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南主诉检察官成为办案能手(论文文献综述)
张松[1](2019)在《刑事错案及其治理》文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走向权利时代,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后,社会主要矛盾随之发生深刻变化,这一变化折射到法治领域,即表现为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的美好需要,对于法治生活的美好期盼,尤其是人民群众对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与立法不优、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人权保障不力等的矛盾,这些矛盾只有通过法治改革的方式才能有效化解。可以说,正是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催生法治改革并成为其强大动力,而人权作为法治的逻辑起点与根本归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本质而言即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权利,这将使得权利在国家社会中更加神圣、更加崇高,促使依法确实保障权利成为党的执政理念与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执法、司法的核心要义。而司法作为人权救济的最后防线,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中央明确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并着重将纠正冤假错案,特别是纠正刑事冤假错案作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大举措,作为对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具体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推动下,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念斌案等一系列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刑事错案得以纠正,这不仅是社会进步、法治昌明、司法公正的生动体现,更引起理论界和全社会的反思,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错案?为什么纠正错案困难重重?应当说,如何防范刑事错案的产生、如何防止人权特别是无辜者人权受到非法侵害已成为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之下将刑事错案及其治理作为研究选题。在反思刑事错案产生的同时,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何为错案,错案产生原因及如何有效纠正与防范错案的理解莫衷一是、不尽一致,有待梳理与统一性认识的达成。如若缺乏充分的系统阐释,必然无法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因此,在对刑事错案基本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科学合理的刑事错案治理之策既是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无法回避的一个重大实践课题,同时也是一个重大理论命题。本文是对刑事错案及其治理问题的一个全面阐述,依次对“什么是刑事错案”、“刑事错案的发生有什么规律性的实践样态”、“刑事错案出现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有效治理刑事错案”等问题作出回答。以上问题的层层递进,共同建构起本文的逻辑主线,对这些问题的详细阐述,也体现出本文论证的内在逻辑思路。刑事错案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错误认识与错误行为,从端本正源角度出发,可运用语义分析方法分别解读“错”与“案”,由此将刑事错案定性于刑事司法主体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由于对事实认定发生错误、对法律适用错误,或者违反诉讼程序以致作出错误结论而给予当事人错误处理的案件或违反诉讼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也即刑事错案可分为冤枉无辜与放纵犯罪两大类错案。而本文基于刑事司法目标理性平衡、陈旧司法理念亟待转变与开展错案研究深入系统的综合考虑,将对刑事错案的研究限于冤枉无辜类错案,并根据其范围的不同,划分为最广义错案、广义错案、狭义错案、最狭义错案四类。随后,基于有利于明确错案研究重心、提升研究针对性、增强研究政策性以及确保研究民意性等方面的考虑,将刑事错案实证样本范围及后续开展错案成因与错案治理研究的对象限定于狭义的刑事错案,即因事实认定存在错误而使无辜者蒙冤的案件。本文较为新颖之处在于将2013年作为实证分析的界点,分别选取了从1997年1月1日到2013年1月1日之间纠正的100起重大刑事错案与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至今纠正的50起重大刑事错案。通过对所选取的容量相对较大的150起样本案件进行基本情况、纠正现状、赔偿追责三大方面的实践样态规律总结,能够发现2013年以后纠正的错案在纠错原因、纠错方式及纠错主动性等方面均与2013年以前纠正的错案有明显区别,这不仅有利于我们在汲取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用长远的目光深刻反思现阶段错案产生的原因,而且能够切实反映出党的十八大以后国家法治大环境的改变对于刑事错案治理的重要影响,与时俱进的披露出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病症,由此“对症下药”,切实纠正与防范刑事错案,助推依法治国的发展方略。在对150起样本案件进行规律性分析的基础之上,依据认知错案产生的难易程度,可将错案生成原因划分为由浅入深的四个层级,即基础原因为证据问题,中层原因为制度运行问题,深层原因为心理偏差问题,根本原因为客观制约问题。应当说,刑事错案的治理乃本文最为核心与关键的创新之处,因为只有明晰如何治理刑事错案,才能在今后的刑事诉讼工作中,确保依法公正办理每一起刑事案件,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目标,给党和人民,给宪法与法律一个交代。所以,本文提出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即将刑事错案问题放置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法治化的大背景之下,提出刑事错案治理的概念,其是指国家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防范和救济刑事错案的实践活动及其过程。其中,治理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而尤以国家公权力机关为核心;治理的对象是刑事错案,包括尚未发生的错案与已经发生的错案;治理的内容是防范与救济,也即事前预防与事后挽救;治理的方式是“制度”之治,因制度具有根本性,不仅可以改造人的素质,还可制约治理者的滥权和失职,所以,治理刑事错案的关键在于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治理的目标是通过对刑事错案的治理,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以及错案一经发现,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约束国家权力,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根据治理的范围大小,可将其划分为广义的刑事错案治理与狭义的刑事错案治理,其中前者是包含潜在错案与显在错案双重对象、救济与防范双重内涵的概念,后者则仅为潜在错案单一对象,有效防范单一内涵的概念。鉴于我国长期以来针对刑事错案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务较多集中于救济层面的实际,且因刑事错案的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所涉方面众多,无法做到面面俱到的阐述与论证,故本文将“治理”限定为狭义的“防范”之意,以便突出重点对刑事错案进行具有针对性的治理研究。而刑事错案治理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分支,同样包含着两大向度,即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其中错案治理体系是由治理刑事错案的一系列制度性措施所形成的体系,错案治理能力是治理刑事错案的主体运用错案治理制度性措施防范刑事错案的能力。就错案治理体系与错案治理能力二者的关系而言,错案治理体系是错案治理能力的前置与基础,制度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对于执行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错案治理能力则为错案治理体系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通过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的相互作用、共同促进,使得公检法三机关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之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发挥好各自在刑事错案治理系统工程中的应有作用,进一步提升侦查、检察、审判质量与水平,共同筑牢错案防范底线,并与全社会一起为法治中国建设营造良好的刑事司法环境。为清晰地对以上论题进行合逻辑性的层层递进式的研究,本文作绪论、上篇、下篇的结构安排。绪论主要是对选题背景和意义、刑事错案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本文基本框架的阐述。上篇为刑事错案基本问题研究,分别对什么是刑事错案进行科学定性、对刑事错案实践样态进行详细描述、对刑事错案生成原因进行理论剖析。下篇为刑事错案治理研究,此部分紧紧围绕刑事错案治理而展开,在比较研究中西方有关于治理理论渊源与发展的基础之上,提出刑事错案治理的概念,并将其划分为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两大向度,通过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以期切实防范刑事错案的产生,有效保障人民权益,大力提升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
王卫东[2](2019)在《中国检察教育培训的制度演进与时代发展》文中研究表明中国检察教育培训自1978年复建检察机关起,经历了四个重要的发展阶段,中国检察教育培训逐渐走上了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的道路,基本构建起了内容全面、体系完备的检察教育培训制度,但也存在着体制机制不健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这与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要求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国家检察官学院作为检察教育培训的主阵地,要率先垂范地把握检察教育培训的时代方位,按照"三个一"的总体要求,以"一二三六九"的办学思路为依托,加强政治建设、突出特色亮点、夯实人才队伍和培训课程体系建设。
赵方园[3](2018)在《主任检察官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检察院作为我国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其所拥有的权力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终极性、形式性、专属性等司法属性。但是“三级审批制”作为我国检察机关长期以来采用的办案模式,具有层及审批的特点,即检察官办理案件——部门领导审批指导——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最终决定。该办案模式具有较重的行政属性,与检察权的司法属性有所偏离,在实际办案工作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例如效率低下、权责不一、出现错案责任追究难等,严重制约检察工作的发展,也难以满足我国法治社会的需要。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检察权相关规定不完善,没有形成科学的理论体系,而且国内各改革试点的实践效果也参差不齐,这就需要深入挖掘改革试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找出解决方案。因此,本文的研究目的是以现有法律规定为依据,深入挖掘改革试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深化对检察权运行机制的理论研究,探求更加完善的的检察官办案模式,规范检察权的运行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本文结合国内主任检察官制度试点改革的做法,分析了改革中出现的一些典型问题及原因,并针对这些问题探究了对主任检察官制度的完善思考。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有本文的选题背景及现实意义,并列出了目前主任检察官制度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部分是概念界定和基础理论。根据现行法律和一些学者的研究对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概念做了相关界定,认为主任检察官制度应该是一种执法办案的工作机制,它包含内部基本组织形式、检察官的职权划分、与其他主体关系、主任检察官的考察和选任机制、监督制约机制、权利保障机制等方面,在这种工作机制下,主任检察官可以相对独立的行使检察权。并阐述了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的法律依据以及历史背景,认为主任检察官制度不与现行规定相违背,也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且符合当前法治社会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更高的司法要求。第三部分探究了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改革试点的具体情况,并根据实践情况归纳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从内设机构的整合、主任检察官的选拔、主任检察官职责权限的划分、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构建、职业保障制度的建立五个方面,对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做了典型案例说明。第四部分是根据改革试点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主任检察官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原因。第五部分是在第四部分归纳的五个方面问题的基础上,阐述了完善主任检察官制度的设想。如在针对内设机构缺乏统一标准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顶层设计,对改革内设机构的数量、职权范围以及机构名称等作统一规范,全国实行统一标准,避免机构名称不一、职能不清的现状;在主任检察官选任制度建设上,应当根据办理案件需求并结合检察机关司法属性需求,科学合理的设置选人标准,确保选出办案实践能力、法律专业知识、政治觉悟等综合素质较高的检察官来担任主任检察官;明确划分各类检察人员的职权范围,让各类人员在行使权利时做到不越权、不越级、不缺位;在办案监督制约机制上,通过内外部监督制约相结合,保障权力正常合法行使;在主任检察官的职业保障方面,应该在福利待遇和独立地位方面都进行相关制度的建立,保证主任检察官享受到相应的待遇,提高检察官的职业自豪感,提升整个检察官队伍的素质,为更好地实现依法履职提供保障,也提高检察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公信力。
庞凤宇[4](2017)在《主办侦查员制度构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4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首次提到了“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将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列入此次公安政策。侦查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安机关是行使侦查权的主要机关,作为行使侦查权的主体——侦查员,应当公正、高效地实施侦查程序,有效地侦破案件。构建主办侦查员制度即为了实现这一社会预期。本文对如何构建这一制度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探讨。其一,从主办侦查员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入手,从历史、现实两方面的背景引出这一制度的由来,以制度的演进和改革现状梳理出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发展历程。其后对主办侦查员制度进行了整体的概述。详细阐述了这一制度的基本内涵与实施原则,厘清了在主办侦查员制度下内外部间的关系。其二,对构建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找出制度构建中存在的阻力并分析其原因,为下一章节制度的构建做铺垫。通过介绍该制度的优点以及承载的社会功能性来阐述构建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党中央决策、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审议通过相关政策与决议也为主办侦查员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具有可行性的政策与法律依据。其三,为主办侦查员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总体的框架。本部分为整篇文章的核心章节,以前期调研为基础,并结合检察院、法院改革的相关经验,在责权利相一致这一核心的指导下,分别从遴选、权力运行、责任、监督考核以及保障机制几个方面对制度的构建提出了相关建议。本文在立足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通过调查研究广泛的借鉴检察院、法院系统改革的经验并与侦查办案实践相结合,从制度的内涵、阻力、意义出发,提出具有可行性的框架构建意见,以期为公安改革中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建立与试行提供有益借鉴。
刘舟[5](2017)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委会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作为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重要举措之一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正在各试点地区全力推进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中心内容是突出检察官在履行司法职能时的主体地位,最显着的特征是主体地位的突出化、办案组织的司法化、人员的精英化、司法的专业化、管理的扁平化。然而随着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现行检委会制度由于其自身体制缺陷的限制,逐渐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间产生矛盾。主要表现为:一是检委会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要求相脱节;二是检委会的限权本质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放权要求相冲突;三是检委会的问责机制缺失与检察官案件责任终身负责制相违背;四是检委会委员专业化水平与检察官专业化的要求有差距;五是检委会决策行政化与检察官办案司法化相矛盾。为科学理顺二者间关系,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坚持法治、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及逐步放权等原则的基础上,实现二者顺利衔接,并通过健全检委会的有关立法、加强检委会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等工作机制的建设,最终实现1+1>2的效果,为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的需要产生更大的合力。
刘宏宇[6](2016)在《论司法权威的生成与构建》文中研究说明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强调建设“法治社会”。司法与社会正义息息相关,被视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伴随社会发展,人类社会普遍开始向商品经济转化。国家司法制度演变发展的目的应当朝着尊重纠纷各方当事人意志,保护私人权益,紧密联系商品经济为目标。因此,一个国家司法发展的权威程度和现代化程度也成为衡量其社会发展进程的重要标准之一。近年来,我国在进行现代化建设,提高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同时,也在积极的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国家治理不断法治化的进程中,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依赖、对司法权威的需要也呈现出不断增长的情况。就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已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治国”的理念也开始逐渐深入人心。在整个社会上,出现了一种良好的法治氛围,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开始不断增强,开始越来越多的利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社会当前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社会结构也在发生这剧烈的变化,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不断出现。面对这一现状,亟须通过一定的法律途径来整合社会资源,以更好的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全社会的稳定、繁荣和发展。这一过程中,司法愈发成为维持公民权利,解决各种纠纷的重要手段和最后一道防线。同时,如果司法没有权威,则会导致这一“防线”形同虚设甚至消失。司法权威是保障司法权维持稳定、有效运行,并发挥出其应有作用的基本条件和前提保证。权威含有权力因素和威势因素,汉语词典将权威界定为使人尊敬,畏惧,信服的威望和力量。司法权威指的是司法机关所具备的一种令人信服的威望和强大力量。司法权威下,实现了强制和自愿服从以及权力和威信的高度统一。树立并维护司法权威,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需求,也是我党坚持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的根本需要。而司法权威的强弱,也是不同国家法治化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一国法律而言,司法权威是重要的法律权威保障。为此,对司法权威的生成与构建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近年来,我国开始积极的进行司法改革。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即明确提出,为了更好的进行法治国家建设,针对司法体制和司法运行中的突出问题提出改革认为,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中之重。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战略部署,提出必须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就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看,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等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反映出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威的强烈追求。建构并维护司法权威,是司法的理性所在,也是理性的司法所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以司法权威为研究对象,对司法权威的定义和来源、特征等进行了分析,并尝试在对司法权威的生成机理与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司法权威的具体建构问题进行探索。文章一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介绍本次研究的社会背景与司法权威现状和面临的挑战,并对已有的研究成果等进行回顾;第二部分对司法权威进行本体分析,介绍司法与司法权威相关概念的内涵;第三部分梳理司法权威的基础理论,包括司法权威的来源、构成、价值和功能。在文章的第四部分,对西方国家司法权威的生成与构建情况进行分析,了解西方司法的理念,分析西方司法权威的生成和构建,从而为我国法治发展与司法权威建设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从内在与外在两个方面入手进行分析,以更好的了解司法权威相关影响因素,寻找我国司法权威的具体构建路径等。文章的第五部分从我国司法权威的生成与构建入手,对我国司法权威的生成机理进行分析。通过分析认为,司法活动应具有公正性,司法裁判应当具有终局性,司法裁判应当具有执行力。进一步对司法权威的两种构建模式进行介绍,并研究我国司法权威的政府推进模式。第六部分,从内在与外在两个方面,对司法权威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第七部分,同样从内在与外在两个方面,对我国司法权威的具体构建路径进行研究。通过本文的研究,对司法权威的定义和来源、特征等进行了分析,并在对司法权威的生成机理与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司法权威的具体构建问题进行初步的探索。并清楚的认识到,在我国大力进行法治社会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大背景,司法权威也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挑战。为此,在具体的司法权威构建过程中,需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考虑相关因素的影响。从内在与外在两个方面进行司法权威构建。通过本次研究,可以更好的丰富国内司法权威生成与构建方面的理论空白,并为我国司法改革的发展和完善等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但受到笔者个人能力的影响,感到本次课题研究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在我国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构建司法权威,既需要遵循一定的司法规律,也需要充分考虑到现实情况。惟其如此,才能更好的开展司法改革等工作,促进司法权威的最终树立。
张自超[7](2015)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与检察委员会决策制的冲突与协调》文中指出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作为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重要举措之一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正在各试点单位积极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最核心的要求是突出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其内涵包括检察官既是办案中执行法律的主体,也是办案中承担责任的主体。随着司法进程的加快,检察委员会决策制自身存在的体制缺陷阻碍了功能发挥,尤其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其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之间的矛盾冲突也逐渐显现,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检察委员会专业化水平不够高与检察官专业化、精英化的要求相矛盾;二是检察委员会权力责任错位与检察官对案件终身负责的要求相背离;三是检察委员会决策制行政化色彩重与检察官办案司法化的要求相排斥。为做好二者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应坚持检察委员会决策制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不对立、检察委员会决策制与检察官行使检察权不相悖的原则,具体路径有三:一是重塑检察官与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关系;二是加强和完善检察委员会的工作机制;三是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曹晓可,牛天臣[8](2015)在《主任检察官制度去行政化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关键是解决检察行政化问题。先前的主诉(办)检察官没有解决此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提出建立主任检察官制度,以去行政化为改革核心,以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办案效率、防止司法腐败为目标。但各试点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作者提出了一些建议。
任海新,宋飞[9](2014)在《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配套的内设机构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围绕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进行了一系列有益探索,前后推出了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制改革。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决定在全国7个省份的17个检察院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并从5个方面就建立以主任检察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作出了具体部署1,强调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实现检察官责权利相统一,为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为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必须构建一套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的制度体系。
李云[10](2014)在《去行政化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关键——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为视野》文中认为去司法行政化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所在,检察权行政化使法律监督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发生交叉、错位,造成了法律监督职能履行的行政化,制约了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履行。司法体制改革必须改变法律监督工作中单纯的行政管理方式,还原司法管理方式,实现法律监督活动的司法性,以保障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履行。
二、河南主诉检察官成为办案能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河南主诉检察官成为办案能手(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错案及其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上篇:刑事错案基本问题研究 |
第一章 刑事错案之科学定性 |
第一节 理论界关于“刑事错案”基本内涵的争鸣与评析 |
一、关于“错案”概念的理论争鸣 |
二、对不同“错案”概念的评析 |
第二节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错案”的界定 |
一、中央文件使用“错案”一词的情况分析 |
二、法律法规使用“错案”一词的情况分析 |
三、错案判断标准的多样性 |
第三节 刑事错案概念之科学定性 |
一、刑事错案之语义分析 |
二、刑事错案之构成要件 |
三、刑事错案之类型分析 |
第二章 刑事错案之样态分析 |
第一节 刑事错案研究样本之科学选取 |
一、样本研究对象的针对性 |
二、样本涵盖范围的全面性 |
三、样本所处背景的社会性 |
四、样本素材来源的广泛性 |
第二节 样本案件基本事项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中“被告人”自然特征分析 |
二、样本案件中“被告人”所涉罪名类型分析 |
三、样本案件中“被告人”刑罚情况分析 |
四、样本案件中“被告人”羁押时间分析 |
五、样本案件时间分布分析 |
六、样本案件区域分布分析 |
第三节 样本案件纠正现状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的纠正依据分析 |
二、样本案件的纠正效率分析 |
三、样本案件的纠正方式分析 |
四、样本案件的纠正因素分析 |
五、再审程序的错案纠错功能分析 |
第四节 样本案件赔偿追责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赔偿总体情况分析 |
二、样本案件索赔困难分析 |
三、样本案件赔偿趋势分析 |
四、错案责任追究情况分析 |
第三章 刑事错案之成因剖析 |
第一节 错案生成之基础原因—证据问题 |
一、侦查阶段—证据收集不当 |
二、检察阶段—证据审查不力 |
三、审判阶段—证据判断不准 |
第二节 错案生成之中层原因—制度运行问题 |
一、司法职权配置失衡 |
二、不当干预司法问题突出 |
三、考核指标不尽合理 |
四、错案纠正机制运行不力 |
五、办案经费难以保障 |
六、辩护权缺乏有效行使 |
第三节 错案生成之深层原因—心理偏差问题 |
一、“洞穴隐喻”心理偏差之表征 |
二、心理偏差之理念因素 |
三、心理偏差之主体因素 |
四、心理偏差之环境因素 |
第四节 错案生成之根本原因—客观制约问题 |
一、认定案件事实的逆向性与回溯性 |
二、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与差异性 |
三、认知技术手段的滞后性与误用性 |
下篇:刑事错案治理研究 |
第四章 刑事错案治理概述 |
第一节 治理理论的渊源与发展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治理 |
第五章 构建刑事错案治理体系 |
第一节 科学刑事立法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首要前提 |
第二节 完善证据制度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基础要义 |
一、案件事实认知的理论基础 |
二、严格刑事证明标准 |
三、完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 |
第三节 “以审判为中心”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核心所在 |
一、夯实侦查基础工作 |
二、筑牢检察使命防线 |
三、深化审判程序规则 |
四、理顺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关系 |
第四节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制度保障 |
一、坚持与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
二、理顺人大监督与司法自主的关系 |
三、改善司法的外部环境 |
四、优化司法的内部环境 |
第五节 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组织保障 |
一、正确解读司法责任制 |
二、科学建构司法人员选任、退出与保障机制 |
三、妥善运用司法责任制的倒逼机制 |
四、严格落实错判责任追究制度 |
五、优化绩效考核制度 |
第六节 强化律师辩护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重要力量 |
一、全面实施辩护律师侦查讯问在场制度 |
二、着力提升辩护律师程序性辩护的效能 |
三、不断完善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四、大力确保辩护律师正确意见得以采纳 |
五、高度重视辩护律师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
六、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应有作用 |
第六章 提升刑事错案治理能力 |
第一节 树立科学执法理念,全面提升错案治理能力 |
一、树立刑事错案可治理理念 |
二、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 |
三、树立正当法律程序理念 |
四、树立遵循司法规律理念 |
五、树立依靠党的领导做好错案治理工作理念 |
第二节 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错案治理能力 |
一、强化政治信仰建设 |
二、强化职业道德建设 |
三、强化业务能力建设 |
第三节 营造良好法治文化,有效增强错案治理能力 |
一、积极引导群众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 |
二、积极引导媒体维护公正的司法权威 |
三、积极引导社会厚植文明的法治精神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2)中国检察教育培训的制度演进与时代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检察教育培训的制度演进 |
二、我国检察教育培训的经验得失 |
(一) 检察教育培训制度建设的经验 |
(二) 检察教育培训制度存在的不足 |
三、新时代我国检察教育培训的制度完善 |
(一) 深入推进检察教育培训体制改革 |
(二) 深入推进检察教育培训运行机制改革 |
(三) 深入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内容方式改革 |
(四) 积极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师资管理改革 |
(五) 积极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宏观管理改革 |
四、国家检察官学院的办学思路与改革创新 |
(一) 办学思想 |
(二) 总体目标 |
(三) 任务举措 |
1. 补齐不足短板, 实现“三个平衡”。 |
2. 发挥职能作用, 打造“六个平台”。 |
3. 明确措施“抓手”, 推行“九项计划”。 |
结语 |
(3)主任检察官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现实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现实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二章 主任检察官制度概述 |
一、概念界定 |
(一)主任检察官 |
(二)主任检察官制度 |
二、主任检察官制度的依据 |
(一)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法理基础 |
(二)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法律依据 |
三、检察机关办案制度的变革历程 |
(一)三级审批制 |
(二)主诉检察官制度 |
四、主任检察官制度的价值 |
(一)有利于检察机关独立性的彰显 |
(二)有利于明确职责,实现权责统一 |
(三)有利于促进检察官队伍整体专业水平的提高 |
第三章 我国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实践情况 |
一、整合内设机构 |
二、选任主任检察官 |
三、确定主任检察官的职责权限 |
四、建立主任检察官制度的监督机制 |
五、建立主任检察官制度的职业保障机制 |
第四章 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整合内设机构缺乏统一标准 |
二、选任主任检察官不规范 |
(一)各地主任检察官的选任标准不一 |
(二)主任检察官的员额比例有待商榷 |
三、各类检察人员的职权不明确 |
四、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 |
五、主任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不健全 |
(一)职业保障制度的内容及方式有待完善 |
(二)办案经费保障制度不完善 |
(三)各类人员待遇存在不合理落差 |
第五章 完善主任检察官制度的设想 |
一、统一机构设置标准 |
(一)建议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
(二)加强机构设置的检察理论研究 |
(三)消除机构调整对内部监督的不利影响 |
二、规范主任检察官选任制度 |
(一)制定严格的选任标准 |
(二)制定规范的选任程序 |
(三)建立主任检察官退出机制 |
三、明确各类检察人员的职责权限 |
(一)明确主任检察官的职责权限 |
(二)明确检察长的职责权限 |
(三)明确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权限 |
(四)明确其他检察官的职责权限 |
四、强化办案监督制约机制 |
(一)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
(二)强化检务督察 |
(三)完善外部监督机制 |
五、完善主任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 |
(一)完善身份保障制度 |
(二)优化财政保障制度 |
(三)畅通晋升渠道,提高薪级待遇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主办侦查员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主办侦查员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1.1 主办侦查员制度产生的背景 |
1.1.1 历史背景 |
1.1.2 现实背景 |
1.2 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发展历程 |
1.2.1 主办侦查员制度的演进 |
1.2.2 主办侦查员制度的改革现状 |
2 主办侦查员制度概述 |
2.1 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基本内涵 |
2.2 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实施原则 |
2.2.1 规范执法原则 |
2.2.2 择优聘用原则 |
2.2.3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原则 |
2.2.4 责权利一致原则 |
2.3 主办侦查员制度下的内外部关系分析 |
2.3.1 主办侦查员与本部门领导在刑事执法职责权限上的关系 |
2.3.2 主办侦查员与本部门其他侦查人员的关系 |
2.3.3 主办侦查员与公安机关其他部门的关系 |
2.3.4 主办侦查员与公安机关以外司法人员、律师的关系 |
3 主办侦查员制度的理性考量与现实困境 |
3.1 理性考量:构建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3.1.1 构建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必要性 |
3.1.2 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可行性 |
3.2 现实困境:现行主办侦查员制度的不足与疏漏 |
3.2.1 主办侦查员的责任未能落实 |
3.2.2 主办侦查员的权力未能保证 |
3.2.3 主办侦查员的利益未能配套 |
4 主办侦查员制度构建的总体框架 |
4.1 主办侦查员的遴选机制 |
4.1.1 主办侦查员的遴选标准 |
4.1.2 主办侦查员的遴选比例 |
4.1.3 主办侦查员的遴选程序 |
4.1.4 主办侦查员的等级 |
4.2 主办侦查员的权力运行机制 |
4.2.1 确定职权的原则 |
4.2.2 主办侦查员的职权范围 |
4.2.3 主办侦查员的办案组织形式 |
4.2.4 主办侦查员的权力运行 |
4.3 主办侦查员的责任机制 |
4.3.1 主办侦查员对侦办案件全程负责 |
4.3.2 主办侦查员对侦办案件终身负责 |
4.3.3 主办侦查员办案的免责情形 |
4.4 主办侦查员的考核监督机制 |
4.4.1 考核的形式与内容 |
4.4.2 考核结果的使用 |
4.4.3 监督的方式与内容 |
4.4.4 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
4.5 主办侦查员的保障机制 |
4.5.1 建立主办侦查员履行职责保护机制 |
4.5.2 建立主办侦查员岗位津贴和办案绩效考核奖金机制 |
4.5.3 建立相适应的职级晋升和相关待遇保障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5)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委会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概述 |
(一)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概念 |
(二)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特征 |
1.主体地位的突出化 |
2.办案组织的司法化 |
3.人员的精英化 |
4.司法的专业化 |
5.管理的扁平化 |
二、现行检委会制度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冲突 |
(一) 检委会制度的相关规定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要求相脱节 |
1.涉及检委会宏观改革问题的规定缺乏立法支撑 |
2.检委会的议题范畴模糊 |
3.检委会的制度修改缺乏理论支持 |
(二) 检委会的限权本质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放权要求相冲突 |
(三) 检委会的问责机制缺失与检察官案件责任终身负责制相违背 |
(四) 检委会委员专业素养与检察官专业化的要求有距离 |
1.检委会委员的任命过于行政化 |
2.检委会专职委员履职效果模糊化 |
3.检委会委员的组成过于固定化 |
4.检委会委员的任期过于无限化 |
5.检委会委员的考核过于虚无化 |
(五) 检委会决策行政化与检察官办案司法化相矛盾 |
1.决策程序公开透明性不足 |
2.议案议事辩论性不足 |
3.委员案件亲历性不足 |
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委会的定位 |
(一) 关于检委会制度存与废的评判 |
1.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项司法制度 |
2.是对检察官独立办案的一种制度救济 |
3.是监督制约检察官权力的一条有效途径 |
(二) 科学把握检委会的功能定位 |
1.是部分案件与事项的决策者 |
2.是检察官办案的监督者 |
3.是案件质量的评查者 |
4.是司法理念的引领者 |
四、检委会制度改革及其完善路径 |
(一) 协调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与检委会制度的原则 |
1.法治原则 |
2.各司其职原则 |
3.相互配合原则 |
4.逐步放权原则 |
(二) 完善有关检委会制度的立法 |
1.明确检委会的法定权 |
2.规范案件决定权让渡程序及规则 |
3.修正检委会最终决定的救济方式 |
4.严格检委会的追责标准 |
(三) 加强检委会工作机制的自身建设 |
1.强化检委会的专业化建设 |
2.提升检委会的制度化建设 |
3.健全检委会的规范化建设 |
4.完善检委会有关措施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司法权威的生成与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已有研究成果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之处和不足 |
第一章 司法权威的本体认识 |
一、司法与司法权 |
二、司法权威的内涵与特征 |
三、司法权威的分类 |
四、司法权威的表现 |
第二章 司法权威的基础理论 |
一、司法权威的来源 |
二、司法权威的构成 |
三、司法权威的价值 |
四、司法权威的功能 |
第三章 西方国家司法权威的生成与构建 |
一、西方司法的理念与特性 |
二、西方司法权威的生成: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 |
三、西方司法权威的构建:司法模式和共同特征 |
第四章 我国司法权威的生成基础与模式选择 |
一、我国司法权威的生成基础 |
二、我国司法权威的构建模式 |
三、我国司法权威构建的模式选择 |
第五章 影响我国司法权威构建因素分析 |
一、当代中国司法权威困境的原因 |
二、法官素质与司法权威 |
三、阳光司法与司法权威 |
四、人本主义缺失与司法权威 |
五、行政干预与司法权威 |
六、法治文化与司法权威 |
七、社会舆论与司法权威 |
第六章 我国司法权威的构建路径 |
一、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
二、推进司法公开制度 |
三、完善司法责任制 |
四、强化审判独立 |
五、加强司法监督 |
六、培育法治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与检察委员会决策制的冲突与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核心——突出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 |
(一)检察官是办案中执行法律的主体 |
1.依据“放权与控权原理”合理放权于检察官 |
2.采用“权力清单模式”更大放权于检察官 |
(二)检察官是办案中承担责任的主体 |
1.主任检察官与其他检察官的责任 |
2.主任检察官之间的责任 |
3.强化责任追究 |
二、现行检察委员会决策制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冲突 |
(一)检察委员会专业化水平不够高与检察官专业化精英化的要求相矛盾 |
1.委员选任的行政化 |
2.委员任期无限制 |
3.委员履职无考核 |
(二)检察委员会权力责任错位与检察官对案件终身负责的要求相背离 |
(三)检察委员会决策制行政化色彩重与检察官办案司法化的要求相排斥 |
1.司法的亲历性不足 |
2.议案的辩论性不强 |
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与检察委员会决策制之协调的原则和路径 |
(一)总的原则 |
1.检察委员会决策制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并不对立 |
2.检察委员会决策制与检察官行使检察权并不相悖 |
(二)具体路径 |
1.重塑检察官与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关系 |
2.加强和完善检察委员会的工作机制 |
3.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
四、结语 |
(8)主任检察官制度去行政化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建立去行政化的主任检察官制度的背景 |
二、我国主任检察官制度去行政化改革的实践意义 |
(一) 有利于保证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 实现司法公正 |
(二) 有利于提高案件办案效率, 树立公民的法律信仰 |
(三) 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 建立精英化的检察官队伍 |
三、主任检察官制度在去行政化方面出现的问题 |
(一) 检察官配套管理制度的缺失, 制约了检察官职业化、专业化的发展 |
(二) 主任检察官与办案部门负责人职责划分模糊, 可能会导致异化的“三级审批制”的回归 |
(三) 检查委员会的行政职务身份, 以及管理行政事务的职权规划, 给主任检察官去行政化改革造成阻碍 |
四、主任检察官制度解决去行政化问题的建议 |
(一) 对主任检察官实行分类管理, 进一步拓宽主任检察官的职业前景 |
(二) 妥善处理好主任检察官和办案部门负责人的关系, 明确职权划分 |
(三) 检察委员会引入检察业务专家, 保证检察委员会职能的专业化 |
(9)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配套的内设机构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价值内核 |
(一)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价值追求 |
(二)构建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基本路径 |
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对内设机构改革的配套要求 |
(一)业务职能与行政职务的分离 |
(二)从决策领导转向服务、监督 |
(三)精简内设机构和行政领导职数 |
三、检察内设机构的改革构想 |
(一)检察内设机构改革思路 |
(二)检察内设机构的架构 |
(10)去行政化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关键——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为视野(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律监督职能行政化的现状 |
(一)机构设置行政化 |
(二)办案程序行政化 |
(三)队伍管理行政化 |
(四)决策机构行政化 |
二、法律监督职能行政化的弊端 |
(一)行政干预 |
(二)人事控制 |
(三)权责分离 |
三、法律监督职能去行政化的构想 |
(一)办案体制去行政化 |
1. 主办或主任检察官选任法定。 |
2. 主办或主任检察官职权法定。 |
3. 主办或主任检察官责任法定。 |
(二)决策机构去行政化 |
1. 关于构建新型的检察委员会制度。 |
2. 关于构建责、权、利一致的决策机制。 |
(三)人员编制去行政化 |
1. 建立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
2. 实行省级以下人员编制垂直管理制度。 |
3. 加强检察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 |
(四)内设机构去行政化 |
1. 统一名称。 |
2. 统一机构。 |
3. 统一派驻。 |
4. 统一分离。 |
(五)经费管理去行政化 |
四、河南主诉检察官成为办案能手(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错案及其治理[D]. 张松. 吉林大学, 2019(10)
- [2]中国检察教育培训的制度演进与时代发展[J]. 王卫东.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9(01)
- [3]主任检察官制度研究[D]. 赵方园. 河南大学, 2018(01)
- [4]主办侦查员制度构建研究[D]. 庞凤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7(04)
- [5]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委会制度的完善[D]. 刘舟. 江西财经大学, 2017(02)
- [6]论司法权威的生成与构建[D]. 刘宏宇. 南京大学, 2016(05)
- [7]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与检察委员会决策制的冲突与协调[J]. 张自超. 河南社会科学, 2015(09)
- [8]主任检察官制度去行政化改革研究[J]. 曹晓可,牛天臣. 鄂州大学学报, 2015(06)
- [9]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配套的内设机构改革研究[A]. 任海新,宋飞. 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第十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 2014
- [10]去行政化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关键——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为视野[J]. 李云.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