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林业局关于启用新版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胡科翔[1](2018)在《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生态旅游业的发展时间虽然相对较短,但得益于国家层面实施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顶层推进,其发展速度已经大大超过预期,但作为一项新兴事物,生态旅游的发展缺少法律规制的紧贴跟进和密切配合,以致各种问题不断暴露丛生,违法现象更是层出不穷,特别是在对生态旅游资源的肆意滥用与过度开发以及对自然环境的损害污染方面,可谓是殊为突显。跟传统产业相比较,作为被长期誉为“朝阳产业”和“绿色环保产业”的旅游业,按理说应属于环境保护责任负担较轻的产业之一,作为其升级发展的孕育产物,生态旅游的破茧而出更是以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为发展己任,从而实现旅游效益与环境保护事业的协调双赢。不过由于生态旅游的真正内涵与理念模式与我国目前法律规制的现实状况还存在诸多不协调同步的地方,因此其很多时候只是被当做一种口号式的宣传而被广为知晓,所以在对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运营的实际工作中,依然导致了各种损害环境资源的现象频发。要想从根源上解决生态旅游资源的损害问题,紧紧抓住法律规制这一“牛鼻子”才是关键所在,同时也是从特定行业领域和专门实践范畴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要领之一。本文着眼于我国生态旅游发展中所暴露出的各种乱象,引申并总结出当前面临的生态旅游资源规制难点,然后将全文划分为六个部分展开研究。第一部分围绕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的概念体系和逻辑内涵阐述了基于法理学、经济学和伦理学的理论架构;第二部分从生态旅游资源适用于法律规制的特征、法律关系主体的识别以及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中的静态与动态属性分析等三个层面出发探讨了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的研究内容体系;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生态旅游业的发展现状及其法制化框架,然后结合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典型案例,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剖析了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的难点所在;第四部分从生态环境损害预防的角度出发,在深入分析旅游规划的法治本质原貌的基础上,探讨了如何通过确立和加强旅游规划环境处置职能、确认和厘定旅游规划环境责任、设计和完善旅游规划公众参与制度来达成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中的环境问题防治机制建构;第五部分从生态旅游发展中的资源管理角度出发,设想了利用旅游环境税和国家公园分别作为管治工具与管治平台,并在充分考虑生态旅游资源利益相关者的正当权利基础上,为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中环境公共治理的路径达成铺平了道路;第六部分从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中环境损害产生以后的法律救济角度出发,基于对旅游环境权的甄别和梳理,探讨了旅游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设想,并讨论了怎样利用司法救济渠道来助推旅游生态补偿机制的重塑。本文的立论基础先是从理论上扎实阐明何谓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的概念体系和特征表现,然后借助法理学、经济学、伦理学的相关理论支撑为本文架构起有理有据、条理得当的论据要素,同时通过分析围绕生态旅游资源使用问题而生成的各种利益关系以及识别出它们背后的利益主体来为后续研究定下依据基调,紧接着就是立足于问题导向性的研究方式从各种典型案例中找到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需要破解的诸多难点,最后围绕这条规制难点的逻辑主线在生态旅游资源的开发规划、公共治理和损害救济等三大程序环节中,提出解决措施和改进方案。
裴丽萍,张启彬[2](2017)在《林权的法律结构——以《森林法》的修改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2016年9月底公开征求意见的《森林法》修改意见稿明确了林权权利类型及内容,并进一步放松了林权流转的限制,成为修法亮点。然而,修改意见稿回避林权与森林资源公有产权的关系,导致林权性质和内容均存制度磗格:如森林财产权体系"一物二权"、林权束结构叠床架屋,此无助于达致"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的林改初衷。事实上,森林资源公有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的"两权分离"是林权产生的制度逻辑;作为"森林资源所有权"拆分的碎片,林权系以森林和林地为客体,包含森林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和林地承包权、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权利束。
任昊[3](2017)在《我国集体林权登记审查方式研究 ——以哈尔滨市28个村集体为调研对象》文中指出2008年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标志着我国自1949年分山到户开始,历经五大阶段而使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入了全新改革期。集体林权登记制度是一个地域性和实践性特点突出的研究命题。集体林改大潮中,东北林区的改革,尤其是黑龙江地区改革步伐滞后、阻力大,相对于国有林改试点在伊春的成功,更是突显出集体林改的迫切性,而登记的审查方式是集体林权登记的核心程序。本文从物权法的视角出发,界定集体林权登记的概念、特点和功能。格物方能致知,通过实地采样调查,分析我国黑龙江地区农户林权登记的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集体林权登记中的登记审查是问题症结。此外,运用比较法学研究方法,对比普通法系下同为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托伦斯登记制度,对托伦斯登记制度之中的基本原则、实质审查程序、实质审查机关以及赔偿制度等做出了详细的介绍,并结合托伦斯登记制度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借鉴基础分析,进而提出林业产权登记程序上应以镜面原则为指导目标,结合地域特色进行登记实质审查,并辅之登记赔偿制度的设立。完善林业产权登记制度,规范林权登记行为,对推进林地健康和谐的市场化流转,建设和谐现代新农村均具有积极的研究意义和重要的实践参考价值。
张斌杰[4](2016)在《安徽省林业世行五期项目社会经济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世界银行林业综合发展项目”(以下简称世行项目)是我国与世界银行合作的林业项目的第五期工程,项目在建设内容上与前几期相比有了新的特点,不再营造速生丰产林和经济林,而是营造多功能人工林和实施生态恢复,目的是实现林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丰收。世行项目与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意义、目标和组织领导上具有高度的符合性和一致性,项目的内容和措施对林权改革具有明显的支持作用。但是由于不同地区林业发展的特殊性,想要通过世行项目完美推进林权改革和林业发展还必须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安徽省于2011年正式启动该项目,项目总投资为2.99亿元,其中世界银行贷款2200万美元。与世界银行的合作,不仅引进了资金,同时还引进了先进的发展理念、前沿的科技技术以及成熟的管理模式。这些知识合作,为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难题提供很好的示范作用。在林权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和林业世行项目不断引进的大环境下,对“林业综合发展项目”的社会经济影响进行评价变得尤为重要。本研究在对安徽省林改情况和世行项目实施情况深入调查,以及对项目社会经济影响评价相关理论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林业综合发展项目”对林权改革支持效果的调查分析,结合项目的实施过程和项目社会经济成果监测数据,从宏观角度对项目的社会和经济影响进行了定量分析。后以宁国市4位项目不同利益群体代表农户为案例,从林改后林农林业经营需求和项目对需求供给的角度,定性分析了项目对不同利益群体农户的影响情况,从而发现了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通过对项目区调查问卷数据和项目社会经济成果监测数据的描述性统计分析分析可知,世行项目对林权改革有很好的支持作用并对当地的社会经济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项目的社会经济影响主要包含以下方面:项目的实施促进了林权证的发放,加快了林改进程;提高了农户对林改的认知度,促进了配套改革;减少了林权纠纷,促进了乡村和谐;项目提高了林农林业经营的经济效益,增强了林农经营意愿;促进了项目区经济发展,缓解了当地劳动力出路问题;培养了林农的生态建设意识和环境保护观念;提升了项目区林业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推动了当地的科技进步。(2)基于项目实施对农户收入影响的计量经济分析可知,资金扶持、教育及培训、技术服务等项目政策对林农收入的增加具有显着的影响效果,Logistic模型回归结果表明,与其它影响林农收入变化的变量相比,资金扶持对林农收入增加的影响程度更加明显,而参加合作社对林农收入増加的影响不显着。(3)通过对宁国市的实地走访调研发现,不同利益群体农户对世行项目有着不同的观点,世行项目对不同利益群体农户的影响也不尽相同。基于对宁国市项目不同利益群体农户的案例分析可知,世行项目的实施不只是存在效益,同时也潜在着一些问题。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项目实施主体存在偏差,大农户与小农户的发展机会不同。其中,相关政府机构更偏向于大农户或农业企业;项目资金未能有效满足农户的需求;项目生态保护目标与农户经济收益目标相矛盾等。本研究釆用二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定量分析了项目政策对农户的影响程度,同时运用利益群体分析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将村级社区内的农户划分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了解了不同利益群体农户对项目的观点看法,选择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农户作为案例,分析了项目对不同利益群体农户的影响情况,在方法上具有一定的创新。
赵发[5](2016)在《集体林权流转价值饱和的现实障碍及其消解》文中认为林权主要是指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所以林权流转主要就是林木所有权的流转以及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在当今的林业经济中要想实现林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就必然要进行林权流转。那么要如何进行有效可持续的林权流转呢,就必须要引入一个完整性概念——林权流转价值饱和,即在森林资源所在地的自然条件、社会条件、政策法规和科技水平等的合理限制之下,促进林权流转的规范化、市场化、理性化和有效化,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实现转让方利益、受让方利益、生态利益的相对最大化,最终达到林权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极限和谐最优化状态,从而促进整个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唯有此,我国的林业生态经济才能够焕发出勃勃生机。文章基于对浙江、福建、江西三省集体林权流转现状的现实考察,并在此基础上分别从林农、政府、社会以及制度四个角度的不同层面对集体林权流转的现实障碍进行了分析,在实际考量的范畴内根据不同主体不同特性主要从法律制度完善、规范流转管理、健全非林就业保障和加强政府监管等方面予以消解,以期为我国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日益完善贡献力量。
高翯[6](2016)在《我国林权抵押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林权抵押”严格来说并不是一个通行的法律概念,实践中把“林权证抵押贷款”简称为“林权抵押”,林权抵押客体不论是理论还是法律规定都存在不足。本文详细探讨了林权抵押客体范围,并建议对法律规范作出适当修改。同时,林权抵押实践中也有许多值得的探讨问题,澄清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应当一体抵押、一体处分等法律问题,有利于扩宽林农的融资渠道,充分实现林地应有的价值。同时通过研究现行林权抵押模式,以及抵押权实现困境,便于对林权抵押有更加实际和客观的了解,提出更加切实的建议。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通过梳理我国林权抵押的法律法规制定脉络,可将其大致分为3个阶段。全面了解已有实体法规范后,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在后文加以论述。第二部分是明确林权抵押的客体。林权抵押客体是林权抵押法律问题的重要研究对象,通过抵押物的特定性、可转让性、有价值三个特性,发现现有理论和实体法规范都存在不足,并提出完善意见。第三部分对林权抵押实践的探讨,包括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应当一体抵押、一体处分等法律问题探讨,现行林权抵押模式,以及林权抵押的权利实现困境。第四部分是关于林权抵押相关法律问题的总结。
杨桂红,高岚[7](2014)在《中、德、日林业物权公示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指出物权公示制度用以明确物权归属,更为了交易的安全与秩序。林业物权属于不动产物权,林业物权公示亦遵从不动产物权公示的基本要求。本文全面分析了我国林业物权制度中公示模式的选择、登记的类型以及登记的公信力,并与德国、日本的林业物权公示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找出我国当前林业物权公示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侯新华[8](2014)在《创新机制 强化措施 全力开创资源林政管理工作新局面——在全省资源林政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4年9月16日)同志们:这次全省资源林政管理工作会议,是厅党组研究决定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也是在我省林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转变管理方式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下面,我讲两点意见。一、真抓实干,全省资源林政管理工作成效显着"十二五"以来,在国家林业局的大力支持下,全省资源林政管理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不断锐意改革、创新举措、强化
周训芳,诸江[9](2014)在《“林权证”的法律文本演变与权利证明范围》文中指出现有法律文本分析表明,《森林法》的林权登记制度符合《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立法精神。但由于立法缺陷,导致实践中林权登记机构办理的"林权证"与《物权法》第127条明示的"林权证"所证明的权利范围不同,即前者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书,后者是林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从《物权法》文本的不动产的定义和对不动产的列举来看,森林、林木和林地均为独立的不动产,属于应当登记的不动产范围。因此,林权登记机构办理的"林权证"具有物权证明效力,其权利证明范围及于森林、林木和林地。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应充分考虑已实际发生的林权变动状况,明确林权登记为不动产登记,并规定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林权证"上记载森林、林木和林地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从而使"林权证"成为名副其实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书。
石焱,王晓丽,戴慧[10](2013)在《建设我国林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的关键问题与建议》文中提出从各省建立的林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的现状出发,分析现有运行的各林权证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存在的问题,提出建立国家、省、市、县多级联动的全国林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及WEB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议,实现全国林权信息的查询汇总、统计分析、数据更新等任务,与省级林权证管理信息系统平滑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启用新版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家林业局关于启用新版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国外研究现状 |
1.1.2 国内研究现状 |
1.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之处 |
2 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的基础理论阐述 |
2.1 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的概念体系 |
2.1.1 生态旅游的概念与特征 |
2.1.2 生态旅游资源的概念与特征 |
2.1.3 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的概念与特征 |
2.2 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之间的逻辑关系 |
2.2.1 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之间关系的思考 |
2.2.2 生态旅游驱动并引发环境问题的辨析 |
2.3 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的理论架构 |
2.3.1 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的法理学理论分析 |
2.3.2 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的经济学理论分析 |
2.3.3 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的伦理学理论分析 |
3 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的内容体系分析 |
3.1 生态旅游资源适于法律规制的特征分析 |
3.1.1 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浅析 |
3.1.2 自然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属性再检视 |
3.2 生态旅游资源的法律关系主体分析 |
3.2.1 生态旅游资源的利益关系主体识别 |
3.2.2 生态旅游资源利益主体的冲突起源 |
3.3 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的静态分析 |
3.3.1 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的微观分析 |
3.3.2 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的宏观分析 |
3.4 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的动态分析 |
3.4.1 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
3.4.2 生态旅游资源管理运营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
4 生态旅游发展现状及法律规制难点剖析 |
4.1 我国旅游业发展及其法制建设现状概述 |
4.1.1 我国旅游业发展总体态势 |
4.1.2 我国旅游业法制建设总体状况 |
4.2 我国生态旅游发展及其法制化进程总揽 |
4.2.1 我国生态旅游发展的现状总述 |
4.2.2 我国生态旅游的法制体系框架 |
4.3 我国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的难点剖析 |
4.3.1 我国生态旅游资源开发案例总结分析 |
4.3.2 我国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的难点透析 |
5 生态旅游资源开发规划制度的健全 |
5.1 从法治视角溯源探究旅游规划实质 |
5.1.1 旅游规划的缘起与本质 |
5.1.2 旅游规划法治体系的诉求与甄别 |
5.1.3 旅游规划立法的导向性演进历程 |
5.2 境外旅游规划立法概况与经验借鉴 |
5.2.1 美国的旅游规划立法 |
5.2.2 日本的旅游规划立法 |
5.2.3 亚太地区其他国家(地区)的旅游规划立法 |
5.2.4 国际组织有关旅游规划的公约协定 |
5.2.5 域外旅游规划立法给予我国的启示 |
5.3 我国旅游规划环境处置机制的实现 |
5.3.1 我国旅游规划法制建设与发展背景概况 |
5.3.2 我国旅游规划法制建设的现实问题剖析 |
5.3.3 我国旅游规划环境处置机制的防控因应 |
6 生态旅游资源公共治理的法律建构 |
6.1 生态旅游环境管治工具——旅游环境税的建构设想 |
6.1.1 旅游环境税建构的原则与目的 |
6.1.2 旅游环境税构建的域外经验与借鉴 |
6.1.3 旅游环境税建构的理论与现实分析 |
6.1.4 建构旅游环境税制度的具体设想建议 |
6.2 生态旅游环境管治平台——国家公园体系的建构设想 |
6.2.1 当前我国旅游景区管理体制的结构性矛盾 |
6.2.2 国外国家公园法律法规体系对我国的启迪 |
6.2.3 基于制度可持续性视角的我国国家公园体制建设的立法建议 |
6.3 生态旅游环境管治对象——旅游环境利益相关者和谐发展设想 |
6.3.1 旅游环境利益相关者角色分析 |
6.3.2 利益相关者关系对旅游环境的影响 |
6.3.3 旅游环境利益相关者博弈行为研究 |
6.3.4 旅游环境利益相关者和谐发展的保障措施 |
7 生态旅游资源损害救济制度的完善 |
7.1 以保障视角创新旅游环境权益法律制度的理念转变 |
7.1.1 旅游环境权概念立意 |
7.1.2 旅游环境损害的侵权行为法律关系分析 |
7.1.3 旅游环境损害的侵权行为识别和认定 |
7.1.4 生态旅游资源开发中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 |
7.2 从法律适应性角度看旅游公益诉讼制度设计可行性 |
7.2.1 创建我国旅游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7.2.2 创建我国旅游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化探讨 |
7.3 基于司法救济渠道重构的旅游生态补偿机制再审视 |
7.3.1 旅游生态补偿的驱动机理 |
7.3.2 旅游生态补偿的基本要素 |
7.3.3 旅游生态补偿的内容实质 |
7.3.4 旅游生态补偿的实现路径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2)林权的法律结构——以《森林法》的修改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林权的功能定位 |
(一) 林权设置的初衷 |
(二) 路径选择 |
三、林权的法律表达 |
(一) 林权的法律实现 |
1. 财产权的可分性 |
2. 林权析出的法律逻辑 |
(二) 林权的结构重置 |
1. 剔除现有林权束中自物权内容 |
2. 林权客体的特定化 |
(三) 林权的应然表述 |
四、林权的内容安排 |
(一) 森林使用权 |
1. 内容的法律形成 |
2. 流转的规则设计 |
(二) 林地使用权 |
1. 林地承包经营权与林地使用权 |
2. 国有林地使用权的物权结构 |
3. 国有林场林地使用权流转路径探索 |
(三) 林地承包权、经营权 |
1. 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初衷 |
2. 承包权与经营权定位的争议 |
3. 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应然逻辑 |
五、结论 |
(3)我国集体林权登记审查方式研究 ——以哈尔滨市28个村集体为调研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集体林权登记制度概述 |
第一节 集体林权登记制度 |
一、林业产权 |
二、集体林权 |
三、不动产登记与产权确认 |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与登记审查 |
一、不动产登记基本原则 |
二、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属性 |
三、不动产登记与登记审查方式选择 |
第二章 我国及托伦斯登记审查方式 |
第一节 我国林权登记及登记审查方式 |
一、我国林权登记现状 |
二、我国林权改革中的林权登记 |
三、我国林权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 |
第二节 托伦斯登记制度 |
一、托伦斯登记制度概述 |
二、托伦斯登记制的基本原则 |
三、托伦斯登记制的实质审查及赔偿制度 |
四、托伦斯登记制的总体评价 |
第三章 黑龙江地区集体林权登记实证考察 |
第一节 集体林权登记审查情况分析 |
一、集体林权登记程序性要求 |
二、集体林权登记审查法律效果 |
三、集体林权登记实质审查范围 |
第二节 集体林权登记审查方式选择 |
一、集体林权登记的审查机构 |
二、集体林权登记审查内容范围 |
三、集体林权登记确权法律文件 |
第四章 建立集体林权登记实质审查制度 |
第一节 集体林权登记实质审查 |
一、集体林权登记实质审查与公示规则 |
二、集体林权登记实质审查与公信规则 |
三、集体林权登记实质审查与地域性特色 |
第二节 托伦斯登记制镜面原则与实质审查 |
一、镜面原则借鉴基础 |
二、以镜面原则为登记审查目标 |
第三节 林权登记实质审查与救济 |
一、完善登记赔偿制度 |
二、建立不动产登记官资质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4)安徽省林业世行五期项目社会经济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1.3.1 技术路线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2 研究的基础及相关基本概念 |
2.1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1 经济学相关理论 |
2.1.2 社会学相关理论 |
2.2 数据资料和经验方面的基础 |
2.3 研究涉及的基本概念 |
2.3.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
2.3.2 项目社会经济影响评价 |
3 安徽省林业及项目概况 |
3.1 安徽省林业概况 |
3.2 世行项目概况 |
3.2.1 项目总体概况 |
3.2.2 项目实施概况 |
3.3 项目对林改支持概况 |
4 项目社会经济影响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4.1 项目促进了林权证的发放,加快了林改进程 |
4.2 项目提高了林改的认知度,促进了配套改革 |
4.3 项目实施减少了林权纠纷,促进了乡村和谐 |
4.4 项目提高了林农林业经营的经济效益,增强了林农经营意愿 |
4.5 项目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缓解了劳动力出路问题 |
4.6 项目提高了林农的生态建设意识,增强了林农的环境保护观念 |
4.7 项目提升了当地林业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 |
5 项目社会经济影响的计量分析 |
5.1 指标体系的选择 |
5.2 数据来源及研究方法 |
5.2.1 数据来源 |
5.2.2 研究方法 |
5.3 结果与分析 |
6 项目社会经济影响的案例分析 |
6.1 宁国市林业总体概况 |
6.2 宁国市林改概况 |
6.3 宁国市世行项目实施概况 |
6.4 案例分析 |
6.4.1 案例农户基本信息 |
6.4.2 农户林权改革后基本情况 |
6.4.3 世行项目对农户支持情况 |
6.5 不同利益群体农户的观点分析 |
6.6 社会经济影响评估 |
6.7 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
6.7.1 项目实施主体存在偏差,大农户与小农户的发展机会不同 |
6.7.2 项目资金未能有效满足农户需求 |
6.7.3 项目生态保护目标与农户经济收益目标相矛盾 |
7 结论与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解决项目主体偏差问题的建议 |
7.2.2 解决项目资金不足问题的建议 |
7.2.3 解决项目与农户目标矛盾问题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集体林权流转价值饱和的现实障碍及其消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内容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4 研究意义 |
2 集体林权流转价值饱和界说 |
2.1 林权概述 |
2.1.1 林权的概念 |
2.1.2 林权的内容 |
2.1.3 林权的特征 |
2.2 集体林权流转法律关系 |
2.2.1 林权流转的概念 |
2.2.2 林权流转的主体 |
2.2.3 林权流转的内容 |
2.3 集体林权的流转方式 |
2.3.1 转让 |
2.3.2 出租 |
2.3.3 转包 |
2.3.4 互换 |
2.3.5 入股 |
2.3.6 抵押 |
2.4 集体林权流转价值饱和的概念明晰 |
2.4.1 价值饱和的内涵 |
2.4.2 物权价值饱和 |
2.4.3 林权流转价值饱和 |
3 集体林权流转价值饱和的现实考察 |
3.1 浙江集体林权流转现状 |
3.2 福建集体林权流转现状 |
3.3 江西集体林权流转现状 |
3.4 集体林权流转价值饱和问题的提出 |
4 集体林权流转价值饱和的现实障碍分析 |
4.1 集体林权流转价值饱和中的林农障碍分析 |
4.1.1 部分林农思想固化,固守林地不愿流转 |
4.1.2 林地流转价格失真,降低流转意愿 |
4.1.3 林地经营资金无保障,难以得到金融机构支持 |
4.2 集体林权流转价值饱和中的政府障碍分析 |
4.2.1 林业主管部门存在一定瑕疵行政行为 |
4.2.2 缺乏对林业主管部门监管之再监管能力 |
4.3 集体林权流转价值饱和中的社会障碍分析 |
4.3.1 涉林法律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
4.3.2 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市场不健全 |
4.3.3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缺位或覆盖不到位 |
4.4 集体林权流转价值饱和中的制度障碍分析 |
4.4.1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障碍分析 |
4.4.2 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障碍分析 |
4.4.3 林权证制度障碍分析 |
4.4.4 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障碍分析 |
5 集体林权流转价值饱和现实障碍的消解路径 |
5.1 集体林权流转价值饱和的林农障碍消解 |
5.1.1 正确引导林农进行适度流转 |
5.1.2 明晰林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 |
5.1.3 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运作 |
5.2 集体林权流转价值饱和的政府障碍消解 |
5.2.1 规范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行为 |
5.2.2 强化林业主管部门监管之再监管能力 |
5.3 集体林权流转价值饱和的社会障碍消解 |
5.3.1 涉林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
5.3.2 健全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市场 |
5.3.3 弥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漏洞 |
5.4 集体林权流转价值饱和的制度障碍消解 |
5.4.1 完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
5.4.2 完善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 |
5.4.3 完善林权证制度 |
5.4.4 完善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
总结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致谢 |
(6)我国林权抵押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一、我国关于林权抵押法律法规的发展进程 |
(一)第一阶段:立法空白阶段 |
(二)第二阶段:立法发展阶段 |
(三)第三阶段:立法完善阶段 |
二、本文研究的问题 |
第二章 林权抵押客体 |
一、林权抵押客体现存不足 |
(一)林权抵押的理论定义 |
(二)林权抵押客体过于概括 |
二、林权抵押客体的立法建议 |
(一)林权抵押客体的现行法律规范分析 |
(二)具体立法建议 |
第三章 林权抵押实践 |
一、关于林权抵押两个法律争议问题探讨 |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抵押 |
(二)林木所有权与林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需要一并抵押 |
二、现行林权抵押模式 |
(一)直接抵押贷款模式与反担保贷款模式 |
(二)两种模式的实践效果 |
三、林权抵押的现实困境 |
(一)林权证作为“质押物” |
(二)抵押权实现与林木采伐权存在冲突 |
第四章 总结 |
参考文献 |
谢辞 |
(8)创新机制 强化措施 全力开创资源林政管理工作新局面——在全省资源林政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论文提纲范文)
一、真抓实干, 全省资源林政管理工作成效显着 |
(一) 林地保护管理不断加强。 |
(二) 林木采伐管理不断规范。 |
(三) 林政执法力度不断加大。 |
(四) 监测调查工作稳步推进。 |
(五) 队伍能力建设不断加强。 |
二、创新举措, 扎实推进资源林政管理各项重点工作 |
(一) 严格执行林地红线管理制度。 |
(二) 积极推进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 |
(三) 大力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 |
(四) 扎实做好资源调查监测工作。 |
(五) 严厉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 |
(9)“林权证”的法律文本演变与权利证明范围(论文提纲范文)
一、“林权证”的历史演变 |
二、《物权法》第127 条的“林权证”的来历 |
三、物权法意义上“林权证”的权利证明范围 |
(10)建设我国林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的关键问题与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 各省林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情况的比较与分析 |
2 存在的问题 |
2.1 数据标准不统一 |
1) 林地宗地属性编号不统一 |
2) 数据上报的形式不统一 |
3) 林权数据采集的勘测标准不统一 |
2.2 软件不够完善 |
1) 缺乏与其它林业信息管理系统的接口 |
2) 图形编辑功能缺乏或不完善 |
3) 精度很难保证 |
2.3 数据共享度低系统兼容性差 |
3 系统建设与设计思路建议 |
3.1 建设目标与意义 |
3.2 建设原则 |
1) 兼容性原则 |
2) 安全性原则 |
3) 易用性原则 |
4) 可扩展性原则 |
5) 可维护性原则 |
3.3 系统建设的关键 |
1) 明确用户需求和系统定位 |
2) 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 |
3) 确保系统架构安全 |
4 系统架构的相关建议 |
4.1 国家级服务系统 |
4.2 省/市级服务系统 |
4.3 县级林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
4.4 WEB查询服务子系统 |
5 结语 |
四、国家林业局关于启用新版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研究[D]. 胡科翔. 重庆大学, 2018(04)
- [2]林权的法律结构——以《森林法》的修改为中心[J]. 裴丽萍,张启彬.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6)
- [3]我国集体林权登记审查方式研究 ——以哈尔滨市28个村集体为调研对象[D]. 任昊. 中国政法大学, 2017(03)
- [4]安徽省林业世行五期项目社会经济影响研究[D]. 张斌杰. 安徽农业大学, 2016(06)
- [5]集体林权流转价值饱和的现实障碍及其消解[D]. 赵发. 浙江农林大学, 2016(05)
- [6]我国林权抵押法律问题研究[D]. 高翯.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6(12)
- [7]中、德、日林业物权公示制度比较研究[J]. 杨桂红,高岚. 林业经济评论, 2014(01)
- [8]创新机制 强化措施 全力开创资源林政管理工作新局面——在全省资源林政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J]. 侯新华. 云南林业, 2014(06)
- [9]“林权证”的法律文本演变与权利证明范围[J]. 周训芳,诸江. 江西社会科学, 2014(03)
- [10]建设我国林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的关键问题与建议[J]. 石焱,王晓丽,戴慧. 林业资源管理, 20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