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水法的发展对国际河流流域综合协调开发的影响(论文文献综述)
Huma Ali[1](2020)在《国际水法在解决印巴水冲突中的应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何艳梅[2](2020)在《国际水法调整下的跨国流域管理体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跨国流域管理体制是形成和实施国际水法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的主要组织和协调机制。国际水法主要是国际河流沿岸国和地区大国在建立和实施关于河流航行利用的条约规则和管理体制的国家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并先后发展出国际河流航行利用法、非航行利用法、跨界水污染防治法、跨界水生态保护法、跨界含水层法等多个组成部分。随着国际水法的持续发展,跨国流域管理体制在适用的地理范围、活动领域、管理层次、法律制度等各方面不断拓展和演进,反过来也促进了国际水法的发展。另一方面,跨国流域管理体制受到流域自然条件、国际政治形势、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历史文化传统、生态科学发展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在世界不同大洲、地区和流域之间呈现出明显差异。从其演进历程和实施状况来看,全球特别是亚非拉地区跨国流域的管理体制在未来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尤其是在以下方面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运用流域生态系统方法;拓展地理范围和活动领域;建立跨界含水层合作管理体制;在常规的流域管理与国家管理之外,适当开展地方管理、区域管理甚至全球管理。
Huma Ali[3](2020)在《国际水法在解决印巴水冲突中的应用》文中研究表明
黄炎[4](2018)在《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研究》文中指出后工业化时代在创造极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加剧了人类对风险的不可感知性,滋生全球性的风险和危机。海洋酸化、气候变暖、物种灭绝、水源污染等等,诸如此类的风险开始蔓延。与传统社会的风险相比,后工业时代的风险已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从自然风险转变为人为风险,从经验性风险转变为不可预测性的风险,从个别风险转变为全球性的风险。在此过程中,环境风险逐渐呈现“科学不确定性”的特质,即现有的科学证据无法证明风险与损害之间存在绝对的因果关系。20世纪90年代以来,面对“科学不确定性”风险引发的环境威胁,愈来愈多的国际环境宣言及条约纳入风险预防原则。然而,风险预防原则自产生以来就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话题,在过去的二十余年间,该原则毫无疑问地处于国际环境法学理讨论的风口浪尖。本文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风险预防原则为论题,试图考察国际水法条约、软法文件及相关国际判例对风险预防原则的采纳程度,解构风险预防原则在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实施要件和具体措施,探讨该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洞悉世界各主要流域委员会的风险预防程序,并尝试构建适用于中国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的风险预防合作机制。风险预防原则的国内立法缘起于德国1974年《清洁空气法》,其后在瑞典、挪威、荷兰、瑞士等国得到普遍应用与发展。即使是起初反对风险预防原则的国家(如美国)以及长期崇尚损害预防原则的国家(如英国、法国)也逐渐在成文法和判例法中明确规定该原则。北海会议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关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风险预防,历次北海会议通过的最终宣言均明确采纳了风险预防方法或原则。随着国际环境法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发展,联合国也制定并通过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宣言,如《世界自然宪章》、《卑尔根宣言》、《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与《21世纪议程》等等,在不同程度上确认了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尽管国际宣言对签署国并不具有拘束力,但其有关风险预防原则的规定却直接影响了后续的国际条约。20世纪末,一系列国际环境条约及议定书,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巴马科公约》、《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保护波罗的海海洋环境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9.24号决议”等均明确规定风险预防原则。该原则逐渐由国际宣言中的“政治承诺”转变为国际条约中的“法律义务”。在跨界水资源开发与利用领域,1992年《跨界水道与国际湖泊保护与使用公约》是首个明确规定风险预防原则的公约。该公约要求缔约方应遵循风险预防原则,不应延迟避免危险物质排放造成的潜在跨界影响,即使科学研究尚未完全证明这些物质与潜在的跨界影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国际法委员会在1997年《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评注意见中明确指出,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于“国际水道生态系统的保护”、“污染防控”和“外来物种的引进”等三个方面。2004年《柏林水规则》是首个明确规定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协会涉水文件。该规则指出,当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受到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时,流域国应采取所有合适措施,防止、消除、减少或控制水生环境危害,即使没有结论性的证据证明污染排放与其预计影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2008年《跨界含水层法条款草案》的起草过程中,特别报告员、国际法委员会以及各国政府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表述客观上体现出该原则作为一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规则的特点。在区域性流域协定方面,欧洲地区的流域协定因受1992年《跨界水道与国际湖泊保护与使用公约》的影响,直接在“一般条款”或“基本原则”中明确规定风险预防原则,并在协定正文中列举实施该原则的具体措施。非洲地区水资源匮乏,为防止经济活动对水道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其主要流域协定均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亚洲地区水安全环境较为复杂,其中东南亚流域较之中亚和南亚流域更注重对水体环境的风险预防。这些区域性流域协定是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水法中的具体实践,促进该领域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风险预防原则之所以在近三十年来迅速占据国际环境法学理讨论的核心地位,是因为其实施机制引导着环境法从预防规制向风险预防规制转变,是国际环境规制政策的变革驱动力。不过,风险预防原则的具体实施措施因环境领域的不同而有所区分。通过研究国际水道公约、宣言及国际案例,可以认为,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风险预防措施不仅包含一般的实体性措施,如“风险预防禁令”和“最佳科学技术措施”,且包括该领域特有的程序性措施,如“环境风险事先通知程序”、“定期交换水文信息程序”以及“跨界水体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等。其中,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实体性措施主要是指“风险预防禁令”和“最佳可行技术措施”。前者是“强风险预防原则”的体现,要求政府在面临科学不确定性且有严重环境威胁的项目时,采取禁止、限制或警告措施。后者则是“弱风险预防原则”的具体表现,旨在通过法定的科学技术标准为排污者设定一个可预测的行为边界。近年来,风险预防禁令及最佳可行技术措施已广泛地适用于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领域。通过考察国际水道立法和国际司法实践,本文认为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程序性措施主要包括同一流域内国家之间的“环境风险事先通知程序”、“定期交换水文信息程序”以及“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等。其中,“环境风险事先通知程序”是沿岸国开发跨界水资源的前置性程序,对于促进各国水资源合作、减少国家间水争端、预防潜在的环境污染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定期交换水文信息程序”能够帮助沿岸国了解水文环境变化的性质、程度以及有害影响;“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是跨界水资源的开发过程中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工具,该项程序能够基于不断更新的科学证据评估风险预防措施的有效性,对于跨界水资源科学管理和可持续利用至关重要。20世纪下半页以来,跨界水资源的环境风险逐渐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淡水资源不仅受到源自工业废水排放、化学和危险物质泄漏等水体生态内部的污染,更面临气候变化的严重威胁。在此背景下,国际合作成为沿岸国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重要路径。风险预防原则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首先,奉行风险预防原则是否意味着跨界水资源的环境保护与沿岸国社会经济发展是相对立的,或者说,环境保护本身就优于公民的生活水准、经济发展、文化传统等其他所有的利益。如何应对风险预防原则实施效果的质疑?本章认为,成本收益分析是目前而言较为均衡和全面的分析方法。在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应考虑到不同沿岸国的社会经济需求,确保跨界水资源得到公平合理利用,还应考虑到沿岸国长远的社会经济利益,保障跨界水资源的可持续管理。风险预防原则实施过程中的另一项挑战体现在跨界水资源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当环境风险的科学不确定性成为跨界水资源开发争端的核心问题之一时,科学证据可能成为影响案件成败的关键。但是,科学证据在向司法机构彰显真相的过程中,也带来了新的挑战。这些挑战集中体现在科学证据的采信规则与举证责任方面。本章提出,当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牵涉到大量的科学证据时,国际法院可以委托独立第三方提供公开或秘密的专家意见,从而掌握阅读和理解科学方法所必需的技巧,还可以通过实地调查程序让法官拨开大量科学证据的迷雾,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以及法律依据有着更加清晰的认识。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问题是其国际法地位问题,即该原则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并能否在实践中得以实施的问题。风险预防原则自产生之日起,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抑或是法律措施、国际标准的争议从未间断。本章认为,尽管风险预防原则在特定情形下的适用需要个案解释,该原则已从《里约宣言》延伸至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海洋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理、跨界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之中,愈来愈明显地反映出一种广泛认可的法律确信,是一项正在形成中的习惯国际法。中国是境内绝大多数国际河流的上游国,特殊的区位使中国成为亚洲大陆的“水塔”。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跨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将不可避免地成为中国与下游国之间冲突与博弈的焦点问题,甚至可能成为影响“一带一路”战略进展的重要因素。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有必要重视并利用风险预防原则的重要作用,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适当的风险预防措施,努力将跨界水资源开发的负面影响降至较低程度。就湄公河下游水资源开发机制而言,1995年《湄公河协定》是下游四国合作开发跨界水资源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该协定框架下设立的湄公河委员会是湄公河下游流域唯一以跨界水资源利用和保护为宗旨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然而,《湄公河协定》的起草者并未参考同一时期国际涉水条约中的通行做法,也未能采纳欧洲地区流域协定的成功经验,在适用范围、风险预防程序、水资源利益分配等方面规定得不够科学合理。湄公河委员会则始终无法调和下游四国之间不同的利益主张,并难以影响成员国的国家政策。同时,位于湄公河上游的中国和缅甸均不是该委员会的成员国,客观上影响了事先协商等风险预防程序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本文尝试构建一个包括全流域所有沿岸国,尤其是上游国在内的风险预防合作机制。在风险预防合作机制的建构方向上,选用宣言、声明等国际软法作为跨界水资源风险预防合作机制的建构方向,已不仅是沿岸国之间无法达成流域条约时的次优选择,而是有效清除上下游国之间合作障碍的更优选项。风险预防合作机制的供给模式可以分为三类,包括水文信息交流机制、水体生态保护与利益分享机制以及因应气候变化的流域适应性管理机制。建议以澜湄合作机制为范例,构建雅鲁藏布江—布拉马普特拉河流域、元江—红河等流域的合作模式,与“一带一路”倡议大格局形成了互补互进的配合机制。这将跨界水资源开发机制引向一条新路,即由上、下游国共同构建的,在公平合理利用水资源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的区域合作机制。
王明远,郝少英[5](2018)在《中国国际河流法律政策探析》文中认为国际河流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对中国及其他相关流域国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本文剖析了中国关于国际河流的法律政策,探讨了《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生效对中国的现实及潜在影响,并在顺应国际水法发展趋势、借鉴现代国际水法基本理论、遵守国际水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中国国际河流开发利用与保护的若干建议,包括拓展国际河流条约、完善中国关于国际河流的法律政策等。
文云冬[6](2016)在《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分配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世界人口的持续增长与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导致全球水资源短缺和此起彼伏的国际跨境水资源利用冲突,给世界各国开发利用跨境水资源带来巨大的政治和经济压力。澜沧江—湄公河是亚洲的一条重要河流,流经中国、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越南。流域六国有着不同的用水需求目标,在澜沧江—湄公河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竞争中形成博弈,流域各国的竞争和合作都是明显的。流域各国正通过对话与合作,寻找符合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各国实际情况的、可接受的、最可行的跨境水资源利用方案。出于保护流域整体利益考虑,为预防和解决跨境水资源利用冲突提供明确的思路和可行的方法,论文以跨境水资源利用的首要原则——公平和合理利用为核心,对澜沧江—湄公河流域跨境水资源分配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对澜沧江—湄公河流域跨境水资源分配问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进行分析,对国内外研究现状加以综述,意在提供课题研究的背景。第二章分析澜沧江—湄公河跨境水资源按照流域规划制定的多种分配管理模式在国内外应用现状及发展趋势,指出现有规划模式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导致的国际河流跨境水资源竞争利用和冲突的严峻性,指出澜沧江—湄公河跨境水资源整体流域规划的必要性。第三章根据澜沧江—湄公河流域跨境水资源的现有分配模式,探讨跨境水资源统一管理开发模式框架,对澜沧江—湄公河跨境水资源分配模式发展趋势进行分析,进而研究跨境水资源整体流域规划模型。在该模型中,对不同国家的多个开发目标的权重矩阵及效益差矩阵进行分析,以确定后续章节研究的流域整体开发的重点目标——农业灌溉水权分配及水电开发效益的合作博弈分析。第四章根据跨境水资源整体流域规划模型,进行了澜沧江—湄公河五国农业灌溉水权分配博弈分析。首先对水权管理和水权界定理论进行分析,接着讨论了澜沧江—湄公河跨境水资源水权交易经济影响及不确定性分配方法,利用比例法和两部分配法对五国灌溉水权进行分配,对其效益进行博弈求解和分析,并比较了博弈合作和其他水资源分配方法的结果并做分析,得到多国合作比各参与国单干获得更多效益的结论,从而验证了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整体流域规划模型的科学性。这是文章的一个重要创新点。第五章基于全流域整体规划模型,针对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内其他五个国家普遍关注和忧虑中国在上游进行水电开发会对下游国家带来怎样的影响这一现实问题,运用跨境水资源分配效益差矩阵的计算方法,分析中国在澜沧江—湄公河上游进行水电开发对流域内六个国家开展跨境水资源利用的七个开发目标所造成的影响,求出六个国家各自的七个开发目标具体效益差量化指标。运用效益差,根据各国水电开发容量计算澜沧江—湄公河全流域年发电量和发电收益,并对整体收益进行了合作博弈分析。从而验证上游国家进行水电开发对其他下游国家的多个开发目标的影响利大于弊,且合作收益优于单干收益。第六章在对澜沧江—湄公河跨境水资源合作开发研究基础上,就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内建设“一带一路”战略与澜沧江—湄公河跨境水资源合作模式之间的关系、相互作用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强调全流域整体规划模型作为创新的跨境水资源合作模式,对于澜沧江—湄公河跨境水资源合作研究的重要性,以及对于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内建设“一带一路”战略的积极作用。从中国自身综合利益角度出发,指出在复杂的地区国际形势下,中国在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内进行水电开发应持立场和解决办法。最后,总结全文,并对今后的研究作出展望。
叶芳芳[7](2015)在《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各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人类对水资源的非航行利用急剧增加,世界淡水资源日益匮乏,水资源的加速利用又带来了严重的水污染问题,水质的逐渐恶化又进一步加剧了水短缺问题,各国围绕跨界河流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的摩擦、冲突和争端不断发生,如何公平、合理、最佳利用跨界河流水资源,缓解淡水匮乏危机,避免跨界水冲突,促进跨界河流利用与保护合作是目前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课题。中国的跨界河流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中国在这些跨界河流中多数居于上游国位置,在利用水资源上相对具有优势,易对下游国产生影响。随着沿岸各国对水资源需求量的不断增大,中国正面临着与其他沿岸国在跨界河流的利用和保护问题上的矛盾的不断激化。中国与哈萨克斯坦之间的跨界河流问题就是一个已提上解决日程的问题。中哈跨界河流问题主要集中在两条最大的河流一一伊犁河和额尔齐斯河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上,特别是水资源的分配。中国新疆与哈萨克斯坦都面临缺水和需水的现实压力,因而在对两国都意义重大的伊犁河和额尔齐斯河上不可避免地形成了争水态势。哈萨克斯坦从独立之初就一直希望与中国解决跨界河流问题,并将该问题列为与中国对话的最重大问题。中国对中哈跨界河流的现有利用符合现有跨界河流国际法,也未对哈萨克斯坦造成明显损害,甚至中国将来对中哈跨界河流的增加利用也有充分的法理依据。中国开发利用中哈跨界河流在中国境内的河段完全是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本应不容他人置喙,而且中国也完全可以无视各种非议,继续开发利用位于自己境内的中哈跨界河流部分。但是,哈萨克斯坦运用国际法则中的联系原则与中国进行关联博弈,它将中哈跨界河流问题同它与中国双边关系中的其他问题相联系(如能源、安全、经贸等方面的问题)。中哈两国目前以能源安全为核心的合作与两国的区域安全、政治安全以及经济安全等国家根本利益紧密相关,这些国际合作是国家战略层面的,这些利益是国家核心利益层面上的,其权重远远超过对伊犁河和额尔齐斯河水资源开发利用带来的利益。所以,中国仍需与哈萨克斯坦在跨界河流问题上进行务实合作。为了避免我国国家利益的损失,中哈跨界河流上需要一套既能维护我国的跨界水资源主权和利益,又能保持和发展与哈萨克斯坦的友好关系、并有利于促进新疆地区社会经济发,同时又与跨界河流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相衔接的法律制度。中哈跨界河流上急需解决的问题是跨界河流水资源的分配和保护问题,特别是水资源的分配问题。但是目前,除了几条界河,中哈跨界河流利用与保护现有法律制度未对中哈之间的跨界河流的水资源分配问题做出总体安排。解决跨界河流问题的核心是跨界河流水资源分配问题,但是目前国际社会中尚没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关于水资源及其收益的分配理论、分配规则和分配标准。国际社会目前存在着立场各不相同的五种国际水权分配理论(绝对领土主权论、绝对领土完整论、在先占用学说、有限主权论与共同利益论)。国际社会中关于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的两个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一一《赫尔辛基规则》与1997年《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也未对跨界河流水资源分配问题提供具体的解释条文,但它们在跨界河流的利用与保护问题上确立了一些重要的原则,如公平合理利用原则、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与国际合作原则。但是这些原则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着一些缺陷,它们抽象、模糊、不确定,在解决跨界河流水资源利用与保护实践中的问题上具有较大的局限性,难以为跨界河流的利用与保护问题提供现成的解决方案,更不能彻底解决跨界河流存在的现实问题。它们只能在沿岸国解决水资源分配利用等问题上,提供一些指导。考察各国在跨界河流利用与保护上的条约与实践,可以发现:由于跨界河流具有“自然连续”和“社会跨界”双重属性,各国在跨界河流水资源利用与保护问题上的条约实践差异很大,几乎是“一河一议”,具有难以复制性。事实上,跨界河流水文及沿岸国政治、经济、技术、文化都存在独特性,如果采用统一的分配标准和规则,会造成国家利益的缺失。所以,在中哈跨界河流问题上,中国也应根据中哈跨界河流的具体情况,在符合公认的跨界河流利用与保护一般原则的基础上,采用符合自身利益的做法。在跨界河流水资源利用与保护领域的国家实践中,主权仍旧是一个国家对跨界河流享有权利的基础,国家主权原则也仍然是国家开发利用跨界河流最主要的国际法依据。中国在跨界河流问题上,首先也必须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其次,公平合理利用原则已成为跨界河流利用与保护领域中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原则,中国不能置这个原则于不顾,而应当重视和尊重这个原则,但要结合自身实践加以运用。再者,中国在跨界河流上,水量贡献大;开发利用率低;作为上游在生态环境保护、防汛减灾、节水灌溉等方面还做了很多贡献,牺牲了很多利益。因此,中国在与哈萨克斯坦解决跨界河流水资源分配、利用与保护问题时,需要强调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与受益补偿原则,在制定水量分配制度的同时应纳入受益补偿制度和利益交换制度。此外,全球首个国家间跨界水资源合作法律框架性国际公约——1997年《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使用法公约》已于2014年8月生效,但公约存在重大缺陷,亦不符合中国国家利益,中国不宜加入该公约,但是也不能无视公约,而应理性对待它。
张一鸣[8](2015)在《中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水资源利用在全世界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我国被联合国列为全球贫水国家之一,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制约因素。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水资源短缺问题的解决之道似乎愈发明显,既在水资源配置中引入市场机制,培育水市场。然而水资源能否像一般财产一样在资源配置中引入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机制还尚需验证。本文以水资源双重属性作为逻辑起点,通过对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历史发展脉络的梳理,发现水资源管利用管理体制构架缺陷与水资源产权法律制度的缺失是我国水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并得出我国应该在充分发扬与继承自身优势与传统的基础上,通过对水资源利用国际经验的借鉴,以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改革为基础,构建以水权制度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第一章,水资源属性的分析。正确认识水资源的属性是构建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水资源资源属性与财产属性的共生,导致水资源既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基础又是受人支配的物。水资源的财产属性推动了水资源财产权利体系的构建,对应着人类的财产利益;而资源属性则化身为水资源财产权利必须承担的“社会义务”,对应着人类的生存利益。在水资源利用过程中必须兼顾资源属性与财产属性,水资源相关立法应更多地关注分配的公平与利用的可持续性,“利用与保护兼顾”是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的根本原则。第二章与第三章,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的梳理与启示。这一部分对建国以来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发展近路、取得的成就及不足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在对制度生成过程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发展方向进行了展望:改革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提升水资源管理效果、平衡行政管制与市场配置两种力量,理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构建水资源财产权制度,既水权制度,将财产权作为水资源利用市场配置的特殊工具。第四章,对水资源利用国际经验的借鉴。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面临着水资源危机,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各国都在努力寻求解决办法。文章选取了美国、澳大利亚、欧盟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及组织,对其水文状况、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及水市场建设等情况进行考察,发现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构建的一些共性特征:水资源利用管理制度的公法色彩日益浓厚,国家公权力对水资源配置的干预力度逐渐加大;水资源管理逐渐从分散管理走向综合管理,从区域管理走向流域管理;水权制度是水资源管理的核心,市场是水资源有效配置的一种选择。第五章,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模式选择。水资源公有制、中央集权式管理与科层模式的治水传统及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是我国水资源利用管理的体制优势。水资源利用管理应该在发扬优势的基础上,延续传统水资源管理中优秀因素,借鉴适合我国国情的先进国际经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水资源利用管理模式。该模式的核心一是构建统一协调的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理顺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的关系,实现涉水部门的协调合作,因为科学合理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不仅可以大大提高水资源利用的效率,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水资源利用法制不健全而产生的不足。二是在水资源利用中引入市场配置机制,重构水权制度,拟制一项有独立物权性质,能够在市场中自由交易的水资源使用权,为水资源的市场配置创造基础条件。第六章,我国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的改革。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主要是规定中央、地方、流域机构在各自方面的管理范围、权限职责、利益及其相互关系的准则。水资源管理体制的设置直接影响到水资源管理的效率和效能,关系到水资源利用的未来发展形态和方向。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分为中央、地方、流域三个层面,核心思想是实现我国法律规定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在中央层面,构建涉水领域部门管理的协作机制、自然资源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来实现水资源的综合管理。并确定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代表人,避免政府既管水又用水,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一个可行的思路是成立一个与水行政管理部门相对分离的部门作为国家水资源所有权的代表,把水管理与提供水服务方面的职能分别交给不同的实体,降低利益冲突;在地方层面,地方政府负责水资源管理具体职能,深化水务体制改革与地方政府水资源管理考核体制;在流域层面,加强流域机构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具有独立地位的综合性流域管理机构,并通过建立流域管理委员会、流域保护管理局与流域咨询协调委员会,形成决策、执行、协调三层管理的组织框架,为实现流域综合管理的目标打下良好的体制基础。第七章,具有中国特色的水权制度构造。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几近完善,唯独水权制度的供给十分稀缺,我国水资源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都没有真正意义上对水权制度进行创设。然而,水权制度又是现代水资源利用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尤其是对水资源的市场配置机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今后一段时间内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的建设应该是:以水权制度建设为基础,构建高效合理的水资源利用市场配置制度。水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与水资源使用权。水资源公有制的前提决定了水资源所有权无法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在水资源所有权国家所有的前提下,拟制一项具有独立物权属性的水资源使用权则是我国水权制度构建的核心。具体做法是将水资源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转移给水资源使用权,使其成为一项活跃的、能够在市场中独立自由流转权利。同时,在水资源使用权拟制时注入水资源管理的目标,通过权利权能、运行范围、使用时间、水量份额等要素将其锁定,并设置权利运行的规则与形式,在实现水资源高效配置的同时,实现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水资源上都可以设置水资源使用权。通过对用水目的、产权界定成本高低等因素的考察,将水资源的供给分为“双轨制”,公共物品特性较强的用水由国家保留其所有权权能,这类用水上界定财产权的成本高昂,且公共物品在任何社会都是由政府提供比较妥当。
雷建锋[9](2014)在《大湄公河合作开发与综合治理——兼论国际水法理论的发展》文中认为大湄公河资源开发包括水电、航运、矿产、渔业和旅游等多个领域,各流域国单方面开发势必加剧开发的负外部性,使这个流域国的共有资源沦为公共劣品。国际水法理论为化解流域国之间的分歧与冲突,协调彼此利益,进而合作开发与综合治理大湄公河提供了谈判协商的基础。本文认为,各流域国应寻求利益共享和利益共赢机制,达成有约束力的"一揽子"开发治理的框架协议,形成开发治理的内驱动力。积极推动大湄公河合作开发与综合治理,不仅有益于中国与湄公河国家友好关系的发展,也是中国睦邻外交内容的丰富与手段的创新。
白明华[10](2014)在《跨国水资源的国际合作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人口增长、水源污染、能源紧缺的今天,开发利用跨国水资源,对国家的能源安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目前全球国际河流共计263条,约占全球河流径流量的60%,影响着生活在国际流域的占世界五分之二的人口。跨国水资源的流域国要共享水资源,必须在实践中深化和拓展国际合作原则。为了使各国更深入地发挥和释放在跨国水资源领域合作的巨大潜力,联合国大会将2013年定为国际水合作年。国际河流在我国境内的河段蕴藏着巨大的水能,未来我国要实现保护性利用跨国水资源,也必须广泛发展跨国水资源领域的国际合作。国际水法的理论证实跨国水资源的国际合作原则已确立,跨国水资源的客体范围和合作领域在拓宽。本论文分析了跨国水资源合作的协调法律机制的具体内容和保障实现的法律制度,力图在跨国水资源的利用、开发、治理、保护过程中,以国际合作的协调机制和法律保障制度推动跨国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本论文沿着“理论篇—实践篇—制度篇—中国借鉴”的技术路线,主体分为九章。第一章引言部分,作为论文的开篇,对论文选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主要内容、可能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进行介绍。第二、三章是论文的理论篇。第二章介绍了跨国水资源利用学说理论的演进。本章界定了跨国水资源的概念,阐述了国际河流概念演进经历了从“国际河流”到“国际水道”,又发展为“国际流域”的过程,强调的侧重点从国际河流强调“可通航性”到国际水道强调“可通航性”和“有商业价值”,又到现在的国际流域概念强调跨国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在内的整体,强调综合利用以取得最高效益。跨国水资源利用的学说演进经历了从绝对领土主权论和绝对领土完整论时代到限制领土主权论,再到沿岸国共同体论的过程,反映了各国从强调主权到淡化主权,到强调跨国水资源综合利用的过程。国际河流概念的变化、跨国水资源利用学说的演进、流域国为相邻关系的界定培育了国际合作精神,推动跨国水资源领域的实体规则建设。第三章,从理论上论证国际合作原则是国际水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本章分析了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水法中的表现形式、确立依据以及重要作用。众多的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国际法学团体的软法文件,国际法院和其他司法机构的裁决,均证实和反映了国际合作原则已成为国际水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跨国水资源领域的国际合作是公平合理和无重大损害利用的实现途径,可以创造经济价值,是保护水资源和环境的客观要求,对国际社会的公正、和平环境维护都具有重大意义。第四、五章是论文的实践篇,描述跨国水资源国际合作在实践中的拓展深化。第四章介绍跨国水资源国际合作的范围在拓宽。目前国际水资源的主要客体范围指以地表水形式存在的国际河流(湖泊),与此相关的国际公约法律规范主要是联合国大会1997年通过但至今仍未生效的《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20世纪50年代后,跨国水资源的调整范围从地表水扩延至地下水含水层。200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二读通过了《跨界含水层法条款草案》。由于淡水资源的稀缺,可被用来进行人工降雨和降雪的跨界云雾水,全人类共有的两极地区的淡水资源,资源化的污废水也很可能成为各国间利用和合作的关注焦点。第五章阐述了跨国水资源国际合作的领域在拓宽。各国在利用水资源的早期阶段,对河水的利用率低,最初的矛盾是界河界湖的划界问题。航行技术发展后,跨国水资源利用领域确立和巩固了沿岸国自由航行制度。20世纪初始,以水利发电为主的非航行利用占据了主导地位。目前跨国水资源领域存在的主要冲突是水量分配和水利利用的竞争。未来跨国水资源的保护合作应成为发展的重点,要求各流域国不仅要共同分享,更要共同保护。第六、七章是论文的制度篇。第六章介绍跨国水资源国际合作的协调法律机制。跨国水资源领域国际合作的协调法律机制主要包括交流数据和信息、跨界环境影响评价、联合环境监测、公众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合作、通知和紧急情况下的合作等规则制度。我们可以预见到,今后跨国水资源领域的国际关系仍将是矛盾与合作长期同时存在的局面,随着区域合作的强化和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合作的一面将逐渐占据引领地位。第七章介绍跨国水资源国际合作实现的法律保障。流域国达成流域水条约并遵守履行、建立流域组织机构、多样化的跨国水争端解决机制是跨国水资源国际合作实现的法律保障。签订流域水条约和建立流域组织机构都带有强烈的区域合作的特征。跨国水资源争端的和平解决是跨国水资源国际合作实现的最终屏障,多样化的自愿解决跨国水争端的方式符合今后的发展方向。第八章分析了我国跨国水资源国际合作的现状、困境及发展建议。我国在十二五规划中指出要重点推进开发西南地区丰富的水电能源。本论文以我国西南地区蕴藏丰富水能资源的澜沧江—湄公河流域为例,分析了我国跨国水资源国际合作的问题。从目前来看,中国西南大湄公河次区域涉及的跨国水资源争端和冲突主要集中于中国作为上游国家,在水能资源开发和水利项目建设的一些争议。本论文认为,微观上,我国可以突破国际政治、环境、工程等一系列障碍,采用联合项目开发水电的形式;中观上,我国应逐步深化区域合作,循序渐进地参与流域条约和流域组织机构的构建;宏观上,我国应加大力度利用国际资金参与跨国水资源开发。第九章是本论文的总体结论和前景展望部分。跨国水资源国际合作在拓展和深化,但还有诸多不足和广泛的努力空间。目前跨国水资源合作仍主要限于水利开发、工程建设等经济合作,在污染预防与控制、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国际社会尚未建立有效的制度。跨国水资源国际合作原则作为一项有旺盛生命力的原则,有赖于在全球范围内具体制度的规划、布置和扩展。
二、国际水法的发展对国际河流流域综合协调开发的影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际水法的发展对国际河流流域综合协调开发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2)国际水法调整下的跨国流域管理体制(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
一、国际河流航行利用的管理体制 |
(一)国际河流航行利用管理体制的发端 |
(二)国际河流航行利用法的形成与航行利用管理体制的发展 |
(三)国际河流航行利用管理体制的区域拓展 |
(四)国际河流航行利用管理体制的全球延展 |
二、国际河流非航行利用的管理体制 |
(一)国际河流非航行利用管理体制的创立 |
(二)国际河流非航行利用法的形成与非航行利用管理体制的普遍化 |
1.双边管理机构的普遍成立 |
2.多边管理机构的成立与演进 |
3.联合管理机构的地位与职能 |
三、跨界水污染防治管理体制 |
(一)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与沿岸国防治跨界水污染的一般性管理体制 |
(二)跨界水污染防治法的形成与专门性污染防治管理体制的建立 |
(三)生态系统方法在欧美跨界水污染防治管理体制中的运用 |
(四)五大湖污染防治管理体制对非正式地方管理机制的引入 |
四、跨国流域综合管理体制 |
(一)流域生态系统方法的运用与跨界水生态保护法的形成 |
(二)泛欧洲和欧盟地区的跨国流域多层综合管理体制 |
1.泛欧洲地区从区域管理到全球管理的嬗变 |
2.欧盟的区域管理框架 |
3.全球管理和区域管理框架下的流域管理、国家管理和地方管理 |
4.各层次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
(三)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地区的跨国流域综合管理体制 |
(四)其他跨国流域综合管理体制的建立 |
(五)跨国流域综合管理体制的横向比较 |
五、跨界含水层管理体制 |
(一)形成中的跨界含水层法 |
(二)专门性跨界含水层管理体制的建立 |
六、总结与展望 |
(一)跨国流域管理体制的发展轨迹 |
(二)跨国流域管理体制面临的挑战 |
(三)中国未来的贡献 |
(4)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意识 |
二、文献综述 |
三、选题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风险预防原则一般理论 |
第一节 风险预防原则的理论基础 |
一、风险社会与后现代化理论 |
二、环境风险的科学不确定性 |
三、环境风险规制原则的变革 |
第二节 风险预防原则的立法进程 |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国内法缘起 |
二、风险预防原则之宣言承诺 |
三、风险预防原则的条约规定 |
第三节 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概念 |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定义纷争 |
二、风险预防原则的文本表述 |
三、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要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水法中的体现 |
第一节 国际水法条约中的风险预防原则 |
一、1997年《国际水道公约》 |
二、1992年《赫尔辛基公约》 |
第二节 国际水法文件中的风险预防原则 |
一、国际法协会的软法性文件 |
二、2008年跨界含水层法草案 |
第三节 流域协定对风险预防原则的采纳 |
一、欧洲地区之主要流域协定 |
二、非洲地区之主要流域协定 |
三、亚洲地区之主要流域协定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沿岸国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机制 |
第一节 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实体性措施 |
一、风险预防禁令措施的适用 |
二、清洁生产技术措施之实践 |
第二节 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程序性措施 |
一、环境风险事先通知的程序 |
二、定期交换水文信息的程序 |
三、跨界环境影响评价之程序 |
第三节 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合作性机制 |
一、沿岸各国合作义务之确立 |
二、流域委员会组织管理机制 |
三、流域适应性环境评估机制 |
四、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风险预防原则实施中的挑战与应对 |
第一节 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成本收益分析 |
一、风险预防原则实施效果的质疑 |
二、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法律价值 |
三、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具体运用 |
第二节 适用风险预防原则中的科学证据问题 |
一、科学证据的独立性可采性问题 |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国际司法实践 |
三、科学证据采信规则的优化构想 |
第三节 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地位探析 |
一、风险预防原则地位的理论纷争 |
二、习惯国际法识别要素理论流变 |
三、风险预防原则地位的发展路向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风险预防原则在中国跨界水资源开发中的适用 |
第一节 中国的跨界水资源开发现状及问题 |
一、中国的跨界水资源概貌及特征 |
二、中国跨界水资源开发中的问题 |
三、上游国困境理论的化解与突破 |
第二节 风险预防原则在湄公河流域的适用 |
一、湄公河下游合作开发制度演变 |
二、风险预防原则在下游国的适用 |
三、下游风险预防程序的内生缺陷 |
第三节 构建风险预防合作机制的中国贡献 |
一、中国主导构建国际制度的机遇 |
二、风险预防合作机制的建构方向 |
三、风险预防合作机制的供给模式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术语解释 |
附录二:图表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中国国际河流法律政策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中国国际河流开发利用与保护法律政策概览 |
(一) 中国签订的有关国际河流的条约 |
(二) 中国关于国际河流的主要法律政策 |
1. 关于国际河流的取水许可。 |
2. 关于国际河流的信息资料交流。 |
3. 关于国际河流河道建设项目审查。 |
4. 关于国际河流水文站建设。 |
5. 关于国际河流保护。 |
6. 关于国际河流水利综合规划。 |
三、中国国际河流开发利用与保护法律政策评析 |
(一) 中国关于国际河流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立场选择 |
(二) 中国国际河流开发利用与保护法律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
四、《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对中国的影响 |
(一) 《公约》对中国的法律意义 |
(二) 《公约》对中国国际河流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挑战和压力 |
(三) 《公约》为中国国际河流开发利用与保护提供的借鉴和参考 |
(四) 《公约》为中国国际河流开发利用与保护提供了发展空间 |
五、国际水法的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
(一) 顺应国际水法的发展趋势和特点 |
(二) 借鉴国际水法的基本理论 |
1. 绝对领土主权理论。 |
2. 绝对领土完整理论。 |
3. 先占主义理论。 |
4. 有限领土主权理论。 |
5. 利益共同体理论。 |
(三) 遵循国际水法的基本原则 |
六、中国国际河流开发利用与保护法律政策完善建议 |
(一) 拓展国际河流条约 |
(二) 完善国内相关法律政策 |
七、结论 |
(6)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分配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第三节 论文的研究内容 |
第四节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利用现状及冲突 |
第一节 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分布及特征 |
第二节 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区域合作的历程 |
第三节 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常见水量分配方法 |
第四节 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利用的竞争和冲突 |
第三章 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冲突求解与流域规划 |
第一节 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冲突求解的必要性 |
第二节 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权属及水分配模式 |
第三节 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整体流域规划模型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澜沧江—湄公河农业灌溉水权分配博弈分析 |
第一节 水权管理与水权界定研究 |
第二节 澜沧江—湄公河水权交易影响及不确定分配方法 |
第三节 五国灌溉水权交易的效益变化:博弈分析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澜沧江—湄公河水电资源开发博弈分析 |
第一节 澜沧江中下游水电开发效益分析 |
第二节 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国水电资源博弈分析 |
第六章 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整体流域规划策略分析 |
第一节 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国际合作创新 |
第二节 澜沧江中下游水电开发的中国立场 |
第三节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7)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文献的梳理 |
四、研究范围及限定 |
五、研究进路和方法 |
六、可能的创新 |
第一章 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相关概念释义及范围界定 |
一、跨界河流 |
二、跨界河流国际法 |
三、跨界河流水权 |
第二节 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的传统理论 |
一、绝对领土主权论 |
二、绝对领土完整论 |
三、在先占用学说 |
第三节 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的新理论 |
一、有限领土主权论 |
二、共同利益论 |
小结 |
第二章 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实践中的问题 |
第一节 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中产生的问题 |
一、中哈两国在跨界河流上形成争水态势 |
二、中哈跨界河流水资源污染严重、生态退化 |
第二节 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两国都存在缺水与需水的客观现实 |
二、损失厌恶效应下哈国的主观心理 |
第三节 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问题解决之必要性 |
一、实现地缘战略的需要 |
二、保障能源安全的需要 |
三、维护新疆稳定的需要 |
小结 |
第三章 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现有法律制度分析 |
第一节 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法律制度现状 |
一、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相关协定 |
二、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合作机构 |
三、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合作实例 |
第二节 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对跨界河流水资源分配问题没有规定 |
二、对跨界河流水资源与环境保护的规定缺乏具体措施 |
三、法律文件层次较低,规定原则、抽象 |
第三节 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中哈跨界河流问题复杂 |
二、两国在跨界河流上的利益难以调和 |
三、条约是双方相互妥协的产物 |
小结 |
第四章 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国际法规则的考察 |
第一节 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一般国际法 |
一、《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
二、《赫尔辛基规则》 |
三、一般国际法规则可适用性分析 |
第二节 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特殊国际法 |
一、跨界河流水分配条约 |
二、跨界河流合作开发条约 |
三、跨界河流保护与管理条约 |
四、特殊国际法规则可借鉴性分析 |
小结 |
第五章 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国家主权原则 |
二、公平合理利用原则 |
三、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
四、受益补偿原则 |
第二节 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具体法律制度 |
一、水资源分配制度 |
二、水资源开发利用制度 |
三、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制度 |
第三节 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争端解决制度 |
一、争端解决方式 |
二、争端解决方法 |
三、争端解决机构 |
余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着 |
后记 |
(8)中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水资源危机 |
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体制改革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内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研究 |
二、国外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意义 |
一、为我国水资源利用管理法律制度建设指明方向 |
二、优化我国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 |
三、完善我国水权制度的理论构建 |
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构建提供理论支撑和典型样本 |
第四节 论文研究创新性 |
第五节 论文研究方法及思路 |
一、论文研究方法 |
二、论文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水资源的属性 |
第一节 水资源的内涵及自然特性 |
一、水资源的内涵 |
二、水资源的自然特性 |
第二节 水资源的财产属性 |
一、水资源的可占有性 |
二、水资源的稀缺性 |
三、水资源的有价值性 |
第三节 水资源的资源属性 |
一、水资源的生物伦理性 |
二、水资源的准公共物品性 |
第四节 水资源财产属性与资源属性的关系 |
一、纯粹资源属性的水 |
二、资源的财产属性彰显 |
三、水资源资源属性与财产属性共生 |
四、资源性财产与非资源性财产 |
第五节 水资源属性与水资源利用 |
一、水资源利用手段 |
二、水资源利用模式 |
三、水资源属性对水资源利用模式的影响 |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水资源利用制度历史考察及启示 |
第一节 1949—1977兴修水利,夯实发展根基 |
一、防治水患,兴修水利 |
二、组建流域性水利机构 |
第二节 1978-1987调整过渡:水资源利用立法萌芽 |
第三节 1988-1997依法治水:提升管理水平 |
一、明晰水资源权属,明确水资源管理体制 |
二、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比较科学合理、相互配套的水法规体系 |
三、水资源财产属性逐渐显现 |
四、建立水事纠纷解决制度 |
第四节 1998-2008年 法治完善:水资源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
一、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二、确立以取水权为核心的取用水管理制度 |
三、水资源保护制度体系初步建成 |
四、建立节水型社会的目标提出 |
五、水权与水市场 |
第五节 2009年至今 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
一、“三条红线”和“四项制度”为框架的的基本体系 |
二、编制实施水功能区划 |
三、确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
四、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 |
第三章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变迁的启示 |
第一节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的成就 |
一、基础与保障--水资源管理体制统一 |
二、建章立制—水资源利用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
三、人水和谐—水资源利用理念从传统走向现代 |
四、产权配置—水权制度建设框架 |
五、强化监督管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 |
第二节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以流域为单元的水资源综合管理体制没有完全形成,部门协调机制没有完全建立 |
二、水量分配体系不完善,水资源竞争性开发利用 |
三、水资源产权法律制度缺失 |
第三节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变迁的启示与方向 |
一、两种力量:市场配置与行政管制的平衡 |
二、管理体制:水资源管理体制影响资源管理效果 |
三、水资源财产权:自然资源管理模式改变的基础 |
第四章 水资源利用的国际经验 |
第一节 美国水资源利用 |
一、美国水资源概况 |
二、美国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 |
三、美国水资源利用管理法律制度 |
四、小节 |
第二节 澳大利亚水资源利用 |
一、澳大利亚水资源概况 |
二、澳大利亚水资源管理体制 |
三、澳大利亚水资源利用法律与政策 |
四、墨累-达令流域管理 |
五、澳大利亚水权和水市场 |
六、小结 |
第三节 欧盟水框架指令与水资源利用 |
一、欧盟水资源概况 |
二、欧洲水资源管理政策的演进 |
三、欧盟水框架指令主要内容 |
四、小节 |
第四节 水资源利用管理的启示 |
一、水资源利用管理制度公法色彩日益浓厚 |
二、综合管理是水资源管理的发展趋势 |
三、水资源管理从区域控制走向流域管理 |
四、水权制度是水资源管理的核心 |
五、市场是水资源有效配置的一种选择 |
第五章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模式选择 |
第一节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模式选择与本土资源 |
一、我国水资源自然环境因素 |
二、我国治水的历史传统 |
三、国家经济、政治体制发展及转型 |
第二节 具有中国特色的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框架 |
一、水权制度--我国水资源利用管理法律制度的核心 |
二、政府与市场--政府宏观调控下的有限度的水市场 |
三、公私融合--公有制基础上的水资源使用权利体系构建 |
四、统一协调--多层次水资源管理体制 |
第三节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模式的优势 |
一、水资源所有权公有制 |
二、中央集权降低水资源管理成本 |
三、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体制与水资源的双重属性契合 |
第六章 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第一节 中央层面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一、构建涉水领域部门管理的协作机制 |
二、构建自然资源综合管理协调机制 |
三、构建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代表制度 |
第二节 地方层面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一、地方政府负责水资源管理具体职能 |
二、深化水务体制改革 |
三、深化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体制改革 |
第三节 流域层面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一、加强流域机构的法律地位 |
二、综合性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框架 |
第七章 具有中国特色的水权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水权概念厘清 |
一、水权的内涵 |
二、水资源所有权 |
三、水资源使用权 |
四、取水权 |
第二节 水资源供给的双轨制 |
一、水权及其类型化探讨 |
二、水资源使用权界定的可行性分析 |
三、公共性用水的政府供给 |
第三节 水资源使用权的构造 |
一、水资源使用权构造的基础分析 |
二、现行水量分配方式带来的启示 |
三、用水比例--强化水资源使用的排他性 |
四、配水量--水资源使用权的量化 |
第四节 水资源使用权的取得与期限 |
一、水资源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
二、水资源使用权的利用期限 |
第五节 水资源使用权的实现基础 |
一、严格执行水资源规划 |
二、明确水量分配方案 |
三、水量监测计量系统建设 |
四、水资源使用权侵权损害的救济方式厘清 |
五、建立完善的权利登记系统 |
第六节 水资源使用权的市场交易 |
一、水资源使用权市场交易的主体 |
二、水资源使用权市场交易的管理 |
三、水银行(Water banks)制度 |
四、水权交易所制度 |
五、水资源使用权的期权交易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大湄公河合作开发与综合治理——兼论国际水法理论的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际水法理论:开发治理的协商基础 |
1.1国际水法的历史演进 |
1.2国际河流利用理论 |
1.3国际水法理论的指导意义 |
二、负外部性:大湄公河开发的问题与挑战 |
2.1上下游国家开发活动导致的负外部性 |
2.2因域外势力加剧的负外部性 |
2.3外部性的一般性解决与公共产品的塑造 |
三、负外部性的消除:合作开发与综合治理 |
3.1增强湄公河委员会在河流利用中的协调作用, 合作开发, 综合治理 |
3.2发挥流域国比较优势, 以合作共赢增进共同利益, 培养区域公共产品 |
3.3湄公河流域国经济依赖性高, 中国竞争力强, 有条件承担较多开发和治理成本 |
四、结语 |
(10)跨国水资源的国际合作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的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1.1.1 理论价值 |
1.1.2 国际社会保护跨国水资源的现实要求 |
1.1.3 中国保护性利用国际河流的紧迫要求 |
1.2 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全球国际河流与国际安全 |
1.2.2 关于全球国际河流治理 |
1.2.3 国际法与国际河流 |
1.2.4 跨界含水层立法研究 |
1.3 研究方法 |
1.3.1 条约法律文本分析法 |
1.3.2 比较分析法 |
1.3.3 个案研究法 |
1.3.4 文献资料法 |
1.3.5 交叉学科研究法 |
1.4 主要内容 |
1.5 拟创新点 |
1.5.1 研究视角独特 |
1.5.2 研究内容创新 |
1.6 不足之处 |
第2章 跨国水资源利用学说理论的演进 |
2.1 国际河流概念的演进 |
2.1.1 国际河流(international river) |
2.1.2 国际水道(international watercourse) |
2.1.3 国际流域(international basin) |
2.2 跨国水资源利用学说的演进 |
2.2.1 绝对领土主权论 |
2.2.2 绝对领土完整论 |
2.2.3 限制领土主权论对“绝对领土主权论”和“绝对领土完整论”的调和 |
2.2.4 利益共同体论及未来发展趋势 |
2.3 国际水法理论演进推动国际合作原则深化 |
2.3.1 国际河流概念的演进拓展国际合作原则 |
2.3.2 跨国水资源利用学说的演进拓展国际合作原则 |
2.3.3 流域国间的相邻关系要求拓展国际合作原则 |
2.4 小结 |
第3章 国际合作原则是国际水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
3.1 国际水法的法律渊源 |
3.1.1 国际条约 |
3.1.2 一般法律原则 |
3.1.3 国际习惯 |
3.1.4 司法裁判和仲裁裁决 |
3.1.5 国际法学团体的软法规则 |
3.2 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水法确立的法律依据 |
3.2.1 国际合作原则在条约中的规定 |
3.2.2 国际合作原则在司法和仲裁中的体现 |
3.2.3 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法学团体的软法文件中的阐述 |
3.3 跨国水资源国际合作的意义和作用 |
3.3.1 国际合作是保障跨国水资源公平合理和无重大损害利用的基本途径 |
3.3.2 跨国水资源国际合作可创造经济价值 |
3.3.3 跨国水资源国际合作有利于保护水资源和环境 |
3.3.4 跨国水资源国际合作有利于社会公正、构筑和平 |
3.4 小结 |
第4章 跨国水资源国际合作的范围 |
4.1 国际河流和《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
4.1.1 国际河流(湖泊)等地表水 |
4.1.2 《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
4.2 跨界含水层及其规制 |
4.2.1 跨界含水层 |
4.2.2 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关系 |
4.2.3 跨界含水层的管理和规制 |
4.2.4 跨界含水层法条款草案 |
4.3 跨国水资源客体的新拓展 |
4.3.1 跨国云雾水 |
4.3.2 国际社会共管水体 |
4.4 小结 |
第5章 跨国水资源国际合作的领域 |
5.1 跨国水资源的早期利用合作 |
5.1.1 农牧渔利用 |
5.1.2 跨国水资源划界 |
5.1.3 航运利用 |
5.2 跨国水资源水量分配合作 |
5.3 跨国水资源水利开发合作 |
5.4 跨国水资源水质保护合作 |
5.4.1 跨国水资源水质保护 |
5.4.2 跨国水资源水质保护合作实践 |
5.5 小结 |
第6章 跨国水资源国际合作的协调法律机制 |
6.1 信息交流 |
6.2 跨界环境影响评价 |
6.2.1 跨国水资源环境影响评价的国际实践 |
6.2.2 跨国水资源环境影响评价的欧洲实践 |
6.3 联合环境监测 |
6.4 公众参与 |
6.5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合作 |
6.6 通知 |
6.7 紧急情况下的合作 |
6.8 小结 |
第7章 跨国水资源国际合作实现的法律保障 |
7.1 跨国水资源国际合作的立法形式:流域条约 |
7.1.1 跨国水资源条约签订的概况 |
7.1.2 跨国水资源条约的区域性特征明显 |
7.1.3 跨国水资源条约的履行和遵守 |
7.2 跨国水资源国际合作的组织支撑:流域管理机构 |
7.2.1 流域管理机构概况 |
7.2.2 流域管理机构的区域性明显 |
7.2.3 流域管理机构的发展趋势 |
7.3 跨国水资源国际合作实现的救济制度:争端解决机制 |
7.3.1 跨国水资源争端解决机制概况 |
7.3.2 多样化的争端解决方式 |
7.3.3 国际合作避免和解决跨国水争端 |
7.4 小结 |
第8章 我国跨国水资源国际合作的借鉴-以大湄公河次区域为例 |
8.1 我国西南大湄公河水国际合作的现状和困境 |
8.1.1 我国对澜沧江-大湄公河水的开发利用现状 |
8.1.2 我国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条约和组织机构的现状 |
8.1.3 大湄公河次区域利用国际力量开发跨国水资源的现状 |
8.2 我国西南发展国际合作开发大湄公河水的建议 |
8.2.1 积极开展同流域国的项目合作 |
8.2.2 逐步深化流域条约和组织机构的参与 |
8.2.3 适度利用国际力量参与大湄公河水开发 |
8.2.4 构建具体公正的跨国水资源争端解决机制 |
8.2.5 加强信息和学术交流 |
8.3 小结 |
第9章 结论:发展中的国际合作原则 |
9.1 结论 |
9.2 前景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国际水法的发展对国际河流流域综合协调开发的影响(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水法在解决印巴水冲突中的应用[D]. Huma Ali. 江西理工大学, 2020
- [2]国际水法调整下的跨国流域管理体制[J]. 何艳梅. 边界与海洋研究, 2020(06)
- [3]国际水法在解决印巴水冲突中的应用[D]. Huma Ali. 江西理工大学, 2020
- [4]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研究[D]. 黄炎. 华东政法大学, 2018(12)
- [5]中国国际河流法律政策探析[J]. 王明远,郝少英.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1)
- [6]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分配问题研究[D]. 文云冬. 武汉大学, 2016(08)
- [7]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法律问题研究[D]. 叶芳芳. 南京大学, 2015(01)
- [8]中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研究[D]. 张一鸣.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9]大湄公河合作开发与综合治理——兼论国际水法理论的发展[J]. 雷建锋. 太平洋学报, 2014(08)
- [10]跨国水资源的国际合作法律研究[D]. 白明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