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探析(论文文献综述)
王士亨[1](2020)在《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研究》文中提出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需要有科学的制度保障,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在矿产资源制度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制度。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始终坚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制度模式,这为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不断变化,我国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在实践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以进一步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优越性。我国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应以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为基础,立基于资源全民所有的本质,根据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将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的资源利益作为制度建设的根本目的。围绕上述思路,本文对当前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全文共分导论和四个章节。导论部分主要阐释了当前进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梳理总结了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动态,说明了论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一章主要分析了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理论资源,包括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西方产权理论和中国传统的矿业国有制思想。其中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是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理论基础,其中对所有权本质的揭示、对其结构体系的全面分析、对国有制的深刻认识,为明确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建设方向和完善制度体系提供了科学丰富的理论资源。第二章系统梳理了中国共产党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探索过程,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三个时期,中国共产党在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方面的成就和经验教训进行了分析,总结了对当前制度建设的指导意义:即要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坚持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主要任务、坚持通过法治手段推动制度完善并巩固制度建设成果。第三章在明确理论资源、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新时代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其中主要包括两大问题:第一是对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本质的认识,明确了资源国家所有和全民所有的内在一致性,并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两个方面提出了落实矿产资源全民所有的具体措施。第二是重点研究了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体系的完善问题,一方面分析了影响体系重构的主要因素,包括社会主义公有制、矿产资源属性、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等;另一方面对矿产资源所有权中的使用、收益和管理权能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建立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从经济和生态两个层面体现矿产资源收益、厘清管理权能的双重性等观点。第四章提出了新时代推进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原则与具体路径。在基本原则方面,应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保障制度建设成效的最大优势,将保障人民福祉、实现资源利益的全民共享作为制度建设的价值目标,将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作为制度建设的主线,将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制度建设的主要方法和保障。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基础上,从矿产资源所有权结构体系、行使机制、收益分配三个方面提出具体的制度完善建议。
胡盾[2](2020)在《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并且,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五位一体”的总布局中。矿产资源特别是矿产资源富集区的生态建设,对整个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关键引领、示范作用。本论文以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为研究对象,以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理论为基础,对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理论进行了梳理,对矿产资源富集区的内涵及其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对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历史经验做了总结,实事求是地剖析了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在此基础上,结合新时代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其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问题的路径、措施和对策。本论文的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的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内容与思路、重点难点和创新点等内容。研究的重点是分析了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同时探讨了其整体原则与实施路径。本论文在研究视角和研究思路方面有所创新,在研究视角方面,以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理论为指导,同时借鉴中国传统文化的生态思想与西方文化的生态文明思想,对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和宏观审视。在研究思路方面,本论文在新时代背景下,提出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研究与“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目标相一致原则及“五化协同”推进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系统和谐性。本论文论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基础,介绍了生态文明的基本内涵、基本要求、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理念,阐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指导和资源借鉴。在此基础上,介绍了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概念的基础上,总结了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历程、经验与存在的问题。概括了做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设计、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注重发挥科技创新和制度建设的作用、重视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方法等经验;指出了生态承载力脆弱、产业结构失衡、矿产资源生态价值被遮蔽、生态文明意识缺失等方面问题。造成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矿产资源富集区的生态保护法律不完善、急功近利的追赶发展模式、环境责任意识薄弱淡化、利益主体多元的生态矛盾等方面进行阐发。矿产资源的生态利益是一种间接利益和公共利益,在追求经济和物质利益过程中,生态利益被放到了次要的地位,生态利益与其他诸利益产生了冲突,这是利益分化产生的深层生态矛盾。基于以上原因,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要遵守以下原则与路径。首先,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要处理好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五化”协同发展的关系。其次,要以绿色发展保护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系统完整性,以科技创新维护其生态系统多样性,以制度完善保障其生态系统稳定性,以观念更新保持其生态系统可持续性,以利益整合守护其生态体系的和谐性。从而构建资源节约、清洁低碳的和谐生态系统,打造同生共兴、环境友好的和谐天人关系,推进素质提升、身心康健的和谐主体发展。应当指出的是,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相当可观的成就和经验,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也是不容忽视的。我们应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目标,推动疫情后绿色复苏,构建“尊崇自然、清洁美丽”的“生态文明共同体”。提升人的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追求崇尚自然、天人和谐、健康科学、丰富自我的美好生活需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
王中庆[3](2020)在《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利益是社会历史变迁的内在动因,而利益分配则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矿产资源以其蕴含的巨大利益有力地支撑着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但一段时期内,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领域所出现的两极分化、严重不公现象引发广泛而强烈的关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仍存在诸多理论困境,矿产资源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亟需提升。本研究以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为研究对象,围绕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基本理论与经验,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存在问题与成因分析,完善新时代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应坚持的原则与举措等三部分进行框架建构。从矿产资源相关概念与界定、理论与经验切入,梳理古今中外不同时期与制度下的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思想和观点,探讨改革开放前后及“深改”以来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基本状况、经验和问题,剖析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中存在问题的内在成因,思考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所应坚持的原则,探索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举措,辩证评析诸多学术观点,以期为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研究进路提供智慧启迪。导论部分主要说明当前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的背景与意义,梳理国内外最新的研究现状,确定基本的研究思路和方法,考量研究中可能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一章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概述。对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阐释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专业术语的内涵,归纳马克思主义及中国化发展的思想理论,梳理中国古代及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实践经验,确定研究的前提和基础。第二章为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在确定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基本范畴内,对改革开放前后及“深改”以来三个不同发展阶段的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总体情况、基本经验和主要问题进行研究,系统探讨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整体发展路径,确定研究的目标和对象。第三章为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从理论认识和实践偏差两个维度,剖析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在各阶段存在问题的内在机理和形成原因,以基本原理与具体规范相结合、主观思维与客观现实相联系,找到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困境的根源,确定研究的重点和界线。第四章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原则。依据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从党的领导、国有化、人民共享和社会共建等四个方面,思考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所应坚持的原则,确定研究的规范和依据。第五章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举措。探索并完善新时代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理论,通过全面深化矿产资源体制改革路径,以权益金制度、税费体系、法治化和生态文明制度体制建设等举措,有效提升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现代化治理水平,以期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纵深发展。
刘利[4](2019)在《新形势下青藏高原地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对策研究》文中认为青藏高原地区矿产资源蕴藏丰富,对于保证我国矿产资源可持续供应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新形势下完善青藏高原地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能形成青藏高原地区有效的资源管理模式,提高青藏高原地区资源利用率,推动青藏高原地区矿业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目前青藏高原地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主要由政府主导,采取"一税三费两价款"的有偿使用制度。但由于青藏高原地区经济开发程度较低,交通不便,相关矿业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刻意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环境保护,国家政策覆盖不全面等原因,青藏高原地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还存在产权界定模糊、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利益分配不对称、税费征收标准不合理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应当积极协调与青藏高原地区地方利益分配机制,建立青藏高原地区专项监管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能,以市场为主导,完善青藏高原地区政府部门职能建设和产权相关法律制度,同时加强对青藏高原地区矿业权价款中介评估公司的监管,规范青藏高原地区矿业权产权相关规定,将青藏高原地区环保纳入资源税率范围,实施浮动税率,大力完善青藏高原地区税费制度建设,积极强化青藏高原地区税费调节作用,促进新形势下青藏高原地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快速健康发展,有效提升青藏高原地区矿产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青藏高原地区自然生态环境,建立新形势下青藏高原地区矿产资源高效使用、生态系统得到良好保护、独具特色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李花华[5](2019)在《我国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现阶段,我国尚未形成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而由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共同实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财产权益,并调整矿产资源实际所有权人、代表所有权人和资源利用方之间的关系,还有当代人与下代人等主体间的关系。然而这两个制度因为基础理论不扎实、政府目标多样性等因素,导致矿产资源权益金出现了一系列问题,造成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实现不全面和矿产资源开采生产的负外部性解决不到位。《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明确指出,应建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建立这个制度是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资源税改革中的重要举措,可以说是二者的有机整合。但是当前,矿产资源权益金的定义不明确,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它的征收依据、实现方式和实现模式尚有争议。通过总结国外经验和国内政策文件,界定矿产资源权益金的内涵,剖析存在的不利于实现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因素,例如国家所有权分级行使不利于权益金的实现,租税费内容错位导致权益金体系混乱,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实现体系的结构性缺位导致权益金部分缺失,矿产资源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阻碍权益金实现,资金使用存在对环境保护投入不足等。为更好的发挥其在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实现、促进矿业行业可持续发展、稳定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三方面的作用,以地租理论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理论为基础,从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和范围、征收方式和资金使用方式四个方面,提出构建权益金制度的框架和思路,通过整合矿业权出让、矿业权占用、矿产开采三个环节的税费,采用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资源税和石油特别收益金几种方式实现矿产资源权益金。
王俊[6](2017)在《中国不可再生资源使用者成本及其补偿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不可再生资源仍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资源利用和能源供给的主体,其开发利用具有基础服务性、资产性、可耗竭性和负外部性。实现不可再生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要求对资源开发成本进行完全补偿,不仅包括直接生产成本,还包括资源使用者成本和环境损害成本。其中,资源使用者成本补偿即资源耗竭补偿,是对资源所有者权益和未来人利益的补偿,是不可再生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核心。我国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开发经历了一个从无偿使用到有偿使用的过程,由于政府调控的部分失灵使得资源有偿使用在理论基础和运行机制上均存在一定缺陷,使用者成本补偿未能规范、足额并落到实处,现有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税费制度在调整利益分配、促进资源合理开发与环境保护等方面均显乏力。基于此,论文以实现不可再生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为根本目标,围绕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经济基础——使用者成本补偿,选择中国不可再生资源利用的主体——煤炭作为研究代表,将煤炭成本的实证计量与补偿政策的规范分析相结合,沿着煤炭使用者成本“完全补偿理论基础—补偿现状与缺失评估—完全补偿模式构建”的主线展开研究,从理论基础到运行机制上系统重构促进中国不可再生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使用者成本完全补偿模式。通过论文研究,旨在建立有效的不可再生资源开发的经济补偿和利益协调机制,规范所有者、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经济行为,促进资源的代际公平利用、区域的均衡协调发展及整体经济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全文的研究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从矿业经济相关理论中探寻使用者成本补偿的思想背景、理论依据和实现途径,进一步从资源跨期有效分配标准和稀缺性动态变化特征两方面开展不可再生资源最优利用分析,总结建立使用者成本补偿的理论模型与方法。(2)引入国际主流的不可再生资源使用者成本计量模型与方法,即净价格法(NPA)和使用者成本法(UCA),并从假设前提、参数侧重点和计算结果等方面进行详细比较,在此基础上选择El Serafy使用者成本法(UCA)作为论文煤炭使用者成本的计量方法。(3)根据使用者成本相关理论和现实国情,改进传统El Serafy使用者成本法(UCA)的计量模型,分别利用d=D/R=1/(1+r)T和D=η×R/(1+r)T(其中,d、D、R、r、T、η分别表示不可再生资源的相对使用者成本、绝对使用者成本、销售净收入、贴现率、剩余可采年限、开采损耗系数),测算中国1994—2014年采煤使用者成本水平。在UCA的改进算法中,依据边际机会成本理论(MOC)中资源最优配置的价格构成,建立不可再生资源销售净收入(R)的计算模型:R=销售收入-生产成本-环境成本-正常资本回报,创新性地将环境成本纳入资源销售净收入的计算中。同时,考虑到开采现实损耗,在使用者成本的计算中新加入开采损耗系数η,以更加准确地评估资源耗竭损失。测算显示:在符合理论分析和中国现实经济发展条件的3%贴现率水平下,中国1994—2014年煤炭开采的平均资源使用者成本是31.49元/吨,其变化趋势与煤炭行业发展周期的变化密切相关。(4)在煤炭使用者成本计量的基础上全面剖析中国现行煤炭开发利用及资源补偿现状。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以及矿业权使用费构成了我国当前不可再生资源使用者成本补偿的主要途径,尚存在补偿途径不规范、补偿水平不足、补偿去向不明确等主要问题。资源补偿中租、税、费性质界定不清,同期征收的煤炭资源税费对3%贴现率下的煤炭使用者成本补偿率仅为45.18%,补偿资金的分配与使用尚待规范,以保证资源耗竭补偿真正落到实处。(5)重构促进中国不可再生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使用者成本完全补偿机制。这一制度框架应以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为核心,明确使用者成本补偿途径的“资源租金”这一本质,以征收资源权益金为主体并全面规范矿业权的有偿取得、有偿占用与资源有偿使用。进一步配合与资源有偿使用密切相关的资源产权、税费及价格等领域的联动改革,建立涵盖有偿使用、生态补偿、特有税调节、行政费征收的不可再生资源租税费全面调节体系,在促进不可再生资源使用者成本完全补偿的基础上全面构建起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生态补偿机制。
廖欣[7](2017)在《我国矿产资源保护立法理念与制度创新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矿产资源是发展国民经济、加强国防建设和促进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基础材料和重要的战略物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和保护能力在较大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迫切需要矿产资源立法与时俱进。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立法因受计划经济观念的影响,存在诸多缺陷。一是立法理念缺位或错位。安全和平等保护理念缺失,而且重经济效率而轻人文关怀。二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虚化。国家所有权虚化导致国家利益受损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利益分配失衡。三是矿业权制度不完善。矿业权市场准入制度不合理,开采回收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规定过于泛化,矿业权的取得和流转受到诸多限制,矿业权延续制度与矿区划分不科学。四是重要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制度缺失。稀土和铁、铜、锰、钾盐等优势和紧缺矿产资源储备缺乏法律规定,石油等战略矿产资源储备制度不完善。五是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民事责任缺失,重行政相对人责任而轻行政主体责任;附属的刑事责任条款与现行《刑法》脱节。这些缺陷已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也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矿业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和国际矿业市场一体化的新形势。立法理念体现立法的指导思想和核心价值准则,先进、创新的立法理念有利于创制出先进、可行、具有前瞻性的法律。矿产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需要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进一步创新立法理念。具体而言,创新的重点放在以下几个方面:贯彻经济全球化理念,与国际矿业立法相衔接;坚持民主立法理念,充分体现民意,符合民情,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公益代表性;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将矿业经济安全理念纳入国家经济安全体系,提高法律保障力度;坚持系统开发理念,确保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综合开发和持续利用。为了贯彻和落实这些立法理念,矿产资源法的修改与完善应该确立优势矿种效用更优、环境保护优先、矿产资源区域开发、替代资源开发与保护、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平衡等基本原则,确保为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矿产资源保障,为人们提供良好的生存和生活环境,为各类市场经济主体提供公平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机会。同时,要明确矿产资源保护的立法价值。明确矿产资源保护立法秩序价值,形成各社会主体相互之间、各社会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以及他们与第三人之间、各社会主体与社会客体及第三人之间和谐、稳定、共赢、共处的良好关系;明确矿产资源保护立法之效率价值,将矿产资源配置到综合利用率高、效益好、环境破坏小、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好的市场主体中去;协调矿产资源保护立法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按照公平法律原则的要求分配矿产资源利益,确保矿产资源各利益主体充分地获得其应有的利益,保证主体适当享有权利的同时适当承担义务,确保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根据上述立法理念和原则,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先进的矿产资源立法理念、完备的法律体系和矿产资源产权界定明晰、矿产资源保护执法体系健全等成功经验,我国应该对矿产资源保护具体法律制度进行重构与完善。首先,完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明确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建立并逐步完善国有矿产资源资产化法律制度。完善矿业权登记法律制度,取消县级国土部门的矿业权登记功能,明确矿业权登记的法律效力,明确登记机关的事后监督责任。完善矿业权流转制度,明确矿业权流转中土地权和矿业权冲突的处理原则,重点完善矿业权中介制度、矿业权交易制度。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矿产资源有偿获取制度,合理安排所有权收益,健全矿业权价值评估制度。建立矿产资源安全保障制度,建立优势和战略矿产资源储备制度,建立紧缺矿产资源储备制度,建立替代矿产资源储备制度,建立新能源矿产开发与保护法律制度。创新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矿业权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创新矿业监督冲突协调机制。完善矿产资源保护法律责任制度,着重完善矿业权民事责任制度、行政救济制度、刑事责任制度。
陈佳佳[8](2017)在《我国矿业权出让合同法律性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矿业权的出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逐步实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国家政策目标和建立矿业权交易市场的重要举措。随着近年来市场机制发展的成熟和矿业市场的波动加剧,出让在矿业权交易的一级市场应用日益广泛、交易量不断增加,使得矿业权的出让合同成为理论界与实践领域矿业研究的一大热点问题。对于矿业权出让合同的定性及其产生的效力、法律后果等在矿业理论与实务界都存在着诸多的争议,至今没有定论。矿业权出让合同法律性质究竟是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抑或兼有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双重属性,关系到矿业权出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合同违约的行政处理与司法审判,影响下一步的矿产资源立法,对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法治政府建设意义深远。因此,对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具有现实而重大的意义。本文主要运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核心观点是通过对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议分析,对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辨析,将矿业权出让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完善其作为民事合同的法律保障,用民事合同的思路审理矿业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达到保护矿业权流转,限制政府公权力的目的。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对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性质进行论证。第一部分为绪论,对本文研究背景、研究意义进行概述,并对当前国内矿业权出让合同相关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和综述;文章第二部分对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构成要素及其法律性质争议作了介绍,从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出发,引出学界对矿业权出让合同法律性质的几种观点;第三部分对矿业权出让合同法律性质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发展及争议进行概括,总结矿业权出让合同法律性质的明晰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必要性;第四部分在上文理论与实践分析的基础上,从合同的法律关系、交易性质、构成要素、利益衡量等角度论证了其法律性质应为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并进一步分析了其作为民事合同的特殊性;第五部分,总结性地从立法与司法两方面提出凸显矿业权出让合同民事合同性质的具体建议。
王磊[9](2016)在《基于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模式及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大宗矿产对外依存度攀升,不少矿种短缺的局面将越来越严重。为应对这种局面,必须开源节流,加强低品位、共伴生、难采选矿的开发利用,减少资源浪费。作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标志性象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一方面要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一方面更应发挥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政策抓手的作用。故必须对现有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模式和政策加以改革,提出符合生态文明要求,基于并凸显节约与综合利用激励约束导向的计征模式及政策。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赋予补偿费“从量计征”以新的内涵,改从销售量计征为依据占用(动用)的储量计征,设计与低品位、共伴生、难采选矿关联紧密,促进矿产资源勘探质量的新的计征因子;必须从源头治理出发,革除当前以销售收入为计征基础所衍生的权益维护不到位、征收管理难度大,以及“采富弃贫、采主弃副、采易弃难”等顽疾,促进资源资产资本一体化管理的全面推进。本文共分八章:第一章为绪论,重点介绍选题动因与研究目的。包括问题的提出、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内容与方法等。第二章主要是分析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背景下如何通过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促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辨析了二者间的内部联系和相互促进关系,期望把实现资源高效采选的内在动力交还给采矿权人,以及提高环境满意度等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促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第三章以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俄罗斯为例,介绍了几个主要国家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得出四个方面的启示。第四章对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体系进行了梳理和对比分析,把补偿费与权利金、资源税,以及所得税和增值税等主要税费,进行了国内外现状的比较研究;第五章在对现状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优化变革补偿费征收政策、征收模式的思路建议,明确提出了新的计征建议公式;第六章以铁、金和磷等为对象开展了实证研究;第七章为全文研究的政策建议;第八章为全文总结和展望。指出了本研究的主要结论、不足和下一步研究方向。论文的基本结论如下: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模式和政策要有利于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模式和政策的改革,要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国家战略的实施。低品位、共伴生、难采选矿多,是我国基本矿情,以此为重点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模式和政策研究,是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落实“节约优先”和“生态优先”国家战略的需要。以湖北省为例进行的实证研究,也是湖北省实施全国首个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建设的迫切需要和现实要求,既具理论意义,又有现实意义。2.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建设与改革,核心是要抓住顶层设计和源头治理,赋予矿产资源补偿费从量计征新的内涵,改原从产量计征为以占用(动用)储量计征,前者以销售的“量”为内核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后者以“占用储量”为内核可以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新的征收计算公式为:资源补偿费金额=占用资源储量×矿种基准价格×矿种基准费率×修正系数。费率应为基准费率(相对稳定),修正系数体现储量类别和级别(可靠性、风险性),以及低品位、共伴生、难采选矿的开发利用政策导向。3.我国目前涉及矿产资源的税费种类和名目繁多,一方面造成税费科目种类之间相互叠加、混淆、抵牾,不符合行政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和要求,也容易为企业增加经济负担,甚至带来末端执行中“搭车收费”现象,应当推进“多费合一”改革,把国土资源领域征收的有关费种按照法理依据科学合理合并,形成类似国外权利金性质的新的资源补偿费,与资源税制度形成“一税一费”、“税费并行”的局面。论文的创新主要有:1.阐明了“税费法定”、“多费合一”、“税费并行”等观点。指出当前资源税费变革中“扬税抑费”的趋势有突出使用权,淡化所有权之嫌,要警惕所有者权利(资源补偿费)被政治权利(资源税)压倒或取代。应从根本上划清和明晰矿产资源补偿费与资源税的本义、内涵和功能,各负其责,各显其能,形成新的“大道至简”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体系,构建简便、高效的计征模式,促进生态矿业和绿色矿业发展,实现矿产资源的节约与综合利用。2.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因子与地勘工作程度、资源品位、共伴生情况、采选难易程度等挂钩,体现政策调节的激励约束作用。提出了旨在推进和实现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征尽征、应收尽收和促进低品位、共伴生、难采选矿开发利用的新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政策、计征模式等改革。将原计征模式中的“矿产品销售收入”改为“占用(动用)资源储量”;将原计征模式中的“开采回采率系数”改为“修正系数”等。3.赋予矿产资源补偿费从量计征新的内涵,由原来的从产量计征改为从占(动)用储量计征,设计了新的计征公式:资源补偿费金额=占用资源储量×矿种基准价格×基准费率×修正系数,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和创新性。本文通过对当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中存在的一些关键性和根本性问题的深入探讨,为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推进和实现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有效路径;新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政策与计征模式赋予从量计征以新的内涵,将原来主要是按产量或销售收入计征,改为按占用(动用)资源储量计征,有助于推动资源补偿费的应征尽征、应收尽收,结合修正系数的设计,促进地质勘查工作质量,引导矿山企业对低品位、共伴生、难采选矿的开发利用;针对费目碎片化现象,实行“多费合一”,构建类似国外权利金和红利性质的新的“一费一税”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体系,可以实现国土资源管理的“税费法定”和“大道至简”。
韩继秋[10](2016)在《中外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比较与设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世界经济延缓结构性调整,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全球矿产资源产业基本延续了3年前以来的整体下行态势,目前仍处于历史性低谷。矿业发展低迷周期,也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发展理念转型、结构深度调整的良好机遇期。2015年我国经济缓中趋稳、稳中向好,一些关键指标逐渐回暖,实现了GDP增速6.9%,仍然对世界经济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整个经济运行环境错综复杂,转型和改革仍然是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的必然。一方面,国家提出“一带一路”、亚投行和丝路基金等倡议和振兴计划,加大部署金融机构更好支持企业“走出去”境外创业,推动我国优势产能跨出国门和实力型企业从事境外资源开发,另一方面,国家及地方政府陆续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和促进矿业产业结构调整,新常态下的新一轮矿产资源税费改革2011年11月从石油、天然气发端,2014年12月在全国范围推广煤炭资源税,2015年5月继续扩大至稀土和铁矿石资源税改革,在此大环境下,比较研究世界上发达矿业国家的矿产开发利用税费制度,总结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经验教训,找出差距和不足之处,推进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构建具有比较优势和可持续发展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矿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论文立足于我国资源税深化改革和矿业转型升级等当前实际,结合我国最早“走出去”开展境外资源开发的四地上市大型矿业公司-山东兖矿集团(“兖州煤业”)在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开发矿产资源的实践经验,采用文献总结法、实证研究法、模糊综合评价、定性分析法和AHP法和税制优化分析等方法,对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我国三国矿产资源开发及其相关税制,开展系统性梳理分析和比较研究。论文首先对我国矿产资源赋存及概况进行汇总、分析,指出虽然我国截止至2013年发现矿产资源171种,潜在资源总值居世界第三位,但是资源种类赋存情况并不均衡,大宗矿产品供需矛盾非常突出,比如石油储量仅占世界平均水平的7%,钾盐作为战略性矿产资源,事关国家农业安全,但国内钾盐资源匮乏,蕴藏含量仅占全球的1.6%,对外依存度超过50%。论文回顾了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沿革和变迁,研究了国内矿产资源税费体系与主要税费种类,探究和梳理了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中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以及油气资源特别收益金等存在的主要问题。论文还分析了发达矿业国家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矿产资源开发及其税费制度,梳理了加拿大、澳大利亚矿产资源概况和特点,重点介绍了各自代表性的煤炭、钾盐等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特点,列举分析了两国颇具特色的资源耗竭补贴、税前抵扣、亏损结转、勘查抵税股票等税收优惠和激励政策,比较研究了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普通税收规定和矿产资源专门税费等制度。其次,论文关注和分析近年来中资企业“走出去”从事境外资源开发的成功案例,以山东兖矿集团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钾矿开发和煤矿运营为研究对象,对影响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关键因素对比研究。第一分析了加拿大钾矿资源赋存状况,结合山东兖矿集团加拿大280万吨southey钾矿项目,研究了加拿大钾矿资源开发过程中相关矿业权及租金规定、钾矿资源税、生产税及利润税等钾矿资源专门税费规定,并对加拿大矿产资源税制关键影响因素进行了梳理。第二以兖矿集团位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和昆士兰州煤矿为例,分析了澳大利亚煤炭资源税费政策及制度,并结合生产和开发实际分析研究了影响澳大利亚税费制度的主要影响因素。第三以神华和兖矿集团等我国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例,分析了我国矿产资源相关税费制度,介绍了煤炭、稀土和铁矿石等新一轮矿产资源税改革主要内容、执行情况和经济影响分析。最后,基于科学性、代表性、层次性、动态性、可比性和可操作性等原则,采用层次分析法(ahp)分别对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及其主要影响因素分析进行比较分析,然后基于灰色系统理论和模糊综合评价方法,根据ahp指标权重,采用资源开发专家组打分方式建立模型,获得综合评价结果赋值,得出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评价等级为良好,即矿产资源总体税制基础较好,但是资源税制体系个别环节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尚需重点改进和深化改革。最后,结合当前我国经济企稳回升、逐步走出本轮调整最困难的特殊时期,政府推出简政放权、“一带一路”、创业创新和资源税改革等诸多稳定增长、优化结构和优惠民众的措施,在做好区间调控的同时,增强定向调控,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论文从税制优化理论入手,分析了税费结构优化内涵和影响因素,提出了我国矿产资源税费体系优化设计方案,包括扩大资源税改革范围、完善税制结构设置、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优化资源税体系设计、适时设立环境税和逐步引入权益金制度等建议。同时,为保证新一轮矿产资源税改革深入推进和成功,建议在资源税改革配套政策方面做好支持配合,包括建立资源耗竭补偿机制、科学试点并引入勘查投资抵税股票、构建矿业资源市场流通机制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等综合措施,促进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发育和整体矿业经济持续繁荣,实现资源开发永续发展。2015年下半年以来,矿产资源税费改革持续深化和扩展,以稀土资源税从价课征、取消资源补偿费、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40%征收为标志,表明我国矿产资源领域清费立税改革、优化税费结构持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本文以我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为研究对象,对三个国家矿产资源状况及其税费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虽然存在研究国别和境外企业样本有待补充、资源税费理论研究相对薄弱等不足之处,论文取得的认识和主要创新如下。(1)基于层次分析法开展国内外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影响因素比较分析。依据层次分析法,对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我国三国的税费制度影响因素进行了比较分析。从全球视野、国际环境、我国新常态下的经济环境以及矿业税费制度的微观角度,分析了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主要影响因素。(2)国内外矿产资源税费体系评价和研究。建立了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评价指标和判断矩阵,基于灰色理论和模糊综合评价方法构建和设计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评价模型,并以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我国为对象,进行了对比评价研究。(3)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建议与体系设计研究。通过国内外对比分析和基于税制优化理论分析,总结了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现状和存在不足,针对我国税费制度的不完善之处,提出了矿产资源税费体系优化设计方案以及相关税收优惠和激励措施等配套政策和改革建议。(4)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运营实证经验与评价模型相结合,开展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分析和政策建议研究。通过十多年境外资源开发的实践经验,利用现场专家打分,项目实证与评价模型相结合的方法,实地剖析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矿业发达国家矿业管理政策和资源税费体制,并对比分析当前我国矿产资源行业面临的挑战和行业环境,建议适时引入矿业发达国家的特色矿业税费政策,比如勘查投资抵税股票、资源耗竭补贴、生态环境税以及矿产权益金等措施和制度,有效调节政府、矿产资源企业和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利益关系,为矿产资源开发资本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促进我国矿产资源产业恢复和繁荣,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具有比较优势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
二、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探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动态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三、研究方案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理论资源 |
1.1 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 |
1.1.1 马克思的所有权本质理论 |
1.1.2 马克思的所有权发展理论 |
1.1.3 马克思的所有权结构理论 |
1.1.4 马克思恩格斯的国有制理论 |
1.2 西方产权理论 |
1.2.1 产权的本质 |
1.2.2 产权的价值 |
1.2.3 国家和产权的关系 |
1.2.4 马克思所有权理论和西方产权理论的比较 |
1.3 中国传统的矿业国有制思想 |
1.3.1 “官山海”思想 |
1.3.2 矿业公私兼营思想 |
1.3.3 清代的矿业开发管理思想 |
1.3.4 “节制资本”思想 |
1.3.5 中国传统矿业国有制思想的启示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探索 |
2.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矿产资源所有权问题的初步探索 |
2.1.1 确立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基本纲领 |
2.1.2 进行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实践探索 |
2.2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形成 |
2.2.1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建立 |
2.2.2 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运行模式——无偿使用和计划管理 |
2.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
2.3.1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实现模式的创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
2.3.2 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体制的创新——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分离 |
2.4 中国共产党进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 |
2.4.1 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根本立场 |
2.4.2 坚持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主要任务 |
2.4.3 坚持通过法治手段推动制度完善、巩固制度建设成果 |
第三章 新时代推进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理论思考 |
3.1 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本质 |
3.1.1 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和全民所有的内在一致性 |
3.1.1.1 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本质是全民所有 |
3.1.1.2 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是全民所有的表现形式 |
3.1.2 实现矿产资源全民所有的保障措施 |
3.1.2.1 社会主义民主是实现矿产资源全民性的基本保障 |
3.1.2.2 社会主义法治与矿产资源全民所有的实现 |
3.2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体系的重构 |
3.2.1 影响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体系重构的主要因素 |
3.2.1.1 社会主义公有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的决定作用 |
3.2.1.2 矿产资源属性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的影响 |
3.2.1.3 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的影响 |
3.2.2 对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体系的重新认识 |
3.2.2.1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中使用权能的重新诠释与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的构建 |
3.2.2.2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中收益权能的落实与拓展 |
3.2.2.3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中管理权能的双重性及其主要内容 |
第四章 新时代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原则与路径 |
4.1 制度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4.1.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根本保证 |
4.1.2 坚持人民利益为中心的价值导向 |
4.1.3 坚持政府和市场的辩证统一 |
4.1.4 坚持将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制度建设的主要方法和有力保障 |
4.2 制度建设应完善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结构体系 |
4.2.1 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与开采许可权的分设 |
4.2.1.1 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设立及运行 |
4.2.1.2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权的独立 |
4.2.2 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与开采许可权的配合 |
4.2.2.1 设立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出让制度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内在要求 |
4.2.2.2 建立矿产资源开采许可制度是对资源市场配置的必要补充 |
4.3 制度建设应优化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行使机制 |
4.3.1 建立独立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代表机构 |
4.3.2 理顺矿产资源所有权行使中的央地关系 |
4.3.3 加强对矿产资源所有权行使的监督保障 |
4.3.3.1 落实全民的主体地位 |
4.3.3.2 强化司法的保障作用 |
4.4 制度建设应实现我国矿产资源收益的合理分配 |
4.4.1 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实现形式的规范与完善 |
4.4.2 完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机制实现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 |
4.4.2.1 理顺中央与地方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关系 |
4.4.2.2 合理确定企业在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的地位 |
4.4.2.3 完善资源所在地居民的利益保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2)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一)选题目的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动态评析 |
三、研究内容与创新点 |
(一)主要内容 |
(二)创新点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重点与难点 |
(一)研究重点 |
(二)研究难点 |
第一章 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基础 |
1.1 生态文明的概念 |
1.1.1 生态文明的基本内涵 |
1.1.2 生态文明的基本要求 |
1.1.3 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理念 |
1.2 生态文明的特征 |
1.2.1 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
1.2.2 人与人的和谐全面发展 |
1.2.3 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
1.3 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 |
1.3.1 马克思主义的生态文明理论 |
1.3.2 中国传统文化的生态思想 |
1.3.3 西方文化的生态文明思想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的经验与问题 |
2.1 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概述 |
2.1.1 矿产资源富集区内涵 |
2.1.2 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的概况 |
2.1.3 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历程 |
2.2 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的经验 |
2.2.1 做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 |
2.2.2 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制度化法制化建设 |
2.2.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 |
2.2.4 注重发挥科技创新和制度建设的作用 |
2.2.5 重视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方法 |
2.3 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问题 |
2.3.1 生态承载力脆弱 |
2.3.2 产业结构失衡 |
2.3.3 矿产资源生态价值被遮蔽 |
2.3.4 生态文明意识缺失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存在问题的成因 |
3.1 生态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 |
3.1.1 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不健全 |
3.1.2 环境保护法律覆盖领域存在漏洞 |
3.1.3 保护生态环境的激励机制落实不到位 |
3.2 急功近利的赶超发展模式 |
3.2.1 生态环境与经济增长存在矛盾 |
3.2.2 经济结构不合理 |
3.3 环境责任意识薄弱淡化 |
3.3.1 环境责任意识有待提高 |
3.3.2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不健全 |
3.3.3 对“自然”的认知存在偏差 |
3.4 利益主体多元的生态矛盾 |
3.4.1 环境保护与社会公平之间的矛盾 |
3.4.2 环境保护与利益分化之间的矛盾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原则与路径 |
4.1 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原则 |
4.1.1 保持与国家“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目标相一致 |
4.1.2 “五化协同”推进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 |
4.2 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路径 |
4.2.1 以绿色发展保护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系统完整性 |
4.2.2 以科技创新维护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系统多样性 |
4.2.3 以制度完善保障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系统稳定性 |
4.2.4 以观念更新保持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系统可持续性 |
4.2.5 以利益整合守护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系统和谐性 |
4.3 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的美好愿景 |
4.3.1 构建资源节约、清洁低碳的和谐生态系统 |
4.3.2 打造同生共兴、环境友好的和谐天人关系 |
4.3.3 推进素质提升、身心康健的和谐主体发展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3)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点 |
(二)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概述 |
1.1 相关概念界定 |
1.1.1 矿产资源 |
1.1.2 利益 |
1.1.3 利益分配 |
1.1.4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 |
1.2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相关理论 |
1.2.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思想 |
1.2.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思想 |
1.2.3 西方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相关理论 |
1.3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实践经验 |
1.3.1 中国古代及近代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实践经验 |
1.3.2 资本主义国家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实践经验 |
1.3.3 社会主义国家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实践经验 |
第二章 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 |
2.1 改革前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 |
2.1.1 总体情况 |
2.1.2 基本经验 |
2.1.3 主要问题 |
2.2 改革中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 |
2.2.1 总体情况 |
2.2.2 基本经验 |
2.2.3 主要问题 |
2.3 “深改”以来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 |
2.3.1 总体情况 |
2.3.2 基本经验 |
2.3.3 主要问题 |
第三章 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3.1 理论认识误区 |
3.1.1 忽略对矿山地租理论的研究 |
3.1.2 地质矿业规律理解错位 |
3.1.3 法律规范存在逻辑矛盾 |
3.2 政策实践偏差 |
3.2.1 借鉴国内外经验不全面 |
3.2.2 税费政策运用不准确 |
3.2.3 利益主体不平衡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原则 |
4.1 坚持党的领导 |
4.1.1 加强党对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领导 |
4.1.2 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 |
4.2 坚持国有化方向 |
4.2.1 国有化的依据 |
4.2.2 国有化的内涵 |
4.2.3 国有化的步骤 |
4.3 坚持人民共享目标 |
4.3.1 侧重民生领域建设 |
4.3.2 健全利益共享可持续发展机制 |
4.4 坚持社会共建方式 |
4.4.1 中央统筹矿产资源利益分配 |
4.4.2 协调相关主体权利冲突 |
第五章 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举措 |
5.1 完善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理论 |
5.1.1 规范参与分配的规则依据 |
5.1.2 健全参与分配主体范畴 |
5.1.3 调整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价值取向 |
5.2 全面深化矿产资源体制改革 |
5.2.1 坚守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制 |
5.2.2 全面放开竞争性环节 |
5.3 提升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治理水平 |
5.3.1 完善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
5.3.2 健全矿产资源税费体系 |
5.3.3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法治化建设 |
5.3.4 生态文明制度体制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4)新形势下青藏高原地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新形势下青藏高原地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现状 |
(一)在青藏高原地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以政府为主导 |
(二)采取“一税三费两价款”的有偿使用制度 |
(三)相关法律法规为青藏高原地区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提供了较强的保障 |
(四)建立了明确的产权和交易制度 |
(五)划分了利益主体,建立了收益分配机制 |
三、存在的问题 |
(一)没有充分发挥市场本身对资源的调节作用 |
(二)矿产资源产权界定模糊,产权虚置 |
(三)矿产资源相关法律不健全 |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门槛过低 |
(五)资源税税率征收标准不合理 |
(六)矿区居民权益补偿较少 |
(七)中央与地方利益分配不合理 |
(八)缺乏合理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评价机制 |
四、产生的原因 |
(一)青藏高原地区矿区情况复杂,国家政策难以全面覆盖 |
(二)青藏高原地区矿区交通闭塞,政策不能因地制宜 |
(三)经济落后,市场对外开放程度较低,市场化程度也低 |
(四)高原地区矿源分布广泛,政府执法困难 |
(五)企业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频现 |
(六)企业规模较小,市场发展受限 |
(七)执法体系不健全,企业缺乏法律意识 |
(八)不同矿区矿产资源本身价值储量不均 |
五、对策 |
(一)以市场为主导,青藏高原地区政府要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
(二)协调好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分配 |
(三)成立专项监管部门 |
(四)加强矿产资源相关法律体系建设 |
(五)加强企业法律知识教育,健全政府执法体系 |
(六)完善青藏高原地区矿产资源产权相关规定 |
(七)规范产权价款中介评估机构 |
(八)完善青藏高原地区矿区环境保证金制度 |
(九)实施有效的环保奖惩机制 |
(十)实施全浮动税率,构建新形势下青藏高原地区合理的矿产资源补偿制度 |
(十一)完善青藏高原地区税费制度,加强税费向下转移支付 |
(十二)明晰各部门职能和权责 |
(十三)积极推行青藏高原地区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
(十四)提升青藏高原地区矿产资源管理水平 |
(十五)做好做足青藏高原地区矿区总体规划安排 |
六、结语 |
(5)我国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论文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论文研究方法 |
(二)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基础理论 |
一、矿产资源权益金的概念及性质 |
(一)概念界定 |
(二)性质认定 |
二、矿产资源权益金的实现形式 |
(一)矿业权利金 |
(二)资源租金税 |
(三)地面租金 |
(四)红利 |
三、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理论支撑 |
(一)地租理论 |
(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理论 |
四、我国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功能定位 |
(一)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实现 |
(二)促进矿业行业健康发展 |
(三)稳定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 |
第二章 我国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现状 |
一、我国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改革背景 |
(一)国家所有权分级行使不利于权益金的实现 |
(二)租税费内容错位导致权益金体系混乱 |
(三)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实现体系的结构性缺位导致权益金部分缺失 |
(四)矿产资源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阻碍权益金实现 |
(五)资金使用上存在对环境保护投入不足 |
二、我国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改革进展 |
(一)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改革重点 |
(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改革进展 |
第三章 域外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考察及借鉴 |
一、域外的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考察 |
(一)美国的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
(二)澳大利亚的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
(三)巴西的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
二、国外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建立多元目标的制度定位 |
(二)提供矿地冲突的解决办法 |
(三)建立与市场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 |
(四)加大对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 |
第四章 我国矿产资源权益金的实现 |
一、矿产资源权益金的实现模式 |
(一)单一实现形式 |
(二)多元实现形式 |
(三)模式选择 |
二、矿产资源权益金的实现方式 |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 |
(二)矿业权占用费 |
(三)资源税和石油特别收益金 |
三、矿产资源权益金的制度安排 |
(一)征收主体 |
(二)征收对象和范围 |
(三)征收水平 |
(四)使用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6)中国不可再生资源使用者成本及其补偿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使用者成本溯源 |
1.2.2 使用者成本计量 |
1.2.3 使用者成本补偿 |
1.3 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全文结构与主要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第2章 不可再生资源使用者成本及其补偿机制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思想背景与渊源 |
2.1.1 矿产资源耗竭理论与资源最优利用 |
2.1.2 可持续发展理论下的公平与效率 |
2.2 理论依据 |
2.2.1 不同经济背景下的自然资源价值论 |
2.2.2 不可再生资源价值与成本补偿 |
2.3 实现途径 |
2.3.1 地租理论与绝对租、级差租 |
2.3.2 租金理论与经济租、稀缺租 |
2.3.3 矿产资源耗竭理论与霍特林租 |
2.4 理论模型 |
2.4.1 不可再生资源跨期有效分配的主要标准 |
2.4.2 不可再生资源稀缺性的跨期动态分析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中国不可再生资源使用者成本计量方法的确定与运用 |
3.1 不可再生资源使用者成本计量的主流模型与方法 |
3.1.1 净价格法(Net Price Approach,NPA) |
3.1.2 使用者成本法(User Cost Approach,UCA) |
3.1.3 NPA与UCA的比较与选择 |
3.2 UCA的理论设计 |
3.2.1 开采不可再生资源当期净收入(R)的计算 |
3.2.2 资源可采年限(T)的确定 |
3.2.3 贴现率(r)的选择 |
3.2.4 资源开采损耗系数(η)的引入 |
3.2.5 计算时期的考虑 |
3.3 UCA的具体运用 |
3.3.1 1994—2014年煤炭开采相对使用者成本水平测评 |
3.3.2 1994—2014年煤炭开采绝对使用者成本水平测评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国不可再生资源使用者成本的补偿现状分析 |
4.1 不可再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构成现状 |
4.1.1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历史沿革 |
4.1.2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构成现状 |
4.2 不可再生资源使用者成本的补偿途径 |
4.2.1 矿山地租的来源与构成 |
4.2.2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项目的租金含义与使用者成本的补偿途径 |
4.3 煤炭开采使用者成本的补偿水平测评 |
4.3.1 1994—2014年煤炭资源税应纳税额 |
4.3.2 1994—2014年煤炭资源补偿费征收额 |
4.4 不可再生资源使用者成本补偿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根源 |
4.4.1 使用者成本补偿途径不规范导致资源租、税、费关系紊乱 |
4.4.2 使用者成本补偿水平不足导致资源自身价值损失 |
4.4.3 使用者成本补偿去向不明确导致资源耗竭补偿未能落到实处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国不可再生资源使用者成本补偿机制的重构 |
5.1 国内外不可再生资源使用者成本补偿的比较与启示 |
5.1.1 国外市场经济国家的矿业权利金制度 |
5.1.2 基于矿租含义的国内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比较 |
5.1.3 国外在不可再生资源使用者成本补偿上的启示 |
5.2 重构我国不可再生资源使用者成本的完全补偿机制 |
5.2.1 基本目标与直接目标 |
5.2.2 基本原则 |
5.2.3 基本思路 |
5.2.4 整体框架与主要措施 |
5.2.5 配套改革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研究结论 |
6.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1 学术论文 |
2 研究课题 |
作者从事科学研究与学习经历的简历 |
1 基本情况 |
2 求学简历 |
3 研究工作简历 |
(7)我国矿产资源保护立法理念与制度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主要内容 |
1.3.2 主要研究方法 |
1.4 主要创新之处 |
第2章 我国矿产资源保护立法现状与主要缺陷 |
2.1 我国矿产资源保护的立法现状 |
2.1.1 宪法和法律关于矿产资源保护的规定 |
2.1.2 保护矿产资源的行政法规 |
2.1.3 保护矿产资源的地方性立法与部门规章和行政规章 |
2.2 现行矿产资源保护立法的主要缺陷 |
2.2.1 立法理念缺位或错位 |
2.2.2 国家所有权未得到充分保障 |
2.2.3 矿业权制度不完善 |
2.2.4 重要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制度缺失 |
2.2.5 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 |
第3章 国外矿产资源保护立法经验及其借鉴 |
3.1 矿产资源所有权与矿业权立法 |
3.1.1 所有权立法 |
3.1.2 矿业权取得方式与转让的立法规定 |
3.2 矿产资源使用立法规定 |
3.2.1 美国的有偿使用制度 |
3.2.2 澳大利亚的有偿使用制度 |
3.2.3 加拿大的有偿使用制度 |
3.3 矿产资源储备立法 |
3.3.1 石油储备制度立法规定 |
3.3.2 稀有金属储备制度立法规定 |
3.4 国外矿产资源保护立法经验总结 |
3.4.1 矿产资源保护立法理念先进 |
3.4.2 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完备 |
3.4.3 矿产资源产权界定明晰 |
3.4.4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健全 |
3.4.5 重视矿产资源储备立法 |
第4章 我国矿产资源保护立法理念更新与基本原则重构 |
4.1 更新矿产资源保护立法理念 |
4.1.1 确立矿产资源保护立法的经济全球化理念 |
4.1.2 确立矿产资源保护立法的民主理念 |
4.1.3 确立矿产资源保护立法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
4.1.4 确立矿产资源保护立法的经济安全理念 |
4.1.5 确立矿产资源保护立法的系统开发理念 |
4.2 明确矿产资源保护立法的价值目标 |
4.2.1 明确矿产资源保护立法的秩序价值 |
4.2.2 明确矿产资源保护立法的效率价值 |
4.2.3 厘定矿产资源保护立法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之关系 |
4.3 重构矿产资源保护立法之基本原则 |
4.3.1 优势矿种效用更优原则 |
4.3.2 环境保护优先原则 |
4.3.3 矿产资源区域开发原则 |
4.3.4 替代资源开发与保护原则 |
4.3.5 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平衡原则 |
第5章 我国矿产资源保护具体法律制度之创新与完善 |
5.1 建立矿产资源安全保障制度 |
5.1.1 建立优势和战略矿产资源储备制度 |
5.1.2 建立紧缺矿产资源储备制度 |
5.1.3 建立替代矿产资源储备制度 |
5.1.4 建立新能源矿产开发与保护制度 |
5.1.5 建立海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制度 |
5.2 创新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机制 |
5.2.1 保障矿业权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
5.2.2 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
5.2.3 创新矿业监督冲突协调机制 |
5.3 完善矿产资源产权制度 |
5.3.1 完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 |
5.3.2 完善矿业权登记法律制度 |
5.3.3 完善矿业权流转制度 |
5.3.4 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
5.4 完善矿产资源保护法律责任制度 |
5.4.1 完善矿业权民事责任制度 |
5.4.2 完善行政救济制度 |
5.4.3 完善刑事责任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 |
(8)我国矿业权出让合同法律性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现有研究成果综述 |
第一章 矿业权出让合同及其法律性质概述 |
第一节 矿业权出让合同概述 |
一、矿业权出让合同的订立 |
二、矿业权出让合同的主客体 |
三、矿业权出让合同的内容 |
第二节 我国矿业权出让合同法律性质理论争议 |
一、民事合同说 |
二、行政合同说 |
三、双重属性说 |
第二章 我国矿业权出让合同的实践现状 |
第一节 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立法实践 |
一、我国矿业权出让立法概述 |
二、明晰矿业权出让合同法律性质对我国矿业立法的必要性 |
第二节 矿业权出让合同的司法实践 |
一、矿业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与审判思路总结 |
二、明晰矿业权出让合同法律性质对我国矿业纠纷司法实践的必要性 |
第三章 矿业权出让合同法律性质辨析 |
第一节 矿业权出让合同属民事合同 |
一、矿业权出让合同符合民事合同的构成要素 |
二、矿业权出让合同不具备行政合同的构成要素 |
三、将矿业权出让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的意义 |
第二节 矿业权出让合同是具有行政因素的民事合同 |
一、行政机关对矿业权申请人授予行政许可 |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政监管 |
三、行政机关为了公益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
第四章 突出我国矿业权出让合同民事合同性质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矿产资源出让法律规范体系 |
一、修订《矿产资源法》,厘清矿业权出让的产权关系 |
二、在《民法典》中进一步明确矿业权的用益物权属性 |
三、加强矿业法律体系中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的衔接 |
第二节 统一矿业权出让合同纠纷的司法救济 |
一、发布矿业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及指导性案例 |
二、制定更为详尽的矿业权纠纷案件审理司法政策 |
三、通过司法解释明晰矿业权出让合同法律性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基于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模式及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作者简介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内容和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内容 |
1.2.3 研究方法 |
1.3 主要结论与创新 |
1.3.1 主要结论 |
1.3.2 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资源补偿费与矿产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关系 |
2.1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 |
2.2 资源补偿费制度是促进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抓手 |
2.3 矿产资源”三率”等标准要求倒逼补偿费制度改革 |
2.4 环境满意度的提高需要完善资源补偿费制度 |
第三章 国外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及启示 |
3.1 国外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设计 |
3.2 几个主要国家矿产资源税费制度 |
3.2.1 美国的资源税费制度 |
3.2.2 澳大利亚的资源税费制度 |
3.2.3 加拿大的资源税费制度 |
3.2.4 俄罗斯的资源税费制度 |
3.3 国外先进经验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现状分析 |
4.1 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历史沿革 |
4.1.1 无偿开采制度 |
4.1.2 有偿开采制度的萌芽 |
4.1.3 第一代资源税制度 |
4.1.4 “税费并存”制度 |
4.2 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基本内容 |
4.3 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4.3.1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不完善 |
4.3.2 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组成之间的关系和功能不明晰 |
4.3.3 税费的理论依据、经济关系、法理依据混淆 |
4.3.4 税费关系混淆,计征依据不合理 |
4.3.5 资源税费体系不规范,碎片化明显 |
第五章 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模式研究 |
5.1 现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模式评价 |
5.1.1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现状 |
5.1.2 矿产资源补偿费被边缘化和去征收化 |
5.1.3 现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模式 |
5.1.4 现行计征公式中关键参数的不合理性 |
5.2 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模式优化思路 |
5.2.1 问题的提出与思路的选择 |
5.2.2 对资源补偿费本义与内涵的理解与认识 |
5.2.3 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模式改革方案 |
5.3 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公式和计征方法设计 |
5.3.1 推荐探讨的新计征公式 |
5.3.2 计征公式的变革与优化 |
5.3.3 新征收模式的优点与不足 |
5.3.4 对低品位、共伴生、难采选矿资源补偿费征收的现实意义 |
5.3.5 推广应用新征收公式的重要意义 |
5.3.6 具体计征办法 |
第六章 案例分析:湖北省典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模式设计 |
6.1 铁矿资源补偿费征收模式设计 |
6.1.1 湖北省铁矿开发利用现状 |
6.1.2 大冶铁矿资源补偿费测算 |
6.1.3 新旧资源补偿费计征对比 |
6.2 金矿资源补偿费征收模式设计 |
6.3 磷矿资源补偿费征收模式设计 |
第七章 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改革的政策建议 |
7.1 相关问题的思考与讨论 |
7.2 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模式优化措施 |
7.3 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完善措施 |
7.3.1 厘清税费制度关系推进资源税费改革 |
7.3.2 建立资源耗竭补贴制度 |
7.3.3 改革现行税费制度体系 |
第八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中外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比较与设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经济新常态下的资源开发新机遇 |
1.1.2 矿产资源税改革持续深化 |
1.1.3 矿产资源开发国际化进一步加强 |
1.2 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矿产资源税费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矿产资源税费研究现状 |
1.4 论文研究内容 |
1.4.1 研究目标 |
1.4.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国内外矿产资源及税费制度现状分析 |
2.1 我国矿产资源及税费制度现状 |
2.1.1 我国矿产资源矿产概况 |
2.1.2 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现状 |
2.2 加拿大矿产资源及税费制度现状 |
2.2.1 加拿大矿产资源概况 |
2.2.2 加拿大矿产资源税费制度 |
2.3 澳大利亚矿产资源及税费制度 |
2.3.1 澳大利亚矿产资源概况 |
2.3.2 澳大利亚矿产资源税费制度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内外矿产资源税费比较及设计分析 |
3.1 国内外矿产资源税费种类概况 |
3.1.1 我国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及种类 |
3.1.2 加拿大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及种类 |
3.1.3 澳大利亚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及种类 |
3.2 国内外矿产资源税费比较分析 |
3.2.1 矿产资源税费相似性分析 |
3.2.2 国内外矿产资源税费差异分析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基于境外资源开发实例的税费体系影响因素分析 |
4.1 基于加拿大资源开发实例及税费影响因素分析 |
4.1.1 加拿大矿产资源开发实例分析 |
4.1.2 加拿大资源税费影响关键因素分析 |
4.2 澳大利亚资源开发实例及税费影响因素分析 |
4.2.1 澳大利亚矿产资源开发运营实例分析 |
4.2.2 澳大利亚资源税费影响关键因素分析 |
4.3 基于境外资源开发实例的我国资源税制影响因素分析 |
4.3.1 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影响因素选择原则 |
4.3.2 我国资源税费影响因素指标体系构建 |
4.4 基于AHP的我国资源税制影响因素权重分析 |
4.4.1 层次分析法 |
4.4.2 基于AHP的影响因素权重计算 |
4.4.3 基于AHP的影响因素权重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资源税费制度评价及关键制约因素分析 |
5.1 构建矿产资源税制评价模型 |
5.1.1 灰色系统理论 |
5.1.2 构建资源税费制度评价指标体系 |
5.1.3 资源税制评价模型参数设计 |
5.2 我国资源税费制度评价模型应用分析 |
5.2.1 模型评价数据 |
5.2.2 模型应用计算 |
5.2.3 模型结果及关键制约因素分析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矿产资源税费体系设计及改革建议 |
6.1 我国新一轮资源税改革与税制优化理论 |
6.1.1 我国新一轮资源税改革及效应分析 |
6.1.2 资源税费结构优化理论及影响因素 |
6.2 我国资源税费结构优化及体系设计建议 |
6.2.1 完善税目税率等资源税整体结构 |
6.2.2 优化资源税和补偿费等体系设计 |
6.2.3 适时设立独立的环境保护税 |
6.2.4 逐步引入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
6.3 资源税改革配套政策建议 |
6.3.1 建立矿产资源耗竭补偿机制 |
6.3.2 引入勘查投资抵税股票机制 |
6.3.3 构建矿业资源市场流通机制 |
6.3.4 完善税收优惠配套政策体系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 |
7.1 主要工作 |
7.2 主要创新点 |
7.3 研究不足及展望 |
7.3.1 不足之处 |
7.3.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探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研究[D]. 王士亨. 山西大学, 2020(03)
- [2]我国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研究[D]. 胡盾. 山西大学, 2020(02)
- [3]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D]. 王中庆. 山西大学, 2020(12)
- [4]新形势下青藏高原地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对策研究[J]. 刘利. 青藏高原论坛, 2019(03)
- [5]我国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研究[D]. 李花华. 江西理工大学, 2019(01)
- [6]中国不可再生资源使用者成本及其补偿机制研究[D]. 王俊. 东北大学, 2017(01)
- [7]我国矿产资源保护立法理念与制度创新研究[D]. 廖欣. 湖南大学, 2017(06)
- [8]我国矿业权出让合同法律性质研究[D]. 陈佳佳. 武汉大学, 2017(06)
- [9]基于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模式及政策研究[D]. 王磊. 中国地质大学, 2016(02)
- [10]中外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比较与设计研究[D]. 韩继秋.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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