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上空的权利(论文文献综述)
卢婧[1](2021)在《专属经济区外国军事活动自由和管控的国际法分析》文中认为因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不明,发展中沿海国和传统海洋强国对专属经济区外国军事活动持不同立场。传统海洋强国选择性适用"荷花号"推理,单方面主张在专属经济区享有不受约束的军事活动自由的"剩余权利",否定发展中沿海国具有管控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活动的"剩余权利",这种做法并不符合法理及公约第59条规定的公平分配"剩余权利"的要求。为公平分配专属经济区内有关军事活动自由和管控的"剩余权利",利益冲突双方可以参考《美苏关于防止公海及其上空意外事故的协定》双边条约,通过缔结条约,用立法解释的方式补充《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足,预防和减少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摩擦。
徐鹏,徐丽丽[2](2021)在《海洋法视角下台湾海峡与澎湖水道的通行制度》文中指出台湾海峡的宽度以及我国公布的基线,决定了台湾海峡水域存在专属经济区但无公海,而专属经济区的上空属于公共空间。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台湾海峡属于国际海峡,但其中间存在专属经济区,故不适用过境通行制,而应按水域的不同性质,适用各自的航行与飞越制度。澎湖水道无论是援引大陆/岛屿型海峡规定,或依直线基线法划为内水,均不能有效维护水道两岸的安全及环境保护,但可借助习惯国际法中"历史性水域"理论,有效管控外国船机的通行。
陈悦[3](2021)在《论专属经济区内外国军事活动与“适当顾及”义务》文中指出
张新军[4](2020)在《变迁中的“航行自由”和非缔约国之“行动”》文中研究说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海洋秩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这一过程中,美国作为发达国家和海洋强国,始终站在维护传统航行自由和抵抗沿海国对航行自由的限制和影响这一边。最终美国选择置身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之外,但坚持《公约》的大部分规则是习惯法,通过"航行自由计划"的实施,试图控制和影响《公约》相关条款的解释。不言而喻,在《公约》未做出规定的有关历史性水域和海湾、远洋群岛水域、远洋低潮高地等问题上,"航行自由行动"和对象国的反应,就处于形成中的习惯法而言均有意义。对于《公约》作出规定的部分,一般而言,非缔约国的实践即使与《公约》解释相关,也并不具有"解释相关的嗣后实践"的功能。但是,考虑到《公约》条款可能反映同一内容的习惯法规则这一因素,美国的某些行动是行使《公约》明确规定但被"非法"拒绝的通行权(如最大12海里领海的规定)。在《公约》条款是否在《公约》缔结后"结晶"为习惯法的规则这一问题上,非缔约国而不是缔约国的实践,才可能有意义(过境通行权)。在习惯法和《公约》对同一内容暧昧不清的情形下(军舰在领海的通航涉及的无害通过制度、直线基线和专属经济区或毗连区的军事活动等几个问题),考虑到《公约》缔约国的后续实践由于解释立场差异巨大难以达成解释上的合意,由不参加《公约》的极少数国家的实践来掌控《公约》的解释是荒谬的。但是在个案中,适用此类规则进行合法性判断时,利害相关国的行动须被纳入考量,因此对象国有必要采取对抗性措施。
韦佳[5](2020)在《专属经济区内他国军事活动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海洋权益重要性的增加,各国军事力量在专属经济区内的非战争化运用也逐渐增多。近年来,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以“航行与飞跃自由”和“海洋科学研究”等名义大肆开展军事利用活动,已经给沿海国的国家安全带了威胁。因此他国军事主体在专属经济内是否应当享有活动自由?成为当今国际社会争论的课题之一,这主要存在以美国为首的海洋强国坚持的“赞成论”,即他国军事主体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完全的自由”;和以中国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主张的“反对论”,即他国军事主体在专属经济区的活动应当受到规制”。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对专属经济区内军事利用这一问题规定的模糊性与滞后性,我们只能从《海洋法公约》和相关国际法中寻找此类活动的原则,比如和平利用海洋原则,适当顾及原则等。文章针对争论双方争论的焦点,从《海洋法公约》和相关国际法的原则出发,对焦点问题展开细致、全面的探讨,从而得出应当规制他国在一国专属经济区内开展军事活动的这一观点。在国际观点并未完全统一与明确的环境之下,海洋强国势必会坚持其赞成论的主张,仍旧会频繁的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继续开展军事利用活动,而通过对有关国家“规制他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活动的国家实践”的研究,进一步表明了当今国际社会在对规制专属经济区内他国军事活动的这一主流观点。而文章的核心在于:笔者在主张规制专属经济区内他国军事活动的基础之上,结合相关国家的实践,对我国应对“专属经济区内他国军事活动的问题”提出了较为完善的应对策略。文章中提出我国应积极推动国内外海洋立法的完善;同时植根于我国国情,论证出我国建立防空识别区、尝试建立海事识别制度的必要性;探寻我国在磋商机制下完善法律途径的冲突解决方法。
冯洁菡,邱慧心[6](2019)在《专属经济区内实施低烈度军事网络行动——《塔林手册2.0版》相关规则评述》文中指出《塔林手册2.0版》规则47及有关规则阐述了在专属经济区内实施网络行动时应遵守的规则,其中对"和平目的"原则、"适当顾及"义务、低烈度军事网络行动以及在专属经济区部署海上网络基础设施作了不同程度的解读。这些解读部分是海洋强国对专属经济区内航行自由与军事活动所持的立场在网络空间的延伸,未来有可能通过准软法加国家实践模式,创设专属经济区内军事网络行动的新规则,并藉此将海洋强国对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活动所持的立场法律化。沿海国应在国内立法和行使管辖权的实践中,扩大对专属经济区内与网络行动相关的军事活动的管制,通过国家实践确立在该领域的主动权。
宋娅楠[7](2018)在《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外国海洋测量规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06年以来,在中国南海、黄海、东海海域多次发生了外国军舰和测量船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海洋测量的事件。这些行为不仅出现在我国,印度等发展中沿海国家也受此困扰。以上种种行为不仅伤害了两国关系,也威胁到国家安全。发展中沿海国家和发达国家针对专属经济区内海洋测量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长期博弈。本篇论文主要分为四部分论述对专属经济区内外国海洋测量规制的相关问题。第一部分是海洋测量的相关问题概述。海洋测量是指在海洋区域开展的包括水深、海洋重力、海底地形、海洋磁力等内容的各种测量工作的总称。海洋测量和海洋科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约》和学者对两者做了区分。对海洋测量与海洋测绘、水文测量和军事测量的关系也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是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外国海洋测量规制引发的争议。关于此问题以美国为首的海洋强国一方和以中印为首的发展中沿海国家一方有不同态度。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是专属经济区独特的地缘优势以及各国海洋实力发展不平衡。争议的焦点是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和性质、海洋测量与航行自由等其他海洋合法利用的关系问题以及军舰的豁免权问题。第三部分是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外国海洋测量进行规制的国际法理依据。《公约》中的相关原则,即海洋和平利用原则、适当顾及原则以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国际习惯法约束非缔约国;沿海国依据《公约》所享有的权利,即沿海国对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的主权权利、海洋环境保护以及建设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管辖权。第四部分是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外国海洋测量规制对我国的启示。我国进行规制有现实需要和安全需要。规制时应当考量几个因素:我国海洋实力的发展、规制的适当性和适度性以及规制时的法律外交和公共外交。随着世界政治、军事、经济、科技的发展,对别国在国家管辖内海域,甚至国家管辖外海域的海洋活动做出一定的限制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公约》对海洋测量作出一系列的限制也确实是合理的,也有助于进一步解除沿海国对于海洋测量的诸多顾虑。《公约》对于专属经济区的海洋测量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使沿海国与其他国家产生分歧,引起诸多矛盾和冲突.严重危害了沿海国的权益,使得专属经济区海洋测量引起国际社会的空前关注。海洋测量问题该如何界定以及权力分配等问题也是海洋法进一步发展的方向。
章成[8](2017)在《论专属经济区内的航行自由:法律边界与中国应策》文中提出专属经济区内的航行自由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其理论争议点涵盖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是否拥有对他国船只特别是军用船只的"同意权"问题,以及有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联合国宪章》对应文本条款的阐释争论。同时,这一问题所引发的实践问题则包括与航行自由相对应的飞越自由问题和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防空识别区问题、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问题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所享有的剩余权利问题。为此,处理专属经济区内的航行自由问题需要选择适当的法律边界。基于自身海洋安全和发展需要,中国应对此问题持体系化且灵活性的应对策略。
杨瑛[9](2015)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军事活动影响的法律问题探析》文中指出1982年缔结,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以下简称《公约》)对沿海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仅被誉为是新的海洋秩序的奠基石,而且被誉为是一部影响21世纪整个世界格局的真正的“海洋宪章”。“《公约》一方面在维持着航行自由与海洋资源利用之间的微妙平衡,另一方面,还在维持着主权权利与对海洋及其资源的控制之间的平衡”①。《公约》不仅是对以前海洋习惯法规则的重新确认,对一些旧的海洋法规则的修改,如对领海宽度的确认、对大陆架边沿的确定,而且还创建了一些新的海域及其法律制度,如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等等。《公约》在克服了国家自身利益的基础上,在影响国家主权与主权权利,特别是对一些在历史上国家之间曾经发生过战争或者是战争威胁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海洋资源方面获得了妥协和认可,这是《公约》的巨大成功。尽管《公约》是国际间多种势力相互妥协的产物,有一定的不足,甚至是严重的缺陷,但其仍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最全面、最综合的管理海洋的国际公约,不仅会对国际社会产生全方位的影响,如对政治、经济、军事以及空间利用等,还会为海洋活动提供基本的法律框架,建立新的海洋秩序。“国际法蕴涵着重要的军事价值,因为国际法的产生是当人类不能够避免采取必要的军事活动,而又要防止军事活动过于肆虐和残酷而达成妥协的结果。因此,国际法不可能单纯的离开必要的军事活动而曲高和寡”②。海洋,自古以来就与军事活动密不可分,而且随着国际社会海洋竞争的日益激烈,以及不断减少的陆地资源和不断增加的人口,越来越显现出日益重要的海洋资源的战略价值。资源利用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主要议题。1982年的《公约》通过确认专属经济区制度、扩大大陆架概念以及建立了国际海底的采矿制度而获得了引人注目的革新。但与此相比较起来,在新的海洋法公约中有关对军事活动与使用武力的规定却很少。《公约》规定了和平利用海洋以及明确禁止使用武力。③然而,军事活动依旧继续在世界海洋中存在并增加着,而且,普遍扩大的海洋管辖权也一定会在沿海国与军事强国之间引起军事对抗事件的发生。本文试图以军事活动的视角重新审视和深入解读《公约》,从《公约》规定的各种海域与军事活动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例如,文章从领海、群岛水域及海峡、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等各海域以及航空行使规定的各法律制度中的规定出发探究其对平时海上军事活动的影响,并对相关案例,如科孚海峡案、中美南海撞机事件、赛加尔号案等,以及案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详细的分析,借鉴西方国际法学者的观点,找到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在海上使用武力的合法性的法律依据。军事活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平时军事活动,另一部分是战时军事活动,即战争。与海洋联系密切的军事活动是平时海上军事活动与海战。《公约》是对各种海域制度以及人类平时的各种海洋活动的规范,因此,《公约》对海上军事活动的影响也就仅局限于海上平时的军事活动。海上平时军事活动是人类海洋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国际海洋法的影响,两者之间具有相互影响的作用:海上军事活动不仅可以促进海洋立法的发展和完善,而且,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海洋法又对海上军事活动增加了诸多的规范和限制。《公约》是平时海上军事活动的主要依据,因为其赋予了军舰在海上的各种权利,如豁免权、无害通过权、过境通行权、群岛海道通行权、航行自由权、管辖权等。但同时,《公约》也在一些情况下对军事活动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如军舰在行使无害通过权时,不能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侵害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外国船舶在沿海国的领海内行使,都必须遵守《公约》第19(2)条的所有规定,即“通过不得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当行使无害通过权力的时候,潜水艇必须浮出水面并展示其国旗”。《公约》第39条要求军舰或飞机在行使过境通行权时应当“毫不迟延的通过或飞越”海峡,而且也“不得在行使过境通行权的同时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以侵害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而且根据《公约》第54条的规定,第39条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群岛海道制度中。关于在专属经济区内是否可以进行军事活动的争议最激烈,一些海洋强国认为专属经济区是公海的一部分,具有国际海域的性质,沿海国只享有与经济有关的管辖权,而军事活动并不属于沿海国的管辖范围内,因此,各国均享有在专属经济区进行军事活动的权利。然而有些国家则认为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国家安全利益,任何其他国家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进行各种军事活动必须要得到沿海国家的同意才可进行,因为专属经济区是自成一体的特殊区域,与公海有着不同的法律地位及性质。总之,军事活动如何符合专属经济区制度;又有哪些国际规则在规范专属经济区内使用武力的军事活动;如何在不违反国际法、沿海国的法律规章以及国际惯例的情况下,顺利地达到军事演习的效果、保证航行、训练安全以及其他海上军事活动的顺利进行;如何制止外国舰船飞机在沿海国管辖海域的非军事活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这些都是我们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问题。可以说,本文是以海上平时军事活动为视角对《公约》进行深入、系统的解读,以期能够指导各国的平时海上军事活动,使海上平时军事活动更加规范化,以减少冲突,维护和平的海洋秩序。
赵蒙[10](2015)在《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问题研究 ——以防空识别区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一项新制度,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所达成的重要成果之一。该公约在制定过程中受到各国力量的制约,因此对诸多海洋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或是规定不够完善,尤其表现在专属经济区方面,该区域内存在大量的剩余权利。但因剩余权利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各国在对剩余权利的理解和利用上产生分歧,甚至造成不必要的冲突。因此,如何有效利用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已经成为各国必须及时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厘清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具体内容的基础上,以防空识别区为视角,主要分析与防空识别区相关的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包括哪些方面,因这些方面的剩余权利引起的国家争议如何有效解决,各国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应当遵循哪些原则以及我国应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具体包括哪些内容等方面的问题。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概述。该部分内容首先运用法理学中权利推定的相关理论来解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存在剩余权利以及剩余权利的推导方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一项重要成果是专属经济区制度,但因公约规定的模糊性,在该项制度中也存在大量的剩余权利。随后本部分则通过列举专属经济区的具体制度来分析这些规定的不足,从而通过这些不足分析出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哪些方面存在剩余权利,以及这些剩余权利具体涉及哪些内容。第二部分:与防空识别区相关的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本部分首先分析防空识别区与专属经济区的内在关系,即对二者的性质分别予以梳理。通过分析可以看出防空识别区与专属经济区的剩余权利有着密切的关系。随后本部分则主要对与防空识别区相关的剩余权利予以分析和探讨,从而不难发现国家之间对这部分权利的利用存在诸多争议。第三部分:对争议性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的分析及思考。上部分内容对国家间因剩余权利的利用争议进行了初步的分析。本部分则对其内容予以承接,进而对这些争议的关键问题予以深入的研究,继而结合国际法的相关规定,思考国家之间解决这些争议应当遵循的原则,提出建议。第四部分:我国有效利用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的对策及其作用。本部分内容是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具体探讨我国如何有效利用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以保障我国的海洋权益。我国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则是有效利用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的重要举措。随后该部分则分析了东海防空识别区对钓鱼岛问题、南海问题以及航空飞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希望这些内容能够为我国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
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上空的权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上空的权利(论文提纲范文)
(1)专属经济区外国军事活动自由和管控的国际法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军事活动自由”与“荷花号”推理 |
二、简析“荷花号”推理及其中的问题 |
三、“荷花号”推理适用于专属经济区外国军事活动的具体问题 |
四、 公平分配有关军事活动自由和管控的“剩余权利” |
五、结语 |
(2)海洋法视角下台湾海峡与澎湖水道的通行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 言 |
二、台湾海峡及其海域、空间的法律地位 |
(一)台湾海峡内海域和空间的法律地位 |
(二)台湾海峡的法律地位 |
三、台湾海峡内应适用的航行和飞越制度 |
(一)台湾海峡内专属经济区的自由通行制 |
(二)过境通行制及其在台湾海峡的排除适用 |
(三)不得停止的无害通行制及其在台湾海峡的排除适用 |
(四)台湾海峡内不同水域适用的通行制度 |
四、澎湖水道的法律性质及通行制度 |
(一)澎湖水道的地理位置及其通行制度的意义 |
(二)澎湖水道的法律地位以及可能适用的通行制度 |
1.澎湖水道属于国际海峡时应适用的通行制度 |
2.澎湖水道不属于国际海峡时应适用的通行制度 |
(三)澎湖水道可作为历史性水域管控外国船机的通行 |
五、结 语 |
(4)变迁中的“航行自由”和非缔约国之“行动”(论文提纲范文)
一、前言 |
二、战后海洋法秩序发展中影响航行自由的三个方面的规范的发展 |
三、《公约》和“过度海洋主张” |
四、单方军事行动在规范形成和解释上的意义和问题 |
五、结论 |
(5)专属经济区内他国军事活动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研究动机与目的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0.4 研究的不足与创新 |
1 专属经济区与军事活动的法律概述 |
1.1 专属经济区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
1.2 军事活动的类型 |
1.2.1 军事设备的航行与飞跃 |
1.2.2 军事情报的搜集 |
1.2.3 军事测量活动 |
1.2.4 军事演习 |
1.3 专属经济区内他国军事活动的法律问题之起源 |
1.3.1 法律层面的原因 |
1.3.2 科技发展的原因 |
1.3.3 政治层面的原因 |
2 《海洋法公约》中相关规范的缺陷性及其引发的国际法论争 |
2.1 《海洋法公约》对专属经济区内他国军事活动的规范缺陷 |
2.1.1 《海洋法公约》对专属经济区内他国军事活动的有关规定 |
2.1.2 《海洋法公约》规范的模糊性 |
2.1.3 《海洋法公约》规范的滞后性 |
2.2 专属经济区内他国军事活动的国际法论争 |
2.2.1 专属经济区内他国军事活动权利之争的主要论点 |
2.2.2 专属经济区内他国军事活动权利的国际法争点分析 |
3 有关国家在“论争”环境下的立法实践与应对措施 |
3.1 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实践 |
3.1.1 完全禁止模式 |
3.1.2 事前许可模式 |
3.1.3 管辖模式 |
3.2 防空识别区制度的国家实践 |
3.3 海事识别制度的国家实践 |
4 我国应对专属经济区内他国军事活动的策略完善 |
4.1 我国应积极推动国际海洋法的改革与完善 |
4.1.1 我国应努力推动《海洋法公约》内容的改革 |
4.1.2 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海洋法体系的完善 |
4.2 我国应积极推进国内海洋立法的完善 |
4.2.1 我国“专属经济区内他国军事活动”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
4.2.2 我国有关“专属经济区内他国军事活动”的立法完善 |
4.3 我国建立防空识别区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初步实践 |
4.3.1 我国建立防空识别区的必要性 |
4.3.2 我国防空识别区的实践 |
4.4 我国可以探索建立海事识别制度 |
4.5 我国专属经济区内军事冲突解决途径的完善 |
4.5.1 深化海上军事磋商机制 |
4.5.2 完善磋商机制下的法律途径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6)专属经济区内实施低烈度军事网络行动——《塔林手册2.0版》相关规则评述(论文提纲范文)
一、概览:《塔林手册2.0版》中航行自由语境下的网络行动 |
二、《塔林手册2.0版》对“和平目的”原则与“适当顾及”义务的解读 |
1.“和平目的”原则 |
2.“适当顾及”义务 |
三、专属经济区内实施低烈度军事网络行动 |
1.海上网络行动的类型 |
2.专属经济区内的低烈度军事网络行动 |
四、专属经济区内建造、运行和使用海上网络基础设施 |
1.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建造海上网络基础设施 |
2.无人水下航行器作为海上网络基础设施时的法律地位 |
3.使用海上网络基础设施从事军事数据 (情报) 收集 |
五、结论及展望 |
(7)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外国海洋测量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海洋测量相关问题概述 |
(一) 海洋测量概念的界定 |
(二) 海洋测量和海洋科学研究的关系 |
1. 二者目的分析 |
2. 《公约》表述分析 |
3. 学者分类分析 |
(三) 海洋测量和其他相关定义的关系 |
1. 海洋测量和海洋测绘的关系 |
2. 海洋测量和水文测量、军事测量的关系 |
二、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外国海洋测量规制引发的争议 |
(一)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外国海洋测量规制争议的表现 |
1. 以美国为首的海洋强国一方 |
2. 以中印为首的发展中沿海国一方 |
(二)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外国海洋测量规制争议的原因 |
1. 专属经济区独特的地缘优势 |
2. 各国海洋实力发展的不平衡性 |
(三)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外国海洋测量规制争议的焦点分析 |
1.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及性质 |
2. 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测量属于航行自由及其他国际合法用途 |
3. 军舰享有豁免权 |
三、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外国海洋测量规制的依据 |
(一) 《公约》确定的相关原则 |
1. 海洋和平利用原则 |
2. 适当顾及原则 |
3.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二) 《公约》赋予沿海国的权利 |
1. 沿海国对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的主权权利 |
2. 沿海国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管辖权 |
3. 沿海国对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管辖权 |
(三) 沿海国的相关国内法 |
四、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外国海洋测量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一) 我国规制专属经济区内外国海洋测量的必要性 |
1. 现实需要 |
2、安全需要 |
(二) 我国规制专属经济区内外国海洋测量的考量因素 |
1. 我国海洋实力的发展 |
2. 我国海洋测量的长远需求 |
3. 规制的适当性和适度性 |
4. 规制的法律外交与公共外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读研期间科研成果简介 |
致谢 |
(8)论专属经济区内的航行自由:法律边界与中国应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关于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他国航行自由的“同意权”问题 |
二、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联合国宪章》对应文本条款的阐释争论 |
三、关于专属经济区内航行自由争论所引发的其他实践问题 |
1. 与航行自由相对应的飞越自由问题和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防空识别区问题。 |
2. 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问题。 |
3. 航行自由与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所享有的剩余权利问题。 |
四、关于专属经济区内航行自由的法律边界选择 |
五、中国的海洋安全及其应对上述争议的可行应策 |
六、结语 |
(9)《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军事活动影响的法律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动机和目的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结构安排、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点 |
一、研究思路 |
二、结构安排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公约》与军事活动 |
第一节 国际法对军事活动规制的历史沿革 |
一、1945年以前的国际法对军事活动的规制 |
二、1945年以后的国际法对平时海上军事活动的影响 |
三、条约对具体军事活动的规制 |
第二节 军事活动 |
一、军事活动的主体 |
二、军事活动的种类 |
三、《公约》涉及的军事义务 |
第三节 《公约》对国家安全利益的保护 |
第二章 《公约》领海制度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第一节 领海范围对海上军事活动的影响 |
一、领海范围对海洋大国军事活动的影响 |
二、领海范围对发展中国家军事活动的影响 |
第二节 无害通过权制度对海上军事活动的影响 |
一、对无害通过行为的法律分析 |
二、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的法律分析 |
三、无害通过制度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四、军舰无害通过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
第三节 无害通过制度以外相关规定对海上军事活动的影响 |
一、军舰的主权豁免权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二、沿海国的保护权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三、领海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四、《海底武器控制条约》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五、《特拉特洛尔科条约》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第四节 领海内使用武力问题分析 |
一、领海内使用武力的原因分析 |
二、领海内使用武力的目的分析 |
三、领海内使用武力的含义分析 |
四、领海内允许使用武力的程度分析 |
第五节 科孚海峡案相关问题法律分析 |
一、领海的法律地位问题分析 |
二、军舰的无害通过权问题分析 |
三、无害通过权与使用武力问题分析 |
第三章 《公约》用于国际航行海峡制度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第一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及其通行制度 |
一、海峡分类及其通行制度 |
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分类及其通行制度 |
第二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制度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一、过境通行制度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二、无害通过制度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第三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制度以外相关规定对海上军事活动的影响 |
一、穿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公海航道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二、主权豁免权对海上军事活动的影响 |
三、沿岸国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四、海峡沿岸国的保护权利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第四节 科孚海峡案涉及海峡问题的辩证分析 |
一、科孚海峡法律地位分析 |
二、科孚海峡案涉及的无害通过权问题分析 |
附表:过境通行权与无害通过权之比较 |
第四章 《公约》群岛水域法律制度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第一节 群岛水域制度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一、对平时海上军事活动范围的影响 |
二、军舰的无害通过权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三、军舰的群岛海道通过权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四、群岛海道通行制度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第二节 群岛水域制度以外其他相关规定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一、群岛水域的分道通航制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过境通行制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三、军事活动应当遵守国际规章,控制污染 |
第三节 海峡的过境通行制、群岛海道的通过制度与无害通过制度对军事活动影响之比较 |
一、制度适用对象的不同 |
二、通过的表现行为的不同 |
三、自卫权行使的不同 |
第五章 《公约》专属经济区制度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第一节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一、设立专属经济区对军事活动范围的影响 |
二、沿海国的权利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三、专属经济区制度对航行和飞越自由权的影响 |
四、“其他国际合法用途”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五、“和平目的”条款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六、“适当顾及”条款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七、海洋科学研究对军事测量活动的影响 |
第二节 关于剩余权利的法律辨析 |
一、专属经济区内因剩余权利引发的军事争端涉及的相关问题 |
二、剩余权利归属问题法律分析 |
第三节 专属经济区制度以外相关规定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一、沿海国法律法规的执行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二、专属经济区内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三、《公约》第58(2)条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海域内相关军事活动法律分析 |
一、军事演习 |
二、军事情报收集活动 |
三、海底使用设施、设备以及结构 |
四、消耗性海洋仪器的使用 |
五、使用武力与武力威胁 |
第五节 专属经济区提前通知问题的法律分析 |
一、提前通知问题的辩证分析 |
二、提前通知问题解决路径探索 |
第六节 案例分析 |
一、神秘船事件法律分析 |
二、专属经济区内使用武力的其他案件 |
第六章 《公约》大陆架法律制度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第一节 大陆架法律制度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一、专属经济区部分的法律规定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二、大陆架法律制度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第二节 大陆架法律制度以外相关规定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一、沿海国的专属权利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二、沿海国的钻探权利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三、“和平目的”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四、安全利益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第三节 大陆架的军事战略价值 |
一、美苏弹道导弹核潜艇的部署 |
二、大陆架的军事战略价值分析 |
第七章 《公约》公海法律制度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第一节 公海法律制度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一、公海自由原则对海上军事活动的影响 |
二、和平目的对海上军事活动的影响 |
三、适当顾及对海上军事活动的影响 |
第二节 公海法律制度相关规定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一、军事活动适用紧追权法律分析 |
二、军事活动适用登临权法律分析 |
第三节 公海上使用武力问题法律分析 |
一、使用武力的条件分析 |
二、使用武力的原则分析 |
第四节 塞加号案法律问题分析 |
一、专属经济区内适用法律问题分析 |
二、紧追权问题分析 |
三、使用武力问题分析 |
四、船只和船员迅速释放问题分析 |
第八章 《公约》航空飞行法律制度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第一节 领海内上空的飞行规则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一、领海上空的飞行规则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上空的飞行规则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三、用于群岛海道上空的飞行规则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第二节 领海外上空的飞行规则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一、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行规则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二、大陆架上空的飞行规则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三、公海上空的飞行规则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第三节 防空识别区的法律分析 |
一、建立防空识别区法理依据的探讨 |
二、中国设立东海防空识别区 |
三、中日防空识别区冲突问题 |
四、中韩防空识别区冲突问题 |
五、防空识别区冲突解决路径探索 |
第四节 中美南海撞机事件法律分析 |
一、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规则法律分析 |
二、美国适用《公约》问题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问题研究 ——以防空识别区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概述 |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剩余权利的产生 |
(二)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具体规定 |
(三)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的具体表现 |
二、与防空识别区相关的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 |
(一)防空识别区与专属经济区的内在关系 |
(二)与防空识别区相关的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 |
(三)与防空识别区相关的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的利用争议 |
三、对争议性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的分析及思考 |
(一)对争议性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的分析 |
(二)对解决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利用争议的思考 |
四、我国有效利用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的对策及其作用 |
(一)我国有效利用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的对策 |
(二)我国东海防空识别区的现状与相关问题 |
(三)利用有效对策解决东海防空识别区相关问题的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上空的权利(论文参考文献)
- [1]专属经济区外国军事活动自由和管控的国际法分析[J]. 卢婧. 边界与海洋研究, 2021(05)
- [2]海洋法视角下台湾海峡与澎湖水道的通行制度[J]. 徐鹏,徐丽丽. 台湾研究集刊, 2021(03)
- [3]论专属经济区内外国军事活动与“适当顾及”义务[D]. 陈悦.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4]变迁中的“航行自由”和非缔约国之“行动”[J]. 张新军. 南大法学, 2020(04)
- [5]专属经济区内他国军事活动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D]. 韦佳.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6]专属经济区内实施低烈度军事网络行动——《塔林手册2.0版》相关规则评述[J]. 冯洁菡,邱慧心.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5)
- [7]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外国海洋测量规制问题研究[D]. 宋娅楠. 海南大学, 2018(08)
- [8]论专属经济区内的航行自由:法律边界与中国应策[J]. 章成. 学习与实践, 2017(10)
- [9]《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军事活动影响的法律问题探析[D]. 杨瑛. 武汉大学, 2015(07)
- [10]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问题研究 ——以防空识别区为视角[D]. 赵蒙.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