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保险将享受国民待遇(论文文献综述)
闫飞[1](2020)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为研究对象,以国际投资法相关的国际国内法律制度为研究维度,旨在对中央企业这一特殊的国际投资主体及其境外投资经济行为所引发的、或与之相关的国际投资法问题进行研讨;通过结合相关案例,对相关国际投资法律实践情况进行研究;并力求理论结合实际,讨论相关国际造法的中方立场。从国际法学研究角度讨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首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在中国宏观经济层面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其对法制保障有现实需求。中央企业客观上承担了中国经济“走出去”以及建设“一带一路”的主力军任务,而近年来,其境外投资所遭遇的东道国投资限制、审查措施逐步趋严,相关理论问题亟待厘清。其次,中央企业国际投资法专题研究的国内外学术成果尚不丰富,从国际投资法制的各个角度展开系统性深入研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填补理论研究的缺位。此外,诸如本轮中央企业体制改革等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国际经济贸易谈判、国际投资造法过程,都应当考虑纳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重要议题。全面详尽地分析相关问题,有利于中方作出合理准备、形成适当的有利主张。本文以总分逻辑结构展开,除导言及结论外共分四章。第一章首先从国际投资法角度,通过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相关问题的厘清,为本文后续章节具体研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及国际法制重点问题奠定理论基石。第二至第四章分别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内法制、东道国法制以及国际法制等三个方面择取相关重点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本文主要采用系统分析、历史分析、法律解释、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在中央企业改革以及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存量、流量持续扩大,以及部分国家经贸单边主义和反全球化盛行的时代背景下进行。具体各章梗概如下:第一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研究,旨在明确本文研究对象的基本定义,同时明确中央企业在国际投资法、国际直接投资法律制度中的定位。本章首先讨论国际投资法与境外投资法的概念,同时援引国际法学及部分经济学理论,阐述国际投资的基本分类,进而将定义和分类的范畴引导至国际直接投资,即本文所划定的研究范围内。同时广泛引用数据,揭示国际直接投资大趋势、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大趋势以及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大趋势。关于中央企业法律主体地位的研究,首先从大概念上,对国有企业的概念进行界定,指出国有企业或类似国有企业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的。但是,在不同的经济体制和历史背景下,国有企业具体形式与法律地位并不相类,国有企业参与经营活动的目的也不尽相同。关于中央企业的概念,本文主要研究狭义的中央企业,即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义务的中央企业。相对于地方国有企业而言,中央企业具有统一的出资人和相对高阶的法制配套,具有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可针对性。中央企业在过去的十几年中经历了深度的国际化进程,这种转变一方面源于中央企业境外资产的实际增加,另一方面也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所面临的问题以及所引发的争议密切相关。进而,本章进一步分析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历史演进及现状,并评述其未来发展趋势,为下文结合国际、国内法制具体问题展开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及其改革,旨在结合中央企业改革新情况,研究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相关的特殊问题,并讨论如何将本轮中央企业改革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制度改革相配套,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的规范、监管及保障作用。从组织机构性质角度看,中国中央企业可以分为两类:即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之顶层架构的中央企业,和具备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之顶层架构的中央企业。后者又可进一步分类,并已经成为当前中国中央企业存在的主流体制。关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中国国内法制已经形成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为核心的规范体系。诚然,既有的规范体系具有一定的国际投资保障作用,但其本身更偏重于投资监管而往往较少地涉及国际投资保障。同时,其法律位阶不高,政策性强于规范性。从中央企业改革对其境外投资的整体影响看,短期内,中央企业改革会对其境外投资高速增长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从中长期效果分析,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将伴随改革而继续保持持续增长趋势。本文认为,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制改革与中央企业体制改革并行至关重要,应借鉴日本、新加坡、德国等国家的相关经验,实现从规范企业到规范决策、从注重境外投资监管规制到注重境外投资保障等角度入手进行相关法制改革。第三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东道国法制,研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所面临的东道国法制监管及投资措施,主要从中央企业在投资东道国的司法豁免、投资东道国国内法制中的竞争法审查以及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等问题维度切入。首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不应主张司法豁免。在国际法规则中,关于国家行为的司法豁免问题之判断标准是相对明确的,但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是否享有司法豁免的问题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判断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识别其国际投资行动是否出于经济行为目的,即应当进行行为解释而非主体解释。本文倾向性认为,中央企业在其从事商业交易的经营行为时,不因其国有资产的属性而豁免于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在中航油案件中,中航油从实体问题角度并不占优,且其显然没有足够的依据得以援引去进行管辖权异议抗辩,于是中航油提出了基于中央企业属于中国政府的“部门”的管辖权抗辩,即主张其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根据中航油下属的新加坡公司所作出的经济行为性质,该主张并不成立,最终也未能获得司法判决的支持。总结该案,中国中央企业在进行具体的经济行为时,其主体地位与其他任何私营企业并无相异。关于竞争法审查,在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主要目的地国家,竞争法问题已经普遍成为投资东道国用以针对外国投资者的重要投资措施。竞争法问题贯穿于国际投资的准入阶段和准入后阶段,在投资准入阶段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且往往能够成为“交易终结者(Deal killer)”。通过研究欧盟委员会中化集团/帝斯曼合资申报案件,本文认为,为了避免中央企业在竞争法审查中被视为非独立的经济实体,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应该具备两项基本特征,即逐利性和独立性。逐利性是中央企业成为独立经济实体的根本属性,其核心要素应当是通过企业经营而获得经济收益,这也是企业之所以区别于政府部门的关键所在。独立性的判断标准,主要在于该市场主体是否拥有独立的经济决策权力。在实践中,应当主张中央企业独立计算竞争市场份额。但在当前的中央企业改革及大举整合之背景下,主张中央企业的独立计算市场份额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解决这一问题,有赖于国内相关改革的配套设计。关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问题,首先应当明确,国家安全的概念已经及于经济安全。国家安全原本只是在国家主权、国际关系范畴内进行讨论的问题,但随着国际投资规模越来越大、不乏涉及重要领域及敏感行业,国家安全的概念也逐渐囊获经济安全在内的诸项安全因素。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因其起步早、实践丰富、立法完善等特征,成为了当今世界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范例。尽管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于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国中央企业)在美境外投资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该项制度本身是有章可循的。通过对近年统计数据、三一重工案件、美国2018年开始的CFIUS现代化改革FIRRMA法案的研析,本文认为,中央企业应对国家安全审查应当进行如下举措:第一,加强投资主体架构设计,重点考虑中央企业的国有企业背景对交易架构的影响,在交易架构搭建的初期避免有国家安全审查所关注的因素存在。第二,选定非敏感投资领域,避免涉及敏感技术和受限地理区域。第三,重视审查前的工作,加强前期沟通。同时,从国家层面,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强国家安全审查的国内法制完善,以从法制平衡的角度,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争取平等的投资环境。第四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际法制,旨在透过国际投资国际法制中的理论及实践问题研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际法保护。在有关国际投资的国际造法过程中,中方主张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的相关重点问题列入议题,争取以国际法制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合理、有效保护。文中分析国际投资国际法制的发展历史与现状,指出国际法制为国际法主体(主要是主权国家)创设国际法义务,这是真正实现国际投资保护的有效途径。为了厘清国际投资法制保护的理论问题,本章探讨国际投资保护法制的渊源。其渊源主要在于国际投资条约、国际投资惯例,诸如国际经济贸易组织或区域性经济贸易组织做出的相关文件也是国际投资保护法制的重要补充。国际法制调和作用,是本文主张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造法解决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问题的重要理论依据。这个问题以国际投资调和的需求展开,其研讨价值在于确认国际投资国际法制的应然性作用。国际投资作为一项经济活动,其本身并不具备经济属性之外的其他意义(例如政治意义),然而当国际投资的规模逐渐增大,国际投资相关争议不断涌现,上述结论便显得“亭台楼阁”。第一,国际投资已经成为引发强国之间经济贸易纠纷的重要动因,同时在国力强弱对比悬殊的国家之间进行的大规模国际投资,往往掺杂政治、外交因素。第二,在国际投资所引发的摩擦中,可以归纳出几项基本特征:即投资来自国际商业巨头,投资权益由投资输出国政府持有或与政府关系密切,以及具体投资项目触及投资东道国核心利益。在这一层面,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相关度较高,换言之,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容易引发国际投资摩擦。第三,中央企业属于中国国有企业,其本身的政府关系背景无须赘述。第四,中央企业的投资领域除了涉及资源能源等传统世界各国核心利益的领域外,还正在向信息通信等高科技敏感领域转型。因此,从国际投资调和的角度看,中央企业对于国际法制调和的需求十分明显。本章同时分析国际法制调和原理,其根本目的在于明确国际投资法制的作用机制实然性。首先,国际法符合法的法理学基本特征,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法制是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法,其协调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其次,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以及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角度出发,单单依靠国内法制,无法解决复杂的国际投资争议。关于中央企业相关的重点问题,在廓清双边投资协定的适用范围方面,尽管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已经超过一百项,然而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是否适用中国中央政府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的问题,存在一定疑问。在实践中,诸如香港永久居民Tza Yap Shum案已有一定的指引,然而本文倾向性观点认为,以中国中央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投资协定已经默示排除了两个特别行政区的适用。如果希望通过双边投资协定的形式保护大量中央企业在港、在澳投资主体,应当考虑在后续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将两个特别行政区明确纳入。关于中央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问题,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应当列为重点议题。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问题研讨,始终离不开其主体研判问题,在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中央企业的问题往往语焉不详。然而在具体法律实践中,中央企业是否具有明确的经济独立性?这是其能否最终被识别为正常的外国投资者的重要因素。从国际投资法角度看,中央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是否具有较高的经济行为决策透明度,也成为识别的关键。关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民待遇,本文指出,国民待遇问题其本身存在不同的层次。国民待遇,是法律上应然的国民待遇还是实然的的国民待遇?前者无疑是表面符合双边投资协定和其他国际法义务的,而后者则是实质符合和履行投资东道国国际法义务的。进而,通过印度尼西亚外商投资相关案例的分析,可以佐证说明,不同层次的国民待遇对于境外投资者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在国民待遇领域,中方应当积极主张中央企业享受全面的国民待遇,并积极争取在双边投资协定中特别纳入相应内容。最后,关于竞争中立的问题及其国际造法趋势,尽管澳大利亚、美国等发达国家早有竞争中立的法律定义,但其并不适用(或不利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平等享受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环境,OECD的相关造法努力也主要基于限制国有企业的逻辑,其关注重点主要针对国内法制范畴内的国有企业潜在不正当竞争优势。为了利用国际投资法制的调和作用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平等保护、争取平等自由的国际投资环境,中方应当主张扩充竞争中立的概念,并将其纳入未来的国际投资造法中方主张。本文结论部分统括全文观点并总结相关问题,即认为中央企业的改革应当伴随着国内有关境外投资的法制改革同时进行,中央企业也必须积极应对投资东道国法律制度及相关投资措施所带来的冲击,同时中国应以国际造法为契机落实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
武睿[2](2020)在《美国银行业外资准入的政府监管问题研究》文中认为2019年是中国深化银行业对外开放的重要之年,我国相继推出多条银行业对外开放举措。2019年5月银保监会推出12条银行业对外开放相关政策,7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公布新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有关举措,11月国务院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进一步放宽金融市场准入条件。可见,我国扩大与深化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步伐正逐渐加快。积极引入外资金融机构,加大银行业对外开放,有利于我国银行业吸收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提高银行业竞争力与市场活力。但银行业对外开放在给我国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市场竞争加剧、监管欠缺以及国家经济安全等问题仍需重点关注,在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如何建立起一个高效完备的监管体系是保障我国银行业稳健运行的关键。而美国作为世界经济强国,其银行业规模巨大,银行业监管体系改革历程悠久且效果显着,现已形成了成熟的监管体系。美国银行业外资准入及监管的改革经验对中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文从历史角度对美国的银行业外资准入及监管问题进行分析。首先,本文从外资进入对本土银行的影响以及政府对银行业进行监管的原因这两方面对美国学术界提出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梳理。通过各阶段相关理论的整理可以看出,美国学者提出的相关经济理论是美国当局制定外资准入及监管政策的重要依据。其次,本文从历史的角度对美国银行业外资准入监管的演变进行分析。根据美国银行业的标志性事件划分其银行业发展的各个阶段,分别介绍各阶段美国本土银行业的发展、外资银行的发展状况以及美国针对外资银行的发展做出的政策调整。并在此基础上,对美国银行业外资准入监管的经验形成总结。最后,本文纵向梳理了我国银行业外资引入与监管的发展历史与现状,并横向对比美国银行业的变革历程,总结得出我国在银行业外资准入法律体系、外资监管体系以及金融安全保障体系方面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再根据当前的不足有针对性地学习与借鉴美国银行业外资准入及监管的经验,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
唐兴李[3](2020)在《GATS下跨境医疗服务准入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人类经过了农耕时代和工业时代后,当今社会已经进入到了信息化时代。这个时代的发展必然会趋向于全球一体化。“地球村”的概念已经被当代学者频繁提及。信息、科技以及人类的健康等诸多领域受到地域的限制将会越来越小。这无疑对各国政府的准入管制提出了更高的挑战,特别是在与国民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医疗服务领域。过高的准入门槛有可能使本国的医疗市场难以从全球范围内吸收新技术、共享医疗数据及临床案例,从而在面对重大医疗危机时难以借助国际力量;而过低的准入门槛则有可能使不同文化下的医疗管理及市场体制摧毁本国市场。因此,自WTO与WHO成立伊始,就不断与各成员国政府在磋商此类问题。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加速了全球一体化的发展,这个问题已经到了十分严峻的程度。在未来20年到50年的全球化进一步加剧的过程中,不能合理确定本国医疗服务市场准入规则的国家将很可能会在这个领域落后于其它国家,并严重影响到国民的生命安全。医疗服务的准入早在WTO成立以前就已经存在,不过直到GATS的出现才将医疗服务真正纳入多边贸易法律体制中并以经济和法律的语言确认了其可交易性。然而,目前在GATS中作出医疗服务承诺的成员较少,而且大多数成员对医疗服务的市场准入采取的是极为谨慎的态度。随着医疗服务全球流动的不断加强,不同利益个体、群体甚至国家之间以及国家内部都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和争论。面对医疗服务市场的国际化,如何平衡国内规制与贸易自由化?是更加自由还是保守?各成员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主要模式有哪些?各成员对医疗服务市场的外资准入的做法和考虑因素是什么?我国对医疗服务,尤其在外资准入领域的法律规范,还有哪些不足?面对未来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法律的发展,我们应该采取何种态度?以及未来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法律的突破方向可能在哪里?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本文的研究主题是用GATS框架下的四种提供服务方式来分析医疗服务行业中市场准入方面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本文首先阐述了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概念和界定,以及GATS下四种提供方式的适用范围。随后通过分析各成员国对其进入医疗服务市场的承诺,总结了主要成员国进入医疗服务市场的模式。另外,结合我国国情,为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模式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借鉴和参考。紧接着,从四种提供方式(跨境提供、跨境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出发,本文分析了医疗服务市场准入面临的法律问题。首先,是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模式在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互联网医疗以及跨境医疗消费的准入问题。由于医疗服务的本质是流动性的,大多数成员国在GATS中对医疗服务市场在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市场准入方面的承诺基本是不限制,加之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医疗服务的发展趋势为呈现越来越多的线上诊断。与此同时,跨境医疗消费日益增加,也使得各国不得不重新面对市场准入的问题。在跨境提供方面,互联网医疗的准入涉及到了国家和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因此很多政府的国内准入应对措施则是选择性屏蔽相关跨境医疗服务网站信息;对于跨境消费方面,政府则采用的是控制出入境签证率,以此来控制跨境就医问题。然而,政府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平衡国内规制和贸易自由化。本文研究发现,很多成员国政府选择在遵守GATS承诺表的前提下,各成员国政府都采用援引GATS的一般条款和例外条款来作为医疗服务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的市场准入国内措施的补充条款。其中,我国在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方面就提出适用GATS例外条款。对于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方面,大多数成员国在GATS承诺表里都表示有所限制。医疗服务市场的外资准入问题主要体现在外资准入的设立形式及条件。本文以我国现状为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梳理了我国当前医疗服务市场外资准入的设立形式、条件,新《外商投资法》对医疗服务市场外资准入的影响以及我国医疗服务市场目前存在的有关外资准入的法律问题。论文对医疗服务的外资准入范围、比例条件、外资准入履行方面以及审批等内容进行了分析,并从法律角度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最后,本文研究了在GATS框架下各成员国在医疗服务市场中对自然人流动方面的准入问题。各成员国在医疗服务方面的人员准入主要体现为对外国执业医师的限制,限制内容包括对服务提供者数量的限制、对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的限制以及对服务业务范围及地域的限制。文中分析了主要成员国在医疗服务行业自然人流动的准入模式,总结了医疗服务行业自然人流动市场准入的法律障碍,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最后,文章分别从跨境提供、跨境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方面总结了当前医疗服务市场准入面临的法律障碍,在比较和借鉴中,提出未来可能的突破方向以及我国的应对之策。
钱芳[4](2020)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文中指出数字贸易、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迭代发展提出了新的需求。目前,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多边规则发展滞缓,区域规则发展不均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差异大、协调难以及现有规则难以应对诸多新问题的困境。欧盟和北美是世界上最大的金融服务市场,欧盟和北美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自为阵,差异较大。前者是单一市场立法特征下的规则模式,而后者是自由贸易区模式下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影响较深的规则模式。这两种模式在近几十年中一直发挥着对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形成和发展的引领作用。近几年,通过不断发展成熟,欧盟和北美区域规则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发挥着重要的牵引力。除欧盟和北美外,南方共同市场和东盟等其他地区也试图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领域形成区域经验。然而,从目前来看,这些区域尚未形成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与欧盟和北美地区发展相比发展较为缓慢且尚未成熟,故本文主要聚焦于欧盟和北美作为两大最具代表性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本文将研究目标定位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试图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分析经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不同类型的区域规则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价值,尤其是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裨益。同时,聚焦于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发展趋势对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条款及清单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标的借鉴价值。本文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相关定义作了界定,同时梳理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界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金融服务是各类贸易和投资必不可少的经济活动,其独特的基础设施特性以及金融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决定了金融服务的特殊作用和重要价值。随着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金融服务贸易呈现自由化的发展趋势。金融服务贸易壁垒以各国国内法为主。内容各异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滋生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碎片化。无规制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安全造成了挑战,也为国际金融监管与合作创造了需求,催化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产生。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双边、区域、诸边、多边规则。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面临困境,难以及时满足不断发展的数字贸易和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需求。基于以上现状,本文将研究范围界定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出现了多边规则发展滞缓的现状,且多边规则对于涉及国家经济主权以及金融安全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常常束手无策。实现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需要通过规则的及时和有效供给解决金融服务贸易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趋势。进而梳理提出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滞缓下的进路、两大引领模式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间的冲突和发展,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未来趋势究竟朝着什么方向发展。厘清这些问题对于中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法治建设具有指引作用。从区域规则对多边规则供给的一般性论证出发,论述区域规则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以及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然后从理论的角度、历史的角度以及规则冲突与协调的现实视角三个层面分析了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以及与其他规则之间的关系。金融服务贸易的各类区域规则载体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被定义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优惠贸易协定以及区域贸易协定三种概念。对区域规则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的研究,首先需要厘清优惠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定与经济一体化之间的关系。本文使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论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存在基础、载体形式、多边框架下的合法性及区域法律制度供给侧效应等问题。《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经济一体化协议涵盖众多的服务部门。限制经济一体化协定进行歧视性的行业安排。不得提高与外部成员间的综合贸易壁垒,不得牺牲外部成员的准入程度和机会。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审查经济一体化协定是否符合多边服务贸易体制。世界贸易组织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在多边框架内做了清晰的规定并安排了审核机制。萨伊定律的核心思想是以结构的视角论述供给创造需求。国际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萨伊定律。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法的需求催生了国际法,国际法的自身发展又创造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制度需求。区域经济一体化所形成的区域集团化实际上反映的是国际贸易规则对适应新发展的多边机制重塑的一种迫切需求,也是国际贸易规则在多边供给不足下的一种现实选择。区域规则拥有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合法存在的空间,同时兼具其自身的灵活性。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纪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规则对多边规则具有弥补、引领和推进的作用。两大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即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是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两大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代表了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区域规则模式。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对《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直接影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的谈判。站在多边规则滞缓的现实视角,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对于推动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向前发展具有正向的作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多边、诸边、双边规则的有效中间站,起着输送并引领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的关键作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从发展伊始就存在两大派系,即欧盟和北美模式。欧盟和北美都是世界上最大的、最具代表性的金融市场,且各自皆有其金融监管的特色、原则和风格。两大派系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个体系,在沿着各自特色发展的过程中为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贡献了智慧和经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源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实际上,北美区域向来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试验区”,北美区域引领着各类美国参与的自贸协定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时又将该“试验区”的北美区域规则不断通过双边、跨区域、诸边机制进行规则的输出。区域一体化机制和世界贸易组织均将实现贸易壁垒的实质性削减作为主要目标。回顾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演进提供了路径、共识和先验。除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作用,区域规则还影响了各国国内法关于金融行业开放及监管的规制。此外,多边规则具有强大的融解功能,区域规则与多边规则是动态发展的。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虽然特性差异大,前者属于内部市场法下的规则体系,后者属于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范式,但是两者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一直发生着诸多的互动和协调,影响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总体来看,回应了区域规则的供给侧效应,即结构调整提升法律制度发展的质量,改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解决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痛点。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区域规则的典型代表。受欧盟单一市场立法的影响,其规则架构、基本原则、指令的内国化、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具有其独特的国际法供给侧示范价值和学术研究价值。除此之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样深受国际金融机构的影响,在规则内容与国际金融法的结合方面更为紧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现了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与国际贸易法的结合、硬法与软法的结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结合、立法与司法的结合、规则与配套机制的结合。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生命力和研究价值在于其内部市场立法特征,在于其类似内国法的修订机制的有效运行使其克服法律滞后性尤其是在数字贸易及金融科技等方面,在于其克服国际法的局限性有效推动国际法的内国化,在于其融合区域各国法律、协调区域各国监管协作的能力。在欧盟法律体系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各层级的相关法律文件。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法律渊源主要包含:欧盟条约、欧盟条例、诸多的欧盟指令等。其中,最大的特色就是欧盟金融服务指令。欧盟在70年代开始陆续制定了诸多金融服务指令。可以说,数量众多的金融服务指令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法律渊源。同时,也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组成部分和特色载体,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最重要的立法工具。金融服务指令的内容涵盖银行、保险、证券和投资、监管等各领域。欧盟对转化成员国法的程序等施加了具体的规则要求。欧盟金融服务指令在国际法和国内法联结方面提供了区域经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是由其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所决定的。有学者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两个层次四项原则:即第一层次的设立和服务自由原则;第二层次的最低限度协调原则、相互承认原则、母国控制原则。第一层级的原则旨在取消跨境金融服务的法律壁垒;而第二层级的三个原则旨在发挥市场机制,构建金融服务单一市场。基于欧盟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既涉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又涉及监管合作和协调;而世界贸易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将主要功能定位为推进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本文认为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基本原则,即设立、人员和服务自由原则,其中包括了欧盟基本法所赋予的人员、资本、服务、商业存在等的自由;第二种是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是相互承认原则,它是监管原则第二层的基本原则和母原则,第二层是母国控制原则、最低限度协调原则、一次性原则。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规则框架的系统化;保障机制的强势性;数字贸易和信息数据规则的前瞻性;所涉刑事法律的统一性;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性。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主要特征就是其单一市场立法。单一市场立法特征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区别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模式下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差异所在。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呈现出内容齐全、结构严谨的特征,规则框架内部协调、调整有序。近年来,欧盟致力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数字贸易及信息数据转移方面的立法和成员国间的协调机制。欧盟通过制定《市场滥用条例》等具有直接适用法律效力的条例,在欧盟所有国家统一其有关市场滥用等刑事犯罪的法律。金融服务领域刑事法律规则的协调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独有特征。一直以来,欧盟通过贯彻落实其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统一和协调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并通过诸多保障机制以及数据一体化实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基本形成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的法治体系,其中包括法律体系、实施体系、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近年来,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朝着高质量发展的方向运行,更加关注金融服务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关注数字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关注英国退出欧盟后对欧盟规则及其基础设施、金融公司和金融服务的重要影响,如金融机构的“统一护照”问题。对于解决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止步不前问题,欧盟的金融服务法治建设对于重塑新时代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具有重要的路径和经验价值。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点是“开放”,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早已基本完成设立和服务自由化目标,进阶为协调和法治运行阶段。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跃度高于北美区域规则,组织机制保障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动。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另一极具代表性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步较早,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外的第二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同时与欧盟规则形成了鲜明的差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直接影响并作用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历经《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美墨加协定》两代。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融合于多边规则,成熟于区域规则,运用于诸边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与欧盟规则的冲突中相互影响,在诸边谈判中,不断相遇、冲突、协调、整合,逐步形成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共识。可以说,北美区域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要根基和规则前沿。研究北美区域贸易规则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离不开对美国贸易政策以及美国国内贸易政策决策机制层面的研究。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依然深深根植于美国贸易政策之中,尤其是近年来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重燃热情。其中的原因,正是来自于贸易保护政策在历史上对美国经济振兴尤其是工业化及高新技术发展中产生的重要推动作用的“美好回忆”。在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之前,美国的一些贸易协定都涉及金融服务。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自贸协定《美加自由贸易协定》,成熟于区域自贸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发展于《美墨加贸易协定》。同时,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由于其属于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征,不断在美国的双边以及其主导的大型贸易协定中输出。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与世界贸易组织法相类似。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方面,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类似情况”标准,到《美墨加协定》标准的主要核心国民待遇对象的非歧视性原则,后者在“类似情况”的界定方面更加清晰。市场准入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章节没有专列市场准入条款,而是在第1403条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第1404条跨境贸易中加以纪律约束。《美墨加协定》第17.5条专门设定了市场准入条款,原则上规定了数量限制的纪律。透明度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411条规定了提前向所有利害方通过官方出版物、其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公布拟采取的任何普遍适用的措施等具体规定,《美墨加协定》第17.13条规定了相关措施的透明度和行政管理纪律,在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方面比前者更加具体和细致。审慎例外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允许“合理”的审慎目的的措施,《美墨加协定》通过明确列举扩展了“审慎原因”的范围并做了限制性条件,采纳了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附件》第2条国内法规(a)款关于审慎例外的规定。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最新的《美墨加协定》金融服务章节的附件三突显出互惠和对等原则的趋势,呈现北美区域规则向双边规则收缩的现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创新负面清单模式的特色;关注投资者权利的特征;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已经形成了除欧盟模式外的另一种最主要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源自于其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在数据转移、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准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等规则方面处处体现了对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和自由化的价值取向。《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创新了不符措施清单的立法技术,对于降低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提升缔约方的措施管理及透明度水平具有重要的制度创新价值。关注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是历代北美金融服务规则的特色,符合美国金融服务贸易强国的政策需求。尤其是在《美墨加协定》对申请和审批措施管理的程序性规定的强化后,这一特色更为凸显。此外,东道国和母国的管理权是一个矛盾体,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逐步形成了两者相平衡的特色。《美墨加协定》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改为21世纪高标准的新协定以支持互惠贸易。这一协定还将成为特朗普政府美国贸易协议的模板,影响美国的双边、区域、诸边及多边贸易协定。最新的《美墨加协定》被评价为引领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进入新的规则标准阶段。尤其是在数据本地化限制、审慎例外的明确性、跨境服务规则的改变、措施管理的透明度,特别是负面清单的制定技术等方面。相比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对数量众多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影响更广。欧盟模式有其高标准,但由于经济联盟和政治联盟的起点较高,对于其规则的整体性移植具有土壤适应性的问题。而《美墨加协定》所代表的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具有制度的灵活性。然而,《美墨加协定》中毒丸条款等设置,对域外国家产生了负面影响,与世界贸易组织经济一体化机制纪律中对于不得牺牲外部成员准入程度和机会的原则发生了背离,值得警惕。本文的立足点是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欧盟和北美区域是世界最大金融市场,其规则体系引领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风向标。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引领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长期以来,这两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体、发展迥异,又能够以差异化模式共存于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之下。同时,也一直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掌握规则的话语权,在双边、诸边经贸协定中不断输出其所代表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这些趋势集中在数据存储和传输、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合作、措施管理透明度、审慎例外明确化、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安全的平衡、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及其保留措施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贸试验区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监管能力的提升等方面都具有启发意义。截止目前,商务部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公布中国已签署自贸协定17个,涉及国家和地区25个。作为目前中国签订的开放水平最高的自贸协定,《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首次设立了金融服务专章,为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谈判高标准的自贸协定提供了参考和经验。此外,韩国与美国和欧盟分别都已签订了自贸协定,因此《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对于中国迈进高标准的自贸区网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条款设置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相似。在支付和清算系统、透明度条款、数量限制规则方面标准高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标准。但是跨境金融服务、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新金融服务、自律组织等条款的缺失,使得《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仍低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标准。对于第二代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标准而言,《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在数据存储和移动、透明度和措施的管理、跨境服务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区域规则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具有借鉴价值。对内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属于国内不同关税区间的自由贸易协议。一是并未单独专设章节,二是条款规则参照《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范式,总体上看,较为落后和粗糙。此外,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与《美墨加协定》等负面清单范式差别较大。对于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展望,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议加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体系化;二是金融服务涉及措施的管理模式上,加强措施清单的制定技术和国际对标;三是借鉴欧盟经验在原有侧重内地对港澳开放的范式下,转变为内地和港澳单一市场的建设。因其系国内不同关税区的自由贸易协定这一特殊属性,朝着单一市场发展值得期待。对于国内关税区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欧盟模式对于促进内地与港澳之间的经济一体化以及金融监管的合作和协调具有一定的启示。通过国内自贸试验区对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趋势进行压力测试。提升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逐步改善营商环境,形成具有推广作用的金融服务措施管理标准和最佳实践。《美墨加协定》加强了对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的程序以及实体要求,对于利益相关者的程序和实体权利的保护趋势明显,体现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于金融服务市场主体的关注。国内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相关申请、材料补充、通知、流程管理、反馈机制等方面除了现有阶段的一站式服务这类便利化措施外,还应当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提升措施管理的标准和透明度,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管理最佳实践并积极加以推广。完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一是在形式上应参考《美墨加协定》附件等趋势,以行业及各项不符措施为分类标准。二是在条目上对接国际标准。在制定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时运用国际投资者熟悉的体例和话语体系,主动融入国际规则标准。三是建议单独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负面清单,与国际规则高度对接。欧盟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诸多保障机制在国内自贸试验区的土壤中更具适应性,同样值得借鉴。
冯德恒[5](2019)在《身份转换语境下的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海外投资法律制度是以国家身份为坐标的利益诉求折射。国家在国际投资法上的身份定位对海外投资法的模式取向和规则甄选发挥内在的理性指引作用。国家投资身份的转换嬗变必然推动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理念和制度的扬弃。中国已由吸引投资大国转变为双向投资大国,又成为举足轻重的发展中新兴经济体,投资身份定位的外向化切换拉升海外投资利益保障的需求,也呼唤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重塑。文章从国际投资法上的国家身份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关系切入,首先阐释了中国投资身份转换的现实表现和价值追求,然后分别从宏观模式参照、实体规则设计、法律冲突调整、争端解决机制重塑四大方面反思现行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以经验性的研究进路和比较法的横向视角探求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愿景、目标和路径,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国际投资法上的国家身份是锚定国家利益、指引海外投资立法的基准,其转换变化从现实向度考量表现和归因于国际投资格局的更替,从逻辑向度考量归因于国家实力的消长和投资利益的切换。国家投资身份转换对海外投资保护演进产生辐射作用,使资本输出国与输入国之间的“南北对抗”转向合作协调,东道国的主权刚性也渐被投资自由理念所浸润,政治、外交甚至军事等强力保护方式让位于规则和法治,海外投资法律保护蔚然成风。相对于外交保护而言,法律保护在维护海外投资利益方面具有成本低、程序简便、依据充分等优势,经历了殖民时期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海外投资大国的国内法、双边投资协定、多边投资协定等多个发展阶段和形态,不仅实证了国家投资身份转换与法律保护互动之逻辑,也凸显了完善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之紧迫。中国投资身份的现实转换是完善和调适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内在动因和理性遵循。伴随着对外投资的跨越式发展,中国已逐步实现从资本输入大国向双向投资大国,从区域选择型投资国向全球参与型投资国,从国际投资规则的“适应参与者”向“塑造引领者”的三大转换,呼唤中国国际投资法的理念重塑。首先要顺应东道国主权与投资者权益平衡的内在理性,适当向保障海外投资者权益倾斜。其次应在宏观层面进行规划设计,反映法律全球化和国际投资法制趋同化的趋势,服务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的外交愿景,服务共建“一带一路”的宏伟蓝图,体现海外投资从参与价值链向主导生产链和国际产能合作转移的发展需求,尤其适应高科技产业海外投资保护的紧迫形势。最后要以积极姿态和主动精神参与国际投资规则设计,为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服务。通过模式比较为法治完善遴选出“最适当”参照,进而搭建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总体架构,这是中国海外投资法治完善的首要之义。就经济学意义上的国际投资身份而言,当下中国与美国的角色定位最为相似。美国模式无论是从国内法到国际法、从双边法到多边法的渊源变迁,从“定纷止争”到“竞争主导”的功能切换,还是从“私权至上”到“公私平衡”的理念回摆,从投资“本位论”到规范“人本化”的价值排序,都对同为双向投资大国的中国具有优先性的启示意义。法、英、德以及欧盟在海外投资服务和保障法治方面亦具有借鉴价值,但国际投资的身份定位和内外投资法制的平衡性方面与中国存在较大差异,难以对完善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发挥根本性的指引作用。从中外比较研究的基础出发,中国应着眼作为双向投资大国,尤其是海外投资大国的利益分布和保障需求,以《外商投资法》的制度创新与突破为参照,在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方面设定分层次、有重点、前瞻性的应然模式标准,在投资自由化与适度监管的对冲折抵中找准定位和平衡点,在适当维护本国主权刚性的前提下更多尊重仲裁自治,以全球化思维追求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冲突裁决的实质正义。海外投资法律保护起始于模式构建,归结于规则设计,决定海外投资者权利义务的实体法律规范取向尤为关键。中国投资身份转换要求重新审视国际投资待遇问题,在公平公正待遇问题上更加明确化和具体化,将最惠国待遇条款纳入对外缔约进程,同时适当限制其扩大性解释,在《外商投资法》规定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的同时不断健全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做出明确的排除性适用规定,巧妙避免最惠国待遇和准入前国民待遇的竞合。在征收和国有化问题上应跳出“赫尔准则”和“卡尔沃主义”非黑即白的传统思维定式,更多地从内外资平衡、市场优先、全面开放的格局审视和设计,以“适当论”为指导、以“比例原则”为路径厘定间接征收的界限和征收的补偿标准,以定性和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寻求东道国公共利益与投资者财产权的利益平衡。在对待环境保护、劳工和履行措施等国际投资新型条款问题上,洞悉政治、法律、道义之互动逻辑,在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的竞合中做好规则扬弃,妥善把握立法节奏和尺度。寻找和确定准据法是解决海外投资争端的基础。国家投资身份对法律适用制度发挥理性指引作用。明晰投资法律适用制度的完善路径,需要按照比较法的理论视角考查国际投资准据法的更替和演进,透析经济全球化与法律趋同化之关系,同时以实证研究的进路厘清中国法制因应国家投资身份转换的规范创新与功能滞后。中国海外投资法律适用制度存在量质失衡、重内轻外、立场保守等问题,滞后于海外利益拓展和国家角色转变。基于国际投资准据法在法律渊源、适用路径、程序规则等方面平衡互补的新趋势,中国宜着眼国家身份转换、利益需求位移和制度性权力扩张,统筹好前瞻性与舒适度、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在海外投资保护的法律适用方面进行升级与重塑。要调适好国内法与国际法、双边法与多边法、主观论与客观论、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趋同走向,在颁布《外商投资法》基础上探讨制定海外投资法的可能,同时适当向国际法渊源倾斜,通过推动制定多边投资实体规范减少法律冲突,提高法律适用的主观因素权重,积极影响和参与程序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平衡好双向投资的法律保障需求,为海外投资者维护正当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准据法指引,借助“一带一路”倡议等不断抢抓地区规则主导权。争端解决机制是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核心内容,也是海外投资者维权的最后依托。身份转换背景下的中国应通过有序缔结双多边投资协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动模式转型等方式提升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实效,通过移转代位降低投资者卷入投资争端的风险。国家投资身份对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发挥内在指引作用,国家投资身份的“公私交融”特质外化为“一体两翼”的争端解决机制体系,国际投资关系的“扁平化”趋向则导致争端解决的“去政治化”潮流。我们需要洞悉国家投资身份与海外投资争端解决的内在逻辑和中国的现实制度短板,将规则设计的重心适当向海外投资保护倾斜,完善和更新双多边投资协定体系,发挥好中美BIT谈判的导向作用。我们在树立国际投资仲裁在争端解决机制主渠道地位的同时需通过主动介入、外在纠错和经济外交等方式弥补现有机制的短板和不足。我们宜以“一带一路”的成功实践为依托逐步探讨成立“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可能性,重视发挥磋商和调解的作用,着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投资争端解决模式,持续加强对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不断提升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的规则制定权和国际话语权。
曾艳[6](2018)在《中国国际投资协定升级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在国际投资中的地位正在发生转变:不仅是吸收外资大国,也是对外投资大国。作为吸收外资大国,升级国际投资协定能够为外资提供更加稳定透明的投资环境,进而促进外商投资;作为对外投资大国,也需要升级国际投资协定为本国的海外投资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论文首先分析国际投资协定升级问题所处的国际和国内环境,回答中国国际投资协定亟需升级的原因。在国际层面,分析了国际投资规则新发展,以及现有国际投资协定体系存在的问题。自由化便利化是现今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方向;碎片化、复杂化、多争端以及高风险是目前国际投资协定体系存在的问题。在国内层面,本文对我国双向投资政策进行梳理,解析政策特点以及存在的不足,比如认知层面不协调、政府职能部门不协调和管理政策不协调等。其次,使用面板数据混合效应模型,基于协定异质性视角,分析文本内容不同的BIT对中国吸收外资和海外投资的影响,找出中国国际投资协定升级的标准。本文首先构建了BIT异质性指标评价体系,对不同条款赋予不同的权重,以区分协定的严密程度、清晰程度和完备程度,区分协定对外资的保护程度和待遇高低。在控制变量的选择上,本文考虑到缔约双方的制度环境,采用世界银行定期发布的六项治理指标的均值总和作为缔约国的制度环境指数,并将其作为控制变量之一。结果显示,中国缔结的BIT质量越高(即异质性指标评价体系中得分越高),对吸收外资和海外投资的正面影响越明显。同时,结果还表明,发达国家在选择投资目的国的因素中,中国的制度环境并不是主要考虑因素。再次,对中国现有国际投资协定进行梳理,从时间角度对不同范式的协定进行分析;本文对中国与东盟十国签署的若干个BIT进行条款比对,并用同样的方法对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签署的BIT、中国与周边国家签署的BIT分别比对。本文研究中国目前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投资规则,将FTA投资规则与BIT投资规则进行对比。综合BIT和FTA,发现存在的主要缺陷: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规则未得到充分利用;资本输出国立场考虑不足;ISDS不够完善;缺乏一致性和系统性。国际投资协定升级的根本目标是消除或改善这些缺陷。此外,为提出国际投资协定的升级路径,还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论文选取作为美国作为美式BIT代表,选取德国作为传统欧式BIT的代表,选取新近签署的欧加全面经贸协定(CETA)作为现代欧式协定的代表,分别研究三者的发展与特点,并将其与中国进行比对,为中国国际投资协定的升级研究提出有益借鉴。最后,明确提出中国国际投资协定升级的具体路径,包括: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范式,兼顾东道国与母国利益,改革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加强协定体系的一致性。
陈秀莲[7](2011)在《中国—东盟服务贸易一体化与服务贸易壁垒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签订后,2001年以来,WTO框架下服务贸易的多边谈判陷入停滞状态,2006年WTO甚至宣布终止,与此同时,各国纷纷开展区域服务贸易一体化的建设,特别是2000年以后,包含服务贸易内容的协定占了1958-2010年签订的服务贸易协定的84%。与欧洲、美洲等地区国家很早就参与到服务贸易一体化相比,亚洲地区的国家参与较晚,但发展最快。中国也积极参与到区域服务贸易一体化的建设中,到.2010年止,已经签订了包括与澳门、香港在内的11个包含服务贸易内容的区域协定,主要以南-南型FTA为主,其中,2007年签订并生效的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定是中国与东盟签订的首个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基于以上背景,本文关注了以下几个问题:为什么2000年后区域服务贸易一体化发展如此迅速?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路径,是选择以WTO为代表的多边化还是选择以区域谈判为代表的一体化?中国-东盟区域服务贸易一体化的水平、影响一体化进程的服务贸易壁垒程度以及壁垒对一体化的影响有多大?围绕上述问题,本文按照以下逻辑进行阐述:首先,理论上运用贸易政治经济学的原理,结合现实中服务贸易一体化谈判的特点,对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路径进行分析,归纳出服务贸易自由化背景下多边化与一体化的选择之路。其次,阐述中国-东盟服务贸易一体化的进程,选取衡量指标,实证分析总体和代表性分部门(运输、旅游、建筑与金融)的一体化水平,并进一步对中国与东盟的服务贸易竞争力做了分析;再次,通过测度指标实证分析影响中国-东盟服务贸易一体化的主要障碍-服务贸易壁垒的总体和代表性分部门(运输、旅游、建筑与金融)情况和程度;最后,针对目前中国-东盟开展服务贸易一体化的特点、存在的服务贸易壁垒现状与程度,提出了加快服务贸易一体化进程的国际性与国内的若干建议。通过研究,本文得出以下观点:1、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特点不同,由于利益集团的推动,以及现实中区域服务贸易谈判的特点,使得服务贸易的一体化比多边化更有优势,因此,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服务贸易一体化是最优路径,而这也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区域一体化迅速发展的根本原因。2、BOP统计意义上的“跨境服务贸易”(代表了模式1“跨境交付”模式2“境外消费”和模式4“自然人流动”)与FAT统计意义上的服务贸易模式3“商业存在”的情况表明,目前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一体化正处在初级阶段,部分服务部门如旅游、运输已基本成型。总体上看,中国-东盟与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相比一体化水平相差较大,但增速远远超过这两个区域。分部门的情况表现为:(1)运输服务贸易一体化已经在硬件建设上构建起海陆空的立体交通网络,但软件一体化的建设较晚。运输服务贸易一体化的程度较高,中国、东盟各国增长也很快,但各国的运输服务贸易长期处于逆差的状态。(2)旅游服务已经建立起初步一体化,正在推动一体化的深化。目前,中国与东盟的旅游一体化主要是由中国对东盟的出口拉动;动态上,中国与东盟的出口一体化变动不大,但进口的一体化有所变动。(3)中国与东盟的建筑服务一体化水平在不断提高,而且其地区结构与业务结构在组建自由贸易区后发生了较大的变化。(4)中国与东盟的金融服务贸易一体化建设起步较晚,但进展较快。近几年来,中国与东盟的金融一体化程度比日本与东盟、韩国与东盟的程度要高,而且中国与东盟组建自由贸易区后,金融联系变得更密切,呈现出一体化水平稳步提高的趋势。3、虽然中国-东盟服务贸易一体化程度较低,但中国与东盟国家服务贸易互补性很大,其中与东盟老成员国的互补性大于与新成员国的互补性。4、中国与东盟总体服务贸易并不具有竞争力,只有在部分服务领域才具有竞争力,且大部分的金融等资金技术密集型服务部门并不具有竞争力。5、从政策角度看,服务贸易的限制措施是中国与东盟开展服务贸易一体化建设的障碍之一。目前中国与东盟国家的总的服务贸易壁垒特点为:与WTO相比,中国与东盟比WTO框架下的测度的服务贸易壁垒程度要低;市场准入的壁垒高于国民待遇的壁垒以及模式、国别、部门壁垒程度等各有差异。6、代表性分部门(运输、旅游、建筑和金融)的服务贸易壁垒特点表现为,各服务部门的特征不同,不同模式上的服务贸易壁垒的主要表现也不同,但“商业存在”模式上普遍存在壁垒。此外,除了运输服务部门,新加坡的·壁垒最低;而运输服务贸易壁垒总体最高的国家是越南,旅游部门的是泰国,建筑的是菲律宾,金融的是中国。7、建筑服务贸易壁垒的动态趋势说明中国与东盟各国在建筑服务领域的壁垒趋于减弱,其中减少幅度最大的是中国,其次为泰国。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动态趋势则为另外一番景象,虽然总体趋势为下降,但中国、越南与马来西亚三国呈明显的下降趋势,而印尼、新加坡和泰国属于1997年后的一段时期金融服务贸易壁垒不降反升,2006、2007年才逐渐趋于下降的趋势。8、表现为服务贸易限制措施的服务贸易壁垒对服务贸易一体化的影响的实证结果表明,服务贸易壁垒对不同的服务部门一体化的影响不一:对建筑服务一体化的影响程度来看,服务贸易壁垒的影响程度排在第三位;对金融一体化的影响程度来看,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影响最大。9、服务贸易壁垒对一体化的影响不容忽视,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适度保护和削减壁垒应该辩证的看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应在国际与国内(宏观、中观、微观)上实施正确的贸易政策措施,逐渐削减服务贸易壁垒,渐进的推动一体化水平的提高。本文的贡献主要表现为:1、一体化与多边化的研究由来已久,成果也很丰富,但多为从货物贸易的角度进行分析,从服务贸易的角度进行的探讨较少,结合中国-东盟这一中国参与服务贸易一体化的第一个组织,从一体化水平、竞争力、服务贸易壁垒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更是凤毛麟角,因此,研究的视角较新颖。2、传统区域主义认为,政府制定对外贸易政策是以考虑经济福利为出发点,因此相较于以WTO为代表的多边化,区域一体化是一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实现贸易自由化的次优选择;但本文结合新区域主义兴起的背景,从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差异的角度,运用贸易政治经济学的原理,从交易成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对立态度以及区域服务贸易一体化“基层主义”的组织原则等方面,结合区域服务贸易谈判的超GATS和自我完善的特点,提出了以区域谈判为主要手段的服务贸易一体化,是一国通过国际经济合作、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最优路径。3、选择BOP统计和FAT统计意义上的衡量指标,对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一体化的“跨境服务贸易”(代表了模式1“跨境交付”、模式2“境外消费”和模式4“自然人流动”)和模式3“商业存在”的总体水平进行衡量,并与欧盟等代表性区域组织进行了比较,此外还分别衡量了代表性服务分部门(运输、旅游、建筑与金融等四个)的一体化水平,便于准确把握中国-东盟服务贸易一体化的建设状况。4、量化了影响服务贸易一体化的主要障碍—服务贸易壁垒:运用改进的Hoekman指数对总体壁垒进行测度;采用修正过的服务贸易限制指数(STRI),运用与构建服务贸易壁垒模版,对运输、旅游、建筑与金融等四个代表性服务分部门的壁垒情况和程度进行了测度;还在静态测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建筑、金融分部门的服务贸易壁垒进行动态测度,并运用panel data实证分析了表现为贸易限制措施的服务贸易壁垒对服务贸易一体化的影响。
许婷婷[8](2008)在《WTO体制下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分析》文中研究指明在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与知识经济的国际宏观背景下,国际服务贸易迅速发展。金融服务贸易作为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快速发展的推动下快速增长。世界贸易组织的诞生,尤其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签署,极大促进了金融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加入WTO,对我国经济乃至整个社会的冲击和震荡都是全面的、深刻的和久远的。金融服务贸易作为目前我国经济领域较为落后的部门和市场化程度最低的经济部门,在入世之后,尤其是在过渡期期满之后,金融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已经逐步到位,国内金融领域面临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了解世贸组织相关规则,探讨开放条件下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成为我国理论界和实业界关注的重点问题。本文在参考前人提出的金融市场开放影响和发展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对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现状作了进一步的研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本文按其内在逻辑关系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阐述了金融服务贸易的内涵及其类型,并对约束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框架,尤其是相关规则作了介绍和分析评价。金融服务是WTO下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所涵盖的最重要的服务部门, WTO约束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框架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保证,世贸组织有关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则是世贸组织各成员国开展服务贸易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其次,对现在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的水平以及市场开放对我国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具体影响进行了评析。通过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开放水平的分析,得出从贸易角度和外商投资的角度看我国金融服务业开放成绩很大,但开放度依然偏小的结论。同时,从正反两方面分析了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的双重影响;第三章首先从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规模、地区分布、行业分布、基础设施等方面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进行了较深入地分析,接着阐述了我国金融服务贸易主要模式,最后运用贸易竞争力TC指数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水平进行了评估,得出:我国的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虽然薄弱,但正在逐年提高,呈现缓慢上升的趋势。在上述论证的基础之上,最后的第四章提出了WTO体制下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在本章中首先分析了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开放的经验与教训给我国以启示,接着阐述了运用世贸组织相关规则保护国内金融市场,最后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阐述了在金融市场开放条件下应对挑战,提高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对策建议。
刘能华[9](2008)在《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金融稳定 ——基于新兴市场经济体的研究》文中提出1997年,世界经济领域发生了两件非常巧合而又影响深远的事情,一是金融开放不久后的亚洲新兴经济体卷入了亚洲金融危机;二是WTO成员在GATS框架下签署了《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把全球95%的金融服务贸易纳入自由化进程。金融服务业的开放是否会导致金融危机?入世过渡期结束后的中国是否会重蹈十年前亚洲金融危机的覆辙?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现实问题。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在理论界存在许多相互冲突的观点,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研究采用静态分析方法,割裂了短期效应和长期效应。本文采用动态随机一般均衡的研究方法,引入DSGE模型,分析新兴市场经济体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稳定的影响,经过数理推导,本文发现:在金融体系开放初期,新兴市场经济体资本积累相对较低,资本的边际产出较高,外资银行的信息收集成本也较高,银行贷款的回报率较高。内资银行在经历了一段高利润、低风险、净值迅速增长的开放初期后,随着资本积累的不断增加,其边际产出开始下降。同时,外资银行对东道国了解进一步加深,其信息收集成本下降,贷款利率下调。在国内银行仍然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但这种优势开始下降的情况下,它们容易采取一些冒险行为,银行体系从而进入危机的敏感期。如果国内银行可以渡过这段敏感期,相对国外竞争者继续保持足够的成本优势,那么将进入一个低风险的稳健经营期。相反,如果危机敏感期宏观经济基础不稳定,银行自身抗风险能力低下,监管又不到位,银行危机就容易爆发。利用上述理论,本文从金融服务贸易开放的角度重新解读了亚洲盒融危机,说明了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在长期内实现收益的同时,中期内可能存在风险。最后,本文分析了中国金融服务业开放新形势下的金融稳定问题。随着我国金融服务业的进一步开放,资本大量流入,信贷扩张加速,资产出现泡沫;金融机构之间竞争加剧,监管当局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这些与亚洲金融危机前的情况很相似。但是,我国多年国际收支“双顺差”,形成了位居世界第一的国际储备,短期外债占GDP比重较小,资本帐户不完全开放,财政状况持续盈余;而且,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随着内需的启动,对外部的依赖将逐步减弱,经济的规模效应将非常明显。因此,虽然目前我国金融体系处在一个非常敏感的时期,但只要政策组合得当,就能顺利渡过难关,迎来金融服务业一个较长的稳定发展时期。
孔令强[10](2008)在《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文中提出2006年年底以来,中国进入了“后WTO过渡期”,开始全面开放包括金融服务在内的服务市场。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加入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经济依据是什么?通过探讨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影响经济增长的途径和机制,本文从特定角度为上述疑问提供了有说服力的解答。本文所指的金融服务贸易包括商业银行服务、投资银行服务以及保险公司服务的跨境交易和直接投资,但不包括资本项目交易。本文按如下程序展开:首先,从制度的角度考察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法律背景;其次,用逻辑演绎的方法分析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影响经济增长的内在机制;再次,接着用一组跨国数据对理论假说进行经验验证;最后,最后简单地引申出相应的政策含义和建议。在经验研究中,本文使用的数据主要来自Eschenbach、Francois与Nitzsche(2004)提供的跨国数据库,它跨越整个九十年代,包括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样本。本文首先用普通最小二乘法对简单的基准模型进行参数估计和统计推断,然后,通过扩大模型的规模或者应用工具变量估计,对初始的估计结果和统计推断进行敏感性分析。通过系统的理论分析,本文详细地阐明了如下因果链:银行业、股票市场和保险部门的开放促进金融部门的发展,而金融部门的发展又依次促进经济增长。在经验研究上,本文规范地考察了上述理论因果链的经验证据并发现了如下经验结果:首先,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发展的积极影响在统计上具有显着性,在经济上具有重要性;其次,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通过影响金融发展而促进经济增长,并且,这种关系在统计上具有显着性、在经济上具有重要性;再次,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法律-秩序的传统存在某种替代性,即在那些具有较差的法律-秩序传统的国家,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放对于金融发展来说显得尤其重要;最后,上述经验结果具有统计上的稳健性。总之,本文在制度上明确了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背景、在理论上廓清了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影响经济增长的机制、在经验上显示了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发展从而对经济增长具有显着而重要的影响。本文的政策建议是,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改革和巩固国内金融体系的同时,应该积极地参与到当前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之中,以便有效地利用金融全球化和一体化所带来的机会。
二、外资保险将享受国民待遇(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外资保险将享受国民待遇(论文提纲范文)
(1)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外文缩略语对照表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本文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研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与境外投资法 |
一、国际投资的分类与境外直接投资 |
二、从国际直接投资法到境外投资法 |
第二节 中央企业法律主体地位 |
一、国有企业的概念界定 |
二、中央企业概念辨析 |
三、中央企业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演进 |
一、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发展阶段 |
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现状分析 |
三、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趋势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及其改革 |
第一节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现状 |
一、公司治理法制 |
二、境外投资监管 |
三、境外投资保护 |
第二节 中央企业改革对境外投资的影响 |
一、改革背景概要 |
二、具体改革举措 |
三、对境外投资的影响 |
第三节 国内法制改革建议——借鉴日本、新加坡、德国 |
一、相关法制改革应当并行——基于日本经验的分析 |
二、从规范企业到规范决策——基于新加坡经验的分析 |
三、从监管规制到法制保障——基于德国经验的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东道国法制 |
第一节 司法豁免理论及东道国相关司法实践问题 |
一、司法豁免概念及观点 |
三、中航油案及其影响 |
四、中央企业不应当然地主张司法豁免 |
第二节 竞争法审查问题 |
一、投资东道国竞争法审查一般问题 |
二、关键判断——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公平竞争 |
三、欧盟委员会中化集团/帝斯曼合资申报案 |
四、中央企业经营者集中申报应当单独计算市场份额 |
第三节 国家安全审查问题 |
一、国家安全审查基本问题 |
二、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析 |
三、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晚近实践——三一重工案 |
四、CFIUS及 FIRRMA改革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影响及应对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际法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制基本问题 |
一、国际投资保护与国际投资法制 |
二、相关国际法律渊源 |
第二节 国际法制调和作用 |
一、国际法制调和需求 |
二、国际法制调和原理 |
第三节 中央企业相关重点问题 |
一、投资协定适用范围问题 |
二、中央企业投资主体定位 |
三、国民待遇以及中方主张 |
四、竞争中立的国际法规则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相关国内法制改革当与中央企业改革并举并重 |
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需适应投资东道国法律制度 |
三、以国际造法为契机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美国银行业外资准入的政府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文献综述 |
1.3.2 国内文献综述 |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美国银行业外资准入监管的理论依据 |
2.1 外资进入对东道国银行业产生影响的相关理论 |
2.1.1 20世纪70年代之前的相关理论 |
2.1.2 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相关理论 |
2.2 政府对银行业中外资进行监管的相关理论 |
2.2.1 市场失灵理论 |
2.2.2 金融脆弱性理论 |
第3章 美国银行业外资准入的政府监管问题剖析 |
3.1 美国银行业外资准入监管的演变分析 |
3.1.1 自由发展阶段(1818-1977年) |
3.1.2 加强管制阶段(1978-1994年) |
3.1.3 严格监管阶段(1995年-至今) |
3.2 美国对银行业外资准入监管的经验 |
3.2.1 建立高效完善的法制监管体系 |
3.2.2 实行充分监管下的“金融开放” |
3.2.3 确定“美国优先”的监管原则 |
第4章 美国银行业外资准入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
4.1 我国银行业外资引进和监管的历史与现状 |
4.2 中美银行业外资准入监管比较 |
4.2.1 银行业外资准入法律体系 |
4.2.2 银行业外资监管体系 |
4.2.3 金融安全保障体系 |
4.3 我国完善银行业外资准入监管体系的基本路径 |
4.3.1 健全银行业外资准入法律体系 |
4.3.2 提高银行业整体监管水平 |
4.3.3 重点关注国家经济安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GATS下跨境医疗服务准入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和法律问题研究 |
1.2.2 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问题研究 |
1.2.3 通过GATS四种提供方式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基本法律问题的研究 |
1.3 研究框架、方法及创新点 |
第2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 |
2.1 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概念 |
2.1.1 市场准入的含义 |
2.1.2 学界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界定 |
2.1.3 GATS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界定 |
2.2 GATS下医疗服务的四种提供方式及成员国的准入承诺 |
2.2.1 跨境提供 |
2.2.2 跨境消费 |
2.2.3 商业存在 |
2.2.4 自然人流动 |
2.2.5 成员国医疗服务四种提供方式的市场准入承诺 |
第3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的准入问题 |
3.1 GATS例外条款的解读和适用分析 |
3.2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提供市场准入的补充限制 |
3.2.1 跨境医疗提供的界定 |
3.2.2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提供准入制度的法律适用及影响 |
3.3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消费市场准入的补充限制 |
3.3.1 跨境医疗消费的界定 |
3.3.2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消费准入制度的法律适用及影响 |
3.4 援引GATS例外条款限制跨境医疗提供和跨境医疗消费的法律适用和程序 |
3.5 我国医疗服务准入援用GATS例外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
第4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的准入问题 |
4.1 成员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的审核模式及我国的选择 |
4.1.1 以美国为代表的宽泛限制模式 |
4.1.2 以澳大利亚和德国为代表的重点限制模式 |
4.1.3 以英国为代表的自身体系限制模式 |
4.1.4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的审核模式选择 |
4.2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的准入制度 |
4.2.1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的企业形式及条件 |
4.2.2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医疗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准入程序 |
4.2.3 外商独资经营医疗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准入程序 |
4.2.4 新《外商投资法》对医疗服务市场外商投资的准入标准 |
4.3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制度的法律问题 |
4.3.1 外资准入范围、比例条件需更加量化 |
4.3.2 外资准入履行方面需有详细可操作性规定 |
4.3.3 外资准入审批程序以及条件需更加透明、公开和具体 |
4.4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制度的完善建议 |
4.4.1 量化外资准入范围、比例条件 |
4.4.2 完善外资准入履行方面细节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
4.4.3 提高外资准入审批程序和条件的透明度 |
第5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自然人流动的准入问题 |
5.1 医疗服务市场的外国执业医师准入问题 |
5.1.1 外国执业医师的界定以及其民事法律地位 |
5.1.2 针对外国执业医师他国行医的限制措施 |
5.1.3 外国执业医师他国行医的准入通用要求 |
5.2 跨境医疗服务市场自然人流动的准入模式探析 |
5.2.1 以英国为代表的注册与审核并重的模式 |
5.2.2 以美国为代表的统一资格考试与长期考核认证模式 |
5.2.3 以中国为代表的注册制为主的模式 |
5.3 跨境医疗服务自然人流动准入的法律问题 |
5.3.1 限制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数量,执业医师执业技能认证标准不一 |
5.3.2 医疗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准入限制标准多元化 |
5.3.3 外国执业医师信息管理相关法律的缺失 |
5.4 跨境医疗服务自然人流动准入制度的完善建议 |
5.4.1 建立准入时成员国医疗从业资质互相认可制度 |
5.4.2 建立相应体制帮助执业医师的文化融合 |
5.4.3 加强档案立法,确保输出国医生档案的完整性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相关概念与理论的梳理 |
一、金融服务的相关定义与功能定位 |
二、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特征与评估 |
三、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效应与风险 |
第二节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问题 |
一、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进程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架构 |
三、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问题 |
四、对本文研究范围的界定与阐释 |
第二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 |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纪律约束 |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三种机制的厘清 |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纪律的文本表述 |
第二节 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 |
一、萨伊定律对区域规则的借鉴与启示 |
二、区域规则需求的回应和供给的裨益 |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溯源与流变 |
四、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功能与局限 |
第三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考量 |
一、优化与升级其他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二、因应贸易壁垒与规则碎片化的问题 |
三、放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的整体效应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与其他规则的互动 |
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区域规则的融解 |
二、欧盟与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冲突协调 |
第三章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特征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渊源 |
三、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运行发展 |
第二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设立和提供服务自由原则 |
二、相互承认原则 |
三、母国控制原则 |
四、最低限度协调原则 |
五、一次性原则 |
第三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规则框架的系统化 |
二、保障机制的强势性 |
三、数据规则的前瞻性 |
四、刑事法律的统一性 |
五、跨境规则的便利性 |
第四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聚焦于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的趋势 |
二、数字贸易与信息数据一体化的趋势 |
三、国际金融机构软法标准的引入趋势 |
四、英国脱欧后的影响及欧盟规则评述 |
第四章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政策背景 |
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脉络梳理 |
三、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架构体例 |
第二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
二、市场准入原则 |
三、透明度原则 |
四、审慎例外原则 |
第三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模式 |
二、负面清单创新模式的立法技术特色 |
三、对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保护倾向 |
四、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相平衡的导向 |
第四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保险规则的政策差异趋势 |
二、审慎监管及透明度的发展 |
三、数字贸易规则的变化趋势 |
第五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总体趋势的评述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溢出趋势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多元趋势 |
三、审慎例外和国际软法标准的融合化 |
四、国际法义务和国内法措施有效联结 |
五、普遍关注投资者与消费者权利保护 |
第二节 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建议 |
一、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评析 |
二、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谈判的关注焦点 |
第三节 内地与港澳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 |
一、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发展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CEPA的借鉴 |
第四节 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对标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新标准的压力测试 |
二、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身份转换语境下的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学者围绕国际投资及法律规则的研究广泛深入 |
(二)国内学者围绕海外投资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日益升温 |
(三)国内学者就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相关问题的研究相对分散和多元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方法 |
(二)比较研究方法 |
(三)历史研究及其他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国际投资法上的国家身份溯源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上的国家身份何以重要 |
一、功能厘清:国际投资法上国家身份的含义 |
二、国际投资格局流变:国家投资身份转换的现实向度考量 |
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国家投资身份转换的逻辑向度考量 |
第二节 国家投资身份转换对海外投资保护的辐射 |
一、从对抗到合作:国家投资身份转换对海外投资保护的关系辐射 |
二、从约束到自由:国家投资身份转换对海外投资保护的价值辐射 |
三、从身份到契约:国家投资身份转换对海外投资保护的方式辐射 |
第三节 国家投资身份转换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关涉 |
一、海外投资法律保护对国家投资身份转换的现实映照 |
二、法律保护与外交保护对国家投资身份转换的互补适应 |
三、国家投资身份转换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关涉的内在理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在国际投资法上的国家身份转换 |
第一节 中国投资身份转换的内在动因:海外投资的跨越式发展 |
一、萌动与起步阶段 |
二、摸索与提速阶段 |
三、快速与平稳阶段 |
第二节 中国投资身份转换的表现形态 |
一、由资本输入大国向双向投资大国转变 |
二、由区域选择型向全球参与型转变 |
三、由“适应参与者”向“塑造引领者”转变 |
第三节 中国投资身份转换对完善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价值展望 |
一、东道国主权与投资者权益平衡的内在理性 |
二、海外投资立法的宏观因应 |
三、规则话语权的“姿态”转换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模式选择 |
第一节 美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模式评析及比较 |
一、美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模式演进 |
(一)法律渊源由国内法向国际法转变 |
(二)立法方式从调整“硬冲突”向维护“软优势”转变 |
(三)立法理念从“投资自由主义”向“公私平衡主义”转变 |
(四)立法内容从投资“本位论”向规范“人本化”转变 |
二、中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模式比较 |
(一)投资自由度的差异:中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价值比较 |
(二)双多边立法重点的差异:中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渊源比较 |
(三)“可持续发展”标准不同:中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规范比较 |
(四)救济手段的差异:中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争端解决机制比较 |
第二节 欧洲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模式评析及比较 |
一、欧洲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模式解读 |
(一)以服务和保障为核心的法国模式 |
(二)“重内轻外”的英国模式 |
(三)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德国模式 |
(四)一体化特征日益突出的欧盟模式 |
二、中欧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模式比较 |
第三节 身份转换语境下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模式选择 |
一、模式选择的框架:分层次、有重点、前瞻性的法律渊源体系 |
二、模式选择的坐标:美国模式的优先价值 |
三、模式选择的准绳:投资自由化与适度监管的对冲折抵 |
四、模式选择的关键:仲裁自治与主权刚性的调和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实体法律问题 |
第一节 中国身份转换语境下的国际投资待遇规则 |
一、国家投资身份对国际投资待遇的指引 |
二、中国在国际投资待遇问题上的实然规范与应然取向 |
(一)“走下神坛”的公平公正待遇 |
(二)最惠国待遇的周延与限制 |
(三)“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的必然性与局限性 |
第二节 中国投资身份转换语境下的征收与国有化问题 |
一、征收与国有化问题的“适当论”解读 |
二、中国在征收与国有化问题上的立场评鉴 |
第三节 中国投资身份转换语境下的新型条款审视 |
一、对西方倡导的环境保护条款之扬弃 |
二、劳工保护条款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的竞合 |
三、禁止或限制投资措施条款的伸展与规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海外投资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准据法的趋同化:国家投资身份关系变迁的制度气象 |
一、国家投资身份与法律适用制度之关涉 |
二、准据法的趋同化:国家投资身份对冲融合的制度折射 |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趋同:从分庭抗礼到交融共生 |
(二)双边法与多边法的趋同:从定向对接到区域联动 |
(三)客观论与主观论的趋同:从循规蹈矩到灵活互补 |
(四)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趋同:从泾渭分明到相得益彰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法律适用对国家投资身份转换的实然因应 |
一、保守与失衡:法律适用贴合投资身份转换的功能延宕 |
二、开放与多元:投资身份转换对法律适用调适的理性张力 |
第三节 中国投资身份转换对海外投资保护法律适用的应然指引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争端解决机制问题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争端理论纷争:围绕国家投资身份的认知分歧 |
一、“南北矛盾”理论 |
二、“国内公法”理论 |
三、“经济自由化”理论与“国际商事仲裁”理论 |
四、“公私冲突”理论 |
五、“全球善治”理论 |
第二节 风险移转与争端代位: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反思重构 |
一、海外投资保险对国家投资身份的映射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规范调适与效能缺位 |
三、中国投资身份转换对重塑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磁吸导引 |
(一)加强法律体系的周延性与时代性 |
(二)提升海外投资保险运营的开放性与公平性 |
(三)推动从单边主义向双边主义的模式过渡 |
(四)扩大投保规则的覆盖性和包容性 |
第三节 国家投资身份对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指引 |
一、争端解决机制对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意义 |
二、国家投资身份对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体系框定 |
三、国家投资身份关系转换对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转型推动 |
第四节 中国投资身份转换背景下的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重塑 |
一、中国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因应投资身份转换的实证演进 |
二、现行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保护中国海外投资的局限性 |
三、身份转换语境下的中国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完善进路 |
(一)涉外投资争端法律解决的重心适当向海外投资倾斜 |
(二)完善海外投资争端解决的法律体系 |
(三)加大对现有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和完善 |
(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6)中国国际投资协定升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国际投资协定面临升级 |
1.1.2 中国双向投资管理制度发展及政策协调问题 |
1.1.3 中国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内容、预期目标及解决的关键问题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目标和关键问题 |
1.4 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数据资料及可行性分析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4.3 数据资料 |
1.5 研究的特色与创新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有关国际投资协定的研究 |
2.1.1 对双边投资协定的研究 |
2.1.2 对区域投资协定的研究 |
2.1.3 对多边投资协定的研究 |
2.1.4 对若干重要协定的研究 |
2.1.5 文献评述 |
2.2 有关国际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规则发展的研究 |
2.2.1 投资自由化 |
2.2.2 投资便利化 |
2.2.3 文献评述 |
2.3 有关中国双向投资管理制度的研究 |
2.3.1 中国外资管理制度研究 |
2.3.2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研究 |
2.3.3 文献评述 |
第3章 国际投资规则新发展 |
3.1 国际投资协定体系 |
3.1.1 国际投资协定体系发展历程 |
3.1.2 全球双边投资协定的发展 |
3.1.3 全球区域投资协定的发展 |
3.1.4 全球多边投资协定的发展 |
3.2 现有国际投资协定体系存在的问题 |
3.2.1 碎片化 |
3.2.2 复杂化 |
3.2.3 多争端 |
3.2.4 高风险 |
3.3 国际投资规则发展趋势 |
3.3.1 投资自由化水平提高 |
3.3.2 涵盖的投资相关议题更加广泛 |
3.3.3 东道国监管空间扩大 |
3.3.4 引入跨国公司社会责任 |
3.3.5 强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
3.3.6 发展中国家主动权提升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国双向投资政策体系发展分析 |
4.1 中国外资管理政策体系发展及特点 |
4.1.1 摸索阶段(1978-1991)政策特点 |
4.1.2 发展阶段(1992-2001)政策特点 |
4.1.3 变革阶段(2002至今)政策特点 |
4.1.4 外资管理政策发展特点与存在的不足 |
4.2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体系发展及特点 |
4.2.1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概况 |
4.2.2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演变 |
4.2.3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存在的不足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国现有双边投资协定对双向投资的影响 |
5.1 BIT异质性指标评价体系设计 |
5.2 BIT异质性对中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分析 |
5.2.1 变量选取与处理 |
5.2.2 变量平稳性检验和协整检验 |
5.2.3 模型设计和估计结果 |
5.2.4 结果分析 |
5.3 BIT异质性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分析 |
5.3.1 变量选取与处理 |
5.3.2 变量平稳性检验与协整检验 |
5.3.3 模型设计和估计结果 |
5.3.4 结果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中国现有国际投资协定缺陷 |
6.1 中国参与国际投资协定的发展历程 |
6.1.1 中国已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 |
6.1.2 中国正在参与的国际投资协定 |
6.2 中国双边投资协定研究 |
6.2.1 中国缔结双边投资协定实践研究 |
6.2.2 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主要条款简析 |
6.2.3 中国双边投资协定范式分析 |
6.2.4 与东盟十国签署的BIT梳理 |
6.2.5 与周边国家签署的BIT梳理 |
6.2.6 与“一带一路”国家签署的BIT梳理 |
6.3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投资规则研究 |
6.3.1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缔结实践 |
6.3.2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投资规则:以中韩FTA,中智FTA为代表 |
6.3.3 中国FTA投资规则与BIT协定规则的关系 |
6.4 中国现有国际投资协定存在缺陷 |
6.4.1 缺陷一: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规则未得到充分利用 |
6.4.2 缺陷二:资本输出国立场考虑不够 |
6.4.3 缺陷三: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不完善 |
6.4.4 缺陷四:缺乏一致性,体系性较弱 |
6.4.5 缺陷五:协定用语严谨性有待提升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主要国际投资协定经验借鉴 |
7.1 美式BIT研究—以美国为例 |
7.1.1 美国缔结双边投资协定的原则和目标 |
7.1.2 美国双边投资协定缔结实践分析 |
7.1.3 美国双边投资协定文本研究 |
7.1.4 美国2012年BIT范本修订及评析 |
7.2 传统欧式BIT研究—以德国为例 |
7.2.1 德国缔结双边投资协定实践分析 |
7.2.2 德国双边投资协定文本研究 |
7.3 现代欧式BIT研究—以CETA投资章节为例 |
7.4 美式BIT与欧式BIT的对比 |
7.4.1 结构比较 |
7.4.2 实体条款比较 |
7.4.3 程序条款比较 |
7.5 主要经验借鉴 |
7.5.1 争取规则制定权为当事国带来额外收益 |
7.5.2 规则内容设置以投资实践为基础 |
7.5.3 重视缔约各方的利益协调 |
7.5.4 努力推进统一的国际投资立法 |
7.6 本章小结 |
第8章 中国国际投资协定升级路径 |
8.1 升级目标 |
8.1.1 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范式 |
8.1.2 兼顾东道国与母国利益 |
8.1.3 改革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
8.1.4 加强协定体系的一致性 |
8.2 基本原则 |
8.2.1 循序渐进,选择性调整升级策略 |
8.2.2 齐头并进,不同层面综合性改革 |
8.3 升级路径 |
8.3.1 总体路径规划 |
8.3.2 升级路径:建立可持续发展范式 |
8.3.3 升级路径:投资促进与便利化 |
8.3.4 升级路径:改革ISDS机制 |
8.3.5 升级路径:加强系统一致性 |
8.4 本章小结 |
第9章 结论及政策建议 |
9.1 结论 |
9.2 政策建议 |
9.2.1 稳步推进国内外资管理体制改革 |
9.2.2 积极推动双边和区域投资协定谈判 |
9.2.3 加快制定中国BIT范本 |
9.2.4 先行先试完善自贸试验区投资规则 |
参考文献 |
附录A 中国签署的已经生效的BIT列表,1982-2017 |
附录B 中国已经签署但尚未生效的BIT列表,1982-2017 |
附录C 中国与东盟国家签署的BIT条款对比分析 |
附录D 中国与周边国家签署的BIT条款对比分析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中国—东盟服务贸易一体化与服务贸易壁垒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提出问题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1.2.1 研究思路、内容与技术路线图 |
1.3 创新之处 |
2. 文献综述 |
2.1 概念界定 |
2.1.1 服务与国际服务贸易 |
2.1.2 区域服务贸易一体化与多边化 |
2.2 服务贸易一体化与多边化理论研究综述 |
2.2.1 新区域主义与多边主义 |
2.2.2 服务贸易一体化与服务贸易多边化 |
2.2.3 简要评价 |
2.3 服务贸易一体化经验分析综述 |
2.3.1 服务贸易一体化的一般性分析 |
2.3.2 简要评价 |
2.3.3 服务贸易壁垒及其经济效应 |
2.3.4 简要评价 |
3. 服务贸易一体化是最优路径的理论分析与现实选择 |
3.1 贸易政治经济学视角下的理论分析 |
3.1.1 传统区域主义理论框架下的次优观点 |
3.1.2 新区域主义的贸易政治经济学视角下的最优观点 |
3.2 区域服务贸易一体化是最优路径的现实选择 |
3.2.1 以WTO为舞台的多边服务合作谈判的停滞 |
3.2.2 谈判的成果超越多边谈判的"GATS+"特征 |
3.2.3 区域协定的自我发展与完善 |
3.3 本章小结 |
4. 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一体化进程 |
4.1 起步阶段(19世纪80年代—2001.11) |
4.1.1 中国与东盟之间致力于经贸官方关系的建设 |
4.1.2 部分服务部门开始一体化的建设 |
4.2 初步发展阶段(2002.11-2007.1) |
4.2.1 旅游、交通等服务贸易一体化初步形成 |
4.2.2 通信信息、文化教育等领域一体化开始建设 |
4.3 加快发展阶段(2007.1至今) |
4.4 本章小结 |
5. 中国-东盟服务贸易一体化的总体水平 |
5.1 中国-东盟服务贸易的总体发展概况与特点 |
5.1.1 BOP统计意义上的跨境服务贸易整体概况与特点 |
5.1.2 FAT统计意义上的"商业存在"的概况与特点 |
5.2 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一体化的总体水平 |
5.2.1 服务贸易一体化水平的衡量指标 |
5.2.2 数据来源说明 |
5.2.3 中国-东盟服务贸易一体化的总体水平 |
5.3 中国与东盟国家服务贸易竞争力 |
5.3.1 指标的选用 |
5.3.2 数据来源说明 |
5.3.3 中国与东盟国家服务贸易竞争力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6. 分部门服务贸易一体化水平与发展前景 |
6.1 中国-东盟运输服务贸易一体化与发展前景 |
6.1.1 中国-东盟运输服务贸易一体化的建设与进程 |
6.1.2 中国、东盟运输服务贸易的发展概况与特点 |
6.1.3 中国与东盟国家运输服务贸易一体化水平 |
6.1.4 运输服务贸易一体化的未来发展与深化 |
6.2 中国-东盟旅游服务贸易一体化与发展前景 |
6.2.1 中国与东盟旅游服务贸易一体化建设与进程 |
6.2.2 中国与东盟旅游服务贸易一体化的水平 |
6.2.3 旅游服务贸易一体化的未来发展与深化 |
6.3 中国-东盟建筑服务贸易一体化与发展前景 |
6.3.1 中国对东盟国家建筑服务出口的现状与特点 |
6.3.2 中国对东盟的建筑服务贸易一体化水平 |
6.3.3 中国对东盟国家建筑服务出口的展望 |
6.4 中国-东盟金融服务贸易一体化 |
6.4.1 中国-东盟金融服务贸易一体化的建设与进程 |
6.4.2 中国、东盟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概况与特点 |
6.4.3 中国与东盟金融服务贸易一体化水平 |
6.4.4 中国与东盟金融服务贸易一体化的展望 |
6.5 本章小结 |
7. 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一体化的障碍:服务贸易壁垒 |
7.1 服务贸易壁垒定义、特征与分类 |
7.2 衡量中国与东盟的服务贸易壁垒的方法 |
7.2.1 Hoekman频度指数法 |
7.2.2 服务贸易限制指数(STRI) |
7.3 总体服务贸易壁垒的特点 |
7.3.1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域内的承诺与WTO的比较 |
7.3.2 总体、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的服务贸易壁垒程度 |
7.3.3 服务贸易壁垒的模式结构 |
7.3.4 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壁垒的国别分布 |
7.3.5 服务贸易总壁垒水平部门的三层次划分 |
7.4 中国与东盟国家运输服务贸易壁垒的测度与特点 |
7.4.1 测度运输服务贸易壁垒的方法与模板 |
7.4.2 中国与东盟运输服务贸易壁垒的分析 |
7.5 中国与东盟国家旅游服务贸易壁垒 |
7.5.1 测度旅游服务贸易壁垒的方法与模板 |
7.5.2 中国与东盟国家旅游服务贸易壁垒的分析 |
7.6 中国与东盟国家建筑服务贸易壁垒 |
7.6.1 测度建筑服务贸易壁垒的方法与模板 |
7.6.2 中国与东盟建筑服务贸易壁垒的分析 |
7.6.3 服务贸易限制措施对建筑服务一体化的影响的实证分析 |
7.7 中国与东盟国家金融服务贸易壁垒 |
7.7.1 测度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方法与模板 |
7.7.2 中国与东盟国家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分析 |
7.7.3 金融服务贸易限制措施对金融一体化影响的实证分析 |
7.8 本章小结 |
8. 削减服务贸易壁垒,加快发展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一体化 |
8.1 削减服务贸易壁垒的经济学含义 |
8.2 服务贸易壁垒存在的合理性与削减的辩证关系 |
8.2.1 服务贸易壁垒存在的合理性 |
8.2.2 辩证看待取消壁垒与适度保护的关系 |
8.3 削减服务贸易壁垒,促进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一体化 |
8.3.1 国际性的推动政策 |
8.3.2 国内的推动政策 |
8.4 本章小结 |
9. 结语 |
参考文献 |
缩写 |
附录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8)WTO体制下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WTO 对金融服务贸易的解释及其规则评述 |
第一节 金融服务贸易的内涵及主要模式 |
一、金融服务贸易纳入国际多边贸易体制的背景及其原因 |
二、金融服务贸易的内涵 |
三、金融服务贸易的主要模式 |
第二节 WTO 有关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则评述 |
一、WTO 约束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框架 |
二、WTO 规范金融服务贸易的基本规则或原则 |
三、对WTO 有关金融服务规定的总结 |
第二章 金融服务市场开放及其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影响分析 |
第一节 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开放水平评析 |
一、我国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现状 |
二、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开放水平评析 |
第二节 开放金融市场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影响 |
一、开放金融市场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积极影响 |
二、开放金融市场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消极影响 |
第三章 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现状及其竞争力分析 |
第一节 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分析 |
一、我国金融服务贸易总体现状分析 |
二、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主要贸易模式分析 |
第二节 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竞争力分析 |
一、贸易竞争力指数(TC指数)的测量 |
二、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TC 指数 |
第四章 WTO 体制下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 |
第一节 发展中国家开放金融服务贸易市场的经验与教训 |
一、发展中国家开放金融服务贸易市场的经验 |
二、发展中国家开放金融服务贸易市场的教训 |
三、发展中国家开放金融服务贸易市场的启示 |
第二节 充分利用GATS 规则对我国金融服务业进行适度保护 |
一、根据WTO 关于金融服务的基本规则,降低外资进入的条件 |
二、建立健全国内金融法规,改变相关主体法律的缺陷 |
三、贯彻国民待遇原则,对我国境内的金融企业给予一致的平等 |
四、充分利用合理的保护规则,保障国内的金融利益和安全 |
第三节 市场开放条件下我国政府发展金融服务贸易的选择 |
一、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贸易的宏观大环境 |
二、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
三、鼓励金融服务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寻求海外市场 |
第四节市场开放条件下我国金融企业提高自身竞争力的建议 |
一、改善企业的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企业制度 |
二、加快创新多元化金融产品,特别是离岸金融产品 |
三、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为参与竞争储备人才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题目 |
致谢 |
详细摘要 |
(9)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金融稳定 ——基于新兴市场经济体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迅速发展的金融服务贸易 |
1.1.2 与金融自由化相伴的金融危机 |
1.1.3 研究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
1.2 相关概念的界定 |
1.2.1 服务贸易、金融服务贸易 |
1.2.2 金融自由化、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
1.2.3 金融稳定、金融脆弱性与金融危机 |
1.3 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1.4 可能的创新与存在的不足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起因、效应与测度 |
2.2 关于金融不稳定原因的探索 |
2.2.1 金融危机的理论体系 |
2.2.2 国际资本流动与金融稳定 |
2.3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金融稳定性 |
2.3.1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稳定的不利影响 |
2.3.2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稳定的促进作用 |
2.3.3 外资银行进入与发展中国家金融稳定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金融服务贸易:从壁垒走向自由化 |
3.1 金融服务贸易的性质及其壁垒 |
3.1.1 金融服务贸易的性质 |
3.1.2 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种类 |
3.1.3 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原因 |
3.2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必然性 |
3.2.1 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 |
3.2.2 全球经济金融管制的放松 |
3.2.3 信息技术革命和技术进步 |
3.2.4 国际金融创新的发展 |
3.2.5 金融自由化理论的影响 |
3.3 金融服务贸易的国际协调体系 |
3.3.1 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积极推动 |
3.3.2 WTO驱动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
3.3.3 《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协调原则 |
3.3.4 对《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简要评价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稳定的影响机制 |
4.1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国际资本流动与金融稳定 |
4.1.1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国际资本流动 |
4.1.2 国际资本流动与金融稳定 |
4.1.3 金融服务贸易、国际资本流动与金融稳定 |
4.2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宏观调控与金融稳定 |
4.2.1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金融监管 |
4.2.2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信贷扩张 |
4.2.3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货币政策 |
4.3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金融机构效率与金融稳定 |
4.3.1 竞争效应与金融稳定 |
4.3.2 溢出效应与金融稳定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金融稳定:动态随机一般均衡 |
5.1 假设 |
5.2 企业与银行的最优化 |
5.2.1 企业 |
5.2.2 外资银行 |
5.2.3 国内银行 |
5.2.4 均衡解 |
5.3 从金融抑制到金融开放的动态演进 |
5.4 本章小结 |
附录5-1 a_t与z_(it)的关系 |
附录5-2 一阶条件的推导 |
第6章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金融稳定:亚洲金融危机再解读 |
6.1 样本国家的选择 |
6.2 样本国家金融服务贸易开放进程 |
6.3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东南亚金融危机 |
6.3.1 短期波动与长期收益 |
6.3.2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信贷扩张与资产泡沫 |
6.3.3 商业存在与金融稳定 |
6.3.4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利率变化 |
6.4 本章小结 |
附录6-1 亚洲5国对外资银行商业存在形式的限制 |
第7章 中国金融服务贸易开放与金融稳定 |
7.1 中国金融服务贸易开放的历程与特点 |
7.1.1 中国金融服务贸易开放的历程 |
7.1.2 中国金融服务贸易开放的特点 |
7.1.3 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与TFS开放的新趋势 |
7.2 中国目前金融稳定面临的新形势 |
7.2.1 中国金融业目前的稳定状况 |
7.2.2 宏观经济形势与金融稳定 |
7.3 中国金融服务贸易开放与金融稳定 |
7.3.1 金融业开放加速资本帐户开放进程 |
7.3.2 金融业开放与我国信贷扩张和资产泡沫 |
7.3.3 金融业开放加剧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 |
7.3.4 金融业开放挑战宏观调控能力 |
7.4 中国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后的金融稳定对策 |
7.4.1 深化经济结构调整,夯实金融稳定的经济基础 |
7.4.2 继续保持渐进可控的金融服务业开放策略 |
7.4.3 控制短期资本流动、逐步开放资本帐户 |
7.4.4 提升国内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
7.4.5 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保持金融业健康和稳定 |
7.5 本章小结 |
附录7-1 入世后中国金融服务业开放大事记 |
附录7-2 入世过渡期结束后银行业开放大事记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金融全球化的新阶段及其增长含义 |
1.1.1 金融全球化的新阶段—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
1.1.2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增长效应与机制 |
1.2 研究思路和预期创新 |
1.2.1 现有研究存在的问题 |
1.2.2 本文的研究思路 |
1.2.3 本文的预期创新 |
1.3 文章结构与研究方法 |
1.3.1 文章结构与方法论 |
1.3.2 研究假设 |
2. 文献述评 |
2.1 问题的由来和简要历史 |
2.2 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早期文献 |
2.2.1 金融与增长的理论先驱 |
2.2.2 McKinnon-Shaw学派 |
2.2.3 Mckinnon-Shaw假说的经验证据 |
2.2.4 对金融自由化政策的批评 |
2.3 金融发展与内生增长 |
2.3.1 金融中介机构与经济增长 |
2.3.2 股票市场与经济增长 |
2.3.3 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经验证据 |
2.4 资本项目自由化与经济增长 |
2.4.1 支持资本项目自由化有利于经济增长的研究 |
2.4.2 否认资本项目自由化促进增长的研究 |
2.5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经济增长 |
2.5.1 服务贸易与经济增长 |
2.5.2 金融服务贸易与经济增长 |
2.5.3 外资银行进入与经济增长 |
3. 制度背景 |
3.1 金融服务贸易的政治经济学 |
3.1.1 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障碍 |
3.1.2 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制度保障 |
3.2 多边的全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
3.2.1 WTO驱动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简要历史 |
3.2.2 GATS在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中的作用 |
3.2.3 在GATS中做出有约束力的承诺的重要性 |
3.3 GATS金融服务协议 |
3.3.1 金融服务的WTO规则 |
3.3.2 GATS中的国内规制和监管 |
3.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金融服务上的承诺 |
3.4 多哈回合下的金触服务谈判 |
3.4.1 GATS框架的缺陷与多哈回合谈判 |
3.4.2 多哈回合的主要目标和现有进展 |
3.4.3 超越传统市场开放:规制透明度 |
4. 理论分析 |
4.1 经济增长核算和因果关系 |
4.1.1 金融因素影响经济增长的渠道 |
4.1.2 经济增长的分解与核算 |
4.1.3 经济增长的源泉以及因果关系 |
4.2 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 |
4.2.1 金融中介机构与经济增长 |
4.2.2 股票市场的发展与经济增长 |
4.2.3 保险部门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 |
4.3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金融发展 |
4.3.1 外资银行进入的收益 |
4.3.2 外资银行进入的潜在成本 |
4.3.3 股票市场开放与金融发展 |
4.3.4 保险市场开放与金融发展 |
4.4 金融服务贸易、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一个解析模型 |
4.4.1 模型的基本结构 |
4.4.2 金融服务贸易与金融服务市场规模 |
4.4.3 过渡的动态学 |
5. 经验研究 |
5.1 变量描述与数据来源 |
5.1.1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
5.1.2 金融发展 |
5.1.3 经济增长 |
5.1.4 其它变量 |
5.2 模型设定与估计方法 |
5.2.1 金融服务贸易-金融发展的基准模型 |
5.2.2 金融服务贸易-金融发展-经济增长的联立方程基准模型 |
5.2.3 金融服务贸易-金融发展的扩展模型 |
5.2.4 金融服务贸易-金融发展-增长的联立方程扩展模型 |
5.2.5 工具变量模型与两阶段最小二乘估计 |
5.3 经验结果及其解释 |
5.3.1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发展的影响 |
5.3.2 金融服务贸易、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因果链 |
5.4 稳健性检验 |
5.4.1 潜在的遗漏变量偏差的检验 |
5.4.2 潜在的内生性偏差的检验 |
6. 结语 |
6.1 基本结论与政策启示 |
6.2 主要创新点 |
6.3 存在的问题和研究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外资保险将享受国民待遇(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D]. 闫飞.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8)
- [2]美国银行业外资准入的政府监管问题研究[D]. 武睿. 吉林大学, 2020(08)
- [3]GATS下跨境医疗服务准入法律问题研究[D]. 唐兴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4]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D]. 钱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身份转换语境下的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研究[D]. 冯德恒. 吉林大学, 2019(10)
- [6]中国国际投资协定升级问题研究[D]. 曾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8(05)
- [7]中国—东盟服务贸易一体化与服务贸易壁垒的研究[D]. 陈秀莲. 西南财经大学, 2011(05)
- [8]WTO体制下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分析[D]. 许婷婷. 新疆财经大学, 2008(06)
- [9]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金融稳定 ——基于新兴市场经济体的研究[D]. 刘能华. 复旦大学, 2008(03)
- [10]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D]. 孔令强. 厦门大学, 20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