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行政区刑事管辖权论略(论文文献综述)
王爱宇[1](2019)在《内地与澳门刑事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文中研究说明1999年澳门回归中国之后,按照“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澳门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在特区范围内实行原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而内地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两地虽然同属一个主权国家,但实际上形成了“一国两制两法域”的复杂状况。同时,随着两地交往的逐渐加深,两地之间人员、经贸往来日益密切,造成两地互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两地司法机关依据各自的法律制度在对互涉刑事案件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往往会产生管辖权的冲突。在此背景下,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厘清内地与澳门两地的刑事管辖权问题,对于有效解决两地管辖权冲突变得及其重要。为此,本文从两地刑事管辖权冲突的现状入手,对其具体表现、特征、成因等要素进行梳理分析,提出了解决管辖权冲突应当坚持的四个基本原则,即维护国家安全和两地社会秩序原则、犯罪地管辖为主原则、先理优先原则和平等协商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就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创新性地提出了分阶段处理的意见,即从长远来看通过中央立法彻底解决问题的模式、从中期来看以构建协调委员会或轮值法官解决问题的模式和从当前来看以广东为试点通过签订协议来解决问题的模式。
宋睿[2](2018)在《内地与香港跨境洗钱罪案调查取证协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香港成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虽然香港回归祖国,但是香港长期实行英国法律制度,以及香港回归祖国后依据“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享有高度自治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因此香港与内地形成了两个不同的法律制度。随着内地与香港联系的日益加强,两地之间跨境犯罪的数量不断增长。由于洗钱犯罪具有跨国性与跨区域性,而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具有极大限度的金融自由和相对宽松的金融监管,这使得香港成为有组织犯罪集团洗钱的理想场所。因此,两地如何就跨境洗钱罪案调查取证协助引起了两地许多刑法学家的关注。文章首先从内地与香港跨境洗钱犯罪的基本理论与两地调查取证协助的产生进行阐述,论述了跨境犯罪、洗钱犯罪的概念,分析了“一国两制”下产生的内地与香港不同法域格局以及由此产生的两地跨境洗钱犯罪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接着,作者对内地与香港跨境洗钱罪案调查取证协助的概述进行分析,结合两地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现已调查取证协助成功的案例,阐述了内地与香港跨境洗钱罪案调查取证协助的内容和模式:指出由于两地之间各种条件的限制,目前两地在跨境洗钱罪案调查取证协助模式上是以“司法请求书”和“个案协商”两种模式进行。进而分析了这两种模式各自的优势与劣势。在此基础上,文章深入探讨了内地与香港跨境洗钱罪案调查取证协助的现存问题,包括现有的“司法请求书”模式下和“个案协商”模式下的问题,进而提出了内地与香港跨境洗钱罪案调查取证协助制度构建的设想。该构建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个案协商、两地分别立法模式;第二阶段是签订内地与香港区际刑事犯罪调查取证协助协定模式。希望此文对于今后内地与香港跨境洗钱罪案调查取证协助工作以及未来内地与香港签订区际刑事犯罪调查取证协助协定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作用。
刘鹏[3](2015)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警务合作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格局下,有效地查处及预防跨法域及互涉犯罪行为,成为两岸四地各警察机关共同关注的话题。与此同时,各法域之间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也以各种方式和途径悄然展开。其中的大部分内容,都与各法域的警务活动密切相关。这是区际警务合作进入理论研究视野的基本前提。不容回避的问题是,目前我国仍没有建立起区际警务合作的健全机制,甚至连具有普遍效力的规范都没有达成。由于缺乏必要的理论指导,我国的区际警务合作活动表现出随意性及不稳定性,且合作内容粗疏,合作进展缓慢。这种司法需求与理论研究的不对称性确定了对中国区际警务合作进行探讨的内在价值。本文就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产生基础、基本内涵及特征进行了系统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归纳出中国区际警务合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同时,本文对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模式选择展开研讨,并进而框定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具体内容,从而为中国区际警务合作勾勒出清晰、完整的框架。首先,本文厘清了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基本问题。在分析研讨了区际警务合作产生的实践及法理基础后,从关键词入手,对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内涵及其外延进行界定。本文认为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系指在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警察机构之间为防控和打击刑事犯罪而相互给予支持、便利与援助的警务活动。在此前提下,本文对与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相关的若干概念进行对比分析,从而使区际警务合作获得独立的品格及清晰的定位。其次,本文在对区际警务合作的基本问题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对其自身表现出来的独有特色展开研讨。本文认为,区际警务合作在产生的历史、法文化背景均具有独一无二的特殊性,同时,在管辖权争议解决机制的选择上,亦具有其他类型的司法合作所不具有的独特路径。此外,区际警务合作属于司法性质的活动,并在纵向和横向的角度中反映出合作的动态性特点。再次,本文对中国区际警务合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进行框定。构建区际警务合作运行机制的前提是对基本原则的确立,而界定基本原则的前提则是厘清界定思路与方法。本文在对学界既有观点进行述评后,认为应该以普遍性和全局性、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的方法来完成这一论述。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一国两制”原则、各法域平等原则、务实高效原则、保障人权原则、有限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可以构成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基础。其中,本文重新探讨了“一国”与“两制”的关系。在“一国两制”方针下,两岸四地之间形成主权与治权既相对统一又相对分离的局面。因此,要将“两制”置于合适的地位,避免因一味强调“一国”而导致在警务合作中出现不必要的阻碍。复次,本文认为,在区际警务合作的规范化及制度化进程中,关于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模式选择至关重要。本文通过对其他复合法域的区际警务合作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并借鉴中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既有经验,认为中国区际警务合作必须要区分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的不同模式与进程。其中,内地与港澳应首先签署相关刑事司法协助的框架协议,而后通过个案协助的模式解决具体问题,例如警务合作的措施和步骤,待时机成熟时,就达成共识的合作领域签署双边协议。内地与港澳的警务合作进展到相对成熟、完善阶段后,即可通过统一立法的方式实现内地与港澳警务合作的制度化与规范化。至于大陆与台湾之间的警务合作,由于框架协议——《南京协议》的既存事实,可进入全面落实《南京协议》的阶段,在实践中解决协议未及的问题,并最终通过议定书、补充协议及修改协议的方式实现大陆与台湾区际警务合作的规范化及制度化。最后,本文认为,中国区际警务合作属于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包含着刑事司法协助不能涵盖的内容。本文将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内容总结为:区际刑事案件移管、协助送达刑事司法文书、区际刑事调查取证、区际逃犯移交、区际犯罪资产的移交、区际刑事情报、信息的互通、区际警务培训合作。在对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内容的论述中,对其中争议颇大的有关类罪犯罪人的移交问题,本文认为,中国区际警务合作要坚持“双重犯罪”原则;“军事犯不移交”原则、“政治犯不移交”原则无必要出现在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事项中;对于死刑犯及本地居民是否移交的问题,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符合相关事由的情况下,不排除移交的可能。
万志鹏[4](2014)在《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刑事管辖权冲突及其处理原则——兼论我国大陆刑法的空间效力》文中研究表明在目前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分属于不同法域的情况下,两岸刑法应定位为一国之内区际刑法的关系。海峡两岸的刑事管辖权冲突反映在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这几个方面。从我国大陆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来看,台湾地区并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对于两岸刑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办法,只能是在坚持国家主权原则的前提下,奉行尊重现实、保障人权以及有利于惩治跨区跨境犯罪等原则。
储非[5](2011)在《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实行不同于内地的法律制度。由此,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立的刑事管辖权。随着两岸三地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交流与发展,跨法域刑事案件日益增多的现实与各法域的独立性,导致各法域在实现其刑事管辖权方面的冲突也日益凸显。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的冲突问题,是由于“一国两制”的特殊国情而造成的,这个问题在内地、香港和澳门相互交往中不可避免,解决它也就是协调各个法域对互涉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实际行使问题,而最终达到实现法治和社会稳定的目的。我国关于区际刑法问题的专门研究大体上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步的。此阶段,刑法学界比较注重具体刑事法律问题的解决,研究内容主要涉及刑事法律冲突解决的原则、刑事管辖权的具体界定、具体的刑事司法协助等问题。20世纪90年代,在邓小平同志提出“一国两制”的思想并得以逐步落实后,香港、澳门地区问题的解决前景逐渐明朗,相关条约或协议的签订为两地区的回归创造了必要的法律基础。这段时期的相关法学研究主要围绕“一国两制”与香港、澳门内部法律的关系,刑事法律领域也着重于刑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和刑事司法协助的问题。自2000年以来,中国各个法域的刑法学界对中国区际刑事法律冲突和协助的研究,在指导思想、基本内容、理论模式上逐渐成熟。但对于诸多复杂和具体问题的解决还存在不少争议,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以及相关方面的合作。本文在界定了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的内涵基础上,从法律层面、实践层面和观念层面上对管辖权冲突这一概念进行了剖析。从分析造成我国区际刑事管辖权的原因来看,我国区际刑事管辖权是有别于国际冲突,同时也是有别于联邦国家区际法律冲突的,它是单一制国家之内、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法系的平等法域之间的冲突。香港地区隶属英美法系,遵循严格的属地管辖原则;澳门地区隶属大陆法系,遵循属地原则为主,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为辅。各法域刑事管辖权原则的不同和重叠决定了我国区际刑事管辖权的冲突类型存在多样性,以形成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的事实要素为标准,可以分成基于人的要素、基于事的要素、基于人的要素和事的要素共同作用的刑事管辖权冲突。鉴于德国统一前联邦德国与民主德国之间的关系是国家分裂所导致的,这与中国内地与港澳地区的情况相类似,由此通过对德国区际刑法理论的论述,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提出了解决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的原则—规则体系。在确立解决这一问题的一般原则的前提下,以这些原则为指导寻求解决具体问题的法律规则。
曹虎[6](2011)在《中国区际刑事法律冲突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区际刑事法律是指中国主权范围内四法域(即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为协调解决四法域不同刑事法律及法域治权竞合冲突,而提出的所有法律规范、法律原则以及法律融通机制的总称。中国区际刑法冲突研究不仅关系到法律层面的司法主权和法制体系等问题也关系到政治层面的民族认同感和国家统一问题。中国一系列复杂、特殊的国情衍生的具有挑战性、发展中的新的区际法律问题亟待从理论上分析和研究并力图去的突破,以期在实践中应社会实际所需创新出一套适应中国以“一国两制”为特点的特殊国家结构形式的法律体系来。本文首先对区际刑法冲突进行概述,并就美国和德国的解决模式评析,在分析国外解决模式结合中国自身特点的前提下,重点理析中国区际刑事法律的内容并提出相应解决途径,在理析内容的基础上探讨原则性解决模式并在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体划分上提出以地域原则为主,国家利益最高利益原则为前提,刑法目原则为前置以及充分考虑司法效益具体划分原则。本文在解决途径的论述中,主要是从宪法性文件的完善和具体的法律机构的健全加以阐述。本文分为四部分阐述中国区际刑法律冲突问题:第一部分是区际刑事法冲突概述。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区际刑法及区际刑法冲突的概念,同时亦对中国相关的概念进行界定,最后介绍了区际刑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第二部分是国外的解决模式,这一部分分别介绍了美国和德国区际刑事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途径,并对两国解决模式进行比较意义上的理析。第三部分是中国区际刑法的内容与特征。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中国区际刑法冲突产生原因,其次对中国区际刑法的内容进行探讨并侧重静念冲突分析研究以及区际管辖权概念、分类、特征的理析,最后介绍了中国区际刑法的特征。第四部分是中国区际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解决途径。这一部分主要是中国区际刑法冲突的解决模式的探讨和完善,首先讨论了原则性解决,其次探讨中国区际刑事法律冲突具体解决机制。
胡陆生,李江海[7](2009)在《国内不同法域逃犯移交问题的解决思路》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移交犯罪嫌疑人方面的最大障碍是双方之间尚未签订移交协议,而由于不同法域在刑事管辖权行使、移交原则、移交程序等方面未能达成共识。在一国两制的法制框架内,国内不同法域逃犯移交的性质是国内地区性司法合作,我们应该以犯罪地为中心解决管辖权冲突,逃犯移交时应坚持政治犯例外不适用,死刑犯相对不移交,本地居民或移交或起诉原则,限制适用双重犯罪原则,并就移交的特别程序作出努力。
李山河[8](2009)在《赵秉志教授刑法思想研究》文中提出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赵秉志是我国着名刑法学家,新中国首届刑法学博士。其研究领域涉及中国刑法学、区际刑法学、国际刑法学、外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等领域,其刑法学术思想主要内容概括为刑事政策、刑法改革、刑法基本原则、刑法解释、犯罪构成、犯罪主体、犯罪停止形态、死刑改革、中国区际刑法暨国际刑法、外国刑法、比较刑法等方面。其中不少领域和课题都处于领先地位,在国内乃至国际法学领域产生了重要影响,为我国法学理论研究做出了独特贡献。
陈友清[9](2007)在《1997-2007:一国两制法治实践的法理学观察 ——以法制冲突为视角》文中认为本文以一国两制在香港十年法治实践中的法制冲突为考察对象,借助比较、典型案例解析和社会学冲突理论等分析工具,①试图证明这样一个理论和实践论题:一国两制法治实践不但引发了国家结构模式的深刻变革,也为中国法律和中国法学的发展方向提供了价值和理论导引。循历史和逻辑发展规律的研究进路,以一国两制理论及其对法学理论的贡献为历史起点,以这一理论的实践载体和场域——香港法治——为逻辑起点,本文首先提出和论证法制冲突是一国两制香港十年法治实践的基本维度这一命题(第一章),进而通过典型案例冲突主题解析,力图多维度、多视角地展现这种冲突,并进一步证成此一命题(第二章)。对法制冲突的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法学方法等成因探究(第三章),不但说明了冲突的不可避免,更意在为减少或至少缓和冲突提供启示。对冲突的制度、社会和理论效应的价值评判(第四章),以及对一国两制下宪政体制整合与完善的“策论”(第五章),不仅是对本文论题的证明,也在一定程度上探讨了一国两制宪政体制及其法律载体《基本法》的整合空间。在此基础上,论文最后从现实、宪政和理论三个维度,对一国两制下法制冲突的向度进行了初浅的前瞻,并独创性地提出了全球化、国家完全统一、民族崛起和复兴大背景下的“中国法系”概念(第六章)。一国两制自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提出以来,大体经历了从政治构想、外交政策到宪法原则、法律制度、社会秩序状态和法治现实的发展历程。在空间维度,一国两制在香港法治社会这一特定载体和场域中,在以冲突为基本维度,诉讼为基本平台,宪政冲突为核心的中央与特区的法制互动中,彰显出强盛的包容力及生命活力。一国两制法治实践中法制冲突的展开,在时间上,始于香港回归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并延续至今。空间上,法庭是主要平台,立法会次之,街头则是少数人乐此不疲之所在。形式上,“香港式”的司法审查和行政诉讼是基本方式。冲突主题几乎涵盖了基本法所确立法律制度的所有方面,如中央与特区的权力分界、基本法解释、中央派驻特区机关的法律地位、国家安全、特区的违宪审查制度、特区政府的刑事检控自由裁量权(prosecutorial discretion)、特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居留权、自由表达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旅游权、出入境权、性别平等权)、特区民主改革和民主化进程等。冲突主体上,中央最高权力和立法机关、中央行政机关、内地地方司法机关,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都涉于其中。因此,法制冲突结构了一国两制香港十年法治实践的基本维度,谱就了一国两制香港十年法治实践的主旋律。从法制运行的视角,中央与特区的宪政冲突始终位居中心,其核心是“一国两制、高度自治”下中央与特区的权力划分和权力行使界限。这些权力包括立法权、法律解释权、中央与特区各自管理事务的界定和界限、司法管辖权、中央立法在特区的实施等。法制冲突对一国两制理论自身及其物化了的法律制度形成了全方位、相当程度的冲击,反映了一国两制法治实践的曲折性,但也成就了对一国两制理论科学性、现实性、可行性和作为一项重要宪法和法律原则的证成,更使得曾经对一国两制理论和制度持观望、怀疑态度或期望一国两制失败的所有“预言”不攻自破。一国两制虽然经历了炼狱般的考验,但一国两制仍在有效地运行并将继续有效运行下去——虽然法制冲突仍在进行并将继续发生。更重要的在于,一国两制法治实践中的法制冲突,证明了一国两制作为宪法和法律原则对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示范价值。导致法制冲突的成因是复杂的,但意识形态差异下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判断以及受此影响的社会心理始终居于主导地位,法律技术、法律传统、法律方法差异下的技术性冲突往往成为冲突的表征。必须承认和面对的是,由于社会、经济、意识形态、法治状态、技术、传统和文化的差异,由于中央立法在特区的适用、中央司法机关适用香港法律等一国两制法治实践中的一些独特法制现象,同时也由于某些基本法制度设计和权力配置上的疏漏,“一国”与“两制”客观存在着固有冲突,一国两制法治实践也必然会面对一些“法理无解”的法制现象。因此,避免、缓和与解决冲突的路径和策略选择应是多样化的,立法、法律解释、中央和特区的自我约束、经由法制冲突中的互动形成的“宪法性惯例”,都可能成为选择。但“一国”和“两制”(包括体制内的机构和体制外的学界、法律界)推进相互间交流和了解,理性看待冲突,自我克制和自我约束,避免“泛政治化”、“泛意识形态化”十分重要。剧烈的法制冲突是否意味着一国两制理论失据或制度运行失控?本文透过现代社会学冲突理论为基本分析工具的探究,答案是否定的。法制冲突推进和整合了一国两制下两制的适应与磨合,为此而支付的代价也是值得的。法制冲突彰显了两制在一国两制下法制地位和功能的定位需求,并为这种定位提供了有益的例证。法制冲突和冲突过程中的法制互动还催生和创设了一国两制下宪制运行的宪政先例。法制冲突也进一步印证了两制法制地位和功能定位的容忍度或灵活性。最后,法制冲突加速了两制的相互了解、相互理解、自我调适和融合。剧烈的法制冲突同时说明,制度整合与完善是调控法制冲突的基本进路。首要的制度整合与完善目标应当是建立中央与特区冲突的裁判机制和程序。这与国家宪法改革的整体目标和进程密切相关并构成国家宪法改革的系统部分。在未来的国家违宪审查机构中设置特别机构是一种自然且成本较小的选择。目前的制度和体制下,可选择强化基本法委员会的职能,完善其工作程序,约束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的行为,使其成为程序化、准司法化的具制度权威、获得广泛社会认同的“准司法性机构”和一国两制下法制冲突的“调整器”。这一制度和机制的建立或许还可以为国家宪法改革,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实现所谓“宪法司法化”,提供有益的启示和经验。一国两制下的法制冲突表征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和“文明冲突”的现实,但冲突的依法、合理解决也同时证成了东西方法律文明共存、融合的可能性。一国两制法治实践为走向民族和国家完全统一的中国法律制度的走向提供了范式导引。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伴随着国家的统一与和平崛起,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建基于一国两制宪法和法律原则,以“一国、两制、三法(系)、三语(言)、四(法)域”为基本存在方式,包容不同社会制度、政治意识形态、生活方式,融合东西方法律制度和文化文明,兼备不同法系的法律传统、法律技术、法律方法的“中国法系”,可能成为未来中国法律发展的进路。从“规则适应者”到“规则制定者”和“规则输出者”的历史进路,“中国法系”将伴随中国的和平崛起、中国的完全统一、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巍然屹立于世界的东方,实现史无前例的辉煌,为人类物质文明、制度文明和文化文明做出积极贡献。一国两制法治实践同时拓展了中国法学的视野和触角,冲突也揭示了中国法学对一国两制不应有的某些漠视和滞后。“一国两制法学”已经具备了作为一门独立学科或分支学科的证成理由,其理论对象的确定性,理论视野和触角的广泛性,法学方法、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和国际性,研究成果的丰富和繁荣程度,丝毫不逊于中国法学在任何时期的贡献和当今中国任何一门法学学科。古老的“中华法系”曾经承载了辐射、影响、引领甚至主导地区法律文明的光辉历史,之于全球化和中国和平崛起的大背景,“世界结构”中的“中国法系”概念可能招致的不仅是学理诟病,更可能与强权、扩张、殖民等所谓“中国威胁论”人为地勾连。相当意义上,“中国法系”是本文的逻辑归宿和独创标识,也同时成为本文结论时所面临的理论和实践困惑。但作者坚信的是,今天的中国已非昔日任人宰割的羸弱之邦,全世界已然感受到了中国在国际舞台和世界事务上日益增强的影响力,世界也必然日益加深这种感受。别人是否视中国为威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将以和平崛起的行为向世界证明自己。至于理论的完善,不但是一个历史过程,还期待更多的关注和设入。
杨彩霞[10](2005)在《刑法空间效力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法的空间效力同原始意义上的“国际刑法”源出一流,但近年来其相关内容却似乎成为被人们“遗忘的角落”,少有人问津。本文试图运用国际法提供的理论视角重新审视这一问题,以应对犯罪的国际化及高科技化趋势,打破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的隔膜状态。全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概述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问题。刑法空间效力是包容在更为广泛的刑法效力乃至法律效力的概念之中的,而法理学上普遍认为,一部法律能否适用取决于时、地、事、人四因素。由于这四因素之间是一种密不可分、相互从属的关系,而刑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对人的行为——包含了人和事两个因素——的定罪量刑问题,因此在作为前提的刑法效力维度设定问题上,以二维度说较为可取,即应以时空范畴为基本坐标,将对属事和属人因素的研究从属进去。理论上亦有将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称为“国际刑法”的习俗,而后者在含义范围上历经了由狭义到广义的演变过程,故当前一般采刑法空间效力的称谓,具体是指刑法对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的犯罪行为能够予以适用的效力。这一概念通常同刑法的地域效力、刑事管辖权、刑罚权、刑事诉讼管辖权等概念存在混淆。而事实上它们之间是有差别的,但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理论上之所以将刑法空间效力等同于刑事管辖权,主要是因为公法具有严格属地性,适用他国刑法的情况极为罕见,致使刑法空间效力在法律适用层面的含义往往被忽略。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法律性质,德日大别有诉讼条件说、构成要件说及处罚条件说。处罚条件说有一定道理,而如果放开视野,直观地将其作为指引准据法的冲突规范理解更具实践意义。 第二章探讨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各原则,由其起源入手,重点论述了各原则的理论依据,以为各国管辖权的并行不悖提供充分的支持。就对国内犯适用的属地原则而言,犯罪地是其核心问题,因而以通行的遍在说为基础,就单独犯罪(包括未遂犯、预备犯、不作为犯、牵连犯、连续犯、继续犯等各种形态)与共犯的犯罪地如何认定作了详细探讨。在属地原则的适用领域问题上,则批判了将船舶、航空器、驻外使领馆视为我国领域延伸的做法。对国外犯适用的一般包括三项原则:一是属人原则。它分为三种类型,各国对属人原则均从一定角度、方式加以限制,比较可见,我国现行刑法采取的概括式立法和从法定刑上限制有其合理性,但取消双重犯罪原则值得推敲。二是保护原则。由于双重犯罪的限制机制同保护的宗旨存在理论上的悖反,因此建议参考国外的两分法,肯定对于侵犯国家根本利益的犯罪,无需在行为地也认为是犯罪。三是普遍原则。基于它是国际法上普遍原则的重申,因而在将其本土化为国内立法时,如果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与
二、特别行政区刑事管辖权论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特别行政区刑事管辖权论略(论文提纲范文)
(1)内地与澳门刑事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内地与澳门刑事管辖权冲突概述 |
第一节 内地与澳门刑事管辖权的现状 |
一、刑事管辖权的含义 |
二、内地与澳门刑事管辖权的内容 |
三、内地与澳门刑事管辖权的比较 |
第二节 内地与澳门刑事管辖权冲突的类型和特点 |
一、内地与澳门刑事管辖权冲突的类型 |
二、内地与澳门刑事管辖权冲突的特点 |
第三节 内地与澳门刑事管辖权冲突的成因 |
一、“一国两制”背景下两个法域共存 |
二、两地之间跨法域犯罪频繁发生 |
三、两地刑事管辖权适用原则高度相似 |
四、两地当前平稳的管辖现状具有不确定性 |
第二章 内地与澳门刑事管辖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
第一节 基于犯罪行为形成的管辖权冲突 |
一、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分属不同法域 |
二、犯罪行为的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分属不同法域 |
三、犯罪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且涉及两法域 |
第二节 基于犯罪主体形成的管辖权冲突 |
一、一法域居民在他法域犯罪 |
二、一法域居民跨法域犯有数罪 |
三、两法域居民共同犯罪 |
第三节 基于其他原因形成的管辖权冲突 |
一、一法域居民在他法域受到侵害 |
二、两法域居民涉及国际犯罪 |
三、在处于他法域的本法域登记船舶、航空器内犯罪 |
四、驻澳军人同时犯有职务犯罪和其他犯罪 |
第三章 内地与澳门刑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原则、标准、路径和步骤 |
第一节 解决两地刑事管辖权冲突的原则 |
一、维护两地社会秩序原则 |
二、属地管辖为主原则 |
三、先理优先原则 |
四、平等协商原则 |
第二节 解决不同形式管辖权冲突的标准 |
一、对基于犯罪行为形成的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
二、对基于犯罪主体形成的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
三、对基于其他原因形成的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
第三节 解决两地刑事管辖权冲突的路径和步骤 |
一、通过中央立法的方式解决冲突 |
二、通过协调委员会或轮值法官裁决的方式解决冲突 |
三、以粤澳两地签订协议的方式解决冲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内地与香港跨境洗钱罪案调查取证协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内地与香港跨境洗钱犯罪的现状 |
二、内地与香港跨境犯罪调查取证协助现状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第一章 内地与香港跨境洗钱犯罪的基本理论与两地调查取证协助的产生 |
第一节 内地与香港跨境洗钱犯罪概述 |
一、跨境犯罪的概念 |
二、洗钱犯罪的概念 |
第二节 内地与香港跨境洗钱罪案调查取证协助的产生 |
一、“一国两制”与“两种法域” |
二、内地与香港跨境洗钱犯罪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 |
第二章 内地与香港跨境洗钱罪案调查取证协助的内容与模式 |
第一节 内地与香港跨境洗钱罪案调查取证协助的内容 |
一、情报信息资料的查询 |
二、委托询问/讯问有关人员 |
三、获取并移交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
四、勘验、检查 |
第二节 内地与香港跨境洗钱罪案调查取证协助的模式 |
一、司法请求书模式 |
二、个案协商模式 |
第三章 内地与香港跨境洗钱罪案调查取证协助的现存问题 |
第一节 司法请求书模式下存在的问题 |
一、取证聆讯的法庭程序问题 |
二、香港法官的地位问题 |
三、香港律师在内地执业问题 |
第二节 个案协商模式下存在的问题 |
一、内地与香港刑事证据制度的差异 |
二、内地与香港亲属拒证权的规定及其比较 |
三、内地与香港没有签订相关刑事调查取证协助协定 |
第四章 内地与香港跨境洗钱罪案调查取证协助的构建 |
第一节 内地与香港跨境洗钱罪案调查取证协助的基本原则 |
一、平等协商、相互尊重、相互承认原则 |
二、有效惩治犯罪与维护人权原则 |
三、互惠原则 |
第二节 内地与香港跨境洗钱罪案调查取证协助的制度设想 |
一、第一阶段:个案协商、两地分别立法 |
二、第二阶段:签订内地与香港区际刑事案件调查取证协助协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警务合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文的选题依据和价值 |
(一)论文的选题依据 |
(二)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一)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与内容 |
(二)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特征与原则 |
(三)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 |
(四)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模式 |
三、论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中国区际警务合作基本问题分析 |
一、中国区际警务合作产生的基础 |
(一)中国区际警务合作产生的实践基础 |
(二)中国区际警务合作产生的法理基础 |
二、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内涵 |
(一)中国区际警务合作内涵之界定 |
(二)与相关概念之界分 |
第二章 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特色分析 |
一、产生背景的特殊性 |
(一)历史背景的特殊性 |
(二)法文化背景的特殊性——单一制结构下的法系多元化 |
二、管辖权争议解决机制的特殊性 |
(一)分配区际刑事司法管辖权的基本思路 |
(二)区际刑事司法管辖权的划分与协调 |
三、合作的刑事司法性 |
(一)在实体法方面的合作 |
(二)在程序法方面的合作 |
四、合作的动态性 |
(一)合作的动态性之解析 |
(二)合作的动态性之表现 |
第三章 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基本原则 |
一、明确中国区际警务合作基本原则的价值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中国区际警务合作基本原则的价值所在 |
二、中国区际警务合作基本原则的学说述评 |
(一)相关理论的梳理 |
(二)本文的观点 |
三、中国区际警务合作基本原则的内容 |
(一)“一国两制”原则 |
(二)各法域平等原则 |
(三)务实高效原则 |
(四)保障人权原则 |
(五)有限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
第四章 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模式 |
一、中国区际警务合作模式的学说述评 |
(一)国家统一立法模式 |
(二)示范法模式 |
(三)国际条约模式 |
(四)中心机关模式 |
(五)分别立法模式 |
(六)区际协议模式 |
二、内地与港澳之间民商事司法协助既有经验之启迪 |
(一)内地与港澳之间民商事司法协助之“安排”模式 |
(二)“安排”模式对区际警务合作模式的启迪 |
三、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模式构建 |
(一)内地与港澳之间警务合作模式之构建 |
(二)大陆与台湾之间警务合作模式之构建 |
第五章 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内容 |
一、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内容概述 |
(一)“范围”与“内容”概念之思辨 |
(二)四法域关于国际警务合作的内容之比较考察 |
二、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内容分述 |
(一)区际刑事案件移管 |
(二)协助送达刑事司法文书 |
(三)区际刑事调查取证方面的合作 |
(四)区际逃犯移交合作 |
(五)区际犯罪资产的移交 |
(六)其他类型的警务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5)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原因及其性质 |
(一) 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的内涵 |
(二) 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原因 |
(三) 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的性质 |
二、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制度之比较 |
(一) 内地与香港刑事管辖权之比较 |
(二) 内地与澳门刑事管辖权之比较 |
三、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的具体表现 |
(一) 基于人的要素而形成的刑事管辖权冲突 |
(二) 基于事的要素而形成的刑事管辖权冲突 |
(三) 基于人的要素、事的要素共同作用的刑事管辖权冲突 |
四、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
(一) 德国区际刑法理论的借鉴意义 |
(二) 解决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的一般原则 |
(三) 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解决的具体法律适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6)中国区际刑事法律冲突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区际刑事法律冲突概述 |
(一) 区际刑事法律的概念 |
(二) 区际刑事法律冲突的概念 |
(三) 区际刑事法律冲突形成的原因 |
二、国外区际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
(一) 美国州(区)际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
(二) 德国区际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
(三) 美国和德国解决模式评析 |
三、中国区际刑事法律冲突的内容与特征 |
(一) 中国区际刑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 |
(二) 中国区际刑事法律冲突的内容 |
(三) 中国区际刑事法律冲突的特征 |
四、中国区际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
(一) 中国区际刑事法律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 |
(二) 中国区际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与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国内不同法域逃犯移交问题的解决思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逃犯移交的现状与问题 |
二、国内不同法域逃犯移交的性质与类型 |
(一) 逃犯移交类型的合理区分 |
(二) 国内不同法域逃犯移交是地区性合作 |
三、逃犯移交问题的解决思路 |
(一) 协商解决管辖权冲突问题 |
(二) 协商解决犯罪嫌疑人的移交原则 |
1.政治犯例外不适用。 |
2.死刑犯相对不移交。 |
3.本地居民或移交或起诉原则。 |
4.双重犯罪原则的限制适用。 |
(三) 协商解决相互移交犯罪嫌疑人程序问题 |
四、结语 |
(9)1997-2007:一国两制法治实践的法理学观察 ——以法制冲突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缩略语 |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本文的逻辑起点 |
二、本文的主题和终极归宿 |
三、本文的研究视角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法制冲突:法治实践的基本维度 |
一、一国两制法治实践的时期划分 |
二、法制冲突阶段 |
三、法制冲突主题 |
四、法制冲突主体 |
五、小结 |
第二章 冲突主题:个案的学理探微 |
一、法治实践的“宪法性危机”:“马维昆案” |
二、一国两制下的宪政博弈:“居留权”系列案 |
三、中央立法在特区的实施:“国旗、区旗案” |
四、特区的宪政义务:“落实基本法23 条立法案” |
五、小结 |
第三章 冲突归因:法制转型与磨合 |
一、制度成因 |
二、意识形态成因 |
三、社会文化和心理成因 |
四、法学方法成因 |
五、小结 |
第四章 冲突与整合:法制冲突的效应 |
一、冲突的制度效应 |
二、冲突的社会效应 |
三、冲突的理论效应 |
四、小结 |
第五章 冲突与回应:宪政完善的空间 |
一、基本法救济的完善 |
二、宪法性惯例的宪政空间 |
三、相关制度和机制建构 |
第六章 冲突与发展:宪政及理论向度 |
一、现实向度:冲突仍将存续 |
二、宪政向度:冲突的宪法裁判 |
三、理论向度:“大中国法学”与“中国法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10)刑法空间效力论(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刑法空间效力概述 |
第一节 刑法效力的维度 |
一、刑法效力的维度之争 |
二、刑法效力的维度设定 |
第二节 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 |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界定 |
二、刑法空间效力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第三节 刑法空间效力的法律性质 |
一、关于刑法空间效力法律性质的学说 |
(一) 诉讼条件说 |
(二) 构成要件说 |
(三) 处罚条件说 |
二、刑法空间效力的法律性质之界定 |
第二章 确定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原则 |
第一节 对国内犯适用的基本原则 |
一、属地原则的含义 |
二、属地原则的理论根据 |
三、犯罪地的确定基准 |
四、犯罪地的具体认定 |
五、属地原则的适用领域 |
六、属地原则的例外 |
第二节 对国外犯适用的基本原则 |
一、属人原则 |
(一) 属人原则的含义 |
(二) 属人原则的理论根据 |
(三) 属人原则的类型 |
(四) 属人原则适用的有限性 |
(五) 属人原则中“人”的界定 |
二、保护原则 |
(一) 保护原则的含义 |
(二) 保护原则的种类 |
(三) 保护原则与属人原则的关系 |
(四) 保护原则的理论根据 |
(五) 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 |
三、普遍原则 |
(一) 普遍原则的含义 |
(二) 普遍原则的理论根据 |
(三) 普遍原则的立法模式 |
(四) 普遍原则的适用条件 |
第三章 确定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新动向 |
第一节 确定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新动向之概述 |
一、传统主权观念面临的挑战 |
二、刑法适用领域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代理原则的适用 |
一、代理原则的由来 |
二、代理原则的存在理由 |
三、代理原则的适用要件 |
四、代理原则的实践状况 |
五、代理原则的启示 |
第三节 网络空间的刑法规制 |
一、网络空间对传统刑法效力空间的冲击 |
二、刑法效力及于网络空间的根据 |
三、网络空间刑法适用的现状 |
四、网络空间刑法适用的相关理论及其评析 |
五、限制刑法在网络空间适用范围的尝试 |
第四章 刑法空间效力的冲突 |
第一节 刑法空间效力冲突的概念与特征 |
一、刑法空间效力冲突的概念 |
二、刑法空间效力冲突的特征 |
第二节 刑法空间效力冲突的实在性 |
一、国际私法学界的否定观点 |
二、刑法学界的肯定见解 |
三、正反观点的争论所在 |
四、刑法空间效力冲突的实在性表现 |
第三节 刑法空间效力冲突的产生原因及种类 |
一、刑法空间效力冲突的产生原因 |
二、刑法空间效力冲突的种类 |
第五章 刑法空间效力冲突的协调(一):国际冲突的协调 |
第一节 协调刑法空间效力国际冲突的传统理论主张 |
一、确立优先原则 |
二、确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
三、实现刑法趋同 |
第二节 协调刑法空间效力国际冲突的途径之新探 |
一、利益衡量与适当法原则 |
二、有条件地适用外国刑法 |
三、一事不再理与有条件积极承认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 |
第六章 刑法空间效力冲突的协调(二):区际冲突的协调 |
第一节 刑法空间效力区际冲突的特殊性 |
一、区际冲突处理的特殊性 |
二、我国区际冲突的特征 |
第二节 有关国家处理区际刑法空间效力问题的经验 |
一、有关多法域国家采用冲突法途径的模式 |
二、美国的示范法 |
三、德国的区际刑法 |
第三节 我国区际间刑法空间效力冲突的协调 |
一、区分国内犯、国外犯与区内犯、区外犯 |
二、协议确立最合适的管辖法域 |
三、相互承认彼此的刑事判决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特别行政区刑事管辖权论略(论文参考文献)
- [1]内地与澳门刑事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D]. 王爱宇. 广东财经大学, 2019(07)
- [2]内地与香港跨境洗钱罪案调查取证协助研究[D]. 宋睿. 深圳大学, 2018(07)
- [3]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警务合作研究[D]. 刘鹏. 吉林大学, 2015(08)
- [4]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刑事管辖权冲突及其处理原则——兼论我国大陆刑法的空间效力[J]. 万志鹏. 湘江法律评论, 2014(00)
- [5]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研究[D]. 储非. 安徽大学, 2011(04)
- [6]中国区际刑事法律冲突问题研究[D]. 曹虎. 山东大学, 2011(04)
- [7]国内不同法域逃犯移交问题的解决思路[J]. 胡陆生,李江海. 法学论坛, 2009(05)
- [8]赵秉志教授刑法思想研究[J]. 李山河. 南都学坛, 2009(02)
- [9]1997-2007:一国两制法治实践的法理学观察 ——以法制冲突为视角[D]. 陈友清. 西南政法大学, 2007(04)
- [10]刑法空间效力论[D]. 杨彩霞. 武汉大学, 20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