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勿以村民代表会议取代村民会议(论文文献综述)
罗家鹏[1](2020)在《结构与谱系:村民自治异化的权力向度 ——以L县N村为例》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80年代初,村民自治制度发轫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合寨村,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一起,被誉为中国农民的三大历史性创造。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乡政村治体系的重要构成,村民自治的实质是国家、社会、个人三者关系在农村社会的反映,体现了国家权力的谦抑性、社会权力的合意性与村民权力自治性的平衡。村民自治是一个统一的乡村治理系统,是一个静态文本编织、规制下的动态实践过程,村民自治制度的运行过程包括三个方面:自下而上的村委会选举、自上而下的村民委员会职能落实,以及上下联动的村民自治监督过程。村民自治旨在让每一个村民以正常合法的手段满足内部需求和外部安全。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乡村治理体系的变迁,村民自治制度日趋成熟,在我国大部分地区收到了良好的治理效果,稳定了当地农村社会秩序,促进了当地基层民主的实现。但在我国部分地区却出现了村民自治悬空、村委会自治甚至村官自治等异化现象,在这些地区村民自治异化现象逐渐替代了正常的村民自治过程,严重削弱了村民自治的制度效能,扰乱了农村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农村基层治理体制日益僵化。笔者借用权力理论,即权力结构和权力谱系两个向度出发结构和剖析村民自治异化现象。从权力运动的过程上看,村民自治异化的根源在于,乡村治理的权力资源-----结构性权力和谱系性权力等权力错误表达、排序、组合、交互。具体说来,村民自治的权力结构出现立约权虚化、选举权异变、决策权空置、执行权悬空、监督权失灵等现象,村民自治的权力谱系出现宗族权膨胀、经济权错位、文化权断裂、精英权依附等现象。村民自治结构性权力和谱系性权力存在的非正常互动与博弈,将权力能量的链条延伸至村民自治活动全域,直接导致村民自治多元主体和基本关系体的互动、博弈偏离正常的轨道,最终导致了村民自治异化。从权力表达的过程上看,乡村社会资源和话语的配置受到结构性权力和谱系性权力的互动、博弈影响。一方面,从制度供给上看,国家订立法律,将话语和资源配置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体现立法者意志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另一方面,权力的运转使得话语和资源配置以权力博弈输赢的状态确定下来,体现掌权者的意志和权力的本性的统一。例如,行政村作为村民自治法定的基本单位与乡村社会的传统自治单元自然村二者之间的冲突不适应,使得村民自治的实践不仅面临现实与制度文本之间的巨大张力,也面临着村民自治意愿需求与实际制度供给的冲突,结构性权力和谱系性权力在行政村---自然村两对关系中缠绕、博弈、互动,资源、话语和秩序由权力博弈的状态决定,由此权力成为村民自治场域中最重要的解释性变量。从权力谱系和结构两个向度出发,正确认识村庄治理体系的各种权力运动,厘清各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对于矫正村民自治异化现象,使村民自治回归正常轨道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周帅[2](2020)在《论民族地区村民自治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村民自治制度作为在基层农村地区实施的基本治理制度,自实施以来,促进了我国基层农村政治经济的巨大发展。近年来,随着乡村社会的发展,乡村治理新体系正在建立。村民自治制度作为乡村治理体系的基础,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保障村民自治有效实施意义重大。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在民族地区实施效力有限,受到国家重点关注,究其原因除了村民自治法律保障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外,更要注意的是相比非民族地区,民族地区有其特殊的民族性,包括少数民族语言、民族习惯、宗教禁忌、习惯法、国家给予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等。因此,针对民族地区村民自治的实施需要结合民族地区乡村特殊性和国家最新政策制度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保障规定。通过大量阅读文献从多方面入手运用规范分析等方法对现有民族地区村民自治法律保障制度及其缺漏进行开了深入分析,进而寻找解决途径和办法。第一部分,对村民自治的基本概念和民族地区村民自治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进一步明确了村民自治的基本理论基础以及民族地区村民自治的特殊性。第二部分,对现有民族地区村民自治的法律保障基础进行了分析。从自由、秩序、效率等方面分析了保障民族地区村民自治实施的立法价值取向。进而对关于村民自治实施的法律法规及民族地区出台的具体实施办法进行深入分析。第三部分,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现状分析发现了民族地区村民自治的实施困境,包括自治主体、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等规定不明确以及缺少针对民族地区的特别规定。第四部分在剖析我国民族地区村民自治法律保障困境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完善途径,重点包括:明确村民自治主体的地位、完善保障相关村民自治会议的具体法律规定、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和针对民族地区特殊性有针对性的作出特别规定。通过以上论述意在探索民族地区村民自治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促进我国民族地方乡村和谐社会、法治社会向纵深发展。
李树静[3](2020)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文中提出契约是当事人对交易标的达成基本共识基础上的交换关系。“契约秩序”意指特定社会组织通过契约安排所达成的运行状态。全方位贯穿于农村生产生活中的契约,既内生于农村社会,又与国家权力密切关照,构建了当代中国饶有特色的农村契约秩序。通过契约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内在功能,契约的缔结形式、内容、契约的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是契约秩序的外在表现。本文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将当代中国农村契约分为公共事务契约、私人事务契约两大板块,从三个层面对农村契约秩序加以梳理和分析:第一,通过翔实的数据和鲜活的事例展现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的基本样态;第二,以产权相对性理论为基础,阐释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在实现产权价值功能方面的实然与应然状态;第三,通过分析契约秩序所具有的系统性特征,从农村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即农村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农村契约的履行、农村契约争议解决三个维度,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农村公共事务契约以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为主,因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统称“村民自治规约”)建立在村民合意基础上,并且作为村民自治领域极其重要的社会规范,对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在内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本章将二者共同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2019年1月前延庆区尚在履行中的四类集体经济合同(资源类合同、资产类合同、资金类合同和其他类合同)基本样态进行分析,发现作为当代中国农村的主要契约类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存在多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主体混乱,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关系不清;二是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内容或过度规制,或监管不足,其中,乡镇政府审批和备案流于形式的现象较为突出;三是已签约的村集体资源、资产闲置率较高,产权价值未能充分实现;四是合同内容违法者不在少数,集中体现在合同期限超过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用途管制法规(尤其是在未履行转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五是农村集体经济合同面临口头形式不稳定、书面形式不完善的双重挑战。通过对延庆区现存村民自治规约体例形式、内容、制定实施程序的分析,发现尽管随着国家对乡村治理关注程度的加深,村民自治规约的规范化水平有所提高,但目前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共通问题是:不能充分体现“民意”,村干部、政府的意志过多注入,尤其是村干部与村民代表组建的利益共同体,凌驾于村民之上操纵村民自治决定的情况仍很突出。另外,村民自治规约的频繁变动、村民自治规约与法律难以有机协调,法律法规对于村民自治规约侵犯村民基本权利的救济途径不畅,导致维权之路步履维艰,也是困扰延庆农村的重大难题。第二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具有社会保障属性的用益物权,与之相关的农户家庭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本章梳理了延庆区此三类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及相关制度的演进脉络、契约的稳定性与规范化程度,认为农户家庭承包契约秩序相对稳定,以出租为主要方式的土地流转需要通过村集体实现,延庆区土地大多流转给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用于造林绿化,土地流转存在区域差异,并且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现象普遍。尽管国家对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施加诸多限制,但延庆区此等交易意愿强烈,受内生传统规则、外在法律规制以及时代发展进程多重影响,通过契约所交易的农村房屋宅基地因环境而异,相关买卖契约样态不断演变,现实中的农村房屋宅基地的权利主体多元、用途一主多辅。农村家事契约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延庆区农村普遍存在婚约,相应制度调整需求强烈,广泛的“假离婚”现象冲击着当地社会秩序的公平与稳定,父系传统下准契约性质的传统分家协议,逐渐被父系传统弱化下具有契约特征的当代分家协议所取代。第三章,分析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农村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是存在用于交换的产权,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在于通过契约交换实现产权价值。以产权相对性为理论基础,本章对村集体资产、家庭财产、宅基地以及农用地的产权内容、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方式展开研究。村集体对其资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受到承包权、经营权制约,最终收益权及其处分决策权属于村集体成员。有资格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法律拟制主体包括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二者之间的界分无论在法律规范层面还是在现实执行层面,都不清晰。避免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在代表村集体过程中出现僭越,确保村集体意志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村民自治规约)真实反映其成员的集体合意,有赖于村级民主程序的正常履行,解决之策在于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司法审查力度、推动行政干预恰当有据。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研究,建立在家户关系、家庭结构分析基础上,由于中国农村家庭财产价值实现方式具有契约化特征,应以尊重家庭成员的契约自由为根本原则,但当此等契约严重扭曲了社会公认的价值理念时,需要外部权威力量及时恰度介入。在宅基地产权价值实现方式一节,首先阐述了宅基地产权限制政策的演变过程,推导出2018年后宅基地三权分置与农房使用权放活之必要性,借助宅基地“三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分析,建议通过宅基地使用权附条件入市,实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产权价值的最大化。关于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研究,首先以翔实的数据论证了当前农用地产权价值实现状况,进而分析认为当前中国农村存在一定程度的产权价值攫取问题,建议构建尊重产权人意愿、集体积极参与、国家适度干预和社会广泛动员的农村契约秩序。第四章,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农村契约秩序具有自成一体的系统性特性,该系统的运作全部围绕契约铺开,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契约的履行与争议解决,共同构成了农村契约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本章通过对农村契约形式与内容的法律规制及实然状况分析,从法治化角度提出对策建议。与静态展现农村契约秩序的契约形式与内容不同,契约的履行和争议解决更多关照动态运作中的农村契约秩序。分析发现,当代中国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履行状况较好,土地流转合同履行状况不稳定,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履行状态欠佳。提升农村契约履约水平,有赖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章聚焦于公权机关对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所应发挥的作用,建议政府强化程序性服务与指导、法院建立裁判文书依申请公开制度、检察机关配合公益组织推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以及监察机关强化村干部监管。为稳定农村契约秩序,本章提议构建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以解决当前以与村民自治规约相伴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纠纷、村民自治规约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国家法律刺激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工合同纠纷和农村家庭契约纠纷为主要类型的农村契约争议。所构建的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应科学定位及有效发挥现有解决方式的作用,司法机关在充分履责的基础上坚守底线,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机构回归为民服务定位,信访部门在发挥纽带职能的同时强化问责,各级调处机构在前线冲锋陷阵将矛盾消解于基层,而农村契约的缔约者自行解决纠纷,至少通过提高缔约能力、强化留痕观念减少纠纷,方为根本之策。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需要通过统一尺度、搭建平台,信息共享、引导到位,村为平台、各方辅助的方式协调互动,形成农村契约纠纷化解共同体。
李博[4](2019)在《权力制约困境下的村干部腐败研究》文中认为村干部是国家干部队伍中的特殊群体,是国家农业农村政策的基础执行者,其自身的清正廉洁程度直接关系到乡村治理的成败。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国家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村干部腐败现象却呈现愈演愈烈之势。村干部腐败是村干部权力制约体系困境的必然结果。因此,以破解村干部权力制约困境为契机,进行村干部腐败的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本研究通过文献研究法和规范研究法,提出村干部权力制约的双轨体系,进而分析村干部权力制约双轨体系的困境以及权力制约困境下村干部腐败的生成,最终以破解村干部权力制约困境为契机,提出治理村干部腐败的对策建议。具体而言,中国乡村社会的运行始终受“行政”与“自治”双重治理逻辑的支配和控制,受此影响,村干部权力制约体系也存在着以乡镇为主体的外部制约体系和以村民为主体的内部制约体系两套并行的制约体系。然而受社会经济和行政体制、及内外部制约体系间复杂运行关系的影响,村干部权力制约体系存在着以“内部制约弱化”和“外部制约失效”两大风险为特征的制约困境。就“内部制约弱化”而言,主要体现在“内部制约主体力量的流失”和“内部制约主客体地位的转换”两方面;就“外部制约失效”而言,主要表现为“外部制约主客体的庇护关系”和“内外部制约主体间的关系隔阂”两方面。“内部制约弱化”和“外部制约失效”在腐败动机强化和腐败空间拓展两个层面合力影响着村干部腐败。“内部制约弱化”带来的福利催逼和“外部制约失效”下的庇护需求强化了村干部的腐败动机;“内部制约弱化”和“外部制约失效”扩展了村干部的腐败空间,腐败动机的强化和腐败空间的拓展的结果必然是村干部腐败的发生。现行村干部权力制约体系的困境是影响村干部腐败生成的重要诱因。因此,治理村干部腐败必须以破解村干部权力制约困境为契机,从增强内部制约主体力量和规范外部制约主体行为两个维度出发,通过改善村民政治冷漠和增进“乡村”互信,实现自治系统内部制约和乡镇党政外部制约的双重加强,以此达成对村干部权力的有效制约,并为村干部腐败的减少乃至最终消除提供现实可能。
周永昌[5](2019)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村委会职能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本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并给予补偿的一种行为。针对土地征收领域行政纠纷和官民矛盾多发问题,学者和立法者分别从公共利益界定、补偿制度完善、征收程序完善、救济途径健全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角度进行了探索,为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丰富的经验。但在现有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中,对于村委会并没有太多的关注。通过实证分析和归纳分析可以发现村委会在集体土地征收实践中的职能存在诸多不合理、不合法之处,要完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就不得不对村委会的职能进行完善。根据我国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规范现状,借鉴美国、法国和日本的经验,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可以分为目的判断和补偿方案制定与实施两个阶段。对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村委会职能的完善具体可以分为三个小的阶段,即理论修正阶段、地位完善阶段和职能完善阶段。其中,地位完善阶段和理论修正阶段可以视为职能完善阶段的准备阶段,分别从规范和理论层面为村委会职能完善提供了依据。首先,理论修正阶段。村委会参与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村民自治理论、行政协助理论、集体组织及其成员权利理论,这些理论为完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村委会的职能提供了理论支撑和理论依据;其次,地位完善阶段。在地位完善阶段,根据现有法律规范的规定,村委会的地位主要包括三种,即集体经济组织代管人、行政协助主体和第三方机关。对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村委会职能的完善需要以村委会的地位为依据,做到职能与地位相互协调、相互反映;最后,职能完善阶段。职能完善阶段是对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村委会职能完善的最后一个阶段,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阶段。在地位完善阶段和理论修正阶段的基础上,对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村委会职能的完善,主要是从目的判断和补偿方案制定与实施两个阶段,对村委会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代管人、行政协助主体和第三方机关的职能分别进行完善。具体来说,在目的判断阶段,村委会作为行政协助主体的职能主要是事前调查和公告与通知。在补偿方案制定与实施阶段,村委会作为行政协助主体的职能主要是补偿方案初拟前的调查和协助实施补偿方案,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代管人的职能主要是选择评估机构、确认调查评估结果、要求听证、与征地机关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要求征地机关发放征地补偿和申请救济等,作为第三方机关的职能主要是作为安置补偿协议见证人。
卢倩婷[6](2019)在《寻求“治理有效”:广州南村村民代表会议运行机制的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的深化构建,当前村民自治已然进入了所谓的“后选举时代”,村治发展目标在原有的四个“民主权利”实现的基础上呼吁了治理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和创新。实现乡村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战略指导下的目标和要求。而当前,村民自治大面积“空转”仍然是基本面,无法打通一条既民主又有效的乡村治理路径。而在近30年的村治实践中表明,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是乡村治理的必然要求和发展方向。其中,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应用成效得到了充分检视,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对农村问题治理的适用性。本研究旨趣在于,熟悉和了解我国乡村治理的内生秩序和外在动力,研判村民代表会议的有机运行机制对于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价值和方法。广东省作为改革发展的前沿,传统乡土社会与现代思潮激烈碰撞,涌现了一批基于村庄特点进行自我探索、治理创新的成功案例。其中,广州南村展现出了相当的代表性和推广价值。本研究以系统观的视野,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研究法,对南村的创新治理进行了由里及外的整体性剖析。首先,基于代表理论的分析框架,论述南村代表体系构建的有效性原理;其次,分析南村本土化、多样化的治理特点,归纳出村民代表会议的治理功能;最后,立足于村庄整体治理的层面,结合村庄的制度模式、权力结构、行政力量等要素,搭建出南村治理有效的整体结构和实现路径。在此基础上,本研究得出结论:治理主体的有效构成是治理有效的基础;产权和治权相匹配是治理单元的有效配置;民主协商决策形式的创新是解决当前村治困境的有益尝试;能人精英是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关键群体;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应是一个多层次、多类型的体系。本研究以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为治理有效的新载体和新出口,对于解决当前村治“空转”难题和构建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有实际指导价值。
陈永蓉[7](2017)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村规民约研究》文中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新时期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重大方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难点在农村,关键在制度。围绕论题,本文综合应用文献分析、历史研究、实证调查、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着力研究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宏观背景下对村规民约进行价值分析,探讨“为什么”要倡导村规民约建设的问题;二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理念下对村规民约内在机理进行解析,阐述现代村规民约应该“是什么”的问题;三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中对村规民约进行现实观照,分析村规民约历史与现实状况“怎么样”的问题;四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进程中,研究现代村规民约建设“怎么办”的问题。倡导村规民约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时代价值,具有深厚理论基础,因应历史发展规律,符合农村现实需要。理论逻辑层面,“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理论阐释了国家治理现代化中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村规民约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规范,可以弥补“法律下乡”的不足并有助于探索本土化法治道路;历史逻辑层面,它是民间习惯法治理资源的载体,延续着传统价值观,也是民间德治文化的实践文本;现实逻辑层面,它是村民自治的制度保障,通过基层治理经验制度化,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实现治理方式现代化转型。村规民约融合农村改革顶层设计与基层群众民主意愿,促进权威理论与乡村实践衔接互动,为推进“四个全面”建设提供制度保障。现代村规民约的内在机理是或者应该是什么?秉持国家治理现代化“多元、互动、协同、整合”等理念,本文对村规民约的内在机理进行建构性阐述,力图为村规民约建设提供规范指引。具体而言,现代村规民约蕴含历时性民间认可的传统惯习、族群性倡导与践行的道德规范、详述后实施的国家法律、村民的协商约定等四个主要渊源;自治权力、村民权利与村民义务是其三个核心构成要素;内部生成与外部生成是其生成的二元渠道;其本质属性是实践性的社会契约,表现为综合性的共同体契约特征。村规民约的历史与现状能否契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自发生成于“熟人社会”的传统村规民约,其植根的社会伦理基础现今渐趋消弭,而传统乡约治理文化中的主导力量、核心内容、实施方式等可供当下村规民约建设承继革新。现代意义的村规民约与改革开放后村民自治的实践相生相随。遗憾的是,当下村规民约的传统底蕴不足、内容违法较常见、运行程序不规范、外部指导监督缺位、效力与实效更难见端倪。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市场化、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对“三农”叠加冲击,静态有序的乡民转变为混合流动的村民、封闭的村域转化为开放的空间、自足的小农经济转向市场浸润的经济,传统村规民约秩序维护的主要功用无法应对现今村民权益保障的强烈需求。因此,必须根据村规民约的内在机理,对村规民约的规范运行、效力强化和具体内容进行重塑。现代村规民约规范运行的机制如何完善?一是村规民约的民主制定机制。重点讨论如何避免法定的村民制定变成村官主导而村民跟从的问题,如何协调村民会议制定效率不足而村民代表会议制定又权威不够的问题,如何民主协商确保实质正义以避免刚性“多数决”带来不良后果的问题,如何规范制定程序以确保程序正义的问题;二是村规民约的有效实施机制。包括认可与承诺式自律机制、评分与评议式互律机制、执行与奖惩式公律机制等;三是村规民约的监督与违法纠正机制。本文未囿于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与村民自治权宏观架构变革之争,而是从保障村民具体权益的视角出发,对这一实践中的焦点问题提出可操作的对策,即通过政府事前充分履行指导职责、事中审查与责令改正、事后备案与行政建议等方式完善行政监督,通过决议撤销与备案监督完善县乡人大监督,通过无效证据裁定与司法建议方式完善司法监督。如何依法建立有效的村规民约违约责任规则?保障各类规范实施的强制力既包括国家强制力,也包括社会强制力,村规民约是以社会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自治规范。国家法律对村规民约的认可、村民对传统惯习的信仰、道德舆论对村民的心理强制,形成“有约必守”的外在社会强制力基础,村民合意约定违反村规民约的责任,是村规民约内在强制力基础。村规民约不能建立罚款等违法的违约责任规则,但可以设立其它具有社会强制力的违约责任规则,经济性违约责任规则就是合法有效的社会强制规则。基于实践梳理,总结提炼出民事侵权赔偿或补偿的预期约定、集体利益或福利的激励性分配方案、传统惯习中互助共益性抵偿“罚则”、刚性约束村官与柔性引导村民的规定等经济性违约责任规则,循此可破解村规民约效力不足的难题。如何与时俱进夯实村规民约具体内容推进治理现代化?回应现代乡村治理需要,村规民约内容需要在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持续充盈:一是倡导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实现乡村德治。核心价值观有机融入村规民约文本,依托村规民约以文化人、以规治家、以德治村,养成清风良俗;二是与国家法律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以实现全面法治。包括法律对村规民约的规制以及村规民约对法律的促进两方面,具体探讨当前急需解决的村民类别及其权利义务、土地权益及其实现二个典型领域的衔接互动;三是村规民约协同多元乡村组织章程以实现基层善治。包括以民主为导向完善自治组织章程推动多元主体合作共治,以市场为导向完善经济组织章程增强村民获得感,以公平为导向完善社会组织章程共建共享幸福家园等。综上,本文在阐述倡导村规民约建设的逻辑和分析当下村规民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基础之上,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创新:一是在理论层面,从外部渊源、核心要素、生成途径、本质特征等方面厘清现代村规民约的内在机理,揭示其科学内涵和合理外延,指引其现实发展;二是在实践层面,对如何加强和改进村规民约建设推进治理现代化提出可操作性对策建议。这些对策建议的正当性和可行性经过充分论证,可以直接满足村治实践之所需。具体包括:完善村规民约的规范运行机制,依法建立有效的村规民约违约责任规则,与时俱进夯实具体内容实现乡村德治、全面法治和基层善治。
张磊[8](2016)在《善治视域下村民自治异化现象矫正问题探析》文中研究说明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实践的伟大创举,其成功与成就是不容置疑的。但是,村民自治实践也发生了"自治异化"问题,如行政权与自治权冲突;干部治理取代群众治理,村民自治异化为村官自治;法治意识缺乏。如何解决村民自治异化现象问题,学术界一直在不断探索。善治是中外学者普遍认可的治理发展的理想状态,本文拟在善治视域下探讨村民自治异化现象矫正问题,以期献策村民自治异化现象矫正,使村级治理走向善治。
张向军[9](2016)在《乡土民主的“空巢”现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对农民的生活形态进行描述:直接靠农业来谋生的人是土地的依附者,这是乡土社会的特性之一。这里所说的“乡土社会”是指村民在自身生存、生活和生产实践的历史过程中,形成和积淀下来的世代相传的有关自己及其农村社会现象认知和实践经验的结晶。乡土社会特性是村民自治权产生和发展的隐性基因。于建嵘教授也对此做过解读: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乡土强调的是与传统农耕文明相吻合的社会特性,更具有文化意义。乡土中的乡指乡村,土则指土地。自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以来,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以“四个民主”的推进为核心,历经在三十年的风雨,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对中国农村甚至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进步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笔者在此使用了“乡土民主”这一概念,源于“四个民主”是基于“乡土”背景而产生的一种自发的政治参与形态,采用这一概念更能深入其本源探究事物发展的表象。“乡土民主”在本质上要求大家的事大家决定,既定的规则大家都要服从和遵守,是一种大家说了算的规则机制。具体而言,“四个民主”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发端于农村,是农民自发的行为,但是,“四个民主”是基于具有乡土特性的规则机制和体系推行的,也就是说这一过程是村民自发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以管理村民自己的事情,村民共同决定村内重大公共事务,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定村规民约,村民共同遵守等等。“四个民主”的推行就是为了维护、实现和保障村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利益,其核心是村民自治权的运行、实现和保障。然而,自从“四个民主”推行以来,人们对于这一农民自发的政治参与形态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其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和问题,在贫困地域尤为突出。贫困地区在今天的显性特点是农村劳动力大量涌进城市、农民文化素质差、农民组织化程度低,造成了严重的“空巢村”现象,农村基层民主实践也出现了较严重的“空巢”现象。笔者在此使用了“空巢”一词,意在引起人们重视,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四个民主”在理论上的争议未有休止,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越加突出,主要表现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虚置化。这些在实践中遇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农村治理主要是依靠外力推动,自生性力量不足,故而有人宣告“自治已死”。如何解决这种自治民主形态存在的问题,不仅成为当前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工作的核心问题,也成为重构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问题。研究的方向是基于基层民主参与的角度,在对乡土民主的发展演绎历程、价值界定和样本进行认真梳理和表达后,从三个方面对当前乡土民主的“空巢”现象进行解读。首先,对农民在乡土民主建设中的身份认同“空巢”进行解读,农民的主体缺位、认知不清、态度冷漠等问题异常显性化;其次,对乡土民主的制度“空巢”和实践“空巢”现象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进行剖析。在乡土民主的实践中,乡土社会的法治滞后、公权力干预过多、村级组织间越权现象频发、农村文化背景下的特有政治生态造成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也都出现了“空巢”现象;再次,对乡土民主的“空巢”现象从经济贫困、农民自身政治认知不足、制度建构不完善等方面进行反思与探究,力求找到核心根源;最后,对乡土民主的重构提出拙见:经济建设及农民经济自主权的提升、农民主体认知程度和主体意识提高、提升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塑造“组织化农民”、“四个民主”理论和机制的重新建构,从而构筑乡土民主建设的创新途经。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关系当前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也关乎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当家做主权利的问题。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内在体现。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把基层群众自治确立为我国民主政治的制度之一,也将其作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把“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农村改革发展过程中着力加强的六项重大制度之一。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实现村民自治制度化和规范化”、“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又进一步提出:“探索符合各地实际情况的村民自治有效实践形式”。“乡土民主”的有效实现形式何以及如何去探索,这需要学界从理论范式上找回自治民主的内涵及其实践逻辑,对“乡土民主”的内在价值、发展历程和现实走向进行深入的理论研讨。笔者选择这一课题进行探究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基于中国乡村社会背景的“乡土民主”的发展体系、表象特点、运行现状等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从政治学的角度进行重新审视和思考,触及痛处,展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未来。其最终目的在于通过理论探讨和实证分析,为当前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实践形态面临的困境提供政策支持和理论指导,以期促进我国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村治理模式的现代化。
包先康,朱士群[10](2013)在《村民自治视野下村民代表的权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根据村民自治制度的设计,村民会议是村级最高决策形式,但是,在很多地区村民会议难以发挥作用,而村民代表会议正在取代村民会议成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因此,村民代表权力的运作的合法性就成为成为问题的焦点。根据对村民代表应然权域和实然权域的考察发现,在村庄事务中村民代表的权力运作,既存在着越域,也存在着限域,很多情况下两者并存。要克服上述困境,必须要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加强公民教育,探索出消解村民代表权力运作过程中的"合法性困境"的路径。
二、勿以村民代表会议取代村民会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勿以村民代表会议取代村民会议(论文提纲范文)
(1)结构与谱系:村民自治异化的权力向度 ——以L县N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一) 选题的背景 |
(二) L县N村概况 |
(三) 理论与实践意义 |
二、研究评述 |
(一) 村民自治理论的学术史梳理 |
(二) 权力理论和中国村庄权力相关研究的学术史梳理 |
(三) 异化理论与村民自治异化研究的学术史梳理 |
三、研究的主要问题及研究途径 |
(一) 基本框架与研究内容 |
(二) 研究理论以及方法 |
(三) 研究难点与突破点 |
第一章 L县N村乡政村治历史与实践 |
一、L县N村体制性治理体系的沿革:乡政村治体系的变迁 |
二、L县N村非体制性治理体系的沿袭:壮族都老制 |
第二章 村民自治异化的学理阐释 |
一、村民自治异化的学理阐释 |
(一) 村民自治异化的概念解析 |
(二) 村民自治异化表现、特征以及危害 |
二、村民自治中的权力结构与谱系解析 |
(一) 村民自治的权力结构 |
(二) 村民自治的权力谱系 |
三、村民自治异化的分析路径 |
(一)理论的诠释:异化理论、权力结构理论、权力谱系理论 |
(二)变置的演绎:乡镇政府、行政村与自然村的权力博弈 |
(三)关系的冲突: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村委会与村党委的关系、村委会和村民的关系、村落与村民的关系 |
第三章 权力结构和谱系视域下N村村民自治异化 |
一、L县N村村民自治异化的权力结构向度 |
(一) 立约权虚化 |
(二) 选举权异变 |
(三) 决策权空置 |
(四) 执行权悬空 |
(五) 监督权失灵 |
二、L县N村村民自治异化的权力谱系向度 |
(一) 宗族权的膨胀 |
(二) 经济权的错位 |
(三) 文化权的断裂 |
(四) 精英权的依附 |
第四章 L县N村村民自治异化的原因探析 |
一、村民自治权力本身有异化的倾向 |
(一) 权力的独占性 |
(二) 权力的扩张性 |
(三) 权力的排他性 |
二、L县村民自治异化的权力结构层面 |
(一) 共性原因 |
(二) 个性原因 |
三、L县村民自治异化的权力谱系层面 |
(一) 宗族权扩张 |
(二) 经济权错位 |
(三) 文化权断裂 |
(四) 精英权依附 |
第五章 权力向度视角下解决村民自治异化的可能路径 |
一、村民自治权力结构的向度 |
(一) 平衡治理载体 |
(二) 加强制度供给 |
(三) 理顺权力主体关系 |
二、村民自治权力谱系的向度 |
(一) 正确对待宗族势力 |
(二) 优化配置经济权力 |
(三) 充分利用文化权力 |
(四) 科学利用精英权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论民族地区村民自治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村民自治概述 |
第一节 村民自治的本源 |
一、村民自治中“自治”的发展与实践 |
二、村民自治的内涵 |
三、村民自治的主体 |
四、村民自治的特征 |
第二节 民族地区村民自治的特殊性分析 |
一、民族地区村民自治的特殊性 |
二、民族地区村民自治特殊实施方式 |
第二章 民族地区村民自治的立法价值及法律规定 |
第一节 立法价值 |
一、自由 |
二、秩序 |
三、效率 |
第二节 《宪法》的相关规定 |
第三节 具体法律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二、行政法规 |
三、民族地方法规 |
第三章 民族地区村民自治法律保障实施困境 |
第一节 村民自治主体规定不明确 |
一、村民自治主体资格不明确 |
二、村民自治主体权限界定模糊 |
第二节 村民自治会议制度不完善 |
一、村民自治会议召集主体规定不足 |
二、村民自治会议的召开周期规定不完善 |
三、保障村民自治会议进行其他规定缺失 |
第三节 村民自治实施的监督制度不健全 |
一、实施监督的主体不明确 |
二、实施监督的内容及方式规定不完善 |
三、监督后的救济和惩戒方式规定不足 |
第四节 缺乏针对民族地区村民自治的特别规定 |
一、现有法律制度单一 |
二、专门法律制度不具有针对性 |
三、民族地区法规制度不足 |
第四章 完善民族地区村民自治法律制度建设 |
第一节 明确村民自治实施主体 |
一、明确村民自治主体资格 |
二、明确村民自治主体权限 |
第二节 完善村民自治会议相关规定 |
一、明确村民自治会议的召集主体规定 |
二、规定村民自治会议的召开周期 |
三、完善保障村民自治会议进行的其他规定 |
第三节 完善民族地区民主监督机制建设 |
一、明确民主监督实施主体 |
二、明确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 |
三、完善监督后的救济和惩罚规定 |
第四节 完善民族地区村民自治做出特别规定 |
一、丰富保障村民自治实施的法律法规 |
二、完善民族地区村民自治专门法律制度 |
三、健全民族地区具体法规制度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3)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农村秩序具有契约偏好 |
一、农村契约具有构造社会秩序的作用 |
二、诸多与农村契约相关的问题有待解决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目的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目的:推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和法治化 |
二、研究内容: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和私人事务契约 |
第四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契约”及其与“合同”的异同 |
二、农村契约 |
三、农村契约秩序 |
第五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 |
一、资源类合同 |
二、资产类合同 |
三、资金类合同 |
四、其他类合同 |
第二节 契约合意下的村民自治规约 |
一、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总体样态 |
二、村规民约 |
三、村民自治章程 |
四、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
第二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户家庭承包及流转合同 |
一、农户家庭承包合同 |
二、土地流转合同 |
第二节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 |
一、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意愿强烈 |
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三节 农村家事契约 |
一、婚姻契约 |
二、分家协议 |
第三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 |
第一节 产权与农村契约秩序的关系 |
一、产权明晰是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 |
二、产权具有相对性 |
三、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主要功能 |
第二节 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人及产权内容 |
二、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三节 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家与户的关系 |
二、家庭结构 |
三、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四节 宅基地的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 |
一、宅基地的产权限制政策 |
二、宅基地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五节 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与攫取 |
一、当前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状况 |
二、农用地的产权价值攫取 |
三、农用地产权价值最大化的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农村契约形式的规范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形式的规制 |
二、农村契约的实然形式 |
三、农村契约形式现存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二节 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内容的规制 |
二、完善农村契约文本内容 |
三、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三节 以法治方式推动农村契约履行 |
一、农村契约履行状况 |
二、公权机关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应发挥的作用 |
第四节 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
一、农村契约纠纷的主要类型及发生原因 |
二、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4)权力制约困境下的村干部腐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1 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缘起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2.1 国外研究动态 |
1.2.2 国内研究动态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1.1 概念界定 |
1.1.1 村干部 |
1.1.2 腐败与村干部腐败 |
1.2 理论基础 |
1.2.1 权力制约与腐败相关性研究 |
1.2.2 权力制约困境下村干部腐败研究的基本建构 |
第二章 村干部权力制约的双轨体系 |
2.1 村干部权力制约的双轨体系 |
2.2 自治系统的内部制约 |
2.2.1 村民会议 |
2.2.2 村务公开 |
2.2.3 村监机构 |
2.3 党政机关的外部制约 |
2.3.1 党内制约 |
2.3.2 行政制约 |
2.3.3 救济制约 |
第三章 村干部权力制约体系的困境 |
3.1 内部制约的弱化 |
3.1.1 内部制约主体力量的流失 |
3.1.2 内部制约主客体地位的转换 |
3.2 外部制约的失效 |
3.2.1 外部制约主客体的庇护关系 |
3.2.2 外部制约主体力量的缺失 |
第四章 权力制约困境下的村干部腐败生成 |
4.1 村干部腐败动机的强化 |
4.1.1 内部制约弱化下的福利催逼 |
4.1.2 外部制约失效下的庇护需求 |
4.2 村干部腐败空间的拓展 |
4.2.1 内部制约弱化下的空间萌生 |
4.2.2 外部制约失效下的空间开放 |
第五章 权力制约困境破解背景下的村干部腐败治理 |
5.1 增强内部制约主体力量,预防村干部腐败 |
5.1.1 提升乡村发展活力 |
5.1.2 改善村民政治冷漠 |
5.1.3 推动村民参与乡村治理 |
5.2 规范外部制约主体行为,惩治村干部腐败 |
5.2.1 打击不法利益输送 |
5.2.2 限制不良行政共谋 |
5.2.3 塑造乡镇良好形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5)集体土地征收中村委会职能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集体土地征收中村委会职能的规范与实然 |
第一节 集体土地征收中村委会职能的实然层面 |
一、集体土地征收案件中各主体职能分布 |
二、集体土地征收实践中的村委会 |
第二节 集体土地征收中村委会职能的规范层面 |
一、集体土地征收的规范性程序 |
二、集体土地征收规范中的主体与职能 |
三、集体土地征收中村委会规范层面职能的特点 |
第三节 实然层面职能对规范层面职能的背离 |
一、背离的表现 |
二、背离的后果 |
三、背离的原因 |
第二章 村委会参与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村委会的集体土地征收职能与村民自治理论 |
一、村民自治的含义与历史发展 |
二、集体土地征收实践中对村民自治的突破 |
三、村委会参与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的村民自治理论 |
第二节 村委会的集体土地征收职能与行政委托和行政协助 |
一、行政委托与行政协助的含义与区分 |
二、集体土地征收中村委会的行政协助提供主体属性 |
第三节 村委会的集体土地征收职能与集体组织及其成员权利理论 |
一、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利的含义与内容 |
二、集体土地征收实践中对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利的突破 |
三、村委会参与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利理论 |
第三章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村委会职能完善路径 |
第一节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再认识 |
一、域外土地征收程序的经验 |
二、我国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两个阶段 |
第二节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村委会地位完善 |
一、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 |
二、作为行政协助主体的村委会 |
三、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代管人的村委会 |
第三节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村委会职能的完善 |
一、征收目的判断阶段的村委会职能完善 |
二、补偿方案制定与实施阶段的村委会职能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6)寻求“治理有效”:广州南村村民代表会议运行机制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价值 |
1.2.2 应用价值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关于“治理有效”的研究 |
1.3.2 关于村民代表会议的研究 |
1.4 理论基础 |
1.4.1 汉娜.皮特金的代表观 |
1.4.2 代表理论的研究维度 |
1.5 研究思路 |
1.5.1 研究目标 |
1.5.2 研究方法 |
1.5.3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案例呈现:南村从乱到治的时空转变 |
2.1 南村样本特征 |
2.1.1 人口结构 |
2.1.2 社会概况 |
2.1.3 经济状况 |
2.2 南村治理的从“乱”到“治” |
2.2.1 南村治理的困局 |
2.2.2 南村治理的蝶变 |
2.3 南村治理的成效与意义 |
2.3.1 南村治理新面貌 |
2.3.2 南村治理的推广价值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南村村民代表的主体、客体及其效能提升 |
3.1 村民代表的主体分析 |
3.1.1 产生机制 |
3.1.2 代表结构 |
3.2 村民代表客体的多元统一 |
3.2.1 价值取向多元 |
3.2.2 主权聚合统一 |
3.3 村民代表的效能评判 |
3.3.1 合法性 |
3.3.2 自主性 |
3.3.3 回应性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南村村民代表会议创新治理的实现功能 |
4.1 村民代表会议激发民主治理 |
4.1.1 村治公平与效率的悖论 |
4.1.2 民主治理的双重目标 |
4.2 村民代表会议融合能人治理 |
4.2.1 南村能人治理的特征 |
4.2.2 村民自治的制度护航 |
4.3 村民代表会议打造共同体治理 |
4.3.1 村庄共同体现代重塑 |
4.3.2 共商共治的秩序承载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以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为核心的南村治理结构 |
5.1 民主协商决策制度创新 |
5.1.1 精细化的规则设计 |
5.1.2 规范化的程序设置 |
5.1.3 高效化的“时空”管理 |
5.2 村庄权力结构均衡重组 |
5.2.1 定人定责的权限配置 |
5.2.2 村级组织权责分离 |
5.2.3 派系力量弥散减弱 |
5.3 乡镇政府回归指导本位 |
5.3.1 驻村干部“包片挂村” |
5.3.2 指导与自治的互动衔接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对“治理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及建议 |
6.1 因地制宜划分村民自治单元 |
6.2 完善对民主协商决策的制度设计 |
6.3 加快乡村治理主体的人才队伍建设 |
6.4 创新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的互动方式 |
6.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南村调研资料获取清单 |
附录二:南村调研访谈提纲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村规民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与评析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叙述框架与内容 |
第一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倡导村规民约建设的逻辑 |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村规民约的概念界定 |
(一)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概念辨析 |
(二) 村规民约的概念辨析 |
二、村规民约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基础规范 |
(一) 建构多元社会规范体系的重点 |
(二) 有效弥补“法律下乡”的不足 |
(三) 探索本土法治道路的经验规范 |
三、乡约文化可厚植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传统底蕴 |
(一) 承载着民间习惯法治理资源 |
(二) 沉淀与延续着传统优秀价值观 |
(三) 凝结着传统乡土德治文化精华 |
四、村规民约是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制度保障 |
(一) 促进村民自治的持续健康发展 |
(二) 推进基层治理实践经验制度化 |
(三) 推动乡村治理方式现代化转型 |
第二章 治理现代化理念下村规民约的内在机理 |
一、现代村规民约的渊源 |
(一) 传统习惯——历时性的民间认同 |
(二) 道德规范——群体性倡导与践行 |
(三) 国家法律——详述后的具体实施 |
(四) 协商约定——共识基础上的信守 |
二、现代村规民约的核心要素 |
(一) 村民自治权力 |
(二) 村民权利与村民义务 |
三、现代村规民约的生成维度 |
(一) 民间生成与官方生成 |
(二) 传统生成与现代生成 |
四、现代村规民约的本质属性 |
(一) 现代村规民约是一种公共性的契约 |
(二) 现代村规民约是塑造共同体的契约 |
(三) 现代村规民约表现为复合性的契约 |
第三章 治理视域中村规民约的演进与现状 |
一、传统村规民约的演进历程 |
(一) 传统村规民约的源起 |
(二) 传统村规民约的发展 |
(三) 传统村规民约兴起的原因 |
二、传统乡约治理的特点及启示 |
(一) 主导力量是官、绅、民的博弈 |
(二) 核心内容是历久弥新的“礼治” |
(三) 实施的方式是教化与赏罚并重 |
三、当下村规民约存在的问题 |
(一) 传统的底蕴日渐消弭 |
(二) 内容违法还比较普遍 |
(三) 运行的机制尚不规范 |
(四) 外部的指导监督缺位 |
(五) 效力与实效日渐式微 |
四、村规民约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 静态有序的乡民转变为混合流动的村民 |
(二) 封闭的村域空间转化为开放多元的地域 |
(三) 自足的小农经济转向为市场浸润的经济 |
第四章 健全村规民约的规范运行机制 |
一、村规民约的民主制定机制 |
(一) 制定的主体:村官或村民? |
(二) 制定的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
(三) 制定的方式:民主协商确保实质正义 |
(四) 制定的程序:程序规范确保程序正义 |
二、村规民约的高效实施机制 |
(一) 自律机制——认同与承诺 |
(二) 互律机制——评分与评议 |
(三) 公律机制——执行与奖惩 |
三、村规民约的监督与违法纠正机制 |
(一) 行政监督——服务、审查与备案 |
(二) 人大监督——决议撤销与备案监督 |
(三) 司法监督——证据裁定与司法建议 |
第五章 建立合法有效的村规民约违约责任规则 |
一、“有约必守”依托多元的社会强制力保障 |
(一) 法律对村规民约的认可 |
(二) 道德舆论的心理性强制 |
(三) 村民对传统习惯的信仰 |
(四) 违约责任的约定及承担 |
二、村规民约可否建立强制性的违约责任规则 |
(一) 村规民约不能设立罚款等违法的处罚规则 |
(二) 村规民约可以设立社会强制性的责任规则 |
(三) 经济性责任规则是合法的社会强制性规则 |
三、融合多元社会强制性的经济责任规则类型 |
(一) 民事侵权赔偿或者补偿的预期约定 |
(二) 集体利益或福利的激励性分配方案 |
(三) 传统惯习中互助共益性抵偿“罚则” |
(四) 刚性约束村官与柔性引导村民规定 |
第六章 夯实村规民约具体内容推进治理现代化 |
一、倡导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实现乡村德治 |
(一) 融入文本:核心价值观的乡土表述 |
(二) 以文化人:德治文化融入村民生活 |
(三) 以规治家:家训族规与村规的协同 |
(四) 以德治村:依托村规养成乡风良俗 |
二、与国家法律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以实现全面法治 |
(一) 法律对村规民约的规制 |
(二) 村规民约对法律的促进 |
(三) 衔接互动的新兴领域之一:村民类别及其权益 |
(四) 衔接互动的新兴领域之二:土地权益及其实现 |
三、村规民约协同多元乡村组织章程以实现基层善治 |
(一) 以民主为导向完善自治组织章程推动多元主体共治 |
(二) 以市场为导向完善经济组织章程增强村民的获得感 |
(三) 以公平为导向完善社会组织章程共建共享幸福家园 |
参考文献 |
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善治视域下村民自治异化现象矫正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善治理论及其中国实践 |
二、村级治理走向善治:矫正村民自治异化的治本之策 |
(一) 村民自治异化现象之一:行政权与自治权冲突 |
(二) 村民自治异化现象之二:干部治理取代群众治理, 村民自治异化为村官自治 |
(三) 村民自治异化现象之三:法治意识缺乏 |
(9)乡土民主的“空巢”现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目标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目标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核心概念界定 |
(一)农民政治参与 |
(二)乡土民主 |
(三)“空巢” |
(四)乡土民主的“空巢” |
四、研究方案 |
(一)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二)拟采取的研究方法、研究手段及可行性分析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乡土民主的形态、缘起及发展历程 |
一、乡土民主的草根特性及其形态表现 |
(一)乡土民主的草根特性 |
(二)乡土民主的表现形态 |
(三)乡土民主的目标定位 |
二、乡土民主的缘起 |
(一)乡村社会变革是乡土民主兴起的根本原因 |
(二)农村的实践探索为乡土民主的发展注入创新元素 |
(三)国家层面的政策引领为乡土民主的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
三、乡土民主发展的历史逻辑 |
(一)建国前的农民组织性政治参与 |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农民制度性政治参与 |
(三)改革开放后的农民自主和自治性政治参与 |
第二章 乡土民主发展现状的研究设计及基本结论 |
一、欠发达地区的样本特征 |
(一)“三农”贫困程度严重 |
(二)农民组织化程度低 |
(三)“空巢村”现象严重 |
二、研究假设与问卷设计 |
(一)围绕民主考量标准的几个假设 |
(二)调查问卷的设计逻辑及内容 |
三、数据及基本调研统计 |
(一)对受访者基本信息的分析 |
(二)访谈内容的基本分析 |
第三章 乡土民主的主体缺位 |
一、主体的低参率 |
(一)主体的外流状况 |
(二)留守村民的低参与 |
(三)外出流动村民的低参与 |
二、主体政治认知缺位 |
(一)村民对深层次政治常识知晓水平低 |
(二)村民对自身政治角色的定位不准确 |
(三)村民对乡村选举政治的理解存在偏差 |
(四)村民缺乏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认可度 |
三、主体政治态度冷漠 |
(一)对民主选举的冷漠 |
(二)对民主决策的冷漠 |
(三)对民主管理的冷漠 |
(四)对民主监督的冷漠 |
第四章 乡土民主的制度供给缺失 |
一、乡土民主的制度化进程存在明显的滞后性 |
(一)民主选举程序上缺少相应的制度供给 |
(二)后选举阶段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制度供给不足 |
(三)村民自治权利保护缺乏司法救济途径 |
二、农村公权力超制度干预下的自治权力异化 |
(一)村民委员会权力与党支部权力之间的制度性矛盾 |
(二)村级自治权力与乡镇行政权力之间的制度冲突 |
三、自治组织间的超制度越权导致直接民主间接化 |
(一)村民会议的权力弱化及其被超制度越权 |
(二)村民代表会议权力的制度缺失 |
(三)村民委员会的代权履职问题 |
四、非制度背景下的乡村政治参与表象 |
(一)政治目标的功利倾向突出 |
(二)政治过程存在非理性成分 |
第五章 乡土民主的实践虚置 |
一、民主选举虚置 |
(一)民主选举的价值失衡 |
(二)民主选举的过程失当 |
(三)民主选举的结果失真 |
二、民主决策虚置 |
(一)村民流动降低了民主决策的科学性 |
(二)村民缺乏参与重大事务决策的积极性 |
(三)村民委员会“代民做主”现象较具普遍性 |
(四)村党支部包办村民会议或村代表会议决策事宜 |
(五)乡镇政府不当干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决策事宜 |
三、民主管理虚置 |
(一)村民的民主管理权异化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管理权 |
(二)村民的民主管理权异化为村党支部书记的管理权 |
(三)村民的民主管理权异化为乡镇政府的管理权 |
四、民主监督虚置 |
(一)民主监督制度设计与实践严重冲突 |
(二)民主监督机制运行低效 |
(三)民主监督救济制度存在真空 |
第六章 乡土民主“空巢”现象的原因解读 |
一、经济贫困和分散化生产是诱发乡土民主“空巢”的主因 |
(一)农村总体落后的经济状况制约乡土民主的发展 |
(二)利益关联度的下降弱化了村民与村集体之间的联系 |
二、农民受教育程度低是限制自身民主能力的内因 |
(一)农民缺乏政治参与的知识成本积淀 |
(二)农民文化素质低限制了乡土民主质量的提升 |
三、村级组织功能弱及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制约了乡土民主的发展 |
(一)村级自治组织的功能弱化动摇了乡土民主实践的组织保障 |
(二)农民组织化程度低与民主的发展逻辑难以吻合 |
四、乡土传统挤占了乡土民主的发展空间 |
(一)乡土传统熏陶下的政治人现代观念缺失 |
(二)传统村落政治文化形成对民主的隐性制约 |
(三)宗族势力限制了乡土民主理念与实践的推进 |
第七章 乡土民主的制度化重构 |
一、乡土民主重构的制度化目标界定 |
(一)有效的政治参与 |
(二)合法的的政治参与 |
(三)理性的政治参与 |
(四)秩序化的政治参与 |
二、加强乡土民主制度化重构的基础条件建设 |
(一)加强经济建设,提升农民的经济自主权 |
(二)塑造主体意识,提高农民素质 |
(三)培育民主型、参与型、法治型的政治文化 |
三、乡土民主重构的制度体系建设 |
(一)完善基础法律体系建设 |
(二)完善体制建设,科学规制权力 |
(三)完善自治权利的救济机制建设 |
(四)完善运行机制及协同发展机制建设 |
(五)确立民主评价体系 |
结束语:假设的验证及乡土民主的发展趋势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10)村民自治视野下村民代表的权域(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村民代表的应然权域 |
三、村民代表的实然权域 |
四、结论与思考 |
四、勿以村民代表会议取代村民会议(论文参考文献)
- [1]结构与谱系:村民自治异化的权力向度 ——以L县N村为例[D]. 罗家鹏. 山东大学, 2020(02)
- [2]论民族地区村民自治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D]. 周帅. 吉首大学, 2020(03)
- [3]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D]. 李树静.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4]权力制约困境下的村干部腐败研究[D]. 李博. 山西大学, 2019(01)
- [5]集体土地征收中村委会职能的完善[D]. 周永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6]寻求“治理有效”:广州南村村民代表会议运行机制的研究[D]. 卢倩婷.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2)
- [7]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村规民约研究[D]. 陈永蓉. 华中师范大学, 2017(02)
- [8]善治视域下村民自治异化现象矫正问题探析[J]. 张磊. 城乡社会观察, 2016(00)
- [9]乡土民主的“空巢”现象研究[D]. 张向军. 河北师范大学, 2016(08)
- [10]村民自治视野下村民代表的权域[J]. 包先康,朱士群.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