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护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论文文献综述)
李春晖[1](2020)在《中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被征地农民问题事关国家发展战略,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不仅涉及农民群体的生存,而且与社会稳定、长治久安等息息相关。当前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政府需征收大量农地用于城镇化建设,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也随之出现并日趋凸显。如何科学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关乎社会稳定和国家公平正义。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存在密切关联的辩证关系。社会保障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但如果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得以解决,其基本的生活保障就可以解决,且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以获得更高的收入从而享有较高的生活水平,可以因为从事某项工作而获得更多的社会存在感和荣誉感,可以因为有价值的工作为社会做出更多贡献,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认为,就业就是最好的社会保障。然而,并不是所有被征地农民都适合就业,都能就业,也不是就业之后就不再失业,因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仍然是最后一道保障,起着保障的基础性作用。本研究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关联起来研究,就业作为优选项,社会保障作为基础项。围绕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本研究基于多地区、大样本的实际调查,对其就业和社会保障现状、存在困境、主要原因进行了归纳分析,利用调查数据,运用计量经济模型对影响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主要客观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运用扎根理论、博弈理论对被征地农民在就业和社会保障中的主观因素及其与政府的博弈进行了分析,借鉴国际经验与国内实践,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建议。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在东、中、西部分别选取了山东省济南市、安徽省当涂县和凤台县、四川省郫都区和彭山区作为调研区域,分别抽样了480、400、210个被征地农民样本,基于调查数据,对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情况、就业状况、社会保障状况进行了深入的统计分析。调查显示:不论东、中、西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均大量存在被征地农民群体,东部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状况好于中西部,但社会保障状况却低于中西部。被征地农民对就业和社会保障期望较高,但由于教育文化水平普遍偏低、职业技能水平低下、创业意识和能力低下、对政府安置存在依赖、政府就业培训工作相对欠缺、就业和人才服务平台的可及性较差等原因,致使就业率不高,就业层次主要集中在非正规就业领域,由于社会保障政策、体制、机制及农民自身问题等原因,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参保率参差不齐、保障水平偏低。归纳起来,政府与民众认识和考虑存在偏差、中央与地方认识和考虑存在偏差、执行部门认识和考虑存在偏差等这些政府层面的问题是造成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的主要原因。除政府层面的原因外,被征地农民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等也影响着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本研究利用抽样调查数据,运用方差分析、多变量Logistic回归、主成分分析等方法,探讨了在既定政策背景下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如何影响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状况。在就业影响因素方面,研究发现: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和教育程度对其就业有重要影响,其中教育程度的影响程度明显高于年龄的影响;居住在主城区的被征地农民具有更大的就业机会,与就业之间存在正向关系;培训具有正向影响,而且显着高于其他变量;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就业的正向影响最高,起到基本“安全网”的作用;公共安置途径有积极作用,但作用较小。在被征地农民工作关系认同度(满意度)影响因素方面,不同地区的影响因素存在着地区差异:受教育程度在东部地区具有显着正向影响;家庭就业人口比例在中部地区有显着正向影响;东部和中部地区虽然具有共同的影响因素,如年龄、对未来工作的信心和就业培训,但影响程度存在显着差异。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医疗保险方面,研究发现:当被征地农民年龄相对较小、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家庭子女数量相对较多时,更不愿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当被征地农民健康状况相对较差、家庭经济状况相对较差时,更加愿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当被征地农民对政府养老保险补贴预期相对较高、对养老保险政策了解相对较深时,更愿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当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缴费金额相对较高、认为参保程序相对较为复杂时,更不愿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此外,性别也对被征地农民养老意愿的选择具有显着影响。在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影响因素方面,家庭成员的构成及健康状况、新农合的规定报销水平和缴费水平、家庭成员的文化程度,与农民的参合行为显着相关,收入水平、性别等因素对农民参合意愿的影响并不显着。除影响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客观因素外,本文还通过扎根理论深入讨论了影响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主观因素。结合深度访谈和对访谈资料的三级编码发现: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需求来自于利益状况的改变,现有的利益分配方式在某种程度上使得该群体对就业和社会保障的依赖被放大,但是无论是其群体自身的心态转换困局还是外部政策设计都制约了其实际行动。在此过程中,被征地农民所面临和经历的社会关系网络的土崩瓦解以及社会结构的急剧变迁都使得其对社会支撑体系的诉求异常强烈。因此,本研究构造出“利益重塑-心态转换-政策优化-社会支撑”的问题解决模型。另外,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既离不开政府,也离不开被征地农民本身,双方存在复杂的博弈关系。基于博弈论,本文对被征地农民与政府在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中的博弈进行了分析,发现:在就业博弈中,当“政府进行就业安置,被征地农民找工作”时实现长期均衡;在社会保障博弈中,当“政府提供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不进行抵抗”时实现长期均衡。为更好地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应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研究发现: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是所有国家在城镇化的进程中都会面临的问题,并不单单是中国所面临的问题;完善的法律法规是确保被征地农民权利的关键;政府和被征地农民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应根据实际采取多种补偿形式;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培训是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的重要举措。基于以上研究,本研究提出了针对性政策建议:健全相关法律体系、优化征地补偿制度、构建项目齐全公平合理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和被征地农民间信息沟通机制、加强政府部门和第三方组织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的年龄结构、受教育程度、住所位置、就业环境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加强管理服务以改善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环境,加强宣传教育以增强被征地农民对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了解程度,充分发挥公众安置途径;通过提高被征地农民工资水平和政府的社会保障金,通过教育、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工作能力,减少被征地农民缴纳的社会保障比例等措施实现被征地农民和政府博弈的长期均衡。
张建军[2](2020)在《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农地征收是扩大城市建设面积的主要合法途径之一。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每年大量的农地通过征收转为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利用,为我国城镇化、工业化发展提供了用地保障。同时,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加快了土地从资源向资产、资本的转变,农地在征收、出让和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巨额增值收益为经济建设提供了充足资金支撑。随着近年来房价、地价快速上涨,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各相关利益主体所得增值收益存在较大差距,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和问题。基于这样的背景,本研究以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为命题展开系统研究。本研究首先界定基本概念,对拟运用的按要素贡献分配理论、土地产权理论、地租理论、效率公平理论、博弈论等进行概述,并阐释各理论在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中的具体运用;然后从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客体和主体、分配过程、分配关系等方面,分析农地征收增值收益的形成原理,研究农地征收增值收益的分配机制;在此基础上,运用全国和省级层面的宏观数据,对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中各相关主体的分配状况进行实证分析,并对分配差距进行原因分析;进而从制度因素、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三个维度对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的影响因素进行剖析,并运用解释结构模型对各影响因素的相互关系及重要程度进行探讨;最后,结合理论分析和实证结果,从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的角度,围绕农民(集体)、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的目标,提出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的改革建议。主要研究结论包括:(1)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过程主要包括征收—出让—房地产开发,分配主体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农民(集体)、房地产开发商等。征地环节的土地增值收益主要由农民(集体)获得,表现为征地补偿与农用地价格之间的差值;出让环节的土地增值收益主要由地方政府获得,表现为土地出让价格与征地拆迁补偿、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之前的差值;开发环节的土地增值收益主要由房地产开发商获得,表现为房地产价格与土地出让价格、建安成本、相关税费、社会平均利润之间的差值,地方政府还获得相关税收。各相关利益主体在农地征收增值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围绕农地征收增值收益进行博弈。总体上看,博弈中开发商最具有优势,地方政府次之,农民和集体处于弱势地位,农民没能公平享有农地征收增值收益。(2)目前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基本状况因主体、地区、时间的不同而不同。从分配主体看,开发商所得最多,地方政府次之,农民(集体)最少,并且差距较大;从区域看,东部地区整体水平较高,西部地区整体水平较低;从时间上看,农民(集体)和地方政府所得土地增值收益的差距在东部地区表现得更加明显。农民(集体)所得土地增值收益最少的原因主要包括,农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农民和集体无法享有农地征收转变用途后的增值收益;公共利益范围不明确,损害了农民和集体的利益;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下,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难以同权同价,农民(集体)在农地征收中处于弱势地位。地方政府获得较多土地增值收益主要是因为,土地出让制度不断完善,土地价值日益显化。同时地方政府具有“管理者”和“经济人”双重职能,在经济发展和政绩考核压力下,往往通过大规模低价征地、高价卖地谋取最大经济利益。房价、地价快速上涨产生大量增值收益,除投资带来的级差地租Ⅱ增值应归开发商,其他增值收益应归全社会共享,但这些收益实际上主要被开发商获得了。同时,我国缺乏有效的税收手段,以此来调节开发商的增值收益。(3)通过对制度因素、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三个维度进行分析,了解到了影响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的多种因素,其中土地征收及出让市场化程度是影响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直接因素;政府管理者和经济人双重职能、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理念、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等因素也对土地征收及出让市场化程度产生影响,为第二层影响因素;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分税制改革与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制度、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学术研究和社会实践反馈等为第三层影响因素;经济基础和产业结构、房地产发展阶段和互联网信息平台发展等因素,是现有政策体系下影响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深层次原因。(4)可从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的角度,围绕农民(集体)、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的目标,推进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改革。在初次分配阶段,为了让农民合理享有农地征收增值收益,提出拓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方式、提高农民增值收益分配补偿标准和比例、合理界定农地征收范围、建立公共利益认定争议解决机制等改革建议。针对农村集体合理享有土地增值收益的问题,鼓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进一步明确入市主体,严格控制入市范围,明确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规则。同时也要平衡好不同模式下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关系,包括地方政府土地收益的平衡、征地和入市的收益平衡、集体之间入市增值收益平衡。在再次分配阶段,通过建立完善的房地产税费体系,利用税收手段遏制开发商获得过多的土地增值收益,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公开;更多发挥地方政府管理者职能,规范农地征收增值收益的使用和管理过程,使相关主体能合理享有土地增值收益;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等基础性工作,摸清我国不动产基本家底,为征收房地产税提供数据基础。本研究对全国范围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时间和空间分配状况的统计分析,为完善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提供更加坚实的实证基础。构建的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影响因素的解释结构模型,为更加准确、直观地揭示影响因素之间的逻辑关系提供新的视角,能进一步提升人们对土地增值收益影响因素的理论认知。
钟思婷[3](2020)在《基于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的海口市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城镇化的进程加快,城市发展对土地产生了极大的需求。我国城镇化人口的数量大幅度提升,失地农民的数量激增,因土地而生的矛盾接连出现。当前,失地农民出现权益保障不全面且效果差的问题,土地征收模式由保障农民生活向保护农民权益转变,解决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对于海口市的长远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指导思想,既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列宁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展,也包含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海口市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理论指导,观察、分析当前海口市失地农民权益保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为了对海口市的失地农民权益保障情况形成基本了解,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查阅资料,掌握海口市征地的整体情况;二是开展调研活动,了解征地过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实际状况。实地调研的地点主要集中在灵山镇大昌村与林昌村,归属于当前海口市征地工作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江东新区。调研主要围绕失地农民生活现状、失地农民征地补偿现状、失地农民的安置现状、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现状、失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现状展开,调研结果显示失地农民的政治权益、经济权益、社会权益均存在被损害的问题。了解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是从根源上维护失地农民权益的关键。以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进而探究失地农民权益被损害的原因,主要包括:征地补偿制度不合理,社保制度尚未完善,安置政策缺乏科学性,征地监察机制未确立,再就业培训存在不足。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相关内容,结合失地农民生活状况,提出保护失地农民权益的相关建议:一是依据马克思地租理论,建立科学的征地补偿标准;二是依据马克思社会保障理论,构建由政府与用人单位出资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三是依据毛泽东实事求是思想,制定科学的失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四是依据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建立专门征地监察机制;五是依据习近平创新发展理念,开展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工作。
李莉明[4](2019)在《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实施机制研究》文中认为三权分置政策入法顺应了农村土地关系的变革,符合制度变迁收益高、成本低的内在要求,对于促进农业产业的快速发展,推动农村劳动力的不断分化与转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稳定承包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核心,完善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制度的实施机制,是我国城镇化过程中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不可回避的问题。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大多数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完善农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机制,要以尊重农户的意愿为前提,以自愿有偿为原则,以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为基础,使退地的农户能够稳中有序的退出农地承包经营权,这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合法享有的土地权益,具备财产功能和保障功能,在农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需要尊重农户自身的意愿和选择权,以保障农户合法土地权益的实现。因此,改善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实施过程中的不足,严防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进一步完善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制度的实施机制,对强化农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户的土地权益,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城镇化发展为背景,通过介绍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在实践中的探索和改革,分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实施机制的现状和不足。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下文简称为《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修改后的法条为指导,对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实施机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第一部分主要对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制度进行了梳理。首先阐述了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制度的内涵,其次介绍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制度的历史变迁和制度发展历程,再次,结合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阐述了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制度的方式和要求。通过对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制度的梳理,为下文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实施机制的完善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结合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修改背景,对我国当前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制度的实施现状和实践做法进行了详细的论述。通过总结我国现有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实施机制的不足,为下文提出完善的、符合政策现实要求的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实施机制的完善建议奠定实践基础。第三部分以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为基础和依据,主要就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制度的具体实施和适用进行了论述。由于我国当前的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实施机制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不足之处,因而有必要依据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当前我国的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制度的实施机制进行重新解读和适用,完善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过程中相应的机制,从而更好地维护退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于未东[5](2019)在《新型城镇化中农民获得感实现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以陕西省鄂邑区祖庵镇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新型城镇化战略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以保障民生、可持续发展和追求质量为着力点,旨在不断通过城镇化拉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兼顾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走新型城镇化道路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核心目标。针对农民获得感实现的困境与对策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对妥善解决社会矛盾,构建长治久安的和谐社会也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首先阐述了“城镇化”与“新型城镇化”的概念及“获得感”的内涵,并对城镇化与农民获得感之间的辩证关系进行分析。以二元经济结构理论、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思想以及马斯洛需求理论为指导,选取陕西省鄠邑区的祖庵镇中农民为研究对象进行问卷调查。利用SPSS.22软件进行因子分析得出各指标的权重与共同度,结合合成指数法建立测算农民获得感模型,客观准确的计算出农民获得感得分。综合测算结果与现阶段我国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情况,分析出城镇农民普遍具有获得感,但其获得感有待进一步增强的现状。采用描述性统计的方法分析出阻碍新型城镇化中农民获得感实现的主要因素,其中包括公共资源、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客观获得方面的因素,以及政治参与、文教娱乐等主观感受方面的因素。最后,提出了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各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提高政治参与主体素质及增强城镇精神文明建设的对策建议以提升农民获得感,实现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目标。
李曦[6](2019)在《新中国(1949-2019)农业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中国社会经历了从经济到制度的翻天覆地的变化。在中华文明的漫长历史中,七十年的时间挥手即逝,但是在中国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这段时间却是举足轻重的。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七十年,无论是取得的经济社会成就,还是其进行的巨大变革,都是举世瞩目的。农民阶层,作为中国最大的社会群体,其智慧与力量在新中国的变革发展进程中起到了中坚作用。这一群体的发展变迁历史与新中国的变迁发展历史息息相关。三农问题,研究农业立法问题不仅是一项理论梳理研究,更是对我国的立法实践有着指导意义。本文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领域立法进程的梳理,试图探寻农业立法的演进规律,找出现今农业立法的问题所在,进一步探寻农业立法的立法重点与发展趋势。本研究共分为十一章,第一章为导论主要讨论问题的由来,评述国内外研究现状,说明研究思路与方法;第二章为新中国农业立法概况,概述中国农业立法的概念、相关理论、作用、体系以及其“一中心四要素”的分类方式;第三章为新中国农村治理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梳理了农村治理立法的发展脉络,探讨了农村多元治理立法的规制困境,展望了其走向“自治法治德治”的发展趋势;第四章为新中国农业土地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七十年土地立法的历史进程,并讨论了土地立法的发展脉络与趋势;第五章为新中国农业金融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梳理了农业金融立法的发展历程,分析其演进规律,展望其发展趋势;第六章为新中国农业科技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梳理了农业立法中推动农村科技发展、保障农村产业产品安全的科技类立法,分析了科技类立法的发展规律,并展望了其发展趋势;第七章为新中国农业生态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梳理了农业生态立法的发展脉络,展望了其生态补偿立法化、多元主体生态责任立法化与重视软法治理的发展趋势;第八章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立法的规律和问题,指出了农业立法的时代特点,厘清了农业立法发展的共性规律,同时指出了农业立法地方立法虚化、权利义务错位、原则性强规则性差的问题;第九章为新时代中农业立法的发展趋势,分别论述了农业立法领域法治化、社区化、信息化、绿色化以及国际化的发展趋势;第十章则重点论述了新时代下农业立法的重点制度安排,对下一步农业立法的价值取向、原则制度进行了分析展望,并进一步探讨了《乡村振兴促进法》的立法构想。第十一章为结语部分,主要阐述了研究的主要结论以及未来的研究展望。本研究创新性的提出“一中心四要素”的分类方式,对农业立法的发展进程进行类型化分析梳理,并基于此梳理在把握各类型农业立法发展规律的同时找出我国农业立法的共性特征及规律,进一步展望农业立法法治化、社区化、信息化、绿色化、国际化的趋势,为新时代农业立法的制度设计寻找方向,提出新时代农业立法自由有序发展的基础价值、实质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保障农民权益的终极价值、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功用价值以及绿色生态保障的发展价值,并在提出新时代农业立法的原则与制度后重点设计了《乡村振兴促进法》这一立法构想,探讨了《乡村振兴促进法》的立法思想、规范设计、与其他制度关系的安排,并与最终尝试拟定了《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稿,为国家农业立法与政策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张慧瑶[7](2019)在《新中国成立七十年(1949-2019)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研究》文中提出农村地区的平稳有序发展和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息息相关。法律作为维持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最稳定、最有效的保障力量。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在乡村振兴的重大战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农村经济平稳增长的制度保障和缓和农村矛盾的制度途径,而且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一环。法制是法治的基础,法制化也是法治化建设的必由之路。只有在农村基层治理法律体系上进行了完善,才会使得农村法治有了既定制度的依靠。然而,我国农村基层治理因其受到经济发展滞后、农民法律意识不足等因素影响,其法制化程度严重滞后于农村治理需要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需要。社会主要矛盾的发展变化给农村基层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是一个探索、研究、实践的过程,需要长期、大量的投入,只是单纯依靠政府是无法实现农村基层治理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需要更为多元、有效的力量来推动基层治理的法制化发展。本研究共分为九章,第一章为导论,主要引入研究缘起,述评当前国内外对基层治理法制的演技现状,明晰研究基点;第二章是研究理论基础部分,在介绍当前中国农村基层治理的概念、主要特点的基础上,阐述了目前中国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重点,分析统治、管理与治理的联系与区别,接从六方面介绍了本研究借鉴的法学基础理论;第三章是历史梳理部分,依据不同经济历史条件将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划分为不同的时间节点,主要阐述农村基层治理现状、治理目标、价值理念、和特定历史时期所取得的成效;第四章是规律总结部分,对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发展的影响因素进行定性分析,归结出我国农村在法制治理进程中遵循的一般规律和经验,为后续的研究内容铺垫基础;第五章是现状分析部分,着重从基层治理法律制度、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干群关系等方面探究目前中国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面对的难点与困境;第六章是国内外典型国家和地区借鉴部分,通过对其他国家和我国典型地区的特色基层治理模式比较分析,总结出我国新时代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的经验借鉴;第七章是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发展预景部分,在遵循宪法和加强党的领导下,从法律规则、法治环境、法律主体、法制背景等四个方面,阐述“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发展重点与趋势探究;第八章是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重点制度与重点立法设计部分,通过分析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价值取向,在基本原则的引导下,从重点制度与重点立法设计两方面出发系统化对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提出完善意见;第九章是结语部分,主要论述了研究的主要结论和对未来发展的展望。本研究通过从整体上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多年来的演变历程,从宏观和微观角度双向分析当前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特点,涵盖了治理主体、治理对象、治理行为、治理关系、治理规则等多层次,将其作为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发展的理论基础。对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发展的影响因素进行定性分析,归结出我国农村在法制治理进程中遵循的一般规律和经验。同时,在选取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典型国家农村基层治理的发展模式和我国农村地区进行比较探讨,吸收其有益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新时代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发展目标、发展重点,针对农村基层法制化的发展提出其经济法价值取向和法律制度原则,从自治、法治、德治三者协同的角度对具体法律制度完善提出修改意见。立足于时代需要和社区发展,制定一部作为保障和完善各社区成员权益的社区发展法——《农村社区发展促进法》,对社区的性质、作用和职能,社区管理机构的产生和设置及各自的职责权限划分,通过立法保证农村社区建设顺利开展,实现农村社区建设与管理的法律化、规范化。
陈柏峰,王裕根[8](2018)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法治保障:一个研究框架》文中研究说明"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深入分析和研究人的具体问题。立足于城乡社会结构转型的背景,以人的具体处境为研究导向,从人—地—事—权这四个基本维度切入,能够从中观层面去理解"人的城镇化"的基本内涵。人—地—事—权这四个基本维度,分别对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法治保障、城镇化建设中的地权法治保障、城镇化进程中的社区治理法治化、城镇化进程中的多元化权益救济体系四个方面的重要问题。研究这些重要问题应立足于中国城镇化建设的实际经验,摆脱既有的价值观念束缚以及西方城镇化理论的思想藩篱,从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分析影响各种问题的机制性因素,在法律和制度层面给予有效回应,落实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法治保障,从而推进实现"人的城镇化"目标。
陈燕芽[9](2017)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之关系辨析——基于“三块地”改革的视角》文中认为城镇化已成为各国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与必经之路,当前中国已进入"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阶段,必然要求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土地权益,而农民土地权益主要与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即"三块地"改革密切相关。基于此,以"三块地"改革为切入视角,明晰新型城镇化建设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以期为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有序发展及农民土地权益的有效保护提供方向。
武文博[10](2017)在《政府、市场与农民: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利益维护博弈分析 ——以豫中W村为例》文中指出城镇化是世界各国工业化进程中必然要经历的历史阶段,我国的城镇化进程正在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的第一要素是土地,“土地财政”既推动城镇化,带动一方经济,也带来一系列冲突和矛盾。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政府、市场经济组织和农民展开了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博弈。农民在多方利益博弈的格局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研究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利益维护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以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理论为指导,以博弈论为研究视角和分析工具,运用质性研究方法,对地方政府、市场经济组织、失地农民之间的博弈关系进行深入研究。选取城镇化推进迅猛的豫中W村为实地考察对象,对当地的征地、拆迁、安置组合造成的博弈进行还原,通过分析博弈主体及其博弈力量、博弈信息、博弈策略、博弈均衡等博弈要素剖析案例,多角度探讨农民参与博弈失利原因,并提出具有实际意义的“扶弱”建议与对策。本文共六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梳理研究背景与意义、文献综述、相关概念,并对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进行了陈述。介绍研究案例的时代背景,明晰了国内外对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利益维护博弈分析现状,界定了“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利益维护博弈”的基本涵义,阐明了本文的研究思路、方法与框架第二部分为博弈工具介绍。该部分在博弈论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各博弈要素:博弈主体、博弈信息、博弈策略、博弈均衡、博弈得失,对连续博弈进行介绍,解释了博弈视角的选择,提出研究假设:所有博弈局中人都是为了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充分利用自身博弈力量、尽可能掌握博弈信息、理性选择博弈策略参与博弈。第三部分为案例分析。主要就豫中W村的征地、拆迁、安置案例用博弈要素进行分析。案例共分两轮博弈:首轮为征地、拆迁的利益分配博弈,该轮博弈又分征地博弈、拆迁博弈两个同时进行的部分;次轮为关于农民安置房中天然气安装利益维护博弈。通过分析案例中各参与博弈的主体及其博弈力量、博弈信息、博弈策略、博弈均衡,结合实证调查还原博弈真相:两轮博弈中,受综合因素影响,W村农民在与政府、市场博弈中利益接连受损。第四部分为问题及原因总结。制度缺陷、市场环境影响、自身定位偏差和贪腐保护搭建了政府在博弈中的利己结构;市场经济组织的性质及本能、对博弈失利的冷漠态度维持其利己结构;农民的被动地位、博弈力量先天不足、不科学博弈等导致农民在城镇化进程中的博弈中利益得不到维护。第五部分为对策建议。从四个方面提出城镇化背景下综合维护农民利益的建议。制度建设层面,要注重权益界定清晰化、征地程序合法化、补偿机制合理化、分配机制科学化;政府层面,要努力实现政府职能回归、村集体作用回归和贪腐监督回归;市场层面,要坚持土地市场价值实现与市场经济主体责任意识的统一;农民层面,通过利益渠道保护、自治制度保护和知识文化武装维护自身利益。第六部分为结语。概括本文研究内容和主要观点,升华本文研究意义。
二、维护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维护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的、逻辑结构和研究内容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逻辑结构 |
1.2.3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2 相关概念、相关理论和文献综述 |
2.1 相关概念 |
2.1.1 被征地农民 |
2.1.2 就业与被征地农民就业 |
2.1.3 社会保障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
2.2 相关理论 |
2.2.1 就业领域中的基本理论 |
2.2.2 社会保障领域的基本理论 |
2.2.3 扎根理论和博弈理论 |
2.3 文献综述 |
2.3.1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政策 |
2.3.2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研究 |
2.3.3 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相关问题的博弈研究 |
2.3.4 对国内外研究的简要评述 |
3 样本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现状调查与分析 |
3.1 样本地区基本情况与农民被征地情况 |
3.1.1 样本地区基本情况 |
3.1.2 样本地区农民被征地情况 |
3.2 样本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现状 |
3.2.1 东部地区 |
3.2.2 中部地区 |
3.2.3 西部地区 |
3.3 样本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归纳 |
3.3.1 政策因素 |
3.3.2 市场因素 |
3.3.3 农民自身因素 |
3.4 样本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 |
3.4.1 养老保险参保情况 |
3.4.2 医疗保险参保情况 |
3.4.3 其他社会保险参保情况 |
3.5 样本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
3.5.1 征地补偿方面 |
3.5.2 保障体系方面 |
3.5.3 被征地农民自身问题 |
3.5.4 农民土地所有权的缺失 |
3.6 样本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主要原因分析 |
3.6.1 政府与民众认识和考虑偏差 |
3.6.2 中央与地方在认识和考虑方面的偏差 |
3.6.3 执行部门认识和考虑偏差 |
3.7 本章小结 |
4 样本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客观影响因素分析 |
4.1 样本基本情况 |
4.2 样本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
4.2.1 数据来源、变量和模型选择 |
4.2.2 单变量Logit回归分析模型估计与结果分析 |
4.2.3 多变量Logistic回归建模与结果分析 |
4.3 样本地区被征地农民工作关系认同度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
4.3.1 数据来源、样本选取和变量 |
4.3.2 模型估计结果与分析 |
4.3.3 实证研究结论 |
4.4 样本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情况的地区差异与影响因素分析 |
4.4.1 被征地农民就业情况的地区差异分析 |
4.4.2 被征地农民就业情况地区差异的影响因素分析 |
4.5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
4.5.1 模型设计及变量选取 |
4.5.2 模型估计结果及分析 |
4.5.3 实证研究结论与建议 |
4.6 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
4.6.1 模型设计及变量选取 |
4.6.2 模型估计结果及分析 |
4.6.3 实证研究结论 |
4.7 实证分析结论与进一步讨论 |
4.8 本章小结 |
5 被征地农民在就业和社会保障中的主观因素分析及博弈分析 |
5.1 被征地农民在就业和社会保障中的主观因素分析 |
5.1.1 数据来源和数据描述 |
5.1.2 编码过程和编码结果 |
5.1.3 模型的政策意蕴 |
5.2 被征地农民与政府在就业中的博弈分析 |
5.2.1 模型假设 |
5.2.2 支付矩阵 |
5.2.3 纳什均衡分析 |
5.3 被征地农民与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博弈分析 |
5.3.1 模型假设 |
5.3.2 支付矩阵 |
5.3.3 纳什均衡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6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国际经验与国内实践 |
6.1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
6.1.1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国际经验 |
6.1.2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国际经验的启示 |
6.2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国内实践与启示 |
6.2.1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国内实践 |
6.2.2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国内实践的启示 |
6.3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相关政策建议 |
7.2.1 针对性克服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
7.2.2 依据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影响因素制定对策 |
7.2.3 采取措施实现被征地农民的主观需求和与政府博弈的长期均衡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成果目录清单 |
致谢 |
(2)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2 研究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2 按要素贡献分配理论 |
2.3 地租理论 |
2.4 土地产权理论 |
2.5 效率公平理论 |
2.6 博弈论 |
2.7 本章小结 |
3 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
3.1 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主客体 |
3.2 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过程 |
3.3 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关系 |
3.4 本章小结 |
4 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格局 |
4.1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4.2 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主体格局 |
4.3 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空间格局 |
4.4 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时间格局 |
4.5 本章小结 |
5 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影响因素 |
5.1 影响因素识别 |
5.2 解释结构模型构建 |
5.3 结果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6 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改革建议 |
6.1 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改革的主要目标、原则和思路 |
6.2 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初次分配改革建议 |
6.3 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再次分配改革建议 |
6.4 本章小结 |
7 结论和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创新 |
7.3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研究成果 |
(3)基于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的海口市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失地农民权益的相关概念界定 |
一 农民土地权益 |
二 失地农民 |
三 失地农民的土地权益 |
第二章 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理论基础 |
一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的论述 |
(一)马克思地租理论 |
(二)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理论 |
(三)列宁关于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的论述 |
二 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的论述 |
(一)毛泽东关于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的论述 |
(二)邓小平关于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的论述 |
(三)江泽民关于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的论述 |
(四)胡锦涛关于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的论述 |
(五)习近平关于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的论述 |
第三章 海口市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现状与问题分析 |
一 海口市征地概况 |
二 海口市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现状调查 |
(一)实地调研地点分布 |
(二)受访者基本要素分析 |
(三)调研的具体内容分析 |
三 海口市失地农民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一)征地补偿制度不合理 |
(二)社会保障制度未完善 |
(三)安置政策缺乏科学性 |
(四)征地监察机制未确立 |
(五)再就业培训存在不足 |
四 海口市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实践经验 |
第四章 海口市失地农民权益有效保障的建议 |
一 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
(一)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合理性 |
(二)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科学性 |
(三)促进农地收益分享的合理性 |
二 构建征地社会保障制度 |
(一)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实意义 |
(二)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承办主体 |
(三)构建两方出资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
三 制定科学补偿安置方案 |
(一)货币补偿为主的失地富有家庭安置方案 |
(二)组合配置为主的失地小康家庭安置方案 |
(三)具体分析为主的失地贫困家庭安置方案 |
四 建立专门征地监察机制 |
(一)建立专门征地监察机制的必要性 |
(二)强调专门征地监察机制的科学性 |
(三)提高专门征地监察机制的创新性 |
五 创新再就业培训工作 |
(一)成立失地农民普法工作室 |
(二)开设失地农民心理辅导室 |
(三)丰富失地农民就业培训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 |
(4)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实施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制度及其历史演变 |
(一)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内涵 |
(二)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制度的历史变迁 |
(三)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制度的基本内容 |
二、现行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制度的实施现状 |
(二)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实施机制的实践探索 |
(三)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实施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三、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实施机制的完善 |
(一)取缔以利益交换为对价诱使农户退出承包经营权 |
(二)完善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程序机制 |
(三)完善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补偿机制 |
(四)完善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救济和监管机制 |
(五)完善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配套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新型城镇化中农民获得感实现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以陕西省鄂邑区祖庵镇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点 |
2.核心概念与相关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 |
2.1.1 城镇化与新型城镇化 |
2.1.2 农民获得感的内涵 |
2.1.3 城镇化与农民获得感之间的辩证关系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二元经济结构理论 |
2.2.2 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思想 |
2.2.3 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 |
3.新型城镇化中农民获得感现状 |
3.1 实地调查情况概述 |
3.1.1 研究区域概况 |
3.1.2 问卷设计 |
3.1.3 问卷的发放、整理、检验 |
3.2 农民获得感测算及评价 |
3.2.1 调查对象及样本特点 |
3.2.2 指标体系的构建 |
3.2.3 农民获得感测算 |
3.2.4 农民获得感评价 |
4.新型城镇化进程中阻碍农民获得感实现的因素分析 |
4.1 影响城镇农民获得感客观方面因素 |
4.1.1 公共社会资源分布不均 |
4.1.2 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均 |
4.1.3 城镇农民社会保障水平低 |
4.1.4 城镇农民普遍就业难 |
4.2 影响城镇农民获得感主观方面因素 |
4.2.1 对政治参与的意识加强 |
4.2.2 对文教娱乐的渴望加深 |
4.2.3 对社会认同的心愿加重 |
5.新型城镇化中提升农民获得感的对策建议 |
5.1 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
5.1.1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
5.1.2 注重城镇的文化环境建设 |
5.2 实现各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5.2.1 优化政府转移支付制度 |
5.2.2 增强基层政府财政管理能力 |
5.2.3 实现财政资金有效配置 |
5.3 提升城镇农民社会保障水平 |
5.3.1 推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
5.3.2 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与运作 |
5.3.3 维护城镇农民社会保障权益 |
5.4 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
5.4.1 注重非农化发展,实现产业与城镇发展的良性互动 |
5.4.2 以创业带动就业,鼓励民营中小微企业发展 |
5.4.3 加强职业教育培训,提升城镇农民就业竞争力 |
5.5 提高政治参与主体素质 |
5.5.1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政治参与方向 |
5.5.2 加大政治宣传教育,增强政治参与能力 |
5.5.3 改善政治参与环境,疏通政治参与渠道 |
5.6 增强城镇精神文明建设 |
5.6.1 利用大众传媒传播文化理念 |
5.6.2 大力建设文化设施巩固文化基础 |
5.6.3 充分发挥教育作用营造城镇文化氛围 |
6.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发表成果 |
(6)新中国(1949-2019)农业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问题的由来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1.3.1 选题目的 |
1.3.2 选题意义 |
1.4 方法与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路线 |
1.5 创新点与难点 |
1.5.1 研究的创新之处 |
1.5.2 研究难点 |
第二章 新中国农业立法概况及现状 |
2.1 农业立法的概况与相关理论 |
2.1.1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概念分析 |
2.1.2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相关理论分析 |
2.2 农业立法的作用与类型分析 |
2.2.1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作用 |
2.2.2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分类:“一中心四要素” |
第三章 新中国农村治理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3.1 新中国农村治理立法概述 |
3.2 一元→二元→多元:农村治理立法发展的历史脉络 |
3.2.1 一元到多元:多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法律轨迹 |
3.2.2 多维治理结构下多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效果评价 |
3.3 农村多元治理立法的规制困境 |
3.3.1 治理主体多元:开发性治理中社区自治与政府管理的博弈 |
3.3.2 治理关系多维:市场机制下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抵牾 |
3.3.3 治理环境多样:法治语境下乡村治理文化与法律规则的冲突 |
3.4 农村多元治理软性立法的介入趋势 |
3.4.1 自治:乡村治理中硬法规则的介入与遵循 |
3.4.2 法治:法律权威下软法治理的规则与理由 |
3.4.3 德治:农村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法价值转变 |
第四章 新中国农业土地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4.1 新中国农业土地立法的概述 |
4.2 新中国农业土地立法的演进脉络 |
4.2.1 农村土地私有化时期土地立法的梳理(1949-1957 年) |
4.2.2 农业不稳定发展时期土地立法的梳理(1958-1978 年) |
4.2.3 农业平稳发展时期土地立法的梳理(1979-1999 年) |
4.2.4 农业加速发展时期土地立法的梳理(2000-2011 年) |
4.2.5 农业现代化发展新时代土地立法的梳理(2012 年至今) |
4.3 我国农业土地立法规律与发展趋势 |
4.3.1 我国农业土地立法的演变规律 |
4.3.2 我国农业土地立法的发展趋势 |
第五章 新中国农业金融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5.1 新中国农业金融立法概述 |
5.2 新中国农业金融立法的演进脉络 |
5.2.1 计划时期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1949 年-1978 年) |
5.2.2 渐变恢复的农业金融立法(1978 年-1992 年) |
5.2.3 整合与探索的农业金融立法时期(1993 年-2003 年) |
5.2.4 转型与创新农业金融立法时期(2003 年至今) |
5.3 农业金融立法演进规律与趋势 |
5.3.1 农业金融立法演进规律 |
5.3.2 农业金融立法发展趋势 |
第六章 新中国农业科技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6.1 新中国农业科技立法概述 |
6.2 新中国农业科技立法的演进脉络 |
6.2.1 农业科技立法的起步阶段(1949-1984) |
6.2.2 农业科技立法的发展阶段(1985-1996) |
6.2.3 农业科技立法的完善阶段(1996-2005) |
6.2.4 农业科技立法的新发展阶段(2006 至今) |
6.3 农业科技安全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第七章 新中国农业生态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7.1 新中国农业生态立法概述 |
7.2 新中国农业生态立法的演进脉络 |
7.2.1 农村生态法制建设初期(1973-1988) |
7.2.2 农业生态立法发展时期(1989-2004) |
7.2.3 农业生态立法科学发展时期(2005-2014) |
7.2.4 生态文明建设时期(2015-至今) |
7.3 农业生态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7.3.1 农业生态立法演进规律 |
7.3.2 农业生态立法发展趋势 |
第八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立法的规律与问题 |
8.1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阶段性特点分析 |
8.1.1 改革开放前农业立法特点 |
8.1.2 改革开放后农业立法特点 |
8.2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发展规律分析 |
8.2.1 长期坚持党在农村发展中的领导作用 |
8.2.2 逐渐重视农业政策对农业立法的导向作用 |
8.2.3 逐渐重视农民实践在农业立法中的促进作用 |
8.3 我国农业立法的制度囿限分析 |
8.3.1 法律体系:地方立法虚化 |
8.3.2 法律内容:权利义务错位 |
8.3.3 法律效果:原则性强,规范性差 |
第九章 新时代中农业立法的发展趋势 |
9.1 法治化:农业立法的宪法遵循范畴 |
9.1.1 基层治理法治化 |
9.1.2 农业基本法体系化 |
9.1.3 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 |
9.2 社区化:农业立法“利益和谐”的内生增长机制 |
9.2.1 土地权益:利益代表机制的立法表达 |
9.2.2 软法弥合:利益协调机制的社区化发展 |
9.3 信息化:互联网+背景下农业立法的技术性匹配 |
9.4 绿色化:农业立法生态文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
9.4.1 兼顾农村自然系统与社会系统的协调发展 |
9.4.2 优化对农业资源的公平发展运用 |
9.4.3 绿色发展:乡村振兴法的立法趋势 |
9.5 国际化:农业立法制度的国际视野变迁 |
第十章 新时代中农业立法的制度安排 |
10.1 新时代农业立法的经济法价值取向选择 |
10.1.1 基础价值:自由有序发展 |
10.1.2 核心价值:实质公平正义 |
10.1.3 终极价值:保障农民权益 |
10.1.4 功用价值:城乡一体化发展 |
10.1.5 发展价值:绿色生态保障 |
10.2 新时代农业立法的基本原则架构 |
10.2.1 实质公平与效率共进原则 |
10.2.2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原则 |
10.2.3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原则 |
10.2.4 依法用权与权责统一原则 |
10.2.5 最小限制、最大促进原则 |
10.3 新时代农业立法的重点制度安排 |
10.3.1 经济法律主体制度 |
10.3.2 农村市场规制制度 |
10.3.3 农业产业促进制度 |
10.3.4 农村土地制度 |
10.3.5 农村基层纠纷调处制度 |
10.3.6 城乡资源要素联通制度 |
10.4 新时代农业重点立法设计——《乡村振兴促进法》 |
10.4.1 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指导思想 |
10.4.2 《乡村振兴促进法》与农业法等其他涉农法律的关系 |
10.4.3 《乡村振兴促进法》应当规范的主要内容 |
10.4.4 起草《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具体建议 |
10.4.5 《乡村振兴促进法》法律草案建议稿 |
第十一章 结语 |
11.1 研究结论 |
11.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研究生在读期间学术成果与获奖情况 |
附录2 研究生在读期间参与研究的课题 |
致谢 |
(7)新中国成立七十年(1949-2019)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设计与分析进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路线 |
1.4 研究的创新点和存在的难点 |
1.4.1 研究的创新之处 |
1.4.2 研究存在的难点 |
第二章 中国农村基层治理基础理论 |
2.1 中国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相关概念 |
2.1.1 中国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概念分析 |
2.1.2 中国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特点 |
2.2 中国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重点分析 |
2.2.1 二元要素为主走向五元要素并重 |
2.2.2 重视农村基层经济法律制度的治理作用 |
2.2.3 由行政法领域向经济法领域的制度重心迁移 |
2.3 中国农村基层治理的法学理论基础 |
2.3.1 实质公平理论 |
2.3.2 社区发展权理论 |
2.3.3 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理论 |
2.3.4 农民权益保障理论 |
2.3.5 利益与利益机制理论 |
2.3.6 资源相互依赖理论 |
2.4 治理理论 |
2.4.1 统治、管理与治理 |
2.4.2 多中心治理理论 |
2.4.3 社会中间层主体理论 |
第三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演变历程 |
3.1 建国初期(1949-1966 年):具备少量法律规则的行政命令式管理 |
3.1.1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概述 |
3.1.2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的目标和价值理念 |
3.1.3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取得成效 |
3.2 文革时期(1966-1976 年):缺乏法律规制的运动管理 |
3.2.1 农村基层治理概述 |
3.2.2 农村基层治理评价 |
3.3 恢复发展时期(1977-1989 年):逐步建立的基层治理法律规则 |
3.3.1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概述 |
3.3.2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的目标和价值理念 |
3.3.3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取得成效 |
3.3.4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 |
3.4 转型发展时期(1989-2000 年):行政法体系下的基层法制发展 |
3.4.1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概述 |
3.4.2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的目标和价值理念 |
3.4.3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取得成效 |
3.4.4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 |
3.5 稳定发展时期(2000-2012 年):经济法介入中的治理法律体系完善 |
3.5.1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概述 |
3.5.2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的目标和价值理念 |
3.5.3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取得成效 |
3.5.4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 |
3.6 新时代(2012 年至今):经济法框架下的基层治理五元规制 |
3.6.1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概述 |
3.6.2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的目标和价值理念 |
3.6.3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取得成效 |
第四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影响因素及演变规律 |
4.1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影响因素 |
4.1.1 金融要素的支持 |
4.1.2 技术要素的影响 |
4.1.3 政策要素的倾斜 |
4.1.4 土地要素的影响 |
4.1.5 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推动 |
4.2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演变规律 |
4.2.1 立法理念从―以农为本“到―以民为本” |
4.2.2 法律主体从单项权威到多元共治 |
4.2.3 治理方式从政府包办到自治、法治、德治协同 |
4.2.4 法制化效果从―以城带乡“到―城乡一体化” |
4.3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经验总结 |
4.3.1 重视法律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保障作用 |
4.3.2 重视村民自治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内生力量发挥 |
4.3.3 重视基层党组织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堡垒作用 |
第五章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现状分析 |
5.1 当前中国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现状描述 |
5.1.1 国家层面对农村基层经济治理制度的逐步重视 |
5.1.2 社会层面对农村社区组织化法律制度的逐步发展 |
5.1.3 个人层面对农民权益的法治保障 |
5.2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问题分析 |
5.2.1 “治理缺位”: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新危机 |
5.2.2 “权能弱化”和“信任流失”: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新困境 |
5.2.3 基层治理转型中传统理念与实践模式的双重阻滞 |
5.3 服务导向下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困境的原因分析 |
5.3.1 压力型体制: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深层因素 |
5.3.2 法制悬浮: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制度因素 |
5.3.3 村民自治梗阻: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决定因素 |
第六章 国内外典型国家和地区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经验借鉴 |
6.1 国外典型国家农村基层治理制度介绍 |
6.1.1 美国:“城乡共生型”乡村小城镇 |
6.1.2 日本:“地方自治”建设现代乡村 |
6.1.3 韩国:“多元协作供给”的乡村治理 |
6.1.4 澳大利亚:“上下互动”的社区自助式治理 |
6.1.5 新加坡:政府主导的社区组织治理 |
6.2 国内典型地区农村基层治理经验 |
6.2.1 江西省分宜县“党建+”乡村治理经验 |
6.2.2 广东珠海幸福村居建设经验 |
6.2.3 湖北省秭归县“幸福村落”治理经验 |
6.2.4 浙江省诸暨市新时代“枫桥经验” |
6.3 国内外典型国家及地区乡村治理的经验借鉴 |
第七章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发展重点与趋势 |
7.1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发展目标 |
7.2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发展重点 |
7.2.1 重视农村经济法律制度的发展健全 |
7.2.2 重视治理依据的法律向转型 |
7.2.3 重视治理法制环境的市场化转变 |
7.2.4 重视农村多元纠纷的法治化解 |
7.3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发展趋势 |
7.3.1 法律规则体系化 |
7.3.2 法律主体多元化 |
7.3.3 法治环境社区化 |
7.3.4 法制背景市场化 |
第八章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重点制度与重点立法设计 |
8.1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经济法价值取向 |
8.1.1 注重实质公平正义 |
8.1.2 限制公权,保护农民权益 |
8.1.3 自由价值 |
8.1.4 绿色价值 |
8.2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基本原则 |
8.2.1 农民权益保障原则 |
8.2.2 规制适度原则 |
8.2.3 共建共治共享原则 |
8.2.4 最小限制和最大促进原则 |
8.3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的重点制度构建 |
8.3.1 稳定和发展农村基本经济法律制度 |
8.3.2 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自治制度 |
8.3.3 完善社会中间层组织治理的法律引导制度 |
8.3.4 建立健全乡规民约的软法规制制度 |
8.4 乡村治理法制化重点立法设计——《农村社区发展促进法》 |
8.4.1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立法选择 |
8.4.2 制定《农村社区发展促进法》的宗旨与目标 |
8.4.3 制定《农村社区发展促进法》的总体思路 |
8.4.4 制定《农村社区发展促进法》的立法框架拟定 |
8.4.5 《农村社区发展促进法》法律草案建议稿 |
第九章 结语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研究生在读期间学术成果与获奖情况 |
附录2 研究生在读期间参与研究的课题 |
致谢 |
(8)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法治保障:一个研究框架(论文提纲范文)
一、“人的城镇化”的基本维度 |
二、人的维度: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法治保障 |
三、地的维度:城镇化建设中的地权法治保障 |
四、事的维度:城镇化进程中的社区治理法治化 |
五、权的维度:城镇化进程中的多元化权益救济体系 |
结语 |
(9)新型城镇化建设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之关系辨析——基于“三块地”改革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内涵与外延 |
三、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必要性 |
(一) 保护好农民土地权益是改变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失地失权”现状的必然要求。 |
(二) 保护好农民土地权益是走新型城镇化道路的应有之义。 |
(三) 保护好农民土地权益有利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
四、新型城镇化对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影响 |
(一)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征收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
(二)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
(三)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宅基地制度改革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
(四)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
五、余论 |
(10)政府、市场与农民: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利益维护博弈分析 ——以豫中W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关于村民参与利益维护博弈的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2.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三)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阐释 |
1.城镇化 |
2.农民利益 |
(四) 研究思路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思路图 |
3.研究方法 |
(五)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一、博弈及研究假设 |
(一) 博弈及博弈要素 |
1.博弈 |
2.博弈要素 |
3.连续博弈 |
(二) 博弈视角的选择与研究假设 |
1.博弈视角 |
2.研究假设 |
二、以豫中W村为例的村民利益维护博弈实证分析 |
(一) “征地与拆迁”博弈 |
1.W村村民被征地与拆迁情况 |
2.博弈主体分析 |
3.利益诉求分析 |
4.博弈过程及博弈策略 |
5.博弈结果及影响 |
(二) “天然气安装”博弈 |
1.W村村民安置房天然气安装情况 |
2.博弈主体分析 |
3.利益诉求分析 |
4.博弈过程及博弈策略 |
5.博弈结果及影响 |
(三) 本章小结 |
三、农民利益维护博弈失利原因综合分析 |
(一) 政府的博弈利己结构 |
1.体制机制问题 |
2.政府博弈力量受经济市场环境影响而增强 |
3.政府自身定位偏差 |
(二) 市场经济组织的利己结构 |
1.追求最大利润是经济组织的生存本能 |
2.市场对参与博弈的受害者持冷漠态度 |
(三) 农民的被动局面、话语权的丧失及村民自治的失败 |
1.城镇化背景下的失地农民受制度影响愈发被动 |
2.农民博弈力量薄弱 |
3.农民参与博弈的信息、策略与均衡分析 |
4.农民的“理性”集体行为与村民自治 |
5.博弈失败导致后续博弈的农民征地博弈恶性循环 |
四、城镇化背景下综合维护农民利益建议 |
(一) 制度层面 |
1.推行土地产权与“公共利益”界定清晰的产权与征用制度 |
2.实行合法、合理、合情的征地程序 |
3.建立科学、标准、合适的征地补偿机制 |
4.土地流转利益分配机制要兼顾公平和效率 |
(二) 政府层面 |
1.政府回归本职定位,扭正政府利益偏向 |
2.发挥村集体应有作用,切实代表农民利益 |
3.加强对基层政府权力腐败的监督 |
(三) 市场层面 |
1.农村集体土地市场价值回归 |
2.加强市场经济主体责任意识 |
(四) 农民层面 |
1.主动寻找多种自身利益保护渠道 |
2.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
3.提高自身知识文化水平,转变传统发展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访谈提纲 |
附录2: 访谈记录 |
致谢 |
四、维护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研究[D]. 李春晖. 北京林业大学, 2020(01)
- [2]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研究[D]. 张建军. 华中科技大学, 2020(01)
- [3]基于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的海口市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研究[D]. 钟思婷. 海南师范大学, 2020(02)
- [4]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实施机制研究[D]. 李莉明.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新型城镇化中农民获得感实现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以陕西省鄂邑区祖庵镇为例[D]. 于未东.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9(06)
- [6]新中国(1949-2019)农业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研究[D]. 李曦. 华中农业大学, 2019
- [7]新中国成立七十年(1949-2019)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研究[D]. 张慧瑶. 华中农业大学, 2019
- [8]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法治保障:一个研究框架[J]. 陈柏峰,王裕根. 求是学刊, 2018(02)
- [9]新型城镇化建设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之关系辨析——基于“三块地”改革的视角[J]. 陈燕芽.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6)
- [10]政府、市场与农民: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利益维护博弈分析 ——以豫中W村为例[D]. 武文博. 华中师范大学, 2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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