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梅州完善制度促审判发展(论文文献综述)
刘怡新[1](2021)在《新媒体环境下梅州市青少年暴力犯罪治理研究》文中提出如今我们已迎来新媒体时代。各类媒体多角度,全方位的向青少年传递着各种各样的信息,给青少年社会化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机遇与挑战,新媒体发展态势迅猛,而由此引发的未成年暴力犯罪事件逐渐增多。鉴于这一境况,我们亟需探讨新媒体环境下暴力犯罪治理办法,以期为青少年群体提供更优良的发展平台。相关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以梅州市青少年暴力犯罪治理为例进行研究,对其青少年暴力犯罪治理建设情形加以探析,从中归纳克服新媒体负面影响的有效办法,便于其余区域开展青少年教育工作,切实降低青少年暴力犯罪概率。本文基于新媒体环境下对梅州市青少年暴力犯罪治理进行研究,首先,对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内容及方法、技术路线等进行了概括总结;其次,对课题研究涉及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进行了阐述,奠定了本文的理论基础;再次,运用问卷调查法,依据社会支持理论和多元治理理论,结合新媒体环境下梅州市治理青少年暴力犯罪的现状,探讨梅州市应对新媒体对青少年负面影响的具体策略,对其暴力犯罪治理收效加以总结,归纳治理短板、误区,将成因归纳如下:行政干预力度待加强、学校宣导作用不大、父母缺席未成年发展过程、社会治理资源被闲置、新媒体具有“双刃剑”特征。而其深层缘由则包括:行政部门治理思路不先进、协同管理水平不佳;校方定位不明确,未能擅用新媒体教学模式;父母缺乏陪伴、教导;外部支持网格不够健全;媒体环境治理难度大。因而,本文结合问题、影响变量,分别从各类主体立场出发,归纳基于新媒体影响现状的治理策略。其中,政府需要扮演主导者角色,负责构建及维护新媒体良性秩序;校方需变革教学模式,引入新媒体模式;父母需言传身教,持续发挥引导作用;打造社会支持网格,强化新媒体职业操守;强调媒体社会责任,营造符合主流价值观的信息环境。
张玲玉[2](2021)在《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给付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近五年来,中国涉及离婚抚养费纠纷的案件数量居高不下,2016年至2019年期间连续四年上涨,在2019年达到54826件。大量的案件背后是数万个家庭的解体,抚养费的给付问题关系到未成年子女日后的成长环境,受教育程度以及生活幸福感,探索科学的给付标准、具体的变更情形、明确二孩给付义务主体以及加强抚养费强制执行对于保障儿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对现实法律问题的思考,笔者撰写了该篇论文,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正文分为四章,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意欲探究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持。笔者通过从子女抚养费的概念着手,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理论、父母亲权理论角度展开论述,对我国关于抚养费的立法沿革和现行规定进行梳理。找出现有规定不足之处,并试图从多个维度探析父母给付抚养费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第二章通过数据分析与典型案例结合的方式指出现存的抚养费给付问题。首先对近几年案件数量进行统计并分析抚养费案件的特点,其次通过列举典型案例的形式提出本文意欲探讨的抚养费给付相关的四个问题,最后在每一个问题提出后进行分析并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第三章介绍了域外关于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给付处理的方法。笔者先后研究了日本、澳大利亚和美国的相关制度,通过分析国外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阐述了域外经验对于我国的启示。第四章针对第二章提出的四个问题设计了相对应的解决路径。在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完善未成年审判法庭建设的基础上,一是设计科学的抚养费标准和官方上线抚养费预估计算器;二是明确变更抚养费的具体情形;三是确定二孩情况下抚养费给付的义务主体,统一司法实践;最后是通过建立查找义务人制度以及设立担保来落实抚养费的强制执行。
李有,程金华[3](2020)在《行政、司法与金融规制冲突——对金融借款利率上限的实证研究》文中提出相较行政权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司法权在金融规制中的作用未受到足够关注。中国借款利率长期以来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双轨"规制,在规则层面形成冲突。实证考察发现,规则冲突引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多种指向与不协调。对于这种规制冲突,可以从法律技术、规制架构和规制理念三方面进行解释,具体包括各级各地法院法律技术的不统一、中央层面司法权与行政权在金融规制上的边界模糊和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对金融规制的理念差异。未来应当更加尊重商事交易意思自治的规制理念,巩固中国人民银行主管金融借款利率的规制架构,并确立优先调整利息构成而非总量的法律技术。
谭小虹[4](2020)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义务人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祖力皮亚木·托合尼亚孜[5](2020)在《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关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逐年加强,以利营造更优的营商法治环境。商标权保护也愈发受到重视,强化商标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2019年新《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赔偿作出重要修改,将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将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从“三百万元”修改为“五百万元”在社会引起关注。我国立法上对于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关系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立法上的缺失,导致司法实务中法院审判商标侵权案时,如何处理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关系存疑。理论界对此也持不同的观点。在我国,商标侵权赔偿有关的内容规定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中。该条第一款前半部分是补偿性赔偿,根据该条款,补偿性赔偿包括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获益以及商标许可费的合理倍数,而且这三者的适用有前后顺序的。惩罚性赔偿是指在侵权人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时,以上述三种补偿性赔偿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作出的赔偿。法定赔偿规定在该条第三款,是在补偿性赔偿难以计算时,法官根据侵权情节,综合考量各项因素所作出的赔偿。我国商标立法未明确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关系。具体表现在,首先,法定赔偿性质不明。我国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法定赔偿的性质是补偿性赔偿或惩罚性赔偿,商标立法上未作出任何规定。其次,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在具体认定中,在考量因素和适用条件上存在相似性。综合我国现有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中包含侵权人主观因素、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这也是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具体适用中对二者如何区分也没有作出规定。最后,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是在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并情节严重时作出,而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时的法定赔偿,可否作为其计算基数也未作出规定。正因为立法上存在以上问题,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存在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时突出强调恶意、情节严重等因素,将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混同,法官笼统的说明裁判文书中的判赔部分等问题。这导致商标权人的利益并未能得到充分的保护。为了协调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关系,我国立法上要作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完善:首先,要明确法定赔偿性质上仍属于补偿性赔偿。从新旧法的沿革来看,引入惩罚性赔偿之前,我国商标法的赔偿原则遵循全面赔偿原则,填补损失是其最终目的。因此,不能因为其上限的提高而否定其补偿性赔偿的属性。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法定赔偿适用率高而判赔额低,无法发挥惩罚性的功能。因此在我国,法定赔偿的性质仍是补偿性赔偿而非惩罚性赔偿。其次,侵权人主观因素不再作为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我国商标立法上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不应将侵权人的主观因素作为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同时使用时法定赔偿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司法实践中,要科学适用法定赔偿制度,进一步细化法定赔偿数额计算的考量因素。除此之外,法官应当加强对裁判文书的说理,判决书中应尽量详细释明对证据认定的过程,给出证据采信或不采信的具体理由,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商标立法。
杨涛[6](2020)在《我国《保险法》第52条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实证研究》文中提出保险合同的订立实为基于对价平衡原则,要求投保方所缴纳的保费与保险人所承保之危险相平衡,其实践乃籍以要求被保险人就保险标的之危险程度加以说明与陈述。近年来围绕着机动车相关保险合同而产生的危险增加通知保险责任纠纷案件数量急剧增长,从所选取的相关案例的实证分析结果来看,司法实践中已存在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领域的情形,另外,也逐渐有判决将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作为最终法律责任承担的重要考量因素而依照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责任的承担比例,这些是司法裁判依据社会发展所作的突破与进步。但在《保险法》第52条的司法适用上仍存在以下问题:对“危险显着增加”的判断尺度模糊、危险增加通知条款属于法定免责事由还是约定免责事由未有定论、危险增加与保险事故发生之间因果关系认定标准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主要对判断“危险显着增加”的标准,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对于其他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并未做出进一步的解释,为避免实务中所出现的大量同案不同判之状况,应当对上述问题逐一检讨以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陈五争[7](2020)在《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裁判标准研究》文中指出行政机关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是法治政府应有之义,更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进行充分审查并作出适当裁判,对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推进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提升行政效能具有极其重要价值。但是,由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要件的复杂性、我国普适性行政程序成文规范的缺失、不履行法定职责相关概念尚无清晰界定等原因,致使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在实体构成要件的认定和判决方式的适用时存在一定的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机能的全面实现,不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也不利于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鉴于上述原因,本文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裁判文书,综合运用统计分析法、归纳推理法、案例分析法、文献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以行政法学理论界关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研究成果为引导,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进行实证研究,并就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第一章,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涉及的法学概念进行辨析。经过对行政不作为和不履行法定职责使用现状梳理发现,二者在司法实践中被混淆使用。在理论界,亦有部分学者未将行政不作为和不履行法定职责进行区别研究。鉴于行政不作为和不履行法定职责混淆使用的弊端,本文提出了行政不作为和不履行法定职责要严格区分和使用的观点,并结合我国成文法规定的判决种类和域外的课予义务诉讼类型,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讼的内在联系进行了分析,为有效总结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当下的裁判标准奠定了基础。第二章,从实体法的角度,基于我国行政审判现状,从法定职责来源和行政案件审查模式的角度,对“认定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和“认定行政机关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的当下认定标准以及认定时存在问题进行总结。第三章,从诉讼法的角度,基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适用裁判方式时考虑的因素,对“不予以立案、确认违法、判决履行”三种主要裁判方式的当下适用标准以及适用时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第四章,就我国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行政实体法和诉讼法的层面,提出坚持对法定职责的扩大解释、制定普适性行政程序规范、将行政效能规定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引进域外课以义务之诉并本土化、全面确立合目的性审查模式等建议。
陈家欢[8](2020)在《基于明清广东动乱形势的乡村聚落防御性研究》文中指出乡村聚落是从土地中生长出的文明,是人与自然不断协调的结果,需要日复一日的修补、完善,其营建方式和手段浸润着时间积累与空间变化融合成的智慧经验,是当代聚落建设值得借鉴的源泉。对安全的需求是乡村聚落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而防御性的表征一直伴随着聚落的演变与发展,在动乱环境中民间自卫的聚落形式往往与官方屯守系统相互补充,很好地体现了防御性文化在基层组织中的渗透。明清时期,广东形成了有别于他地的多民系、多民族共生于复杂海陆地理环境中的生存格局,并在动乱环境中逐渐建立和发展了军事布防体系,乡村聚落在防御性的表征上亦随之波动延展。本文基于对前人研究成果的总结,综合运用了建筑学、历史地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采用历时观与共时观并重的思路构建研究框架,将聚落防御性分别置于历史整体进程和聚落系统之内进行分析。通过对乡村聚落发展历程的回溯,揭示了聚落防御性变化、聚落演变和社会动乱之间的关系,借助对明清时期广东社会背景、动乱形势和在此基础上的军事防御体系建设的分析,阐释了广东乡村聚落防御性在明清陆续涌现、相继选择的历史情境和重要刺激因素。再以防御性为切入点,通过实例印证,分析在明清时期受到社会动乱的影响下,广东传统乡村聚落最终形成的以防御性表征特点为依据分化的聚落类型及其分布规律。旨在从地理空间分布和时间波动序列上构建战争、军事布防体系建设与乡村聚落防御性表征体系之间的关系。首先,通过对乡村聚落演变进程中重要历史节点的社会背景梳理,尤其是一些防御性凸显的乡村聚落生成的社会情境,来阐释土地政策和组织类型引发的社会变革对乡村聚落演变的重要影响,以明确在聚落演进中防御性变化与社会动乱起伏之间的关联规律,以及与军事防御体系相互作用的事实,进而明晰防御性与公共性、社会性和在地性相互博弈的过程对聚落演进方向的促进作用。其次,以防御性变化规律为基础,确立了研究明清广东社会变革背景、社会动乱、军事防御体系、乡村聚落防御性表征体系四大主要研究内容。先是从朝代更迭、土地兼并、自然灾害、科技进步等方面阐述明清广东社会战争频发的时代背景,再通过分析时代背景引发的在广东地域发生的特殊政策变革及其对应的社会组织变化,从而阐释明清广东地方社会基于身份矛盾、经济矛盾、学额矛盾为主的多族群对抗、融合、共生的族域背景。在此基础上,通过梳理明清时期发生在今广东辖区范围内有关动乱与军事防御体系建设的历史记载,把握明清广东动乱的整体形势与军事防御体系的建设规律,并分析两者之间的时空关联。之后,基于对广东传统乡村聚落防御性表征体系在维度建构、策略选择、空间塑造三个层面的分析,概括广东传统乡村聚落防御性的表征机制及其内涵。最后,通过实例调研和综合分析,以不同层面、层层递进的思路,构建了从防御性到防御行为选择,再到防御实体和防御性的空间表征之间的关联脉络,从而从防御性表征的视角将乡村聚落类型总结为三大模式、七类实体和十七种主要亚型。再以地理空间和时间序列作为连接的桥梁,将不同防御模式的乡村聚落与动乱形势、军事防御系统在时空分布规律上进行比对,既把握了明清广东动乱形势对另两者有直接影响的整体规律,也阐释了动乱核心圈与挤压带对聚落防御模式选择的影响,并通过个案分析提出了军事防御体系营建与乡村聚落防御性变化之间的关联性。
于瑶[9](2020)在《论股份代持协议的效力》文中研究说明“股份代持”行为是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经常出现的一种股权存在状态,是以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协商一致而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为基础的。但在法律规制上,该类协议效力并没有专门的成文条款对其进行约束。因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本质上的差异,其也不宜参照”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认定进行判定。本文通过对法院历年来对该类案件的判决入手,结合对股份代持协议有所提及的部门规章等条款,从合法性的角度,综合各类因素分析代持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为恰如其分的对各类股份公司中所存在的股份代持协议效力进行探讨,本文将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分类,以普通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基础,以金融公司、上市公司等特殊类型为补充,综合参考了《公司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对“股份代持”有所提及的条款,发现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中所存在的股份代持协议,我国司法体制下整体呈现否定态势。经过一系列的分析证实,该态势也是符合我国当下社会市场经济的客观发展规律的。但在具体的司法实务中,因某些条款仅仅只存在于无法直接作为审判依据的“规章”中,而最终的判决结论中,法官又普遍认为与规章的冲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规章适用”尴尬的局面。对于该类问题,最高院在最新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文中做出完善,这对避免“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份代持协议效力”争议判决的出现,具有重大意义。
李静[10](2020)在《家事调查报告效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家事案件的数量激增,而家事纠纷法律依据缺失,促使了家事审判改革的产生。基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推进家事审判改革,为提高家事审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探索引入家事调查员制度。家事调查报告作为家事调查员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提高其效力能增强其解决家事纠纷的能力,提高家事调解的成功率,对于家事审判的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实现均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以家事调查报告的效力为研究对象,围绕家事调查报告的效力认定规则和证据资格、证明力等展开,正文据此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家事调查报告相关的基本理论。从作为全文研究基础的家事调查相关概念出发,确定家事调查报告的制作主体,明确家事调查报告的价值,界定家事调查报告的效力,从而为后文的分析作出铺垫。第二部分,考察家事调查报告的效力认定情况。主要通过考察司法规则和试点地区的司法实践情况对家事调查报告的认定情况,而后从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两个方向对家事调查报告的效力进行考察,发现家事调查报告效力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家事调查报告的适用性提供改进方向。第三部分,家事调查报告效力的比较分析。分别选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地区)相似制度下的家事调查报告效力进行考察,由于制度背景存在差异,故制度称谓及调查报告的适用案件范围和适用方式等也存在差异,但在调查主体选任、调查报告制作等方面存在共通之处,能够为我国提供有益性的做法借鉴。第四部分,保障家事调查报告效力的建议。从完善家事调查程序、明确家事调查报告证据效力和家事调查报告的审查与认定三个方面着手,结合司法实践和域外经验进一步探索减少家事调查报告效力争议的路径,针对家事调查报告效力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以保障未来家事调查报告的效力。
二、梅州完善制度促审判发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梅州完善制度促审判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1)新媒体环境下梅州市青少年暴力犯罪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技术路线及主要创新点 |
1.4.1 本文技术路线图 |
1.4.2 主要创新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青少年暴力犯罪 |
2.1.2 政府治理 |
2.1.3 政府矫正 |
2.1.4 政府预防 |
2.2 理论基础 |
2.2.1 社会支持理论 |
2.2.2 多元治理理论 |
2.3 理论的解释力和适用性分析 |
2.3.1 社会支持理论对于青少年暴力犯罪治理的适用性分析 |
2.3.2 多元治理理论对青少年暴力犯罪治理的适用性分析 |
第3章 新媒体环境下梅州市青少年暴力犯罪治理现状 |
3.1 新媒体环境下梅州市青少年暴力犯罪治理现状 |
3.1.1 问卷调查 |
3.1.2 数据分析 |
3.2 新媒体环境对梅州市青少年犯罪治理带来的挑战 |
3.2.1 预防手段的现代化 |
3.2.2 犯罪群体扩大化 |
3.2.3 新媒体环境对梅州市青少年犯罪治理带来的影响 |
3.3 新媒体环境下梅州市青少年暴力犯罪治理工作的探索 |
3.3.1 完善新媒体内容分级的配套立法 |
3.3.2 加大新媒体亚文化的学校和家庭防治 |
3.3.3 构建专业的案件办理系统 |
3.4 新媒体环境下梅州市青少年暴力犯罪治理的存在问题 |
3.4.1 新媒体环境下政府管理有所缺失 |
3.4.2 新媒体环境下学校缺乏正向的价值观念引导 |
3.4.3 家庭教育中对学生的心理关照较少 |
3.4.4 社会各方充斥大量不良亚文化 |
3.4.5 新媒体自身的局限性 |
第4章 新媒体环境下梅州市青少年暴力犯罪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新媒体环境下梅州市青少年暴力犯罪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1 梅州市青少年暴力犯罪总体概述 |
4.1.2 梅州市青少年暴力犯罪类型及特点分析 |
4.1.3 梅州市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原因分析 |
4.2 新媒体环境下政府治理观念无法与社会发展相匹配 |
4.3 学校教育未能及时应对新媒体环境下多元价值观的充斥 |
4.3.1 学校教育观念不当,忽视新媒体的不良影响 |
4.3.2 校园法制教育、心理教育与疏通的滞后 |
4.4 家庭忽视对青少年沉迷网络的监管 |
4.5 社会各方对网络信息监管不到位 |
4.6 新媒体环境状况复杂 |
第5章 新媒体环境下梅州市青少年暴力犯罪治理的优化路径 |
5.1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净化新媒体空间 |
5.1.1 打造先进文化,引领新媒体文化发展 |
5.1.2 加强立法,完善新媒体管理法规 |
5.1.3 加大网络舆论的管理力度,净化新媒体空间 |
5.2 学校多措并举,打造适应新媒体环境的教育 |
5.2.1 实现学校教育与新媒体教育的有机结合 |
5.2.2 加强媒介素养教育 |
5.2.3 教师要转变观念,掌握新媒体技术 |
5.2.4 利用新媒体平台开展价值观教育 |
5.3 营造良好家庭氛围,积极进行正向价值观引导 |
5.3.1 父母要加强对青少年上网的监督和引导 |
5.3.2 营造良好的家庭媒介环境 |
5.4 构建社会支持性环境和新媒体道德体系 |
5.4.1 建立道德规范 |
5.4.2 强化道德自律 |
5.5 强化新媒体责任,净化新媒体传播环境 |
5.5.1 加强新媒体内容监管,规范传播内容 |
5.5.2 提升新媒体文化品味,重视文化质量 |
5.5.3 提高新媒体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关于梅州市青少年暴力犯罪治理情况调查问卷 |
致谢 |
(2)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给付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父母离婚后抚养费给付的概述 |
第一节 子女抚养费给付的概念 |
第二节 离婚后抚养费给付的理论基础 |
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理论 |
二、父母亲权理论 |
第三节 我国对于子女抚养费给付的规定 |
第二章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给付的司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案件的数据分析 |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案件的数据统计 |
二、未成年子女抚养案件的特点 |
第二节 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给付案件存在的问题 |
一、子女抚养费数额偏低 |
二、抚养费变更的标准差异显着 |
三、二孩情况下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主体不明确 |
四、抚养费执行存在困难 |
第三章 域外国家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给付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日本给付抚养费的标准制定以及强制执行 |
一、抚养费计算表 |
二、抚养费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澳大利亚儿童抚养费相关制度 |
一、抚养费给付制度 |
二、儿童抚养计划 |
第三节 美国保障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方式 |
一、抚养费计算指南 |
二、不按时给付抚养费的法律后果 |
第四节 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给付问题的解决路径 |
第一节 确定抚养费给付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完善抚养费给付的标准 |
一、确定符合子女利益的抚养费计算标准 |
二、构建抚养费官方估算平台 |
第三节 明确变更抚养费数额的情形 |
第四节 细化离婚后二孩抚养费问题的规定 |
一、明确二孩情况下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主体 |
二、二孩分别由父母抚养情况下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
第五节 设立抚养费给付保障制度 |
一、建立查找义务人制度 |
二、通过设立担保落实抚养费强制执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着作类 |
期刊类 |
报刊类 |
致谢 |
(3)行政、司法与金融规制冲突——对金融借款利率上限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导论:行政、司法与金融规制的多重张力 |
二、中国借款利率的“双轨”规制:规则、演变及冲突 |
三、司法裁判的多种指向与不协调 |
(一)司法适用“双轨”规则的四种可能性 |
(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不同选择 |
(三)地方司法实践的冲突 |
1.基于个案的考察 |
2.基于浙江、广东、四川三省的考察 |
(四)相同裁判不同理由 |
四、规制冲突的解释 |
(一)法律技术的冲突 |
(二)规制架构的冲突 |
(三)规制理念的冲突 |
五、结语:几点建议 |
(5)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关系概述 |
(一)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及其功能 |
(二)商标侵权法定赔偿的概念及其特征 |
(三)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关系的立法现状及理论争议 |
二、我国处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关系的不足 |
(一)立法上处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关系的不足 |
(二)司法实践中处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关系的不足 |
三、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关系的协调路径 |
(一)立法上的协调路径 |
(二)司法实践中的协调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6)我国《保险法》第52条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二、揭开隐藏的面纱:样本案例的统计数据与分析 |
(一) 数据样本以及研究方法说明 |
1.本文样本案例筛选的说明 |
2.本文研究方法之说明 |
3.样本案件基本情况说明 |
(二) 法院案件审理裁判思路梳理 |
1.涉诉保险合同之范围 |
2.危险显着增加之类型化 |
3.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履行状况 |
4.案件裁判结果的归纳分析 |
三、探寻实践的藩篱: 对保险法第52条的实证分析 |
(一) 危险显着增加判定标准的实证分析 |
1.显着性 |
2.持续性 |
3.不可预见性 |
(二)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性质与履行之实证分析 |
1.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性质之认定 |
2.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履行义务人与履行方式 |
(三)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因果关系之实证分析 |
四、反思与回应:保险法52条的理论检讨与实务应对 |
(一)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4条之得失 |
(二) 危险显着增加实质判断标准的统一 |
(三)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性质之检讨 |
(四) 增加危险与保险事故发生之因果关系认定 |
(五) 违反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
五、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致谢 |
(7)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裁判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不履行法定职责相关概念辨析 |
一、行政不作为 |
(一) 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混淆使用的现状 |
(二) 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严格区分的必要性 |
(三)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内涵与外延 |
二、课以义务之诉 |
(一) 课予义务之诉简介 |
(二) 我国行政诉讼判决种类概述 |
(三) 课予义务之诉与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讼的内在关系 |
第二章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实体认定标准 |
一、认定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的标准 |
(一) 规范性文件关于行政机关职责的具体规定 |
(二) 先行政行为产生的义务 |
(三) 上级行政机关书面的命令 |
(四) 行政允诺的具体内容 |
(五) 行政协议的约定 |
二、认定行政机关履行了法定职责的标准 |
(一) 秩序性审查模式下的认定标准 |
(二) 合目的性审查模式下的认定标准 |
第三章 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裁判方式的适用标准 |
一、不予以立案的适用标准 |
(一) 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条件不具备 |
(二) 原告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 |
(三) 原告未初步举证被诉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 |
(四) 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且受诉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
二、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标准 |
(一) 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条件已经成就 |
(二) 客观上具有履行法定职责的可能性 |
(三) 行政相关对不履行法定职责存在主观过错 |
三、履行判决的适用标准 |
(一) 行政首次判断权已经行使 |
(二) 判决履行具体的法定职责具有现实意义 |
第四章 完善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裁判标准的建议 |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审理时存在的问题 |
(一)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实体认定时存在的问题 |
(二) 适用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裁判方式时存在的问题 |
二、实体法层面的建议 |
(一) 坚持对法定职责的扩大解释 |
(二) 严密行政程序立法 |
(三) 确立行政效能基本原则 |
三、诉讼法层面的建议 |
(一) 确立课以义务之诉 |
(二) 全面确立合目的性审查模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基于明清广东动乱形势的乡村聚落防御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缘起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缘起 |
1.2 研究内容及范畴 |
1.2.1 对象——聚落防御性 |
1.2.2 载体——(传统)乡村聚落 |
1.2.3 时空——明清广东 |
1.2.4 变量——地域动乱、自然环境、文化传播 |
1.3 研究现状及基础 |
1.3.1 国内外对乡村聚落的研究 |
1.3.1.1 建筑学科对乡村聚落的研究 |
1.3.1.2 其他学科对乡村聚落的研究 |
1.3.2 国内建筑学科对聚落防御性的研究 |
1.3.2.1 研究地域分布 |
1.3.2.2 主要研究类型 |
1.3.2.3 研究范畴划分 |
1.3.3 关于广东传统乡村聚落防御性的研究 |
1.3.4 其他学科对广东明清时期地域动乱等相关问题的研究 |
1.3.4.1 历史学视角:宏观叙事与微观叙事 |
1.3.4.2 社会学视角:社会文化变迁与族群融合 |
1.3.4.3 地理学视角:动态历史进程中的空间结构变化 |
1.3.5 研究现状小结 |
1.3.6 对相关古籍志书及专门史着作的整理 |
1.3.6.1 断代史着作 |
1.3.6.2 地方志着作 |
1.3.6.3 专门史着作 |
1.4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4.1 研究目的 |
1.4.2 研究意义 |
1.5 研究方法及框架 |
1.5.1 研究方法 |
1.5.1.1 田野调查 |
1.5.1.2 文献综述 |
1.5.1.3 归纳分析 |
1.5.2 研究框架 |
1.6 案例选取的依据及概况 |
第二章 产生:乡村聚落及其防御性的历史演进 |
2.1 聚落防御性的缘起与表征 |
2.1.1 物候环境与群体生存 |
2.1.2 防御意识与聚落演变 |
2.2 明清之前乡村聚落的演进综述 |
2.2.1 乡村聚落的形成 |
2.2.1.1 “聚”在集合过程中分化出的城乡雏形 |
2.2.1.2 户籍制度完善下的乡制初立 |
2.2.2 乡村聚落的发展 |
2.2.2.1 从地域区别到社会职业分工差异的城乡两分 |
2.2.2.2 从“乡-里”到“乡-村”的乡村基层结构变化 |
2.2.3 乡村聚落的复杂化 |
2.2.3.1 乡村行政组织单元的规模变化 |
2.2.3.2 自然村在社会基层管理中的重要性 |
2.2.3.3 乡村的“都市化”进程 |
2.2.4 乡村聚落演变的关键动因 |
2.2.4.1 土地政策 |
2.2.4.2 组织类型 |
2.3 明清之前乡村聚落演进中的防御性表征 |
2.3.1 生产群体的依附与疏离 |
2.3.1.1 显性表征——庄园的空间集聚化过程 |
2.3.1.2 隐性表征——行政组织与民间组织的交互影响 |
2.3.2 社会组织的割裂与统一 |
2.3.2.1 显性表征——坞壁的扩散普及 |
2.3.2.2 隐性表征——地方割据到生活单元的演进 |
2.3.3 军事防御体系的建立与更迭 |
2.3.3.1 显性表征——军堡的体系化建设 |
2.3.3.2 隐性表征——防御性文化的基层渗透 |
2.3.4 民间自卫与官方屯守的若即若离 |
2.3.4.1 显性表征——山水寨的几废几兴 |
2.3.4.2 隐性表征——“居民自为保守”组织的延续 |
2.4 明清之前广东乡村聚落防御性表征的基本情况 |
2.5 本章小结 |
2.5.1 防御性与聚落演变的关系 |
2.5.2 社会动乱对聚落防御性表征的影响 |
2.5.3 明清之前广东乡村聚落防御性表征的特点 |
第三章 情境:影响明清广东乡村聚落防御性的社会背景 |
3.1 明清两朝:战争频发的时代背景 |
3.1.1 科技进步转化的世界格局 |
3.1.2 朝代更迭激化的民族斗争 |
3.1.3 土地兼并分化的阶级立场 |
3.1.4 自然灾害恶化的生存环境 |
3.2 广东地方:变革丛生的地域背景 |
3.2.1 迁界展届与移民活动 |
3.2.1.1 迁界、展届的基本概况 |
3.2.1.2 移民安置下的族群 |
3.2.2 土地开垦与宗族扩张 |
3.2.2.1 土地垦殖的基本情况 |
3.2.2.2 由“官-民”之别到“民-沙”之别的转变 |
3.2.2.3 宗族在土地开垦中的作用 |
3.2.3 乡勇团练与结社会匪 |
3.2.3.1 守御废弛的官方防御力量 |
3.2.3.2 地方武装力量的兴起 |
3.3 群体融合:冲突蔓延的族域背景 |
3.3.1 基于户籍制度的身份矛盾 |
3.3.1.1 瑶、黎等少数民族的“归化”与“反抗” |
3.3.1.2 棚户、矿民等职业集团的集聚 |
3.3.1.3 疍户的征用与消弭 |
3.3.2 基于赋税制度的经济矛盾 |
3.3.2.1 田赋制度的改革 |
3.3.2.2 盐利与走私 |
3.3.2.3 租佃与争讼 |
3.3.3 基于科举制度的学额矛盾 |
3.3.3.1 学额的分配制度 |
3.3.3.2 寄籍应试政策 |
3.4 本章小结 |
3.4.1 社会矛盾与族群的凝结 |
3.4.2 防御对象与武器的变化 |
第四章 刺激:明清广东动乱形势与军事防御体系的时空耦合 |
4.1 动乱形势的基本建构 |
4.1.1 时空范畴的确立 |
4.1.2 动乱统计的方法 |
4.1.3 动乱类型的划分 |
4.1.3.1 A型:割据与统一的对抗 |
4.1.3.2 B型:掠夺与保卫的对抗 |
4.1.3.3 C型:流劫与平乱的对抗 |
4.1.3.4 D型:争占资源的互相对抗 |
4.1.3.5 其它复合型 |
4.2 动乱的时空分布规律 |
4.2.1 动乱频次的波动规律 |
4.2.2 动乱密集期的类型统计 |
4.2.2.1 明景泰(1449-1457)至明天顺(1457-1464) |
4.2.2.2 明嘉靖(1521-1566)至明隆庆(1566-1572) |
4.2.2.3 清顺治(1644-1661)至清康熙(1661-1722) |
4.2.2.4 清嘉庆(1796-1820)至清道光(1820-1840) |
4.2.3 动乱的空间分布特点 |
4.2.3.1 Ⅰ类:沿海及近海动乱圈 |
4.2.3.2 Ⅱ类:内陆动乱圈 |
4.3 动乱形势的动态生成 |
4.3.1 由明至清的空间变化 |
4.3.1.1 Ⅰ类动乱核心由东部至中部转移 |
4.3.1.2 Ⅱ类动乱核心由省界边境向粤东南及境中转移 |
4.3.2 动乱叠加的综合态势 |
4.3.2.1 核心圈的叠合:大型核心区与集中核心点 |
4.3.2.2 挤压带的形成:核心圈夹击的外围交汇区域 |
4.3.2.3 弥散区的均衡:动乱均衡蔓延的区域 |
4.4 军事防御体系的建设 |
4.4.1 建设概况 |
4.4.1.1 明朝对布防体系的初步建设 |
4.4.1.2 清朝对布防体系建设的延续与改变 |
4.4.2 基层巡司的分布与变化 |
4.4.3 海防卫所的分布与变化 |
4.5 本章小结 |
4.5.1 地方动乱的主要类型与综合分布 |
4.5.2 军事防御体系建设的时间后置性 |
4.5.3 动乱与军事防御体系的空间对应 |
第五章 涌现:广东乡村聚落防御性表征体系的解析 |
5.1 防御性实体的维度构建 |
5.1.1 私密居住(P) |
5.1.1.1 实体构成 |
5.1.1.2 要素特点 |
5.1.2 公共凝结(C) |
5.1.2.1 实体构成 |
5.1.2.2 要素特点 |
5.1.3 联合对抗(U) |
5.1.3.1 实体构成 |
5.1.3.2 要素特点 |
5.1.4 自然融合(N) |
5.1.4.1 实体构成 |
5.1.4.2 要素特点 |
5.2 防御性策略的地域适应 |
5.2.1 借势与造势 |
5.2.1.1 山水掩映 |
5.2.1.2 连片聚集 |
5.2.2 统合与多元 |
5.2.2.1 轴心布局 |
5.2.2.2 分支布局 |
5.2.3 特殊与普及 |
5.2.3.1 临时避难 |
5.2.3.2 住防合一 |
5.3 防御性空间的塑造手段 |
5.3.1 网络秩序化 |
5.3.1.1 集聚 |
5.3.1.2 排列 |
5.3.1.3 复合 |
5.3.2 层级界域化 |
5.3.2.1 线性围合 |
5.3.2.2 点式布防 |
5.3.3 空间吸引场 |
5.3.3.1 错位 |
5.3.3.2 迷迭 |
5.3.3.3 曲折 |
5.3.4 精神布控点 |
5.3.4.1 核心性 |
5.3.4.2 多样性 |
5.4 本章小结 |
5.4.1 广东乡村聚落防御性的表征机制 |
5.4.2 广东乡村聚落防御性的表征内涵 |
5.4.2.1 环境适应性 |
5.4.2.2 安全围合性 |
5.4.2.3 族群凝聚性 |
第六章 反馈:广东乡村聚落防御模式的类型与选择 |
6.1 防御模式的主要类型及其实体分化 |
6.1.1 (P·U)模式:私密与联合为主 |
6.1.1.1 模式特点 |
6.1.1.2 实体分化 |
6.1.1.3 实例分析 |
6.1.2 (P·C)模式:私密与公共为主 |
6.1.2.1 模式特点 |
6.1.2.2 实体分化 |
6.1.2.3 实例分析 |
6.1.3 (C·U)模式:公共与联合为主 |
6.1.3.1 模式特点 |
6.1.3.2 实体分化 |
6.1.3.3 实例分析 |
6.2 动乱形势下乡村聚落防御模式的选择 |
6.2.1 动乱核心圈防御模式的整体概况 |
6.2.1.1 江-佛区 |
6.2.1.2 汕-揭区 |
6.2.1.3 惠-河区 |
6.2.1.4 其他核心点 |
6.2.2 动乱类型影响下的防御类型分野 |
6.2.2.1 交通体系的规整与混沌 |
6.2.2.2 小家庭聚居的扩张与中断 |
6.2.3 动乱时间促进中的防御核心凝结 |
6.2.3.1 宗族控制下单核心的极速扩张 |
6.2.3.2 共同抗险形成的多元核心聚集 |
6.2.4 动乱空间挤压出的防御体系复合 |
6.2.4.1 挤压带一:点式布防的分散运用 |
6.2.4.2 挤压带二:防御、生活空间的集成化 |
6.2.4.3 挤压带三、挤压带四:外部围合的重复使用 |
6.3 军事防御体系对乡村聚落防御模式的影响 |
6.3.1 巡司变更影响下的乡村聚落防御模式 |
6.3.1.1 职能转化对乡村集聚格局的促进 |
6.3.1.2 驻地建设对乡村防御体系的重构 |
6.3.2 卫所兴衰影响下的乡村聚落防御模式 |
6.3.2.1 卫所衍变型聚落防御维度的转移 |
6.3.2.2 营房制度对空间网络均质的作用 |
6.4 本章小结 |
6.4.1 防御模式的三种主要类型及其七类实体分化 |
6.4.2 动乱类型、时间及空间分布对乡村聚落防御模式选择的作用 |
6.4.3 军事防御体系与乡村聚落防御模式的关联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明清(1368-1912)主要战争分类表 |
附录2-明朝(1368-1644)主要动乱汇总表 |
附录3-清朝(1645-1840)主要动乱汇总表 |
附录4-广东省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古村落名单 |
附录5-广东传统乡村聚落(部分)防御模式统计简表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9)论股份代持协议的效力(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保险公司股份代持协议效力 |
(一)经典案例 |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 |
(三)《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适用与认定 |
(四)总结 |
二、银行/证券/信托类金融公司股份代持协议效力 |
(一)银行股份代持协议的效力 |
1.《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 |
2.商业银行股权托管 |
(二)证券公司股份代持协议的效力 |
(三)信托公司股份代持协议的效力 |
(四)总结 |
三、非金融类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持协议效力 |
(一)“股份代持协议”性质 |
1.信托 |
2.委托代理 |
3.“股份代持协议”与“合同” |
(二)股份代持协议的“生效要件” |
1.股份代持协议的一般生效要件 |
2.股份代持协议的特殊生效要件 |
(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的全新规定 |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效力 |
2.“违反规章规定”的效力 |
(四)涉及“上市公司”的特殊要求 |
1.上市公司的定性 |
2.经典案例分析 |
3.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
4.反思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家事调查报告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研究现状与域外立法现状综述 |
1.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2.域外立法现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一、家事调查报告效力相关的理论界定 |
(一)家事调查的内涵 |
1.家事调查的概念 |
2.家事调查的理论基础 |
(二)家事调查报告的制作主体 |
(三)家事调查报告的价值 |
1.家事调解的重要助力 |
2.家事审判的依据 |
(四)家事调查报告的效力 |
二、家事调查报告效力认定现状及问题 |
(一)家事调查报告效力认定现状 |
1.家事调查报告效力认定的相关规程 |
2.家事调查报告效力认定的司法现状 |
(二)家事调查报告效力问题分析 |
1.家事调查报告证据资格不明 |
2.家事调查报告证明力弱 |
三、域外家事调查报告效力考察与借鉴 |
(一)英美法系 |
1.澳大利亚 |
2.英国 |
3.美国 |
(二)大陆法系 |
1.日本 |
2.瑞典 |
3.韩国 |
4.我国台湾地区 |
(三) 启示 |
四、保障家事调查报告效力的建议 |
(一)完善家事调查程序 |
1.严格调查主体的管理 |
2.完善家事调查报告的制作程序 |
(二)明确家事调查报告的证据效力 |
1.明确家事调查报告证据资格 |
2.明确书证类型 |
(三)确立家事调查报告的审查与认定规则 |
1.审查 |
2.质证与认证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A: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附录B:台湾家事调查报告格式文本 |
附录C:域外立法节选 |
附录D:案例判决书节选 |
四、梅州完善制度促审判发展(论文参考文献)
- [1]新媒体环境下梅州市青少年暴力犯罪治理研究[D]. 刘怡新. 西北大学, 2021
- [2]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给付问题研究[D]. 张玲玉. 兰州大学, 2021(02)
- [3]行政、司法与金融规制冲突——对金融借款利率上限的实证研究[J]. 李有,程金华. 交大法学, 2020(03)
-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义务人法律问题研究[D]. 谭小虹. 深圳大学, 2020
- [5]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关系研究[D]. 祖力皮亚木·托合尼亚孜. 吉林大学, 2020(08)
- [6]我国《保险法》第52条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实证研究[D]. 杨涛. 苏州大学, 2020(03)
- [7]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裁判标准研究[D]. 陈五争.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1)
- [8]基于明清广东动乱形势的乡村聚落防御性研究[D]. 陈家欢.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9]论股份代持协议的效力[D]. 于瑶.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10]家事调查报告效力研究[D]. 李静.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