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救济制度之实证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夏江皓[1](2022)在《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法律适用——以《民法典》实施后的实证研究为切入点》文中认为《民法典》对离婚财产分割及其相关的离婚救济制度进行了若干重要修改,从文义、历史和目的解释来看,《民法典》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规范意旨在于对离婚时弱势一方当事人的关怀和对实质公平的追求。《民法典》实施后的实证研究显示,"前民法典时代"对共同财产均等分割的司法习惯在实务中仍然占据主流,对此,在今后适用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时,应当注意秉持保护弱者和实质公平的价值理念,结合个案事实,对婚姻存续长短、双方当事人在婚姻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其他家庭福利作出的贡献、双方当事人离婚后的身体健康状况和经济状况、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和对无过错一方的照顾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此外,离婚财产分割和离婚家务劳动补偿、离婚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之间存在密切关联,实践中应当对各种离婚财产法请求权规范进行动态考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过度评价矫枉过正,促进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合理解释与适用。
姚桐[2](2021)在《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文中研究表明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此即“约定分别所有”之基本含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指,男女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而是以口头或默示形式进行约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持续、稳定地以实际行为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各自所有、独立管理和处分。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狭义、绝对、约定的夫妻分别所有财产关系,是有实无名的约定分别财产制。通过访谈和案例研究发现,我国民众多数以口头或默示形式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如果仅因欠缺书面形式就一律否定当事人分别所有的财产关系,不仅与当事人实际财产关系状态严重不符,而且违背了当事人自主选择财产关系的自由意志,甚至危及个人合法财产权益。更严峻地是,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认定为共同共有可能导致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故应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问题予以深切关照。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在现实层面、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都可获得正当性依据。就现实层面而言,生产力发展使个人财富积累增多;女性地位提升导致男女日趋平等;丁克、再婚等多元婚姻形态弱化了男女双方合作程度;独生子女政策强化代际关系的同时对夫妻关系造成冲击。其结果是,无论感情牢固与否,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都开始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就价值层面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提供了价值泉源和检测标尺。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赋予法律效力,符合自由价值、和谐与友善价值以及公平价值。就法律规范层面而言,首先,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存在相关规范上的漏洞,依其性质可以经由《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转介,在合同编“找法”。其次,对《民法典》合同编第490条的参照适用为其法律约束力认定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包括如何认定双方达成财产分别合意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就一般规则而言,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是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先决条件;当事人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是其必要条件。就特别规则而言,再婚、一方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和特殊婚姻状态下的典型财产分别行为有其特定的认定条件和举证责任分配。在承认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基础上,其对内效力包括以下几方面:个人财产方面,以财产分别发生的时间为界确定个人财产范围。个人无偿处分较大数额的财产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共同财产方面,财产分别发生前的共同财产一般遵循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则,没有必要的可先不予分割,以节省司法成本;确有分割必要的,以均分为原则,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离婚财产规则为例外。财产分别发生后,双方可以约定按份共有。离婚补偿方面,在对具体补偿标准提出量化计算公式的基础上,结合婚姻类型化,对不同类型婚姻适用不同的比例系数,以发挥不同夫妻财产制的信号功能。同时,将过错、彩礼、经济能力作为自由裁量因素,防止公式的僵化适用。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对外效力主要包括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夫妻一方多个债务的清偿顺序。首先,为了尊重选择财产分别的当事人之意愿,约定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当排除《民法典》第1064条但书条款的适用,以日常家事范围作为法定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其次,约定分别所有的,夫妻一方可能对另一方和第三人同时产生多个债务。鉴于债务清偿顺序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和家庭稳定的平衡保护,故在对债务类型进行梳理的前提下,借鉴运用破产法和继承法清偿顺序原理,确定债务清偿顺序,以实现生存价值优先、平等保护配偶和第三人、防止关联交易等目标。
李婧远[3](2021)在《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周雪飞[4](2021)在《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文中研究说明
王玮玲[5](2021)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规范目的及其适用规则》文中研究指明《民法典》第1090条在延续《婚姻法》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同时删除了帮助形式的列举,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之前司法解释"绝对困难"的帮助标准也未提及。对帮助标准、帮助形式的争议源自对离婚经济帮助规范目的的不同定位。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及婚姻契约属性的认可,离婚后经济帮助制度在功能上由社会保障的补充转向婚姻期待利益的补偿。我国以往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由于社会保障补充的定位遭遇了利用率低的适用困境,虽然《民法典》规定了离婚补偿制度来认可家务劳动的价值,对婚姻期待利益的补偿仍能由离婚经济帮助实现。应在综合衡量配偶双方对婚姻投入与收益的基础上,以离婚对夫妻双方生活水平的影响来确定离婚经济帮助的标准、形式等。
胡迪[6](2021)在《论我国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文中提出
李洪祥,武慧星[7](2020)在《诉讼离婚女性权利立法和司法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诉讼离婚女性权利保护立法、司法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诉讼离婚女性权利保护仍然存在着立法与司法层面的问题,影响着离婚女性在人身方面与财产方面的权利实现。这与传统观念、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直接相关。因此,应当从立法、司法等方面入手,解决诉讼离婚女性权利保护存在的诸多问题,切实保护诉讼离婚女性权利。
刘金依[8](2020)在《论民法典中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构建》文中研究指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公布了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首次设立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这对肯定家务劳动价值,提高妇女地位,保障离婚自由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事与愿违,简单的立法规定与苛刻的适用条件使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与实践脱节,适用率极低。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者在离婚之时因利益分配不均衡陷入贫困,是明显不公平的。如果婚姻法不能真正对这种不公的情况予以衡平,无异于“奖懒惩勤”,客观上鼓励了人们在婚姻中不为家庭付出,影响到社会整体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水平,再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纂方兴未艾,本文将结合理论与实践,在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修改基础上,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未来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发展提出建议。本文主要由五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论述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内涵和立法演变。内涵包括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法律规定、概念及主要内容。按照时间顺序论述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演变,重点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的规定,与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对比,扩大了适用范围,且尊重当事人合意,通过评析引出当前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尚有不足,还需完善。第二部分论述完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必要性。首先,有利于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介绍两种学说并分析承认家务劳动的意义,理应通过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保护家务劳动的价值。其次,对平衡夫妻间利益有重要作用,最后,完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有利于促进性别平等。第三部分意在揭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司法实践情况。通过典型案例与司法适用率等实践情况的分析,指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存在的不足,主要有适用范围不合理、补偿标准不明确、行使时间不完善、举证困难、人力资本未补偿的问题。第四部分介绍国外与离婚经济补偿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以法国、德国及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美国与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并对我国司法实践提出可借鉴之处。第五部分是在分析草案规定尚有不足的的基础上提出六个完善未来司法实践中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建议。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已经修改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规定,但依然存在补偿方式、标准不明确,行使时间不合理,举证困难未改善,人力资本未补偿的问题。为此,提出如下建议:其一是讨论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割与离婚经济补偿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下的不同处理方法,细化补偿方式;其二是提出兼顾统一标尺与个案情况的补偿标准;其三是建议通过分期付款、多种财产形式支付丰富支付方式;其四是延后行使时间;其五,引入优势证据规则和家事调查员制度优化举证责任;其六,明确添加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主张事由,补偿人力资本。
郭雅洁[9](2020)在《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司法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自2001年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引入《婚姻法》,其设立初衷是为了保护无过错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填补其物质损害,抚慰其精神创伤,同时制裁婚姻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由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采取了穷尽式列举的方式,导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且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受到举证难度、责任主体、启动时间等方面的限制,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实务中几乎形同虚设,与其当初的立法初衷相距甚远。当前,我国正处于“新民法典时代”的重要拐点,为探寻激活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实现路径,反思该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完善措施,笔者尝试对该制度进行一次司法实证研究。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次实证分析的背景、分析对象与方法、实证分析的必要性和意义。本文采取定量分析方法,将个案研究与案例统计相结合,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的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检索得到的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数据统计与分析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在这一部分,笔者主要从“当事人诉请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法院判决支持情况”“当事人诉请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与实际获赔金额”等角度对案件进行了数理统计,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困境。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域外立法现状、司法现状以及对我国的启示,在这一部分,笔者主要选取了大陆法系中的日本、法国、我国台湾地区以及英美法系中的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的相关立法与司法现状,并从中总结了他们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先进立法技术与司法经验。第四部分是笔者结合第二部分的实证分析结果与第三部分的域外立法与司法经验,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路径所作出的反思,笔者尝试从立法与司法两个层面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它包括1260个条文,涵盖了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对推进我国现代化法制进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其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被规定于第五编第四章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相较于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做出了两处修改:一是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改为“与他人同居”,二是增加了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文结合《民法典》的新修之处进行分析,为迎接新法落地,以及更进一步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奠定基础,以期更有效地激活该制度,推进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方友丽[10](2020)在《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财产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有形财产已不能涵盖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内容。家务劳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积累的重要基础,其自身独特的价值日益受到重视,离婚时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考虑配偶一方的家务劳动对夫妻共有财产的贡献。家务劳动无论从经济价值,社会价值、还是家庭生活,都有着不可替代作用,这也为家务劳动补偿合理性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从不当得利返还理论到婚姻利益的投资和回报理论,都为家务补偿提供了合理的法理依据。家务补偿制度作为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与其他救济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彼此之间相互交叉又相互各异,内容与使命不同,彼此不可替代。本文认为:虽然家务劳动在立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认可,但仅只是在立法层面,并没有直接明确其财产价值。在宋某与官某的离婚纠纷中,虽然肯定了官某在家庭中付出了较多家务劳动,法院依然没有对官某做出家务补偿判决,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予以驳回,这种判决结果不是个例,而是近20年来国内劳动补偿司法适用的一个缩影。通过三次调研分析发现:尽管要求家务赔偿的主体少,但家务补偿制度仍未充分适用;即使得到家务劳动补偿救济,救济金额也是杯水车薪;女性权益维护意识日益加强,提出家务劳动补偿请求的女性主体越来越多。中国作为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传统国家,对于传统的“男外女内”观念和主流价值观仍有很大的市场。此外,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本身在设计上也存在问题,所以才会“低适用、低救济、低功效”,甚至基本处于搁置的状态。结合域外发达国家相关的家务劳动补偿立法和我国社会具体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首先,应该贯彻社会性别制度下男女实质平等、坚持保护夫妻中相对弱势方的合法权益和贯彻个人、家庭、社会和国家共同承担保护弱势群体三个基本原则,补充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适用;其次,结合2019年《民法典》(草案),在民法典中对提出请求时间、补偿适用范围和条件、补偿计算标准及支付方式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最后,为保障劳动补偿费用落地执行,建立一套完整的强制执行措施。
二、离婚救济制度之实证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离婚救济制度之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法律适用——以《民法典》实施后的实证研究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民法典》中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规范意旨与实证研究 |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规范意旨 |
(二)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实证研究 |
1.法院判决离婚财产分割的具体情况及分割规则 |
2.法院判决离婚财产非均等分割的具体考量因素 |
3.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登记离婚后,对协议产生争议、诉至法院的具体情况 |
三、离婚财产分割的适用建议 |
(一)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其他家庭福利作出的贡献 |
(二)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 |
(三)双方当事人离婚后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状况和谋生能力 |
(四)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照顾 |
(五)对无过错一方的照顾 |
(六)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适用 |
四、离婚财产分割与离婚救济制度的适用关系 |
(一)对离婚救济制度的实证研究 |
(二)离婚财产分割与离婚家务劳动补偿 |
(三)离婚财产分割与离婚经济帮助 |
(四)离婚财产分割与离婚损害赔偿 |
结语 |
(2)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界定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基本内涵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分类 |
第二节 否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弊端 |
一、违背当事人意志、损害个人合法权益 |
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 |
第二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当性证成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现实基础 |
一、生产力的发展 |
二、女性地位的提高 |
三、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 |
四、家庭形态多元化 |
第二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价值泉源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自由价值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和谐、友善价值 |
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平价值 |
第三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依据 |
一、《民法典》第464 条的解释适用 |
二、《民法典》第490 条的参照适用 |
第三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一般规则 |
一、先决条件: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 |
二、必要条件:夫妻双方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 |
第二节 典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特殊规则 |
一、再婚者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二、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后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三、特殊婚姻状态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四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内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的个人财产范围及其权利行使 |
一、个人财产的范围 |
二、个人财产权利行使的限制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的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 |
一、按份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二、共同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第三节 分别所有下的离婚补偿:兼与共同财产制比较 |
一、离婚补偿的计算公式 |
二、离婚补偿计算的裁量因素 |
第五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外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与法定范围 |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外清偿与内部分配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 |
一、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类型梳理 |
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基本原理 |
三、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具体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诉讼离婚女性权利立法和司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诉讼离婚女性权利保护的立法与司法现状梳理 |
(一)诉讼离婚女性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梳理 |
1.《婚姻法》对诉讼离婚女性权利保护现状 |
2.《妇女权益保障法》对诉讼离婚女性权利的特殊保护 |
3.《民法典》对诉讼离婚女性权利保护规定 |
(二)诉讼离婚女性权利保护的司法现状梳理 |
二、诉讼离婚女性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诉讼离婚女性权利保护在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
1. 女性在行使离婚自由权上存在的问题 |
2. 子女抚养与探望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
3.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存在的问题 |
4. 离婚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诉讼离婚女性权利保护在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
1. 离婚自由的问题 |
2. 子女抚养与探望权的问题 |
3. 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
4. 离婚救济制度适用的问题 |
三、诉讼离婚女性权利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诉讼离婚女性权利保护在立法方面存在问题的可能原因 |
1. 立法可操作性不强 |
2. 立法强制性较弱 |
3. 立法没有设立专门的证据制度 |
(二)诉讼离婚女性权利保护在司法方面存在问题的可能原因 |
1. 司法机关的作用发挥不充分 |
2. 法律服务者的缺位 |
四、诉讼离婚女性权利保护的立法、司法完善的思考 |
(一)诉讼离婚女性权利保护立法完善的思考 |
1. 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 |
2. 增强立法的强制性 |
3. 设立专门的证据制度 |
(二)诉讼离婚女性权利保护司法完善的思考 |
1. 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 |
2. 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者的作用 |
(8)论民法典中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第一章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内涵和立法演变 |
一、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内涵 |
(一)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法律规定 |
(二)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概念 |
(三)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主要内容 |
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演变 |
(一) 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设立过程 |
(二) 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修改进程 |
第二章 完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
一、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 |
(一) 探讨家务劳动的价值 |
(二) 承认家务劳动价值的意义 |
二、平衡夫妻间利益 |
三、促进性别平等 |
第三章 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司法实践 |
一、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司法适用 |
(一) 典型案例 |
(二) 司法适用率 |
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适用范围不合理 |
(二) 补偿标准不明确 |
(三) 行使时间不完善 |
(四) 举证困难 |
(五) 人力资本未补偿 |
第四章 国外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规定及借鉴 |
一、大陆法系国家对离婚经济补偿相关制度的规定 |
(一) 法国 |
(二) 德国 |
(三) 日本 |
二、英美法系国家对离婚经济补偿相关制度的规定 |
(一) 美国 |
(二) 英国 |
三、启示与借鉴 |
第五章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未来司法实践中的完善对策 |
一、《民法典(草案)》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规定的不足 |
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未来司法实践中的完善对策 |
(一) 细化补偿方式 |
(二) 确立补偿标准 |
(三) 丰富支付方式 |
(四) 细化行使时间 |
(五) 优化举证责任 |
(六) 补偿人力资本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司法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文献综述 |
一、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司法实证分析概述 |
(一) 实证分析背景 |
(二) 实证分析对象及方法 |
(三) 实证分析必要性及意义 |
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司法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
(一)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数据统计 |
(二)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司法实证分析 |
1. 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
2. 无过错方举证难度大 |
3. 诉讼程序启动复杂,启动时间上具有局限性 |
4. 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无统一依据 |
5. 赔偿义务主体范围过于狭窄 |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域外立法、司法实践及其启示 |
(一) 大陆法系 |
1. 日本 |
2. 法国 |
3. 我国台湾地区 |
(二) 英美法系 |
1. 美国 |
2. 我国香港地区 |
(三) 对我国的启示 |
四、关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
(一) 立法层面 |
1. 拓宽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
2. 适当放宽启动时间上的限制 |
3. 完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赔付的相关规定 |
4. 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
(二) 司法层面 |
1. 改善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举证难”困境 |
2. 进一步推进家事审判制度改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国内外发展趋势 |
1.国内理论研究现状 |
2.国外理论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和特色 |
一、家务劳动的价值及其补偿的法理依据 |
(一)家务劳动的价值 |
1.家务劳动经济价值 |
2.家务劳动社会价值 |
(二)家务劳动补偿的法理依据 |
1.不当得利之债返还理论 |
2.婚姻利益的投资和回报理论 |
(三)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相关离婚救济制度的关系 |
1.夫妻财产分割与家务劳动补偿 |
2.离婚经济帮助与家务劳动补偿 |
3.离婚损害赔偿与家务劳动补偿 |
二、我国离婚诉讼中家务劳动补偿的司法实践 |
(一)当前家务劳动补偿适用现状 |
1.家务劳动补偿请求者较少 |
2.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未得到充分适用 |
3.家务劳动补偿救济数额低且计算标准模糊 |
4.家务劳动补偿主体女性居多 |
(二)当前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虚化的原因 |
1.传统的社会性别观念占据统治地位 |
2.家庭共同体价值碾压个人价值 |
3.家务劳动补偿适用空中楼阁 |
4.劳动补偿计算没有统一量化标准 |
三、域外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相关立法比较与借鉴 |
(一)域外家务劳动补偿的立法体现 |
1.德国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相关立法 |
2.法国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相关立法 |
3.澳大利亚与家务劳动有关立法 |
4.瑞士关于家务劳动相关立法 |
5.美国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相关立法 |
(二)域外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相关立法的评析 |
1.提出家务补偿请求时间灵活 |
2.分别财产制不是家务劳动补偿必要条件 |
3.建立长效强制执行保障机制 |
(三)域外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相关立法的借鉴 |
四、我国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完善的建议 |
(一)适用家务劳动补偿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1.贯彻社会性别制度下男女实质平等的原则 |
2.坚持保护夫妻中相对弱势方的合法权益原则 |
3.贯彻个人、家庭、社会和国家共同承担保护弱势群体原则 |
(二)完善我国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具体建议 |
1.离婚时及离婚三年内均可提出家务补偿请求 |
2.扩大家务劳动补偿适用范围及明确适用条件 |
3.建立劳动补偿计算统一量化标准 |
4.家务劳动补偿费用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
5.从司法程序保障劳动补偿费用执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着作类 |
论文类 |
电子文献 |
致谢 |
四、离婚救济制度之实证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法律适用——以《民法典》实施后的实证研究为切入点[J]. 夏江皓.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01)
- [2]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D]. 姚桐. 吉林大学, 2021(01)
- [3]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实证研究[D]. 李婧远. 长春理工大学, 2021
- [4]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D]. 周雪飞. 青岛大学, 2021
- [5]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规范目的及其适用规则[J]. 王玮玲. 法律方法, 2021(03)
- [6]论我国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D]. 胡迪.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7]诉讼离婚女性权利立法和司法保护研究[J]. 李洪祥,武慧星. 人权研究, 2020(02)
- [8]论民法典中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构建[D]. 刘金依. 山东大学, 2020(02)
- [9]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司法实证研究[D]. 郭雅洁. 山东大学, 2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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