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的性质、效力和范围 希望加快立法的步伐(论文文献综述)
汪穗子[1](2021)在《我国公证案例指导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公证制度立足于政治、经济生活,在革除行政化的弊端之后,公证职能和法律效力在社会法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纵观公证制度,在国家层面,公证职能可以为社会经济流转以及法律安全护航;在个体层面,公证职能可以提供中立、公正、可靠的法律服务,是重要的信用保障机制。然而,我国公证行业发展的时间较晚也较短,相关成文法规范不足,因此在实践活动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无序现象,影响了国家法治形象,故而确有必要在较高层面上对公证执业进行统一的规范和指导,而采用指导性案例的形式不仅比立法更灵活、更快捷,还更有利于公证行业的自我完善。本文基于已发布的公证指导性案例,研究其现有面貌,从法理上探讨案例指导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并结合现实,解读现今公证领域发展案例指导制度的阻碍因素,由此形成清晰认知,进而探索制度基本框架的完善。本文除去绪论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完善公证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阐述。结合司法改革现状以及公证领域的改革发展状况,主要从强化公证公信力、实现公证职能以及发展新时代公证的角度出发,探讨完善公证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公证指导性案例的实务考察。首先通过分析已发布的公证指导性案例,系统性地解读现有案例的发布机制、体例结构、识别与运用概况。其次,将公证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行政领域发布的其他指导性案例予以比较,以案例的相关机制、目的与实际效应为切入点,同司法鉴定指导案例、律师公共法律服务指导案例、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进行横向对比,期以更为全面地诠释现有公证指导性案例的面貌。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公证案例指导制度的困境解读。分别从公证指导性案例、案例指导制度以及公证制度三层面进行梳理,探讨具体的完善困境,对公证领域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形成清晰认知。第四部分是相关制度的完善进路。分别从遴选机制、约束机制、案例更新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完善公证案例指导制度的方式方法。从明确案例送选标准、规范案例编写体例、完善案例发布程序、设置约束机构等方面规划案例指导工作,推动公证案例指导制度框架的完善。
王洪根[2](2020)在《国际商事调解协议跨境执行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贸易的全球化、信息化,及时快速有效解决纠纷、维系正在进行的合作关系成了商事纠纷解决的重要目标。调解以其程序快捷、非对抗式、保密性等优势赢得了商事活动参与者的青睐,逐渐成为重要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方式。通过调解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时,各方当事人在某一国家境内订立的调解协议可能需要在其他国家得到执行。然而,各国在调解协议的执行机制方面存在较大差别,阻碍了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在全球范围内的快速及有效执行,也不利于国际商事调解的推广与发展。《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又称为《新加坡调解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为发展和谐的国际经济关系,顺应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领域发展趋势而制定的统一国际商事调解协议跨境执行机制的国际法律文件。2020年9月12日,《新加坡调解公约》正式生效,预示着国际商事调解的发展将迈入新纪元。本文以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跨境执行机制为主题,探讨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研究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现有的转换执行机制及其存在的问题,分析《新加坡调解公约》构建的直接执行机制及其所具有的优势,探讨我国批准该公约的可行性,并就公约与我国国内制度的衔接、我国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执行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本文从结构上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基本问题”。本章对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分析了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性质定位及法律效力,并研究了《新加坡调解公约》对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性质定位及法律效力的影响。首先,本章对国际商事调解协议进行界定以明确研究的对象。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是两个或多个当事人为解决商事纠纷而在一名或多名调解员的帮助下达成的互谅互让、友好解决商事纠纷的具有国际性因素的协议。当事人化解纠纷的协议只有满足“产生于调解、解决商事纠纷、具有国际性因素”这三个标准,才构成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其次,本章对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性质定位进行了分析。在理论上,学者对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性质定位存在分歧,主要有合同说、裁决同质说和证据材料说三种。目前,理论上及实践中普遍接受合同说,认为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是私人契约,是民商法上的合同。然而,《新加坡调解公约》却将调解产生的国际商事调解协议从原本的私人合同转变为可在公约框架下自由流通的文书,将其从一种合同的性质定位提升到一种类似判决或裁决的特殊地位。最后,本章对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的根源及其具有何种法律约束力进行了探讨。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源于“合意+法律”的双重赋予,鉴于大部分国家的立法都将调解规定为一种有效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国际商事调解协议与普通合同存在显着差异,赋予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类似判决或裁决的强制执行力将有利于促进调解在全球范围内的推广和发展,在减轻司法机关负担、保证公正的同时提高商事纠纷解决效率。第二章为“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转换执行机制”。本章比较研究了各国关于调解协议执行的法律框架,探讨强制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总结调解协议转换成强制执行根据的途径并分析国际商事调解协议转换执行存在的问题。本章第一节综合分析了全球范围内调解协议执行的立法现状。调解协议作为调解程序的结果,其能否执行事关调解实效。在立法上保证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促进它在世界范围内的自由流通,是实现调解目标、使调解完全有效的必然要求。然而,除欧盟成员国为实施《欧盟调解指令》而普遍颁布了有关调解协议执行的立法外,仅少数国家如美国、新加坡、厄瓜多尔等制定了规范调解协议执行的法律规则。本章第二节探讨了强制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即强制执行根据的含义、构成要件及其与调解协议的关系。强制执行根据是当事人据以申请强制执行和民事强制执行机构采取民事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律依据,是确定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由于大部分国家认可调解协议是民事合同,因此调解协议并不属于强制执行根据的范畴,它必须经过一定程序才能转换成强制执行根据。本章第三节总结了调解协议转换成强制执行根据的路径,包括合同诉讼、法院批准、公证、直接视为仲裁裁决等。在《新加坡调解公约》颁布之前,国际层面上缺乏特殊对待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法律,也没有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快速执行机制。在某一国家境内订立的国际商事调解协议若要在其他国家取得强制执行效力,或者在执行国进行跨境合同诉讼,或者在来源国转换成强制执行根据之后取得执行国对该强制执行根据的承认。本章第四节分析了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转换执行存在的问题,包括跨境诉讼程序冗杂且成本高昂、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来源国难以确定、存在损害调解保密性的风险、调解成功后经仲裁转换成合意裁决并不适当等。第三章为“新加坡调解公约与直接执行机制”。本章分析了《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制定背景及历程,研究了公约所构建的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直接执行机制以及执行国拒绝执行的理由。首先,本章综合考察了《新加坡调解公约》项目计划的源起,探讨了制定公约的必要性,并总结了公约起草过程中着重讨论的焦点问题。相较于诉讼、仲裁,调解在商事纠纷的解决中具有灵活、高效、经济、自治等优势,越来越多的商事活动参与者将其作为纠纷解决的首选方式,也正在成为法院和政府机构偏爱和推动的纠纷解决机制。然而调解协议的执行问题,成为阻碍调解作为商事纠纷解决方式扩大化发展的主要障碍。鉴于《纽约公约》对于仲裁发展的激励作用,制定一项统一调解协议执行机制的公约可以为国际商事调解的发展创造机遇和动力。其次,本章研究了公约为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构建的直接执行机制。直接执行机制是指符合公约适用范围的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在执行国主管机构请求强制执行该协议,而不需要该协议来源国的批准,也不需要经过特定程序转换成强制执行根据。第二工作组在起草公约时面临着“直接执行机制与审查控制机制”是同时采用亦或仅采用其中之一的选择,经过长时间的讨论研究,鉴于制订公约的宗旨是为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提供一种简易、快捷的执行机制,最终选择了直接执行机制。只要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符合公约规定的形式要求,其当事人就可以向公约当事方请求强制执行该协议,公约当事方负有从速审议且无公约规定的拒绝理由时强制执行该协议的义务。公约构建的直接执行机制简化了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跨境执行程序,是一种普惠机制,对于促进国际商事调解的推广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再次,本章论述了公约项下拒绝准予执行的理由,包括由被请求人提出的事由和由执行国主管机关依职权查明的事由。公约严格限制拒绝准予执行的理由,为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快速执行提供了保障。最后,本章分析了《新加坡调解公约》对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产生的影响。第四章为“我国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执行机制的构建”。本章论述了我国调解制度的基本概况,总结了调解协议获得强制执行效力的转换途径,分析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在我国执行的具体方式及存在的问题,探究我国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可行性并对我国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执行机制的构建提出了若干建议。本章第一节就我国调解制度的基本概况进行研究,考察了我国调解制度的立法框架,分析了我国现行调解制度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我国已经形成了大调解制度。我国调解制度具有调解方式多元化、体系化、非市场化的特点,也存在缺乏专门的商事调解制度、调解服务市场化不足、缺乏专业的调解员队伍、调解立法不完善等问题。本章第二节研究了我国调解协议的转换执行机制,探究我国学界关于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论争,总结调解协议转换成强制执行根据的路径并分析此种转换执行机制存在的问题。我国学界一致认为调解协议是一种民事合同,但是对于此种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却存在争议。鉴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来源于“合意+法律”的双重赋予,调解与诉讼、仲裁一样都是立法认可的纠纷解决方式,其目的都是化解纷争。因此,不论是法院判决,还是仲裁裁决,抑或是调解协议,其实质都是对原有争议法律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一种确定,使权责不明的法律关系得以明确。此外,因调解协议是一种合同,在我国法律上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必须经过特定程序转换成强制执行根据,包括司法确认、办理公证、申请支付令、调解后仲裁等。这些途径存在适用范围有限、费用较高、有失效的风险等问题。本章第三节分析了不同类型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在我国执行的途径,比较研究了我国现有执行机制与公约直接执行机制的异同,分析了我国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可行性。由于我国积极参与了公约起草及谈判全过程,公约内容与我国法律及政策不存在根本性冲突,而且批准公约有助于我国商事调解制度发展等诸多利好。有鉴于此,本章第四节在厘清我国批准公约会面临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执行机制的三种方案,并就公约与我国司法制度的衔接提出了若干建议。
吕海霞[3](2020)在《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实证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是我国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的一大举措。以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实践状况为切入点,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对T市公证参与诉讼文书送达、公证参与诉前调解、公证参与保全及调查取证、公证参与执行的基本做法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分类分析,查找出T市在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实践过程中,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公证参与主体身份模糊、职能定位不明确、参与范围缺乏广度及深度、公证服务手段单一、公证书出具数量少且独立性价值保持不够等,这些亟待正视和解决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公证独立价值和特殊职能优势的发挥。究其原因,除了立法滞后,公证参与司法辅助相关制度缺乏法律依据以及社会认可度不高之外,还源于T市信息化技术手段运用不够充分,局限于传统手段,靠增加人力来解决司法辅助事务性工作;公证服务手段运用不充分,在参与过程中不能充分引导当事人综合运用公证手段解决问题;还包括参与司法辅助人员素质不适应及经费保障等相关配套机制不到位。鉴于上述问题,通过借鉴域外部分国家和我国部分地区的实践做法及成功经验,进一步对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建议加快地方立法,推动T市在多元化纠纷促进条例中引入公证条款,并结合现代信息化技术探索创新司法辅助服务模式;同时,加快T市市级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建立科学的绩效激励及相应的补偿机制及多渠道的经费保障等相关配套制度,以期公证能在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中更好地发挥其特殊职能优势及独立价值。
陈洁慧[4](2020)在《公证执行证书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在《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前,执行证书的性质备受争论。虽然现行司法解释将执行证书定性为证明材料,但证明材料的性质不足以支撑其成为申请强制执行的必要条件。同时,执行证书在实务中所承载的功能并不仅限于证明,执行证书有着明确执行内容、减少执行错误、加快执行效率等多种现实功能。通过调研发现,因执行证书性质不明而导致执行证书制度难以实现其预期效果,同时许多与执行证书性质密切相关的程序问题迟迟无法得到确定回应,如债务人出具执行证书过程中的回复问题、执行证书的送达问题、执行证书是否应成为申请强制执行的必要条件等。应当在参考域外执行文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践需求,对公证执行证书重新定位。明确公证机构与法院在审查中的职能分工是完善执行证书制度的前提,执行证书不仅可以囊括执行文的全部内容,还可以包括法院执行机构审查的部分实体性执行要件,在实践中,公证机构具备负担法院执行机构审查的部分实体性执行要件工作的能力和条件。完善执行证书制度的基础是将执行证书向执行文转变,以解决执行证书成为申请强制执行必要条件的正当性不足的问题,同时许多与执行证书性质相关的程序问题也能借此得到确定与合理的解决之道。当下,我国执行要件的审查基本上是执行机关准予执行模式,在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领域实现公证机构与执行机关之间的审查分工,无疑是一种大胆的尝试,将为今后的民事执行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刘晓雪[5](2020)在《意定监护协议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意定监护协议是意定监护制度的核心内容及实现形式,是实现意定监护制度的根本,意定监护协议是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其指定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订立的在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协议。我国在2017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中引入意定监护制度,但是未对意定监护协议作专门立法或补充规定,协议的适用主体、生效要件等尚无细化规范,效力内容的确认方面尚不全面,在学术界引起探讨和观点争议。关于意定监护协议的规定过于原则,具体操作规范模糊不清,不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导。意定监护协议对推动意定监护制度实施,保障成年人尤其老年人日后丧失行为能力的合法权益有重大意义,目前意定监护协议有许多法律问题有进一步分析探讨的空间,需要挖掘更多成熟经验来充实完善意定监护协议,以更好的维护监护双方的权益,缓解社会监护压力。文章分五个部分对意定监护协议概念和性质、订立主体、生效等问题展开探讨。增强意定监护协议的可操作性是意定监护制度顺利实施的关键。要更好的把握意定监护协议,首先要明确其定性,意定监护协议本质上应属于附条件的委托合同。订立主体不应仅限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相当意思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为避免丧失监护能力而置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于监护真空期的法定代理人、身体障碍者也应享有订立意定监护协议的权利,以确保更多急需监护需求的成年人的权益得以保障。按《民法总则》规定,待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才符合协议生效的实质要件,但将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与协议生效“挂钩”过于僵硬和严苛,不符合现代监护理念的发展趋势。此外,合理划分监护双方的权利义务,最大限度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维护双方权益。当前我国意定监护制度正处于初步探索过程中,意定监护协议规范尚不完善,为使该协议发挥最大作用,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和充实。
王婕[6](2020)在《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其对策》文中研究表明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在公证活动中,公证公信力无疑是公证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公信力”通常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社会公众对某人或社会组织普遍存在的一种信任程度。公证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普遍存在的一种信任。这种信任直接取决于公证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以及社会对公证行为的一种主观判断或者价值评价。公证的最大价值体现在“信”字上。如果公证公信力缺失,则会影响公众对公证制度的信赖和对国家法治的信仰。因此,加强对公证公信力的理论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治理我国公证公信力缺失的问题,最终达到提高公证公信力的目的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共分为四部分来论述我国公证公信力缺失的相关问题。本文第一部分阐述了公证公信力的基本理论。其中对公证公信力的概念以及对公证属性的阐释表明,要解决当前我国公证公信力缺失的问题就应当转变思路,将重点放到提高公证质量,完善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畅通救济途径上。而对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改革现状的介绍表明,在公证机构改革的大背景下,加强公证机构自身建设,减少错误公证进而提高公证质量已经成为提高公证公信力的必然选择。同时,在重新审视公证的功能中发现,公证能否充分发挥预防纠纷的功能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增加公众的信任程度息息相关。本文第二部分首先分析了公证实务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阐释了当前公证公信力的现状并提出当前我国公证存在公信力缺失的问题。进而本文结合相关案例,着重分析了当前我国公证公信力缺失的主要原因。虽然公证制度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不可忽视的是公证公信力正在遭遇不断流失的危机,究其原因本文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公证回避制度不完善。回避制度是公证员公平、公正处理公证事务的基础;二是,公证过程中忽视程序公正。公证程序立法上的缺失,增加了公证机构在实践中审查核实的难度,影响公证的质量和公证书的权威性;三是,在公证赔偿诉讼中存在着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和过错认定不明确的问题,影响公证机构责任的承担;四是,我国在追究行为人从事公证欺诈活动的刑事责任方面陷入困境。公证欺诈行为人违法成本低是出现公证欺诈乱象的重要原因。针对以上问题,本文在第三部分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进行了比较考察。着重阐述了这些国家在公证回避制度,公证程序,公证赔偿诉讼以及规制公证人之外的其他主体实施欺诈行为方面的立法。本文最后一部分在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进行比较考察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具体问题提出了提高公证公信力的四点建议。其内容主要从完善回避制度,重视公证程序,健全公证赔偿制度和规制公证欺诈行为这四个方面论述。
罗鹏飞[7](2019)在《行政证明的法定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行政证明是行政管理服务的重要手段之一,广泛地存在于法律法规和现实社会生活之中。多年来,行政证明出现了泛化倾向,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越来越普遍地要求相对人提供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证明,甚至要求开具“我妈是我妈”的“奇葩”证明,给企业群众办事创业造成了很大的困扰,无端消耗了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财力成本。十八大以来,我国大力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实施和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思维,通过法治手段进一步减轻企业群众负担,释放全社会的创新动能和发展活力,其中行政证明的法定化应是法治建设和“放管服”改革的应有之义。但令人遗憾的是,目前国务院各部委、各地方从行政管理角度出发“减证便民”探索得多,从法治视角规范行政证明研究得少。因此,加强行政证明的法定化研究,通过法治方式规制行政主体“爱要”但企业群众“厌烦”的行政证明,对于助力“放管服”改革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行政证明为研究对象,结合多年来从国家层面到各地“减证便民”的丰富实践经验,对行政证明法定化的现实障碍进行了分析,对法定化的实现路径作了尝试性探索,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的内容:引言部分,介绍了行政证明法定化的研究现状、意义,研究思路、方法,对本文的研究缘起和总体思路进行了概略阐述。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限缩性明确行政证明的概念,梳理出行政证明的历史发展脉络,分析其主要内容和特征,并与相关法律概念进行了辨析,对行政证明的基本内涵进行了总体呈现。第二章,通过阐释行政证明的依据来源、实际影响、与相关行政行为的程序性衔接属性,剖析了行政证明的法律属性,着重从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角度对行政证明进行了类型化研究。第三章,分析了行政证明法定化的内涵,法定化过程中面临的现实挑战,以及设定主体混乱、性质复杂、标准不清、程序不明、救济不足等主要障碍和形成缘由,力争找出目前行政证明存在问题的“病灶”,为法定化“对症下药”提供依据。第四章,结合行政证明法定化面临的迫切现实要求,以及法定化应遵循的原则,提出法定化的实现路径,主要包括设定依据法定化、设定主体和实施主体法定化、内容法定化、程序法定化、救济法定化五个方面内容,力图从法治视角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规制行政主体行为,维护企业群众合法权益探索出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结论部分,对本文的主旨思想进行了总结性概括,并着重阐述了行政证明法定化的制度构建设想,以期发挥出建言献策和抛砖引玉的作用,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张文汇[8](2019)在《现阶段我国社会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四十年来的改革开放,我国经历着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程度最深、覆盖最广的转型与变迁,当前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转型发展的攻坚期,经济提速换档、结构持续调整,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交织,传统矛盾和新兴矛盾叠加,农业化向工业化再向信息化转型中累积的深层次矛盾进一步突显,并在基层呈现高发态势,尤其是现阶段不平衡、不协调及不可持续发展所带来的系列矛盾问题,冲击着基层的稳定,防范化解基层风险任务艰巨。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国家的长治久安取决于基层的稳定与否,探索建立行之有效地基层矛盾化解机制,对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维护基层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当前,基层矛盾治理是以地方党委政府的管控为主,化解方式法治含量较低,相应的制度支撑乏力,单纯的体制内维稳解决方式使基层矛盾治理陷入困境,面临转型与变革。研究探索新时代基层矛盾化解机制,必须正视现代化转型这一背景,置身全面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中,立足对我国现实问题的理性思考,着眼“中国当下实际问题”,坚持“中国意识”,将基层矛盾治理的时代性、创新性与中国基层的本土性相结合,推动其创新发展。深化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研究,旨在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探讨,为中国基层矛盾治理提供借鉴方案,是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理论和实践的尝试。在研究分析中,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本观,把“社会人”作为基层矛盾化解机制运行的立点,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探索综合运用依法依德、法德结合的方式处理矛盾纠纷的合理性,提出中国特色法治体系指导下的多元化解矛盾协同机制的建构,即建立以预防为导向、以疏通为重点、以调解为中心、以保障为基础的四大协同机制,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多维度的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突显基层矛盾治理的“中国特色”。本文有导论、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共有五章。导论部分首先阐明问题提出的缘由和现实意义,对国内外社会矛盾及其化解机制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系统梳理,对西方国家的矛盾治理实践进行简要概括;明确了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概述了其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对研究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难点与不足之处进行说明,对本文的研究新意等加以说明。第一章对研究的理论基础与相关概念作以阐释。本文以基层矛盾为研究对象,以基层矛盾化解机制建构为研究目的,社会矛盾及其化解的相关理论是本文研究的理论依据。在社会矛盾涵盖范畴的界定上,明确中微观层面的社会矛盾是本文的研究重点,在概念把握上,对比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社会问题内涵与外延,厘清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对我国基层、基层矛盾、基层治理、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等核心概念进行分析和界定。第二章主要分析当前我国社会基层矛盾的基本形态,引入风险社会理论,对社会转型期的主要特点进行阐述,深入分析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社会现代化转型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对我国基层矛盾的种类及发展的基本态势进行概括解读,分析现有基层矛盾的性质特点,剖析基层矛盾多发高发的源头归因,以期在构建基层矛盾化解机制方面做到有的放矢,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第三章对当前我国基层矛盾化解的具体制度安排作以阐释。阐述了基层矛盾化解与基层治理现代化及基层稳定的内在逻辑关系,从历史维度理清我国现有的调解制度和信访制度的发展脉络,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及仲裁、信访等化解基层矛盾的方式的制度设计加以概括分析,评述其现存的问题、困境及发展的价值转向。第四章是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的现状与挑战。采用客观审慎的态度,对建立在调解基础上的矛盾化解机制的实践探索进行深入研判,客观分析当前基层矛盾化解机制主要特征,概述其在理念、实践和理论等三个方面所面临的困境,指出与基层治理现代化要求存在的差距,并分析网络化对基层矛盾化解机制构建带来的机遇与挑战,认为完善基层矛盾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的任务依然繁重。第五章是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的创新发展。阐明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的健全完善是一个长期动态发展过程,应立足于现实国情,在建构过程中,要避免以刚性维稳目标,避免在化解过程中片面追求矛盾的平息而忽略其对社会发展的预警和正向激励作用。要用系统的观点审视创新基层矛盾化解机制,对其遵循原则及建构理念、建构路径等进行探讨分析。现阶段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的创新发展应当在法治框架内,坚持党委政府主导地位,这是由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情况所决定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建构新时代基层矛盾化解机制,应首先明确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及基层自治组织在化解机制中的职能作用,定位党委政府在矛盾化解中的主导地位,强化执政自信,增强体制内容纳和应对基层矛盾的能力。同时,积极培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大力培树公民法治意识,强化法治引领,向社会组织“放权”,推动党委统领、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建设“有为政府”,打造“有效社会”。并以此为基点,完善相应动态调适的制度体系,构建基层矛盾协同化解机制,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多元多维共建共治共享总体格局,推进社会和谐发展。
李丽华[9](2019)在《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长,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也得到了逐步的改善。人们拥有的财产增多了,财产的权利意识也随之增强了。特别是离世之后如何处理身后财产的问题,也是民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然而,我国现行继承法及相关民事立法中关于遗嘱执行人制度内容几乎是空白的。因此,往往在被继承人死后,遗产没有专人保管,遗嘱没有专人执行,由此会引发诸多的纠纷,诸如继承人私分遗产、转移遗产或家庭遗产诉讼等。因此,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确立,这不仅是为了保障家庭伦理的正常秩序,更关系到和谐社会秩序的建构,因为家庭是社会的最小细胞,家庭关系和谐了,才会有社会的长治久安。本文立足于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现状,主要分为四个章节对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进行研究分析,主要有:第一章为引言部分。主要阐述了论文的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介绍了国内外关于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研究动态等。其中,在问题提出的部分,主要运用案例分析法,即通过对侯耀文遗产纠纷案以及季羡林遗产案的介绍,进而为剖析遗嘱执行人制度在我国至今依旧适用1985年版的《继承法》的不足之处埋下伏笔。关于遗嘱执行人制度,我国现行《继承法》也仅在第十六条有所涉及,正是由于立法的空白,才使得法院对侯耀文遗产案和季羡林遗产案的审理一拖再拖,进而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因为这类纠纷不仅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还具有多发性等特征。既然在公众人物身上会发生此类纠纷,那么在老百姓身上也同样会发生。因此,唯有加快继承法的修订进程,完善我国的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相关规定,才能有效的减少或遏制此类纠纷的发生。第二章是关于遗嘱执行人制度的概述。首先,通过分析学术界学者对于遗嘱执行人概念的界定的不同观点。笔者认为,遗嘱执行人,主要是指受到遗嘱人生前的指定,或者未指定时由法律代为指定的,在得到执行权以后,以自己的名义按照遗嘱人所立遗嘱对遗嘱内容进行价值判断之后,再对遗产进行分配和管理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次,对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笔者较为赞同的是固有权说中的任务说,由于该学说真正赋予了遗嘱执行人较为独立的身份地位,其更加符合遗嘱人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初衷。其次,对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具体内容作了介绍,让读者大致了解本文对如何完善我国的遗嘱执行人制度的设想。运用比较分析法比较分析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遗嘱执行人制度。最后,将遗嘱执行人制度与类似的法律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比较,通过对它们的异同之处对比分析,从中探究遗嘱执行人制度的价值。第三章对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现状及缺陷进行分析。通过将法国、德国、等国家和我国澳门等地区民法典关于该制度的具体规定,与我国《继承法》中第十六条有关遗嘱执行人的规定的直观比较分析。找出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中存在的缺陷,指出完善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仍然存在着较大的阻碍。第四章针对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完善提出个人观点。明确完善该制度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主张对遗嘱执行人制度完善应走制度化发展道路。创新点在于对公证处和律所以及提出新创设专门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有它们自身的优势。本文通过对以上四个章节的分析介绍,从建构完善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角度,提出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建议。望为推进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制度化进程贡献自己的力量。
汪丽[10](2019)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公证调解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下,我国不断深入基于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和法官员额制改革,但这并没有真正改善我国各法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及诉讼效率较低的问题。公证制度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基础性司法资源,具有沟通、服务、监督、证明的功能,是一种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有利于从多角度解决社会纠纷,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公证调解是从公证制度中派生出来的一种调解活动,其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新的组成部分,对于我国社会矛盾的解决以及缓解司法资源不足发挥着重要作用。公证调解一方面有利于保障社会安定,另一方面,在社会转型和法制现代化进程逐渐加快的今天,它所适用的社会规范及内容发生了明显变化。公证调解逐步向法治化、制度化转变,但同时也展现出不足之处,这迫切要求从法律层面完善公证调解制度。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公证调解占据着重要地位,为了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必须不断调整以适应社会现状。站在公证实践的立场而言,应该从原则、效力、调解程序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不断健全公证调解制度,促进其更好地发展。本文中的公证调解属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对于目前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本文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大背景下的公证调解为主线,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公证调解的基本理论。首先介绍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公证制度理论上的基本知识。其次,对公证调解的由来和适用范围进行界定。随后紧接着讨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背景下的公证调解并介绍公证调解较其他调解方式的特点,明确公证调解是本文研究的重点。第二部分,主要考察了我国公证调解的现状。从实践出发,多角度分析现目前公证调解的优势和不足,在此基础之上明确构建和统一公证调解运作方式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对公证调解的具体原则、范围和运作方式进行设想。基于目前的司法实践,进一步探寻构建公证调解的合理化路径。
二、公证的性质、效力和范围 希望加快立法的步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公证的性质、效力和范围 希望加快立法的步伐(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公证案例指导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一、我国公证案例指导制度完善必要性 |
(一)强化公证公信力的需要 |
(二)实现公证职能的需求 |
(三)公证改革发展的呼唤 |
二、我国公证指导性案例实务考察 |
(一)公证指导性案例现有面貌 |
1.现有案例的发布概况 |
2.现有案例的体例结构 |
3.现有案例的识别运用 |
(二)公证与司法鉴定指导性案例的比较 |
1.体例结构 |
2.机制概况 |
3.目的效应 |
(三)公证与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导性案例的比较 |
1.体例结构 |
2.机制概况 |
3.目的效应 |
(四)公证与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的比较 |
1.体例结构 |
2.机制概况 |
3.目的效应 |
三、我国公证案例指导制度现有问题 |
(一)公证指导性案例既有缺陷 |
1.案例数量有待增加 |
2.案例质量有待提高 |
3.案例遴选特色不足 |
4.案例发布机制不透明 |
(二)公证案例指导制度运行困境 |
1.指导性案例名称与功能错位 |
2.公证领域发布案例种类混乱 |
(三)公证案例指导制度发展掣肘 |
1.公证法律定位模糊导致效力不强 |
2.组织管理不规范导致机制欠活力 |
3.行业内外衔接不畅导致发展受限 |
四、我国公证案例指导制度完善进路 |
(一)完善思路 |
(二)完善方案 |
1.遴选机制的完善 |
2.约束机制的完善 |
3.更新退出机制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国际商事调解协议跨境执行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界定 |
一、调解的概念及原则 |
二、商事纠纷的界定 |
三、国际性的判断 |
第二节 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性质与地位 |
一、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性质的论争 |
二、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本质属性 |
三、国际商事调解协议与相关解纷文书的比较 |
四、新加坡调解公约对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性质和地位的影响 |
第三节 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
一、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效力根源 |
二、赋予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强制效力的必要性 |
三、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终局效力 |
四、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力 |
第二章 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转换执行机制 |
第一节 各国调解协议执行的立法现状 |
一、在立法上明确调解协议可强制执行的必要性 |
二、欧盟范围内调解协议执行的法律框架 |
三、其他国家有关调解协议执行的法律框架 |
第二节 强制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 |
一、强制执行根据的含义及特征 |
二、强制执行根据的构成要件 |
三、强制执行根据的意义 |
四、商事调解协议与强制执行根据 |
第三节 商事调解协议的转换路径 |
一、合同诉讼 |
二、法院批准 |
三、公证 |
四、视为仲裁裁决 |
第四节 国际商事调解协议转换执行的方式及问题 |
一、国际商事调解协议转换执行的具体方式 |
二、国际商事调解协议转换执行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新加坡调解公约与直接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制定背景及历程 |
一、拟定关于调解协议执行公约的计划源起 |
二、拟订关于调解协议执行公约的必要性之博弈 |
三、公约起草过程中的焦点问题 |
第二节 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直接执行机制 |
一、直接执行机制与审查控制机制的博弈 |
二、公约项下执行国的义务 |
三、公约项下调解协议的形式要求 |
四、公约所构建直接执行机制的优势 |
第三节 公约项下拒绝准予执行的理由 |
一、由被请求人提出的抗辩事由 |
二、由主管机构提出的拒绝执行理由 |
第四节 《新加坡调解公约》对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影响 |
一、填补调解协议跨境执行的国际法空白 |
二、增强调解对国际商事活动参与者的吸引力 |
三、提高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效率 |
四、缓解国内司法机关的压力 |
五、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和谐发展 |
第四章 我国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执行机制的构建 |
第一节 我国调解制度基本概况 |
一、我国调解制度的立法框架 |
二、我国现行调解制度的特点 |
三、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我国商事调解协议的转换执行机制 |
一、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演变 |
二、商事调解协议转换成强制执行根据的基本路径 |
三、商事调解协议转换执行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在我国的执行 |
一、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在我国执行的具体途径 |
二、我国现有执行机制与公约直接执行机制的比较 |
第四节 我国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可行性分析 |
一、公约的起草谈判过程反映了我国的诉求 |
二、公约与我国法律政策无本质冲突 |
三、批准公约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 |
四、我国批准公约将会面临的问题 |
第五节 构建我国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执行机制的建议 |
一、方案一:修法以扩大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范围 |
二、方案二:国际调解协议与国内调解协议执行双轨制 |
三、方案三:废除司法确认程序仅采用直接执行机制 |
四、三种可选方案的评价 |
五、批准公约的其他对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理论意义 |
1.1.2 现实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结构 |
2 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实务介绍及分析 |
2.1 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工作开展背景 |
2.1.1 近年来T市Y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情况 |
2.1.2 近年来T市公证行业发展状况 |
2.2 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工作开展现状 |
2.2.1 公证参与诉讼文书送达基本情况 |
2.2.2 公证参与诉前调解基本情况 |
2.2.3 公证参与保全及调查取证基本情况 |
2.2.4 公证参与执行基本情况 |
3 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实践现存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1 公证参与主体身份模糊 |
3.1.2 公证职责定位不明确 |
3.1.3 公证服务手段单一 |
3.1.4 公证参与缺乏广度和深度 |
3.1.5 公证独立性价值保持不够 |
3.2 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3.2.1 立法缺失 |
3.2.2 信息化手段运用不充分 |
3.2.3 社会认可度不高 |
3.2.4 人员素质不适应 |
3.2.5 配套保障机制不健全 |
4 我国部分地区和域外国家的实践做法及启示 |
4.1 我国部分地区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实践 |
4.1.1 厦门 |
4.1.2 昆明 |
4.1.3 浙江丽水 |
4.1.4 上海徐汇 |
4.2 部分域外国家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实践 |
4.2.1 法国 |
4.2.2 德国 |
4.2.3 玻利维亚 |
4.3 给我们的启示 |
4.3.1 注重发挥公证独立价值 |
4.3.2 应当完善立法 |
4.3.3 明确公证主体身份 |
4.3.4 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 |
4.3.5 注重把握发展三阶段客观规律 |
5 完善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对策 |
5.1 完善地方法律法规及公证内部规章制度 |
5.1.1 加快地方立法 |
5.1.2 完善公证内部规章制度 |
5.2 创新司法辅助服务模式 |
5.2.1 全面深化与法院合作 |
5.2.2 探索现代信息化技术的运用 |
5.2.3 设立专业化公证调解员 |
5.3 完善相关配套机制 |
5.3.1 加快市级公证机构体制改革 |
5.3.2 建立科学的绩效激励和补偿机制 |
5.3.3 多渠道的经费保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公证执行证书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相关研究评述 |
1.3.2 域外相关研究评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结构安排 |
第2章 公证执行证书制度的内涵及功能定位 |
2.1 执行证书制度的概念 |
2.2 执行证书制度的主要内容 |
2.2.1 申请执行证书的条件 |
2.2.2 出具执行证书的条件 |
2.2.3 执行证书的效力 |
2.3 执行证书制度的法律依据 |
2.4 执行证书制度的现实功能 |
2.4.1 维护社会诚信和安定 |
2.4.2 减轻法院审查负担 |
2.4.3 快速实现债权 |
第3章 公证执行证书制度的实证观察 |
3.1 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的过程 |
3.2 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的结果 |
3.3 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情况 |
3.4 法院因执行证书原因而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况 |
第4章 公证执行证书制度的运行困境及原因 |
4.1 与执行证书性质相关的程序问题争议较多 |
4.1.1 当事人是否应在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执行证书 |
4.1.2 出具执行证书时债务人的回复问题 |
4.1.3 执行证书的送达问题 |
4.1.4 执行证书应否成为申请执行的必要条件 |
4.2 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的核实标准不明 |
4.3 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事由不明确 |
4.4 执行证书制度所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4.4.1 执行证书的性质定位模糊 |
4.4.2 公证机构与法院之间的审查分工不明确 |
4.4.3 与执行证书制度相关的规范过少 |
第5章 完善公证执行证书制度的具体建议 |
5.1 执行证书的性质定位与其现实功能相协调 |
5.1.1 执行证书的定性不足 |
5.1.2 执行证书的执行文性质可行性 |
5.2 明确公证机构与法院在审查中的职能分工 |
5.2.1 坚持二阶层审查模式 |
5.2.2 扩大公证机构实体审查权利 |
5.3 完善执行证书制度的程序设计 |
5.3.1 明确执行证书的内容 |
5.3.2 明确执行证书的审查标准 |
5.3.3 明确公证机构核实时债务人的回复 |
5.3.4 执行证书的送达 |
5.3.5 明确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事由 |
5.3.6 增加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救济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意定监护协议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0.3 研究方法 |
0.4 创新与不足 |
1 意定监护协议的基本理论 |
1.1 意定监护协议的定义 |
1.2 意定监护协议的类型 |
1.2.1 转移型 |
1.2.2 即时生效型 |
1.2.3 将来生效型 |
1.3 意定监护协议的性质 |
2 意定监护协议的立法现状与实施困境 |
2.1 缺乏立法规范 |
2.2 意定监护协议的实施困境 |
3 意定监护协议的订立主体问题 |
3.1 订立主体的立法缺陷 |
3.1.1 被监护人的适用范围狭窄 |
3.1.2 监护人资格条件的界定模糊 |
3.2 订立主体之域外考察 |
3.2.1 美国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 |
3.2.2 英国新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 |
3.2.3 日本任意监护制度 |
3.3 订立主体的立法完善 |
3.3.1 完善被监护人的适用范围 |
3.3.2 明确监护人的资格条件 |
4 意定监护协议的订立形式问题 |
4.1 现行立法的缺失 |
4.2 订立形式的域外立法分析 |
4.2.1 美国:《统一代理权法案》 |
4.2.2 日本:《关于任意监护合同的法律》 |
4.2.3 英国:新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 |
4.3 订立形式的完善 |
5 意定监护协议的生效问题 |
5.1 意定监护协议的生效标准问题 |
5.1.1 生效标准僵硬化 |
5.1.2 生效标准的完善之确立“意思能力”标准 |
5.2 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后的权利义务内容 |
5.2.1 被监护人的权利义务 |
5.2.2 监护人的权利义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6)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其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域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及预期目标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预期目标 |
四、本文创新点 |
第一章 公证公信力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公证公信力的基本概念 |
一、公证的含义 |
二、公证公信力 |
第二节 公证的属性 |
一、从公证的起源来看公证的属性 |
二、现代公证制度下公证的属性 |
三、公证的属性与公证公信力 |
第三节 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现状和制度价值 |
一、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现状 |
二、新时期公证制度的功能 |
第二章 从典型案例分析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原因 |
第一节 不同事项的案例简介 |
一、公证回避制度中的案例 |
二、公证审查程序中的案例 |
三、公证损害赔偿中的案例 |
四、公证中的关于刑事责任的案例 |
第二节 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原因 |
一、回避制度不完善 |
二、公证过程中忽视程序公正 |
三、公证赔偿诉讼中责任承担不合理 |
四、我国追究公证欺诈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陷入困境 |
第三章 域外关于公证公信力建设的经验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公证公信力建设的经验 |
一、法国 |
二、德国 |
三、日本 |
四、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公证公信力建设的经验 |
一、美国 |
二、英国 |
第三节 域外经验对我国公证公信力建设的借鉴价值 |
一、回避制度的借鉴 |
二、公证程序的借鉴 |
三、公证赔偿制度的借鉴 |
四、规制公证欺诈行为的借鉴 |
第四章 提高公证公信力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回避制度 |
一、明确违反回避制度的后果,加大问责力度 |
二、完善回避制度的程序性规定 |
三、扩大适用回避制度的对象和申请回避的主体 |
第二节 重视公证程序,增强公证核实权的可操作性 |
一、重视程序公正,规范公证审查方式 |
二、增强公证核实权的可操作性 |
第三节 健全公证赔偿制度,强化公证责任意识 |
一、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
二、区分故意与过失,确定过错的认定标准 |
三、让公证员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完善公证赔偿责任制度 |
第四节 提高违法成本,规制公证欺诈行为 |
一、将骗取公证书和伪造、变造公证书的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 |
二、将骗取公证书的行为以诈骗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
三、构建公证行业的预警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行政证明的法定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行政证明的制度概述 |
一、行政证明的概念 |
(一)什么是证明 |
(二)行政证明的概念 |
二、行政证明的发展历史 |
(一)行政证明的生成 |
(二)行政证明的古代类似形态和演进过程 |
(三)建国后行政证明的发展历史 |
三、行政证明的内容与特征 |
(一)行政证明的内容 |
(二)行政证明的特征 |
四、行政证明与相关法律概念的比较 |
(一)行政证明与诉讼证明的区别和联系 |
(二)行政证明与群众自治组织证明、法人证明、自然人证明的区别和联系 |
(三)行政证明与行政许可的区别和联系 |
(四)行政证明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和联系 |
第二章 行政证明的法律属性 |
一、行政证明的依据来源 |
(一)行政证明的法律依据和来源 |
(二)行政证明的行政法规依据和来源 |
(三)行政证明的地方性法规依据和来源 |
(四)现存的其他依据和来源 |
二、行政证明与“实际影响” |
(一)准行政行为型的行政证明 |
(二)行政行为型的行政证明 |
(三)行政事实行为型的行政证明 |
三、行政证明的程序属性 |
(一)行政行为型行政证明的程序属性 |
(二)非行政行为型行政证明的程序属性 |
第三章 行政证明法定化的现实障碍 |
一、行政证明法定化的内涵 |
二、行政证明法定化面临的挑战 |
(一)覆盖领域广 |
(二)数量庞大 |
(三)在经济和民生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上集中度高 |
三、行政证明法定化的现实障碍分析 |
(一)设定主体混乱 |
(二)性质复杂 |
(三)标准不清 |
(四)程序不明 |
(五)救济不足 |
四、行政证明法定化的现实障碍形成缘由分析 |
(一)统一立法存在空白 |
(二)政府干预过多 |
(三)信息共享程度低 |
(四)信用社会建设不到位 |
(五)公众维权意识不强 |
第四章 行政证明法定化的制度构建 |
一、行政证明法定化的现实要求 |
(一)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要求 |
(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
二、行政证明法定化的原则 |
(一)依法行政原则 |
(二)客观公正原则 |
(三)为民便民原则 |
(四)保守秘密原则 |
三、行政证明法定化的实现路径 |
(一)设定依据法定化 |
(二)主体法定化 |
(三)内容法定化 |
(四)程序法定化 |
(五)救济法定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8)现阶段我国社会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观点述评 |
(一)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
(二)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的基本思路 |
(二)主要的研究方法 |
(三)选题重点难点及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我国基层 |
二、社会矛盾 |
三、社会治理与基层治理 |
四、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
第二节 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发展动力思想 |
一、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 |
二、阶级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 |
三、社会历史发展的合力 |
四、人民群众的历史作用 |
第三节 阶级和阶级斗争学说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阶级和阶级斗争理论 |
二、列宁的阶级斗争观点 |
三、毛泽东的阶级斗争思想 |
第四节 人民内部矛盾学说 |
一、人民内部矛盾学说的提出 |
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学说的发展 |
三、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学说的现实意义 |
第二章 当前我国社会基层矛盾的表现及成因 |
第一节 社会转型视域下的社会稳定 |
一、社会转型与风险社会 |
二、社会转型期的主要表现与特点 |
三、转型期的社会稳定分析 |
第二节 基层矛盾的现实考察 |
一、社会主要矛盾的演进 |
二、基层矛盾的主要表现形式 |
三、基层矛盾的性质分析 |
第三节 基层矛盾的成因探究 |
一、基层矛盾的产生机理 |
二、基层矛盾的原因分析 |
三、基层矛盾的发展态势 |
第三章 当前我国社会基层矛盾化解的具体制度安排 |
第一节 基层矛盾化解的必要性分析 |
一、引领社会转型升级 |
二、促进基层治理创新 |
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第二节 我国的调解制度 |
一、调解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基因 |
二、中国共产党调解制度的发展演进 |
三、调解制度的功能作用 |
第三节 我国的信访制度 |
一、信访制度的历史演进 |
二、信访制度的价值分析 |
三、信访制度的建构与转向 |
第四章 我国社会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的建设现状 |
第一节 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的现状分析 |
一、化解机制的基本架构 |
二、化解机制的特征 |
三、化解机制的价值分析 |
第二节 基层矛盾化解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化解机制的法治化难题 |
二、化解机制的现实性差距 |
三、化解机制的理论支撑乏力 |
第三节 基层矛盾化解机制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
一、社会形势发生新变化 |
二、网络化发展带来新挑战 |
第五章 现阶段我国社会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的创新发展 |
第一节 必须遵循的原则与理念 |
一、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
二、注重情理法的有机融合 |
三、体现共建共治共享的要求 |
四、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 |
第二节 构建基层矛盾治理新格局 |
一、强化党委政府的责任担当 |
二、培育社会参与意识 |
三、完善多维治理系统 |
第三节 健全基层矛盾化解协同机制 |
一、矛盾排查预警机制 |
二、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
三、矛盾调处反馈机制 |
四、社会救济救助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及文献综述 |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 |
(一) 国内研究动态 |
(二) 国外研究动态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 国内文献综述 |
(二) 国外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比较法研究 |
三、演绎归纳法 |
四、案例分析法 |
第四节 问题提出 |
一、侯耀文遗产案 |
二、季羡林遗产纠纷案 |
第二章 遗嘱执行人制度概述 |
第一节 遗嘱执行人及制度的界定 |
一、遗嘱执行人的界定 |
二、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界定 |
第二节 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分析 |
一、固有权说 |
二、代理权说 |
第三节 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四节 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具体内容设计 |
第五节 遗嘱执行人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 |
一、制度比较:遗嘱执行人制度与遗产管理人制度 |
二、制度比较:遗嘱执行人制度与遗嘱信托制度 |
第三章 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分析 |
第一节 分析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现状 |
一、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现状 |
第二节 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不足 |
一、与时代发展具有不适应性 |
二、不利于实现遗嘱自由原则 |
第四章 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必要性 |
一、完善我国的遗嘱执行人制度是社会的现实需要 |
二、完善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建设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
三、完善我国的遗嘱执行人制度是实现遗嘱自由原则的需要 |
四、完善我国的遗嘱执行人制度是建设和谐美丽中国的需要 |
第二节 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制度化 |
一、建立制度化的准备程序 |
(一) 遗嘱的提示 |
(二) 遗嘱的开视 |
二、遗嘱执行人法律资格的确立 |
(一) 由自然人担任遗嘱执行人 |
(二)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担任遗嘱执行人 |
(三) 由继承人担任遗嘱执行人 |
三、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接受、拒绝与变更 |
(一) 遗嘱执行人的产生 |
(二) 遗嘱执行人的接受、拒绝 |
(三) 遗嘱执行人的变更 |
四、制度化中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一) 遗嘱执行人享有的权利 |
(二) 遗嘱执行人的义务 |
五、遗嘱执行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
六、遗嘱执行人的监督与被监督责任 |
七、遗嘱执行人资格的终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公证调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一、公证调解的基本理论界定 |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界定 |
1.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和功能 |
2.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公证制度 |
(二)公证与调解的结合 |
1.公证调解的由来 |
2.公证调解的适用范围 |
(三)公证调解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 |
1.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的公证调解 |
2.公证调解较其他调解方式的优势 |
二、我国公证调解的现状及不足 |
(一)公证调解之相关规定 |
1.公证的一般规则 |
2.公证调解的有关制度规范 |
(二)公证调解之运行现状 |
1.云南省公证调解的实践 |
2.其他地区公证调解的基本现状 |
(三)公证调解之不足 |
1.公证调解法律基础薄弱 |
2.公众对公证调解认同度不高 |
3.公证调解范围受限 |
4.公证调解制度不健全 |
三、公证调解制度的完善 |
(一)提高立法规范性 |
1.规范诉调对接的“顶层设计” |
2.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
(二)注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
1.坚持自愿原则 |
2.保障当事人权利 |
(三)扩大公证的影响力 |
1.建立宣传引导工作机制 |
2.明确公证的角色定位 |
3.加强公证队伍建设 |
(四)健全诉调对接机制 |
1.确立公证调解前置程序 |
2.构建公证调解工作模式 |
3.建立科学的纠纷分流模式 |
4.加强司法权的效力保障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A: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附录 B |
四、公证的性质、效力和范围 希望加快立法的步伐(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公证案例指导制度完善研究[D]. 汪穗子. 四川师范大学, 2021(12)
- [2]国际商事调解协议跨境执行机制研究[D]. 王洪根. 华东政法大学, 2020
- [3]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实证分析[D]. 吕海霞.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4]公证执行证书制度研究[D]. 陈洁慧. 湘潭大学, 2020(02)
- [5]意定监护协议的法律问题研究[D]. 刘晓雪.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6]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其对策[D]. 王婕.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7]行政证明的法定化问题研究[D]. 罗鹏飞.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7)
- [8]现阶段我国社会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研究[D]. 张文汇.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9]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研究[D]. 李丽华. 云南财经大学, 2019(02)
- [10]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公证调解研究[D]. 汪丽. 昆明理工大学, 20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