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析商标的反向假冒(论文文献综述)
陈小莹[1](2021)在《商标反向假冒中的“更换”行为的认定》文中提出反向假冒的核心要件是"更换"行为,法工委对"更换"行为的解释为"消除商品上的他人商标,然后换上自己的商标",即"去标+贴自己的商标"。实践中涌现的司法案例表明"更换"行为的概念应更广,从"更换"行为的内涵和制止原因两方面出发,反向假冒"更换"行为应作扩大解释,包括"贴标覆盖"行为,但不应过分类推,故不应包括"单纯去标"行为。
陈玮琪[2](2020)在《声音商标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伴随着科技的推进,一系列非传统商标如声音商标、颜色商标、立体商标、动态商标等在实务中的应用范围之广泛已需要通过法律加以管制。相比我国自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以后才对声音商标加以律保护,欧美等发达地区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对声音商标就已存在着较为先进的立法。“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这一声音商标的成功核准注册开启了中国商标注册的新篇章,却较美国“全国广播公司”声音商标的注册迟了近半个世纪。纵观现今发达国家完备的法律规范以及多年实践经验总结出的问题及解决方法,相比之下,我国针对声音商标的保护刚刚起步,在立法和应用上仍有着缺陷和亟待完善之处。本文旨在从我国实际出发,结合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法律条文及文献资料的解读、国内外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对比,运用文献研究法与个案分析法,对声音商标的显着性问题、声音商标权利取得问题以及针对声音商标的侵权认定问题三个方面加以分析,并就其结果与国外成熟的法律体系相对照,提出我国法律对声音商标注册审查制度与救济体系规定的欠缺之处与补正建议。并在研究问题的过程中,将国内外的法律规范进行比较,立足于我国国情,通过对外国立法的借鉴和实践经验的汲取,巩固和提升声音商标的理论基础。本文认为,我国目前对于商标显着性的规定尚不成熟,不足以解决实践中的各种具体问题。当确定声音商标具有显着性后,商标所有人即有资格取得商标专用权。而声音商标作为有着独特性质的一种商标类型,法律对其显着性的规定更为欠缺。在判断声音商标的显着性、通用性和功能性时,宜采用排除法进行反向筛查,而不是一刀切的用排除原则予以禁止。且商标的显着性是会变化的,丧失显着性的情况也时有出现。且在声音商标权利的取得与保护中,同样要注意对未注册商标以及音乐作品着作权的权利保障。侵犯声音商标权的行为主要包含挪用、混淆、伪造、反向假冒等,其判断核心是要衡量该行为是否将声音商标用于商标性使用,以及是否以营利目的来实施该使用行为。
范晓楠[3](2020)在《反向假冒商标刑法规制论》文中提出反向假冒商标问题近年来成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中的热点问题,学界对其是否应当入罪的问题争议较大。目前,我国对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法律规制的立法散见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行政法律法规中。但对于日渐猖獗且具有隐蔽性和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反向假冒商标现象来说,仅用行政法律法规进行防治的效果不尽如人意,所以为反向假冒商标寻找可能的入罪途径,用刑法对其予以规制已迫在眉睫。本文除导言外,主要分成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商标、商标权、反向假冒商标的基本概念、反向假冒商标的性质及该现象产生的原因等。反向假冒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假冒商标形式,立法规定和学界目前普遍认可的行为方式是“将他人合法贴附于商品上的商标摘除再将自己的商标贴附到该商品上后投入市场”。但在司法实践还出现了反向假冒条形码、反向假冒中性包装商品等仍有争议的形式。在界定反向假冒商标的性质时,主要针对其行为性质究竟为不正当竞争还是商标侵权两种学界意见展开。将反向假冒商标的性质界定为对商标权的侵犯不仅与我国《商标法》第57条将反向假冒商标明确列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做法相统一,也与国外大多数国家商标立法现状相符。行为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买卖双方间的信息不对称及实施行为违法成本小这三点成为了反向假冒商标在我国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对反向假冒商标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对反向假冒商标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反向假冒商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主体反向假冒商标的行为会使受侵害企业为建立品牌、提高商标知名度所作的努力功亏一篑,挤压受侵害企业的发展空间。而对消费者而言,反向假冒商标是对包括知情权、选择权等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甚至会使消费者在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导致人身财产损害时维权无门。除了对个体和企业造成严重侵害,反向假冒商标更是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极大破坏,而公平竞争作为市场良好运行的前提,它的受损会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另外,商业伦理道德和商业精神也会在这个过程中被严重侵害。第二,对反向假冒商标进行刑法规制是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必要举措。当反向假冒商标的社会危害性从一般上升到严重时,对其进行刑法规制就符合我国刑事立法现代化原则要求的“及时、谦抑、协调”。而且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强烈的国际性特点,将反向假冒商标纳入刑法规制是对知识产权立法国际化与法律全球化趋势的顺应。对它的刑事立法需要与TRIPs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中的刑事条款保持一致。第三,目前学界有几种反对反向假冒商标入刑的观点,但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均不能成立。第三部分主要论证了反向假冒商标无法纳入现行刑法规制范畴。因为商品的生产、流通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行的载体,对商品商标的侵害必将影响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所以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仅可能构成《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犯罪。又因考虑到反向假冒商标的侵害客体和行为方式,与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伪劣产品罪有相似之处,所以仅考虑与这三罪进行比较,以论证能否将反向假冒商标纳入现行刑法规制范畴。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尽管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与上述三种犯罪或在犯罪客体或在犯罪行为方式上有重合之处,但并不能在构成要件上做到完全一致。因此,我们无法将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纳入上述三种犯罪中。第四部分主要讨论了以增设新罪的方式对反向假冒商标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可能性。应新设“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罪”并放置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根据传统犯罪构成学说,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应为一般主体,主观要件为故意。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对于“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刑设置,可采取“行政违反+加重要素”的形式且以数额作为最主要的加重要素,并将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罪作为不纯正数额犯。
孙植贤[4](2019)在《论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的商标权保护》文中提出商标承载着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在市场竞争中具有重要的价值,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与商标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增长。《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最基本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在一定程度上从维持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角度给商标权予以补充性的保护,对保护商标权具有合理性。域外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标权有借鉴意义,具体表现在如增设一般性条款、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等。目前,我国颁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涉及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阐述和解释,但存在着不齐备且不具备可操作性、商标侵权法律责任与监督机制不完善等缺点。因此,建议加强对商标权的保护:首先,要完善与商标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包括加大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并完善混淆行为、创设具备高度概括性的一般性条款、加深两法联系、完善与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列举式规定等;其次,要构建健全的法律责任与监督机制,尝试确立民事责任的过错推定原则、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丰富民事责任形式、增加公益诉讼制度等。
陈丽佳[5](2019)在《浅析商标反向假冒中的“更换”行为——基于“枫叶”诉“鳄鱼”案等系列案件的分析》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商标反向假冒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更换注册商标",法工委对"更换"的解释是:"消除商品上的他人商标,然后换上自己的商标"。根据该解释的字面含义,更换行为的实施方式为"去标+贴标",更换行为实施的主体为"更换后的商标权利人"。但是实践中发生的各类行为远比该解释的范围更广。本文通过司法案例、行政案例分析,认为商标反向假冒中的"更换"行为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扩大解释,不仅包括"去标+贴标"行为,还应包括"贴标覆盖"以及"单纯的去标行为";更换行为实施的主体可以包括"更换后的商标权利人",也可以包括商标的许可使用人以及商品的中间销售商或流通商。
李广武[6](2019)在《反向假冒商标侵权理论之批驳》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商标及商标权的功能、价值、范围等基本理论为出发点,阐述商标与商品的关联作用、界定商标权保护的合理范围,从而分析商标使用领域中的反向假冒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性,提出“反向假冒行为并不侵犯商标权”的观点。论文开篇以经典案例为切入点陈述商标反向假冒的概念,介绍商标反向假冒的理论发展,指出商标反向假冒理论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的诸多分歧,论证反向假冒行为并未影响商标基本功能的实现的观点。商标权人通过出售商品获取到了合理利润,并未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因此不存在利用他人商誉的情形。而消费者自反向假冒行为人处购买的商品也不存在混淆出处的问题,况且反向假冒商标并不必然会存在质量欺诈行为。商标权人的专有使用权已经在其商品销售时实际使用过,该权利已被商标权人行使完毕。而反向假冒行为则在替换原商标后实际使用了行为人自己所有的商标,非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不存在侵犯禁止权的现象。笔者同时以“权利穷竭”原则来剖析商标权,直接论证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可以适用该原则。笔者立足于商业实践的角度分析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合理性,指出认定该行为侵权对实践中的商标替换所造成的困境,并且该理论与反向假冒行为并不兼容。如果以商标混淆侵权来限制反向假冒行为人不得使用原商标,而另一方面又认定替换商标为侵权,则必然会限制、阻碍正常的商业经济活动。
贺朝君[7](2019)在《对未注册商标实施反向假冒行为的侵权责任认定》文中研究表明《商标法》第57条第5款对注册商标的反向假冒行为进行了救济,认为该行为侵害了商标专用权,并可依据《商标法》第63条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但该款的救济仅针对注册商标,未对未注册商标的反向假冒行为进行救济。对未注册商标的反向假冒行为并未侵犯商标专用权,但其与对注册商标的反向假冒行为一样都是对商标的侵权行为,对其侵权责任的认定虽不能直接适用《商标法》第57条第5款,但可依《侵权责任法》第2条主张侵权责任,在损害赔偿上,其数额的确定应类推适用《商标法》第63条。
沈赏[8](2019)在《论反向假冒的法律修改建议》文中研究指明分析从商标正常使用到合理使用再到以商标侵权来确定反向假冒在商标使用中的具体位置,阐述与反向假冒直接或间接有关的商标法及相关法律之修改意见,及其他与反向假冒有关的未尽事宜,详细探讨《商标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具体修改条文。
韩宁[9](2017)在《商标反向假冒的法律思考》文中研究表明商标的反向假冒是指未经商标权利人同意,将他人合法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去除或更换为自己的商标,并对商品来源做出虚假陈述,再将该商品投入市场的行为。商标的反向假冒破坏了商标的识别功能,摧毁了商标与商品间的相关性,被反向假冒者的商业信誉因此遭到破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无辜侵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被污染。
张云鹏,李善芝[10](2017)在《论反向假冒的刑法规制》文中提出反向假冒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日增,而现有法规范规制的效力疲软,加之知识产权犯罪门槛逐渐降低及严密刑事法网立法政策的需求,对反向假冒行为作入刑评价具有必要性。同时,鉴于刑法的谦抑属性,反向假冒入刑应设置限制性条件,可以借鉴商标法中责任承担条款和刑法上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有关规定。即五年内两次实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反向假冒的商标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反向假冒罪;销售明知是反向假冒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反向假冒的商品罪。此外,基于反向假冒行为是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犯罪,从预防再犯的角度,对涉罪主体适宜适用从业禁止。
二、浅析商标的反向假冒(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析商标的反向假冒(论文提纲范文)
(1)商标反向假冒中的“更换”行为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1 问题的提出 |
2 非典型“更换”行为的认定 |
2.1 “贴标覆盖”行为 |
(1)理论争议。 |
(2)“贴标覆盖”行为符合双重衡量标准。 |
2.2 “单纯去标”行为 |
(1)理论争议。 |
(2)“单纯去标”行为不符合“更换”行为的内在要求。 |
3 对我国反向假冒中 “更换”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
(2)声音商标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声音商标的显着性认定问题 |
(一)声音商标显着性概述 |
1.显着性的含义 |
2.区分声音标识显着性的意义 |
(二)声音商标的固有显着性认定 |
1.显着性审查中排除原则适用的合理性 |
2.通用性声音商标的显着性判定 |
3.功能性声音商标的显着性判定 |
(三)声音商标的获得显着性认定 |
1.商标使用行为的界定 |
2.声音商标经主动使用获得显着性及认定 |
3.声音商标经被动使用获得显着性及认定 |
(四)声音商标显着性的丧失 |
1.垄断行为导致声音商标显着性的丧失 |
2.显着性较弱导致声音商标显着性的丧失 |
3.他人不当行为导致声音商标显着性的丧失 |
二、声音商标的权利取得问题 |
(一)声音商标权的使用取得 |
1.声音商标被动使用的权利取得 |
2.未注册驰名声音商标的权利取得 |
(二)声音商标权的注册取得 |
1.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书面文件及审查 |
2.声音商标注册审查中特殊情况及处理 |
三、声音商标的侵权认定问题 |
(一)声音商标使用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判断 |
1.挪用声音行为的侵权认定 |
2.声音商标混淆行为的侵权认定 |
3.伪造或擅自制造声音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
4.声音商标的反向假冒侵权行为侵权认定 |
(二)对未注册声音商标侵权的判断 |
1.抢注声音商标的侵权认定 |
2.侵犯声音商标在先使用权的认定 |
3.未注册驰名声音商标淡化侵权的判断 |
(三)声音商标网络侵权行为的判断 |
1.借助网络交易平台假冒声音商标的侵权 |
2.将他人声音商标用作网页标识的侵权 |
3.通过网络链接盗用声音商标的侵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反向假冒商标刑法规制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反向假冒商标概述 |
第一节 反向假冒商标相关概念界定 |
一、商标与商标权的概念界定 |
二、反向假冒商标的概念界定 |
第二节 反向假冒商标的性质认定 |
一、是否属于侵犯商标权 |
二、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
第三节 反向假冒商标的产生原因 |
一、经济利益的驱使 |
二、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 |
三、行为违法成本小 |
第二章 反向假冒商标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
第一节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
一、反向假冒商标会严重影响受侵企业的发展 |
二、反向假冒商标会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 |
三、反向假冒商标会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
四、反向假冒商标会严重践踏商业道德和商业伦理 |
五、反向假冒商标会严重影响中国经济平稳发展 |
第二节 反向假冒商标入刑是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举措 |
一、遵循了我国刑事立法现代化原则 |
二、符合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要求 |
三、顺应知识产权立法国际化与法律全球化的趋势 |
第三节 对否定“反向假冒商标入刑”之否定 |
一、对“反向假冒商标缺乏现实可能性”之否定 |
二、对“商标权用尽”之否定 |
三、对“反向假冒商标并未侵害消费者权益”之否定 |
四、对“反向假冒商标并未占用他人劳动成果”之否定 |
五、对“反向假冒商标入刑是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之否定 |
第三章 反向假冒商标无法纳入现行刑法规制范畴 |
第一节 无法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规制范畴 |
一、侵犯的主要客体不同 |
二、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 |
三、将会使非法经营罪的口袋进一步扩大 |
第二节 无法纳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制范畴 |
一、主观方面存在区别 |
二、客观行为方式存在差异 |
第三节 无法纳入生产伪劣产品罪的规制范畴 |
一、侵犯的主要客体不同 |
二、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
第四章 反向假冒商标刑法规制的应由之路——新设“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罪” |
第一节 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 |
一、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章节归属 |
二、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客体和客观要件 |
三、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 |
第二节 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刑设置 |
一、采取“行政违反+加重要素”的立法模式 |
二、以非法经营数额作为数额认定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论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的商标权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商标保护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商标权的界定与保护 |
一、商标权的基本内容及特征 |
二、和商标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保护商标权的比较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保护商标权的联系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保护商标权的区别 |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标权的合理性分析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意义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标权的必要性 |
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商标权保护的现状与缺陷 |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标权的立法现状 |
一、明确不正当竞争内涵并保护商标权 |
二、细化各类商品仿冒和混淆行为 |
三、完善法律责任承担体系 |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标权的司法现状 |
一、未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
二、假冒商标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
三、淡化商标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标权的立法缺陷 |
一、条款不齐备且不具可操作性 |
二、商标侵权法律责任与监督机制不健全 |
第三章 域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商标权保护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对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对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 |
第三节 基于域外反不正当竞争视野下的商标权保护经验参考 |
一、增加一般条款 |
二、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三、构建公益诉讼制度 |
第四章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保护商标权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有关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
一、加大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并完善混淆行为 |
二、增加有高度概括性的一般性条款 |
三、进一步加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间的关联 |
四、完善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列举式规定 |
第二节 构建健全的法律责任与监督机制 |
一、确立追究民事责任的过错推定原则 |
二、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三、丰富商标侵权民事责任形式 |
四、引入公益诉讼制度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5)浅析商标反向假冒中的“更换”行为——基于“枫叶”诉“鳄鱼”案等系列案件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反向假冒规制以及“更换”行为的理解 |
二、反向假冒:历史、进路及争议 |
三、非典型更换行为的认定 |
(一)贴标覆盖行为 |
1. 万利达公司诉中天公司等“malata”商标侵权案[11] |
2.“贴标覆盖”应视为反向假冒中的“更换” |
(1)对商标功能的损害 |
2.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损害 |
(二)单纯的去标行为 |
1. 如皋市印刷机械厂诉轶德公司“银雉”商标侵权案[15] |
2. 隐性反向假冒也应纳入“反向假冒”范畴 |
(三)对权利人的商标不做任何改动 |
四、更换行为的主体 |
(一)三则工商行政案例及认定 |
(二)实施更换行为的主体应做扩大解释 |
结语 |
(6)反向假冒商标侵权理论之批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商标反向假冒概述 |
第一节 “枫叶”案与商标反向假冒的理论争议 |
一、经典案例及其争论焦点 |
二、商标反向假冒概念 |
第二节 商标反向假冒的立法规范 |
一、国外的法律制约模式 |
二、国内的法律制约模式 |
第三节 反向假冒商标侵权的司法裁判 |
一、反向假冒构成商标侵权的案例 |
二、反向假冒未认定为商标侵权的案例 |
第二章 反向假冒是否影响商标功能的实现 |
第一节 商标概念与商标功能 |
一、商标的定义及特征 |
二、商标的功能与作用 |
第二节 主张反向假冒损害商标基本功能的理论观点 |
一、反向假冒割裂特定商品与商标的关联 |
二、反向假冒混淆商品出处 |
三、反向假冒妨碍商誉的建立 |
四、反向假冒盗用商品声誉 |
第三节 对反向假冒损害商标功能论的批驳 |
一、反向假冒未混淆商品的产地、来源 |
二、反向假冒未隔断商品与商标的关联 |
三、反向假冒未利用、损害商标权人的商誉 |
四、反向假冒不必然导致商品的质量欺骗 |
第三章 反向假冒是否落入商标权的范围 |
第一节 商标专有使用权与禁止权及适用范围 |
一、商标专有使用权(积极效力)概述 |
二、商标禁止权(消极效力)概述 |
第二节 支持反向假冒侵害商标权的理论观点 |
一、更换原商标的反向假冒是对商标专有使用权的侵犯 |
二、反向假冒是对法定的注册商标使用禁止事项的违反 |
第三节 对反向假冒侵害商标权论的批驳 |
一、售出商品所附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已行使完毕 |
二、反向假冒的构成要件排斥商标禁止权的行使 |
第四章 反向假冒禁止条款是否违背“权利穷竭”原则 |
第一节 商标权“权利穷竭”原则与物权转让效力 |
一、“权利穷竭”原则的形成机理、内容及适用条件 |
二、物权概念及转让效力 |
第二节 反向假冒不适用“权利穷竭”原则的理论观点 |
一、权利穷竭原则不能剥夺商标权人对出售商品的使用权 |
二、物权转让不能必然否定商标权人对出售商品的商标权 |
第三节 对反向假冒不适用“权利穷竭”原则的批驳 |
一、权利穷竭原则导致商标权人对售出商品的处分控制权丧失 |
二、购买者基于物权转让效力获得商品的完全支配权 |
第五章 商标反向假冒是否属于正常商业实践 |
第一节 商业实践中的常见商标替换形式 |
一、商品回收再利用 |
二、散件组装 |
三、拆分销售 |
四、附赠 |
第二节 商业实践中商标替换的正当性 |
一、利于节能环保、资源再回收 |
二、符合商业惯例、市场要求 |
第三节 商标反向假冒侵权规则造成商业实践的两难境地 |
一、商标混淆侵权规则及其适用要求 |
二、反向假冒与商标混淆侵权规则的不兼容性 |
三、否定反向假冒侵权可有效破解商标替换行业的难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对未注册商标实施反向假冒行为的侵权责任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对未注册商标的反向假冒行为的救济理由与路径 |
(一) 救济理由 |
(二) 救济路径 |
三、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
(一) 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两种方式 |
(二) 本文观点 |
四、结语 |
(8)论反向假冒的法律修改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确定反向假冒在商标使用中的位置 |
(一) 明确界定商标正常使用 |
(二) 完善商标合理使用 |
(三) 增加商标侵权之具体规定 |
二、与反向假冒直接有关的商标法之修改意见 |
(一) “未经同意”的深刻理解 |
(二) 明确商标注册人的具体含义 |
(三) 健全商标侵权中反向假冒的行为类型 |
三、与反向假冒间接有关的相关法律之修改建议 |
(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 |
(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 |
(三) 《刑法》上明文规定反向假冒商标罪 |
(四)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
四、其他与反向假冒有关的未尽事宜 |
(一)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地名禁用商标问题 |
(二) 统筹《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的有关规定 |
(三) 未尽之未尽 |
(9)商标反向假冒的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 商标反向假冒的基本理论 |
1.1 显性反向假冒 |
1.2 隐性反向假冒 |
2 商标反向假冒的性质界定 |
3 完善中国商标反向假冒的法律规制 |
3.1 增加隐性反向假冒的法律规制条款 |
3.2 加大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
3.3 增加惩罚性赔偿条款 |
4 结论 |
(10)论反向假冒的刑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反向假冒的界定 |
(一) 反向假冒的概念 |
(二) 反向假冒的定性 |
1. 学理聚讼 |
2. 观点评析 |
二、反向假冒入刑的必要性 |
(一) 反向假冒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日增 |
(二) 严密刑事法网立法政策的需求 |
三、反向假冒入刑的构建 |
(一) 罪刑标准 |
(二) 罪数标准 |
(三) 从业禁止的适用 |
四、浅析商标的反向假冒(论文参考文献)
- [1]商标反向假冒中的“更换”行为的认定[J]. 陈小莹. 中国市场, 2021(35)
- [2]声音商标法律问题研究[D]. 陈玮琪. 辽宁大学, 2020(01)
- [3]反向假冒商标刑法规制论[D]. 范晓楠.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论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的商标权保护[D]. 孙植贤.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1)
- [5]浅析商标反向假冒中的“更换”行为——基于“枫叶”诉“鳄鱼”案等系列案件的分析[J]. 陈丽佳. 法律适用, 2019(14)
- [6]反向假冒商标侵权理论之批驳[D]. 李广武. 烟台大学, 2019(09)
- [7]对未注册商标实施反向假冒行为的侵权责任认定[J]. 贺朝君. 时代报告, 2019(03)
- [8]论反向假冒的法律修改建议[J]. 沈赏.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9(02)
- [9]商标反向假冒的法律思考[J]. 韩宁. 中国市场, 2017(32)
- [10]论反向假冒的刑法规制[J]. 张云鹏,李善芝. 盛京法律评论, 2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