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机关的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张赫曦[1](2021)在《上市公司差异化表决权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作为突破传统“一股一票”表决权架构的特殊股权安排,自诞生起便备受争议。近年来,随着科技创新型公司对这一特殊股权结构的青睐,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引起了学界和公众的诸多关注,并在争议声中,逐渐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主要争议点在于,这种股权架构导致了享有高权重表决权的内部股东(即创始人及其团队)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失衡。由于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使原本共同附着于股票权益之上的现金流权与公司控制权分离,即造成了出资层面的少数派却成为了控制权层面上的佼佼者,由此凭借高权重表决权获取公司实际控制力的股东可能会做出有损资本层面上大股东的决定,例如当选董事的高权重表决权股东通过高昂的职务消费或者为自己批准高额报酬的方式,不当转移公司资产。因此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很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无效运转。由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引发的“同股不同权”,使得传统公司内部存在的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愈发复杂。如何平衡这些利益冲突,尤其是如何平衡特别表决权持有人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防止特别表决权持有人滥用超额表决权,成为约束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焦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作为差异化表决权制度构建和完善的内核,应当对其进行剖析,在明辨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利弊的基础之上,构建适合我国本土化的制度规范。本文就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是否破坏了上市公司有效治理结构、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正当性基础为何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应当如何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规范相协调做出了构想,以期我国能够建立以投资者保护为中心的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尽可能实现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上市公司中股东之间的利益均衡。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价值在于消解了公司融资过程中企业家及其团队股权被稀释的现实与渴求维持公司控制权之间的矛盾,具有以下积极意义:首先,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能够消除控制权流动的威胁,使管理层能够更加专注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而不必受制于公司短期市值波动的困扰,从而有助于公司的持续性发展。其次,差异化表决权结构降低了公司的融资成本。当公司遇到新的发展机遇时,公司创始人及其团队无需担心控制权被稀释而放弃股权融资,或者转向成本较高的债务融资。再次,创始人及其团队享有稳固的控制权,有助于促使他们安心向公司投入专属性的人力资本。通过稳固的控制权,创始人及其团队还能有效的收回对公司前期投入的沉没成本,防止控制权变更后新的控制者搭便车的行为,从而激励公司的创始人及其团队勇于进行公司的前期投入。这些特点尤其契合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需求。最后,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有助于实现表决权的最优配置。因为并非所有股东都同样珍惜其享有的表决权,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能够将表决权集中到珍惜它的创始人及其团队手中。另一方面,缺乏投票动力的股东也可以降低因行使表决权而带来的成本。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所具有的价值难以被其他制度所取代。通过考察域外差异化表决权制度的发展状况,及其相关法律规范和各个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可以发现,较为发达活跃的资本市场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接受程度也比较高,并针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约束机制和投资者保护措施。完善的差异化表决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增加了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其控制力的成本,并能够对特别表决权股东在运营公司过程中实施的侵占行为形成威慑。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随着资本市场竞争越发激烈,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呈现出趋同的倾向,通过梳理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关制度的发展演变,能够为我国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目前我国的差异化表决权制度构建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现有的公司法理论与最新的公司治理实践并不能有效契合。在充分利用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独有价值的同时,还应当警惕该股权架构的内生缺陷,即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打破了股东的参与性权利与经济性权利之间一种相对均衡的态势,由此造成了作为控制股东的特别表决权股东和其他非控制股东之间的紧张关系。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成熟度和投资者的理性程度,相较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因此在构建差异化表决权制度时,应当形成以投资者为中心的监管体系,通过严格的强制性信息披露条款去规范差异化表决权上市公司的行为,加强特别表决权股东的受信义务,并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指引差异化表决权上市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和章程之中设置有效的投资者退出机制,以及建立多样化的事后纠纷解决机制,从而实现差异化表决权结构适用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最终形成法律规范、证券监管部门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之间相互配合的多层次监管体系。这样既能保障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自身运用的灵活性,又能防范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内生缺陷导致的非控制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形,从而现实特别表决权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均衡。
董豪[2](2021)在《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研究》文中认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最初在2005年发布的《公司法》第152条中设定,分别从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形式和内容、申请方式、接受申请机关和豁免情形等方面做了相关规定,前置程序制度的设立在保持公司独立法人人格、改善公司治理环境、防止滥诉和恶意诉讼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随后,2018年修订的《公司法》和配套司法解释对前述规定内容相继进行了补充完善,但是通过司法实践的相关数据研究发现,前置程序制度的设计内容相对于司法实践的应用而言,仍然存在滞后性和不具体性等问题,不利于实现前置程序的法律价值。首先,基于“单纯股东主义”的选择和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资格的过度控制,其中申请人规定的不合理性跃然纸上;董事、监事、高管共同侵权和“他人”实施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时被申请人规定的不明确,就导致了实践中股东代表诉讼法律适用的混乱,急需予以完善。其后,申请形式与内容从未进行标准化规范增加了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在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下导致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受损。再者接受申请机关的认定我国采用交叉审查制,赋予了董事(会)、监事(会)均拥有接受申请的权利,但是明显缺乏独立性和责任制约,使得前置程序制度的效果大打折扣。最后,在“请求徒劳”模式逐渐成为法院免除申请人前置程序义务的同时却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以及明文规定“紧急情况”条款的界定依然缺乏具体性指引的情况下,前置程序的司法实践极易出现混乱,这明显违背了其制度设立的初衷,不利于实现诉讼目的。针对这些问题,一方面倡导对前置程序规定中的“股东”进行扩张解释,适当减少对股份有限公司中申请人持股比例和期限的严格限定,它有利于降低前置程序的适用局限性。同时明确被申请人规则规定的意义也在于此,在完善监事会制度的同时即建立了董事和监事共同侵权时的救济措施,有助于更灵活运用前置程序的规定。另一方面,标准化申请形式与内容和完善接受申请机关组成规定使前置程序实操性更强,在增强接受申请机关独立性和负责性的基础之上更能够统一前置程序司法实践的适用。最后希望能够在学习域外制度的基础之上,明晰前置程序豁免情形认定标准,在强化“紧急情况”条款的指引性同时明确“请求徒劳”模式的适用法律依据,让法院审判案件时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减少甚至不再出现对明文条款难以适用的情况,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制度。
黄瑞[3](2021)在《论我国董事无因解任制度完善》文中提出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态势之下,公司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大。2019年4月28日,我国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其中第三条规定: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自此,我国董事无因解任制度已经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确立。公司法出台的这一规定存在其优点和弊处。其优势在于:公司是私法自治的体现,公司的灵魂在于股东自治。公司自治和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相吻合。换言之,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具有经营自主性以及依靠股东共同制定章程并且依照章程范围开展一系列的公司活动的自治性,故法院在公司内部自治中不应过多插足,这也是为了保障公司的自治性,避免破坏其独立的法人人格。另一方面,公司法这一规定也存在其弊处。首先,公司法并未对董事无因解任进行明确的法律定性,容易造成司法实务中的困扰。其次,公司法并未明确董事离职补偿法律定性及董事离职合理补偿之限度,这也造成了实践中对股东会解任董事缺乏统一的补偿标准,完全由股东会自由决定赔不赔以及怎么赔的问题。针对董事离职补偿的法律定性在实践中有很多对立观点,究竟是按照劳动法获得劳动者离职补偿还是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置董事赔偿金,还是董事赔偿金和劳动者补偿金都可以主张。为此,本文认为应当建立和完善我国董事罢免相关制度。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首先为分析我国董事无因解任制度的概念和理论基础,这部分对董事无因解任制度的法律定性及我国和域外董事无因解任制度的现状及特点进行简单介绍。其次为对我国实践中发生的董事无因解任案件的一些简单实证分析,同时对相关案件的法院层级及案由等事项进行探讨,分析其中重要的法院裁判观点。再次,本文分析了我国无因解任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例如:股东会任意罢免合法董事损害公司长远利益、缺乏对股东会罢免董事的实体和程序条件、司法权介入股东会决议的限度不明确、董事缺乏必要的权利救济途径等。本文第四章是对现行董事无因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这是本文的重点章节。这部分首先是对完善股东大会罢免董事的相关立法进行建议,如完善公司章程与立法规定冲突的解决方案和建立对董事履职监管的内外评析制度等。其次是建立罢免董事的相关救济制度,如保障被解任董事的赔偿请求权和设立相关监督机构和董事权益投诉机构等。通过与前文指出的问题相对应,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最后本文根据各章的主要观点,总结出本文结论:我国应该完善公司法相关立法,建立董事罢免的相关救济制度。
席茜[4](2021)在《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体系构造》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基于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安排,享有经营决策权的主体有股东会、董事会与经理,而这三者间,董事会处于中心地位,因此如果能够确定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范围,股东会与经理的权限范围也得以确立。文章分别对公开公司与封闭公司进行分析,确定二者划分董事会经营决策权范围的不同标准,公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更高,公司主要经营决策权应由经营者即董事会享有,进而对现有权限进行重新配置;而封闭公司两权分离程度低,就董事会享有的经营决策权范围应赋予公司更多自治空间。为此本文在行文时分为如下四个部分:第一章确定经营决策权的概念,并明确董事会在我国公司治理模式中所享有的主要职权为经营决策权,而非执行与监督权,并进一步讨论我国董事会经营决策权在现行法中的具体表现,从而划定了本文的讨论范围。本文对公开公司与封闭公司进行分别讨论,二者的架构思路均是先行确定配置董事会经营决策权限的标准,然后基于此标准对相关经营决策权限进行重新分配,并得出立法建议。本文第二章主要围绕公开公司中配置标准的确立进行讨论,在董事会与股东会间,从公司的本质这个角度切入,确定公司治理的目光应由股东至上转向关注利益相关者,并基于此,结合各国公司发展的经验以及我国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公司治理展开讨论,得出董事会应为公开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我国应由股东会优位主义转向董事会优位主义,由董事会行使公司的主要经营决策权。在董事会与经理间,明确经理在公开公司中的法律定位,回归代理人的本质,加之董事会的群体决策方式优于经理的个人决策方式,经理优位主义难以撼动董事会优位主义。因此,确定董事会经营决策权范围的标准应采董事会优位主义。第三章在前一章基础之上展开进一步讨论,由抽象的董事会优位主义落实到具体的经营决策权分配。在董事会与股东会之间,鉴于我国应确立董事会优位主义,即应将现行股东会过大的权限进行重新分配,股东会仅保留其享有的固有权限,非固有权限在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更宜概括性地划分给董事会行使。在董事会与经理之间,着重讨论经理享有的经理权能否对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形成限制,本文从经理权的对内管理职权与对外代表职能分别展开分析,因其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故其享有的内部管理职权无法形成对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限制,而其对外代表职能又被法定代表人完全吸收,立法也无确立经理权享有对外代表职权的必要,故也无法形成限制。因此在公开公司中,董事会享有的经营决策权范围扩大,同时确定经理无法对其享有的权限形成限制。基于此,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本文建议由现行列举加半概括式转向列举加完全概括式,并在该部分给出立法建议。第四章开始讨论封闭公司中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构造,封闭公司的两大特点是人合性与资合性,基于公司人合性的特征,由此带来的治理需求是增强封闭公司治理的灵活性与自治性,为此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范围可以交由公司自治,但因其资合性特征,在满足灵活性与自治性需求的同时,仍需要保留公司的基本架构,即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仍为必设机构,由此在灵活自治与防止股东欺压等问题之间寻得平衡。
岩保军[5](2021)在《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刑民交叉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须分离、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独立,但该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实施的并不理想,大股东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直接或间接插手公司的经营管理,侵害了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法律法规不健全、民事救济不完善、财务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引发了大量的民事违法与刑事犯罪相交织的案件,涉及的刑民交叉问题成为目前我国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领域内最突出的疑难情形,这种不法行为是民事违法还是刑事犯罪,性质难以甄别。理论法对刑民交叉问题的研究长期处于边缘地带,没有体系化和规范化的理论,实务者也无法得出精细化的裁判规则。在实务中,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产生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定性问题成为司法工作者的“拦路虎”,“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经常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因此,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刑民交叉的问题亟待解决,寻求可行的和可预测的解决方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采用案例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从五个部分展开论述。首先是引入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刑民交叉问题的背景和研究现状;其次是介绍了大股东、中小股东的法律界定,区别大股东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联系;再次是在阐明刑民交叉的定义基础之上,选取六则典型案例,对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刑民交叉的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得出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常见手段有瑕疵出资、关联交易、违规担保、挪用资金、减损股权等,并进一步确定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刑民交叉问题产生的范围和原因;接着从国内立法与国外立法的视角出发,考察我国民法、公司法与刑法在该问题上的基本立场,比较研究美国和日本对相同问题的法律规制,得出可借鉴的法律经验;最后,提出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与对策,以解决我国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刑民交叉的问题。
王宇慧[6](2021)在《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司治理结构不断优化,理论和实务界对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律问题更加关注。近年来,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本文采用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对样本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董事高管违反受信义务损害公司利益判断标准不清晰及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上述两项问题进行明确,并对其原因加以分析,试图为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问题的解决提出积极完善建议。除绪论外,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现状统计分析。本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规制现状从受信义务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两个角度进行的说明,以对本文所研究问题的相关规范进行全貌了解。第二部分是对实证案例的基础分析,包括选取标准的限定和统计案例初步展示两项。第二章: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案例类型化分析。本章对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主要存在董事高管违反受信义务损害公司利益判断标准不清晰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制度供给不足两类。其中,董事高管违反受信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判断标准中可划分为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和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判断标准,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运行情况又可划分为履行前置程序进入诉讼、豁免前置程序和股东起诉因前置程序履行被驳回三类。第三章: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既存问题及原因分析。对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既存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以类型划分为基础,在本章中将分别针对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判断标准、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三项,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分别探究其在运行中的既存问题,在结合域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尝试对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探讨。第四章: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制建议。在对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释明和对问题存在原因加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更为具体的完善建议。在完善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方面,以确立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原则为出发点,进而明确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主客观判断标准,提出引入商业判断规则的制度构思;完善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判断标准方面,在重述忠实义务基础关系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判断标准的制度供给,强调应加快构建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体系。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豁免方面,在平衡自由与秩序价值的基础上,提出明确股东诉讼请求回复制度和强化监事会监督作用的具体建议。
许丹阳[7](2021)在《公司清算义务人选任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确定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是顺利启动清算程序的第一步,也为构建完整的公司清算义务人选任制度奠定了基础。同时也能解决我国众多公司在解散之后没有及时清算或不清算进而拖欠债权人债务,债权人利益不能得到合法保护的问题。本文的选任等于产生,所以研究公司清算义务人选任制度包括两大方面内容即法律对清算义务人的选任以及公司自主对清算义务人的选任。笔者主要按照以下思路对本文进行层层阐述,本文认为控制理论和信义义务理论是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确定的共同法理基础,以此将法律选任的清算义务人确定为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中小股东、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排除在外。同时,对公司自主选任清算义务人的效力进行研究,以期构建完善的清算义务人选任制度。
张建东[8](2020)在《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研究》文中指出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是公司法当中具有根本性意义的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的目的确定与路径选择,而且还会影响到公众公司法律规范结构、公司各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董事信义义务构成等具体制度设计,甚至触及公司独立法律人格这一现代公司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石。因此,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成为各国公司法立法与学理必须面对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以美国为代表的域外公司法制发达国家,自从伯利与米恩斯于1932年洞见公众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以来,即聚焦于公司权力如何适当且有效率地在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分配,并由此引发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两大理念的长期论争,至今仍未平息。我国新一轮公司法改革已经启动,公众公司权力分配模式的改革亦是其核心内容,并承载着促进我国公司治理水平整体提高的功能使命。本文以我国公众公司为研究对象,以公司独立人格和独立利益的维护为研究的起点和归宿,立基于我国本土的公司法理与实践,借鉴域外相关理论成果与立法经验,对于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模式的应然选择开展系统性研究。在对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法律地位予以重新界定的基础之上,综合考量各项影响因素,厘定我国应当选择的分配理念与分配原理,最终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指导之下,提出我国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法律制度重构的具体方案。本文研究内容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五部分具体展开:一、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中国问题公司机关的法律地位直接决定着其所拥有的权力内容,对此,我国现行《公司法》未曾区分公众公司与私人公司,而是采取一体规制的方法,将股东大会界定为公司的“权力机关”,而董事会须“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在此基础之上,赋予了股东大会过于庞大的权力,而使董事会沦为其办事机构。由此导致在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的现实境况下,公司独立法律人格难以彰显,以及董事会独立性被严重弱化等弊端。为破除上述立法缺陷,我国学界提出控股股东中心主义、经理层中心主义以及董事会中心主义等多种改革方案,但均未臻完善,故仍有予以重新深入思考探究的必要。二、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争鸣关于公司内部权力的分配,揆诸全球公司法学理论,始终存在着相互对立的两大的理念——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这两大理念在公司治理的目的与路径方面,持有迥然不同的立场。前者认为,公司治理的目的应当是为了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故在公司权力分配方面,应当将公司事务的最终决定权力保留给股东。而后者则认为,公司治理的目的应当是实现所有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应当赋予董事会对于公司经营决策的绝对权力,以使其发挥公司内外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中枢功能。理念的纷争无疑会对公司权力分配法律制度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故有必要从基本立场与法理基础等方面深入探究这两大理念,并剖析其对公司权力分配所可能产生的现实影响,以期为公司权力分配合理化方案的构建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三、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域外实践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当今世界各国的公司法正在整体上发生着形式上或实质上的融合、趋同乃至一体化的深刻趋势性变化。(1)其中,公司法制发达国家关于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制度,历经上百年的发展演进,积累了丰富、成熟的经验。虽受各国具体国情的影响,公司内外部权力分配的具体法律规则难以完全统一,但各国公司法制发展进程中早已达成高度共识的立法例,值得我国公司法改革工作期间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国情予以适当借鉴。因此,基于对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日本、韩国以及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代表性国家相关立法的全面考察并总结其共识性立法经验,能够为我国未来公司法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镜鉴。经对比分析,域外两大法系的公司法发展均表现出股东大会权力逐渐弱化与董事会权力逐渐增强的特征,即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是现代公众公司相关立法的发展趋势,我国公司法应当依此作出相应调整。四、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总体思路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受到公司独立法律人格、公司股权结构、经营效率、利益冲突以及公司社会责任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因此,在对相关制度重构进行理念选择和方案设计时,应当予以全面考量,不宜所有偏颇。我国立法与学理对于公司法人本质实在说的一致认同、公众公司股权结构依然高度集中以及公司社会责任愈加受到重视等现实条件,共同决定了董事会中心主义应为我国重构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制度更为适当的理念。未来公司立法权力分配的法律标准以及法律效力,也应以此为出发点展开并变革。五、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具体方案在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之后,公众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严格分离,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体系也应当随之进行重构。股东大会的权力应当采取具体列举式的界定方法。具体而言,应将其权力严格限定于选择管理者和监督者并同时确定他们薪酬方案的人事任免权,以及对于公司章程修改、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变更终止等结构性重大变更事项的决定权。与此同时,董事会的权力则应当采取概括式的界定方法,即除法律明确规定属于股东大会权力之外的其它公司经营决策权均归属于董事会独立行使。概言之,股东大会的法定权力即是董事会权力的“负面清单”,对董事会的法定权利公司立法不适宜进行具体列举,以适应经济全球化下错综复杂、瞬息万变的商业实践需要。
卢政宜[9](2020)在《论认缴制下的公司债权人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于2013年修订了公司法,开启了公司资本制度改革。通过确立纯粹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在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最低限额、非货币出资比例、强制验资要求和出资认缴期限等方面大幅度地放松了管制。认缴制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组成,由实缴向有限认缴再到纯粹认缴的转变,意味着将资本的严格法定限制变成公司内部的自主事项,使保护债权人与公司内部自治之间产生了紧张关系。这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持续讨论,也促使公司债权人保护问题成为认缴制下的争议焦点。在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更需要得到关注,从而使静态和动态的交易安全能够得到均衡保障。债权人保护的传统路径有其自身局限性,在实践层面,债权人保护还面临着司法裁判标准混乱和配套性制度缺失的困境。特别是在公司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变的环境下,债权人保护规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更加重要。本文立足于认缴制改革的背景,从以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公司人格否认为重点的司法裁判方向,以公司信息公示、债权人会议制度为重点的规则构建方向入手,剖析债权人保护的关键问题。前者强调了认缴制如果被滥用所引发的司法裁判问题,后者则强调了认缴制在债权人保护问题上的规则缺失。通过对以上问题在理论学说和司法裁判方面的全面整理和深入分析,找到问题症结并针对债权人保护规则提出制度完善建议。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重要手段,但现有公司法框架下,由于缺乏实体规范基础,对于是否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存在着较大的理论争议和裁判分歧。本文认为,鉴于公司债权人在公司组织中的天然弱势地位、其权利救济难度较大以及股东权利应该受到必要限制,在特定条件下,应当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首先,《九民纪要》在明确了保护股东期限利益的立场的同时,为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提供了两种例外情况。其次,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和比例原则的适用,可以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扩张解释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一般条款,在特定情形下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最后,对传统救济手段如代位权规则进行商法方向的突破性改造,也可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提供支持。在认缴制背景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条件可以分为主观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人格混同的判断标准并无太大变化,在过度控制和资本显着不足方面,仍存在公司人格否认的可能性。衡平居次规则作为特殊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保护债权人平等性具有重要意义,其适用标准应考虑公司资本显着不足的特别影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时,应统一司法判断标准,防止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还应注意相邻制度的衔接,特别是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的适用顺序和适用竞合。在认缴制改革后,建立和完善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和债权人会议制度显得更为重要。在公司信息公示制度构建方面,需要科学界定公司信息公示的范围,提高信息披露标准和质量,督促公司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对于债权人会议制度,应以《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的权限和功能,并在重大事项上确立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会议的监督机制。当前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行使完全依赖于合同内容,严重影响运行效率。应在未来公司法或证券法的修订中明确引入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提高规范层级,强化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组织法属性,并厘清公司债债权人与受托管理人的相互关系。对于公司债权人保护的理念更新与制度完善,通过前述对公司债权人保护存在重要影响的制度进行分析,需要从以下三个方向着手:一是要重视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统一化,这包含建立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以及在立法规则构建过程中,强调部门法内部的规则协调、跨越部门法的规制系统形成。第二,要重视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适用时商法思维的强化,除注重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外,更应当作出符合商法思维的判断,即重视利益的平衡保护而非绝对保护。同时,还要综合考量公司债权人利益和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后者是公司有限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从组织法角度理解债权人保护的特殊性。第三,要重视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评价。外在评价方面,应当重视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所带来的规则改革压力;内在评估方面,应当重视民商事部门法制度规则评价体系的专业性和重要性。
肖华杰[10](2020)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3年7月31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提出,“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项目建设与运营。”这被看作是启动PPP模式的一个信号。此后的六年里,PPP作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建设的一种新型合作模式,在减少政府债务、促进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显着,国家财政、发改等部门也发布了大量的政策文件以支持和规范PPP项目的发展。截止2019年上半年,列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的项目累计9,036个、投资额13.6万亿元;落地项目累计5,811个、投资额8.8万亿元。然而在高速发展的背后,PPP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还没有很好地接轨,实操层面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同时在理论层面,学界尚未对PPP模式进行法律上的体系研究。因此,本文将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对PPP项目涉及的重点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寻找其形成的机制和原因,并尝试得出结论,提出建议,以期对PPP的规范发展和争议解决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本文正文部分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六个章节,各章节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PPP的基本原理”。本章是全文的基础章节,首先从PPP的概念入手,将PPP广义定位为包括特许经营协议和政府购买服务在内的各类公私合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的集合,并探讨其分类、特点及法律性质。此外,PPP模式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内有着其不同于传统项目建设模式的制度价值:一是有助于降低地方债务压力;二是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三是有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本章的最后阐述了基础法律原则在PPP项目中的体现。第二章“PPP准入的法律规制”。近年来,在项目识别和准备阶段,我国PPP项目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违规风险,这些风险的产生或是因操作不规范、或是利用了现有政策法规的漏洞。究其原因,准入规则的不健全和监管层面的缺失是导致项目乱象丛生的本质。本章意在通过对现有规则体系的梳理和分析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如何识别PPP项目;二是项目公司合规的条件;三是什么样的政府方主体是适格的。本章主张PPP项目识别应遵循坚持公益导向和防范债务风险的原则;在项目公司的项目资本金已有限制的情况下,注册资本的缴纳偏向于灵活,但应对债务性融资有所限制;政府方主体应区别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代表,政府出资代表不应具有实际控制和管理权。第三章“PPP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在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中,参与主体众多,各主体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并发挥着其特殊的作用。而不同的角色又对应着不同的权利与义务,这是研究PPP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要素,也是研究PPP监管规则和归责体系的基础。因此,本章选取政府、项目公司和中介机构三个主要的参与主体,从权利的来源及形式、义务的设计及范畴等方面深入剖析主体行为的边界。对于有着双重甚至多重角色的政府而言,其权利义务的界定随着角色转换而变化,实操层面上极易出现混同,该节尝试对政府主体进行角色划分,并在项目的各阶段中规范其权利义务。此外,本章认为项目公司不应受到政府不正当的干预,其基于我国法律关于公司的规定享有自治权利,又基于PPP协议享有合同赋予的特许经营、收益和救济权利。上述两个主体在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时,均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中介机构作为政府与项目公司的中间人,有着信息传递和局部监管的作用,其法律责任的设计可以参考《合同法》对居间责任的规定。第四章“PPP监管的理念与规则”。PPP项目主要分为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实施、项目移交五个大阶段,在每个阶段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都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办事流程,各种制度相互交杂、缠绕,很多矛盾、冲突伴随其中。因此,对PPP监管规则的研究极其必要。本章站在经济法研究的视角上,讨论公共政策及法律法规对PPP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控制与监督,主要解决如何在现有的制度体系内嵌入监管机制,同时又能避免与其他制度产生冲突的问题。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梳理,以及对监管理念、原则、框架和工具的分析说明,试图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寻找、构建能够使PPP项目顺利推进的监管实施路径,即在“一总多分”的监管框架下利用多种辅助性的监管方法,介入公司行使监管权能。第五章“PPP归责体系的构建”。由于PPP项目涉及利益方众多,环境较为复杂,在出现争议时往往无法清晰判断法律责任的归属,我们有必要在现有已成熟的归责体系下寻找PPP归责体系的理论支撑点。本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在前述的研究基础上探讨PPP归责体系的建立,从政府、中介组织和项目公司三个主体的角度分别研究其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的具体形式。建议先明确归责原则,厘清各参与方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根据其责任借鉴《证券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进行归责。第六章“PPP融资的困境与出路”。有数据表明,融资难已成为PPP项目失败的罪魁祸首,而融资问题贯穿于PPP项目的全生命周,在PPP项目的成立期、建设期、运营期和退出期都存在着多种融资方式可供选择,每种融资方式都有着其各自的优劣和必要的条件。现阶段,债权融资仍然是占比最大的一种融资模式,但其发展面临着诸多困境,担保标的权属的不确定、项目收益权出质价值的不确定和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难题使得债权担保的实现缺少法律上的支持。同样,在PPP项目与资产证券化的结合中,其主要的基础资产即项目收益权在法律属性、可转让性、独立性和转让的生效时点上都存在争议,加之SPV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基础资产难以彻底做到真实出售使得破产隔离的实现存在阻碍。本章认同收益权的“未来债权”地位,支持“合同签订生效说”,肯定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制度的意义,主张尽可能将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在合同中有所约定,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二、论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机关的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机关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上市公司差异化表决权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四、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第一章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概念厘定 |
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界定及其法律属性 |
(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界定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法律属性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辨析 |
(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与优先股的区别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与黄金股的区别 |
三、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例证 |
(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典型架构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非典型架构 |
(三)非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湖畔合伙人”制度 |
第二节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现实需求 |
一、“一股一票”表决权结构的法理基础及其局限性 |
(一)“一股一票”表决权结构的法理基础 |
(二)“一股一票”表决权结构的局限性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产生的动因:商业需求与交易所竞争 |
(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诞生于商业实践 |
(二)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接受是交易所竞争的结果 |
三、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与股东异质性需求 |
(一)股东异质性的演进及其表现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满足了股东异质性需求 |
四、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与适应性效率理论 |
(一)适应性效率理论的内涵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适应性效率体现 |
第三节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价值分析 |
一、消解企业家融资与其控制权维持之间的矛盾 |
二、有助于达成公司最优决策 |
三、切合人力资本的特性 |
四、降低公司的运作成本 |
第二章 全球视域下差异化表决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美国双层股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美国双层股权结构的制度变迁 |
二、美国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监管 |
三、启示 |
第二节 中国香港地区加权投票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中国香港地区加权投票权制度变迁 |
二、中国香港地区加权投票权制度监管 |
三、启示 |
第三节 新加坡多重投票权股份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新加坡多重投票权股份制度变迁 |
二、新加坡多重投票权股份制度监管 |
三、启示 |
第四节 日本单元股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日本单元股制度变迁 |
二、日本单元股制度监管 |
三、启示 |
第五节 欧洲地区差异化表决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英国 |
二、欧盟 |
三、启示 |
第三章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内生缺陷及回应 |
第一节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加剧了代理成本 |
一、代理成本的内涵 |
二、特别表决权持有人的特殊性加剧道德风险 |
三、特别表决权持有人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
四、特别表决权持有人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 |
五、争议回应 |
第二节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打破了股东平等原则 |
一、股东平等原则内涵 |
二、特别表决权持有人未对其多数表决权支付对价 |
三、争议回应 |
第三节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阻碍了公司控制权市场流动性 |
一、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内涵 |
二、降低了公司外部监督的有效性 |
三、争议回应 |
第四节 降低了积极型机构投资者的参与热情 |
一、积极机型构投资者的内涵 |
二、积极型机构投资者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敌意态度 |
三、争议回应 |
第四章 我国差异化表决权规制现状及其不足 |
第一节 我国证券交易所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适用的限制 |
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创设方式的限制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适用主体的限制 |
三、对特别表决权持有人的限制 |
四、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中特别表决权的排除适用 |
五、其他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监督措施 |
第二节 我国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约束体系的不足 |
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 |
(一)公司法律层面的制度确立与监管 |
(二)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监管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公司内部监督不足 |
三、差异化表决权制度缺乏事后救济机制 |
第五章 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差异化表决权制度优化目标:实现利益均衡 |
一、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利益均衡机理 |
二、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利益均衡的基本原则 |
(一)对中小投资者利益倾斜保护 |
(二)防止特别表决权持有人滥用表决权 |
第二节 我国差异化表决权制度有效治理路径 |
一、强化特别表决权持有人的受信义务 |
(一)特别表决权股东受信义务的指向对象 |
(二)特别表决权股东受信义务的内容 |
二、强化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信息披露 |
(一)强制性信息披露与持续性信息披露 |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
三、完善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退出机制 |
(一)日落条款 |
(二)打破规则 |
(三)燕尾条款 |
四、完善差异化表决权制度的事后救济 |
(一)证券纠纷诉讼制度 |
(二)替代性处理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内涵与制度价值 |
(一)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内涵 |
1.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界定 |
2.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特征 |
(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制度价值 |
1.有利于保持公司独立法人人格 |
2.有助于尊重经营判断规则 |
3.有益于改善公司治理 |
4.有助于防止滥诉和恶意诉讼 |
二、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制度现状与司法实践 |
(一)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制度现状 |
1.《公司法(2018 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一条 |
2.《公司法》司法解释:明确前置程序司法实践适用细则 |
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确认前置程序客观不能情形豁免规则 |
(二)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司法实践 |
1.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司法实践的数据统计 |
2.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司法实践的总结分析 |
三、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申请人资格限制不合理 |
1.“单纯股东主义”原则对申请人范围的过度控制 |
2.股份有限公司对申请人资格的严格限制 |
(二)被申请人规定不明确 |
1.董事与监事、高管共同侵权:被申请人规定缺失 |
2.他人侵犯公司权益行为:前置申请对象缺失 |
(三)申请形式与申请内容未进行标准化规范 |
(四)接受申请机关组成规定存在缺陷 |
1.缺乏独立性 |
2.缺乏责任制约 |
(五)前置程序豁免情形认定标准界定模糊 |
1.“紧急情况”条款的界定缺乏具体性指引 |
2.“请求徒劳”模式的适用缺乏明确法律依据 |
四、域外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考察与启示 |
(一)域外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考察 |
1.美国:“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与“申请无益免除规则” |
2.英国:“适格原告规则”与“多数决原告规则” |
3.日本:“公司决定效力阻却否定模式” |
(二)域外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对我国的启示 |
1.申请主体广泛化 |
2.申请形式与申请内容标准化 |
3.豁免情形认定标准具体化 |
五、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完善建议 |
(一)申请人资格的制度扩张 |
1.《公司法》第151 条中“股东”的扩大解释 |
2.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前置程序申请人资格的扩张 |
(二)明确被申请人规定 |
1.建立董事和监事共同侵权救济措施 |
2.根据申请事由灵活确定前置申请对象 |
(三)对申请形式与申请内容制定标准化规则 |
1.申请者与被申请者基本资料 |
2.关键行为事实 |
3.损害结果 |
4.请求内容 |
(四)完善接受申请机关组成规定 |
1.增强接受申请机关独立性 |
2.建立接受申请机关责任制度 |
(五)明晰前置程序豁免情形认定标准 |
1.强化“紧急情况”条款的指引性 |
2.明确“请求徒劳”模式适用的法律依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论我国董事无因解任制度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一、我国董事无因解任的概念和法理分析 |
(一)董事无因解任制度的概念 |
(二)董事无因解任的理论基础 |
1.董事无因解任制度的法律定性 |
2.股东会罢免董事的法理分析 |
(三)我国和域外董事无因解任制度的现状及特点 |
1.我国关于董事无因解任的现行规定及特点 |
2.域外董事解任制度的现状和特点 |
二、人民法院对于董事无因解任制度的视角分析 |
(一)董事无因解任制度实践相关实证分析 |
1.相关案件类型和案由分布情况 |
2.法院层级分布及地域分布情况 |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整理 |
1.股东会罢免董事的正当性 |
2.公司和董事之间属于委任关系 |
3.公司应考虑相关因素,合理确定补偿数额 |
三、我国董事无因解任制度现存缺陷 |
(一)我国董事无因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
1.缺乏对股东会罢免董事的实体和程序条件 |
2.公司章程与公司法效力存在对立 |
3.司法权介入股东会决议的限度不明确 |
4.董事的权利和义务难以匹配 |
(二)董事无因解任补偿法律性质及补偿限度尚不明确 |
1.实践中存在董事无因解任补偿乱象 |
2.董事无因解任补偿的法律规定模糊不清 |
四、对现行董事无因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股东大会罢免董事的相关立法 |
1.完善股东会罢免董事的实体和程序条件 |
2.完善公司章程与立法规定冲突的解决方案 |
(二)建立罢免董事的相关救济制度 |
1.保障被解任董事的赔偿请求权 |
2.公司应考虑相关因素,合理确定董事补偿数额 |
3.构建董事利益保护制度 |
4.设立相关监督机构和董事权益投诉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体系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制度演进 |
一、经营决策权的概念厘定 |
二、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职能定位及立法表述 |
(一)不同治理模式中董事会的职能定位 |
(二)我国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制度设置 |
三、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纵向演进 |
(一)从公司历史发展看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演进 |
(二)我国公司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制度演进 |
第二章 公开公司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理论范式 |
一、公开公司治理的基础法理 |
(一)公司契约论——代理理论 |
(二)不完全契约论——产权理论 |
(三)团体生产论——利益相关者理论 |
二、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分权:确立董事会优位主义 |
(一)董事会优位主义与股东会优位主义的概念厘定 |
(二)由股东会优位主义到董事会优位主义的公司治理发展趋势 |
(三)我国应确立公开公司的董事会优位主义 |
三、董事会与经理的分权:来自经理优位主义的挑战 |
(一)经理的法律地位 |
(二)经理的事实地位:权力异化的现象及原因探析 |
(三)经营决策权配置:董事会之于经理的制度优势 |
第三章 公开公司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法律构造 |
一、确立上限:董事会与股东会经营决策权的重构 |
(一)重构思路 |
(二)股东会固有权力的初步判断 |
(三)具体职权的讨论 |
(四)小结 |
二、确定下限:经理权限对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分享 |
(一)经理权限中对内管理职权对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限制作用 |
(二)经理权限中对外代表职权对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限制作用 |
三、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立法表述 |
(一)立法模式总结 |
(二)立法模式选择 |
(三)立法条款设计建议 |
第四章 封闭公司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特殊性 |
一、封闭公司经营决策权的配置 |
(一)封闭公司的治理 |
(二)经营决策权的配置考量因素 |
二、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立法设计 |
(一)增强灵活性与自治性 |
(二)回应资合性的要求 |
(三)立法条款设计建议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刑民交叉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 |
第二章 大股东的法律界定 |
2.1 大股东的定义 |
2.2 大股东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 |
第三章 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刑民交叉问题的实证分析 |
3.1 刑民交叉的界定 |
3.2 案例引入及评析 |
3.3 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主要方式 |
3.3.1 瑕疵出资 |
3.3.2 关联交易 |
3.3.3 违规担保 |
3.3.4 挪用资金 |
3.3.5 侵占财产 |
3.3.6 减损股权 |
3.4 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刑民交叉的范围 |
3.5 刑民交叉产生的原因 |
3.5.1 法律的滞后与缺陷 |
3.5.2 法人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 |
3.5.3 民事救济的局限性 |
3.5.4 财务管理不规范 |
3.5.5 公权力的寻租行为 |
第四章 大股东侵害行为刑民交叉问题的立法比较 |
4.1 国内刑民交叉问题的立法 |
4.1.1 关于刑民交叉问题的民事立法 |
4.1.2 关于刑民交叉问题的刑事立法 |
4.2 国外刑民交叉问题的立法 |
4.2.1 美国立法 |
4.2.2 日本立法 |
4.3 比较研究结论 |
第五章 解决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刑民交叉问题的建议 |
5.1 刑民交叉问题的一般判断规则 |
5.2 完善公司法 |
5.2.1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立法 |
5.2.2 完善人格混同立法 |
5.2.3 完善股权登记程序 |
5.3 刑法的修正 |
5.3.1 完善侵占、挪用入罪的构成要件 |
5.3.2 严格区分侵占股权、伪造印章的罪与非罪 |
5.3.3 明确尚未注册成立公司的法律地位 |
5.4 完善程序法的救济途径 |
5.4.1 优先适用“先民后刑”诉讼程序 |
5.4.2 人格混同举证中尝试“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
5.4.3 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制度 |
5.5 尝试刑法与公司法、行政法的有效衔接 |
5.5.1 刑法与公司法的有效衔接 |
5.5.2 刑法与行政法的有效衔接 |
5.6 借鉴信义义务规则与特别背信罪 |
5.6.1 信义义务规则 |
5.6.2 特别背信罪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关于受信义务的理论研究 |
(二)关于自我交易的理论研究 |
(三)关于篡夺公司机会的理论研究 |
(四)关于竞业禁止的理论研究 |
(五)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理论研究 |
三、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比较分析法 |
(三)实证分析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立法和司法现状问题概述 |
一、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立法规制现状 |
(一)关于董事高管承担受信义务的立法规制现状 |
1.公司利益 |
2.董事高管 |
3.受信义务 |
(二)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立法规制现状 |
二、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司法案例统计 |
(一)样本选取的基本要求 |
(二)样本的初步统计 |
三、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案例实证及类型化分析 |
一、董事高管违反受信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判断标准 |
(一)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
1.单纯客观标准 |
2.主客观相结合 |
(二)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判断标准 |
1.违法自我交易 |
2.篡夺公司机会 |
3.违反竞业禁止 |
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运行情况 |
(一)履行前置程序进入诉讼 |
(二)豁免前置程序 |
(三)股东起诉因前置程序履行被驳回 |
三、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董事高管违反受信义务判断标准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1.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既存问题 |
2.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二)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判断标准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1.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判断标准的既存问题 |
2.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判断标准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既存问题 |
1.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形式化 |
2.监事会执行力不足 |
(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1.书面请求与回复制度供给不足 |
2.监事会独立性差 |
三、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制建议 |
一、完善董事高管违反受信义务判断标准的建议 |
(一)完善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建议 |
1.确立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原则 |
2.细化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主客观标准立法规范 |
3.商业判断规则的引入 |
(二)完善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判断标准的建议 |
1.重述忠实义务基础关系 |
2.强化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判断标准制度供给 |
3.构建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体系 |
二、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具体建议 |
(一)平衡自由与秩序价值 |
(二)明确股东诉讼请求回复制度 |
(三)强化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
三、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公司清算义务人选任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域外清算人的任命方式及清算人范围的界定 |
(二)国内公司清算义务人选任制度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公司清算义务人选任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清算义务人的概念 |
一、学者观点 |
二、本文观点 |
第二节 公司清算义务人选任制度的沿革 |
第三节 公司清算义务人选任制度的含义 |
第二章 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确定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两种不同的理论基础 |
一、将控制理论中的法律控制作为主体确定的法理基础 |
二、将信义义务理论中的勤勉义务作为主体确定的法理基础 |
第二节 本文观点 |
一、公司控制权理论 |
二、信义义务理论 |
第三章 法律对清算义务人的选任 |
第一节 法定清算义务人的范围 |
一、董事 |
二、控股股东 |
三、实际控制人 |
第二节 清算义务人人选的排除 |
一、中小股东不应成为法定清算义务人 |
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应成为法定清算义务人 |
第四章 公司自主选任清算义务人的效力 |
第一节 公司自主选任清算义务人的否定说 |
第二节 公司自主选任清算义务人的肯定说 |
第三节 公司自主选任清算义务人的合理性 |
一、公司可以有条件地自主选任清算义务人 |
二、须有增加的意定清算义务人的同意 |
第五章 《民法典》与《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对清算义务人的分歧与解决 |
第一节 法律冲突下清算义务人选任的规则适用 |
一、学者观点 |
二、本文观点 |
第二节 对《公司法》的修改建议 |
一、明确规定清算义务人的含义及权利义务 |
二、重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 |
三、明确董事与控股股东作为法律选任的清算义务人的顺位 |
四、赋予公司选任清算义务人自治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中国问题 |
第一节 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立法现状 |
一、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
(一)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 |
(二)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构造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构造 |
(二)董事会的权力构造 |
(三)剩余权力的归属 |
第二节 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 |
一、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现存问题 |
(一)未能区分公众公司与私人公司 |
(二)股东大会权力过于庞大 |
(三)董事会独立性的严重弱化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现有解决方案 |
(一)控股股东中心主义模式 |
(二)经理中心主义模式 |
(三)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 |
三、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重思 |
第二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争鸣 |
第一节 公司权力分配的股东中心主义理念 |
一、基本立场 |
二、法理基础 |
(一)所有权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公司合同理论 |
(四)公司宪制理论 |
三、股东中心主义理念的最新修正 |
第二节 公司权力分配的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 |
一、基本立场 |
二、法理基础 |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
(二)团队生产理论 |
(三)社群理论 |
(四)实体最大化及可持续性理论 |
第三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域外实践 |
第一节 大陆法系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德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二、法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三、日本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四、韩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第二节 英美法系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英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二、美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三、澳大利亚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四、加拿大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第三节 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之总结 |
一、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存异 |
(一)二元制与三元制 |
(二)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 |
二、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趋同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逐渐缩小且以法律明定范围为限 |
(二)董事会的权力逐渐扩大且为概括性规定 |
第四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总体思路 |
第一节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考量因素 |
一、公司人格 |
二、股权结构 |
三、经营效率 |
四、利益冲突 |
五、社会责任 |
第二节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选择 |
一、我国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现实依据 |
(一)公司法人本质实在说的确立 |
(二)公众公司股权结构仍然高度集中 |
(三)公司社会责任愈加受到重视 |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下公司权力分配原理 |
(一)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标准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效力 |
第五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具体方案 |
第一节 公众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力配置 |
一、人事任免权 |
(一)董事提名权 |
(二)董事选举权 |
(三)董事解任权 |
(四)薪酬决定权 |
二、公司重大变更决定权 |
(一)章程修改批准权 |
(二)重大资产重组批准权 |
(三)公司终止决定权 |
第二节 公众公司董事会的权力配置 |
一、公司资本结构决定权 |
二、利润分配决定权 |
三、利益冲突交易审批权 |
四、敌意收购防御策略决定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9)论认缴制下的公司债权人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文结构 |
第一章 认缴制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影响 |
第一节 认缴制衍生的公司债权人保护问题 |
一、认缴制的制度构成 |
二、认缴制诱发的问题及其带来的债权人保护困境 |
(一)认缴制诱发的问题 |
(二)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保护困境 |
第二节 对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再认识 |
一、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价值分析 |
(一)认缴制下的资产信用凸显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 |
(二)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意义 |
二、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路径探索 |
第二章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与债权人保护 |
第一节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论争议与裁判困境 |
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论争议 |
(一)支持说 |
(二)反对说 |
(三)折衷说 |
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裁判困境 |
(一)裁判立场简述 |
(二)司法裁判思路总结 |
第二节 以出资加速到期保护债权人利益正当性分析 |
一、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特殊性 |
二、限制股东期限利益的正当性 |
第三节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解释论阐释 |
一、《九民纪要》的裁判规则梳理 |
二、代位权规则适用的可行性 |
(一)传统代位权构造的适用局限 |
(二)突破传统代位权的正当性 |
三、公司法现有规则的局限与突破 |
(一)公司财产对外担保责任的正当性分析 |
(二)股东出资义务扩张的正当性分析 |
四、法律原则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适度控制 |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空间 |
(二)比例原则的适用 |
第四节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司法适用 |
一、对现有规则的司法调适 |
二、纠纷解决的诉讼结构 |
(一)适格当事人 |
(二)地域管辖与举证责任分配 |
(三)先诉抗辩权 |
第三章 认缴制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
第一节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定位与司法裁判现状 |
一、比较法视角下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 |
三、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正当性 |
四、公司人格否认的司法裁判现状 |
第二节 认缴制下公司人格否认的判断标准 |
一、认缴制下人格混同与过度控制的构成 |
(一)人格混同的法律判断 |
(二)过度控制的法律判断 |
二、认缴制下资本显着不足的构成 |
第三节 认缴制下衡平居次规则的引入 |
一、认缴制下破产阶段的债权人保护 |
(一)破产阶段的债权人风险及现有制度之不足 |
(二)衡平居次规则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关系 |
二、衡平居次规则的现实尝试 |
(一)衡平居次规则引入的正当性讨论 |
(二)“沙港案”的扩张适用及其评价 |
三、衡平居次规则的制度设计 |
(一)衡平居次规则的立法例选择 |
(二)认缴制下衡平居次标准的认定 |
第四节 认缴制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更生 |
一、公司人格否认判断规则的全面整合 |
二、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竞合适用 |
(一)适用场合比较 |
(二)请求权竞合适用顺序选择 |
(三)综合评价 |
第四章 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配套制度评价 |
第一节 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 |
一、认缴制下公司信息公示对债权人保护的特殊意义 |
(一)公司信息公示的制度功能 |
(二)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二、我国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现状与问题 |
(一)我国公司信息公示的基本内容 |
(二)我国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现实问题 |
三、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 |
(一)科学界定公司信息公示的范围 |
(二)确立公司信息公示的筛选标准和质量门槛 |
(三)进一步强化公司信息公示人的披露义务 |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 |
一、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制度的强化 |
二、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的引入 |
第五章 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制度实现 |
第一节 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统一化 |
一、裁判规则的统一:以《九民机要》为例 |
二、立法规则构建的协调统一:以部门法协调为例 |
(一)部门法内部的规则相互协调 |
(二)不同部门法间规制系统的形成 |
第二节 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适用理念的强化:以商法理念为中心 |
一、商事裁判理念的强化:以利益衡量为中心 |
二、从交易法到组织法: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特殊性 |
第三节 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再评价 |
一、外部评价:营商环境指标再解读 |
二、内在评估:成本收益分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和致谢 |
(10)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预期创新点 |
(三)研究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PPP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PPP的制度概述 |
一、PPP的概念范畴 |
二、PPP模式的类型化 |
三、PPP的法律特征 |
(一)以合同为基础的合营关系 |
(二)以平等为基础的合作模式 |
(三)以项目融资为基础的融资模式 |
第二节 PPP的制度价值 |
一、有助于降低地方债务压力 |
二、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
三、有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第三节 PPP的法律规制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平等协商原则 |
三、效率原则 |
四、公平原则 |
第二章 PPP准入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PPP项目的准入规则 |
一、PPP项目的识别标准 |
(一)以公益导向的项目识别标准 |
(二)以防范风险为目标的识别标准 |
二、PPP项目的适用领域及识别规则 |
(一)PPP项目的适用领域 |
(二)PPP项目的识别规则 |
第二节 PPP项目公司的准入规则 |
一、PPP项目公司的设立规则 |
二、PPP项目公司的资本规则 |
(一)项目公司项目资本金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关系 |
(二)项目公司资本金的财务处理 |
第三节 PPP政府方主体的准入规则 |
一、PPP实施机构的准入规则 |
(一)政府实施机构的主体范畴 |
(二)政府实施机构的职责 |
二、PPP政府出资代表的准入规则 |
(一)政府方出资代表的源起 |
(二)政府出资代表身份及资金来源的厘定 |
(三)国企参与PPP项目的规制规则 |
第三章 PPP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 |
第一节 政府方权利及义务的边界 |
一、政府方的权利类别 |
(一)政府方的监管权能 |
(二)政府方的股东权利 |
二、政府方的义务范畴 |
第二节 PPP项目公司的权利与义务范畴 |
一、PPP项目公司的权利范畴 |
(一)PPP项目公司的法定权利 |
(二)PPP项目公司的合同权利 |
二、PPP项目公司的义务范畴 |
第三节 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 |
一、中介机构的监督规则 |
二、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
第四章 PPP监管的理念与规则 |
第一节 PPP监管理论概述 |
一、PPP监管的基本概念 |
二、PPP监管的制度价值 |
(一)PPP监管的必要性 |
(二)PPP监管的价值 |
三、PPP监管的主体 |
四、PPP政府监管的权力范畴 |
(一)政府监管权的来源 |
(二)PPP模式下政府监管范畴的法律检讨 |
(三)政府对项目及社会资本等参与主体的监管范畴 |
(四)政府方监管权利的配置 |
第二节 PPP监管的基本理念 |
一、衡平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监管理念 |
二、最大限度消除信息不对称的监管理念 |
三、坚持以绩效考核为中心的监管理念 |
四、强化双方的履约责任的监管理念 |
第三节 PPP监管的规则构建 |
一、“一总多分”的监管框架 |
二、嵌入项目公司监管的路径 |
(一)政府参股项目公司的监管规则 |
(二)政府不参股项目公司的监管规则 |
(三)项目公司类别股的制度构建 |
第五章 PPP归责体系的法律证成 |
第一节 PPP中政府的归责体系 |
一、PPP中政府的责任类型 |
(一)PPP中政府的民事责任 |
(二)PPP中政府的行政法律责任 |
二、PPP中政府的归责原则 |
(一)政府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
(二)政府的行政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
三、PPP中政府的责任承担形式 |
(一)政府违约的法律后果 |
(二)因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
(三)政府方侵权的法律后果 |
(四)政府方行政法律责任的后果 |
第二节 PPP中介机构的归责体系 |
一、PPP中介机构的范围界定 |
二、PPP中介机构的归责原则 |
(一)中介机构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中介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PPP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类别 |
(一)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 |
(二)中介机构的行政责任 |
(三)信用体系 |
第三节 PPP项目公司的归责体系 |
一、PPP项目公司的责任类型 |
(一)项目公司法律责任的产生 |
(二)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具体类型 |
(三)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 |
二、PPP项目公司的归责原则 |
(一)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PPP项目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 |
(一)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 |
(二)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
(三)项目公司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
第六章 PPP融资的困境与出路 |
第一节 PPP项目的融资路径选择 |
一、PPP项目债权融资的制度困境 |
(一)债权担保的困境 |
(二)PPP项目对融资本身性质的局限 |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制度迷思 |
(一)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概述 |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适格性 |
(三)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实现破产隔离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PPP项目融资担保制度架构 |
一、PPP项目的融资担保路径选择 |
(一)社会资本方担保规则 |
(二)第三方担保规则 |
二、PPP项目再担保制度的现实选择与规则苑囿 |
(一)再担保制度的含义及在我国的发展 |
(二)PPP项目再担保的可行之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四、论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机关的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上市公司差异化表决权法律制度研究[D]. 张赫曦. 吉林大学, 2021(01)
- [2]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研究[D]. 董豪.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0)
- [3]论我国董事无因解任制度完善[D]. 黄瑞.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4]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体系构造[D]. 席茜.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5]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刑民交叉问题研究[D]. 岩保军. 兰州大学, 2021(12)
- [6]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法律问题研究[D]. 王宇慧. 兰州大学, 2021(02)
- [7]公司清算义务人选任制度研究[D]. 许丹阳.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8]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研究[D]. 张建东. 吉林大学, 2020(03)
- [9]论认缴制下的公司债权人保护[D]. 卢政宜. 吉林大学, 2020(03)
- [10]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D]. 肖华杰. 吉林大学, 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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