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边投资保护条约的制度与经济绩效(论文文献综述)
韩德睿[1](2021)在《历史制度主义权力观:论国际关系中国家的制度性权力转换》文中研究指明借鉴历史制度主义关于制度的渐进式变迁基本观点,本研究着重分析了国际制度中制度性权力的渐进性,即制度性权力的转换。具体来说,特定国家会通过一种合法的、渐进的、成本低且效果显着的方式,在已有制度的基础上,对本国的制度性权力进行转换,最终实现维护国家利益的目的。本文的研究重点聚焦于以下几个方面,包括历史制度主义的权力观念;历史制度主义视角下国际制度的特点;国家的制度性权力转换过程,过程中各个阶段的表现形式;以及制度性权力转换的多种后果。本文意在阐明,在承认存在激进变迁或重大转折的同时,国际制度和制度性权力具有普遍的渐进性特点;用渐进性的视角去理解国际关系是重要的,不应为变化而变化,而是要关注变化的过程和因果关系,以此才能为随时可能发生的真正变化做好准备。基于这些研究内容,本文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第一章对新制度主义三大流派,国际关系中的制度性权力,以及国际关系视角下的历史制度主义权力观这几项关键的概念进行了全面阐述。历史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以及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一道,并称为新制度主义三大流派,三种理论都有着对制度独特的见解。而历史制度主义是三大理论中关注时间和过程最多的,这与本文的主导思想完全吻合。其次,在全面介绍制度性权力概念的基础上,对制度性权力的内涵进行进了一步的延伸。制度性的权力的定义是,一种国家持有的,基于已有国际制度,合法且具有渐变性的间接权力。制度性权力具有五种性质,分别是非排他性,相对非公平性,合法性,间接性以及渐变性。最后,提出历史制度主义权力观。这种观点认为,在国际制度备受各国重视的今天,对寓于其中的权力进行渐进性的转换是国家的一种重要的且具有合法性的战略行为。第二章着重探讨了在制度性权力转换之前,历史制度主义视角下国际制度的特点。为什么许多国际制度虽然经常出现剧烈的小范围颤动,但总体上它们却保持着相对的稳定。或者说,为什么制度的稳定性是重要的。国际制度难以更迭的原因有四个,包括国际体系单一化与国际制度黏性,全球化不可逆与国际无政府假定。国际制度的渐进式变迁包括替代,堆叠和漂移。关键节点和路径依赖理论试图解释文章的前提假设之一即国际制度确实在发生着变化,但并不是在剧烈转变,这种转变需要特定事件的刺激,并在刺激之后继续维持一种稳定的路径依赖状态。最后,文章讨论了国家为什么在一个较为稳定的制度环境中对制度性权力进行转换而不是重塑。其原因包括转换的隐蔽性,低成本性以及合法性的增持。总之,虽然历史制度主义主要用来分析国内制度,但是历史制度主义和国际制度之间是存在互嵌性的。第三章展现了制度性权力转换的过程。这一过程遵循了从原始权力的持有到新权力的再持有的理念。在国际制度设立或者准备设立之前,原始的制度性权力就已经开始积累。在国际制度正式建立之后,制度性权力首先会分配给参与制度的各个国家。随着制度内各个国家博弈的展开以及制度外部环境的变化,制度性权力会变得集中,渐渐的有一个国家或一个国家集团把持。在持有了制度性权力之后,国家开始运用制度性权力。这些运用包括了制度霸权、制度约束和制度竞争等行为。而运用制度性权力的过程,就是检验制度性权力的过程,国家会在这一过程中判断权力的有效性和权力的成本收益,以决定对制度性权力进行调整。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加之国家对制度性权力的检验,国家将会更新制度性权力,这种行为包括制度退出或威胁退出,以及在制度框架内重新谈判等等。在更新之后,如果国家获得了新的制度性权力,国家会继续以一种合法和低成本的方式对国际制度甚至国际体系施加影响。如果国家的更新行为失败,则会面临一系列不利的后果,甚至会使国家后悔对制度性权力进行转换。第四章讨论了制度性权力转换的后果。除了权力的后果以外,引入两种概念来解释制度性权力转换的制度性后果,包括预期后果和非预期后果。一个人或组织做出每一项行为之前,例如改革等等都会有一个期待的理想目标,如果这个目标最终实现,那么预期后果就形成了。非预期后果就会比预期后果更加复杂一些了。非预期后果指的是没有预期或预见的人或组织的有目的行动结果。从制度以外的视角,将制度性后果假设分为四种,非预期制度成熟,预期制度成熟,非预期制度崩溃,预期制度崩溃。第五章作为案例分析的章节选取尼克松冲击作为第二个案例,它是指由美国总统理查德·尼克松在1971年为了应对美国国内不断增加的通货膨胀和其他国家对美元的操纵,实行的工资和物价冻结,进口附加费以及单方面取消直接国际美国美元兑换黄金等一系列经济措施。到1973年,以自由浮动的法定货币为基础的现行制度实际上取代了布雷顿森林体系。尼克松虽然又一次令美国背上了单边主义的骂名,但是他拯救了美元,维护了美国的金融霸权这一重要的制度性权力。这一案例良好的诠释了制度性权力几乎每一个性质。
王彩霞[2](2021)在《国家需求视角下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如何在国际发展合作中实现不同需求层次的内外协调?本研究围绕这一核心问题展开论述。在当前时代条件下,这项研究具有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就发展战略而言,成为现代化强国是中国预计于2050年实现的目标。中国取得的发展成就增强了海内外华人对中国实现该目标的信心,然而,中国当前发展仍面临多重挑战。有鉴于此,明确现代化的引领性地位是中国今后坚定国际发展合作转型的基础与方向,这也为新时期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的理论研究提供框架与目标。为此,本文化用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搭建国家需求层次分析框架,分析中国自建国以来的国际发展合作历程,探讨新时期中国国际发展合作面临的挑战与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可行性路径。在分析框架创建方面,本文以人为标准,衡量国家建构,分别结合历史、时代与文化三种情境,推演出国家具备权力、利益与道德三类人格。由这一多元人格属性可见,国家是包含主权象征、利益集成与人本关切的复合体。因此,国家行为受多重因素制约,具有一定可观察性,可外化国家基本需求。考虑到,人的需求与国家需求具有通约性,故此,可借助人的需求类比国家需求,这构成跨学科应用马斯洛“需求层次论”的前提。据此,国家需求分为主权需求、发展需求、国际责任需求、国际地位需求与现代化需求,不同需求层次的内涵因时因事因国别因形势而异。在需求正向转化上,后一需求以前一需求的实现为前提;在个别情况下,可能出现由较高层次需求向较低层次需求的逆转。在国际社会化情境中,国家对自身需求的调节以及国家间需求的调和,同属国家间互动与需求协调的研究议题,这构成本文的基本架构与主要内容。具体至案例选择,本文以中国自建国至今的国际发展合作进程与转型为研究重点。改革开放是分析中国国际发展合作演化的时间分界线,受时代认知、路径抉择与规范扩散影响,自改革开放后,国家优先需求发生调整,由主权需求优先调整为发展需求优先。当前,在中美大国竞争升级、新冠疫情全球爆发、发展格局亟需重塑等背景下,中国进入不同层次需求均需兼顾的新时期。由此,中国国际发展合作亟待转型。新时期,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面临多重压力。新冠疫情引发全球公共危机,百年变局变数增多,全球化逆潮与民粹主义叠加。受此冲击,新多边主义秩序重塑难度加大。面对这一外部环境变化,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处境相同,既遭受外界对于发展中国家身份的质疑,也承受来自国际竞争的压力。除环境不确定性、身份被质疑以及竞争多元化的外部挑战外,新时期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外界过度关注特定经济发展指标,这会干扰国家对现代化目标的理性认识;历史已存的发展失衡程度与时剧增,这不仅阻碍国家发展模式调整,也会制约国际发展合作水平提升;国内与海外利益人为划界,这会固化国家对长远利益的统筹布局。总之,诸多因素导致国家发展需求界定滞后。其次,国家自身需求认知失调。受主客观因素所限,国内与国际需求的分化大于整合;受国内外舆论影响,国际责任与国际地位需求所获关注不均;因目标宽泛,现代化需求与其他需求关联不足。再次,国际社会对国家需求的认可不足。外界在关注中国发展的同时,对多边发展倡议存疑;制度性话语不足是发展中国家共同面临的问题;外交在由双边互动向多边参与拓展的进程中,缺乏社会基础。最后,国家多元需求实现存在制度建设欠缺,长期延续的优惠型国际发展合作原则、实践与主流国际发展话语体系存在张力,尚无应对全策;在管理上,专业机构尚待加强能力建设;多边合作的路径选择受到既有经验的制约。为推进新时期中国国际发展合作的稳慎转型,本文提出四个方面的具体应对举措。其一,为明确发展需求,基于科学了解的实际,创新发展质量评估;基于可持续发展目标,提高不同区域人力资源积累;基于海内外利益关联性,增拓中国利益;基于对内生性需求的关注,培养随时而动的定力。其二,为整合需求层次,将国际责任需求及时适度纳入可持续发展范畴;将维护主权完整与坚定发展需求作为追求大国地位的前提;将国民理性培育与大国崛起难度,用于协调内外对发展中国家身份的认知。其三,为提升国家需求的国际认可,以切实的合作成效,破除外界疑虑;以运用话语扩散规律为前提,提升多边参与话语效能;以实际互动,消除各方假想,通过国际组织积累正向互动资源;以应对气候变化与疫情为契机,开展国际公共外交。其四,为完善国家需求实现机制,结合自身实际,针对性采纳国际发展规范;结合已有条件,开展国际发展合作全面评估;结合能力与时机,推进三方合作制度化;结合内外机制现状,提高国际竞争抗风险能力。综上,这些路径有助于中国通过国际发展合作转型向现代化目标稳健迈进。
周娴婕[3](2021)在《双边投资协定(BIT)中可持续发展条款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BIT)是为了调整国家间关于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在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条约。BIT是影响国际投资行为的重要因素,也是促进对外投资的重要工具。近年来投资协定的数量和影响力迅速扩张,发展中国家通过增加BIT来打造本国稳定透明的投资环境,增强国外投资者信心,促进外商投资从而带动本国经济发展;发达国家通过签订BIT寻求投资保护和更高的投资待遇,投资自由化成为BIT的重要内容。根据2019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18年全球共签署了40项国际投资协定,其中包括30项双边投资协定。现在国际投资协定适用的现代条约通常包括可持续发展方向、对监管空间的保护以及对投资争端解决的改进,其中最常见的改革领域是对监管空间的保护。如何利用BIT实现经济发展,获得经济收益的同时保证绿色投资,最小程度对投资目的地造成负面影响是目前国际投资领域的重要议题。目前BIT在内容上并没有统一范式,在条约适用上存在较大差异。随着世界格局的新变化,更多的国家在修订BIT时已经迈向完善条约内容、进入双边投资条约制定的“新时代”。2018年缔结的所有条约都包含了联合国贸发组织会议对国资投资制度改革的一揽子计划中若干内容,新签协定中有27项协定至少涵盖6个改革特征。各个国家、经济体和国际组织在这一阶段追求更加稳定、可持续的BIT模式,督促投资者进行负责任的商业行为。这意味着不仅要对传统的可持续发展议题——环境保护上多着笔墨,更要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放到重要位置,比如在劳工权益保障方面,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劳工权益保障应当受到更多关注。事实上,将可持续发展条款写入BIT中并遵守此类规则,对投资者和东道国来看是双赢模式:投资者既可以通过遵守可持续发展条款来获得更加长远的收益,也可以避免经营中的风险;东道国被赋予了更大的公共治理权,以便东道国对本国的可持续发展进行有力保护。同时,在BIT的引导和约束下,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正在将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纳入他们的投资决策,以提高业绩、降低风险。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演进进行梳理,分析它成其在国际法的地位;第二部分选取近年有代表性的BIT作为样本,分析可持续发展条款纳入现状;第三部分为案例分析,对近年关于可持续发展的投资仲裁案件进行介绍,总结可持续发展条款在仲裁实践中的影响;第四部分是根据样本分析和案例分析对现有BIT中可持续发展条款的对策建议,为之后可持续发展条款应如何调整提出可行方向。
杜娟[4](2021)在《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并购的迅速发展以及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也逐步由绿地投资向外资并购为主转变。在外资并购中,无论是对于我国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驰名商标均体现出巨大的价值及多元的功能,存在加强乃是特别的保护需求。我国企业引进外资的目的与外资进入我国市场的目的往往是不同的。我国企业希望通过引进外资带来先进的技术或是经营管理经验;外国投资者则是希望并购能够进一步帮助其拓展中国市场和销售渠道,或利用中国市场的成本优势拓展产能、延展产品生产线。如何在双方的合作中实现互利共赢至关重要。首先,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表现是动态的。在早期的外资并购中,由于国内企业对驰名商标潜在价值认识不足,涉及的驰名商标价值未得到公正评估、驰名商标被外方无偿使用、驰名商标受到外方排挤退出市场,以及驰名商标归属权丧失,成为了外资并购中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流失的主要情形。在经历了早期驰名商标流失的阵痛之后,我国企业已经意识到保护自身驰名商标的重要性,但是这种保护更主要集中于企业进行外资并购的准备阶段。在外资并购协议的签订阶段,如何科学设置我方驰名商标保护的有关条款至关重要。此外,在科学有效的并购协议签订之后,一旦外资企业不执行并购协议,合资企业经营运转不佳,最后致使我国驰名商标流失,是近年来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新生情形。其次,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背后,存在多方面的原因。第一,从宏观政策层面来说,我国利用外资产业结构政策对指导我国引进与利用外资、规范与管理外资的产业方向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偏差,导致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外商投资在我国享有“超国民待遇”的情况持续了较长一段时间。第二,无论是我国国内的反垄断法还是有关规制外商投资的立法,均有不足之处。就反垄断法而言,一方面,我国关于外资并购中涉及驰名商标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仍待完善;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商务部在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一案的理由之中,亦未提及避免我国驰名商标流失这一因素。就外资立法而言,《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我国对于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三十三条涉及在外资并购中的经营者集中问题,第三十五条正式引入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但是均是概括性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的跟进规则,距离保证制度的有效运作和实施仍存在改进空间。第三,就我国目前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而言,存在着知识产权利益衡平关照不足的现象,尤其体现在对于侵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的规制不足。第四,从企业层面来说,在商定并购协议条款的过程中,我国企业缺乏确立专门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或是附件的意识。同时,我国企业存在未能通过尽职调查识别恶意收购,以及忽视对于己方驰名商标价值评估的情况。而跨国公司则往往通过低估中方商标价值,冷藏、淘汰或是淡化中方企业拥有的驰名商标,以及限制开发和独享的方式,削弱我国企业驰名商标的市场竞争力,致使这些驰名商标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被市场规则淘汰”。如果一份并购协议的条款可能致使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流失,那么至少从知识产权资源保护的视角来看,企业双方的利益未能达到平衡,即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企业的利益处于失衡状态。再次,鉴于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表现与成因的复杂性,在解决该问题时需遵循以下导向。外资并购中的驰名商标保护自然有其重要性,在外资并购发展中驰名商标不断流失的情形下,更有着紧迫性。然而,这种保护也需有适度性。外资并购从本质上来说是企业之间进行交易的行为,企业自身的事务应当由企业自身决定。但是,涉及驰名商标的外资并购,不仅关乎我国企业自身利益,还会影响国家产业安全利益,甚至是消费者的利益。外资并购中的驰名商标流失,将会致使相关主体的利益受到影响,从而产生利益失衡的情形。因此,为了实现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我国企业在进行外资并购时,应当充分调查外国投资者的并购动机,找寻相对公平正义内涵。一方面,利益与公平、正义价值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外资并购过程中,对于驰名商标如果能够进行科学合理的价值评估,将会有助于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对公平”。另一方面,在涉及驰名商标的外资并购中,无论是我国的国内法,还是我国与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都应努力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最后,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建议。第一,尽管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控制规则已经有所改进,但在外资企业合并控制方面仍有改进空间。巴西经济保护和管理委员会在高露洁棕榄收购巴西科里诺斯一案中的审查决定,以及南非竞争法庭在雀巢收购辉瑞一案中的相关裁决,均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第二,明确外资并购中涉及驰名商标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例如,反垄断审查应当明确,外资企业完成外资并购,是否会在获得我国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带来负面效应。第三,建立一个从产业政策制定部门和宏观经济部门负责维护、再到多部法律和产业政策法规共同作用的法律法规体系,发挥法律的整体合力。第四,从外资立法层面而言,我国目前的外资立法仍有细化完善的空间。一方面,外资立法应当引导规范外商投资方向,建立健全市场竞争机制。另一方面,外资立法宜引导规范外资并购行为,明确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标准。第五,区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合作战略上宜有所区别。完善我国已经签署或是正在谈判的双边投资条约,加强对于侵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行为的规制。第六,我国企业应当科学设置外资并购协议中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完善外资并购协议中关于驰名商标利用和保护的规定;通过尽职调查避开外国投资者恶意收购,正确分析外国投资者选择我国企业作为并购目标的真实目的,理性评价外国投资者;通过价值评估明确自身驰名商标价值,综合采用多种不同的评估方法,以求最终确定的评估价值能最大限度地接近被评估的驰名商标的真实投资价值。
骆明婷[5](2021)在《机制化减贫 ——联合国贫困治理的路径研究》文中提出贫困是社会生活中普遍的经济现象,传统意义上的贫困指的是物质生活的匮乏,通常局限于一定区域或国家内部;随着全球化的推进,贫困问题突破地域和国界的局限,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是某一特定人群缺少获取和享有正常生活能力的社会性问题。联合国成立后,减除贫困、促进发展成为联合国的核心议题之一,联合国自20世纪60年代起陆续开展了四个“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提出了“千年发展目标(MDGs)”和“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在联合国的行动下,全球逐渐形成了一个涵盖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双边或多边协议、私营部门、公民自愿行动的庞大的减贫机制,旨在通过联合不同的力量,合理利用资源,应对单一国家无法独立解决的全球性贫困问题。本文的阐述基于以下假设:第一,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没有一个凌驾于各主权国家之上的强制性权力和有约束性的法律结构;第二,主权国家是国际政治经济交往中的主要行为体,各国的行为决策是根据本国利益作出的,寻求在安全、权力、财富上的最大收益;第三,国家间的合作是可能的,良性合作预期会带来共赢的局面,但各行为体的行为方式取决于行为体对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和收益的综合考量,并符合某种“集体行动的逻辑”,合作的实现和维系是艰难的。本文试图采用制度经济学中的公共选择理论和公共产品理论来分析全球贫困治理中公共产品的供给和分配模式以及各行为体在其中的行为方式。联合国自成立以来就将发展议程作为核心议题之一,致力于促进全球经济发展、减除贫困、提升各国人民福祉,从20世纪60年代起,其发展理念经历了从“以经济增长为中心”,到试图“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再到“可持续发展”的演变,逐步建立起以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为核心的全面的减贫体系,包括较为完善的决策程序、议事规程和监督体系。2015年,在对千年发展目标的终期评估中发现,虽然千年计划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还有很多指标尚未达成,且出现了发达国家未履行筹资承诺、减贫领域的全球公共产品(GPGs)供应不足、地区发展不平衡、低收入国家减贫进展缓慢等现象。随后,联合国提出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将千年发展目标的内容进一步扩展、深化,期待实现经济发展、环境可持续和社会包容性相结合的目标。本文认为造成全球减贫机制未能发挥有效作用的原因主要在于减贫领域的全球公共产品(GPGs)是由发达国家供给、发展中国家消费,存在着供需不平衡的情况。发达国家根据本国的利益提供GPGs,由于减贫领域的GPGs供给成本高,见效周期长,且与供给国的核心利益关系不密切,通常不会获得优先投入,当投入成本过高或与国家核心利益产生冲突时,发达国家将减少或放弃对其的投入。发展中国家不能参与到GPGs供给的决策过程,无法根据本国需求改变GPGs供应和分配的规则,只能被动接受,这一过程是低效、混乱的。国际组织在GPGs供应和分配中发挥着激励和衔接的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有强制力的权威机构,且随着减贫议题的扩大,国际机制呈现碎片化状态,导致国际组织指导的减贫机制效率低下,交易成本高。本文介绍了自2002年蒙特雷发展问题筹资会议以来国际社会关于MDGs筹资问题和GPGs供给模式的论争,通过这个案例进一步讨论了为什么在全球层面推进减贫领域的改革、重塑减贫GPGs筹资和分配体系存在着困难,并进一步佐证本文的结论。虽然联合国提出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相较于“千年发展目标”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了进一步的拓展,但全球减贫机制的内核和运行模式没有本质性的变化,GPGs的供需矛盾依然存在。联合国始终希望能通过建立一种制度化的全球伙伴关系来保证减贫领域GPGs的充足供应,这个体系可以减轻发达国家在面临国内财政或政治危机中筹集资金所遇到的困难,也可以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资源以推进其减贫进程。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减贫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了将中国经验传递到其他发展中国家,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减贫机制,增加对外援助,并提出了“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援助理念,中国的援助模式有别于西方发达国家传统的援助理念,但与联合国建立互利合作的新型减贫机制的理念更加契合。本文的创新和贡献在于:首先,梳理了联合国成立以来发展理念的变化和发展议程的推进、“千年计划”的实施过程和结果,总结了现有的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全球减贫机制的决策过程、组织结构、运行模式和各行为体参与方式;其次,将新制度经济学中关于“交易成本”的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引入到国际关系领域,注意辨析市场中的“理性人”和全球公域中的“理性的国家”之间的行为差异;一国内部有强制性权力下的公共选择和在全球无政府状态下的公共选择之间的差异;以及全球不同问题领域(根据是否与国家核心利益相关、是否能取得即时的利益来划分)中行为体的行为决策的差异,并最终聚焦到全球减贫领域的相关问题。第三,通过分析全球减贫领域各行为体之间关于公共产品的供给和分配的行为模式,论证为什么减贫领域公共产品的供需存在矛盾?为什么全球减贫机制未能达到预期目标?
袁保生[6](2021)在《双边投资协定深度决定因素及投资效应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始终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对外开放发展战略,积极融入世界经济分工体系,充分利用国际国内市场促进经济增长,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外商直接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均跃居世界前三。然而,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国际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增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OFDI)增速放缓、投资失败案例上升。多边国际投资协定缺位,“意大利面碗”式的双边投资协定(BITs)已成为各国管理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工具,国际投资规则正面临新一轮重构。同时,已有BITs决定因素及投资效应研究仍然不足:其一,全球BITs评价数量少、时间早、指标体系不完善,难以反映BITs条款的新变化;其二,鲜有BITs异质性决定因素研究,有关BITs条款演变的内在动因有待探讨;其三,BITs投资效应研究往往忽略其他含投资条款协定及东道国与第三方签订BITs的影响作用,估计结果存在遗漏变量偏误,研究结论尚未统一。鉴于此,本文利用贸发会议“IIA绘图”最新数据,构建BITs深度评价体系,评估BITs的投资促进、投资自由化和投资保护程度,测算了1959—2018年2539份BITs深度数据,分析全球BITs深度的演变特征。通过构建二元博弈模型分析BITs深度决定因素,运用处理效应模型实证检验东道国、母国和金融危机对BITs深度的影响作用。基于国际直接投资引力模型,实证检验中国与东道国签订BITs(中国BITs),以及东道国与第三国签订BITs(东道国BITs)对中国OFDI的影响作用。进一步,从BITs条款深度、宏观经济环境、东道国经济发展水平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视角,考察BITs投资效应异质性。最后,通过检验东道国投资风险和国际投资争端的中介效应,揭示BITs对中国OFDI的影响机制。研究结果表明:(1)自1959年BITs诞生以来其深度水平经历了波动上升、高位平稳和逐年下降三个阶段。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BITs适用范围收窄、待遇标准下滑和非经济要求提高,全球BITs平均深度已经降至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水平,67%的缔约国表现出“逆全球化”趋势。(2)东道国区位优势和母国所有权优势是影响BITs深度的重要因素。具体来看,东道国劳动力和自然资源禀赋的区位优势对BITs深度具有显着抑制作用,母国资本、技术和制度质量的所有权优势对BITs深度具有显着促进作用。进一步研究发现,2008年金融危机是导致BITs深度下降的重要原因,而且金融危机后,母国所有权优势对BITs深度的促进作用更加凸显。(3)中国BITs深度主要通过承诺效应、提升双边政治关系和降低东道国投资风险,直接或间接促进中国OFDI,该投资效应存在规模递减现象。其中,通过增加投资者有利条款提高中国BITs适用范围深度能够显着促进中国OFDI;而减少投资者不利条款提高非经济要求深度则显着抑制了中国OFDI。(4)东道国BITs深度主要通过信号效应、降低东道国投资风险和引致国际投资争端,间接影响中国OFDI。其中,东道国BITs适用范围深度对中国OFDI具有显着促进作用;争端解决机制深度则具有显着抑制作用。本文首次利用“IIA绘图”数据研究BITs深度,丰富了BITs条款的测度方法和评价范围,弥补了BITs深度决定因素研究不足,拓展了国际投资规则异质性实证研究。为中国参与新一轮国际投资规则重构提供理论依据和经验证据。
贾辉[7](2021)在《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文中指出近年来,全球外商投资的金额呈增长趋势,中国对外投资也呈持续增长态势并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然而,中国对外投资近年来也出现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忽视环境问题将成为导致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失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也在增加。本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包括六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第二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第三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第四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第五章(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本文通过综合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和专门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探讨了预防原则,包括双边/多边投资协定与预防原则、国际投资项目环境评估与预防原则、绿色金融与预防原则。关于国际投资协定与环境保护,本文围绕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研究了NAFTA、USMCA、CPTPP、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及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比较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的环境条款,对中国所参与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环境事件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探讨。之后,该章节介绍了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指出环境影响评价是减少投资建设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的重要预防措施,结合《埃斯波公约》等多边国际条约和美国、欧盟、俄罗斯等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与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相比较,对中国对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进行了讨论。最后,该章节探讨了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从绿色金融的定义和重要意义出发,梳理了绿色金融相关之国际法体系,结合美国、巴西、印度、墨西哥、英国、马来西亚等国关于绿色金融的立法实践,比较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探讨了绿色金融在中国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方面的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构成要件,本文探讨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将国际投资行为区分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两种情形讨论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其次,该章节探讨了私人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比较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环境损害国家归责之要件分析,讨论了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的国家归责问题。本文还从投资国的角度分别探讨了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分担机制、免责情形等内容。关于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本文首先讨论了核电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核电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核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再结合中国核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和中国国内立法分析,以中广核与法国电力集团、英国政府签署英国新建核电项目一揽子协议参与英国核电项目为例,分析了中国核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核事故之国家责任。其次,该章节探讨了航天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航天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航天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营救协定》、《月球协定》等,结合中国航天企业“走出去”之概况,以假设案例的方式,探讨了“走出去”的中国航天企业一旦发生航天事故,是否会引发中国的国家责任等问题。最后,该章节探讨了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石油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石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勘探、开发海底矿产资源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再结合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分析了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石油污染之潜在风险,并区分事故造成海洋污染和陆地污染分别就国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进行了分析。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应重视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本文分别在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中国特定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方等方面,分别提出了中国海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议。
丁鹏[8](2020)在《欧盟“东部伙伴关系”计划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欧盟“东部伙伴关系”计划(EaP)是欧盟针对东部邻国建立起来的一种区域性制度安排,实现了周边邻国政策在重点地区的差异化,是对欧盟睦邻政策的补充和完善,大幅增强了欧盟同东部伙伴关系国的联系和合作水平,使双方关系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东部伙伴关系”计划涉及到欧盟与邻国内政和外交层面上的紧密合作,范围广泛,是一种特殊的“伙伴关系”,区别于欧盟传统上的外交政策。本文要探讨的核心问题是:欧盟“东部伙伴关系”计划的本质是什么?欧盟“东部伙伴关系”计划与欧盟扩大有何关系?欧盟“东部伙伴关系”计划发展变迁的动力是什么?欧盟“东部伙伴关系”计划在推进过程中产生了哪些影响、遇到了哪些困境以及未来发展前景如何?冷战结束后,欧亚大陆的地缘政治版图剧烈变动,美国利用辐射全球的强大军事实力,借助北约加强对原苏联加盟国进行大范围的政治和军事干预,遏制俄罗斯重新崛起,维护自己的单极霸权地位。欧盟则大力实施东进战略,推动欧洲一体化,扩大地缘战略空间,力图提高主导欧洲安全事务的能力。欧盟地理边界大幅拓展,同东部地区一些不稳定国家接壤,东部邻国的安全局势很大程度上直接关系到欧盟自身的安全稳定,引起欧盟的极大重视,在欧盟外交政策与对外关系中的地位显着提升,“欧盟安全战略”强调周边地区是欧盟外交政策的重点。欧盟一方面通过扩大政策,向中东欧国家提供成员国资格,将其纳入内部;另一方面通过邻国政策,向东部地区原苏联国家提供援助,促使其改革转型。欧盟的东部邻国政策经历了主动有限接触、积极高调介入和全面深入参与三个阶段演变后,欧盟在东部地区的影响力得到较大提升。总的来看,在欧洲大陆地缘政治局势不断变化的背景下,向东扩展势力范围,增强与东部邻国的关系符合欧盟的发展战略,是欧盟的必然选择。俄格战争导致欧盟周边地缘政治形势发生新变化,出于地缘政治、安全、经济以及民主价值观等多重利益考量,2009年5月,欧盟推出针对乌克兰、摩尔多瓦、白俄罗斯、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六个东部邻国的“东部伙伴关系”计划,作为欧盟睦邻政策(ENP)的组成部分,旨在将欧盟安全战略转化为具体行动,通过签订联系国协定(AA)、提供市场准入和实现签证便利化等措施,加速和深化欧盟与东部伙伴关系国之间的政治联系和经济一体化水平,力图从根源上解决导致极端主义、危机和冲突的问题,进而实现安全和稳定,最终将这些国家绑上西方的“战车”,成为防范和抵御俄罗斯的前沿阵地。东部伙伴关系国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一直以来是大国争夺的焦点,特别是乌克兰位于俄罗斯和西方之间的交通要道,加上历史的原因,对俄罗斯来说战略意义异常重要,是其再次实现大国复兴梦的关键合作伙伴。苏联解体后,北约和欧盟不顾俄罗斯的强烈反对,双双向东扩大,不断蚕食俄罗斯的传统势力范围,导致俄罗斯战略生存空间受到挤压。在美国和北约的强势介入下,“东部伙伴关系”计划这一带有地缘政治动机的外交政策不断触及俄罗斯的底线,西方与俄罗斯之间的矛盾一时难以调和,最终导致乌克兰危机的爆发,引发严重地缘政治危机,东部伙伴关系国深陷大国博弈的漩涡。东部地区严峻的地缘政治形势,使欧盟深感自身也越来越“不安全”,不仅要应对日益复杂的非传统安全威胁,更要面对传统安全威胁回归的严峻现实。历史制度主义为我们深入理解欧盟“东部伙伴关系”计划,特别是综合考察其发展变迁的逻辑提供了理论视角,按照制度变迁的逻辑来审视,“东部伙伴关系”计划在发展变迁的历史过程中具有混合的特性,是路径依赖、关键节点和渐进转型等制度变迁模式的混合体。欧盟“东部伙伴关系”计划属于欧盟睦邻政策的东部层面,在组织机构和人事安排、合作机制和政策工具以及地缘战略目标等方面都对扩大存在明显的路径依赖。俄格战争和乌克兰危机等地缘政治冲突事件,成为改变欧盟东部地区地缘政治局势的关键节点,推动欧盟在不破坏原有规则的前提下对“东部伙伴关系”计划进行了优化改造,逐渐调整原先以价值观为导向的思维,采取利益优先原则,不断寻求务实调整,完成了一系列制度突破,实现渐进转型。地缘政治博弈、安全局势复杂、经济利益诉求以及民主价值观输出等因素构成“东部伙伴关系”计划发展变迁的动力。欧盟在原苏联空间推进以“东部伙伴关系”计划为代表的周边外交战略,主要以自身作为世界上最大单一市场和欧元的世界第二大货币地位等雄厚的经济力量充当工具,通过一系列机制和手段,在安全、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等方面产生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不断蚕食俄罗斯势力范围,加剧了区域地缘政治竞争。乌克兰危机发生后,来自欧美的严厉制裁,促使俄罗斯加快推进“转向东方”战略,寻求与亚太地区国家的合作,为中俄合作的升级和深化提供了契机。欧盟在内外政策转型的背景下,一定程度上已经抛弃以价值观为主导的“排他性”传统周边政策理念,开始重视与第三方的合作,这与中国积极倡导和践行的多方合作共赢理念趋于一致,未来将更加有利于中国“一带一路”建设与欧盟欧亚互联互通战略的对接合作。当前,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地缘政治形势和国际格局出现深刻调整和重塑。面对大国博弈日益激烈、欧美分歧不断加大以及内部危机频发的现实,欧盟开始寻求“战略自主”,主张“欧洲主权”,努力打造成为有影响力的地缘政治行为体。“东部伙伴关系”计划作为欧盟周边治理政策,是带有地缘政治色彩的制度安排,追求地缘政治利益最大化是其发展变迁的主要动力。因此,本研究整体以历史制度主义为统领全文的视角和主线,重点结合地缘政治理论,在深入考察欧盟东部地缘政治演变以及东部邻国政策的历史演进的基础上,一方面,把欧盟“东部伙伴关系”计划作为因变量进行分析,重点分析其发展变迁的模式和动力机制;另一方面,将欧盟“东部伙伴关系”计划作为自变量,分析其发展变迁过程中达到的成效和带来的影响,对产生的作用进行审视反思,同时对其推进机制和手段、深层困境以及未来前景等方面进行系统论证。本文认为,欧盟扩大是成功的地缘政治战略,“东部伙伴关系”计划对扩大存在强劲的路径依赖,可以看作是扩大的变种,同样具有深刻的地缘政治属性。本质上看,“东部伙伴关系”计划是欧美用来制衡俄罗斯的工具,是欧盟推进扩大的一种“柔性”方式。本文力求能够在全方位分析论述“东部伙伴关系”计划的基础上,重点解构欧盟外交的战略考量和利益诉求,剖析欧盟在大国博弈中的角色定位,继而更深入的认识欧盟内外政策转型调整的未来发展走向。
闫飞[9](2020)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为研究对象,以国际投资法相关的国际国内法律制度为研究维度,旨在对中央企业这一特殊的国际投资主体及其境外投资经济行为所引发的、或与之相关的国际投资法问题进行研讨;通过结合相关案例,对相关国际投资法律实践情况进行研究;并力求理论结合实际,讨论相关国际造法的中方立场。从国际法学研究角度讨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首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在中国宏观经济层面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其对法制保障有现实需求。中央企业客观上承担了中国经济“走出去”以及建设“一带一路”的主力军任务,而近年来,其境外投资所遭遇的东道国投资限制、审查措施逐步趋严,相关理论问题亟待厘清。其次,中央企业国际投资法专题研究的国内外学术成果尚不丰富,从国际投资法制的各个角度展开系统性深入研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填补理论研究的缺位。此外,诸如本轮中央企业体制改革等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国际经济贸易谈判、国际投资造法过程,都应当考虑纳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重要议题。全面详尽地分析相关问题,有利于中方作出合理准备、形成适当的有利主张。本文以总分逻辑结构展开,除导言及结论外共分四章。第一章首先从国际投资法角度,通过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相关问题的厘清,为本文后续章节具体研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及国际法制重点问题奠定理论基石。第二至第四章分别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内法制、东道国法制以及国际法制等三个方面择取相关重点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本文主要采用系统分析、历史分析、法律解释、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在中央企业改革以及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存量、流量持续扩大,以及部分国家经贸单边主义和反全球化盛行的时代背景下进行。具体各章梗概如下:第一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研究,旨在明确本文研究对象的基本定义,同时明确中央企业在国际投资法、国际直接投资法律制度中的定位。本章首先讨论国际投资法与境外投资法的概念,同时援引国际法学及部分经济学理论,阐述国际投资的基本分类,进而将定义和分类的范畴引导至国际直接投资,即本文所划定的研究范围内。同时广泛引用数据,揭示国际直接投资大趋势、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大趋势以及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大趋势。关于中央企业法律主体地位的研究,首先从大概念上,对国有企业的概念进行界定,指出国有企业或类似国有企业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的。但是,在不同的经济体制和历史背景下,国有企业具体形式与法律地位并不相类,国有企业参与经营活动的目的也不尽相同。关于中央企业的概念,本文主要研究狭义的中央企业,即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义务的中央企业。相对于地方国有企业而言,中央企业具有统一的出资人和相对高阶的法制配套,具有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可针对性。中央企业在过去的十几年中经历了深度的国际化进程,这种转变一方面源于中央企业境外资产的实际增加,另一方面也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所面临的问题以及所引发的争议密切相关。进而,本章进一步分析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历史演进及现状,并评述其未来发展趋势,为下文结合国际、国内法制具体问题展开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及其改革,旨在结合中央企业改革新情况,研究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相关的特殊问题,并讨论如何将本轮中央企业改革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制度改革相配套,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的规范、监管及保障作用。从组织机构性质角度看,中国中央企业可以分为两类:即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之顶层架构的中央企业,和具备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之顶层架构的中央企业。后者又可进一步分类,并已经成为当前中国中央企业存在的主流体制。关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中国国内法制已经形成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为核心的规范体系。诚然,既有的规范体系具有一定的国际投资保障作用,但其本身更偏重于投资监管而往往较少地涉及国际投资保障。同时,其法律位阶不高,政策性强于规范性。从中央企业改革对其境外投资的整体影响看,短期内,中央企业改革会对其境外投资高速增长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从中长期效果分析,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将伴随改革而继续保持持续增长趋势。本文认为,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制改革与中央企业体制改革并行至关重要,应借鉴日本、新加坡、德国等国家的相关经验,实现从规范企业到规范决策、从注重境外投资监管规制到注重境外投资保障等角度入手进行相关法制改革。第三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东道国法制,研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所面临的东道国法制监管及投资措施,主要从中央企业在投资东道国的司法豁免、投资东道国国内法制中的竞争法审查以及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等问题维度切入。首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不应主张司法豁免。在国际法规则中,关于国家行为的司法豁免问题之判断标准是相对明确的,但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是否享有司法豁免的问题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判断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识别其国际投资行动是否出于经济行为目的,即应当进行行为解释而非主体解释。本文倾向性认为,中央企业在其从事商业交易的经营行为时,不因其国有资产的属性而豁免于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在中航油案件中,中航油从实体问题角度并不占优,且其显然没有足够的依据得以援引去进行管辖权异议抗辩,于是中航油提出了基于中央企业属于中国政府的“部门”的管辖权抗辩,即主张其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根据中航油下属的新加坡公司所作出的经济行为性质,该主张并不成立,最终也未能获得司法判决的支持。总结该案,中国中央企业在进行具体的经济行为时,其主体地位与其他任何私营企业并无相异。关于竞争法审查,在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主要目的地国家,竞争法问题已经普遍成为投资东道国用以针对外国投资者的重要投资措施。竞争法问题贯穿于国际投资的准入阶段和准入后阶段,在投资准入阶段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且往往能够成为“交易终结者(Deal killer)”。通过研究欧盟委员会中化集团/帝斯曼合资申报案件,本文认为,为了避免中央企业在竞争法审查中被视为非独立的经济实体,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应该具备两项基本特征,即逐利性和独立性。逐利性是中央企业成为独立经济实体的根本属性,其核心要素应当是通过企业经营而获得经济收益,这也是企业之所以区别于政府部门的关键所在。独立性的判断标准,主要在于该市场主体是否拥有独立的经济决策权力。在实践中,应当主张中央企业独立计算竞争市场份额。但在当前的中央企业改革及大举整合之背景下,主张中央企业的独立计算市场份额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解决这一问题,有赖于国内相关改革的配套设计。关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问题,首先应当明确,国家安全的概念已经及于经济安全。国家安全原本只是在国家主权、国际关系范畴内进行讨论的问题,但随着国际投资规模越来越大、不乏涉及重要领域及敏感行业,国家安全的概念也逐渐囊获经济安全在内的诸项安全因素。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因其起步早、实践丰富、立法完善等特征,成为了当今世界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范例。尽管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于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国中央企业)在美境外投资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该项制度本身是有章可循的。通过对近年统计数据、三一重工案件、美国2018年开始的CFIUS现代化改革FIRRMA法案的研析,本文认为,中央企业应对国家安全审查应当进行如下举措:第一,加强投资主体架构设计,重点考虑中央企业的国有企业背景对交易架构的影响,在交易架构搭建的初期避免有国家安全审查所关注的因素存在。第二,选定非敏感投资领域,避免涉及敏感技术和受限地理区域。第三,重视审查前的工作,加强前期沟通。同时,从国家层面,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强国家安全审查的国内法制完善,以从法制平衡的角度,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争取平等的投资环境。第四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际法制,旨在透过国际投资国际法制中的理论及实践问题研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际法保护。在有关国际投资的国际造法过程中,中方主张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的相关重点问题列入议题,争取以国际法制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合理、有效保护。文中分析国际投资国际法制的发展历史与现状,指出国际法制为国际法主体(主要是主权国家)创设国际法义务,这是真正实现国际投资保护的有效途径。为了厘清国际投资法制保护的理论问题,本章探讨国际投资保护法制的渊源。其渊源主要在于国际投资条约、国际投资惯例,诸如国际经济贸易组织或区域性经济贸易组织做出的相关文件也是国际投资保护法制的重要补充。国际法制调和作用,是本文主张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造法解决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问题的重要理论依据。这个问题以国际投资调和的需求展开,其研讨价值在于确认国际投资国际法制的应然性作用。国际投资作为一项经济活动,其本身并不具备经济属性之外的其他意义(例如政治意义),然而当国际投资的规模逐渐增大,国际投资相关争议不断涌现,上述结论便显得“亭台楼阁”。第一,国际投资已经成为引发强国之间经济贸易纠纷的重要动因,同时在国力强弱对比悬殊的国家之间进行的大规模国际投资,往往掺杂政治、外交因素。第二,在国际投资所引发的摩擦中,可以归纳出几项基本特征:即投资来自国际商业巨头,投资权益由投资输出国政府持有或与政府关系密切,以及具体投资项目触及投资东道国核心利益。在这一层面,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相关度较高,换言之,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容易引发国际投资摩擦。第三,中央企业属于中国国有企业,其本身的政府关系背景无须赘述。第四,中央企业的投资领域除了涉及资源能源等传统世界各国核心利益的领域外,还正在向信息通信等高科技敏感领域转型。因此,从国际投资调和的角度看,中央企业对于国际法制调和的需求十分明显。本章同时分析国际法制调和原理,其根本目的在于明确国际投资法制的作用机制实然性。首先,国际法符合法的法理学基本特征,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法制是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法,其协调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其次,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以及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角度出发,单单依靠国内法制,无法解决复杂的国际投资争议。关于中央企业相关的重点问题,在廓清双边投资协定的适用范围方面,尽管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已经超过一百项,然而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是否适用中国中央政府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的问题,存在一定疑问。在实践中,诸如香港永久居民Tza Yap Shum案已有一定的指引,然而本文倾向性观点认为,以中国中央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投资协定已经默示排除了两个特别行政区的适用。如果希望通过双边投资协定的形式保护大量中央企业在港、在澳投资主体,应当考虑在后续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将两个特别行政区明确纳入。关于中央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问题,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应当列为重点议题。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问题研讨,始终离不开其主体研判问题,在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中央企业的问题往往语焉不详。然而在具体法律实践中,中央企业是否具有明确的经济独立性?这是其能否最终被识别为正常的外国投资者的重要因素。从国际投资法角度看,中央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是否具有较高的经济行为决策透明度,也成为识别的关键。关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民待遇,本文指出,国民待遇问题其本身存在不同的层次。国民待遇,是法律上应然的国民待遇还是实然的的国民待遇?前者无疑是表面符合双边投资协定和其他国际法义务的,而后者则是实质符合和履行投资东道国国际法义务的。进而,通过印度尼西亚外商投资相关案例的分析,可以佐证说明,不同层次的国民待遇对于境外投资者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在国民待遇领域,中方应当积极主张中央企业享受全面的国民待遇,并积极争取在双边投资协定中特别纳入相应内容。最后,关于竞争中立的问题及其国际造法趋势,尽管澳大利亚、美国等发达国家早有竞争中立的法律定义,但其并不适用(或不利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平等享受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环境,OECD的相关造法努力也主要基于限制国有企业的逻辑,其关注重点主要针对国内法制范畴内的国有企业潜在不正当竞争优势。为了利用国际投资法制的调和作用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平等保护、争取平等自由的国际投资环境,中方应当主张扩充竞争中立的概念,并将其纳入未来的国际投资造法中方主张。本文结论部分统括全文观点并总结相关问题,即认为中央企业的改革应当伴随着国内有关境外投资的法制改革同时进行,中央企业也必须积极应对投资东道国法律制度及相关投资措施所带来的冲击,同时中国应以国际造法为契机落实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
Edo Gelchu Boru[10](2020)在《埃塞俄比亚外商投资立法中的环境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埃塞俄比亚在过去十年中经济的迅速增长,使其成为东非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东道国之一。外商直接投资为该国的整体经济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尽管外商直接投资是因此造成环境破坏的巨大原因而受到批评。外商投资立法的重要目的是,只着重于在一个国家领土上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最近从环境保护,健康,安全和国际公认的劳工标准的角度出发,外商投资立法的这一立场受到了挑战。逐渐地,这一立场发生了转变,并以促进环境保护的方式调整了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外商投资立法。根据一般外商投资立法趋势,本文将对埃塞俄比亚外商投资立法中的环境保护法进行分析,并认为现行的埃塞俄比亚国内法包括外商投资立法不足以实现保护环境。埃塞俄比亚现有的外商投资条约仅旨在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而忽视了投资导致的以巨大环境破坏为代价吸引外商投资来实现和加速经济增长。本文通过揭示埃塞俄比亚外商投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埃塞俄比亚外商投资立法中的环境保护的建议,并建议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外商投资法,在吸引,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同时将关注环保纳入主流,为实现绿色经济做出贡献。
二、双边投资保护条约的制度与经济绩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双边投资保护条约的制度与经济绩效(论文提纲范文)
(1)历史制度主义权力观:论国际关系中国家的制度性权力转换(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制度性权力 |
(二)历史制度主义 |
(三)国际制度中的权力现象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案例研究方法 |
(二)内容分析方法 |
(三)历史分析方法 |
第五节 文章结构 |
第六节 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核心概念厘定和观念路径提出 |
第一节 新制度主义三大流派:概念和比较 |
第二节 国际关系中国家的制度性权力:定义和性质 |
(一)制度性权力的定义 |
(二)制度性权力的五种性质 |
第三节 历史制度主义中的转换:概念和运用 |
第四节 历史制度主义权力观:一种观念路径 |
(一)权力本体内存在着时间维度和过程维度 |
(二)权力依赖甚至依附于和国际制度的关系 |
(三)权力的延续比寻找新的权力优势更重要 |
第二章 转换之前:历史制度主义视域下的国际制度 |
第一节 国际制度因何难以更迭 |
(一)国际体系单一化与国际制度黏性 |
(二)全球化不可逆与国际无政府假定 |
第二节 渐进式的国际制度变迁 |
(一)国际制度的替代 |
(二)国际制度的堆叠 |
(三)国际制度的漂移 |
(四)国际制度中的路径依赖与关键节点 |
第三节 国家因何转换而非重塑制度性权力 |
(一)制度性权力转换具有隐蔽性 |
(二)制度性权力转换具有低成本性 |
(三)制度性权力转换可以增持合法性 |
第三章 国家的制度性权力转换:基于历史制度主义权力观的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国家的制度性权力积累和持有 |
(一)制度性权力的非排他性积累 |
(二)制度性权力的非公平性持有 |
第二节 国家的制度性权力运用 |
(一)国际授权:在制度内运用权力 |
(二)制度霸权和制度现实主义:在制度外运用权力 |
(三)制度性权力运用后的防御性调整 |
第三节 国家的制度性权力更新 |
(一)议价和谈判策略 |
(二)重新谈判策略 |
(三)制度退出策略 |
(四)威胁性制度退出策略 |
(五)重新加入制度策略 |
第四章 转换之后:制度性权力转换的后果假设 |
第一节 国家的制度性权力再持有或丧失 |
第二节 非预期制度成熟和非预期制度崩溃 |
第三节 预期制度成熟和预期制度崩溃 |
第五章 案例研究:1971 年的“尼克松冲击”和美元霸权的救赎 |
第一节 渐进式的国际货币制度变迁 |
第二节 布雷顿森林体系和美元霸权的建立 |
第三节 布雷顿森林体系和美元霸权的危机 |
第四节 “尼克松冲击”和美元霸权的转换 |
第六章 结论和余论 |
第一节 问题的解决 |
第二节 弱势形象与复合型强势地位:制度性权力转换和中国崛起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取得科研成果 |
致谢 |
(2)国家需求视角下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述评 |
三、研究框架与方法 |
(一)研究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与不足 |
(一)主要创新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国家需求层次的理论建构 |
一、国家人格化:以人的视角建构国家 |
(一)国家建构的多维逻辑 |
(二)国家行为与动机的人格属性 |
二、人与国家的需求通约性 |
(一)人与国家的多元需求 |
(二)人与国家需求相通约的依据 |
三、马斯洛“需求层次论”的国家应用 |
(一)“需求层次论”的理论内涵 |
(二)“需求层次论”的应用考量 |
(三)国家需求视角下的国际合作 |
(四)国际发展合作中的国家需求 |
四、国家需求层次的分析框架 |
(一)国家需求的界定与层次 |
(二)多层需求的平衡与均衡 |
第二章 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的进展与方向 |
一、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的历程 |
(一)主权需求优先的阶段(1949-1978年) |
(二)发展需求优先的阶段(1979-2018年) |
(三)多层需求兼顾的新时期(2019年至今) |
二、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的动因 |
(一)时代主题判断 |
(二)改革开放实践 |
(三)国际规范内化 |
三、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的方向 |
(一)由选择自立走向逐步开放 |
(二)由被动适应转向主动倡导 |
(三)由双边互动趋向多方参与 |
第三章 新时期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面临的挑战 |
一、国际环境不确定性增强 |
(一)后疫情时代百年变局变数增多 |
(二)逆全球化下疫情民粹主义兴起 |
(三)新多边主义秩序重塑尚需时间 |
二、发展中国家身份引发质疑 |
(一)中国的身份定位存在分歧 |
(二)外界混淆中国的需求层次 |
(三)身份质疑导致行为的误判 |
三、新发展格局面临多重国际竞争压力 |
(一)权力转移下的大国竞争 |
(二)新兴崛起国群体内竞争 |
(三)区域强国间的机制竞争 |
第四章 新时期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存在的问题 |
一、国家发展需求界定滞后 |
(一)过度聚焦规模与速度 |
(二)地域差距的不断扩大 |
(三)跨国利益边界模糊化 |
二、国家需求层次的认知失调 |
(一)国内需求与国际需求相分隔 |
(二)国际不同层次需求关注不均 |
(三)现代化需求与其他需求疏离 |
三、国家需求的国际认可不足 |
(一)战略设计引发外界疑惑 |
(二)国际制度话语处于劣势 |
(三)国际社会交往基础薄弱 |
四、实现国家需求缺乏制度保障 |
(一)国际发展体系规范压力 |
(二)专业机构管理经验欠缺 |
(三)多边合作路径选择受限 |
第五章 新时期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的路径抉择 |
一、明确发展需求优先方针 |
(一)重视发展质量创新评估 |
(二)均衡各区域可持续发展 |
(三)全方位调和海内外利益 |
(四)增强环境变化中的定力 |
二、统合国内外需求层次 |
(一)发展与国际责任适度关联 |
(二)国际地位基于主权与发展 |
(三)现代化需求贯穿于其他需求 |
(四)坚定发展中国家身份立场 |
三、增进国家需求的国际认可 |
(一)提升发展战略释疑成效 |
(二)提高多边外交话语效能 |
(三)积累国际社会互动资源 |
(四)长效争取国际舆论支持 |
四、完善国家需求的实现机制 |
(一)善用国际体系部分规范 |
(二)健全机构建设全面评估 |
(三)推进三方合作机制建设 |
(四)夯实国际竞争的制度基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 |
致谢 |
(3)双边投资协定(BIT)中可持续发展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及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动态 |
(二)国外研究动态 |
一、可持续发展的背景及与双边投资协定的关系 |
(一)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沿革 |
(二)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地位 |
(三)可持续发展与国际投资的交互关系 |
(四)可持续发展与BIT的关系 |
二、可持续发展条款现状分析 |
(一)可持续发展条款在BIT中的表现形式 |
1.序言条款 |
2.专门条款 |
3.例外条款 |
(二)BIT中可持续发展条款现状梳理 |
(三)近年BIT纳入可持续发展条款情况分析 |
(四)BIT中可持续发展条款现有问题 |
1.没有形成完整的可持续发展条款体系 |
2.可持续发展条款定义过于宽泛 |
3.可持续发展在成文法中缺位 |
三、可持续发展条款在国际投资仲裁中适用现状 |
(一)国际投资仲裁与国际投资的关系 |
(二)从ICSID仲裁案件视角解读可持续发展条款 |
1.为保护公共健康为目的的征收——以Philip Morris诉乌拉圭东岸共和国一案为例 |
2.以保护环境和人权为由的征收——Crystallex诉委内瑞拉一案为例 |
3.反腐败问题——以Metal-Tech诉乌兹别克斯坦一案为例 |
(三)可持续发展条款在投资仲裁适用中的缺陷 |
1.仲裁庭对可持续发展条款解释持保守态度 |
2.仲裁庭倾向于回避可持续发展条款的适用 |
四、对可持续发展条款现有问题的对策建议 |
(一)构建国家监管权与投资者权利平衡的条约体系 |
1.BIT谈判时以“平衡权利”作为方向指导 |
2.明确国家监管权和投资者权利的边界 |
(二)在BIT中强调企业社会责任 |
1.在合理范围内增加投资者义务 |
2.建立有震慑作用的惩罚机制 |
(三)合理设计ISDS条款 |
1.从程序层面革新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
2.排除劳工问题和反腐败问题的管辖 |
3.逐步删除“保护伞”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概述 |
三、研究方法、预期创新与难点 |
(一)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 |
(二)本文的创新点、难点 |
四、论文框架等内容 |
第一章 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提出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价值巨大且功能多元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经济价值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特殊功能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表现 |
(一)早期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流失 |
(二)近期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流失 |
第二章 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宏观经济政策导向的影响 |
二、国内执法不力及法律规制不足 |
(一)反垄断执法不力 |
(二)外商投资法律中相关规制不足 |
三、投资条约中知识产权利益衡平关照不足 |
四、企业层面原因 |
(一)并购协议中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设置不足 |
(二)外资并购中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企业利益失衡 |
(三)外国投资者实施商标策略削弱驰名商标市场竞争力 |
(四)我国企业对驰名商标保护意识不足及保护手段不力 |
第三章 解决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导向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的适度性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相关主体利益平衡的实现 |
三、外资并购中商标权保护的基本逻辑 |
(一)并购准备阶段 |
(二)并购执行阶段 |
(三)并购整合阶段 |
第四章 解决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路径 |
一、域外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一)美国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二)欧盟国家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三)其他国家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二、反垄断法和外资立法层面 |
(一)反垄断立法的完善与执法的加强 |
(二)外商投资立法的完善 |
三、投资条约中知识产权利益的再平衡 |
四、企业层面 |
(一)外资并购协议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科学设置 |
(二)我国企业通过尽职调查避开外国投资者恶意收购 |
(三)我国企业通过价值评估明确自身驰名商标价值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5)机制化减贫 ——联合国贫困治理的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写列表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贫困治理问题的提出:为什么全球减贫机制未能达到预期效果? |
一、什么是贫困 |
二、全球贫困的地区分类与现状 |
三、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概念辨析 |
一、国际制度和国际机制 |
二、治理和统治 |
三、公共产品和全球公共产品 |
第三节 研究综述 |
一、贫困的产生 |
二、解决贫困的手段 |
三、国际机制理论、全球公共产品和全球贫困治理 |
四、中国减贫的理论与实践 |
第四节 研究假设、基本观点及章节安排 |
一、研究假设 |
二、基本观点 |
三、章节安排 |
第五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思路 |
第二章 机制化减贫的理论解析 |
第一节 新制度经济学 |
一、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演进 |
二、交易费用理论 |
三、公共选择理论 |
第二节 全球公共产品的概念及其作用模式 |
一、全球公共产品的概念 |
二、全球公共产品的作用模式 |
三、全球公共产品的的供给模式 |
四、国际社会对全球公共产品筹资模式的探索 |
第三节 制度理论语境下的全球贫困治理 |
一、国际机制理论 |
二、全球治理理论 |
三、全球贫困治理:集体行动的逻辑 |
第三章 联合国的发展理念和减贫机制 |
第一节 |
一、贫困是人类发展的痼疾 |
二、全球化下贫困治理的新路径 |
三、贫困治理的多元方式 |
第二节 联合国的发展议程和贫困治理路径 |
一、联合国的发展理念演进 |
二、联合国治理贫困的组织体系和议事规程 |
三、发展议程中的联合国与区域合作 |
第三节 联合国四个“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 |
一、1960—1969,第一个发展十年:重视经济增长 |
二、1970—1979,第二个发展十年: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
三、1981—1990,第三个发展十年:人的全面发展 |
四、1991—2000,第四个发展十年:可持续发展 |
第四章 千年发展目标下的减贫机制及其实施 |
第一节 联合国千年发展宣言与千年发展目标 |
一、千年计划的形成 |
二、千年计划的具体内容 |
三、千年计划的组织形式 |
第二节 千年计划的机制化实施 |
一、千年计划的推进 |
二、千年计划的实施结果 |
第三节 千年计划的减贫价值与挑战 |
一、千年计划的减贫价值 |
二、千年计划遇到的挑战 |
第五章 联合国减贫机制运行分析及后2015 议程 |
第一节 减贫领域的公共产品供给与分配 |
一、减贫领域的公共产品作用模式 |
二、减贫领域不同行为体的行为方式 |
第二节 关于“千年发展目标”筹资问题和全球公共产品供给模式的论争 |
一、关于“千年发展目标”筹资问题和全球公共产品供给模式的论争 |
二、国际筹资与全球公共产品供应 |
第三节 后2015 议程展望 |
一、后2015——《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
二、2030 可持续发展议程的争议 |
三、对2030 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评析 |
第六章 贫困治理的中国经验:对世界的贡献 |
第一节 中国的减贫历程与成就 |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贫困治理的演进历程 |
二、中国减除贫困的治理手段 |
三、中国的减贫进程中的挑战 |
第二节 中国参与全球机制化减贫的实践 |
一、中国参与全球机制化减贫的实践 |
二、中国参与全球减贫机制的贡献与挑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6)双边投资协定深度决定因素及投资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国际直接投资不确定性政策增加 |
1.1.2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增速放缓 |
1.1.3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失败案例频发 |
1.1.4 国际直接投资规则面临重构 |
1.2 研究综述 |
1.2.1 BITs决定因素研究综述 |
1.2.2 BITs投资效应研究综述 |
1.2.3 现有研究不足之处 |
1.3 研究目的和内容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3.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技术路线 |
1.5 本文创新之处 |
第2章 理论分析 |
2.1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1 相关概念界定 |
2.1.2 相关理论基础 |
2.2 BITs深度决定因素:基于二元博弈均衡模型分析 |
2.2.1 参与者博弈过程 |
2.2.2 博弈双方收益函数 |
2.2.3 博弈均衡分析 |
2.3 BITs投资效应机制分析 |
2.3.1 BITs影响中国OFDI的信号效应 |
2.3.2 BITs影响中国OFDI的承诺效应 |
2.3.3 BITs降低投资风险的中介机制 |
2.3.4 BITs引致国际投资争端的中介机制 |
2.3.5 BITs条款异质性投资效应分析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BITs深度评价体系构建 |
3.1 BITs深度评价体系设计及赋值标准 |
3.2 BITs适用范围深度评价体系 |
3.2.1 属物适用范围 |
3.2.2 属时适用范围 |
3.3 BITs待遇标准深度评价体系 |
3.3.1 一般待遇标准 |
3.3.2 特别待遇标准 |
3.3.3 待遇标准例外 |
3.4 BITs非经济要求深度评价体系 |
3.4.1 投资者非经济要求 |
3.4.2 其他非经济要求 |
3.5 BITs争端解决机制深度评价体系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全球BITs演变特征分析 |
4.1 全球BITs广度分析 |
4.1.1 全球BITs广度演变趋势 |
4.1.2 BITs缔约国广度分析 |
4.2 全球BITs深度分析 |
4.2.1 全球BITs深度演变 |
4.2.2 全球BITs深度结构演变 |
4.2.3 BITs缔约国深度分析 |
4.3 全球BITs条款深度分析 |
4.3.1 适用范围深度分析 |
4.3.2 待遇标准深度分析 |
4.3.3 非经济要求深度分析 |
4.3.4 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深度分析 |
4.4 中国BITs深度比较分析 |
4.4.1 中国BITs深度分析 |
4.4.2 中国BITs条款深度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BITs深度决定因素实证检验 |
5.1 模型设计 |
5.1.1 处理效应模型 |
5.1.2 变量设计 |
5.2 BITs深度决定因素实证检验 |
5.2.1 基准回归检验 |
5.2.2 金融危机检验 |
5.2.3 影响路径分析 |
5.3 稳健性检验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BITs投资效应检验 |
6.1 实证模型设计说明 |
6.1.1 投资引力模型设计 |
6.1.2 变量设计及数据来源说明 |
6.1.3 估计方法选择 |
6.2 BITs广度投资效应检验 |
6.2.1 东道国BITs广度检验 |
6.2.2 中国BITs广度检验 |
6.3 BITs深度投资效应检验 |
6.3.1 东道国BITs综合深度检验 |
6.3.2 东道国BITs平均深度检验 |
6.3.3 中国BITs深度检验 |
6.4 BITs条款深度投资效应检验 |
6.4.1 东道国BITs条款综合深度检验 |
6.4.2 东道国BITs条款平均深度检验 |
6.4.3 中国BITs条款深度检验 |
6.5 BITs投资效应时空异质性 |
6.5.1 宏观经济环境差异检验 |
6.5.2 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检验 |
6.5.3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检验 |
6.6 内生性和稳健性检验 |
6.6.1 内生性问题探讨 |
6.6.2 变换模型因变量 |
6.6.3 变换模型解释变量 |
6.7 本章小结 |
第7章 BITs投资效应作用机制检验 |
7.1 中介效应模型设计 |
7.2 投资风险中介机制 |
7.2.1 BITs广度与投资风险 |
7.2.2 BITs深度与投资风险 |
7.3 国际投资争端中介机制 |
7.3.1 BITs广度与国际投资争端 |
7.3.2 BITs深度与国际投资争端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启示 |
8.1 研究主要结论 |
8.2 政策启示 |
8.2.1 及时了解东道国BITs深度变化 |
8.2.2 提高中国BITs深度服务OFDI |
8.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A 图表、公式索引 |
附录B 全球BITs深度数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7)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前言 |
第一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问题 |
一、国际投资与其环境效应问题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问题 |
三、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的法律逻辑分析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律制度 |
一、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和案例 |
二、投资国关于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三、东道国关于外商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四、投资国与东道国双边投资协定之法律协调 |
第三节 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及其问题 |
一、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介绍 |
二、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的问题 |
第二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与预防原则 |
一、预防原则之概述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国家预防责任之体现 |
三、中国境外投资中预防责任之体现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 |
二、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相关之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 |
二、各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四节 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中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协定之环境条款 |
二、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现状 |
三、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完善 |
第三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一、传统国家责任理论 |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致国家责任 |
三、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之具体构成要件分析 |
四、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分析和完善建议 |
第二节 私人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一、域外私人行为之国家归责 |
二、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第四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 |
一、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相关国家责任的形式 |
第二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一、跨界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三、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损失分担机制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之免责情形 |
一、同意或重大过错 |
二、不可抗力 |
三、危难和危急情形 |
四、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 |
第五章 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第一节 核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核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责任分析 |
三、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二节 航天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航天领域事故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三、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石油产业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赔偿责任分析 |
三、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欧盟“东部伙伴关系”计划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问题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创新和研究不足 |
一、研究创新 |
二、研究不足 |
第五节 研究思路和结构安排 |
第一章 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历史制度主义的主要内容 |
一、历史制度主义的制度观 |
二、历史制度主义的历史观 |
第二节 历史制度主义在本研究中的适用性 |
一、欧洲具有悠久的地缘政治历史 |
二、欧盟建立了完善的制度体系 |
第三节 历史制度主义视角下分析框架的构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冷战后欧盟东部邻国政策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欧盟东部的地缘政治环境 |
一、冷战后欧盟东部地缘政治的演变 |
二、东扩后欧盟东部边界的变化和面临的挑战 |
第二节 欧盟东部邻国政策的历史演进 |
一、主动有限接触阶段:1990年-2003年 |
二、积极高调介入阶段:2004年-2008年 |
三、全面深入参与阶段:2009年-至今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欧盟“东部伙伴关系”计划发展变迁的模式 |
第一节 路径依赖模式分析 |
一、欧盟“东部伙伴关系”计划的路径依赖 |
二、欧盟“东部伙伴关系”计划路径依赖的机理 |
第二节 关键节点模式分析 |
一、关键节点一: 俄格战争 |
二、关键节点二: 乌克兰危机 |
第三节 渐进转型模式分析 |
一、欧盟“东部伙伴关系”计划的“层叠”式渐进转型 |
二、欧盟“东部伙伴关系”计划的性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欧盟“东部伙伴关系”计划发展变迁的动力机制 |
第一节 安全稳定诉求是发展变迁的根本动力 |
一、欧盟安全战略的调整 |
二、维持周边安全是欧盟全球战略重点 |
三、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 |
第二节 地缘政治博弈是发展变迁的直接动力 |
一、扩大欧盟的战略缓冲空间 |
二、平衡成员国地缘偏好和利益目标 |
三、协同北约向原苏联空间扩张 |
第三节 民主价值观输出是发展变迁的内在动力 |
一、促使东部伙伴关系国的体制转型 |
二、围绕俄罗斯营造民主示范的包围圈 |
三、避免与东部伙伴关系国产生新分界线 |
第四节 经济利益需要是发展变迁的外在动力 |
一、实现欧盟能源供给渠道多元化 |
二、深化与东部伙伴关系国的自由贸易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欧盟“东部伙伴关系”计划的机制和手段 |
第一节 欧盟“东部伙伴关系”计划的推进机制 |
一、签订联系国协定是核心目标 |
二、建立深入全面的自由贸易区 |
三、完善内部市场准入机制 |
四、落实“更多换更多”的激励机制 |
第二节 欧盟推进“东部伙伴关系”计划的手段 |
一、促进经济发展和提供市场机会 |
二、强化制度建设和保障善政 |
三、维护能源安全和提高能源利用率 |
四、实施签证自由化和增强流动性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欧盟“东部伙伴关系”计划的效能分析 |
第一节 欧盟“东部伙伴关系”计划的成效 |
一、欧盟“东部伙伴关系”计划的安全成效 |
二、欧盟“东部伙伴关系”计划的政治成效 |
三、欧盟“东部伙伴关系”计划的经济成效 |
四、欧盟“东部伙伴关系”计划的社会文化成效 |
第二节 欧盟“东部伙伴关系”计划的影响 |
一、加速欧亚大陆地缘政治格局的重塑 |
二、促进东部伙伴关系国的社会化进程 |
三、促使俄罗斯加快推进“转向东方”战略 |
四、扩大中俄、中欧在第三方市场合作的机遇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欧盟“东部伙伴关系”计划的困境和趋势 |
第一节 欧盟“东部伙伴关系”计划的深层困境 |
一、欧盟“东部伙伴关系”计划的内在弱点 |
二、欧盟“东部伙伴关系”计划的外部风险 |
第二节 欧盟“东部伙伴关系”计划的发展趋势 |
一、“安全稳定”代替“模式转型”成为优先目标 |
二、坚持“差异化”原则和“量身定制”策略 |
三、推出更具包容性的“邻国的邻国”概念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英文首字母缩略词表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外文缩略语对照表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本文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研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与境外投资法 |
一、国际投资的分类与境外直接投资 |
二、从国际直接投资法到境外投资法 |
第二节 中央企业法律主体地位 |
一、国有企业的概念界定 |
二、中央企业概念辨析 |
三、中央企业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演进 |
一、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发展阶段 |
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现状分析 |
三、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趋势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及其改革 |
第一节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现状 |
一、公司治理法制 |
二、境外投资监管 |
三、境外投资保护 |
第二节 中央企业改革对境外投资的影响 |
一、改革背景概要 |
二、具体改革举措 |
三、对境外投资的影响 |
第三节 国内法制改革建议——借鉴日本、新加坡、德国 |
一、相关法制改革应当并行——基于日本经验的分析 |
二、从规范企业到规范决策——基于新加坡经验的分析 |
三、从监管规制到法制保障——基于德国经验的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东道国法制 |
第一节 司法豁免理论及东道国相关司法实践问题 |
一、司法豁免概念及观点 |
三、中航油案及其影响 |
四、中央企业不应当然地主张司法豁免 |
第二节 竞争法审查问题 |
一、投资东道国竞争法审查一般问题 |
二、关键判断——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公平竞争 |
三、欧盟委员会中化集团/帝斯曼合资申报案 |
四、中央企业经营者集中申报应当单独计算市场份额 |
第三节 国家安全审查问题 |
一、国家安全审查基本问题 |
二、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析 |
三、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晚近实践——三一重工案 |
四、CFIUS及 FIRRMA改革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影响及应对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际法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制基本问题 |
一、国际投资保护与国际投资法制 |
二、相关国际法律渊源 |
第二节 国际法制调和作用 |
一、国际法制调和需求 |
二、国际法制调和原理 |
第三节 中央企业相关重点问题 |
一、投资协定适用范围问题 |
二、中央企业投资主体定位 |
三、国民待遇以及中方主张 |
四、竞争中立的国际法规则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相关国内法制改革当与中央企业改革并举并重 |
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需适应投资东道国法律制度 |
三、以国际造法为契机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埃塞俄比亚外商投资立法中的环境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 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二章 埃塞俄比亚外商投资立法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 |
2.1 国内法 |
2.1.1 宪法 |
2.1.2 投资法 |
2.1.3 工业园区法 |
2.2 埃塞俄比亚订立的双边投资条约和参加的多边投资条约 |
2.2.1 双边投资条约(BITs) |
2.2.2 多边投资条约(MITs) |
第三章 埃塞俄比亚外商投资立法中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规定的不足 |
3.1 缺乏对外商投资的准入条件要求 |
3.2 缺乏对外商投资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
3.3 签订的双边及多边投资协定中缺乏明确的环境保护规定 |
第四章 域外外商投资立法中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及启示 |
4.1 中国外商投资立法中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 |
4.2 美国外商投资立法中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 |
4.3 埃及外商投资立法中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 |
4.4 域外相关法律规定对埃塞俄比亚的启示 |
第五章 完善埃塞俄比亚外商投资立法中环境保护规定的建议 |
5.1 订立符合环境保护的外商投资法 |
5.2 完善外商投资的准入条件和环境保护标准 |
5.3 在双边及多边投资协定添加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双边投资保护条约的制度与经济绩效(论文参考文献)
- [1]历史制度主义权力观:论国际关系中国家的制度性权力转换[D]. 韩德睿. 吉林大学, 2021(01)
- [2]国家需求视角下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研究[D]. 王彩霞. 吉林大学, 2021(01)
- [3]双边投资协定(BIT)中可持续发展条款研究[D]. 周娴婕.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4]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D]. 杜娟. 吉林大学, 2021(01)
- [5]机制化减贫 ——联合国贫困治理的路径研究[D]. 骆明婷.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1(12)
- [6]双边投资协定深度决定因素及投资效应研究[D]. 袁保生. 新疆大学, 2021
- [7]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D]. 贾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8]欧盟“东部伙伴关系”计划研究[D]. 丁鹏. 山东大学, 2020(02)
- [9]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D]. 闫飞.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8)
- [10]埃塞俄比亚外商投资立法中的环境保护问题研究[D]. Edo Gelchu Boru. 西北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