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析我国刑事简化审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吴思远[1](2021)在《反思认罪认罚从宽的路径依赖》文中研究说明我国控辩协商的变迁历程从根本上揭示了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复杂性,也反映出这一改革不可避免的渐进性。职权主义的传统思维贯穿于控辩协商渐进式的发展中并发挥着重要作用,最终呈现为对"权力主导"路径的依赖。这一路径依赖使得我国控辩协商发展的速度与方向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并且大大增加了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难度。为了避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陷入既有路径依赖的羁绊,重蹈此前控辩协商改革的疲软与僵滞,应当实现由"权力主导"到"权利关照"的路径转变。以构建法定的协商程序为目标,推动控辩协商制度化,实现认罪认罚从宽的合宪性控制;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变革方案,克服改革的惰性,加强顶层设计者主导变迁的决心;以先验性到经验性的认知转变为改革养分,增强本土化自觉,促成理论与实践有效的二元互动。
孙建朋[2](2021)在《公民参与理论下的人民陪审制度研究 ——以黄埔区法院为例》文中提出公民参与作为“以人民为中心”法治原则的体现,对我国司法民主、公正、公信力提升有着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在审判实践中存在有些公民参与陪审员时“参选时热情不高”,“陪审时消极被动”,“审判时沉默附和”等问题,影响了人民陪审的司法效果,也违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计初衷。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颁布施行,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一些大刀阔斧的改革,解决了一些法律和实践中的解决部分弊病,但从实行两年多的实践来看,公民参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一些顽固性难题依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本文从提高公民参与意识与作用的视角出发,通过实践调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章,以公民参与为视角,通过实践调查、问卷调查、访谈等方法,对公民参与广州市黄埔区基层法院人民陪审的现状进行调查研究;第二章,厘清相关概念,从公民参与理论的要素建立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契合点,研究公民参与理论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探究国外公民参与陪审的经验,为人民陪审制度完善提供借鉴;第三章,找出公民参与陪审存在的问题,对参选公民的主观认知度、选任过程、培训保障、参审情况等具体问题展开分析探究;第四章,针对调研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包括提高人民陪审员认知度,放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提升人民陪审员参审能力,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评查等。
崔仕绣[3](2020)在《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 ——障碍及其克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定罪与量刑的重要性无分轩轾。作为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量刑结果与量刑程序的适正直接反映刑事审判质量和刑罚目的之实现情况,乃为规范司法量刑活动的必然要求和健全公正、高效廉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应有之义。着眼于我国长期存在的量刑失衡和量刑歧异现象,在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有力关切的基础上,地方法院和科研院所的积极探索和果敢试错,最终与中央层面宏观政策形成耦合,一场“由下至上、由点及面、有浅入深、由外到内”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得以在全国范围内统筹部署并逐层推进。历经十余年砥砺前行,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攻坚克难,在确立科学的量刑方法和量刑步骤、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增强量刑实践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缩减量刑差异以及提升裁判质量和司法权威等方面效果卓着。然而,在肯定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本土经验”的基础上,还需正视当前量刑规范化改革深入推进阶段存在的诸多障碍。除了长期盘踞的报应刑本位刑罚目的观对法官量刑实践的影响外,冗杂细密的量刑规则不免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度限缩,缺乏专职化改革统领机构同样导致以量刑规则和具体情节设置为研究对象的实证研究缺乏持续性和周期性,加之规则建制层面过度机械化倾向和量刑程序改革的不尽完备,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仍需克服障碍、踵事增华。本文立足于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蕴涵探询、脉络梳理与经验总结,在对量刑规范化改革所涉之论理支撑的论析基础上,围绕我国量刑规范改革的现存障碍,结合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的可取经验,有针对性地展开指导观念、实体和程序侧面的完善举措之探讨,旨在促进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行稳致远、进而有为。全文除导论、结论外,共分六章。第一章是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概述,乃是对本文论述对象的明确。首先对量刑内涵、量刑规范化的产生背景和量刑规范化改革实际蕴含加以剖析,进而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终而对各阶段改革经验加以凝练。量刑是法官在规范指引下,秉持法律理性与朴素良知,对具体个案和行为人的逻辑论证动态过程。鉴于日益显着的量刑偏差、滞后的“估堆式”量刑方法以及民众对公正、透明量刑程序的强烈期盼,量刑规范化命题得以孕育和发展。随后,旨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完善量刑程序、促进量刑公正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始得部署,并历经了探索试错、局部试点、全面推行和深入推进四个阶段,不仅使“地方法院的微观规范量刑探索”与“中央司法改革的宏观制度决策”形成“共振”,确立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量刑方法,还初步形成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的协同发展格局,加强了理论与实践层面有关量刑规范化与刑罚裁量权、量刑统一化与刑罚个别化等辩证统一关系的理解。第二章是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理论探讨,乃是本文研究的论理支撑。首先是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秉持之刑罚理论的探讨。在刑罚价值方面,不仅需要对刑罚可能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过度或错误发动而折损公民权利等负价值进行控制,还要对刑罚保护公民自由、国家秩序和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正价值加以弘扬。此外,法官基于何种刑罚目的进行裁量,是实现量刑公允、降低量刑歧异的重要前提,因此还需要明确刑罚之目的。在阐明报应理论、预防理论和综合理论的差异和不足后,并合主义刑罚目的之妥适与必要得以明确。在罪刑均衡理论的立法、司法实现方面,要始终坚持罪质与刑质、罪量与刑量、罪度与刑度之均衡,并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提高量刑方法与步骤的科学性、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刑罚理论之探讨进而衍生出对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功能探究和理念反思,前者包括对无根据量刑偏差的消除、规范化量刑思维的培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以及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完善,后者则包含体现改革基本价值的公正理念、调和各方诉求的和谐理念、体现改革工作实效的效率理念和凸显实质正义的人权理念。第三章是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现存障碍,乃是研究主体亟待解决的问题归纳,包括指导理念、领导机制、规则建制和程序延伸层面所面临的改革阻碍。首先是指导观念层面,当前我国刑事司法过于强调“惩前”而忽略“警后”的报应刑本位刑罚目的观,难以调动社会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更有碍于人权保障目的之实现。其次是领导机制层面,仅依靠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实难应对具有极高时效性、复杂性和专业性要求的量刑规范化改革重任,亦不利于量刑实证调研的持续性推进。再次是规则建制层面,随着《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等文件的相继出台,不免使法官“迷失”于细密化的量刑规则之中,加之量刑规范间存在的多义性冲突,同样令法官疲于计算各罪量刑起点和各个情节对基准刑的增减幅度。最后是程序延伸层面,畸高的量刑建议采纳率不仅引发控方“胜诉结局”的价值倾向和裁判权向检察机关让渡的担忧,还可能导致量刑辩护的乏力甚至无效;量刑听证制度尚在规范依据、实施模式和理论支撑等方面存在不足;用语刁钻或解释片面的量刑裁判说理,徒增民众理解量刑结果之难度,无益于息诉服判;当前指导性案例制度援引效果不佳,同样引发理论与实务界关于构建量刑判例制度的思考。第四章是有关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指导观念的探讨,乃是对研究主体指导观念层面障碍之破除。该部分首先对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指导观念的演进脉络加以梳理和介评,进而探索我国规范化量刑观念的革新路径。相比之下,美国量刑改革指导理念经历了“直觉驱动”下的“康复矫治主义”刑罚观向“规则武断”下的“机械主义”刑罚观之过渡,最终形成参考性量刑指南体制下的“衡平主义”刑罚观,突出对量刑规范的简化和对法官量刑酌处权的保护;英国则是在普遍遵循先例的前提下,形成允许量刑结果“偶然偏离”的量化量刑格局;德国采用“幅的理论”以消解个案中罪责补偿和特殊预防的矛盾冲突,并以此建立“双轨制刑事制裁体系”;日本量刑改革以行情约束模式为征表,要求法官依据司法经验和司法判决形成的量刑准则,并作出不超越相对确定的刑罚裁量幅度的判罚。鉴于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指导观念的发展沿革,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应舍弃纯粹报应主义和纯粹功利主义的本身弱点,形成“报应为主、预防为辅”的刑罚目的观。其中,在凸显报应为主的实质正义要求之余,还需兼顾特殊预防为辅的刑罚个别化要求,而基于对我国刑法第61条量刑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考量,纯粹的一般预防目的除了存在超过报应限度的可能外,并不能在量刑阶段予以体现。第五章是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实体侧面的举措,乃是对研究主体实体层面障碍之破除。在对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实体层面的可取经验充分论析基础上,从我国专职化量刑规范化改革领导机制的建构、量刑规则的优化设置和量刑基准的确立程式等方面,论述了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深入推进阶段实体侧面的完善举措。一方面,英美两国专职委员会在员额配置、机构组成和日常管理等方面优势显着,既可在及时收集、分析和研判量刑数据的基础上,预估犯罪趋势并适时调整量刑政策,又能确保稳定的财政支持和量刑改革学理研讨的充分开展。另一方面,德国虽无专职量改机构,但却通过构建完备的量刑法律框架,引导法官科学行使自由裁量权和强化上诉法院量刑审查,来实现量刑均衡目的。因此,基于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和司法机关的特殊性质,我国有必要设置统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专职机构,以便于制定和修改量刑指导意见、整合量刑数据并进行实证研究、获取稳定经费保障和开展周期性量刑培训等。此外,在员额构成上除了要包含卓富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还应聘请法学院校和科研院所的资深法学专家和具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最后,在量刑规则的优化设置层面,不仅要立足时效性与可适性对量刑规则进行完善,突出其与量刑法律基本原理、量刑规律的契合,还要着眼于司法效率的提高,对量刑规则进行适度简化,突出量刑规范化统领机构的规则解释功能,防止细密化、机械化的量刑规则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度限缩。第六章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程序侧面的举措,乃是对研究主体程序层面障碍之破除。首先展开对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进程中程序侧面合理经验的介评与论述,进而依次从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优化、量刑说理的渐次升级、量刑听证的模式创制、人工智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风险防控和其他方面,分步展开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程序侧面的具体措施。域外国家和地区的量刑程序改革经验显示,美国的量刑听证程序和量刑数据系统,不仅为法官提供全面获取量刑信息的便捷途径,更符合信息搜集和刑期预判之要求。而英美德三国对量刑裁判说理、量刑建议和上诉复审的重视,无不体现出程序侧面防止法官恣意行使裁量权之努力。此外,日本裁判员制度、被害人参与制度和量刑判例数据系统,也展现出提升量刑合理性、社会认同度和民众司法参与度等方面的优势。因此,在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深入推进阶段,在优化量刑建议制度方面,要尤其注意建立量刑信息的遴选机制、促进控辩双方的量刑参与、强化检方量刑建议的说理、发挥人工智能技术支持以及创新量刑建议考评机制;在量刑裁判说理方面,既要注意实质内核的判罚证立与裁判认同,注重对量刑步骤的载明、相关情节的辨别和不同量刑情节作用力的述明,还要注意形式肌底的经验表述与繁简适度,经过法官精炼、简洁的裁判说理,让社会公众从简练的说理论证中体会各量刑情节和幅度的动态调节过程;在量刑听证程序的模式创制方面,应正视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源差异,设计符合我国司法实际的量刑听证程序;在人工智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风险防控方面,应深刻认识到科技革新助力于司法实践的不可逆转趋势,把握法院信息化建设和人工智能重大战略机遇,同时防范功能定位和技术迟滞等风险,合理运用智能化资讯科技辅助法官量刑。最后在量刑程序改革的其他方面,不仅要在量刑参与层面不断完善被害人参与制度,规范其参与量刑之形式和提出意见之内容,还要在可操作性层面探索“准判例”量刑参考系统的构建可能,根据各地区、各审级刑事审判需要,整理刑事判例的量刑部分,给予法官从事类案裁判的参考和指引,完善多方参与的量刑程序建制,扩大社会参与量刑实践的参与度,提高量刑辩护的有效性。
裴仕彬[4](2019)在《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1804-1970)》文中研究表明辩诉交易,英文“Plea Bargaining”,字面意思就是答辩的讨价还价。美国辩诉交易起源于19世纪初,从出现之初便招致种种质疑,在质疑声中,美国辩诉交易如今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影响力。本文意在对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历史考察、比较研究、案例分析、社会学分析等方法,梳理美国辩诉交易演进过程的三个历史分段中检察官的作用、辩诉交易运行概况、主要交易模式,分析了美国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原因,比较了美国辩诉交易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异同,针对我国检察裁量权运行中存在问题,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出从提高检察官适用认罪协商动力的角度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除了导论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美国检察官的演变及在辩诉交易兴起中的作用”分成四节。第一节是对美国检察官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考察。从“地理大发现”开始,美国本土的居民便呈现出多民族、多文化交融的特点,其检察制度在不断变革中独具特色,英国普通法绝不是影响美国检察制度的唯一性力量。在美国,对美国检察官起源之争一直没有停过,早期北美殖民地的宗主国包括英、法、荷等国,宗主国的检察制度或多或少影响殖民地检察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因此,在对各种学说进行分析介绍的基础上,结合殖民地时期特有的历史文化背景,美国检察官制度是以英国普通法传统为主体,兼具大陆法系特征的混合体系。在数百年的发展中,美国检察官制度的演变脉络主要是刑事诉讼启动从私诉到公诉、检察官选任从任命到民选,检察体制从单轨制到双轨制。第二节主要对检察官适用辩诉交易的犯罪类型进行了分析。首先考察了19世纪前美国主要的犯罪类型与刑罚,该时期道德和宗教犯罪在刑法体系中占据重要作用,独立战争后刑法加强了对财产的保护,刑罚也出现轻刑化趋势。本文通过对马萨诸塞等地区的刑事案件进行梳理,酒类案件成为马萨诸塞州最先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类型。纽约、波士顿等城市的辩诉交易并非从酒类案件开始,而是在盗窃等财产犯罪中最先适用。由于对谋杀罪进行分级,谋杀等重罪案件也逐步可以适用辩诉交易。第三节探讨了立法对法官量刑裁量权进行限制。由于存在对权力的警惕,法官尽管获得了司法审查的权力,但是在1860年以前,最高法院适用司法审查的案例少之又少,法官裁量权一方面受到法典化运动带来的刑事立法成文化和制衡思想广泛传播的制约,另一方面在司法操作方面受到强制性量刑法令的约束,检察官作为行政部门不太起眼的角色,找到了法官裁量权行使的漏洞而在实践中不断使用辩诉交易。第四节进一步考察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主要模式,美国检察官的定位和职权被认为是代表着正义、法律和秩序,代表人民和政府追诉犯罪。美国检察裁量权吸收了英国总检察长关于撤回起诉的主要内容,该权力不断演变为几乎不受司法审查的排他性权力。提出在内战之前,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可以使用的主要筹码有诉讼费用、过度指控等,检察官把撤回起诉的裁量权运用至辩诉交易程序中,指控交易便成为该时期主要的交易模式,在19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检察官针对立法限制检察官不起诉便又在实践中使用中止诉讼的交易模式。第二章“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广泛实践中的作用”共四节。第一节分析了随着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历史进程中刑事立法增长而带来案件的增加。19世纪,美国经历了工业革命、移民潮以及西进运动等影响促进美国经济发展的事件,最终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基本完成了工业化,随之而来的是经济危机和社会动乱频繁发生,政治日益腐败和低效,为了扭转这种不利经济发展的弊病,美国掀起了一股扩张刑事制定法的浪潮,大量带有刑事制裁的经济管制立法、社会立法、道德立法出现,检察官的指控职能不断扩大。第二节着重考察了联邦检察官职权的扩大和司法部的创立对检察官职权的影响。内战后行政权,尤其是以联邦总统为代表的行政权得到前所未有的扩大,联邦政府不断介入经济社会事务。联邦检察官的职权、人数及薪水均在增加,联邦检察官的地位也随之提升,尤其是联邦司法部的创设,司法部的职能也发生了变化,司法部获得了官员账目、法官薪水分配、人事推荐权等监督法官的行政性权力。第三节介绍了进步主义运动对刑事司法运行的影响。社会有识之士为了揭露和治理社会经济等领域的问题,引发了一场进步主义运动。该运动对美国当时的政治、法律领域均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首先,该时期政治哲学发生了从立国时遵循的自然法原则向实用主义的转向。刑事司法领域也深受法学实用主义的影响,关于刑罚目的的讨论导致不定期制度、缓刑制度、假释制度和少年司法的确立和发展。同时,刑事司法领域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正当程序的勃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使得庭审日益复杂化,控辩双方从经济的角度也必然倾向于选择辩诉交易。大陪审团固有的制度缺陷也导致其本身指控职能不断被削弱,为检察官行使裁量权进一步提供制度空间。第四节分析了内战后辩诉交易的变化和发展。由于美国政治的双轨制,本文分别考察了联邦和各州的辩诉交易的情况,辩诉交易案件主要发生在各州,各州辩诉交易的情况存在不平衡的情况。本文还选取了谋杀和酒类案件为例分析该阶段辩诉交易的特点,初步显示出政治因素的影响。辩诉交易的发展离不开法官,州法院对辩诉交易存在认同和质疑两种不同的意见,而联邦法院基本对辩诉交易持沉默态度。检察官利用新出现的缓刑、不定期刑和假释作为适用辩诉交易的工具。在具体的运行上,检察官的量刑权在扩大,检察官也利用犯罪形态和前科作为交易的手段与辩护律师谈判,辩诉交易对被告人的罚金刑影响更大,本文还分析了公众舆论对检察官是否选择辩诉交易的影响。第三章“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得到合宪性认可中的作用”一共分为三节。第一节着重考察了对辩诉交易中检察官作用的理论探讨及反思,犯罪浪潮、司法丑闻的爆发以及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运用,由民间组织实施的犯罪调查通过案件分析和数据统计逐渐发现了隐藏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辩诉交易现象,并提出改革检察制度的建议。20世纪20、30年代,很多学者根据犯罪调查报告公布的司法数据,对检察官裁量权作了更为细致和精深的研究,揭露存在的问题,各自提出了自己的改进建议。第二节讨论了检察官的广泛裁量权逐步得到法院确认的过程。在20世纪,商业犯罪、有组织犯罪和毒品犯罪等日益成为危害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毒瘤,检察官对上述犯罪类型不仅具有指控权力,还享有侦查调查权。法官在辩诉交易发展史中也起着重要作用,一方面法官在一战后对辩诉交易的态度逐步发生转变,不再一味地否定,加大了对辩诉交易是否具有事实基础、答辩是否具有自愿性和是否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等方面司法审查力度,最终由联邦最高法院于1970年通过案例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宪性。第三节研究了一战后辩诉交易模式的细化。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司法界掀起一股正当法律程序革命的浪潮,权利法案条款实现联邦化。辩护制度在刑事案件的全覆盖促使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兴起和发展,公设辩护人制度自身困境又进一步导致控辩双方乐于进行辩诉交易。在一战后,联邦和各州的辩诉交易的比率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根据调查表明,检察官对辩诉交易的态度各异,没有统一的标准。辩诉交易制度也出现类型化的趋势,本文对谋杀犯罪、毒品犯罪、部队中犯罪、少年犯罪等类型案件中的辩诉交易进行了分析,并按照交易主体和交易模式不同对辩诉交易进行了类型化的探讨。第四章“美国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原因探析”共分为三节。第一节简单介绍了辩诉交易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废除危机,并分析了国外对辩诉交易兴起的几种解释理论。第二节探究了辩诉交易之所以兴起于美国的特殊政治法律文化原因。肇始于殖民地时期塑造起来的契约精神和自治实践深刻影响了控辩双方和民众对辩诉交易的态度,控辩双方从内心认可协商解决刑事实体及程序的问题。分权理论和实践使得检察官在决定是否提起指控和如何指控具有排他性的权力,在辩诉交易中行使的是准司法权。本文认为,检察官采用选举制对检察官刑事诉讼的微观运作产生了深远影响,检察官处理刑事案件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其选举利益的需要。第三节通过运用庞德社会控制的法社会学基本原理对检察官倾向于适用辩诉交易进行了分析。辩诉交易兴起和发展的19世纪也正是美国工业化、大量移民的时期,人口的变迁与辩诉交易率呈现一定的相关性,通过普选制,组织的影响日益扩大,检察官必然会为了保护社会人力资本倾向于采用辩诉交易。19世纪,社会冲突不断深化,检察官也通过辩诉交易中“从宽机制”予以应对,缓和了社会组织之间的紧张关系。第五章“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地位对我国的启示”共分为四节。第一节在比较了中美两国检察官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不同定位后,重点分析了我国检察机关宪法定位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立检察机关控权型的法律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措施的法律效力和司法权威。第二节重点研究了美国检察官裁量权演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美国检察官享有几乎绝对的起诉裁量权,但是,美国检察官行使裁量权也受到内部裁量政策和案例法上抗辩事由的约束。本文考察了我国自清末变法修律以来检察裁量权的变迁,分析我国裁量权存在的行使界限不清等问题,提出以公共利益标准重新塑造我国检察裁量权的行使边界,构建保障检察裁量权依法独立行使的机制。第三节分析了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并对美国在司法审查中秉持的合宪性推定进行了研讨,提出我国一方面建立刑事司法中的合宪性推定原则,另一方面构建以自愿性为核心的认罪认罚司法审查机制。第四节对辩诉交易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异同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本文较为深入地分析了我国检察官在适用认罪认罚协商程序时面临协商成本过高、存在职业风险等动力不足问题。总结出我国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定位,并以新刑事诉讼法新增的认罪认罚中特殊不起诉制度为例,细化在特殊不起诉中公共利益衡量原则的具体适用规范。本文提出从突出控辩双方的主体地位、提高协商主体的决策能力、落实庭审实质化和构建认罪认罚协商的“契约”秩序等方面增强检察官适用认罪认罚协商的动力。
钟静[5](2019)在《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平与正义不仅仅是刑法实体上的正义,还应当包括刑事诉讼法中程序上的正义。“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高效快速地解决刑事案件是刑事诉讼法努力追求的目标。为了缓解酒驾入刑和劳教制度废除带来的案件大量增多的影响,2014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我国在18个市开展了为期两年的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通过总结试点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解决措施,我国将刑事速裁程序纳入到刑事诉讼法规定中。速裁程序的构建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刑事案件的增长,也是为了缓解“人少案多”和“超期羁押”的司法诟病。在试点过程中,借鉴外国成熟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构建适合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将速裁程序纳入到刑事一审程序的体系中,但是在试点过程中立法制度方面、庭审过程中的问题以及公检法三机关的配合问题,依然是当下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发现这些问题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速裁程序构建上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本文的正文有六部分构成:第一章是引言,总体说明我国速裁程序的优势和存在的问题,为下面章节的阐述做铺垫。第二章是刑事速裁程序构建的基础,首先,从法哲学理论、诉讼经济学理论和正当程序理论阐述了我国刑事速裁程序构建的理论基础;其次,总结了简易程序和刑事和解程序在实践过程中的优缺点,为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提供一些实践上的建议。第三章是刑事速裁程序构建的必要性,该部分主要从提高速裁程序的适用率、促进公检法三机关协调配合和促进司法资源优化三方面进行阐述。第四章是国外关于刑事速裁制度适用的规定,我国应当学习日本构建速裁程序体系,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划分不同的等级适用相对应的程序,形成一系列的办案流程。第五章是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我认为速审权理论的缺失是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没有理论的支撑,在改革过程中总会不够全面。第六章是进一步加强我国速裁程序构建的建议,不仅强调优化庭审程序和降低证明标准能够促进速裁程序的适用,而且公检法三机关协调运作能够使速裁程序最大的发挥作用。
李文杰[6](2019)在《理论与实践 ——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让一般民众参与国家司法审判,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主要制度设计之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彰显民主和保障公正的重要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典型的参审制度,是中国式的陪审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积淀和实践成效,但其却几度沉浮和复苏,表现出极不稳定的发展历程和实践运作。至2004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颁行和实施,预示着法治语境下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再度起航。然而,《决定》的出台与实施并未彻底消除理论和实务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诘问,由此引发了激烈的学术争论。从价值论到结构论再到实践论,不一而足。理论争议的趋向和程度加剧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进程和力度,并催生了《人民陪审员法》出台和实施。作为对理论诘问和实践问题的回应,该法吸纳了诸多理论建议,使其在制度目的、结构安排和程序设计等方面更具合理性和精细化,趋向于理想型的制度模型。当然,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未失制度建设的中国特色,凸显陪审员制度建设的中国道路。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这一转向,是理论逼供使然还是审慎实践需求的考量仍是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鉴于此,有必要对其作进一步的深化分析和研讨,力图从本源上攫取保证人民陪审运行和效果彰显的理论资源。基于这一问题的设定,本文在梳理陪审制度历史的基础上以人民陪审实践活动为研究视角,重点分析了制度认同、陪审员遴选、参与庭审和庭审评议等环节中的现实状况,并结合量化分析对制度运行中的相关因子作了假设验证分析。全文除导言外共分7章,各章概要分述如下。导言部分,确定了论文的研究进路,厘定了当下陪审制度的不同形式并作了概要性的陈述,为后文研究展开和分析确立了逻辑思路。作为国家司法体制中的一种具体的制度形式,陪审制度是为学界耳熟能详的话题。目前,关于陪审制度的渊源、种类、制度内容、运行机理和功能的学术研究已日臻完善,分析也愈发透彻和明晰。但是,这一研究现象的背后,却缺乏对具体制度实践的翔实考察,造成理论阐述上的错位和实践运作的乱象,尤其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方向和目标的定位。正因如此,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是普适性价值和理念指导下的陪审制度,是否存在制度构造和具体实践的差异性。并且,这种差异性在不同时期和地域有存在何种表现?进一步的追问是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的制度构造是否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的唯一参照系和评判标准。在此基础上探究当今社会中存续并与我国司法环境、诉讼构造和政治结构等相近的国家陪审制度,更有助于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推进和内容深化。第一章以陪审制度的萌芽样态为起点,主要解释和分析了陪审制度的古代类型、演变形态及相应的制度构造。考虑到学界对陪审制度起源的争议,文章将以下述逻辑展开论述,(1)古雅典和古罗马的陪审制度。重点阐述了古雅典的赫里埃和古罗马百人团会议等参审制度及其运行机制。(2)在前述解析的基础上,文章转向对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分析。英国陪审团经历了由起诉陪审制向审理陪审制的演进过程,最终形塑出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3)论述了美国对陪审团制度的移植,并建构了适应本土政治气候条件的大小陪审团制度类型及各自的运行程序。(4)论述了陪审制在欧亚的移植及运行的情况。内容涉及制度移植经历及其失败的成因,以及后期陪审制度的建设和改造。第二章论述了陪审制度的基本理念,以类别化方式将基本理念划分为传统型和发展型理念。传统型理念分为民主价值、公正价值和分权制衡功能。发展型理念是以司法改革需求和精神而界定的制度理念,包括增进国民对司法的理解,提高国民对司法的信赖;强化司法的民主正当性;深化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改造。第三章以历史视角论述了近代中国陪审制度建设和变革的状况。第一节主要分析了清末陪审制度的立法和司法概况,揭示了引进陪审制度的必要性和欲以达至的目的。在此基础上解析了制度构造、运行机理,以及其与中国社会结构和传统文化的冲突,并推导出陪审制度难以贯彻落实的真实原因。第二节介绍和分析了民国时期的《参审陪审条例》和《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的立法背景、具体内容和运行程序,并论证了两部法律难以实施并彰显功能的真实原因。第三节简要分析了工农政权、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等时期的人民陪审制度,以各期陪审法的具体内容,探讨了陪审合议制、陪审员来源和庭审评议等程序问题。第四章回归到1949年1999年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和实践状况。以数据逻辑看,该阶段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上均呈显着弱化的趋势。依据这一趋势,发现政治结构、治理方略、司法功能和司法理念等变化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有着显着影响,尤其是司法功能的几度转化,直接导致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曲折发展的历史,也导致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反复更迭。第五章以社会转型的视阈,分别以社会转型的速度、深度、方向和可控性等方面剖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再度兴起的背景和原因,并以近十年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数据对其效果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价。分析显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效果评价因评价指向的差异而形成了“一种制度,两种评价机理”的现象。其中,官方评价遵循了民主化的逻辑,将参审人数、参审案件数量等参数作为评价指标,并得出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的喜人效果;而理论评价则以实践过程中的参数为验证指标,指出人民陪审工作严重虚华,未能彰显制度的预期功能。第六章以上海三区基层人民法院的陪审实践为分析对象,重点检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中各项环节的运行状况。第一节为调查对象、研究工具和调查时间。介绍了展开研究的前期工作和内容安排,包括调查法院、受试对象、调查方式和调查时间等内容,以及对调查结果的具体说明;第二节是确定研究问题并依文献提出相应假设。为能保证分析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本文设计了以问题为导向的分析方式,并根据问题设计相应验证假设。第三是统计结果。主要包括问卷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包括陪审员信息资料、遴选资料、庭审调查和庭审评议等信息,并对相关数据信息作统计技术的处理。第四节是结果分析和假设验证。根据统计结果,对制度实践中陪审员的遴选情况、专业结构、来源结构和庭审表现等内容进行分析和释明。在此基础上,结合先期理论研究的结论采取回归分析和相关性分析,诊断文中假设是否成立,并由此判断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理论建议和改革举措是否得当。第七章内容是依据前文分析结论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路径的展望和具体设计。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观察和统计分析,发现导致陪审效果不彰的原因并非是单一的制度性问题,而是涵盖了文化因素、主体性问题和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等。为此,本章内容提出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和完善的主体性建设和规范的互补机制建设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其中,主体性建设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体意识之缺失为分析和推演基点,提出法治自觉、陪审自信和陪审自强等主体意识的建构路径;规范互补机制则围绕人民陪审规范建设和理论研究的单一性为出发点,论证了规范脱轨或偏误所引致的问题及其风险;进而,提出内部规范的优化、互补和外部规范互补机制两种建设路径。内部规范互补强调制度内部各项规范的完善及相互协调关系;外部规范互补强调诉讼规范与人民陪审规范之间的协调与支持。
何佩韦[7](2019)在《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应然具有的功能和价值、实现科学审级制度的技术性保障等基础理论为指导,检视了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及其运行,认为两审终审制存在法律适用不统一、地方保护主义滋生、当事人寻求非正常救济途径、导致审判职能趋同化、难以适应案件多元化趋势等缺陷,而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存在专门救济途径缺失、告知规范缺失、滥用程序异议权、容易引发滥诉等不足。因此,我国民事审级制度有重构的必要性,根据现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及其运行存在的缺陷,结合我国国情和域外相关制度的借鉴,提出了完善我国审级制度的立法建议:认为应当通过完善诉讼的审判管辖和适用范围、适度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设置小额诉讼调解前置程序、设置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配套措施等来完善我国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通过合理划定适用范围、建立裁量性上诉和附带上诉、科学建立启动主体和程序、禁止再审、处理好与巡回法庭和专门法院的关系等措施来建构我国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度,最终形成以两审终审为主体、以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和三审终审为补充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王青[8](2019)在《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完善研究》文中指出在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形成前,我国并未有真正意义上的刑事庭前准备程序,而基于《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法院审查起诉与庭前阅卷也并不具备庭前准备程序的雏形。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确定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更多的是启后而非承前,通过控辩审三方就审前程序性事项的沟通,减少案件争议,防止庭审中断,提高复杂案件的审判效率,对于审前的侦查与起诉衔接较少。但应当指出的是,在我国当前刑事诉讼语境之下,移植或吸收域外预审程序中司法审查要素,对于我国庭前会议制度而言,尚欠缺一定条件。原因既与当下刑事诉讼构造中法院未居于核心地位有关,也与欠缺庭审为中心的认知有关。因此庭前会议制度现阶段的研究主要围绕相应试点,着重调研与基础理论问题的探究。在此基础上,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庭前会议规程》对于该制度的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于立法中的疑惑与不清作出了很好的回应,同时又专门确定了17个中级人民法院展开其试点工作。通过一系列的立法补充与实践试点,刑事庭前会议制度与诞生之初相比,有了一定的改善,但仍旧应针对其中的突出问题进行持续的观察,以防制度被搁置甚至虚化。本文在第一章中围绕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程序定位、效力、价值、主要功能及立法规定对相关基础理论进行了展开。第二章以时间轴为脉络,对庭前会议的运行状况分别从文献梳理、试点调研、案例分析三个角度进行了调查与总结。第三章以一二章为依据,分别找出了制度定位、会议主持、被告人参与、会议启动、会议功能、会议效力六个方面的问题。第四章结合相关理论与域外法经验,具体从主体、功能、效力、配套制度四个层面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司吉梅[9](2019)在《法官指示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官指示制度是弥补陪审员法律知识欠缺的制度化路径。它为法官与陪审员之间就法律问题的交流提供了规范化平台,促进了审判权行使的充实性和完整性;通过法官对外行人员的审判指引,法官指示促进了陪审员在实质上行使审判权,也由此实现对法官的监督制约。因此,法官指示制度对规范和促进陪审员实质性参审有重要作用。我国人民陪审制一直深受陪而不审困扰,其中人民陪审员缺少个案相关法律知识是导致陪而不审的重要因素。基于法官指示的制度特性和我国的现实需求,对该制度进行研究有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法官指示制度的全景式研究,考察其基本理论、历史演进、影响因素、具体运作等,展现法官指示制度弥补外行人员法律知识欠缺的全过程,以实现法官指示制度在我国的本土化构建。除绪论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官指示制度的基本理论。法官指示制度是指在外行参审过程中由法官对个案所涉相关法律对陪审员进行解释说明的一种制度化指引机制,包括英美陪审团指示和大陆法系问题列表制度。它具有信息传递的流动性特征、事实认定的密切相关性特征和效力的约束性特征。基于审判权内部制衡和诉讼促进,法官指示在性质上是一种义务,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特定指示要求,法官也应当提供保证外行陪审员审判权行使所需的基本法律。在功能上,法官指示通过告知外行陪审员法律知识,实现其促进主体交流的制度化功效;通过告诉陪审员如何审判,实现对陪审员事实认定引导的工具性价值;通过约束陪审员审判行为,实现其抑制陪审员认知缺陷的控制机能;通过结合个案将法律规范活化,实现外行参审的法律教育功能。正是通过上述功能,法官实现了其法律顾问者、审判引导者、审判监督者、法律教育者的多元角色转化,最终促进陪审员正确、适当地履行职责。第二部分是法官指示制度的历史考察。对法官指示的历史考察分为对英美陪审团指示和大陆法系问题列表制度的考察。陪审团发源于英国,陪审团指示也伴随而生。但现代意义的具有约束力的指示是法官与陪审团就审判权博弈的结果,是陪审团逐渐失去法律适用权的过程。这一过程受多种因素影响:经济发展引起社会关系复杂化和法律复杂化,进而促使法律科学化和法律职业化,法律知识不再是存在于陪审团记忆之中的习惯,法律职业阶层渐渐垄断了法律适用,由法官对陪审团进行指引成为必然,基于法律统一性和可预测性要求,陪审团必须遵循法官给予的法律成为应有之义,陪审团指示的约束力由此产生,现代意义上的法官指示制度也随之产生。大陆法系问题列表制度源于法国对英式陪审团移植的改进,由于法国对陪审团一般裁决的不信任和追求陪审制与判决理由制度的协调,而采用了特别裁决模式,以问题清单的形式对陪审员进行指引,这一做法后被俄罗斯、西班牙等国引进,成为现在的问题列表制度。第三部分是法官指示制度的影响因素。首先,法官指示与外行参审密切相关,审判权配置模式决定法官指示制度存在的制度空间。在独任制和职业法官合议制的审判权配置模式下,由于不存在法律信息在主体间流动的可能性,法官指示无存在的制度空间;无分工型审判权配置模式下,虽然法官和陪审员之间存在法律知识占有上的信息差,但由于法官可以以自己享有的部分审判权实现纠纷解决,因而法官指示虽有存在必要但并非必不可少;在分工型审判权配置模式下,法官的法律适用必须以陪审员的事实认定为前提,法官指示具有存在的充分必要性;法官指示要求法官必须具备精深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审判经验,能为外行人员提供正确、易于理解的法律知识,能对影响陪审员公正审判的事项及时纠偏。因此,法官素养对法官指示的运作有重要影响;法官指示与法律规范为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法律体系的完备性正是法官指示产生的动因之一,并直接影响指示内容的充实度;由于法官指示在内容上以法律问题为主体,法官不能干预陪审员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因而法律与事实的区分对法官指示边界的确定有重要影响,两大法系存在法官指示的国家也均对此作出区分。第四部分是法官指示制度运作的具体考察。陪审团指示与问题列表制度都是法官对外行陪审员审判指引的产物,作为规范审判权内部关系的有效机制,两者在运作上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在指示原则上,两者均体现了以陪审员为中心的指示导向,都遵循指示的准确原则、易于理解原则和中立原则;在指示制定上,两者均以法官主导和当事人意见辅助为基本模式,关注当事人的程序保障;在指示内容构造上,两者均以实体法要件为中心辅以辅助事项。但受两大法系审判权配置模式、法文化传统等因素影响,两者又在指示的精细度、规范化、公开性、功能性上存在差异。总体来说,英美陪审团指示涵盖内容广泛而全面,在指示时间上覆盖审判全过程,在指示程序上更加公开和注重当事人程序保障,表现出指示的精细化和规范化特征;大陆法系问题列表制度则在内容上稍显粗略,在时间上相对集中,在程序的规范性上稍显逊色,但在指示功能上,问题列表制度考虑到外行参审与大陆法系判决书说理制度的冲突,采用了特别裁决模式,使法官能通过陪审员对问题的回答来了解其裁判思路,为法官书写判决理由打下基础。第五部分是我国法官指示制度的体系化构建。在规范出发型审判思维下,陪审员履职离不开实体法规范,必须以特定方式弥补陪审员法律知识欠缺。就我国为弥补陪审员法律知识所做探索来看,陪审员法律培训与人民陪审制以朴素认知弥补专业判断的制度预设相悖;法官与陪审员之间的自由交流缺少程序规范性和公开性,不符合当事人程序保障要求和对陪审员作为裁判者应有的尊重;陪审团指示制度和问题列表制度都是法官对陪审员履职的制度化指引,但前者在涵盖范围、降低陪审员履职难度、方便法官等方面更具有制度优势,我国法官指示的构建应以陪审团指示为基本样本,但在裁决模式上可以适度借鉴问题列表的做法,以契合我国诉讼制度的判决理由要求。就法官素质、法律完备性、指示受众、法律与事实的区分而言,我国初步具备制度构建要件。指示目的决定指示原则,基于目的上的一致性,我国法官指示的基本原则应为指示的正确性、可理解性和中立性,考虑长期职权进行主义的诉讼习惯,还应格外强调指示的公开性;基于制度差异,指示构建应在指示主体、裁判格式、与判决理由制度的协调性、上诉、再审制度协调性等方面作出改进。
杨曦[10](2019)在《刑事案件大合议庭陪审员参审职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除引言和结语之外,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刑事大合议庭参审职权改革的理论概述。本部分分为四个方面来讨论:首先讨论了此次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规定的“3名职业法官+4名陪审员”的大合议庭模式的功能,其相较于三人小合议庭究竟有什么优势。笔者认为其具有政治功能、社会功能、司法功能。第一,从政治功能上看,大合议庭组成人数的增多要求选任更广泛的普通群众参与审判,并且不容易形成固定陪审员,有利于保障司法民主。第二,从社会功能上看,大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是争议较大的严重刑案,在这些案件中吸收陪审员参与审判更能体现普通民众常识性正义观与生活理性的价值。第三,从司法功能上看,大合议庭参审制的集体决策结构更有利于加强合议庭成员对证据的理解和记忆,克服偏见,从而实现实体公正;同时,大合议庭更容易制约司法腐败、实现裁判者的中立,有利于现代庭审原则的落实,从而促进程序公正。其次,笔者在本部分讨论了大合议庭的参审范围,立法将其规定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第三,笔者在本部分讨论了大合议庭参审制的职权配置,陪审员与法官共享事实认定的权力,法官单独享有法律适用的权力。第四,笔者在本部分讨论了大合议庭参审制的职权运作机制,并从庭前阅卷机制、问题列表制度、法官的指引与提示、大合议庭的评议与表决、陪审员的法律责任五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二部分是刑事大合议庭参审职权改革在我国的实践考察。笔者分为参审职权、职权配置、职权运作三个部分去讨论。参审范围上,试点法院适用大合议庭的标准并不明晰,适用范围非常狭窄。职权配置上,由于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无法区分,试点法院对陪审员事实认定权的内涵理解不一。职权运作上,笔者分为五个方面进行讨论。首先,试点法院对陪审员的庭前阅卷持积极态度;其次,问题列表的适用情况较少,且如何制定、由谁制定、按什么标准制定并不统一。第三,法官的指引与提示并不规范;第四,大合议庭的评议和表决上,表决规则粗疏,重大分歧的解决主体为审判委员会;第五,大合议庭的责任分配上,未明确权责一致。第三部分是我国刑事大合议庭参审职权改革的问题与反思。不管是立法上的制度设计还是实践过程中的履行情况,都无法实现大合议庭参审制的功能。或者说,此次改革所获得的效果形式上的意义远大于实质上所能起到的作用,更多的只是政治民主的“点缀”。而这种结果,源于立法设计本身的问题和外部配套机制的阻碍。从立法设计上来说,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参审范围模糊且不符合经济原则;二是陪审员的职权完全由法官管控;三是分配不明的大合议庭司法责任。而从外部配套机制来说,存在三方面的阻碍:一是未实质化的庭审;二是不完善的程序分流机制;三是未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刑事大合议庭参审职权进一步改革的完善建议。笔者首先对参审范围重新划分,以“认罪与否”为标准,将七人大合议庭的参审范围确定为“被告人不认罪或对定罪、量刑有争议,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二,笔者对刑事大合议庭陪审员的参审职权进行重新界定,将其定义为“认定犯罪构成要件”的权力,即与法官共享定罪的权力,而法官独享量刑权。第三,为了落实陪审员的参审职权,笔者对陪审员的职权运作机制提出了完善建议。一是要赋予其有限的庭前阅卷权利;二是确立问题列表制度;三是要规范化法官的指引与提示;四是要重新构建大合议庭的评议表决规则;五是要实现权责一致,明确陪审员与法官的责任范围。第四,笔者对完善外部配套机制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一是要进一步推动庭审实质化;二是要优化繁简分流机制。
二、浅析我国刑事简化审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析我国刑事简化审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反思认罪认罚从宽的路径依赖(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历时性回顾:我国控辩协商的变迁历程 |
(一)控辩协商的产生兴起 |
(二)控辩协商的地方探索 |
(三)控辩协商的试点改革 |
(四)控辩协商的立法发展 |
三、渐进式变迁:我国控辩协商的演变逻辑 |
(一)耦合于司法制度运行的宏观环境 |
(二)得益于多元主体的复合性参与 |
四、“权力主导”:我国控辩协商的路径依赖 |
(一)对改革成本的权衡易产生改革的惰性 |
(二)改革知识的欠缺易诱发利益的倾斜 |
(三)对既得利益的维护增加了改革的难度 |
五、“权利关照”:认罪认罚从宽的改革路径 |
(一)推动协商制度化,实现认罪认罚从宽的合宪性控制 |
(二)完善法律变革方案,加强顶层设计者主导变迁的决心 |
(三)增强本土化自觉,促成理论与实践有效的二元互动 |
六、结语 |
(2)公民参与理论下的人民陪审制度研究 ——以黄埔区法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黄埔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状况 |
一、黄埔区人民法院概况 |
二、黄埔区人民陪审员选任 |
(一)黄埔区公民认知度概况 |
(二)黄埔区现有人民陪审员概况 |
三、黄埔区人民陪审员培训及保障 |
(一)培训概况 |
(二)保障概况 |
四、黄埔区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 |
第二章 公民参与在人民陪审制度中的价值 |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发展与创设目的 |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含义 |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创设目的 |
二、公民参与理论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意义 |
(一)公民参与理论定义 |
(二)公民参与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
(三)公民参与理论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意义 |
三、国外陪审制度中的公民参与经验 |
(一)英国陪审团制度中的公民参与 |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中的公民参与 |
(三)法国参审制中的公民参与 |
(四)日本裁判员制度中的公民参与 |
第三章 黄埔区公民参与人民陪审存在的问题 |
一、公民参与人民陪审的认知度不高 |
(一)民众认知度不高 |
(二)法院等部门重视不够 |
(三)人民陪审员自身认识不足 |
二、人民陪审员结构不合理 |
(一)学历条件限制过于苛刻 |
(二)职业偏向公职化 |
(三)年龄限制不合理 |
三、人民陪审员培训及保障不足 |
(一)培训问题 |
(二)保障问题 |
四、人民陪审员参审质效不高 |
(一)参审案件类型少 |
(二)参审案件数量超出限制 |
(三)参审形式化 |
(四)审查建议和表决效力不明确 |
(五)事实审与法律审范围界限模糊 |
五、监督管理缺乏有效性 |
第四章 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公民参与机制 |
一、提高人民陪审员认知度 |
(一)人民陪审员法律地位的完善 |
(二)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荣誉感 |
(三)人民陪审员的自身宣传 |
(四)宣传《人民陪审员法》 |
二、放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 |
(一)放宽年龄及学历的限制 |
(二)拓宽人民陪审员职业领域 |
三、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 |
(一)设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员工作室 |
(二)加强业务培训促进知识共享 |
(三)实行人民陪审员综合保障机制 |
四、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能力 |
(一)明确和细化案件类型 |
(二)明确陪审员庭前阅卷机制 |
(三)明确陪审员参审各个阶段的权利 |
(四)明确“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 |
五、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评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公民问卷调查 |
附录二:人民陪审员问卷调查 |
附录三:法官及工作人员问卷调查 |
致谢 |
(3)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 ——障碍及其克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主要内容与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概述 |
第一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蕴涵探询 |
一、量刑规范化的概念厘定 |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蕴含剖析 |
第二节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发展脉络 |
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探索试错阶段 |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局部试点阶段 |
三、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全面推行阶段 |
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深入推进阶段 |
第三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发展进程的经验总结 |
一、地方试错与学理论证推动改革发展 |
二、分阶段协同推进加快模式聚合 |
三、量刑规范化改革推动量刑制度不断完善 |
第二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论理支撑 |
一、刑罚价值观 |
二、刑罚目的论 |
三、罪刑均衡理论 |
第二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功能探究 |
一、消除无根据量刑偏差 |
二、培养规范化量刑思维 |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四、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
第三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理念 |
一、公正理念突出改革基本价值 |
二、和谐理念调和改革各方诉求 |
三、效率理念体现改革工作实效 |
四、人权理念凸显改革实质正义 |
第三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现存障碍 |
第一节 指导观念层面:报应刑本位不利于人权保障 |
一、刑罚目的观影响法官量刑 |
二、报应刑本位有碍人权保障 |
第二节 领导机制层面:缺乏专门机构统领量刑规范化改革 |
一、最高法刑三庭统领量刑改革的职能有限 |
二、量刑实证调研缺乏周期性论证 |
三、“中央政策转向”与“地方经验凝练”对接不畅 |
第三节 规则建制层面:过度机械化倾向 |
一、量刑规则细密化压缩法官裁量空间 |
二、忽视量刑基准的学理价值 |
三、量刑规范适用存在多义性冲突 |
第四节 程序延伸层面:量刑程序改革任重道远 |
一、量刑建议实践效果不佳 |
二、量刑听证制度尚待明晰 |
三、量刑裁判说理流于形式 |
四、量刑判例体制尚待建制 |
第四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指导观念的完善 |
第一节 域外国家量刑改革指导观念的参考 |
一、美国:“直觉驱动”与“规则武断”的折衷 |
二、英国:“量化量刑格局”的发展成熟 |
三、德国:“幅的理论”与“双轨制刑事制裁体系”促进量刑均衡 |
四、日本:“行情约束模式”和“裁判员制度”降低量刑歧异 |
第二节 我国规范化量刑观念的革新 |
一、并合主义刑罚观之确立:报应为主、特殊预防为辅 |
二、法官量刑裁量权的合理释宽:公正优先、限权为辅 |
第五章 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实体举措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实体层面经验参考 |
一、美英:“独立量刑委员会”之效仿 |
二、美国:“合宪性质疑”与“量刑指南强制性降格”之警示 |
三、英国:“适度量化的量刑格局”之提倡 |
四、德国:“无量刑规则”之反观 |
第二节 专职化量刑改革领导机制的建构 |
一、设置专职化领导机构的必要性 |
二、本土化量刑改革领导机构建构思路 |
第三节 量刑规则的优化设置 |
一、侧重规则时效性与可适性的修改 |
二、规避规则适用的多义性冲突 |
三、规则效力转变构想:“强制性”到“实质参考性” |
第四节 量刑基准的确立程式 |
一、明确逻辑起始:量刑基准之确立原则与原理法则 |
二、明确择定机理:量刑基准之确定方法 |
第六章 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程序举措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程序层面的经验参考 |
一、美国:“量刑前报告”和“量刑听证程序”之比照 |
二、美英德:“裁判说理”、“量刑建议”和“上诉复审”制度之参照 |
三、美日:“量刑数据系统”与“量刑判例数据系统”之补强 |
四、日本:“裁判员制度”与“被害人参与制度”之融合 |
第二节 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优化 |
一、坚持和优化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意义 |
二、量刑建议的模式确证 |
三、完善量刑建议的形成机制 |
第三节 量刑说理的渐进升级 |
一、量刑裁判说理的法理与社会意义 |
二、实质内核:判罚证立与裁判认同的体现 |
三、形式肌底:经验表述与繁简适度的结合 |
第四节 量刑听证的模式创制 |
一、量刑听证的理性界说 |
二、量刑听证的价值分析 |
三、我国量刑听证制度的构建思路 |
第五节 人工智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建制 |
一、人工智能技术融入司法实践的时代特性 |
二、建制我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必要性 |
三、人工智能刑事辅助系统的风险防控 |
第六节 完善量刑程序的其他方面 |
一、量刑参与层面:被害人参与制度的完善 |
二、可操作性层面:“准判例”量刑参考系统的设想 |
三、量刑互动层面:多方参与的量刑程序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1804-197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起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概念辨析 |
第一章 美国检察官的演变及在辩诉交易兴起中的作用 |
第一节 美国检察官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美国检察官制度起源之争 |
二、私诉到公诉 |
三、任命到民选 |
四、单轨制到双轨制 |
第二节 检察官适用辩诉交易的犯罪类型 |
一、19世纪前美国主要的犯罪类型与刑罚 |
二、19世纪早期辩诉交易的案件类型 |
三、适用辩诉交易的其他案件类型 |
第三节 法官的量刑裁量权受到立法的限制 |
一、法典化运动 |
二、强制性量刑法令 |
第四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主要模式 |
一、普通法文化下的检察官裁量权 |
二、检察官进行交易的主要筹码 |
三、辩诉交易的基本模式 |
第二章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广泛实践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不能承受之重——案件量的不断增长 |
一、美国工业社会的繁荣与困境 |
二、检察官刑事指控职能在增加——制定法的膨胀和刑法的扩张 |
第二节 联邦检察官职权的扩大与司法部的创立 |
一、内战后联邦权力的扩大 |
二、联邦检察官的扩容和地位的提高 |
三、联邦司法部的设立 |
第三节 进步主义运动对刑事司法运行的影响 |
一、进步时代法学思潮的兴起 |
二、实用主义在司法领域的兴起和发展 |
三、进步主义时代刑事司法领域的变革 |
第四节 内战后辩诉交易的变化和发展 |
一、辩诉交易的基本情况 |
二、法官对辩诉交易的矛盾态度 |
三、进步主义时代刑罚改革对辩诉交易的影响 |
四、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新变化 |
第三章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得到合宪性认可中的作用 |
第一节 对辩诉交易中检察官作用的理论探讨及反思 |
一、20世纪20年代犯罪报告对检察官裁量权的评论 |
二、20世纪20、30年代学者对检察官裁量权的研究与反思 |
第二节 检察官的广泛裁量权逐步得到法院确认 |
一、检察官在控制犯罪中的作用在增加 |
二、法院对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态度的转变 |
三、法院加大对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 |
四、联邦最高法院对辩诉交易的正式确认 |
第三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模式的细化 |
一、正当法律程序革命的影响 |
二、公设辩护人制度与辩诉交易 |
三、检察官交易模式的类型化 |
第四章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演进中占主导作用的原因探析 |
第一节 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原因理论研究现状 |
一、辩诉交易废除危机 |
二、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若干解释理论 |
第二节 传统的政治法律实践 |
一、美利坚民族基因——契约精神 |
二、分权思想在美利坚的落地生根 |
三、选举制的全局性影响 |
第三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社会学解析——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 |
一、法律的社会控制理论 |
二、社会控制视角下的检察官与辩诉交易 |
第五章 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美国检察官的定位 |
一、美国检察官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 |
二、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及现状 |
三、改革思路 |
第二节 美国检察官裁量权的演变 |
一、美国检察官裁量权的自由与限制 |
二、我国检察官裁量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检察裁量权的路径 |
第三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 |
一、辩诉交易中司法审查的合宪性推定原则 |
二、构建我国认罪认罚司法审查制度 |
第四节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中的作用对认罪认罚制度的启示 |
一、辩诉交易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比较 |
二、认罪认罚协商制度中检察官面临的困境 |
三、关于认罪认罚制度中检察官作用的思考——以特殊不起诉为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刑事速裁程序构建的基础 |
2.1 理论基础 |
2.1.1 辩证法引导下法哲学理论 |
2.1.2 诉讼经济学理论 |
2.1.3 正当程序理论 |
2.2 刑事速裁程序构建的实践基础 |
2.2.1 简易程序 |
2.2.2 刑事和解程序 |
第3章 刑事速裁程序完善的必要性 |
3.1 进一步提高速裁程序的适用率 |
3.2 促进公检法三机关协调运作,提高诉讼效率 |
3.3 促进司法资源优化,缓解我国刑事“司法顽疾” |
第4章 国外关于刑事速裁制度适用规定之考察 |
4.1 美国的刑事速审制度 |
4.1.1 美国刑事速审制度概述 |
4.1.2 美国速审权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借鉴意义 |
4.2 德国刑事处罚令制度 |
4.2.1 德国刑事处罚令制度概述 |
4.2.2 德国刑事处罚令制度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借鉴意义 |
4.3 日本刑事速裁制度 |
4.3.1 日本速裁制度概述 |
4.3.2 日本刑事速裁制度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借鉴意义 |
第5章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5.1 立法不够完善 |
5.1.1 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尚未充分体现 |
5.1.2 速裁程序中证据的证明标准过于严苛 |
5.1.3 量刑建议制度不完善 |
5.1.4 被害人权利保护被忽视 |
5.1.5 速审权没有纳入到宪法立法中 |
5.2 庭审程序存在问题 |
5.3 速裁程序协同运作机制不健全 |
5.3.1 公检法缺少有效配合,办案效率低 |
5.3.2 检察院派员出庭没有实质上的意义 |
5.4 刑事速裁程序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
5.4.1 刑事速裁程序问题产生的主观原因 |
5.4.2 刑事速裁程序问题产生的客观原因 |
第6章 完善我国速裁程序之建议 |
6.1 将速审权纳入到我国刑事诉讼理论基础中 |
6.2 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运作机制 |
6.2.1 完善速裁程序控辩协商制度 |
6.2.2 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启动与回转机制 |
6.2.3 完善公检法三机关协调运作机制 |
6.2.4 完善速裁程序庭审方式 |
6.2.5 不可过度强调法院在速裁程序中的主体作用 |
6.3 完善当事人权利保障机制 |
6.3.1 完善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机制 |
6.3.2 完善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机制 |
6.4 降低速裁程序中的证明标准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6)理论与实践 ——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提出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进路、相关概念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陪审制度缘起与演进 |
第一节 陪审制度缘起 |
一、古雅典陪审制度 |
二、古罗马陪审制度 |
第二节 现代陪审制度 |
一、英国陪审制度 |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 |
第三节 陪审制度演进样态—以法国和日本为例 |
一、法国参审制度 |
二、日本裁判员制度 |
第二章 陪审制度的基本理念 |
第一节 传统型理念 |
一、司法民主的理念 |
二、裁判公正的理念 |
三、权力制衡的理念 |
第二节 变革型理念 |
一、增进司法信赖 |
二、强司法民主正当性 |
三、对诉讼结构的改造功能 |
第三章 近代中国陪审制度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清末陪审制度 |
一、立法背景 |
二、立法效果 |
第二节 民国时期陪审制度 |
一、立法概况 |
二、实践效果 |
第三节 早期人民陪审员制度 |
一、工农民主政权时期人民陪审制度 |
二、抗日民主政权和解放战争时期人民陪审工作的发展 |
第四章 新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概况及司法实践 |
第一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辉煌期(1949 年~1957 年) |
一、人民陪审立法的概况 |
二、人民陪员制度的实践效果 |
第二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前进期(1958 年~1966 年) |
一、人民陪审立法的概况 |
二、人民陪员制度的实践效果 |
第三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过渡期(1976 年~1999 年) |
一、人民陪审立法的概况 |
二、人民陪员制度的实践效果 |
第五章 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
第一节 人民陪审立法的背景 |
第二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概况 |
第三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效果 |
一、官方评价及依据 |
二、理论评价及依据 |
第六章 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调查对象、研究工具和调查时间 |
一、调查对象 |
二、调查工具 |
三、调查时间 |
第二节 研究问题及研究假设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假设 |
第三节 统计分析 |
一、信度分析 |
二、效度分析 |
三、描述性分析 |
第四节 结果分析和假设验证 |
第七章 面向“法治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
第一节 法治中国之维的主体性建构 |
一、法治中国概念的内涵 |
二、法治中国的主体性建构 |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体性建构 |
第二节 规范互补之维的制度建设 |
一、内生性规范的互补 |
二、外生性规范的互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7)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 |
第一章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审级制度的功能与价值 |
一、审级制度的功能 |
二、审级制度的价值 |
第二节 实现科学审级制度的技术性保障 |
一、上下级法院在职能上的分层 |
二、划分权利性上诉与裁量性上诉,建立终审上诉许可制 |
三、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 |
四、审级制度的多元化 |
五、严格再审程序的启动 |
第二章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立法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审级制度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审级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两审终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的完善 |
一、完善诉讼的审判管辖和适用范围 |
二、适度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
三、设置小额诉讼调解前置程序 |
四、设置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配套措施 |
五、禁止再审 |
第二节 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的建构 |
一、三审终审制的理论争论 |
二、建立有条件三审终审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三、有条件三审终审制建构的设想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8)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问题的背景 |
二、研究动机与目的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基础理论 |
第一节 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程序定位 |
第二节 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效力探讨 |
第三节 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 |
第四节 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主要功能 |
第五节 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立法规定 |
第二章 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运行状况 |
第一节 调研文献梳理 |
第二节 L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前会议规程》试点情况 |
第三节 2018 年刑事庭前会议的运行状况 |
一、适用案件范围相对稳定 |
二、适用率仍旧偏低 |
三、启动方式偏向依职权启动 |
四、主持人员单独主持会议情况较少 |
五、召开次数较为规律 |
六、会议个别事项立法规定不清,实践处理存有争议 |
第三章 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问题 |
第一节 制度定位模糊 |
第二节 会议主持规定细化不足 |
第三节 被告人参与欠缺动力与缺席时的权利保障 |
第四节 会议启动主体单一,启动条件缺乏明确认知 |
第五节 辩方开示范围过窄、证据开示缺乏标准,非法证据排除效果不佳 |
第六节 会议效力规定不清,缺乏明确监督 |
第四章 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主体层面的完善 |
一、保障被告人缺席庭前会议时的应有权利 |
二、增强单独法官或法官助理主持的处理效力 |
三、促进会议主持说理与流程控制 |
第二节 功能层面的完善 |
一、严禁庭前会议质证 |
二、适当扩大被告人开示范围,规范证据开示顺序步骤 |
三、提升庭前排非效果,细化庭前排非流程 |
第三节 效力层面的完善 |
一、明确适用审级 |
二、赋予庭前会议法官更高权限 |
三、增加法院应当召开拒不召开及控辩双方拒绝参加的后果 |
第四节 配套制度层面的完善 |
一、加强与刑事分流程序的对接 |
二、确立与创新庭前会议监督机制 |
三、适度加强制度交流培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硕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9)法官指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法官指示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法官指示制度的内涵界定 |
一、法官指示含义在文义上的考证 |
二、法官指示含义在英美法上的考证 |
三、法官指示含义在大陆法上的考证 |
四、我国对法官指示的指称 |
第二节 法官指示的特征及性质 |
一、法官指示制度的特征 |
二、法官指示的性质定位 |
第三节 法官指示制度的价值功能 |
一、英美陪审团指示的价值功能 |
二、大陆法系问题列表制度的价值功能 |
第四节 法官指示的分类 |
一、以指示时间为标准 |
二、以指示样式为标准 |
三、以指示性质为标准 |
四、以指示方式为标准 |
五、其他分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法官指示制度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英美陪审团指示的历史考察 |
一、陪审团指示在英国的历史考察 |
二、陪审团指示在美国的历史考察 |
三、模板指示的产生与发展 |
四、对陪审团指示的改进与努力 |
第二节 大陆法系问题列表制度的历史考察 |
一、问题列表制度在法国的历史考察 |
二、问题列表制度在俄罗斯的历史考察 |
三、问题列表制度在西班牙的历史考察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法官指示制度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审判权配置模式对法官指示的影响 |
一、法官指示不能存在的审判权配置模式 |
二、法官指示并非必须存在的审判权配置模式 |
三、法官指示必须存在的审判权配置模式 |
第二节 法官素养对法官指示的影响 |
一、法官专业素养对指示准确性的影响 |
二、法官专业素养对指示易于理解的影响 |
三、法官职业道德素养对指示中立性的影响 |
第三节 法律体系完备性对法官指示的影响 |
一、法律体系的形成对法官指示的产生存在影响 |
二、法律的完备性决定指示内容的充实度 |
第四节 法律与事实的区分对法官指示的影响 |
一、英美法系法律与事实的区分 |
二、大陆法系法律与事实的区分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法官指示制度运作的具体考察 |
第一节 英美陪审团指示的运作考察 |
一、英美陪审团指示运作的基本原则 |
二、陪审团指示的内容 |
三、陪审团指示的时间 |
四、陪审团指示的作出 |
五、陪审团指示的效力 |
六、陪审团指示错误的救济 |
七、陪审团指示现存问题及改革 |
第二节 大陆法系问题列表制度的运作考察 |
一、问题列表制度运作的基本原则 |
二、问题列表的内容 |
三、问题列表的制定 |
四、问题列表中问题的提出 |
五、问题列表的效力 |
六、法官提出错误问题的救济 |
七、问题列表制度现存问题及改革 |
第三节 两大法系法官指示制度运作评析 |
一、两大法系法官指示制度运作共性 |
二、两大法系法官指示制度运作差异 |
三、两大法系法官指示制度差异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法官指示制度的体系化构建 |
第一节 对人民陪审制研究意义的再审视 |
一、外行参审并非真的“衰退” |
二、国家对人民陪审制改革高度重视 |
三、人民陪审员参审仍占较高比例 |
第二节 对陪审员进行指示的必要性分析 |
一、审判权行使完整性的要求 |
二、保障事实正确认定的需要 |
三、增加人民陪审员信心的需要 |
四、民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需要 |
第三节 我国对陪审员法律指引的实践探索与路径选择 |
一、我国对陪审员法律指引的实践探索 |
二、对我国法律指引探索的评析 |
三、我国对陪审员法律指引的路径选择 |
第四节 我国法官指示构建的现实基础 |
一、审判权配置的适应性 |
二、法官群体的成长 |
三、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
四、法律与事实的可区分性 |
第五节 我国法官指示制度的具体构建 |
一、我国法官指示的原则 |
二、我国法官指示的制定主体 |
三、我国法官指示的内容 |
四、我国法官指示的制定 |
五、我国法官指示的时间 |
六、我国法官指示的效力 |
七、我国法官指示的救济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刑事案件大合议庭陪审员参审职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事大合议庭参审职权改革概述 |
(一)大合议庭参审制的功能 |
(二)参审范围 |
(三)职权配置 |
(四)职权运作 |
二、刑事大合议庭参审职权改革的实践考察 |
(一)参审范围 |
(二)职权配置 |
(三)职权运作 |
三、刑事大合议庭参审职权改革的问题与阻碍 |
(一)立法与实践的问题 |
(二)配套机制的阻碍 |
四、刑事大合议庭陪审员参审职权的完善建议 |
(一)大合议庭陪审员参审范围的重新确定 |
(二)大合议庭陪审员参审职权内容的重新配置 |
(三)大合议庭参审职权运作机制的重新建构 |
(四)大合议庭参审职权改革配套机制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浅析我国刑事简化审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反思认罪认罚从宽的路径依赖[J]. 吴思远.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04)
- [2]公民参与理论下的人民陪审制度研究 ——以黄埔区法院为例[D]. 孙建朋. 兰州大学, 2021(02)
- [3]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 ——障碍及其克服[D]. 崔仕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4]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1804-1970)[D]. 裴仕彬.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研究[D]. 钟静. 南昌大学, 2019(02)
- [6]理论与实践 ——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D]. 李文杰.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7]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完善[D]. 何佩韦. 吉首大学, 2019(02)
- [8]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完善研究[D]. 王青. 西北师范大学, 2019(06)
- [9]法官指示制度研究[D]. 司吉梅.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刑事案件大合议庭陪审员参审职权研究[D]. 杨曦.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