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关系浅析(论文文献综述)
赵明[1](2020)在《“三权分置”模式下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研究》文中提出我国耕地有限,但人口众多,平衡耕地与人口之间的需求问题,能够促进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安全。随着城市与农村之间经济发展差距的日益增大,农民为了增加经济收入,转战城市寻求发展机遇,造成农地荒废无人耕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4年中央提出农地“三权分置”政策,盘活土地资源。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通过,土地经营权作为新增的权利被置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下。土地经营权由政策上升到法律,有利于解决农村土地荒废问题,促进农业规模化发展。但是这一法律规定,因为一方面要填补政策与法律表达之间的间隙,另一方面又要完成稳定与放活的政策目标1,所以造成了一些核心问题未获法律上的明确回答。比如:土地经营权与“三权分置”中另外两权有何关联;土地经营权的性质究竟是债权还是物权;土地经营权变动的具体内容等等。这些问题如果不明确,将会导致土地经营权在实践运行中困难重重。基于此,为了有效落实“三权分置”政策,必须详细研究土地经营权制度,分析土地经营权目前存在的困境,并提出建议。文章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对土地经营权的历史演变、理论基础以及与其他两权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为土地经营权的概述奠定基石。第二部分为土地经营权概述,主要包括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塑造和土地经营权的变动。土地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证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必要性分析、可能性分析以及法理基础分析。土地经营权的变动则是为了充实该权利的设立、行使、变更和终止。第三部分为土地经营权存在的问题,主要分析流转、登记存在的“真问题”和继承存在的法律问题。第四部分为分析两大法系几个典型国家的流转、登记和继承制度,为我国土地经营权制度建设提供经验;第五部分为土地经营权制度的完善,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结合国外经验,提出合理且可行的对策。土地经营权制度与我国农地发展息息相关,完善土地经营权制度,就能够使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有效落实,推动农业规模化、现代化发展。
隆林佐[2](2020)在《泸州市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指出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主要是政府引导下的农民自发行为,形式比较多,程序比较乱,存在问题也比较突出,因此,急需政府科学引导。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也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及乡村振兴战略、历年来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该问题进行了强调。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且各地的情况不同,因此需要高度重视,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对策并付诸实施。泸州市是四川省农业大市,近年来,伴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泸州市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成为农业生产的重要形式。在政府的推动和经济发展客观需求下,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范围不断扩大,形式也日渐多样,为泸州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提供充足的劳动力资源。本文在通过对国家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相关政策和相关理论的梳理和对泸州市实地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三农”特点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现状,分析了泸州市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对促进泸州市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近年来泸州市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个:一是思想认识不统一;二是流转程序不规范;三是流转机制不健全;四是农民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障。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是关系到国家、政府、农村、农民以及经济发展的综合性系统问题,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总的来说,一是要准确定位政府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角色和职能;二是健全法规政策规范引导流转行为;三是要完善劳动力市场体系;四是要营造外部环境促进流转;五是要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六是要完善机制强化管理服务。从而提高农民流转土地使用权的积极性,创新土地高效率高利用率的流转方式。
邢伟[3](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廖思[4](2020)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指农村集体在保留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依法将可以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权益直接让渡给其他民事主体,在法定或约定期间内,受让主体既可自行开发利用,亦可再次移转至他人。该制度的确立,完善了集体建设用地的法律权能,彰显了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解决了早已客观存在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合法性问题,规制了无序、混乱的“隐性流转”,同时宣告了农民集体及集体成员在流转过程中的法定权利,形成了“入市权利”对抗“征收权力”的权力限制格局,遏制了土地征收制度的异化。但是,在“入市主体虚位”、“入市合宪性”、“入市客体范围”以及“入市流转收益分配”等方面仍存在困境,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从三个层面探讨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完善举措,具体包括:第一,流转主体层面。明确初次流转的让渡主体,但是无须将农村集体进行市场化改造(即农村集体法人化),而是建立科学的集体资产代管制度,将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成入市行为的实施主体。依据集体成员的共同意志通过农民集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创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流转的初始阶段实现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此外,厘清集体成员与农村集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集体成员应通过成员权实现流转过程的合法权益。第二,流转客体层面。强调通过法律修订的方式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对“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解释采取限制主义,通过完善集体土地“概括国有化”制度,避免农民集体享有城市土地所有权,保障城市土地国有的纯粹性。协调与土地征收制度冲突,附条件的给予农村集体入市的优先权。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发展权,正确理解经营性流转目的。第三,流转收益分配层面。统筹流转收益的内部与外部分配关系,强调流转收益在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结果公平与流转收益分配形式正义。国家应以税收的方式分享土地使用权增值收益,并将收入的利用严格限制在农村发展,确保政府获取流转收益的正当性贯穿于财政收入与支出;建立统一的流转收益内部分配基本规则,保留村民自治空间,在规范性的框架内实现农村集体的差异性发展。
邓杉杉[5](2020)在《“三权分置”视角下我国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优化研究 ——以重庆市梁平区为例》文中认为农村宅基地是农户重要的生存空间亦是农户重要的财产,因此宅基地流转关系农户基本生存权益和财产权益两方面,对农户生存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早期我国农村宅基地主要功能是保障农户生存权益,因此我国对于宅基地流转主要是禁止流转和限制流转为主。但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闲置宅基地数量不断增加,农户对调动宅基地和农房财产功能的要求不断增加,“三权分置”顺应农户需求而提出,对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流传制度产生系列新要求。本文以“三权分置”为视角运用案例分析、文献分析等方法从现有宅基地流转机制、流转调研两大方面对我国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进行研究。以义乌市、大理市“三权分置”流转制度改革作为典型案例,对我国宅基地流转制度提供借鉴经验。结合流转机制、调研分析和典型案例借鉴对宅基地流转政策法律、流转机制、流转管理服务体系等进行完善。本文共8章:绪论、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我国宅基地流转的现行制度、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案例分析、我国农村宅基地流转问题分析、“三权分置”试点区宅基地流转经验与启示、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优化对策、研究结论和展望。第1章绪论主要介绍了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研究思路、研究创新不足和国内外文献综述。国外文献从土地产权界定、土地流转管制、农户利益保护三方面进行梳理,国内文献主要分为宅基地流转争议及现状、使用权人流转因素、宅基地流转市场机制、宅基地退出机制、宅基地流转管理机制、宅基地流转机制改革几方面进行梳理归纳,为本文研究做好文献资料基础。第2章主要对农村宅基地流转、“二元”结构等概念进行介绍,明确了我国现行所有权、使用权二元结构的法律属性及权能。介绍了“三权分置”政策沿革、含义和对宅基地流转制度产生的新要求。运用马克思土地理论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相应的法律属性和权能进行初步界定,并对二元结构和“三权分置”具体的权能进行对比分析明确在权能内涵、权能主体方面的差异性。通过比较分析明确“三权分置”对现行宅基地流转提出强化集体主体地位、扩展宅基地使用权能、激发使用权财产功能等新要求。第3章和第4章通过理论和调研两方面对我国农村宅基地流转现行制度进行系统分析。第3章对我国农村宅基地流转法律政策、流转机制进行理论分析。通过文本分析了解现有“二元结构”下宅基地流转法律政策现状,明确法律政策体系的主要特征。并从流转形式、流转市场、典型流转模式系统的构建了宅基地流转机制,介绍了出租、买卖、退出多种流转形式、三级宅基地流转市场、几种典型流转模式—重庆地票、天津置换、浙江联众。第4章以重庆市梁平区为例对宅基地流转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围绕梁平区流转政策、流转服务体系、流转现状三大方面介绍流转制度在地方的具体实施情况。第5章综合前面的文献分析、现行制度分析和调研分析得出我国宅基地流转制度在法律政策方面存在法律政策滞后、法律政策认知度不高;确权工作方面存在欠缺;流转机制方面存在流转形式单一、流转市场不健全、农户利益缺乏保障;流转管理服务机制健全等问题。第6章对义乌市、大理市“三权分置”中宅基地流转制度改革措施进行分析,从流转政策、流转机制、管理服务机制对改革区流转制度进行系统介绍,并得出以法律政策完善为前提、以居住功能为流转底线、以市场构建为关键环节等经验。第7章结合试点区经验和第5章的现状问题分析对未来“三权分置”下我国宅基地流转制度改革提出对策建议,构建由法律政策体系、取得机制、确权机制、流转机制、管理服务机制共同构成的流转制度。文章最后得出我国农户需求与现行宅基地流转制度存在差异、“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流转制度改革已成为必然选择、流转机制是改革核心等结论。
杜宗翰[6](2020)在《“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直至现在,土地制度一直以来是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宅基地制度是其中一项重要一环,让宅基地制度时刻保持与所在时代深刻融合是一个重要任务。当前,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流转,农村产生了大量处于“沉睡”状态的土地,导致大量土地资源未能被有效利用起来。逐步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农村土地制度发展趋势,是实现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的必由之路。本文对关于宅基地制度研究的文献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回顾其发展历史,研究基本概念特点和法律性质,结合各地区改革实践,构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新模式。本文由绪论、正文、结论组成,具体为:绪论部分,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研究及流转模式的研究。另外有对流转意愿的研究以及三权分置提出后的基本理论研究。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特点、法律性质,关于法律性质学界观点各异,主要集中于“用益物权”、“地上权”、“自物权”三种观点,笔者通过分析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应是具有准所有权性质的他物权。该部分还从当前立法出发,对“三权分置”理论进行法学解读,认为“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对应的权利结构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次级用益物权”。第三部分对历史发展进行了梳理,根据土地权利结构的不同,划分为四个阶段,并分析目前我国立法中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概况及特点,分析发现立法模糊且分散,流转方式单一,物权公示缺位的问题。分析目前立法对流转的桎梏。第四部分研究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做法,总结经验教训,为下一步设计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新模式提供借鉴。第五部分,尝试设计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双轨制”方式,即在平等自愿、重点保障农民利益、公权力干预的原则指导下,打破原来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向集体以外的主体流转的壁垒,同时建立起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生效模式,强化宅基地登记的作用。对流转主体、流转方式、流转条件等进行规定,制定保障交易双方尤其是农民利益的流转准入、优先购买、信息公开等保障制度,确保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农民和集体利益不受损。
杨砚池[7](2020)在《农村宅基地产权安排与农户权益保障研究 ——基于云南省大理市的实践》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宅基地产权安排是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核心内容,直接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也是基层土地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演变历程的纵向考察和制度运行绩效的评价发现,农户权益保障不充分主要是由宅基地产权设置不当、权利内涵不清、权能关系不顺等产权安排问题造成的。本文以农村宅基地产权“三权分置”为框架,通过界定和厘清“三权”的各项权能及其内涵,分析宅基地的各项产权安排与农户权益保障之间的关系。宅基地所有权的权利运行体现为所有权行使主体通过指标分配、有偿使用、规划引领等路径履行占有配置权、增值收益权、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权等权能;宅基地资格权界定为农户取得集体成员资格、获得建房指标和依法利用宅基地等权能;宅基地使用权“分置”为运用不动产权证进行抵押担保的间接使用权、宅基地及地上房产用于居住或经营的直接使用权和自愿退出闲置宅基地并获得相应补偿的有偿退出使用权等权能。在宅基地政策内涵解析的基础上,分析了基层政府、村民委员会、自然村、村民小组等不同基层组织主体在实现宅基地所有权中的职能定位,认为村庄规划是维护农民集体共同的宅基地权益的重要抓手。运用层次分析法的实证研究发现:村庄规划合理且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的村庄,能够公平高效地保障农户宅基地权益,科学集约的村庄规划是实现农户宅基地权益保障的“最大公约数”。优化村庄规划和加强建设管理,既能充分体现宅基地所有权,又能有效提高农户宅基地权益的整体保障效率。集体成员权是宅基地资格权的制度基础。现行宅基地政策未能明确界定基于集体成员权的“户”和“宅”概念,导致“一户一宅”政策在执行中出现了“一户大宅”“一户小宅”“一户多宅”“多户一宅”“有户无宅”“有宅无户”等农户宅基地权益“保障不足”或“保障过度”的偏差问题。基层实践按照“地方规范与村民自治”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界定“户”的宅基地分配标准,并将‘宅’的标准内涵定位于能基本满足生产生活需求的宅基地,有利于公平高效保障农户的宅基地资格权。文章研究了大理市银桥镇宅基地的用途转变,采用成本法测算宅基地作为生活资料用于居住的资格权价值,运用指数模型测算宅基地作为生产资料发展商服业的资格权价值。结果显示:不同用途和不同区位的宅基地资格权价值存在差异,而价值差异影响着农户实现宅基地资格权的意愿。潜在的经济价值越大,农户实现宅基地资格权的意愿越大;反之,农户实现宅基地资格权的意愿减弱。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能的分析,认为保障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权益的核心内涵是保障居住权和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则是农户宅基地使用权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实现农户宅基地财产权的一个重要途径。文章从产权视角分析了宅基地使用权退出不畅的原因,提出完善宅基地产权制度、建立约束宅基地违法者的惩处机制和鼓励依法退出闲置宅基地的激励机制,构建“疏堵结合”的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和具体实施方案。运用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对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权益研究的结果表明:家庭经济收入高,尤其是外出务工人数多和非农经济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较大的农户更愿意退出闲置宅基地,意味着农民非农化就业及收入增长有助于深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制度改革。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权益,首先要注重发挥村庄规划管理的基础性引领作用,促进村庄规模布局有序发展和村容村貌有效提升,确保村庄按照规划“建得起、建得好、建得美、建得规范、建出特色”;其次,构建“户有所居”的居住权益保障机制,围绕实现农村宅基地“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目标,探索建立“保障取得、高效利用、合理流转、顺畅退出”的管理模式和有偿使用机制;再次,要多种方式保障农户宅基地的财产权益,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拓展抵押担保等用益物权,构建农户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的财产权益实现机制;同时,要推动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探索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路径,实现宅基地从生活资料功能向生产资料功能延伸,引导和支持农户参与发展非农经济,在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进程中逐步构建城乡统一的住房保障体系,公平保障城乡居民的居住权益和土地权益。
王彪[8](2020)在《农村宅基地流转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贯穿着我国土地政策变迁的全过程,同时也预示着政府对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视。从最初的的任意流转到限制流转,政府注重通过宅基地来保障农村村民的基本权益即维护宅基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随着全国33个试点地区进行宅基地流转制度改革,到今天为止,试点改革取得了巨大成效,为全国宅基地改革的普遍推行积累了丰富经验。但是,实践中的困难也不断增加,给宅基地流转工作带来阻碍,究其原因乃是宅基地流转制度的不健全。因此,进行农村宅基地流转法律制度研究既存在实践的迫切性,也具有法律制度上对于漏洞填补的必须性,以期为宅基地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在法律层面上对农村宅基地进行规范的主要依据是《宪法》《民法典(草案)》和《土地管理法》。其中《宪法》明确了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性,即集体所有;《民法典(草案)》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土地管理法》则是规定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通过申请来取得,同时也规定了相关的程序。综合上述法律,还没有构建出一个完整的宅基地流转法律制度体系,也就无法为目前的宅基地流转实践提供全面准确的指导。通过联系宅基地现实推行中遇到的困境,分析宅基地流转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因此需要建立完整的宅基地流转法律体系。本文首先介绍了农村宅基地流转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界定、相关文献综述、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之处,通过以上的相关介绍,表明我国宅基地流转法律问题研究的实际可行性和必要性。其次从我国农村宅基地流转工作的制度和实践两方面,指出我国宅基地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其中包括相关法律滞后,监督机制不完备,隐形流转规制不足,退出补偿法律缺失等各类问题。然后是从农村宅基地流转的主体、客体、行为要件进行法律分析,指出其法律缺陷。最后则是针对文章对当前我国宅基地流转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寻求一系列解决的路径,主要是从制度和实践两方面提出,包括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合理剥离宅基地资格权,夯实村民自治制度基础,完善宅基地抵押及退出补偿制度;在继续完善宅基地确权工作的同时丰富宅基地流转形式,做好宅基地流转安置工作,优化新农村建设居住环境等。从而为我国农村宅基地流转工作提供相对比较完善的法律保障。
薛思宇[9](2020)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规范分析》文中认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所有权归属于农村村民集体的非农用途土地,村民集体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享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权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农村村民集体所有权的表达,是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收益权能的实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将集体建设用地投入市场,与国有土地实现城乡土地“同地同权”,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提供收益性保障。相对完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立法是实现土地合理利用,增强人民财产性权益的必要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在我国虽然初具规模,并在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正式予以确认,但缺少配套的法律法规,缺少对“入市”予以确认后的可操作性规程指引。我国现存法律体系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无完善的系统性立法,因此在立法层面存在诸多问题。所涉主体存在入市所涉职能部门职责界定不清,具体为政府职能主导部门内部权责以及主导部门与协同部门权责界定不明、成员权认定标准和成员权的行使以及撤销权的标准不统一、缺失独立技术第三方主体的必要规定等问题;所涉资金层面存在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收益用途限制标准不统一、各地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价格规制制度普遍残缺不全、政府定价无统一标准、其他相关制度设定不全面等问题;所涉运作程序存在权益保障性不足,具体为程序环节设置未能充分彰显农民权益必要保障以及缺乏相关配套制度、入市过于重视政府职能和公众参与相关规定不足、一级市场构建出让方式设定不完整、二级市场构建地区差异较大等问题;以及归责机制方面仍然存在条款过于零散缺乏高位阶法规指引,具体为中央层面归责机制条款设定不明晰和地方层面规范设定差异较大、配套制度及其责任的规定较少等问题。阐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规范内涵是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提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矫正路径的重要前提。以法释义学范式及体系思维范式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进行阐释,通过内涵界定、条款罗列分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责任以及救济机制。通过运用规范分析法,对各位阶法律法规中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专门条款以及各位阶法律法规中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具有一定关联程度的相关条款进行归纳整合并分析,通过明晰问题以提供矫正路径。明确界定政府职能主导部门职责,具体为明确政府职能主导部门内部权责界定和明确政府职能主导部门与入市相关辅助部门权责界定、完善集体成员权资格设定具体为统一成员权资格认定标准、完善成员权行使相关规范和完善集体成员撤销权相关规定、补足第三方主体相关条款,具体为补足地价评估主体相关条款和健全价格规制主体相关条款设定。完善程序环节设置,具体为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和统一收益用途限制相关规定、完整设定中央层面价格规制制度以为地区条款设定提供依据。健全入市程序设计,重点考量农民利益、弱化“政府管理”,增强“公众参与”、补全流转方式相关规定。提供归责机制规范设定高位阶法律法规指引、健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配套制度的法律保障。通过以上方式建立相对完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条款体系。
赵志[10](2020)在《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国家实施的城乡一体化重大战略与土地权利的取得、分配和使用等管理法律制度有密切关系。可以说,城乡一体化是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也是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设计的目标。因此,如何推进城乡一体化目标,在此过程中,促进土地权利市场化和公共利益价值,平衡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深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改革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笔者写作本文目的就是在分析土地所应承载的使用价值和法律价值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内涵、基础和体系特征的梳理和提炼,结合我国深化改革和开放新形势总体目标中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对我国近年来新修订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法律逻辑进行研究,判断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今后发展演进路径,并对重要城乡一体化下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建议。本文以我国城乡二元土地管理制度的历史演变为主线,简要地分析了新中国成立前各时期的土地制度和当前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基本内涵和特点,发现我国土地公有制思想和实践在整个古代社会占有重要的地位,形成古老而丰富的历史文化积淀和意识形态,并对近代以来的土地法律制度设计构成重大影响。同时,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确立之初,也受到前苏联土地公有制尤其是土地集体所有制思想和实践影响。在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演进变迁过程中,还明显受到历史逻辑和现实社会生产生活结构的制约。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最大的特征。它不仅仅是意识形态的结果,也是历史进程中的必然选择,是我国现代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土地公有制锁定了我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发展进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形成的所谓土地“政治契约”,实质具有两重性,即土地控制权的国家所有(非集体所有)和土地权益的个人享有。在此之下,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体系中存在三个隐喻,一是土地权利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二是集体土地权利的身份属性;三是国家对土地权益分配的主导作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质上是国家和农民之间达成新的政治契约,既能保证农民有权耕种土地,最大程度上解放土地生产力的同时,又能保证国家对土地秩序的最终控制权,是对原先“耕者有其田”承诺的发展。我国现代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虽然建立在土地所有权的二元制或双轨制基础上;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管理法律制度逐步消除土地所有权的二元结构,需围绕着城乡一体化目标去设计。目前最显着的制度改变是限缩了土地征收范围和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直接入市。限缩了土地征收范围,即不再把农村土地作为针对性的征收对象,淡化城乡土地差异。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直接入市更是把农村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同权化、一体化。城乡一体化下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是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发展的方向。但很明显,市场化不是现阶段土地法律制度发展的全部目标。实践中,我国土地权利呈现出民生性、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种价值目标,也由此形成具有三种权利价值内涵的土地权利体系。民生性用地仅指土地的使用用途直接用于个人生存和人格发展意义的土地;如农民的宅基地、耕地、一般住宅用地、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公益性用地是指用于国家管理、教育、国防、科研以及各种不盈利的公共设施和公共福利设施的土地。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用地则被认为是经营性用地。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权利可在区分三种不同用地性质的基础上,以不同的价值取向为原则来设计。经营性用地具有完全财产性,其管理法律制度发展进路是市场化,可以自由取得和交易;公益性用地不具有财产性,其管理法律制度发展进路是公共利益和共享性,由政府部门来管理使用,人人均可合理使用;民生性用地因为按照特定条件取得,主要为了社会平等需要,强调了土地的社会福利和保障作用;土地的取得须具有一定身份或满足一定条件,在满足生存保障的基础上适当市场化,退出时应当比照特定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由原分配组织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几部法律内容客观上涵盖了土地占有、使用、处分等几乎全部权利、权力,是现阶段我国占有使用土地的全貌。这几部法律的修订也反映了我国土地改革“三权分置”的伟大成果,土地物权进一步平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土地权利进一步开放,完成了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发展设计的阶段性任务和历史使命。笔者通过对这几部法律的修订内容的分析,试图把握我国土地权利的演变规律。它们总体上体现了土地权利发展方向是土地所有权的国有化即土地所有权意志的国家化,用益物权的自物权化即用益物权流转的自由化,成员权的财产化即成员权的固定化、个体化。城乡一体化下,笔者认为城市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设计对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设计具有指导性意义。在城市土地法律制度完善时,应当区分民生性用地、公益性用地、经营性用地。经营性用地目前最重要的是对土地使用权租赁赋予物权效力、完善房地不一致的处理规则;分离土地管理和土地权利主体、创设公共地役权体系。城乡一体化下,笔者认为农村土地的发展方向则是在坚持完善公有制(而非集体所有制)前提下,分为四个阶段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该四个阶段为经营性建设用地主体的开放、成员权的个体化(亦即土地权利非家庭化)、民生性土地权利的单向国有化、集体所有权能的双向释放分化消亡。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目前最重要的是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体化发展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规则进行重构;因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场化可以充分实现农民的土地权益,成员权的天然封闭性、集合性特征已经成为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发展的障碍。由此,笔者提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城乡一体化构造;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分析集体成员权的形成、性质、司法救济。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关系浅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关系浅析(论文提纲范文)
(1)“三权分置”模式下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及难点 |
第二章 土地经营权的演变、理论基础及与其他两权的关系 |
2.1 土地经营权的演变 |
2.1.1 “三权分置”模式提出前的农村流转制度探索 |
2.1.2 “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政策演进 |
2.2 土地经营权产生的理论基础 |
2.2.1 制度变迁理论 |
2.2.2 土地发展权理论 |
2.3 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
2.3.1 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之间的关系 |
2.3.2 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关系 |
第三章 土地经营权概述 |
3.1 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塑造 |
3.1.1 土地经营权物权塑造的必要性分析 |
3.1.2 土地经营权物权塑造的可能性分析 |
3.1.3 土地经营权物权塑造的法理基础 |
3.2 土地经营权的变动 |
3.2.1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 |
3.2.2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
3.2.3 土地经营权的变更 |
3.2.4 土地经营权的终止 |
第四章 土地经营权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
4.1 土地经营权流转问题分析 |
4.1.1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规范 |
4.1.2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市场机制不健全 |
4.1.3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配套设施不完善 |
4.2 土地经营权登记问题分析 |
4.2.1 农地确权登记对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影响 |
4.2.2 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层级障碍 |
4.2.3 具体登记形式的适用障碍 |
4.3 土地经营权继承问题分析 |
4.3.1 土地经营权继承的理论争议 |
4.3.2 经营主体与继承主体不一致 |
第五章 两大法系农地制度分析 |
5.1 两大法系农地流转制度分析 |
5.1.1 大陆法系国家农地流转制度 |
5.1.2 英美法系国家农地流转制度 |
5.1.3 两大法系农地流转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2 两大法系农地登记制度 |
5.2.1 大陆法系国家农地登记制度 |
5.2.2 英美法系国家农地登记制度 |
5.2.3 两大法系农地登记对我国的启示 |
5.3 两大法系农地继承制度 |
5.3.1 大陆法系农地继承制度 |
5.3.2 英美法系农地继承制度 |
5.3.3 两大法系农地继承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六章 土地经营权制度的完善 |
6.1 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 |
6.1.1 健全流转登记制度 |
6.1.2 建立多样化的纠纷处理制度 |
6.1.3 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 |
6.2 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的完善 |
6.2.1 土地经营权登记可沿用现有工作成果的范围 |
6.2.2 土地经营权应作为土地使用权性质的权利登记 |
6.2.3 土地经营权设立适用首次登记 |
6.3 扩大土地经营权继承主体的范围 |
6.3.1 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土地经营权继承主体范围 |
6.3.2 土地流转方式决定继承主体之农民身份 |
第七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作者在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2)泸州市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问题提出 |
1.2 选题价值及研究意义 |
1.2.1 选题价值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目标及内容结构 |
1.3.1 研究目标 |
1.3.2 内容结构 |
1.4 分析思路及研究方法 |
1.4.1 分析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文献梳理及理论分析 |
2.1 文献梳理 |
2.1.1 国内研究综述 |
2.1.2 国外研究综述 |
2.1.3 研究评述 |
2.2 概念界定 |
2.2.1 土地使用权 |
2.2.2 农村土地使用权 |
2.2.3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 |
2.3 理论基础 |
2.3.1 级差地租理论 |
2.3.2 比较优势理论 |
2.3.3 交易费用理论 |
第3章 泸州市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和效果 |
3.1 泸州市基本情况 |
3.2 泸州市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总体情况 |
3.3 泸州市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特点 |
3.3.1 流转规模逐渐扩大 |
3.3.2 流转形式多样 |
3.3.3 参与主体多元 |
3.3.4 流转稳定性不强 |
3.3.5 政府在流转过程中作用逐渐增大 |
3.4 泸州市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效果分析 |
3.4.1 提高了土地资源利用率 |
3.4.2 推进了农村土地规模化进程 |
3.4.3 增加了农业资金投入 |
3.4.4 增加了农民收入 |
3.4.5 提高了农业产出效率 |
3.4.6 加快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
第4章 泸州市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泸州市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1 思想认识不统一 |
4.1.2 流转程序不规范 |
4.1.3 流转机制不健全 |
4.1.4 农民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障 |
4.2 泸州市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 |
4.2.1 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缓慢 |
4.2.2 流转制度和管理不完善 |
4.2.3 地方政府职能定位不当 |
4.2.4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薄弱 |
4.2.5 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体系和中介机构缺失 |
第5章 促进泸州市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对策建议 |
5.1 准确定位政府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角色和职能 |
5.1.1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纳入到重要工作日程 |
5.1.2 基层干部要找准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中的位置 |
5.1.3 相关部门要做好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登记管理和规划工作 |
5.1.4 主管部门要规范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并完善纠纷调解机制 |
5.2 健全法规政策规范引导流转行为 |
5.3 完善劳动力市场体系 |
5.4 营造外部环境促进流转 |
5.5 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
5.6 完善机制强化管理服务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意义 |
第二章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理论概述 |
2.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意蕴 |
2.1.1 概念界定 |
2.1.2 流转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
2.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构成要素 |
2.2.1 流转的主体 |
2.2.2 流转的客体 |
2.2.3 流转的内容 |
2.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价值 |
2.3.1 有效规制隐性流转 |
2.3.2 遏制土地征收异化 |
2.3.3 实现物权平等保护 |
第三章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历程与成效 |
3.1 流转实施的变迁 |
3.1.1 自发探索阶段 |
3.1.2 全国人大授权改革试点阶段 |
3.1.3 法制化定型阶段 |
3.2 基于全国人大授权改革下的实践探索 |
3.2.1 典型试点的实践检视 |
3.2.2 试点的实践经验总结 |
3.3 流转实践取得的成效 |
3.3.1 加快了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形成 |
3.3.2 提升了农村土地利用和治理水平 |
3.3.3 增加了农民土地财产收入 |
第四章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
4.1 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存在的问题 |
4.1.1 初次流转的让渡主体不清 |
4.1.2 入市实施主体缺乏科学设计 |
4.1.3 集体成员权利缺乏有效保障机制 |
4.2 客体层面存在的问题 |
4.2.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未获正名 |
4.2.2 城市内的集体土地流转存在违宪风险 |
4.2.3 土地征收制度挤压入市流转空间 |
4.2.4 流转目的受到特别限制 |
4.3 流转收益分配机制不规范 |
4.3.1 外部分配中政府的分配基础和参与方式有待明确 |
4.3.2 内部分配中农民集体与成员之间分配规则缺失 |
第五章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完善 |
5.1 流转主体制度的完善 |
5.1.1 明确初次流转的让渡主体 |
5.1.2 统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施主体 |
5.1.3 厘清农村集体与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 |
5.2 流转的客体制度的完善 |
5.2.1 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 |
5.2.2 集体土地城市化后实行“概括国有化” |
5.2.3 有条件的赋予入市流转优先权 |
5.2.4 正确理解“经营性用途”的流转目的 |
5.3 流转收益分配制度的完善 |
5.3.1 政府以税收方式间接参与外部分配 |
5.3.2 统一制度下差异化的内部分配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科研成果清单 |
致谢 |
(5)“三权分置”视角下我国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优化研究 ——以重庆市梁平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 |
1.4.2 存在的不足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宅基地概念 |
2.1.2 宅基地“二元结构”概念 |
2.1.3 宅基地流转概念 |
2.2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 |
2.2.1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主要内容 |
2.2.2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的启示 |
2.3 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 |
2.3.1 宅基地“三权分置”内涵 |
2.3.2 宅基地“三权分置”提出的新要求 |
3 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 |
3.1 农村宅基地流转法律政策 |
3.1.1 相关法律法规 |
3.1.2 行政规章 |
3.2 宅基地流转机制 |
3.2.1 农村宅基地多级流转市场 |
3.2.2 农村宅基地流转形式 |
3.2.3 农村宅基地流转典型模式 |
4 农村宅基地流转实践分析—以重庆市梁平区为例 |
4.1 梁平区农村基本情况 |
4.2 梁平区农村宅基地流转政策与服务体系 |
4.2.1 宅基地流转政策现状 |
4.2.2 服务体系 |
4.3 梁平区农村宅基地流转的调研分析 |
4.3.1 宅基地使用现状 |
4.3.2 流转政策认知现状 |
4.3.3 宅基地流转现状 |
4.3.4 地票退出现状案例分析 |
5 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 |
5.1 政策设定及普及度不足 |
5.1.1 法律政策不完备 |
5.1.2 政策认知度不高 |
5.2 合法确权难完成 |
5.2.1 确权工作仍欠缺 |
5.2.2 违建现象难解决 |
5.3 流转机制不完善 |
5.3.1 流转形式单一化 |
5.3.2 流转市场不健全 |
5.3.3 农户利益保障欠缺 |
5.3.4 机制运行战线长 |
5.4 管理服务机制不健全 |
5.4.1 集体组织作用被虚化 |
5.4.2 管理服务机构不齐备 |
6 “三权分置”试点区宅基地流转经验与启示 |
6.1 “三权分置”试点典型地区宅基地流转改革经验 |
6.1.1 浙江省义乌市宅基地流转改革经验 |
6.1.2 云南省大理市宅基地流转改革经验 |
6.2 试点区宅基地“三权分置”流转改革的启示 |
6.2.1 以政策法定化为流转前提 |
6.2.2 以居住功能为流转底线 |
6.2.3 以资格产权界定为必要条件 |
6.2.4 以市场构建为关键环节 |
6.2.5 以城乡互联为未来改革方向 |
6.2.6 以强化管理服务为保障 |
7 我国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的优化对策 |
7.1 建立“三权分置”下的流转法律政策体系 |
7.1.1 出台权能明确的中央法律政策 |
7.1.2 出台地方特色流转政策 |
7.2 完善资格权取得和产权确权机制 |
7.2.1 建立“标准+动态”取得机制 |
7.2.2 加快确权实现产权合法化 |
7.2.3 建立多样化有偿制度 |
7.3 建立科学系统的城乡互联流转机制 |
7.3.1 结合需求丰富流转形式 |
7.3.2 建立城乡统一流转市场 |
7.3.3 建立特色搭配式退出模式 |
7.3.4 完善流转机制配套措施 |
7.4 健全“集体+政府+社会”的管理服务机制 |
7.4.1 发挥基层组织主体作用 |
7.4.2 强化政府主导的管理服务 |
7.4.3 建立流转风险防范机制 |
7.4.4 发展社会服务机构 |
8 研究结论和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1 村集体组织关于农村宅基地流转现状认知调查问卷 |
附录 2 农户关于宅基地流转现状认知调查问卷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导师简介 |
(6)“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现状 |
1.2.2 国外现状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4.3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2 “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理解构 |
2.1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点 |
2.2 法律性质 |
2.2.1 学者之争 |
2.2.2 法律性质小结 |
2.3 宅基地“三权分置”理论的提出及法学解读 |
2.4 “资格权”不应成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因素 |
3 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 |
3.1 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历史发展 |
3.1.1 “两权合一”的自由流转阶段 |
3.1.2 “两权分离”的变相自由流转阶段 |
3.1.3 “两权分离”的限制流转阶段 |
3.1.4 “三权分置”的探索阶段 |
3.2 我国目前立法中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
3.2.1 立法概况 |
3.2.2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分析 |
3.2.3 现行立法之不足 |
4 “三权分置”理论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探索 |
4.1 初期探索及其经验 |
4.1.1 初期探索例 |
4.1.2 初期探索经验 |
4.2 近期探索及其经验 |
4.2.1 近期探索例 |
4.2.2 近期探索经验 |
5 “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构建 |
5.1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双轨制”新模式 |
5.1.1 制约宅基地流转的主要问题 |
5.1.2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双轨制”的构建 |
5.2 “双轨制”模式的基本原则 |
5.2.1 平等自愿原则 |
5.2.2 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兼顾,重点保障农民利益原则 |
5.2.3 公权力适度干预原则 |
5.3 “双轨制”模式下的法律框架 |
5.3.1 流转主体 |
5.3.2 流转方式 |
5.3.3 流转条件 |
5.3.4 流转形式 |
5.3.5 登记生效模式 |
5.3.6 流转利益的分配 |
5.3.7 集体成员优先购买权 |
5.4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双轨制”保障措施 |
5.4.1 设立集中流转交易平台 |
5.4.2 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
5.4.3 信贷风险负担制度 |
5.4.4 监督与监管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农村宅基地产权安排与农户权益保障研究 ——基于云南省大理市的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内容及背景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主要内容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对象及方法路线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方法 |
1.2.3 技术路线 |
1.3 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1.3.1 主要创新点 |
1.3.2 主要不足 |
1.4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1.4.1 理论基础 |
1.4.2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1.4.3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1.4.4 研究成果比较与评述 |
第2章 宅基地所有权与农户权益保障 |
2.1 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与权能 |
2.1.1 宅基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 |
2.1.2 宅基地所有权的权能界定 |
2.2 宅基地所有权的实现路径 |
2.2.1 分配建房指标 |
2.2.2 收取相关费用 |
2.2.3 村庄规划与建设管制 |
2.3 村庄规划与农户宅基地权益保障实证研究 |
2.3.1 村庄规划与农户宅基地权益 |
2.3.2 村庄规划与农户宅基地权益保障模型:AHP |
2.3.3 村庄规划与农户宅基地权益保障效率评价 |
2.3.4 村庄规划与农户宅基地权益保障的再思考 |
第3章 宅基地资格权与农户权益保障 |
3.1 宅基地资格权的制度基础与权能界定 |
3.1.1 宅基地资格权的制度基础:集体成员权 |
3.1.2 宅基地资格权的权能界定 |
3.2 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 |
3.2.1 宅基地特征的辩证解析 |
3.2.2 农户取得宅基地的条件与程序 |
3.2.3 现行农户宅基地取得制度的缺陷 |
3.2.4 完善农户宅基地资格权实现机制 |
3.3 农户宅基地资格权价值实证研究 |
3.3.1 土地等级与宅基地资格权价值 |
3.3.2 作为生活资料的宅基地资格权价值 |
3.3.3 转变为生产资料的宅基地资格权价值 |
第4章 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户权益保障 |
4.1 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与分置 |
4.1.1 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界定 |
4.1.2 宅基地使用权的分置 |
4.2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颁证与抵押担保 |
4.2.1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颁证 |
4.2.2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担保 |
4.3 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权益与保障机制 |
4.3.1 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政策 |
4.3.2 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机制 |
4.3.3 保障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权益实证研究 |
第5章 结论与建议 |
5.1 结论 |
5.2 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件2 |
附录3 |
读博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农村宅基地流转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农村宅基地流转的界定 |
1.3 农村宅基地流转的重要性 |
1.4 相关文献综述 |
1.4.1 国外研究综述 |
1.4.2 国内研究综述 |
1.5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法律问题 |
2.1 相关法律滞后 |
2.2 监督机制不完备 |
2.3 隐形流转规制不足 |
2.4 退出补偿法律缺失 |
第3章 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法律分析 |
3.1 宅基地流转主体相关法律存在缺陷 |
3.2 宅基地流转客体相关法律有待完善 |
3.3 宅基地流转行为亟需规范 |
第4章 我国宅基地流转的法律路径 |
4.1 坚持完善制度设计 |
4.1.1 完善宅基地流转主体及管理制度 |
4.1.2 合理剥离宅基地资格权 |
4.1.3 夯实村民自治制度基础 |
4.1.4 完善宅基地抵押及退出补偿制度 |
4.2 充分解决实践问题 |
4.2.1 继续完善宅基地确权工作 |
4.2.2 适当扩大宅基地流转形式 |
4.2.3 做好宅基地流转安置工作 |
4.2.4 优化新农村建设居住环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9)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规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对象与范围 |
(二) 研究路径 |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规范内涵 |
(一)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概念阐释 |
(二)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范畴要素 |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 整全性缺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 构建完善体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条款的完善进路 |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资金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资金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 利益表达缺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资金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 凸显利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资金条款的完善进路 |
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运作程序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运作程序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 保障性缺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运作程序条款存在的问题_ |
(三)增强保障力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运作程序条款的完善进路 |
五、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归责机制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归责机制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 可操作性不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归责机制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 细化操作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归责机制条款的完善进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参与的课题和发表的论文 |
(10)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对现有研究的述评 |
1.3 论文结构、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3.1 论文的结构 |
1.3.2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3.3 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演进与城乡二元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形成 |
2.1 新中国成立之前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考察 |
2.1.1 共产党统治区的土地思想和实践 |
2.1.2 国民政府统治区的土地民生性和社会化思潮 |
2.1.3 苏联时期的土地制度及对中国的影响 |
2.2 新中国成立之后城乡二元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形成 |
2.2.1 城乡二元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确立 |
2.2.2 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确立 |
2.2.3 城市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确立 |
2.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二元土地法律管理制度的演进 |
2.3.1 城乡二元土地法律管理制度的宪法依据 |
2.3.2 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演变 |
2.3.3 城市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演变 |
2.4 城乡二元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 |
2.4.1 以土地的身份属性为逻辑起点 |
2.4.2 以所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权能分离为核心内容 |
2.4.3 以公权力主导土地资源配置为制度驱动和保障 |
第3章 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形成及特征 |
3.1 从二元到一体: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时代变革 |
3.1.1 城乡二元转向城乡一体的推动因素 |
3.1.2 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内涵与意义 |
3.2 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所有制基础 |
3.2.1 土地公有制是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 |
3.2.2 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制度是对土地公有制实施路径的完善 |
3.3 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实践特征:土地功能类型化 |
3.3.1 城乡一体化管理:以功能为标准区分的土地类型 |
3.3.2 民生性用地 |
3.3.3 公益性用地 |
3.3.4 经营性用地 |
第4章 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成果及不足 |
4.1 土地物权体系的优化——《民法典》的颁布 |
4.1.1 城乡一体化下的物权体系整合 |
4.1.2 土地的“恒产——资产” |
4.1.3 土地利用的“平等化——社会化” |
4.1.4 《民法典》对土地管理制度的规定不足 |
4.2 “三块地”的时代创新——《土地管理法》的修改 |
4.2.1 土地征收制度的优化 |
4.2.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场化 |
4.2.3 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化的宣示性 |
4.2.4 “三块地”改革存在的不足 |
4.3 “三权分置”的伟大改革——《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 |
4.3.1 承包经营权的自物权属性 |
4.3.2 家庭成员共同享有 |
4.3.3 经营权主体的开放性 |
4.3.4 土地经营权的限制 |
4.3.5 “三权分置”改革的不足 |
第5章 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 城市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1 建设用地租赁的物权化 |
5.1.2 “房地不一致”的规则完善 |
5.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5.2.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试点情况 |
5.2.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现状 |
5.2.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完善途径 |
5.2.4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腾退的纠纷现状及解决建议 |
第6章 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公益性和民生性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6.1 公益性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6.1.1 公益性用地管理主体制度的优化 |
6.1.2 划拨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6.1.3 公共地役权的创设 |
6.2 民生性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6.2.1 第一阶段:经营权(使用权)的自由流转 |
6.2.2 第二阶段:成员权的个体化 |
6.2.3 第三阶段:民生性土地权利的单向国有化 |
6.2.4 第四阶段:集体土地所有权能的双向释放及分化 |
6.3 民生性用地集体成员权制度的完善 |
6.3.1 集体成员权的概念及对城乡一体化的意义 |
6.3.2 民生性用地集体成员权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
6.3.3 民生性用地集体成员权制度的完善 |
第7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关系浅析(论文参考文献)
- [1]“三权分置”模式下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研究[D]. 赵明. 江南大学, 2020(04)
- [2]泸州市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D]. 隆林佐. 西南大学, 2020(05)
- [3]“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研究[D]. 廖思. 湖南科技大学, 2020(06)
- [5]“三权分置”视角下我国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优化研究 ——以重庆市梁平区为例[D]. 邓杉杉. 广东海洋大学, 2020(02)
- [6]“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D]. 杜宗翰.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20(11)
- [7]农村宅基地产权安排与农户权益保障研究 ——基于云南省大理市的实践[D]. 杨砚池.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1)
- [8]农村宅基地流转法律制度研究[D]. 王彪. 扬州大学, 2020(05)
- [9]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规范分析[D]. 薛思宇. 西南大学, 2020(01)
- [10]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研究[D]. 赵志.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标签:农村改革论文; 土地使用权论文; 宅基地论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论文; 三权分置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