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南公证如何面对WTO(论文文献综述)
赵永平[1](2022)在《案件事实语言建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论文以“语言”为统领和切入点,以“事实建构”为主线,采用跨学科的“综观”视角,理论论述和实体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思路,综合使用文献法、理论阐释、个案分析、话语分析、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从法学、语言学、叙事学、修辞学等跨学科视角系统研究案件事实的建构,分析案件事实建构的本质、过程、特点、影响因素、有效性等。案件事实的语言建构观。案件事实主要不是“证明”或“发现”的“客观真实”,而是不同法律主体在特定语境下,根据既定规则,通过协商与沟通共同建构的结果。语言是建构案件事实的根本手段,叙事与修辞是案件事实存在的基本方式。案件事实的语言建构过程。案件事实的语言建构有三个阶段:基于证据将客观事实陈述为证据事实,基于法律规范将证据事实重述为法律事实,基于规范事实和个案裁判需求将法律事实重构为裁判事实。每个阶段的案件事实都是各诉讼主体以语言为媒介对客观事件进行诠释与解读的产物,其本质都是主体间性的语言建构。案件事实的叙事建构。叙事或讲故事是事实建构的基本方式,故事模型是事实建构的基本图式。案件事实的形成是各诉讼主体围绕事件展开的语言建构过程,是基于客观事实对证据进行叙事建构的结果,其间经历了从证据演化为事件、再由事件演变为事实。叙事者通过叙事策略和修辞技巧将碎片化的证据信息整合成为完整而融贯的故事范型,挑选、解释、附加等叙事策略贯穿于这一语言建构活动之中。案件事实的修辞建构。案件事实的形成过程是各诉讼主体借助语言对客观事件进行修辞建构的过程,修辞在此过程中既在微观层面起到装饰与强化语言表达效果的工具性作用,而更重要的是在宏观层面起到了建构案件事实本身的本体性作用。宏观本体层面的建构主要包括故事情节建构、人物形象建构和情境建构,微观工具层面的建构包括策略性问话、重述、元话语评论、预设、诱导性问话等控制策略,以及反重述、反预设、反诱导等反控制策略。案件事实语言建构的影响因素。案件事实的建构是不同诉讼主体借助语言手段进行理性沟通以达成共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案件事实的形成受到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主观因素主要指事实建构者的诸多个体因素,客观因素主要指法律和社会因素。由于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这种借助语言手段建构的案件事实是一种裁剪和过滤了的事实,是加工和处理后的事实,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与客观事实的出入。案件事实语言建构的有效性。案件事实语言建构的有效性评价标准包括真实性、合法性(法律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可接受性)三个维度,其中真实性对应客观世界的真理性要求,合法性对应规范世界(法律规范)的正当性要求,合理性对应社会世界(逻辑经验)的可接受性要求。案件事实建构的有效性特征包括证据的覆盖性、情节的完整性、叙事的连贯性、叙事的逻辑性、故事版本的唯一性、故事的合法性。通过系统分析,本论文旨在论证和诠释案件事实并不主要是“证明”或“发现”的,而是不同法律关系主体通过主体间性的协商与沟通逐渐建构的,语言是案件事实建构的基本手段,叙事与修辞是其建构的基本方式。以这种方式建构的案件事实,其有效性除了“真实”之外,同样重要的是“合法”“合理”“可接受”。
荆洪文[2](2019)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有学者开始研究香港、澳门回归后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如何在一国的前提下处理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既是一个政治问题,也是一个法治问题。随着2009年《珠江三角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区、一带一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调发展等作为国家战略的区域政策反复覆盖粤港澳地区,其中最直接覆盖粤港澳的是粤港澳大湾区政策。除了区域政策的制定实施,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内地、香港、澳门之间签署CEPA及附件,粤港澳之间联席会议的定期召开和合作协议的不断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将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等等变化,为粤港澳大湾区解决区际法律冲突,进而逐步实现区域法治一体化提供了环境和土壤。粤港澳大湾区不同于粤港澳地区,湾区作为一个区域是一个整体,是国家把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一个国家战略安排。在这种背景下,应当结合区域一体化的理论,深入研究粤港澳大湾区内不同法域的法治状况,建构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寻找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有效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湾区的逻辑起点是区域,是区域的一种特殊形态。粤港澳大湾区的理论依据是区域一体化的理论。伴随着区域主义和新区域主义的发展,以巴拉萨为代表的区域一体化理论模型最值得粤港澳大湾区借鉴。区域一体化主要是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在这一过程当中,区域法治而不是区域法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因为单纯的区域法律制度不足以支撑和解决区域一体化在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问题。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指粤港澳三地法治从开始合作到最终融合的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各个部分发生的变化,并向新整体特征演化的阶段性的过程或者状态。在这里,法治一体化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融合才是一体化,一体是目标,化是过程或者状态。这个过程或者状态是分阶段的,每一阶段都会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都可以概括为一个模式化的理想类型。借鉴巴拉萨关于区域一体化的阶段和表现形式的论述方式,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阶段可分为区际法律合作、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统一区域法律标准以及区际法律融合四个阶段。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对区域法治一体化理论的具体化。区域与法治的概念自洽性来源于中央和地方的分权,这种分权不是主权的分割而是治权的让渡。治权让渡的是限于存在一定外部性的公共产品上的治权。香港、澳门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围绕这些公共产品所进行的合作、分配与调整,既是法治一体化的重要内容,也不会影响港澳的高度自治和司法独立。借鉴涵洞的原理,在维护现有文明和一国两制现状的基础上,实现法治交融,平衡各种力量,逐步实现法治一体化是现实选择。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需要路径。在路径的选择上,应当以软法为主,硬法为辅。在硬法路径、软法路径、行政区划调整以及硬法和软法之外的松散型法制协调路径中,可以依照一定的选择方法,排除松散型法制协调、区域共同规章、赋予法律效力的行政协议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等。区域政策、区域协议、区域示范法、区域判例法和区域立法,可以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主要路径。我国区域法治丰富的实践证明,区域政策和区域协议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不是一个需要讨论是否可行的问题。作为法治一体化路径,区域政策群、具备区域法治特征是对区域政策形式和内容的要求,而区域政策和区域法律之间的角色交互与相互实现,也是粤港澳大湾区政策法治化的重要考量因素。区域协议可分为区域行政协议、区域司法协议和区域民事协议三种类型,其法律效力及等级、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各有不同。在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和区域判例法是推进法治一体化的重要路径。在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全面管治权理论的背景下,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进,粤港澳制定实施示范法的实践,以及粤港澳法律语义规范结构与示范法相匹配等因素为区域示范法发挥作用提供了可能。在实体法——程序法——冲突法的链条中,制定区域实体法示范法有利于根据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化解部分区际法律纠纷,减少区际法律冲突。判例法模式分为英美判例法模式、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指导性案例模式和专门法院判例模式。在这四种模式之外,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探索建立区域判例法。区域判例法是通过对区域内判例或案例一定形式的确认,使判例或案例背后所体现的法律规则、原则或者解释,成为指导区域内各法院审判案件时统一适用的标准和要求。区域判例法可分为元判例和共通例,应当是粤港澳的共同先例,并为粤港澳共同遵循。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区域立法具有宪法和授权立法的依据。可供粤港澳大湾区选择的区域立法模式主要有国家统一立法、区域合作立法、区域认可立法、区域内特别合作区立法和区域单边立法。
陈浩[3](2019)在《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研究的是:如何构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即如何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和高水平贸易规则,构建具有世界最高开放形态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使其成为引领经济全球化和中国改革开放的新引擎。本文的理论价值在于:界定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概念,明确货物、资本、人员自由流动的原则,通过要素禀赋、全球价值链等理论找到自由贸易港能够聚集国内外优质要素的经济学寓意。本文的应用价值在于:通过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其他海关特殊区域的比较以及对中国香港、迪拜、新加坡、汉堡、利物浦等成熟自由贸易港经验和世界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的梳理,探索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差异化发展的模式,重点提出海南建设服务贸易型自由贸易港的路径,探索金融、大宗商品、内陆等不同类型自由贸易港模式。本文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可靠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指导。本文沿着“提出问题——理论研究——提出观点--经验借鉴——实践探索—归纳观点”的思路开展研究。研究内容共由七章构成:第一章是“导论”,介绍了论文选题背景、国内外研究基础、研究思路和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点和不足等内容。本章内容属于提出问题部分。第二章是“自由贸易港理论基础”,通过要素禀赋理论、“守夜人”、“凯恩斯主义”、“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公共产品等基础理论和交易成本、经济成长阶段、政府管制理论、全球价值链、新制度经济学等方面试图探讨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经济学基础。本章内容属于理论研究部分。第三章是“自由贸易港分析”,界定自由贸易港主要特点和“中国特色”的具体体现,以及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区别。本章内容属于提出观点部分。第四章是“全球着名自由贸易港的成熟经验”,通过梳理汉堡、利物浦等“转口贸易型”自由贸易港和中国中国香港、迪拜、新加坡等“综合服务型”自由贸易港的发展历程,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借鉴。第五章是“国际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和制度经验分析”,介绍TPP、CPTPP、欧盟海关一体化、欧日经济伙伴协定和中国智利自贸升级协定相关情况,为中国自由贸易港建设树立国际标准,争取建设成为世界最高水平的开放形态。第四和第五章的内容属于经验借鉴。第六章是“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路径”,从推动消费、服务业、营商环境、金融开放、房地产、人员流动等方面重点探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特点,并浅谈其他内陆型、战略型和特殊功能型自由贸易港的构想设计。本章内容属于实践探索部分。第七章是“结论与讨论”,归纳本文研究形成的结论性观点,探讨本文研究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对该领域研究提出构想。本章内容属于归纳观点部分。本文认为: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意义重大。一是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推动、亲自部署的重大国家战略,是新时代下我国建设开放型经济体制的创新举措,也是我国改革进程的必然。二是从中国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先进经验来看,自由贸易港是全球开放程度最高、货物服务人员高度自由流动的地区,但也存在发展腹地狭窄、本地产业薄弱、政府角色弱化等缺陷。三是从经济学上讲,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通过完善市场机制,打破行业垄断和准入壁垒,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高企业对市场需求变化的反应能力;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通过政策、规划和法治引导市场行为,避免市场失灵。此外,还要发挥制度设计优势,提高改革效应。四是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要特色化发展,既要借鉴中国中国香港、新加坡、迪拜等自由贸易港成熟经验,又要支持海南根据自身特色建设服务型自由贸易港,因地制宜推动制度创新实现最高水平的开放。本文创新点一是提出如何发挥自由贸易港的“中国特色”。主要特点包括制度设计更为灵活、以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制度创新为核心、注重发挥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先进性作用、坚持政府积极作用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发扬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以及服务和融入国家重大战略等;二是通过分析逆全球化的原因,提出全球价值链既体现经济价值,又兼顾社会价值。所以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既要围绕全球价值链的发展趋势,通过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创造全球最优的营商环境,为中国企业乃至全球企业深度参与国际价值链提供制度保障,提升经济活动的效率,也要推动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打破全球市场的单一化分割,破除行政垄断和资本垄断,推动全球价值链向着普惠、共享的方向改革,体现制度优越性保障公平;三是梳理TPP等国际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的相关内容,提出中国自由贸易港要对标国际规则和标准,不仅要实现货物、资本、人员便利化流动,更要推动信息化革命带来的全球数据自由流动,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艾玉博[4](2019)在《改革开放四十年司法行政机关职责及功能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政府对司法领域的行政管理是现代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一般称为司法行政管理,由国家司法部主管。司法行政制度是在此基础上的关于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活动原则和工作程序的总称,是辅助国家司法权有效行使的重要行政制度,同时又是规范国家司法行为的重要司法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在整个行政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如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府乃至整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和践行法治的特点。本文关注的核心议题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和功能变化。从机构整体视角出发,以司法行政统计年鉴和相关官方文件为主要研究材料,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发展进行历程性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归纳司法行政机关在国家法治建设和发展进程中的实际功能及其变迁轨迹。并在此基础上对当前司法行政机关发挥的实际功能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思路。最后,结合司法行政机关职责和功能变迁的历程与特点,对我国法治建设发展的总体特征进行提炼总结。首先,我国司法行政机关自1979年恢复重建以后,历经数次国家机构改革的调整,整个机构以及承担的具体职责都各自发生了较为深刻的变化,这就意味着整个机构在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中所发挥功能已然经历了一系列变迁。而对职责变化的分析和关注在现有研究中往往不被重视,导致对司法行政机关实际功能的分析欠缺深度。因此本文先要从整体角度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变化加以描述和呈现。在此之后,要对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实际功能加以准确地理解与把握,还需要厘清司法行政机关机构和职责发展变化现象背后的宏观机理。一方面,经济和政治的宏观建设及改革进程始终是司法行政机关发展变化的根本性和引领性因素。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以及在此之下司法和行政各机构之间关系和职责的调整也对其发展变化发挥着直接显着的影响。通过对这些机理性因素的分析,才能对整个机构和职责看似繁杂的发展历程形成规律性和整体性认识。其次,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本文对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核心功能进行总结。当前司法行政机关在国家建设和治理实践中发挥的显着功能总结为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的执行和管控功能、在司法运行中发挥的保障功能、在社会活动中的服务和调节功能以及在法治建设中的建构功能。同时对这四项核心功能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变迁进程的梳理和呈现中,可以发现一些规律性认识。司法行政机关核心功能的变迁和调整,首先是顺应国家的部署安排进行的,同时在实践中这种变迁反映出显着的渐进性,但也具有明显的变迁的不均衡性特征。之后文章针对这些现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机关的职权配置、落实推进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积极引导和调动社会主体参与等三个方面的完善建议。最后,文章以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在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功能变迁的轨迹及特点为线索,进一步总结了中国法治建设所具有的显着特征。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鲜明的建构性、法治建设的推动力具有多重性以及法治建设整体上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
谢锐勤[5](2019)在《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僵尸企业”,法院并没有按照普通民商事案件简单处置,而是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并且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审判流程中体现出强烈的服务国企改革导向,服务党政政策导向。事实上,法院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手法并非孤例,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涉国资国企案件一脉相承的做法。那么,法院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为什么会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导向呢?该如何评价该导向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分类法,国资国企无论在定性上还是定量上,重要性都显而易见,并且得到《宪法》隆重其事的规定。对于国资国企治理的研究,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研究较为充分,而司法保护研究相对欠缺。本文以国资国企为研究对象,以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为载体,对国资国企司法治理进行实证研究。其中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以司法治理为主命题,以立审执等案件审判流程为实践基础,以国资国企司法政策为理论基础,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展现“中国渐进式双轨制保护模式”。具体到司法实践,首先体现在筛选机制上。从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可见,对于涉及部队军产案件、改制与破产案件、行政部门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拒绝司法。对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保障企业改制与破产、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法院采取综合治理的态度能动司法。在拒绝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确保国企改革顺利推进,国企的策略是追求案件一揽子解决,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创造条件寻求司法救济,法院的策略是韬光养晦应对挑战。在能动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让法院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国企的策略是通过法院确认和保护改革成果,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通过适度让利换取权益尽快变现,法院的策略是通过全面整合资源力求标本兼治解决案件。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司法既要服务国家治理目标,又要完成改革任务分工,还要确定并发展自主性,力求进退应矩。正是在不断规范司法与政治的边界中,区分司法与党政的发展方式下,法院通过及时确认改革成果,推动国企改革以法治方式前进。其次体现在审理术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金融债权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优先保护与案结事了的态度进行处置。实践中,通过扩大或缩小法律适用,建立统一协调机制,达到医治“生病企业”的目的。审理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通过法院提升治理效率与效益,又通过支持公正司法树立法治形象。国企的策略是既将意识形态优势转化为制度利益,又通过巧用司法解释与拖延案件进度减少损失。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确认主要收益落袋为安,又有意让程序空转减少损失。法院的策略是既配合党政政策服务大局,又通过创设法律制度自我保护。审理中,参与者都有最低限度的同意,使得司法公正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态势。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司法既要落实国家治理,又要抑制地方保护主义;既要形塑独立社会功能,又要巧用调判结合方式。正是在司法自治与回应的平衡中,法官着力弥补司法制度不足,法院着力弥补公共政策不足,努力建构适合国情的多元法律秩序。再次体现在执行机制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执行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社会稳定案件、产权保护案件,法院一方面采取内外有别的态度倾斜保护,另一方面又服从大势所趋推动平等保护。实践中,通过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既名正言顺服务大局,又推动政策转型走向平等保护。执行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采取多道防线自我保护,又支持法院巩固经济绩效。国企的策略是既制造事件保全利益,又以大局为重适度让利。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又穷尽手段增强胜算。法院的策略是既适当控制执行幅度照顾各方利益,又尽力减少执行积案以完成司法任务。执行中,参与者都使出浑身解数相互博弈,法院则通过选择性执行达到利益平衡,避免司法政治化。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司法既要提升执行治理水平,又要增强制约行政能力,还要规范执行自主建设。在党带头解决执行难的语境下,法院建立健全平等保护体系,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到司法解释,法院充当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角色。从“立法”阶段来看,法院经历了 1978—1992年的萌芽期,1993—2002年的壮大期,2003-2012年的平稳期,2013年至今的成熟期。总体“立法”特点是回避政治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迈向平等保护、夯实司法权力,法院一方面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另一方面仍努力建构平等观念与制度。在法院“立法”中,党的策略是既保障非公经济信心,又树立法治国际形象。人大的策略是既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又总结司法经验教训。国务院的策略是既与司法合力推进国企改革,又持续调适两者权力边界。国企的策略是既服从党政政策安排,又确保好处“一个都不能少”。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希望增加法律制度供给,又希望法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法院的策略是既在渐进式改革中积累治理国企技术,又在参与者的阳谋下进行专业化与自主性建设。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法院既要平衡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又要保障国企改革顺利推进;既要认真对待社会转型,又要确认公共沟通成果;既要提高司法治理绩效,又要构建自主司法体系。在司法规则要适应国情的语境下,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分阶段实现,推动主体性司法道路建构,从而更好实现司法治理现代化。从涉国资国企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可见,在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中,法院采取老人老办法,逐步减弱对国资国企的倾斜保护;采取新人新办法,逐步增强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通过司法双轨制配合渐进式改革,达到经济与司法平稳过渡的目的,并逐步向顶层设计转型。博弈的背后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国资国企既是经济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安全的政治基础,法院应服务于党的使命。国企治理也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既要坚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理念,又要有效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法院应确认好改革成果。在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的分工配合中,要推动“表达”与“实践”、“意识”与“制度”、“书本”与“行动”有机结合。博弈的目的是不断提升国企治理的合法性与现代性。在从运动治理向司法治理转型中,法院要学会规范好政策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上,党与司法要致力于实现现代化与法治化;在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利用上,司法要推进自主型治理道路;作出属于法院的贡献。在推进民族复兴的目标指引下,中国司法要与中国地位相匹配,应展现出大国司法形象,应具备中国司法自信,应坚定走中国法治道路,这是改变西方“中心”与“边缘”支配格局的必然选择。从国资国企司法治理来看,法院“以中国为中心”,展现了“中国渐进式双轨制法治模式”的道路自信,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自信,这既是终结“终结的预言”,也是对“西方中心论”的反思与升华。法院“以中国为方法”,展现了“主体性司法”的文化自信,展现了“立法者的司法”的理论自信,这既是对改革开放的认同,也是对“中国特色”教条化的反思与升华。法院参照“经济发展阶段论”模式,展现了“渐进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智慧,展现了“增量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方案,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建构与进化,也是对党治理国家合法性转换的反思与升华。于党和国家而言,现代化一直在路上,而人民利益是永远不变的归宿,改革要和正在成为主流人口的期望值相匹配。司法将在多元主义法治观的指引下,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刘薇[6](2010)在《WTO对法律服务贸易的规制及中国的应对》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国际贸易、投资、金融、技术转让等经济活动的频繁化,法律服务贸易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成为了一国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其发展的诸多因素中,政府的角色最为重要,而目前我国关于这方面的学术研究较少,因此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笔者从法律服务贸易的政府规制角度出发,提出了自己关于法律服务贸易在立法、执法、法律监督政策上的一些意见和建议。本文从法律服务的理论基础入手,分别对法律服务的范畴与国际法律服务贸易、WTO对法律服务贸易的规制、法律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中国对GATS法律服务贸易规则的应对等四方面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与探讨,除前言、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法律服务的范畴与国际法律服务贸易。主要由法律服务的历史缘起、法律服务的界定与范围、法律服务的特性、国际法律服务贸易的壁垒及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生五部分组成。本章中笔者通过对法律服务与国际法律服务贸易产生、范畴、特性、壁垒、规制背景较为深入的分析,全面解读了法律服务贸易的理论内涵;第二章,WTO对法律服务贸易的规制。主要由GATS规范的法律服务贸易内涵、GATS规范的法律服务贸易措施、WTO成员承担的一般义务及WTO成员的具体承诺义务四部分组成。本章中笔者密切结合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的服务贸易成案,通过深入研究服务、服务贸易、政府行使职权服务除外、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GATS若干主要概念和核心规范的确切含义,揭示了国际法律服务贸易制度的具体运行规则。第三章,法律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主要由乌拉圭回合法律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谈判、WTO成立后法律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谈判、发达国家法律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概况及发展中国家法律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概况四部分构成。本章中笔者按时间顺序分别介绍了以美、英、日法律服务开放谈判为核心的GATS乌拉圭回合法律服务贸易谈判成果及2000年启动的多哈服务贸易谈判进程,随后就法律服务贸易一般义务和具体承诺在世界范围的认可程度以发达国家的美国、英国及发展中国家的巴西等国市场开放政策为例进行了详细论述,并逐一分析了其政策实施效果及优缺点,全面展示了世界法律服务贸易市场开放的整体概况。第四章,中国对GATS法律服务贸易规则的应对。主要由中国有关法律服务的立法框架、中国法律服务开放的进程及中国对法律服务贸易管理的完善三部分构成。本章中笔者通过对法律服务立法框架的认识及中国开放进程的回顾详细介绍了我国法律服务对外开放的整体概况,并针对未来可能进行的WTO法律服务贸易规制的新一轮谈判,从修订现行政策、提高管理水平和加强法律监督三方面提出了自己关于中国应对的一些意见和建议。结论:通过上述研究,可以看出法律服务范畴由国内到国际,由有限开放到全面开放,由个别政府导向调节到国际条约统一协调是历史的必然。借鉴世界各国法律服务贸易发展经验,笔者认为,在当前金融危机贸易竞争加剧的总体形势下,中国政府只有积极应对,提前着手,从完善现行法律服务对外开放政策、提高中国政府法律服务管理能力和加强国际法律服务贸易监督机制建设三方面入手,才是应对WTO服务贸易规制,使中国法律服务与WTO接轨的正确出路。
刘坤轮[7](2008)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问题的社会学分析 ——正规化与非正规化的视角》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越来越多的法律、越来越多的法律人、越来越多的诉讼,都从宏观层面显示了中国法治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展现了中国宏观景象中的逐步法制化。这是新中国法治建设好的方面。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司法助理员、赤脚律师的发展演变规律而言,这个发展方向是一直持续进行着的。与中国法制建设相应的,为这个进程输送人才的法学教育也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法律人才严重匮乏的时代正在逐渐地离我们而去。不过,在越来越多的法学院、越来越多的在校生和毕业生、越来越多的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的繁荣下,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方面却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而设计的衔接制度——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之后,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衔接都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在法律需求市场和法学教育两端均有所表现。对此,可以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过程进行细化考量,具体如下:从法律需求市场方面来看,这个问题有几个表现:西部法官、检察官等正规法律工作者出现断层,无法实现正常的人员更迭;有些城市和大部分农村基层社会中缺乏为特定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人才;全球化、城市化转型过程中,中国出现高级技术型法律人才短缺的现象;法律人才堆积在中端法律服务市场,造成部分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激烈。从法学教育方面来考量,当前的突出问题则是越来越多的法学专业毕业生难以找到工作,无法顺利进入法律职业。造成这个问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中国法学教育迅速发展过程中,一些硬件、软件条件并不能跟上的法学教育主体参与进来,从而对法学教育质量构成威胁,导致出现法学教育所培养的部分学生缺乏实践能力,无法迅速地融入社会,提供有效用的法律服务。而从当前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制度设计,即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而言,初步实施之时,由于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均衡的估计不足,一元化的司法考试制度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须对西部问题承担一定的责任。从整个法律需求市场而言,司法考试遭受批评的原因,还在于它是社会主体视野中“唯一”的法律工作者遴选制度。中国法律需求的满足却并不应当、也不可能全部由经过司法考试遴选出来的法律工作者来完成,而是需要多层次的法律人才。法律需求市场的未完全饱和法学教育专业毕业生难以顺利就业之间的矛盾构成了当前中国法学教育所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也构成了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制度设计所面临的挑战。而这个最宏观层面上的矛盾就是本文关注此问题的现实意义。本文力求在这个宏观矛盾之下,通过对具体问题的解析来寻找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适时、有效的衔接制度设计。本文整体上以社会进化理论为基本指导思想,以正规化与非正规化为切入视角研析展开。社会进化理论(或称社会达尔文主义)由孔德、斯宾塞创立。简单而言,斯宾塞的社会进化理论认为,社会越变越好。不过,这种社会进化的过程并不是单单线条的,而是一种理性主义的。总体、宏观、终极目的层次上,社会从野蛮、暴力、专制完成向和平、民主的进化。而在具体层面,这种进化又是渐进的。依照社会进化理论,既然社会是一个整体演进的过程,那么,对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而言,也应当建构适应特定时代所需的制度。同时,适当的制度设计又不能脱离这个社会进步的总体趋势。也就是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效衔接是朝着正规化的方向迈进的,即朝着国家认同层面的四个特征——正式性、规范性、专业性、程序性——以及社会认同程度越来越高的方向发展。这个方向具体又通过法学教育、法律工作者和衔接制度三个层面的正规化来表征。法学教育的正规化可以从法学教育自身的发展进行验证即可。通过法学院系设立数量的发展变化,法学专业学生、教师数量的变化以及法学院系中法学专业师生比的发展变化等方面得到印证。法律工作者的正规化则可以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基层司法所、基层法律工作者和赤脚律师的准入、人数变化、学历结构,以及解决诉讼的比例变化等指标得到印证。而衔接制度的正规化可以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准入制度的规范性、正式性、专业性和程序性程度不高,到一体化的严格要求方面得到印证,可以从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准入制度由国家层面的控制到地方层面的控制方面得到印证。所有的这些变化都是根据跨时间的考量而得出的,这是一个发展趋势。但是,这个发展趋势之下,演进的道路则是渐进的。本文正是在这种渐进的社会进化指导思想之下展开,以正规化与非正规化为切入视角进行的深度论证。这个切入视角主要取自朱景文教授在《法制建设的正规化和非正规化》一文中的定义。朱景文教授认为,“在法制建设上也有正规化和非正规化之分。它们的区别在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与事实上加以确认和保护的习惯之间,在法院的判决和居民委员会的调解之间,在大学法律教育和业余法律培训、普及法律常识的差别之间。法制建设的正规化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正式性,得到国家的正式承认;第二,规范性,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第三,程序性,实体权利的取得和行使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如立法程序、司法程序,司法考试、国家学位考试等等;第四,专业性,有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他们是一个国家法制队伍的“正规军”。而法制建设的非正规化,则往往没有国家的正式承认,缺少权威性;缺乏严格的法律规定,即使有规定也比较含糊;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合而为一,流于自然;不需要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也无须进行专门的法律训练。法制建设的正规化与非正规化相比,无疑具有规则明确、对执法者偏袒的有效限制、科学化程度高,办事效率高等优点。但由于它不易掌握,专门化,往往使人产生神秘感;一般人对法言法语生疏,不容易接近;程序繁杂,当事人有时觉得在被别人操纵;有时一个极简单的事实,也要经过法定程序的认定;再加上官僚主义作风,繁文缛节,一个案子很长时间不能结。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尽管正规化的法律制度有许多优点,但有时人们宁愿选择非正规化的形式解决问题。非正规化形式的最大缺点是法制化程度低,有时无明确的法律规则作为处理问题的依据,“依情不依法”,往往以旧的道德、习俗作为依据,不是着眼于分清是非,而是“和稀泥”,但它毕竟是从群众中产生的、人们习以为常的解决争端的形式。”朱景文教授的论述之中对正规化特征的四点概括以及续展论述是从国家层面和社会层面对正规化和非正规化各自具备的特征进行的延展,这对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而言,也同样适用。大体而言,中国法制化的人才供给流程中,同样存在着正规化和非正规化的区分。法律职业的正规军对法律市场的完全占据是中国法治发展的一个目标,是未来的可能方向。在当前中国转型时期,这个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应当适时、适当地辅之以准正规、非正规手段,这也是为什么当前中国仍然存在着准正规、非正规法律工作者的一个背景。同样,以正规化和非正规化的视角切入到法学教育,也可以看到法学教育在面对法律职业的要求时所采取的各种非正规化应对方式,多种办学层次的存在以及普法教育都是现阶段为弥补正规法学教育的力量不足所采取的手段。但是,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衔接制度正规化发展方向之下,仍然存在着衔接不灵的问题。细化而言,在法学教育方面,主要表现在办学主体的不规范,分布的不均衡,法学教师配置的不均衡以及法学专业毕业生走向的不均衡等方面。而在现实的法律需求市场上,这个问题则以西部地区司法队伍短缺的实际情况表现出来:云南、宁夏、新疆、广西、青海、四川、陕西、甘肃等八个省级行政单位司法队伍断层的实例直接反映出了法律需求的西部问题。而基层法律工作者受到限制、法学专业学生不愿从事基层工作的现实,以及赤脚律师在乡土社会的生态样式则又反映出基层法律服务市场人才短缺的现实状况。与西部司法队伍断层构成悖论的是,新疆、陕西地区法学院系学生对在西部地区从事法律职业的态度并不是否定,而是希望的!这个西部问题以及基层、乡土社会的法律人才需求问题要求对衔接制度进行关注。同时,法学教育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与法律实践能力的养成脱节的问题。如果需要建构法律职业共同体,关注法学教育的具体运作场域中存在的问题也是当为之举。通过华北、华中、华东、华南、西北等五大地区法学院系的问卷分析而言,可以看到,当前法学教育的规训效果和实践能力的养成还存在许多欠缺之处。当前司法从业人员的遴选制度主要是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这个制度的价值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并且需要逐步地更加正规化。但是,由于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施过程中,对中国国情的非均衡性估计并不充分,因而,西部正规法律职业的断层问题就凸显出来了。当前,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可能是初步实行时对中国社会法律需求在地区、社会层级方面的多元样式照顾不够,采用了“一刀切”的方式处理所有的问题,而不是采取一种渐进的、因时因地而宜的制度设计。在原来的律师资格考试与法官、检察官资格授予制度分立的情况下,西部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流动的可能性较低,这是一种事实层面的限制流动制度。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对于这种情况虽然也采取了abc资格等级分类的应对措施,但事实效果表明仍然应对不足的。这是作为衔接制度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然而,对于整个社会的法律需求而言,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并不应当承担过多的责咎:转型时期所需要的法律服务类型是多样化的,这决定了要满足当前基层法律服务、乡土社会法律需求,仍然需要大量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从当前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预期效果而言,“规则之治”应是首要的目标,而完全正规化的法律人之治,则不能操之过急。因而,对于为这些纠纷解决提供服务的基层法律工作者而言,适度地鼓励、允许,并通过各种方式实现国家的控制则是当下为实现法治目标的诉求所应当采取的态度。对中国的法学教育而言,在转型时期,既要关注法学教育外围的高等教育大众化问题,也同样需要关注法学教育自身所要完成的与法律职业进行有效衔接的问题。虽然这个衔接的方向是正规化,但对于正规化的路径选择而言,则应当采取渐进的、因地制宜的模式。在当前政法部门吸收法律专业毕业生的高潮已经过去的当今时代,法学教育应将自己的视界放在整个法律需求市场之中。关注包括基层在内的整个法律市场的满足,关注为西部法学院系法学专业毕业生进入西部政法部门的可寻路径。也就是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要充分考虑到各种非均衡情况的存在,既关注地区间的非均衡,也关注特定地区、特定社会空间法律需求市场中所存在的非均衡。当前,在完全正规化不可能的情况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应当采取一种多元的正规化进路,逐步实现社会纠纷在“法律阴影之下”的解决。要实现这个社会效果,那么,最佳的方式则莫过于“主体置换”。通过主体置换模式,首先实现准正规、非正规法律工作者主体专业化的打造,并随着社会进步而采取不同的国家控制方式,实现“规则”对社会的“治”的效果,从而最终完成科学化的衔接。同时,在这个目标之下,要对法学教育、衔接制度等进行建构,使之与时代所需相适应。具体而言:对于法学教育:首先需要转变教育理念,尤其是对本科法学教育,现实地应对法律服务需求,将精英的建构建立在教育——实践——教育的互动过程之中。同时,法学教育主体的科层化、准入制度的完善、具体教学方法等方面都需要逐步的规范起来,完成法学教育自身的正规化。同时,必须认识到,当前,正规法学教育也同样存在着不足之处,普法教育等其他形式的教育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还可能继续存在。法学教育的正规化本身要按部就班地进行,采取渐进的路径。对于法律职业而言,转型中国所面临的法律需求的多元样式使得正规化的控制手段多元。准正规、非正规法律工作者满足的社会法律需求样式并不完全相同,服务的人群也各具特征,因而控制的强度和方式也不应当是“一刀切”的。在特定时间空间中,允许、甚至鼓励准正规、非正规法律工作者的存在是有着必要性的。但是,国家需要对这部分法律工作者采取因职业、因地区而不同的态度,并通过主体置换的模式,最终实现法律职业的一体化。对于衔接制度,必须同时考虑到现实的法律需求与法学教育。要建构适应现实法律需求的多维的、均衡的衔接制度。这就要求衔接制度本身要对现实中所存在的地区、社会空间等进行充分的照顾。因时、因地、因行业而采取不同的衔接制度设计,从而最终完成法学教育对法律需求的非均衡、地区非均衡等特殊情况的均衡配置效果。有理由相信,通过对法学教育、衔接制度和法律职业的同时改造或改进,法学教育的正规化、法律职业的正规化,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正规化并不是实现不了的理想。
金赛美[8](2006)在《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构建研究》文中指出农产品市场体系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被视作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撑。无论是从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长远目标,还是从当前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来看,开展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问题研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从纵向的角度,梳理我国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发育、演变的过程,探讨我国在构建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接着,从横向展开的角度,剖析我国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的结构和机制,把握其主要特征。在历史和现实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的一般理论。结合中外对比分析,在厘清相互间的现存差异性的同时,强调应尽可能地借鉴那些体现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共同特征的成功做法和经验。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要求稳步推进WTO框架下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的改革和创新。文章的内容和结构,摘要如下: 导论部分对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的相关范畴、研究的意义和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等进行了说明。农产品市场体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属于一般商品市场,因此,在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处于基础的地位。所谓农产品市场体系,是指相互联系的各类农产品市场的有机统一体。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问题历来受到各级政府部门和学术界的高度重视。但从国内外学术界的研究现状来看,多分别从某一特定的视角分开进行,迄今尚未有从综合、系统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展开集中、深入研究的有效成果。结合我国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实践的具体特征,试图综合运用农产品流通理论、农产品国际贸易理论、农业组织理论、战略管理理论等相关的分析方法,研究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基本架构和运行机制,并尝试解决一些在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研究中客观存在但却被忽略的重要问题,这对于促进我国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完善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章梳理了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历史演变过程,并分析了我国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的产生形成以改革开放初期农产品统购统销到营销市场化为标志,到上个世纪90年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确定后,进入加速发展时期。目前,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际要求来看,近年出现的农产品“卖难”问题仍是农产品市场体系存在问题的综合反映。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完善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主要有:农产品市场体系不健全;农产品市场主体
黄绍臻[9](2005)在《建设海峡经济区的战略构想 ——21世纪初海峡两岸经济关系走向与对策》文中研究指明全文以海峡两岸经济功能性一体化和制度性一体化的分析为主轴,分为八章四个部分。认为,建设海峡经济区,是顺应国际经济潮流和两岸经贸关系发展趋势的现实选择,具有海峡两岸经济功能性一体化的基础,又具有战略意义;海峡经济区的性质是同一主权条件下的区域经济合作,是中国不同关税区之间的经济一体化,属于次区域经济一体化;建立海峡经济区要从改变现阶段的不对称贸易开始,逐步从“贸易正常化”推进到中层次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最后发展到高层次的“共同市场”模式;海峡经济区将带来巨大的区域合作效应,要在农业、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和海洋开发等方面建立垂直分工与水平分工相结合的产业分工合作体系;要通过建立产业合作、投资保护、劳务合作、争端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长期合作机制,来推动和保障海峡经济区的建设;推动方式上要采取民间层次上的推动和政府层次上的推动相结合,以民间层次上的推动为主。
梁亚荣[10](2004)在《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土地既是自然资源,又是社会财富;既是土地管理的对象,又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更是物权的重要客体。土地的归属和利用既关系到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问题,又涉及农业生产和农地利用效率的问题。因此,农地制度的优良与否,其制度绩效如何,对我国土地利用、农业生产和公民财产权利保护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本研究以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创新为主题,对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产生、发展过程作了历史描述,对其发展变化规律作了经济学和法学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农地使用制度的发展趋势作了预测,对现时我国农地使用制度创新的原理和影响因素作了详细分析,进而为我国农地使用制度创新设计了具体的制度安排,配备了周详的配套改革措施,使我国农地使用制度创新具备了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一章绪论明确了本研究的主题,并对选题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研究动态、研究方法、思路与结构、创新与不足等作了简要说明。着重指出,农地使用制度变迁符合制度变迁原理,现时在我国农业现代化、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加入WTO等新形势下,为了进一步提高农地利用效率、促进农业生产和保护农地权益,需要在现代物权理论指导下对我国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进行创新。 第二章对联产承包责任制进行了分析。首先介绍了从合作化到人民公社再回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产生过程,并进一步论述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主要问题;接着详细描述了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产生、发展过程,论述了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种类、各种责任制的实施程序及其具体内容,分析了各种责任制的关系,指出各种责任制之间存在转化、替代的发展过程;论述了联产承包法律关系,指出联产承包中农户对外还没有取得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联产承包的客体是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复合客体,土地承包还依附于联产承包之中,联产承包的内容包括土地、其他生产资料的使用等权利和完成一定的产量、派统购任务等义务,土地使用权还没独立出来;分析了联产承包下均包土地的原因,指出在当时生产力十分落后的情况下均包土地符合公平原则;进而详细论述了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绩效,指出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发展农业生产、改造集体经济等产生了巨大作用,也使农村面貌焕然一新。 第三章对从联产承包到土地承包经营的演变及土地承包经营的演变、完善进行了具体分析。首先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与联产承包责任制度的不同之处,指出两者在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都有了很大不同,随着承包客体变为单一的土地、承包的内容逐步简化和农户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联产承包法律关系转变为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联产承包制度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演变;接着分析了早期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发包权的上提造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虚化,均分土地进一步加剧了耕地的零碎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质也造成了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促使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进一步演变,一方面突出表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进程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化、长期化、流转度的扩展等使其逐渐向物权转变,另一方面还体现在土地承包经营走向市场化、规模化的各种尝试,“两田制”、规模经营、“四荒”使用权拍卖、股份合作制等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作了有益的探索;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走向完善,表现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使土地承包经营走上法制化轨道,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进程得以完成,为土地承包经营规定了详细的发包方式、发包程序、明确了双方的权矛lj和义务等方面。 第四章对我国农地制度变迁进行了经济学和法学分析,总结了农地制度变迁的规律。首先简要回顾了我国农地所有制度,包括国有制、农地私有制和族田等公有土地的产生、发展过程,分析了各种不同类型类型所有制之间的变化情况;接着回顾了我国历史上农地使用制度,包括奴耕、佣耕、自耕、佃耕等土地使用方式,分析了各种不同类型使用方式的变化情况;接着分析农地制度变迁的经济学原因,指出农地制度变迁符合制度变迁与创新理论,传统农地所有制变迁主要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变迁的原因在于由于技术、人地关系、生产要素、价格等方面的变化,产生了在原制度下无法内化的矛!」润,只有进行制度创新才能将这些利润内化,而农地使用方式的变迁也是由于各种农地使用方式之间的成本不一样,高成本的农地使用方式逐渐被低成本的农地使用方式取代;解放后的农地所有制的变迁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实现了制度供给者的目标,而联产承包为典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得到了上下的一致同意,因而取得了巨大的制度绩效;同时从法学角度分析了农地制度变迁,指出农地制度变迁与身份和特权逐步脱钩、’与土地逐步财产化和商品化、与土地权利体系的逐步发达是一致的;最后总结了农地制度变迁的启示,指出当前农地制度改革要和农业生产、土地利用与土地权利保护相一致。 第五章分析了我国农地制度创新的影响因素,指出目前影响我国农地制度创新的主要因素,
二、海南公证如何面对WTO(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海南公证如何面对WTO(论文提纲范文)
(1)案件事实语言建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目的、意义与创新 |
三、研究内容与框架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相关文献综述 |
六、重要术语界定 |
第一章 案件事实的语言建构观 |
一、案件事实形成的“真实”进路 |
(一)客观真实说 |
(二)法律真实说 |
(三)“真实”进路的反思 |
二、案件事实形成的建构观 |
(一)交往理性与事实的共识论 |
(二)案件事实的建构观 |
三、案件事实的语言建构本性 |
(一)语言哲学及其对法学的影响 |
(二)语言在案件事实建构中的本体性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案件事实的语言建构过程 |
一、证据事实的语言建构 |
(一)从客观事实到证据事实 |
(二)证据事实建构的本质及特点 |
(三)基于实际案例的证据事实建构分析 |
二、法律事实的语言建构 |
(一)从证据事实到法律事实 |
(二)法律事实建构的本质及特点 |
(三)基于实际案例的法律事实建构分析 |
三、裁判事实的语言建构 |
(一)从法律事实到裁判事实 |
(二)裁判事实建构的本质及特点 |
(三)基于实际案例的裁判事实建构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案件事实的叙事建构 |
一、案件事实叙事建构的理论基础 |
(一)故事模型 |
(二)历史叙事学 |
二、案件事实的叙事建构过程 |
(一)起诉阶段的叙事建构 |
(二)庭审过程的叙事建构 |
(三)判决书的叙事建构 |
三、案件事实的叙事演化 |
(一)历史叙事学与案件事实的叙事建构 |
(二)案件事实的叙事演变 |
四、案件事实建构的叙事冲突与叙事策略 |
(一)叙事冲突 |
(二)叙事策略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案件事实的修辞建构 |
一、法律修辞及其对司法实践的积极意义 |
(一)修辞的含义及其演变 |
(二)法律修辞及其发展历程 |
(三)法律修辞对司法实践的积极意义 |
二、案件事实的修辞建构进路 |
(一)案件事实的修辞建构本性 |
(二)案件事实的修辞建构方式 |
三、案件事实修辞建构的语言策略 |
(一)语言策略对案件事实建构的影响 |
(二)案件事实建构中的语言策略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案件事实语言建构的影响因素 |
一、事实调查者因素 |
(一)机构性权力 |
(二)语言转换 |
二、事实陈述者因素 |
(一)自然特征 |
(二)案件情况 |
三、法律因素 |
(一)法律规范 |
(二)诉讼程序与证据规则 |
四、社会因素 |
(一)司法实践中的法律修辞与非法律修辞 |
(二)案件事实形成中的非法律修辞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案件事实语言建构的有效性 |
一、案件事实语言建构的有效性评价标准 |
(一)案件事实语言建构的有效性评价理据 |
(二)案件事实语言建构的有效性评价维度 |
二、案件事实语言建构的有效性特征 |
(一)证据的覆盖性 |
(二)情节的完整性 |
(三)叙事的连贯性 |
(四)叙事的逻辑性 |
(五)故事的唯一性 |
(六)故事的合法性 |
三、案件事实有效建构的语言特征 |
(一)表达内容的规范性 |
(二)表达手段的艺术性 |
本章小结 |
结论及启示 |
一、主要结论 |
二、对司法实践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的研究文献 |
(二)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三)关于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四)关于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五)关于区际法律冲突的研究文献 |
(六)关于区域政策的研究文献 |
(七)关于区域协议的研究文献 |
(八)关于区域示范法的研究文献 |
(九)关于区域判例法的研究文献 |
(十)关于区域立法的研究文献 |
(十一)香港澳门学者的有关研究文献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
(二)历史研究方法 |
(三)比较研究方法 |
(四)案例分析方法 |
(五)逻辑推理方法 |
第一章 粤港澳大湾区和区域法治一体化概述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的由来和依据 |
一、粤港澳大湾区的历史演变 |
(一)珠江三角洲沿海经济开放区 |
(二)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珠江三角洲地区) |
(三)大珠三角 |
(四)泛珠三角区域 |
(五)国家级新区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
(六)粤港澳大湾区 |
二、作为经济区域的湾区:湾区的逻辑起点 |
三、区域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区域法治一体化解析 |
一、法制与法治、区域法制与区域法治的区别 |
二、“一体化”概念的界定 |
三、区域法治一体化的概念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四、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阶段及表现形式 |
(一)“握手”——区际法律合作阶段 |
(二)“穿衣”——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阶段 |
(三)统一标准——区域法律标准阶段 |
(四)法律融合——区际法律融合阶段 |
五、是否存在区域法治一体化?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与世界三大湾区法治情况的比较 |
一、世界三大湾区的区域组织 |
(一)纽约湾区的区域组织 |
(二)旧金山湾区的区域组织 |
(三)东京湾区的区域组织 |
二、世界三大湾区的政策和法律制度 |
(一)纽约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二)旧金山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三)东京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三、各湾区区域组织、政策法律制度的比较 |
第二章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问题的由来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可行性分析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否属于伪命题?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否违背港澳基本法精神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能否实现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现实基础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构成要素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概念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目标 |
三、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内容 |
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组织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选择 |
一、现有路径之梳理 |
(一)硬法路径 |
(二)软法路径 |
(三)硬法和软法之外的松散型法制协调路径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的选择方法 |
(一)解决一国内不同法域法律冲突而不是解决一国内同一法域不同区域法律冲突的方法 |
(二)中央协调为主而不是地方协调为主的方法 |
(三)法律为主而不是政治为主的方法 |
(四)软法为主而不是硬法为主的方法 |
(五)发现自然法法则而不是逻辑演绎推理的方法 |
(六)政府主导与民间推动并行而不是单一的方法 |
(七)紧密型而不是松散型的法制协调方法 |
(八)区别对待而不是全面调整的方法 |
三、可供选择路径之排除 |
第三章 区域政策: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一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政策的现状 |
一、国家级区域政策群 |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政策群 |
(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政策群 |
(三)国家级新区政策群 |
(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政策群 |
(五)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群 |
(六)《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政策群 |
(七)“一带一路”政策群 |
(八)其他国家级区域政策 |
二、省级区域政策群 |
(一)广东省政策群 |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策群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政策的法治化考量 |
一、区域政策群——区域政策法治化的结构形式要求 |
(一)区域政策群具有完整科学的政策体系结构 |
(二)以“群”作为归类手段有利于协调区域政策间的冲突 |
二、具备区域法治特征——区域政策的内在要求 |
(一)区域法治的空间属性 |
(二)区域法治依赖区域政策之治 |
(三)区域法治的自发性和区域政策的引导性 |
三、角色交互——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衔接融合 |
(一)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关系:角色交互 |
(二)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相互实现 |
第四章 区域协议: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二 |
第一节 粤港澳地区签署区域协议的现状 |
一、区域行政协议 |
(一)内地、香港、澳门相互之间签署的CEPA |
(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 |
(三)《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 |
(四)《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 |
二、区域司法协议 |
(一)内地与香港的区域司法协议 |
(二)内地与澳门的区域司法协议 |
(三)香港与澳门的区域司法协议 |
三、区域民事协议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操作分析 |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二、粤港澳法律规范与区域协议的关系 |
三、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履行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履行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履行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履行 |
四、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第五章 区域示范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三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概述 |
一、粤港澳地区制定实施区域示范法的现状 |
(一)大陆地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民事法律适用示范条例 |
(二)深圳经济特区涉港澳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条例(建议稿) |
(三)统一区际海事冲突法(草案) |
(四)两岸四地合同法示范法·通则(编纂中) |
二、区域示范法的发生语境 |
(一)粤港澳区域一体化的逐步形成 |
(二)殖民地历史下一国多法域的法律冲突 |
(三)中央立法大部分不能适用于港澳的现实 |
(四)现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缺失 |
三、区域示范法的概念和特征 |
(一)区域示范法的概念 |
(二)区域示范法的特征 |
第二节 区域示范法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的障碍 |
一、观念和理论的障碍 |
二、法律技术的差异和法律专家的缺失 |
三、区域示范法涉及事权的局限 |
四、示范法制定思路的局限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可适用性探究 |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需求 |
二、粤港澳大湾区适用区域示范法的政策依据 |
三、粤港澳三地制定实施示范法的实践 |
四、粤港澳法律语义规范结构与区域示范法功能相匹配 |
五、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改革的需要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操作分析 |
一、美国和欧盟制定示范法的两种模式 |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制定主体 |
三、区域示范法应表现为判例法还是成文法? |
四、区域示范法应主要应用于区域实体法还是区际冲突法? |
五、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适用领域 |
(一)示范法适用领域是否包含公法? |
(二)示范法的自治性与示范法适用领域的关系问题 |
六、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制定程序 |
(一)选题 |
(二)开展示范法立法题目的可行性研究 |
(三)成立示范法起草专家工作组 |
(四)开展示范法的起草工作 |
(五)审议通过并公布 |
七、区域示范法被粤港澳大湾区立法采用的问题 |
(一)立法权限是否有障碍 |
(二)是否会破坏与其他内地区域的法治一体化 |
第六章 区域判例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四 |
第一节 粤港澳制定实施判例法的现状 |
一、香港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香港判例法的制定主体及效力 |
(二)香港判例法在香港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三)香港判例法的形成方式和载体 |
二、澳门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澳门的判例与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
(二)澳门统一司法见解制度基本情况 |
三、广东省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法院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二)检察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三)公安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第二节 粤港澳判例制度的比较 |
一、名称上的差别 |
(一)判例概念群 |
(二)先例概念群 |
(三)案例概念群 |
(四)司法解释群 |
二、效力上的差别 |
三、形式和内容上的差别 |
(一)香港判例法的形式和内容 |
(二)澳门统一司法见解的形式和内容 |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和内容 |
第三节 判例法的模式分析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 |
二、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 |
(一)日本的统一法令解释制度 |
(二)澳门的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
(三)中国内地的判例式司法解释 |
三、指导性案例模式 |
四、专门法院判例模式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适用各种判例法模式的可行性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能否在广东、澳门适用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能否在广东适用 |
(二)英美判例法能否在澳门适用 |
二、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能否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
三、指导性案例模式能否在香港、澳门适用 |
四、专门法院模式能否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
第五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判例法模式的建构 |
一、区域判例法的概念 |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判例法的构成条件 |
(一)区域判例法应当是粤港澳的共同先例 |
(二)区域判例法应当为粤港澳共同遵循 |
三、区域判例法的适用主体 |
四、区域判例法的制定程序 |
(一)粤港澳三地法院签署协议 |
(二)筛选和确认区域判例法 |
(三)报请程序 |
五、区域判例法的适用领域 |
第七章 区域立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五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现状 |
一、广东省立法现状 |
(一)我国的现行立法体制 |
(二)广东省及珠三角九市的地方立法权 |
(三)广东省范围内区域立法的实践 |
二、香港立法状况 |
(一)香港成文法的制定主体 |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的特点 |
三、澳门立法状况 |
(一)殖民统治时期的立法状况 |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状况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合法性依据 |
一、宪法 |
二、授权立法 |
(一)授权国务院立法 |
(二)授权经济特区立法 |
(三)调整适用法律授权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模式 |
一、国家统一立法 |
二、区域合作立法 |
三、区域认可立法 |
四、区域内特别合作区立法 |
五、区域单边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研究述评 |
一、国外关于自由港的研究 |
二、国内关于自由贸易港的研究 |
三、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框架 |
三、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自由贸易港理论分析 |
第一节 自由贸易理论基础 |
一、要素禀赋理论 |
二、“守夜人”和“凯恩斯主义” |
三、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理论 |
四、公共产品理论 |
第二节 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理论拓展 |
一、交易成本理论 |
二、经济成长阶段理论 |
三、全球价值链理论 |
四、政府规制理论 |
五、制度与市场理论 |
第三章 自由贸易港分析 |
第一节 主要特点 |
一、货物、资本、人员自由流动(“一线放开”) |
二、坚持政府积极作用,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二线管住”) |
三、服务和融入国家重大战略 |
第二节 自由贸易港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联系和区别 |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情况 |
二、共性特点 |
三、两者的区别 |
第三节 自由贸易港与其他海关特殊区域的不同 |
一、保税区 |
二、出口加工区 |
三、保税物流园区 |
四、跨境工业园区 |
五、保税港区 |
六、综合保税区 |
第四章 全球成熟自由贸易港的经验 |
第一节 汉堡、利物浦等“转口贸易型”自由贸易港 |
一、汉堡自由贸易港 |
二、利物浦自由贸易港 |
三、经验启示 |
第二节 中国中国香港、新加坡等“综合型”自由贸易港 |
一、新加坡自由贸易港 |
二、中国香港自由贸易港 |
三、阿联酋和迪拜自由贸易港 |
四、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 |
第五章 国际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和制度经验分析 |
第一节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与CPTPP |
一、TPP |
二、CPTPP |
第二节 欧盟贸易便利化制度 |
第三节 欧日伙伴关系协定 |
第四节 中国和智利自贸升级协定 |
第六章 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路径 |
第一节 海南服务贸易型自由贸易港 |
一、建设意义 |
二、建设特点 |
三、建设路径 |
第二节 战略型自由贸易港 |
一、陆上丝绸之路经济带自由贸易港(陕西) |
二、京津冀自由贸易港 |
第三节 特殊功能自由贸易港 |
一、上海金融自由贸易港 |
二、舟山国际油品自由贸易港 |
第八章 结论与启示 |
一 研究结论 |
二 研究展望 |
三 有待深入的几个问题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校期间学术成果 |
(4)改革开放四十年司法行政机关职责及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第二节 有关研究现状 |
第三节 写作思路与论文结构 |
第一章 改革开放以来司法行政机关的整体发展历程(1979-2019年初) |
第一节 司法行政机关重建恢复时期(1979-1983年) |
第二节 司法行政机关机构和职责完善时期(1984-1992) |
第三节 司法行政机关职责拓展和探索时期(1993-2011年) |
第四节 司法行政机关功能变革新时期(2012-2019年初) |
小结 |
第二章 改革开放以来司法行政机关职责发展概述 |
第一节 法律职业管理类职责 |
第二节 法治宣传和服务类职责 |
第三节 司法执行类职责 |
第四节 司法管理类职责 |
第三章 司法行政机关职责变化的宏观机理 |
第一节 经济体制改革推进的影响 |
第二节 政治体制建设和改革的影响 |
第三节 党的领导作用对司法行政机关发展变化的影响 |
第四节 国家机构间职能定位关系变化的直接影响 |
小结 |
第四章 司法行政机关的功能及其变迁 |
第一节 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核心功能 |
第二节 司法行政机关核心功能的变迁及其特征 |
第三节 司法行政机关功能的完善建议 |
小结 |
结语 中国法治建设的显着特点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认真对待国资国企司法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对象 |
二、特殊在哪里 |
三、宪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
四、研究语境 |
五、问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立法层面 |
二、行政层面 |
三、司法层面 |
四、为什么以司法治理为进路 |
第三节 理论脉络和内容结构 |
一、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 |
二、从案件审判流程来论述 |
三、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公法与私法的交叉学科研究 |
二、策略博弈分析法 |
三、法律实证研究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第六节 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1: 不予受理企业改制案件 |
二、材料2:能动司法受理涉外案件 |
三、材料3:能动司法服务国企改革 |
第二节 受理还是不受理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三节 能动还是克制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四节 为什么拒绝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实事求是? |
第五节 为什么能动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利益均沾? |
第六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 |
一、司法服从国家治理需要 |
二、司法完成改革任务分工 |
三、司法确定并发展自主性 |
四、小结与反思:进退应矩? |
第七节 反思与展望:走向自主型司法 |
一、司法与政治:调整权力边界 |
二、司法与党政:区分发展方式 |
三、司法与改革:确证成果合法 |
第二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术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4:不良债权系列案件 |
二、材料5: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金融债权案件 |
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保护理念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专项资金支持 |
二、减免缓诉讼费 |
三、开通绿色通道 |
四、组建专业团队 |
五、出台指导意见 |
六、统一协调机制 |
七、效果导向:“生病企业”的医院 |
八、小结与反思:戴着镣铐跳舞?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审理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螺旋式上升?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 |
一、司法治理落实国家治理 |
二、司法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
三、司法形塑独立社会功能 |
四、司法巧用调判结合方式 |
五、小结与反思:过渡性策略?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法律多元主义 |
一、法官弥补司法制度不足 |
二、司法弥补公共政策不足 |
三、建设多元一体法治国家 |
第三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的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6:债权执行系列案 |
二、材料7:基本解决执行难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五、涉及产权保护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平等保护势在必行?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区别对待执行 |
二、案件报告制度 |
三、地方保护主义 |
四、执行联动机制 |
五、执行和解机制 |
六、业务指导机制 |
七、小结与反思:政策转型导致制度变迁?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执行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司法政治化?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 |
一、司法提升执行治理水平 |
二、司法增强制约行政能力 |
三、司法规范执行自主建设 |
四、小结与反思:执行的春天到了?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迈向平等保护 |
一、司法理念:平等保护 |
二、司法行动:平等制裁 |
三、路径安排:党与司法 |
第四章 作为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法院 |
第一节 “立法”情况 |
一、总体概况 |
二、具体情况 |
第二节 “立法”特点 |
一、回避政治问题 |
二、防止资产流失 |
三、维护社会稳定 |
四、迈向平等保护 |
五、夯实司法权力 |
第三节 为什么是法院“立法” |
一、党的策略 |
二、人大的策略 |
三、国务院的策略 |
四、国企的策略 |
五、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六、法院的策略 |
七、小结与反思:司法法治国? |
第四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 |
一、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平衡 |
二、司法确认公共沟通成果 |
三、司法治理推进国企治理 |
四、小结与反思:合二为一? |
第五节 反思与展望:司法治理现代化 |
一、服务:“不换思想就换人” |
二、维护:“司法公正阶段论” |
三、建构:“主体性司法道路” |
第五章 司法治理与法治道路 |
第一节 司法双轨制 |
一、社会的胜利 |
二、国家的胜利 |
第二节 为什么博弈 |
一、国企治理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 |
二、国企治理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 |
三、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分工配合 |
第三节 目的:提升合法性与现代性 |
一、运动治理与司法治理 |
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
三、法律移植与实践资源 |
四、小结与反思:什么是法院的贡献 |
第四节 总结与展望:司法自信与法治道路 |
一、外部视角:“以中国为中心” |
二、内部视角:“以中国为方法” |
三、司法治理:“阶段论” |
四、展望未来:“变化态” |
第五节 反思与检讨:解释限度 |
结语 |
附件: 论文相关司法解释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感恩奋斗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WTO对法律服务贸易的规制及中国的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前言 |
第一章 法律服务的范畴与国际法律服务贸易 |
一、法律服务的历史缘起 |
二、法律服务的界定与范围 |
三、法律服务的特性 |
四、国际法律服务贸易的壁垒 |
(一) 国际法律服务贸易的特点 |
(二) 国际法律服务贸易的壁垒 |
五、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生 |
第二章 WTO 对法律服务贸易的规制 |
一、GATS 规范的法律服务贸易内涵 |
二、GATS 规范的法律服务贸易措施 |
三、WTO 成员承担的一般义务 |
(一) 最惠国待遇原则 |
(二) 透明度原则 |
(三) 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 |
四、WTO 成员的具体承诺义务 |
(一) 市场准入义务 |
(二) 国民待遇义务 |
第三章 法律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 |
一、乌拉圭回合法律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谈判 |
二、WTO 成立后法律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谈判 |
三、发达国家法律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概况 |
(一) 美国法律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概况 |
(二) 英国法律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概况 |
四、发展中国家法律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概况 |
第四章 中国对GATS 法律服务贸易规则的应对 |
一、中国有关法律服务的立法框架 |
(一) GATS 下中国法律服务贸易开放承诺 |
(二) 中国《律师法》对于法律服务开放的相关规定 |
(三) 国务院关于商业存在方式管理规定 |
(四) 入世前中国涉外法律服务管理制度 |
二、中国法律服务开放的进程 |
(一) 不允许进入(无法管制阶段——1992 年以前) |
(二) 初步开放(国内法管制阶段——1992 到2001 年) |
(三) 有限制开放(国际协定与国内法规联合管制阶段——2001 年至今 |
三、中国对法律服务贸易管理的完善 |
(一) 加强法律服务贸易立法工作 |
(二) 加强法律服务行业管理工作 |
(三) 加强法律服务贸易法律监督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7)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问题的社会学分析 ——正规化与非正规化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正规化道路上的问题 |
绪论:写在题前 |
0.1 选题背景 |
0.2 自身与外围:法学教育研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
0.2.1 理论意义 |
0.2.2 实践意义 |
0.2.3 小结 |
0.3 基本理论假设与研究方法 |
0.3.1 社会进化理论 |
0.3.2 正规化与非正规化进路 |
0.4 研究方法 |
0.5 全文体例与各章内容 |
第1章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关系演进过程中的正规化与法制化 |
1.1 法学教育:作为主流的进步 |
1.2 从法学教育到法律职业:法律工作者考量 |
1.2.1 审判的正规化与法制化 |
1.2.2 检察的正规化与法制化 |
1.2.3 律师行业的专业化与正规化 |
1.2.4 公证的正规化与法制化 |
1.2.5 司法所的规范化与制度化 |
1.2.6 调解的正规化与法制化 |
1.2.7 赤脚律师 |
1.2.8 小结 |
第2章 正规化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
2.1 基层法律服务见闻 |
2.1.1 缘起与经过 |
2.1.2 法律服务市场的交叉与分层 |
2.2 未来职业预期:华北电力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生问卷分析 |
2.3 外患:市场与市场之外 |
2.3.1 市场的多层次 |
2.3.2 市场之外:嵌入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的法学教育 |
2.3.3 正规化VS规模化 |
2.4 内忧 |
2.4.1 法学教育办学主体不均衡 |
2.4.2 法学教育师资的不均衡 |
2.4.3 法学教育毕业生走向不均衡 |
2.4.4 小结 |
第3章 西部问题与衔接制度考量 |
3.1 西部正规法律工作者断层与西部法学院系毕业生就业愿望考察 |
3.1.1 审判人员的缺乏 |
3.1.2 检察人员的缺乏 |
3.1.3 西部律师短缺的问题由来已久 |
3.1.4 小结 |
3.2 西部法学院学生对未来职业预期的考察 |
3.3 衔接制度:基于司法考试遴选机制的考量 |
3.3.1 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制度 |
3.3.2 司法考试实际运作层面的时间与空间考量 |
3.3.3 司法考试制度“局限性”的考量 |
3.3.4 司法考试现状之成因:“唯一”与“均衡” |
第4章 问题的另一端:法学教育的运作场域考察 |
4.1 正规维度内的比较 |
4.1.1 选择学习法律的原因 |
4.1.2 与法学教师之外的法律职业人接触程度 |
4.1.3 未来职业的现实欲度分析 |
4.1.4 学校知识传递与校内评价标准的认同度 |
4.1.5 小结 |
4.2 非正规法学教育 |
4.2.1 选择学习法律的原因 |
4.2.2 与法学教师之外法律职业人接触频度 |
4.2.3 未来职业的现实欲度比较 |
4.2.4 对学校知识传递与校内评价标准的认同度 |
4.2.5 未来职业的二元选择 |
4.3 两种层次的比较:从本科到硕士 |
4.4 小结 |
第5章:正规化的多元路径:一种“替代性”的正规化选择 |
5.1 问题的总结 |
5.2 法律服务市场的正规化 |
5.2.1 法律服务市场正规化的可能性:基于个案的分析 |
5.2.2 法律服务市场正规化可能性的事实支撑:宏观视角 |
5.2.3 当前非正规化的“症结”分析 |
5.2.4 对策:调控以及正规化的多元路径 |
5.3 对不均衡的抗衡:一种临时的设想 |
5.3.1 法学教育产品供给的多维性:宏观不均衡的应对 |
5.3.2 地域不均衡以及对策 |
5.4 法学教育对需求的应对 |
5.4.1 法科人才的培养模式的正规化走向 |
5.4.2 法学教育内部的科层 |
5.5 |
5.5.1 多维之“节” |
5.5.2 精英之“节” |
5.6 结语:渐进的主体置换模式 |
附录 |
附录部分说明 |
附录 1 海南大学法学院本科生调查问卷 |
附录 2 海南大学硕士研究生调查问卷 |
附录 3 海南三亚学院法学分院调查问卷 |
附录 4 华北电力大学法学系本科生调查问卷 |
附录 5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调查问卷 |
附录 6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调查问卷 |
附录 7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本科生调查问卷 |
附录 8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调查问卷(31 题问卷) |
附录 9 新疆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调查问卷(33 题卷) |
附录 10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调查问卷 |
附录 11 中国人民大学培训学院调查问卷 |
附录 1-1 海南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生问卷统计表 |
附录 2-1 海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问卷答案统计表 |
附录 3-1 海南三亚学院法学分院问卷答案统计表 |
附录 4-1 华北电力大学法学本科生问卷答案统计表 |
附录 5-1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问卷答案统计表 |
附录 6-1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问卷答案统计表 |
附录 7-1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本科生问卷答案统计表 |
附录 8-1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问卷答案统计表(31 题卷) |
附录 9-1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问卷答案统计表(33 题卷) |
附录 10-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问卷答案统计表 |
附录 11-1 中国人民大学培训学院法学专业学生调查问卷答案统计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一) 各主体发育不全,市场竞争乏力 |
(二) 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滞后,市场风险过大 |
(三) 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构建中制度供需失衡,交易成本过高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
(一) 国内研究动态 |
(二) 国外研究动态 |
三、本文的体系结构及研究方法 |
(一) 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的相关范畴 |
(二) 论文结构 |
(三) 研究方法 |
四、本研究的主要创新 |
第一章 我国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历史演变 |
一、我国农产品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
(一) 农产品统购统销到营销市场化 |
(二) 市场经济体制构建中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发展 |
二、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现存的主要问题 |
(一) 农产品市场体系不健全 |
(二) 农产品市场主体不强 |
(三) 农产品市场规则不完善 |
(四) 农产品市场信息不畅通 |
(五) 农产品市场宏观调控不适 |
第二章 我国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基本内容 |
一、我国主要农产品市场类型 |
(一) 农产品收购市场 |
(二) 农产品批发市场 |
(三) 农产品零售市场 |
二、我国新型农产品市场类型 |
(一) 农产品期货市场 |
(二) 农产品拍卖市场 |
(三) 农产品连锁超市 |
第三章 我国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的一般理论 |
一、构建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共同特征 |
(一) “完备、发达” |
(二) “统一、开放” |
(三) “竞争、有序” |
二、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的主要运行机制 |
(一) 价格机制 |
(二) 信息机制 |
(三) 竞争机制 |
(四) 管理机制 |
三、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的科学价值:利益原理与交易费用原理 |
(一) 利益原理 |
(二) 交易费用原理 |
第四章 国内外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对比研究 |
一、欧盟模式中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
(一) 欧盟农产品市场体系的特征 |
(二) 欧盟农产品市场体系的经验借鉴 |
二、东亚模式中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
(一) 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台湾的农产品市场体系的特征 |
(二) 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台湾的农产品市场体系的经验借鉴 |
三、美国模式中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
(一) 美国农产品市场体系的特征 |
(二) 美国农产品市场体系的经验借鉴 |
第五章 WTO框架下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
一、WTO框架下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
(一) 加入WTO后面临的机遇 |
(二) 加入WTO后面临的挑战 |
二、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的战略思路 |
(一) 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二) 战略思路选择 |
三、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完善的对策 |
(一) 大力培育农产品市场体系的着力点 |
(二) 加快农产品市场中的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
(三) 加强农产品市场法规和制度建设 |
(四) 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现代农产品大市场 |
(五) 全面溶入世界农产品市场运行新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研究生阶段发表论文及科研一览 |
(9)建设海峡经济区的战略构想 ——21世纪初海峡两岸经济关系走向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导论 |
第一章 理论追寻:建设海峡经济区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马克思的区域分工和经济一体化理论 |
第二节 区域贸易分工理论 |
第三节 区域空间组织理论 |
第四节 区位理论 |
第二章 建立海峡经济区的战略意义 |
第一节 亚太地缘经济格局和海峡经济区的构想 |
第二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和海峡经济区的构想 |
第三节 中国沿海经济带崛起和海峡经济区的构想 |
第三章 海峡经济区战略构想的现实可行性 |
第一节 海峡经济区是海峡两岸经贸关系发展的必然趋势 |
第二节 融入海峡经济区:台湾经济非边缘化的战略选择 |
第三节 海峡经济区建设的社会文化基础 |
第四章 海峡经济区的构成和性质 |
第一节 经济区形成的一般过程和特征 |
第二节 海峡经济区构想的提出 |
第三节 海峡经济区的构成和网络 |
第四节 海峡经济区的性质 |
第五章 海峡经济区的发展模式和发展阶段 |
第一节 海峡经济区的发展模式 |
第二节 海峡经济区的发展阶段性 |
第三节 建设海峡经济区的主要障碍和着力点 |
第六章 海峡两岸竞争优势 |
第一节 海峡经济区的综合实力 |
第二节 海峡经济区产业竞争力比较 |
第三节 海峡经济区合作效应分析 |
第七章 海峡经济区的产业分工体系 |
第一节 海峡经济区产业的垂直分工与水平分工 |
第二节 海峡经济区的农业合作 |
第三节 海峡经济区的制造业合作 |
第四节 海峡经济区的服务业合作 |
第五节 海峡经济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合作 |
第六节 海峡经济区的海洋开发合作 |
第八章 构建海峡经济区合作机制 |
第一节 建立海峡经济区合作机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海峡经济区合作机制的基本框架 |
第三节 海峡经济区合作机制建设的重点领域 |
若干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一章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不足之处 |
三、 本研究拟回答的几个问题 |
四、 研究的理论与方法 |
五、 论文的思路和结构 |
六、 本文的创新 |
第二章 联产承包责任制度的实行 |
第一节 集体土地的概况 |
第二节 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过程 |
第三节 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容 |
第四节 联产承包法律关系 |
第五节 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作用 |
第三章 联产承包向土地承包经营的演变 |
第一节 联产承包向土地承包经营演变的体现 |
第二节 早期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演变 |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完善 |
第四章 农地制度变迁的经济学和法学分析 |
第一节 历代农地制度变迁的简要回顾 |
第二节 农地制度变迁的经济学分析 |
第三节 农地制度变迁的法学分析 |
第四节 结论与启示 |
第五章 影响当前土地使用制度创新的因素 |
第一节 农业现代化与农地使用制度创新 |
第二节 土地利用与农地使用制度创新 |
第三节 工业化、城市化对农地使用制度创新的影响 |
第四节 市场经济对农地使用制度创新的影响 |
第五节 加入WTO与农地使用制度创新 |
第六节 修宪与农地使用制度创新 |
第六章 农地使用制度创新 |
第一节 农地使用制度创新概述 |
第二节 我国农地使用权制度的确立 |
第三节 农地租赁权制度 |
第四节 完善农地使用制度的相关措施 |
第七章 集体农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集体农地所有权现状 |
第二节 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海南公证如何面对WTO(论文参考文献)
- [1]案件事实语言建构研究[D]. 赵永平. 中国政法大学, 2022
- [2]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D]. 荆洪文. 吉林大学, 2019(02)
- [3]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研究[D]. 陈浩.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4)
- [4]改革开放四十年司法行政机关职责及功能研究[D]. 艾玉博. 云南大学, 2019(04)
- [5]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D]. 谢锐勤.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WTO对法律服务贸易的规制及中国的应对[D]. 刘薇. 中国政法大学, 2010(12)
- [7]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问题的社会学分析 ——正规化与非正规化的视角[D]. 刘坤轮. 中国人民大学, 2008(03)
- [8]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构建研究[D]. 金赛美. 华中农业大学, 2006(01)
- [9]建设海峡经济区的战略构想 ——21世纪初海峡两岸经济关系走向与对策[D]. 黄绍臻. 福建师范大学, 2005(01)
- [10]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研究[D]. 梁亚荣. 南京农业大学, 20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