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对违法受到处罚时经营者的权利(论文文献综述)
陈刻勤[1](2022)在《民事权益受损者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考辨》文中研究指明民事权益受损者本应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一旦其请求行政机关介入查处违法行为或解决民事纠纷时往往会引发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本文采实质诉权说认为,民事权益受损者起诉权的认定应以公法请求权为基础,故需以保护规范理论为工具探寻公法规范中是否包含保护私人利益的指向,而非简单以侵权行为影响论或行政行为影响论判断受害者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尽管民事权益受损者受到损害的是私法权利,但当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或不作为未能起到有效保护作用时,私法权利即可转化为公法权利,进而取得公法规范的保护。在行政介入民事的不同领域,对于民事权益受损者的不同公法请求,其原告资格认定有所差异,因此要结合具体的法律规范作出判断。
林文[2](2021)在《中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年度报告(2020年)》文中提出引言2020年是不平凡的一年,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复杂多变的国际大环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战略部署,以实干笃定前行,为反垄断工作开辟新局面、迈上新台阶。(1)市场监管者坚持人民至上,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大发展,并在此基础上加强了垄断执法力度、促进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大市场构建。
席涛[3](2021)在《市场监管的理论基础、内在逻辑和整体思路》文中研究指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综合性监管职责,总局内设司局负责行业性监管,应当建构以市场失灵为监管理论基础的分析框架,应对不完全竞争、信息不对称、负外部性与公共物品不足的四种问题。监管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市场主体与客体实施的直接干预行为,目的是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人的生命、经济、社会、环境与国家安全。统筹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与事后监管的方法与工具,在市场与监管动态发展和不断调整的背景下,为新形势下市场监管提供新的理论基础、内在逻辑与整体思路。
梁晓[4](2021)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处罚案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王婉[5](2021)在《网络刷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樊雪冬[6](2021)在《社交电商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时代的变迁,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已经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基于其便利性、快捷性,再加之人工智能、大数据的助攻,社交电商快速地渗透到人们的生活当中。作为方兴未艾的新型电子商务,其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存在着网络主播为了高额报酬虚假宣传、假冒伪劣产品、虚假推广信息、冒充名人卖假货、花式刷单等一系列乱象,这些问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和损害了消费者权益。面对上述由社交电子商务的引起的各种法律问题和风险,本文希望从社交电商背后的乱象出发,在明确社交电商的种类和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不同类型的社交电商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探究问题本质之所在,从而提出规制社交电商发展的合理建议。除绪论和结语外,论文主体分如下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关于社交电商的基础理论部分。首先界定社交电商的概念,然后介绍社交电商的获客成本低、互动分享式消费、依托信任交易等特点。最后根据理论界的通说介绍社交电商的几种分类。第二章主要介绍现有法律法规对于电商平台经营者以及平台内经营者行为等的约束以及广告主体的义务等的规定。第三章介绍社交电商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其自身商业模式的创新性带来的商品质量、法律风险、推广信息、创意刷单、直播带货以及消费者维权难等监管难题,接着从法的制定和实施的角度来分析原因。第四章从完善法律制度、完善执法和保障消费者权益出发提出完善建议。
喻少如,姜文[7](2021)在《论行政处罚的主观要件——以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增加规定行政处罚的主观要件,彰显了行政处罚由客观归责转向主观归责的"责任主义"价值取向。剖析"主观要件"条款的内在逻辑和适用前提,明确新修订《行政处罚法》归责体系应坚持"主观过错为主线,过错推定为补充,无过错而处罚为例外"的立场,其中例外情形要严格限制在食药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特殊领域。贯彻过罚相当、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理念,契合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追求。
郑丽娟[8](2021)在《反垄断承诺制度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垄断案件频发,并且引发了人们的热议,我国在此期间也出台了一些政策对垄断行为进行打击,这意味着我国越来越重视反垄断。而对于规制反垄断行为有重要价值的承诺制度,仍然值得我们关注。2019年以来,为了加强反垄断法的可操作性,我国颁布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办法》和《禁止垄断协议暂行办法》等两部规章。同时,为了指导承诺制度的适用,还出台了《反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力求提高执法机构的执法透明度。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反垄断法》也急需修订,我国于2020年也出台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此背景下,为了促进承诺制度朝着合理方向发展,我们有必要对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如缺少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护等进行研究。承诺制度对于规制违法垄断行为,消除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带来的危害有着积极的意义。我国自2008年《反垄断法》中引入承诺制度后,在此后的10余年间,我们从关注承诺制度的理论构建转变到注重承诺制度的实践运用,这充分彰显了承诺制度的重要性。但是,由于承诺制度的主体为涉嫌垄断的经营者和执法机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承诺制度影响的潜在主体,却往往得不到重视。他们的权益会因为适用承诺制度而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并且在受损失后得不到及时救济;加之执法机构在决定适用承诺制度的过程中更加关注效率价值,从而会忽视承诺决定的达成是否会损害到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因此,关注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是有必要的。本文基于我国当前承诺制度适用的现状,从基础理论入手,挖掘利害关系人在承诺制度运行中权益可能存在损失的问题,通过实证、对比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探索出可行的对策对利害关系人权益进行保护,这是本文的主要写作思路。而文中最重要的部分是结合最新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分析在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指南之后,对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有了那些突破性的规定,以及仍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本文除了绪论和结语外,正文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对承诺制度及利害关系人的相关内容作了概述。介绍了承诺制度,明确界定承诺制度中的利害关系人,提出本文的研究是基于狭义的利害关系人来论述。发现承诺制度的适用为反垄断执法带来一系列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会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第二部分,从立法和执法两个维度对承诺制度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现状进行归纳和描述。通过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梳理,结合执法数据及典型案例等分析,得出在利害关系人保护方面我们还存在立法不完善、信息披露不充分、利害关系人缺乏参与途径、监督制度不完善、利害关系人难以获得救济等问题。第三部分,主要通过对我国承诺制度有影响意义的美国和欧盟的相关情况进行考察。介绍了美国的同意令和同意判决、欧盟的承诺决定,并对保护我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一定启示:应当注重保障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参与、注重适用承诺制度的监督。第四部分,针对上文总结归纳出的问题,提出通过完善立法和公开机制、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完善监督机制和救济途径等措施来实现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保护。
李泽明[9](2021)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保健食品安全一直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保健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平稳运行。时至今日,保健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国家治理水平、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成为衡量社会管理水平的重要方面。与其它可控性疾病不同,保健食品安全问题不会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科技水平的提高以及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得到有效的控制。恰恰相反,随着保健食品市场的不断扩大和机械生产的集约化,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在近几年不断涌现。历史经验表明,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保健食品安全事故都有可能出现。因此,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保健食品安全,应该建立完善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是一个涉及多种因素的系统工程,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应该全面考量保健食品监管的各个方面,这是因为,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任何环节都能直接对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产生重大的影响。虽然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目前来看,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具体来说,我国保健食品风险评估制度尚不完善;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监管手段单一;保健食品内部举报人制度尚不完善;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以及企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以解决上述问题为出发点是建立现代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核心,也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重中之重。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强调理论基础、应该重视理论建设。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理论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基石,也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重要保障。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是一个涵盖多个学科的重大课题,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应该深入探索相应的经济学理论、政治学理论、管理学理论以及法律价值理论。在研究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构还应该在立足本土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总结出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坚持的原则和思路。通过对国内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实践的考察,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坚持法治原则、效率原则和信息化原则,应该重视法律制度建设、监管主体建设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具体而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健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在确立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明确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的路径选择。除此以外,还应该从技术层面完善保健食品监管风险评估制度。监管主体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重视监管主体监管能力的提高,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转变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应健全保健食品监管问责制度、应完善保健食品监管信用体系、应健全内部举报人制度。企业以及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等也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提高企业自我监督的意识、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李准[10](2021)在《从业限制的行政法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机关面对日益复杂的治理环境,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行业秩序,在威慑和惩戒违法行为方面效果表现突出的从业限制制度得到行政机关的青睐,在实践中已被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领域中,加之今年即将生效的《行政处罚法》把从业限制制度纳入到了《行政处罚法》中。因此,有必要以行政法的视角分析从业限制制度的相关问题。对于分析从业限制制度而言,需要紧紧围绕从业限制制度的核心——从业限制展开。从业限制之前在行政执法领域中一直被执法机关认作是一种非行政处罚性行为,但是从业限制从其实质处罚的效果来看,与行政处罚并无明显区别。因此,将从业限制处罚纳入到《行政处罚法》中也是必然的结果。但由于从业限制制度目前尚未引起立法层面的足够重视,法条的有关规定混乱,导致难以形成统一的体系,加之在现实社会中行为人在遭受从业限制处罚后,很难找到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使得从业限制制度难以发挥出真正的效能。因此,有必要体系化的从各方面对从业限制制度进行梳理、完善。从业限制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根据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针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定行政相对人,规定行政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或者活动的一种惩罚性行为,其性质属于行政处罚。其与刑法的职业禁止制度、前科制度、禁止令以及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在适用范围、惩罚期限、处罚主体等方面存在着差异。目前在行政法领域,不少法律法规甚至是规章都规定了有关从业限制的内容,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以处罚期限为核心的从业限制体系。但是由于其自身存在着适用范围模糊、法律位阶存在冲突、缺乏救济程序甚至架空刑法职业禁止制度等方面的问题,使得从业限制制度难以发挥出真正优势。为此,建议完善从业限制制度的适用范围、处罚期限、适用主体,梳理有关从业限制的相关法条,使之形成一定的层级体系,并引入听证程序、设立惩罚减免机制以及违反从业限制规定进行惩戒,修改部分刑法职业禁止制度。
二、面对违法受到处罚时经营者的权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面对违法受到处罚时经营者的权利(论文提纲范文)
(1)民事权益受损者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考辨(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受害者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之困惑 |
(一)司法解释确定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之疑 |
(二)保护规范理论引入前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之矛盾 |
三、受害者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争议焦点 |
(一)受害者的公法请求权是否必然能够转化为诉权 |
(二)受害者对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是否享有无瑕疵裁量请求权 |
(三)受害者的民事权益能否以及如何转化为公法权利 |
(四)公法规范中是否包含个人利益保护意图 |
四、受害者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类型化 |
(一)治安领域 |
(二)市场消费领域 |
(三)环保领域 |
(四)劳动保障领域 |
(五)金融税务领域 |
(六)医疗领域 |
(七)专业性较强的领域 |
(2)中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年度报告(2020年)(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行政处罚概况 |
(一)反垄断法律体系建设概况 |
(二)行政处罚整体分析 |
二、行政处罚地域分布 |
三、行政处罚行业分析 |
(一)行业处罚总体情况 |
(二)汽车销售行业处罚情况 |
(三)建筑材料行业处罚情况 |
(四)医药行业处罚情况 |
(五)行业协会处罚情况 |
(六)公用企业处罚情况 |
(七)涉价格垄断分析 |
1.价格垄断整体概况 |
2.价格垄断行为分类 |
四、违法主体分析 |
(一)违法主体性质分析 |
(二)违法主体性质类别 |
五、案件线索来源分析 |
六、行政处罚调查期限 |
七、垄断行为类型分析 |
(一)垄断行为类型整体情况 |
(二)横向垄断协议类型 |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四)纵向垄断协议 |
八、反垄断违法法律责任 |
(一)法律责任立法体系 |
(二)没收违法所得分析 |
(三)行政罚款概况 |
1.行政罚款整体情况 |
2.“上一年度”认定 |
3.相关商品市场界定 |
4.罚款计算基础说明分析 |
5.相关地域市场界定 |
6.罚款比例分析 |
7.罚款数额分析 |
九、法定考量因素 |
(一)法定考量因素实践 |
(二)法定考量因素行为类型 |
十、垄断协议豁免制度 |
十一、垄断协议宽恕制度适用 |
十二、经营者承诺制度适用 |
十三、行政处罚听证 |
十四、行政执法授权 |
十五、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
十六、消费者福利影响 |
十七、行政处罚证据 |
十八、因行政垄断引起经济垄断案件分析 |
十九、反垄断立法及规范性文件统计 |
(一) 2020年反垄断国家级文件 |
(二) 2020年反垄断地方性规范性文件 |
(三) 2020年反垄断征求意见稿 |
(四)《反垄断法》修订建议 |
1.抓紧研究制定反垄断配套规则 |
2.完善行政垄断的规制制度 |
3.完善反垄断司法救济程序 |
(3)市场监管的理论基础、内在逻辑和整体思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背景与问题 |
二、市场监管理论的分析框架 |
三、监管的概念与性质 |
(一)监管的合法性 |
(二)监管的行政法律关系 |
四、经济性监管与社会性监管 |
(一)经济性监管 |
(二)社会性监管 |
五、监管的方式 |
(一)事前监管 |
1.事前监管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制度安排 |
2.“证照分离”制度培育市场主体的契约精神 |
(二)事中监管 |
(三)事后监管 |
1.行政处罚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
2.行政处罚的种类 |
3.行政罚款上交国家与设立补偿基金 |
结论 |
(6)社交电商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社交电商基本理论 |
(一)社交电商的概念和特点 |
1.社交电商的概念 |
2.社交电商的特点 |
(二)社交电商的种类 |
1.会员制社交电商 |
2.拼购类社交电商 |
3.社区类社交电商 |
4.内容类社交电商 |
二、我国社交电商的发展及立法现状 |
(一)我国社交电商的发展现状 |
(二)我国社交电商的立法现状 |
1.《电子商务法》对社交电商的规制 |
2.《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对社交电商的规制 |
3.《广告法》对社交电商的规制 |
三、目前我国社交电商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一)目前我国社交电商存在的问题 |
1.商品质量参差不齐 |
2.创意刷单混淆视听 |
3.信息流广告真实性难以保证 |
4.直播带货乱象丛生 |
5.经营模式存在法律风险 |
(二)社交电商相关问题原因分析 |
1.社交电商相关主体责任不明确 |
2.社交电商平台监管不到位 |
3.消费者维权取证难 |
4.社交电商新型商业模式与法律的冲突 |
四、完善我国社交电商法律规制的建议 |
(一)完善对社交电商的立法规制 |
1.出台更高层次的专门立法 |
2.完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 |
3.完善社交电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制度 |
4.完善对于涉嫌网络传销的相关规定 |
(二)加强对社交电商平台的行政监管 |
(三)健全消费者维权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行政处罚的主观要件——以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一、主观要件:一个有待正名的行政处罚法问题 |
二、责任主义:“无过错不处罚”原则的价值取向 |
(一)彰显尊重人权执法为民精神 |
(二)健全行政处罚责任体系 |
(三)顺应行政处罚立法趋势 |
三、适用前提: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内在逻辑 |
(一)“主观过错”作为构成要件与裁量要件之辨 |
(二)“过错推定”适用范围之考量 |
第一,在逻辑上不能自圆其说。 |
第二,有违行政处罚之功能定位。 |
第三,有违价值平衡理论。 |
四、适用边界:“无过错不处罚”之例外情形 |
(一)食药监管领域 |
(二)环境保护领域 |
(三)安全生产领域 |
结语 |
(8)反垄断承诺制度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概述 |
第一节 反垄断承诺制度 |
一、承诺制度的含义 |
二、承诺制度的特征 |
三、承诺制度产生的原因 |
第二节 承诺制度中利害关系人的界定 |
一、利害关系人的含义 |
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
第三节 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 |
一、利害关系人的权益 |
二、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
第二章 承诺制度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承诺制度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的现状 |
一、立法现状 |
二、执法现状 |
第二节 承诺制度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不完善 |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 |
三、利害关系人缺失参与途径 |
四、监督制度不完善 |
五、利害关系人难以获得救济 |
第三章 域外承诺制度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的考察与启示 |
第一节 域外承诺制度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的考察 |
一、美国 |
二、欧盟 |
第二节 域外承诺制度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的启示 |
一、保障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参与 |
二、注重对适用承诺制度的监督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承诺制度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立法 |
一、细化有关规定 |
二、健全立法体系 |
第二节 完善公开机制 |
一、充分公开信息 |
二、明确公开平台和内容 |
第三节 完善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 |
一、完善公众评议制度 |
二、适用听证制度 |
第四节 完善监督机制 |
一、完善定期报告制度 |
二、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
第五节 完善利害关系人救济途径 |
一、完善一般救济途径 |
二、引入其他救济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 |
(9)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有利于完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法律体系 |
(二)有利于完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理论 |
(三)有利于提高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减少保健食品安全事故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 |
(一)保健食品的定义 |
(二)保健食品与其它相似概念的区分 |
(三)保健食品的特征 |
五、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比较研究法 |
六、创新点 |
第一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及法律控制机制 |
一、保健食品风险控制的基础——保健食品的多元价值 |
(一)保健食品的文化价值 |
(二)保健食品的经济价值 |
(三)保健食品的社会价值 |
二、保健食品的特殊风险 |
(一)一般食品的风险特性 |
(二)保健食品风险的特殊性及分类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概念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含义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内容 |
四、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意义 |
(一)保障人体健康和产业发展的需要 |
(二)构建有效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的需要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法治化的需要 |
第二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相关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风险评估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存在的问题 |
(三)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的问题 |
二、政府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监管手段相对不足 |
(二)多元监督机制尚未建立 |
三、行业协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规范性 |
(二)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正当性 |
(三)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自律性 |
四、社会公众及企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安全立法 |
(二)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监管决策 |
(三)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监管执法过程 |
(四)企业缺少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 |
第三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理论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法律价值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秩序价值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效益价值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公平正义价值 |
(四)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对生命健康权的保障价值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政治学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的控制需要行政权力介入 |
(二)消费者权利需要行政权加以保障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经济学基础 |
(一)保健食品交易中存在信息不对称 |
(二)保健食品的市场失灵理论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的思路与原则 |
一、域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及借鉴 |
(一)美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二)欧盟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三)香港地区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四)域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经验的借鉴价值 |
二、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思路 |
(一)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制度建设的思路 |
(二)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具体思路 |
(三)加强企业自我监督 |
(四)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的协同作用 |
三、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应坚持的原则 |
(一)安全性原则 |
(二)社会整体效率原则 |
(三)坚持法治原则 |
第五章 完善政府主导下控制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的具体措施 |
一、健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 |
(一)健全中国特色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体系 |
(二)完善保健食品监管法律的重点 |
二、保健食品相关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
(一)强化保健食品的风险评估 |
(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机制的完善 |
(三)健全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标准 |
三、提高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相关措施 |
(一)转变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监管理念 |
(二)健全保健食品监管问责制度 |
(三)建立约谈机制 |
(四)完善保健食品监管信用体系 |
(五)健全内部举报人制度 |
第六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辅助性措施 |
一、完善企业自我监督的相关措施 |
(一)提高企业在经营中的守法意识 |
(二)增强企业在经营中的社会责任 |
二、发挥行业协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
(一)明确行业协会性质,保障行业协会的规范性 |
(二)理清行业协会关系,保障行业协会的正当性 |
(三)健全行业协会制度,保障行业协会的自律性 |
三、发挥社会公众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
(一)健全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立法的途径 |
(二)提升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决策的能力 |
(三)提高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执法的水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10)从业限制的行政法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从业限制的概念分析 |
(一)从业限制的厘定 |
(二)从业限制的性质分析 |
(三)从业限制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
1.从业限制制度与职业禁止制度的区别 |
2.从业限制制度与前科制度的区别 |
3.从业限制制度与禁止令的区别 |
4.从业限制与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的区别 |
二、从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梳理 |
(一)从业限制的法条分布 |
(二)从业限制制度的立法特点 |
1.从业限制制度适用范围广泛 |
2.从业限制制度的处罚期限灵活 |
3.以违反职业要求为前提 |
三、从业限制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从业限制制度的适用范围模糊 |
(二)法律适用位阶存在冲突 |
(三)缺乏救济程序 |
(四)架空刑法职业禁止制度 |
四、从业限制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从业限制的适用范围 |
1.从业限制的职业范围设置 |
2.从业限制的期限范围设置 |
3.从业限制的主体范围设置 |
(二)完善从业限制制度的处罚设定权 |
1.法律可以设定从业限制制度 |
2.行政法规可以设立从业限制制度 |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从业限制制度 |
4.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从业限制制度 |
(三)完善从业限制制度的程序规范 |
1.从业限制制度引入听证程序 |
2.设立从业限制处罚期限减免机制 |
3.明确违反从业限制的行政惩戒措施 |
(四)完善从业限制制度与刑法职业禁止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四、面对违法受到处罚时经营者的权利(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事权益受损者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考辨[J]. 陈刻勤. 行政与法, 2022(01)
- [2]中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年度报告(2020年)[J]. 林文. 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 2021(00)
- [3]市场监管的理论基础、内在逻辑和整体思路[J]. 席涛. 政法论坛, 2021(04)
- [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处罚案例研究[D]. 梁晓. 西北大学, 2021
- [5]网络刷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研究[D]. 王婉.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6]社交电商的法律规制研究[D]. 樊雪冬.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7]论行政处罚的主观要件——以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为中心[J]. 喻少如,姜文.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03)
- [8]反垄断承诺制度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研究[D]. 郑丽娟.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9]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D]. 李泽明.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8)
- [10]从业限制的行政法分析[D]. 李准. 天津师范大学, 20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