.“安全港”原则为网络服务商获取超额利润,提供了原引 |
(二)作品网络传播链中的着作权益失衡 |
1.传播媒介的重要性超越作品的内容质量 |
2.着作权人在利益生态链中被边缘化 |
3.商业机构是最大受益者 |
4.公众需求被压缩,盗版市场活跃 |
四、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困境原因 |
(一)媒介的变迁改变传统着作权产业交易链 |
1.媒介的变迁突破作品传播的时空限制 |
2.媒介技术改变作品的生产和使用方式 |
3.互联网媒体动摇传统媒体传播的主导地位 |
(二)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引发传统着作权制度弊端 |
1.媒体融合颠覆着作使用权各自规制的版权市场 |
2.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加剧不同群体的利益斗争 |
3.着作权的私权属性被强化和扩张 |
4.互联网共享理念引发着作权制度双重目标进一步失衡 |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规定不完善 |
1.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认定存在分歧 |
2.着作财产权的权利体系存在交叉重合 |
3.信息网络传播权制度无法适用于网络传播的所有层面 |
4 着作权保护制度未平衡作品网络传播链条中的利益关系 |
五、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困境解决措施 |
(一)统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认定标准 |
(二)重新解构信息网络传播权 |
(三)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引入默示许可制度 |
(四)关注利益平衡原则中权利限制的动态变化 |
(五)建立完善高效的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六)加大网络监管力度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报刊作品数字出版法定许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之处 |
2 现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难以应对数字出版难题 |
2.1 报刊作品数字出版 |
2.2 报刊作品数字出版发展困境 |
2.3 现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应对数字出版的适用困境 |
3 报刊作品数字出版法定许可正当性基础 |
3.1 符合权利例外相关理论基础的要求 |
3.2 满足我国国民的现代阅读正当需求 |
3.3 促进行业协调发展推动文献深度加工 |
3.4 维护传统报刊出版商权益推动转型升级 |
4 国外应对报刊业数字发展的立法措施及借鉴 |
4.1 国际公约对数字环境的关注 |
4.2 德国创设报刊出版者权 |
4.3 美国授权转让与版权终止制度相结合 |
4.4 日本授权许可规则与完整出版体系相配合 |
4.5 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5 我国报刊作品数字出版法许可的制度构建 |
5.1 报刊作品数字出版法定许可的路径选择 |
5.2 报刊作品数字出版法定许可的主体资格 |
5.3 报刊作品数字出版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及限制 |
5.4 排除声明保留规则 |
5.5 完善数字出版法定许可配套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互联网环境下我国图片版权问题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第2章 互联网环境下我国图片版权保护的概述 |
2.1 我国网络图片版权保护的现状 |
2.1.1 信息技术的发展助力图片版权保护 |
2.1.2 图片市场发展与图片版权保护相互制约 |
2.1.3 图片侵权现象普遍,但维权现象较少 |
2.2 网络图片版权保护现状的原因分析 |
2.2.1 民众版权意识差 |
2.2.2 网络图片市场不规范 |
2.2.3 图片侵权成本与维权成本差距大 |
2.2.4 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不完善 |
2.3 网络图片版权的保护措施 |
2.3.1 法律保护措施 |
2.3.2 技术保护措施 |
2.3.3 其他保护措施 |
第3章 图片版权保护现存问题——基于案例分析 |
3.1 图片版权权利人的认定问题 |
3.2 网络图片的合理使用问题 |
3.3 侵权损害赔偿的确定问题 |
第4章 对网络图片版权保护的合理化建议 |
4.1 对网络图片着作权归属的认定采取严格证据标准 |
4.2 调整合理使用规则 |
4.3 细化侵权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 |
4.4 完善图片版权集体管理制度 |
4.5 加强对商业图库的监管力度 |
4.6 提高民众的版权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网络版权滥用行为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域外研究现状 |
二、域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从“专利蟑螂”到版权滥用 |
第一节 专利权滥用与版权滥用比较 |
一、专利权滥用现象与特征 |
二、网络版权滥用现象及产生原因 |
第二节 网络版权滥用行为模式及特征 |
一、传统版权滥用行为模式 |
二、网络环境下版权滥用行为模式及特征 |
第三节 法律规制网络版权滥用行为必要性 |
一、版权滥用行为法律规制的法理基础 |
二、网络版权滥用行为的危害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域内外版权滥用行为法律规制状况及问题 |
第一节 域外网络版权滥用行为法律规制状况及问题 |
一、德国版权滥用行为法律规制状况及问题 |
二、美国版权滥用行为法律规制状况及问题 |
第二节 我国网络版权滥用行为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 |
一、实体法规制现状及问题 |
二、程序法规制现状及问题 |
三、司法实践规制现状及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网络版权滥用行为实体法规制之对策 |
第一节 在《着作权法》中对版权滥用进行规制 |
一、明确版权行使的权利边界 |
二、针对版权滥用行为增加惩罚性赔偿 |
第二节 完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以强化对版权滥用的规制 |
一、拒绝权利来源不明的委托授权 |
二、对版权滥用行为及时终止委托进行处罚 |
三、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版权人恶意串通应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三节 在竞争法中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 |
一、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 |
二、在《反垄断法》中对知识产权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网络版权滥用行为程序法规制对策 |
第一节 建立版权诉前审查制度 |
一、严格审查原告主体资格 |
二、提高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原告的起诉标准 |
第二节 完善版权滥诉行为所承担的程序责任 |
一、对版权滥诉行为进行警告和罚款 |
二、对版权滥诉行为适用较低损害赔偿额 |
三、扩大诉讼费用负担转移的范围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网络版权滥用行为司法裁判规制之对策 |
第一节 统一版权滥用行为的审判标准 |
一、加大对版权侵权诉讼的证据审查力度 |
二、提高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原告的证明标准 |
三、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及司法审判指导意见 |
第二节 提升法官对版权滥用案件的审裁能力 |
一、准确理解和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
二、准确适用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处理版权滥用案件 |
三、更加注意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我国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网络表情包概述 |
2.1 网络表情包的概念 |
2.2 网络表情包的特点 |
2.3 网络表情包的分类 |
第3章 网络表情包作品认定 |
3.1 国内外着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认定 |
3.2 网络表情包作品要件分析 |
3.2.1 独创性要件 |
3.2.2 可复制性要件 |
3.3 具体网络表情包作品认定 |
3.3.1 文字类表情包作品认定 |
3.3.2 真人类表情包作品认定 |
3.3.3 影视剧作类表情包作品认定 |
3.3.4 动漫类表情包作品认定 |
第4章 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的价值分析 |
4.1 填补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法上的立法空白 |
4.2 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有利于新兴文化产业的发展 |
4.3 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有利于文化传播的多元化发展 |
4.4 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有利于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 |
第5章 我国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
5.1 立法保护缺失 |
5.1.1 作品种类划分模糊 |
5.1.2 合理使用的局限性 |
5.1.3 默示许可的缺失 |
5.2 侵权认定困难 |
5.2.1 侵权行为人身份认定困难 |
5.2.2 电子证据效力认定困难 |
5.3 网络表情包监管机制不健全 |
5.4 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缺乏社会组织专业化管理 |
第6章 我国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的完善 |
6.1 加快相关法律法规修改进程 |
6.1.1 扩充作品种类 |
6.1.2 调整合理使用范围 |
6.1.3 构建着作权法中的默示许可 |
6.2 强化司法侵权认定 |
6.2.1 明确侵权主体责任 |
6.2.2 提高电子证据效力 |
6.3 建立完善的网络监管体系 |
6.3.1 鼓励将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纳入行政监管框架内 |
6.3.2 网络服务平台的内部行业监管 |
6.4 落实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专业化管理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我国数字版权保护的困境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 |
1.3.2 国外研究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我国数字版权保护现状 |
2.1 行政保护切实有效 |
2.1.1 相关规定 |
2.1.2 行政执法 |
2.2 司法保护逐步完善 |
2.2.1 司法体制改革 |
2.2.2 司法审判 |
第三章 数字版权保护面临的困境 |
3.1 受到传统版权保护制约 |
3.1.1 受制于传统版权的基本理念 |
3.1.2 合理使用制度无法突破传统框架 |
3.2 数字版权立法缺失 |
3.2.1 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缺失 |
3.2.2 技术保护措施的立法滞后 |
3.3 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展滞后 |
第四章 国外数字版权保护经验借鉴 |
4.1 国外的数字版权发展理念 |
4.1.1 数字版权基本理念的转变 |
4.1.2 德国私人复制行为的版权补偿金制度 |
4.2 美国的数字版权立法 |
4.2.1 较为合理的间接侵权责任制度 |
4.2.2 严苛的“接触控制措施”保护体系 |
4.3 北欧的着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
4.4 对我国数字版权保护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数字版权保护发展的建议 |
5.1 明确数字版权的独特性 |
5.1.1 确立数字版权的核心理念 |
5.1.2 尝试建立版权补偿金制度 |
5.2 完善数字版权保护立法 |
5.2.1 确立系统的数字版权间接侵权制度 |
5.2.2 完善技术保护措施立法 |
5.3 逐步建立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活动及成果情况 |
(8)自媒体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思路方法与创新点 |
1.3.1 研究的思路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自媒体着作权概述 |
2.1 自媒体着作权的概念 |
2.2 自媒体领域作品的可版权性分析 |
2.3 自媒体着作权的客体及其分类 |
2.4 自媒体着作权所保护的权利种类 |
2.4.1 自媒体着作人身权 |
2.4.2 自媒体着作财产权 |
2.5 自媒体着作权被侵犯的主要形式 |
2.5.1 他人作品的擅自下载 |
2.5.2 他人作品的擅自上传 |
2.5.3 其他不正当方式侵犯着作权的行为 |
3 我国自媒体着作权保护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
3.1 国家层面的保护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
3.1.1 立法方面:相关法律条文不完备、不清晰 |
3.1.2 司法方面:管辖权不明确;举证困难 |
3.1.3 行政方面:集体管理组织未能发挥有效作用 |
3.2 自媒体运营商层面的保护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
3.2.1 “避风港”原则与与逃避监管 |
3.2.2 自媒体运营商自我监管不到位 |
3.3 个人层面的保护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
4 国外自媒体着作权保护的状况分析 |
4.1 大陆法系国家自媒体着作权保护的状况分析 |
4.1.1 法国自媒体着作权保护的状况分析 |
4.1.2 德国自媒体着作权保护的状况分析 |
4.1.3 日本自媒体着作权保护的状况分析 |
4.2 英美法系国家自媒体着作权保护的状况分析 |
4.2.1 美国自媒体着作权保护的状况分析 |
4.2.2 英国自媒体着作权保护的状况分析 |
5 自媒体着作权保护问题的对策 |
5.1 国家层面的自媒体着作权保护问题的对策 |
5.1.1 立法方面:完善自媒体着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 |
5.1.2 司法方面:明确管辖权与归责原则 |
5.1.3 行政方面:加强公权力干预和优化相关组织机制 |
5.2 自媒体运营商层面的自媒体着作权保护问题的对策 |
5.2.1 设立专门的着作权管理机制 |
5.2.2 加强技术保护措施 |
5.3 个人用户层面的自媒体着作权保护问题的对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9)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价值与意义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第一节 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含义 |
一、“集体管理”的界定 |
二、集体管理的目的 |
第二节 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之必要性 |
第三节 北欧国家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构建 |
一、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立要求 |
二、作品的使用方式和范围 |
三、使用费的分配 |
四、纠纷解决机制 |
第二章 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分析 |
第一节 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符合“三步检验法” |
一、不属于“限制与例外” |
二、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 |
三、未产生不合理的侵害 |
第三章 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同其他主要授权模式之比较 |
第一节 、同法定许可模式(强制许可)之比较 |
第二节、同合理使用之比较 |
第四章 对完善我国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启示 |
第一节 构建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机遇与挑战 |
一、有利于加强集体管理组织的科学化管理 |
二、有利于满足日益扩大的市场需求 |
三、新型交易平台或将冲击现有的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模式 |
四、着作权人自我管理或将得到普及 |
第二节 具体完善措施 |
一、进一步明确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的范围 |
二、设立具有高代表性的集体管理组织 |
三、细化非会员的退出机制 |
四、在给付使用金方面平等对待会员与非会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10)着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价值论:技术保护措施合理限制的必要性 |
一、技术保护措施强化论 |
(一)运用产权理论的分析 |
(二)私人复制遏制论 |
二、技术保护措施限制论 |
(一)运用波斯纳定理的分析 |
(二)权利穷竭论 |
(三)使用者权保护论 |
三、技术保护措施有限保护论 |
(一)基于利益平衡理论的分析 |
(二)对合理使用冲突论的辨析 |
第二章 问题论:技术保护措施的现实困境 |
一、我国技术保护措施的使用现状 |
(一)着作权人对技术保护措施存在认知错误 |
(二)相关技术的开发升级存在滞后现象 |
(三)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角色缺位 |
二、我国技术保护措施的规范现状 |
(一)技术保护措施条款法律规范体系 |
(二)破坏规避行为法律定位有误 |
(三)我国技术保护措施的行政规范现状 |
三、我国技术保护措施的司法现状 |
(一)技术保护措施的认定未综合判断 |
(二)技术保护措施有效性认定应坚持当前低标准 |
(三)实施破坏行为的证明应沿用当前的过错推定责任 |
(四)破坏行为的举证责任有特殊性 |
(五)对破坏、规避行为侵权性的认定不统一 |
第三章 本体论:“技术保护措施”探析 |
一、“技术保护措施”定义分歧之辨析 |
(一)间接定义法 |
(二)目的功能法 |
(三)分类定义法 |
二、技术保护措施分类方法之评析 |
(一)广义分类法 |
(二)狭义分类法 |
(三)适用狭义“二分法”的分类 |
三、着作权法中“技术保护措施”之合理定位 |
(一)主体适格:技术保护措施的主体是着作权人和相关权人 |
(二)客体正当:技术保护措施应当用于着作权法客体 |
(三)措施有效:技术保护措施的功能应当具有“有效性” |
(四)目的合法:技术保护措施仅为维护正当性利益 |
四、技术保护措施条款的对象 |
(一)对权利说的评析 |
(二)对手段说的评析 |
(三)对法益说的评析 |
第四章 方法论:技术保护措施体系的重构 |
一、技术保护措施概念的重定义 |
(一)分类定义技术保护措施 |
(二)明确合理的“有效性”标准 |
(三)技术保护措施条款禁止的行为 |
二、利益平衡机制的重构 |
(一)技术保护措施的使用限制 |
(二)合法规避的抗辩事由 |
(三)技术保护措施使用者的义务 |
三、建立相关机制配合条款实施 |
(一)加强着作权行政执法 |
(二)优化版权保护中心的服务内容 |
(三)丰富集体管理组织许可模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四、着作权集体管理若干问题浅析(论文参考文献)
- [1]录音制作者权利体系化研究[D]. 李盟.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研究[D]. 朱盛.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3)
- [3]报刊作品数字出版法定许可研究[D]. 吴清清. 暨南大学, 2020(04)
- [4]互联网环境下我国图片版权问题探究[D]. 姚昀谊. 山东大学, 2020(02)
- [5]网络版权滥用行为法律规制研究[D]. 孙彤.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6]我国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D]. 赵健君.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7]我国数字版权保护的困境及对策研究[D]. 葛春双. 合肥工业大学, 2020(02)
- [8]自媒体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D]. 高鹏飞.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9]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探析[D]. 王义凯.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0(01)
- [10]着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研究[D]. 张奕婕. 中国政法大学, 2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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