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若干思考(下)(论文文献综述)
刘英毫[1](2019)在《对我国法医鉴定引起信访问题的研究 ——以CS市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运行和民主政治建设,不仅增长了整个社会的物质财富,提高了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扩展和丰富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使政府注重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使公民逐渐增强了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由于受利益、激情、感情、信仰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非只有友好的关系,还可能存在着摩擦、矛盾或者冲突。为了化解这种摩擦、矛盾或者冲突,我国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旨在保护民众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稳定的信访制度。虽然党和政府极其重视信访制度的运行,但是,由于有的摩擦、矛盾或者冲突的解决不能尽如人意,因此,信访问题就出现了。在我国所存在的大量信访问题中,有的是由法医鉴定所引起的。由法医鉴定所引起的信访问题多种多样,主要有由非正常死亡法医鉴定引起的信访问题、由人身伤害法医鉴定引起的信访问题、由交通事故法医鉴定引起的信访问题和由重新法医鉴定引起的信访问题等四类,它们是由法律法规、被法医鉴定的案件自身、法医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法医鉴定意见的资质认证和书证审查工作、当事人以及其他方面等多种原因共同引起的。要解决由这些原因所引起的信访问题,就必须健全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规范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和完善其他方面的工作。
郭晓[2](2015)在《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理论探析》文中提出当今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科学技术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也不例外,我们的司法证明方式在科技的带动下快速改变着,由人证模式过渡到物证模式。物证以其客观性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在证明案件事实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成为新的“证据之王”;然而相对于人证,物证作为“沉默的证据”,需要深挖物证潜在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司法鉴定适应并满足物证证据的这种需要悄然兴起并快速发展,使我们进入了“打官司就是打鉴定”的时代。司法鉴定意见因其科学性成为在法官断案中的决定性证据之一,但是依托于先进科技理论和科学技术的司法鉴定活动也是主观能动性与客观科学性并存的一项活动,鉴定意见客观科学性使法官一度对其过分的信任,对鉴定意见不详加审查而直接采信,成为司法错案的诱因;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人做出的,人主观能动性在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下极有可能做出错误的鉴定意见,即使司法鉴定人以最纯粹的动机提出鉴定意见,也难以摆脱犯错的危险。所以为了保证鉴定证据的准确性、权威性和可信性,作为鉴定的主体司法鉴定人的资质显得尤为重要,为了从源头上保证鉴定证据的质量,必须对司法鉴定人的准入资格这个“变量”进行严格限制,使其在我们的努力下尽量往良性发展,因此,对于做出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人,应该通过完善的准入机制提高司法鉴定人队伍的质量,从源头上提高鉴定意见的正确性。本人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的基本理论。主要从司法鉴定人的基本概念、资格构成和准入基本原则三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二部分介绍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从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的法理学基础、经济学基础和社会学基础三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三部分对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试图找出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的不完善之处。第四部分介绍国外关于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的相关内容,从中找出适合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的有效内容供我国学习,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的准入制度。第五部分从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实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分析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实行的意义和实施环境,并提出了解决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存在问题的应对之策,希望能对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的准入制度有所帮助。
惠喜乐,李波阳[3](2013)在《论文书中指印鉴定的归属范畴问题》文中指出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法制的不断完善,司法鉴定在推动法制进程中起到了弥足轻重的作用,同时,在司法鉴定的实践中也遇到一些问题亟待解决,这就需要根据实际需要不断改革司法鉴定制度,来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宋扬[4](2009)在《论我国司法鉴定人资格的现状与改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鉴定制度在现代诉讼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司法鉴定人是司法鉴定工作的具体承担者和实施者,鉴定人资格则被认为是鉴定制度中的核心问题。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9月司法部公布《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对我国司法鉴定人的资格作了初步规范,初步确立了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这些法律、规章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没有从根本上消除现行司法鉴定人资格制度存在的问题。因此,从建立系统、完善的司法鉴定人资格制度的目标出发,有必要对我国司法鉴定人资格制度的相关问题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首先以鉴定人的概念为切入点,对鉴定人资格制度的一般理论进行了阐述与分析,介绍了鉴定人的概念、以及司法鉴定人资格的传统构成:法律资格、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司法鉴定人资格域外立法例的比较,进而得出一些启示:鉴定人资格获取方式上的灵活性以及临时授权资格的出现。经过反思,并且分析我国鉴定人资格制度的现状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发现我国司法鉴定人资格制度存在如下问题亟需解决:司法鉴定人准入规则不健全;司法鉴定人资格禁止性规定不人性化;侦查机关所属鉴定人的资格特殊化。从我国的司法鉴定实践出发,提出几点改革路径:第一,立法系统化、细致化;第二,司法鉴定人资格的重构;第三,侦查机关所属鉴定人的改制;第四,完善司法鉴定人名册的模式。通过以上措施来具体完善我国的司法鉴定人资格制度,以改变我国目前鉴定人资格制度的现状,建立一个科学、公正的鉴定人资格制度。
耿陶[5](2008)在《民事司法鉴定问题的探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司法鉴定制度是当代各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国法律制度、司法制度、诉讼制度、证据制度的灵魂与精髓。因此,分析和探讨一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握该国诉讼制度乃至司法制度的全局和品格。基于此,笔者对我国民事司法鉴定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笔者从四个方面对我国民事司法鉴定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章为概述。该章对鉴定以及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对鉴定的种类进行了划分,重申了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的原则,可以说,该章为下文的论述作了必要的准备,以避免因概念的混乱给相关问题的探讨带了困惑和麻烦。第二章为鉴定的主体。鉴定人是鉴定结论赖以生成的源泉,鉴定人性质的界定、角色的定位、地位的确认以及权利、义务及责任的明晰,对于判断鉴定制度是否合理以及生成的鉴定结论是否客观具有重要的意义,是鉴定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因而本章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建议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明确司法实践中鉴定人无故不出庭接受询问的法律责任。第三章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可以说是整个司法鉴定程序围绕的中心,所有的程序设计都是为了得到一份可靠、有效的鉴定结论,同时鉴定结论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有着其自身特有的证据属性和价值,也正是因为如此,在整个证据体系中,也只有司法鉴定才具有制度建设的意义。因此,笔者对鉴定结论进行了界定、对鉴定结论的特性、价值以及在冲突鉴定结论的选择适用问题上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第四章为司法鉴定程序论。本章包括了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实施、质证以及认证四部分,在论述中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着重论述了民事司法领域中两大法系国家司法鉴定程序的不同,最终为我国司法鉴定程序的完善提供借鉴。笔者试图通过本文的探讨,在民事司法鉴定制度中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合理配置,纠正在实践工作中错误现象,为我国民事司法鉴定营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空间”。但由于笔者理论功底有限,缺少对鉴定工作的实践经验,对许多问题的探讨都只是浅尝则止,其中的疏漏错误请各位老师指正。
张淑宁[6](2006)在《司法鉴定人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重要方式之一,随着社会纠纷中高科技因素对案件的正确判决的影响加重,已成为司法改革的重点。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10月1日起实行。在司法鉴定制度中司法鉴定人是其中最活跃的因素。本文通过研究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现状,指出《决定》通过之后的现实意义以及我国仍存在的缺陷,旨在提出对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完善建议。秋去春来,论文也终于完成。本文共分五个部分,正文约三万五千字。第一部分是关于司法鉴定人制度的概述,主要涉及司法鉴定人制度的概念和内容范围。为方便正确理解司法鉴定人的界定范围,本部分对司法鉴定人、鉴定主体、专家辅助人等概念进行辨析,进而对司法鉴定人作了分类研究。第二部分是关于司法鉴定人制度的比较分析。两大法系对司法鉴定人的作法有其可取之处,值得我们借鉴。本部分以两大法系为划分,从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选任方式、司法鉴定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制度、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分别论述和对比性研究,旨在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司法鉴定人制度有所借鉴。第三部分主要介绍我国的司法鉴定人制度。从阐述其历史发展到解释其法律背景,本部分重点在介绍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现状和《决定》的出台对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发展的重大意义。为方便与两大法系比较研究,本部分也是按照法律地位、资格认证制度、选任制度、权利义务制度和责任制度等五个方面进行分析。《决定》中规定的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名册制度、独立性保障措施等都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本文第四部分是关于对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缺陷性分析,兼谈《决定》存在的不足。《决定》颁布之后,我国的司法鉴定人制度仍存在许多问题,如出庭质证缺少具体操作规定,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和权利义务制度等有待改善等等。随后,笔者分析了造成上述缺陷的成因。
彭荣[7](2003)在《司法鉴定人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本文重点对司法鉴定人制度所包含的司法鉴定人法律地位、资格制度、选任制度、权利、义务制度及法律责任制度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详细阐述了建立在对抗式程序模式下的英美法系国家和建立在纠问式诉讼模式下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人制度体系。试图通过对两大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人制度设计的比较、研究和对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现状的评价,学习、借鉴两种不同司法鉴定人制度的优点和长处,吸取其精华,找出我国在立法及司法实践方面存在的缺陷和弊端,并根据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改革的要求,提出完善司法鉴定人制度体系的构想。 第一章 司法鉴定人制度概述:两大法系国家以及我国的学者根据本国的司法制度、诉讼制度、审判制度以及证据制度的特点,对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即司法鉴定人作出定义;司法鉴定人的特征包括专业性、中立性,独立性和限定性;司法鉴定人分类是依据于其存在的形式、性质和地位、工作基础是资格还是能力、专职还是兼职而作出;司法鉴定人制度包括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选任制度、资格制度、权利、义务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 第二章 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确定和影响着司法鉴定人其他制度的设立和内容。英美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为专家证人,大陆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人界定为法官的辅助人、法官的助手,两大法系的相同之处是司法鉴定人在诉讼中具有法律地位、科学地位;不同的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人等同于证人,大陆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人高于证人。我国的理论与司法实践,将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界定为既不是某一个当事人的证人,也不是法官的科学辅助人,它是帮助审判机关解决诉讼中有关专门性问题的专家,是诉讼参与人。 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的选任制度:两大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人选任制度中,英美法系国家由当事人选任司法鉴定人,大陆法系国家则往往是司法机关和法官的权力。由于这两种选任制度利弊并存,从而使不同司法鉴定人制度的国家相互吸收,相互融合,取长补短,并通过立法进行改革和补充。我国现行司法鉴定人的选任是以法定的鉴定机构和部门为主,以法院指定和委任的鉴定机构为补充。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选任制度存在的问题是缺乏有效的监督程序和机制。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选任制度的思路是:建立以裁判机关选任为主,以当事人选任为辅的制度模式。 第四章 司法鉴定人的资格制度:在司法鉴定人资格制度的设计上,英美法系国家采用鉴定人主义,大陆法系国家采用鉴定权主义。我国对于什么人可以担任鉴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司法鉴定人制度研究定人,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是鉴定权主义的原则。国家将司法鉴定权赋予公、检、法三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指定的部门,导致大量的问题存在。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资格制度的建设,应采取以司法鉴定个人为主,机关(法人)为辅制度设计,并建立司法鉴定人辅助人、技术顾问和司法鉴定证人制度。 第五章司法鉴定人权利、义务制度:国外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与其法律地位相一致,英美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等同于一般证人的权利、义务,大陆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与“法官的辅助人”相一致。我国对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虽有简单的规定,但权利、义务内容缺乏,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权利、义务制度的总体思路是:借鉴两大法系国家的做法,吸收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合理、全面地设计出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制度: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包括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其主要存在大陆法系国家诉讼制度中。英美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人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契约责任,而大陆法系国家主要表现为侵权责任。我国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规定较少,影响了司法鉴定的公证性和统一性。完善我国司法鉴定法律责任制度的总体思路是:在责任主体上,应由机构责任向司法鉴定人(自然人)转变;在责任内容上,应由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为主向以民事责任为主转变;在责任性质上,应由契约责任、侵权责任向以侵权责任、请求权竞合为主转变。
刘家毅[8](2003)在《中国法医鉴定体制的现状与展望》文中认为本文通过中外法医鉴定体制的比较,分析了当前中国法医鉴定体制的弊端,其存在的理由;展望了新形势新任务下法医鉴定体制改革的新模式;阐述了新世纪中国法医鉴定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徐景和,李禹[9](2001)在《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若干思考(下)》文中研究指明
二、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若干思考(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若干思考(下)(论文提纲范文)
(1)对我国法医鉴定引起信访问题的研究 ——以CS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医鉴定引起信访问题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主要概念 |
一、法医鉴定 |
二、信访 |
三、法医鉴定引起信访 |
第二节 理论依据 |
一、政府服务理论 |
二、公民权利理论 |
第二章 法医鉴定引起信访问题的类型及其原因—以CS市为例 |
第一节 由法医鉴定引起的主要信访问题 |
一、由非正常死亡法医鉴定引起的信访问题 |
二、由人身伤害法医鉴定引起的信访问题 |
三、由交通事故法医鉴定引起的信访问题 |
四、由重新鉴定问题引起的信访问题 |
第二节 由法医鉴定引起信访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缺乏统一理解 |
二、鉴定机构设立不规范、鉴定人员专业性欠佳、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 |
三、公诉和审判机关法医鉴定审查和认证不完善 |
四、案件承办人员专业水平低下 |
五、重新鉴定程序启动主体较多 |
六、重新鉴定次数缺少明确限制 |
七、被鉴定人拒绝配合重新鉴定 |
八、重新选择鉴定机构方案模糊 |
第三章 化解因法医鉴定引起信访问题的建议 |
第一节 健全相关法律规章制度 |
一、完善刑事诉讼法 |
二、统一规范公安部和司法部对两高三部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 |
三、完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制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致残评定》衔接补救措施 |
第二节 规范相关机构和人员管理 |
一、规范鉴定机构的设立 |
二、完善公诉和审判机关关于法医鉴定意见的审查程序和机制 |
三、规范法医鉴定人员管理 |
四、强化办案人员的证据和责任意识 |
五、提高信访窗口服务意识和处置能力 |
六、加大普法教育,正确引导大众 |
第三节 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机制 |
一、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 |
二、增设司法鉴定决定复议程序 |
三、完善法医鉴定信访处置和咎责追责机制 |
四、建立审判机关预防信访案件发生机制 |
五、建立审判机关所涉法医鉴定案件听证会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2)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理论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的基本理论 |
(一) 司法鉴定人的概念 |
(二) 我国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构成 |
(三) 司法鉴定人准入的基本原则 |
二、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 法理学基础 |
(二) 经济学基础 |
(三) 社会学基础 |
三、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司法鉴定人准入规则不完善 |
(二) 司法鉴定人资格禁止的规定不合理 |
(三) 司法鉴定人准入资格的特殊化 |
(四) 司法鉴定人准入资格认证不完善 |
(五) 司法鉴定人监督考核机制不完善 |
四、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的域外考察 |
(一) 大陆法系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介评 |
(二) 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准入制度介评 |
(三) 大陆法系司法鉴定人准入与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准入的对比 |
五、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的构建 |
(一) 构建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二) 建立并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的基本构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论文书中指印鉴定的归属范畴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指印同一性鉴定的现状 |
三、指印同一性鉴定在司法鉴定与刑事技术鉴定中的差异性 |
(一) 二者的鉴定方法相同 |
(二) 指印的同一性鉴定在司法鉴定和刑事技术鉴定中亦存在很多不同之处 |
四、讨论 |
五、建议 |
(一) 应根据实际需要对鉴定业务范围稍作调整 |
(二) 应从文件检验课程内容设置方面加以改进 |
(4)论我国司法鉴定人资格的现状与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本文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司法鉴定人资格的一般理论 |
1.1 司法鉴定人的定义 |
1.2 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涵义 |
1.2.1 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概念与属性 |
1.2.2 司法鉴定人资格的功能 |
1.3 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构成 |
1.3.1 法律资格 |
1.3.2 技术资格 |
1.3.3 执业资格 |
1.3.4 三种资格的关系 |
第二章 司法鉴定人资格的域外立法例 |
2.1 英美法中的专家证人 |
2.1.1 专家证人的功能和性质 |
2.1.2 专家证人的资格 |
2.2 大陆法中的鉴定人 |
2.2.1 鉴定人的功能和性质 |
2.2.2 鉴定人的资格 |
2.3 域外立法例比较与启示 |
2.3.1 两大法系有关鉴定人资格制度的区别 |
2.3.2 区别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
2.3.3 比较域外立法例得出的启示 |
第三章 我国司法鉴定人资格的现状与评述 |
3.1 我国现行司法鉴定体制与鉴定人资格 |
3.1.1 司法鉴定人准入规则 |
3.1.2 司法鉴定人资格禁止性规定 |
3.1.3 《决定》中关于侦查机关所属鉴定人资格规定 |
3.1.4 司法鉴定人资格的丧失条件 |
3.2 我国司法鉴定人资格现状的评述 |
3.2.1 司法鉴定人准入规则不健全 |
3.2.2 司法鉴定人资格禁止性规定不人性化 |
3.2.3 侦查机关所属鉴定人的资格特殊化 |
第四章 我国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改革 |
4.1 我国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改革的必要性 |
4.1.1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需要 |
4.1.2 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执业的保障 |
4.1.3 统一规范鉴定人职业标准的必然要求 |
4.2 我国司法鉴定人资格改革路径 |
4.2.1 立法系统化、细致化 |
4.2.2 司法鉴定人资格的重构 |
4.2.3 侦查机关所属鉴定人的改制 |
4.2.4 完善司法鉴定人名册的模式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5)民事司法鉴定问题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概述 |
一、鉴定及相关概念的解读 |
(一) 鉴定的含义 |
(二) 鉴定人(专家证人)的称呼和定义 |
(三) 司法鉴定程序——鉴定赖以存在的"司法空间" |
(四) 鉴定结论——特殊的证据形式 |
二、鉴定的分类 |
(一) 司法鉴定与其他鉴定 |
(二) 对司法鉴定的分类 |
三、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 |
(一) 公正原则 |
(二) 科学原则 |
(三) 中立原则 |
(四) 经济原则 |
第二章 论司法鉴定之主体——鉴定人 |
一、鉴定人资格的比较研究 |
(一) 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资格——鉴定人主义(庭中确认制) |
(二) 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人资格——鉴定权主义(庭前确认制) |
(三) 我国鉴定人的资格条件 |
(四) 综合评价 |
二、鉴定人法律地位之比较研究 |
(一) 不同诉讼制度下鉴定人的法律地位 |
(二) 关于鉴定人角色定位之评价 |
三、鉴定人权利和义务之比较研究 |
(一) 英美法系专家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
(二) 大陆法系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三) 我国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
四、鉴定人之法律责任 |
(一) 鉴定人法律责任的特点 |
(二) 鉴定人法律责任的分类 |
第三章 鉴定结论 |
一、鉴定结论的证据特性 |
(一) 我国目前关于鉴定结论证据特性的主要学说及评析 |
(二) 国外关于鉴定结论特性的学说 |
(三) 对鉴定结论特性的重新探讨 |
二、鉴定结论之价值 |
(一) 鉴定结论的工具价值 |
(二) 鉴定结论的内在价值 |
三、鉴定结论的冲突 |
(一) 鉴定结论冲突发生的原因 |
(二) 正确看待鉴定结论间的冲突以及制定正确对策 |
四、研究鉴定结论的意义 |
(一) 对于立法的意义 |
(二) 对于司法的意义 |
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 |
一、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 |
(一) 两大法系鉴定结论(专家证言)的启动程序之比较研究 |
(二) 对两大法系国家鉴定结论(专家证言)启动程序之评价 |
(三) 对我国鉴定程序启动权的分析与评价 |
二、司法鉴定的实施程序 |
(一) 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
(二) 司法鉴定的实施 |
(三) 鉴定结论的出具 |
三、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 |
(一) 鉴定结论质证程序的必要性 |
(二) 对国外鉴定结论(专家证言)质证程序的比较分析 |
(三) 我国鉴定结论质证程序的现状与出路 |
四、鉴定结论的认证程序 |
(一) 对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认证 |
(二) 对鉴定结论证明力之认证 |
(三) 完善鉴定结论认证程序之意义 |
结语 |
参考书目 |
(6)司法鉴定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司法鉴定人制度概述 |
(一) 司法鉴定人制度的概念及内容 |
(二) 司法鉴定人与相关概念辨析 |
(三) 司法鉴定人分类 |
二、司法鉴定人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一) 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 |
(二) 司法鉴定人的选任方式 |
(三) 司法鉴定人的资格 |
(四) 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 |
(五) 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 |
三、我国的司法鉴定人制度 |
(一) 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历史发展 |
(二) 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法律背景 |
(三) 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现状分析 |
(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发展的重大意义 |
四、对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缺陷性分析——兼谈《决定》存在的不足 |
(一) 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缺陷所在 |
(二) 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缺陷成因 |
五、对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 完善司法鉴定人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 |
(二) 对司法鉴定人具体制度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书目 |
(7)司法鉴定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第一章 司法鉴定人制度概述 |
一、 司法鉴定人的概念和特征 |
二、 司法鉴定人的分类 |
三、 司法鉴定人制度的基本内容 |
第二章 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 |
一、 两大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人法律地位的比较研究 |
二、 我国的认识观及对司法鉴定人法律地位的界定 |
三、 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法律地位的构想 |
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的选任制度 |
一、 两大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人选任制度的设计及评价 |
二、 我国司法鉴定人选任制度的模式 |
三、 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选任制度的构想 |
第四章 司法鉴定人的资格制度 |
一、 两大法系国家鉴定人资格制度的设计及评价 |
二、 我国司法鉴定人的资格制度的现状 |
三、 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资格制度的构想 |
第五章 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制度 |
一、 两大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人权利、义务的设计 |
二、 我国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制度的现状 |
三、 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权利、义务制度的构想 |
第六章 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制度 |
一、 两大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制度的设计 |
二、 我国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制度的现状 |
三、 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制度的构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8)中国法医鉴定体制的现状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法医鉴定体制的现状 |
(一) 中外法医鉴定体制的比较 |
(二) 现行法医体制得以存在的重要理由 |
1. 现行体制的建立有法律基础。 |
2. 法医机构建立于职能部门中便于领导和使用这是 |
(三) 现行法医体制的弊端和缺陷 |
1. 缺少统一负责宏观调控的政府管理机构。 |
2. 有碍于法医鉴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
3. 机构重复、人员分散、力理薄弱、资源浪费。 |
4. 技术人员长期不能享受相应待遇。 |
二、中国法医体制的展望 |
四、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若干思考(下)(论文参考文献)
- [1]对我国法医鉴定引起信访问题的研究 ——以CS市为例[D]. 刘英毫. 湖南师范大学, 2019(04)
- [2]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理论探析[D]. 郭晓.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9)
- [3]论文书中指印鉴定的归属范畴问题[J]. 惠喜乐,李波阳. 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3(10)
- [4]论我国司法鉴定人资格的现状与改革[D]. 宋扬. 中南大学, 2009(S2)
- [5]民事司法鉴定问题的探讨[D]. 耿陶. 中国政法大学, 2008(10)
- [6]司法鉴定人制度研究[D]. 张淑宁. 中国政法大学, 2006(09)
- [7]司法鉴定人制度研究[D]. 彭荣. 中国政法大学, 2003(02)
- [8]中国法医鉴定体制的现状与展望[J]. 刘家毅. 中国司法鉴定, 2003(02)
- [9]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若干思考(下)[J]. 徐景和,李禹. 中国司法, 2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