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效保障当事人诉权(论文文献综述)
李燕,胡月[1](2021)在《我国民事诉权司法保障的实证考察与完善路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存在重刑轻民的现象,但民事诉讼关乎民众最为广泛且迫切的人权救济需求。民事诉权作为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逻辑起点和核心,既具有重要的实体性人权保障功能,又是独立的程序性人权。因此,本文将民事诉权作为研究民事诉讼领域人权保障的重点,在对法官和律师进行抽样问卷调查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司法中的诉权实践作了实证分析,并提出以民事诉权行使环节为主线,构建全方位的诉权保障机制,从而实现诉权对人权的制度化保障作用,促进我国人权司法保障体系的均衡发展。具体可从三个维度推进:一是在立案程序中坚持诉权启动的自由与平等,消除影响立案的人为阻碍,畅通弱势群体接近司法的渠道;二是在审判程序中确保诉权行使的充分性与对审判权的制衡,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表达和权利处分,注重双方当事人的平等保障;三是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推进诉权救济的落实与完善,明确检察监督对诉权救济的边界,提升诉权救济的全面性和精准性。
丁朋超[2](2021)在《庭审改革与诉权保障》文中提出目前我国当事人诉权保障面临着立法、司法及理念层面不足的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可归结为理论纷杂、制度缺陷和司法压力三个层面。现代庭审理论注重案件争点的确定、失权制度的落实,并要求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履行阐明义务,做到心证公开。该理论能够体现诉讼民主、诉讼规律和程序保障,以争点整理引领的现代庭审方式能够实现案件的集中审理以及突袭裁判的有效防止,并能够为当事人诉权提供制度化保障。我国应在现代庭审理论的指引下,建立争点整理引领的集中审理制度、注重法官阐明义务的行使和心证公开、用公共理性重塑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参与权,以此实现当事人诉权保障的价值追求。
熊俊勇[3](2020)在《立案登记制改革研究》文中认为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期间我国法院的案件受理制度一直维持着立案审查的模式。具体而言,案件受理制度下的手续、时限、管辖以及监督机制对立案造成了一系列限制,大量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程序,产生了“立案难”的现象,从而导致了一系列争议无法解决、权利无法救济的实践问题。解决上述问题须从立案制度的改革上入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改革正式拉开帷幕。所谓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的立案制度。立案登记制改革取得的成效是显着的,但立案登记制改革在理论与实践中仍然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写作旨在通过历史的、体系的、实证的分析,为上述问题的解决寻求道路,以期能够给立案登记制的进一步完善与推进提供智力支持。立案登记制语境中的“立案”,并不涉及刑事公诉案件之立案,仅为自诉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立案。立案登记制改革是针对原有的立案审查制在立案阶段过多、过度审查所导致的选择性司法、诉权保障不利、阻碍司法治理功能发挥等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通过登记立案,极大的限缩立案阶段的审查内容,在根本上对以上不同层次的难题予以化解并理顺诉讼立案的程序架构。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义,在于避免选择性司法、保障人权与司法为民、提高司法的社会治理能力。目前有关立案制度相关的各项理论,主要包括诉权理论、当事人理论、诉之利益理论以及价值衡量理论。当下施行的立案登记制,逐步废弃实体性审查,体现了在妥当范围内强化当事人之诉权保护的趋势和价值取向;根据当事人理论,立案登记制不要求当事人适格的判断置于立案程序中;对诉的利益进行审查及其审查强度,并非某种立案模式的专属,具有一定弹性;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在当前的立案制度中,应更多的考量公正价值而非效率。立案模式可分为自由模式、诉状模式、诉案模式、可诉性模式四类,各有优劣,立案登记制改革实质上是从诉状模式逐步向诉案模式演变的过程。从历史考察的角度看,我国封建时期的立案制度对当事人诉权的限制与市场活力呈现反比的态势,这些限制体现在申请立案的主体、内容、时间等诸多方面。清末修律直接从德日引入当时大陆法系先进的诉讼制度,立案在制度层面形成了审案法官的一元化、二阶段审查模式,但由于这套立案制度与地方经济基础并不配套,宏观上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人民司法,在制度方面的建设程度不足,直到改革开放后,三大诉讼法出台,立案制度才基本确定,这一时期的立案审查制大体能够满足社会主体诉讼需求,但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立案难”的现象。最后,立案登记制改革提出后,立案制度迅速发生转变,进入了新的历史局面。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立案登记的规定分别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自诉的制度中,具有一定的共性,也存在各个诉讼的差异。立案登记制从基础来说,建立于起诉条件/立案审查的背景下。立案审查制中的“立案”,主要是指审查起诉的积极后果,即起诉经审查确定符合起诉条件,然后设立案号并予以登记,再交由业务庭进行庭前阶段的处理,这与立案登记中的“立案”并不处于同一层面。就制度构造而言,立案制度嵌于“起诉——受理——审判”的线性结构中,立案登记制旨在将起诉与受理分立为两个阶段,在前一阶段实现登记之目标。通过个别访谈、数据调取等实证研究方式,立案登记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已经基本实现,各地法院采取的具体改革方法、实施步骤虽有不同,但都取得了显着成效。就具体问题而言,立案登记制也存在导致人案矛盾加剧,在司法操作中立案标准不统一、恶意诉讼难以识别、配套制度亟需完善等突出问题。针对存在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立案登记制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首先,应当持续推进立案登记的模式转型,明确立案阶段的审查内容,准确划分审前各部门的职责。其次,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区分立案审查与起诉审查、明确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完善立案审查的实施规则。再次,就配套制度而言,应当深化多元纠纷解决制度改革、完善诉讼案件分流机制、强化滥诉行为的治理、注重立案登记的普法工作。信息化技术的运用,对法院立案工作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主要体现在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案质效、强化审判管理等三个方面。信息技术的运用将有效解决司法统计和司法管理的技术难题,大大提高司法运行的效率和规范化程度。目前司法机关在立案登记制施行中采用了较多的信息化措施。信息技术在立案环节的应用中,也要注意应对相关问题,以保障其对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顺利推进起到正面效果。
奉鑫庭[4](2020)在《民事调解自治论》文中研究说明在民事调解领域,调解自治无疑堪称最为重要,同时也最具有研究意义的课题。其重要性和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众所周知,作为一种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存在“双重软化”现象的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调解唯有遵循调解自治,才具有正当性。在此意义上,没有调解自治,也就无所谓调解。第二,当前学理上虽然对调解自治的重要性达成了共识,但围绕调解自治所进行的系统探讨尚不多见,调解自治的理论面相及其具体内容仍然模糊不清。所谓的共识,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共识,亟需对之进行法学和哲学层面的反思。第三,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这一改革过程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和困惑,其中又以如何建构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调解体系最为典型。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离不开首先对民事调解自治进行深入系统地研究。本文由导言(第一章)、本论(第二章至第六章)和结语(第七章)构成。导言部分主要提出问题,梳理研究现状并指出其不足,介绍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本论部分由五章构成。第二章是民事调解自治概论,第三章是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建构与完善,第四章是民事调解启动机制,第五章是民事调解前置程序,第六章是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机制。结语部分则总结了本文的核心观点以及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第二章为民事调解、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该章依次分析了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调解、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民事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争议和冲突。民事纠纷的发生不可避免,合理应对民事纠纷的方法,在于建构和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公正、高效地化解纠纷。为因应现代社会纠纷形式日渐多元的趋势,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也应当多元化,民事调解是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内容。民事调解以遵循调解自治为其正当化前提,调解自治是民事调解的首要特征。对于调解自治的重要性,学理上虽然已经达成了共识,但这一共识仅能被称为一种简单的共识,调解自治的面相及其具体内容仍然模糊不清。学理上有观点认为,调解自治是私法自治在调解中的具体体现。然而,以公私法的划分标准为前提,结合当前学界对调解学科的课程讲授和学理研究情况以及私法自治的具体内容,便不难发现调解自治与私法自治之间虽然存在共性,但也存在差异。所谓调解自治是私法自治在调解中的具体体现的观点并不妥当,应当摆脱私法的影响,将调解自治理解为当事人实质性参与纠纷解决过程的机会。学理上对调解自治研究不足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对调解自治精细化的关注不够。正如民法虽以私法自治为基础,但也承认一定限度内的私法社会化与私法公法化,民事诉讼法虽以辩论主义为基础,但也大量存在关于修正的辩论主义的探讨一样,民事调解虽以调解自治为基础,但调解自治本身并不是绝对的,其也在一定条件下受有限制。限制调解自治的形式,可以分为界限意义上的限制和范围意义上的限制。界限用以区分强制调解与自愿调解,是对性质明显不同的调解所进行的一种简单的、初步的区分。范围用以区分不同形式的自愿调解或不同形式的强制调解,是对性质相近的调解所进行的一种复杂的、进一步的区分。第三章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建构与完善。该章首先以当前学理通说和立法机关工作人员所撰写的释义书为基础,对实证法上的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含义进行了阐释,并以此为前提,一方面,就现阶段有关实证法上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理论争议进行了梳理和评析,并提出了笔者的一愚之见,另一方面,对实证法上并未规定但却有必要加以完善的民事调解基本原则进行了分析。具体而言:要求自愿调解的意思表示仅能以明示的方式做出并不妥当,应当允许当事人以默示的形式表明自己自愿调解的意思表示。调解程序启动以及进行的自愿与调解协议达成的自愿虽然是自愿原则的主要内容,但并非全部内容,不能以学理通说“作茧自缚”,认为调解自愿原则仅仅包含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例如,调解员选择的自愿,也应当是自愿原则的重要内容。为避免误会,并尽可能忠实于法条原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应当被称为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在立法论上,有必要继续坚持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在解释论上,则应当妥当阐明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的应有之义。“事实清楚”的“事实”,不限于主要事实,而应当包含有利于促使调解协议达成的一切事实。“事实清楚”的“清楚”,通常应当采取合意标准,仅在有关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以及法律关系的性质等事实上,采取高度盖然性的法定标准。人民调解也有遵循解释论意义上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的必要性。在“调审合一”的模式下,虽然可以借助于庭审程序查明事实,但这并非正道,且一旦实行“调审分离”,这一方法将难以为继。调解中查明事实的方法,应当始终以劝和为目的,而不应加重对抗,因此,调解中实现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的方法应当契合于调解的本质。就合法原则而言,无论是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还是调解程序的合法性,均应当从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意义上来理解,立法上的表述应当加以修正。为更好地贯彻调解自治,应当增加诚实信用原则和灵活性原则,并将实质上已经确立的保密原则条文化。第四章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启动机制。该章首先对民事调解启动机制的意义与类型进行了介绍,并主要围绕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进行了专门分析。民事调解的启动可以分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后自发申请调解与调解组织主动进行调解。前者完全遵循了调解自治,无需多论,后者虽然是当前立法与实践中的常见情形,但却面临着学理上的质疑。主动调解是在自由价值与效率价值、申请调解的权利与诉请判决的权利、自由放任主义与法律家长主义之间进行衡平的结果,主动调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当事人的自由,但并不构成对当事人的强制。主动调解以纠纷具有调解可能性为前提,调解可能性应当在程序启动的意义上理解,而非从调解协议达成的意义上理解。从程序启动的意义上来理解调解自治时,仅在当事人既未表示同意,也未表示反对时,才具有调解可能性,其理由在于,在当事人均表示同意或均表示反对时,调解程序的启动或不能启动并不具有可能性,而是具有确定性。主动调解毕竟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因此,还应当以当事人拒绝权、主动调解的时间、次数、程序阶段作为其正当性保障。第五章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前置程序。该章依次分析了法定调解前置、裁定调解前置与意定调解前置。法定调解前置有两种类型,法定诉前调解前置与法定诉中调解前置,我国当前实证法上仅有后一种类型。学理上,有观点认为《简易程序司法解释》中第十四条的规定仅仅是有关先行调解的倡导性规定,应当属于观点错误。之所以要进行法定调解前置,是因为其中蕴含着法律家长主义、不伤害原则以及维护双方当事人之友好关系的理念。法定调解前置属于在界限意义上对调解自治的程序维度进行的限制,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因此,应当遵循必要性和有效性原则。法定调解前置应当定位为司法性ADR,且应当在诉前进行,开展法定调解前置的主体无需一概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担任,开展法定调解前置的地点也无需一概在人民法院进行,哪些类型的案件适合法定调解前置,应当以调解试验项目证明有效为前提,纯理论的分析意见仅能作为参考。裁定调解前置应当定位为法定调解前置的补充,其目的仅在于调解那些确实适合强制调解,但却未能经由法定调解前置分流的“漏网之鱼”。在裁定调解前置中,还应当赋予当事人异议权。意定调解前置的法理基础在于程序选择权与诉权契约理论。意定调解前置的成立仅需双方当事人就调解前置达成合意即可,无需具体约定调解组织。意定调解前置的合意仅能通过合同行为达成,而不能通过决议行为达成。意定调解前置的合意的效力应当采取必须磋商说,仅需在遵循民事调解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实质性地进行磋商即可。第六章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机制。该章分析了法院调解中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意义、“反悔权”在实践中的异化及其矫正方法、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的完善等问题。在法院调解中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目的在于贯彻调解自治,但调解实践中当事人无故行使“反悔权”导致该权利发生了异化。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试图在此问题上有所作为,但其规定本身是否妥当尚待商榷。即使承认该司法解释的妥当性,也难以彻底矫正“反悔权”异化的问题。为彻底、妥当地解决这一问题,学理上有观点认为应当取消“反悔权”,或至少在“调审分离”的模式下取消“反悔权”。上述观点不尽合理,一方面,“反悔权”的宗旨毕竟是为了贯彻调解中的最高价值,仅以该权利在实践中存在异化为由便径直取消,难言正当;另一方面,将是否取消“反悔权”完全取决于法院调解究竟采取“调审分离”抑或“调审合一”,也有待商榷。合理的路径,是以民事调解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将当前实证法上无理由的“反悔权”修改为附理由的“反悔权”。人民调解协议一概无效以及一概具有执行力的观点,均不妥当。人民调解协议虽具有合同性质,但其效力应当高于普通民事合同。例外情况下,可以赋予特定行业、特定组织主持下所达成的诉讼外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司法确认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具有正当性,符合调解自治的基本原理。此时,仅仅以要求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降低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利用率为由,主张应当允许由一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观点不具有说服力。但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要求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一概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则失之绝对。其理由在于,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并未就如何申请司法确认一并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固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而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已经就如何申请司法确认一并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则应当遵循当事人的合意,如此方才契合调解自治的基本原理。因此之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应当修改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以及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王淑俞[5](2020)在《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问题研究 ——以范永明与河北省高速公路张承张家口管理处张家口养护工区物权纠纷案等三案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民事立案登记制度,是为破解“立案难”而采取的一项改革举措。其核心内容,就是进行立审分离。如此,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不再对当事人的起诉条件进行实质审查,确保当事人诉权的有效行使;立案与审判分离,可避免法官先入为主,实现审判中立的司法目标。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民事立案登记制度存在的不足日益凸现出来,诸如立案登记制功能定位问题、起诉的条件问题、立案登记制下的立案审查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已严重掣肘着民事立案登记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鉴于此,我拟通过对三个有关立案登记制度案例的研判,分析立案登记制度问题存在之因,尝试找到解决问题的路径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能为完善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尽绵薄之力。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案情介绍及提出问题。本文选取了范永明与河北省高速公路张承张家口管理处张家口养护工区物权纠纷案,王志红诉北京旭辉兴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孙德翔诉冯建军、栾志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三个案例,通过对三个案件进行剖析,揭示出立案登记制度存在的三个方面的问题,即立案登记制的功能定位问题、起诉的条件问题、立案登记制下的立案审查问题。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该部分分别对立案登记制的功能定位、起诉的条件和立案登记制下的立案审查问题作出分析,运用基本的理论、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全面分析问题的成因,为下一步提出制度完善之法打下坚实基础。首先,明确立案登记制度的功能定位,有助于为立案庭法官的工作找到行为方向,使立案登记制度发挥实效。现行《民事诉讼法》对立案登记制的功能进行了规定,但是该功能定位并不科学,与现行我国立案登记制相悖,也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不协调。其次,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后,《民事诉讼法》并未修正起诉条件。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不够严谨,起诉条件没有与立案登记制的设计保持一致,不利于实现立案登记制之目的。最后,目前立案登记制度的取向是只进行形式审查,但是这样的审查做法,不能满足现实的社会需求,也不能满足诉讼价值目标的实现。我认为,应遵循以程序审查为主实体审查为辅的原则。第三部分:针对第二部分探讨的立案登记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和建议。首先,对立案登记制度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发挥立案登记制度应具备的案件过滤功能和案件分流功能,舍弃先行调解功能。其次,对起诉条件进行修正,明确立案登记制下起诉条件的具体内容。最后,明确立案登记制下的审查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以程序审查为主实体审查为辅。
张昱昂[6](2020)在《信息化、智能化背景下的民事立案制度改革》文中提出随着我国民事案件的逐年攀升,各级法院的审判压力也与日俱增,法院在保障公平实现司法为民的同时也要注意提高诉讼效率。因此,实现诉讼过程高效便民,是今后法院系统司法改革的方向。伴随着科技革命的进一步发展,司法信息化、智能化是不可避免的,严肃的司法活动也应当顺应信息化发展的潮流,在智能领域优化民事诉讼制度的实践路径。本文试图通过对现有民事诉讼程序中立案制度的发展现状进行研究,倡导通过现有改革继续推进再改革,探索以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制度、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制度以及法院收案后的电脑随机分案制度为典型的信息化、智能化立案制度改革途径,以切实提升诉讼的程序正义。当然,并不是所有当事人和法官都认同诉讼行为电子化的发展。因此要充分地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根据不同地区民事诉讼发展的进程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水平,通过域外成熟经验的借鉴来合理有序地推进我国的立案制度向纵深发展。建立并完善相关改革配套体制,最终落脚于信息化、智能化的立案制度改革。本文主要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由四章内容组成:第1章主要分析了我国民事立案制度的历史转化进程、法律适用和现状等问题,并阐述了社会信息化、智能化给当前民事立案制度提出的挑战,以此为切入点分析民事立案制度在我国的改革背景。第2章指出以信息化、智能化为特点的新型民事立案领域的各项制度的推行意义,并且以试点典型法院的数据为切入点分析司法实践中民事立案制度的创新实践现状。第3章具体分析当前我国民事立案制度的信息化、智能化创新在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惑,进一步探索我国民事立案制度推进改革的方向。第4章指出民事立案制度信息化、智能化改革应坚持的三个基本原则。针对立案各阶段的具体制度面临的问题提出完善措施,倡导建立健全相关配套体制以适应改革的进程。同时探讨民事立案程序各具体制度之间的协调与衔接,以更好地发挥立案制度在诉讼程序中的功能,从而推进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现代化。
许根豪[7](2020)在《从倒逼走向主动 ——我国法院立案制度的改革困境与路径抉择》文中提出我国法院立案制度从无到有,从立案审查制到立案登记制,是问题冲击与倒逼制度回应的结果。“立审不分”的不合理,倒逼立案审查制建立;诉讼增长下的“立案难”,倒逼立案登记制建立。如今,诉讼爆炸下“案多人少”矛盾激化、诉权滥用增多、涉诉信访风险增加、法官压力增升等问题加重,立案登记制再度面临改革困境,倒逼立案登记制进一步完善并主动预防其他问题发生。本文将“倒逼走向主动”分解为“冲击、回应到主动消化”,以此为写作逻辑展开论述。以调查问卷为基础,从诉权滥用发现问题,将论文重心转移至法院立案制度的研究。侧重分析立案登记制面临的冲击和改革困境,倒逼立案登记制进行回应型改革,实现对立案登记制以案件分流为主线的完善,将各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办法与之相衔接。并在此主线之上实现立案登记制的主动消化,削减诉权滥用的增多、降低涉诉信访风险,纠正大众对立案登记制的错误理解,提出修改相关法律的建议和立案登记制的普法宣传方法。本论文分四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引出题目重心。从分析诉权滥用出发,阐明诉权滥用增加与立案登记制实施存在紧密关联,从而将论文重心转移至法院立案制度的研究,第二部分:纵观法院立案制度的改革历程。简述立案审查制的产生以及该制度的不足之处。述明诉讼增长下诉讼环境改变,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的转变。第三部分:分析立案登记制的困境冲击。主要分析立案登记制实施后产生的“案多人少”矛盾激化、诉权滥用增加等问题,此类问题形成立案制度的改革困境。并分析在诉讼爆炸环境下产生此类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冲击倒逼立案登记制进行回应。以困境冲击及问题原因为指引,探究案登记制的进一步完善方法。从而提出对立案登记制错误理解的修正建议和相关法律的完善建议,并建立一套案件分流程序以衔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第五部分:立案登记制主动消化配套措施的抉择。在案件分流基础上,进一步提出针对诉权滥用增多、涉诉信访风险增加的解决办法,以及对立案登记制普法宣传的建议。从而完善立案登记制的配套措施,以主动解决立案登记制产生和助长的其他社会问题。
周照明[8](2020)在《论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文中指出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为保障当事人诉权,立案制度由审查制变成登记制,使法院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法行政是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完善的行政诉讼制度可以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起到监督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不充分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该矛盾体现在行政诉讼中就是立案难的问题。立案难是行政诉讼中的一大顽疾,也是我国法治进程中一大难题。为解决立案难的问题,2014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的要求,2015年5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的建立,为缓解立案难问题起到了一定的有效作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法治的进程,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行政诉讼立案制度在法律实践中,显露出诸多不足。因此,该制度需要进一步改进。一项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都是为了顺应法治社会的发展。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司法改革是一项庞大而系统的工程,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是改革中的一部分。这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了良好基础,同时还是保障诉权及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为改善行政诉讼立案难的局面,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提高司法公信力,进而应完善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论文首先介绍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对其内涵进行概述,进而揭示出该制度的实施价值;其次阐释该制度实施的积极效果:缓解了立案难的问题,加强了诉权保障,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等;消极效果:滥诉行为明显,法院收案量大等,进而发现该制度存在的问题:立案标准把握不准确,立案庭与行政业务庭工作界限模糊,维护民权实质效果不明显等;再次对域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立案登记制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评析,梳理出我国可以借鉴的地方;最后提出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的重构路径,具体包括如下五个方面:明确行政诉讼条件的审查范围与标准;优化立案工作和庭审工作;建立立案监督机制;完善滥诉惩戒机制;增强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实效。
高庆达[9](2020)在《立案登记制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立案登记制在我国确立,民事案件的起诉门槛也随之降低,人们的诉权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民事立案登记制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新成员,在与其他制度的协调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案件的起诉条件、特殊案件的程序保护、诉权滥用的问题,立案登记制在应对上略显吃力。如何建立有效的民事诉讼程序过滤机制,是完善立案制度的重要一环,也是完善立案登记制度的重要方向。除导论之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的概述”。本部分通过对立案登记制的分析,对其局限性有了新的认识,从而从改革的初衷和改革的内容入手,对立案登记制作出一般性判断,并对其作出客观评价。在此基础上,对立案登记制应该达到什么样的程度作出分析,进而对立案登记制的概念重新厘定。在考查西方立案制度后,对我国的立案登记制如何改进作出思考,为立案登记制如何完善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为“立案登记制深化改革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本部分分为两个维度,一是结合相关的理论研究,分别从起诉权保障的理论视角、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视角和程序过滤的视角进行分析,对立案登记制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考查。二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立案登记制进行分析,立案登记制存在的现实基础一种是当事人诉权保障的需要;另一种是案件一旦受理,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需要。同时,立案登记制使得立案更加容易,大量的案件进入到诉讼程序中,给法院带来了不小的工作压力。第三部分为“民事起诉与立案条件的重置”。针对民事起诉和立案条件依然是立案审查制的立案条件的问题,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高阶立案模式作出分析和反思。同时,立案条件的低阶化是新兴权利进入到诉讼程序中的要求,在立案条件低阶化的前提下,对诉权滥用的规制,也是与低阶化相关的问题。在对立案条件重置的思路上,应该严格把握立案登记制的内在要求,控制可诉案件的范围,法院在对案件的审查上应当将实质审查转变为形式审查。第四部分为“民事诉讼案件程序过滤机理的重构”。在程序过滤机制上,我国并没有经验可循,只能在考查国外的理论基础上,对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过滤机制提供思路,同时考虑不同法系的模式是否适合我国诉讼模式。以此为基础,提出适合我国的程序过滤机制的构想,分别在发挥法院职权优越性的角度、立案庭的智能完善和增强当事人处分权、以诉的利益为过滤机制和建立民事诉讼辅导制度的方式对我国民事程序过滤机制提供思路。
金镝斐[10](2020)在《立案登记制背景下行政驳回起诉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的实施,该法所确立的“登记立案”制度已彻底取代了原来实行的“立案审查制”。这一转变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门槛,使得越来越多的行政纠纷能够有机会进入司法救济的渠道,有效地解决了素有行政诉讼“三难”之一的“立案难”问题。然而,伴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深入实施,却同时也出现了驳回起诉的行政案件的比例急剧增长的现象。这不仅使得行政争议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同时也造成了法院审理压力的相对提升,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另外,案件受理后又被驳回起诉,不仅未真正解决“立案难”的问题,而且使得当事人被卷入一场无意义的行政诉讼的“序幕”之中,反倒徒增当事人的诉累。因此在立案登记制背景下,行政驳回起诉裁定比例过高,已成为我国现行行政审判发展亟需解决的新问题。论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案件数据作为分析样本,在对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立案登记制实施三周年以来的案件案由进行统计和归类整理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行政驳回起诉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裁定率畸高、法院适用标准不一、裁判说理混乱以及对当事人诉权保障不力等。就其成因,主要在于:立法对起诉条件规定的过于原则性、缺乏体系性和可操作性;法官个人能力与司法理念的差异;法院相应审判结构的缺陷等。尤其是立案登记制实施初期,一些法院和法官对该项制度的确切含义缺乏正确的解读,在适用该制度时存在不少误区。例如:在立案审查制时,立案庭对行政案件的审查主要是基于实质审查,由此案件进入诉讼渠道后被驳回起诉的情形较少发生。而在立案登记制实施后,部分法院和法官对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往往更注重于形式要件以及程序性事项,由此进入到诉讼渠道后被驳回的案件数量则大幅提升。由此可见,如何正确地理解并适用立案登记制以便确立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阀门”的大小,是解决上述症结的关键问题之一。为摆脱上述困境,文章引入诉的审查三阶层构造理论,并以其作为审查视角,重新定位行政诉讼的起诉模式。为此,需要在准确把握起诉要件、诉讼要件、本案要件以及诉的利益等理论的前提下,在坚持立案登记畅通入口的同时,通过明确起诉条件、转变审查与裁判方式、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等举措,进而统一裁判尺度与裁判标准,有效降低行政驳回起诉裁定率,方可充分保障并规范当事人正确地行使诉权。
二、有效保障当事人诉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有效保障当事人诉权(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民事诉权司法保障的实证考察与完善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进路 |
二、立案程序中民事诉权启动的障碍与治理 |
(一)诉权启动之实证分析 |
1.实质审查有悖于立案登记制 |
2.法院选择性立案变相否定诉权 |
3.诉权启动难以体现实质平等(14) |
(二)坚持诉权启动的自由与平等 |
1.正确适用立案登记制(16) |
2.适当扩大诉权保护范围 |
3.完善诉讼费用救助体系 |
三、审判程序中民事诉权行使的失衡与修正 |
(一)诉权行使现状之实证分析 |
1.审判权行使较为强势 |
2.审判程序出现偏离 |
3.中立地位仍需坚守 |
(二)确保诉权行使的充分性与对审判权的制衡 |
1.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表达 |
2.充实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
3.注重当事人的平等保障 |
四、监督程序中民事诉权救济的不足与改进 |
(一)诉权救济之实证分析 |
(二)推进诉权救济的落实与完善 |
1.明确检察监督对诉权救济的边界 |
2.贯彻全面监督原则 |
3.树立精准监督理念 |
五、结语 |
(2)庭审改革与诉权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一当事人诉权保障的桎梏及成因分析 |
(一)当事人诉权保障面临的桎梏 |
(二)我国民事诉权保障桎梏的成因分析 |
二当事人诉权保障的庭审理论选择 |
(一)庭审是实现诉权的重要场域 |
(二)我国现有的庭审制度不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
(三)当事人诉权保障与现代庭审理论的选择 |
三当事人诉权保障的庭审制度构建 |
(一)构建争点整理引领的集中审理制度 |
(二)注重法官阐明义务的行使与心证公开 |
(三)用公共理性重塑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参与权 |
四结语 |
(3)立案登记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问题由来 |
二、 文献梳理 |
三、 研究意义 |
四、 研究方法与路径 |
第一章 立案登记制改革概述 |
第一节 立案登记制下立案概念的界定 |
一、 立案登记制下的“立案” |
二、 立案的概念 |
第二节 立案登记制的概念界定 |
一、 我国立案制度沿革简述 |
二、 立案登记制的概念 |
第二章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立案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 诉权理论 |
二、 当事人理论 |
三、 诉之利益理论 |
四、 价值衡量理论 |
第二节 立案制度的不同模式及域外考察 |
一、 自由模式 |
二、 诉状模式 |
三、 诉案模式 |
四、 可诉性模式 |
第三节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义及价值 |
一、 突出以审判为中心,避免选择性司法 |
二、 保障人权与司法为民 |
三、 提高司法的社会治理能力 |
第三章 我国立案制度的历史变迁 |
第一节 奴隶社会及封建社会的立案制度 |
一、 奴隶社会及封建社会有关立案制度的规定 |
二、 奴隶社会及封建社会立案制度的特点 |
三、 奴隶社会及封建社会立案实践的两种模式 |
第二节 近代时期的立案制度 |
一、 清末至北洋政府时期的立案制度 |
二、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案制度 |
三、 近代时期立案制度的特点 |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后的立案制度 |
一、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立案制度 |
二、 改革开放后逐步确立的立案审查制 |
三、 立审分立改革 |
四、 立案登记制的确立 |
第四章 立案登记制的内容构造 |
第一节 现行法律中的立案规定 |
一、 民事诉讼中的立案登记 |
二、 行政诉讼中的立案登记 |
三、 刑事自诉中的立案登记 |
第二节 立案登记制的制度构造 |
一、 起诉条件的高阶化样态 |
二、 立案审查制是中国化的受案阻却机制 |
三、 立案登记制改革是观念的改革 |
第三节 立案登记制下的审查模式 |
一、 线性构造下的立案制度 |
二、 一阶化的立案审查制 |
三、 二阶化的立案登记制 |
第五章 立案登记制的实践及问题 |
第一节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情况 |
一、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整体情况 |
二、 各地法院的实践情况及具体措施 |
三、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成效 |
第二节 立案登记制的实践问题 |
一、 立案标准欠缺统一性 |
二、 配套制度亟需完善 |
三、 “案多人少”矛盾加剧 |
第六章 立案登记制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立案登记制模式的完善 |
一、 持续推进立案模式转变 |
二、 明确立案阶段审查内容 |
三、 准确划分审前部门职责 |
第二节 立案登记制制度设计的完善 |
一、 区分立案审查与起诉审查 |
二、 明确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 |
三、 完善立案审查的实施规则 |
第三节 其他配套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
一、 深化多元解纷制度改革 |
二、 完善诉讼案件分流机制 |
三、 强化滥诉行为规范治理 |
四、 注重立案登记普法工作 |
第七章 信息技术在立案登记制改革中的应用 |
第一节 信息技术应用的理论基础 |
一、 信息技术应用的必要性 |
二、 信息技术应用的可行性 |
三、 信息技术应用的阶段性 |
第二节 我国立案登记制改革中的信息化实践 |
一、 网上立案 |
二、 诉讼服务中心的建设 |
三、 现实困境 |
第三节 信息技术应用的未来展望 |
一、 面向未来的技术应用设想 |
二、 面向未来的制度跟进建议 |
参考文献 |
(4)民事调解自治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言 |
1.1 选题的缘起 |
1.2 选题的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思路与可能的创新点 |
第2章 民事调解、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 |
2.1 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
2.1.1 民事纠纷及其特征 |
2.1.2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
2.2 民事调解 |
2.2.1 民事调解的概念 |
2.2.2 民事调解的分类与种类 |
2.2.3 民事调解的特征 |
2.3 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 |
2.3.1 民事调解自治的概述 |
2.3.2 民事调解自治的特征 |
2.3.3 民事调解自治的精细化及其方法 |
第3章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建构与完善 |
3.1 民事调解基本原则概述 |
3.1.1 民事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基本原则 |
3.1.2 现行立法上的民事调解基本原则及其解读 |
3.1.3 小结 |
3.2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争论与思考 |
3.2.1 有关调解自愿原则的思考 |
3.2.2 有关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的思考 |
3.2.3 有关合法原则的思考 |
3.3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完善 |
3.3.1 诚实信用原则 |
3.3.2 保密原则 |
3.3.3 灵活性原则 |
第4章 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启动机制 |
4.1 民事调解启动机制概述 |
4.1.1 民事调解启动机制的概念与类型 |
4.1.2 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启动机制 |
4.2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论 |
4.2.1 民事调解启动程序的规范体系 |
4.2.2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的法理基础 |
4.2.3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的逻辑前提 |
4.2.4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的制度保障 |
第5章 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前置程序 |
5.1 民事调解前置程序概述 |
5.1.1 民事调解前置程序的概念与类型 |
5.1.2 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前置程序 |
5.2 法定调解前置 |
5.2.1 法定调解前置概述 |
5.2.2 域外法定调解前置程序的立法与实践 |
5.2.3 为什么要调解前置——法定调解前置程序的法理依据 |
5.2.4 为什么可以调解前置——法定调解前置的正当性 |
5.2.5 我国法定调解前置程序的建构和完善 |
5.3 裁定调解前置 |
5.3.1 裁定调解前置程序概述 |
5.3.2 裁定调解前置的立法例 |
5.3.3 我国是否有必要建构裁定调解前置 |
5.4 意定调解前置 |
5.4.1 意定调解前置程序概述 |
5.4.2 意定调解前置程序的法理基础 |
5.4.3 意定调解前置程序建构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
第6章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机制 |
6.1 民事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概述 |
6.1.1 民事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的概念与意义 |
6.1.2 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 |
6.2 诉讼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 |
6.2.1 “反悔权”的意义与异化 |
6.2.2 现有矫正路径及其不足 |
6.2.3 自治理念下“反悔权”的完善路径 |
6.3 诉讼外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 |
6.3.1 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规范梳理 |
6.3.2 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学理争论与本文观点 |
6.3.3 自治理念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完善路径 |
第7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获得的科研成果 |
(5)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问题研究 ——以范永明与河北省高速公路张承张家口管理处张家口养护工区物权纠纷案等三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意义 |
第一章 案情简介及分析 |
一、案情简介 |
(一)案例一:范永明与河北省高速公路张承张家口管理处张家口养护工区物权纠纷案 |
(二)案例二:王志红诉北京旭辉兴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
(三)案例三:孙德翔诉冯建军、栾志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
二、案件揭示出的相关问题 |
第二章 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立案登记制功能定位问题 |
二、起诉的条件问题 |
三、立案登记制下的立案审查 |
第三章 立案登记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立案登记制度功能的重新定位 |
二、起诉条件的修正 |
三、确立以程序审查为主实体审查为辅的审查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6)信息化、智能化背景下的民事立案制度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民事立案制度的改革背景 |
1.1 民事立案审查制度与立案难 |
1.1.1 立案审查制度的弊端 |
1.1.2 引发立案难问题 |
1.2 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提出 |
1.2.1 立案登记制的改革成效 |
1.2.2 立案登记制未改变民事立案的基本秩序 |
1.3 信息化、智能化背景下民事立案制度面临的挑战 |
第2章 民事立案制度改革的实践状况 |
2.1 国内试点法院关于民事立案制度的创新 |
2.2 网上立案制度 |
2.2.1 网上立案制度的价值 |
2.2.2 网上立案制度的实践考察 |
2.3 跨域立案制度 |
2.3.1 跨域立案制度的价值 |
2.3.2 跨域立案制度的实践考察 |
2.4 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制度 |
2.4.1 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制度的价值 |
2.4.2 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制度的实践考察 |
2.5 电脑随机分案制度 |
2.5.1 电脑随机分案制度的价值 |
2.5.2 电脑随机分案制度的实践考察 |
第3章 民事立案制度改革的困惑与问题 |
3.1 网上立案制度的桎梏 |
3.1.1 缺失法律依据 |
3.1.2 受案范围受限 |
3.1.3 网上直接立案未全面普及 |
3.1.4 法律效力不明确 |
3.1.5 未合理调整起诉条件 |
3.1.6 适用率不高 |
3.1.7 当事人诉权行使合理性存疑 |
3.2 跨域立案制度的缺陷 |
3.2.1 诉累消灭不彻底 |
3.2.2 硬件设施欠缺 |
3.2.3 未明确法院受理权能否从管辖权中独立 |
3.3 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制度的弊端 |
3.3.1 未转变应用理念 |
3.3.2 欠缺深度应用 |
3.3.3 面临技术难题 |
3.4 电脑随机分案制度的漏洞 |
3.4.1 分案结果不均 |
3.4.2 信息化程度不高 |
3.5 制度价值定位模糊且缺乏有机衔接 |
第4章 民事立案制度信息化、智能化的再改革 |
4.1 构建新型民事立案制度的原则 |
4.1.1 保障当事人诉权原则 |
4.1.2 提高法院审判质效原则 |
4.1.3 循序渐进原则 |
4.2 改进网上立案制度 |
4.2.1 完善法律依据 |
4.2.2 拓宽受案范围 |
4.2.3 推广网上直接立案制度 |
4.2.4 明确网上立案的法律效力 |
4.2.5 适当调整起诉条件 |
4.2.6 落实制度便民 |
4.2.7 建立并完善诉权行使监督体系 |
4.3 推广跨域立案制度 |
4.3.1 创新法院工作模式 |
4.3.2 优化法院的硬件设备 |
4.3.3 跨域立案中管辖权和受理权的分立和统一 |
4.4 深化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制度 |
4.4.1 转变思维方式 |
4.4.2 建立深度应用监督机制 |
4.4.3 完善技术支持 |
4.5 健全智能分案制度 |
4.6 厘清制度价值定位并构建统一体系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从倒逼走向主动 ——我国法院立案制度的改革困境与路径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引题:诉权滥用案例引发对法院立案制度的思考 |
第一节 引发思考的诉权滥用案例 |
一、诉权滥用之虚假诉讼 |
二、诉权滥用之无理缠诉 |
三、诉权滥用的社会危害 |
第二节 防治诉权滥用需探究法院立案制度 |
一、诉权滥用增多与立案登记制实施关联紧密 |
二、研究立案登记制需纵观我国法院立案制度 |
第二章 纵观:诉讼增长下立案审查制转为立案登记制 |
第一节 立案审查制的概述与不足 |
一、立案审查制概述 |
二、立案审查制不足 |
第二节 诉讼增长环境倒逼立案登记制实施 |
一、诉讼增长环境的冲击 |
二、立案登记制回应冲击 |
第三节 立案登记制产生了积极效益 |
一、缓解了“立案难”难题 |
二、更加便利了当事人起诉 |
三、有力保障了当事人诉权 |
四、提高了法院司法公信力 |
第三章 困境冲击:诉讼爆炸下立案登记制产生的问题及原因 |
第一节 诉讼爆炸下立案登记制产生的问题 |
一、“案多人少”矛盾进一步激化 |
二、立案排号成为困难 |
三、法官压力随之加重 |
四、审判质量难以保障 |
五、助长诉权滥用增加 |
六、加重涉诉信访风险 |
第二节 立案登记制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
一、诉讼爆炸环境的产生 |
二、对立案登记制的理解不足 |
三、多方面原因激化“案多人少”矛盾 |
四、衔接ADR的案件分流程序不健全 |
五、缺乏针对诉权滥用的筛查功能 |
六、现行相关法律条文有待完善 |
第四章 倒逼回应:立案登记制面临的问题倒逼其进一步完善 |
第一节 修正立案登记制不严谨认知及法律规定 |
一、区分登记与立案 |
二、区分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 |
第二节 针对诉讼爆炸等问题改善案件分流程序 |
一、导诉台分流并登记的一级分流 |
二、诉前调解的二、三级分流 |
三、诉讼立案的二、三级分流 |
四、转入不同审判程序的四级分流 |
第五章 主动消化:案件分流下选择健全立案登记制配套措施 |
第一节 案件分流下防治诉权滥用 |
一、立案登记制须对诉权滥用进行回应型改革 |
二、在案件分流程序下对诉权滥用的防治措施 |
三、在案件分流程序外补充律师连带惩戒机制 |
第二节 案件分流下减少涉诉信访 |
一、案件分流中的信访接待窗口 |
二、案件分流下由律师协助处理信访 |
第三节 做好立案登记制宣传教育工作 |
一、制作《立案指导手册》 |
二、立案登记制相关制度上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8)论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来源及研究目的、意义 |
1.1.1 选题来源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概述 |
2.1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的内涵 |
2.1.1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含义和要求 |
2.1.2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与审查制的不同 |
2.2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的背景及相关法律规定 |
2.2.1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的背景 |
2.2.2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
2.3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的一般理论 |
2.3.1 诉权保障理论 |
2.3.2 人民主权理论 |
2.4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的价值 |
2.4.1 保障当事人诉权 |
2.4.2 追求程序正义 |
2.4.3 促进依法行政 |
3 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实施状况 |
3.1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实施概况 |
3.1.1 行政诉讼立案数量大幅上升 |
3.1.2 滥诉现象频发 |
3.2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取得的成效 |
3.2.1 缓解了立案难问题 |
3.2.2 加强了诉权保障 |
3.2.3 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
3.3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3.3.1 立案标准把握不够准确 |
3.3.2 立案庭与行政审判庭工作衔接不畅 |
3.3.3 法院结案压力重 |
3.3.4 滥用诉权行为明显 |
3.3.5 维护民权的实质效果不明显 |
4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域外考察及其启示 |
4.1 英美法系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 |
4.1.1 英国 |
4.1.2 美国 |
4.2 大陆法系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 |
4.2.1 法国 |
4.2.2 德国 |
4.3 域外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评析及借鉴 |
4.3.1 域外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评析 |
4.3.2 域外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的启示 |
5 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的完善路径 |
5.1 明确行政诉讼条件的审查范围与标准 |
5.2 明确行政立案工作和庭审工作 |
5.3 建立立案监督机制 |
5.4 完善滥诉惩戒机制 |
5.5 增强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实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9)立案登记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的概述 |
(一)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改革及其局限 |
1.立案登记制的改革初衷 |
2.立案登记制的改革内容 |
3.对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评价 |
(二)立案登记制含义的重新厘定 |
1.我国学术界关于“立案登记制”含义的认识分歧 |
2.比较法的考查 |
(三)小结:立案登记制改革重新定位的思考 |
二、立案登记制深化改革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
(一)立案登记制的理论基础 |
1.起诉权保障的理论视角 |
2.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视角 |
3.程序过滤的理论视角 |
(二)立案登记制的现实基础和面临的挑战 |
1.起诉条件低阶化需求 |
2.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要求 |
3.案件涌入给法院带来的现实挑战 |
(三)小结:利用理论与现实基础重新定义制度挑战 |
三、民事起诉与立案条件的重置 |
(一)起诉与立案条件低阶化的总体思路 |
1.对《民事诉讼法》第119 条的反思 |
2.“新兴权利”诉讼的需求 |
3.诉权滥用规制的需求 |
(二)我国民事案件起诉条件的重置思路 |
1.立案登记制的内在要求 |
2.可诉案件的范围控制 |
3.法院审查方式的转变 |
(三)小结:问题意识决定民事起诉与立案条件重置的必要性 |
四、民事诉讼案件程序过滤机理的重构 |
(一)比较法的考查 |
1.大陆法系程序过滤机制的考查 |
2.英美法系起诉标准源头机制考查 |
3.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起诉标准的评价 |
(二)各种方案在我国的可行性评价 |
1.大陆法系模式的评析 |
2.英美法系模式的评析 |
3.我国具体实践的发展空间 |
(三)程序过滤机制重构的设想 |
1.发挥法院职权主义优越性的构想 |
2.立案庭的职能完善和增强当事人处分权的构想 |
3.以诉的利益为过滤机制的构想 |
4.建立民事诉讼辅导制度的构想 |
(四)小结:程序过滤促进立案登记制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着 |
致谢 |
(10)立案登记制背景下行政驳回起诉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缘起:行政驳回起诉案件的急剧增长 |
(一)立案审查到立案登记的转变 |
(二)驳回起诉案件数量骤增、裁定率过高 |
(三)驳回起诉案件骤增、裁定率过高之弊端 |
1.驳回起诉和受理行为的矛盾 |
2.司法资源投入与社会效果的冲突 |
3.程序保障与司法效率的失衡 |
二、司法实践中行政驳回起诉案由的实证考察 |
(一)不属于受案范围 |
1.非行政行为 |
2.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围 |
(二)原告缺乏主体资格 |
1.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
2.不具备单独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
(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
(四)起诉缺乏事实根据 |
(五)其他案由 |
1.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 |
2.重复起诉 |
3.诉讼请求不具体 |
三、当前行政驳回起诉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一)驳回起诉裁定率畸高 |
(二)适用标准不统一 |
(三)诉权保障不力 |
(四)裁定文书说理缺乏逻辑 |
四、行政驳回起诉适用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立法对起诉条件规定的不完善 |
1.事实根据的最低限度不明 |
2.受案范围规定不尽合理 |
3.诉的利益规定缺乏 |
(二)法官司法能力与个人立场的差异 |
1.对立案登记制的误读 |
2.对实体法律的故意曲解 |
3.对当事人诉权的漠视 |
(三)法院相应审判体制的缺陷 |
1.当事人对抗辩论缺位 |
2.过于依赖程序审查 |
3.法律统一解释机制缺失 |
五、行政驳回起诉审查的理论视角 |
(一)诉的审查三阶层构造 |
(二)起诉要件审查之简化 |
(三)诉讼要件审查之明晰 |
(四)本案要件审查之重构 |
六、行政驳回起诉的裁定适用之矫正 |
(一)行政诉讼立法之完善 |
1.建立受案范围负面清单 |
2.明确事实根据的最低限度 |
3.引入诉的利益概念 |
(二)审查和裁决方式之转变 |
1.转换审查方式 |
2.调整裁决方式 |
(三)配套制度之整合 |
1.发挥指导性案例的引领作用 |
2.赋予专业法官会议的审查功能 |
3.完善行政案件的分流机制 |
4.强化诉权的释明告知义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有效保障当事人诉权(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民事诉权司法保障的实证考察与完善路径[J]. 李燕,胡月. 人权, 2021(05)
- [2]庭审改革与诉权保障[J]. 丁朋超. 人权研究(辑刊), 2021(01)
- [3]立案登记制改革研究[D]. 熊俊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4]民事调解自治论[D]. 奉鑫庭. 湘潭大学, 2020(10)
- [5]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问题研究 ——以范永明与河北省高速公路张承张家口管理处张家口养护工区物权纠纷案等三案为例[D]. 王淑俞. 贵州民族大学, 2020(07)
- [6]信息化、智能化背景下的民事立案制度改革[D]. 张昱昂. 南昌大学, 2020(01)
- [7]从倒逼走向主动 ——我国法院立案制度的改革困境与路径抉择[D]. 许根豪.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8]论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D]. 周照明.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9]立案登记制改革研究[D]. 高庆达. 山东师范大学, 2020(08)
- [10]立案登记制背景下行政驳回起诉问题研究[D]. 金镝斐.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