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思考——对修订注册会计师法的一点建议(论文文献综述)
万学朝[1](2020)在《法律责任变更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 ——以天职国际为例》文中指出在2010年和2012年,财政部发布了文件《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转制成特殊普通合伙制,才能继续参与与会计有关的证券业务,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政策指导下逐渐开始改变其组织形式。因此,本文在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推动的会计师事务所转制背景下,基于事务所法律责任变更的视角,选取2009-2019年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变更前后的数据,以其服务的以上海和深圳A股的所有上市公司为样本,探讨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转变前后法律责任在审计质量中的作用,检验此次政府推动下的法律责任变更对审计质量产生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向特殊普通合伙制过渡后,事务所和合伙人审计师的法律责任得到了加强,也提高了其法律风险意识,并且有利于端正工作的谨慎态度,加强控制审计风险,使审计质量的整体水平显着提升,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成效显着。具体表现为:法律责任变更之后,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机制更加完善,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得到了提升,也越来越有可能向客户发布非标准审计意见,客户更愿意选择转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事务所进行审计,并且审计收费也大大增加。由此可见,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制计划取得了令人惊讶的结果,合理有效的审计法律制度的出台和对审计市场法律责任的监督对会计师行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这将有利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持续发展并向国际推进。
江慧慧[2](2020)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探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券市场舞弊案件频发,注册会计师理应在其中扮演“经济警察”的角色,但由于法律责任体系不成熟,风险成本过低,不仅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预期,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成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帮凶”。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判决的条件十分严格,普遍以行政处罚追究侵权人责任,鲜少涉及民事赔偿。行政和刑事责任侧重惩罚,投资者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寻求经济补偿,因此构建以民事责任为主体的法律责任体系至关重要。本文对国内外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理论分为两部分进行梳理比较,第一部分为包括责任主体、客观标准、方式、范围和原因在内的虚假陈述概念描述及其民事责任的定义、性质和发展的展开;第二部分为四个构成要件、民事赔偿的计量分摊和诉讼程序规定的介绍。接着通过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无讼网2010-2018年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判决书和2010-2019年中国证监会网中行政处罚公告的数据统计结果概括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立法协调与配套不够,对归责原则、过错认定等重要问题没有达成一致认识;对第三人范围规范不明且归责原则单一,无法适应审计程序多样性要求及不同过错程度归责;因果关系绝对化,证券市场现状不具备照搬国外理论的条件;民事赔偿保障制度滞后,投资者很难得到切实的法律支持。司法实践中,前置程序的设置使得投资者寻求民事救济受到限制,不少侵权人成为“漏网之鱼”;“重所轻师”的责任承担弊大于利,容易使得注册会计师忽略本身在审计工作中的重要性;法律追责中“重行政轻民事”,民事责任没有得到监管者和投资者的充分重视;保障体系可操作性不强导致赔偿难以完全落实。针对现状的诸多不足,建议从立法、司法两方面借鉴改善。在立法方面:协调矛盾配套统一、弥补空缺,其重点在于明确界定第三人范围以及在此基础上确立多元归责原则;依过错程度区分因果关系判定方式,根据我国发展现状找出平衡各利益相关方的最佳方法;加强会计界和法律界的沟通,在肯定《独立审计准则》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制定配套制度,避免案件审理陷入“有准则难用,无法律可依”的尴尬局面;建立健全民事赔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投资者追偿损失的权利。在司法救济和赔偿规范方面:逐步替代取消前置程序,实现“不附条件”的完全起诉权以保证投资者民事救济途径的畅通;分摊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主体对虚假陈述的责任并重视个人追责;通过比较不同责任承担方式的履约成本可知,重构以民事责任为主、民事赔偿优先的追责方式是当下保障投资者权益的最优解决方案。
段传龙[3](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赵梓轩,杜明鸣[4](2019)在《改革开放四十年与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研究》文中提出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中介机构作为市场看门人,其对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行始终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证券法》规定了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首先,本文梳理了《证券法》在律师、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方面相关规定的不足,并总结相关学者在完善法律责任方面的建议。其次,梳理了从计划管理到保荐制阶段的保荐人责任之演变,并阐述保荐人职责与责任划分缺陷。最后,基于国内外文献与监管立法的梳理,总结出境外证券中介机构的职责划分主要有两种模式,同时我国亦有关于中介机构责任的法律规定。如何区分、界定发行人与中介机构责任,及如何分配中介机构之间的责任,则成为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配置的两大焦点。
李虹奕[5](2019)在《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现状及效果研究 ——基于利安达的案例分析》文中指出作为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维护者,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迅速,目前在市场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注册会计师行业重要性日益提高的同时,国内外会计造假案件却依旧不断发生,造假手段及方式也一直在升级,造假程度也不断提升。从银广夏、蓝田股份等财务造假开始,到万福生科、绿大地等欺诈上市案件,以及近年来大智慧、九好集团等涉及金额、人员越发庞大的案件,注册会计师保持其作为“信息质量守护神”的功能愈加困难。近年来,我国从各方面一直强调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而监管效果以及对审计质量的改善作用却不得而知。本文首先从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背景及发展开始分析,聚焦于我国目前主要采取的行政监管方式,对其中政府监管及行业自律监管的状况进行数据分析,对我国整体行政监管效果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本文在后续选取了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案例进行具体的公司研究,这主要是因为其是受到证监会处罚次数最多的事务所,这些处罚也有一个较长的时间跨度,可以更好的看出在行政处罚后,其产生的经济变化和审计质量变化,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同时,利安达事务所在近年间也经历过短时间多次处罚的情况,可以借此探究处罚次数对效果的影响。所以在后续选择了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案例研究,对其行政监管处罚的效果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得出我国所采取的行政监管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后果和审计质量的影响。最后,结合目前整体行业监管效果和具体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效果,对我国目前行业行政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这些问题对我国后续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提出改进建议。
肖美[6](2019)在《论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自199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推动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注师”)行业发展,加强注师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1]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注师行业在发生诸多变化的同时也涌现了许多新问题,对注师行业提出了很多新要求。注师法律制度有些规定已经严重滞后,虽然2014年8月对《注册会计师法》进行了一次修订,但该次修订内容主要限于注师行业行政审批事项,对注师法律制度长久存续的三个突出问题未予以修订,难以满足注师行业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这三个问题分别为:一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组织形式单一的问题,有限责任制长期居主导地位,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特殊普合”)制过少,没有个人独资制;二是注师行业多头监管,协会职能缺位的问题;三是注师行业法律责任规定滞后,主体狭窄的问题,法律责任适用的主体只局限于事务所和注师,法律责任承担方面不统一。为推动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继续做大做强,具体可通过采取以合伙制事务所为主流,允许设立个人独资制事务所;完善行业监管法律制度,明确监管主体职责和加强协调机制的建立和明确行业监管主体的责任、将法律规定明确化以及健全民事责任制度等措施破解上述注师行业存在的三个突出问题,以推动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邱颖[7](2019)在《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这样表述保险的作用:保险交易给个人财产极大的安全,能将使个人陷于灭顶之灾的损失分散到大量的投保人中,保险依靠整个社会减轻损失的冲击力和损失的严重性。”上个世纪中期以来的针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爆炸”推动了公众对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关注,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得到发展。21世纪以来西方资本市场出现了多起针对上市公司舞弊的巨额诉讼案件,例如安然事件、世通事件等。在这些案件中,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被诉上法庭,而法院的判决往往也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在这种背景下,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在主要发达经济体得到快速发展,部分政府监管机构或者会计职业团体将购买保险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强制要求。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开始于2000年,但发展一直较为缓慢。2002-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三个司法解释。这使得我国法院审理、裁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有了法律依据,给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极大震动,引起了整个行业对诉讼风险的高度重视。2010年和2015年,财政部分别发布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2012年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推动集中统保。司法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制度以及行业协会的举措推动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职业责任保险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抵御执业风险的主要方式,越来越受到实务界的重视。职业责任保险也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但是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医疗、公司治理等领域。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投保信息透明度低,相关实证研究较少。我国学者的研究也多集中于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现状描述和制度构建方面,定量分析较少。中国特定的制度背景转变为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研究提供契机。2010-2015年期间,我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率从63%上升到92%(不含四大),保费从1735万增长到2579万,增长了49%,保险金额从18亿增长到58亿,增长了222%。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从不投保到投保的转变,为我们深入研究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因素和经济后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研究机会。因此,笔者基于2010-2015年度证券资格事务所投保信息和上市公司信息,深入研究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现状、需求和后果。本文深入分析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和研究现状,详细讨论了这一险种的制度背景和发展现状,对2010-2015年我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进行了详细梳理和描述性统计分析。统计数据显示,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已经越来越受到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视。但仍有少量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至今仍未投保,还有个别会计师事务所中断投保。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投保需求和投保经济后果需要进一步考察和检验。围绕这一关注,形成了本文的两大部分研究内容,一是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影响因素,二是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经济后果。1.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影响因素研究。围绕中国的制度背景特点,即较低的民事诉讼风险环境和自愿性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本文通过对2010-2015年242个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观测的研究,有以下发现:(1)事务所规模越大,其自愿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倾向越强。这一发现验证了DeAngelo(1981)推论中的基础性假设,即事务所规模越大,越倾向于为自身积累的财富寻求保障。同时发现,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事务所更倾向于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已经计提了较多职业风险基金的事务所越不倾向于购买职业责任保险。(2)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越大,其自愿投入保险的费用越多。这一发现同样验证了大所更倾向于为自身积累的财富寻求保障的假说,意味着在险财富越多的大所越倾向于自愿购买远远高于监管要求标准的高额职业责任保险。(3)会计师事务所越来越倾向于在职业保险合约中设置追溯期条款,且职业责任保险的追溯保护期间越来越长。同时发现,规模越大的会计师事务所,越倾向于在保险合约中设置追溯期,意味着大所更有需求要对以往潜在执业责任进行保障。2.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经济后果研究。本文将主要检验两方面经济后果,分别是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对审计费用的影响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对审计质量的影响。(1)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对审计费用的影响。通过对2010-2015年4549个公司-年度观测的研究,结果显示,购买了职业责任保险的事务所,审计费用总体显着提高;小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审计费用显着提高;大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审计费用没有发现显着变化。该发现支持声誉理论,即大所拥有更多财富,有更多资源和能力“消化”保费成本,而小所资源较少,能力有差距,更可能转移保费成本。本文发现,保险抑制了风险溢价对审计费用的正向影响,这一发现支持审计费用包含风险溢价假设。(2)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对审计质量的影响。通过对2010-2015年3839个公司-年度观测的研究,结果显示,会计师事务所购买保险后,审计调整没有发现显着变化。小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后,审计调整显着提高;大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后,审计调整没有发现显着影响。这意味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后,小所审计质量得到提高。同时发现,大所和小所的审计调整在投保前存在显着差异,但是投保保险后,二者不再存在显着差异,这印证了主要实证结果。上述发现支持验证了职业责任保险的监督作用假设和激励作用假设。综合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影响的实证结论,可以发现二者的检验结果是一致的,意味着基于保险发挥的正向作用,小所的审计投入增加,导致审计费用增加,进而审计质量提高。因此,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的两部分研究结果一致,互相印证。本文立足于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在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中得到快速普及这一转折期,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背景、需求因素和经济后果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研究,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深入了解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作用机制提供了经验证据,并对补充这一领域的研究做出了有益贡献。本文的学术贡献主要体现在:(1)以往文献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探讨多停留在理论层面和制度层面,较少进行实证检验,本文首次以实证数据检验方法进行大样本研究;(2)在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领域检验了保险需求相关假设,对会计师事务所风险管理提供了更深入的理解;(3)首次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经济后果(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开展实证研究,拓展了会计师事务所法律风险、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的文献。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作为一个国际通行、持续发展的险种,已被各国实践证明是保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和保障投资者利益的有效手段。因此,本文的研究结果还有以下现实意义:(1)为监管部门明确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作用机制提供参考,有助于制定更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和监管政策;2)为司法部门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和诉讼制度提供参考;((3)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完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制度的指引;(4)为投资者和公众提供参考,有助于投资者进一步发挥该保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丁睿[8](2019)在《马尔默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受罚是否确当? ——基于司法会计辩护视角的案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8年5月20日,SX省财政厅发布公告称,瑞典马尔默会计师事务所接受瑞典一家公司委托,对SX省洛克有限公司的相关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根据要求,马尔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申请取得临时执业许可证。但该厅并未收到马尔默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许可的申请,亦未收到其他省级财政部门抄送该省关于马尔默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业务所涉及的相关批复。因此,根据《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责令马尔默会计师事务所停止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执业活动,5年以内不再受理其临时执业申请。马尔默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处罚通知之后,委托一家中国律师事务所代理应诉。本文拟基于司法会计辩护的视角,立足以上真实情境案例,站在为马尔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辩护的立场,对该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受罚的确当性进行深入分析。本文首先梳理国内外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监管、跨境监管和非审计业务相关文献,以及国内外针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政策。在此基础上,研究我国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监管规定的演进过程,并进行对比分析。然后,本文详细介绍马尔默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受罚案例的具体情况,对于案例的分析围绕两个争议焦点展开:其一,结合我国现有法规准则对业务性质是否属于我国法定审计业务进行分析,判断执业受罚是否确当;其二,基于执业受罚不确当的判断对涉案业务性质的可能性进行分析,主要从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内部审计业务外包和司法会计咨询服务三个角度进行分析。最后,本文得出马尔默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业受罚不确当的研究结论,并由此引发对于监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启示。本文的案例研究结果,为其他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执业提供了相关的业务经验,也提醒我国相关财政、法律部门关注会计行业跨境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对境外事务所执业的监管政策。本文亦建议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准则制度学习,以及与有关机构部门的沟通,加快国际化人才建设,以期在经济全球化、国际间业务复杂多元化背景下,合理解决和避免可能出现的监管冲突,加强国际间贸易合作与发展,促进我国经济市场健康发展。
薄萍萍[9](2019)在《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资本市场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而证券市场制度又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中的关键一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资本市场是中国改革的方向,因此完善证券市场治理体制成为发展资本市场的重中之重。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是解决我国目前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关键因素,因此必须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要注重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市场中的制度设计初衷是负责核查、验证、审核公司信息,保证上市公司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勤勉尽责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于公司价值准确定位、公司风险防控及治理以及证券市场的整体风险把控具有不可小觑的作用。但是,实践中由于其约束机制及权责划分的缺陷,导致其作用发挥不甚理想。因此,作为功能发挥的外在保证,对证券服务机构监管则显得尤其重要,如何通过监管外强约束、内生动力是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重要目标。第一章: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理论框架。本章主要是从证券服务机构自身出发进行界定剖析,目的是为提升监管机制的针对性与有效性。首先从理论上界定证券服务机构的范畴与特征,其所具备的信息传递性、专业性、独立性、可责性以及集群性特征,是界定证券服务机构权责的基础,也是监管的重要标准与目标,对其内在特性的分析是展开证券服务机构权责分析的前提,也是最终监管实现的目标追求。其次,对证券服务机构作用发挥的历史成因进行分析。证券服务机构的产生及发展是各种因素结合的结果,从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特征出发其需要证券服务机构发挥信息的传输作用,而从交易成本降低的角度来看,证券服务机构可充分利用自身能够连接交易各方以及决策制定者的优势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最后从公司监管挑战的角度来看,证券服务机构作为外部监督,是对目前广泛采用的公司内部监督策略的一种创新,通过对监管与被监管这一关系本质的改变,提升公司监督效率。这些都是证券服务机构发展的重要支撑,同样也是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重要依据。反之,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从本质上来讲,就是要保证其能够充分发挥传递信息、降低成本以及带动创新的作用。最后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约束机制进行分析。有效监管的前提是对监管对象自身的约束机制进行全面把握,这是实现监管“有牙齿”的重要方面。证券服务机构的约束机制主要有声誉约束机制、责任约束机制,各项约束机制各自发挥作用的前提与方式各不相同,声誉约束机制主要是在证券服务机构行业内部,是一种具有内生性、自发力量的约束形式。而责任约束机制则是一种通过外在力量实现总体平衡的约束方式。两种不同的约束机制,分别代表市场与国家两种不同的约束力量。第二章:证券服务机构之功能定位及责任厘清。本章主要是对证券服务机构的功能与责任进行界定,分别从宏观的功能定位与微观的义务类型两个层面进行分析。监管虽是常态化的,但是不同的监管措施采取的标准却不尽相同,具体则要根据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履行情况也即“勤勉尽责”义务履行情况进行把握,证券服务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第三方执行机制,是交易双方的中介,其所承担的责任与交易双方各自所承担的义务具有一定重叠性,并且在各证券服务机构间亦有重叠,那么证券服务机构作为第三方侵入的程度需要严格考量,需要在内部监督失效的前提下才能发挥其监督职责。同时从证券服务机构最大效用发挥的角度考虑,职责分担的目标应当是震慑与引导作用兼顾,以此为前提设定不同的监管要求。所以,这就决定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性质,从执业角度分析,具有明显的服务性,但是从其策略选择角度来讲,则具有明显的被动性。但是证券服务机构在职责配置方面的存有各种困境,宏观层面是市场与政府之间的职责混淆导致证券服务机构作用发挥过程中对市场与政府力量的控制调节不到位;中观层面是机构之间由于自利本性以及竞争缺乏导致的共谋问题;微观层面则是机构自身职责设定的层层矛盾。实践中对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内容主要是勤勉尽责的义务,进行类型化分析,则包括忠实义务、注意义务及谨慎义务。第三章: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实证检视与现状反思。本章的思路逻辑遵循从微观现状到宏观设计对当前的监管进行抽丝剥茧式的分析。首先从目前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处罚案件情况入手,对现行的监管处罚手段进行整体分析。其次对目前有关监管的现状进行反思,主要从立法与执法两个层面进行分析。最后,由微观的现状分析上升到当前监管失范的原因分析,主要包括法律关系错位、市场化秩序扭曲、自律监管缺失以及责任机制不到位四个方面。法律关系错位从证券服务机构所处法律地位与其所承担的投资者保护义务之间的矛盾境地出发进行分析,而市场化秩序扭曲主要从目前证券服务机构行业市场竞争不充分,导致行业垄断产生,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声誉机制作用的发挥。自律监管缺失主要是针对目前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过于注重行政监管,而缺乏对自律监管的运用现状,而无论是从证券服务机构自身的机构特性还是目前存在的监管问题来看,我国证券服务机构加强自律监管都具有必要性。最后从违法成本的角度考虑,目前的责任约束机制导致违法成本过低,因此很多证券服务机构选择铤而走险。第四章: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理念选择。对于制度建设来说,最为重要的是制度的建设理念,即一个制度为实现何种目标而建立,为实现该目标的制度应当具有何种功能,以及这些功能通过何种机制来实现。对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理念定位的基础是政府管制与市场约束之间的力量博弈,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理念需要在考察现有监管基础、监管对象特征以及监管目标定位的基础上确定政府与市场的力量界限,同时还要在综合公司能力、融资标准等因素的情况下满足监管适应性的要求。而证券服务机构良好监管的标准则需同时满足前瞻性、灵活性以及强制性的特征,以“成本—收益”为核心进行监管合理局限的划分。同时在新时代背景下,注重市场与政府作用的平衡是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方面,在市场化前提下,政府如何发挥最大效用是监管效果实现的重要内容。一方面要注重政府的角色定位,另一方面则要注重市场监管方式的扩大。从目前政府与市场的替代性来看,市场仍不具有取代政府的前提,政府作用发挥更大程度应当定位于市场裁判者地位。而对于市场监管的扩大则主要依赖于自律监管的扩大,通过行业自律增强监管有效性,这是与市场要求相契合的。第五章: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的完善。从理论与实证两个角度出发,目前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既要注重基础法律关系的处理,同时要注重制度机制的构建,首先针对委托关系错位的问题,要从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本意出发,实现证券服务机构委托由私人性向公共性的转变。其次,从现有监管模式类型考虑,行政监管在模式构建上几乎已经穷尽其能,可以考虑扩大发挥自律监管的效用发挥,设立专门的证券服务机构协会作为自律组织,有效避免现行自律监管的缺陷,保障自律监管的效果。最后,责任约束机制应当是监管中最具有惩戒性的部分,但是事实是目前的责任机制根本不具有威慑性,一方面要建立全面的责任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要优化现行的过错责任原则,尤其是在交叉引用情况下的责任进行区分,同时要注重免责情形的适用。
熊宇昊[10](2019)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研究 ——以Y会计师事务所为例》文中指出改革开放40周年以来,我国经济改革取得巨大成就。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作为高端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运行中扮演着“经济警察”和“资本市场看门人”角色。但是,不论是从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机构的检查情况,还是从市场实际感知来看,“看门人”并没看住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发挥的市场功能还很不到位,审计质量整体不高。由此可见,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问题的继续关注、研究仍然是目前的重大课题。本文以案例分析为研究方法,选取Y会计师事务所为样本,结合我国各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执业质量等会计监督检查情况,详细分析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发展与现状,探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和运行存在的问题,发现其共性与个性问题,并提出一整套统筹内外的综合建议。本文认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的总体水平普遍不高。具体问题主要是:审计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存在缺陷,未能与有关准则严格对标,规定过于原则、不够细化;执行上由于配套的责任制度安排不科学导致主体责任落空;由于价格管制,导致会计师事务所议价能力被压制,市场价格机制扭曲,从而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应该从业务执行、质量评价与监控、内部环境与条件三个板块结合加以改进,改进业务执行方面主要是:严格实施函证和监盘程序,调整复核制度。改进质量评价与监控方面主要是: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相关抽检制度和保护机制。优化内部环境与条件主要是:建立与劳动强度相匹配、让职员有获得感的收入分配机制,构建技能培训、经验交流、自我学习三位一体的职员持续教育体系,实施与质量控制责任有机嵌入、合理挂钩的实习生管培使用制度等等。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外部执业环境主要是:减少政府对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的微观干预、构建“互联网+审计”公共服务平台、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与审计准则、构建会计师事务所所际审计质量互评制度与交流制度。本文的创新主要是:研究角度上,从财政部、中注协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相关数据切入,全景透视式评估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状况,并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来突显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体系主要问题;理论层面上,提出要重视责任制这个关键要素,以严格的责任制为抓手来提升质量控制理论的可实现性;建议方面上,更加注重系统性和综合性,将取消政府定价指导和强化执业质量信用监管作为优化会计师事务所质控体系与执行力的关键环节,通过良好的外部宏观执业环境来激发会计师事务所优化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动力,并为体系高效运转提供足够的空间;按照业务执行、质量评价与监控、内部环境与条件三个板块,逐一针对质量控制相关问题提出改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控制的流程方法、技术环境、文化氛围的措施。
二、关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思考——对修订注册会计师法的一点建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思考——对修订注册会计师法的一点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法律责任变更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 ——以天职国际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的提出 |
1.1.3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研究 |
1.2.2 审计质量的衡量指标研究 |
1.2.3 法律责任变更与审计质量的关系研究 |
1.2.4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框架 |
1.5 创新点 |
第2章 法律责任变更与审计质量的理论概述 |
2.1 审计质量 |
2.1.1 审计质量的内涵 |
2.1.2 审计质量的衡量指标 |
2.1.3 审计质量的特征 |
2.2 法律责任变更 |
2.2.1 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内涵 |
2.2.2 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变更的过程 |
2.3 法律责任变更对审计质量影响的理论依据 |
2.3.1 审计定价理论 |
2.3.2 审计质量理论 |
2.3.3 审计品牌价值理论 |
2.4 法律责任变更对审计质量影响的理论分析 |
第3章 天职国际法律责任变更的案例介绍 |
3.1 天职国际公司简介 |
3.2 天职国际法律责任变更的行业背景 |
3.3 天职国际法律责任变更情况 |
3.3.1 天职国际法律责任变更的体现 |
3.3.2 天职国际法律责任变更的历程 |
第4章 天职国际法律责任变更对审计质量影响的案例分析 |
4.1 变更前后内部治理机制分析 |
4.1.1 所有权结构情况 |
4.1.2 分所管控情况 |
4.1.3 审计风险控制情况 |
4.2 变更前后专业胜任能力分析 |
4.2.1 年龄结构情况 |
4.2.2 学历结构情况 |
4.2.3 注册会计师结构情况 |
4.3 变更前后发表审计意见类型分析 |
4.3.1 非标审计意见出具频率情况 |
4.3.2 考虑ST客户后审计意见情况 |
4.3.3 非标审计意见具体类型情况 |
4.4 变更前后客户选择分析 |
4.4.1 客户数量情况 |
4.4.2 客户量级情况 |
4.4.3 客户流动性情况 |
4.5 变更前后审计收费分析 |
4.5.1 样本选择 |
4.5.2 审计收费趋势分析 |
4.5.3 审计收费变化具体分析 |
第5章 政策建议 |
5.1 完善行业监管法律体系 |
5.2 增强事务所法律风险意识 |
5.3 加强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 |
5.4 放开行业自律相应的自我监管 |
5.5 强化对审计项目的全程监控 |
第6章 结论和启示 |
6.1 研究结论 |
6.2 案例启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概述 |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概念 |
1.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 |
2.虚假陈述的客观标准 |
3.虚假陈述的方式 |
4.虚假陈述的范围 |
5.虚假陈述的原因 |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 |
1.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定义 |
2.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 |
3.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发展 |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认定 |
(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
1.具有执业过错 |
2.出具虚假陈述审计报告 |
3.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 |
4.损失与过错之间有因果关系 |
(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分摊与计量 |
1.民事赔偿的分摊 |
2.民事赔偿的计量 |
(三)民事诉讼程序规定 |
三、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现状及问题 |
(一)立法现状及问题 |
1.相关法律法规协调与配套不够 |
2.第三人范围不明,归责原则单一 |
3.因果关系绝对化 |
4.民事赔偿保障制度滞后 |
(二)司法现状及问题 |
1.司法救济有阻碍 |
2.责任承担主体不当 |
3.重行政处罚轻民事追责 |
四、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1.协调矛盾,配套保障 |
2.界定第三人范围,多元归责 |
3.明晰区分因果关系 |
4.健全民事赔偿保障制度 |
(二)规范司法救济与赔偿 |
1.实现“不附条件”的完全起诉权 |
2.区分主体分摊责任 |
3.重构以民事责任为主的追责方式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现状及效果研究 ——基于利安达的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相关文献 |
1.2.2 监管效果相关文献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不足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研究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内涵 |
2.1.2 审计质量 |
2.1.3 行政监管效果 |
2.2 研究理论基础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2 信号传递理论 |
第3章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背景及模式分析 |
3.1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演变研究 |
3.1.1 完全政府监管阶段 |
3.1.2 准政府监管阶段 |
3.1.3 行政监管阶段 |
3.1.4 我国监管模式演变评述 |
3.2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模式及法律法规 |
3.2.1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模式 |
3.2.2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法律法规 |
第4章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现状及效果分析 |
4.1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现状及效果分析 |
4.1.1 行业自律监管概况 |
4.1.2 监管情况分析 |
4.2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政府监管现状及效果分析 |
4.2.1 处罚数量及类型分析 |
4.2.2 处罚原因分析 |
4.2.3 处罚金额及力度分析 |
4.2.4 监管时效性分析 |
4.3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整体效果评价 |
第5章 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管处罚效果分析——以利安达为例 |
5.1 利安达事务所简介 |
5.2 利安达接受行政处罚情况分析 |
5.2.1 利安达接受行政处罚概况 |
5.2.2 受罚原因及结果分析 |
5.3 行政处罚监管对利安达事务所经济影响分析 |
5.3.1 行政处罚监管对客户数量影响的分析 |
5.3.2 行政处罚监管对事务所收入影响的分析 |
5.3.3 行政处罚监管对事务所收费影响分析 |
5.4 行政处罚监管对事务所审计质量影响分析 |
5.5 案例结论 |
第6章 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建议 |
6.1 行政监管存在的问题 |
6.1.1 行政监管效率低下 |
6.1.2 行政处罚方式单一 |
6.1.3 处罚后续监管不足 |
6.2 政策建议 |
6.2.1 加强政府监管效率,提升处罚方式力度 |
6.2.2 加强事务所后续监管,有效提升审计质量 |
6.2.3 推进监管制度改革,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
6.2.4 设立网络监督平台,增强社会监督力量 |
第7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及综述 |
二、国外研究现状及综述 |
第二章 现行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的不足 |
第一节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单一 |
一、有限责任制占主导地位 |
二、个人独资制缺失 |
三、特殊普通合伙制发展进程缓慢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行业多头监管和协会职能缺位现象明显 |
一、多头监管 |
二、行业协会职能缺位 |
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规定滞后且适用主体狭窄 |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规定滞后 |
二、法律责任适用主体狭窄 |
三、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多元化 |
第一节 明确合伙制事务所的主体地位 |
一、以合伙制事务所为主流 |
二、鼓励向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制 |
第二节 允许设立独资制会计师事务所 |
一、独资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势 |
二、设立独资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制度安排 |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制事务所之适度保留与逐步取缔 |
一、有限责任公司制事务所的适度保留 |
二、有限责任公司制事务所的逐步取缔 |
第四章 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制度 |
第一节 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法律体系 |
一、统筹修订冲突的法律法规 |
二、提升监管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 |
第二节 明确监管主体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 |
一、明确监管主体职责 |
二、建立各部门之间的联动协调机制 |
第三节 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并发挥协会自律作用 |
一、坚持行业协会的独立地位 |
二、发挥行业自律优势 |
第五章 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制度 |
第一节 健全民事责任制度 |
一、明确界定利害关系人 |
二、确认独立审计准则的合法地位 |
第二节 明确相关主体法律责任 |
一、明确主任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
二、明确行业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
一、完善民事赔偿责任机制 |
二、细化处罚规定且加大处罚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1.3 主要创新点与可能的贡献 |
第2章 理论基础和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2 文献综述 |
第3章 制度背景与现状描述 |
3.1 制度背景 |
3.2 现状描述 |
第4章 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影响因素:实证检验 |
4.1 引言 |
4.2 理论分析与假说推导 |
4.3 研究设计 |
4.4 主要实证结果 |
4.5 稳健性检验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经济后果的实证检验:审计费用视角 |
5.1 引言 |
5.2 理论分析与假说推导 |
5.3 研究设计 |
5.4 主要实证结果 |
5.5 稳健性检验与进一步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经济后果的实证检验:审计质量视角 |
6.1 引言 |
6.2 理论分析和假说推导 |
6.3 研究设计 |
6.4 主要实证结果 |
6.5 稳健性检验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总结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实务建议 |
7.3 研究局限 |
7.4 研究机会 |
附录1 :变量定义表 |
附录2 :保险费率方案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马尔默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受罚是否确当? ——基于司法会计辩护视角的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案件争议焦点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之处 |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监管:文献综述与政策法规 |
2.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监管与范围文献综述 |
2.1.1 国内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监管研究 |
2.1.2 国内外会计师事务所跨境监管研究 |
2.1.3 国内外会计师事务所非审计业务研究 |
2.2 我国相关部门对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政策 |
2.2.1 我国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境内临时执业监管政策 |
2.2.2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内地企业境外上市监管政策 |
2.3 国外相关部门对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政策 |
2.3.1 美国POCAB对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政策 |
2.3.2 日本CPAPOB对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政策 |
2.3.3 欧洲IAASA对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政策 |
3.马尔默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受罚案基本情况 |
3.1 马尔默会计师事务所及威宁、洛克企业概况 |
3.1.1 马尔默会计师事务所概况 |
3.1.2 威宁、洛克公司协议签订概况 |
3.1.3 马尔默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承接概况 |
3.2 马尔默会计师事务所对洛克公司整体调查情况 |
3.2.1 马尔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执行情况 |
3.2.2 洛克公司财务造假调查情况概述 |
3.3 马尔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受罚情况 |
4.马尔默会计师事务所涉案业务是否属于是“审计”业务? |
4.1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适用的执业范围 |
4.2 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涉案业务对比分析 |
4.2.1 我国鉴证业务与涉案业务对比分析 |
4.2.2 我国非鉴证业务范围 |
4.2.3 鉴证业务与相关服务的对比分析 |
4.3 涉案业务非法定“审计”业务 |
5.马尔默会计师事务所涉案业务性质的可能性分析 |
5.1 涉案业务属于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
5.2 涉案业务属于内部审计服务 |
5.3 涉案业务属于司法会计服务 |
6.研究结论与启示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启示 |
6.2.1 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管部门的启示 |
6.2.2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变迁史 |
二、证券服务机构监管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及创新 |
第一章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理论框架 |
第一节 证券服务机构的内涵 |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范围界定 |
二、证券服务机构的共性分析 |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作用发挥的历史成因 |
一、中介制度的兴起 |
二、交易成本的降低 |
三、公司治理监管挑战的选择 |
第三节 证券服务机构约束机制分析 |
一、声誉约束机制 |
二、责任约束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证券服务机构之功能定位与责任厘清 |
第一节 证券服务机构责任的功能定位 |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前提:内部监督失效 |
二、证券服务机构职责分担目标:震慑与引导兼顾 |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特殊性 |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性质 |
二、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分配困境 |
第三节 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内容 |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行为标准 |
二、证券服务机构义务的类型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实证检视与现状反思 |
第一节 对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实证检视 |
一、证券服务机构监管处罚案件数量综述 |
二、处罚手段综述 |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现状反思 |
一、监管法规立法情况 |
二、监管法规的立法缺陷 |
三、监管的执法漏洞 |
第三节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失范原因分析 |
一、法律关系错位:投资者保护义务的尴尬处境 |
二、市场化秩序扭曲:市场竞争不充分 |
三、自律监管缺失:自律的功能弱化 |
四、责任机制不到位:违法的成本过低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理念选择 |
第一节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理念定位及要求 |
一、证券服务机构理念监管的意义 |
二、政府管制与市场约束的博弈:理念定位的基础 |
三、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适应性要求 |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正当标准 |
一、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良好标准 |
二、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合理局限:以成本-收益为视角 |
三、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模式的选择 |
第三节 市场化前提下政府的最大效用发挥 |
一、政府角色的定位——市场的裁判者 |
二、市场监管的重要方式——自律监管的扩大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委托关系的重构:由私人性向公共性的转变 |
一、公司委托模式的非适当性 |
二、公共介入模式的功能性构建 |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自律治理的扩大:主体由一元向多元转变 |
一、自律监管的框架 |
二、监管职能的自律性 |
三、监管执法的自律性 |
四、自律监管的不确定性展望 |
第三节 责任约束机制的完善:执法与司法的双重要求 |
一、建立全面的责任制度体系 |
二、优化现行过错责任原则 |
三、关于责任机制的反思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10)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研究 ——以Y会计师事务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价值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审计质量与相关因素的关系 |
1.3.2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体系与改进 |
1.3.3 现有文献评述 |
1.4 研究方法与研究逻辑框架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逻辑框架 |
2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及其控制理论 |
2.1 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风险及其与审计质量控制的关系 |
2.1.1 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风险 |
2.1.2 审计质量及其控制概念 |
2.1.3 两者的相互关系 |
2.2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的目标与策略 |
2.2.1 审计质量控制的目标 |
2.2.2 审计质量控制的主要策略 |
2.3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要素划分模式与构成 |
2.3.1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要素划分模式与选择 |
2.3.2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构成 |
3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及其运用的现状 |
3.1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与演进 |
3.2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主要问题 |
3.3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体系问题的原因分析 |
4 Y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分析 |
4.1 Y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
4.2 Y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框架与特点 |
4.2.1 Y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总体框架 |
4.2.2 Y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特点分析 |
4.3 Y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体系设计与配套举措分析 |
4.3.1 业务执行层面的控制 |
4.3.2 质量评价与监督层面的控制 |
4.3.3 内部环境与条件层面的控制 |
4.4 Y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落实过程分析 |
4.4.1 业务执行层面的控制的落实过程分析 |
4.4.2 质量评价与监督层面控制的落实过程分析 |
4.4.3 内部环境与条件层面控制的落实过程分析 |
4.5 Y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建设与实施的启示 |
5 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若干建议 |
5.1 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总体设计 |
5.2 优化业务执行层面相关控制 |
5.2.1 改进工作方法,坚决落实函证程序相关规范 |
5.2.2 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监盘程序相关规范 |
5.2.3 实施对进行中项目审计工作底稿按进度复核 |
5.2.4 充分利用审计软件加强底稿复核 |
5.3 优化质量评价与监督层面相关控制 |
5.3.1 审计工作底稿内部检查实行全覆盖 |
5.3.2 建立审计工作底稿重点数据勾稽关系护控检验机制 |
5.4 优化内部环境与条件层面相关控制 |
5.4.1 编纂审计工作底稿使用指南 |
5.4.2 坚持科技强审,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信息化建设,科学运用审计软件全面提升审计效率 |
5.4.3 建立与劳动强度相匹配的、让职员有获得感的收入分配机制 |
5.4.4 构建技能培训、经验交流、自我学习三位一体的职员持续教育体系. |
5.4.5 实施与质量控制责任有机嵌入、合理挂钩的实习生管培使用制度 |
5.4.6 全面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文化 |
5.4.7 多措并举,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交流水平 |
5.5 优化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执业环境 |
5.5.1 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府职能 |
5.5.2 构建“互联网+审计”公共服务平台 |
5.5.3 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与审计准则 |
5.5.4 构建会计师事务所所际审计质量互评制度与交流制度 |
6 结论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创新 |
6.3 研究局限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四、关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思考——对修订注册会计师法的一点建议(论文参考文献)
- [1]法律责任变更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 ——以天职国际为例[D]. 万学朝. 华东交通大学, 2020(01)
- [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探究[D]. 江慧慧.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3]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4]改革开放四十年与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研究[J]. 赵梓轩,杜明鸣. 金融服务法评论, 2019(01)
- [5]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现状及效果研究 ——基于利安达的案例分析[D]. 李虹奕.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9(07)
- [6]论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的完善[D]. 肖美.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7]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研究[D]. 邱颖.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8)
- [8]马尔默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受罚是否确当? ——基于司法会计辩护视角的案例研究[D]. 丁睿. 南京审计大学, 2019(08)
- [9]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研究[D]. 薄萍萍.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研究 ——以Y会计师事务所为例[D]. 熊宇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标签:注册会计师论文; 虚假陈述论文; 责任保险论文; 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论文; 审计质量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