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改革将有大动作(论文文献综述)
张卫平[1](2022)在《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审判方式的再调整》文中研究说明民法典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加充实和完善的实体法根据。基于民事审判方式在民事审判程序运行中的特殊地位,民事审判方式也应为民法典的实施作出相应调整。我国传统的民事审判方式是在较长时期实体法缺失或很不完善的法制环境下的产物,由此也就形成了虽追求纠纷解决结果,但却不在意深究请求权基础和法律推理逻辑的"散点式审判方式"。民法典作为体系化的、自洽的实体权利义务根据,为法律审判的"三段论"推理提供了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民法典实施的强大社会"气场"也必将有利地驱动民事审判方式再次进行调整,转向以明确原告实体请求权有无为中心的"聚焦式审判方式"。这种转向使得整个民事审判过程将始终围绕着实体请求权基础、请求权要件事实展开审判活动,从而实现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有效贯通和对接。使得以实体请求权及要件事实为中心的聚焦式审判能够更精确、细致地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并催生更具技术操作规范的"要件审判法",从而能够更有效率地解决纠纷,让人们真切地感知到个案解决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周莹[2](2020)在《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文中认为新闻标题是人们接触新闻的第一窗口。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新闻愈发成为了人们获取新闻信息最便捷快速的渠道。其中,“今日头条”作为当代在线用户数量最多的门户网站,在传播新闻方面的作用尤为突出。本文利用爬虫技术抓取了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的今日头条客户端新闻标题作为研究语料。分别从词汇、语法、修辞、语用等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在词汇方面,统计了今日头条新闻标题中的高频词,分类分析后我们发现标题中名词、动词使用最为广泛。在语法方面,新闻标题主要有单句式、组合式、成分缺省式这三类句型结构,在句类的选择上,以陈述句和疑问句为主。在修辞方面,从标题的词语层面的修辞、辞格层面的修辞这两个部分对新闻标题的修辞策略进行探讨。最后,从语用角度结合关联理论具体分析语料,我们发现标题创作是制作者和读者之间的一种交际,关键在于激发读者结合语境取得最佳关联。
杨颖青[3](2019)在《重庆自贸区仲裁制度构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仲裁制度从1995年《仲裁法》颁布已历经二十余年发展历程,目前整体制度还不甚完善,相关规则程序与国际通行的仲裁水平还有一定距离,随着全国各地自贸区的设立,我国逐渐形成由沿海到内陆的开放格局,区内民商事呈现出数量增多,类型多样的趋势,对区内高效纠纷解决机制、我国整体仲裁事业水平都提出了较高要求。作为第三批国家级自贸区,重庆自贸区具有不同于其他自贸区的地缘和政策优势。其地处“一带一路”战略和长江经济带交汇点,是中新互联互通的运营中心,拥有铁、空、水三个保税区及运营成熟的渝新欧班列,由于设立时间不长、战略定位等原因目前对其相关研究还较少。本文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的内容,贯穿文献研究和理论分析法。首先,从梳理我国仲裁二十余年的发展历程及特点入手,并对仲裁的法理基石、现有理论进行阐述。其次,通过收集整理大量文献、新闻资料、相关政策规章归纳了重庆自贸区仲裁制度建设的现状、成果以及分析了未来可能面临的问题。再者,在考虑国内传统机制和国际先进性融合因素的基础上以我国上海自贸区和境外自贸区为经验借鉴对象,详细梳理其仲裁机构和规则、仲裁制度建设现状、对相关创新制度进行评析。最后,对重庆自贸区仲裁制度建设提出构建路径:突出打造重庆“双仲裁中心”地位、构建差异化特色仲裁制度、明晰区内仲裁机构定位与效率、确保相关制度传统与国际接轨等。
陈若萱[4](2018)在《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研究(1951-2017) ——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文中认为台湾地区的无线电视事业创立于20世纪50年代,在“戒严”时期形成了台视、中视和华视三足鼎立的无线电视格局。“解严”之后,随着政策的改变,第四家无线电视公司民视成立,公共电视独立建台并开播。2000年民进党上台之后,对台湾无线电视的格局进行了较大调整,“党政军”退出三台、媒体改革等成为无线电视媒介在“绿色执政”之后的关键词。本文以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为研究主体和中心,借鉴制度变迁理论,采用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主要分为两个维度:一是“史”的维度,以丰富、翔实的第一手和第二手资料,采用案例比较研究和比较历史分析结合的方法,将历史研究与制度研究相结合,把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作为台湾历史现实的产物,并以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关注其宏观历史脉络,分析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发展的历史过程。二是“论”的维度,力求与史结合,对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作批判性考察,关注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历史发展中的变量之间的关系,包括外生性变量、内生性变量和行动者等因素,研究这三个变量对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综合影响;关注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分析其变迁轨迹及变迁类型。在研究方法上,笔者借助深度访谈法、观察法和文献法等方法,访谈多名台湾电视媒体业界人士、学界人士和政界人士,并对台视、中视、华视、民视和公视五家无线电视台及部分有线电视台进行观察,使研究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台湾无线电视发展的历史过程和制度变迁。本研究具有较强的研究意义。首先,本研究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本研究从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以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为研究对象,运用制度变迁的理论框架对其进行分析,这是新制度经济学与新闻传播学相结合的创新尝试,丰富和发展了制度变迁理论。其次,本研究具有现实意义,以史为鉴,对未来两岸电视媒介发展乃至政策制定有所帮助。本研究力求能为促进“一国两制”的中国新闻事业提供参考,在促进未来两岸电视媒体的进一步合作的基础上,增进两岸电视媒体的理解与互信,促进华文电视媒体共同发展。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为绪论,介绍研究背景、研究问题、研究意义、研究思路,梳理理论及综述文献,讨论本研究的创新点及难点等。第二章为“戒严”时期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1951-1987),介绍了“戒严”时期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建立概况,本章梳理了在国民党严格的威权统治之下,以商业运营制度建立无线电视,台视、中视和华视三家无线电视台先后成立的过程,分析了“戒严”时期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构成,研究了外生性因素、内生性因素和行动者因素在该阶段对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作用。第三章为“解严”之后至2000年“绿色执政”之前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1987-2000)。本章梳理了“戒严”令解除之后,媒体产业开始快速发展时,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发展的情况;分析“解严”之后至2000年“绿色执政”之前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构成;研究了外生性因素、内生性因素和行动者因素在该阶段对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作用。第四章为“绿色执政”之后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2000-2017)。本章梳理了民进党成为执政党之后,民众对所谓民主的需求愈加强烈,台湾无线电视媒介随之发生的变化;分析了“绿色执政”之后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构成;研究了外生性因素、内生性因素和行动者因素在该阶段对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作用。第五章为结语: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构成、变迁分析与媒介批判,笔者对每一阶段的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构成进行总结,得出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形成、制度变迁类型、各因素的影响模式和变迁全程的路径依赖作用等四条结论,并对政治力量在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中的负面作用进行批判反思。经过研究,笔者发现,台湾无线电视的诞生源于政治制度的推动;台湾无线电视媒介的制度变迁模式表现为强制性变迁和诱致性变迁并行。在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过程中,外生性因素、内生性因素和行动者发挥交互作用,政治、经济与技术因素是外生性因素中起到主导作用的因素;行动者之间成本和收益的不均衡成为制度变迁的重要动力;非正式约束对正式规则和实施机制产生强大作用,政治、经济等因素常以非正式约束的形式对实施机制发挥作用。本文在选题、研究内容和视角及研究方法上具有创新性,首先,本文填补了台湾电视相关研究的空白,采用最新的数据和资料,记录了台湾无线电视转型的重要时期;其次,本文采用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使研究具有较强逻辑性,运用制度制度变迁理论,对史料进行创新性的逻辑思考,是台湾电视史研究的一次创新;最后,本文通过深度访谈、观察法等质化研究方法,获得大量珍贵的第一手资料,克服了大陆的台湾研究往往缺乏第一手资料的缺陷。
周成奎,刘松山,周伟[5](2018)在《以良法促善治,以监督护权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人谈》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近年来,在党的历次会议上,不断强调人大制度的重要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人大立法和法律监督的完善与发展,关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法治根本,关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律根本。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夕,我刊编辑部特别邀请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研究室原主任、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周成奎,就人大立法与监督机制的完善深入对话,同时邀请到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刘松山教授和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作为与谈人,交流评析。周成奎秘书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岗位工作多年,亲历多项重大立法活动,对于人大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理解透彻;刘松山教授曾任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长期专注宪法和人大制度研究,剖析人大法律制度,见地深刻;周伟教授则专精于地方人大制度研究,对人大制度创新颇有心得。如何体现党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领导?如何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如何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如何让立法与改革同步,确保改革在法治框架内依法有序推进?如何发挥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如何担负起合宪性审查的重任?如何充分利用法规备案审查完善法律监督?本期对话,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度解析,相信各位读者会受益匪浅。
许祚禄[6](2016)在《小县城》文中研究说明一省委第一巡视组刚进入金山县境内,就遇到一场规模空前的警民冲突,把他们堵在了大路上。这是处于三省交界大别山深处的金山县唯一的一条通向外面的公路,道路是依山而建,弯曲向前,一边是高耸连绵的山峰,一边是一条宽阔的溪流。从路面铺设的沥青来看,这还是刚通车不到一年的新路,但是路面上已经出现了许多大洞小坑,颠簸难行。在路旁的一个检查站前,多放了一块崭新的宣传牌,上写"严查超载超限,确保道路安全",几辆警车闪着警灯停在路旁,十几个交警正在路上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
韩花[7](2016)在《撤销不适格父母监护权制度研究 ——以国家责任为视角》文中提出“人类最神圣的信念是世界对儿童的信念,人类最重要的义务是确保儿童的权利受到尊重,儿童的福利得到保护,使他们远离恐惧和贫困,在和平的环境中成长。”[1]纵观世界各国的发展历程,照护儿童、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都被看作是普遍推崇的美德,我国自古以来也十分注重对儿童的教育和培养。然而,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高速发展造成区域经济之间矛盾日益凸显,物质资料的丰富造成人们生活观念的变化,出现了许多农村“留守儿童”因父母监护缺位,得不到合理照顾,从而身心受到严重侵害甚至死亡,亦或使其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的现象;还因有些父母不仅不履行监护权,甚至虐待、殴打其子女,使该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受到严重创伤。这些现实问题的存在,不仅从道德上拷问着那些未成年子女父母的内心,也使得我们不得不从法律层面对此做更深层次的思考:在我国建设法制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如何从法律制度的规定和法律程序的设计上更好的保障那些因父母不履行监护权而受到侵害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我国目前对父母监护权的撤销是否切实可行?国家在撤销父母监护权制度中又该如何承担起其应有的责任?针对上述思考的提出,本文拟从撤销不适格父母监护权制度为切入点和研究重点,首先,通过对监护制度的阐述、对不适格父母的含义和范围的理解、对撤销不适格父母监护权的理论梳理,探析其存在的必要性;接着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的国家责任理论进行探析,以便为后续的写作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其次,对于父母监护资格的褫夺虽然在我们国内相关法律中已有所体现,而后又在相关法律文件中对此制度有所阐释,但其“僵尸条款”的存在状况使得该制度的发展和实践都受到了极大阻碍,基于此,本文在第三章详细论述了我国撤销不适格父母监护权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以期为该制度的完善提供现实基础;再次,法律制度的发展并非是闭门造车的过程,对其他国家优秀法律制度的借鉴也是发展的应有之意,因此本文试图通过探讨不同法系国家的撤销不适格父母监护权制度及其国家责任的实践,为我国政府就该责任的承担提供参考;最后,结合本国国情和实际,借鉴国外的优秀理论和实践,以国家责任为落脚点,笔者从制度完善和具体实施两个方面对撤销不适格父母监护权的国家责任提出构想,以期对我国国家责任的承担和发展提供有意义的建议。
王朝[8](2015)在《人民法院内部管理机制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4年以来,司法改革方向逐渐明晰,本次改革的重点就是“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最终要达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当前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和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正在各地试点过程中,有些已经取得突出成效。在当前的司法改革环境下,进行人民法院内部管理机制的改革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的进程成为了重要内容。本文就是通过研究人民法院内部管理机制的现状、存在问题,分析改革的制度性障碍和改革难点等问题,从而明确改革的具体内同和步骤。文章主要采取调查研究和理论分析的方法。最终得出人民法院内部管理机制的改革应当分三步进行,重点改革内容是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离,具体内容是优化审判业务部门与非审判业务部门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扩大审判管理办公室职权,推动审判管理权的独立。
胡敦富[9](2015)在《制度变迁视角下台湾健康保险制度发展之研究》文中提出
叶正国[10](2015)在《海峡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机制研究》文中提出海洋是两岸联结的地理纽带,海洋事务是两岸合作的重要领域,两岸海洋事务具有整体性和复合依赖关系,必须合作才能增进双赢。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可以整合两岸海洋资源,维护海上秩序,保障国家的海洋主权和主权权益,推动两岸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的进程,增进两岸政治互信和国家认同。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下,两岸在“九二共识”的基础上不断推进海洋事务领域的制度化协商,很多两岸协议涉及海洋事务,在各自海洋事务立法也有很多涉对方的规定。然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在政治层面面临着结构化政治困境,在法律层面也存在着规范缺失难题,二者交互影响,致使海洋事务合作产生范围不广、深度不够和前进乏力等问题,亟需解决。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必须镶嵌在两岸关系的背景中,以善意、诚意和同理心进行建设性对话和良性互动,相关法律机制的建构既要符合两岸关系的现状,又要坚持海洋事务的特性,更要满足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发展的需要。为此,本文以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制度化协商作为研究背景,以“一个中国”框架作为研究前提,以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及其法律机制为主要研究对象,在总结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相关两岸海洋立法和两岸协议,并探讨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实践轨迹,引入其他社会科学的理论资源对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治理转向、法理基础和法制建构等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从而建构起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研究的基本框架。本文共为六章,分为五部分。第一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政治结构化困境,主要通过梳理和分析两岸海洋合作的历史、实践和问题,提出“一中争议”及其造成的政治结构化困境是海洋事务合作及其法律建构的根本问题。同时,海洋事务合作对两岸来说都非常重要,存在着机会结构来超越政治困境实现两岸合作,并可以两岸累积政治互信的突破口。根据关系标准,两岸海洋事务可以两岸间与两岸外海洋事务,两岸在二者方面的合作模式和法律机制并不完全相同。由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和海洋事务的交互性,两岸海洋事务合作迄今先后经过了倡议期、接触期、波折期和制度化时期。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涉及两岸关系的诸多重大复杂问题,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并存.外部的机会与威胁同存。第二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治理转向,通过对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政治难题和泛政治化以及海洋合作的实践趋向的分析,认为如果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想要超越政治结构化困境,必须转向合作治理,并建构与之相应的法律机制,即“合作治理——法律机制”框架。目前,两岸合作面临着理论上的“主权——治权”难题和实践中的议题政治化的双重困境,应通过两岸合作治理来避免政治纷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在本质上是两岸公权力机关和私人主体共同参与海洋事务合作的制度安排,有效性与合法性是基石。这需要构建以内部机制为核心的开放式多层复合治理结构,包括治理框架的双轨制、治理进程的差序化、治理模式的多元化和治理主体的网络化。法律机制与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和交互依赖的关系。第三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治建构,探讨合作治理为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治化带来的思维转向、价值导向和规范架构,以及何种法治化才能推进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等问题。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理内涵的宏观论述。由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和海洋事务的复杂性,功能主义法治观、回应型法治模式和交涉性法治关系使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实现规范依据的封闭性和价值认知的开放性。因此,两岸应在“一个中国”的宪制基础上依据近程法制、中程法制和远程法制的思路不断进行体制整合、制度整合和平台整合,通过规范两岸公权力机关与私人主体的关系、公权力机关的关系以及两岸与国际社会的关系,进而达到维护海洋权益和增进两岸互信的双重目标。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完善法制建构的政治约束、民意整合机制的规范化以及政策和法律的交融互动等互嵌机制。第四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制体系,在整体上分析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在法规范体系层面的基本框架,包括法律原则、法律形式、法律规制、法律程序和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等问题。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的规范体系。由于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的多中心和过程的协商性,权威和权力具有多极性,在坚持平等互惠、弹性透明、预防风险和权益导向等法律原则基础上,只要符合权威授权、规范载体和规制意图生成的规范性文件都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形式,总体上分为硬法和软法。虽然各种法律形式的位阶不同,只要符合实体有效性和程序有效性的要件都具有法律效力。由此,两岸法律规制共同体逐渐扁平化,规制工具不断组合和规制过程趋向平等协商,法律规制过程从“制度——精英”逐渐转向“制度——社会”模式。基于此,两岸应不断完善公权力机关的利益诉求表达——协商谈判——达成共识——实施推动和公众参与等法律程序机制,并建构类型化多元的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第五章是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探寻只涉及两岸的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完善的路径。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的重点。以往,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治理往往采用各自推动与协议衔接、法制建构的政策导向和发挥私人主体的中介功能等方式推进,具有一定的生成机理,也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因此,两岸应该重塑基于“关系法”的两岸共治、基于作用法的社会协同和基于组织法的共识形成的法律治理框架,并通过完善各自域内海洋事务立法、健全两岸协议体系、创新行政规制手段、审视两岸司法机关角色和建构海洋事务合作组织等法律治理路径,但须由核心制度、支持性制度和技术性制度组成的法律治理体系配套。第六章是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协调,讨论了两岸在共同涉及其他主体的海洋事务合作中双方及与国际法相关机制的协调问题,主要包括法律基础、法律关系和法律模式。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的热点和难点。由于受国际政治的影响,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处于多重复合博弈结构中,必须对主权海洋事务和非主权海洋事务分轨做出合情合理的规范安排。基于国际法特别法理,台湾享有一定的对外交往权能,并可以通过法律技术解决相应的法律障碍,在此基础上可以“两岸”模式来解决相关身份、名义和地位的问题,并建构与之相应的法律归因的二阶构造确定行为归属及其责任承担,并在先行协商机制上基于选择策略渐讲式进路和采用灵活多样的法律方式。
二、法院改革将有大动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院改革将有大动作(论文提纲范文)
(1)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审判方式的再调整(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民事审判方式:内涵及与民法典实施对接的意义 |
二、民事审判方式调整的驱动力:民法典的实施 |
三、民事审判方式的再调整——以实体请求权及要件事实审理为中心 |
结语 |
(2)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 |
1.2 研究对象 |
1.3 研究现状与意义 |
1.3.1 研究现状 |
1.3.2 研究意义 |
1.4 理论基础与研究方法 |
1.4.1 理论基础 |
1.4.2 研究方法 |
1.5 语料来源 |
1.5.1 建立小型语料库 |
1.5.2 依据爬虫程序,滚动抓取标题 |
1.5.3 标题信息处理 |
第二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词汇语法特点 |
2.1 网络新闻标题的词频特点 |
2.1.1 词频统计 |
2.1.2 词频分布分析 |
2.2 标题词汇的语义特点 |
第三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法特点 |
3.1 句法结构形式 |
3.1.1 单句式结构 |
3.1.2 组合式结构 |
3.1.3 成分缺省结构 |
3.2 句类特点 |
3.2.1 陈述句标题 |
3.2.2 疑问句标题 |
3.2.3 感叹句标题 |
3.2.4 祈使句标题 |
第四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修辞 |
4.1 引言 |
4.2 网络新闻标题的修辞策略 |
4.2.1 词语修辞 |
4.2.2 辞格修辞 |
第五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用特点 |
5.1 关联理论与网络新闻标题 |
5.2 网络新闻标题的“明示—推理”交际 |
5.2.1 明示行为 |
5.2.2 推理过程 |
5.3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境效应 |
5.3.1 认知语境假设 |
5.3.2 语境效果 |
5.4 网络新闻标题的最佳关联 |
第六章 结语 |
6.1 主要研究过程和结论 |
6.2 创新之处与不足 |
6.3 后续研究的设想 |
参考文献 |
附录 |
(3)重庆自贸区仲裁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方法及技术路线图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图 |
1.4 本文主要创新点 |
2 相关概念与理论依据 |
2.1 仲裁的基本概念 |
2.1.1 仲裁的内涵 |
2.1.2 仲裁的特点 |
2.1.3 仲裁的发展历程 |
2.2 仲裁的法理基石 |
2.2.1 意思自治界说 |
2.2.2 公正效率原则 |
2.3 仲裁的性质理论 |
2.3.1 契约理论 |
2.3.2 司法权理论 |
2.3.3 自治理论 |
3 重庆自贸区仲裁制度建设现状 |
3.1 重庆自贸区发展现状 |
3.1.1 重庆自贸区基本概况 |
3.1.2 区内制度创新 |
3.1.3 区内产业贸易 |
3.1.4 区内营商环境 |
3.1.5 区内企业红利 |
3.2 重庆自贸区内纠纷现状 |
3.2.1 纠纷数量 |
3.2.2 纠纷类型 |
3.3 重庆自贸区内仲裁制度建设的成果 |
3.3.1 成功设立自贸区法院 |
3.3.2 创造性开通多式立案 |
3.3.3 打造多方位覆盖仲裁中心 |
3.4 重庆自贸区内仲裁制度建设面临的问题 |
3.4.1 行政与自治的结合问题 |
3.4.2 创新与法制的平衡问题 |
3.4.3 与国内法的适应问题 |
4 自贸区仲裁制度建设经验借鉴 |
4.1 我国上海自贸区仲裁制度 |
4.1.1 上海自贸区发展现状 |
4.1.2 上海自贸区仲裁机构与规则 |
4.1.3 上海自贸区仲裁制度建设成果 |
4.1.4 相关制度评析 |
4.2 北美自贸区仲裁制度 |
4.2.1 北美自贸区仲裁机构与规则 |
4.2.2 相关制度评析 |
4.3 新加坡自由港仲裁制度 |
4.3.1 新加坡自由港仲裁机构与规则 |
4.3.2 相关制度评析 |
5 重庆自贸区仲裁制度构建路径 |
5.1 突出重庆“双仲裁中心”的核心地位 |
5.1.1 完善仲裁中心功能 |
5.1.2 健全中心法律配套体系 |
5.2 构建重庆差异化特色仲裁制度 |
5.2.1 构建差异化仲裁制度 |
5.2.2 扩大仲裁覆盖范围 |
5.2.3 引入临时仲裁制度 |
5.3 明晰区内仲裁机构的定位与效率 |
5.3.1 明确仲裁中心定位 |
5.3.2 遵循法制统一原则 |
5.3.3 确保纠纷高效解决 |
5.4 确保仲裁制度传统与国际的接轨 |
5.4.1 融合国际国内先进制度 |
5.4.2 着重把握重庆本土化视角 |
6 总结与展望 |
6.1 全文总结 |
6.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研究(1951-2017) ——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与研究假设 |
1.1.3 基本概念界定 |
1.2 研究思路与研究框架 |
1.2.1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论 |
1.2.2 搜集资料的方法 |
1.2.3 研究意义 |
1.2.4 研究框架 |
1.3 理论梳理与文献综述 |
1.3.1 理论梳理 |
1.3.2 文献综述——台湾电视研究 |
1.3.3 文献述评 |
1.4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2. “戒严”时期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1951-1987) |
2.1“戒严”时期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发展与衍变 |
2.1.1 试水电视业:教育电视台的成立 |
2.1.2 第一家商业电视台:台视 |
2.1.3 中视:率先播出彩色节目 |
2.1.4 华视:突出教育节目特色 |
2.1.5 公共电视节目的草创 |
2.2 “戒严”时期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分析 |
2.2.1“戒严”时期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正式规则 |
2.2.2 “戒严”时期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非正式约束 |
2.2.3 “戒严”时期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实施机制 |
2.3 “戒严”时期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的影响因素分析 |
2.3.1 外生性因素在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
2.3.2 内生性因素在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
2.3.3 行动者在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
3 “解严”之后至“绿色执政”之前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1987-2000) |
3.1 “解严”之后至“绿色执政”之前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发展与衍变 |
3.1.1 台视、中视和华视:进入激烈竞争时期 |
3.1.2 民视的成立:反对党“发声”,打破无线三台“三足鼎立”格局 |
3.1.3 公视:漫长的筹建之路 |
3.2 “解严”后至“绿色执政”之前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分析 |
3.2.1 “解严”后至“绿色执政”之前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正式规则 |
3.2.2 “解严”后至“绿色执政”之前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非正式约束 |
3.2.3 “解严”后至“绿色执政”之前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实施机制 |
3.3 “解严”后至绿色执政之前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的影响因素分析 |
3.3.1 外生性因素在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
3.3.2 内生性因素在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
3.3.3 行动者在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
4 “绿色执政”之后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2000-2017) |
4.1 “绿色执政”之后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发展与衍变 |
4.1.1 商业无线电视台的重组 |
4.1.2 公广集团版图的扩充 |
4.2 “绿色执政”之后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分析 |
4.2.1 “绿色执政”之后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正式规则 |
4.2.2 “绿色执政”之后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非正式约束 |
4.2.3 “绿色执政”之后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实施机制 |
4.3 “绿色执政”之后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的影响因素分析 |
4.3.1 外生性因素在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
4.3.2 内生性因素在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
4.3.3 行动者在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
5. 结语: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构成、变迁分析与批判 |
5.1 “戒严”时期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构成 |
5.2 “解严”之后至2000年“绿色执政”之前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构成 |
5.3 2000年“绿色执政”之后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构成 |
5.4 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的反思与批判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访谈提纲 |
附录二 访谈人物列表 |
附录三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科研成果及其他作品发表情况 |
后记 |
(5)以良法促善治,以监督护权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人谈(论文提纲范文)
一、关于人大立法 |
二、关于人大法律监督 |
三、关于人大制度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
(7)撤销不适格父母监护权制度研究 ——以国家责任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重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撤销不适格父母监护权基本理论问题 |
第一节 监护制度概述 |
一、监护的含义 |
二、监护的性质 |
三、监护与亲权的辨析 |
第二节 不适格父母的范围界定 |
一、不适格父母的含义 |
二、不适格父母的范围 |
第三节 撤销不适格父母监护权制度概述 |
一、撤销不适格父母监护权制度的含义 |
二、撤销不适格父母监护权的类型 |
三、撤销不适格父母监护权的必要性 |
第二章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的国家责任 |
第一节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的国家责任概述 |
一、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国家责任的历史沿革 |
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国家责任的概念界定 |
第二节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的国家责任理论及评析 |
一、国家义务论 |
二、国家责任论 |
第三章 我国撤销不适格父母监护权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撤销不适格父母监护权制度的现状 |
一、我国撤销不适格父母监护权制度之现行规制 |
二、我国撤销不适格父母监护权制度之实施现状 |
第二节 我国撤销不适格父母监护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撤销不适格父母监护权制度不完善 |
二、我国撤销不适格父母监护权制度中的国家责任机制不完善 |
第四章 域外各国撤销父母监护权制度及国家责任承担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撤销父母监护权制度及国家责任承担 |
一、美国撤销父母监护权制度及国家责任承担 |
二、澳大利亚撤销父母监护权制度及国家责任承担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撤销父母监护权制度及国家责任承担 |
一、德国撤销父母监护权制度及国家责任承担 |
二、法国撤销父母监护权制度及国家责任承担 |
第三节 国外撤销父母监护权制度及国家责任承担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撤销不适格父母监护权之国家责任构想 |
第一节 我国撤销不适格父母监护权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明确检察机关在撤销不适格父母监护权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
二、发挥人民法院在撤销不适格父母监护权诉讼中的作用 |
三、完善判后安置规定 |
第二节 我国撤销不适格父母监护权国家责任的承担 |
一、确立未成年人国家监护的基本原则 |
二、我国撤销不适格父母监护权中国家责任的具体承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人民法院内部管理机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我国人民法院内部管理机制概况 |
(一)人民法院内部管理机制的相关概念 |
(二)人民法院内部管理机制的现状 |
1.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置 |
2.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职责划分和管理方式 |
3.人民法院人员管理方式 |
(三)人民法院内部管理机制改革的意义 |
1.司法改革去行政化的需要 |
2.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同审判权分离的需要 |
3.人员分类管理的需要 |
4.提高审判效率效果的需要 |
二、人民法院内部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审判事务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方式混同 |
(二)审判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的设置和人员分配不合理影响工作效率 |
1.审判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之间机构数量不均衡 |
2.司法行政部门占用大量法官资源 |
3.各审判部门之间工作量和人员配备不平衡 |
(三)现行合议庭制度的问题 |
1.院庭长参与合议庭比例不高 |
2.合议庭合而不议现象仍存在 |
3.合议庭运行面临外部影响 |
4.专业合议庭存在隐患 |
三、审判组织内部管理机制的多维度比较 |
(一)国内审判组织内部管理机制的纵向比较 |
1.封建社会时期 |
2.近代史时期 |
3.社会主义时期 |
(二)审判组织内部管理机制的横向比较 |
1.审判事务与行政事务的外部分离模式 |
2.审判事务与行政事务的内部分离模式 |
四、人民法院内部管理机制改革的制度性障碍分析 |
(一)法院地域管辖 |
1.人民法院独立性受到制约 |
2.各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不均衡 |
(二)法院级别管辖 |
1.案件级别管辖混乱 |
2.案件分流机制缺失 |
(三)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
五、人民法院内部管理机制改革的制度性建议 |
(一)建立去地域化的法院系统 |
1.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
2.重划法院管辖区 |
(二)形成新的级别管辖制度 |
1.最高法院 |
2.高级法院 |
3.中级法院 |
4.基层法院 |
(三)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
1.人员分类管理的目标 |
2.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内容 |
六、人民法院内部管理机制改革中需关注的难点问题 |
(一)明确区分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 |
1.建立法院内部决策机构——法官委员会 |
2.成立法院内部管理机构——法院管理局 |
3.法院院长 |
(二)合理设置审判业务部门 |
1.审判组织划分及人员构成 |
2.审判组织庭长的设置和职责 |
3.审判组织法官的职责 |
(三)合议庭制度改革 |
1.几种新型的合议庭模式 |
2、合议庭制度改革构想 |
(四)合理设置法院管理局内部机构 |
1.审判管理办公室 |
2.司法政务管理部门 |
3.政治部 |
七、人民法院内部管理机制改革的路径 |
(一)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置的长期路径 |
1.完成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
2.完成地域设置和级别管辖改革 |
3.审判事务与行政事务彻底分离 |
(二)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置的近期路径 |
1.促进审判管理办公室转型 |
2.规范审判业务部门权限 |
3.合理配置审判业务部门与非审判业务部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海峡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图目次 |
表目次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六、基本概念 |
第一章 政治困境中的两岸海洋事务合作 |
第一节 趋向合作的两岸海洋事务 |
一、作为描述类型的两岸海洋事务 |
二、两岸海洋事务的分类 |
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及其类型 |
第二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发展回顾 |
一、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倡议期(1949-1990.9) |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接触期(1990.9-2000.5) |
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波折期(2000.5-2008.5) |
四、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制度化时期(2008.5-) |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争议性议题 |
一、基于政治互信的两岸海洋事务合作 |
二、争议性议题及其政治结构化问题 |
第四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SWOT分析 |
一、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优势分析 |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劣势分析 |
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机会分析 |
四、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威胁分析 |
第二章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治理转向 |
第一节 两岸合作治理的生成机制 |
一、两岸合作的政治难题 |
二、两岸合作的泛政治化 |
三、两岸合作治理的趋向与生成 |
第二节 形成中的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 |
一、海洋治理的提出及应用 |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的实践逻辑 |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的合作治理结构 |
一、合作治理模式的二元化 |
二、合作治理进程的差序化 |
三、合作治理方式的多样化 |
四、合作治理主体的网络化 |
第四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与法律机制的互动融合 |
一、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的制度地位——场域理论的视角 |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制度化的政策空间及其实践趋向 |
三、作为制度核心的法律机制:界定及构成 |
第三章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治建构 |
第一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治化路径 |
一、功能主义法治观 |
二、回应型法治模式 |
三、交涉性法治关系 |
第二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治化的内在构造 |
一、宪制基础:两岸同属一个中国 |
二、目标导向:从权益到互信 |
三、内容要素:整合机制 |
四、路径策略:阶段化 |
五、结构面相:非对称均衡 |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治化的互嵌机制 |
一、法制构建的政治约束 |
二、民意整合的规范化 |
三、政策与法律的交融互动 |
第四章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制体系 |
第一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原则 |
一、平等互惠原则 |
二、弹性透明原则 |
三、预防风险原则 |
四、权益优位原则 |
第二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形式 |
一、法律形式的多样化及其构成要件 |
二、硬法与软法的界分与互融 |
三、法律效力的双重维度 |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规制 |
一、法律规制共同体的扁平化 |
二、法律规制工具的组合运用 |
三、法律规制过程的“制度——社会”模式 |
第四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程序机制 |
一、公权力机关合作的程序机制 |
二、公众参与的程序性机制 |
第五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争端法律解决机制 |
一、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的界定 |
二、类型化多元模式的构建 |
第五章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 |
第一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实践 |
一、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进路 |
二、生成机理的四维面向 |
三、“有组织的无序”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结构 |
一、基于“关系法”的公权合作 |
二、基于作用法的社会协同 |
三、基于组织法的内部共识 |
第三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路径 |
一、完善各自域内海洋事务立法 |
二、健全两岸海洋事务协议体系 |
三、创新行政规制方式 |
四、检视司法机关的角色 |
五、建构海洋事务合作组织 |
第四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体系 |
一、核心制度 |
二、支持性制度 |
三、技术性制度 |
第六章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协调 |
第一节 多重复合结构下的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 |
一、多重复合博弈结构的提出及展开 |
二、按照海洋事务类型分轨处理 |
三、合情合理安排的规范思路 |
第二节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基础 |
一、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困境 |
二、基于两岸互信的台湾对外交往权能——特别法理的视角 |
三、通过法律技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
第三节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关系 |
一、通过“两岸”模式吸纳政治思虑 |
二、“两岸”模式适用的法理分析 |
三、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归因的二阶构造 |
第四节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进路 |
一、两岸合作方式的多样化 |
二、策略性渐进的路径选择 |
三、构建先行制度化协商机制 |
结论 |
附件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法院改革将有大动作(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审判方式的再调整[J]. 张卫平. 政法论坛, 2022(01)
- [2]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D]. 周莹.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0(01)
- [3]重庆自贸区仲裁制度构建研究[D]. 杨颖青. 四川外国语大学, 2019(02)
- [4]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研究(1951-2017) ——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D]. 陈若萱. 厦门大学, 2018(06)
- [5]以良法促善治,以监督护权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人谈[J]. 周成奎,刘松山,周伟. 中国法律评论, 2018(01)
- [6]小县城[J]. 许祚禄. 参花(上), 2016(10)
- [7]撤销不适格父母监护权制度研究 ——以国家责任为视角[D]. 韩花. 兰州大学, 2016(11)
- [8]人民法院内部管理机制改革研究[D]. 王朝. 山东农业大学, 2015(07)
- [9]制度变迁视角下台湾健康保险制度发展之研究[D]. 胡敦富. 南京大学, 2015
- [10]海峡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机制研究[D]. 叶正国. 武汉大学, 20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