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忠于法律 维护司法公正(论文文献综述)
崔亚东[1](2021)在《论司法的人民性》文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科学论断,是我们学习领会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司法的人民性的重要遵循。该论断系统阐明了司法为了谁、服务谁和依靠谁的根本问题。司法必须贯彻党的根本宗旨、群众路线和优良传统,坚持司法为民、保障人民权益、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司法效率。司法应在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基础上,持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人民参与机制,完善便民利民工作机制,推进司法公开透明,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借力现代科技推进司法现代化,带动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司法工作人员应守好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做好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卓泽渊[2](2021)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文中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可以从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要保障等方面来把握。其中,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阐释的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阐释的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阐释的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阐释的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阐释的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易延友,马勤[3](2021)在《律师庭外辩护言论的自由与边界》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律师庭外辩护言论自由是刑事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内容,但学术界却习惯将其放在庭外言论的广阔视域加以考察,模糊了焦点。律师庭外辩护既是辩护权的内在组成部分,又是审判公开的必然要求,且与言论自由有着交叉重合。庭外辩护言论有其理论正当性和现实必要性,以司法公正之名对其施加限制实质上是妨害司法公正。经考察英、美、加、澳、德等主要国家和地区,普遍经验是在原则上保护庭外辩护言论,只对有害言论作适当规制;以西方规则主张限制庭外辩护是对西方规则的误解。律师庭外辩护言论中作为辩护权的内容属基本人权,不应限制或剥夺;而作为言论自由的内容,应依"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标准加以规制。为限制裁量权滥用和选择性执法,建议应当按"禁区""安全区""过渡区"结合的模式来建构具体规则。
杨芸[4](2020)在《论影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因素》文中研究表明检察机关在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秉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正地作出起诉、不起诉或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对可诉可不诉的案件,往往倾向于提起公诉,而不敢适用相对不起诉;对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带病起诉的也不少见;对本该适用法定不起诉的案件,却适用了相对不起诉;对本该法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却适用了附条件不起诉。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导致法律得不到公正执行,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导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不到贯彻。研究影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因素,有助于保障检察机关免受案内外不当因素的干扰,依法履行职权,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从而达到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目的。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全文共约三万四千余字。第一部分论述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考量的因素。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严格遵守检察官职业道德伦理规范,并秉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查明案件的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而不能以个人的主观臆测定案。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灵活运用法律,而非机械适用文本,同时还应当注重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享有的不起诉权应受到法律的约束与限制。检察官除了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行使相应的权力并作出公正的决定。第二部分考察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实际考虑的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过多地考虑了与公安机关的关系,对本可以相对不起诉的案件提起公诉,对本应法定不起诉的案件作出其他不起诉的决定,或者是在案件存疑退回补充侦查的过程无法监督制约公安机关。考核机制对于检察机关正确适用不起诉也产生了很大的消极影响。检察机关的起诉质量标准将捕后法定不起诉认定为批捕错案,捕后相对不诉、存疑不诉被视为逮捕质量有瑕疵。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对可诉可不诉的案件会优先选择起诉,对本该法定不起诉的案件会优先选择相对不起诉或存疑不起诉。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案件规定了繁琐的办案机制,一般要遵循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审批、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报上级检察院备案(职务犯罪案件要由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的程序。在繁重的案件负担下,检察官对可诉可不诉的案件提起公诉是最有效率的选择。为了规避上访和舆论的压力,检察机关也会对可诉可不诉的案件作出起诉的决定,甚至对本该法定不起诉的案件作出起诉决定。所有这些因素的存在,势必影响检察机关作出正确的决定。第三部分分析影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负面因素产生的原因。受片面强调打击犯罪思想的影响,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被认为是打击犯罪、维护正义,不起诉决定的作出被认为是打击不力、放纵犯罪。公检法三机关重配合、轻制约,导致检察机关沦为侦查机关的辅助机关,而法院则将自己视为打击犯罪的机关。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程序、方式及考核指标存在问题,考核机制的功利性也影响着检察机关作出公正的决定。三级审批制的行政化和繁琐更是让检察官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望而却步。这些因素都影响着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依法作出公正的决定。第四部分论述如何保证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首先,从观念上讲,检察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事,避免案外因素影响检察机关作出决定。其次,检察机关应当妥善处理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关系,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应迁就公安机关。再次,检察机关应当废除不合理的考核指标,避免检察机关正确适用不起诉而遭受不利后果。最后,检察机关应当改进工作机制,避免因办案流程过于繁琐而阻碍检察官正确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外,还应当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从物质、职权以及身份这三方面保障检察官更好地履行其职责,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
隋从容[5](2020)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安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工作。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创造了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持续安全稳定的“两大奇迹”,是世界上最有安全感的国家之一。取得这样的成就,既凝聚着全国公安战线和广大公安民警的艰苦努力,更彰显着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卓越智慧和能力。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公安工作摆在事关国家政权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位置,在汲取国内外公安工作理论思想精华的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为指导,紧密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时代主题,顺势而为,在逐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事业的进程中,对公安工作的性质、地位、职责任务、公安工作的着力点以及公安工作主体建设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了深入探索与回答,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科学,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安工作思想体系。深入挖掘和系统梳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无论是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还是为进一步推进新时代公安工作提供理论参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研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需要在国际与国内、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的相互观照和双向互动中剖析和探讨。为此,必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作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理论基础,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比较研究与归纳总结提炼相融合的方法,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研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形成与发展,是多种因素相互影响、综合发力的必然结果。发生学告诉我们,任何理论和思想的产生与发展都离不开特定的历史条件,都有其必然的发生基础,也必然是社会实践的产物。全球化与社会转型等国际国内因素对公安工作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是其形成和发展的时代背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对公安工作的艰辛探索是其形成与发展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实践基础;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毛泽东的公安工作思想是其形成和发展的理论来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过程。其历史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年至1992年期间,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起步的历史转折时期,果断结束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在继承毛泽东公安工作思想的基础上,提出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民主法制思想为统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形成了以“稳定压倒一切”为总要求的公安工作思想体系,开创了公安工作思想发展的新局面。第二阶段,1992年至2002年期间,以江泽民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确立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历史时期,以依法治国思想为统领,着力加强公安工作法治化建设,形成了以“讲政治、讲法制、讲服务”为总要求的公安工作思想体系,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推向一个新高度。第三阶段,2002年至2012年期间,以胡锦涛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时期,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统领,着力加强公安工作的正规化建设,形成了以“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总要求的公安工作思想体系,全面推进公安工作思想的蓬勃发展。第四阶段,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科学判断我国所处的历史方位,准确把握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设平安中国思想为统领,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更高需求为目标,着重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层面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形成了以“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为总要求的公安工作思想体系,推进公安工作思想的创新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具有丰富的内容。其基本内容是:围绕着“什么是公安工作”的问题,说明了公安工作的性质地位使命任务;围绕着“为什么要做公安工作”的问题,说明了公安工作的价值取向;围绕着“怎样做公安工作”的问题,说明了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方针策略和举措;围绕着“谁来做公安工作”的问题,说明了公安工作的主体建设。关于公安工作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使命任务,回答了公安工作“是什么”的问题。关于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维护社会治安要充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人民满意是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努力建设平安中国,回答了公安工作“为什么”的问题。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切实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改革强警、科技兴警战略,回答了公安工作“怎么做”的问题。政治建警,全面加强公安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从严治警,依法加强公安队伍纪律规矩意识和正规化建设;素质强警,切实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回答了公安工作“谁来做”的问题。上述内容的组成部分,相互联系,相互依赖,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具有鲜明的特征。其总体特征是:从生成方式和过程来看,具有时代性、继承性、实践性特征;从内容构成上来看,具有科学性、政治性、法治性特征;从本质属性和价值取向上来看,具有人民性特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强烈的现实意义。其理论价值主要在于: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丰富和发展了毛泽东公安工作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思想指南;其实践意义主要在于:科学统领了公安工作的全面发展,有效推动了公安制度改革创新,有力推进了法治公安建设,为经济建设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安宁提供了坚强保障,在党的公安工作思想史上具有重要地位。该思想无论是对公安工作的定性定位问题,还是公安工作应该坚持的原则、路线、方针、策略,抑或是公安工作的主体建设等方面,都对毛泽东的公安工作思想有所发展,同时,也有效地统筹了公安工作的全面发展,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要在新的实践中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要在总结经验中坚持和发展党的公安工作思想。就该思想发展的基本经验,概而言之,主要表现为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这一指导思想,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这一根本原则,坚持服从和服务党的中心工作这一根本立足点,坚持人民公安为人民这一根本价值指向,坚持辩证思维、法治思维这一方法论等;要在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中坚持和发展党的公安工作思想。通过强化公安民警的理论信仰,改进公安民警教育方式、强化理论武装,将党的公安工作思想转化为公安工作的政策、制度、运行体系,转化为公安干警的需要等手段,让思想掌握广大公安民警,在解决现实问题中、在回答时代之间中坚持和发展党的公安工作思想;要在正确认识坚持与发展的关系中坚持和发展党的公安工作思想。既不能认为它具有历史条件的局限就认为它已过时,弃之不用,也不能认为是终极的理论,而教条僵化,生搬硬套,要坚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基本原理和科学精神,尤其是坚持好运用好发展好习近平关于公安工作的重要思想。
郭冬梅[6](2020)在《亨利四世与法兰西民族国家的早期形成》文中指出亨利四世是法国波旁王朝的开朝之君。在其统治期间,他结束了法国数十年的宗教内战,促进法国王权与绝对君主制的发展,王国从此走向统一与复兴。亨利四世至今仍是法国人怀念与研究的伟大国王之一。较之于国外长期且深入的研究,国内对其研究甚少,尚处于起步阶段。根据我国历史学家钱乘旦教授等学者提出的世界现代化进程理论,在西欧各主要王国跨出封建时代进入早期民族国家的历史进程中,王权是王国重要的凝聚力与领导力,绝对君主制国家可被视为西欧民族国家形成过程的第一个阶段。波旁王朝最终确立了绝对君主制,亨利四世因此在法兰西民族国家早期形成中扮演重要角色。本文以上述理论为指导,从绝对君主制促进西欧民族国家早期形成的角度对亨利四世进行人物研究,探寻他在法兰西民族国家早期形成中的地位与贡献,着重分析他如何强化王权,促进王国内在统一,在国家管理制度与民族共同体两方面奠定何种基础。本文根据亨利四世继位前后促进王国统一历程的不同阶段划分章节,以亨利四世促进王权强化(直至初步确立绝对君主制)为论述主线索,将之与王国统一及民族意识发展相结合进行论述。各章内容逐层递进,论述亨利四世的主要人生历程:从协调人生使命走向扞卫法兰西王权,恢复国王威信,追求强权以及推进权力集中。这既是他促进王权强化与绝对君主制发展的过程,也是促进统一的新法兰西王国形成发展的过程。对于亨利四世生前在民族国家早期形成方面政绩的研究共有四章,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考察亨利四世继位前主要成长经历与这时期法国宗教内战情况,以亨利四世人生使命从矛盾到统一的变化为论述主线索,同时探讨宗教内战中王权与其他多方权威的力量消长,旨在说明亨利四世在继位之前已逐渐统一人生使命。本文认为,王权是当时有可能真正秉持中间立场、有效制止内战的权威力量,亨利四世人生使命从矛盾、协调到渐趋统一的历程,既与一直以来绝对君主制的发展以及法兰西民族国家早期形成的历史趋势有关,更促进这一趋势的发展。第二章考察亨利四世自1589年宣布会尽快接受天主教教化至1594年加冕成为“笃信王”的漫长皈依路程,着重分析他下决心改宗的主客观因素以及成为“笃信王”后对于王权及统一的重要影响。本文认为,王权与法兰西民族意识的发展在其改宗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亨利四世顺应并促进这一发展趋势,加速长期威胁王权的洛林家族的衰落,有效阻止西班牙侵吞分裂的野心,其王国统一大业完成起步阶段。第三章考察亨利四世自1594年加冕后至1599年正式颁布南特敕令期间的主要经历,着重分析他是如何让国内多方权威及国外反对势力认同其国王权威的。本文指出,赢得巴黎,结束与国内外天主教反对势力的战争,颁布南特敕令,这些是亨利四世初步统一王国的重要三部曲,至1599年,国内外多方权威已纷纷认同亨利四世的王权,但统一局面的巩固还面临诸多挑战,这一逐渐生成的新统一体急需制度化的构建与保障。第四章考察亨利四世执政后半期推进内在统一的重要举措,探讨权力集中对于内在统一的重要性,以此为主线从三方面研究他集中行政权、立法权与司法权的过程:监管城市,重用苏利与平息显贵阴谋叛乱。本文认为,亨利四世在统治后半期促进了法国统治制度、文化与思想的变革发展,三方面举措彼此联系、相互促进,继1599年实现王国初步统一后,亨利四世再次为根本性避免分裂与推进内在统一作出实质性贡献。文章第五章即结论部分,考察亨利四世对于法兰西民族国家早期形成的历史贡献,运用对比研究的方法,论述其在国家管理制度与民族共同体两方面给后世留下的宝贵历史遗产。本文指出,在国家管理制度方面,他恢复了绝对君主制度的历史进程,初步确立绝对君主制度,促进一个王权管理下具有权力集中管理体系的国家的出现;在民族共同体发展方面,他促进了具有新特征、制度保证与指导思想的新法兰西民族共同体的诞生。本文认为,在其领导下,一个坚实的新国家出现(具有制度保障与更具凝聚力的法兰西民众),这既是绝对君主制国家,亦是民族国家的早期雏形,亨利四世是法兰西民族国家早期形成道路的重要奠基人。
于猛[7](2020)在《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时至今日,如何实现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运行,已经超越国界的限制,成为各国司法改革中共同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而解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之间的关系。作为保障审判权独立运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制度安排,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运而生。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初步建立了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各地法院亦展开了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实践探索。但是,法官司法豁免的衡量标准、规范程序以及该制度本身如何恰当嵌入我国的司法传统和政法体制当中,进而产生积极效果等问题却并未得到妥善解决。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向维度,既要符合法官司法豁免的制度发生规律,也要契合中国特色的司法国情与体制机制;既要对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实践运作进行反思与检讨,也要将之上升到制度建构的层面进行理论关照,以建立符合审判权运行基本规律、契合法官职业特点,并兼具中国特色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体系。为此,本文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演变脉络、运行现状、积极功效、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就未来改革和发展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设计以及与相关配套制度的衔接协调等,进行了系统论述,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司法公正以审判权独立运行为前提,以司法责任制为保障,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坚持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的统一。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即是在司法改革实践中所得来的关于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之间关系的能动反映,并经历了观念萌生、初步建构、渐趋成型的演进过程。它以司法公正和权利保障为价值追求,强调赋权与限权的有机统一,基于这样的内涵和实质,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对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机制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为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建设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然而,就目前来看,囿于司法传统观念、法院治理机制和法官素质现状的影响,我国司法责任制更侧重于如何对法官进行司法追责,而对于法官司法豁免未报以足够的重视,在实践中出现了制度设计合理性不足、运行机制泛行政化与法官依法独立履行审判职责实质退隐等系列问题,减损了该项制度所产生的实际效益,也对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造成了影响。基于现实考量可以发现,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改革及完善,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正当性方面,法官司法豁免制度非但不会危及或破坏司法责任制,相反可以通过对司法追责权力的规范,改变“重追责轻豁免”体制下的司法责任制,并推动其全面落实。实际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过程,必然包括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完善。维护法官的中立性地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而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及完善不仅为法官中立审判提供了基本保障,还有利于消除司法干预现象。在必要性方面,面对法官权责失衡难题、法官职业角色紧张以及法官职业风险趋增的新态势,现有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已然不能满足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的发展需要,必须通过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及其完善,才能破解难题、缓解紧张及防范风险。在可行性方面,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及完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具有宪法法律层面的依据,是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贯彻和落实。而且,我国当下不断推进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也为其提供了制度和智识支持。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法院通过法官依法履职保障制度化建设和实践则使其深化改革更加有章可循。党的十九大再一次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主题,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价值追求,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以此为契机,要破除法官司法豁免的神秘感和畏惧感,必须审时度势,积极稳妥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首先应明确法官司法豁免改革应遵循司法规律、有限豁免和统筹协调三个基本原则,防止其偏离正确性的方向。并通过完善立法设计、畅通运行机制和强化监督管理三个层面依次改进、创新和优化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内部构成,实现制度的规范完整、运行畅通和实施有效。同时,为了克服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障碍,还需与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关联性制度如司法追责制、法官员额制、法官职业伦理和法官职业保障等制度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实现有序的衔接协调,以达成司法改革之目标。
刘欣[8](2019)在《法官职业伦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徒法不足以自行”。防治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法官具有关键性作用。法官职业伦理则对规范法官职业行为,塑造法官职业信仰,培养法官职业美德,都是不可或缺的。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司法改革正如火如荼的进行。在司法技术层面和制度层面,改革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和发展,改变了原有落后的局面。但在司法改革的软件方面,也即法官的伦理道德方面却捉襟见肘,改革迟缓,效果不佳。以至于影响了法官在人们当中的信誉和司法的公信力。中国法官在道德伦理上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着司法改革的水准,甚至是关系到司法改革的成败。所以,在新时代背景下,法官职业伦理的发展与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法官职业伦理问题已成为中国司法改革进程中不可回避的关键问题。本文以伦理学的视角,研究法官职业伦理,依据法官职业发展的规律和方式,总结法官职业发展的特征,职业伦理伴随着法官的产生并发展和逐步完善。本文还对历史上法官职业伦理的发展进行研究和梳理,其不仅是一个研究法官职业伦理特殊性与普遍性的方法,也是基于新时代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现状的考量,对其进行深入研究的一种途径和方式。法官职业伦理不仅是法官个体的道德问题,更是法官职业群体的伦理问题,它是一种信念、良知、价值的纽带、更是道德的载体,法官职业伦理乃是法官的职业方式和态度合理性的恒定的公约数。伦理是一种客观的关系。伦理学是研究“人伦”关系的学问,法官职业伦理理论则是研究“法官”自身以及“法官”与外界关系的学问。这个关系其实就是潜在的人性的显现,在此意义上讲法官职业伦理就是法官潜在的人性的显现以及相互关系。本文依据伦理学界的两大理论流派的观点作为分析法官职业伦理的理论源头和分析工具。自亚里士多德开始,就把伦理学当作一门科学。伦理学将伦理道德分为规范伦理和德性伦理(或美德伦理)。规范伦理涉及社会秩序,它的使命不只是宣示规范,还要追问规范本身的合法性。德性伦理即强调对行为者及其品格的伦理评价,并把它作为关于人的道德品格和道德气质的最基本的判断依据。德性伦理学所关注的不是具体行为,而是人的整体。它聚焦在道德主体,而道德主体的性格是伦理行为的推动力。因此,德性伦理学丰富了人们的道德描述和道德生活。本文通过德性伦理、规范伦理等多个维度去考察和分析法官职业伦理的内容,通过不同维度对法官职业伦理进性分析,并对结论进行反思,以指导我法官职业伦理之建设,建立我国法官职业伦理之共识,促进司法改革之顺利进行。导论部分,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选题的缘起,研究的背景,研究的目的,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等内容,该部分从整体宏观上交代了本文主要的写作思想,写作的目的,写作思路以及大体的内容。第一章,对法官职业伦理的历史进行梳理和研究。历史的梳理分三个阶段,分别从古希腊到中世纪再到近现代这三个时间段,对法官职业伦理进行理论上的剖析和研读。理论脉络大体从法官的德性伦理逐步转向法官的规范伦理。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关于法官职业伦理的理论学说经历了如下的发展:善的本质、德性分类、快乐幸福学说、意志自由、道德价值、伦理关系等。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许多学派,如德性主义、经验主义、情感主义、功利主义、理性主义、意志主义、个人主义、社会主义等。通过法官职业理论的历史梳理,更好的为论文的后续研究做理论上的铺垫和支撑。第二章,法官职业的德性伦理考量。德性伦理乃是伦理学中的重要的流派和理论支撑,其理论关注的重点是人本身是怎样的。本章通过德性伦理这一维度来分析法官职业伦理的伦理状况、伦理诉求以及其伦理特征。最后对法官职业的德性伦理进行反思,探究其理论的缺陷及其困境。第三章,法官职业的规范伦理考量。规范伦理是目前伦理学理论和实践中运用的最为广泛的理论,其理论关注的重点是人的行为是怎样的。规范伦理的代表学说是康德的义务论规范伦理学说,该学说的理论特征用两个字来表达就是“应该”。本章通过规范伦理这一维度来分析法官职业伦理的伦理状况、伦理诉求以及其伦理特征。最后对法官职业的规范伦理进行反思,探究其理论的缺陷及其困境。第四章,法官职业的角色伦理考量。考虑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本章从社会学和伦理学的角度出发,以角色的扮演,社会的定位来对法官职业进行角色伦理的考量。法官是一个多重统一的角色集,本章从公务员、党员、法官本身三个角色去考察法官在不同角色扮演中,所体现出来的角色伦理状况、角色伦理诉求以及其角色伦理特征。最后对法官职业的角色伦理进行反思,不同的角色之间必然会有其冲突和不适。第五章,法官职业伦理的中国问题及其回应。前面通过三个维度来探究法官职业伦理的理论优势和不足,目的是用以指导我法官职业伦理的理论建设。本章第一节首先分析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现状,再结合现实论述司法改革对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影响,并找出我国法官职业伦理存在的问题,最后探究我国法官职业伦理问题存在的成因。本章第二节乃是本文的重点内容,对我国法官职业伦理做理论上的回应。意在表达出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理论内涵是什么,我国法官职业伦理是客观物质性与主观精神性的统一,是德性伦理和规范伦理的统一。第六章,中国法官职业伦理建设。从对以上理论的分析,来指导我国法官职业伦理实践中的建设和完善。本章首先从法官职业伦理的主观精神性入手,对其内在动力进行道德激发;其次从法官职业伦理的客观物质性入手,对其外在力量进行强化;最后完成从“自在”到“自为”,从他律到自律的转换。
孙伟会[9](2019)在《哈特法律与道德关系理论研究》文中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无论是对于法学理论本身的研究,还是对于司法实践而言,都是一项无法回避的议题。本文旨在对哈特法律与道德关系理论展开系统的研究,以期对我国的法学发展以及法治建设有所裨益。本文首先是对国内外研究该理论的综述,并对本文的研究目的、内容、方法等进行陈述。其次,深入挖掘该理论产生的理论渊源。二战后期,分析实证法学派遭到质疑,而哈特在功利主义、法律命令说、纯粹法学、实证主义哲学等理论基础之上,对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展开了全新的认识。再次,阐述了哈特笔下的法律、道德的含义,并提出“分离说”和“联系说”。分离说是指既坚持法律与道德相分离的基本立场,又主张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不必然的偶然联系,即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说。联系说是指法律和道德之间必然存在某些特定的内容,即“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复次,全面的介绍了哈特与同时代三位学者的论战,并对三次论战的起因以及冲突焦点进行了理性的分析与思考。三位学者分别从法律强制执行道德、恶法是不是法、法的构成三个方面与哈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最后,重点论述该理论的反思与启示,并为我国的法治建设的发展提出几点可行性意见,主要包括遵循法律的分内之事是法律独立性的前提;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首要条件;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必要环节;法律的实施是法律的权威性保障;法治是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必经之路。
雍自元[10](2018)在《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研究》文中指出“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研究”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之下,针对法学本科生,这一司法职业后备军进行司法公正观教育的专项研究,它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研究的范畴。也是对高校在法学本科生这个特定群体中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深化研究。文章从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基本概念界定、培育必要性与可行性、培育指导思想与思想资源、培育目标与原则、培育内容、路径与方法五个方面展开。司法公正观是围绕司法的宗旨与性质、司法公正的目标、内容、具体表现、评价标准、实现路径等一系列问题形成的观点与思想认识。正确的司法公正观是司法公正实践的前提,而错误的司法公正观则是导致司法不公正的内因,为此,我们应该重视司法公正观培育。从本质上看,司法公正观培育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与“立德树人”教育的重要组成。其培育的主阵地在高校;培育对象为可能从事司法工作的本科生;培育内容为中国特有的司法公正观,它以马克思主义司法公正观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兼有时代特色和民族精神。培育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有现实的需要。法学本科生是法治中国的建设者、是司法职业的后备军、是司法公正的践行者,这些角色要求他们必须具有正确的司法公正观。但是,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现状堪忧,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实践薄弱,因此,强化培育是使法学本科生树立正确司法公正观的必由之路;是提升人民群众司法公正感受的治本之策;是打造高素质司法人才的应然选择;是保证法治国家建设实践方向的内在要求;也是来自司法实践部门的经验总结。司法公正观可育、法学本科生可塑、高校有培育优势,这些有利条件使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成为可能。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指导思想决定着培育的方向。我们应该坚持马克思主义司法公正以“良法”为前提,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观,以及广义的“法律”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司法公正观,即以司法为民为价值目标、以追求平等为一贯主张、以依法司法为基本前提、以司法队伍建设为突出特点,以错案必究为不变态度。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精粹和西方优秀司法实践经验是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思想资源。传统司法文化强调的司法慎重、司法平等、依法司法、廉洁清明要求是应该被薪火传承的历史瑰宝;西方司法实践中,为防止司法不公正而确立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实践经验是我们应该汲取的域外借鉴。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目标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观培育实践的成败。培育目标可以分解为认知、观念和行为三个方面。认知是基础、观念是枢纽、行为是归宿。通过教育,使学生体认司法公正的政治维度,掌握践行司法公正必备的知识体系;帮助学生建构司法公正的伦理向度和“实体、程序、感受”三位一体的司法公正观;教育学生养成审慎行事、权衡判断的习惯,培养他们法律思维、释法说理以及扞卫司法公正的能力。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应该遵循时代性原则,培育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法治人才;应该遵循系统性原则,力求“整体大于部分”的培育效果;应该坚持长期性原则,实现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持续推进;应该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促进学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科学开展。在培育内容方面,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应该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价值引领;以“实体、程序、感受”三位一体的司法公正观教育为核心;以司法公正内在与外在价值教育为合力驱动;以司法职业道德教育为实现载体。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路径和方法既要守正也要出新。要依托高校主阵地强化培育,挖掘专业教师、法学本科生辅导员的培育潜力,发挥法律职业伦理和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培育优势,同时也要创设化育学生司法公正观的校园环境;要立足专业课堂渠道,丰富教学内容、改进教学形式,提升司法公正观理论教学效果;要深化实践教学,汇聚社会资源促进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知行合一;要借助网络,实现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现实与虚拟培育相结合。
二、忠于法律 维护司法公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忠于法律 维护司法公正(论文提纲范文)
(1)论司法的人民性(论文提纲范文)
一、司法的人民性之基本内涵 |
(一)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立场 |
(二)以公正为核心的司法理念 |
(三)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 |
(四)司法的人民性和公正性的辩证统一 |
(五)由人民评判司法工作的成效 |
二、司法的人民性之主要要求 |
(一)保障人民权益 |
(二)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三)司法为民,解决好人民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 |
(四)不断提升司法效率 |
三、司法的人民性之落实路径 |
(一)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
(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
(三)持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
(四)建立司法工作的人民参与机制 |
(五)完善司法便民利民工作机制 |
(六)推进司法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监督 |
(七)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做公平正义的守卫者 |
(八)推进现代科技与司法融合,实现司法现代化 |
(九)带动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
结语 |
(2)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论文提纲范文)
一、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 |
(一)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
(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
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 |
(一)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
(二)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三)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
三、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 |
(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
(二)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
1. 科学立法 |
2. 严格执法 |
3. 公正司法 |
4. 全民守法 |
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 |
五、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
(一)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
(二)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
(3)律师庭外辩护言论的自由与边界(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律师庭外辩护言论是宪法辩护权的内在组成部分 |
(一)律师庭外辩护言论的界定 |
(二)律师庭外辩护言论是刑事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内在组成部分 |
(三)律师庭外辩护言论自由是公开审判制度的必然要求 |
二、律师庭外辩护言论自由并不完全等同于言论自由 |
(一)律师庭外辩护言论与言论自由权有一定的交叉与重合 |
(二)律师庭外辩护言论因属基本人权而不可剥夺 |
三、律师庭外辩护言论自由是促进司法公正的关键力量 |
(一)在法官主导审判的国家,律师庭外辩护言论通常不会损害司法公正 |
(二)以司法公正之名限制律师庭外辩护言论,实质上是妨害司法公正 |
(三)律师发表庭外辩护言论是推动人民监督以促进司法公正 |
四、以西方有关规则主张限制庭外辩护言论是对西方规则的误解 |
(一)国际普遍经验是原则上保护律师庭外辩护言论 |
(二)根本不存在“严格限制”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则模式 |
1.英国已于2013年废除了针对律师庭外媒体言论的限制规则 |
2.加拿大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则和美国规则一脉相承 |
3.德国、澳大利亚都在原则上保护律师的合法庭外言论 |
(三)西方各国不仅保护庭外辩护言论,而且表达形式不受限制 |
五、律师庭外辩护言论自由的边界、越界标准、划界规则 |
(一)律师庭外辩护言论的边界是“基于事实,忠于委托人,止于正义” |
(二)律师庭外辩护言论是否越界的判断标准应是“明显而即刻的危险” |
1.“造成严重损害的实质可能性”的标准备受争议 |
2.我国应当采用“明显而即刻的危险”的判断标准 |
(三)划定庭外辩护言论边界的必要规则———“禁区”“安全区”“过渡区” |
六、结语 |
(4)论影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因素(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考量的因素 |
(一)以事实为依据 |
(二)以法律为准绳 |
(三)严格遵守检察官职业道德伦理规范 |
二、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实际考虑的因素 |
(一)与公安机关的关系 |
(二)检察机关业务考评指标 |
(三)办案机制 |
(四)上访及舆论压力 |
三、影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负面因素之成因 |
(一)片面强调打击犯罪 |
(二)三机关关系没有理清 |
(三)检察业务考评机制设置不合理 |
(四)工作机制不合理 |
(五)检察官缺乏相对独立性 |
四、保证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建议 |
(一)转变诉讼观念,坚守检察官的客观义务 |
(二)坚持检察机关的诉前主导地位 |
(三)改进检察业务考评机制 |
(四)改进“三级审批制”式的工作机制 |
(五)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 |
参考文献 |
(5)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对象 |
(三)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综述 |
(二) 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点与不足之处 |
(一) 创新之点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生成逻辑 |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生成的时代背景 |
(一) 国际背景:全球化和国际警务改革对公安工作带来新影响 |
(二) 国内现实:社会转型对公安工作提出新要求 |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生成的实践基础 |
(一) 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安工作的历史实践 |
(二) 改革开放以来公安工作的现实实践 |
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生成的理论来源 |
(一)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公安工作的相关理论 |
(二) 毛泽东关于公安工作的重要思想 |
第二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发展的历史进程 |
一、改革开放起步与全面展开时期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1978年-1992年) |
(一) 在拨乱反正中初步形成 |
(二) 在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中走向成熟 |
(三) 在党的十三大以后至邓小平南巡讲话这一时期的进一步发展 |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时期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1992年-2002年) |
(一) 党的十四大至党的十五大这一时期初步形成 |
(二) 党的十五大以后至党的十六大召开这一时期走向成熟 |
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2002年2012年) |
(一) 党的十六大至党的十七大这一时期为形成期 |
(二) 党的十七大至党的十八大召开这一时期为进一步发展期 |
四、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2012年至今) |
第三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基本内容 |
一、关于公安工作的性质任务 |
(一) 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依然需要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 |
(二) 在党和国家的全部工作和工作大局中公安工作处在很重要的位置 |
(三) 公安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使命任务 |
二、关于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
(一) 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不能动摇 |
(二) 全面加强和改善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 |
三、关于公安工作的价值取向 |
(一) 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 |
(二) 人民满意是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 |
(三) 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
四、关于公安工作的实现路径 |
(一) 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是做好公安工作的首要问题 |
(二) 坚持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切实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
(三)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
(四) 坚持改革强警、科技兴警战略,增强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内生动力 |
五、关于公安工作的主体建设 |
(一) 政治建警:全面加强革命化建设确保公安队伍政治过硬 |
(二) 从严治警:全面强化纪律规矩意识确保公安队伍纪律作风过硬 |
(三) 依法治警:全面推进正规化建设确保公安队伍责任过硬 |
(四) 素质强警:积极推进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确保公安队伍本领过硬 |
第四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总体特征 |
一、生成过程的时代性实践性和继承性 |
二、内容构成的科学性政治性和法治性 |
(一) 严密的科学性特征 |
(二) 鲜明的政治性特征 |
(三) 强烈的法治性特征 |
三、本质属性和价值依归的人民性 |
(一) 价值指向的人民性 |
(二) 力量源泉的人民性 |
(三) 评判标准的人民性 |
第五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价值意义 |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理论价值 |
(一) 继承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 |
(二) 丰富发展了毛泽东公安工作思想 |
(三)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增添了新的内容 |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实践意义 |
(一) 科学统领了公安工作的全面发展 |
(二) 有效推动了公安制度改革创新 |
(三) 有力推进了法治公安建设 |
(四) 为经济建设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安宁提供了思想保障 |
第六章 在新的实践中坚持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 |
一、在不断总结经验中坚持和发展 |
(一) 以坚持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 |
(二) 以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为根本原则 |
(三) 以坚持服从和服务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为立足点 |
(四) 以坚持人民公安为人民为根本价值指向 |
(五) 以坚持辩证思维法治思维为方法论 |
二、在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中坚持和发展 |
(一) 让思想掌握广大公安民警 |
(二) 在解决现实问题和时代之间中不断深化和发展党的公安工作思想 |
三、在正确认识坚持和发展的关系中坚持和发展 |
(一) 坚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基本原理和科学精神 |
(二) 坚持好发展好习近平关于公安工作的重要思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亨利四世与法兰西民族国家的早期形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学术综述 |
三、论文思路 |
四、创新之处与难点重点 |
五、外文文献基础 |
第一章 分裂期的亨利与法国(1553-1589) |
第一节 亨利的人生使命 |
一、与生俱来的矛盾 |
二、信仰与亲情双重矛盾 |
三、矛盾培养与王权的落败 |
第二节 君臣对峙 |
一、王权的反击 |
二、亨利等新一代封建势力 |
第三节 亨利人生使命的协调与统一 |
一、协调多重使命 |
二、继承权与王权双重危机 |
三、认同扞卫新身份 |
小结 |
第二章 回归统一的起步(1589-1594) |
第一节 临危继位 |
第二节 皈依天主教 |
一、天主教与法兰西王权的关系 |
二、树立自身威信的努力 |
三、法兰西民族意识的发展 |
第三节 新“笃信王”的诞生及影响 |
小结 |
第三章 初步统一王国的实现(1594-1599) |
第一节 赢得政治中心巴黎 |
第二节 结束与天主教反对势力的战争 |
第三节 颁布南特敕令 |
一、背景 |
二、敕令主要内容 |
三、登记过程与原因 |
四、历史意义 |
小结 |
第四章 王国内在统一的推进(1599-1610) |
第一节 权力集中的必要性与已有成就 |
第二节 监管城市以集中行政权 |
一、多渠道的宏观管理 |
二、要求重要城市的领导选定权 |
三、强调城市特权授予权与保护权 |
四、掌握南特敕令登记与执行决定权 |
五、建设城市 |
第三节 重用苏利以集中财政立法权 |
一、两方面间的关系 |
二、新财政立法主体的生成发展 |
三、财政成就 |
四、权威的主要表现 |
第四节 平息显贵阴谋叛乱以强化集中司法审判权 |
一、处死比龙公爵 |
二、降服布永公爵 |
三、成功的共性因素 |
小结 |
第五章 亨利四世的历史遗产 |
第一节 具有权力集中管理体系的法兰西国家 |
第二节 新法兰西民族共同体 |
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主要创新和不足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本文的创新点 |
三 本文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意义辨析 |
一 司法豁免的历史源流与现代含义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内涵与特征 |
三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与其他主体司法豁免制度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构成要素与理论基础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构成要素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功能定位 |
第二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演变脉络与运行现状 |
第一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演变脉络 |
一 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1949—1978):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观念萌生 |
二 改革开放后到十八大前(1979—2011):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初步建构 |
三 十八大以后(2012至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渐趋成型 |
第二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运行的基本现状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规范依据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积极功效 |
三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现有的局限与不足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探析 |
一 传统司法观念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制约 |
二 法院治理机制泛行政化对法官权利的侵蚀 |
三 法官素质现状对司法豁免制度运行的影响 |
第三章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现实考量 |
第一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正当性 |
一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 |
二 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
三 维护法官中立性地位的制度保障 |
第二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
一 破解法官权责失衡难题的必要条件 |
二 回应法官职业角色紧张的实践需要 |
三 防范法官职业风险趋增的有效途径 |
第三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可行性 |
一 制度保障 |
二 技术条件 |
三 现实依据 |
第四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
第一节 建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 遵循司法规律 |
二 有限豁免原则 |
三 统筹协调原则 |
第二节 健全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路径 |
一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的立法设计 |
二 畅通法官司法豁免的运行机制 |
三 强化法官司法豁免的监督管理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与司法体制改革的衔接协调 |
一 司法豁免与司法追责制 |
二 司法豁免与法官员额制 |
三 司法豁免与法官职业伦理制度 |
四 司法豁免与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8)法官职业伦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目的 |
四、研究综述 |
五、研究方法 |
六、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法官职业伦理的历史溯源 |
第一节 美德伦理学的法官职业开端 |
一、尼各马可式的法官职业伦理初探 |
二、罗马时代法官职业的德性伦理发展 |
第二节 中世纪基督教法官职业伦理的发展 |
一、早期基督教的道德观 |
二、教父道德哲学的伦理指引 |
三、神学美德体系思想的集中展现 |
第三节 近现代伦理学的法官职业伦理窥探 |
一、法官职业伦理中的道德情操 |
二、法官职业伦理中的契约正义 |
三、法官职业伦理的正义与功利 |
四、法官职业伦理中的善良意志 |
第二章 法官职业的德性伦理考量 |
第一节 法官职业伦理之德性基础 |
一、法官职业与德性伦理 |
二、法官职业的伦理维系 |
三、法官德性伦理的道德作用 |
第二节 法官职业德性伦理的价值体现 |
一、实践是法官德性价值体现的定在 |
二、法官德性伦理的内化作用 |
第三节 法官职业的德性伦理发展 |
一、法官职业德性伦理发展之源泉 |
二、法官职业德性伦理发展之动力 |
第四节 法官职业的德性伦理反思 |
一、法官职业德性伦理的无助 |
二、法官职业德性伦理的困境 |
第三章 法官职业的规范伦理考量 |
第一节 法官职业伦理的规范性特征 |
一、法官道德行为之于伦理价值和关系的评价 |
二、法官道德行为的规范依据:义务与责任 |
第二节 功利主义规范伦理的法官职业思考 |
一、法官职业的幸福主义 |
二、正义与功利主义的冲突 |
第三节 义务论规范伦理的法官职业思考 |
一、法官职业中的实践理性 |
二、法官职业中的意志自律 |
第四节 法官职业的规范伦理反思 |
一、规范伦理的理性狂妄 |
二、规范伦理追寻德性起点 |
第四章 法官职业的角色伦理考量 |
第一节 法官职业角色的伦理蕴意 |
一、法官职业角色的伦理指向 |
二、法官职业角色的伦理诉求 |
三、法官职业角色的伦理责任 |
第二节 法官职业的多重统一角色集 |
一、法官作为公务员角色 |
二、法官作为司法从业者角色 |
三、法官作为党员角色 |
第三节 法官职业的角色伦理反思 |
一、法官职业角色重叠的困境 |
二、法官职业角色切换的冲突 |
第五章 法官职业伦理的中国问题及其回应 |
第一节 中国司法改革视角下的法官职业伦理 |
一、中国法官职业伦理的现状 |
二、司法改革对中国法官职业伦理的影响 |
三、中国法官职业伦理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
第二节 中国法官职业伦理的理论回应 |
一、中国法官职业伦理的客观性 |
二、中国法官道德的主观精神性 |
三、中国法官职业伦理之发展路径探寻 |
第六章 中国法官职业伦理建设 |
第一节 内在动力:法官的道德理性 |
一、法官职业的道德良知 |
二、法官职业的道德素质修养 |
三、激发法官道德需要的基本方法 |
第二节 外在强化:法官职业伦理的客观发展 |
一、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完善 |
二、法官职业伦理教育的完善 |
三、法官职业多元监督体系的完善 |
四、法官职业惩戒体系的完善 |
第三节 从“自在”到“自为”:从他律到自律 |
一、他律与自律的辩证关系 |
二、法官职业伦理建设中的他律与自律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哈特法律与道德关系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目的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拟解决的重点与创新之处 |
1.4.1 拟解决的重点 |
1.4.2 创新之处 |
第2章 哈特法律与道德关系理论产生的理论渊源 |
2.1 时代背景 |
2.1.1 第三次技术革命的影响 |
2.1.2 二战后分析实证法学面临的道德困境 |
2.1.3 西方一系列维权运动的催化 |
2.2 理论渊源 |
2.2.1 功利主义自由观的影响 |
2.2.2 哈特对休谟、霍布斯等思想的继承 |
2.2.3 哈特对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继承与发展 |
2.2.4 哲学基础——实证主义哲学与日常语言哲学 |
2.2.5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的影响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哈特法律与道德关系理论的基本要素及其关系说 |
3.1 “法律与道德”关系理论的基本要素 |
3.1.1 法律的概念 |
3.1.2 道德的概念 |
3.2 哈特法律与道德关系说 |
3.2.1 法律与道德分离说 |
3.2.2 法律与道德联系说——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哈特与同时代学者在法律与道德关系方面的论战 |
4.1 哈特与德夫林的论战 |
4.1.1 论战的起因——《沃尔芬登报告》 |
4.1.2 德夫林社会本位下的法律与道德观 |
4.1.3 哈特功利自由主义的法律与道德观 |
4.1.4 在道德的法律强制执行方面的交锋 |
4.2 哈特与富勒的论战 |
4.2.1 论战的直接诱因——告密者案件 |
4.2.2 哈特与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的观点分歧 |
4.2.3 哈富论战的实质——分离后的结合 |
4.3 哈特与德沃金的论战 |
4.3.1 德沃金对哈特“分离命题”与法律规则理论的批判 |
4.3.2 哈特对德沃金的回应 |
4.3.3 哈特与德沃金立场的差异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哈特法律与道德关系理论的反思及启示 |
5.1 哈特法律与道德关系理论的影响及意义 |
5.1.1 “柔性法实证主义”的提出丰富了分析实证法学派的理论 |
5.1.2 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命题”凸显了法律的独立性与科学性 |
5.1.3 为解决法律实践中的新问题提供崭新的视角 |
5.2 哈特法律与道德关系理论的缺陷 |
5.2.1 在实践中鲜有中立的可能,价值判断贯穿始终 |
5.2.2 恶法的社会危害性大,易影响社会稳定 |
5.2.3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 |
5.3 哈特的“分离命题”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
5.3.1 遵循法律的分内之事是法律独立性的前提 |
5.3.2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首要条件 |
5.3.3 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必要环节 |
5.3.4 法律的实施是法律权威性的保证 |
5.3.5 法治是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必经之路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五、研究创新点、重难点与不足 |
第一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基本概念 |
第一节 “公正观”厘定 |
一、“公正”释义 |
二、公正观的维度 |
第二节 “司法公正观”阐释 |
一、司法公正观界定 |
二、司法公正观的主要范畴 |
三、司法公正观的功能 |
第三节 “司法公正观培育”解析 |
一、司法公正观培育的理论依据 |
二、司法公正观培育的价值旨归 |
三、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构成要素 |
第四节 “法学本科生”及其特性 |
一、法学本科生是法治中国的建设者 |
二、法学本科生是司法职业的后备军 |
三、法学本科生是司法公正的践行者 |
第二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必要性 |
一、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现实状况堪忧 |
二、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实践薄弱 |
三、强化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意义 |
第二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可行性 |
一、正确的司法公正观能够培育 |
二、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有可塑性 |
三、高校有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优势 |
第三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指导思想与思想资源 |
第一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指导思想 |
一、马克思主义司法公正观 |
二、中国共产党司法公正观 |
第二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思想资源 |
一、中国传统司法公正思想精粹 |
二、西方司法公正观的有益经验 |
第四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的目标与原则 |
第一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目标 |
一、认知目标:引导学生体认司法公正的政治维度与知识体系 |
二、观念目标:指引学生建构兼顾多元的司法公正观 |
三、行为目标:培养学生践行司法公正的习惯和能力 |
第二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原则 |
一、坚持时代性,培育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法治人才 |
二、坚持系统性,力求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整体效果 |
三、坚持长期性,实现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持续推进 |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促进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培育科学开展 |
第五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内容、路径与方法 |
第一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内容 |
一、价值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
二、核心内容:“三位一体”的司法公正观教育 |
三、合力驱动:司法公正内在与外在价值教育 |
四、实现载体:司法职业道德教育 |
第二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路径与方法 |
一、依托高校主阵地,内部挖潜强化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 |
二、立足专业课堂渠道,提升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理论教学效果 |
三、深化实践教学,汇聚社会资源促进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知行合 |
四、借助网络,实现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现实与虚拟相结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调查问卷 |
附录二: 访谈提纲1-6 |
附录三: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忠于法律 维护司法公正(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司法的人民性[J]. 崔亚东. 东方法学, 2021(05)
- [2]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J]. 卓泽渊. 行政管理改革, 2021(07)
- [3]律师庭外辩护言论的自由与边界[J]. 易延友,马勤.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1(02)
- [4]论影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因素[D]. 杨芸. 西南政法大学, 2020(12)
- [5]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研究[D]. 隋从容. 山东大学, 2020(09)
- [6]亨利四世与法兰西民族国家的早期形成[D]. 郭冬梅. 山东大学, 2020(09)
- [7]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D]. 于猛. 郑州大学, 2020(02)
- [8]法官职业伦理研究[D]. 刘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9]哈特法律与道德关系理论研究[D]. 孙伟会.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9(05)
- [10]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研究[D]. 雍自元. 安徽师范大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