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环境下的刑事犯罪(论文文献综述)
丽丽[1](2021)在《网络失范言论刑法规制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充分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实现是衡量一个民主法治国家发展程度的核心指标。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为公民自由表达自己的见解提供广阔平台的同时,又为失范言论的滋生提供了生存的空间。本文着眼于探索如何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既保障网络时代下的公民个人言论自由权,又能更好地实现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的刑法目的。针对网络言论的相关理论内容进行探讨,包括从刑法学意义上如何理解言论,网络失范言论的概念及特点,网络失范言论与刑法意义犯罪的关系等。并结合近几年频繁发生的网络失范言论构罪的具体实案,提炼与归纳出存在的事实争议问题与理论争议问题,提出通过引入刑法来规范网络失范言论行为具备合宪性基础。最后,在治理网络失范言论问题上秉持审慎态度,从基本思路和具体方案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其中基本思路以风险社会刑法观为视角,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具体方案从立法上构建专门规制网络失范言论的犯罪体系,增加应对网络失范言论的新型罪名和细化现行网络失范言罪名的构成要件。从司法上对失范言论成立犯罪的案件提出综合判断的标准,明确司法解释的内容,司法工作者积极运用学理解释,从而指引法官准确定罪量刑,最终建立有别于传统言论犯罪的规范性机制。
许新承[2](2020)在《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 ——基于96份刑事判决书的分析》文中研究表明数字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发展推动了作品传播方式的革新,这在促进人类社会实现知识共享的同时,也给着作权的保护带来巨大挑战。相较于传统着作权犯罪,网络着作权犯罪的犯罪手段更加多样,危害后果更为严重,犯罪主体实施犯罪的难度亦有所降低。遗憾的是,在我国推行知识产权强保护战略的时代背景下,现行《刑法》并未专门针对网络着作权犯罪直接做出回应,这就导致我国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同打击网络着作权犯罪的现实需要相脱节。鉴于此,本文采用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通过分析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并适当借鉴域外经验,为实现我国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有限扩张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议。除导论外,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现状分析部分,本章首先对“网络着作权犯罪”的内涵进行界定,进而对96个网络着作权犯罪案件的判决书展开实证分析,总结出近5年来网络着作权犯罪具有犯罪主体大众化、犯罪行为方式新型化、危害后果严重化、诉讼发生地具有相对集中性等特点。基于此,本章又对进一步强化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进行论证。立法考察部分,本章首先对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现状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对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在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一方面,现行《刑法》规制的行为类型有限,突出表现在未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和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进行专门规制。另一方面,“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目的要件设置欠缺合理性,不但限缩了刑法打击的犯罪圈,而且不合理地增加了司法机关的证明难度。最后,本章尝试从网络代际变革过快、刑法的介入需要过程这两个层面对前述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实践困境部分,本章首先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难以适用的困境进行梳理,并从司法解释过度扩张“发行行为”边界、司法解释对定罪标准设置阙如这两个角度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司法实务中被虚置的原因进行探讨。其次,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之量刑标准的选择性适用现象予以关注,并从量刑指导规范缺失、新型情节认定标准可操作性不强这两个角度对此困境的成因加以分析。制度完善部分,本文分别从遵循的原则、立法层面、司法层面提出完善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对策。其一,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完善应当遵循谦抑性原则与利益平衡原则。其二,可通过重置《刑法》规制的行为类型、废除“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舍弃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增设权利人损失情节认定标准来重构网络着作权犯罪的罪刑设置,新设专门规制网络着作权犯罪的侵犯网络着作权罪。其三,针对实践中选择性适用情节认定标准量刑的现象,本文认为原则上应当从重适用情节认定标准,并对新型情节认定标准的优化适用提出具体建议。
梅孝银[3](2020)在《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网络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促使作品在网络环境中蓬勃发展,作品在网络环境中的广泛传播使得作品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作品着作权人不仅获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也获得了社会荣誉,激发了着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中创作作品的激情。作品能够网络环境中以传播的形式获取经济和声誉,在利益的诱惑下侵权人铤而走险在网络环境中实施侵犯着作权的行为以谋取自身利益,网络环境中的这种不仅侵犯着作权人利益也损害社会对着作权管理秩序的行为需要用刑法进行规制。但是,我国现行刑法第217条对侵犯着作权罪的规定在面对网络环境时存在司法适用困境,表现在行为人主观目的的认定、侵权行为的判断、技术手段性质的界定和定罪量刑标准的适用,刑法条文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在面对网络环境中的侵犯着作权行为时存在明显的滞后性。根据这些问题,将从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整理近五年的司法案例情况并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出目前网络环境中侵犯着作权罪的主要司法适用困境;第二部分分别对网络环境下“以营利为目的”条款适用、“复制发行”行为定性、“深度链接”行为性质界定和量刑标准变化问题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对侵犯着作权罪的司法适用问题分别从两个方面提出解决思路,立法方面主要是把“以营利为目的”设置为加重处罚情节、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单独规制达到保护网络作品着作权的目的,司法方面把“临时复制”行为排除在刑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之外、把深度链接行为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以及把着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数额”作为量刑标准。希望研究内容对司法实务具有一定建设意义的作用,以促进我国网络作品着作权保护的发展。
李欣芮[4](2020)在《互联网时代侵犯着作权罪的司法认定新问题及其解决》文中指出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互联网技术经历了飞速发展的三十年,数字网络技术被广泛应用于侵犯着作权的违法活动。数字网络技术对作品的创作、复制、承载和传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网络环境中着作权侵权行为的泛滥给我国着作权的刑法保护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网络环境中,着作权的地域性、排他性被削弱,权利人身份认证困难,且由于传播成本低、方式多样、手段便捷隐蔽等特征,使得网络侵犯着作权犯罪易成规模,犯罪数量也呈上升趋势,因此,网络着作权更依赖于法律的保护。网络环境中,出现了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呈现以及借助数字化技术产生的作品,网络作品的载体主要是计算机存储器、硬盘和云盘等,其呈现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出现了网络游戏、网络课程等多元素复合体。着作权刑法打击的重点是盗版,即未经着作权人许可或授权,复制发行其受保护作品的行为。对侵犯着作权罪中“复制发行”要与时俱进地解释,司法解释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认定为“复制发行”,填补了刑法在规制网络传播行为方面的法律漏洞。首先,网络环境中出现的制作、销售私服或外挂的行为属于本罪的“复制发行”行为。其次,“临时复制”由于其具有附带性、技术上不可避免、不能稳定持久再现作品的特点,不构成“复制发行”。再次,基于P2P技术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需根据不同的技术模式对用户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分别认定。最后,提供链接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着作权罪,需要根据链接的技术模式及链接指向的内容是否侵权来认定。由于网络环境中营利形式的多样化,对侵犯着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限制条件要做实质性解释。本罪的情节方面,除了传统的数额、数量的情节标准,还需对点击量、注册会员数的侵犯网络着作权犯罪的特有情节加以明晰,做到同案同判,维护司法权威。
孜那古丽·阿布都伙甫尔[5](2020)在《网络环境中侵犯着作权罪疑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新一代网络信息技术不断地创新和突破,网络在进一步发展。网络的数字化转型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自十九大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所有地区和部门深入实施国家网络安全与信息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建设网络,网络安全能力稳步上升,更强调互联网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主要作用。随着互联网的诞生,网络违法行为、犯罪行为随之接踵而来,网络空间的无限性、技术性和虚拟性给网络犯罪提供了新的舞台,新型犯罪类型层出不穷,通过互联网侵犯他人着作权的行为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本文以“百度文库侵权案”和“窝窝电影网侵权案”等典型案例引出话题,从现有的刑事立法框架出发,阐述了网络环境中侵犯着作权罪的概念,分析了侵犯着作权罪在网络空间中的新特征,分析并研究网络对传统侵犯着作权犯罪的挑战并从中找出实务界和理论界中存有争议点的问题,结合网络空间中的新特征和对比争议点从中找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本文由六章内容构成:第一部分,引言是以典型案例为提出问题,开始讨论网络环境中侵犯着作权罪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客观行为、主观要件、犯罪主体(特殊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等,为其他章节展开讨论提供了依据;第二部分,是网络环境中侵犯着作权罪的概述,阐述该罪在网络环境中的含义及立法沿革,并通过实证研究分析了该罪在网络环境中的特征;第三部分,是案例反映的第一个问题“客观行为”的认定问题,也就是对“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存在的争议点进行研究,并阐述复制发行行为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关系。第四部分,结合引言部分中案例反映的第二问题对特殊犯罪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认定问题进行分析,我国刑法中关于该主体的规定是欠缺的,本文结合刑法理论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否成为犯罪主体,又对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讨论;第五部分,是案例反映的第三问题“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废问题,在网络环境中侵犯着作权罪是否应该具备该主观要件是从司法认定和理论界角度进行分析并提出笔者的观点;第六部分,是完善建议,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传统犯罪的认定带来了质疑,本章结合侵犯着作权罪在网络空间中的特征,面临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李辛扬[6](2020)在《论互联网环境下隐私侵权的判定标准问题》文中提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隐私理念的演进使隐私与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更加难以捉摸,给隐私权的范围划定与法律保护带来困难。然而,国内一些学者倾向于采用将个人信息事项划入隐私范畴的隐私权客体界定模式,使权利救济可能遭遇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冲突、司法资源紧缺、新技术运用阻遏等多重困境;且隐私权在我国缺乏统一的立法保护,其内涵及外延的不清晰导致网络隐私侵权判断标准不明、法院裁判尺度不一。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环境下的隐私范围界定和法律保护准则进行重新审视。本研究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法,以网络隐私侵权纠纷的司法裁判文本为基础分析视角,选取“北大法宝”网站互联网隐私侵权案件民事裁判文书214份,从原被告身份、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抗辩事由、涉私事项以及其是否被认定为隐私、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裁判法律依据、法院具体裁判意见以及裁判结果等方面对样本进行整理、分析,归纳隐私客体的内容和形式,并根据案例分析得出的我国隐私法律保护困境,对隐私侵权认定的核心要素进行针对性讨论,主要包括区分不同主体的侵权行为判定和新媒体环境下较为典型的免责事由适用情形。隐私与个人信息之间不重合但存在交集;未来立法应对隐私与个人信息进行更严格的界分。具有人格尊严属性的个人信息及其他事项应归入法定隐私范畴。未涉及人格尊严的单项一般性个人信息不属于隐私,但由身份标识性信息和描述性信息共同构成的多项一般性个人信息事项之集合应被认定为“整体性隐私信息”并受法律保护。涉及私生活领域的事项属于隐私:当个体私生活事项与隐私主体的刑事犯罪行为密切相关时,此类私密事项不应再受到隐私权保护;当个体私生活事项与隐私主体的一般性违法行为相关时,对此类事项的公开是否侵权,应综合考虑私事主体的失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被伤害方或弱势方对主体违法行为的证明力度、社会公众对违法行为的整体容忍程度以及涉私事项的公开是否是弱势方维权之必要等因素;当个体私生活事项仅与主体的道德过错行为相关时,此类私事应归于隐私范畴。一般网络用户和其他主体隐私侵权行为追责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获取、保有他人隐私但未将隐私事项向非特定第三人传播的行为是否构成隐私侵权,可借鉴“合理人”标准,考虑隐私主体和侵权行为人的身份、侵害行为态样、隐私事项属性等因素。夫妻间基本不存在受法律保护的隐私,但隐私仅限于被夫妻二人知悉。在因司法裁判文本公开、转发行为引发的隐私侵权案件中,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应以是否对裁判文书做必要的技术性处理为标准。网络服务商隐私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侵权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网络服务商过失侵权应适用“明知”判断标准。“信息已被披露”和“符合公共利益的信息公开”是新媒体环境下具有突出性和独特性的免责事由。对于隐私主体在日常生活中被小范围社交圈知晓的隐私的不当扩散不应适用“信息已被披露”。媒体在对公共事件进行报道时披露与事件主体相关的私性事项是否侵权,应对涉案私性事项是否“关涉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严格区分,并考虑报道中涉及的主体私性事项是否为报道所必需、披露内容在整个报道中所占的比重等因素。出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而公开特定个体的隐私可免于侵权责任的承担,但公开应遵循一定限度。
蔡春发[7](2020)在《侵犯着作权罪中“复制发行”之司法认定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侵犯着作权罪司法案例数据分析显示,网络实施犯罪和针对计算机软件犯罪的案件数量逐年升高,行为方式也不再局限于低技术含量的制售盗版光盘及图书,而是通过爬虫、深度链接及BT种子等技术手段实施犯罪。此举给司法实务界带来了诸多困扰,导致了“复制发行”法律适用逻辑论证的缺失以及专业领域行为案件事实认定不清等现象。立法活动在技术变革背景下对着作权制度建设跟进的懈怠导致相关司法解释层出不穷以致于有越位之嫌。刑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当然可以作出与其它部门法不同的理解。着作权犯罪以民事侵权为前提,所以构成侵犯着作权罪的情形下必然同时侵犯着作权管理秩序和着作权,但刑法只保护其中的着作权管理秩序,着作权的私权保护属于民事法律的保护范畴。复制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标准因作品类型而异,传统文字、美术作品等适用整体观察法,计算机软件适用抽象观察法。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视为复制发行具有合理性,但非所有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都能构成复制发行,应当通过“复制发行”的基本内涵把握该类行为罪与非罪标准。“复制发行”的行为外延以复制为基础,即该罪的实行行为包括独立复制行为以及以复制为前提的发行行为,脱离复制的独立销售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架设私服并运营是“复制发行”在网络环境下的新形态,该行为依法成立侵犯着作权罪。非法经营罪与侵犯着作权罪属于一般法条和特殊法条的关系,应当按照特殊法条即侵犯着作权罪定罪处罚。网络内容提供者(ICP)通过技术手段非法实施盗链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但不构成侵犯着作权罪。网络服务提供者(ISP)通过实施普通深度链接向用户提供侵权链接的行为可能构成间接侵权依法可通过民事或者行政法律进行规制,但同样不能构成侵犯着作权罪。
张轩瑜[8](2020)在《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网络文学产业兴起,网络文学作品凭借其无限制的创作主体、通俗亲民的内容、简易快捷的传播方式受到了广大群众的喜爱,产业规模不断壮大。与此同时,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侵权现象频发且危害后果愈发严重,民事、行政手段已经不足以规制此类行为。由于网络本身的特殊性,在网络空间侵犯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的犯罪成本十分低廉、犯罪手段异常隐蔽、犯罪收益不可限量;由于刑法对网络文学领域的规制不到位,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人的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网络文学市场的秩序遭到了严重破坏。我国刑法对着作权的保护在数字信息时代表现出了很明显的滞后性,立法不够完善、司法认定标准模糊、执法效率低下等,加强对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的刑法保护是网络文学产业健康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顺利进行的必经之路。笔者立足于我国当下网络文学行业的发展现状,揭露了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侵权现象,分析了目前我国刑法对此类现象规制的不足之处,并对加强刑法保护提出了简单建议。本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的概述,先对网络文学作品的发展背景作了简单介绍,再对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的概念作出界定,然后从专有性特征弱化、难以确定原创归属、地域界限消失三个方面阐述了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的特征和趋势。第二章分析了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首先从规模、趋势、危害性的角度揭露我国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侵权的现状,再从犯罪频率和打击难度两个方面分析当前我国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犯罪形势,最后指出民事、行政手段的局限性。第三章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对我国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侵权刑法规制的不足作出了简要分析,其中立法方面主要探讨“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废问题和“复制发行”的界定问题,司法方面主要从数额情节认定难、轻刑适用普遍、维权成本高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四章相对应地仍然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对我国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的刑法保护提出完善建议,其中立法层面包括:细化罪名、取消主观要件、变革刑罚体系,司法层面主要包括对“复制发行”行为和数额情节的认定。
高楚南[9](2019)在《数据控制者安全保护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云计算、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信息化和网络化程度加深,各类社会主体之间的竞争,开始从硬实力向软实力过渡,各方对于资源的争夺,开始从物理空间向虚拟空间过渡,而虚拟空间背后的资源,是海量的个人数据。这些个人数据由各类网络服务商在其经营活动中获取,也有公权力部门在长期社会统计中获取,这些主体因其掌控个人数据的能力而成为数据控制者。数据控制者在获取大量个人数据,以此形成竞争优势的同时,实际却没有承担相应的安全保护义务。因此,本文以个人数据保护为研究内容,从数据控制者承担义务的角度,提出全新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以期构建体系化的个人数据保护制度。数据控制者作为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承担主体,最早见于欧洲的立法当中。目前我国并没有对数据控制者概念形成统一的认识,同时存在诸多如“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运营者、信息控制者”等相近的概念。GDPR把数据控制者的定义为: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决定个人数据处理的目的和方式的自然人、法人、公共权力机关、代理机构或其他机构。应该说“数据控制者”这一术语包含了从源头获取个人数据的数据控制者,以及实际实施数据处理操作的数据控制者。将数据控制者这一概念引入我国,不单单在于概念的引入,更重要的是需要对其承担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论证。数据控制者的引入,可以认为符合获利报偿、满足信赖利益等基于物质利益基础的正当性,具备统一我国概念认识和节约社会成本的必要,以及作为数据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空间管理者双重角色承担义务的可行条件。数据控制者在获取和使用个人数据过程中的行为失范乱象频现,体现在商业广告推送背后的个人数据被过度采集和不当利用、支持算法自动化决策的个人数据的过度分析,以及云存储深度应用下的数据泄露等。数据控制者失范行为的法律成因包括:我国当前法律规范原则居多而规则较少、义务规定较为笼统、整体规范欠缺体系、内容杂乱和局限等问题,数据控制者行为失范的管制成因有:数据安全保护措施缺乏、数据管理机构职权不清以及数据保护重视程度不够等问题。数据控制者承担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源于对个人数据保护需求的回应。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正当性,需要从数据主体权利需求层面进行考量。虽然目前个人数据权利化并未得到广泛认可,存在固有的权利化困境。但个人数据获得保护的权利,存在法益层面的价值基础,个人数据承载着人身、财产及公共利益,确有保护的现实必要。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构建和承担,是对个人数据法益价值的肯定。同时,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理论基础包含了公共物品理论和数据安全理论。一方面,个人数据以及承载个人数据的信息网络科看做是新时代的公共物品;另一方面,个人数据安全关乎国家数据安全乃至国家整体安全。这两个方面分别从公共物品的保护需求,以及国家安全的稳定维护需要,为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奠定了理论基础。因此,无论从控制我国数据外泄、保障我国数据主权完整,还是从保障个人数据自由、维护个人私有权利的角度,通过立法设置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都十分必要。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具体内容构造,应当意识到基于数据自身的流动性和可分享性,数据主体掌控的可能性较小,因而数据控制者负有的安全保护周期应当涵盖个人数据的全生命周期,保护范围也应当相应延伸,但同时也应当对其中因法律、合同、单方承诺产生的个人数据服务义务进行区分。在此前提下,结合国际社会已经广泛确立的个人数据保护原则和规则,通过强化整体透明度、设计系统保护措施、评估数据处理影响、记录数据处理行为、通知数据收集和泄露以及应数据主体要求更正与清除个人数据,并由数据保护专员监督各项义务的落实,构造具体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内容规范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条款。构建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制度体系,需要针对个人数据面临的典型风险,结合权利义务平衡原则、合理期待原则以及比例原则,明确制度构建的原则和要求。从而在吸收和借鉴欧盟统一式立法和美国分散式立法模式的基础上,确立我国的统一式立法路径,在个人数据保护立法中设立单独的数据控制者义务章节。同时,为确保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得以落实,可引入第三方认证、行业公约自治以及行政层面的数据监管机制,构建由内而外的履行配套机制。并且,在数据控制者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时,通过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相结合的方式,对其施以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通过以上各个层面的系统化制度构建,形成完整的数据控制者安全保护义务体系,在个人数据保护和数据产业化发展之间取得有效平衡。
郑爽爽[10](2019)在《网络环境下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文中指出当今时代,网络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人们的生活在发达的互联网技术推动下,变得前所未有的便捷。然而互联网就像一把双刃剑,带给人们便利与舒适的同时又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事件屡见不鲜,给公民的生活安宁及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2016年徐玉玉案惊动全国,大学生由于遭受电信网络诈骗而失去生命。2018年新年伊始,支付宝年度账单因为被爆出《芝麻服务协议》默认勾选同意,而遭到口诛笔伐。信息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全社会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和重视。我国的刑事立法积极应对个人信息保护之需,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不断修改,以此来加大对相关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刑法保护体系的完善度也得到大幅度提升。《刑法修正案(七)》设置了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独立罪名。《刑法修正案(九)》则对该罪规定进行扩展,强化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积极促进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个人信息司法解释》),这是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事保护过程中的一大进步,但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本文将综合域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有益经验,同时认真分析我国法律保护体系的进步和局限,从而有针对性地从刑法的角度就侵犯网络环境下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制提出切实有效的对策。主要通过以下几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整体概述公民个人信息。明晰公民个人信息定义的界定,总结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分析网络环境下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明确我国网络环境下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适用范围。第二部分,阐述目前我国侵犯网络环境下公民个人信息的现状以及由于不法侵犯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明确当前我国网络环境下公民个人信息加强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三部分,比较分析域外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措施,总结有益的立法保护经验,以期为我国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第四部分,反思总结我国目前的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包括刑事法律方面和非刑事法律方面。分析其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以完善网络环境下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体系。
二、网络环境下的刑事犯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网络环境下的刑事犯罪(论文提纲范文)
(1)网络失范言论刑法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网络失范言论概述 |
(一)言论及网络言论的概念 |
1.刑法中关于言论的理解 |
2.网络言论的概念 |
(二)网络失范言论的概念与特征 |
1.网络失范言论的概念 |
2.网络失范言论的特征 |
(三)网络失范言论与刑法意义犯罪的关系 |
(四)网络失范言论刑法规制的现实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二、网络失范言论刑法规制现状与问题 |
(一)网络失范言论刑法规制的现状 |
1.刑法规定 |
2.相关司法解释 |
(二)网络失范言论刑法规制下的争议问题 |
1.司法案件争议 |
2.理论观点争议 |
三、网络失范言论刑法规制问题分析 |
(一)刑法规制正当性分析 |
1.网络失范言论刑法规制的合宪性基础 |
2.网络失范言论具有法益侵害可能性 |
(二)刑法规制界限分析 |
1.客观方面的限制 |
2.主体方面的限制 |
3.主观方面的限制 |
四、网络失范言论刑法规制问题解决 |
(一)基本思路 |
1.树立风险社会刑法观 |
2.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 |
(二)具体方案 |
1.立法完善方面 |
2.司法完善方面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 ——基于96份刑事判决书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背景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四)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 网络着作权犯罪的界定与现状分析 |
(一) 网络着作权犯罪的界定 |
(二) 网络着作权犯罪的特点 |
(三) 强化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
二. 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立法考察 |
(一) 立法现状 |
(二) 存在的问题 |
(三) 问题的成因 |
三. 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实践困境 |
(一)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难以适用 |
(二) 情节认定标准的选择性适用倾向突出 |
四. 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制度完善 |
(一) 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应当遵循的原则 |
(二) 立法上重构网络着作权犯罪的罪刑规范 |
(三) 司法上规范情节认定标准的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司法适用中出现的问题 |
(一)司法案例整理 |
1.近五年国内案件情况 |
2.典型案例情况 |
(二)司法案例反映出的主要问题 |
(三)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的现实意义 |
二、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司法适用问题 |
(一)网络环境下“以营利为目的”条款 |
1.网络环境下“以营利为目的”的适用困境 |
2.“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废改论述及其评析 |
(二)网络环境下“复制发行”行为 |
1.网络环境下“复制发行”行为的异变 |
2.网络环境下“永久复制”和“临时复制”的性质 |
(三)网络环境下“特殊深度链接”行为 |
1.网络链接的概念、分类及其危害 |
2.网络环境中深度链接行为的性质 |
(四)网络环境下的量刑标准问题 |
1.侵犯着作权罪的量刑标准演变 |
2.网络环境下量刑标准的适用困境 |
三、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司法适用问题解决 |
(一)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的立法完善 |
1.“以营利为目的”设置为加重处罚情节 |
2.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单独规制 |
(二)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的司法完善 |
1.刑法意义上的复制不包括“临时复制” |
2.深度链接行为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
3.增设“实际损失数额”作为量刑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互联网时代侵犯着作权罪的司法认定新问题及其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国内外对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概况 |
一、我国对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概况 |
二、网络着作权国际刑法保护的概况 |
第二章 保护对象相关的司法认定新问题 |
第一节 计算机软件 |
一、计算机软件的着作权保护 |
二、外挂、私服的入罪问题 |
第二节 多元素复合体 |
第三章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相关的司法认定新问题 |
第一节 临时复制 |
第二节 P2P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
一、P2P技术的概念及技术类型 |
二、P2P用户的责任认定 |
三、P2P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 |
第三节 提供链接的行为 |
第四章 主观方面相关的司法认定新问题 |
第一节 犯罪故意 |
第二节 “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 |
一、网络着作权犯罪中“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 |
二、“以营利为目的”的废存 |
第五章 入罪门槛相关的司法认定新问题 |
第一节 传统着作权犯罪的情节标准 |
一、数额 |
二、数量 |
第二节 网络着作权犯罪的情节标准 |
一、点击量 |
二、注册会员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5)网络环境中侵犯着作权罪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案情介绍 |
1.1.2 争议的主要内容与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背景与目的 |
1.3 研究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网络环境中侵犯着作权罪的概述 |
2.1 网络环境中侵犯着作权罪的含义 |
2.2 网络环境中侵犯着作权罪的特征 |
2.2.1 网络环境中侵犯着作权罪犯罪地域集中化 |
2.2.2 网络环境中侵犯着作权犯罪对象范围扩大化 |
2.2.3 网络环境中侵犯着作权侵权罪行为方式多样化 |
2.2.4 网络环境中侵犯着作权罪犯罪主体多元化 |
2.2.5 网络环境中侵犯着作权罪刑事处罚差别过大化 |
2.3 网络环境中侵犯着作权罪的立法沿革 |
第3章 客观行为的认定问题 |
3.1 “复制发行”行为的认定问题 |
3.1.1 “复制发行”的司法认定 |
3.1.2 对“复制发行”行为的不同理解 |
3.2 界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问题 |
3.3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与复制发行行为 |
第4章 犯罪主体认定存在的问题 |
4.1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及其责任风险 |
4.1.1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 |
4.1.2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着作权责任风险 |
4.2 网络服务提供者之刑事责任 |
4.2.1 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ICP)的刑事责任 |
4.2.2 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ISP)的刑事责任 |
第5章 主观要件“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废问题 |
5.1 “以营利为目的”的司法认定 |
5.2 “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废之争 |
5.2.1 主张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观点 |
5.2.2 主张保留“以营利为目的”的观点 |
5.2.3 主张折中论的观点 |
5.2.4 小结 |
第6章 网络环境中侵犯着作权罪的完善建议 |
6.1 增设侵犯着作权罪的行为方式 |
6.1.1 增设商业性使用盗版软件行为 |
6.1.2 增设非法出租侵权复制品行为 |
6.2 扩大侵犯着作权犯罪的保护对象 |
6.2.1 将数据库纳入侵犯着作权罪的保护对象 |
6.2.2 将技术保护措施列入侵犯着作权罪的保护对象 |
6.3 完善犯罪情节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6)论互联网环境下隐私侵权的判定标准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目的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网络隐私侵权认定标准细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
二、互联网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规则 |
第三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隐私权 |
二、个人信息 |
三、归责原则 |
四、免责事由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案例分析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二章 网络隐私侵权纠纷现状归纳 |
第一节 网络隐私侵权纠纷的基本情况 |
一、被告身份构成与侵权行为 |
二、案件裁判结果 |
第二节 互联网环境下隐私侵权的保护困境 |
一、隐私客体范围的扩大 |
二、隐私侵权行为仍存在探讨空间 |
三、不同侵权主体追责应适用不同归责原则 |
四、免责事由标准不统一 |
第三章 网络隐私权客体的范围划定 |
第一节 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关系辨析 |
第二节 涉及人格尊严的个人信息及事项应被划入法定隐私范畴 |
第三节 一般性个人信息的特定组合有构成整体性隐私信息之可能 |
第四节 涉及私生活领域的隐私范畴 |
第四章 隐私侵权认定标准的核心要素讨论 |
第一节 区别不同侵权主体的侵权行为 |
一、一般网络用户和其他主体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
第二节 涉及网络隐私侵权的免责情形 |
一、信息已被披露 |
二、符合公共利益的信息公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侵犯着作权罪中“复制发行”之司法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复制发行”司法认定的演进及实践特征 |
(一)着作权法视域下的“复制”与“发行” |
(二)“复制发行”司法解释的演进 |
(三)“复制发行”的实践特征 |
1.“复制发行”的行为特征 |
2.“复制发行”的司法特征 |
二、“复制发行”解释理论的核心--法益保护 |
(一)“复制发行”的不同解释立场 |
(二)“复制发行”解释立场背后的法益保护 |
三、“复制发行”司法认定的应然解释 |
(一)“复制发行”的行为内涵 |
1.复制:实质性相似标准的适用应当因作品类型而异 |
2.发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视为复制发行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
(二)“复制发行”的行为外延:仅包括复制和以复制为前提的发行 |
(三)网络环境下“复制发行”特殊形态的性质认定 |
1.私服:构成侵犯着作权罪 |
2.深度链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8)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的概念和特征 |
一、网络文学作品的发展背景 |
二、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的界定 |
三、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的特征及其发展趋势 |
(一)专有性弱化 |
(二)难以确定原创归属 |
(三)时空界限消失 |
第二章 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
一、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侵权现状 |
(一)盗版造成的损失规模大 |
(二)非法传播呈专业化趋势 |
(三)数据库抄袭走向明显 |
(四)作品完整权遭到严重破坏 |
二、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犯罪形势严峻 |
(一)网络文学领域犯罪频发 |
(二)打击犯罪的难度加大 |
三、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的不足 |
第三章 网络文学作品侵权刑法规制的不足 |
一、立法方面 |
(一)主观方面——“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废分歧 |
(二)客观方面——对“复制发行”的界定问题 |
(三)刑事立法的滞后性——罪名与信息化发展不适应 |
二、司法方面 |
(一)数额情节认定难 |
(二)轻刑适用普遍 |
(三)维权成本过高 |
第四章 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完善建议 |
一、立法层面 |
(一)细化罪名 |
(二)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
(三)更新刑罚体系 |
二、司法层面 |
(一)合理认定“复制发行” |
(二)合理认定网络文学作品犯罪的定量因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数据控制者安全保护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研究评述与本文研究范围 |
1.4 研究方法 |
1.4.1 采用语义分析的方法 |
1.4.2 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 |
1.4.3 采用文献分析的方法 |
1.5 研究的创新 |
1.5.1 引入了新的概念 |
1.5.2 发掘新的研究视角 |
1.5.3 构造新的法律义务 |
1.6 研究的不足 |
1.6.1 文献梳理存在不足 |
1.6.2 数据类型考虑不够全 |
1.6.3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完善仍有空间 |
第2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主体:数据控制者 |
2.1 数据控制者的源起与发展 |
2.1.1 数据控制者的源起 |
2.1.2 数据控制者的发展 |
2.2 数据控制者概念的界定 |
2.2.1 数据控制者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2.2.2 欧洲数据控制者概念分析 |
2.2.3 本文对数据控制者的定义 |
2.3 数据控制者的引入 |
2.3.1 引入数据控制者的正当性 |
2.3.2 引入数据控制者的必要性 |
2.3.3 引入数据控制者的可行性 |
第3章 数据控制者的行为失范乱象及成因 |
3.1 数据控制者的行为失范乱象 |
3.1.1 数据控制者的过度获取:以商业广告为例 |
3.1.2 数据控制者的过度分析和滥用:以算法歧视为例 |
3.1.3 数据控制者的泄露:以云存储为例 |
3.2 数据控制者行为失范的法律成因 |
3.2.1 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较为笼统 |
3.2.2 保护原则和义务构建欠缺体系 |
3.2.3 征求意见稿先天的杂乱与局限 |
3.3 数据控制者行为失范的管制成因 |
3.3.1 数据安全保护措施缺乏 |
3.3.2 数据管理机构职权不清 |
3.3.3 数据保护重视程度欠缺 |
第4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正当性及理论基础 |
4.1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来与界定 |
4.1.1 传统的安全保障义务 |
4.1.2 现有网络空间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
4.1.3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界定 |
4.2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正当性:个人数据保护的需求 |
4.2.1 个人数据的权利化困境与保护 |
4.2.2 个人数据具备多重法益价值 |
4.3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理论基础 |
4.3.1 公共物品理论 |
4.3.2 数据安全理论 |
第5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内容构造 |
5.1 透明度 |
5.1.1 构建要求:程序透明重于技术透明 |
5.1.2 具体内容:易于获取和理解 |
5.1.3 价值取向:义务保障的基础和形式 |
5.1.4 透明度的立法表达 |
5.2 系统保护和默认保护 |
5.2.1 设计层面的内化逻辑 |
5.2.2 系统构建的具体方法 |
5.2.3 系统保护和默认的立法表达 |
5.3 数据处理记录 |
5.3.1 记录的目的和作用 |
5.3.2 记录的具体构成 |
5.3.3 数据处理记录的立法表达 |
5.4 设置数据保护专员 |
5.4.1 本身的枢纽地位 |
5.4.2 考量的关键要素 |
5.4.3 设置数据保护专员的立法表达 |
5.5 数据保护影响评估与咨询 |
5.5.1 评估的目的价值 |
5.5.2 评估的前置判断 |
5.5.3 数据保护影响评估与咨询的立法表达 |
5.6 数据收集和泄露通知 |
5.6.1 通知对象的双重性 |
5.6.2 不同的通知内容和方式 |
5.6.3 通知的频次 |
5.6.4 数据收集和泄露通知的立法表达 |
5.7 数据更正和清除 |
5.7.1 义务渊源 |
5.7.2 前置条件 |
5.7.3 数据更正和清除的立法表达 |
第6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制度构建 |
6.1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制度构建原则 |
6.1.1 平衡原则 |
6.1.2 合理期待原则 |
6.1.3 比例原则 |
6.2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立法模式 |
6.2.1 不同立法模式的考察 |
6.2.2 统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
6.2.3 具体立法的路径安排 |
6.3 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 |
6.3.1 民事责任 |
6.3.2 行政责任 |
6.4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履行的配套机制 |
6.4.1 第三方认证机制 |
6.4.2 行业自律机制 |
6.4.3 行政监管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工作情况 |
(10)网络环境下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2 网络环境下公民个人信息概述 |
2.1 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 |
2.2 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特征 |
2.2.1 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益相关性 |
2.2.2 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 |
2.2.3 公民个人信息的价值性 |
2.2.4 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性 |
2.3 网络环境下公民个人信息的特点 |
2.3.1 信息主体全民化 |
2.3.2 信息主体控制力低 |
2.3.3 信息开放程度高 |
2.3.4 侵犯个人信息的主体多元化 |
3 我国侵犯网络环境下公民个人信息的现状和危害 |
3.1 我国侵犯网络环境下公民个人信息的现状 |
3.2 侵犯网络环境下公民个人信息的危害 |
3.2.1 冲击公民个人隐私保护 |
3.2.2 严重威胁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
3.2.3 阻碍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 |
3.2.4 影响公民政治生活和国家主权安全 |
4 域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比较研究 |
4.1 美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
4.2 德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
4.3 日本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
4.4 欧盟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
4.5 我国台湾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
4.6 域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之评析 |
4.6.1 制定并完善专门性立法 |
4.6.2 保护对象细化 |
4.6.3 犯罪行为方式规定多样 |
4.6.4 刑法的二次规范性 |
5 我国网络环境下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反思与完善 |
5.1 我国网络环境下公民个人信息的非刑事法律保护现状 |
5.1.1 《宪法》中有关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 |
5.1.2 民事法律中有关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 |
5.1.3 行政法中有关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 |
5.2 我国网络环境下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现状 |
5.2.1 在刑法中设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独立罪名 |
5.2.2 扩展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 |
5.2.3 《个人信息司法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最新保护举措 |
5.3 我国刑法对网络环境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局限性 |
5.3.1 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不完备 |
5.3.2 犯罪侵犯法益规定不明确 |
5.3.3 缺少前置法律法规支撑 |
5.3.4 入罪行为设置不全面 |
5.3.5 免责情形判定缺乏技术标准 |
5.3.6 刑罚规定不完善 |
5.4 我国网络环境下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完善 |
5.4.1 明确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立法思路 |
5.4.2 规范前置性法律法规 |
5.4.3 完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5.4.4 协调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相关规定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四、网络环境下的刑事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失范言论刑法规制问题研究[D]. 丽丽.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2]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 ——基于96份刑事判决书的分析[D]. 许新承. 山东大学, 2020(02)
- [3]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D]. 梅孝银.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4]互联网时代侵犯着作权罪的司法认定新问题及其解决[D]. 李欣芮.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1)
- [5]网络环境中侵犯着作权罪疑难问题研究[D]. 孜那古丽·阿布都伙甫尔. 新疆大学, 2020(07)
- [6]论互联网环境下隐私侵权的判定标准问题[D]. 李辛扬. 南京大学, 2020(03)
- [7]侵犯着作权罪中“复制发行”之司法认定研究[D]. 蔡春发. 安徽大学, 2020(08)
- [8]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D]. 张轩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数据控制者安全保护义务研究[D]. 高楚南. 湘潭大学, 2019(12)
- [10]网络环境下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D]. 郑爽爽. 北京交通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