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民事诉讼认证制度的标准(论文文献综述)
王中[1](2020)在《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证研究》文中指出依据说服理论,审判人员在科学证据审查认定过程中,存在中央路径与外围路径两种不同的决策路径选择,当审判人员选择中央路径时会依据科学证据实质内容所提供的信息做出可靠性认定决策,而当选择外围路径时则会依据科学证据实质内容以外的启发式信息做出可靠性认定决策。且依据相应证据学理论基础,以及即行的证据制度与规则,民事诉讼中的审判人员在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方面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存在审判人员依据其所具有裁量权限选择不同路径做出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决策的可能性。据此,从应然层面上来说,审判人员在具体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过程中决策路径存在多种可能性,且决策路径的具体选择受到认知动力、认知能力等内部因素,以及科学证据提供者出庭、辅助意见等外部因素的共同影响。并且,审判人员在具体个案中的决策路径选择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存在于不同路径之间切换的可能。而审判人员在决策过程中的路径切换,也会导致实质性因素与启发式因素对其决策结果产生共同影响。由于针对我国审判人员在科学证据审查认定方面认知能力的质疑广泛存在,在明确应然决策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选取鉴定意见为实证分析所涉及的具体科学证据类型对我国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践中审判人员实然决策行为进行检验。首先,通过适用分层随机抽样方法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国家司法鉴定名录网获取包含三大类鉴定意见的裁判文书作为样本数据。其次,将科学证据可靠性程度具体化为鉴定意见在实践决策过程中被认定为具备真实性的概率,同时从样本数据中提取机构认证认可、平均司法鉴定人数、平均高职人数、鉴定机构年龄与司法机关委托案件比例作为自变量,审判组织形式、当事人异议、鉴定人答复、辅助意见以及诉争利益等作为调节变量,以及鉴定委托主体与鉴定意见类别作为控制变量。最后,通过构建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分别对启发式因素与科学证据可靠性之间的相关性,以及调节变量对启发式因素与科学证据可靠性之间相关性的调节作用进行实证分析。实证分析结果显示,平均鉴定人数与司法机关委托业务比例对科学证据可靠性产生了显着的正向影响,诉争利益对司法机关委托业务比例与科学证据可靠性之间的相关性起到了显着调节作用。该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包括司法鉴定人数以及司法机关委托案件比例在内的启发式信息对审判人员关于鉴定意见可靠性认定的决策产生了显着影响,并且诉争利益越大,启发式信息对于审判人员决策的影响越大。基于应然决策模型对实证分析结果进行解读证实,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具备一定与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相关的认知能力,但其所具有的认知能力不足以使其完全通过审查科学证据实质内容来形成关于科学证据可靠性的内心确信,因而需要进一步借助其他外部启发式信息做出关于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具体决策。无论是基于审判人员在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认知能力缺陷本身,还是在认知能力缺乏时所依据的替代解决方案,均会导致审判人员关于科学证据可靠性的审查认定结果缺乏准确性。据此,可以得出关于审判人员科学证据审查认定行为正当性探讨的结论,即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行为缺乏正当性。由于审判人员不具备对科学证据实质内容进行全面有效审查的认知能力,除影响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准确性外,还可能进一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权威性,并最终从整体上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因此,完全有必要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评价科学证据可靠性的相关行为与机制进行规范。在充分考虑包括审判人员认知能力提升方式的多样性、认知能力缺失的不可避免性,以及经验信息的可调整性基础上,可以从提升审判主体内容认知能力、加强科学证据审查认定辅助机制,以及完善经验信息调整相关机制等几个方面对审判人员认定科学证据可靠性的具体行为进行规制。
李瑶[2](2020)在《民事诉讼证人证言认定机制实证研究》文中指出证人证言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的,具有主观性强、不可替代性、偶然性、排他性等特点,在帮助审判人员恢复和确认案件事实真相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法官不相信证人,对证人证言采信率低等问题,影响了证人证言功能的发挥。因而如何回应司法实践的需求,如何更好地发挥证人证言采信功能、强化证人证言的价值,尤其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背景下,就成为一个值得重新审视的问题。目前,我国并没有形成健全完善的认定机制,司法实务中负责民事审判的法官们没有统一、具体的标准对证人证言进行判断和认定,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案例能够对证人证言采信的实践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的了解。根据对H省裁判文书的实证调查,探究证人证言认定理由中透出的认定难点所在,法官在证人证言认定中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情况,证人证言认定规则的适用情况。通过调查可以发现,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证人证言认定依然存在着诸多阻碍与困惑,认定机制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其中存在的最主要几个问题是:缺乏良好作证环境使法官认定证人证言困难、法官认定证人证言存有内心不确信理念、现有法律规定使传闻证据规则运用受阻和法官认定证人证言中自由裁量权易滥用。因此研究证人证言认定机制具有重要性与必要性。针对我国司法实务的现状,应从法律层面与司法层面去进行规范和完善我国证人证言认定机制,具体举措包括:营造良好证人出庭作证环境、确立品格证据规则、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此来帮助法官更好地对证人证言进行可采性分析和判定,从而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实现证人证言的应有价值。
吴俊燕[3](2020)在《民事诉讼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网络信息技术的进步,特别是区块链、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迅猛发展,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了更多便利,人们的生活交际逐渐由“线下”转变为“线上”。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在法庭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给民事证据体系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其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判断是实践中最容易出现争议的环节。为解决这一困境,还应当从其自身的特性入手,确立完善的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体系,以使这种与时代对接的证据形式能发挥其特有的作用。本文分四章研究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在对电子数据特性充分分析和理解后,针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的规则的思路进行归纳和梳理,并指出目前司法适用现状存在的困境。最后在借鉴英美法系等国家的立法和实践经验上,为我国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规则的完善适用提出自己的想法和意见。第一章主要明确电子数据的相关基本理论及真实性审查的内涵和必要性展开论述。电子数据相较于传统的证据形式而言的主要区别特征在于:第一,其存在于由0和1组成的无法直接感知的虚拟空间,电子数据这种高度的技术依赖性也使得电子数据证据载体与证据信息存在形式出现了分离;第二,脆弱性与稳定性并存,电子数据虽然极易被篡改,但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识别,相较于传统证据而言反而更容易被发现;第三,电子数据一般具有精确的可复制性和高速的可传输性的特点。另外,电子数据种类庞杂,可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例如以电子数据生成的环境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单机数据和通信数据。根据电子数据的生成过程可以将一个完整的电子数据分为内容数据、衍生数据和环境数据。以生成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影响的程度为标准,电子数据可划分为电子设备生成数据、电子设备存储数据以及电子设备混成数据。不同种类的电子数据在诉讼中的证明价值和作用也存在差异。电子数据的这些特性对传统的证据真实性审查规则的适用带来了天然的冲击,电子数据的科技属性使得最佳证据规则适用的法理基础被动摇,对传闻证据规则的适用以及自由心证的采信原则也带了极大的影响。第二章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的现状展开了具体研究,主要梳理了现行民诉法中涉及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的规则以及如何调整对电子数据“原件”要求,总结出目前法庭审查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思路方法以及存在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较晚才开始逐步构建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规则,2019年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从审查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来确保法庭出示证据的真实性的审查规则,并创新设立了推定规则来辅助法官审查,进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但从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审查情况来看仍存在不足之处。第一,电子数据的呈证形式及标准不统一,具体表现在呈证形式的书面化、公证化倾向以及电子数据“原件”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分歧,不利于严格审查的规范,同时昂贵的公证和繁琐的程序无形中人为地提高了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认定标准,加重当事人负担。第二,现行的审查方法仍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具体表现在未对电子数据真实性进行明确层次区分、缺少客观化的实质真实性审查标准以及单一的审查规则难以应对不同类型的电子数据,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容易存在适用时的困难。第三,第三方存证、鉴定机构缺乏统一的规范,法庭审查时没有明确的标准。第三章对域外的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进行比较分析,主要比较了美国和加拿大两个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其中着重讨论了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所列举的10种鉴真方法,尤其关注到2017年12月初修改后的《联邦证据规则》专门增设的两条关于电子数据的自我鉴真的规定,包括“由电子过程或系统产生的认证记录”和“从电子设备、存储介质或文件复制的认证数据”。另外,总结归纳了国外关于电子数据原件理论的调整方法,对主流的“拟制原件说”、“功能等同法”以及“混合标准说”的内涵进行了评述。第四章是对我国民事诉讼的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提出完善建议,从电子数据呈证形式及出示程序、真实性审查规则和方法以及真实性辅助机制三个方面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第一,在电子数据的呈证形式及出示程序上,应当具体明确“原件”规则及认定标准,以“完整性”标准突破对电子数据“原始性”和“最初形成”的限制,另外,在质证程序方面应当允许多样化的电子数据的展示方式,推进法院同当事人、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电子数据对接。应当充分运用审前程序的空间,构建电子数据庭前开示制度。第二,在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规则及方法上,首先需要明确区分审查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并且电子数据形式真实性审查时应当包括物理载体的鉴真和逻辑载体的鉴真。法官还应当根据电子数据的系统性特点,注重虚拟空间的证据相互印证审查实质真实性。另外本文也对司法实践中具体不同形式的电子数据审查方法展开类型化的讨论。第三,在真实性审查辅助机制上,首先要规范存证、鉴定等第三方机构的认证制度和标准。另外结合区块链等新型的电子技术的发展,在今后我国民事诉讼法庭审理案件中也可以探索依靠科技的科学性、自证性以及科技之间的相互印证来实现电子数据的“技术自证”。
王庚煜[4](2020)在《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1世纪以来,以计算机、互联网、大数据等为代表的网络信息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给人类社会生活带来了多方面的重大改变,司法机关在信息化浪潮中逐步走上了接纳、融合、创新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的改革之路;电子送达作为司法融合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的典型代表,具有送达效率高、送达成本低、送达无接触以及绿色环保等优势便利,是世界诸多国家新时代司法创新发展的共同选择。在中国的司法制度框架下,送达制度是司法机关与案件当事人进行信息交互的重要程序设计,对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和实体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电子送达作为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和送达方式改革的重要抓手,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创新驱动战略、促进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提升司法服务水平的直接表现,对提升审判支持能力、促进诉讼服务智能化、破解缓解“送达难”等具有重要意义。电子送达在中国有着长久的发展历史和丰富的司法实践,虽然直至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电子送达才正式成为一项被基本法律所认可的制度,但是此时的电子送达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拥有超过10年的发展历程和众多创新发展成果。这些实践探索为电子送达的全国性制度构建与统一性实践推广提供了充足的研究样本,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此背景下,观察电子送达的发展样态,探究电子送达给人民法院送达活动带来的影响,研究现阶段电子送达面临的问题,对之后的电子送达制度完善与实践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充分收集阅读文献资料和调查整理实践发展状况的基础上,首先对电子送达产生的条件背景、具备的优势便利以及发展的必要性进行了梳理和论证;以美国、德国和韩国为重要样本,介绍了电子送达在世界代表性国家中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其次,文章着重梳理介绍了电子送达的发展历程与实践现状,论证了电子送达与传统送达在制度体系上的衔接和司法实践中的转换,并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细致总结了电子送达发展面临的理论与实践难题。最后,基于电子送达发展的实践经验与现实需求,在综合考量电子送送达发展价值导向并参考国外相关实践做法的基础上,论文阐释了电子送达发展应当坚持的原则,对新阶段电子送达的发展提出了制度与实践层面的优化构想。
玄慧花[5](2019)在《浅析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司法运用》文中认为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做出合理判决的基础。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证据仅有七种法定种类,但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和相关技术的发展,社会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变得越来越信息化、数字化,原有的证据种类不足以满足现代民事诉讼的需求。为了弥补证据制度的不足,在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新增了电子数据,这意味着长期以来被理论所探讨的电子数据正式被立法确认成为了一种法定证据形式,以完全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独特表现方式进入司法实务之中,成为了一种新型证据。但不能否认的是,电子数据证据在具体运用过程中仍然存在问题,现行法律关于电子数据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应用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当中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取证、鉴定、保全等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还需要进行不断完善。文章从上述三个方面入手,在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应用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本文以电子数据的司法运用作为主体,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取证、保全、鉴定等问题进行探讨,从电子数据的概念入手,分析电子数据的特点、收集和保全、鉴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完善补充关于电子数据司法运用相关的制度和规则。
陈树芳[6](2019)在《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是一个新兴词汇,但其发展却是缓慢的。199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200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68条第一次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作出一般性规定。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106条对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作出了更为完整的解释,新增了“严重”、“公序良俗”等关键词。我国司法实践对民事诉讼应否实行非法证据排除以及对某些取证类型的看法已基本达成一致,并形成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但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依旧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有对非法证据理解不一、未区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裁判说理缺乏规范性。规则适用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证据属性理论存在固有缺陷、《民诉解释》第106条规定模糊以及非法证据排除存在现实情况制约。立足当前实践并借鉴域外经验,应从明确和适用证据能力规则、正确理解《民诉解释》第106条、具体化探讨各种争议取证方式三个方面完善我国法院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正文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实证考察。本文运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案例,并从法院对非法证据的理解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类型两个方面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状况进行考察。民事诉讼也应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当事人以胁迫方法所取得的证据一般会被法院排除,以机会提供型陷阱取证的方法所取得的证据一般不会被法院排除,私自录制的与另一方当事人关于正常经济活动的通话、谈话录音一般不会被法院排除。第二部分: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区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与排除标准,有少数地方人民法院认为应区分非法证据与应予排除的非法证据。我国司法实践没有区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非法证据排除一般属于证据合法性范畴。法院对同一取证类型存在不一致的理解,裁判说理具有实用主义倾向。利益衡量在非法证据排除司法实践中应如何适用并不明确。第三部分: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证据属性理论从正面界定证据的合法性不符合非法证据排除的裁判逻辑,合法性与客观性界限不明,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判断顺序不合逻辑。《民诉解释》第106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含义模糊、界限不明,另外非法证据排除是否存在例外情形不明确。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受到人格权权利体系不完善、证据收集制度不完善、法律文化上追求实质正义的现实情况的制约。第四部分: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完善路径。首先,应明确证据能力规则以及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审查顺序。其次,应在明确《民诉解释》第106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的适用关系的基础上理解三种情形的含义,“严重”与利益衡量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例外情形可以在“严重”一词的范畴下作出解释。最后,应总结实践中常见的取证方式,探讨比较规范的裁判思路。
顾婷[7](2019)在《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认证规则研究》文中指出进入21世纪以来,电子信息技术发展迅猛,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须臾离不开互联网,可以说只要在互联网上有人为的操作,就会产生电子数据。由于互联网上各类纠纷剧增,随之,电子数据证据越来越引起重视,立法上,我国三大诉讼法修改时均已将电子数据列为独立的证据种类,为电子数据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中涉及电子数据的案件越来越多,电子数据的举证、质证与认证无不影响着案件的审理与裁判,就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对电子数据的认证而言,虽然裁判文书上一般都有认证结果,但往往认证过程较为简单,认证规则不一,导致法官对类似的案件形成不一样的心证,进而作出不一样的裁判结果,这不仅会导致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度降低,而且法院的权威性也大打折扣。所以规范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的认证规则,构建和完善相关制度势在必行。论文围绕构建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认证规则展开论述,首先,在阐述电子数据概念、特征与分类基础上,对电子数据证据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不同进行了分析,指出电子数据作为独立证据类型的必要性,并就三大诉讼法中电子数据认证的共性与不同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民事诉讼电子数据的举证责任分配与认证标准有别于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其次,结合典型案例论述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认证的内容应包括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再次,对法院在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认证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认证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电子数据可采性普遍较低、电子数据原件认定标准不统一、证明力较弱、缺少公开认证、认证标准不确定等。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参考域外国家有效的做法,从证据能力、证明力及证明标准等多方面完善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认证规则,确保法院审判公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吴雨琦[8](2019)在《我国民事诉讼电子证据保全制度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渗透,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也发挥了更加重要的作用,而电子证据保全的重要性也越来越明显。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领域确立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民事诉讼法虽然对证据保全问题做出了规定,但是关于电子证据保全的问题却没有具体涉及,而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决定了在诉讼法中对其作出系统的规定是极其必要的。目前对于电子证据保全的规定也仅散见于一些法院解释及行业规则,而未有具普遍效力的规定。实践中也探索了众多电子证据保全的新制度,但尚未成熟,仍缺乏相关的指导和规制。鉴于此,本文在文献研究与域外对比研究的基础之上对电子证据保全制度进行系统的解读与探讨,试图结合域外的先进经验,对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电子证据保全的立法情况、制度实践情况、司法延伸情况等多方面加以评析,进而完善电子证据保全制度。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电子证据保全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概述。首先对电子证据的概念进行界定,分析了电子证据与电子数据的异同,及论述了选择使用“电子证据”作为表述的原因;其次对电子证据保全概念的界定及其发展历程进行分析,主要将电子证据保全与电子证据取证及固定进行辨析。电子证据保全的发展经历了诉中保全到诉前保全、法院保全和公证保全到网上平台保全的阶段。最后将电子证据保全以保全时间及主体为标准进行类型划分。第二部分是对电子证据保全制度的域外研究与借鉴。通过研究加拿大、马来西亚、美国、台湾、日本及德国的电子证据保全法律与相关制度及分析对比他们的异同,获得一定启示,如电子证据保全制度应当单独立法而不应适用传统的证据保全制度,申请保全的条件应实现多元化,可尝试将电子证据保全及开示设立为当事人的义务等。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民事诉讼电子证据保全制度的现状及指出在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该部分主要从立法现状及以三种保全主体为基础的实践现状进行论述,指出立法上和制度实践中民事电子证据保全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分别从立法和制度实践的角度对电子证据保全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在立法上,通过民事诉讼法解释或单独立法的方式建立统一的、系统的电子证据保全制度。在制度实践中,分别对法院保全、公证保全及第三方数据平台保全的完善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周欢[9](2019)在《P2P网贷诉讼中电子数据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P2P网络借贷是地位平等的借贷双方依托于网络借贷平台的撮合而达成交易实现资金互融互通的借贷形式,其性质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P2P网络借贷平台依托于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了从信息发布、资料审核、撮合交易到发放借款、追踪还款的“一站式”网络服务,因而致使电子数据在P2P网贷纠纷的处理中具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在实际的P2P网贷纠纷的处理中,电子数据的适用却出现了当事人取证困难、举证不能、认证不足的现实困境。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对于电子数据及其P2P网贷领域的立法不够健全和细化,且相对分散,可操作性不强;电子数据安全存证技术和P2P网贷平台对于电子数据安全存管的缺位给当事人取证带来困难;当前传统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与P2P网贷发生过程中证据的实际掌控人与案件当事人间的相互分离,以及举证方式对于电子数据打印件(书证)及原始储存介质同时提交的高标准给当事人举证造成困难;法官对于电子数据在认证采信时存有的重真实性、轻关联性,重内容关联性、轻载体关联性的认识误区,和当前法官的自由心证制度与电子数据系统性、稳定性特征的不相适应致使电子数据的可采性不强。因此,首先应在现有《民事诉讼法》中确立电子数据适用规则,并相应完善电子数据取证、举证、认证的程序规定,同时健全P2P网络借贷监管法律规定,以便于电子数据在P2P网贷纠纷中的有法可依。其次,在P2P网贷纠纷证明责任中引入“危险领域说”,利用P2P网贷平台在居间模式下收集网贷交易电子数据的自身便利、担保模式下第三方存证机构对电子数据的存管以及债权转让模式下引入区块链电子数据安全存证技术,使得强化P2P网贷平台在P2P网贷纠纷的处理中证明责任的承担具有一定的操作可能性。再次,建立传统司法经验与电子数据专业知识相结合的可重复适用、操作性强的客观化采信规则,促使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虚拟空间印证体系的建立,并相应确立电子数据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相关认证要素以及在民事诉讼电子数据的取证环节引入笔录、见证人、录音录像等多元化的认证方式,促使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审查认证规则的确立。最后,在法院内部增设针对民事领域电子数据取证审查的技术调查室及技术调查官制度,以强化技术人才的培养及专业机构的设置,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
谭羽哲[10](2019)在《探析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障碍与对策 ——以微信证据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当下随着微信的普及,依托该APP形成的各种记录,渐渐的被当事人作为证明某一案件事实的证据提交给法院,由此形成的“微信证据”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各类民商事案件中,类似的互联网电子证据也成为了电子证据的主要形式。从法律规定上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微信等互联网电子证据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但相对刑事诉讼而言,民事诉讼领域中缺乏对电子数据认定规则的规定,理论学说也存在不小的分歧,加之微信等社交APP作为新兴的即时通讯工具,法官对其审判经验也十分不足,导致相关证据在民事诉讼中面临不少的运用障碍。何家弘教授也曾预言:“在信息时代,唯有电子证据才是解决法律纠纷与纷争的制胜武器。”那么,在现有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情形下,微信等社交APP上的各类数据作为电子证据有何特性?其又有怎样的证据功能?当下民事诉讼领域的相关立法又存在什么缺陷?其在司法实践中正遭遇到哪些主要掣肘和障碍?这些问题或障碍又应当如何解决?本文试图通过案例分析和部分实证结果,并总结相关文献和访谈内容,以目前电子证据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微信证据为出发点,针对上述种种问题作出一些符合目前实际情况、对司法实务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建议。本文除了导论和结语外,一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相关概念间的关系进行梳理。从电子数据、电子证据的概念内涵出发,通过辨析其与下位概念微信证据间的关系,明确相应对象的内涵和外延,并进一步对相关电子证据的特征做了详细叙述。同时,在该部分笔者介绍了微信与其他互联网电子证据的区别,明确了微信证据在其中的典型性、代表性和独特性,并可以作为研究民事电子证据的具体样本。最后对微信证据自身独有的区别于其他电子证据的功能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立法现状和应用现状。本部分以微信为例,从立法和司法角度分析了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现状,并结合相关数据和案例分析,总结出了一些可视化的结论,对电子证据在当下的公证保全、司法鉴定、庭审调查、认定等实践操作做了相关评述。第三部分: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障碍。本部分以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立法和运用现状为基础,分析总结了当下我国司法实务中影响电子证据采信的主要障碍和问题所在。第四部分:针对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运用障碍的策略及构想。这部分是本文的创新之处,一方面从宏观上提出了解决微信等电子证据运用障碍的制度和实践构想,另一方面回归司法实务,在前面两部分研究内容的基础上,提出一些保证电子证据可采性和证明力的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审查策略构想。
二、论民事诉讼认证制度的标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民事诉讼认证制度的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1)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3.2 研究的主要方法 |
1.3.3 研究的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应然决策模型构建 |
2.1 基础概念及其实践表征 |
2.1.1 科学证据 |
2.1.2 科学证据可靠性 |
2.2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认知心理学基础 |
2.2.1 说服情景中的决策行为 |
2.2.2 决策路径选择的内在决定因素 |
2.3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制度基础 |
2.3.1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的证据评价原则 |
2.3.2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的证据规则 |
2.4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路径选择及应然决策模型 |
2.4.1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决策路径选择的可能性 |
2.4.2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决策路径选择的外部影响因素 |
2.4.3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应然决策模型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然状态理论推导与假设 |
3.1 审判主体认知能力质疑 |
3.1.1 审判主体在科学证据审查方面的先验知识储备不足 |
3.1.2 辅助机制对审判主体认知能力的提升作用有限 |
3.1.3 决策风险提升科学证据审查中的认知能力需求 |
3.2 应然决策模型与实践行为的联接 |
3.2.1 科学证据的实践观测对象 |
3.2.2 审判主体的自由裁量空间 |
3.2.3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结果 |
3.2.4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的启发式信息 |
3.3 基于应然决策模型的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然状态假设 |
3.3.1 启发式信息对于审判人员决策的影响 |
3.3.2 审判主体差异对决策行为的调节 |
3.3.3 外部因素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 |
3.3.4 诉争利益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然状态检验 |
4.1 检验方案 |
4.1.1 变量选取与测度 |
4.1.2 样本数据来源与选取 |
4.1.3 实证分析方法 |
4.2 样本描述 |
4.2.1 样本筛选结果 |
4.2.2 样本分布 |
4.3 变量描述与分析 |
4.3.1 分类变量描述 |
4.3.2 连续变量描述 |
4.3.3 变量相关性分析 |
4.3.4 变量有效性检验 |
4.4 研究假设检验 |
4.4.1 启发式因素与科学证据可靠性的相关性检验 |
4.4.2 诉求金额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作用检验 |
4.4.3 鉴定人答复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作用检验 |
4.4.4 审判组织形式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作用检验 |
4.4.5 当事人异议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作用检验 |
4.5 基于假设检验的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然状态解析 |
4.5.1 审判人员关于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路径选择 |
4.5.2 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路径选择决定因素的影响机理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正当性探讨与规制建议 |
5.1 我国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正当性探讨 |
5.1.1 外围路径选择不必然缺乏正当性 |
5.1.2 启发式信息选择存在不合理成分及偏见 |
5.1.3 整体决策行为缺乏正当性 |
5.2 规制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必要性与思路 |
5.2.1 规制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必要性 |
5.2.2 规制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基本思路 |
5.3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规制方案 |
5.3.1 提升审判主体内部认知能力 |
5.3.2 加强辅助机制 |
5.3.3 完善经验信息调整机制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附录B 鉴定机构抽样结果 |
致谢 |
(2)民事诉讼证人证言认定机制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及结构安排 |
第2章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认定机制的立法现状 |
2.1 证人证言认定机制的界定 |
2.1.1 证人证言的界定和特点 |
2.1.2 证人证言认定机制的界定 |
2.1.3 证人证言认定机制的意义 |
2.2 证人证言认定机制的立法现状 |
第3章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认定机制的实践状况 |
3.1 证人证言认定的直观因素问题 |
3.1.1 证人是否出庭 |
3.1.2 有无其他证据相佐证 |
3.1.3 证言是否存在矛盾处 |
3.1.4 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
3.1.5 来源、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3.1.6 是否具备证人主体资格 |
3.2 证人证言认定的隐性因素 |
3.2.1 证人证言证据能力的认定 |
3.2.2 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认定 |
3.3 证人证言认定规则司法适用的特点 |
3.3.1 认证规则适用简略 |
3.3.2 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受阻 |
3.3.3 综合印证规则适用普遍 |
第4章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认定机制的现实问题及其原因 |
4.1 证人出庭率低使法官认定证人证言困难 |
4.2 法官认定证人证言存有内心不确信理念 |
4.3 现有法律规定使传闻证据规则运用受阻 |
4.4 法官认定证人证言中自由裁量权易滥用 |
第5章 完善民事诉讼证人证言认定机制的建议 |
5.1 营造良好证人出庭作证环境 |
5.2 建立品格证据规则 |
5.3 确立传闻证据规则 |
5.4 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研究生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3)民事诉讼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民事诉讼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概述 |
第一节 电子数据的基本理论 |
一、电子数据的界定 |
二、电子数据的特点 |
三、电子数据的类型 |
第二节 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内涵 |
一、电子数据的形式真实性 |
二、电子数据的实质真实性 |
第三节 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的必要性 |
一、电子数据与传统最佳证据规则的自然冲突 |
二、电子数据对传闻证据规则适用的影响 |
三、电子数据对自由心证的影响 |
第二章 我国民事诉讼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民事诉讼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的现状 |
一、现行民诉法中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规则 |
二、电子数据“原件”要求的调整 |
三、现行法庭审查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思路及方法 |
四、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对主体身份和内容真伪的不确定 |
第二节 我国民事诉讼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的问题 |
一、电子数据的呈证形式及标准不统一 |
二、现行的真实性审查方法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
三、第三方存证、鉴定机构缺乏统一的规范 |
第三章 国外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立法与实践 |
第一节 国外电子数据鉴真规则 |
一、美国电子数据鉴真规则 |
二、加拿大电子数据鉴真规则 |
第二节 代表性国家对最佳证据规则的调整 |
一、美国、澳大利亚:拟制原件说 |
二、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功能等同说 |
三、加拿大:混合标准说 |
第四章 民事诉讼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规则的完善 |
第一节 电子数据呈证形式及出示程序 |
一、完善“原件”规则及认定标准 |
二、构建电子数据庭前开示制度 |
第二节 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规则和方法 |
一、区分审查电子数据的形式真实性和实质真实性 |
二、明确电子数据形式真实性的双重鉴真 |
三、注重虚拟空间的证据相互印证 |
四、电子数据真实性的类型化审查方法 |
第三节 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辅助机制 |
一、规范第三方机构的认证制度和标准 |
二、探索“技术自证”的新型电子数据审查方式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4)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对象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电子诉讼研究 |
(二)电子送达研究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电子送达概述 |
一、电子送达的发展背景 |
(一)信息科技支撑 |
(二)制度与政策保障 |
二、发展电子送达的必要性 |
(一)诉案激增 |
(二)送达速率低 |
(三)送达成本高 |
(四)难以有效送达 |
三、电子送达的优势与便利 |
(一)速率高 |
(二)成本低 |
(三)无接触 |
(四)绿色环保 |
(五)提升送达成功率 |
(六)有效保障诉权 |
小结 |
第二章 电子送达的域外实践 |
一、美国 |
(一)法律规定 |
(二)相关判例 |
二、德国 |
三、韩国 |
四、其他国家与地区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电子送达的实践 |
一、传统送达的制度建构 |
(一)传统送达方式 |
(二)送达方式的理论划分 |
二、电子送达的现行制度 |
(一)地方法院的早期探索 |
(二)最高人民法院制度设计 |
(三)国家基本法制度设计 |
三、电子送达方式 |
(一)电子邮件、传真 |
(二)手机短信 |
(三)电子送达平台与手机APP |
(四)微信公众号与小程序 |
四、电子送达应用实效 |
(一)速率分析 |
(二)成功率分析 |
(三)适用率分析 |
小结 |
第四章 电子送达面临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
一、电子送达的技术难题 |
(一)电子送达主体认证问题 |
(二)电子送达地址收集问题 |
(三)电子送达的安全性问题 |
(四)电子送达的便利性问题 |
二、电子送达的效力问题 |
(一)媒介选择问题 |
(二)到达标准问题 |
(三)文书效力问题 |
三、电子送达的权利保障 |
(一)方式选择问题 |
(二)群体差异问题 |
(三)隐私保护问题 |
(四)救济途径问题 |
四、电子送达的发展协调 |
(一)现阶段人科矛盾问题 |
(二)送达方式协调问题 |
(三)应用实效与差异问题 |
(四)全国统一平台建设问题 |
小结 |
第五章 电子送达的优化构想 |
一、明确发展原则 |
(一)经验需求原则 |
(二)法价值原则 |
二、完善制度构建 |
(一)统一制度规范体系 |
(二)协调电子送达方式顺位 |
(三)明确电子送达启动适用 |
(四)拓展电子送达适用范围 |
(五)统一电子送达到达标准 |
(六)衡平电子送达隐私保护 |
(七)建立电子送达安全机制 |
(八)创新电子送达救济途径 |
三、优化实施方法 |
(一)强化电子系统集约建设 |
(二)深化新兴媒介创新应用 |
(三)引入电子送达主体认证 |
(四)发展电子送达地址收集 |
(五)优化电子数据储存传递 |
(六)注重电子送达群体区分 |
(七)加强电子送达隐私保护 |
(八)完善电子送达专人聘组 |
(九)扩大电子送达实践宣传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专着 |
二、中文论文 |
三、外文论文译本 |
四、外文论文 |
五、中文网络资料 |
六、外文网络资料 |
附录 |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前六条(重点部分及应用部分精译) |
美国案例检索来源 |
《韩国民事诉讼等利用电子文书的相关规则》相关法条 |
应用部分精译 |
致谢 |
(5)浅析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司法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范围及研究方法 |
1.2.1 研究范围 |
1.2.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电子数据的概述 |
2.1 电子数据的概念及特征 |
2.1.1 电子数据的概念 |
2.1.2 电子数据的特征 |
2.2 电子数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及范围 |
2.3 电子数据的司法运用 |
2.3.1 电子数据的收集与保全 |
2.3.2 电子数据的鉴定 |
第三章 域外电子数据在司法上运用评析 |
3.1 英美法系国家 |
3.1.1 美国 |
3.1.2 菲律宾 |
3.1.3 加拿大 |
3.1.4 南非 |
3.2 大陆法系国家 |
3.2.1 德国 |
3.2.2 日本 |
3.3 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电子数据在司法运用上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
4.1 我国电子数据在司法运用上的现状 |
4.1.1 电子数据收集的现状 |
4.1.2 电子数据的保全现状 |
4.1.3 电子数据的鉴定和公证保全的现状 |
4.2 电子数据在司法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4.2.1 电子数据在收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4.2.2 电子数据的保全存在的问题 |
4.2.3 电子数据的鉴定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对我国电子数据司法运用的完善建议 |
5.1 摆脱民诉中电子数据被虚化的现状 |
5.1.1 完善电子数据的相关立法 |
5.1.2 提升取证主体的法律素养 |
5.1.3 培养复合型人才 |
5.2 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手段和程序 |
5.2.1 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收集义务 |
5.3 完善电子数据的保全程序 |
5.3.1 利用大数据技术 |
5.3.2 构建公证平台 |
5.3.3 完善网络公证保全 |
5.4 统一公证和鉴定认定标准及效力 |
5.5 完善鉴定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研究生期间发表论文 |
(6)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实证考察 |
(一) 案例检索的方法与局限 |
(二) 法院对非法证据的理解 |
(三) 法院非法证据排除类型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存在的问题 |
(一) 对非法证据理解不一 |
(二) 未区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
(三) 裁判说理缺乏规范性 |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 证据属性理论存在固有缺陷 |
(二) 《民诉解释》第106条规定模糊 |
(三) 非法证据排除存在现实情况制约 |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完善路径 |
(一) 明确和具体适用证据能力规则 |
(二) 正确理解《民诉解释》第106条 |
(三) 具体化探讨各种争议取证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认证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难点及创新点 |
2.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认证概述 |
2.1 民事诉讼电子数据概述 |
2.1.1 电子数据概念的界定 |
2.1.2 电子数据特征 |
2.1.3 电子数据分类 |
2.2 电子数据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区别 |
2.2.1 电子数据与书证的区别 |
2.2.2 电子数据与物证的区别 |
2.2.3 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的区别 |
2.3 三大诉讼中电子数据认证的共性与差异性 |
2.3.1 三大诉讼中电子数据认证的共性 |
2.3.2 三大诉讼中电子数据认证的差异性 |
3.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认证的内容 |
3.1 客观性认证 |
3.2 关联性认证 |
3.3 合法性认证 |
4.我国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认证存在的问题 |
4.1 电子数据的可采性普遍较低 |
4.2 电子数据原件认定没有统一标准 |
4.3 电子数据的证明力较弱 |
4.4 电子数据认证过程中缺少公开心证 |
4.5 民事诉讼电子数据的认证标准不确定 |
5.健全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认证规则的设想 |
5.1 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能力认证规则的运用 |
5.1.1 可采性规则 |
5.1.2 最佳证据认证规则 |
5.2 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明力认证规则的运用 |
5.2.1 客观性认证规则 |
5.2.2 补强证据认证规则 |
5.3 建立公正、高效的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认证标准规则 |
5.3.1 全面推行电子数据公开认证规则 |
5.3.2 构建高度盖然性认证标准规则 |
6.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民事诉讼电子证据保全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民事诉讼电子证据保全制度基础理论 |
(一) 电子证据概念的界定 |
1. 电子证据与电子数据的概念辨析 |
2. “电子证据”的选择及适用 |
3. 电子证据的概念及特点 |
(二) 电子证据保全的概念及发展历程 |
1. 电子证据保全的概念 |
2. 电子证据保全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三) 电子证据保全的种类 |
1. 以保全的时间为依据进行划分 |
2. 以保全的主体为依据进行划分 |
二、域外民事诉讼电子证据保全制度比较与借鉴 |
(一) 域外电子证据保全制度 |
1. 加拿大电子证据保全制度 |
2. 马来西亚电子证据保全制度 |
3. 美国电子证据保全制度 |
4. 台湾电子证据保全制度 |
5. 日本电子证据保全制度 |
6. 德国电子证据保全制度 |
(二) 域外电子证据保全制度的异同分析 |
1. 共性分析 |
2. 差异比较 |
(三) 域外电子证据保全制度的借鉴意义 |
1. 电子证据保全制度应当单独立法 |
2. 申请保全的条件应实现多元化 |
3. 将电子证据保全及开示设立为当事人的义务 |
三、我国民事诉讼电子证据保全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
(一) 电子证据保全制度的现状 |
1. 立法现状 |
2. 司法实践 |
(二) 我国民事诉讼电子证据保全制度的缺陷 |
1. 立法缺位 |
2. 电子证据保全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四、我国民事诉讼电子证据保全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 制定统一的、系统的规范性文件 |
(二) 法院保全电子证据制度的完善 |
1. 多元化建设人才队伍 |
2. 多角度保障设备条件 |
(三) 公证机构保全电子证据制度的完善 |
1. 确立科学明确的瑕疵公证书效力认定标准 |
2. 全面防范虚假公证 |
(四) 第三方数据平台保全电子证据制度的完善 |
1. 多角度提高第三方数据平台的可靠性 |
2. 加快制定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技术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P2P网贷诉讼中电子数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电子数据与P2P网络借贷概述 |
第一节 电子数据概述 |
第二节 P2P网络借贷概述 |
第三节 P2P网贷诉讼中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 |
第二章 我国P2P网贷诉讼中电子数据运用现状及存在问题 |
第一节 P2P网贷诉讼中电子数据适用的法律依据 |
第二节 P2P网贷诉讼中电子数据的收集与保全 |
第三节 P2P网贷纠纷中电子数据的举证 |
第四节 P2P网贷诉讼中电子数据的认证采信 |
第三章 我国P2P网贷诉讼中电子数据运用完善建言 |
第一节 健全电子数据适用及P2P网络借贷监管法规 |
第二节 强化P2P网贷平台电子数据证明责任 |
第三节 构建电子数据审查认证规则体系 |
第四节 加强民事领域技术人才的培养及专业机构的设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录: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部分学术论着 |
(10)探析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障碍与对策 ——以微信证据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导论 |
0.1 选题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0.2 文献综述 |
0.2.1 国内研究现状 |
0.2.2 国外研究现状 |
0.3 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1 电子证据与微信证据的关系梳理 |
1.1 电子数据、电子证据、微信证据的关系解析 |
1.2 其他互联网电子证据和微信证据的比较 |
1.3 电子证据的特征 |
1.3.1 载体依赖性 |
1.3.2 形式多样性 |
1.3.3 信息公开性 |
1.3.4 相当脆弱性 |
1.3.5 极强稳定性 |
1.4 微信作为电子证据的独特价值功能 |
1.4.1 聊天记录功能 |
1.4.2 转账交易记录功能 |
1.4.3 “朋友圈”证明功能 |
1.4.4 各类服务证明功能 |
2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立法现状和应用现状 |
2.1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立法现状 |
2.1.1 法律 |
2.1.2 司法解释 |
2.1.3 其他法规、规章、规定 |
2.2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现状——以微信证据为例 |
2.2.1 民事案件现状 |
2.2.2 公证保全现状 |
2.2.3 司法鉴定现状 |
2.2.4 庭审调查现状 |
2.3 本章小结 |
3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障碍 |
3.1 民事电子证据并未“实质独立” |
3.2 “自由心证原则”的羁绊 |
3.3 “最佳证据规则”的掣肘 |
3.4 电子证据公证保全与鉴定困境 |
3.5 电子证据关联性认定恐成最大障碍 |
4 针对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运用障碍的策略及构想 |
4.1 “自由心证为主,参考规则为辅”的原则 |
4.2 相关电子证据的“最佳证据规则”构想 |
4.3 完善相应鉴定技术及公证保全制度 |
4.4 对保证相关电子证据可采性的审查策略构想 |
4.4.1 合法性 |
4.4.2 真实性 |
4.4.3 关联性 |
4.5 对保证相关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审查策略构想 |
4.5.1 关联程度 |
4.5.2 完整性 |
4.5.3 可靠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论民事诉讼认证制度的标准(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证研究[D]. 王中. 湖南大学, 2020(02)
- [2]民事诉讼证人证言认定机制实证研究[D]. 李瑶. 湘潭大学, 2020(02)
- [3]民事诉讼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研究[D]. 吴俊燕.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研究[D]. 王庚煜.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5]浅析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司法运用[D]. 玄慧花. 延边大学, 2019(03)
- [6]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实证研究[D]. 陈树芳.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认证规则研究[D]. 顾婷. 安徽工业大学, 2019(02)
- [8]我国民事诉讼电子证据保全制度研究[D]. 吴雨琦. 海南大学, 2019(06)
- [9]P2P网贷诉讼中电子数据问题研究[D]. 周欢. 三峡大学, 2019(06)
- [10]探析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障碍与对策 ——以微信证据为例[D]. 谭羽哲.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