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停业整顿中小金融机构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置及债务清偿问题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陆海天[1](2020)在《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的法治构造》文中研究说明
刘雯丽[2](2020)在《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文中指出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退出竞争不可避免,再完善的金融监管也无法消除金融机构陷入困境的可能。缺乏有效的金融机构退出制度往往是加剧经济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我国应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与金融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提供全面的法治保障。我国已经展开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探索。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出以破产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化解金融风险。2018年5月,全国政协召开“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专题协商会,提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研究课题。2018年9月,银保监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获金融委批准。2019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十三部门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坚持市场化改革、法治化方向、约束与激励并举、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问题金融机构退出过程中接管、重组、撤销、破产处置程序和机制,探索建立金融机构主体依法自主退出机制和多层次退出路径。及时有效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和相关行业保障基金的作用。”回顾我国商业银行被关闭清算、被接管的相关案例,现有措施不足以应对所有危机状况,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商业银行破产制度迫在眉睫。我国商业银行清算始于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关闭清算,停止其一切业务活动,依法成立清算组,并委托工商银行管理债权债务,至今仍未完成清算工作。后续我国还发生了汕头市商业银行整顿重组、包商银行被接管、锦州银行接管重组等危机银行处置事件。从我国的几次危机处置中不难发现,政府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商业危机中作用凸显,推进银行危机挽救程序进程。然而未必所有银行危机都能够成功挽救,也不是所有银行都具备拯救价值,商业银行破产制度以及配套措施的立法空白,为我国危机银行处置留下隐患。就立法与政策而言,建立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是大势所趋。研究商业银行破产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兼具营利性与公益性,存款人众多,探究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具有典型意义。因此梳理商业银行破产理论和实践研究,总结法律问题,得出明确结论为制度建立提供参考。为规范银行业秩序,降低金融系统性风险不良影响,我国陆续公布实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存款保险条例》在内的多部法律法规,保护存款人权益,减轻系统性金融风险带来的波动。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业金融稳定关系着国家金融安全,当前背景下研究商业银行破产法律问题,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首次将加强金融建设,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作为维护国家安全任务之一。2017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进行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我国陆续出台相应政策一方面体现了稳定银行业发展的决心,另一方面也要看到,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体系仍然不够完善,已有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商业银行法律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分别对商业银行破产从不同角度作出规定,但规定之间存在法律冲突,阻碍制度构建。破产原因是破产程序得以启动的事实依据,我国现行制度对于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的规定模糊,阻碍商业银行危机挽救。现阶段研究我国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十分必要。商业银行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规律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是降低银行道德风险、化解金融风险的必由之路,可以大大提高全社会的金融风险意识,加快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对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的研究,是我国推进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完善的第一步,对于解决我国当前面临的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研究共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为基础理论研究,研究现状及相关问题分析,研究结论。其中第一、二章为基础理论研究,第三、四章为研究现状及相关问题分析,第五章及最后一部分为研究结论。第一部分包括第一、二章,为基础理论研究。第一章为“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基础理论”,主要研究内容为明确商业银行破产基本概念,概括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的立法现状,梳理我国几次银行危机处置的基本情况。从商业银行的概念入手,解析题目中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等关键词,以理论、立法、司法等逻辑展开,分析研究现状,确定具体研究的问题,为后文研究作铺垫。第二章为“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价值与基本原则”,从立法价值基础理论入手,探讨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应当保护哪些法律价值、价值之间如何排序,对于问题研究起到基础性作用,夯实研究基础,为制度基本原则确立提供导向。对于基本原则问题的研究,立足基础理论,承接立法基本价值取向,考察国内外研究,得出明确结论,为具体问题的研究和具体规则的制定提供依据。第二部分为研究现状及相关问题分析,在第一部分明确基础理论,梳理立法和案例现状、确定研究方向基础上展开,提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探索解决问题的思路,通过丰富和规范破产原因内容、探讨影响破产原因制度建立的相关问题,为研究结论的提出梳理思路。第三部分为研究结论,在夯实研究的理论基础,深入研究探索相关问题基础上,对于研究的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中的不足及相关问题总结性作出回应,希望通过深化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研究,为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完善提供参考。
郭千钰[3](2020)在《网络借贷出借人权利法律保护研究》文中提出P2P网络借贷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2005年英国和美国都纷纷出现了利用网络平台让借款人和出借人自行成交的新型借贷模式,这一新型业务模式迅速发展,并于2007年引入中国,促成了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繁荣。但今日中国P2P网贷平台的畸形发展——平台非法集资、卷款跑路、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兑付等事件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了网贷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使网贷出借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保护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反思P2P网络借贷交易市场一系列的违约或暴雷事件等恶性事件的主要受害者就是网贷交易中的出借人。为何网络借贷作为新兴、普惠的交易模式在国外发展势头正好,而在我国无法行得通。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法学与经济学领域两个维度研究网络借贷交易出借人在交易中的法律地位,分析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的现实困境,建构网贷出借人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规则,试图从理论上来寻求一条我国网贷交易出借人权利保护之路。网络借贷缘起于穆罕默德·尤努斯的穷人银行,并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成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的一个分支领域,我国网贷发展得益于我国寡占型的金融抑制以及利基人群的投融资需求和金融信贷权利意识的觉醒的市场基础。网络借贷交易的最大特点是完全依靠信息来达成合意,网贷交易的基本逻辑就是依靠信用——信任——信息来产生、推进、完成整个交易。我国的网贷交易模式主要分为纯信息中介模式以及复合型中介平台。无论何种交易模式,确定主要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是研究出借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基础。对于网贷经营者而言,结合我国当下的市场经济环境以及市场需求来看,承认并确定平台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的双重属性既是迎合了我国网贷市场的需要,也能保证网贷交易借贷双方基本权利的实现。出借人的利基人群特性决定了应将其上升为金融消费者的高度并予以保护。对于其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除了基础的出借双方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以及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之外,网贷交易特殊性决定了平台与借贷双方的服务合同要对委托合同的适当延展,以及承认双方代理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来考虑出借人权利保护的规则设计以及对平台义务的重新界定。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从法学和经济学以及社会学角度理论上来看均具有必要性。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从民法和经济法角度来看是实现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的需要。网贷交易的信息不对称在我国的征信体系下无法予以矫正,网贷交易蕴含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无法缓解,投资者的理性偏差进一步加剧了交易风险,使出借人权利保护问题成为网贷交易规则设计上最为重要的一环。而从实践上来看,网贷出借人权利实现面临的现实困境主要体现在交易安全权遭受严峻的考验,交易知情权在整个交易环节中无法保证,甚至是人身权中的金融隐私权也面临着被侵害的风险,面临种种权利可能受到侵害的的现实困境下,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使出借人权利受到损害后无法予以保障和救济。以英国和美国的网贷出借人保护机制为参照,各个国家因网贷交易模式以及监管模式的不同,对出借人权利保护的方式亦有不同。英国更加强调信用审查、自律管理和底线监管、投资者风险教育以及多元的救济途径。而美国以证券形式对网络借贷进行监管,从理念上更加强调消费者主权的立法思想,通过完善的市场化征信和信息审查、社交平台以及利率限制等方式降低交易风险来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国网贷出借人面临的权利侵害的现状以及借鉴域外网贷发展的先进经验。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出借人权利保障机制。首先,构建完善的互联网融资征信体系,实现传统征信与新兴的市场化征信有效对接,打破征信孤岛,实现信息共享机制,在信息共享的同时也要平衡信息支配权与金融隐私权之间的边界。其次,强化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出借人知情权的实现,信息披露是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方法,但是信息披露是为了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利实现为出发点,因此应当从出借人友好的角度来进行信息披露规则设计。再次,考虑到我国普通民众接触投资的时间较短,缺乏充分的风险防范意识,因此应当充分提供出借人获得投资教育的机会,确保出借人教育的预防功能,使出借人树立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使出借人理性投资,避免受到欺诈等风险。最后实现行业自律有效参与互联网金融治理的路径选择,平衡自律组织、自律成员、政府之间的关系,通过行业规范和自律管理来实现自律成员的自我治理和自觉履行的目的。如果说权利保障机制更多是起到防范于未然的目的,那么如果出借人权利受到了损害,如何进行事后救济是学界和实务界更为关心的问题。首先,面临网贷平台经营不善,通过破产程序来确保大多数出借人的权利损失降到最低的方案设计。其次,从侵权责任为路径来保障出借人的金融债权,将董监高的勤勉义务作为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明晰董监高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分配方式。最后,结合域外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丰富我国交易主体遇到纠纷后解决的模式选择——建立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和强化投诉救济渠道,并探索特色的商事调解制度为出借人提供更多的救济手段。本文试图从法律原理上研究网贷交易出借人的权利保障路径,探讨网络借贷交易出借人的权利保护方式,为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规则和制度构建提供理论铺垫,以期能够为中国互联网金融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法律理念的创新提供参考。
赵杰[4](2020)在《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企业市场退出是由退出方式、退出清算和注销登记等要素构成的,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也不例外。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包括破产退出(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与非破产市场退出。一直以来,我国对商业银行的规制均以行政监管为主导,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也以行政解散方式居多,尚无典型破产案例,多为非破产市场退出。随着金融风险的加剧,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问题显得越发重要。但由于我国在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方面的制度建设积累不足,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中存在很多问题亟需解决。某种程度上讲,就我国而言,在当前阶段,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比银行破产更具有研究的价值和空间。后危机时代,完善银行危机处置和市场退出成为世界各国银行法变革的主要方向。我国通过出台《存款保险条例》等规定,设立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等部门,在规则和机构设置上对银行危机处置进行了完善。但在市场退出问题上,虽然《公司法》中公司解散和非破产清算的规定不断更新,银行法的改革却停滞不前,相关的退出规则仍然不够完善。立法滞后与现实障碍等多种因素导致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面临着制度供给不足(立法体系尚不完善、程序混乱和责任单一)、制度运行滞涩(行政干预缺乏制约、监管权分配缺乏标准)、制度效率无法实现(缺乏协作机制、过于倚重公用资源救助)的困境。立法不完善和权力失衡仅是问题的表象,制度性思维的缺失才是问题的内在成因。针对制度性思维的缺失,应以制度分析作为指引,寻找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构建路径。应以新制度经济学和制度金融学理论确定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效率观,并通过LLSV、LTF以及不完备法律理论,寻求实现金融法治的实现路径,尤其是司法权与监管权的权力均衡路径。在制度分析指引下,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构建应以提高制度效率、协调和整合不同法律规定、审慎适用关闭、撤销等行政性强制解散方式、遵循商业银行非破产退出市场化导向为思路。从微观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非破产市场退出方式的完善、非破产清算制度的完善、确定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与公共资源救助的边界和衔接条件四个方面构建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框架。在框架构建的基础上,还有必要进一步从利益相关主体和责任体系两个方面对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进行完善。利益相关主体方面包括公权力主体分析与实现公权力均衡的路径分析、私权利主体分析与实现私权利保护的路径分析;责任方面则包括监管机构责任、银行高管责任与股东加重责任的完善。化解银行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高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效率和市场化水平是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建设的主要目标。
夏江山[5](2018)在《我国问题投保机构预防与处置机制研究 ——基于存款保险制度的视角》文中认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速换挡,金融领域风险持续上升。截至2017年末,投保机构不良贷款余额1.71万亿元,不良贷款率1.74%,潜在风险隐患较大,若不妥善处置,可能引发区域性甚至系统性金融风险。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从法律制度上补齐了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关键一环。《条例》明确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赋予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和调整费率、管理和运用基金以及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等职责。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在费率厘定、信息收集、保费归集等方面开展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与实践,确保了存款保险制度平稳起步,但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工作却迟迟没有开展,投保机构风险越积越大。究其根源,主要是早期纠正机制和处置机制设计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为做好问题投保机构处置工作,打好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必须在现有制度基础上尽快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基于此,论文以完善我国存款保险预防与处置问题投保机构机制构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运用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比较分析国外存款保险预防与处置问题投保机构机制构建,重点解决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在问题投保机构预防与处置中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以及构建什么样的机制?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市场化风险预防与处置平台的作用。论文从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第一章),以及文献综述与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二章)入手,围绕存款保险制度预防与处置问题投保机构的机制构建这一主线,依次展开。在对比和梳理国内外存款保险制度预防与处置问题投保机构制度安排框架的基础上,提出将存款保险制度预防与处置问题投保机构的过程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分别对应存款保险制度风险差别费率机制、早期纠正机制和风险处置机制,并从上述三个方面来深入开展研究(第三章)。通过分析存款保险制度风险差别费率机制理论,构建考虑系统性风险溢出和债务清偿结构的中国大型投保机构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期权定价模型,解决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事前风险预防机制设计不合理的问题(第四章)。通过分析问题投保机构识别理论及国际实践,构建预测中小问题投保机构风险变化的面板有序逻辑回归模型,解决问题投保机构早期识别不及时的问题;通过评析我国早期纠正机制构建与实践,提出应从法律法规、监管参数、触发标准和纠正措施等四个方面完善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早期纠正机制,解决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事中干预难操作的问题(第五章)。通过分析存款保险有效处置问题投保机构的基本原则,对比近年来国内外处置问题投保机构实践,指出我国处置机制构建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应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完善我国存款保险处置机制的建议,解决相关处置制度规定不衔接、事后处置难开展的问题(第六章)。最后,对全文进行了简要总结(第七章)。论文创新之处在于:构建考虑投保机构系统性风险溢出、债务清偿结构和偿付限额的大型投保机构存款保险期权定价模型。发现投保机构费率水平与其系统性风险溢出大小正相关,且呈非线性特征,忽视系统性风险溢出可能会严重低估大型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与对低风险投保机构的影响相比,债务清偿结构对高风险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影响更大。建议根据投保机构系统性风险溢出大小,建立分类定价的差别费率机制。利用面板平滑转换自回归模型确定投保机构无清偿能力阈值作为被解释变量,构建预测投保机构风险变化的面板有序逻辑回归模型。发现不良贷款率对投保机构未来一年风险变化有显着的负向影响,而GDP、资本充足率、资产利润率和杠杆率均有正向影响;同时,用该模型预测未来一年投保机构风险变化状况所得结果更客观,效果更好。因此,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采用面板有序逻辑回归模型预测投保机构风险变化。研究发现对问题投保机构的准确识别,以及规范的法律授权、科学的监管参数、明确的触发标准和完善的纠正措施是存款保险制度早期纠正职能有效发挥的关键。因此,应从法律授权、监管参数和触发标准设置、纠正措施等方面完善我国存款保险早期纠正机制;而独立的机构,合法的处置主体、有约束力的处置性权力和工具、明确的触发机制、科学的处置流程、市场化的处置方式是构建存款保险处置平台的核心要素。因此,应尽快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完善我国存款保险处置机制,在宏观层面要进一步整合现有法律资源,并尽快设立独立的存款保险公司;在微观层面要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规定,明确处置主体、强化处置性权力和工具、完善触发机制、细化处置流程、健全处置方式。
敖希颖[6](2017)在《我国引入金融机构自救工具的必要性分析》文中研究表明2008年金融危机后,"大而不倒"问题再次引起各国监管当局的关注。为找到除政府援助外应对"大而不倒"的新方案,金融稳定理事会率先提出金融机构自救(bail-ins)工具,随后被世界主要经济体纳入本国法律体系。我国正处于努力建设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防范法律机制的过程当中,避免"大而不倒"和减少对政府援助的依赖是其中的重要议题。因此,我国有必要对是否引入金融机构自救工具作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本文仅关注必要性分析,通过对立法现状及其问题的分析,作者认为我国引入金融机构自救工具的积极意义显着。
吴世庸[7](2015)在《关于韩国金融机构破产的研究》文中指出金融机构不仅与债权人的利益有密切关系,而且与公共利益也有密切关联,因此,只依据一般破产程序对其进行破产处置不充分,还需要适合金融机构破产处置的特别程序。这是因为一般企业的破产程序只重视将债权人的利益极大化,而相对忽视金融系统的稳定或社会公众的利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也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因此必然会出现被淘汰的现象。并且,金融业本身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其营业也以负债形式进行经营,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冒着风险进行经营活动是理所应当的。所以,金融机构的破产是不可避免的现象。迄今为止,韩国先后经历了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等两次金融危机。在克服这两次危机的过程中,韩国建立了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制度,进而逐步加以完善而有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当面临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发生的一系列互助储蓄银行停业事件时,韩国金融监督当局凭借比较完善的金融机构破产机制,成功地缓解了风险,并防止了大规模挤兑现象的发生,从而维持了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韩国的金融机构破产程序大体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政府主导的行政处置程序和法院主导的司法破产程序。首先,政府主导的行政处置程序主要由金融委员会或韩国存款保险公社等金融监督当局负责,根据《关于金融产业结构改善的法律》的相关规定采取各种破产处置措施。该法是以几乎所有金融机构为对象的统一有效的法律。不管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某一家金融机构属于任何金融行业,只要发生金融危机或金融机构的连锁倒闭的,金融当局就可以依该法迅速、有效地应对。例如,适时纠正措施、停业、合同转移决定、资金支持、撤销等。此外,该法还包括简化不实金融机构的合并及减资程序的特别规定、金融稳定基金的设置和运营等资金支持有关的规定、对金融机构的司法破产程序中的特别规定等。然后,对法院主导的司法破产程序而言,考虑到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关于金融产业结构改善的法律》、《存款人保护法》等法律在几个方面上对于法院的破产清算程序也制定了特别条款。例如,破产申请权人、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债权申报等。因此,在法院的司法破产程序中,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程序具有与一般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不同的特色。在金融机构破产程序中,对存款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保护也非常重要的。韩国存款人保护制度的最核心部分就是依据《存款人保护法》的存款保险制度。依据《存款人保护法》成立的韩国存款保险公社,以大部分金融机构为投保金融机构管理存款保险基金,运营存款保险制度。依据《存款人保护法》的存款保险制度大分为如下三个部分:第一,与作为统一、综合性存款保险机构的韩国存款保险公社有关的内容;第二,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性质、承保范围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构成等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第三,如支付保险金、概算给付金制度、管理人等的职务、过桥金融机构的成立等,在不实金融机构的处置程序中采取的各种措施有关的内容。关于理想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的研究可以说是寻找一边能最大限度地保障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一边能防止发生金融机构的破产的平衡点的过程。从这样的观点来看,韩国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既有优点又有缺点,也过去太侧重于防范发生金融机构破产的政策方向。但是,笔者认为韩国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作为先例非常重要、有益,并很值得参考。
宋丽珊[8](2011)在《香港存款保险制度与内地保险制度对比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当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风暴仍在困扰着世界经济,但处于风暴中心的银行业并没有发生大规模的突发性挤兑事件,究其原因,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发挥了相当关键的作用。我国经济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也未能独善其身,作为一个居民储蓄存款大国,适时调整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对国内外专家学者关于存款保险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系统梳理,然后围绕香港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背景、核心内容与特征及取得成效等方面展开研究,通过对内地与香港的制度环境进行对比,得到香港对内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几点启示:一是内地的制度环境要继续优化改善;二是路径选择需循序渐进,逐步调整;三是目标定位要与现行金融安全制度安排相协调;四是制度设计要充分考虑参与各方的实际,在各方利益关系中取得平衡。最后,作者提出构建适合内地现实情况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在建立原则和定位、投保方式、费率安排、保障范围、保险金额、机构组织形式、职能架构等方面都有具体的设计阐述。根据本文的研究结论建议我国应当尽快采取渐进式的改革,由隐性的全额保险逐步向显性的限额保险转化,通过建立功能相对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有助于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提升社会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真正提高我国金融安全网的有效性。
王众[9](2011)在《信托受益人保护研究 ——基于商事领域的比较考察》文中提出无论是信托的起源或是信托的现代发展,信托设立的目的均是为了实现信托受益人的权益。当下,在商事领域的信托法律关系中,由于信托合约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分离,相比信托受托人,受益人在信息获取方面明显落于下风,偏偏受益人利益的实现又有赖于受托人义务的履行,决定了信托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明强实弱”的地位。由于我国坚持的“一物一权”原则和英美信托法所固有的“双重所有权”之间的冲突,从英美法系引入的信托制度在我国难免出现“水土不服”的特点。无法否认的是,受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传统阙如、受益人投资风险意识欠缺、事后救济机制落空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我国实践中损害信托受益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极大地打击了信托投资人的信心,阻碍了信托业的发展。为此,本论文拓开以往通过对受托人的规制来实现受益人保护的间接研究模式,直接以受益人保护为视角,从信托基本原理出发,明晰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投资人身份”的特点,将信托受益人保护方式分为事前预防机制和事后救济机制、直接保护途径和间接保护途径,综合受托人责任、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各项法律机制,最终提出构建我国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制度的设想。本论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信托受益人的核心地位”。该部分首先对信托的基本概念及其独特法律构造进行了梳理;其次对信托的衡平法起源进行追溯,论证了衡平法对信托制度的特别贡献,明晰了信托受益人的确定性原则及其发展,最终得出信托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的结论。第二章“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的特殊地位”。该部分首先通过信托制度从民事领域拓展至商事领域的发展历程,探究了信托制度功能嬗变的根源,并对商事领域中信托运作的具体类型进行探讨;其次基于我国学界对营业信托、商事信托、商业信托等相关概念的认识含混不清的状况,厘清了我国商事领域中的信托相关概念;再次对商事领域中委托人“投资人”身份让渡的事实进行探讨,论证了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的“弱势”地位;最后,阐述了信托受益人一般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对商事领域受益人权利义务的特殊性进行论证,指出我国信托业投资者保护缺乏的特点,并最终得出受益人权益实现被动性的结论。第三章“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的基本理论”。该部分首先考量了现代信托利益衡平机制的法学本质,将商事领域中信托受益人保护的途径分为直接途径和间接途径;其次,遵循“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的原理,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信托受益人保护的规范进行了探讨;最后,指出信托关系中的“信任”因素,并将信托受托人的信赖义务分为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进行阐述。第四章“信托受益人保护在商事实践中的具体化”。本章选取受托人为信托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视角探讨信托受益人保护在商事实践中的具体化问题。首先,具体探讨了受托人为信托公司时受益人保护所遭遇的问题,指出实践中信托合同是受益人保护的基础性文件,并对信托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进行探讨;其次,对受托人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时受益人保护所遭遇的问题进行分析,明确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托本质,从基金管理费的收取、“老鼠仓”问题、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监督问题等不同的角度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运作中的受益人保护问题进行研究。第五章“商事运作中信托受益人的风险控制机制”。该部分首先分析了信托受益人所面临的商事风险,指出受益人是信托风险的最终承受主体;其次阐述了信托商事运作中信息披露制度的法理基础,探讨了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为中心的信托信息披露制度规范;最后,从“破产隔离”角度对受益人风险的控制进行了分析,指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实现破产隔离的基础,分析了破产隔离制度对受益人保护的效果,并对SPT破产隔离法律机制的运用进行了阐述。第六章“我国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制度的构建”。该部分首先探讨了我国信托业监管制度的构建,指出我国监督制度的多元结构,分析了我国信托业动态监管制度的现状及困境,并从对国外信托业监管制度考察中提出对我国信托业监管的借鉴意义;其次对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的权利救济机制进行探讨,考察了我国实践中的受益权救济模式;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制度的设想,提出建立完备的信托登记公示制度和信托受益权流通平台的对策措施。
张雪强[10](2011)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随着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给全球的金融业带来巨大的冲击,世界各主要的金融市场中大量的金融机构纷纷倒闭,其中不乏一些知名的和大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时间,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成为金融业界和理论学界共同关注的话题。在我国,发生风险和危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于没有合理的淘汰机制,一直处于“难以退出”的境地,银行业市场上的经营效率低下,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上处于受制状态。在国际、国内银行业市场环境下,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成为我国银行业发展的重要课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既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同时也具有很大的实践意义。本文除导论与结论部分外,共由六章内容构成,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此部分的内容由论文中的第一章构成。从市场退出这一经济学上的现象分析入手,运用多个学科的理论对其进行分析,重点结合经济学、政治学和法学的视角建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市场退出的理论体系。在该部分中包括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这一命题中的几个关键的概念进行界定,着重在对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得出结论。该部分研究主要目的在于借助理论分析的途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第二部分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现实基础的分析,此部分由论文的第二章与第三章构成。该部分的内容主要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这一市场经济客观现实的解析,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研究的现实基础。这部分的内容主要包括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原因、风险类型和市场退出方式的概括性研究。这一部分中区分了常态环境和危机背景两种情形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常态环境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反映的是金融业市场上的一般性规律,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进行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分析。金融危机是金融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特殊阶段和时期,此时的金融业市场具有特定的矛盾。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着特殊的系统性风险,而且金融危机加剧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情形的严重程度,对危机时期如何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问题上,比没有发生金融危机的金融常态时期有所不同,要突出对金融危机的应对性。这一部分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对常态环境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主要内容的分析,找寻解决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和危机的基本路径。通过分析金融危机的发生和特点,研究金融危机背景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处理的基本思路和最佳方式选择,保证在及时应对金融危机破坏性的前提下实施市场退出处置银行业金融风险。第三部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分析与阐释,该部分由论文的第四章与第五章构成。任何一个具体的部门法律制度都有其基本的架构,即法律制度具体的内部结构。这一部分的内容主要涉及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作为一项具体的部分法律制度所应有的制度框架和具体的法律制度内容。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是设计和安排具体法律制度体系的结构,是所有法律制度都应该具备的形式理性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框架包括了立法的理念和诉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在立法理念、诉求和基本原则基础上具体的权利义务主体、内容和违反法律制度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法律责任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是一个完整的行为过程,阻碍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关键是对债权债务的处置和有关权利人的利益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最主要的是对以存款人为主的债权人以及各类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进行保护,避免因为市场退出而对他们的权利造成损害。分析和研究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内容体系,通过建立相关的制度体系,以便对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顺利的市场退出提供各种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内容体系涉及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制度、利益相关人保护制度、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此部分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法律制度的基本范式研究,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建立形式理性上的基本模式,以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符合具体法律制度所应有的内容体系和完整结构。借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的公司治理机制,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利益人保护、最后贷款人的贷款、存款保险,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提供各种有效的保障制度体系,尽可能地减少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发生以及市场退出带来的利益损失。第四部分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完善,本部分内容由论文的第六章构成。任何理论的研究和实践的分析,都是为了能够对中国的有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帮助。本文的研究最终也是为了对中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立法作出一定的设想和法律制度完善上的建议。中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目前实践发生的中案例较少,但并不表示我国不需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市场退出,相反地,我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立法和相关制度并不健全,成为我国有效地处置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实施市场退出的制度上的瓶颈。在这章中主要考察了外国金融发达国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及其立法的发展状况,并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的历史和实践中发生的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现状进行分析,总结我国实践和立法中的缺陷,提出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有关建议。该部分内容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历史发展与实践的考察,找出实践中我国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分析我国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立法的不足之处,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的实践,力图通过提出对相关法律制度内容上的建议,完善我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
二、对停业整顿中小金融机构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置及债务清偿问题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停业整顿中小金融机构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置及债务清偿问题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2)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与创新点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创新点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域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及研究过程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过程 |
五、论文研究框架 |
第一章 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基础法律理论 |
第一节 商业银行破产基础法律概念 |
一、商业银行基础法律概念 |
(一)商业银行概念 |
(二)商业银行特征 |
二、商业银行破产基础法律概念 |
(一)商业银行破产概念 |
(二)商业银行作为破产主体具有特殊性 |
(三)商业银行危机与破产 |
第二节 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研究基础理论 |
一、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基础概念解析 |
(一)破产原因制度概念 |
(二)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概念 |
二、域外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研究概述 |
(一)英美法系国家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梳理 |
(二)大陆法系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梳理 |
三、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研究概述 |
(一)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现状 |
(二)我国商业银行危机处置案例梳理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价值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价值 |
一、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价值概述 |
(一)破产原因制度立法价值基础法律概念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立法价值分析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价值追问 |
(一)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合法权益的价值考量 |
(二)兼顾效率价值与秩序价值 |
(三)对存款人权益优先保护的价值追求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基本原则 |
一、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原则概述 |
(一)破产原因立法基本原则基础法律概念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基本原则分析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基本原则探索 |
(一)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基本原则 |
(二)最低成本基本原则 |
(三)早期介入与快速处置基本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分散 |
(一)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的衡量标准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衡量标准不统一 |
二、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与程序启动方式脱节 |
(一)具备破产原因是启动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 |
(二)程序启动困难阻碍危机银行处置 |
三、商业银行破产启动主体规定不明确 |
(一)程序启动主体规定不明阻碍破产程序进程 |
(二)立法模式选择对于破产程序启动主体的影响 |
四、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导致存款人保护弱化 |
(一)商业银行破产优先保护存款人权益的必要性 |
(二)存款人权益保护影响破产原因的宽严标准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现状反思 |
一、商业银行丧失清偿能力的衡量标准分析 |
二、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的立法模式考量 |
三、破产程序启动主体对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的影响 |
四、破产原因制度与存款人权益保护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完善进路及相关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完善进路 |
一、监管性标准补充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 |
(一)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适用监管性标准的必要性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适用监管性标准的可行性 |
二、商事信用视角衡量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 |
(一)商事信用是衡量银行经营状况的重要标准 |
(二)商事信用对于完善破产原因制度的作用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相关问题 |
一、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立法模式选择 |
(一)商业银行破产立法模式分析 |
(二)立法模式对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的影响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程序启动方式 |
(一)申请受理与宣告破产的程序启动方式 |
(二)破产程序启动方式对于破产原因制度的影响 |
三、我国商业银行破产中的存款人权益优先保护问题 |
(一)存款人权益优先保护的立法现状 |
(二)商业银行具备破产原因与存款人保护机制启动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商业银行破产专门立法模式 |
一、探索以银行业监管机构为程序主导机关 |
二、专门立法保障商业银行破产原因规定统一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启动程序 |
一、明确程序启动与破产原因制度衔接 |
二、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在商业银行破产中的作用 |
第三节 补充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衡量标准 |
一、引入监管性标准完善破产原因衡量标准 |
二、商事信用评价机制完善破产原因制度 |
第四节 强化破产原因制度对存款人权益优先保护 |
一、破产原因制度明确存款人权益优先保护原则 |
二、存款保险机制联动维护存款人权益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网络借贷出借人权利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法律理论概述 |
第一节 网络借贷基本概念及类型 |
一、P2P缘起及基本概念 |
二、网贷交易发展的理论基础 |
三、网贷交易的类型化分析 |
第二节 厘定多元化的法律主体地位 |
一、网贷平台的适格性 |
二、网贷平台法律定位的观点梳理 |
三、出借人金融消费者身份的界定 |
第三节 廓清网贷多层次的民事法律关系 |
一、出借双方的借款合同 |
二、服务合同中的居间合同内容 |
三、服务合同对委托合同规则的准用 |
四、二元说代理权源及双方代理的正当性 |
五、网贷平台义务的认定标准 |
第二章 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法律适应性问题 |
第一节 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
一、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的法理依据 |
二、网贷交易的信息不对称性 |
三、网贷交易蕴含的风险分析 |
四、网贷的非有效市场:投资者的理性偏差 |
第二节 网贷出借人权利实现面临的现实困境 |
一、交易安全权遭遇挑战 |
二、交易知情权难以保证 |
三、金融隐私权屡被侵犯 |
四、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 |
第三章 域外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的经验 |
第一节 英国模式 |
一、英国网贷平台的商业模式 |
二、英国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措施 |
第二节 美国模式 |
一、美国网贷平台的商业模式 |
二、美国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措施 |
第三节 其他国家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措施 |
一、韩国 |
二、日本 |
三、澳大利亚 |
第四章 网贷出借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构建完善的互联网融资征信体系 |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下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 |
二、市场化征信发展模式的法律建构 |
三、确定金融隐私权的边界问题 |
第二节 强化信披义务确保出借人知情权的实现 |
一、信息披露的价值意蕴 |
二、构建出借人友好的制度取向 |
三、建立分类式的信息披露规则 |
第三节 发挥出借人教育的预防式功能 |
一、树立出借人风险防范意识 |
二、明确出借人教育方式方法 |
第四节 实现行业自律有效参与互联网金融治理的路径选择 |
一、发挥软约束力的功能优势 |
二、行业自律的实施前提 |
三、行业自律的实施机制 |
第五章 网贷出借人权利救济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通过破产程序完善网贷平台退出机制 |
一、破产程序保障金融债权的路径探索 |
二、破产程序保障金融债权的制度安排 |
第二节 以侵权责任为路径保障金融债权 |
一、董监高的勤勉义务在责任认定中的核心地位 |
二、董监高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划分责任分配方式 |
第三节 导入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权利救济渠道 |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的优势 |
二、建立内部纠纷处理机制 |
三、强化投诉的救济渠道 |
四、探索特色商事调解制度 |
五、调解协议法律约束力的适当延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4)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对象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本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一)本文主要结构 |
(二)本文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基本理论问题 |
第一节 商业银行的概念和特征 |
一、商业银行的界定 |
二、商业银行的特殊性 |
第二节 商业银行市场退出 |
一、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界定 |
二、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类型 |
第三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范畴和方式 |
一、完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必要性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方式 |
第四节 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现实需求——银行业风险 |
一、我国银行业面临的国际金融风险 |
二、我国银行业面临的国内经济风险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现状检视 |
第一节 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现行制度安排 |
一、关于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法律规定 |
二、关于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
三、关于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相关部门规章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性困境 |
一、制度供给存在严重缺陷 |
二、制度运行存在多重障碍 |
三、效率亟待提高 |
第三节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相关案例 |
一、威海市商业银行支付危机 |
二、海南发展银行关闭案例 |
三、华融湘江银行合并重组案例 |
四、包商银行接管案例 |
第四节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案例所提出的问题 |
一、预防性措施适用较多,市场退出情况较少 |
二、银行并购的政府干预色彩较浓 |
三、公司治理瑕疵引发商业银行市场退出 |
四、银行市场退出程序制度缺失 |
第五节 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困境的成因及影响 |
一、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性困境的成因分析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困境的社会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与构建原则 |
第一节 制度分析的理论构成 |
一、制度分析的问题导向 |
二、制度发生学与制度学说 |
三、制度分析的必要性 |
四、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分析的理论构成 |
第二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一、美国法中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 |
二、英国法中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 |
三、德国《2011年银行重组法》与欧盟银行的强制性自救 |
四、日本与韩国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 |
五、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影响 |
六、制度比较分析的启示 |
第三节 制度构建的价值取向与原则 |
一、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的价值取向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框架 |
第一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退出制度建构思路 |
一、注重和提高制度效率 |
二、协调和整合不同法律规定 |
三、审慎适用关闭、撤销等行政性强制解散等方式 |
四、遵循商业银行非破产退出市场化导向 |
第二节 预警机制与非破产市场退出方式的完善 |
一、构建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微观风险预警机制 |
二、商业银行自愿退出制度的完善 |
三、商业银行行政性强制退出制度的完善 |
四、商业银行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清算制度的完善 |
一、商业银行非破产清算的特殊性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清算制度完善的主要内容 |
第四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与公共资源救助 |
一、问题银行公共资源救助 |
二、问题银行公共资源救助与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边界与衔接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利益相关主体中的公权力主体 |
一、公权力配置的应然阐释 |
二、制度分析的启示:司法权与监管权的关系 |
三、既有公权力主体分析 |
四、制度分析下的公权力均衡 |
第二节 利益相关主体中的私权利主体 |
一、既有私权利主体分析 |
二、制度分析视阙下的权利保护 |
第三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责任体系构建 |
一、权利本位论与作为第二性法律义务的经济法责任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中的既有责任体系 |
三、制度分析视阙下责任体系的完善路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成果 |
(5)我国问题投保机构预防与处置机制研究 ——基于存款保险制度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主要概念的界定 |
1.2.1 问题投保机构的界定 |
1.2.2 存款保险制度的内涵 |
1.2.3 早期纠正机制的概念 |
1.3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框架与内容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框架 |
1.4.3 几个假定 |
1.5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5.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5.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文献综述与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2.1.1 国外研究现状评述 |
2.1.2 国内研究现状评述 |
2.2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2.1 新凯恩斯的适度干预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与银行挤兑理论 |
2.2.3 激励相容理论 |
2.2.4 协同效应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存款保险制度预防与处置问题投保机构的基本框架 |
3.1 中国问题投保机构预防与处置制度安排及缺陷 |
3.1.1 中国问题投保机构预防与处置的制度安排 |
3.1.2 中国问题投保机构预防与处置制度存在的缺陷 |
3.2 国际上存款保险预防与处置问题投保机构框架 |
3.2.1 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机制框架的构建及实践 |
3.2.2 存款保险早期纠正机制框架的构建及实践 |
3.2.3 存款保险市场化处置机制框架的构建及实践 |
3.3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预防与处置问题投保机构的基本框架 |
第4章 中国大型投保机构存款保险费率机制构建 |
4.1 存款保险费率机制理论梳理与评价 |
4.1.1 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机制理论 |
4.1.2 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机制理论的不足 |
4.2 中国存款保险费率机制的实践与反思 |
4.2.1 中国存款保险费率机制框架概述 |
4.2.2 中国存款保险费率机制的反思 |
4.3 中国大型投保机构存款保险费率定价模型构建及实证分析 |
4.3.1 Merton(1977)存款保险期权定价理论模型 |
4.3.2 中国大型投保机构存款保险期权定价模型设计 |
4.3.3 样本选取和数据处理 |
4.3.4 实证结果分析 |
第5章 问题投保机构的识别与早期纠正机制构建 |
5.1 问题投保机构识别理论梳理与评价 |
5.1.1 问题投保机构识别理论梳理 |
5.1.2 问题投保机构识别的实践 |
5.1.3 问题投保机构识别系统缺陷 |
5.2 中国中小型问题投保机构识别模型及实证分析 |
5.2.1 研究的步骤与方法 |
5.2.2 中小型问题投保机构识别模型构建 |
5.2.3 实证结果分析 |
5.3 中国存款保险早期纠正机制的完善 |
5.3.1 中国存款保险早期纠正机制立法现状及问题 |
5.3.2 中国存款保险早期纠正机制的完善 |
第6章 存款保险制度事后处置的国际比较与政策建议 |
6.1 存款保险处置问题投保机构的基本原则 |
6.1.1 及时介入原则 |
6.1.2 成本最小原则 |
6.1.3 快速有序原则 |
6.2 中外问题投保机构处置实践及比较 |
6.2.1 危机期间发达国家处置问题投保机构的主要方式 |
6.2.2 近年来中国处置问题投保机构的有益实践 |
6.3 中国存款保险事后处置机制的完善 |
6.3.1 中国处置问题投保机构的主要方式 |
6.3.2 中国问题投保机构处置机制的检讨与反思 |
6.3.3 完善中国存款保险事后处置机制的建议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7)关于韩国金融机构破产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表格目录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现有研究和评述 |
(一)现有研究 |
(二)对现有研究的评述 |
三、研究方法和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第一章 金融机构破产程序的概观 |
一、金融机构破产程序的必要性 |
(一)金融机构的一般概念和分类 |
(二)金融机构破产程序的必要性 |
二、金融机构破产程序的特殊性及与一般破产比较 |
(一)金融机构破产程序的特殊性 |
(二)与一般破产程序比较 |
三、金融机构破产程序的概观 |
(一)立法类型 |
(二)组织机构 |
(三)破产程序模式 |
(四)基本原则 |
(五)具体处置方法 |
第二章 韩国的金融机构破产程序 |
一、政府主导的行政处置程序 |
(一)立法现状 |
(二)主要措施 |
(三)主要争论和相关案例 |
二、法院主导的司法破产程序 |
(一)立法现状 |
(二)主要内容 |
(三)主要争论和相关案例 |
三、主要案例 |
(一)PRIME互助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二)三和互助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三)所罗门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三章 韩国金融机构破产中对存款人的保护 |
一、一般概述 |
(一)宗旨和必要性 |
(二)沿革和发展过程 |
(三)主要内容 |
二、外国的立法现状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日本 |
三、韩国的存款人保护制度 |
(一)一般概述 |
(二)韩国存款保险公社 |
(三)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
(四)为处置不实金融机构的各种措施 |
第四章 与中国法的比较 |
一、中国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立法的现状 |
(一)行政处置程序 |
(二)司法破产程序 |
(三)存款保险制度 |
(四)主要案例 |
二、中韩两国的差异 |
(一)中国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立法现状的分析 |
(二)两国制度的差异 |
结论 |
一、关于理想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的看法 |
二、关于韩国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的评价与建议 |
(一)韩国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的优点 |
(二)韩国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的不足 |
(三)韩国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完善的建议 |
三、对中国建立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8)香港存款保险制度与内地保险制度对比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
概述 1.1 |
问题的提出 1.2 |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1.3 |
研究思路及主要内容 2 |
香港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和运作特点 2.1 |
建立背景及过程 2.2 |
基本内容 2.3 |
运作特点 2.4 |
运行效应 3 |
我国内地存款保险制度环境分析 3.1 |
宏观经济健康发展,综合国力大幅提升 3.2 |
金融业整体呈稳健发展态势 3.3 |
金融机构改革成效显着 3.4 |
金融法制体系逐步完善 3.5 |
银行业监管手段逐步与国际接轨 4 |
内地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现状与面临的风险 4.1 |
内地已经存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 4.2 |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 4.3 |
内地探索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历程 4.4 |
内地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 4.5 |
内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面临的风险 5 |
香港存款保险制度对内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启示 5.1 |
香港与内地制度环境的比较 5.2 |
香港对内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启示 6 |
构建适合内地实际的存款保险制度 6.1 |
当前是建立内地存款保险制度的较佳时机 6.2 |
建立原则和定位 6.3 |
制度安排 6.4 |
组织框架设计 6.5 |
其他配套措施 7 |
我国处置问题金融机构的个案分析 7.1 |
汕头市商业银行基本情况 7.2 |
汕头市商业银行沦落停业整顿的原因分析 7.3 |
我国处置汕头市商业银行的具体措施及思考 致谢 参考文献 |
(9)信托受益人保护研究 ——基于商事领域的比较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现有研究述评 |
四、本文的研究框架 |
五、本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信托受益人的核心地位——基于信托基本原理的考察 |
第一节 信托概述及信托法律构造 |
一、纷繁的信托概念:义务、关系、合同抑或是行为? |
二、信托独特的法律构造 |
第二节 信托肇始:从USE制度到TRUST制度 |
一、财产私有制前提下的四种信托起源说 |
二、规避法律的目的——Use制度的流行 |
三、衡平法院的努力——Trust制度的确立 |
第三节 衡平法的特别贡献:信托的特性 |
一、信托的特性 |
二、信托的分类 |
第四节 信托受益人核心地位的确立 |
一、受益人的概念及其资格 |
二、信托受益人的确定性原则及其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的特殊地位 |
第一节 信托制度功能的嬗变:从民事信托到商事信托 |
一、信托制度功能的嬗变:从“转移财产”至“管理财产” |
二、现代信托在商事领域的运用——信托制度功能的扩展与延伸 |
三、商事化运作的信托类型 |
第二节 商事领域信托相关概念的厘清 |
一、与民事信托相对应的商事信托 |
二、与“business trust”和“commercial trust”相对应的商事信托 |
三、营业信托的判断依据 |
四、我国通常语境下的商事信托 |
第三节 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权益实现的被动性 |
一、商事领域中信托受益人的特点 |
二、商事领域信托委托人“投资人”身份的让渡 |
三、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的“弱势”地位 |
第四节 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权利义务的扩张和限制 |
一、信托受益人权利义务的内容 |
二、受益权的性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不同的争议 |
三、商事领域中信托受益人权利的扩张 |
四、投资者保护的缺乏与信托受益人权利的限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现代信托的利益衡平机制 |
一、信托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及其衡平 |
二、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和受托人利益冲突的价值取向 |
三、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的直接途径和间接途径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信托受益人保护的相关规范——各国制度比较研究 |
一、英国受托人的投资责任 |
二、美国的谨慎投资者规则 |
三、日本对营业信托的规范 |
第三节 信托受托人的信赖义务 |
一、信托法律关系中的“信任”解读 |
二、受托人的基本义务——信赖义务 |
三、信赖义务的内容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信托受益人保护在商事实践中的具体化 |
第一节 信托公司受益人保护研究 |
一、信托投资机构与信托公司 |
二、关于信托公司侵害信托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实例分析 |
三、信托合同和受益人保护 |
四、信托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与受益人保护 |
五、信托公司受益人优先的最终取向 |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受益人保护研究 |
一、证券投资基金与信托 |
二、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模式比较及选择 |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保护 |
四、证券投资基金的内部监督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保护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的风险控制机制 |
第一节 信托受益人面临的商事风险 |
一、受益人是信托风险的最终承受主体 |
二、信托受益人面临的风险种类 |
三、信托受益人风险控制机制的构成 |
第二节 信息披露对受益人保护的制度分析 |
一、信托商事运作中信息披露的法理基础 |
二、商事信托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以投资者知情权保障为中心 |
三、针对信托产品运作的信息披露程序 |
四、我国信托信息披露问题及其对策 |
第三节 破产隔离对受益人保护的制度分析 |
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实现破产隔离的基础 |
二、破产隔离对受益人的保护及其效果 |
三、SPT破产隔离法律机制的运用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我国信托受托人专业理财机构的最终定位 |
一、我国信托功能从“背离”至“回归”的发展轨迹 |
二、我国信托受托人专业理财机构“身份”的确立 |
第二节 以受益人保护为中心的我国信托业监管制度构建 |
一、对信托受托人进行监督的多元结构 |
二、我国信托业动态监管制度的现状及困境 |
三、国外信托业监管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混业经营模式下的信托监管 |
第三节 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的权利救济机制 |
一、受托人义务的违反是受益人权利救济的前提 |
二、信托责任与受益人权利救济 |
三、我国实践中的受益权救济模式及其思考 |
第四节 完善我国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制度的设想 |
一、建立完备的信托登记公示制度 |
二、建立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流通平台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评述 |
三、研究方法和内容 |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
第一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 |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
(一) 银行 |
(二) 银行业金融机构 |
(三) 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 |
(四) 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制度化 |
二、多学科视角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 |
(一) 经济学视角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 |
(二) 政治学视角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 |
(三) 法学视角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 |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化的必要性 |
(一) 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 |
(二) 法的价值理念的一般性分析 |
(三) 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中的价值体现 |
第二章 常态环境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 |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风险分析 |
(一) 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的一般性 |
(二) 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的具体内容 |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金融风险成因 |
(一) 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金融风险产生之内部原因 |
(二) 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金融风险产生的外部原因 |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分类与方式 |
(一) 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类别 |
(二) 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具体方式 |
第三章 危机背景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 |
一、金融危机的本质分析 |
(一) 金融危机的含义 |
(二) 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 |
(三) 金融危机的特征 |
二、金融危机加剧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 |
(一) 金融危机环境下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Systemic Risk)骤升 |
(二) 金融危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关联 |
(三) 金融危机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表现 |
三、金融危机背景下特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
(一) 金融危机下的市场退出以行政性为主导 |
(二) 金融危机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程序的简化 |
第四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实然分析 |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制度 |
(一) 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制度的意义 |
(二) 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特性 |
(三) 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制度的内容 |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相关利益人保护制度 |
(一) 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益相关人的含义 |
(二) 市场退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益相关人 |
(三) 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相关权益 |
三、最后贷款人制度 |
(一) 中央银行的职能与最后贷款人制度 |
(二) 最后贷款人制度的条件 |
(三) 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内容 |
四、存款保险制度 |
(一) 存款保险制度的一般概述 |
(二) 存款保险的性质 |
(三) 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容 |
(四) 存款保险制度的不足 |
第五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应然阐释 |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理念与诉求 |
(一) 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立法的理念 |
(二) 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立法的诉求 |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 审慎实施原则 |
(二) 及时处置原则 |
(三) 成本最小化原则 |
(四) 公开透明原则 |
(五) 责任追究原则 |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
(一) 权利义务的主体 |
(二) 权利义务内容 |
(三) 责任制度体系 |
第六章 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国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实践与立法 |
(一) 外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实践 |
(二) 外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立法状况 |
(三) 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立法的因素 |
二、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与立法的现状 |
(一) 中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现状的分析 |
(二) 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立法现状的分析 |
三、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 |
(一) 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中的“市场化”先导 |
(二) 建立统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体系 |
(三) 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度 |
(四) 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风险补偿制度 |
(五) 深化银行业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国际化合作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对停业整顿中小金融机构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置及债务清偿问题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的法治构造[D]. 陆海天. 上海交通大学, 2020
- [2]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D]. 刘雯丽. 吉林大学, 2020(08)
- [3]网络借贷出借人权利法律保护研究[D]. 郭千钰. 吉林大学, 2020(08)
- [4]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问题研究[D]. 赵杰. 黑龙江大学, 2020(12)
- [5]我国问题投保机构预防与处置机制研究 ——基于存款保险制度的视角[D]. 夏江山. 天津财经大学, 2018(04)
- [6]我国引入金融机构自救工具的必要性分析[A]. 敖希颖. 金融法学家(第九辑), 2017
- [7]关于韩国金融机构破产的研究[D]. 吴世庸. 中国政法大学, 2015(02)
- [8]香港存款保险制度与内地保险制度对比分析[D]. 宋丽珊. 华中科技大学, 2011(07)
- [9]信托受益人保护研究 ——基于商事领域的比较考察[D]. 王众. 南京大学, 2011(01)
- [10]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研究[D]. 张雪强.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