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贸易政策与市场支配力的理论与实践述评(论文文献综述)
李蕾[1](2019)在《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界定》文中研究表明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是知识产权滥用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市场主体可以利用这一特性比较容易的在相关市场内占据支配地位,这是知识产权经济价值的体现,无可非议,但是市场主体突破法律的界限滥用这一支配地位就成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由于该问题隶属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交叉领域,而两者在立法目的与价值取向上存在巨大差异,因而造成了司法实务中对其进行准确认定的困难。鉴于此,为明晰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与否的界限,论文在对已有理论研究与逻辑架构进行分析之后,将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过程进行了一定拆分,以知识产权相关市场界定—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界定—滥用行为界定这一逻辑顺序为主线,结合知识产权、反垄断、经济学方面的相关理论知识,研究典型案例,并参考借鉴国外的反垄断理论与实践,最终梳理出一套科学合理的界定方法与流程,以期为我国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孙松[2](2019)在《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作为连接着作权人与使用者的许可桥梁,既是实现着作权大规模许可的良好设计,也是促进作品广泛传播的重要前提。然而,上述许可功能和价值的良好发挥,不仅得益于着作权人的私人自治,而且依赖于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有效实施。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发挥上述制度功能的同时,存在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天然倾向。实际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集体管理组织就存在着索取高额许可费、拒绝许可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此外,由于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立,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支持和政策驱动的结果。这种过度“行政化”的路径依赖,非但无法充分发挥出有效规范集体管理行为的重要职能,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市场支配地位。对此,实现对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法律规制,是解决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上述问题的重要内容。由此可见,厘清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正当性基础,实现对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本土化完善,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对此,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关于上述问题的具体分析和论证,共分为六章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是对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基本问题概述。第一,在集体管理行为的基本概念上,集体管理行为具有“集中化”、“标准化”和“意定化”的内涵特征;其不宜被定位为信托性质的法律行为,而应被解释为法定意义上的特殊委托行为。此外,一方面,集体管理行为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功能和激励价值,而且存在着差异性较大的社会文化功能;另一方面,集体管理行为既不同于直接许可行为,也不同于相应的代理维权行为。第二,在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运作机制方面,集体管理行为的应然价值取向,应以权利人的利益为本位。着作权人的信任程度、商业模式的发展因素和技术的变革因素,也会影响着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有效运作。第三,在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依据方面,着作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实施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理念共性。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具有的市场支配力,既来源于着作权权利本身的法定垄断属性,也产生于集体管理行为的特定许可机制。当然,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一系列权利滥用行为,也有着影响着作权许可交易,以及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危害结果。第二章分别从法哲学、民法学、经济学、公共政策学和着作权法的多元视角,具体考察和分析了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正当性基础。第一,在法哲学的视角下,对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予以法律规制,不仅符合分配正义的基本蕴意,而且符合矫正正义的具体要求。第二,在民法学的语境下,一方面对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并不是对私人自治原则的违反,而是旨在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以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对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予以法律上的规制,不仅符合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应有之义,而且契合着作权法和市场竞争法的立法宗旨。第三,在经济学的语境下,对集体管理行为予以法律规制,符合抑制集体管理组织所具有的机会主义的需要。第四,在公共政策学的语境下,对集体管理行为所采取的法律规制措施,需要遵循“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基本理念,来共同促进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有效运行。第五,在着作权法的内部视角下,实现着作权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需要在制度安排上对集体管理行为予以有效的法律规制。第三章是对英国、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样本考察和比较分析。第一,英国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采取的是竞争化的组织模式,且并不限制集体管理组织的具体类型。在英国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方面,着作权法庭的明确设立,是其制度安排上的主要特色。当然,英国对于集体管理行为的法律规制,也带有执行欧盟相关法律制度的一般特征。第二,美国在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基本定位上,采取“自由竞争”的组织模式和“相对开放”的组织类型。具体到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方面,一方面美国所采取的“和解协议”,能够根据技术和市场的不断发展,有效回应和调和不同产业主体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美国所采取的反垄断法规制的司法适用,也在很大程度上补充了“和解协议”所存在的规制不足,以及进一步完善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司法保护。第三,德国关于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模式选择,经历了由“自由竞争”到“法定垄断”,再到“事实性垄断”的发展演变。德国不仅具有颇具特色的分层授权机制,而且确立了仲裁委员会的争议解决机制。此外,德国还具有相对完善的着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专门规制路径,以及欧盟层面操作性较好的竞争法规制路径。第四,日本在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组织模式上,实现了由垄断模式向竞争模式的有效转变。一方面,日本文化厅所实施的专门行政监督的规制方式,与公平交易委员会所实施的准司法行政的规制方式,有着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制度优势;另一方面,日本法院对于集体管理行为排除竞争的反垄断法规制,既具有明确的司法态度,也正在表现出规制力度不断加强的发展态势。第五,我国台湾地区采取适度调节的竞争模式和费率调解的争议解决机制。此外,在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方面,其所采取的着作权法和竞争法规制的双重路径,发挥出了规范合理、衔接有效的良好规制效果。第四章是对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现状考察。首先,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不仅具有法定式垄断、非营利性,以及行政化色彩较为浓厚的具体特点,而且在集体管理行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也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不合理性。其次,在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进路分析上,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仅具有制度规范上的法定垄断地位,而且拥有市场竞争层面的优势性市场支配地位。此外,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所规定的行政救济路径,难以真正有效地发挥出相应的制度功能和价值;而我国在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反垄断规制方面的实施路径,也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最后,在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方面,我国存在着价值认知不当、法律依据不明、实施路径不畅和配套机制不足的问题。第五章是关于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路径选择。第一,就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事前路径而言,垄断式的组织模式是一种不可取的模式方案,而“限制竞争式”的组织模式则是一种对“垄断模式”的本质依赖和简单变形,因此应该采取竞争式的组织模式。其次,不宜将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限定为“非营利性”的组织类型,而应采取更加多元化、竞争化的组织类型设置。第二,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事中路径而言,通过对着作权费率法庭、仲裁委员会和调解委员会三种不同模式的利弊分析,可以得出使用费仲裁机构的解决方案具有相对的优越性。第三,就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事后路径而言,相对于“以行政规制为主导”的实施方案,“以司法规制为主导”的实施方案,更加具有一定的制度合理性。第六章是对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体系完善。首先,在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制度模式方面,我国不仅应该采取“有效竞争”的组织模式和相对自由的组织类型,而且应该采取多元化的着作权许可方式,以及进一步强化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定义务。其次,在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组织结构方面,一是需要进一步优化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的内部机构,如建立相应的监督委员会;二是应尽快确立着作权使用费仲裁委员会的争议解决机制;三是应进一步优化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主体的职能衔接。最后,在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路径方面,一是需要遵循反垄断豁免、同等对待、竞争保护和分类适用的实施原则;二是应进一步优化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专门实施路径,弱化对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行政干预,强化对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垄断监督,并进一步优化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救济途径;三是应进一步完善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反垄断实施路径。一方面,需要充分加强反垄断执法机关在集体管理行为反垄断公共实施层面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需要充分发挥集体管理行为反垄断私人实施层面的路径优势。首先,在适用范围上,需要明确将“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反垄断规制情形,列为特定的规制情形;其次,在适用类型上,需要采取“列举+兜底”式的规范方式,来具体规定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滥用的行为表现;最后,在判断标准上,需要合理区分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本身所具有的“权利垄断”效应与“市场垄断”效应的不同之处,进而结合“可替代性许可方式”“市场准入难度”“不同使用人许可费的对比情况”,以及“许可费定价与着作权人报酬的比例”等判定因素,综合运用经济分析和法学分析的判定方法,来具体判定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否构成反垄断意义上的权利滥用行为。
赵金洁[3](2018)在《银行产业组织安全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国家和地区对银行业进行了包括加大市场开放程度、放松金融管制等一系列以优化银行业市场结构为方向的改革,这些改革举措一方面激发了银行市场的竞争活力,提升了银行机构的绩效水平,强化了银行作为金融中介的职能和作用,另一方面却也增加了银行业风险,使银行危机的发生频率和影响范围呈显着上升趋势。对此,学术界就银行业市场结构与银行业绩效、企业融资、金融稳定等问题的关系作了持续而大量的探讨。但迄今为止,尚未有文献将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变动对银行业所产生的各方面影响纳入同一系统中,综合探讨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变化所可能产生的最终结果。基于此,本文依托产业组织理论和产业安全理论,提出并阐述了银行产业组织安全的概念,尝试构建了银行产业组织安全理论体系,并对中国银行业的产业组织安全状态进行考察,以期在理论上丰富相关领域的研究内容,在实践上为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论基础和经验借鉴。本文主要沿着以下思路开展该项课题的研究工作:首先,梳理现有的关于产业组织理论、产业安全理论、银行业市场结构与银行业绩效、银行业市场结构与企业融资、银行业市场结构与银行业风险的相关文献,进行文献综述并明确本文的研究重点。其次,在明晰银行业特点和特殊性的基础上,提出银行产业组织安全的概念,并构建其理论体系,主要包括银行产业组织安全内涵分析、银行产业组织安全影响因素分析、银行产业组织安全评价体系构建、银行产业组织安全政策选择等四方面内容。之后,以中国银行业为实证对象,考察中国银行业市场结构变迁历程,实证研究中国银行业市场结构与银行业绩效、中小企业融资、银行业风险之间的关系,并对2006~2015年的中国银行产业组织安全状况进行测评。最后,结合中国银行业发展现状和新常态下的发展趋势,阐述进一步维护中国银行产业组织安全的对策建议,以期可以作为相关政策制定的经验借鉴。通过本文的研究,主要得到以下创新性的研究成果:第一,创新性的提出了银行产业组织安全的概念,构建了银行产业组织安全理论体系。本文界定,银行产业组织安全是指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制度安排能够引致较为合理的银行业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使银行机构之间处于有效竞争、协调发展的状态,不仅有利于促进银行业绩效水平的持续增长,也有利于满足企业的信贷融资需求和稳定银行业风险水平,从而使该国或地区的银行业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在开放经济中,银行产业组织安全也指一国或地区的银行产业组织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升银行业国际竞争力、以及有效抵御国外经济侵袭、维护国家金融体系稳定等。在明晰银行产业组织安全的概念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分析了银行产业组织安全的影响因素,并构建了银行产业组织安全评价体系,阐述了银行产业组织安全政策的目标和路径选择,构建出较为系统的银行产业组织安全理论体系。第二,采用因果分析框架构建了银行产业组织安全评价指标体系。本文将衡量银行业绩效水平、银行业信贷供给情况和银行业风险水平的主要定量指标作为直接评价指标(也称为反映银行产业组织安全状态的结果指标),将影响银行产业组织安全的主要因素作为间接评价指标(也称为影响银行产业组织安全状态的原因指标),用直接评价指标定量测算银行产业组织安全度,用间接评价指标定性分析银行产业组织安全的潜在风险,通过直接指标与间接指标相结合、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方法,分清因果主次,剔除线性相关性较强的多余指标,构建出准确度较高、操作性较强的银行产业组织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第三,实证分析了中国银行产业组织安全状态,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银行产业组织安全理论的重要意义之一在于应用,本文以中国银行业为实证对象,考察了中国银行业的市场结构,制定了中国银行产业组织安全的评分标准,应用因子分析法、层次分析法、熵权法和银行产业组织安全评价的基本模型,估算出2006~2015年的中国银行产业组织安全度,发现中国银行产业组织安全处于基本安全和安全状态,且呈现出逐渐上升的趋势。在此基础上,本文从继续加大银行业市场开放力度、全面提升商业银行运营水平和不断完善银行业监管机制三个部分详细阐述了提升中国银行产业组织安全的对策建议,为政府、监管机构及相关从业者提供借鉴和参考。
席月民,刘志远[4](2017)在《学科综述:2016年度经济法理论前沿问题》文中提出2016年,我国经济法学科取得了一系列丰硕成果,但不难发现,当前研究仍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研究主题过于集中;二是与其他部门法学相比,经济法学的论文数量和质量仍存在巨大的提升空间;三是经济法的学术传承和学术共识还有待强化。在今后一阶段的研究中,经济法学人需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把中国特色法学体系与中国特色法治体系有机结合,继续加强经济法总论和分论各领域的研究。
孟宁[5](2017)在《反倾销的动因与影响研究:异质性视角的机理分析与实证检验》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反倾销的动因与影响研究对于理解反倾销如何发起以及企业如何应对具有重要意义。以往研究多注重宏观层面的分析,而少有微观企业层面的探讨。特别是对反倾销的影响研究,多从贸易流量以及出口二元边际的角度出发,而基于异质性企业贸易理论发展前沿的、对企业行为进行影响效应分析的相关理论和经验研究还比较缺乏。论文基于国家、行业、企业间和企业内等不同层次的异质性视角,对反倾销的动因以及对出口企业的微观影响进行分析,试图揭示反倾销发起的模式和规律、以及出口企业在面对反倾销时基于产品和市场选择的应对策略与效果,为我国制定相应政策从而帮助企业增强出口竞争力、促进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参考。论文首先结合反倾销动因的相关文献和理论分析,以中国和印度的对比分析为基础,采用宏观经济数据、产品和行业层面的数据,分别从宏观经济因素、策略性因素以及其他因素的角度探讨了新兴经济体的反倾销模式与动因,并深入分析了反倾销发起的国家和行业异质性。其次,基于多产品企业模型的理论分析,采用2000-2009年工业企业与海关匹配数据进行实证检验,研究了多产品企业遭遇反倾销后的出口产品调整,包括产品范围和产品结构的调整以及核心产品转换,并对以核心产品为基础的产品异质性效应进行深入探讨。再次,论文通过对质量内生模型的分析,利用2000-2009年的海关数据检验了反倾销分别对出口企业产品单位价值、产品质量以及质量调整价格的影响,并对企业间和企业内的异质性反应分别进行检验。最后,论文还探究了反倾销的间接影响,即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对出口企业市场进入退出的影响,以贸易政策不确定性理论模型为研究基础,分别从企业内产品间以及集聚区域内企业间的贸易政策信息传递出发,以反倾销目标产品和相似产品为对象分析了企业的市场进入退出选择。通过理论与实证分析,论文得到的主要结论有:首先,中国的反倾销模式比印度更有规律性,各方面因素都较好地解释了中国反倾销发起的原因,其中经济增长、反倾销“俱乐部”效应以及自由贸易协定的参与均显着抑制了中国的反倾销使用。中国和印度的报复模式和传播模式不同,印度与发达国家更为相似。中国的反倾销发起具有很强的行业层面和国家层面的异质性特征,而印度反倾销对不同行业和不同国家的差异性不大。其次,企业在反倾销影响下会收缩产品范围,且在全球市场的产品收缩比在特定市场中更加明显,同时反倾销促使企业在特定市场的产品结构偏向其核心产品,而在全球市场中没有显着变化。反倾销对企业产品范围的负向影响主要来自遭遇反倾销的核心产品,如果非核心产品遭遇反倾销,则企业产品范围所受影响较小。反倾销加快了企业核心产品转换,并使其核心产品的表现更差。尤其在特定市场中,无论面对反倾销的是否为核心产品,都会对企业核心产品转换产生不利影响,然而稳定的核心产品更有利于企业对核心产品的改进。再次,在反倾销影响下,出口企业的平均产品质量会上升,而平均价格则会下降,同时该效应在距离更近的市场中表现更为显着,且各行业中遭受反倾销最多的钢铁行业反应却更不明显。反倾销后,竞争力差的企业退出市场,从而提高了平均的出口企业竞争力。同时反倾销会促使在位企业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提升产品质量、降低价格,改进企业的竞争力水平,而这种资源再分配主要流向企业原本具有优势的市场和更接近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产品,且该效应会随着市场距离的增加而减弱。最后,反倾销引起的贸易政策不确定性会显着减少出口目标产品企业的新市场进入,且在经常使用反倾销的国家中该效应更加显着。对于相似产品的新市场进入也有类似效应。贸易政策不确定性还会减少出口目标产品企业的市场退出,但对于市场份额较大的企业其退出概率则会下降。企业相似产品的市场退出概率会下降,同样是由市场份额较大的企业引起。贸易政策信息还存在区域内的溢出效应,在反倾销信息强度高的集聚区域,非目标企业的新市场进入概率也会下降。
尚立娜[6](2017)在《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文中认为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接受着作权人的委托代为管理其特定着作权的非营利性组织。其在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基础上,增加了权利集合性,因此涉嫌垄断的可能性就更高,而如何对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反垄断规制就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对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其管理行为的分析是对其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基础,在确定其作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基础上,对其垄断行为进行类型化并通过对美国和欧盟在立法及实证考察方面进行分析归纳的前提下,发现《谢尔曼法》第1条和第2条内容以及《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和102条的内容以及美国的“当然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两个法律裁判规则对我国有很大影响。与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关的垄断行为主要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协议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需要具备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有滥用行为等条件。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进行一揽子许可授权,需要依据“合理性原则”进行分析,美国多数案件确认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一揽子许可使得市场竞争的可替代性欠缺,导致垄断;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拒绝许可行为导致使用人最终无法获得需要使用作品的授权许可,而强行使用会招致侵权诉讼及索赔,有违立法精神,也应予以禁止;独占性授权是造成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形成市场支配地位的关键,美国案件的审判结果确认独占性授权构成垄断行为,而欧盟认为从权利集合性及授权便利性方面来看,其具有当然的合理性并在法律及实践上予以确认。垄断协议行为主要集中在各个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相互代表协议行为,这是为了跨国着作权集体管理的方便而产生的协作行为,由于其存在歧视会员、拒绝授权、搭售等多个因素,司法实践中也被确认为违法。我国的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律上被确认具有当然的垄断地位,《反垄断法》实施之前对于其垄断行为的规制内容,一部分由《着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来完成。在反垄断法施行之后,根据《反垄断法》第55条的规定,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行为当然将被其规范,但是如何进行规范却没有具体内容。而在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的相关指南中,已经有了对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内容。将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独占性授权修改为可选择的条款,给予着作权人选择独占性授权、保留自己使用的权利和授权他人使用的权利,尤其是着作权人有权选择保留自己使用的权利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由于新技术的发展,一揽子许可的必要性逐渐减少、单个授权在技术上完全可以实现,而不会对权利人产生太大影响;对会员设定苛刻的条件而导致歧视会员的问题以及相互代表协议的问题也可以通过法律规范来完善。
王勇[7](2017)在《论银行业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界分和融合》文中研究说明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都是政府对经济干预的重要手段。按照传统的观点,规制与竞争是一种彼此替代的关系。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两者的关系更加复杂。银行业在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各国对银行业的管理更多使用规制政策,竞争法律的不足或缺位是一个突出的问题。2008年以来的金融危机加深了人们对于金融规制与金融创新的认识,但是对于金融竞争的重要性认识仍有待提升。因此,研究银行业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适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规制与竞争最初都是经济学概念,后被引入法学研究范畴。从法学研究看,可以从规制主体、规制客体、规制行为、规制目的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规制政策做出界定。法律上的竞争侧重于对竞争行为的社会属性和法律后果进行分析。一般而言,竞争法律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可作广义和狭义之分。根据经济法的“干预”理论,从干预的目标与任务、工具与方法、时间与频度、干预所需的知识和信息以及干预机构的独立性等方面,能够对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做出较为清晰的区分。同时,矫正市场失灵与规制失灵、实现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以及干预手段法治化都要求两者实现互补和融合。竞争性的规制政策和竞争政策的规制化是两者趋同融合的具体表现。两者的复杂关系又可以从经济法的变化性、模糊性以及宪法上的经济中立原则等方面得到解释和论证。总体上,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在逻辑上是交叉关系。从银行业来看,对其适用规制政策和竞争法律有其特殊性。银行业的信息不对称、负外部性和公共物品属性、脆弱性和金融危机,以及金融衍生品和影子银行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是规制的主要原因;维持竞争秩序、保障自由竞争权、提高效率、改善消费者福利和促进经济民主则是适用竞争法律的主要原因。两种干预工具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呈现不同的发展形态,银行业干预工具的选择背后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动因。作为“有限理性人”的政府和不同时期政府的角色转变是需要考虑的政治因素。一国经济与银行业发展所处的阶段、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价值抉择、金融抑制与金融发展的理念深化、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优先次序以及经济学的发展和经济学家的作用是需要考虑的经济因素。国家干预经济的传统和经济法生成的路径、竞争法在经济法中的地位、竞争法本身的局限性以及规制和竞争的成本与收益分析,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在立法和执法层面的不同发展和“规制国家”的形成,以及不同国家法院的作用等司法因素,都是需要考虑的法律因素。以上理论分析可从美国银行业规制和竞争的历史考察中得以证实。在规制与竞争的完全界分时期、竞争法开始介入银行规制领域时期、规制与竞争的互有交集时期以及规制与竞争的融合互动时期等四个阶段,美国银行业的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适用呈现不同的关系图谱,充分展现了两者关系演变的历时性特征。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的银行救助实践为分析规制和竞争的关系提供了新的蓝本。美国积极对“大而不倒”银行进行救助,出台华尔街金融改革法案,银行反垄断的目标转向更为强调金融稳定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欧盟通过采取国家援助、建立欧洲稳定机制和继续强化竞争法执行等方式,应对主权债务危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分别发表对银行救助的基本观点,揭示和探索银行业规制与竞争未来发展的可能路径。从我国来看,长期以来银行业发展“竞争不足、垄断有余”,银行业的规制与竞争呈现鲜明的“本土特色”,主要表现在银行业规制的“路径依赖”与“父爱主义”特征,以及银行业竞争规定的“暧昧不清”和“执法冲突”问题。考虑到我国银行业规制和竞争的历史和现实,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建议我国银行业规制政策的制定要充分考虑系统性风险和竞争因素,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并满足“程序正义”要求;银行反垄断要坚持反垄断法的一般适用与规制政策的补充适用相结合,并充分考虑竞争法的基础性地位和阶段性特征,加强竞争倡导和竞争文化建设,进一步做好竞争主管机构和银行规制机构的分工合作,以期取得更好的规制绩效。同时,也要充分关注银行业规制和竞争的限度问题。
胡安之[8](2016)在《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外资进入审批程序逐步减少并更为透明化,这将为我国带来更多深化改革所需的外部资金和先进技术。但是,在开放审批制度、外资大量涌入的同时,其所带来的国家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则建立一套完善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十分必要。我国商务部于2015年发布《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虽目前仍处于草案阶段,但是我国首次以高位阶的法律的形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本文将以国家安全审查的制度目标为出发点,结合外国现有的制度经验,为完善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提出建议。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从国家安全的含义入手,分析国家安全利益对国家主体的重要性。而外资进入,尤其是外资并购交易,会引发国家安全威胁问题。因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就是在总体开放的基调下,处理外资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问题的特殊机制,在制度实施中要平衡好国家安全利益和引入外资带来的经济发展利益之间的关系。该制度与反垄断审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都有一定的联系。第二部分介绍外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笔者选取了美国、加拿大、日本这三个在制度设计上较为完善的国家,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以美国为主介绍这几个国家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审查对象、审查考量因素、审查机构、审查流程和其他特别规定,并对这三个国家的安全审查制度作一个评价。第三部分主要介绍我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我国未曾在法律层面规定过较为完整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但国家安全审查的制度实践和下位阶的规则规制实际早已存在。此次《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将这一制度明确化,并在原来的制度基础上修改了部分规定。但这一规定只是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规范化的开端,部分规制仍待细化和完善。因此,有必要借鉴他国经验,为我国制度建设作一个参考。
尹雪萍[9](2014)在《发展中国家视角下的印度竞争法研究》文中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的过程中产生了垄断现象并开始尝试通过竞争法实现反垄断和促进竞争的目的。印度正是少数较早尝试竞争法立法和实践的发展中国家之一,早在1969年就制定了第一部竞争法。20世纪80年代起,特别是在WTO成立之后,发展中国家普遍遭遇的国内经济问题和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推动了竞争政策和竞争法在这些国家速成。而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刚刚着手制定竞争法时,此时的印度已开始对竞争法和竞争政策进行新一轮的调整。近年来,印度经济发展迅速,与巴西、俄罗斯、中国、南非共同被认为是未来最具经济发展潜力的“金砖五国”。印度竞争法在促进竞争,维持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甚至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方面功不可没。从法的制定到法的实施,从成文法到判例法,从理论到实践,从国内微观角度到国际宏观视角,从历史到现状再到发展,系统而全面的研究印度竞争法一方面可以为广大发展中国家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更加适合于自己的经验,另一方面也是学科发展以及我国竞争执法机构对外交流的迫切要求。本论文由导言和正文部分构成,正文部分共七章内容。第一章首先从WTO框架下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与竞争法的现状谈起。发展中国家对于竞争法的关注更多是源于对经济发展和自由贸易的强烈渴望。特别是在WTO框架下随着贸易自由化的不断深入,各发展中国家成员方都意识到贸易与竞争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一国竞争政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在对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法立法现状进行实证研究后,笔者发现20世纪90年代是个分水岭,发展中国家在此之后爆发了大规模的竞争立法活动。从立法推动力角度来看,来自国际组织和外国主要竞争机构的外力推动多过于发展中国家自身的内力作用。这些组织和机构输入给发展中国家的多是先进的竞争法理念和竞争法模式,但经过十多年实践检验这些先进的理念和法律制度并没有在发展中国家发挥预期的作用,甚至根本无法得到实施。发展中国家必须重新考虑选择合适本国国情的竞争政策和竞争法模式。除了上述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之外,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竞争机构在竞争法实施的过程中都会遇到各种困难,例如竞争政策和竞争法受到既得利益者的抵制、有效监管的缺失、与具体行业监管者间的冲突、各种资源的匮乏等等。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个长期努力的过程。从有关国家的成功经验来看,培育积极向上的竞争文化以及加强竞争机构自身的能力建设都是突破困境的最有效手段。此外,学习和借鉴同类型国家在竞争法制定和实施方面的经验也是非常重要而必要的。在众多发展中国家中,印度在竞争法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突出的成效。印度竞争法既未脱离发展中国家共同经历的经济发展阶段,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在发展中国家竞争法领域内占据了极为重要的地位,极具借鉴意义。第二章历史性的回顾了印度竞争法的发展和演变过程。首先介绍了1969年《垄断与限制性贸易行为法》(The Monopolies and Restrictive Trade PracticesAct,1969,简称MRTP法)的立法背景,主要从印度《宪法》的规定,印度独立后的发展战略及其影响等角度进行分析。该法先后经历了9次修订,其中最重要的是1984年修正案和1991年修正案。1984年修正案出于保护消费者的目的增加了禁止不公平贸易行为的相关内容;1991年修正案则是印度国内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调控重点由控制经济力量的集中、控制垄断转向抑制垄断性贸易行为、限制性贸易行为和不公平竞争行为,以维护商业竞争、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特别是取消了对企业合并的预先审查规定。随后介绍了1969年法律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并对此进行评述。虽然1969年竞争法被频繁修订,但始终还是无法满足印度国内和国际经济发展形势的要求。特别是在1995年WTO成立后,印度在WTO协议下所承担的义务以及各种贸易自由化措施引发的大量跨国公司的涌入使印度从政府到企业都意识到必须颁布新的《竞争法》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和要求。2002年新《竞争法》颁布,但实体内容尚未生效就经历了2007年的大修,主要修订内容是增设新的竞争主管机构,即竞争上诉法庭(Competition AppellateTribunal,简称CompAT)。自此形成了从印度竞争委员会(Competition Commissionof India,简称CCI)到CompAT再到最高法院的完整执法体系。新《竞争法》采用阶段式生效模式,直到2011年才完全生效,竞争主管机构2009年才正式运作,取代了原有的垄断与限制性贸易行为委员会(Monopolies and Restrictive TradePractices Commission,简称MRTPC),原MRTP法也直到2009年才被废止。相比旧法,新竞争法可以说是新瓶装新酒,在融入现代化因素的同时也更适合印度的国情。第三章重点关注印度竞争法关于限制竞争协议的实践及其对发展中国家的启示。限制竞争协议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由于并非所有的限制竞争协议都会对竞争和社会进步产生危害,各国现代竞争法一般对不同的限制竞争协议区分适用“本身违法规则”和“合理规则”。印度新旧竞争法中对限制竞争协议都有规定,但旧法更倾向于对所有限制竞争协议适用本身违法规则,新法中则作出了比较明确的区分。本章在梳理新旧成文法和判例法的基础上,理顺印度竞争主管机关和最高法院对各类限制竞争协议的处理方法,并对现有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及评述。最终落脚于印度竞争法有关限制竞争协议的立法和执法实践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启示。第四章主要探讨了印度竞争法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实践及其对发展中国家的启示。印度新旧竞争法均不认为市场支配地位本身违法,需要禁止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常需要三个步骤,第一是确定相关市场,第二确定被调查主体是否居于市场支配地位,第三考察是否存在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总体而言,新《竞争法》的规定纳入了很多现代化竞争法因素,例如,摒弃旧法中明确规定市场份额的做法,转而采用行为主义和结构主义相结合的模式;再如,删除了旧法中“公共利益”这一模糊概念。但实际上,现有的规定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甚至是更大的问题,这也是发展中国家在立法和执法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例如,立法目标多元化在实践中可能导致各种冲突,将竞争立法目标直接并入具体条款会增加执法机构的执法难度及不确定性,忽略了对竞争本身的关注可能会导致竞争主管机构偏离其应有的角色定位。第五章对印度竞争法有关联合行为的规定进行仔细梳理,并从中发掘值得发展中国家参考的经验和教训。从1969年MRTP法到1991年MRTP法修正案,再到2002年《竞争法》,印度竞争法对于企业“联合”行为的态度经历了一个从严苛到宽松再到谨慎的变化过程。这样的转变过程表明控制“联合”行为是印度竞争法最具争议性的特点。在理顺印度竞争法对于企业联合行为的实体审查标准和程序性规定的过程中,其中的问题也逐一暴露,值得关注。例如,采用了单一的企业“规模”因素作为审查标准,这样的规定脱离了企业联合的实践活动,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再如,未对“合营企业”(即新设一个联合控制的企业,或收购一个既存企业进行联合控制等)应适用的联合申报标准作出特别指示,可能会出现大量规避企业联合申报规定的行为。印度有关控制企业联合的立法历史和立法态度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启示在于: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应充分理解并重视竞争法,给予其独立而非附属性地位,不可随意取舍;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应在竞争立法的过程中保持独立性,时刻秉持抵制压力和排除阻力的勇气与决心。第六章专题介绍了印度竞争法的实施情况及其对发展中国家的启示。从1970年的MRTPC到2003年CCI,再到2007年CCI与CompAT并存,总体而言,印度竞争主管机构都是有所作为的,特别是2009年正式启动的CCI,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就取得了突出成绩,堪称高效且具有实干精神的竞争机构。在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竞争机构同样面临经费不足、资源有限的困境时,印度竞争主管机构对内注重自身能力建设,对外重视竞争倡导,培育竞争文化,同时对竞争违法活动也绝不手软。而对众多发展中国家而言,制定竞争法、设立竞争机构并不困难,普遍存在的困境在于竞争法无法得到有效实施。从印度的经验来看,一方面竞争主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很重要,另一方面应当将竞争倡导放在与竞争执法同等重要位置,甚至更加重要的位置。第七章特别讨论了印度竞争法的域外适用问题。竞争法的域外适用具有不同于传统国际私法中域外适用问题的特点,其从产生伊始便饱受争议,但实践中大多数国家的竞争立法中却都包含有域外适用效力的条款。印度竞争法是否具有域外效力的问题却经历了一个从模糊到否定再到有所发展的过程。各国普遍规定了竞争法的域外效力,这必然会在国际层面引发冲突,要有效解决这种冲突主要有两种方法,即各国单边的自我限制和多层次的国际合作。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要充分意识到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多多参与其中,特别是要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沟通与交流,意识到“抱团”的重要性,以便能够与其他国家或组织抗衡,在国际舞台上争取到话语权,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蔡俊煌[10](2012)在《产业安全视角下涉农战略性商品定价权研究》文中指出全球经济一体化下,全球市场竞争已进入定价权博弈的时代。全球涉农产业所呈现的不完全竞争和寡头垄断市场态势无疑是研究当前国际定价权和国内自主定价权问题的逻辑前提。定价权的博弈已成为产业安全的新常态,是一种竞争综合实力和规则制定权的博弈,实质上更是各利益主体间的战略博弈。在开放大格局下,涉农战略性商品国际定价权受控或缺失、国内自主定价权不断弱化已成为众所周知的显性现象,正危及我国涉农战略性商品的价格安全和产业利益安全,正成为一种涉农产业安全的新常态。我国不论作为产业链上游的资源或初级原料的供给者或购买者、产业链中游的生产者、还是产业链终端的最大消费者,都不拥有定价权,如我国作为全球水产品的主要供给者,还是作为全球钾肥、大豆、棉花等涉农战略性商品的最大需求者,但都只能是国际交易价格的被动接受者。这表明我国涉农产业在国际分工格局中被锁定于涉农战略性商品全球价值链的低附加值环节,大部份产业利益被以“兵不血刃”的方式受到剥夺,陷入了定价权丧失或弱化的产业安全困境。为此,本论文从全球视野、涉农产业安全的战略高度展开涉农战略性商品定价权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的产业安全理论、寡头垄断理论、全球价值链治理与经济租理论、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等相关理论为依据,运用系统的理论分析、总体和个体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典型的案例研究、技术路线法等主要方法,从国际定价权、国内自主定价权和全球价值链治理下的定价权三个方面,来剖析我国大宗涉农战略性商品定价权缺失或弱化的环境、现状、表现形成、定价机制、影响因素和深层成因等,并从创新健全理论体系、国家战略、市场主体、市场体系和规则等主要方面提出对策与建议。本文从阐明研究的意义、目标、方法、技术路线、创新与不足等方面开始,梳理并评述了产业安全、涉农战略性商品定价权与全球价值链等相关文献资料,旨在为后续研究提供借鉴和启发。第三章,阐析研究理论基础并界定相关概念。分析产业安全和定价权问题的各自逻辑前提及两者间的关系,侧重分析不完全竞争市场下的定价权问题的相关基础理论,并指出关于定价权研究存在的误区。第四章,全面分析我国涉农战略性商品定价权问题的环境、现状及表现形式。研究发现,不完全竞争和寡头垄断已是全球涉农产业的市场大环境,即全球涉农产业已从一国集中走向全球寡头垄断,从涉农寡头布局高附加值战略环节到联合治理涉农战略性商品全球价值链,这成为涉农定价权问题的逻辑前提;在对外开放大格局下,各种定价权问题已成为我国涉农产业安全的新常态。第五章,分析研究了基于产业安全的涉农战略性商品定价机制。结果认为,涉农战略性商品定价机制的研究除了包括常见的在国际贸易环节的谈判定价机制和以期价为基准的现货交易定价机制外,还应包括一国国内的自主定价机制(如,政府调控下的市场主体定价方式)和全球价值链治理下的定价机制。第六章,通过系统的理论分析和钾肥定价权博弈的典型案例研究,全面分析了基于期货定价和基于谈判定价的涉农战略性商品国际定价权问题的影响因素。研究发现,国际定价权问题的研究结论基本已趋于一致,即影响国际定价的各种因素大都会通过影响国际期货价格来影响现货价格,且美国的CBOT和ICE主导了基于期货定价的涉农战略性商品的国际定价,其价格溢出效应已强势作用于我国国内的期现货价格。全球供方/需方垄断和是影响我国钾肥等基于谈判定价的涉农战略性商品国际定价权问题的主要影响因素。第七章,着重运用协整分析、方差分解分析和VAR分析等定量方法和比较分析法来实证研究外部因素对我国涉农战略性商品国内自主定价权的影响情况。研究结果表明,对涉农战略性商品的总体(以农产品总体价格为例)实证研究和个体(以猪肉价格为例)实证研究的结论均表明,国际因素的影响在增强,而国内因素的影响在减弱,进而揭示出国内自主定价权在外部因素的冲击下正呈现弱化态势。另外,源自不同冲击路径(贸易传导、FDI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国际因素的影响也正不断削弱我国自主定价权。第八章,采用理论分析、路径图解法(技术路线法)、实证研究和典型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来综合考察、揭示全球性涉农寡头主导涉农战略性商品全球价值链治理的路径。结果表明,当前,对中国涉农产业价值链的战略性布局和联合治理正是以美为主的涉农寡头进行全球扩张的战略重点,攫取经济租或定价权收益、分享我国经济高增长成果是其战略目标。第九章,侧重从战略层面来揭示我国的涉农战略性商品定价权缺失或弱化的深层成因。研究认为,深层外因主要体现在:旨在攫取“经济租”的涉农垄断寡头的战略行为、扭曲国际定价的美国涉农战略性制度安排、国际多元利益主体的“合作博弈”、农产品日益金融化和WTO农业协议的不平等等五个方面;深层内因主要体现在:战略性障碍、理论性障碍、涉农产业层面的制约、市场主体层面的制约、多层面的协同性障碍等五个方面。第十章,提出破解涉农战略性商品定价权缺失/弱化困境的对策,旨在提升产业安全度。基于上述定价权缺失的影响因素和内外深层成因的分析,对策建议着重包括打造一批有定价优势的世界级涉农市场主体,创新健全产业安全理论体系、涉农国际化战略的顶层设计与正和博弈规划、战略储备体系和供需平衡机制、进出口调控和行业协同机制、期现货市场体系和国际合作、反垄断法等八大方面。第十一章,结论与需深入研究的问题。在对本研究的主要结论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今后研究需关注的问题。本研究主要创新点:尝试从全球视野、产业安全的战略高度、涉农产业大系统和纵向关联的逻辑来全面研究涉农战略性商品定价权问题;首次明确将自主定价权纳入并拓宽了产业安全的内涵;分析并提出定价权缺失或弱化成为我国产业安全问题的新常态,涉农战略性商品定价权的博弈实质上是一种战略性博弈。尝试将囿于国际定价权的研究拓展到国内自主定价权、全球价值链治理下的定价权三个方面来全面剖析我国涉农战略性商品所面临的定价权问题;尝试以全球价值链治理和经济租理论、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作为新的理论视角来分析涉农战略性商品的定价权问题;同时,全球性的经济金融危机也为从宏观经济景气变动的角度来考察问题的提供了新视角。
二、贸易政策与市场支配力的理论与实践述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贸易政策与市场支配力的理论与实践述评(论文提纲范文)
(1)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界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知识产权相关市场的界定 |
第一节 知识产权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 |
一、需求替代分析法 |
二、供给替代分析法 |
三、需求交叉价格弹性法 |
四、假定垄断者测试法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相关技术市场的界定 |
一、相关技术市场的源流与含义 |
二、相关技术市场的界定方法 |
第三节 知识产权相关创新市场的界定 |
一、相关创新市场的源流与含义 |
二、相关创新市场的界定方法 |
第二章 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
第一节 知识产权与市场支配地位的关系 |
第二节 界定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标准 |
一、企业在相关市场中所占市场份额 |
二、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 |
三、下游市场对利用知识产权生产的商品的依赖程度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经济学计量指标 |
一、市场集中度指数 |
二、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 |
第三章 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界定 |
第一节 拒绝许可知识产权 |
一、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一般分析 |
二、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知识产权 |
一、不公平高价许可知识产权的一般分析 |
二、不公平高价许可知识产权的案例研究 |
三、不公平高价许可知识产权的认定方法 |
第三节 涉及知识产权的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
一、涉及知识产权的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一般分析 |
二、涉及知识产权的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构成要件 |
第四节 涉及知识产权的搭售 |
一、知识产权搭售的一般分析 |
二、知识产权搭售的构成要件 |
第五节 涉及知识产权的差别待遇 |
一、涉及知识产权差别待遇的一般分析 |
二、涉及知识产权差别待遇的构成要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2)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研究的主要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问题概述 |
第一节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基本概念 |
一、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内涵 |
二、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性质 |
三、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功能 |
四、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辨析 |
第二节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运作机制 |
一、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价值取向 |
二、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组织类型 |
三、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运作方式 |
四、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运作的影响因素 |
第三节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问题 |
一、着作权法与反垄断法实施的关系考察 |
二、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市场支配地位的产生原因 |
三、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滥用行为的主要表现 |
四、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滥用行为的危害后果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正当性依据 |
第一节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法哲学基础 |
一、公平正义原则: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正当性 |
二、分配正义: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规范依据 |
三、矫正正义: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理由 |
第二节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民法学支撑 |
一、私人自治原则与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目标 |
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保障 |
第三节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经济学分析 |
一、“理性经济人”分析与集体管理行为的规制实施 |
二、交易成本分析与集体管理行为的规制实施 |
三、经济效率分析与集体管理行为的规制实施 |
第四节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公共政策学考察 |
一、公共政策与着作权制度 |
二、市场失灵与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 |
三、政府失灵与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限度 |
第五节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着作权法解读 |
一、激励机制与集体管理行为的规制 |
二、传播机制与集体管理行为的规制 |
三、获取机制与集体管理行为的规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英国 |
一、英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制度背景 |
二、英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践样本 |
三、英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经验总结 |
第二节 美国 |
一、美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制度背景 |
二、美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样本 |
三、美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经验总结 |
第三节 德国 |
一、德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制度背景 |
二、德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践样本 |
三、德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经验总结 |
第四节 日本 |
一、日本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制度背景 |
二、日本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践样本 |
三、日本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经验总结 |
第五节 我国台湾地区 |
一、我国台湾地区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制度背景 |
二、我国台湾地区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践样态 |
三、我国台湾地区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经验总结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背景考察 |
一、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制度样态 |
二、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立法实践问题 |
三、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司法实践问题 |
第二节 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进路分析 |
一、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状分析 |
二、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基本路径 |
第三节 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问题 |
一、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价值认知不当 |
二、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法律依据不明 |
三、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路径不畅 |
四、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配套机制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事前路径 |
一、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组织模式评析 |
二、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组织类型解读 |
第二节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事中路径 |
一、着作权费率法庭 |
二、着作权使用费调解委员会 |
三、着作权使用费仲裁机构 |
第三节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事后路径 |
一、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事后规制的法律依据 |
二、以行政规制为主导的实施方案 |
三、以司法规制为主导的实施方案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体系完善 |
第一节 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制度完善 |
一、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组织模式优化 |
二、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组织类型扩容 |
三、着作权许可方式的多元开放 |
四、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主体义务明确 |
第二节 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组织完善 |
一、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内部优化 |
二、着作权使用费争议解决机制的具体设置 |
三、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主体的职能衔接 |
第三节 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路径完善 |
一、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原则 |
二、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专门实施完善 |
三、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反垄断实施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3)银行产业组织安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2.1 研究内容 |
1.2.2 技术路线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产业组织理论 |
2.1.2 产业安全理论 |
2.2 文献综述 |
2.2.1 银行业市场结构与银行业绩效 |
2.2.2 银行业市场结构与企业融资 |
2.2.3 银行业市场结构与银行业风险 |
2.3 本章小结 |
3 银行产业组织安全理论 |
3.1 银行业的行业特点和特殊性 |
3.1.1 银行业的经营对象特殊 |
3.1.2 银行业的信息不对称性强 |
3.1.3 银行业的破产成本高昂 |
3.2 银行产业组织安全的界定 |
3.2.1 产业组织、产业安全与产业组织安全的关系辨析 |
3.2.2 银行产业组织安全的定义 |
3.3 银行产业组织安全的影响因素 |
3.3.1 直接影响因素 |
3.3.2 间接影响因素 |
3.4 银行产业组织安全评价体系 |
3.4.1 评价体系构建的整体思路 |
3.4.2 评价指标的选取 |
3.4.3 指标权重的确定 |
3.4.4 综合评价方法和评价模型 |
3.5 银行产业组织安全政策的目标和路径选择 |
3.5.1 银行产业组织安全政策的理论依据 |
3.5.2 银行产业组织安全政策的目标 |
3.5.3 银行产业组织安全政策的路径选择 |
3.6 本章小结 |
4 中国银行产业组织安全实证研究 |
4.1 中国银行业市场结构 |
4.1.1 中国银行业市场结构变迁历程 |
4.1.2 中国银行业市场集中度和市场份额 |
4.1.3 中国银行业产权结构 |
4.2 中国银行业市场结构与银行业绩效 |
4.2.1 中国银行业绩效水平 |
4.2.2 中国银行业市场结构对银行绩效的影响 |
4.3 中国银行业市场结构与企业融资 |
4.3.1 中国银行业对中小企业信贷供给情况 |
4.3.2 中国银行业市场结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 |
4.4 中国银行业市场结构与银行业风险 |
4.4.1 中国银行业风险水平 |
4.4.2 中国银行业市场结构对银行业风险的影响 |
4.5 中国银行产业组织安全评价与分析 |
4.5.1 中国银行产业组织安全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
4.5.2 中国银行产业组织安全评分标准 |
4.5.3 中国银行产业组织安全度的估算 |
4.6 本章小结 |
5 提升中国银行产业组织安全的对策建议 |
5.1 继续加大银行业市场开放力度 |
5.1.1 深化银行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
5.1.2 推进商业银行混业经营 |
5.1.3 鼓励银行业市场化兼并重组 |
5.2 全面提升商业银行运营水平 |
5.2.1 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
5.2.2 加强金融创新和品牌建设 |
5.2.3 全面构建风险管理体系 |
5.3 不断完善银行业监管机制 |
5.3.1 健全银行业监管体系 |
5.3.2 完善银行业监管内容 |
5.3.3 增进银行业监管协调与合作 |
5.4 本章小结 |
6 研究结论与展望 |
6.1 本文的主要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5)反倾销的动因与影响研究:异质性视角的机理分析与实证检验(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框架与内容 |
1.3 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 |
2.1 反倾销发起的动因 |
2.1.1 反倾销发起的宏观经济因素 |
2.1.2 反倾销发起的其他因素 |
2.2 反倾销的经济影响 |
2.2.1 反倾销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
2.2.2 反倾销对微观经济的影响 |
2.3 异质性企业贸易理论 |
2.3.1 异质性企业贸易相关理论研究 |
2.3.2 异质性企业贸易相关经验研究 |
2.3.3 其他相关拓展研究:多市场、多产品和质量 |
2.3.4 异质性企业贸易理论在中国的发展 |
2.4 简要评述 |
3 新兴经济体的反倾销模式与动因 |
3.1 背景分析 |
3.2 实证模型与数据 |
3.2.1 模型设定与计量方法 |
3.2.2 变量选取与数据描述 |
3.3 中国与印度发起反倾销的比较分析 |
3.3.1 反倾销发起的动因分析 |
3.3.2 中国和印度的差异分析 |
3.4 基于异质性视角的反倾销动因分析 |
3.4.1 基于国家异质性的动因分析 |
3.4.2 基于行业异质性的动因分析 |
3.5 小结 |
4 反倾销对中国多产品企业出口产品调整的影响 |
4.1 背景分析 |
4.2 理论模型 |
4.2.1 模型设定 |
4.2.2 理论分析 |
4.3 实证模型及数据 |
4.3.1 数据描述 |
4.3.2 模型与变量选取 |
4.4 反倾销对企业出口产品调整的影响分析 |
4.4.1 反倾销对出口产品范围的影响 |
4.4.2 反倾销对出口产品结构的影响 |
4.5 基于异质性视角的效应分析 |
4.5.1 效应分解 |
4.5.2 拓展分析 |
4.6 小结 |
5 反倾销对中国出口企业产品质量选择的影响 |
5.1 背景分析 |
5.2 理论模型分析 |
5.2.1 模型设定 |
5.2.2 理论分析 |
5.3 实证模型与数据 |
5.3.1 回归模型 |
5.3.2 产品质量测度 |
5.3.3 数据描述 |
5.4 反倾销对企业出口产品质量的影响分析 |
5.4.1 基本结果分析 |
5.4.2 企业间与企业内的异质性分析 |
5.5 小结 |
6 反倾销对中国出口企业市场选择的影响 |
6.1 背景分析 |
6.2 理论模型分析 |
6.2.1 模型设定 |
6.2.2 理论分析 |
6.3 实证模型与数据 |
6.3.1 模型分析与理论假设 |
6.3.2 数据描述 |
6.4 实证结果分析 |
6.4.1 目标产品的市场进入退出 |
6.4.2 相似产品的市场进入退出 |
6.4.3 区域内的政策信息溢出效应 |
6.5 小结 |
7 结论与政策启示 |
7.1 基本结论 |
7.2 政策启示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6)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思路 |
二、本问题目前的研究综述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 |
四、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其竞争问题 |
第一节 作为研究对象的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一、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产生的原因 |
二、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机制 |
三、着作权集体管理的利弊分析 |
第二节 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反竞争性 |
一、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天然的垄断性 |
二、交易成本理论支撑下的垄断集体管理组织具有绝对优势 |
三、立法上确认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地位 |
第三节 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反竞争行为的类型化 |
一、反竞争行为类型化的依据 |
二、反垄断视角下的着作权集体管理反竞争行为的分类 |
三、着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关系下的反竞争行为的分类 |
第二章 美国和欧盟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反垄断规制的比较考察 |
第一节 美国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反垄断规制 |
一、美国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反竞争行为立法 |
二、美国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反竞争行为规制实践 |
第二节 欧盟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反垄断规制 |
一、欧盟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反竞争行为立法 |
二、欧盟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反竞争行为规制实践 |
第三节 美国和欧盟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反垄断法规制的专门分析 |
一、基本的认识:对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成为了共识 |
二、美国和欧盟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反垄断法规制的共同点 |
三、美国和欧盟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反垄断法规制的不同点 |
第三章 与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 |
第一节 与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关的相关市场的界定 |
一、相关市场界定的基础性研究 |
二、着作权集体管理领域相关市场的界定 |
第二节 与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关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
一、市场支配地位界定的考量因素 |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
三、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相关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 |
第三节 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其规制 |
一、一揽子许可 |
二、独占性授权行为 |
三、拒绝许可行为 |
四、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第四章 与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关的垄断协议的规制 |
第一节 与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关的垄断协议 |
一、垄断协议的界定 |
二、垄断协议的认定 |
三、着作权集体管理领域的垄断协议 |
第二节 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相互代表协议及其规制 |
一、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相互代表协议的界定 |
二、相互代表协议的实证研究 |
三、相互代表协议的地域排他性 |
四、相互代表协议的会员资格排他性 |
第五章 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反垄断规制的立法选择 |
第一节 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反垄断法规制的不足 |
一、立法现状 |
二、制度构造上的缺陷 |
第二节 完善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建议 |
一、一揽子许可规制的完善 |
二、拒绝许可行为规制的完善 |
三、独占性授权行为规制的完善 |
四、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 |
第三节 完善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制建议 |
一、对相互代表协议中的会员资格条款予以保留 |
二、取消相互代表协议中的地域性条款的绝对性效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银行业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界分和融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
1.2.2 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3.1 规范分析法 |
1.3.2 历史分析法 |
1.3.3 比较分析法 |
1.3.4 法经济学分析法 |
1.4 论文结构安排 |
1.5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基本关系 |
2.1 规制政策和竞争法律的含义 |
2.1.1 经济法学意义上的规制政策 |
2.1.2 经济法学意义上的竞争、竞争政策与竞争法 |
2.2 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交叉关系 |
第3章 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界分 |
3.1 干预的目标与任务 |
3.2 干预的工具与方法 |
3.3 干预的时间与频率 |
3.4 干预所需的知识和信息 |
3.5 干预机构的独立性 |
第4章 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融合 |
4.1 矫正市场失灵与规制失灵 |
4.2 实现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 |
4.3 干预行为法治化的要求 |
4.4 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互补 |
4.5 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融合 |
4.5.1 竞争性的规制政策 |
4.5.2 竞争政策的规制化 |
4.6 小结:基于经济法的变化性、模糊性和经济中立的视角 |
第5章 银行业规制与竞争的界分和融合应考虑的因素 |
5.1 银行业适用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特殊性分析 |
5.2 银行业规制与竞争的界分和融合应考虑的政治因素 |
5.2.1 作为“有限理性人”的政府 |
5.2.2 政府的角色转变 |
5.3 银行业规制与竞争的界分和融合应考虑的经济因素 |
5.3.1 一国经济与银行业发展所处的阶段 |
5.3.2 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价值抉择 |
5.3.3 金融抑制与金融发展的理念深化 |
5.3.4 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优先次序 |
5.3.5 经济学的发展和经济学家的作用 |
5.4 银行业规制与竞争的界分和融合应考虑的法律因素 |
5.4.1 国家干预经济的传统和经济法生成的路径 |
5.4.2 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竞争法是否为经济法的“龙头法”? |
5.4.3 立法层面:规制政策、竞争法律与“规制国家” |
5.4.4 执法层面: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执行 |
5.4.5 司法层面:不同国家法院的作用 |
5.4.6 竞争法律本身的局限性 |
5.4.7 规制和竞争的成本与收益分析 |
第6章 美国银行业适用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历史考察 |
6.1 选择美国作为典型代表的原因 |
6.2 规制与竞争的完全界分时期:20 世纪30年代前 |
6.2.1 自由银行的发展及衰亡 |
6.2.2 银行业规制的萌芽 |
6.2.3 双轨银行体制的建立 |
6.2.4 联邦储备体系的建立 |
6.2.5 竞争法律的出现和发展 |
6.3 竞争法开始介入银行规制领域时期:20 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 |
6.3.1 大萧条下的银行业危机以及美联储的无所作为 |
6.3.2 强化银行规制立法:20 世纪30年代 |
6.3.3 建立和强化银行规制机构的权力 |
6.3.4 银行规制立法的完善与发展:20 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 |
6.3.5 银行业反垄断:竞争法开始适用于银行业 |
6.4 规制与竞争的互有交集时期:20 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末 |
6.4.1 金融创新、技术进步与放松银行规制 |
6.4.2 放松规制下的银行立法 |
6.4.3 放松规制下的竞争法律发展 |
6.5 规制与竞争的融合互动时期:20 世纪90年代以来 |
6.5.1 经济繁荣、混业经营与银行放松规制和再规制 |
6.5.2 放松规制与再规制背景下的银行立法 |
6.5.3 放松规制与再规制下的竞争法律发展 |
第7章 2008 年金融危机以来银行救助中的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 |
7.1 美国救助“大而不倒”银行的实践与立法变革 |
7.1.1 银行救助与“大而不倒”问题 |
7.1.2 强化规制立法:《华尔街金融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及其评价 |
7.1.3 银行反垄断目标转向:强调金融稳定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7.2 欧盟应对主权债务危机的实践 |
7.2.1 国家援助 |
7.2.2 欧洲稳定机制 |
7.2.3 竞争法的执行 |
7.3 国际组织对危机中银行救助的观点 |
7.3.1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观点 |
7.3.2 世界银行的观点 |
7.3.3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观点 |
第8章 我国银行业适用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路径选择 |
8.1 我国银行业发展的特殊性分析 |
8.2 我国银行业规制与竞争的“本土特色” |
8.2.1 我国银行业规制的“路径依赖”与“父爱主义 |
8.2.2 我国银行业竞争问题规定的“暧昧不清”与“执法冲突” |
8.3 我国银行业规制政策的制定原则 |
8.3.1 银行业规制政策制定:系统性风险、竞争因素和成本收益分析 |
8.3.2 银行业规制政策制定的“程序正义”要求 |
8.4 我国银行业反垄断法的适用原则 |
8.4.1 现实选择:反垄断法的一般适用与规制政策的补充适用相结合 |
8.4.2 渐进路径:竞争法律的基础性和阶段性 |
8.5 加强竞争倡导和竞争文化建设 |
8.6 加强竞争主管机构和银行规制机构的分工合作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8)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梗概 |
第一节 国家安全的内涵 |
一、国家安全与国家主权 |
二、国家安全的界定 |
第二节 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理论基础 |
一、外国投资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
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目的 |
第三节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与相关制度的比较 |
一、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与反垄断审查制度 |
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与负面清单制度 |
三、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与透明度 |
第二章 外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
第一节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实体性内容 |
一、国家安全审查对象 |
二、国家安全审查考量因素 |
第二节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程序规则 |
一、审查机构 |
二、申报及审查程序 |
三、其他制度 |
第三节 外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实践 |
一、外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实践 |
二、外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评议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安全审查的制度现状 |
一、立法进程 |
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现行规定 |
三、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实践介绍 |
第二节 草案设立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
一、草案的相关规定 |
二、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评议及修订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发展中国家视角下的印度竞争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索引 |
导论 |
一、 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框架 |
四、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WTO 框架下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与竞争法 |
第一节 WTO 框架下的贸易与竞争问题 |
一、 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关系 |
二、 竞争政策对贸易自由化的影响 |
三、 WTO 协定中的有关竞争规则 |
四、 发展中国家对 WTO 框架内构建国际竞争法的立场及原因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政策和竞争法 |
一、 发展中国家竞争立法现状:急剧膨胀 |
二、 发展中国家竞争立法的源动力:外力推动多过内力驱使 |
三、 发展中国家竞争政策和竞争法的模式选择 |
四、 发展中国家实施竞争政策和竞争法的困境 |
第三节 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文化培育和竞争倡导 |
一、 竞争文化的培育 |
二、 竞争倡导 |
第四节 技术援助与发展中国家竞争法实施中的能力建设 |
一、 技术援助的种类 |
二、 技术援助的实践 |
三、 发展中国家竞争机构的能力建设 |
第五节 印度竞争法在发展中国家竞争法中的地位 |
一、 从印度竞争法的立法角度看其重要地位 |
二、 从印度竞争法的实施角度看其重要地位 |
第二章 印度竞争法的发展及演变 |
第一节 MRTP 法的立法背景 |
一、 《宪法》的规定 |
二、 印度独立后的发展战略及其影响 |
三、 MRTP 法颁布的直接原因 |
第二节 1969 年 MRTP 法的颁布和修订 |
一、 1984 年修订 |
二、 1991 年修订 |
三、 MRTP 法的主要内容 |
第三节 1969 年 MRTP 法的实施 |
一、 MRTPC 裁决的质量及其独立性 |
二、 经济预算的不足和 MRTPC 的自治性 |
三、 超负荷的 MRTP 法 |
四、 执行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
第四节 从 1969 年 MRTP 法到 2002 年《竞争法》 |
一、 新竞争法的产生 |
二、 对新竞争法的评价——新瓶装新酒 |
第五节 新竞争法的实施和发展 |
一、 Brahm Dutt 质询案和 2007 年《竞争法(修正案)》 |
二、 在竞争政策方面的新发展 |
第三章 印度竞争法对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制 |
第一节 立法背景及新旧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 |
一、 立法背景 |
二、 1969 年 MRTP 法的相关规定 |
三、 2002 年印度《竞争法》中关于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定 |
第二节 MRTP 法时期形成的判例法 |
一、 第(3)款(a)项——决定购买或销售价格的协议 |
二、 第(3)款(b)项——限制或控制生产、供应、市场、技术开发、投资或服务提供的协议 |
三、 第(3)款(c)项——分配地区或市场 |
四、 第(3)款(d)项——有关操纵或串通投标的协议 |
五、 第(4)款(a)项——搭售安排 |
六、 第(4)款(b)(c)项——独家供应和分销协议 |
七、 第(4)款(d)项——拒绝交易 |
八、 第(4)款(e)项——维持转售价格 |
第三节 对新《竞争法》有关限制竞争协议规定的评述 |
一、 一般禁止规定 |
二、 横向限制竞争协议与纵向限制竞争协议 |
三、 豁免规定 |
第四节 印度有关限制竞争协议的实践对发展中国家之启示 |
一、 发展中国家应完善竞争法豁免制度 |
二、 发展中国家应强化对限制竞争协议的执法力度 |
结语 |
第四章 印度竞争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 |
第一节 立法背景及新旧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 |
一、 立法背景 |
二、 1969 年 MRTP 法的相关规定 |
三、 2002 年印度《竞争法》中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 |
第二节 MRTP 法时期形成的判例法 |
一、 有关掠夺性定价方面的判例 |
二、 有关垄断性贸易行为的判例 |
第三节 对新《竞争法》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的评述 |
一、 相关市场 |
二、 企业或企业集团在相关市场上占有支配地位 |
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第四节 印度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实践对发展中国家之启示 |
一、 发展中国家应重视与竞争法目标相关的问题 |
二、 发展中国家竞争法立法应强调对竞争的关注 |
结语 |
第五章 印度竞争法对联合行为的规制 |
第一节 立法背景及新旧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 |
一、 立法背景 |
二、 1969 年 MRTP 法及 1991 年修正案的相关规定 |
三、 2002 年印度《竞争法》关于联合控制的规定 |
第二节 MRTP 法时期形成的判例法 |
一、 清洁制品生产企业合并案(1993 年) |
二、 清洁制品生产企业合并案(1994 年) |
三、 印度斯坦利华公司案 |
第三节 对新《竞争法》有关联合控制规定的评述 |
一、 印度竞争法有关联合控制制度日趋完备 |
二、 从竞争法角度审视印度现有联合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印度竞争法有关联合控制的规定对发展中国家之启示 |
一、 发展中国家应给予竞争法准确定位 |
二、 发展中国家应保持竞争立法的独立性 |
结语 |
第六章 印度竞争法的实施 |
第一节 印度的竞争主管机构及其能力建设 |
一、 印度竞争主管机构的设置 |
二、 印度竞争主管机构的能力建设 |
第二节 CCI 的竞争执法职能及最新执法实践评述 |
一、 CCI 的竞争执法职能 |
二、 CCI 竞争执法实践概述 |
三、 CCI 与卡特尔 |
四、 CCI 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第三节 CCI 的竞争倡导职能及相关实践 |
一、 CCI 的竞争倡导职能 |
二、 CCI 的竞争倡导实践 |
第四节 印度竞争法的实施对发展中国家之启示 |
一、 发展中国家应确保竞争主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
二、 发展中国家应注重竞争倡导 |
结语 |
第七章 印度竞争法的域外适用问题 |
第一节 竞争法域外适用的特点、原因及发展 |
一、 竞争法域外适用不同于国际私法中的域外适用 |
二、 竞争法域外适用的原因 |
三、 竞争法域外适用的发展——以美国和欧盟为视角 |
第二节 印度竞争法的域外适用 |
一、 1969 年 MRTP 法时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
二、 2002 年新《竞争法》时期的立法规定及其评述 |
第三节 竞争法域外适用的国际冲突以及解决方法 |
一、 竞争法域外适用导致国际冲突的原因分析 |
二、 解决冲突的有效方法——单边的自我限制和多层次的国际合作 |
三、 对印度参与竞争法国际合作的评述 |
结语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产业安全视角下涉农战略性商品定价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研究的目标、内容及技术路线 |
1.2.1 研究的目标 |
1.2.2 研究的内容 |
1.2.3 研究的逻辑框架 |
1.3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1.3.1 采用的研究方法 |
1.3.2 研究的数据来源 |
1.4 可能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1.4.1 本研究可能的创新之处 |
1.4.2 本研究可能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产业安全视角下涉农战略性商品定价权研究的文献述评 |
2.1 国内外(涉农)产业安全的研究 |
2.1.1 (涉农)产业安全概念界定的研究 |
2.1.2 涉农产业安全的影响因素的研究 |
2.1.3 涉农产业安全问题传导机制的研究 |
2.1.4 关于涉农产业安全问题的对策研究 |
2.1.5 对国内外涉农产业安全的研究简评 |
2.2 国际/国内定价权研究的述评 |
2.2.1 定价权涵义研究的述评 |
2.2.2 国际定价权研究的述评 |
2.2.3 国内自主定价权研究的述评 |
2.2.4 全球价值链治理下定价权研究述评 |
2.2.5 定价权缺失的战略性成因的研究 |
2.2.6 定价权缺失或弱化的相关对策建议 |
2.2.7 国际/国内定价权研究的总体简评 |
2.3 定价权与产业安全相关性研究述评 |
2.4 全球价值链理论研究述评 |
第三章 研究的理论基础分析与相关概念界定 |
3.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3.1.1 涉农战略性商品与涉农产业价值链 |
3.1.2 产业安全与涉农产业安全 |
3.1.3 定价权与涉农战略性商品定价权 |
3.2 定价权与产业安全的关系理论分析 |
3.2.1 导致产业安全的路径引发定价权问题 |
3.2.2 定价权问题的产业安全效应分析 |
3.2.3 定价权问题成为产业安全新常态 |
3.3 定价权的相关理论分析 |
3.3.1 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涉农战略性商品定价理论 |
3.3.2 非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涉农战略性商品定价理论 |
3.4 关于定价权问题的认识误区 |
第四章 我国涉农战略性商品定价权问题的环境、现状及表现形式 |
4.1 涉农战略性商品定价权的全球市场环境分析 |
4.1.1 涉农产业从国家垄断走向全球垄断 |
4.1.2 全球涉农产业纵向一体化日益加强 |
4.1.3 涉农战略性商品“四化”现象加剧 |
4.1.4 涉农商品国际价格大幅波动中上涨 |
4.2 我国涉农战略性商品定价权的产业安全环境及现状分析 |
4.2.1 我国涉农战略性商品定价权问题的国际贸易格局与现状分析 |
4.2.2 我国涉农战略性商品定价权问题的寡头战略布局态势与现状 |
4.2.3 我国涉农战略性商品定价权问题的金融市场环境与现状分析 |
4.2.4 我国涉农战略性商品定价权问题的产业政策环境与现状分析 |
4.3 基于产业安全的涉农战略性商品定价权问题的表现形式 |
4.3.1 国内价格跟随国际市场价格渐趋一致波动,渐失定价自主权 |
4.3.2 供求基本平衡时剧烈波动中大幅上涨趋势,长期定价权受控 |
4.3.3 进出口贸易中呈现“高买低卖”现象,国际定价权基本丧失 |
4.3.4 寡头主导涉农战略性商品全球价值链治理下的定价权的缺失 |
第五章 基于产业安全的涉农战略性商品定价机制 |
5.1 涉农战略性商品的国际交易定价机制 |
5.1.1 国际贸易的谈判定价机制 |
5.1.2 国际贸易以期价为基准的定价机制 |
5.2 涉农战略性商品的国内定价机制 |
5.2.1 农业发达国的国内农产品定价机制 |
5.2.2 中国涉农战略性商品国内定价机制 |
5.3 涉农战略性商品全球价值链治理下的定价机制 |
第六章 涉农战略性商品国际定价权问题的影响因素分析和案例研究 |
6.1 基于期货定价的涉农战略性商品国际定价权问题的影响因素理论分析——以大宗农产品为例 |
6.1.1 国际大宗农产品期货价格波动的影响因素分析 |
6.1.2 国际大宗农产品价格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分析 |
6.2 基于谈判定价的涉农战略性商品国际定价权问题的影响因素分析——以钾肥为例 |
6.2.1 钾肥的全球市场格局 |
6.2.2 中国钾肥国际定价权博弈中节节败退 |
6.2.3 钾肥国际贸易环节定价机制及其演变 |
6.2.4 钾肥国际定价权旁落的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七章 涉农战略性商品国内自主定价权问题的影响因素分析 |
7.1 我国涉农战略性商品价格波动的国内外影响因素的VAR实证分析——以农产品总体为例 |
7.1.1 国内外影响因素理论分析 |
7.1.2 影响因素分析的研究方法 |
7.1.3 涉农战略性商品价格波动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
7.1.4 内外部冲击因素的比较分析 |
7.2 我国涉农战略性商品价格波动的国内外影响因素的VAR实证分析——以猪肉个体为例 |
7.2.1 变量选取与数据处理 |
7.2.2 VAR模型等实证分析 |
7.2.3 内外部冲击因素的比较分析 |
7.3 不同冲击路径的国际因素对国内自主定价权的影响分析 |
7.3.1 对外进口依存度大的商品对国内自主定价权的影响分析 |
7.3.2 国际期货价格信息溢出对国内自主定价权的影响分析 |
7.3.3 国际涉农寡头的战略布局对国内自主定价权的影响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涉农战略性商品定价权受控的路径与案例分析:基于全球价值链视角 |
8.1 涉农寡头主导涉农战略性商品全球价值链治理的路径分析 |
8.1.1 涉农寡头寡占全球价值链的扩张路径和战略布局重点 |
8.1.2 联合治理涉农战略性商品全球价值链是主要的治理模式 |
8.1.3 涉农寡头主导涉农战略性商品全球价值链治理的竞争策略 |
8.2 以美为主的涉农寡头主导涉农战略性商品全球价值链治理下的定价权分析——以大豆产业全球价值链治理下的定价权为例 |
8.2.1 涉农寡头投资目标是能获取“经济租”的高附加值项目 |
8.2.2 “美国因素”对全球涉农战略性商品定价权的影响分析 |
8.2.3 涉农寡头日益受益于涉农商品国际价格上涨的实证研究 |
8.3 中国国内涉农战略性商品自主定价权日益受控及其演进方向 |
8.3.1 国际涉农寡头控制中国涉农商品自主定价权的策略与路径 |
8.3.2 中国涉农战略性商品自主定价权日益受控的演进方向 |
第九章 基于产业安全的涉农战略性商品定价权缺失的成因分析 |
9.1 涉农战略性商品定价权缺失的深层外因分析 |
9.1.1 涉农垄断寡头的战略行为——攫取“经济租” |
9.1.2 美国涉农战略性制度安排——扭曲国际定价 |
9.1.3 国际多元利益主体的“合作博弈” |
9.1.4 农产品日益金融化加剧其价格不确定性 |
9.1.5 WTO农业协议和国际定价规则的不平等 |
9.2 涉农战略性商品定价权缺失的深层内因分析 |
9.2.1 战略性障碍分析 |
9.2.2 理论性障碍分析 |
9.2.3 涉农产业层面的制约分析 |
9.2.4 市场主体层面的制约分析 |
9.2.5 多层面的协同性障碍分析 |
小结 |
第十章 破解涉农战略性商品定价权缺失/弱化、提升产业安全度的对策 |
10.1 构建以价格安全和产业利益安全为导向的涉农产业(链)安全理论体系 |
10.2 加强涉农国际化战略的顶层设计与正和博弈规划,破解定价权博弈困境 |
10.3 健全战略储备体系和供需平衡机制,提升涉农产业(链)的价格调控力 |
10.4 健全涉农战略性商品进出口调控和行业协同机制,增进国际定价话语权 |
10.5 坚持产融结合、创新驱动,打造一批有定价优势的世界级涉农市场主体 |
10.6 创新健全期现货市场体系和国际合作,巧争涉农战略性商品定价话语权 |
10.7 健全反垄断法,规制国际涉农寡头旨在定价权收益的战略性布局与控制 |
10.8 健全产业安全预警体系和利益动力机制,协同提升涉农产业(链)安全度 |
10.9 结束语 |
第十一章 主要结论和下一步的研究方向 |
11.1 研究的主要结论 |
11.2 下一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贸易政策与市场支配力的理论与实践述评(论文参考文献)
- [1]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界定[D]. 李蕾. 烟台大学, 2019(09)
- [2]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孙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3]银行产业组织安全问题研究[D]. 赵金洁. 北京交通大学, 2018(06)
- [4]学科综述:2016年度经济法理论前沿问题[J]. 席月民,刘志远. 经济法研究, 2017(01)
- [5]反倾销的动因与影响研究:异质性视角的机理分析与实证检验[D]. 孟宁. 浙江大学, 2017(12)
- [6]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D]. 尚立娜.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5)
- [7]论银行业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界分和融合[D]. 王勇. 辽宁大学, 2017(02)
- [8]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D]. 胡安之.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6(12)
- [9]发展中国家视角下的印度竞争法研究[D]. 尹雪萍.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
- [10]产业安全视角下涉农战略性商品定价权研究[D]. 蔡俊煌. 福建农林大学, 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