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清政府立法治澳之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王晨[1](2014)在《明清对外贸易法制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明清是中国传统社会后期的王朝,对两个朝代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进行对比分析,就可以发现这样一条历史轨迹:从明初统治者积极建立辐射范围远达印度洋海域国家的朝贡体制,到清代统治者被动应付已经扩张到东亚的西方各国,制定严格限制对外贸易的法律制度。从法律现象来讲,之所以产生一概而论的明清实行对外闭关法律制度的结论,是因为明、清两个政权都是施行过的海禁法律,但海禁法律制度不等于完全禁止对外贸易的闭关法律。就明、清海禁法律来讲,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明代虽然有海禁法律,但并不禁止对外的正常经济交往,否则就无法解释郑和下西洋这种大规模的外交活动。相比而言,清代的海禁法律则是“片板不得下海”的全面海禁。从法律制度的动态发展来考察,明代对外贸易法律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官方开放阶段——转折阶段(因东南倭寇侵扰,一度禁止对外贸易)——民间对外贸易开放阶段,经历了一个从开放到封闭,再由封闭到开放的过程。清代的对外贸易法律也是经历了三个阶段,清初的海禁时期,平定台湾后四口通商时期,单口通商时期,是一个从封闭到开放,再由开放走向严格管控的过程。总体上讲,明代的对外贸易法律呈现出一种逐步开放的态势,清代的对外贸易法律则是不断走向封闭。总体上,明代对外贸易的法律制度是开放的,也是顺应世界历史发展大潮的。国内社会开始加速转型,明末着名思想家黄宗羲讲过此时的人们面临着“天崩地坼”的变局,此时,中国看到了步入近代的曙光。然而,社会转型时期新旧势力的激烈矛盾,加上连年天灾,最终使大明王朝土崩瓦解。清代在对外贸易方面所采取的落后保守性的法律制度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后果,使中国在明末已经开始的社会转型之路被人为中断。
高肖[2](2012)在《鸦片战争前清政府对来华外人的司法管辖(1796-1840年)》文中指出司法管辖权原本属于一个国家政府自己的主权,但鸦片战争前清政府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却历来被争论不休。外国侵略者为了掩饰其侵略的反动本质,大肆宣扬清政府在战前已放弃了对外人的司法管辖权。其实不论从法理依据、司法观念方面,还是司法实践方面,清政府仍是坚持司法主权的。在法理方面,不论从刑事类还是民事类,在鸦片战争之前,清政府在法律方面已有严格地关于在华外人的司法管辖的规定。在司法观念方面,由于当时清政府的自大思想和“怀柔远人”观念,期间有“法外开恩”放弃对外人的司法管辖的存在,但它只是一种“羁縻”、“因俗而治”。而且外人早已觊觎中国的司法主权。在司法实践方面,虽然战前清政府已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来华外人的司法管辖问题,但是在法律的实践过程中,有放弃司法管辖权的案例存在,而这部分案件是事出有因,而不是清政府已经放弃了对来华外人的司法管辖权。总的来说,在鸦片战争前,虽然清政府对外人的法律条文和实践存在并不一致的现象,但并不能说清政府在鸦片战争之前已经放弃了对外人的司法管辖权。存在的某些放弃管辖权的情况是各种内外因素综合的插曲。
康宁[3](2011)在《明中后期下澳通夷问题及其司法实践 ——以《盟水斋存牍》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十五世纪末,欧洲的大航海运动拉开了东西方海上经济、政治、文化交流的序幕。葡萄牙是当时最早来到中国,并在东方海上建立殖民霸权的西欧国家。当时,明廷正受到东南沿海一带的倭寇侵扰,私人出海贸易受到严格控制。于是,葡萄牙商人便辗转于闽浙粤沿海,以高额的利润左右诱饵与当地的各种势力勾结进行非法的走私贸易。本文主要是通过分析《盟水斋存牍》中收录的几则关于广东香山人民下澳通夷、走私接济案件,来窥探当时这种违法私人贸易产生的原因,以及地方官员在审判中所表现出来的态度和观点。《盟水斋存牍》中收录的接济案件主要分为四类:走私贸易、奸揽接济、贩卖人口、勾结引导。因为每个案件具体案情的特殊性,这几种类型的案情也有相互穿插、相互关联的现象。引发接济案的原因除了下海之利丰厚之外,就是明廷施行的与当时当地商品经济发展相悖的海禁政策以及当地政府在管理上的存在着明显的腐败问题。在广东香山一带,驾船往返于海上者,无一非接济,即使多番发布禁令也难以阻绝。通过《盟水斋存牍》中收录接济案件,可以看出当时的广东地方政府对接济犯罪的判罚较《大明律》量刑稍重;而且,由于闽浙商人纷纷觅利而来,影响到了广东地方利益和统治秩序,所以在已见案件中广东地方政府对“闽商”、“闽棍”、“闽揽”犯罪的量刑也较粤商重。
张晓堂[4](2007)在《清朝对外贸易法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清朝没有以对外贸易法或海外贸易法命名的专门规范与管理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但《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及事例、各部院《则例》、皇帝在对外贸易方面的敕诏谕旨和经过皇帝御批的对外贸易章程规条等法律文献中具有非常丰富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及相应制度的内容,各种法律文献之间具有明显的互补性,在对外贸易法制建设中被锤炼成为一个主旨、立意和原则清晰的法规体系。清朝建立了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对外贸易管理体制,在中央政府所设立的礼部、户部、兵部、理藩院均有一部分管理对外贸易的职能。在户部之下设立专门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和征收关税的海关,海关监督由户部提名经皇帝批准,同时也接受地方督抚的监督甚至直接由督抚兼管。清朝政府坚持传统的朝贡体系,使外交与外贸高度统一。清朝政府还建立了洋行制度,通过控制行商来控制对外贸易。清朝初年曾经在东南沿海广大地区实行海禁,民间对外贸易几乎完全断绝。康熙统一台湾后开海设关也仅仅是极其有限地允许对外贸易。它高度控制朝贡贸易,高度控制外商来华贸易及其在华的一切活动。对中外贸易的区域、商品、船舶、商人、货币、经营等均规定了越来越苛刻的限制。控制、限制、阻遏甚至摧残成为清朝对外贸易法制的基本特征。清朝在康熙时设立了闽、粤、江、浙四海关,专门管理对外贸易,查验进出口货物并征收进出口关税。为此,清朝不断建立完善海关管理制度。清代海关征税均有定额,后来正税额定制、盈余比较制、短收赔补制、陋规归公制等形成了关税额的递增机制。因此,清朝关税呈现不断加重的趋势。清朝对外贸易法制不但严格限制进口,而且更加严格地限制出口,甚至限制出口严于限制进口,相对西方国家来说非常落后。清朝对外贸易法制把反走私扩大化,防民甚于防盗,对违反禁令者处以重刑,使商人们动辄违法犯禁并受到严刑峻法的惩处,具有明显的反动性。因此,清朝的对外贸易法制在本质上是闭关锁国的劣法。清朝对外贸易法制形成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维护作为封建专制统治基础的自然经济是封建王朝的本能。清朝疆域辽阔、人民众多、国力强大等因素也都把中国历史上夜郎自大的天朝上国与天下共主观念极大地强化。而对于满清政权来说,要不遗余力地阻止中外人民贸易和交流以防止异端势力与海外势力联合起来从事反抗满清民族统治的活动,是清朝对外贸易法制形成的根本原因。明末清初的中国充满了发展对外贸易的历史机遇,当时的中国社会具备了发展对外贸易的基础、条件和环境。然而,清政府制定了控制、限制、阻遏甚至摧残为基本特征的对外贸易法制,不论它在外贸法规制定和外贸制度建设的技术层面较前代有多大的创新,都只能强化其劣法本质,其所产生的社会后果当然也就十分恶劣。它不但引发了频繁的涉外争端和冲突升级,还摧残了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损害了商品经济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打击了中国社会的变轨冲动,中国社会被严防死守在传统的老路上缓慢走向贫穷、落后、挨打。
王巨新[5](2007)在《清朝前期涉外法律研究 ——以广东地区来华外国人为中心》文中研究指明清朝前期是中国古代涉外法律的成熟时期。这一时期随着中外交往的增多和涉外冲突的频仍,清政府规范调整中外关系的法律制度也表现出由简单到系统、由缺漏到完备的发展态势,逐渐形成了包括朝贡法律制度、涉外经济法律、涉外民商法律、涉外刑事法律、涉外诉讼法律等在内的涉外法律体系,可以说清朝前期涉外法律是中国古代涉外法律发展的顶峰。清朝前期,广东地区是来华外国人最多的地区,也是清朝前期涉外法律最为集中的地区,因此本文主要以广东地区为中心,深入探讨清朝前期针对来华外国人的涉外经济法律、涉外民商法律、涉外刑事法律、涉外诉讼法律等。论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研究清朝前期涉外法律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研究清朝前期涉外法律既有利于把握中国古代对外政策和中国古代涉外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又对我国当前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涉外法律建设具有深刻的历史借鉴意义。同时,绪论中总结了中外学术界已有的研究概况,并指出研究不足主要是缺乏对涉外法律的专题研究,缺乏对法律制度的案例分析,缺乏对中外史料的对比互证。据此,本论文将采用案例分析、互证研究、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清朝前期涉外经济法律、涉外民商法律、涉外刑事法律、涉外诉讼法律等展开专题研究。正文部分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叙述清朝前期对广东地区来华外国人的政策与涉外法的渊源。其中第一节介绍清朝前期广东地区来华外国人概况,主要叙述了清朝前期来到或经过广东的使节、商人、士兵水手、西洋教士、飘风难民、驻澳葡人等六大群体的规模、特征及发展变化。第二节以广东地区为中心探讨清朝前期对来华外国人的政策与涉外立法情况,具体以乾隆二十二年实行广州一口通商为界限分两个阶段展开叙述。第三节论述清朝前期涉外法的渊源,指出皇帝谕旨、成文法典、判例成案、习惯法和双边条约等都是清朝前期涉外法律的重要渊源。第二章主要论述清朝前期涉外经济法律。其中第一节讨论清政府对来华外商的管理法令,分对外国商船之管理法律、对外国商民之管理法律、对进出口商品之管理法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二节阐述海关法律,介绍了粤海关的口岸和人员组成,探讨了海关的主要职权,包括征收关税、稽查走私、管理贸易及其它管理职权,论述了海关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走私行为的法律责任、其它违反海关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海关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第三节论述涉外税收法律,包括海关税则的演变,海关税的组成即商税、船料、附加税三个部分,海关税的减征与免征等。第三章主要探讨清朝前期涉外民商法律。其中第一节介绍涉外物权法律,指出清朝前期广东地区的涉外物权法律并不健全,其对涉外所有权关系的调整主要集中在规范不动产即土地和房屋所有权方面,对涉外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调整以涉外典权、涉外质权和涉外抵押权较为常见。第二节叙述涉外债权法律,清朝前期广东地区的涉外债权法律较为完善,特别是调整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是非常发达的,据此,本节着重探讨清朝前期广东地区的涉外合同之债,对最为常见的涉外合同关系如涉外买卖关系、涉外租赁关系、涉外承揽关系等展开详细论述,还专门讨论了涉外合同之债中影响重大的商欠问题。第三节论述涉外婚姻与财产继承法律。总的来看,清朝政府关于涉外婚姻与财产继承的法律政策并不多,且经常与查禁天主教纠合在一起,呈现出不同时期不同地点采取不同法律政策的特点。第四节论述涉外民事诉讼法律,探讨了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起诉、审理、判决、执行情况,也分析了涉外民事诉讼与国内民事诉讼的异同之处。第四章主要考察清朝前期涉外刑事法律。其中第一节依据犯罪主体、犯罪对象不同对中西方档案文献记载中的涉外刑事案件分三类进行叙述:外国人对中国人的犯罪案件,中国人对外国人的犯罪案件,外国人对外国人的犯罪案件,在叙述中特别注意对中西方档案文献的记载进行比较考证。第二节研究涉外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分别讨论了上述三类犯罪案件的司法管辖情况。清政府一直强调对外国人杀死中国人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但随着历史的发展却越来越多地遭到西方国家的抵制和反对,到19世纪上半期清政府已经很少能够对外国国籍的杀人凶手进行审判处刑。与此相对比,清朝政府对几乎所有中国人对外国人的犯罪案件都积极实行司法管辖并严格审判、认真执行。另外对纯粹外国人之间的犯罪案件,清政府更多的是调解干预,而不是审判处刑。第三节介绍涉外刑事案件的审判执行,论述了涉外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参加人,涉外刑事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情况,也注意考察涉外刑事诉讼与国内刑事诉讼的相同与区别之处。第五章主要是从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看清朝前期涉外法律。其中第一节是从中西法律观念比较看清朝前期的涉外法律,中国古代历史上形成了以“天下共主”为核心的天下观,而在近代欧洲则形成另外一种完全不同的主权国家平等意识,这种天下观和主权观的差异在礼仪之争中表现得最为突出。另外,义务本位观是古代中国法律的重要特征,而近代欧洲则形成强烈的权利本位观念,这就造成中西法律在个人权利保护方面的必然冲突。通对中西方法律观念比较,可以看出清朝在法律观念方面存在的缺陷与问题。第二节是从中西实体法律冲突看清朝前期涉外法律,清朝前期中西法律文化冲突中最突出的是刑法中关于外国人犯罪刑事责任的问题。连带责任原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重要原则,而近代西方则孕育出个人责任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另外清朝法律虽然规定防卫杀人和意外事件可以减免刑事处罚,但在涉外案件中却极少适用。第三节是从中西程序法律冲突看清朝前期涉外法律,清朝法律继承了中国古代法律中的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传统,西方传统诉讼文化中则一直强调通过程序上的公正实现公平和正义。中西诉讼程序法律之争主要集中在对外国被告人的辩护权、上诉权和刑讯问题上。结语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和对清朝前期涉外法律的思考。首先总结了清朝前期涉外法律的总体特征,指出清朝前期涉外法律经历了由缺乏到完备、由简单到系统的发展过程,但也表现出发展的不均衡性和国别地区差异性。其次,在涉外经济法律方面,清朝政府对来华外商制定的法律政策表现出强烈的限制与防范特征,但与清政府对本国商民的限制措施比较,对外国商民的限制措施是相对宽容的。这些说明,清廷对于来华外商既持有防范限制的一面,也抱有“怀柔远人”的一面。第三,在涉外民商法律方面,清廷对破产行商进行严厉制裁,对行商欠外商债务积极予以偿还,但却对外商欠华商债务不闻不问,说明清朝政府对本国商民和外国商民政策的不平等。第四,在涉外刑事法律方面,大清律例虽然规定了“化外人有犯,并依律拟断”的法律原则,但在实践中却遭到严重的挑战与反对。这一方面是由于以英国人为首的西方人自始就不想服从于东方国家的司法管辖权,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清政府缺乏竖持涉外案件司法管辖权的意识。第五,尽管清朝前期涉外法律在许多方面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法律的执行状况却非常糟糕,虽然有法可依,但经常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第六,从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看,以清朝前期涉外法律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涉外法律与西方法律的区别与冲突并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基本的价值理念。西方国家对清朝涉外法律乃至整个大清律例的意见与批评有其深刻与合理的一面。这些深刻与合理的东西,是西方法律文化长期历史积淀的精华所在,对于我们今天进行法制建设是有借鉴意义的。
刘冉冉[6](2007)在《1651-1849年清朝政府对澳门的管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651年,自明代起即租居澳门的葡萄牙人正式归顺清王朝,开始接受清政府的管治,从此直到1849年,近两百年的时间里,清朝政府通过不断强化管理体制、完善管理条例,维护在澳门的主权,对澳门进行有效管治,其间虽然受到澳葡不断的挑战,但由于双方实力的悬殊,葡人试图侵占澳门的阴谋终究无法得逞。鸦片战争的爆发给了葡人可以趁火打劫的机会,他们趁中国战败之际强行侵夺对澳门的管治权,并将其非法管治范围逐步扩展至整个澳门地区,1849年以后,清朝政府已经无法行使管治澳门的权力。清政府在澳门施行管治权的情况,对澳门历史发展进程具有重要作用,有必要进行专题探讨。本文运用大量档案文献及部分碑刻资料,从清政府在澳门设官置守、推行政令,充分行使行政、贸易、军事、司法及宗教管治权等方面,探讨1651至1849年的澳门管治问题。第一部分研究清朝政府对澳门的行政管治,分别论述香山知县、香山县丞及澳门同知发挥各自职能、代表清朝政府对澳门进行管治的具体情况。香山知县长期全面管理澳门民蕃事务,其对澳门的管治权力,并没有因香山县丞和澳门同知的设立而有丝毫减弱。香山县丞距离居澳葡人最近,最便于向澳葡发布政令、施行管治,是澳葡当局与清朝政府之间沟通的首要渠道。与香山知县和县丞相比,澳门同知职秩较高,对许多事务拥有一定的决策权,保证了中国政府对澳门管治权的有效行使。第二部分研究清朝政府对澳门的贸易管治。由于澳门在中外交通贸易中的特殊地位,使其在清初的迁海和康熙朝的南洋之禁中都幸免于难,成为唯一免迁和准许通南洋的口岸。在对澳葡额船的日常管理和征税事宜上,中国政府采取了不同于其他外夷商船的管理举措。粤海关建立之后,澳门总口成为粤海关属下地位最重要的总口之一,它下设四个小税口,分别履行稽查、征税和监管船只出入的职能,分工的细致,显示出管理体制的日益完备。清政府将澳门作为限制外商活动的理想场所,随着一系列防范外商章程的制订,清朝政府对澳门的贸易管治不断强化。第三部分研究清朝政府对澳门的军事管治。自清朝初年丌始,中国政府就一直在澳门西北面的前山寨驻有军队,随着形势的发展,还不断提高领将级别、增加驻守兵额,嘉庆时更是设立前山专营,以提高对澳门的控御能力,应该说,清政府对澳门的军事防备是相当重视的。同时,清朝政府在拥有强大军事实力的前提下,因为天时地利人和等内外诸因素的配合,不仅自身能够完成对澳门的军事保护与控制,在有自主能力控夷保澳的基础上,还允许居澳葡人在澳门设立炮台、驻有守兵,使其不仅可以实现在租居地内的自我保护,而且能够协助中国政府军队驱逐外夷和海盗,以夷制盗、以夷防夷,充分发挥其作为一支地方武装应有的作用。第四部分研究清朝政府对澳门的司法管治。清朝政府在澳门长期拥有并持续行使司法管治权。对于居澳华人之间、华人与澳葡及其他外夷之间的案件,一概由广东地方官员按照《大清律例》中的规定进行裁决和审判。在此过程中,澳葡当局不仅没有参加审讯、驳回判决或自行处决的权力,而且必须严格遵照谕令,协助中国官员缉捕提讯。通过广东各级地方官员筹议订立的种种规条禁约、政令文书,清朝政府对澳门的管治逐步实现制度化,并日益形成一套较为严密的管理体制。第五部分研究清朝政府对澳门的宗教管治。自明代开始,绝大多数西方传教士就是经由澳门进入内地。雍正禁教时,朝廷派员押解教士“安插澳门”,自此之后,乾隆、嘉庆、道光等各朝皇帝都坚决执行禁止在华传播天主教的政策,并且不断加以补充,采取日益严格的限制,于是大批传教士回到澳门传教,澳门成为18世纪以后中国唯一的传教据点。乾嘉时期,中国内地的天主教徒不断通过澳门接引传教士,辗转进入内地传教。随着各地不断拿获、驱逐赴内地传教之西洋教士,澳门又成为传教士们的容身避难之所。禁教期间,澳门夷人自习其教不禁,居澳华民习教或内地民人入澳进教则被严行禁止,此时处于中国政府严格管治之下的澳葡,不仅不得向华人传播天主教,而且还曾奉命协助查拿潜入内地传教之西洋教士,在协助广东地方官员管理澳门西洋教士方面,也大都能够严格遵谕执行。澳门妈祖阁庙、莲峰庙等官方庙宇在清代前期不断得以重修扩建,莲峰庙更是成为官员临澳巡阅时的驻节之所。清朝政府之所以会在禁教期间大力提倡、支持中国传统宗教信仰,目的是要充分发挥其特殊的政治、宗教意义,扩大行政影响力,上体国宪,确保中国政府在澳门的统治主权。第六部分研究澳门的议事亭。作为澳葡市政机构的议事亭,与作为中国官员入澳宣读圣谕、处理澳门事务之场所的议事亭,其意义是不同的。前者是由澳葡自治机构议事会延伸而来,后者则是明清政府为有效地控制澳葡、充分行使对澳门的主权和治权,从而在澳门设立的向夷目宣读政令及双方交涉政务的“议事亭”。从1784年起,议事亭成为葡萄牙人的自治机构所在地。作为中国政府管辖下的一个地方机构,议事亭职权有限,在中国的行政架构中地位较低,多数情况下只具备维持治安、维护贸易秩序的功能。第七部分探讨清朝政府对澳门管治权的丧失,分别论述鸦片战争后葡萄牙人侵夺澳门的过程和中国政府丧失对澳管治权的原因。葡人在战争结束之后立即加紧了侵占澳门的步伐,在推行了一系列殖民扩张的政策之后,最终于1849年抢夺了对澳门的管治权,实现了其蓄谋已久的侵占澳门的企图。而清朝政府之所以最终丧失对澳管治权,是由其自身外交外贸政策的失误、条约意识的缺乏及中国官员的腐败、葡人对澳门的长期觊觎等各方面原因造成的。
弭友海[7](2005)在《清朝顺康雍时期对澳门的政策与管理》文中研究说明澳门自十六世纪中期开埠通商以后,即成为东西方经济文化交流的窗口。澳门作为一个葡萄牙人贸易居留的特殊区域,其主权一直属于中国政府。在1849年以前,中国政府也一直对澳门在行政、司法、贸易等方面进行实质上的有效管理。通观澳门历史,她的每一次繁荣与衰退都可以从明清政府对她的政策方面找到原因。特别是进入清代以后,顺康之际的禁海迁界、康熙开海、南洋之禁、雍正开禁等等,无不对澳门产生重大影响。乾隆年间,广州形成“一口通商”的对外贸易管理体制。而澳门也由明代的一个由中国政府管辖而单纯由葡萄牙人赁居经营的特殊“蕃坊”,变成了西方各国商人在中国贸易的居留场所。顺康雍时期对澳门的政策与管理及对澳门的定位直接导致了“一口通商”体制中澳门地位的变化。那么顺康雍时期对澳门政策与管理中的哪些方面对澳门地位的变化发挥了作用?有那些特点?这些政策与管理的趋势是怎样的?政策背后隐藏的价值取向是怎样的?这是本文尝试回答的几个问题。 本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阐述本文研究的价值和意义。作为对西方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对这一时期清政府对澳门政策与管理的考察有助于我们认识与分析清政府在处理对外关系时所持的态度与原则,从而有助于廓清鸦片战争前中西关系中的一些问题。同时导论中也总结了当前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现状,并发现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尚缺乏与明代的一种对比性研究,也没能把这一问题放到当时中西关系的大环境中进行考察。本文试图克服这一点,重新进行考察。 第二部分考察了清代禁海时期对澳门的政策与管理。在这一时间段里,面对严峻的政治军事形势,对澳政策的军事化倾向比较明显。清政府从务实有效的角度出发,对澳政策基本承袭明制。但对澳门的管理体制却由于禁海迁界的影响,没能真正有效的建立起来。 第三部分康熙开海至雍正以前的一段时间。这一时期对澳门的政策与管理逐渐纳入了较为清晰有序的状态。对澳门的管理体制真正建立起来并有效运行。对澳门仍实行了特殊的贸易优惠政策,特别是在“南洋之禁”其间,使其独占“贩
陶涛[8](2004)在《论明清时期民间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互动及途径——以徽州地区民商事活动为个案》文中研究指明以前的法律史研究多集中于国家制定法的层面,忽视了法律对社会大众的关注,以及法律制度在社会运行层面的状况。可喜的是,一批法律史研究的学者开始研究习惯法,并且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两个方面的不足:一方面是民间习惯法总体研究较多,而个别研究较少;另一方面是全国性的研究较多,而区域性的研究较少。作者选择本文论题,不仅尝试弥补不足,而且希望从论证中探索出对今天的立法尤其是民商事立法有所助益的历史价值。本文截取明清时期这一“长时段”,以江南徽州地区的民商事活动为研究个案,深入社会去理解契约的深层含义。并且梳理了明清政府对有关的契约行为的管理规范,进而分析这些民间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的互动及其途径。全文共四部分,约四万字。 前言部分,作者对本文研究的意义、目前有关本文研究对象的成果和本文所用的资料、方法作了说明。通过对目前有关本文研究对象的成果的梳理,以期得到对本文研究对象的成果的全面的了解。然后说明了本文所用的主要资料来源和所用的方法。 第一部分着重考察明清时期徽州地区的民商事习惯的运作。从徽州契约的分类,契约效力和原则,契约的履行和保人(中人)的作用等方面描述明清时期徽州地区的契约行为。明清时期徽州地区的契约数量巨大,内容广泛,涉及土地制度、租佃制度、宗法制度、赋役制度、里甲制度、司法诉讼和商业活动等。大体上可以分为买卖、租佃、典当、佃仆、借贷、合伙契约等。所有契约中,均有明确的当事人,一般有中人或是保人。最具重要性的是物权变动条款、担保条款和违约条款。“约”和“信”是徽州契约乃至中国古代契约中最重要的两个概念。“合情”与“合法”是徽州契约的基本原则。契约的履行首先来自内心和道德上的约束,其次来自官府统治下的强制。中人、保人在契约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极具不可或缺的作用。 第二部分作者从国家制定法的角度观察明清政府对有关契约的民商事行为的管理规范。文章从有关契约管理的法律规范入手,结合徽州契约中部分契尾、过割税票,发现明清政府对有关契约的民商事行为管理严密,契税的征管办法和实际运行状态良好。明清政府对大部分的契约行为均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对有关土地、房屋的买卖规定了严格的契税制度。对有关土地的买卖,尚需办理过割,以实现所有权的转移。 第三部分通过对民间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的有关规范在徽州地区的真实刻于得出结论二者相互促进,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个体利益最大化。合清是二者的结合点.合清不丫又具有基本的客观标准,而且对于单一个体和某一群体又具有相对的主观标准。国家制定法对部分民间习惯进行选择,并上升为国家制定法;国家制定法又会留下一些空白地带由民间习惯法来加以调整。 余论部分作者转而对现今立法,尤其是民商事立法进行了思考。作者认为,政府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应当为国家制定法和民间习惯法留下适当的对话的空间和渠道。当代的民商事立法应充分考虑民商事习惯,对其有所为而有所不为。
吴玉清[9](2002)在《2000年清史论文索引》文中认为
吴艳红[10](2001)在《2000年明史研究概况》文中研究表明
二、明清政府立法治澳之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明清政府立法治澳之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明清对外贸易法制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论文选题的理由或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趋势 |
第三节 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第四节 拟采取的研究方法、研究手段、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
第五节 本文的研究范围 |
第二章 明代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明代朝贡贸易及附加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
(一) 明代朝贡贸易法律制度 |
(二) 朝贡贸易附加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
第二节 明代有关海禁的法律制度 |
(一) 明朝关于海禁的法律规定 |
(二) 朝贡贸易管理法律 |
第三节 明代后期对外贸易法律的调整 |
(一) 明代隆庆开关后的海上贸易法律制度 |
(二) 调整原因 |
第三章 清代(1840年前)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清代海禁法律 |
第二节 清代对外贸易具体法律规定 |
(一) 朝贡贸易法规 |
(二) 民间对外贸易法规 |
第三节 清代海关 |
(一) 粤海关组织机构 |
(二) 关税法规 |
(三) 关税征收考核制度 |
第四节 行商制度 |
(一) 十三行的成立背景 |
(二) 十三行的职权和性质 |
第五节 清代中俄贸易条约 |
第四章 明清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比较 |
第一节 清代对外贸易法制立法技术上的进步 |
(一) 明代对外贸易法规的概括性 |
(二) 清代对外贸易法律内容的具体化 |
第二节 清代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落后性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2)鸦片战争前清政府对来华外人的司法管辖(1796-1840年)(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缘起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涉外司法管辖的法理依据 |
一、涉外刑事管辖 |
二、对来华外人的管理 |
三、涉外民商法规 |
第二章 “依律拟断”和“怀柔远人”相交织的司法观念 |
一、坚持主权,依律拟断 |
二、羁縻外人,因俗而治 |
三、怀柔远人,法外施恩 |
第三章 外人觊觎中国司法主权 |
一、觊觎中国司法主权的过程 |
二、外人对中国司法的责难 |
三、把中国排斥在国际法之外 |
第四章 涉外司法管辖的实际状况 |
一、坚持司法主权的实践 |
二、放弃管辖权的案例及类别 |
三、放弃管辖权的各种因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攻读硕士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后记 |
(3)明中后期下澳通夷问题及其司法实践 ——以《盟水斋存牍》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1、选题缘由 |
2、研究范围的界定 |
3、澳门史的研究概况 |
4、资料征集及运用 |
二、文书档案中所见的下澳通夷案件 |
(一) 走私贸易 |
(二) 贩卖人口 |
(三) 勾结引导 |
(四) 透越私渡 |
(五) 诬为接济 |
三、下澳通夷的原因 |
1、海禁政策 |
2、利益驱使 |
3、吏治腐败 |
四、通夷案件的司法审判 |
(一) 明代广东政府对澳门的管理 |
(二) 下澳通夷案件的审判机构 |
(三) 通夷案件的司法审判 |
五、结论 |
参考文献 |
(4)清朝对外贸易法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清朝对外贸易法制的学术价值 |
二、学术界对清朝对外贸易法制的研究状况 |
三、清朝对外贸易法制的基本概念 |
四、本文的研究范围 |
第一章 清朝多元互补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 |
第一节 法源多元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 |
一、《大清律例》在对外贸易方面的规定 |
二、《大清会典》及各部则例在对外贸易方面的规定 |
三、主管官员或疆臣奏准的对外贸易管理规章 |
四、中外条约中规范双边贸易的条款 |
五、清帝在对外贸易方面颁布的勅诏谕旨 |
第二节 多种对外贸易法律法规关系互补 |
一、律例、会典、则例和章程之间互补 |
二、律与例、典与例之间互补 |
三、皇帝勅诏谕旨与律例、会典、规章之间互补 |
第三节 对外贸易法规内容的细化倾向 |
一、明以前对外贸易法规的概括性 |
二、清代对外贸易法规的明显细化 |
第二章 清朝对外贸易管理体制 |
第一节 政出多门的对外贸易管理机构 |
一、中央设置多重的对外贸易管理机构 |
二、海关管理具体的对外贸易事务并征收关税 |
三、地方督抚将军各不相同的对外贸易管理权限 |
第二节 外交外贸合一的朝贡贸易体系 |
一、朝贡本身成为中外贸易 |
二、朝贡过程附带中外贸易 |
三、清政府对朝贡贸易的限制 |
第三节 严格控制中外贸易的洋行制度 |
一、洋行制度的建立及职能 |
二、洋行商人的责任和义务 |
三、洋行制度有效控制对外贸易 |
第三章 清朝禁限对外贸易的主要内容 |
第一节 对贸易区域和地点的限制 |
一、海关设在长江以南 |
二、规定各国来华贸易的地点 |
三、陆路贸易的固定路线和地点 |
四、严格限制对外贸易商品的运输路线 |
第二节 对贸易商品的禁止与限制 |
一、禁止军器军需类商品出口 |
二、禁止丝绸丝斤纺织品出口 |
三、禁止米谷豆麦等粮食出口 |
四、禁止其它类商品的出口 |
第三节 对贸易商船的限制 |
一、严格限制对外贸易船舶的载重量 |
二、出洋贸易船只必须烙印和标色 |
三、严禁中外商人之间买卖贸易船只 |
四、出洋船只打造与出洋都需保结 |
第四节 对中外贸易商人的限制 |
一、对中国商人在外贸经营中的限制 |
二、对外国商人在华贸易的限制 |
第五节 其它方面的限制 |
第四章 清朝海关税制及税负加重 |
第一节 海关制度的建立与税则的完善 |
一、清朝以前的外贸管理机构 |
二、清朝管控对外贸易的创举 |
三、海关征税则例的制定与完善 |
第二节 海关计税依据与税率 |
一、货物按数量单位计征关税 |
二、船舶按尺码长短计征船料税 |
三、续增外洋货物按比例制征税 |
第三节 海关征税额的递增机制 |
一、预设海关应完税收的额税制 |
二、考核海关实际征税的比较制 |
三、惩治海关短收额税的赔罚制 |
第四节 海关税费陋规的再生机制 |
一、海关普遍存在浮收过取 |
二、多数陋规归公再归公 |
三、名目繁多的陋规有增无减 |
第五章 清朝对外贸易法制的本质属性 |
第一节 闭关锁国的对外贸易法制 |
一、全方位禁止与限制对外贸易 |
二、清朝是否闭关锁国的争论 |
三、清朝对外贸易法制闭关锁国的认定 |
第二节 形式与内容落后的对外贸易法制 |
一、对外贸易法制缺乏严肃性 |
二、对外贸易法制缺乏贸易保护 |
第三节 阻遏对外贸易构成严刑峻法 |
一、在立法上阻遏对外贸易 |
二、阻遏对外贸易法制的严刑峻法性质 |
第六章 清朝对外贸易法制的形成原因 |
第一节 清朝政府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基础 |
一、清朝封建统治的基础依然是自然经济 |
二、重农抑商与阻遏对外贸易的一致性 |
第二节 清朝皇帝天下共主观的严重作祟 |
一、清朝皇帝天下共主观的强化 |
二、清朝皇帝视对外贸易为赏赐与惩处 |
第三节 满清政权严防中外势力联合反清 |
一、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错综复杂 |
二、华夷之防与中外冲突的简单处理 |
第七章 清朝对外贸易法制的社会后果 |
第一节 明末清初发展对外贸易的历史机遇 |
一、明末清初发展对外贸易的坚实基础 |
二、明末清初发展对外贸易的良好环境 |
三、明末清初发展对外贸易的自身能力 |
第二节 清朝对外贸易法制的后果及影响 |
一、损害了商民正常的社会生活 |
二、加剧了清朝的制度性贪渎和腐败 |
三、引发了频繁的涉外争端和冲突升级 |
四、制约了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
五、注定了中国落后挨打的历史命运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5)清朝前期涉外法律研究 ——以广东地区来华外国人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 |
二、本课题的研究概况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清朝前期对广东地区来华外国人之政策与涉外法的渊源 |
第一节 清朝前期广东地区来华外国人概况 |
第二节 清朝前期对广东地区来华外国人之政策与涉外立法 |
第三节 清朝前期涉外法的渊源 |
第二章 清朝前期涉外经济法律 |
第一节 外商管理法 |
第二节 海关法 |
第三节 涉外税收法律 |
第三章 清朝前期涉外民商法律 |
第一节 涉外物权法律 |
第二节 涉外债权法律 |
第三节 涉外婚姻与财产继承法律 |
第四节 涉外民事诉讼法律 |
第四章 清朝前期涉外刑事法律 |
第一节 涉外刑事案件及其处罚 |
第二节 涉外刑事案件之司法管辖 |
第三节 涉外刑事案件之审判执行 |
第五章 从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看清朝前期涉外法律 |
第一节 从中西法律观念比较看清朝前期涉外法律 |
第二节 从中西实体法律冲突看清朝前期涉外法律 |
第三节 从中西程序法律冲突看清朝前期涉外法律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1651-1849年清朝政府对澳门的管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状况 |
1、通史性着作 |
2、专史性着作 |
3、档案、史料汇编 |
4、相关论文 |
(二) 本文的研究思路 |
一 专责澳务官员的设置与清朝政府对澳门的行政管治 |
(一) 香山知县对澳门的管治 |
1、香山知县在澳门的管治范围 |
2、香山知县在澳行使管治权的具体情况 |
(二) 香山县丞对澳门的管治 |
1、专责澳务 进驻澳门 |
2、治澳法规中对香山县丞职任的规定 |
3、香山县丞在澳行使管治权的具体情况 |
(三) 澳门同知对澳门的管治 |
1、设立同知 坐镇前山 |
2、澳门同知行使管治权的具体情况 |
二 清朝政府对澳门的贸易管治 |
(一) 清初迁海与南洋之禁 |
(二) 对澳葡贸易额船的管理 |
(三) 粤海关澳门关部行台的设立与关税的征收 |
(四) 一口通商之后的澳门与管理外商条例的制订 |
(五) 查禁鸦片走私贸易 |
三 清朝政府对澳门的军事管治 |
(一) 以夷制盗——以剿抚张保仔海盗集团事件为例 |
1、前山寨驻军的增减 |
2、澳葡参与剿抚张保仔海盗集团 |
3、清政府利用澳葡武装剿捕海盗 |
(二) 关于澳门的炮台 |
(三) 以夷防夷——以英军图谋澳门事件为例 |
四 清朝政府对澳门的司法管治 |
(一) 颁行政令条例 |
(二) 审理各类民刑事案件 |
五 清朝政府对澳门的宗教管治 |
(一) 顺康时期清朝政府对天主教的宽容政策 |
(二) 雍正至道光年间清朝政府的禁教政策与澳门 |
1、雍正时期的禁教政策与澳门 |
2、乾隆初年的禁教与张汝霖查封唐人庙 |
3、澳葡协助查拿潜入内地传教之西洋教士 |
4、对传教士的管理 |
(三) 通过倡行中国传统宗教扩大行政影响力 |
1、官庙的重修与扩建 |
2、官员临澳驻节莲峰庙 |
六 关于澳门议事亭 |
(一) 议事亭是中国官员在澳门处理政务的场所 |
(二) 议事亭是居澳葡人维持地方治安的机构 |
(三) 乾隆四十九年之后的议事亭 |
1、议事亭成为澳葡自治机构所在地 |
2、议事亭有限的职权范围 |
(四) 小结 |
七 清朝政府对澳门管治权的丧失 |
(一) 鸦片战争后葡萄牙侵夺对澳管治权 |
(二) 清朝政府丧失对澳管治权的原因 |
1、澳葡一贯的不安分 |
2、中国官员的腐败 |
3、清政府外交、外贸政策的失误 |
4、清政府缺乏条约意识 |
5、鸦片战争为葡人提供的机会 |
结语 |
附录 |
(一) 1849年以前澳门城位置图 |
(二) 清朝官员沿革年表 |
2.1 1646—1849年清朝历任香山知县人员年表 |
2.2 1646—1849年清朝历任香山县丞人员年表 |
2.3 1744—1849年清朝历任澳门同知人员年表 |
2.4 1685—1849年清朝历任粤海关监督及1756—1837年澳门关部行台旗员防御人员年表 |
(三) 1849年以前清朝高级官员对澳门的巡视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清朝顺康雍时期对澳门的政策与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 |
二、清朝禁海时期对澳门的政策与管理 |
三、康熙开海时期对澳门的政策与管理 |
四、雍正朝对澳门的政策与管理 |
五、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论明清时期民间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互动及途径——以徽州地区民商事活动为个案(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一) 关于本文写作的意义 |
(二) 目前有关本文研究对象的成果 |
(三) 关于本文所用的资料和研究方法 |
第一部分 明清时期徽州地区的民商事习惯的运作 |
一、 徽州契约的分类 |
1 、 买卖契约 |
2 、 租佃契约 |
3 、 典当契约 |
4 、 佃仆应役契约 |
5 、 借贷契约 |
6 、 合伙契约 |
二、 契约的效力和契约原则 |
三、 契约的履行和保人(中人)的作用 |
第二部分 明清政府对有关契约行为的管理 |
一、 国家对有关契约行为的管理的法律规范 |
1 、 有关买卖契约的法律规定 |
2 、 有关租佃契约的法律规定 |
3 、 有关典当契约的法律规定 |
4 、 有关佃仆契约的法律规定 |
5 、 有关借贷契约的法律规定 |
二、 徽州契约中的契尾和完税记录 |
1 、 红契的大量存在 |
2 、 清朝有关契尾的管理制度 |
3 、 有关土地买卖中过割的管理制度 |
第三部分 国家制定法和民间习惯法之间的互动及其途径 |
一、 国家制定法和民间习惯法的互动 |
二、 国家制定法和民间习惯法互动的途径 |
1 、 国家制定法对民间习惯法加以选择和改造,使民间习惯法纳入国家制定法之中 |
2 、 国家制定法留下空白地带让民间习惯法去调整 |
余论 |
参考书目 |
(10)2000年明史研究概况(论文提纲范文)
一、政治史 |
二、经济史 |
三、社会 文化 |
四、中外关系 民族 |
五、人物 史学史研究 |
四、明清政府立法治澳之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明清对外贸易法制比较研究[D]. 王晨. 陕西师范大学, 2014(02)
- [2]鸦片战争前清政府对来华外人的司法管辖(1796-1840年)[D]. 高肖. 湖南师范大学, 2012(01)
- [3]明中后期下澳通夷问题及其司法实践 ——以《盟水斋存牍》为例[D]. 康宁. 西南大学, 2011(12)
- [4]清朝对外贸易法制研究[D]. 张晓堂. 中国政法大学, 2007(09)
- [5]清朝前期涉外法律研究 ——以广东地区来华外国人为中心[D]. 王巨新. 山东大学, 2007(03)
- [6]1651-1849年清朝政府对澳门的管治研究[D]. 刘冉冉. 山东大学, 2007(03)
- [7]清朝顺康雍时期对澳门的政策与管理[D]. 弭友海. 山东大学, 2005(03)
- [8]论明清时期民间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互动及途径——以徽州地区民商事活动为个案[D]. 陶涛. 西南政法大学, 2004(04)
- [9]2000年清史论文索引[J]. 吴玉清. 清史研究, 2002(01)
- [10]2000年明史研究概况[J]. 吴艳红. 中国史研究动态, 2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