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201钢铁产品保障措施调查中的产品排除实践(论文文献综述)
孙舒[1](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李伟[2](2020)在《美国贸易法“232条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作为美国贸易法中重要的防守工具,《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节规定:如果商务部长认定某一物品的进口可能威胁损害国家安全,总统有权采取行动“调整”(“adjust”)该项进口以保护美国的国家安全。美国“232条款”详细列举了行政机关认定“威胁损害国家安全”的实体标准,包括“必要物资”“紧急状态的物资储备”“进口对国内福利的影响”“外交政策考虑”“确定进口限制的效果”五个要素。作为国家安全条款的“232条款”,对“国家安全”这一核心要素未予以明确,同时,美国的“国家安全”兼具传统军事安全和贸易救济的双重属性,因而“232条款”是国家安全条款和贸易救济条款的混合体。在美国国内贸易法中,由于美国的“国家安全”先天内设了经济安全,导致“232条款”与“201条款”(即保障措施条款)具有一定相似性,但“232条款”并非“201条款”的变体,因二者的援引情形、调查程序、认定标准等均不相同。同时,结合上诉机构在“印尼特定钢铁产品保障措施案”中认定的结论,“232措施”难以满足认定保障措施所必须的元素,如其缺乏“损害分析”,因此,“232措施”也不属于WT0法层面的保障措施。尽管如此,鉴于“232措施”不符合GATT第二十一条的援引条件,其不具备国际法上的合法性。对此,我国在今后在面对“232措施”时,应积极配合“232调查”中的听证,必要时以企业为主体进行跨国诉讼,同时不惧将“232措施”引入WTO的轨道。
范祎铭[3](2020)在《美国232措施WTO违规性研究》文中认为美国232措施,是美国政府依据美国《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以保护国家安全为由采取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2017年4月美国商务部根据总统特朗普的要求,展开对进口钢铁、铝产品的调查,于2018年1月出具相关调查报告,2018年3月,特朗普根据调查报告,决定分别以25%和10%的税率对进口钢铁、铝产品加征关税。美国这一做法在全球范围内引起极大的轰动,以中国、欧盟、印度、墨西哥、加拿大等国为代表的主要案涉方为保护国家利益,快速启动对美国的反制措施,并要求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与美国进行磋商。该案利益方对涉案措施的性质产生了争议:232措施是否属于保障措施,并对WTO评审团是否有权就美国援引GATT第21条进行审查产生了争议。首先,本文立足于美国国内钢铁产业现状以及国内政治经济环境的大背景,并融合对美国国内贸易法律体系的理解,详细论证232措施和保障措施的联系和区别,得出232措施不属于保障措施的结论。其次,在此基础上,参考俄罗斯过境限制案的评审团报告,该报告是首个对GATT第21条“安全例外”进行解读的裁决,本文借鉴评审团报告提供的有益思路,将232措施置于GATT第21条“安全例外”的法律语境下,首先,明确WTO争端解决机构对钢铁、铝关税案享有管辖权,并有权对该案展开实质客观审查,审查的具体标准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GATT第21条的基本安全利益局限于传统安全范畴,第二,措施手段和实施目的要存在“紧密而真实”的客观关系。将第一章中厘清的本次232措施的基本事实置于GATT第21条(b)款(ii)项内在的审查标准下,进行分析论证,发现本次232措施未能通过上述客观审查,因此,该措施难以获得“安全例外”的正当性。
黄亚平[4](2020)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337条款”研究》文中认为2019 年 2 月 15 日,美国 Innovative Foundry Technologies LLC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及销售的特定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和包含该器件的消费产品(Certain Semiconductor Devices,Integrated Circuits,and Consumer Products Containing the Same)侵犯了其专利权,将中国步步高BBK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Co.,Ltd.of China 步步高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Vivo Mobile Communication Co.,Ltd.of China、中国广东OnePlus Technology(Shenzhen)Co.,Ltd.of China等22家企业列为被告。截止2020年月3月7日,我国大陆地区作为被诉国被发起337调查的案件数量已达630件,高居被诉国榜首,对我国的对外贸易及我国的外贸出口企业造成了极大的损失。337调查是美国保护本国知识产权的有力措施,但却因为发起调查有利于本国企业、救济措施严厉使之具备了贸易保护主义的特征。不同于反倾销反补贴,337调查的救济措施不设固定期限,且打击范围广。举个例子简单说明,若一种螺丝钉进口到美国后被认定侵权采取了排除令的救济措施,那么不仅该企业无法再进入美国市场,国内该螺丝钉的同行业,将该螺丝钉作为配件的其他产品也都永别美国市场。因此,为了更好的应对337调查,保护我国企业在出口中的利益,有必要深入了解337调查赖以依存的法律基础—337条款,通过分析其机理和运作方式,以便给我国企业提出更好的应对方式,保护我国企业在进出口中的利益。本文在第一章先从337条款的法律规定现行内容入手对337条款的概念和管辖范围做了简单的介绍与分析。接着阐述了 337条款的产生背景、历史沿革,通过对背景和历史沿革的分析,得出337条款在立法时就具备了贸易保护的特点,其存在的意义和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国内工商业这一结论。本章在最后一节通过337条款与TRIPs协定的第3条,第41条规定的对比对其在TRIPs项下的合法性加以分析,认为337条款是违反TRIPs协定的。第二章从337条款的实施机制即337调查进行分析,介绍了 337调查的主审机构的职责、参与人的权利义务、诉讼中的各个程序的期限、裁决结果及其种类、以及调查中各个程序之间的衔接。通过这种方式对337调查有整体的把握和了解。并总结出337调查的特点。第三章分析了我国为何会成为337调查的主要受害国。这一章用了大量的图表以找出337调查案件的主要案由、我国涉案的主要案由,我国对美出口商品的数量和结构的数据与我国成为主要被诉国之间的关系。基本可以确定我国之所以成为337调查的主要被诉国是因为对美出口的技术类产品多,且存在侵权现象。第四章在前三章对337条款和337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企业如何应对337调查从三个角度出发提出一些了建议。包括337条款管辖范围本身、企业自身、以及政府三个层面。主要对策类型有不断提升自我创新能力和专利的重视程度,对已经研发的专利及早在美国注册,形成专利保护网,前者可以避免成为被诉人,后者使企业在不幸成为被诉人的情况下为赢得诉讼打下基础;政府和行业协会发挥作用对企业应对调查予以帮助、引导和救济,助力企业走出被动受诉的的困境。同时,在对规则了解的前提下,在应诉时选择合理的应诉方式和程序,擅用抗辩理由取得最优裁决。
钱清[5](2019)在《美国232调查的法律分析及中国因应》文中提出2017年4月,特朗普总统指示美国商务部,依据1962年《贸易扩张法》(Trade Expansion Act of 1962)的规定,针对外国进口产品是否会危及美国钢铝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而发动了“232调查”(以下简称“232调查”)。随后,美国商务部立即对进口钢铝产品是否会威胁或损害国家安全展开调查,并且调查结果显示进口钢铝有威胁国家安全的情况,进而建议总统采取课征附加税、进口配额或禁止进口等调整措施。美国总统发布的这一指示,其背后原因不言而喻,其长期以来一直将全球钢铝产能过剩的矛头指向中国,认为是中国的国内钢铝等金属制品产能过剩造成的。如所周知,从法律规范的性质上来看,“232条款”是美国的国内贸易法条款,并不属于国际法,也就不具有调整国际贸易的权能。因此,美国对全球钢铝发起的“232调查”,其实是一次将美国域内法适用于域外的非法行为。对此,美国政府坚称钢铝“232调查”符合GATT第21条之“安全例外”条款的援引条件,以保障国家安全为目的而实施的必要措施。但是包括我国和欧盟在内的多个WTO成员均认为,美国在以国家安全之名义,行课征高额进口钢铝关税之实际,违反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和《保障措施协定》相关规定,是典型的非法贸易保障措施。笔者在对美国国内相关立法演进进行梳理后,发现“232调查”其实是美国推行“美国优先”政策的又一有力工具,背后的考量是美国当局对国内制造业的贸易保护主义。宏观而言,特朗普总统抛弃了美国奉行长达七十年之久的国际自由主义立场,转向了现实主义立场并以此作为美国国家安全战略的指导思想;在美国国内层面,一方面特朗普政府的《安全战略报告》,表明特朗普政府为了达成促进美国经济繁荣这一核心目的,其将经济安全等同于国家安全;另一方面通过分析数次“232调查”的历史实践,表明该调查具有保护国内制造业经济安全的考量,而这完全与特朗普政府政策相契合;在国际层面,其实GATT第21条之“安全例外”条款从未对国家安全措施加以定义,而为了维护WTO机制的运行权威,过去WTO成员也多有意避免援引这一条款。因此,通过对“安全例外”条款的分析以及对钢铝“232调查”属性的认定,关乎到我国应对措施的合法性。为此,笔者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讨:首先,通过分析“安全例外”条款的设置与其司法实践,发现该条款的适用有诸多限制;通过分析美国发布的调查报告,发现钢铝“232调查”主要维护的是国内产业安全,即经济安全;前后二者对比发现,后者超出了“安全例外”条款旨在保护的“基本安全利益”范畴,即不符合GATT第21条的适用范围。其次,在特朗普政府所主张的现实主义国家安全战略思想下,“232条款”所衡量的“国家安全”即是经济安全;结合特朗普政府依据钢铝调查报告所启动的措施可知,在实施效果上钢铝“232调查”所启动的调整措施与贸易保障措施高度重合。就此,认为“232调查”实属贸易保障措施。再次,既然钢铝“232调查”是对“安全例外”条款的滥用,如果美国主张在争端解决实践中取得胜利,则会对全球自由贸易带来巨大冲击,也会使WTO机构的权威荡然无存。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实现贸易自由化是国际社会所共同追求的目标。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正面临着被其他国家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实施贸易限制措施的问题。为此,我国及时采取了反制+WTO诉讼的策略以应对美国“232调查”,但是这两项应对措施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存在一定难度。基于此,笔者围绕当前的中美贸易摩擦,从国内和国际两个角度出发,立足于当下和未来,对我国后续采取其他符合国际法律规范的应对措施提出建议。国内层面主要从加强对美贸易救济机制的研究、完善我国的国家安全贸易立法以及继续推动我国产业结构改革三方面出发;国际层面则积极运用多边救济渠道:多样化的司法救济和外交对话。此外,针对WTO机制的改革,我国也积极参与并提出具有中国智慧的改革方案。
张璐[6](2019)在《论美国232措施的WTO合法性》文中指出2017年,美国商务部依据其《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对钢铁和铝产品进口启动了国家安全调查,美国特朗普总统根据商务部作出的肯定性调查结论,决定分别对钢铁和铝产品进口加征25%和10%的从价计征关税。本文分别在美国国内法和WTO法两个层面对232措施进行分析。在美国国内法层面,从发展历史和所处的条文结构来看,232条款体现着贸易保护思维。232条款赋予调查机关极大的自由裁量权,美国国内立法和司法机构对调查机关的约束十分有限,而且232条款可用于处理不同性质的贸易问题,为行政机构适用该条款提供了广阔空间。同时,232条款反映了美国对于产业经济福利与国家安全相联系的理解,能够与美国国内法中其他体现国家安全考虑的规定一道,帮助实现美国的贸易政策目标。作为美国时隔16年再次发起的国家安全调查,2017年的钢铝调查在行政机构原有解释的基础上,更新了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产品范围,在考虑进口造成国家安全威胁时,更多地倚重产业经济因素,进一步强调了产业经济福利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并将考虑进口来源的可靠性解释为可由调查机关自由裁量的因素。这些理解扩宽了232调查既有的调查产品范围和贸易限制措施的影响范围。在WTO法层面,232措施主要涉及美国在GATT下的关税减让承诺、最惠国待遇义务以及保障措施的相关规定,可重点归结为两个问题,一是232措施是否构成WTO法律意义上的保障措施,二是232措施是否可援引GATT第21条安全例外条款。对于第一个问题,美国因实施232措施而中止了其在GATT项下承担的义务,而且措施的实际目的是救济国内钢铁和铝产业因进口造成的损害,与传统国家安全之间的联系是间接且不充分的,应当构成GATT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定》下的保障措施,并适用有关保障措施的规则。包括中国在内的成员可依据《保障措施协定》第8条实施实质上相等的报复措施。对于第二个问题,GATT第21条在争端解决程序中具有可审查性,在尊重成员可自行决定措施必需性的同时,专家组应当有权解释和认定涉诉的232措施是否符合第21条款项下的具体情形,以及措施是否是为保护成员基本安全利益而采取。第21条保护的目标应当是成员的传统国防军事利益,并非所有广义的国家安全利益均能构成该条意义上的“基本安全利益”。232措施意在保护的美国国内产业安全与第21条安全例外所要保护的传统国防安全之间的联系很弱,在重要性上不符合“基本”安全利益的要求,不应通过援引安全例外而获得WTO法上的正当性。
周艳云[7](2019)在《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美国依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的“232条款”展开“232调查”,美国商务部于2018年公布《钢铝进口对美国国家安全影响的调查报告》,在调查报告中得出钢铝进口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结论。美国总统依据调查报告颁布总统令,决定对中国、欧盟、俄罗斯等多国进口到美国的钢铝产品分别加征25%与10%的进口关税。此后,中国、欧盟、加拿大、墨西哥、土耳其、印度等国采取反制措施以对抗美国“232措施”。至此,美国“232措施”导致贸易战的全面爆发。美国“232措施”引发美国与被征“232关税”的国家之间双方互将对方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是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的廓清对232贸易争端的解决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美国企图凭借1962年《美国贸易扩展法》中的“232条款”规避WTO《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使之成为美国对外贸易中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推行单边贸易保护主义、实施其贸易霸凌主义的有利工具。因此,对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全面和深入的研究极具必要性和紧迫性。由于中国是美国“232措施”的主要针对国和受害国,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对中国而言更具重要理论价值和重大现实意义。在美国“232措施”的WTO争端中,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美国“232措施”的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美国“232措施”与WTO保障措施规则的相符性问题;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规则的相符性问题;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的相符性问题;“232措施”的反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美国“232措施”的正确定性是解决“232措施”合法性问题的前提。美国“232措施”在措施的构成、特征、功能、核心要素方面均与保障措施相一致。美国的232措施无论是在措施的外在形式方面还是措施的内在实质方面,均与保障措施均极度契合。因而,美国的232措施应定性为保障措施。然而,美国“232措施”并不符合WTO保障措施规则所规定的国家合法实施保障措施的标准。首先,美国“232措施”不符合WTO保障措施的实体性规则。美国“232措施”违反WTO保障措施实施条件规则,违反保障措施的对应性原则、违反禁止采用“灰色区域措施”规则,违反保障措施实施限度规则。其次,美国“232措施”不符合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规则,美国违反保障措施调查、通知和磋商中的必为性义务。美国“232措施”不但不符合WTO保障措施的货物贸易的特定规则,也不符合GATT1994中货物贸易的一般规则。美国在实施“232措施”的过程中违反GATT1994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中的必为性义务,违反关税减让义务,违反贸易条例实施中的透明度义务,违反不得采用数量限制措施的禁止性义务。美国违反上述WTO义务的责任不能基于GATT1994第21条国家基本安全例外条款而免除。因为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第21条国家基本安全例外条款的诸多标准相背离,美国“232措施”不符“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标准,美国“232措施”保护的利益并非“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美国“232措施”不符“必需”基准,美国“232措施”实施情形不属“国际关系的紧急情况”,美国“232措施”悖逆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援引义务。美国不能基于GATT1994第21条而享有安全例外免责的权利。此外,232反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亦是美国“232措施”争端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232反制措施具有WTO合规性,无需DSB事先授权,符合WTO《保障措施协定》中止减让规则的规定。在WTO外部国际法视域中,232反制措施实质为反措施,反制符合国际习惯法中的反措施规则。同时,反制措施实施时应遵循措施实施前提、程度和目的上的限定和边界。在政府应对方面,中国政府应采用WTO争端解决等多种救济方式,如合法适当的反制、积极推动国家间磋商与合作、利用WTO贸易政策审评机制对美国施加舆论压力、争取掌握世贸组织反制规则和国家安全例外规则修订的话语权,建立针对美国“232措施”的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在企业应对方面,我国企业应积极参与232调查及其听证会,有效利用产品排除规则,必要时诉诸美国国内法院以维护本企业合法利益。在立法应对方面,我国应尽快制定《中国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设置国家经济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则。同时,我国应制定中国贸易救济的综合性专门法,并优化和完善我国出口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美国推行“232措施”等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终极目的是维护美国在世界经济领域的霸主地位,借由“232措施”等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攻击和排挤对美国经济和政治霸主地位存有威胁的任何国家。希望世界友善、各国团结一致共同抵制美国的不公平和歧视性的“232措施”,共同致力于维护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稳健,增进国际社会的永续繁荣与良性发展。
高陆[8](2019)在《美国“232措施”的WTO合规性分析》文中提出“232措施”是美国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规定的一项贸易管理措施。2017年4月,美国商务部依据该条款针对钢、铝产品进口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发起调查。这一调查最终于2018年1月结束,美国商务部认定钢、铝进口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2018年3月,美国总统特朗普依据该调查结果,决定对特定钢、铝产品加征进口关税。美国采取上述措施之后,相关WTO成员陆续就此次措施向DSB提出磋商请求。不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看,该措施都不能被认定为GATT 1994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定》中规定的保障措施,不能依据上述条款或协定中有关实施条件、程序和救济的规定,确定232措施与其不一致。另外,本次针对特定钢、铝产品进口实施的232措施中,美国以GATT 1994第21条安全例外条款作为其增加关税的依据,但是该措施是否符合该条款的内容,仍有待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解释。本文以中国、印度等国在DSB提出的磋商请求书中所载的论点为引入,展开对232措施的WTO合规性的分析。通过文献阅读和案例考察的方法,搜集、整理、阅读、筛选、理解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理论价值和参考意义的材料,并最终抽象出一般性结论;通过历史的、比较的方法发现问题,获得新的思路解决问题。有关文献的获得主要通过WTO官方网站、校内外图书馆所有藏书和法律、期刊检索工具,翻译工作主要凭借个人英文功底和/或翻译软件进行,个人推理和形成结论的过程则通过自己近年来接受的法律教育和训练,以及导师的指导来完成。时间紧、任务重,但上述方法十分可行。与本论题相关的安全例外条款的直接案例较少且鲜有结论,有关保障措施的案例则非常多且裁判观点成熟,故论文中出现前者实例不足而后者有所取舍的情况。本文具体结构如下:第一章对本文涉及的基础文件进行概述,包括232条款的内容及历史,本次232措施的具体内容,及与本次232措施相关的WTO案件概况,为后续的论证奠定基础;第二章主要分析中、印等国在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的磋商请求书中所载的第一个论点,即对232措施与GATT 1994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定》的关系问题进行分析。主要从形式上和实质上分析二者法律渊源的异同,通过一些经典案例中的裁判规则,对本次232措施进行定性,并对其中一些争议性比较大的做法在争端解决程序中被认定为保障措施的可能性进行着重分析;第三章主要分析中、印等国在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的磋商请求书中所载的第二个论点,主要问题集中在安全例外条款的解释问题以及232条款、232措施与其相符性问题上。该部分还分析了对成员方自决权的限缩,以及DSB对其是否可行使管辖权的问题。
林惠玲[9](2010)在《美国反补贴实体法律实施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2004年4月加拿大对中国产室外烧烤架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以来,美国、南非、澳大利亚等各国纷纷效仿。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2010年5月,我国共遭遇50起反补贴调查,居WTO各成员之首,成为全球反补贴调查的最大受害者。2009年,中国遭遇13起反补贴调查,创历年之最。其中,美国启动10起,高居榜首,占比高达76.9%;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印度各启动1起。反补贴调查成为中国贸易摩擦的新领域、新热点之一,不再仅仅是一个理论探讨问题,更是中国政府和出口企业面临的一个实际问题。反补贴调查直接挑战中国宏观经济政策,严重影响中国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和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中国面临的反补贴应对形势严峻。在对中国采取反补贴措施的WTO成员方中,美国是发起案件数量最多,频率最高的国家。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美国国内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寻求对本国产业更多保护的压力日益加剧。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等工会组织频频向中国产品发难,预计美国对中国产品发起的反补贴案件数量在短期内仍将快速上升。美国作为中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其反补贴调查将成为中国反补贴调查应对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目前国内对美国反补贴法仍然缺乏较为系统和详细的论述。因此,本文以美国的反补贴法为研究对象,通过多个案例,研究其实体规则和在案件(包括对华案件)中的具体实施问题,以期为有关各界研究和处理相关问题提供一定的支持和参考。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补贴和反补贴的经济政治分析。本章首先梳理了各种关于补贴和反补贴的理论流派,并根据分析立足点不同,对各流派大致分为全球、补贴方、受补贴影响方以及补贴方与受补贴影响方相互关系等四个角度加以总结。随后,基于微观经济学的分析工具,详细说明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基本影响路径及效应。最后,在经济分析基础上加入政治分析手段,描述了美国反补贴规则形成背后的贸易政治背景,即由于贸易保护措施诉求集团与为其支付代价群体之间的政治失衡。那些受到进口产品(包括接受出口补贴的进口产品)冲击的所谓“进口竞争集团”由于利益集中,便能采取强有力的游说行动,向国会和政府施加压力,必然导致反补贴规则的产生并成为美国保护贸易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章为美国反补贴规则的演变及与多边规则的相互作用。本章回顾了美国反补贴法的历史演变,结合GATT/WTO补贴和反补贴规则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探讨美国反补贴法和多边规则的相互影响关系。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反补贴法的国家,也是世界上使用反补贴措施最多的国家,无论在理论体系的完整性还是在反补贴实践的技术操作和运用方面,都是WTO其它成员方所无法比拟的。而且,从GATT/WTO反补贴规则的历史来看,美国的反补贴制度对于前者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许多重要的制度,例如:补贴分类、补贴认定中的专向性标准(specificity test)、实质性损害(material injury)认定标准、累积评估(cumulate analysis)等均来源于美国国内实践。在多哈回合谈判中,美国试图将前几轮谈判中没有解决的自然资源和能源定价(Natural Resource and Energy Pricing)等问题重回多边体制的框架,以满足美国限制其他成员方补贴政策的需要。第三章为美国反补贴规则中的补贴认定问题。本章讨论美国反补贴规则中的核心问题,即“补贴”。主要讨论补贴的定义和三要素的具体认定,并就美国反补贴规则在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专向性标准、上游补贴(upstream subsidy)和私有化过程中的利益传递(pass of benefit)问题进行专门探讨。通过本章研究发现,美国反补贴法在这一核心问题上采用了原则规定的办法,赋予调查机关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解释和认定,被申请方抗辩的难度较大。在补贴认定上,美国调查机关也存在扩大范围的倾向,具体体现在,由于作为可抵消补贴(countervailable subsidy)判断标准之一的专向性标准的一些关键性词语没有具体规定,使得调查机关很容易得出补贴具有专向性进而构成可抵消补贴的认定。对于政府通过私人机构提供补贴的情况,美国调查机关也倾向于扩大化解释,以避免这类间接补贴成为规避美国反补贴法的突破口。第四章为美国反补贴规则中的损害和因果关系认定问题。讨论反补贴调查案件三要素中的损害和因果关系(causal link)判断问题。对于损害,选择同类产品(like product)和国内产业(domestic industry)以及美国反补贴法首创的累积评估问题进行论述;对于因果关系,主要讨论其历史演变、具体案件中的认定方法和不归因问题。由于美国对损害判定实行累计评估和宽松的因果关系标准,导致了损害和因果关系的成立相对容易,保证了反补贴调查的进行和最终措施的采取。第五章为美国对华产品反补贴调查中的法律问题。概述美国反补贴法对中国产品的适用历程和原因,并梳理2006年以来美国对华产品的反补贴案例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本章研究表明,在具体案件中,美国调查机关在中国国有企业性质认定和计算利益使用的外部基准(benchmark)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对中国企业有失公平,这些做法与美国以往的反补贴实践和WTO争端解决的规则和判例存在不符之处。第六章为中国应对策略分析,在梳理美国对华反补贴案件涉案补贴和国内类似补贴的基础之上,提出我国的应对策略和未来研究空间。笔者发现,我国国内还存在大量类似于美国反补贴案件涉案措施的专向性补贴,包括地理、行业专向性补贴、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这些在未来的美国对华反补贴案件中都将可能成为调查的对象。为此中国政府应对现有补贴政策进行梳理,及早构建国内补贴政策信息库,向不可诉补贴方向调整已有补贴政策,适时采取对外产品反补贴调查等反制措施,并积极利用国内和国际救济途径,在多边规则中争取更多话语权,力争从规则层面根本解决问题。
刘超[10](2008)在《欧盟反倾销的“适当论”观照》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反倾销“反竞争优势”的本质造成反倾销法律供求的失衡,虽然欧盟采用了“欧共体利益”条款,试图通过自身的努力使得反倾销法律活动有所收益,但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很难得出欧盟反倾销收益大于成本这一结论。由于欧盟反倾销法律供给对需求的暂时和局部满足等原因,其存在仍然具有经济合理性。欧盟反倾销的价值取向既不是效率,也不是公平,而是一种利益上的“均衡”;但其实际功效却是因为对均衡的追求而导致的不确定性及原则的丧失,“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在其中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欧盟自身也试图对现状有所改变,但收效甚微。源起于国际私法的“适当论”具体到反倾销领域可以细化为“适度和正当”,可以作为解决欧盟反倾销问题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其在欧盟对华反倾销实践中渐渐得以实际应用,这彰显了“适当论”的理论力量和实践意义。
二、美国201钢铁产品保障措施调查中的产品排除实践(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201钢铁产品保障措施调查中的产品排除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1)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2)美国贸易法“232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美国贸易法“232条款”之概览 |
第一节 “232条款”及其产生背景 |
第二节 “232条款”的历史变迁 |
一、1954年至1958年的三部《贸易协定延展法》 |
二、《1962年贸易扩展法》(经修正)与《1974年贸易法》 |
三、《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 |
第三节 “232条款”的具体规定 |
一、“232条款”中的实体规则 |
二、“232条款”中的程序规则 |
三、“232条款”的实践 |
第二章 美国贸易法“232条款”之性质 |
第一节 “232条款”中“国家安全”的双重性 |
第二节 “232条款”的国家安全属性 |
一、“232条款”以满足国防需求为核心目标 |
二、“232条款”与其他国家安全条款的关系 |
第三节 “232条款”的贸易救济属性 |
一、“232条款”以贸易救济为手段 |
二、“232条款”与其他贸易救济条款的关系 |
三、小结 |
第三章 美国贸易法“232条款”之违法性 |
第一节 美国贸易法“232条款”的国内违法性 |
一、美国钢铁协会等诉美国案件情况 |
二、禁止授权原则与三权分立原则 |
三、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在本案中存在的问题 |
四、“232条款”对美国国内法之违犯 |
第二节 美国贸易法“232条款”的国际违法性 |
一、“232措施”是否属于WTO框架中的保障措施 |
二、“232措施”是否符合GATT安全例外条款 |
第四章 美国贸易法“232条款”与中国 |
第一节 美国采取“232措施”的原因 |
一、对中国的警惕 |
二、美国的保护主义贸易政策 |
三、美国对WTO的不满 |
第二节 美国贸易法“232措施”的影响 |
一、对美国国内的影响 |
二、对贸易伙伴的影响 |
三、对WTO秩序的影响 |
第三节 我国对美国贸易法“232条款”的因应措施 |
一、WTO诉前的反制措施 |
二、WTO层面的应对 |
三、国内层面的应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出版或公开发表的着作或论文 |
致谢 |
(3)美国232措施WTO违规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节 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第二章 第 232 条“国家安全保障条款”的历史与现状 |
第一节 232 条款的出台背景和适用程序 |
第二节 232措施发展现状 |
一、232 措施历史实践 |
二、此次232 措施具体情况 |
第三章 美国保障措施和232 措施的比较 |
第一节 美国钢铁产业保护和贸易救济措施 |
一、贸易保护满足国内经济需求 |
二、贸易保护满足国内政治需求 |
第二节 美国贸易法律体系下保障措施和232 措施的实质区别 |
第三节 美国保障措施和 232 措施在世贸组织下的司法实践区别 |
一、美国保障措施与 WTO 保障措施制度的主要冲突 |
二、232 措施在GATT第21 条“安全例外”语境下的司法实践 |
第四章 美国232 措施在GATT第21 条语境下可能的论证路径 |
第一节 WTO争端解决机构对美国232 措施有管辖权 |
一、DSU没有排除争端解决机构对涉及GATT第21 条争端的管辖权 |
二、GATT 第 23 条没有排除争端解决机构对涉及GATT 第 21 条争端的管辖权 |
第二节 WTO争端解决机构对美国232 措施案中“安全例外”的实质审查 |
一、评审团有权对美国232 措施案进行实质客观审查 |
二、基本安全利益的认定 |
三、涉案措施和基本安全利益的关系: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美国《1930年关税法》“337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337条款概述 |
第一节 337条款的国内制度基础 |
一、337条款内容概述 |
二、337条款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337条款的合法性探讨 |
一、337条款与TRIPs协定国民待遇原则的关系 |
二、337条款与TRIPs协议第41条和42条的关系 |
第二章 337条款的实施程序 |
第一节 337调查的各方参与人及实施程序的特征 |
一、337调查参与的主体 |
二、337调查的特征 |
第二节 337调查的程序及期限 |
一、调查程序的启动和文书的送达 |
二、调查的期限和流程 |
三、裁决的做出和终止调查的情形 |
四、337调查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
第三节 337调查的执行和救济措施 |
一、337调查结果的执行 |
二、337调查的救济措施 |
第三章 我国337调查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针对我国企业进行337调查的成因分析 |
一、出口量的增加对美国市场造成威胁 |
二、出口商品结构落入337条款的管辖范围 |
第二节 我国涉诉企业的相关情况 |
一、我国涉诉企业的类型和主要案由 |
二、我国企业的应诉情况 |
第三节 我国企业应诉经典案例 |
一、牛磺酸“100天程序”案 |
二、中国钢铁行业胜诉案 |
第四章 我国企业应对337调查的对策分析 |
第一节 从337条款本身看如何走出被诉困境 |
一、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加大创新力度 |
二、转变出口方式,用投资措施弥补贸易摩擦 |
第二节 从企业角度看如何走好应诉每一步 |
一、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部署 |
二、建立行业专利联盟应对纠纷 |
三、积极应对调查,选择合适的应诉方式 |
第三节 从政府层面看如何对企业应诉提供援助 |
一、相关部门建立预警机制 |
二、建立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美国232调查的法律分析及中国因应(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的基本思路、方法与创新 |
第二章 美国232调查的法律特点 |
第一节 美国232调查的法律依据 |
第二节 美国232调查的实施 |
第三节 美国232调查与其相关国内制度的比较 |
第三章 美国232调查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现实主义的国家安全观 |
第二节 美国232调查的国家安全考量 |
第四章 美国232调查与相关国际规则的法律分析 |
第一节 美国232 调查与WTO安全例外规则的合规性分析 |
第二节 美国232 调查与WTO保障措施规则的一致性分析 |
第三节 美国232调查与欧盟相关规则的比较分析 |
第五章 美国232调查与中国应对 |
第一节 中美进口钢铁和铝产品之争 |
第二节 中国的应对之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论美国232措施的WTO合法性(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美国232国家安全条款解读 |
(一)232条款的发展历史 |
(二)232条款的内容 |
1.调查程序的进行 |
2.调查决定的做出 |
3.贸易限制措施的实施 |
(三)232条款的特点 |
1.232 条款体现贸易保护思维 |
2.232 条款可处理不同性质的贸易问题 |
3.232 调查和措施受到的约束有限 |
4.232 调查与其他贸易措施具有关联性 |
二、2017年232 调查与钢铝关税措施 |
(一)2017 年钢铝调查报告 |
1.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产品范围 |
2.进口造成的国家安全威胁 |
3.受调查产品的进口来源 |
4.建议实施的贸易限制措施 |
(二)2017 年钢铝调查与既往232 调查之对比 |
三、232 措施的WTO法律定性 |
(一)232 措施所涉WTO规则分析 |
(二)232措施定性的法律意义 |
(三)232措施是否构成保障措施 |
1.构成要件之一:中止履行GATT义务 |
2.构成要件之二:以救济产业损害为目的 |
四、232 措施与GATT安全例外 |
(一)GATT安全例外条款及其历史实践 |
(二)GATT安全例外可审查性的理论观点 |
1.“不可审查”的观点 |
2.“部分可审查”的观点 |
(三)DSB对安全例外的管辖问题 |
(四)安全例外在232措施案中的实体问题 |
五、结语:美国232措施的法律对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价值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框架 |
五、学术创新 |
六、论证方法 |
第一章 贸易战背景下美国“232措施”及其合法性争议 |
第一节 贸易战中的美国“232措施” |
一、美国“232措施”的实施背景 |
二、贸易战中美国的“232措施” |
第二节 美国“232 措施”的WTO典型争端 |
一、中国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4) |
二、印度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7) |
三、欧盟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8) |
四、美国诉五国232 措施的反制措施案(DS557-DS561) |
第三节 WTO争端中美国“232 措施”的合法性问题 |
一、“合法性”解析 |
二、系争措施中的合法性问题 |
三、争端双方诉求中的合法性问题 |
四、诉请中的合法性问题 |
第二章 美国“232 措施”与WTO保障措施规则的相符性问题 |
第一节 美国“232措施”的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 |
一、美国“232 措施”的属性之争:保障措施or国家安全措施 |
二、WTO保障措施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标准 |
三、美国“232 措施”构成WTO保障措施 |
四、美国“232措施”并非国家安全措施 |
第二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前提条件相符中的证明问题 |
一、WTO保障措施实施前提条件相符性证明是否合规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前提条件相符的证明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措施”中违反相符性证明义务 |
第三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中禁止性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WTO保障措施实施中禁止性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实施规则中禁止性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背离WTO保障措施实施的禁止性义务 |
第四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的程序正义问题 |
一、美国“232措施”是否符合程序正义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规则中必为性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违背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正义轨范 |
第三章 美国“232 措施”与GATT1994 一般规则的相符性问题 |
第一节 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的给惠国义务问题 |
一、美国的给惠国义务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给惠国义务之履行原则 |
三、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给惠国义务及履行基准 |
四、美国背离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的给惠国义务 |
第二节 GATT1994 关税减让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美国关税减让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关税减让义务及其履行的必要性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未恪守关税减让义务 |
第三节 贸易政策实施中的透明度义务问题 |
一、美国的贸易政策实施透明度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贸易政策实施规则中的透明度义务 |
三、贸易政策实施规则中的透明度义务的履行基准 |
四、美国“232 措施”违反贸易政策实施的透明度义务 |
第四节 GATT1994 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美国的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履行之必要 |
三、取消一般数量限制规则中的义务的履行基准 |
四、美国在“232 措施”中背离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 |
第四章 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适用于美国“232 措施”所涉问题 |
第一节 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美国232 措施的抗辩依据 |
一、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在232 措施案中所涉争议 |
二、GATT1994 安全例外条款的设立和特性 |
三、安全例外条款的功能及其罅隙 |
第二节 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问题 |
一、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博弈 |
二、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文本解读 |
三、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司法解读 |
四、美国对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误解 |
第三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界定问题 |
一、“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范围之争 |
二、“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应然范围 |
三、美国“232 措施”保护的并非“国家基本安全利益” |
第四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必需性”的认定问题 |
一、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性”之分歧 |
二、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的应然解释 |
三、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性”的检测标准 |
四、美国“232 措施”不具有“必需性” |
第五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国际关系紧急情况”的认定问题 |
一、“国际关系紧急情况”认定之分歧 |
二、“国际关系紧急情况”的应然认定 |
三、美国“232 措施”实施情形不属“国际关系紧急情况” |
第六节 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援引问题 |
一、美国援引安全例外条款是否善意之争 |
二、援引行为与善意原则相符性的审查 |
三、援引动机与善意原则相符性的审查 |
四、美国违反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履行义务 |
第五章 美国“232措施”合法性争议之延伸:反制措施及其合法性 |
第一节 贸易战中“232 反制措施”及其合法性的争议 |
一、贸易战中的“232 反制措施” |
二、反制措施合法性的争议 |
第二节 反制的法理依据 |
一、反制的自然法理据 |
二、反制契合WTO法的价值诉求 |
第三节 “232 反制措施”的WTO合规性分析 |
一、DSB事先授权问题 |
二、“232 措施”反制国实施中止减让权合法 |
第四节 反制合法性证成的WTO外部国际法规则 |
一、反制的WTO外法律依据之争议及解决 |
二、WTO外部国际法对反制的界定 |
三、反制符合国际习惯法中的反措施规则 |
第五节 反制合法性的边界 |
一、反制前提的限制 |
二、反制程度的限制 |
三、反制目的的限制 |
第六章 “232 措施”合法性争议下中国的应对 |
第一节 美国“232 措施”对我国的影响 |
一、影响我国对美钢铝的直接出口 |
二、导致我国对第三国钢铝出口量的减缩 |
第二节 中国政府应对“232 措施”的路径 |
一、中国政府的国际应对路径 |
二、中国政府的国内应对路径 |
第三节 我国企业应对“232 措施”的路径 |
一、积极参与232 调查及其听证会 |
二、有效利用产品排除规则 |
三、诉诸美国国内法院 |
第四节 我国应对“232 措施”的立法路向 |
一、中国对外贸易法在应对“232 措施”上的缺陷 |
二、制定《中国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 |
三、优化我国贸易救济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清单 |
后记 |
(8)美国“232措施”的WTO合规性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232 措施和232 条款概述 |
一、2017 年美国实施232 措施概况 |
(一)美国针对特定钢、铝产品进口展开232调查 |
(二)本次232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
二、232条款及其历史 |
(一)232条款的主要内容 |
(二)232条款的历史 |
三、相关WTO成员方就本次232 措施提出磋商请求 |
(一)中国提出磋商请求及其内容概述 |
(二)其他WTO成员方提出磋商请求 |
(三)美国确定依据GATT1994第21 条实施232 措施 |
第二章 232 措施和WTO中的保障措施关系辨析 |
一、中、印等国确定232措施违反《保障措施协定》 |
(一)涉及的条款 |
(二)中、印等国推理的逻辑进路 |
二、标准的确立:保障措施的认定规则 |
(一)“印尼—钢铁案”中的相关规则 |
(二)本次232措施的部分内容符合保障措施的认定标准 |
三、232措施不属于《保障措施协定》下的保障措施 |
(一)232条款形式上不是关于保障措施的规定 |
(二)本次232措施的实质内容不属于保障措施 |
(三)目的与手段的区分:由经济福利到国家安全的合理性 |
第三章 232措施在安全例外条款下的合规性分析 |
一、安全例外条款的发展和解释 |
(一)作为一般例外条款一部分的安全例外条款 |
(二)安全例外条款与一般例外条款相分离 |
(三)安全例外条款的解释初探 |
二、WTO成员方对安全例外问题的自决权辨析 |
(一)GATT/WTO已有的实践 |
(二)学界的观点 |
(三)基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解释方法对自决权的限缩 |
(四)安全例外条款下措施的可诉性 |
三、232措施与安全例外条款的符合性问题 |
(一)232条款与安全例外条款的符合性 |
(二)本次232措施与安全例外条款的符合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关于 DS512“俄罗斯—过境措施案” |
(9)美国反补贴实体法律实施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依据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对象、方法以及结构安排 |
第一章 美国反补贴规则的经济政治分析 |
第一节 关于补贴与反补贴理论流派的梳理 |
一、立足于全球资源配置的角度 |
二、立足于补贴提供方的角度 |
三、立足于补贴受影响方的角度 |
四、立足于补贴方与受影响方相互博弈关系的角度 |
第二节 补贴与反补贴基本经济含义及效应分析 |
一、补贴的基本经济含义及其效应分析 |
二、反补贴的基本经济含义及其效应分析 |
第三节 美国反补贴规则的贸易政治分析 |
一、分析工具的引入——公共选择理论 |
二、贸易保护措施诉求集团与为其支付代价群体之间的政治失衡 |
三、关税水平下降与贸易补偿措施的兴起 |
第二章 美国反补贴规则历史演变及与多边规则的相互作用 |
第一节 美国反补贴规则演变进程 |
一、单边立法时期单轨制立法 |
二、单边向多边过渡阶段的双轨制立法 |
三、多边体制下单轨立法的回归 |
第二节 美国反补贴规则和多边规则的相互作用 |
一、美国主导GATT/WTO 反补贴谈判与规则的形成 |
二、GATT/WTO 反补贴规则很大程度为美国规则和实践的多边化 |
第三节 多哈反补贴规则谈判美国立场分析 |
一、多哈回合谈判情况简要回顾 |
二、美国立场分析 |
三、简评 |
第三章 美国反补贴规则中的补贴认定 |
第一节 补贴三要素分析 |
一、补贴提供者 |
二、财政资助 |
三、授予一项利益 |
第二节 利益的转移和传递性 |
一、上游补贴中的利益传递 |
二、私有化中的利益传递 |
三、多哈回合谈判相关提案 |
第三节 补贴专向性标准 |
一、专向性标准的历史沿革 |
二、专向性标准主要问题认定分析 |
第四章 美国反补贴规则中的损害和因果关系认定 |
第一节 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
一、同类产品 |
二、国内产业 |
第二节 损害的确定 |
一、损害的判断标准 |
二、累积评估 |
第三节 因果关系认定 |
一、因果关系的标准 |
二、ITC 认定因果关系的方法 |
三、不归因问题 |
第五章 美国对华产品反补贴调查中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美国对华产品适用反补贴规则历程及原因分析 |
一、美国对华产品适用反补贴规则历程 |
二、美国对华产品适用反补贴规则原因分析 |
第二节 法律问题之一——非市场经济 |
一、美国贸易救济法中的“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 |
二、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规则实践 |
三、美国反补贴法对中国的适用性问题 |
四、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双反调查带来的重复计算问题 |
第三节 法律问题之二——补贴认定 |
一、国有企业的“当局”性质认定 |
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的专向性问题 |
第四节 法律问题之三——补贴利益的基准 |
一、美国法中关于基准的规定和实践 |
二、对华案件中外部基准的选择 |
三、中国入世议定书外部基准条款的影响 |
第六章 中国应对策略探讨 |
第一节 美国关注的中国补贴政策 |
一、一般性补贴政策 |
二、针对特定行业补贴政策 |
第二节 中国对策研究 |
一、及早构建国内补贴政策信息库 |
二、有效调整已有补贴政策 |
三、适时采取反制措施 |
四、积极利用国内和国际双重救济 |
五、力争从规则层面根本解决问题 |
第三节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欧盟反倾销的“适当论”观照(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前言 |
第1章 综述 |
1.1 已有研究成果 |
1.2 研究思路 |
1.3 研究方法 |
1.3.1 法经济学研究方法 |
1.3.2 “适当论”:法经济学的新视角 |
1.3.3 其他研究方法 |
1.4 本文创新点 |
第2章 欧盟反倾销的法律供求分析 |
2.1 历史回顾:经济决定法律 |
2.2 理想中的法律供求平衡——欧盟反倾销制度设计的初衷 |
2.2.1 法律需求和法律供给 |
2.2.2 倾销引起法律需求 |
2.2.3 反倾销提供法律供给 |
2.2.4 倾销和反倾销――供求平衡的制度设计 |
2.3 现实中的法律供求失衡――反倾销的现实尴尬 |
2.3.1 经济学意义上的倾销 |
2.3.2 法学意义上的倾销 |
2.4 欧盟反倾销法律供求的失衡、校正与再失衡 |
2.4.1 欧盟反倾销的法律供求同样没有摆脱失衡的窠臼 |
2.4.2 欧盟对反倾销法律供求失衡的校正 |
2.4.3 欧盟反倾销法律供求的再失衡 |
第3章 欧盟反倾销的成本收益分析 |
3.1 欧盟反倾销涉及到的主体 |
3.1.1 欧盟产业 |
3.1.2 欧盟供应商 |
3.1.3 第三国出口商 |
3.1.4 欧盟进口商(零售商) |
3.1.5 欧盟用户 |
3.1.6 消费者 |
3.1.7 欧盟机构及成员国政府 |
3.1.8 第三国政府 |
3.2 “欧共体利益条款”:欧盟反倾销的成本收益分析的自我尝试 |
3.2.1 欧盟产业利益 |
3.2.2 进口商的利益 |
3.2.3 供应商的利益 |
3.2.4 用户利益 |
3.2.5 消费者利益 |
3.3 对欧盟反倾销的全面成本收益分析 |
3.3.1 欧盟产业的成本收益分析 |
3.3.2 欧盟供应商的成本收益分析 |
3.3.3 第三国出口商的成本收益分析 |
3.3.4 欧盟进口商(零售商)的成本收益分析 |
3.3.5 欧盟用户的成本收益分析 |
3.3.6 欧盟消费者的成本收益分析 |
3.3.7 欧盟机构及成员国政府的成本收益分析 |
3.3.8 第三国政府的成本收益分析 |
第4章 欧盟反倾销存在合理性的法经济学分析 |
4.1 欧盟反倾销法律供给对需求的暂时和局部满足 |
4.2 欧盟应对贸易压力的“安全阀” |
4.3 欧盟反倾销规则的难以替代性 |
4.3.1 国际统一竞争规则的缺失 |
4.3.2 其他贸易救济措施的效果相对较小 |
4.3.3 第三国同样青睐反倾销 |
4.4 贸易自由化的“催化剂” |
第5章 欧盟反倾销价值取向的法经济学分析 |
5.1 公平不是欧盟反倾销的价值取向 |
5.1.1 WTO《反倾销协定》并不追求公平 |
5.1.2 《欧洲共同体条约》没提供“公平”原则 |
5.1.3 在实践中欧盟反倾销可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 |
5.2 效率也不是欧盟反倾销的价值取向 |
5.2.1 实践表明反倾销带来效率损失 |
5.2.2 欧盟反倾销法律本身并未考虑效率 |
5.2.3 效率不在法律执行机构的视野内 |
5.2.4 效率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地位低下 |
5.3 均衡――欧盟反倾销真正的价值取向 |
5.3.1 WTO《反倾销协定》本身具有均衡性 |
5.3.2 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沿袭了WTO《反倾销协定》的内容 |
5.3.3 欧盟反倾销运作具有均衡的特征 |
5.3.4 欧盟在处理对外反倾销关系时恪守均衡原则 |
5.3.5 欧盟为追求均衡时常进行反倾销概念创新 |
第6章 欧盟反倾销实际功效的法经济学分析 |
6.1 效率、公平、均衡的同步缺失:“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法经济学分析. |
6.1.1 对“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不同理解 |
6.1.2 经济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冲突和角力 |
6.1.3 “非市场经济”问题产生“副产品” |
6.1.4 公平和效率在欧盟反倾销实践中的缺失 |
6.1.5 “非市场经济地位”导致均衡的缺失 |
6.2 不确定性:从理想的均衡到现实的非均衡 |
6.2.1 以正常价值为例:欧盟反倾销实体规则的不确定性 |
6.2.2 以结案方式为例:欧盟反倾销程序规则的不确定性 |
6.3 妥协高于原则:欧盟反倾销的危险发展方向 |
6.3.1 法律供给中存在缺陷 |
6.3.2 法律实践中经常忽视法律原则和规则 |
第7章 “适当论”:对欧盟反倾销法经济学分析的新视角 |
7.1 欧盟对华反倾销现状的法经济学分析 |
7.1.1 欧盟反倾销“反竞争优势”的本质导致法律供求失衡 |
7.1.2 中国目前在全球经济格局中的地位容易招致欧盟滥用反倾销 |
7.2 欧盟解决反倾销问题做出的自身努力 |
7.2.1 欧盟贸易救济绿皮书的主要内容 |
7.2.2 欧盟公众评议的结果 |
7.2.3 欧盟公众评议提出的建议 |
7.2.4 曼德尔森委员准备代表欧委会做出的结论 |
7.2.5 贸易救济绿皮书当前的进展 |
7.3 “适当论”:法经济学理论对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现实回应 |
7.3.1 WTO《反倾销协定》中的“适当” |
7.3.2 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中的“适当” |
7.4 对“适当论”的实践:中欧共同的任务 |
7.4.1 “适当论”是中欧双方共同解决欧盟对华反倾销问题的应当和惟一的指导原则 |
7.4.2 “适当论”提供的标准是检验欧盟对华反倾销问题是否解决、解决程度的实践标准 |
7.4.3 “适当论”为解决欧盟对华反倾销问题提供了具体的方法 |
7.4.4 “适当论”已经在实践中逐步被人们所认同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及着作 |
后记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四、美国201钢铁产品保障措施调查中的产品排除实践(论文参考文献)
- [1]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2]美国贸易法“232条款”研究[D]. 李伟. 苏州大学, 2020(03)
- [3]美国232措施WTO违规性研究[D]. 范祎铭.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2)
- [4]美国《1930年关税法》“337条款”研究[D]. 黄亚平. 中央民族大学, 2020(11)
- [5]美国232调查的法律分析及中国因应[D]. 钱清. 浙江财经大学, 2019(07)
- [6]论美国232措施的WTO合法性[D]. 张璐. 武汉大学, 2019(06)
- [7]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D]. 周艳云. 东南大学, 2019(05)
- [8]美国“232措施”的WTO合规性分析[D]. 高陆.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1)
- [9]美国反补贴实体法律实施问题研究[D]. 林惠玲. 华东政法大学, 2010(04)
- [10]欧盟反倾销的“适当论”观照[D]. 刘超. 吉林大学, 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