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谨防药品“黑客”(论文文献综述)
吴阳[1](2021)在《区块链技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应用》文中研究说明区块链作为一种新兴的信息技术,给国家治理现代化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政府治理、市场治理、社会治理中,势必引起国家治理层面新的革命,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助力。另一方面,区块链技术在应用过程中也可能增加社会风险和政治风险,亟需完善应用理念、创新监管机制。辩证地认识与使用区块链技术有助于提升国家治理效能。
许亚洁[2](2020)在《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体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用“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来形容信息爆炸时代最为贴切。共享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生活方式,尽管在一定程度上简化和便捷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但随之而来的是各种风险的积累和增加。信息数据是支持互联网运转的基础力量,因此在互联网时代它珍贵如石油。有利益就有风险,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关于信息数据的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个人信息作为信息数据的典型代表,与互联网交织在一起,产生了很多新型违法犯罪问题。刑法应当如何面对新型的个人信息犯罪,成为时下前沿并具有争议的话题。本文聚焦此问题,主要探讨刑法如何从内部体系构建和外部法律协调两方面应对风险社会下递增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具体而言,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个人信息的内涵及其权益属性。由于本文研究的主要对象是个人信息,因此描绘“个人信息”的全貌是文章展开的基础。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概念具有相似性,需要厘清他们之间的关系,才能最终定位个人信息在刑法中的法益属性。本文从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价值和类型等方面全方位解剖个人信息。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个人信息的独立价值。因为如果个人信息可以被涵盖在其他概念之下,则不具有研究的必要性。因此,个人信息是否具有独立的研究价值是推动个人信息相关法律研究的逻辑起点。独立性的探讨离不开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通过概念、范围和特征的对比,可以得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是不同的概念。简言之,首先,个人隐私不仅包括信息类隐私,还包括个人空间、个人活动等不是信息但仍不想被外界知悉的生活事务。其次,狭义的个人信息是指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类型。可识别性是划定狭义个人信息范围的重要标准。在这些个人信息类型中,有些信息并不属于隐私范围。例如,个人的职务信息,由于个人职务信息能够间接识别特定个人,因此属于个人信息类型。但为了公共管理的需要,个人职务信息往往被公开而不属于个人隐私。最后,个人隐私和狭义的个人信息可归结为交叉关系,而交叉部分则为有关个人隐私的个人信息。明确个人信息的属性是为了推出个人信息相关的权利和法益。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不再是被信息主体紧紧握在手里的“隐私”。相反,信息主体更希望在具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个人信息以获得更加便捷的服务。个人信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意味着个人信息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人格权客体,而是可以与信息主体分离并具有一定财产属性的新型权利客体。个人信息流通产业链中个人信息安全风险不仅只与信息主体有关,更与信息收集者、使用者等信息处理者有关。也即,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防控需要从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两方面共同着手。纵观我国个人信息相关立法,不同于从前置法到刑法的一般顺序,个人信息风险防控立法以肇始于刑法,倒逼前置法出台的倒序形式出现。个人信息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法益。基于个人信息所有和使用的分离状态,个人信息在不同处理阶段具有不同的法益属性,也即个人信息具有不同的法益层次。本文将个人信息法益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个人信息的个人法益层次,包括人格法益和财产法益。具体而言,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表征了一个人独一无二的人格,应当受到人格权的保护。通过人格权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是从民事权利保护角度来分析。那么对应到我国刑法法益,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保护具体人格权法益的一章。目前用来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性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就被放在此章,个人信息的人格法益属性已经得到承认。除此之外,个人信息作为大数据时代信息资源的重要部分,也参与到网络经济的运行当中。由于个人信息数据所有和使用的分离,个人信息成为可以议价的商品。此时,仅认为个人信息是人格权客体的观点已无法适应数据流通的现状,确认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具有合理性。一方面,个人信息数据符合虚拟财产的定义,虚拟财产已经被承认为法律中的“财产”。另一方面,个人信息财产属性的承认有利于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二是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层次。当信息处理者是政府机关时,他们根据自身管理的需要会收集和产生大量的信息,而这些信息的累积就可能涉及公共利益。同时,由于互联网的普及,一些网络巨头公司掌握的个人信息数量十分惊人,如果发生安全泄露事件,也可能涉及公共利益。除此之外,个人信息安全也可能涉及国家法益。无国界的信息网络使信息安全不再局限于国家内部,而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层面。个人信息的跨境流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个人信息等都涉及国家安全。第二,个人信息刑事立法的发展与比较。本部分主要探讨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发展历程、立法理念的转变以及相关立法评析。同时也对美国、欧盟等代表性国家的立法进行梳理,总结优秀的立法经验。具体而言,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以《刑法修正案(七)》为分界线。在《刑法修正案(七)》之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主要是以间接方式。个人信息与隐私并未区分,侵犯个人信息造成的后果基本局限于对隐私的侵犯。因此,侵犯隐私犯罪成为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依据,例如,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不过,我国刑法中已经存在保护信息的立法,即信息法益犯罪。这类犯罪将少部分特殊信息独立保护,主要保护的法益是信息法益,不是个人信息法益,但犯罪对象有可能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国家安全信息法益的犯罪、秩序类信息法益犯罪等的犯罪对象都可能涉及个人信息。同时,囿于当时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信息载体仍是传统的有形物,信息往往与信息载体结合出现,因此个人信息并没有凸显出自身独立的法益属性。比如,我国刑法中有一些罪名的犯罪对象也可能涉及个人信息,例如证据类犯罪和文书类犯罪。可见,在这个阶段,个人信息尚不具有独立的法益地位,一般是通过其他犯罪类型间接附属保护。在《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罪。侵犯个人信息行为成为独立的犯罪类型,但由于两罪属于身份犯,处罚范围比较窄。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刑法修正案(九)》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罪修改合并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罪,该罪的主体变为普通主体,处罚范围进一步扩大。至此,个人信息在刑法中的保护方式变为直接方式。除此之外,刑法中还新增犯罪类型对个人信息进行间接保护,主要以信息网络犯罪为代表,例如,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信息数据的法律保护理念发生巨大变化,包括个人信息法益独立于隐私成为刑法保护的新法益类型;个人信息的刑事立法还突破了传统的刑法谦抑性理念、贯彻了“二次违法性”理念等。但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立法仍然存在缺陷。具体而言,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保护不够。目前,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主要以附属保护的方式实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个人信息司法解释》)中多处关于定罪量刑的标准与个人信息公共法益保护内涵相契合。例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是折射出“公共法益”的保护。目前,涉及个人信息公共法益独立保护的犯罪类型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为了强化金融秩序保障,《刑法修正案(五)》新增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个人信用卡信息与金融秩序息息相关,其公共法益属性被刑法重视并独立保护。但是,个人信息包含直接或间接识别个人的所有信息,这些信息都具有公共法益的属性。而目前只有个人信用卡信息的公共法益被独立保护,其他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保护仍主要依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附属保护。整体而言,个人信息公共法益的刑事保护仍以附属保护为主,独立保护不足,保护力度差强人意。个人信息保护不能再满足于权利保护模式,而需要建立数据利用的公共秩序,调控个人信息的安全风险。总之,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仍停留在传统权利保护路径,尚未形成相应的风险调控体系。个人法益与公共法益保护不平衡、前置法与刑法衔接不顺畅、刑事责任体系不严密等问题十分突出。本部分随之对德国及欧盟、美国、日本的个人信息立法进行梳理和比较,以期对我国立法有借鉴之处。经比较,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有鉴戒意义。首先,个人信息前置性法律保护的完善。不管是欧洲还是美国,历来重视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尤其看重个人信息的基础性保护,即民事、行政保护。但是,我国目前关于个人信息的民事和行政保护呈现碎片化、层级低等缺陷。因此,我国应当注重前置法的完善,这不仅能优化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也为刑事保护提供充分的前置条件。其次,刑法介入个人信息保护的多样化。虽然各国在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方面有不同的路径选择、不同的罪名和犯罪构成、不同的刑罚和规制手段,但它们在产生背景和作用发挥等方面殊途同归,基本上都是对个人信息泄露和非法利用的担忧。各国的刑事立法几乎都围绕这一点,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分别从个人信息的获取、收集、保管以及利用等各个不同的阶段介入。最后,个人信息范围的扩大化和细分化。以欧盟为例,欧盟立法中对个人信息的范围作出清晰界定,将个人信息区分为“个人一般信息”与“个人敏感信息”。我国也可以在个人信息内部进行类型划分,不同的个人信息类型对应不同的保护模式。个人信息的细分也有利于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合理入罪边界。第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分析。该部分主要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行为、情节严重要素进行分析。首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具有争议,主要包括隐私权法益说、信息自决权法益说、个人信息权法益说等。本文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具有双重性,包括个人信息权和信息管理秩序。具体而言,随着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的完善,个人信息不再是与隐私相同的概念。个人信息权已经明确被确认为一种民法权利或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民事权利一章明确了自然人享有个人信息权,但是个人信息权的权能及性质都未具体规定。本文认为,根据相关立法,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新型权利。个人信息权是一种包含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综合性个人新型权利。在刑法法益理论上,个人信息权是一种个人法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除个人信息权外,还应当包含信息安全管理秩序。除此之外,人格法益与公共法益之间需要平衡,在民法更偏向于严密保护个人信息相关权利的情况下,行政法、刑法等公法应当更偏向于公共秩序的保护,这样才能平衡个人法益与公共法益;同时,由于个人信息上的国家法益可以涵盖在其他罪名之中,如果再单独设置罪名保护国家法益无疑是立法资源的浪费。因此,信息安全管理秩序应当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之一。其次,本章以犯罪行为为基础进行讨论,具体分为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和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具体而言,首先,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包括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和以其他方式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在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方面,通过计算机系统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两者应当是想象竞合的关系。由于两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无法通过比较刑期和刑种确定孰轻孰重。因此只能从犯罪的事实、情节和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比较定罪。同时,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往往作为非法获取信息数据的手段行为,两者在刑法中是选择性罪名的关系,因此应当综合具体案件情况判断手段行为能否构成独立犯罪。在以其他方式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方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获取”除了“窃取”的方式,还存在“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的规定属于兜底条款。兜底条款具有抽象性,为了防止滥用,应当从“同质性”角度合理限制兜底条款的适用。其次,讨论了非法出售和提供个人信息行为的关系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理解与把握。一方面,“出售”行为往往具有牟利的主观目的,同时出售的对象具有特殊性。另一方面,“提供”行为包括有偿提供和无偿提供。因此两者具有差异性。除此之外,本文认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提示违法阻却事由的空白罪状,并对违法性认识的判断具有实质影响。最后,本章讨论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与下游犯罪结合的情况十分普遍。一方面,尽管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尚未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典型犯罪行为,但作为其他犯罪的手段行为,可以被其他犯罪评价。例如,使用个人信息实施盗骗财产犯罪、使用个人信息实施侵犯人身犯罪、使用个人信息实施侮辱诽谤犯罪。尽管有些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看作下游犯罪的准备行为,但是我国刑法规定,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并且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见,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为预备犯或准备行为,可能不被认定为犯罪或免除处罚。但是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本应作为重点打击的非法行为,但却只能作为他罪的预备行为,显然会造成罪刑不相适应。更不用说,无法被下游犯罪评价的严重非法使用行为。因此,非法使用行为应当成为刑法规制的行为。一方面,非法滥用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丝毫不亚于其他行为。另一方面,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前置性法律中被规定为典型的违法行为。被刑法规制的犯罪行为不是抽象意义的行为而是现实中可以定型化的典型行为。这些行为既不能被刑法已经规定的犯罪行为类型有效涵盖,也还需要具有具体的现实危害,才有刑法规制的必要。关于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具体设置,本文认为,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不必单独成立新的罪名,并且应当将整个新修改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到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最后,本章还讨论了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情节要素的认定。本文肯定“情节严重”要素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具有多样化地位,刑法理论应当寻求在原则范围内的更新以适应现实司法状况并起到实质的引导作用。就“情节严重”等罪量要素的体系地位而言,除了符合不法构成要件标准的“情节严重”外,其他类型的“情节严重”尽管打破了传统理论边界,但普遍客观存在。刑法理论需要对其进行类型定位,同时根据一定的理论标准限制类型的扩张。笔者较为赞同类构成要件复合体说和可罚的违法性说的基本立场。我国刑法中关于侵犯个人信息的特殊犯罪都是情节犯。《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设置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情节要件。“情节严重”本身具有抽象性,在司法实践中的标准十分模糊,需要司法解释的引导适用。201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以及2017年颁布的《个人信息司法解释》都对“情节严重”作出相应规定。从两个司法解释看,对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判断要素主要包括个人信息的种类、数量、违法所得、社会后果、同类违法犯罪行为记录、被害人损失等,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文中主要对信息类型和信息数量的情节、第三方介入的情节、违法所得额的情节、特殊主体身份的情节、“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情节进行细致分析。第四,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刑法调控。本章主要从风险管理角度,分析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防控的路径和体系。其一,个人信息安全风险防控应当注重自由与安全的价值平衡,本文肯定了风险刑法理论的积极意义,并主张对其适用严格限制。具体而言,信息技术的快速进步使犯罪行为、犯罪主体以及犯罪对社会的影响都产生了巨大变化,增加了全球的社会不安全感。社会对秩序和安全的需求不断增加。在这种背景之下,“现代风险”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角色,因为它制造了新型的犯罪活动。预防性刑事立法和司法都是风险刑法中为应对新型社会风险作出的合理回应,也得到了国内甚至国际上的刑事政策肯定。因此,与其争论风险刑法理论的真伪,不如将目光和学术讨论转移到预防性刑事立法的合理限度和边界设置。风险刑法提倡的预防性刑事立法相较于传统刑法,对社会秩序和安全的保障更加重视,但同时会牺牲法律对人类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因此,如果不对预防性刑事立法加以控制则可能会陷入另一个极端。预防性刑事立法可以从刑法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加以限制。在刑法内部,应当积极发挥谦抑原则的“门槛作用”。一方面,准确理解当前社会中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定义,用以检测预防性刑事立法。另一方面,通过严谨的程序保证谦抑性原则运用于预防性刑事立法。同时,法益原则也是限制预防性刑事立法的一大利器,应当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加以考量。在保护个人法益的刑事立法方面,不应当采用预防性刑事立法,也即风险刑法理论不应当适用于个人法益的保护。而关乎社会秩序和安全的法益则有所不同,预防性刑事立法应当限于社会秩序和安全类法益的保护。这是法益原则从“质”上对预防性立法的限制。根据刑法规定,我国的刑事犯罪被限定于严重侵害法益或者侵害重大法益的行为,而预防刑法作为传统刑法的扩张形态,其针对的是导致法益侵害的危险行为,相对于已经造成实害结果的行为,法益侵害危险行为的违法性程度要低。1因此,对“危险”的程度应当有所要求,也就是说只有“重大”危险才值得采用预防性刑事立法的手段。这即是从“量”上对预防性立法的限制。其二,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调控的刑事一体化。在研究方法上,刑事一体化要求刑法与其他部门之间突破一定程度的理论壁垒,才能实现法律保护的效应最大化。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法益的保护仅靠刑法远远不够,需要各个部门法通力合作。但是刑事治理的超前以及与其他部门法衔接不顺畅的问题客观存在。其中,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衔接更加需要重视。本文提倡多元化刑事立法体系。随着社会风险种类的增多和程度的加大,社会对刑法的要求不断提高,刑法的预防功能需要被激发。频繁颁布的刑法修正案进一步扩张了刑法的范围,法定犯数量的增加逐步改变传统刑法的重心。一方面,刑法修正案越多意味着刑法典本身被修改的越多,刑法的稳定性不复存在。这与采用一元化刑法的刑法结构体系的初衷相悖。另一方面,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立法应具有明确性。法定犯往往采用空白罪状的表述方式,尽管指明了应当参照的前置性法律法规,但是基于法律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法定犯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比一般罪状更加模糊。因此,一元化的刑法体系不足以面对法定犯井喷式的增长,多元的刑法体系更具优势。在法定犯时代,附属刑法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附属刑法不仅能够分担刑法典不断扩张的罪名数量,还可以增加刑法的专业性、明确性和一体化。在个人信息法益刑法保护结构上,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考察。纵向即整个刑法的结构形式,主要有刑法典、刑法修正案、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的分类。我国的附属刑法仅存在于形式意义上,这种方式既没有发挥附属刑法应有的效用,也徒增立法的繁杂。因此,实质意义上的附属刑法才能真正发挥效用。实质的附属刑法主要由两种立法模式构成,一是散在型立法模式,是指在金融经济法规、食品药品法规等行政法规中直接规定相关犯罪和刑罚条款的立法方式。二是编纂型立法模式,是指对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和刑罚条款的归类编纂。只有当散在型附属刑法比较完善时,才会采用这种立法方式。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方式对我国当前一元化的刑法典体系会造成很大的冲击,同时可能造成刑法的无限扩张。因此,散在型的立法模式更加适合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环境。上述立法模式是建立在刑法典已经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但是当立法者考虑设置新的个人信息法益保护刑法条文并采用法定犯形式时,是否可以直接在附属刑法规范中明确规定罪状和法定刑?笔者认为这种立法模式是可取的但是应当严格限制。横向的刑法结构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个角度分析。微观方面,是从具体的罪名着手,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宏观方面,是看整体的刑罚轻重与犯罪圈大小之间的关系。具体到个人信息法益保护方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应当设置多样化刑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法定刑设置上应当与其他相关罪名平衡协调。其三,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体系。正是基于信息在现代社会的重要地位,以及信息风险给各个层面造成的巨大负面效应,个人信息风险管理迫在眉睫。从本质上来说,个人信息风险管理就是在信息流通的各个阶段,从信息系统、技术、规则、制度等方面保障信息的安全。法律制度作为有效的社会管理手段,势必要对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有所回应,刑法也不例外。通过上述分析,现代社会的个人信息数据承载着人格权、财产权的个人法益,也承载着社会、国家秩序和安全的公共法益,俨然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益类型,并且具有多层次结构。不同类型的个人信息代表的权利和利益也有所不同,因此刑法需要构造一个多层次的刑事法律体系。基于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刑事法律需要根据个人信息所代表的不同法益类型,谨慎立法和司法。根据风险管理的一般理论,风险的管理和预防可以从风险识别、风险预防、风险的控制和分担等方面展开。刑事立法和司法对个人信息风险的防控,也可以借鉴风险管理系统的一般理论从这几方面展开: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识别:安全法益分级、个人信息安全风险预防:法益前置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分担:注意义务分配、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控制:严密刑事法网。同时,本部分还讨论了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价值理念,包括个人信息自由与安全价值及其关系、个人信息安全领域的价值平衡以及个人信息法益中个人法益和公共法益的利益衡量。第五,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的具体构建。本章围绕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构建问题具体展开。主要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关联性罪名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前置法的完善以及侵犯个人信息法益的出罪化路径。首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关联性罪名主要包括网络犯罪中的相关罪名、商业秘密犯罪的相关罪名、财产犯罪的相关罪名以及国家安全犯罪的相关罪名。具体而言,刑法对网络犯罪的打击不仅维护了网络的秩序与安全,同时也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与秩序进行保护。在网络犯罪体系中,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得到了附属保护。具体罪名包括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刑事责任是近年来立法、司法和理论界关注的焦点。本文认为,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已经客观存在于刑法典中,与其纠结该罪的立法价值问题,不如从司法角度探索如何适用该罪才能放大该罪在网络治理方面的优势,减少罪名过度扩张的缺陷。笔者认为,可以从利用“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要件限缩处罚范围;对犯罪后果的目的性限缩解释;犯罪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犯罪的辨析等方面进行分析。在商业秘密犯罪方面,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的核心竞争资源。企业掌握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往往数量巨大、类型复杂。如果企业的信息泄露,不仅会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个人信息权的侵犯,更会对经济秩序造成影响。因此,在无法通过传统财产权对企业数据库进行保护的情况下,当企业个人信息数据库符合商业秘密的认定条件时,可以通过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个人信息公共法益进行保护。具体而言,当个人信息数据库符合商业秘密的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时,就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当行为人采用盗取、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数据类商业秘密或者违法、违约披露商业秘密的,可能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需要从一重罪处罚。由于两罪的法定刑相同,只能通过其他条件综合判断孰轻孰重。在个人信息的财产法益保护上,本文认为当个人信息以电磁数据形式存在于网络中时,同时具有形态的虚拟性和价值的真实性,与虚拟财产具有同样的特征。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显而易见,就一个人的个人信息而言,一些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特殊个人的个人信息已经可以直接交易产生经济价值。例如明星、政府干部等公众人物因其身份和影响,个人信息会被媒体买卖。而普通人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体现在被网络服务商、运营商大量收集、加工、出售。信息资源的经济价值不用赘述,特别是随着大数据技术发展,网络服务商和运营商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已经成为盈利的核心资源。网络公司、大数据公司都是以个人信息数据库为依托实现经营和盈利。可见,个人信息数据的财产权主体不仅是信息主体,还有数据经营者。承认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已经势不可挡。因此通过信息网络储存、分析、使用的个人信息数据也应当看做虚拟财产。同时,在刑法保护路径的选择上,单纯采用财产犯罪或网络专门路径都不足以对个人信息数据全面评价。如果仅定财产犯罪,无法对个人信息数据上附着的网络秩序法益加以评价;如果仅定计算机网络类犯罪,也未兼顾个人信息数据的财产属性。因此,只有将两者结合才能全面评价侵犯个人信息数据的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犯罪方面,构成国家秘密的个人信息涉及国家安全法益,刑法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保护可以分为国家安全法益的独立保护和附属保护。在刑法分则第一章中,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典型的以国家秘密为对象的国家安全法益的犯罪类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被规定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中,因此这两罪主要保护的法益是公共秩序,次要法益的是国家的信息安全。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被规定在渎职罪一章中,因此这两罪保护的主要法益是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次要法益是国家信息的安全法益。可见,不仅国家之间国家秘密的非法获取和泄露能够成立犯罪,国家秘密在国内的刑法保护也十分完整和严格。立法者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设置相同的法定刑在立法上具有不合理性。因为从刑法学基本原理考察,过失犯罪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可以避免,同时对犯罪结果是持否定态度。因此,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明显大于过失犯罪。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故意犯罪的刑事处罚应当重于过失犯罪。但是在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中,两罪在客观的违法构成要件上基本相同,只有在故意和过失的有责性判断上有所区别。因此,两罪应当区分法定刑设置。其次,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前置法需要完善。这主要是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行政义务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具体而言,在刑法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义务罪的犯罪主体,其管理义务是认定该罪客观行为的重要标准。但是在前置的行政法律法规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缺乏统一权威的规定,其义务类型设置也十分泛化和模糊。本文认为,就目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类型和法律法规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已有的划分,可以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分为中间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是为了科学、合理、区别地规定相应的管理义务。只有明确管理义务,才能确定其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义务类型有用户信息保密、合法获取或使用信息、发现违法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等。但是,目前在法律法规中所有类型的服务者承担的义务基本相同,立法并没有根据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有梯度的义务类型,这样就会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与义务设置不匹配,可能存在过度或不足的情况。因此,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同类型设置相应的义务。最后,侵犯个人信息法益的出罪路径与模式。出罪路径的讨论和设定是对入罪的限制,在防止刑法罪名扩张上具有重要意义。本部分主要讨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中立帮助行为的出罪、基于信息权利被害人同意的出罪化事由和基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出罪化路径。其一,技术中立行为的处罚范围和界限是刑法学界讨论的热点。目前在我国刑法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承担共犯责任、帮助行为正犯化责任、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责任,而这三种责任都与网络中立的帮助行为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可见,网络中立的帮助行为在当前风险刑法理论下入罪的途径很多。为了防止过度处罚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和抑制信息网络的发展,需要寻找合理途径为处罚中立帮助行为设限。具体到网络信息犯罪,应当采用以下步骤层层“筛选”以达到限制处罚的目的。一方面,中立帮助行为应当首先作为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的评价对象,以确定是否是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在有资格进入刑事评价范围的违法行为中,应当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其二,被害人同意免罪是由是从被害人角度分析犯罪构成要件以找出合理、合法的出罪路径。被害人同意免罪是由的正当性在于法益的利益衡量。具体而言,自我决定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利益按自己意愿进行自由支配的权利。尽管在我国民法和宪法中没有自我决定权的具体规定,但是自我决定权代表了人的一般自由,在《宪法》中仍能找到相应的依据。被害人同意的成立需要确定同意的对象和被害人的主观方面。也即,被害人同意的对象是行为还是结果亦或行为和结果。当被害人的同意存在“瑕疵”时,行为人是否还可以出罪?笔者认为可以对法益关系错误说进行修正,使其更具有合理性。第一,“同意”应当视为心理状态和外部行为的统一。第二,“同意”判断应具有双重标准,只有同时满足客观和主观两方面,才能认定“同意”的有效性。其三,违法性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身行为是否违反刑法存在错误认识,主要存在两类形式,一是不知道法律的存在,二是错误理解法律。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可以阻却犯罪,违法性认识错误需要达到什么程度才能阻却违法都是存在争议的问题。个人信息犯罪涉及很多法定犯。例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等。在法定犯时代下,集中争议的焦点在于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阻却责任。认定法定犯的违法性认识确实具有复杂性,很难找出统一的具体标准。但是基于法定犯的特殊性质,仍能找出比较抽象的底线性原则。具体而言,第一,法定犯都是以违反相关义务为前提的犯罪,当行为人处于专门的行业领域之内,应当具有他人所不具有的专业性知识,应当更加明确地认知自身的义务。第二,当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具有明显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即使行为人声称自己不知道刑法的具体规定,也不能认定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第三,当行为人对行为是否违法存疑时,应当在自身能力可达到的范围内通过权威途径对行为的性质进行“验证”。
杜成斌[3](2020)在《意识形态安全视角下的舆论环境治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安全和新闻舆论工作。他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对新时期意识形态工作和新闻舆论工作面临的重大机遇和现实问题做了深刻阐述;对国内外传播格局和舆论环境发展的新情况、新趋势做出了科学研判;对推进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工作做出了明确指示。深入学习、贯彻新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和新闻舆论工作的重要论述,对于应对当前国内外舆论环境态势、做好宣传思想工作、坚守互联网舆论阵地、维护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具有重大意义。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维护意识形态安全需要积极舆论的支撑,让积极舆论成为舆论环境的主流需要有效的舆论环境治理。舆论环境治理是国家治理当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舆论环境治理的目标是营造积极舆论,去除消极舆论。只有发展理性、健康的社会舆论,抵制消除非理智和不健康的社会舆论,才能让积极舆论成为社会舆论的主导力量,从而营造出积极舆论环境,构建良好的舆论生态。积极的舆论一般表明了当前社会发展的良好状况,掌控和引导舆论的能力也往往体现着一个政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与水平。宣传思想工作是党和政府历来就重视的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做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通过传统媒体与主流媒体的融合、互联网治理、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工程,提升了网络和信息安全,提高了国际话语权,彰显了文化自信,增强了人民精神力量。这一系列工作和举措统一团结了全党全社会思想,巩固壮大了主流思想舆论,为我国积极舆论环境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论文在系统梳理和阐释了意识形态安全、舆论环境治理等相关理论的基础上,论述了舆论环境治理的战略价值,分析了国内外舆论环境存在的问题与原因,介绍了国外代表性国家舆论管理工作的经验教训,最后提出了我国舆论环境治理的策略。根据以上研究思路,论文以马克思主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维护和提升国家意识形态安全这一目标的指引下,着重进行以下六个方面的研究。第一章,意识形态安全和舆论环境治理的相关理论分析。本章需要梳理意识形态安全和舆论环境治理的相关理论,理清意识形态安全与舆论环境治理的关系,概括舆论环境治理能力具体包含哪几方面,是论文研究的理论基础部分。第二章,舆论环境治理的战略价值分析。舆论环境治理在国家安全中的地位越来越高,体现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并发挥着重要作用,事关国家利益,是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不可分割的部分。有效的舆论环境治理,对我国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和社会总体安全都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第三章,当前我国社会舆论环境治理当中存在的问题。本章分析了当前我国舆论环境治理面临的内部和外部挑战。内部挑战包括谣言蛊惑人心,历史虚无主义影响公众认知,消极社会情绪引发社会焦虑,网络舆论软暴力挑战法律和道德秩序,“高级黑”给舆论环境治理设置了新的障碍等;外部挑战包括某些西方媒体在国际社会制造、散播我国的消极舆论,外部敌对势力干涉我国舆情等。这些挑战对当前我国积极舆论环境建设造成了很大阻碍,也是舆论环境治理亟待解决的问题。第四章,当前我国舆论环境治理当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本章从政府、媒体、网民、社会转型以及外部原因等方面出发,分析影响我国舆论环境治理的原因。其中既有我们自身舆论管理工作的不足,也有国际社会话语权不均衡的原因。第五章,舆论环境治理的国外经验与教训。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舆论治理工作中取得了积极的成绩。当前的国际舆论疆界日渐模糊,西方发达国家经常发挥其舆论统摄、引领的作用,而绝大部分欠发达国家的舆论则只能被引领、被弱化和被忽略。国际社会中既有一些国家在舆论管理中积极有为,提升了国家安全和国际影响力;也有部分国家的舆论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国家利益受损。这些经验教训对我国的舆论环境治理既有借鉴意义又有警示意义。第六章,意识形态安全视角下的舆论环境治理策略。根据上述问题及原因分析,本章从舆论环境治理的构成要素出发,明确治理对象和治理内容,拓展和优化治理载体,有的放矢地进行全方位治理,提高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最后形成良好的治理效果。
周莹[4](2020)在《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文中指出新闻标题是人们接触新闻的第一窗口。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新闻愈发成为了人们获取新闻信息最便捷快速的渠道。其中,“今日头条”作为当代在线用户数量最多的门户网站,在传播新闻方面的作用尤为突出。本文利用爬虫技术抓取了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的今日头条客户端新闻标题作为研究语料。分别从词汇、语法、修辞、语用等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在词汇方面,统计了今日头条新闻标题中的高频词,分类分析后我们发现标题中名词、动词使用最为广泛。在语法方面,新闻标题主要有单句式、组合式、成分缺省式这三类句型结构,在句类的选择上,以陈述句和疑问句为主。在修辞方面,从标题的词语层面的修辞、辞格层面的修辞这两个部分对新闻标题的修辞策略进行探讨。最后,从语用角度结合关联理论具体分析语料,我们发现标题创作是制作者和读者之间的一种交际,关键在于激发读者结合语境取得最佳关联。
范晓梨[5](2020)在《思想政治教育应对高校突发事件的对策研究 ——以成都地区部分高校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在信息时代带来全新挑战,社会转型带来新的冲击,多元思想的渗透影响,以及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进程加快的大背景下,社会冲突加剧,各类不稳定因素増加。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总体上虽稳定,但高校突发事件偶有发生,不时给师生敲响安全警钟,同时也给高校的运行秩序及其社会声誉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高校突发事件是由自然、人为或社会环境等原因引发的,在高校内部忽然发生,或者发生在校外但与高校学生密切相关的,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给学校内部人员带来负面影响,对学校的正常运行秩序造成一定冲击,甚至波及到社会稳定的,需要高校管理者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置的事件。高校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危害性和建设性、不确定性和扩散性、网络特征明显等特点;按照其性质可分为高校政治类、自然灾害类、公共卫生类、治安安全类、高校管理类、心理健康类、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等七类事件。其发展演变具有明显的规律,根据规律可将其演变周期分为潜伏期、爆发期和恢复重建期等三周期。思想政治教育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也是预防和处置高校突发事件的生命线,通过它应对高校突发事件是进一步净化高校育人环境、构建和谐校园的需要。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心理学、危机管理理论等理论支撑下,思想政治教育具备了介入高校突发事件应对过程的可行性。思想政治教育要在遵循求实原则、主体原则、层次原则的基础上,在高校突发事件潜伏期、爆发期、恢复重建期发挥其育人功能和预警功能、疏导功能和整合功能、调节功能和总结功能,通过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法律意识、文化素养,解决校园中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思想认识、价值取向上的问题,从而达到减少高校突发事件的负面影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通过对成都市5所高校的500名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以及对成都市5所高校的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党委宣传部老师、思想政治理论课老师、心理咨询老师、保卫处工作者等进行访谈,得出思想政治教育在应对高校突发事件的各阶段存在的具体问题:在高校突发事件潜伏期,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经验缺乏共享,思想政治教育预警功能未能充分发挥,高校突发事件预防工作较为薄弱,宿舍载体育人优势尚未充分发挥;在高校突发事件爆发期,高校信息发布及时性有待增强,舆论引导状况欠佳,对普通学生心理情况的重视程度有待提高,学校、学生、家庭、社会协同合作的程度有待提高;在高校突发事件恢复重建期,集体式的心理调适影响了思想政治教育平复效果,缺乏正反面结合的教育,事件后续情况尚未持续跟进,总结反思力度有待增强。针对思想政治教育在应对高校突发事件的各阶段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改善措施:在高校突发事件潜伏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在于完善资源共享平台,完善预警机制,落实预防工作,充分发挥宿舍载体育人优势;在高校突发事件爆发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在于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全面开展心理干预工作,建立四方联动机制;在高校突发事件恢复重建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在于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调适工作,通过奖惩机制进行正反面教育,持续跟进突发事件后续情况,注重反思与总结工作。
李尚[6](2019)在《医院信息系统数据安全防范及策略》文中提出本文通过阐述医院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的相关情况,同时提出了医院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的有效防范策略。该研究以分析医院信息系统数据安全防范及策略作为主要的目的,从而有效提升医院信息系统数据安全防范管理的总体水平。
蔡文慧[7](2019)在《政治稳定视阈下网络话语表达研究》文中认为社会急剧转型期释放现实社会矛盾,反映社会矛盾的网络事件多发、突发。尤其是因为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在现实空间之外塑造了一个虚拟网络空间,网络技术赋予网民自由、平等的网络话语空间,网络事件日益受到众多关注和讨论。网络空间中的话语表达内容不仅呈现了众多现实问题,更对现实社会和政治稳定产生重要的影响。在网络使用范围和网民规模迅速扩大的背景下,网络话语表达这种网络行为必需引起研究者更多的重视。政治稳定与网络话语表达有着内在关联,这是研究网络话语表达行为的逻辑前提。在中国的政策话语体系中,政治稳定是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具体来说,政治稳定包括政治参与、政府合法性、政治心理以及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等多个层面。网络话语表达作为网民政治参与的一种方式,是影响政治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网络话语表达作为一种情绪的排解方式和利益诉求的表达方式更是对政治稳定机制的一个补充。网络话语表达产生的网络话语权力挑战政府话语权,成为影响政府合法性的一个重要因素。网络话语表达的话语权力膨胀导致网络话语权失衡,影响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安全。从政治稳定的视角研究网络话语表达,首要的工作是对网络话语表达有基本的把握,即考察网络话语表达的主体构成、网络话语表达的内容和网络话语表达的特点。通过对“见义勇为赵宇案”、“长春长生问题疫苗事件”和“千亿矿权案”三起典型的公共事件的考察,一般意义上的网络话语表达由网民、政府和媒体三个话语主体构成。本研究所指的网络话语表达是网民的网络话语表达,因而其话语主体主要由普通网民和意见领袖构成。网络话语表达主要以司法类、执法类、食药类、消费维权类、教育权类、环境权类、吏治腐败类为话题和内容。网络话语表达呈现政治现实性、公共利益指向性和非理性特点。进而探讨网络话语表达发生的动因,主要有五个方面:首先,转型期社会矛盾是网络话语表达的内容涞源。转型期社会矛盾的聚焦点是网络话语的主要内容,是网络话语生成的刺激源。其次,主体诉求是网络话语表达的源动力。网络话语的主体诉求,如情绪宣泄和排解的心理诉求、利益表达诉求和社会政治参与诉求,这是网络话语表达的内在动力。再次,传统话语渠道梗阻催生网络话语表达。最后,网络赋权推动网络话语表达。网络赋予民众话语权为话语表达提供动力,网络为话语表达提供便利,网络的交互性刺激话语表达的欲望,网络的匿名性激发话语表达的热情。此外,网络赋权也存在一定的限度。网络的“去中心化”特点解构现实社会中的社会等级,消解现实社会权力,但是网络技术的去中心化不可能阻挡现实权力在网络空间的渗透:现实权力影响网络话语主体的层级结构,现实权力影响网络话语主体话语权的分配,现实权力影响网络话语主体的话语表达内容和形式。进一步探讨网络话语表达的内在生成机制、影响政治稳定的作用机制和对政治稳定的具体影响。网络话语表达的内在生成机制是偶发事件刺激集体记忆库存——唤醒记忆后关注偶发事件——提取记忆后展开话语表达——形成公共舆论强化集体记忆和网络话语表达。网络话语表达影响政治稳定的作用机制是偶发事件的发生——关注的开始——议题设置——网络表达——政府进入舆论场——事件平息。网络话语表达在议题设置、网络表达和政府进入舆论场这三个阶段对政治稳定产生影响。就积极影响来说,第一,作为情绪宣泄的网络话语是维系社会政治稳定的安全阀。第二,作为民意表达的网络话语是政府了解民众诉求的主渠道。第三,网络话语反映的公民意识是维系政治稳定的心理层面。第四,网络话语改变话题议程促进社会政治制度完善。就消极影响来说,第一,网络话语表达容易导致非制度化参与,威胁政治稳定。网络话语产生广泛的社会动员,网络话语表达呈现群体极化效应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网络话语表达滋生和助长谣言。第二,网络话语挑战政府话语,削减政治合法性。网络话语会加剧政府话语公信力不足的危机,挑战政府话语主导和协调能力,挑战政府话语管理能力,导致政府话语整合的困境。第三,网络话语表达孕育不稳定的政治心理。第四,网络话语表达威胁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维护政治稳定,防范和化解网络话语表达带给政治稳定的风险,就要多措并举。首先,增强党和政府网络话语权。这就要党和政府利用新媒体平台主动发声,抢占舆论阵地,就要提升政府官员的基本素养,就要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和透明度,就要加强政府网上执政能力建设。其次,化解现实社会矛盾,强化政府职能,减少集体记忆库存。这就要消解我国民众的相对剥夺感心理以减少集体记忆存量,有效引导网络舆情事件以控制集体记忆的增量。最后,加强网络空间治理,营造良好的网络话语环境。通过建立健全网络空间立法、提升网络主体的素养和网络技术的创新这三个法律、自律和技术约束手段,促使网络话语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
赵梦蓉[8](2019)在《区块链技术下反洗钱监管初探》文中提出传统洗钱主要通过将非法所得及其收益投入到资金需求大的行业,或者在金融交易平台上进行多次转账以混淆资金来源,亦或者将资金转向其他国家,利用不同的监管政策钻法律漏洞洗钱等。近年来,随着区块链逐渐兴起,区块链的匿名性和全球性等独特性,使得犯罪分子利用区块链洗钱比传统方式洗钱更加快捷和隐秘,导致传统的反洗钱立法监管无法良好应对。随着其影响逐渐扩大,引起了各国的重视。针对区块链技术下的洗钱犯罪,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加以控制和防范。区块链技术是一项新生事物,目前对区块链技术含义的理解和应用刚刚开始,利用区块链进行的洗钱方式和表现可能会随着其技术的发展有新的变化,因此,论文就此领域的探讨仅是初步的。利用区块链技术洗钱主要经过分流、整合和投入流通使用三步。虽然区块链洗钱的过程与传统的洗钱过程有相通之处,但是区块链技术有其自身的独特性,给司法监管带来了挑战:区块链的匿名性导致洗钱罪的主观要件难以认定;由于我国缺少对比特币性质的认定,洗钱罪中的客体和洗钱犯罪的行为难以认定;身份的确认困难使得难以通过诉讼形式追究责任;在举证上,很难通过传统形式进行举证等等。对此,论文通过五章的安排,以期就区块链反洗钱的监管进行初步的研究。第一章介绍论文研究背景及研究过程、结果;第二章介绍了区块链技术下的洗钱方式和带来的挑战;第三章介绍了域外对于区块链洗钱的监管立法政策;第四章介绍了我国对区块链洗钱的监管和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五章介绍了我国对区块链洗钱监管措施和立法方面的完善对策。为了更好的应对区块链技术下的反洗钱,我国立法可以在以下几方面完善:扩大洗钱犯罪的上游范围,将上游犯罪的范围扩大至处以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所有犯罪;将洗钱犯罪的主观要件修改为明知和应知;建立基于规则但风险为导向的反洗钱评估体系;通过立法明确比特币的定性及流通限制;提高比特币交易平台市场准入限制,加强信息透明管理;制定比特币交易的税收政策,增加利用区块链洗钱的成本;将交易各方的协议与监管方的监管规则固定到智能合约中,当条件满足预设条件时自动触发监管的执行;完善立法制度应当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根据比特币不同的发展阶段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立法监管。在司法技术上,我们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存、取证,平台提供电子存证业务应当出台相关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
陈忆缘[9](2018)在《浅析“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移动医疗应用软件的发展》文中指出在"互联网+"时代浪潮的背景下,众多的移动医疗应用软件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一方面移动医疗应用软件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医疗资源不足的问题,但另一方面也存在着良莠不齐、专业度不够以及信息技术平台自带信息安全风险的现象。移动医疗应用软件实现了互联网技术对传统医疗行业的革新,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与此同时,也应加强政府和行业的监管、技术企业的自律和平台使用者的自我成长。
武胜伟[10](2016)在《转型期中国社会治安治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维护社会治安是国家的基本职能,是人民对自己生存环境的基本期盼,是衡量政府治理能力的基本尺度,是推进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当前,由于在转型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多重因素的发展变化,由此带来的关系调整和利益矛盾,时常以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本文以整体性治理理论为分析工具,主要运用系统研究法、文献分析法、比较研究法、问卷调查法,对我国社会治安治理体制的历史演进、困境表征、“碎片化”生成机理及整体性创新策略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探究,提出了具有一定创新的思路、见解和观点。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绪论,阐述了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关于社会治安治理的国内外研究现状、重要概念的界定、理论工具与研究方法、论文框架、创新之处等问题。第二章转型期中国社会治安治理历程与发展特点。分析了社会转型中的结构转换、机制转轨、利益调整、观念转变对社会治安治理所带来的挑战,论述了转型期背景与社会治安治理的相关性。按照我国社会转型的标志性事件,将社会治安治理实践历程划分为传统治理模式瓦解破碎时期、混合治理模式探索运行时期、现代化治理模式初步建立时期等三个阶段,系统回顾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治安治理实践的历史脉络,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共四个角度对其历史演变的基本特点进行了分析,提出为适应转型期我国政治体制由人治向法治,经济结构由封闭向开放,思想意识由一元向多元,社会形态从静态向动态的变化,社会治安治理模式也呈现出治理方式法治化、治理理念服务化、执法手段谦抑化、防控格局立体化等特点。第三章转型期中国社会治安的基本状况。该部分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每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群体性事件的发案趋势、特点进行了深入分析。从传统治安问题、新型治安问题及社会公众的认同程度等三个方面深入分析了当前我国社会治安严峻形势的外在表现及社会治安治理面临的困境。采取调查问卷的办法,对一定数量的社会公众和公安民警进行问卷调查分析,从问卷参与者的主观感受印证了治理困境的客观存在,对其构成因素的重要程度进行了初步分析。第四章转型期中国社会治安的治理困境。该部分运用整体性治理理论工具,从主体、认知、体制等三个方面分析了社会治安治理困境的产生机理,提出造成社会治安治理困境的主要因素有三个方面:一是主体因素,如公安机关不堪重负、部门治理缺乏合作、多元治理结构尚未形成;二是认知因素,如缺乏整体思考、缺乏公平公正精神、缺乏不断创新意识;三是体制因素,如职能、政策、资源、利益关系等方面的碎片化等等。通过以上分析为后续的路径选择提供了基础。第五章国外社会治安治理的成功范例。该部分对英国、法国、瑞典、美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等七个国家的相关经验进行介绍分析,介绍了英国不断推进警务体制改革、实现警力无增长前提下实战力提升的经验,法国探索公众参与新形式、提升重大决策科学性的经验,瑞典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消除贫富差距的经验;美国加强经费投入、增强街面巡逻密度和实施零容忍政策的经验、加拿大加强社会福利建设、增强警察执法权威性的经验、日本“交番相谈员制度”推动警民关系优化、增多社会治安治理积极因素的经验以及新加坡推进议员联系选民制度、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经验。分析了国外经验对提升中国社会治安治理水平的启示意义。第六章我国社会治安治理创新的路径选择。从治理理念、组织体系、生态环境、关键环节、支撑体系等五个方面对中国社会治安治理的整体创新提出了决策建议。最后为结论与展望,本章总结了论文研究情况,对未来研究方向作了展望。与同类研究相比,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研究选题。作者搜索目前国内文献发现,以“社会治安治理”为题的研究尚不多见。原有的相关研究多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或“社会治安管理”的角度展开。当前,我国政府提出要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这一背景下,运用当代“治理理论”的思维方法,系统研究“社会治安治理”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2、理论工具。整体性治理理论的产生环境与我国社会背景比较相近。运用整体性治理理论研究社会治安治理具有高度契合性。为此,本文以其为理论工具,审视和分析我国社会治安治理在主体、职能、政策、资源等方面的“碎片化”问题;还运用社会控制理论、社会失范理论剖析了转型期对社会治安治理的影响。均具有一定拓新价值。3、学术观点。本文在综合公共管理学、法学等基础理论的基础上,运用理论分析与实证调研方法,分析了社会转型期治安治理面临的全新挑战,探讨了社会建设与社会治安治理的内在联系,揭示了社会治安治理困境的深刻社会根源,进而提出其治理之道必须从宏观视野入手,努力消除产生社会治安治理困境的外在根源,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治理生态环境。这些学术观点具有创新性。4、对策建议。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本文紧扣中国国情,提出“优化治理理念”、“理顺组织体系”、“改善生态环境”、“突出关键环节”、“完善支撑体系”等“五位一体”的策略,以破解我国社会治安治理困境,实现社会治安治理整体性创新。这些对策建议有一定的政策参考价值。
二、谨防药品“黑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谨防药品“黑客”(论文提纲范文)
(1)区块链技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区块链的技术原理 |
●记录不易篡改 |
●分布式存储 |
●共识机制 |
二、区块链技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应用 |
●区块链+政府治理 |
●区块链+市场治理 |
●区块链+社会治理 |
三、区块链技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应用中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 |
●政府权威层面的挑战及其应对 |
●安全监管层面的挑战及其应对 |
(2)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个人信息的内涵及法益属性 |
第一节 个人信息法益的基本范畴 |
一、个人信息的价值及其内涵 |
二、个人信息相关主体的权益 |
第二节 个人信息法益的层次结构 |
一、个人信息的个人法益属性 |
二、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属性 |
第二章 个人信息保护刑事立法比较 |
第一节 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整体现况 |
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发展 |
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理念 |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立法评析 |
第二节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评析 |
一、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现况 |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经验借鉴 |
第三章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素 |
第一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内容 |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的不同观点 |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双重法益属性 |
第二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类型 |
一、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 |
二、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 |
三、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 |
第三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要素 |
一、犯罪构成中情节要素的合理认定 |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情节 |
第四章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刑法调控 |
第一节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价值 |
一、个人信息自由与安全价值及其关系 |
二、个人、社会与国家法益的利益衡量 |
第二节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路径 |
一、风险刑法与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管理 |
二、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防控的模式 |
三、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调控的刑事一体化 |
第三节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体系 |
一、风险识别:划分个人信息安全法益层级 |
二、风险预防:前置个人信息安全法益保护 |
三、风险分担:分配个人信息安全注意义务 |
四、风险控制:严密个人信息安全刑事法网 |
第五章 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的具体构建 |
第一节 侵犯个人信息关联罪名体系协调 |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关联性罪名 |
二、侵犯个人信息法益关联罪名的协调 |
第二节 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前置法的完善 |
一、我国个人信息权益的非刑事立法概况 |
二、信息安全监管行政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
第三节 侵犯个人信息法益的出罪化路径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中立帮助行为的出罪价值 |
二、基于信息权利主体被害人同意的出罪事由 |
三、信息犯罪主体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出罪路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意识形态安全视角下的舆论环境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一)重点难点 |
(二)创新点 |
第一章 意识形态安全和舆论环境治理的相关理论 |
一、意识形态安全和舆论环境治理关系之辨析 |
(一)意识形态安全 |
(二)舆论环境 |
(三)意识形态安全和舆论环境治理相互影响 |
二、舆论环境治理的相关理论分析 |
(一)治理 |
(二)政府治理 |
(三)舆论环境治理 |
(四)舆论环境治理能力 |
(五)舆论环境治理属于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
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新闻舆论的论述 |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宣传、舆论的论述 |
(二)列宁关于宣传、舆论的论述 |
四、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关于新闻舆论工作的论述 |
(一)毛泽东关于舆论宣传工作的论述 |
(二)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关于新闻舆论工作的论述 |
(三)习近平对党的新闻舆论工作的新贡献 |
第二章 舆论环境治理的战略价值分析 |
一、舆论环境治理对我国政治安全的影响 |
(一)舆论环境治理可以维护政权合法性 |
(二)舆论环境治理可以提高政府决策科学性 |
(三)舆论环境治理可以巩固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安全 |
二、舆论环境治理对我国经济安全的影响 |
(一)舆论环境治理可以促进社会经济正常运行 |
(二)舆论环境治理可以维护国家经济利益 |
(三)舆论环境治理可以保障国家经济制度安全 |
三、舆论环境治理对我国文化安全的影响 |
(一)舆论环境治理有利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 |
(二)舆论环境治理有利于公民道德建设 |
(三)舆论环境治理有利于公民正确价值观念的形成 |
四、舆论环境治理对我国社会安全的影响 |
(一)舆论环境治理有利于社会动员 |
(二)舆论环境治理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 |
(三)舆论环境治理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
第三章 我国国内外舆论环境存在的问题 |
一、国内舆论环境存在的问题 |
(一)网络谣言蛊惑人心 |
(二)历史虚无主义影响公众认知 |
(三)消极社会情绪引发社会焦虑 |
(四)网络舆论软暴力挑战法律和道德秩序 |
(五)“高级黑”给舆论环境治理设置了新的障碍 |
二、国际舆论环境存在的问题 |
(一)某些西方媒体在国际社会制造、散播我国的消极舆论 |
(二)外部敌对势力干涉我国舆情 |
第四章 我国舆论环境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政府原因分析 |
(一)舆论治理理念需要及时更新 |
(二)舆论治理队伍需要保质保量 |
(三)舆论治理技术和手段需要提高 |
(四)舆论治理的法制保障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
二、媒体原因分析 |
(一)网络媒体自律意识尚需提高 |
(二)部分媒体的社会责任感不强 |
(三)网络自媒体乱象还大量存在 |
(四)我国网络媒体行业整体实力较弱 |
三、公众原因分析 |
(一)部分网民的网络法律意识淡薄 |
(二)部分网民的网络道德意识欠缺 |
(三)部分网民的网络媒介素养不高 |
四、社会转型原因分析 |
(一)社会阶层分化削弱了国家主流舆论整合力 |
(二)利益诉求多元化要求国家主流舆论及时更新 |
(三)社会矛盾复杂化降低了公众的国家主流舆论认同感 |
五、外部原因分析 |
(一)某些国家霸权主义、强权政治行径一直存在 |
(二)国际话语权“西强我弱”的局势尚未改变 |
第五章 舆论环境治理的国外经验与教训 |
一、国外经验参考——以美国为例 |
(一)有效的舆论管控 |
(二)强大的意识形态输出能力和舆论造势能力 |
(三)打造网络舆论传播平台 |
二、国外教训警示——以前苏联为例 |
(一)逐步丢失了舆论阵地 |
(二)西方的和平演变 |
第六章 基于意识形态安全视角的舆论环境治理策略 |
一、树立正确的舆论环境治理理念,提升政府舆论治理能力 |
(一)树立及时发现并解决社会问题的理念 |
(二)树立政务公开的理念 |
(三)树立政府与公众互动的理念 |
(四)树立在整体上把握时度效的理念 |
(五)树立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理念 |
二、加强网络媒体的管理和创新,发挥积极舆论的引导作用 |
(一)加强对网络媒体行业的监管和引导 |
(二)通过媒体融合提升网络主流媒体话语权 |
三、提高舆情监控引导能力,建立健全舆情应对机制 |
(一)建立健全舆情监测、收集机制 |
(二)建立健全舆情研判、预警机制 |
(三)建立健全舆情引导、处置机制 |
四、完善舆论治理的法律制度,强化网络舆论法律的执行力 |
(一)牢固树立依法治舆的理念和思维 |
(二)构建科学完备的网络法律制度体系 |
(三)加强对网络空间的执法力度 |
五、提升我国的国际话语权,打破西方国际话语垄断 |
(一)增强综合国力,奠定客观物质基础 |
(二)承担国际责任,营造良好国际舆论氛围 |
(三)创新话语体系,提供必要保障 |
(四)增强话语传播力,创造必要途径 |
(五)有理讲理,开展国际舆论斗争 |
六、加强多元主体协同,构建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积极舆论环境的新格局 |
(一)加强治理主体普遍自律 |
(二)促进多元主体协同治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4)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 |
1.2 研究对象 |
1.3 研究现状与意义 |
1.3.1 研究现状 |
1.3.2 研究意义 |
1.4 理论基础与研究方法 |
1.4.1 理论基础 |
1.4.2 研究方法 |
1.5 语料来源 |
1.5.1 建立小型语料库 |
1.5.2 依据爬虫程序,滚动抓取标题 |
1.5.3 标题信息处理 |
第二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词汇语法特点 |
2.1 网络新闻标题的词频特点 |
2.1.1 词频统计 |
2.1.2 词频分布分析 |
2.2 标题词汇的语义特点 |
第三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法特点 |
3.1 句法结构形式 |
3.1.1 单句式结构 |
3.1.2 组合式结构 |
3.1.3 成分缺省结构 |
3.2 句类特点 |
3.2.1 陈述句标题 |
3.2.2 疑问句标题 |
3.2.3 感叹句标题 |
3.2.4 祈使句标题 |
第四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修辞 |
4.1 引言 |
4.2 网络新闻标题的修辞策略 |
4.2.1 词语修辞 |
4.2.2 辞格修辞 |
第五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用特点 |
5.1 关联理论与网络新闻标题 |
5.2 网络新闻标题的“明示—推理”交际 |
5.2.1 明示行为 |
5.2.2 推理过程 |
5.3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境效应 |
5.3.1 认知语境假设 |
5.3.2 语境效果 |
5.4 网络新闻标题的最佳关联 |
第六章 结语 |
6.1 主要研究过程和结论 |
6.2 创新之处与不足 |
6.3 后续研究的设想 |
参考文献 |
附录 |
(5)思想政治教育应对高校突发事件的对策研究 ——以成都地区部分高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趋势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研究不足与趋势 |
1.4 研究创新点和难点 |
1.4.1 研究创新点 |
1.4.2 研究难点 |
1.5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5.1 研究思路 |
1.5.2 研究方法 |
第2章 高校突发事件与思想政治教育概述 |
2.1 高校突发事件概述 |
2.1.1 高校突发事件的概念 |
2.1.2 高校突发事件的特点 |
2.1.3 高校突发事件的分类 |
2.1.4 高校突发事件的生命周期 |
2.2 思想政治教育应对高校突发事件的理论基础 |
2.2.1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
2.2.2 心理学 |
2.2.3 危机管理理论 |
2.3 思想政治教育应对高校突发事件应遵循的原则 |
2.3.1 求实原则 |
2.3.2 主体原则 |
2.3.3 层次原则 |
2.4 思想政治教育在高校突发事件各阶段的功能 |
2.4.1 潜伏期的育人功能和预警功能 |
2.4.2 爆发期的疏导功能和整合功能 |
2.4.3 恢复重建期的调节和总结功能 |
第3章 思想政治教育应对高校突发事件的现状分析 |
3.1 关于本研究的访谈与问卷调查 |
3.1.1 对高校管理部门的访谈调研 |
3.1.2 对高校学生的问卷调查分析 |
3.2 思想政治教育在高校突发事件应对各阶段存在的问题 |
3.2.1 潜伏期存在的问题 |
3.2.2 爆发期存在的问题 |
3.2.3 恢复重建期存在的问题 |
第4章 思想政治教育应对高校突发事件的对策研究 |
4.1 潜伏期的思想政治教育对策 |
4.1.1 完善资源共享平台 |
4.1.2 完善预警机制 |
4.1.3 落实预防工作 |
4.1.4 充分发挥宿舍载体育人优势 |
4.2 爆发期的思想政治教育对策 |
4.2.1 健全信息发布机制 |
4.2.2 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
4.2.3 全面开展心理干预工作 |
4.2.4 建立四方联动机制 |
4.3 恢复重建期的思想政治教育对策 |
4.3.1 开展针对性心理调适工作 |
4.3.2 通过奖惩机制进行正反面教育 |
4.3.3 持续跟进突发事件后续情况 |
4.3.4 注重反思与总结工作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学术成果 |
附录 A 思想政治教育应对高校突发事件的现状调查 |
附录 B 高校应对突发事件访谈题目 |
(6)医院信息系统数据安全防范及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1 医院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相关概述 |
2 医院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的有效防范策略 |
2.1 注重对数据库权限的管控 |
2.1.1 科学利用权限管理库 |
2.1.2 确保权限配置的合理性 |
2.2 加强对硬件设备的构建与完善 |
2.3 加大对数据加密和脱敏技术的应用力度 |
2.4 确保安全数据交换系统运用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
3 结论 |
(7)政治稳定视阈下网络话语表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和研究意义 |
二、相关文献研究综述 |
三、理论分析工具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概念释义:政治稳定与网络话语表达 |
第一节 网络话语表达的概念体系 |
一、话语的概念与话语政治 |
二、网络话语 |
三、网络话语表达与传统话语表达的辨析 |
第二节 政治稳定的概念与理论 |
一、政治稳定的概念 |
二、影响政治稳定的核心要素 |
第三节 网络话语表达与政治稳定的相关性 |
一、网络话语表达与政治参与 |
二、网络话语表达与政治心理 |
三、网络话语表达与政治合法性 |
四、网络话语表达与意识形态安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现象考察:政治稳定视角下网络话语表达现象 |
第一节 网络话语表达的主体 |
一、三个公共事件的观察 |
二、网络话语表达的主体 |
第二节 网络话语表达的内容 |
一、司法类 |
二、执法类 |
三、食药类 |
四、消费维权类 |
五、环境权类 |
六、教育权类 |
七、吏治腐败类 |
第三节 网络话语表达的特点 |
一、网络话语表达的政治现实性 |
二、网络话语表达有公共利益指向性 |
三、网络话语表达的交互性 |
四、网络话语表达的情绪化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深层透视:网络话语表达的现实动因 |
第一节 转型期社会主要矛盾是网络话语的内容涞源 |
一、社会矛盾聚焦点是网络话语的主要内容 |
二、转型期社会矛盾是网络话语生成的刺激源 |
第二节 主体诉求是网络话语表达的源动力 |
一、心理诉求:情绪排解和宣泄 |
二、利益表达诉求 |
三、参与诉求 |
第三节 传统话语渠道梗阻催生网络话语表达 |
一、传统利益表达渠道梗阻催生网络话语表达新渠道 |
二、政治情绪排解需要网络话语表达的路径 |
三、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需要网络话语表达方式 |
第四节 网络赋权推动网络话语表达 |
一、网络赋予民众话语权为话语表达提供动力 |
二、网络为话语表达提供便利 |
三、网络的交互性刺激话语表达欲望 |
四、网络的匿名性激发话语表达的热情 |
第五节 网络赋权的限度分析 |
一、现实权力影响网络话语主体的层级结构 |
二、现实权力影响网络主体话语权的分布 |
三、现实权力影响网络话语主体的话语表达内容和形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机理分析:网络话语表达对政治稳定的影响 |
第一节 网络话语表达的内在机制 |
一、偶发事件刺激集体记忆库存 |
二、唤醒记忆后关注偶发事件 |
三、提取记忆后展开话语表达 |
四、形成公共舆论强化集体记忆 |
第二节 网络话语表达影响政治稳定的作用机制 |
一、偶发事件的发生 |
二、关注的开始 |
三、议题设置 |
四、网络表达:话语与行动 |
五、政府主体进入舆论场 |
第三节 网络话语表达对政治稳定的影响 |
一、网络话语表达对政治稳定积极影响 |
二、网络话语表达对政治稳定的消极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通往政治稳定之路:网络话语表达的治理 |
第一节 强化政府基本职能减少集体记忆库存 |
一、消解我国民众的“相对剥夺感”心理 |
二、有效引导网络舆情事件以控制集体记忆增量 |
第二节 健全网络空间立法维护良好的话语秩序 |
一、健全网络空间立法,维护良好的话语秩序 |
二、严格实施现有法律以提升网络话语空间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
第三节 提高网络主体素养营造良好的网络话语环境 |
一、提高普通网民的个人素养 |
二、提高网络意见领袖的个人素养 |
三、提升网络运营商的素养 |
第四节 政府要掌握话语权增强合法性认同 |
一、话语技术层面:利用新媒体平台主动发声,抢占话语阵地 |
二、话语主体层面:提高政府官员的基本素质 |
三、话语管理层面: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与透明的程度 |
四、话语权涞源:增强政府网上执政能力建设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本研究的基本结论 |
(一)网络话语表达是现实空间与网络空间交互的结果 |
(二)网络话语表达是网络赋权与现实权力博弈的结果 |
(三)维护政治稳定需要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现代化 |
二、可能拓展的其他研究 |
(一)网络赋权的代际分布 |
(二)网络舆情事件对政治心理的影响 |
(三)境外话语渗透对政治稳定的影响 |
(四)研究方法的补充和完善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研究成果 |
致谢 |
(8)区块链技术下反洗钱监管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区块链的理解研究 |
1.2.2 关于区块链的应用研究 |
1.2.3 对区块链洗钱监管的研究 |
1.2.4 关于区块链的未来发展研究 |
1.3 主要研究过程 |
第二章 区块链洗钱的方式与现状 |
2.1 区块链技术简介 |
2.1.1 区块链的概念及运行机制 |
2.1.2 区块链的特点 |
2.2 区块链的应用场景 |
2.3 利用区块链洗钱的方式与现状 |
2.3.1 利用区块链洗钱的方式 |
2.3.2 利用区块链洗钱的现状 |
2.4 区块链技术给反洗钱带来的挑战 |
第三章 区块链洗钱与域外监管 |
3.1 主要国家对虚拟货币的反洗钱监管状况 |
3.1.1 美洲主要国家对虚拟货币的反洗钱监管规定 |
3.1.2 欧洲主要国家对虚拟货币的反洗钱监管规定 |
3.2 反洗钱的国际法律文件 |
3.2.1 反洗钱国际公约 |
3.2.2 欧盟对区块链洗钱的监管 |
3.2.3 《巴塞尔原则声明》 |
第四章 我国对区块链洗钱的监管发展和现状 |
4.1 我国对区块链洗钱的监管表现 |
4.1.1 我国对区块链洗钱的监管发展 |
4.1.2 我国与域外监管的比较 |
4.2 我国对区块链洗钱的监管的评述 |
第五章 我国对区块链洗钱的监管及法律完善 |
5.1 对区块链洗钱的监管手段 |
5.1.1 对区块链洗钱的监管技术手段 |
5.1.2 对区块链洗钱的监管司法手段 |
5.2 我国区块链领域反洗钱法律的完善建议 |
5.2.1 法律对策 |
5.2.2 其他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科研情况与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9)浅析“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移动医疗应用软件的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1 移动医疗应用软件的发展背景 |
1.1“互联网+医疗”产业的发展 |
1.2 群众对健康问题日益关注 |
1.3 医疗机构线下诊疗承载有限 |
2 移动医疗应用软件的主要功能 |
2.1 医疗机构的医疗资讯和诊疗预约平台 |
2.2 诊疗全过程中医患沟通的辅助工具 |
2.3 在线医疗药品的电商平台 |
3 移动医疗应用软件市场的风险 |
3.1 专业度不足, 误诊情况多有发生 |
3.2 商业性过强, 虚假宣传引出过度消费 |
3.3 安全性不足, 用户信息被恶意泄露 |
4 移动医疗应用软件运营问题的解决对策 |
4.1 政府应加强对移动医疗平台的审批监管 |
4.2 医疗机构充分利用移动医疗应用软件拓展服务功能 |
4.3 运营企业应提高移动医疗软件运营的专业水平 |
4.4 社会大众应提高自身医学素养和科学认知 |
(10)转型期中国社会治安治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起及意义 |
一 选题缘起 |
二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 研究现状评价 |
第三节 理论工具和研究方法 |
一 理论工具 |
二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核心概念与结构框架 |
一 核心概念 |
二 结构框架 |
第二章 转型期中国社会治安治理发展历程与基本特点 |
第一节 社会转型对社会治安治理的挑战 |
一 社会结构的裂变 |
二 社会风气的失范 |
三 社会心理的失衡 |
四 社会矛盾的激化 |
五 社会文化的冲突 |
六 社会控制的弱化 |
第二节 转型期中国社会治安治理的发展阶段 |
一 传统治理模式瓦解破碎时期(1978年一1991年) |
二 混合治理模式探索运行时期(1992年-2001年) |
三 现代化治理模式初步建立时期(2002年至今) |
第三节 转型期中国社会治安治理的基本特点 |
一 政治格局变迁所带来的治理方式法治化 |
二 经济体制变迁所带来的治理理念服务化 |
三 文化体制变迁所带来的执法手段谦抑化 |
四 社会结构变迁所带来的防控格局立体化 |
第三章 转型期中国社会治安的基本状况 |
第一节 传统社会治安问题持续多发 |
一 刑事犯罪发案屡创新高 |
二 治安案件发案居高不下 |
三 矛盾纠纷事件量多面广 |
第二节 新型治安问题不断增多 |
一 暴力恐怖犯罪影响深重 |
二 金融领域犯罪形态多样 |
三 互联网犯罪日益增多 |
四 新兴业态安全风险加大 |
第三节 社会缺乏安全认同 |
一 社会公众调查问卷情况 |
二 公安民警调查问卷情况 |
第四章 转型期中国社会治安的治理困境 |
第一节 治理主体层面的困境 |
一 公安机关不堪重负 |
二 部门治理缺乏合作 |
三 多元主体合作治理结构尚未形成 |
第二节 认知层面的困境 |
一 社会管理缺乏整体思考 |
二 公平公正法治精神欠缺 |
三 主动改革创新意识不足 |
第三节 体制机制层面的困境 |
一 政策供给碎片化 |
二 职能划分碎片化 |
三 资源配置碎片化 |
四 利益关系碎片化 |
第五章 国外社会治安治理的成功范例 |
第一节 欧洲国家社会治安治理成功范例 |
一 英国经验 |
二 法国经验 |
三 瑞典经验 |
第二节 美洲国家社会治安治理成功范例 |
一 美国经验 |
二 加拿大经验 |
第三节 亚洲国家社会治安治理成功范例 |
一 日本经验 |
二 新加坡经验 |
第四节 国外社会治安治理实践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一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缓解社会矛盾的减震器 |
二 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是防止矛盾淤积的重要保证 |
三 公平、开放的社会结构是确保社会治安稳定的结构性支撑 |
四 强化居民与社区的联系纽带是完善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 |
五 推进警务机制改革是提升社会治安治理能力的内在要求 |
第六章 我国社会治安治理创新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树立社会治安治理的科学理念 |
一 坚持以人为本 |
二 维护公平正义 |
三 强化法治意识 |
四 增进协作整合 |
第二节 完善社会治安治理的组织体系 |
一 加强党的领导 |
二 落实政府主导 |
三 扩大公众参与 |
四 增强社会协同 |
第三节 优化社会治安治理的生态环境 |
一 弘扬先进文化 |
二 推进法治建设 |
三 加强网络治理 |
四 提升公共服务 |
第四节 突出社会治安治理的关键环节 |
一 构建防控体系 |
二 推进信息共享 |
三 强化基层治理 |
四 优化警务机制 |
第五节 健全社会治安治理的支撑体系 |
一 增加财政投入 |
二 完善预警机制 |
三 推进平安建设 |
四 改进绩效评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社会治安治理对群众调查问卷 |
社会治安治理对民警调查问卷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谨防药品“黑客”(论文参考文献)
- [1]区块链技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应用[J]. 吴阳.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21(02)
- [2]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体系研究[D]. 许亚洁.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意识形态安全视角下的舆论环境治理研究[D]. 杜成斌. 河北师范大学, 2020(07)
- [4]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D]. 周莹.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0(01)
- [5]思想政治教育应对高校突发事件的对策研究 ——以成都地区部分高校为例[D]. 范晓梨. 成都理工大学, 2020(05)
- [6]医院信息系统数据安全防范及策略[J]. 李尚. 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 2019(21)
- [7]政治稳定视阈下网络话语表达研究[D]. 蔡文慧.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8]区块链技术下反洗钱监管初探[D]. 赵梦蓉. 南京财经大学, 2019(04)
- [9]浅析“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移动医疗应用软件的发展[J]. 陈忆缘. 民营科技, 2018(12)
- [10]转型期中国社会治安治理问题研究[D]. 武胜伟. 郑州大学, 20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