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类优生的伦理学问题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朱彦明[1](2022)在《哈贝马斯对自由优生学的批判及其局限》文中认为自由优生学是优生学在新生物技术时代的复兴,它主张个人生育权利和自主选择,甚至要求"制造"完美的下一代。哈贝马斯批判自由优生学,认为它模糊了治疗与增强、自然与人造之间的界限,造成了人的自我理解困境。这种对自由优生学批判的新意在于,它不是将人性理解为一个本质主义的概念,而是将之作为人的类伦理的自我理解和道德平等身份的人类学基础。它表明,一旦我们成为"被设计的",我们将无法把自身看作是自己生活史上负责任的作者,也不再能够将自身理解为"平等出生"的类的成员身份。但是,哈贝马斯的批判也存在明显的局限。他在自然和人造之间的区分,使得他对技术干预生育上陷入悲观,而对道德平等的思考,也没有真正摆脱自由主义的道德语境。为了突破这个思想局限,本文通过福柯后期的"自我技术"思考一种技术伦理学。
赵豪[2](2021)在《生殖系基因组编辑的伦理辨思与规制路径》文中指出生殖系基因组编辑对人类作为物种的尊严产生了冲击,同时此类技术还可能带来种系危机。人类不应该坠入优生学陷阱,也不应该放任生殖系基因组编辑技术带来的公平危机,更不应忽视个体权利因此技术而受到的威胁。无条件禁止生殖系基因组编辑的观点正在收缩,国际社会对待生殖系基因组编辑逐渐秉持有条件禁止的态度。目前,我国应当借鉴域外经验,建立并完善由独立的第三方伦理委员会负责的伦理审查制度,构建"知情—同意—认可"的三方构造。同时,应当加强科研人员科研伦理培训,通过成立全球性的基因编辑协会推动技术自律。
刘静[3](2021)在《基因编辑与人的尊严——关于基因技术革命的伦理学思考》文中研究指明生物技术革命所带来的基因编辑技术,使人类充当"上帝"的角色,成为自身的造物主,具有"设计生命"和"人的再造"的能力,但这一技术革命却带来了对人类尊严的存在论根基的严重挑战,引发了最深刻的伦理学新问题。当代自由主义优生学者提出,人类能够以"玩弄上帝"的方式去改变和重新创造人类自身,而这一再创造的存在论后果却是一个悖谬:人类在获得极度自由的同时,却摧毁了人之为人的尊严的根基,从而彻底失去生命存在的自由本性。按照康德的教诲,尊严是人之为人的最高伦理价值,尊严并不仅仅是出于个体自主性的"权利"和"自尊",而是出于普遍道德自主性之上的"责任"和"敬重",人的自由本性的道德自律才是人的尊严和崇高所在。后形而上学思想家进一步发展了康德的尊严观点,在他者和公共性维度上提出一种建立在承认、交互性和交往共同体基础之上的新尊严理论。面对生物技术的滥用和人类尊严受到的挑战,伦理学需要保卫和重建尊严概念,在"自由者的共在关系"中寻求尊严的基础和规范性的力量,从开放的"我们"推演出对"未来人"的责任。
陆玥[4](2021)在《是否有人类基因改进的权利?》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引发法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人类,可以实现基因治疗或基因改进两种效果。基因治疗的权利正当性已经得到学者们的广泛认同,但有关基因改进权利的正当性的论证尚处于学界的争议之中,并亟待回应。基因编辑技术指对特定的DNA靶向序列进行定点修饰的技术。基因改进是一项运用基因编辑技术提升正常人类的某些功能,使其处于超正常状态的手段。基因改进这一术语是技术名词。作为规范性评价概念,相较于人类改进与基因改进,人类基因改进更具合理性。一方面,“人类改进”的范围过大,包括以其他方式提升人类功能的改进形式。另一方面,“基因改进”难以描述技术所针对的对象,而人类作为改进对象具有特殊意义。根据不同的评价标准,人类基因改进具有不同的含义。确定人类基因改进的含义需要考虑评价标准。具体而言,人类基因改进的评价标准包括建构主义法、正常运转法、超越物种平均水平法、超越物种最大化水平法、福祉最大化方法、修正的福祉最大化方法与功能解释法。其中,建构主义法更适合于针对父母对子女的人类基因改进权利的研究。在制度性论据无法达成统一结论的情况下,对人类基因改进的权利的论证需要引入一般性实践论据作为支撑,即道德哲学的参与。在道德哲学的讨论上,关于人类基因改进之权利讨论的内容包括支持自由主义优生学的论证和反对它的理由。自由主义优生学从权利视角发展旧优生学,主要运用两种方式论证基因改进权利,一是类比论证,二是伦理个人主义原则。反对自由主义优生学的理由包括不尊重天赋、不平等以及不尊重潜在者自主性的质疑。其中,不尊重天赋的质疑与不平等的质疑是可被回应的挑战,而潜在者自主性的观点关乎到自由主义优生学对自主性的终极承诺,是其面对的最强质疑。自由主义优生学为应对潜在者自主性的质疑,提出人类通用性基因改进以解决问题。这是一种提升子女可适用各种人生计划的能力的改进方式。检验父母是否有权对子女进行人类基因改进的关键在于检验人类通用性基因改进是否具有正当性,而检验人类通用性基因改进是否具有正当性的关键在于检验其是否能够尊重潜在者的自主性。哈贝马斯在《人性的未来》一书中以潜在者自主性的理由质疑了自由主义优生学,其质疑具有一定代表性。然而,目前的学者将其自主性含义理解为,一个人在众多有意义的人生计划中做出真实选择的能力,而通用性基因改进能够使行动者与改进者意图一致,因而能够回应自主性问题。然而,根据以上理解,是否侵犯潜在者的自主性将完全取决于被改进者对基因改进的知晓与感受。这种理解弱化了哈贝马斯关于自主性的论证,使得其论证缺乏规范性。实际上,哈贝马斯主张的潜在者自主性的含义不同于一般的自主性含义,这种自主性要求,人的自主性具有平等的生命前提。这体现在他在文中处处建立的自主性与平等的关系,以及创立的伦理自我理解概念上。哈贝马斯给自主性加了三个限定词,即“生理脆弱性”“社会独立性”和“普遍性”。然而,人类通用性基因改进属于父母对子女的操纵行为,且无法获得子女的假想同意,因而无法满足平等的生命前提。不仅如此,哈贝马斯的论证在讨论人性道德的意义上发展了桑德尔的论证,且在思想指引的意义上可反驳基因决定论的质疑,其作为潜在者自主性反对理由的代表具有说服力。因此,基于对哈贝马斯主张的潜在者自主性含义的解读,人类通用性基因改进难以满足对潜在者自主性的论证,无法证成人类基因改进的权利。
杨旭[5](2021)在《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主要问题及应用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基因编辑技术作为现代医学领域一项重大突破,本身具有巨大的医学价值和经济价值。但当这种技术发展到可以应用于人体时,由于技术本身所具有的高风险性和编辑基因这种过于突破传统伦理思维的做法,大量的争议也随之而来。但现阶段,我们也不可能将发展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红利让渡给西方国家,既然要发展,如何发展?怎么发展?就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明文章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即寻找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现实发展之路,确保技术能够正向健康发展。第二部分从技术自身,社会安定和权利侵害三方面,综合概括技术的缺点和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分析发展技术和应用技术过程中所面临的现实困境。第三部分是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涉及问题的反思。通过多方面反思,认清基因的本质,明确无论技术如何发展人的主体性不能动摇的立场,人类不能沦为技术的附庸也必须引导技术立场向“善”发展。并且肯定技术价值,承认在当前阶段我国有发展基因编辑技术的需要,但在发展技术时要警惕“自由主义”的误区,不能将个人利益置于集体利益之上,并且把人类尊严作为发展技术的伦理底线。第四部分尝试从实践方面,提出中国发展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现实对策。要想确保技术成果能够造福人类,这需要社会各界通力合作。于思想上要确定伦理共识;于制度上要健全技术应用保障;于教育中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学科间的对话交流;于监管上要加快对基因编辑技术进行专项立法的脚步等等。最后一部分则对全文进行总结。梳理全文的思想脉络,并得出结论,我国有必须要发展基因编辑技术的理由,也可以借鉴西方现有的伦理共识、社会制度,法律制度弥补自身不足。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还是要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如此改革才能切实有效。
李奕莹[6](2021)在《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应用风险研究 ——以“基因编辑婴儿”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基因技术在科研领域的不断突破,当今时代的进步俨然离不开技术的推动,人类在享受基因编辑技术带来优势的同时,往往忽略了由其产生的风险后果。人类对基因编辑技术无底线的研发与应用,改变了技术存在的初衷,科技的飞速发展不应践踏伦理道德底线,胚胎基因编辑技术的实施,打开了人类探索生命发展的新视野,同时又为人类社会带来了一系列风险问题。“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反映出人类对疾病的过度焦虑,从该项技术操作行为的实质上看,过度的未雨绸缪并无必要。盲目的技术应用,将带来一系列风险与不必要的伦理难题,防范基因编辑技术产生的风险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文章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法、个案分析法与跨学科研究法对胚胎基因编辑技术所引发的风险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与探究。运用生命伦理学、法学与心理学等学科,对胚胎基因编辑产生风险问题的原因与应对措施进行探析。首先,对胚胎基因编辑的含义、技术风险的内涵、胚胎的特殊属性与生命伦理学概念等进行分析论述;其次,在生物技术不断革新的背景之下,以生命伦理学原则为基础,深入分析对胚胎实施基因编辑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问题;再次,从基因编辑技术自身发展、人为因素与技术所处的环境因素等多角度对风险的成因进行研究;最后,针对技术应用风险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并进行必要的反思。论文在生命伦理学基础上,对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应用带来的风险进行分析,旨在对于胚胎这种特殊的生命体,实施基因编辑技术时应考虑可能产生的风险后果并注重对胚胎的伦理保护,在技术应用上,能够充分发挥基因编辑技术的正面价值,把握技术的优点,针对技术引发的风险提出合理的应对措施,使论文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
刘玉婷[7](2021)在《生命伦理学视域下基因编辑技术伦理问题研究 ——以2018年“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在第二届国际人类基因组编辑峰会前公布,该事件引起全球科学界等对其安全性以及伦理性的热议。近来,基因编辑技术的快速发展不仅给科学发展带来了革命性突破,同时也在伦理方面带来了极大的挑战。CRISPR/Cas基因编辑技术,作为现代最为方便、快捷、高效和低廉的基因编辑技术,目前已被很多人掌握和运用,该技术以极快的速度持续发展。在此背景下,本文围绕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中带来的伦理问题展开讨论,结合生命伦理学原则予以剖析论证,并提出可操作性强的措施建议。在介绍选题缘由及研究综述基础上,本文第一章对于基因编辑技术以及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予以梳理由此引出“技术应用中的伦理问题”。基因编辑技术可以大致分为体细胞基因治疗、生殖细胞基因治疗、体细胞基因增强和生殖细胞基因增强。目前可以合法应用在临床的只有体细胞基因治疗。基因增强作为一种“基因优化”会涉及到诸多伦理问题,对生殖细胞进行基因编辑会使修改后的基因遗传给下一代,进而影响人类基因库。第二章梳理现有生命伦理学原则,把“敬畏生命”原则和比彻姆四原则作为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伦理审视的依据。生命伦理学原则虽然表述不同,但是有着众多相似的价值内核。原则与原则之间也没有绝对的优先级,原则之间是平等的,不过在具体的伦理应用情景中可能存在优先级。敬畏生命原则、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公正原则和有利原则以作为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伦理风险解决的突破口。敬畏生命原则启示我们生命没有高低贵贱,要尊重生命的多样性,不要试图“扮演上帝”。即使一个人没有“工具性价值”,他的生命也并不是没有意义,没有人有权利对其绝育或者基因改造。同时,基因决定论的思想暗含在“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中。人们在看待基因编辑技术时往往会陷入一种误区,即认为基因改造可以决定人未来的性状,也就是“基因决定论”思想;尊重自主原则启示要做好充分的知情同意;有利原则和不伤害原则启示我们要建立合理的“风险收益比”,尽可能风险最小化和收益最大化;公正原则启示我们充分考虑程序公正、机会公正等问题。第三章集中探讨“基因编辑婴儿所引发的伦理问题”,并结合生命伦理学原则,从生命伦理学视角对“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予以进一步探究。本文认为“基因编辑婴儿”属于生殖细胞基因增强,不仅会影响下一代基因,而且存在社会公平风险、权利风险、生命价值风险等伦理风险。在权利风险中,基因编辑婴儿没有做到“真正的”知情同意。父母这种妄图修改后代基因的行为本身侵犯了后代开放性未来权利,让其不再是“自己未来生活的唯一作者”。同时,基因编辑技术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人的基因隐私权的保护,基因隐私不仅仅是个人隐私,也是群体隐私,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结合个人知情同意和群体知情同意。在社会公平风险中,基因增强这种“追求完美”的方式存在巨大的公平风险。基因增强已超过了治疗的目的,旨在提高人的性状和能力。它会降低人后天努力的价值、消解人对于“自然天赋”的尊重,使人不再对生命抱有一颗敬畏之心。基因增强会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社会两极分化严重,引发社会上严重的基因歧视。在人类生命价值风险中,基因增强消解了自然人和自然家庭的“自然性”,使得自然人和自然家庭不再是“道德选择之前不可选择的”道德伦理的逻辑起点。此外,基因增强损害了后代的尊严,也存在危及人的完整性的问题。第四章结合生命伦理原则的指导,在伦理审查机制、临床应用法律法规、行业自律和公众监督四个方面,提出操作性较强的建议。
阮凯[8](2020)在《人类基因技术的伦理合理性建构——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的视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以基因编辑和基因增强等技术为代表的基因工程正在入侵和影响着人类社会的道德领域。哈贝马斯以他的交往行动理论和商谈伦理学为理论基石,不仅从共识论证、责任论证与工具化论证三个层面批判了主张基因增强是父母的个人选择的自由主义优生学,而且强调了以规范性、普遍性为主要特征的康德伦理学对于基因伦理的重要意义,彰显了康德伦理学的当代价值。哈贝马斯一方面对自由主义传统做了深入批判,揭示了技术的使用从来不具有绝对的自由,基因技术打着自由主义的旗号并不能为自身谋取合法性,而交往行动理论则为如何确立技术研究和使用的合法性提供了有效路径;另一方面通过交往理性对实践理性的改造,使得人类基因技术的伦理合理性建构得以可能。
耿姗姗[9](2020)在《辅助生殖基因检测行为的法律规制》文中认为如今生育年龄普遍推迟,再加之二孩政策的施行,高龄产妇数量愈多,导致产下高危婴儿概率升高。此外,经济跨越式发展却使得人们精神压力增大、城乡环境污染加剧,致使不孕不育证更为常见,甚或成为全球第三大疾病。而公众的健康认知水平与科技文化素养日益提升,新生代父母愈发关注利用新兴科技实现优生优育,盼望能在“源头”降低、甚至完全杜绝后代罹患严重疾病之可能。故而,迎合大众需求的生殖和遗传健康产业热度高涨,科技已向“预防性”“个性化”发展,使得一切从“娃娃”抓起可提前至“胚胎”阶段,基因检测发展潜力无限。“辅助生殖基因检测”又称为“移植前基因检测”(Preimplantation Genetic Testing,PGT),主要是通过人工方法,使精子、卵子于体外结合形成受精卵,发育成早期胚胎,再通过检测,以筛选出符合预先要求之胚胎植入母体子宫。因此,该技术并不限于“检测”,其暗含“筛查”“诊断”行为。本文主张,适用辅助生殖基因检测是以主体双方自愿为基础的医疗服务行为,应定性为民事法律关系。但现实中,辅助生殖基因检测行为在商业利润与扩张性社会需求的双重诱导下,极易被滥用。如进行个人偏好的性别选择等超出“健康”目的之挑选,引发诸多法律乱象。为使辅助生殖基因检测技术的适用回归本初,避免行为异化。国家应居于法律规制的主导地位,彰显其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与生育权之责任。然而,我国配套法规存在着效力等级较低、零星分散、规定模糊滞后等情形。例如,对该技术的适用条件、伦理审查、监管权责等规制内容存在疏漏,难以应对技术商业化、普及化之发展进程。应适当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和判例,以规制最为严格的德国、开放许可的英国,伦理规范模式的美国为典型,去芜求菁,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规制建议。具体而言,法律规制需秉承预防性原则、尊重原则与人类福祉原则。既需促进科技创新,更应防控不合理的技术适用。规制界限方面,绝对禁止非医疗目的检测,并严格限定医疗目的检测,明晰技术适用人群。强调胚胎筛选之范围仅限于严重疾病(无法维持生命至十八周岁或极度影响生活质量),且需为有效治疗疾病之终极手段。规制依据方面,应在既有规范基础上,实行多层次规制。以法律规定为主,辅之以行政指导与行业自律。规制模式上,设立专门机构实行个案审批,实行严格准入与分级监管。同时,鉴于社会治理创新之大背景,强调行业协会的作用。使其接受公权力的委托,处理相关事项,增强伦理监督;推进行业宣传的广深度,培育大众科学理念。还应强制实施知情同意程序化控制,建立遗传咨询制度,并采用新型规制手段,提升法律规制之效能。此外,若辅助生殖基因检测行为造成损害,受害者有权获得救济,建议引入第三方保证保险,并完善追责机制。
田梦圆[10](2020)在《人类基因增强技术的伦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人类基因增强技术是21世纪生命科学中最为闪耀的学科之一,人类基因增强技术的概念,包含目的和手段两方面内容,其中控制基因是手段,目的则是通过控制基因以达到增强生理性状的效果。近年来,人类基因增强技术的发展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基因增强技术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的确是人类生命探索历程中的一项伟大成就。但在提高生命质量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现实忧虑、社会风险以及伦理道德问题。本文从生命伦理学的视域切入,结合当今社会的现实状况,探析人类基因增强技术未来的发展道路。总之,医学目的的基因增强技术应在符合生命伦理学原则的前提下展开,非医学目的的基因增强技术我们应谨慎对待,采取保守的态度,使人类基因增强技术能够真正的保障人的尊严,维护人的利益,促进人的发展。人类基因增强技术涉及科学技术、伦理学、文化、道德、法律等学科,只从科学技术和伦理学的角度来研究人类基因增强技术可能是有失偏颇的。本文的理论支持是以伦理学知识为基础的,而其他学科则是必要的补充,综合运用各学科的相关知识进行讨论,在阐述问题时具有一定的跨学科性。本文主要是从人类基因增强技术的历史演进出发,详细阐述基因增强技术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而对人类基因增强技术的概念、人类基因增强技术的种类以及人类基因增强技术的现实应用等内容进行界定,并针对生命伦理学中关于人类基因增强技术的伦理学观点进行深入阐述,通过详细分析伦理学视域下人类基因增强技术产生的问题,进一步揭示人类基因增强技术伦理问题形成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总结出针对人类基因增强技术伦理问题的应对原则与策略。
二、人类优生的伦理学问题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人类优生的伦理学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哈贝马斯对自由优生学的批判及其局限(论文提纲范文)
一、自由优生学的产生与相关争议 |
二、哈贝马斯对自由优生学的批判 |
三、哈贝马斯的理论局限与出路 |
结语 |
(2)生殖系基因组编辑的伦理辨思与规制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生殖系基因组编辑带来的尊严与种系危机 |
1. 生殖系基因组编辑挑战人类尊严的两个面向。 |
2. 生殖系基因组编辑与人类种系的安全危机。 |
二、生殖系基因组编辑带来的社会矛盾 |
1. 生殖系基因组编辑的优生学陷阱。 |
2. 生殖系基因组编辑背后的公平难题。 |
3. 生殖系基因组编辑背后的个体歧视。 |
三、对生殖系基因组编辑的两种态度 |
1. 对生殖系基因组编辑的无条件禁止。 |
2. 对生殖系基因组编辑的有条件禁止。 |
四、生殖系基因组编辑技术的规制路径 |
1. 建立并完善生殖系基因组编辑伦理审查体系。 |
2. 伦理审查基础上“知情—同意—批准”三方构造的建立。 |
3. 生殖系基因组编辑的道德行为主体规范。 |
(3)基因编辑与人的尊严——关于基因技术革命的伦理学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基因技术的滥用与尊严问题的重提 |
二、“人之为人”的尊严基础:对自由主义优生学的康德式反驳 |
三、人类尊严的重建与“后人类”的未来 |
(4)是否有人类基因改进的权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概念分析:何谓人类基因改进 |
(一)基因编辑技术 |
(二)作为规范性评价概念的人类基因改进 |
(三)人类基因改进的概念分析 |
(四)人类基因改进权利的制度性论据与一般性实践论据 |
二、人类基因改进的权利:围绕自由主义优生学的论辩 |
(一)权利视角:从旧优生学到自由主义优生学 |
(二)个人自主与基因改进的权利:自由主义的论证理路 |
(三)对人类基因改进权利的三种质疑 |
(四)对前两种质疑的可能回应 |
三、通用性基因改进是否可能:基于哈贝马斯平等的生命起点的观点的分析 |
(一)人类通用性基因改进的提出 |
(二)自主性与平等的生命起点 |
(三)人类通用性基因改进无法满足平等的生命起点 |
(四)哈贝马斯对人性道德的坚守 |
四、结论:难以证成的人类基因改进权利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5)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主要问题及应用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课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阐述技术价值的文献 |
(二)提出技术问题的文献 |
(三)寻求现实对策的文献 |
三、论文研究方法、框架和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框架 |
(三)创新点 |
注释 |
第二章 人类基因编辑技术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技术自身问题 |
(一)技术发展问题 |
(二)技术应用问题 |
(三)技术保障问题 |
二、社会安定问题 |
(一)人类基因风险 |
(二)优生主义复活 |
(三)公共安全问题 |
三、权利侵害问题 |
(一)人类尊严问题 |
(二)基本人权问题 |
(三)后代权益问题 |
注释 |
第三章 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引发问题的反思 |
一、对基因本质的反思 |
(一)基因的内涵 |
(二)基因与进化 |
(三)基因与物种 |
二、对人与技术相关问题的反思 |
(一)“人”的定义 |
(二)技术立场之争 |
(三)人与技术的关系 |
三、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反思 |
(一)从功利主义角度思考技术价值 |
(二)从自由主义人权观思考技术应用误区 |
(三)从人类尊严理论思考技术应用底线 |
注释 |
第四章 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策略 |
一、寻找普遍伦理共识 |
(一)重视生命伦理原则 |
(二)加强东西方文化交流 |
(三)划定基因编辑禁区 |
二、建立全面监督管理机制 |
(一)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
(二)建立专项实验伦理审核机构 |
(三)做好技术核心数据加密工作 |
三、推进教育改革 |
(一)设立新型文理交叉学科 |
(二)大力扶持生命伦理学科 |
四、完善法律制度建设 |
(一)寻找法律监管短板 |
(二)明确法律改革方向 |
注释 |
总结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6)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应用风险研究 ——以“基因编辑婴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选题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1.国内研究综述 |
2.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1.研究方法 |
2.研究思路 |
(四)创新之处 |
一、相关理论概述 |
(一)基因编辑技术的含义、发展现状及其实用价值 |
1.基因编辑技术的含义 |
2.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现状 |
3.基因编辑技术的实用价值 |
(二)技术风险的内涵与分类 |
1.技术风险的内涵 |
2.技术风险的分类 |
(三)胚胎的特殊属性分析 |
1.胚胎的伦理地位争议 |
2.胚胎的属性分析 |
(四)生命伦理学概念及相关理论原则 |
1.生命伦理学的概念 |
2.生命伦理学理论原则 |
二、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应用引发的伦理困境与风险 |
(一)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应用引发的伦理困境 |
1.实验受试者的生命安全问题 |
2.实验受试者的心理健康问题 |
3.实验受试者的权力被剥夺问题 |
4.实验受试者与基因提供者伦理关系难确定问题 |
(二)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应用带来的风险 |
1.人类尊严受损的风险 |
2.扰乱遗传进化顺序风险 |
3.变异基因蔓延风险 |
4.胚胎医美引发社会歧视风险 |
三、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应用风险的成因分析 |
(一)基因编辑技术自身因素 |
1.基因编辑技术发展不完善 |
2.基因编辑技术的“反自然规律”属性 |
(二)“基因编辑婴儿”实验中的人为因素 |
1.实验者的胚胎滥用行为 |
2.实验者伦理风险意识淡薄 |
3.胚胎提供者不完全知情 |
4.胚胎提供者的逐利心理 |
(三)基因编辑技术所处的环境因素 |
1.缺乏胚胎基因编辑技术的风险评估机制 |
2.对胚胎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监管不到位 |
四、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应用风险的应对措施 |
(一)从风险源头加强治理 |
1.完善基因编辑技术创新 |
2.细化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伦理原则 |
(二)用法律武器扞卫权益 |
1.以法律保护胚胎生命权益 |
2.打击技术非医学目的应用的不法行为 |
(三)增强基因编辑技术应用风险控制 |
1.建立基因编辑技术及其应用的风险评估机制 |
2.加强对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监管 |
(四)常态化加强科技伦理意识 |
1.积极开展伦理教育 |
2.提高科研工作者的风险意识 |
3.恪守生命至上的道德规范 |
结语:对胚胎基因编辑技术的哲学反思与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7)生命伦理学视域下基因编辑技术伦理问题研究 ——以2018年“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梳理及其存在的问题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1、对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临床应用的态度分析 |
2、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伦理风险分析以及伦理重塑建议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意义 |
四 本文研究方法与研究目标 |
(一)研究方法 |
1、文献研究法 |
2、案例分析法 |
3、跨学科研究法 |
(二)研究目标 |
五 本文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技术应用与伦理问题:基因编辑技术及其引发的生命伦理问题 |
第一节 人基因编辑技术概念 |
第二节 人基因编辑技术应用 |
一 基因治疗 |
二 基因增强 |
第三节 基因编辑婴儿事件 |
一 事件经过与热议 |
二 技术价值中立与技术应用伦理问题 |
第二章 生命伦理学原则: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伦理审视的依据 |
第一节 生命伦理学诸原则 |
一 西方生命伦理学原则 |
二 中国生命伦理学原则 |
第二节 “敬畏生命”原则 |
一 敬畏生命原则的内涵 |
二 敬畏生命原则的应用 |
第三节 比彻姆四原则 |
一 自主原则 |
二 不伤害原则 |
三 有利原则 |
四 公正原则 |
第三章 生命原则与伦理审视:对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的深度考察 |
第一节 技术问题的伦理审视 |
一 技术合理性分析 |
二 技术安全性分析 |
第二节 权利问题的伦理审视 |
一 知情同意权 |
二 后代开放性未来权利 |
三 隐私权 |
第三节 社会公平问题的伦理审视 |
一 追求“完美”的风险 |
二 引起基因歧视的风险 |
第四节 人类生命价值问题的伦理审视 |
一 自然本性 |
二 人格尊严 |
三 人的完整性 |
第四章 小结: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伦理问题的应对措施 |
一 完善伦理审查机制 |
二 加快制定基因编辑技术临床应用相关法律法规 |
三 研究人员增强行业自律 |
四 公众参与和公众舆论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8)人类基因技术的伦理合理性建构——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的视域(论文提纲范文)
一、哈贝马斯对于自由主义优生学的批判 |
第一,积极的基因优生学无法在社会共同体中达成共识。 |
第二,积极的基因优生学消除了人的共同体责任。 |
第三,积极的基因优生学将带来人的工具化命运。 |
二、回到康德:从个体的虚拟同意到共同体的普遍共识 |
1.哈贝马斯为什么要回到康德实践哲学 |
2.交往理性对实践理性的改造之于基因伦理的意义 |
三、基因技术与基因伦理之间的张力:技术使用之界限问题 |
1.基因技术无绝对的自由:如何克服自由主义传统的弊病 |
2.交往行动理论建构了一种开放、面向未来的基因伦理 |
第一,以语言交往为核心的交往行动使开放的基因伦理成为可能。 |
第二,作为交往行动背景的生活世界使开放的基因伦理成为可能。 |
四、结语:在交往行动中建构基因伦理 |
(9)辅助生殖基因检测行为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探源辅助生殖基因检测行为 |
(一)技术特征 |
(二)法律性质 |
(三)应用领域 |
二、文献综述 |
(一)法学界的探讨 |
(二)其他领域的争论 |
三、研究意义及思路 |
第一章 辅助生殖基因检测行为对法律的挑战 |
一、存在弱化人性尊严的风险 |
二、违反正义价值之可能 |
(一)不利社会公平 |
(二)有损代际公正 |
三、突破生育权保障范畴 |
(一)背离辅助生殖制度初衷的危险 |
(二)存在复辟优生学之危机 |
四、增加知情同意的难度 |
第二章 我国辅助生殖基因检测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法律规制的不可替代性 |
(一)国家负有对生命健康权与生育权保障的责任 |
(二)法律在基因科技风险防控中的主导地位 |
二、我国法律规制历史进程 |
(一)萌芽期 |
(二)发展期 |
(三)成熟期 |
三、现有规制体系存在的不足 |
(一)效力等级较低 |
(二)适用条件的模糊性 |
(三)监督管理的滞后性 |
(四)患者权益保障弱化 |
第三章 中西方规制辅助生殖基因检测行为的法律径路 |
一、规制界限的差异 |
(一)界限的区别表征 |
(二)差异原因性分析 |
二、规制主体的类型化分析 |
三、规制依据与手段的多元性 |
(一)成文法规与典型判例 |
(二)行政软法与公共治理 |
第四章 我国辅助生殖基因检测行为的法律规制建议 |
一、规制原则 |
(一)规制前提:预防性原则 |
(二)技术底线:尊重原则 |
(三)最高纲领:人类福祉原则 |
二、检测行为的界限 |
(一)非医疗目的:绝对禁止 |
(二)医疗目的:有条件限制 |
三、规制模式与手段 |
(一)硬法为主,软法为辅 |
(二)法定许可的监管方式 |
(三)增强行业协会参与度 |
(四)新型规制方法 |
四、法律责任与救济制度 |
(一)提高法律责任的刚性 |
(二)完善诉讼赔偿项目与第三方救济渠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人类基因增强技术的伦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关于人类基因增强技术的国外研究 |
二、关于人类基因增强技术的国内研究 |
三、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本文的创新 |
第一章 人类基因增强技术的概述 |
第一节 人类基因增强技术的涵义 |
一、基因 |
二、人类基因增强技术 |
第二节 人类基因增强技术的历史演进 |
一、从“天赋基因”到“技术基因” |
二、从“人化自然”到“人化自身” |
三、从“基因治疗”到“基因增强” |
第三节 人类基因增强技术的种类 |
一、以人类基因增强技术的目的划分 |
二、以人类基因增强技术的受体划分 |
第四节 人类基因增强技术的应用价值 |
一、认知能力增强 |
二、生理能力增强 |
三、完善医疗手段 |
四、改善生态环境 |
第五节 人类基因增强技术的两个途径 |
一、医学目的的基因增强 |
二、非医学目的的基因增强 |
第二章 人类基因增强技术应用存在的伦理问题分析 |
第一节 安全性问题 |
一、技术风险的不可控 |
二、基因单一 |
第二节 基本权益问题 |
一、知情权 |
二、隐私权 |
三、自主权 |
第三节 社会公平问题 |
一、国际利益分配不均 |
二、贫富差距加剧 |
三、新的不公平出现 |
四、冲击体育精神 |
第四节 生命价值问题 |
一、对追求“完美”的困境 |
二、对美好品质的挑衅 |
三、对“自然选择”进化的冲击 |
第三章 人类基因增强技术应用伦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
第一节 对于利益的过分追求与管理缺失 |
一、对于利益的过分追求 |
二、管理缺失 |
第二节 追求发展与忽视价值 |
第三节 风险意识薄弱与技术发展水平制约 |
一、风险意识薄弱 |
二、技术发展水平制约 |
第四章 人类基因增强技术应用的伦理问题的应对原则及策略 |
第一节 人类基因增强技术的伦理问题的应对原则 |
一、不伤害原则 |
二、尊重原则 |
三、有利于原则 |
四、公正原则 |
第二节 人类基因增强技术的伦理问题的应对策略 |
一、平衡科技自由与伦理约束 |
二、强化研究主体伦理道德和技术责任意识 |
三、正确对待优生优育 |
四、通过完善法律保证公平正义 |
五、提高公众参与度 |
六、加强事先预防与事后控制的互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人类优生的伦理学问题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哈贝马斯对自由优生学的批判及其局限[J]. 朱彦明. 自然辩证法通讯, 2022(01)
- [2]生殖系基因组编辑的伦理辨思与规制路径[J]. 赵豪. 锦州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6)
- [3]基因编辑与人的尊严——关于基因技术革命的伦理学思考[J]. 刘静. 学术月刊, 2021(09)
- [4]是否有人类基因改进的权利?[D]. 陆玥. 吉林大学, 2021(01)
- [5]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主要问题及应用对策研究[D]. 杨旭.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21(09)
- [6]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应用风险研究 ——以“基因编辑婴儿”为例[D]. 李奕莹. 渤海大学, 2021(02)
- [7]生命伦理学视域下基因编辑技术伦理问题研究 ——以2018年“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为中心[D]. 刘玉婷.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8]人类基因技术的伦理合理性建构——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的视域[J]. 阮凯. 自然辩证法通讯, 2020(07)
- [9]辅助生殖基因检测行为的法律规制[D]. 耿姗姗. 中国政法大学, 2020(12)
- [10]人类基因增强技术的伦理问题研究[D]. 田梦圆. 云南师范大学, 20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