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重视法医命案现场勘验(论文文献综述)
张国庆[1](2021)在《火焰(长篇小说连载)》文中研究说明引子假若没有民生街17号杀人埋尸案的现场,或许你们不会知道这样一个故事,更不会有这么多的人,会突然关注民生街17号这个冷清而孤寂的百年院落。我要讲述的这些往事,已被岁月的尘埃浇铸成久远的历史,如同民生街这条被碾压了一百多年的街道。我真心请你们原谅,因为我的讲述不仅惊扰了你们平静的生活,还将你们拖进一片幽深的记忆沼泽,穿过黑暗和泥泞,在迷乱的时空隧道里,寻找那些早已被时光覆盖的记忆碎片……"还会有人记得她吗?"
韩易浦[2](2020)在《关于命案现场刑事证据链形成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刑事案件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单凭某个证据真实可靠是无法完成的。只有与其他证据相互结合、相互印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才能更加接近案件事实。合理运用命案现场刑事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排除不真实和不合法证据,使所有的证据形成完整且闭合的证据链,则有助于还原案发现场,做出准确的裁判。
王鑫[3](2020)在《“似医非医”:清代仵作社会身份与地位浅析》文中研究表明作为司法检验制度中的重要一环,仵作自诞生之日起便在验尸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清代政府对于仵作的定额、培养、收入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使仵作开始正式成为隶属于官府的衙役。然而,与医“生”者的大夫相比,医“死”者的仵作无论是身份,还是地位都要低许多。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无疑是多样的:既有官府因检验权力下放而对其进行必要的制约,也有百姓因传统观念产生的疏远,仵作自身专业与技术发展的瓶颈也是产生桎梏的原因之一。本文旨在以仵作自身、官府及社会百姓的三种不同角度,来还原清代仵作真实的社会地位,并分析形成这种现象的多层原因。
闫铁鑫[4](2020)在《命案积案侦查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命案是指以暴力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刑事案件,可能触犯故意杀人罪、爆炸罪、绑架罪等多种刑法规定的罪名。作为性质最恶劣的犯罪类型之一,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利,还破坏了司法权威,更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命案积案是经过较长时间侦查而未被侦破的命案。这类案件往往具备痕迹物证少、证人证言不充分、排查条件模糊、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不确定等特点,给侦查工作带来巨大挑战,也是当前侦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之一。侦破命案积案,公安机关必须完善侦查机制、强化取证工作、加强科技应用。本文从命案积案的概念出发,对命案积案的危害、理论现状、成因等进行了分析,归纳总结出命案积案侦查工作现阶段所面临的困难,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命案积案侦查对策。本文除去引言及结论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概述部分,主要界定了命案积案的概念,阐述了命案积案造成的危害后果,介绍了命案积案侦查理论研究现状。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过去命案积案的形成原因。本文认为命案积案的形成原因主要包含犯罪和侦查两个方面。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现今命案积案侦查工作所面临的困难。分别从命案积案“重启”阻力大、命案积案证据薄弱、刑事科学技术有限三个方面展开陈述。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针对现今命案积案侦查工作难点的侦查突破对策,包括完善命案积案侦查机制、强化命案积案侦查取证工作、提高刑事科学技术应用水平。
马立杰[5](2020)在《勘验检查笔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勘验检查笔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尽管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但理论界对于该证据的证据属性以及证据地位均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务部门对于勘验检查笔录的运用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主体规定的不明确、笔录的不合理使用、笔录制作内容矛盾突出甚至错误,导致产生非法证据甚至冤假错案,勘验检查笔录已经成为一种饱受争议且受到实务部门诟病的证据类型。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在绪论部分,本文主要从选题的背景出发,介绍了勘验检查笔录这一证据类型在司法运行中的客观情况及存在的相关问题,阐述了本文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对国内外对于勘验检查笔录的研究现状及历史渊源进行了介绍,并对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是对勘验检查笔录的概述。本部分阐述了勘验检查笔录的基本概念以及对于笔录制作主体和笔录内容的重新限定,并对勘验检查笔录的特征和功能进行深刻阐述。第三部分讨论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属性。该部分先介绍了勘验检查笔录作为一种独立证据类型的理论观点,接着对各方的观点进行了阐述和分析,指出了勘验检查笔录证据属性转变的现实困境,同时从证据法的角度将勘验检查笔录与书证进行了比较分析,并阐明本文基本观点,即应将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地位逐步向言辞类证据过度。第四部分讨论勘验检查笔录当前存在的问题。重点结合了司法实践,从勘验检查笔录功能的偏差、笔录制作主体的法律属性不明晰、勘验检查笔录中的见证人制度缺乏法律明确规定和实践操作性、回避制度存在矛盾点以及瑕疵性笔录与非法证据排除存在界限模糊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第五部分是本文关于如何准确认知勘验检查笔录的功能与如何规范运用勘验检查笔录等问题的总体建议。该部分旨在就如何克服第四部分研究所发现的“勘验检查笔录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这些对策主要包括回归勘验检查笔录的本质功能,提高勘验检查的审批权限,进一步明确勘验检查笔录的使用范围,并从见证人制度和回避制度的角度提出了设置专业见证人、增设当事人的在场权以及补充完善笔录制作人的出庭制度等方面对勘验检查笔录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补正的具体方法,最后从诉讼法的角度明晰了瑕疵性笔录与非法证据的区别,并对瑕疵性笔录的补正进行了充分的说理。。通过研究,笔者认为勘验检查笔录与其他证据相比而言,具有证明作用的综合性和独特性,有着不同于其他证据形式的证明对象和运用方法,应该对其独立的证据地位予以肯定,但在目前的司法制度之下,可以对勘验检查笔录制度进行修正和完善,具体应该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进一步修改,明确勘验检查主体的法律地位,不断完善笔录见证人制度和相关人员的回避制度,适度增加专业见证人制度和笔录制作人出庭制度,充分发挥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明作用。
石学志,亓冰,王军,张平,张飚[6](2019)在《浅谈法医在非法行医犯罪现场勘查中的任务》文中认为非法行医犯罪是非法的医疗行为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极大。现场勘查是此类案件办理的重要环节,法医可以利用医学专业知识,解决非法行医现场勘查涉及的医学问题。基于法医现场学和刑事科学技术的知识,结合4例非法行医案件的现场勘查经过,将非法行医现场划分为诊疗区、输液区和生活区,勘查过程分为勘查前准备、现场勘查、现场访问、现场分析和尸体检验等环节。以"诊疗"经过为主线,将获得的信息和物证分析处理,能够确定案件性质,重建案件过程,科学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提供定罪量刑的证据。法医参与现场勘查的重要性正在日益受到重视,这也充分体现了法医现场学教学的意义。
徐吕子[7](2018)在《重庆主城区涉命案件大数据分析及其法医学应用》文中认为涉命案件是指涉及人身死亡的案件,包括他杀案件、自杀案件和意外案件。研究涉命案件现场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进行现场重现,从而帮助案件的侦破;二是总结涉命案件发生的空间规律和时间规律,从而对案件好发的时间和地点加强管控,从而预防和减少涉命案件的发生。由于涉命案件现场是一个含有大量信息的复杂环境,因此长久以来研究此类现场的学者主要依赖于尸体检验、现场勘验和实验室检验等所发现的客观信息与走访调查得到的主观信息进行汇总并进行逻辑推理和演绎。这种通过人工分析的现场重现方法十分依赖于研究者的个人学术水平和经验,如果研究者的水平和经验不足,有可能导致现场重现失败或者错误。近年来,随着深度神经网络算法的出现,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出现了飞跃式的发展。基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技术在解决某些可进行数学建模和优化的复杂问题中具有人力不可比拟的优势,故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多个领域受到广泛关注。在涉命案件的现场重现时,引入基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技术进行辅助分析,可以极大限度的减少因为研究者的经验不足所导致的错误。此外,已建立的模型还可以用于预测未来相关案件发生的趋势。目前,国内外基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命案侦破系统尚未得到突破,相关大数据库的建立和模型算法的构建问题亟待研究。因此,本课题以法医现场学理论为基础,以他杀与自杀这两类涉命案件现场为突破点,选取了一些观测指标用于评判与分析,针对如何将涉命案件的现场信息构建为数据库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并对基于该数据库的人工智能算法进行了探索性研究。本课题验证了涉命案件现场信息数据化可行性,筛选出了重要的观测指标,并尝试提出用于分析推断相关案情和预测未来变化趋势的算法,为日后应用于涉命案件的人工智能现场重现技术开发提供了思路及理论依据。本课题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2015年-2017年重庆主城地区所有他杀案件现场的卷宗进行系统性回顾,提取了能够反映他杀案件现场信息的19项(血迹分布、现场位置、现场入口、现场出口、现场财物丢失、尸体姿势、案发时间、致命伤位置、致伤工具、被害人性别、衣物状态、被害人教育背景、被害人年龄、罪犯年龄、罪犯教育背景、罪犯性别、凶器来源、凶器是否被带走、罪犯进入现场方式)描述性观测指标。在对这19项描述性观测指标进行数值化的过程中,引入动线概念对其中血迹分布、现场位置、现场入口、现场出口、现场财物丢失、尸体姿势6项指标进行定义、分类和赋值,并对其余指标依据法医现场学理论进行赋值。在赋值后,采用结合主因子分析和logistic回归分析的智能算法对除犯罪年龄、犯罪教育背景、犯罪性别、现场出口、衣物状态以外的数据进行分析,构建了推断案件类型,犯罪年龄,犯罪教育背景的数学模型,证实了对他杀案件现场信息进行分类赋值方法的有效性和实用性。同时本部分还提出了一种通过叠加同类案件被害人尸体损伤并绘制热图的方法,借助可视化信息对不同分类方法下不同类型案件尸体损伤特点进行总结。本课题的第二部分分别采用空间分析和时间分析对2013年1月-2017年12月重庆主城地区所有自杀案件进行分析,总结了自杀案件发生的时间特点和空间特点用于预测未来同类案件发生的趋势。空间分析采用两种分析方法:一是最小二乘法分析自杀案件的发生和所在区域的社会、经济情况之间的联系;二是将自杀地点转化为标准地理坐标后采用核密度分析法分析自杀案件在地理空间上分布的特点。时间分析采用时序性分析法,对自杀案件发生的月份和时刻进行建模及预测。结果显示,自杀案件的发生和所在区域能反映社会、经济情况的指标(常住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高级中学数量、失业人数、低保人数)之间关系并不密切,在研究自杀案件的现场时不需要考虑此类指标;但是地理分布上,不同自杀方式的现场分布具有各自的特点。对于自杀方法为高坠和自缢的案件,其地理分布属于多中心聚集;而自杀方法为服毒和溺水的案件,其地理分布为散在分布。此外,在本课题还发现自杀场所的选择上,绝大部分人选择在家中自杀,其次是室外场所。通过对自杀案件发生月份的时序性分析时发现,自杀案件的发生不存在季节性规律,但存在时序性规律;对自杀人员选择自杀时刻的时序性分析时发现,自杀人员选择自杀的时刻不存在季节规律,但存在时序性规律。本课题通过对他杀案件和自杀案件的研究,提出了用于涉命案件现场重现的人工智能系统的大数据库的建立方法和用于预测涉命案件时空未来变化趋势的基本算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于志鹏[8](2019)在《对刑事侦查中DNA鉴定技术的思考》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的反侦察能力越来越强,各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也逐渐趋向智能化,科技化,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侦破案件的过程中要学会并擅长运用现代的科技手段,正因如此,DNA鉴定技术成为了侦破刑事案件过程中的一项强有力的举措。DNA具有高度的个体差异性,DNA鉴定技术正是利用DNA的这一特性加快了刑事案件侦破的速度,它能够帮助公安机关快速准确的锁定犯罪嫌疑人。在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验的过程中,一枚指纹、一滴血迹、甚至是烟蒂上的一口唾液都可能成为破案的关键。但是我们也不能完全依赖DNA鉴定的结果,因为在DNA鉴定技术的运用过程中有很多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差错都会导致结果出现偏差。本论文一共分为四个章节,即绪论、概念综述、影响DNA鉴定技术结论的因素、DNA鉴定技术准确性的提高途径和思考。在第一章绪论部分,作者就问题的提出、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和研究特色与创新之处作了详细的介绍,并且通过对自己阅读的中外文献的分析进而梳理了DNA鉴定技术的概念理论和应用问题;在第二章概念综述部分,作者向大家介绍刑事侦查和DNA鉴定技术的相关概念和理论,目的是让对此方面知识不了解的读者获得对刑事侦查和DNA鉴定技术的认知;在第三章影响DNA鉴定技术结论的因素部分,作者通过对主观和客观因素的进一步分析,得出了影响DNA鉴定技术结论的几个主要因素,提出了本文真正需要研究的问题;在第四章DNA鉴定技术准确性的提高途径和思考部分,作者对先前提出的问题进行剖析,找出解决DNA鉴定技术在刑事侦查中应用存在的问题的解决办法并且对DNA鉴定技术进行哲学反思。DNA鉴定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应该辩证的看待DNA鉴定技术,不能仅仅依靠DNA鉴定技术的结果就证明犯罪嫌疑人的所有罪行,DNA鉴定技术的结果只是证据的一种,要和其他证据一起使用才能对侦破案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解决DNA鉴定技术所遇到的问题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本文正是站在这样的角度,结合作者自身的工作经验,找到其存在的问题并且给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希望能够用理论指导实践,帮助笔者以及广大刑事侦查工作者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刘姜恩,刘启刚[9](2018)在《法医现场认知偏差及其矫正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法医现场勘查、分析、检验在整个侦查过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为侦查划定范围,提供方向。但是有时法医人员在现场分析时会出现认知偏差,这就需要在平日做好应对偏差的工作,在现场及时调整个人工作的状态,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处理每一起案件。在分析法医现场认知偏差的概念和特征后,结合认知科学相关知识,针对法医在工作中经常出现的认知偏差的类型,分别从个人层面、群体层面和机制层面提出相应的矫正对策,并建立了年轮模型,希望借此减少甚至避免法医现场中的认知偏差。
黄鹏程[10](2017)在《命案立线侦查取证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前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更加强调以证据为核心。立线侦查作为立案前的重要侦查手段,已经成为公安机关办理疑似命案不可或缺的部分,其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获取到证据的有效性应该有更严谨的要求。由于公安机关对于疑似命案的取证缺乏足够的重视,在证据体系和证明标准上存在一定问题。为了加强命案立线侦查环节获取证据的成效,分别从立法、程序、侦查主体三个方面进行剖析,探讨影响立线侦查结果的因素,为完善整个刑事诉讼体系提供改进建议。
二、必须重视法医命案现场勘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必须重视法医命案现场勘验(论文提纲范文)
(1)火焰(长篇小说连载)(论文提纲范文)
引子 |
第一章 女法医 |
一 |
二 |
三 |
四 |
第二章 全瓷牙 |
一 |
二 |
三 |
四 |
第三章 民生街17号 |
一 |
二 |
三 |
四 |
第四章 密室 |
一 |
二 |
三 |
四 |
第五章 疑云 |
一 |
二 |
三 |
四 |
第六章 DNA密码 |
一 |
二 |
三 |
四 |
第七章 民国三十六年的圣诞前夜 |
一 |
二 |
三 |
第八章 安嬷嬷 |
一 |
二 |
三 |
四 |
第九章 孤儿院 |
一 |
二 |
三 |
第十章 教堂前街的血 |
一 |
二 |
三 |
(2)关于命案现场刑事证据链形成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刑事证据的新要求 |
二、中国证据法学的发展方向预示了证据链形成的必要性 |
(一)证据的客观性发展 |
(二)证据的相关性发展 |
(三)证据的法律性新标准 |
三、命案现场刑事证据链的形成 |
(一)命案现场刑事证据的种类 |
(二)命案现场刑事证据的发现 |
(三)命案现场刑事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
(四)命案现场证据的研判与审查 |
1. 单个证据和个体证据的审查 |
2. 多个证据的审查与关联 |
3. 证据审查要严谨 |
(五)命案现场刑事证据之间的链集与印证 |
四、命案现场刑事证据链形成的现实意义 |
(一)冤假错案的经验教训 |
1. 证据符合点与差异点的选择,在于关键、直接证据 |
2. 证据不足,没有形成证据链 |
(二)强化证据意识的重要性 |
(三)“一对一”证据或单一的证据无法确定案件事实 |
五、命案现场刑事证据链形成的实际应用 |
六、结语 |
(3)“似医非医”:清代仵作社会身份与地位浅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二)学界研究动态 |
(三)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四)“仵作”概念的辨别与研究时间的界定 |
1、关于仵作的概念 |
2、关于仵作的性质 |
3、关于本文研究的时间界限问题 |
二、仵作制度的“前世”与“今生” |
(一)仵作制度的“前世”——清以前司法检验体系的发展 |
1、秦汉时期:司法检验的初步发展时期 |
2、唐宋时期:司法检验迈向成熟 |
(二)仵作制度的“今生”——清代的仵作制度 |
1、仵作的人数设置 |
2、仵作的招募、培养与考核 |
3、仵作的工作职责 |
三、从“自我”到“他者”——清代仵作群体的三种审视 |
(一)清代仵作的“自我”审视:选择仵作为生的原因分析 |
1、因素之一:经济收入的考量 |
2、因素之二:家族世承的影响 |
(二)仵作的制度审视:从法律规定到官府衙门 |
1、清代律令下仵作:责重山岳的“贱役” |
2、清代官府衙门下的仵作:“用且防之”的验尸专员 |
(三)仵作的“他者”审视:大众眼中的仵作 |
四、医“死”者与医“生”者——清代的仵作与医生 |
(一)清代的仵作与医生 |
(二)仵作与医生社会地位的差异性 |
五、清代仵作地位低下的原因分析 |
(一)自身的“瓶颈期”:素养低下与技术落后的必然结果 |
(二)鄙夷与防范:权力下放后的“官”“役”矛盾 |
(三)避而远之:传统观念下寻常百姓的选择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命案积案侦查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概述 |
1.1 命案积案的概念 |
1.1.1 命案的概念 |
1.1.2 积案的概念 |
1.1.3 命案积案的概念 |
1.1.3.1 命案积案与疑难案件的关系 |
1.1.3.2 命案积案与冷案的关系 |
1.2 命案积案的危害 |
1.2.1 侵犯个人权益 |
1.2.2 破坏社会秩序 |
1.2.3 危害司法权威 |
1.3 命案积案侦查的理论现状 |
1.3.1 对命案积案形成原因的理论研究 |
1.3.2 对命案积案侦查对策的理论研究 |
2 命案积案的成因分析 |
2.1 犯罪方面的原因 |
2.1.1 因果关系复杂 |
2.1.2 犯罪手段隐蔽 |
2.1.3 偶然因素介入 |
2.1.3.1 自然环境方面因素 |
2.1.3.2 非故意人为因素 |
2.2 侦查方面的原因 |
2.2.1 现场勘查中的问题 |
2.2.2 案情分析中的问题 |
2.2.3 侦查措施中的问题 |
2.2.4 侦查协作中的问题 |
2.2.5 刑事技术中的问题 |
3 命案积案的侦查难点 |
3.1 命案积案侦查“重启”阻力大 |
3.1.1 考核指标的引导有偏差 |
3.1.2 侦查资源投入非常巨大 |
3.2 命案积案证据薄弱 |
3.2.1 犯罪现场灭失 |
3.2.2 证据数量不足 |
3.2.3 证据存在瑕疵 |
3.3 刑事科学技术有限 |
3.3.1 刑事技术人员专业素质的问题 |
3.3.2 刑事科学技术的制度与规范问题 |
3.3.3 对刑事科学技术的投入问题 |
4 命案积案的侦查对策 |
4.1 完善命案积案侦查机制 |
4.1.1 建立命案积案定期审查机制 |
4.1.2 健全命案积案指挥决策机制 |
4.1.3 完善命案积案专家会诊机制 |
4.2 强化命案积案侦查取证工作 |
4.2.1 重新组织勘查现场 |
4.2.2 规范证据保存和管理 |
4.2.3 深化应用刑事技术 |
4.2.4 综合采取侦查措施 |
4.3 提高刑事科学技术应用水平 |
4.3.1 提高指纹比对效率,确定犯罪行为人身份 |
4.3.2 运用Y-STR DNA技术,缩小侦查范围 |
4.3.3 发展声纹技术,拓展线索和证据 |
4.3.4 借助人脸识别技术,追查犯罪行为人踪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5)勘验检查笔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我国勘验检查笔录的应用历史 |
1.3 我国研究现状 |
1.4 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勘验检查笔录概述 |
2.1 勘验检查笔录的含义与特征 |
2.1.1 勘验检查笔录的含义 |
2.1.2 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 |
2.1.3 勘验检查笔录主体的重新限定 |
2.2 勘验检查笔录的特征 |
2.3 勘验检查笔录的功能 |
第三章 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地位问题 |
3.1 勘验检查笔录证据属性的争议 |
3.1.1 争议的提出 |
3.1.2 勘验检查笔录作为独立证据的理论观点 |
3.2 勘验检查笔录证据属性转变的困境 |
3.3 勘验检查笔录证据属性的模式选择 |
3.4 勘验笔录证据类型的合理定位 |
3.4.1 勘验检查笔录分类的可选路径 |
3.4.2 勘验检查笔录的定位 |
第四章 勘验检查笔录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
4.1 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主体与实务存在不符 |
4.1.1 笔录制作主体的法律规定 |
4.2 勘验检查笔录功能的偏差 |
4.2.1 笔录功能偏差的表现 |
4.2.2 影响勘验检查笔录的因素 |
4.3 笔录见证人制度的缺陷 |
4.4 回避制度的缺陷 |
4.5 勘验检查笔录的瑕疵性问题 |
4.5.1 瑕疵性问题的提出 |
4.5.2 瑕疵性问题的列举 |
第五章 勘验检查笔录的补正与完善 |
5.1 勘验检查笔录功能的归位 |
5.1.1 完善勘验检查审批权限 |
5.1.2 国外关于勘验检查权限的规定 |
5.1.3 明确勘验检查笔录的使用范围 |
5.2 见证人制度的完善与突破 |
5.3 勘验检查笔录回避制度的突破路径 |
5.4 笔录制作人出庭制度 |
5.5 瑕疵问题的补正 |
5.5.1 瑕疵与非法勘验检查笔录的区别 |
5.5.2 瑕疵性笔录补正的说理 |
5.5.3 瑕疵性笔录的补正方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6)浅谈法医在非法行医犯罪现场勘查中的任务(论文提纲范文)
1 案例资料 |
1.1 案例1 |
1.2 案例2 |
1.3 案例3 |
1.4 案例4 |
2 非法行医现场勘查 |
2.1 勘查前准备 |
2.2 现场勘查 |
2.3 现场分析 |
2.4 现场访问 |
2.5 尸体检验 |
3 讨论 |
(7)重庆主城区涉命案件大数据分析及其法医学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符号说明 |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前言 |
第一部分 他杀案件的大数据分析及法医学应用 |
1 研究背景 |
2 名词定义 |
2.1 涉命案件性质 |
2.2 案件类型及分类 |
2.3 致伤物分类 |
2.4 现场所在位置分类 |
2.5 动线 |
3 资料与方法 |
3.1 数据资料 |
3.2 现场信息数据化 |
3.3 统计学方法 |
4 结果 |
4.1 他杀案件一般情况的描述性分析 |
4.2 他杀案件的现场学分析 |
5 讨论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第二部分 自杀案件的大数据分析及法医学应用 |
1 研究背景 |
2 名词定义 |
3 资料与方法 |
3.1 案件资料 |
3.2 其他资料 |
3.3 研究方法 |
4 结果 |
4.1 主城九区自杀案件一般情况 |
4.2 自杀的集中程度和区位商分析 |
4.3 自杀现场的空间分析 |
4.4 自杀案件的时间分布及ARIMA建模 |
5 讨论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全文总结 |
综述1 |
参考文献 |
综述2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 |
(8)对刑事侦查中DNA鉴定技术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与评论 |
(一) 关于DNA鉴定技术的研究文献 |
(二) 关于刑事侦查的研究文献 |
(三) 关于刑事侦查中DNA鉴定技术思考的研究文献 |
三、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视角 |
(二) 研究方法 |
四、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一) 研究目的 |
(二) 研究意义 |
五、研究特色与创新之处 |
(一) 研究特色 |
(二) 创新之处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第二章 概念综述 |
一、刑事侦查的介绍 |
(一) 刑事侦查的历史发展 |
(二) 刑事侦查的对象和目的 |
(三) 刑事侦查的特点 |
二、DNA鉴定技术的介绍 |
(一) DNA鉴定技术的概念和特点 |
(二) DNA鉴定技术的发展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第三章 影响DNA鉴定技术结论的因素 |
一、主观因素 |
(一) 鉴定人资质和水平的欠缺 |
(二) 鉴定人处理DNA检材能力不够 |
(三) 鉴定人辨别现场的能力不足 |
二、客观因素 |
(一) DNA数据库不完善 |
(二) 技术设备较落后 |
(三) 相关立法不完全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第四章 DNA鉴定技术的思考 |
一、提高DNA鉴定技术准确性的对策 |
(一) 主观因素解决途径 |
(二) 客观因素解决途径 |
二、DNA鉴定技术的哲学思考 |
(一) 技术本质之思 |
(二) 技术作用之辩 |
(三) 技术规律之析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9)法医现场认知偏差及其矫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医现场认知偏差概念与特征 |
二、法医现场认知偏差表现样态 |
(一) 盲目自我型认知偏差 |
1. 先入为主型认知偏差 |
2. 锚定效应型认知偏差 |
(二) 权威服从型认知偏差 |
1. 行政权威服从偏差 |
2. 群体权威服从偏差 |
3. 专家权威服从偏差 |
(三) 客观环境型认知偏差 |
1. 时间压力导致的偏差 |
2. 案件本身导致的偏差 |
3. 工作环境导致的偏差 |
三、法医现场认知偏差的矫正对策 |
(一) 年轮模型的构成要件 |
1. 自我矫正要件 |
2. 群体矫正要件 |
3. 机制矫正要件 |
(1) 科学决策机制 |
(2) 专业培训机制 |
(3) 标准化工作机制 |
(二) 年轮模型的构建 |
(10)命案立线侦查取证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命案立线侦查存在的价值 |
(一) 命案立线侦查的涵义 |
(二) 命案立线侦查的地位 |
1. 命案的立线侦查是特定命案立案的基础。 |
2. 命案的立线侦查为后续诉讼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
3. 命案的立线侦查对发现犯罪行为以及确认嫌疑人具有指导意义。 |
(三) 命案立线侦查的适用范围 |
二、命案立线侦查取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 缺乏证据体系, 证据意识不强 |
(二) 证明意图不明, 案件定性草率 |
(三) 证据信息完整度不够, 无法达到证据标准 |
三、命案立线侦查中影响取证质量的因素 |
(一) 缺乏法律依据 |
(二) 程序不够规范 |
(三) 侦查主体动力不足 |
四、对命案的立线侦查取证环节的思考 |
(一) 立法方面 |
1. 确认立线侦查获取证据的合法性。 |
2. 确保所得线索查证的有效性。 |
(二) 程序方面 |
1. 确定立线侦查工作的重点和顺序。 |
2. 加强疑似命案研判的基础工作, 完善失踪人口、无名尸体信息库。 |
(三) 侦查主体方面 |
1. 加强对疑似命案的关注度, 提高循线分析发现犯罪的能力。 |
2. 加强证据收集能力, 提高调查取证意识。 |
五、结语 |
四、必须重视法医命案现场勘验(论文参考文献)
- [1]火焰(长篇小说连载)[J]. 张国庆. 啄木鸟, 2021(09)
- [2]关于命案现场刑事证据链形成的研究[J]. 韩易浦.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0(05)
- [3]“似医非医”:清代仵作社会身份与地位浅析[D]. 王鑫.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8)
- [4]命案积案侦查对策研究[D]. 闫铁鑫.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5]勘验检查笔录研究[D]. 马立杰. 兰州大学, 2020(01)
- [6]浅谈法医在非法行医犯罪现场勘查中的任务[J]. 石学志,亓冰,王军,张平,张飚. 中国司法鉴定, 2019(05)
- [7]重庆主城区涉命案件大数据分析及其法医学应用[D]. 徐吕子. 重庆医科大学, 2018(05)
- [8]对刑事侦查中DNA鉴定技术的思考[D]. 于志鹏.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19(07)
- [9]法医现场认知偏差及其矫正研究[J]. 刘姜恩,刘启刚.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8(03)
- [10]命案立线侦查取证问题研究[J]. 黄鹏程. 法制博览, 201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