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微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 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宁威[1](2015)在《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的商业人寿保险自1982年恢复以来,保费收入从1982年的159万元增加到2014年的20235亿元,年均增长61.38%。保费收入增长速度大幅超过GDP增长速度,寿险保费收入在2014年达到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85.61%,占到商业保险税收的绝大部分。我国中央银行1996年至2002年连续8次降低存款利率,为适应新的利率情况,规避利率风险,1999年我国人寿保险市场出现投资连结保险以来,在金融综合的趋势下,商业人寿保险产品从以前的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的传统寿险,发展成以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寿险为代表的创新型险种为主。创新型产品的推广,使得创新型产品市场份额迅速扩大,其保费收入已大大超越传统寿险的保费收入,逐渐成为市场主流。创新型寿险产品的开发技术已经脱离了传统寿险产品以“三差”定价的模式,将利差风险转移给保单持有人,盈利方式转变为收取中间业务费用,投资收益分成等形式。因此,更注重于投资收益回报、保单持有人现金价值的保值与增值。设计出的产品因经过多次精算贴现,也更加复杂。这类人寿保险产品构成、成本分摊、经营理念和运作原理等与之前的保障型和储蓄型人寿保险有着明显的区别。因此,看似同样的保费收入表现在所得税基上就会产生明显差别。现行社会保险制度难以适应目前市场经济发展下的多元多重保障需求。在社会保障解决了基本生老病死的问题后,通过商业寿险能够使更多的人得到差异化的保障。针对我国的现状,商业人寿保险作为灵活、个性强的保障方式,为不同的家庭、职工和个人提供多维的保障方式。其达到的现实目的和社会保障一样,在补偿力度方面,甚至更加充分。以前,商业人寿保险一直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充存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商业人寿保险已经不再是补充,进而发展到成为重要支柱,起到强大的支撑作用。商业保险在未来将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基于以上论述,现代商业人寿保险不应简单的看成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具备的极强的社会性和保障性是其他商业行为无法比拟的。但是对商业寿险所得税制度的研究却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以往的研究局限于行业视角,仅限于关注税收优惠,而没有注重税收公平;只关注税收递延或税收减免,并不关注在公平的立场上对商业人寿保险的所得税进行分析。第二,在论述范围上或者较大,从包括财产险和人身险的整个保险范畴进行研究,而没有精确到人寿险,没有考虑到不同的险种由经营方式与利润来源的差异所产生的税制差异;又或者只谈单一某个险种,没有考虑到人寿保险内含诸多险种其实差异很大,对人寿保险的所得税制考虑的不够全面。第三,在税制公平方面,以往的研究仅关注了税制不公平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会制约人寿保险的产品创新,但没有考虑到不公的税制会使得资本在金融各行业中产生不合理流动,不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第四,税法学者对实质课税原则的研究为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的研究提供了非常好的理论基础,但之前的研究没有落实到人寿保险业上,对寿险的细节特别是各险种如何进行实质课税并未涉及。所以,目前的商业寿险税制暴露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在寿险税收制度设计时并未考虑到寿险产品的差异性,以至于制度整体过于笼统,没有针对性;无法适应寿险产品特殊性的制度,产生了对寿险业的双重征税等问题。归根结底,是因为税制研究者对寿险行业特殊性和地位了解不够,而熟悉情况的寿险从业者又无法站在客观公平的角度上思考税制问题。进而,在本文中笔者基于实质课税原则的需要,确定了研究思路为将寿险业的所得税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根主线,根据利润来源,将人寿保险分为保障型人寿保险、储蓄型人寿保险和投资型人寿保险。纵横交叉后可以通过分析险种购买目的和利润来源,更清晰地发掘现有所得税制在面对寿险产品时所暴露出的问题,并为后续使用税法原则解决问题提供便利。通过国际比较,发现美国所得税制的特点在于针对主体不同而做出不同的约定,包括公司主体性质的差异和被保险方的收入情况,对规模不同的保险公司采取有差异的税收优惠,对收入不同的被保险方采取有差异的所得税率,较客观地反映了不同收入群体的所得税负,也有助于调节社会公平。另一方面,针对扣除项,其规定的比较详细,有针对性的对不同险种,按照其产品特点进行相应的扣除,符合税收公平原则,较充分的反映了各险种的运作特点,体现了实质课税原则。而英国的所得税制体现了英国人寿保险公司资本输出的特点,主要是对本国和海外分支机构所做的所得税制度约束。但由于英国市场上也存在许多填补市场空白的小型人寿保险公司,为了鼓励这些小型人寿保险公司的发展,施行了较低的所得税率。而针对被保险方,与美国模式大致相同,所不同的是针对高收入阶层采取更高的所得税率进行调整。在险种方面,只针对具有养老功能的年金产品有减税政策,从另一方面也可以反映出英国寿险市场相对成熟,年金产品具有的社会稳定器功能被政府所看重。日本的所得税制度针对日本商业人寿保险市场成熟、公司数量繁多、保险深度和密度都高的现状,日本的寿险所得税制较真实的反映了市场和文化氛围。因为市场竞争激烈,市场中的存量险企实力和技术雄厚,通过对保险公司征收较高的所得税和较苛刻的税前扣除,可以对进入市场的寿险公司质量起到促进作用;日本的储蓄习惯相似于中国,对被保险方的税收优惠恰好反映了这个文化,有利于被保险方通过商业人寿保险对自己的养老和家庭的储蓄提前作出安排,而明晰的所得税规定有助于社会公平。在金融综合趋势下,人寿保险与银行、证券业务出现交叉现象。本文通过进一步划分人寿保险产品,通过保险与银行、保险与证券产品的对比,排除掉不同部分后,对相同部分进行比较。通过行业比较,发现在与金融业其他行业的对比中,扣除项的粗糙也进一步地体现了税制的设计忽视纳税客体特殊性后所产生的问题;发现了总准备金采取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佣金手续费的计提比例过时等有违实质课税原则的现象对最终结果的影响程度,即:商业寿险税基过大导致丧失税收公平。通过第五章进一步的实证分析将差距以量化的形式体现出来,发现随机选取40岁的男性投保10年期的保额为单位1元的死亡保险,营业税竟然是应征的50倍,如果比照同资金量的银行业务,则是银行业务的125倍;而所得税也大于其他两个行业。在税法精神的指引下,笔者提出寿险所得税制的改革原则,主要包括应有利于商业人寿保险完善经济保障职能、有利于商业人寿保险优化经济发展的职能、有利于发挥商业人寿保险辅助社会管理的职能的国民经济总体促进原则;商业人寿保险市场的总体促进原则;应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应符合我国税收政策的原则与目标的原则;应兼顾保险监管制度的原则等。进而在此原则基础上提出了对生存收益征收所得税、死亡收益征收所得税,特别是对投资型险种开征所得税这三块应征未征的所得税;进一步明确投保人的税前扣除以及对某些险种的延迟纳税等建议。以使我国的税制在公平的基础上,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推进,对金融市场的繁荣,人民收入分配均衡,以及对社会形势的稳定起到积极作用。本论文通过两条研究思路、两个研究对象分别论述:1.“两条研究思路”:第一条,从商业人寿保险的特殊性带来商业人寿保险税收制度的特殊性入手,分析特殊性带来的问题以及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第二条,结合金融综合经营的背景,将寿险所得税1与银行、证券进行比较,将我国的寿险业所得税负与三个典型国家进行对比。最终为完善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提供政策建议。2.“两个研究对象”:第一,通过对比三类企业在同一部税法下经营同一笔资金的所得税税基,从而得到税负是否公平的结论,并为今后税制改革提供理论依据;第二,通过对比在三类企业购买相应金融产品的投资者,在同样投资量或获得同样利润的情况下的所得税税基,结合第一条主线,以实质性课税为原则,提出今后税制改革的建议。本论文共分为七章,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理论分析,包括第一章、第二章。第一章为导论,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答题思路、概念界定等。第二章从我国商业人寿保险在市场经济中的特殊性和现行所得税制各种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两方面分析了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的特殊性,指出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深层次原因。第二部分为比较分析,包括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第三章通过与三个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国际比较,发现同是拥有保险业的国家他们是如何处理保险业特殊性与税法一般性之间的关系。从而找出解决方案。第四章通过与同为金融行业的银行、证券进行行业比较,分析统一的税收制度在三个行业的差距,从而找出相应的问题和原因。第五章通过建模进行理论推导,并引入中国寿险业生命表测算出结果进行数据对比。第三部分为政策建议,包括第六章和第七章。通过前面五部分的分析,第六章在税法基本理论指引下论证税收公平原则、量能课税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在寿险所得税法律制度中的适用度,从而给第七章的政策建议提供理论依据;第七章通过理论构架,提出寿险所得税税制改善的绩效评价原则,在此框架下为现行税收制度提供政策建议。
孙玥[2](2014)在《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效率目标的路径探索》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领域的公平、效率与正义已经受到了更广泛的关注,住房领域的公平与效率问题更是社会焦点问题之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支撑,能否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有效性,是衡量该制度存在价值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该制度能否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本论文以江苏省为例来具体分析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效率作用的发挥状况,探讨存在的相关问题,在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基础上,探索实现住房公积金公平与效率目标的途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有其自身的理论基础,最主要的基石为社会保障思想、委托代理理论、公共物品理论以及政治合法性理论。中外经济与社会发展历程揭示,社会保障思想始终以经济学理论为基础;委托代理理论是制度经济学中契约理论的主要研究对象;委托代理理论是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某一政治体系需要存在、持续、稳定与发展,政治合法性是其必需的基础和前提。这些理论构成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和发展的理论基础,从不同的角度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存在与发展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其独特的概念内涵、功能属性、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具有保障性、金融性、福利性、互助性、强制性、专用性和准公共物品属性等七大属性,并按照“管理委员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若干年来的运行数据表明,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效率问题的分析首先引入了公平理论和效率理论。机会、起点、过程与结果四个方面的公平才是公平的本质。帕累托效率被认为是考察某一社会体系是否有效率的重要评价标准,但市场失灵导致其无法实现。社会保障的作用在于既弥补市场的缺陷又能改进社会的整体公平程度,因此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必须是公平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公平效率问题直接关系到该制度的存在与发展,有效的委托代理机制是住房公积金委托代理关系的核心问题之一。同时,住房公积金作为准公共物品,承担着相应的住房福利的公平与效率和可持续发展的任务。对于公平和效率这一矛盾体之间孰轻孰重的问题,始终备受争论。在学术领域有公平优先、效率优先及二者兼顾这三种观点。很多国家在实践中都经历了公平和效率之间的政策选择问题,从而形成了公平和效率的四种组合状态:高效率低公平,高效率高公平,高公平低效率和低公平低效率。在各国大量成功失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目前决策领域和学术领域基本都认同公平效率兼顾的价值观点,只有将公平效率协调发展作为经济生活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经济高效率和高公平兼得的可持续发展。在此基础上,可以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效率目标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基本目标是减轻财政负担,保证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这一基本目标以效率为先;第二,中层目标是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中层目标是对公平和效率的兼顾;第三,终极目标是为改革寻求支撑,提升执政的合法性,这是高效率高公平的集中体现。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构建公平性、效率性评价指标,实证分析江苏省公积金制度在资金归集、使用和贷款等方面的公平性和效率性,评价江苏省各地区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性和效率性的实现程度。对住房公积金缴存面的公平性分析主要运用了覆盖率、缴存率、缴存比例和基数等指标进行评价;对住房公积金使用上的公平性分析主要通过对资金流动性困境、管理水平情况和收入差距等因素进行分析;对住房公积金的效率考察主要运用覆盖范围效率、配置效率和管理效率等方面指标进行评价。通过实证分析得出住房公积金在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四方面都出现了严重的不公平和低效率。实证研究描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效率缺失的具体表象,而公积金的制度设计、治理结构和金融因素等三方面的缺陷是导致公平效率缺失的真正原因:制度设计中的制度定位、法律地位和机构定位存在缺陷;治理结构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全权委托、决策委托、运行委托、监督委托和业务委托等均存在问题;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多中心分散运行、增值渠道狭窄和缺乏专业人才等缺陷阻碍了其金融功能的发挥。种种固有缺陷使该制度逐渐偏离目标,使政府的有效干预变成政府失灵,从原来改革的支撑力量变成进一步改革的阻碍,反而削弱了政府执政的合法性。新加坡、德国和美国等三个发达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发展与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用以推动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顶层设计进程,使制度设计更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它们积极的启示包括:价值观念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式选择;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就是公平与效率的权衡过程;建立适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制度;政府应成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中流砥柱;住房金融制度设计中注重市场化倾向;建立并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在定量、定性分析和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本文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效率三层次目标的实现路径进行分解和详细阐述。在公积金制度三层次目标中的基本目标实现之后,该制度的改革发展首先需要转变价值观念和功能定位。对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效率目标的中层目标,即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必须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改革来实现,必须在该制度的战略定位、法律建设、管理体制、业务机制和资金管理等各方面做出实质性的改革。对于住房公积金制度三层次目标中的终极目标,其实现取决于政府在建立住房保障、实现社会绩效的过程是否承担主导作用。住房公积金制度必须通过政府主导的改革带来经济绩效、政治绩效和社会效益的全面提升,才能为政府的政治合法性提供支持。
陈红国[3](2013)在《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论文选取了公平效率理论与路径依赖理论作为通篇研究的基础理论和贯穿红线。全文按照先理论前引后分项研究再整体展望的逻辑结构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立法路径、税制模式、纳税人制度、税基制度、税率制度、征管及法律救济制度等六项具体法律制度进行了路径式的梳理与研究。公平与效率历来都是所有税种研究的基础理念,是评判一个税种开征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个人所得税自诞生之日起就背负了公平与效率的深沉历史责任,虽然英国的个税诞生之时是应战争而设,应效率而生,但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个税已然成为调节收入差距、均衡社会贫富分化的不二税种,公平理念的彰显更能突出个税的本质内涵。个税的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注重同样的人纳同样的税,纵向公平注重不同能力的人纳不同的税。个税的效率原则包含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两项内容,个税更注重行政效率。个税的公平与效率是辩证统一的逻辑关系,当然,现代个税理论发展更注重对个税公平原则的研究。考察中国三十二年税收调整经济的方式与路径,我们发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在调整之路中往往处于厚此薄彼的态势,看似“兼顾公平”却有将公平处于边缘或去“公平”化之嫌。实务研究表明,现行中国个税不能很好调校收入差距,征税前后,其不能在总体上改观高收入群体与普通收入群体之间的差距,个税的征纳结构表现为一个倒金字塔形态。现行个税往往被看成效率的标志,非公平的选择,其在个税实践中,在不能体现效率的目的同时也忽视了个税公平的彰显。由此,在正确对待公平与效率二者关系时,应将公平与效率置于相互契合的有机统一体中。路径依赖理论是着名经济学家诺思所提出的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理论。理论认为,初始的路径选择对于以后的制度改革具有相当大的影响,新的制度改革又是路径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自我修正与完善,这是路径依赖中的一种惯性作用。路径依赖理论对于研究中国个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任何一轮个税制度的改革都有可能依赖于上一轮制度的改革或初始的路径选择。1980-1992年间的三大个税法确立了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法律制度。从路径依赖原理角度而言,这十二年间设立的所有制度均是路径的初始选择。初始的选择决定了路径演变的方向,良性合理的制度将会在路径发展过程中得到保留,并且得到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例如:个税的税务行政与行政诉讼制度、纳税申报制度、代扣代缴制度、超额累进税率制度、费用扣除制度、免税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等。非合理的制度则会在路径发展过程中得到修正或摒弃,例如:单一的分类税制模式、繁杂的多级税率制、僵化的免征额制度、不公平的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非均衡的法律责任制度等。在个税演进的任何阶段,公平与效率的评判贯穿路径演进的始终。从三大个税的立法背景与立法目的,到各种具体制度,都可以进行公平与效率的推演。从立法的初始背景,可以评判个税设置初衷是为了达到均衡贫富的公平目的,还是为了达到筹集财政的效率目的;从税制模式的选择,可以评判其是属于彰显公平的综合模式,还是属于注重效率的分类模式,或属于折衷公平效率的二元模式;从个税的税基,可以评判其税目甄别、费用扣除、免税项目上公平与效率的各种抉择;从税率结构、税级设计,可以评判其是考虑效率更多一些,还理注重公平更多一些;从个税的征管制度,可以评判纳税申报、代扣代缴是否有利于征纳行为的高效运行;从个税的法律责任,可以评判制度是否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间进行了公平的分配;从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可以评判其是否有效地保护了纳税人的权利。正是因为从路径依赖理论和公平效率抉择两个方面对1980-1992年间的个税演变进行了框架性的梳理,才使得我们有理由分析公平与效率视野下1993年至2012年的立法演进路径。个税的整体立法改革存在着诸多的困境,这种困境表现在个税的弱小地位,个税差异性立法、协商民主立法、个税立法权限之间,作为解决困境的方式有很多,本文认为,个税在立法改革路径中,应推改革中国整体税种的结构设计,大幅提高个税的比重;推进个税的法典化,逐步限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维持中央立法的统一性,限制个税的地区差异性立法;稳步推进个税立法的整体性改革,常态个税立法的细节性调整;继续推行协商民主式立法,推动广大纳税人参与个税立法的互动过程。税制模式改革是决定着个税改革的方向。上世纪80年代三大个税在初始路径选择中确定了各自的税制模式,80年个税确定了分类税制模式,86年个体户所得税确定了单项的分类征收模式,86年个人调节税更适宜定性为分类综合的混合税制模式。93年三税合一改革时,保留了分类税制模式,直到今天,二十年过去了,中国没有对分类税制模式进行任何实质意义上的改革。税法理论上认为,在三种税制模式中,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最符合公平原则,而分类税制模式则更有利于个税分类征管,利于税收效率的实现。而分类综合税制模式在某种程度上集合了前二者的优点。通过宏观与微观的实证分析研究,可以发现,中国现行的分类税制下,公平的天平是失衡的,以劳动所得为主的工薪所得所占个税的比例一直高达七成左右,而以资本所得为主股利、红利、利息等所得所占的比例不足二成。不同的纳税人会因分项所得不同、收入来源不同、缴纳次数不同而导致纳纵向与横向公平的丧失。中国个税税制模式改革的方向早在1995年就已确定,在国家规划层面,分类综合税制模式一直是改革所确定的目标。但十多年来,改革只停留在书面的计划阶段。从世界各国税制模式的发展趋势来看,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或综合所得模式都已不再是一种改革方向,而将分类和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的各自优点进行混合的分类综合模式已然成为相当多国家个税改革的趋势。中国政府既然已在国家计划中确定了分类综合模式,就无需作目标上的更改,因为根据中国国情及个税征管的实际情况,综合模式、单一税制模式均不适合中国改革的现行状况。推进分类综合税制模式的改革须是渐进的。在改革安排上,应先分类后综合,先“小综合”逐步走向“大综合”,平稳地过渡到以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所得税征收制度。个人所得税的主体法律制度经过了一个多元化的发展过程,上世纪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三种法律主体,一是80年个税的外籍人员主体,二是86年个体户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主体,三是86年个人调节税的中国公民主体。三种个税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纳税人主体制度的多头及无序管理,也因此而留下了主体制度改革的空间。在初始路径选择的影响下,93年三税合一改革时,个人所得税法摒弃了三大个税主体各自为政的局面,统一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人主体制度。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主要采用时间与住所两个标准,住所标准包含了家庭、户籍、经济利益三种因素。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主要区别在于税收优惠上,总体而言,非居民纳税人所享有的个税优惠幅度大于居民纳税人。在个税实践中,居民纳税人贡献的税收比例明显大于非居民纳税人,但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贡献也不可小视。三十二年的纳税人主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个税的发展,但其也存在的诸多的问题,比如纳税人主体制度的边缘化、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非概念化、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缺位等。纳税人主体制度的改革可以从提高纳税人基数、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明确定义居民与非居民、改革纳税人身份认定规则等几方面着手,以此加强纳税人主体制度,并为个税改革的成功提供有利的条件。个税的税基主要研究税基范围、费用扣除及免税项目。税基的调整直接关系到个税的横向与纵向公平,而免税制度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关系了个税的激励效率。三十二年来,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税基范围的调整几经变化;免税项目的设置直接关系税基综范围的扩大与缩小;而费用扣除则是历次个税改革的核心。上世纪80年代,中国的三大个税确定了各自税基范围,80年个税确定了六项税范围;86年个体户所得税确定了单项所得范围;86年个人调节税确定了八项税基范围。80年代三大个税在初始路径选择中所确定的税基范围直接影响了93年统一个税法的税基范围。在路径依赖的惯性下,现行个税法共确定了十一项税基范围。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中国个税的税基范围正趋于稳定,但也存在着某些困境,一是稳定的税基与变化的趋势之间的困境。二是最优税基理论与具体税基制度间的困境。三是拓宽税基范围的困境。四是现行个税如何回应现实生活中关于资本转让所得、遗产所得、虚拟财产所得的困境。作为一种学术探讨,论文认为稳步推进税基范围,优化现行税基所得项目,增加资本利得项目或开征资本利得税,同时也认为开征遗产税的时机未形成。免税制度关系到个税践行的公平与效率,本质上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制度,其在保障弱势群体、保障民生生计上具不可替代的公平展示效用,另一方面一定时期内的免税又可促进某种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各自的免税项目,93年统一人个税法在三大个税的基础上确定了10类免税项目。从1993-2012年二十年时间里,立法及行政机关又相继确定了76项免税项目。免税制度发展表明,现行个税法关于免税的基础理论是多元化的,在此过程中,免税制度在严肃性与灵活性的理论博弈中存在着诸多的困境,这个困境中的严肃性体现在个税的免税设计是否应限制于立法机关的基本立法;税务主管机关的授权性免税是否应减少;免税项目的设置是应原则化还是应具体化;地方政府是否应授予一定权限内的免税设置权等。这个困境中的灵活性体现在免税项目的设置期限是应长期化还是常态化;免税更改的标准是否一定要回应社会某些形态或情况的变化;免税项目名称的设置是应模糊化还是应明确化等。论文认为,回应路径发展中困境的改革方式是应制度性地协调处理好免税设置的严肃性与灵活性;将免税权限集中归位于立法机关,减少行政机关的免税设置权,而免税项目的设计应多基于公平目的而设,而少出于效率目的。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与调整是三十二年来个税改革的热点与核心话题。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定额标准扣除和定率比例扣除两种基本制度,这两种制度直接被93年统一个税所吸纳。在二十年的制度发展中,个税从生计扣除、成本扣除、特别扣除三个方面设置了96项扣除项目。现行费用扣除制度直接依赖于税制模式的改革,近年实践表明,现行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着五大方面的问题:一是分项扣除与综合扣除博弈问题;二是现行工薪项目的费用扣除额与居民实际消费支出之间脱节的问题;三是生计扣除项目设置范围过窄问题。四是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制问题;五是标准扣除未指数化调整问题。作为改革的关键措施,费用扣除制度应向综合扣除方向发展;应推行标准费用扣除额与人均消费支出相互联动的机制;应扩大生计扣除项目的范围,建立选择性扣除制度;应彻底废除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制度;应设置指数化的标准额扣除调整机制。世界各国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累进税率模式,另一种比例税率模式。采用何种税率模式,取决于该国所采用的税制模式。整体而言,中国上世纪80年代的三大个税所采用的税制模式是分类税制模式,该模式直接决定了中国的基本税率模式,即同时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路径的初始选择确定双重的税率模式一直延续到今天。1993至2012年间,中国税率改革中最活跃的因素是超额累进税率的改革,其主要围绕税率级次及级距的调整而进行。2011年个税改革时,对工薪所得、个体所得、承包承租所得的税率级次及级距进行了实质性的调整,其中将工薪所得的9级调低至7级,并同时调整了相应的税率;调整了个体所得的级距水平。税率模式直接体现了个税的公平,并能影响到个税效率的实现,其中超额累进税税率模式被公认为是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最能体现税公平的税率模式,而比例税率虽然在个税的公平上有所欠缺,但其所挥的效率机能是强大的,尤其是低比例税率更容易促进纳税人缴纳个税的积极性,也能促进个税文化的形成。减少税率级次,整体降低税率水平,是当今世界税率改革的趋势,中国个税的改革也应符合这个趋势。除此之外,税率改革中还应涉及最高边际税率调整、超额累进消失、指数化调整、家庭扶养因素、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区别对待等问题。论文认为中国税率的改革应设置指数化税的税率调整方式;改革应借鉴国外的“累进消失制度”;应将家庭婚姻扶养等因素纳入税率调整的基础原因。唯有如此,个税税率的改革才能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经济状况。个税的征管制度直接决定了个税开征的效率,且最终能影响个税践行的公平。80年代三大个税的初始路径选择中确定了源泉扣缴和纳税申报两种典型制度。源于中国个税分类税制模式的决定性影响,两种制度从路径选择伊始就出现一头轻、一头重的非均衡发展局面。其中代扣代缴制度得到了十足的发展,逐渐成为个税征管最重要的制度。而个税的申报制度源于中国税收文化的不发达、个税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时至今日,都没能成为个税的主体制度。在路径发展过程中,个税申报制度中诞生了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申报制度,此制度的开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个税申报制度失衡发展的局面,但在整体了也没有达到其开征的预想目的,未能挽回个税申报因扣缴制度成功而被淡化的局面。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是促使个税高效开征的重要配套制度。80年三大个税各自确定了法律责任制度,此间的法律责任制度属于一种粗线条的制度。93年个税法统一以后,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不再由《个人所得税法》单独规定,而统一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将个税与其他税种的法律责任制度进行了同质化处理。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也随着个税制度的建立而形成,税务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曾原则性地规定于80年代三大个税中,自90年代统一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施行后,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就失去了个性化的特征。个税征管制度的改革是路径发展必然趋势,现行个税征管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纳税申报制度的改革,而全员申报制度、家庭计征、双向申报、申报激励等制度的创设是申报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与此同时,个税征管配套制度的改革也是相当重要的环节,建立税收信息共享机制、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强化储蓄实名存款制度、建立全新的现金管理机制等是配套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个税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改革在于完善个税的法律环境建设,改革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建立和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重新分配举证责任、细化自由裁量权是制度改革的趋势。在梳理完各项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后,论文对个人所得税的演进路径做了一个整体的展望,展望以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立法修改建议稿方式展现,作为一个研究成果,该立法修改建议稿也作为博士论文最后的结论。
何春玲[4](2010)在《民生财政构建与完善中的养老保障研究》文中认为民生财政的概念根植于民生内涵。即根植于民众的基本生存和生活状态,以及民众的基本发展机会、基本发展能力和基本权益保护的状况等。民生作为经济问题,就要求民生财政要保障公民生老病死等基本需求;民生作为社会问题和民权问题,就要求民生财政着力推进基本消费均等化;民生作为政治问题,就要求民生财政不断提高社会总福利水平并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因此,民生财政的内在涵义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第一层内容是民生财政的基本职责主要侧重保障公民基本的生存状态,确保社会领域基本公民权利的实现,这是民生财政的基本要义;第二层内容是指提供公民基本的发展机会和发展能力;第三层内容是促进社会总福利水平的提高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民生财政上述三个层面上的内容具有一种逐层递进的关系,前一层面内容的基本实现是后一层面内容实施的前提条件。民生财政的内涵决定了养老保障是其重要的职责。养老保障具有准公共性、强公益性、高公平性与法治性,这与民生财政本身具有的公共性、公益性、公平性和法治性特征相契合,因此,把养老保障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是对民生财政理论认识的深化和客观实践的突破,也是对养老保障内涵的准确把握。民生财政是破解养老保障难题的钥匙,是养老保障赖以稳健运行的物质基础和基本手段;养老保障是促进民生财政构建与完善的内在动力,是民生财政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目的。本文共分七章。第一章是导论部分,概要介绍了论文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可能的创新与不足之处。公共财政实践的深化与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是本文研究的时代背景。民生财政的提出是公共财政实践深化的结果,当代中国社会公共领域的主要矛盾是公民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需求的日益增长和财政对公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严重不足的矛盾,而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就在于建立和完善“民生本位”时代的民生财政。人口老龄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人类社会和人口再生产文明进步的标志。中国老龄化具有老龄人口庞大、老龄化速度过快、高龄化日趋严重、未富先老以及养老保障支出压力巨大的特征,因此,加快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障制度就显得尤为迫切。文献综述部分按照民生财政和养老保障两个方面分别对国内外的相关研究进行了述评。就民生财政的研究而言,国外学者没有明确提出民生财政的概念,但其研究具有鲜明的中国意义上的民生财政特色。国内学者对民生财政的研究是近几年才逐渐兴起的,国内学者对民生财政的内涵、建设以民生为核心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的必要性以及公共财政与民生财政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关于养老保障问题的研究,国内外的相关文献浩如烟海,对其进行综述难免挂一漏万。但总体来看,国内外学者对养老保障的研究各有侧重和特色。国外学者对养老保障的政府责任和养老保障筹资模式的转轨问题研究深入;国内学者对养老保障的公共产品属性及其与公共财政的关系、养老保障的体制选择、养老保障制度从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制的转变、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以及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险体制等方面关注较多。本文从民生财政建立与完善的角度研究养老问题,可以说与目前众多的养老保障研究视角不同,对揭示养老保障的公共品实质与民生财政构建都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创新的意义。第二章是民生财政与养老保障关系的基础理论部分。本章从界定民生与民生财政的概念入手,揭示民生财政的内涵,继而研究民生财政的核心内容与拓展体系,最后论述养老保障在民生财政中的重要地位。民生首先表现为经济问题,其次是社会问题和民权问题,但其实质是政治问题。民生财政是保障公民生老病死等基本需求,推进基本消费均等化,提高社会总福利水平,促进并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财政。民生财政是公共财政的具体化和深化。民生财政具有深刻的哲学精神和鲜明的时代涵义。层次性、发展性、永恒性是民生的三大哲学特性,也是民生财政的哲学特性。民生的层次性特征规定和制约着民生财政的哲学特性,并对民生财政建设的路径和排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民生的发展性特征揭示民生财政的内涵也会随之大大拓展。民生的永恒性特征表明,解决民生问题始终是财政应尽的职责,不可能一劳永逸。因此,从现实来看,教育、就业、医疗、养老和住房是当前民生财政应该着力解决的问题,这些构成民生的核心内容。这些民生问题基本解决之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就会成为民生财政的工作重心,这些构成民生财政的拓展体系。养老保障是民生财政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养老保障是民生财政的重要职责。另一方面,养老保障在民生财政中占有重要地位。从养老保障支出占民生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看,养老保障支出占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最高,在整个财政支出中也占较高比例。从养老保障对中国社会向发展型社会转型的意义看,养老保障是中国社会成功转型的关键,因而对民生财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三章是对中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历史变迁进行回顾与梳理。通过对城镇养老保障与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历程的追溯,探求当前中国养老保障制度诸多问题的根源。中国城乡分割的养老保障制度有其深刻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根源,受内外环境的影响和制约,中国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从起点开始就走上了“城乡二元分割”的路子。尽管如此,城镇养老保障制度也是低水平、狭覆盖、单位制为特征的缺乏规范与稳定的制度。文革期间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更是处于停滞、倒退的状态,乃至退化为单个企业内部的养老保险。改革开放之后,经济建设是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养老保障仅仅作为推进国企顺利改革的配套性改革措施而没有纳入通盘的考虑和规划,以致于在改革中始终处于被动的局面。与此同时,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长期处于缺失的状态。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农村养老保障进行了社会化改革试点,以2009年启动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改革为标志,真正意义上的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建立正式拉开了序幕。第四章是对中国养老保障现状和面临的挑战进行分析,发现以城乡分割、地域分割和身份分割为特征的统一性与公平性缺失是中国养老保障制度最大的问题,另外,资金筹集和隐性债务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中国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缺乏统一性和公平性,最大难点是资金供需矛盾尖锐。对于前者表现为养老保障的城乡分割、地域分割和身份分割;对于后者表现为养老金筹集三大支柱远未稳固、隐性债务规模巨大、资金管理不规范。因此,构建全国统筹、覆盖全民的养老保障制度,重点是农村农民,核心是城乡一体,最终目标是人人享有基本养老均等的保障。第五章是对国际上养老保障经验进行的借鉴。现代养老保障制度的变迁过程其实是一个养老保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但是也是一个问题越积越多的过程。欧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是现代养老保障制度的发源地,也是养老保障制度比较完善的地区。这些国家的经验教训、成败得失对我国这样一个养老保障制度起步较晚、保障水平较低、制度尚不完善的发展中大国尤其具有借鉴意义。总而言之,国际上养老保障制度构建过程中的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多元化的养老保障体系、养老保障筹资、支付水平及保障范围的适度和养老资金的安全等方面是中国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和完善过程应该注重借鉴的关键问题。第六章提出构建基本养老保障均等化制度的建议。本章提出中国养老保障要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原则,要在完善城镇养老保障制度的基础上,构建“城乡一体、三步合一”养老保障制度。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障体系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是社会进步和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现阶段,实现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由城镇为主向城乡统筹、由城镇职工向城乡全体公民发展的时机已经成熟。完善城镇养老保障制度是构建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障制度的基础和依托,为此,就要做实个人账户、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扩大城镇养老保障覆盖面,使中国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障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上。中国要抓住时机,一步到位,力避分步跨越壕沟的风险和被动。从现实来看,三步合一的改革路径是成本最小、代价最低并且最有利于制度建设的方案。在此过程中依托强有力的财政手段,让民生财政加速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反过来,让养老保障制度促进民生财政的构建和完善。第七章是本文的结论部分。本文认为,民生财政的构建与完善是破解养老保障困局的必要途径,而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对民生财政的构建和完善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中国社会资源的集中与利用模式仍然是政府主导型,政府对社会资源强大的集中与支配能力决定了构建养老保障体系是政府责无旁贷的职责和义务。因此,通过民生财政的构建和完善找到破解养老保障难题的钥匙,依托强有力的财政手段,把民生财政作为破解养老难题的主要途径和物质基础,加速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中国要构建覆盖全民的稳固的养老保障体系,就要我们从宏观上统筹国家财力,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使国家财力在抓改革、促发展、保稳定上有一个综合平衡的战略,就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达与落后地区的关系,使先富地区在加快自身发展的同时更多地支持后富地区的发展。同时,还要求我们有战略思维,彻底改变局部枝节末梢般的、修修补补式的改革,要从根本上转变政府财力筹集与使用方式,以民生为导向重塑财政的运行模式,以民生财政的构建与完善应对养老保障的挑战。
汤晓梅[5](2008)在《我国人寿保险税收制度法律问题探讨》文中研究说明人寿保险作为保险之一,具有分散风险、经济补偿和金融融资等功能,从而发挥着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稳定和调节国民经济运行的作用。此外,人寿保险还具备其自身性质所决定的特殊功能:人寿保险能为个人或家庭提供经济保障及扩大投资;能减少或稳定企业的支出,降低企业运作成本,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人寿保险尤其是长期性的人寿保险具有长期储蓄性质,日益丰富的创新型寿险产品如投资连结保险则兼具保险、储蓄和投资三重功能,因此可积聚成巨额准备金,并投资于金融市场,成为金融市场资金的重要来源,同时发展人寿保险还是筹措生产建设资金的一个重要途径。正因为寿险产品的特殊功能,才使得其需求量不断增加,加上我国人口老龄化压力的日趋加重和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保障不足,以及未来遗产税的开征使得富裕阶层利用寿险逃避遗产税利息税等,所有这些进一步扩大了寿险的需求空间。但寿险的有效需求却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税收就是重要的因素之一,税收影响着寿险的需求和供给,从而对寿险业的发展构成制约。由于寿险产品的独特性和建立在精算基础上的寿险会计制度造成的税款征纳难度,使得寿险税收制度的制定一直困扰着税收制度的制定者。寿险业发展受税收制度的影响和制约较大,西方国家多通过建立完善的寿险税收制度来刺激国内寿险需求、提高社会福利及发展壮大寿险业。显然,我国寿险市场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但国内寿险业尚处于快速发展的起步阶段,自身竞争力不强。且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全面对外开放及金融自由化、混业经营的深入发展,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日益激烈的内外资寿险公司以及寿险公司与其他金融企业之间的业务竞争,中国寿险业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为保障寿险消费者有效需求的实现和促进寿险业的发展,研究如何完善寿险税收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国内与国际两个视角出发,主要采用比较研究、文献研究、个案分析的研究方法。在具体逻辑思路上遵循了相关原理概述→研究的现实意义分析→我国现状分析→制度完善之建议的主线,从寿险公司和寿险消费者的两个角度对本文提出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对相关的配套措施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人寿保险与税收的一般原理。该部分首先对人寿保险和税收制度进行概述,简单介绍了人寿保险的特征、功能和分类以及税收的特征、税收的职能和税收原则。接着从理论上阐述寿险与税收之间的关系,二者相互影响、互相制约,寿险能保证及扩大税源,税收则影响寿险需求和供给,其中税收对寿险需求的影响通过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来表现,对寿险供给的影响则从影响寿险公司经营管理成本和经营风险两方面体现出来。第二部分:我国寿险税收制度研究的现实意义。该部分首先对我国大力发展寿险业的紧迫性进行论证。一方面,我国已面临人口老龄化的现实,养老压力将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不断加重,而目前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已无法满足我国老百姓的养老需求,必须通过大力发展商业性养老保险以分流日益增长的老龄化人口所带来的养老压力,充分发挥人寿保险的保障补充功能,因此我国寿险养老市场亟待大力开发;另一方面,未来遗产税的开征也将刺激寿险的需求,人们将利用寿险来实现合理避税。接下来说明完善的寿险税收制度如何能对寿险业的发展产生促进作用,文章从刺激寿险需求、增加寿险有效供给和促进寿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三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三部分:我国寿险税收制度的现状分析。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寿险税收制度的法律现状,从营业税法、所得税法和其他税法三个方面分别进行阐述。然后重点对我国寿险税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剖析,以期明确完善我国寿险税收制度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一是寿险税收立法层次低且存在诸多缺陷,二是寿险税收制度设计粗糙、欠合理,如寿险税收制度设计整体上过于笼统,寿险客户保费支付的税收优惠片面,保险金给付税收规定欠缺,寿险营销员税收负担偏重,创新型寿险税收支持缺乏,区域支持性寿险税收缺失等。第四部分:我国寿险税收制度的完善。鉴于保险业发展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我国寿险税收制度的完善就不可能与其他国家孤立,相互吸收借鉴很有必要。故该部分首先展开对寿险税收制度的国际比较,从保险业较发达的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寿险税收规定中选取几个主要税种进行比较,努力从中获得启示与经验借鉴。然后针对我国现行寿险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经验及教训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寿险税收制度作出了具体设想:一是合理选择寿险税收立法体例及完善相关立法;二是完善现行有关寿险税收制度的法律规范,从寿险业者和寿险消费者两个角度提出完善我国寿险税收制度的法律建议;三是完善寿险税收执法制度,提高执法效益。这是本文的难点及创新之处。最后则需要完善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寿险精算制度及信用制度等相关配套措施。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信息中心课题组,张苏平,齐援军[6](2007)在《2006年中国宏观经济大事辑要(下)》文中提出
陈红兰[7](2007)在《我国保险税收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现代保险在风险防范、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方面有突出的功效,税收法律制度则是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保障。正是由于保险行业既涉及到金融稳定,又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加上由于保险产品的独特性和建立在精算基础上的保险会计制度造成的税款征纳难度,使得保险税收法律的制定一直困扰着税收政策的制定者。所谓保险税收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制定的用来规范保险活动的各种税收法律制度的总称,它一般以税收法律规范为基本形式。保险业发展受税收政策的影响和制约较大,西方国家多通过完善税制来刺激国内保险需求,提高社会福利,壮大保险业,并促使其向国际化方向发展。我国保险市场有着巨大的潜力,但国内保险业尚处于快速发展的起步阶段,税收负担比较重,自身竞争力不强,特别是加入WTO后,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大量外国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可以说,我国保险业既面临着机遇又迎接着挑战。在这种情况下,为促进保险业发展,研究如何构建和完善保险税收法律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保险税收法律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该部分从我国保险税收法律制度的变革和现状入手,在总结我国保险税收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就其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剖析,以期明确我国保险税收立法和制度设计上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第二部分“国外保险税收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鉴于保险经济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与之配套的各国宏观调控政策和保险监管措施也在不断趋同,故我国保险税收法律的制定完善不可能与其他国家孤立,相互吸收借鉴很有必要。该部分从保险业较发达的英美两国和与我国保险业发展历程相似的澳大利亚以及日本的保险税收规定中选取几个主要税种进行比较,分析了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等税制要素的异同,阐明了这些国家保险税收法律制度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对我国构建保险税收法律制度的启示。第三部分“我国保险税收法律制度构建的对策建议”。该部分首先提出了构建我国保险税收法律制度应遵循的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针对我国现行税制下保险课税中的问题,以税法调控的目标和原则为基础,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对与保险税收有关的立法完善问题提出了具体设想:一是合理选择保险税收立法体例,并进行相应的立法完善;二是完善现行有关税收法律规范;三是完善我国保险税收执法,优化保险业税收行政效益。
齐金勃[8](2007)在《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在系统总结国内外税务筹划研究成果并深入分析律师事务所特点的基础上,对税务筹划的一般理论体系、律师事务所特性、税务筹划环境、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的理论模型和方法体系、基于税务筹划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制度和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和实证分析,旨在建立起符合我国特点的比较完善的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理论和方法体系,为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提供科学指导。1.提出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基本理论是税务筹划的三大基础理论,单纯运用三者之一进行税务筹划的传统做法存在片面性。构建了基于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的税务筹划理论体系。分析了税法、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税务筹划的一般方法。2.揭示了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服务过程、收入、财务会计核算及利润分配的特殊性和一般规律。找出了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的特殊空间和税务筹划的特殊方法。3.分析了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的主要影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构建出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的立体结构模型和方法体系。提出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应在税法等相关法规确定的筹划边界内,充分利用财务管理、会计制度和行业特色管理制度等技术手段,实现价值创造的总目标。4.提出了基于税务筹划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制度和管理制度。提出了基于税务筹划律师事务所会计账户的设置方法及其核算内容。提出基于税务筹划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应包括人员管理制度、工资奖金制度、合作办案制度、办案费报销制度、利润分配制度和确定合理的律师分成比例等。
马丽华[9](2006)在《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和法规的引导下发生的企业行为,政府通过立法、税收和监管手段间接介入企业年金领域。其中,免税、减税和延税的税收工具是激励雇员和雇主积极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引导企业年金发展方向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西方发达国家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的有力措施。而在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缺位是制约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主要原因。本文就是以企业年金税收政策这一既具有理论性又具有现实性的问题作为研究的对象。论文遵循理论依据——作用机制和效果——现实实践——政策完善的基本思路,首先对税收优惠的基本理论进行了分析,在阐述其存在并发生作用的基础上,结合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下企业年金发挥的作用和所具有的特点,讨论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论应用,论证了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作为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手段的合理性。接着,运用生命周期模型对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微观经济效应进行分析,揭示了我国对企业年金施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性;对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宏观经济效应分析则集中在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对国家财政和经济增长的影响上,通过对税惠政策所造成的财政损失的简单测算,说明我国实行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可行性。尔后,论文对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税收政策进行了介绍和比较,总结出可供我国借鉴的一些成功经验。最后,在对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现状进行评价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具体建议。
刘威威[10](2004)在《你晓得个人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吗?》文中研究说明 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减税所得
二、安微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 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安微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 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分析框架 |
第五节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的特殊性 |
第一节 商业人寿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特殊性 |
第二节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
第三节 我国现行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我国与美英日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美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 |
第二节 英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 |
第三节 日本商业人寿保险税法制度 |
第四节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与美英日的比较 |
第四章 我国寿险业、银行业与证券业所得税制的比较 |
第一节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所得税法律制度 |
第三节 我国证券业的所得税法律制度 |
第四节 我国寿险、银行、证券三业所得税制的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分险种的所得税测算比较 |
第一节 保障型人寿保险产品的所得税 |
第二节 储蓄型人寿保险产品的所得税 |
第三节 投资型人寿保险产品的所得税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课征的原则 |
第一节 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中的税收公平原则 |
第二节 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中的实质课税原则 |
第三节 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中的应能课税原则 |
第七章 完善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确立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的措施 |
附录: 保单定价利率 2.5%时非养老金保费计算后台数据表(男)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效率目标的路径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论文研究的背景 |
1.2 论文研究的目的 |
1.3 选题的意义 |
1.4 文献综述 |
1.4.1 国外相关研究 |
1.4.2 国内相关研究 |
1.4.3 文献启示与研究空间 |
1.5 论文研究的内容 |
1.6 概念界定 |
1.7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8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8.1 创新点 |
1.8.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制度概述 |
2.1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理论基础 |
2.1.1 社会保障思想 |
2.1.2 公共物品理论 |
2.1.3 委托代理理论 |
2.1.4 政治合法性理论 |
2.2 住房金融的含义 |
2.2.1 住房金融的定义与特征 |
2.2.2 住房金融的分类 |
2.3 住房公积金制度概述 |
2.3.1 住房公积金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含义 |
2.3.2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属性 |
2.3.3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历程 |
2.4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运行与管理 |
2.5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运行现状 |
2.6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功能作用 |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效率的理论研究 |
3.1 公平和效率理论 |
3.1.1 公平理论 |
3.1.2 帕累托效率 |
3.1.3 市场失灵 |
3.2 社会保障理论与公平效率 |
3.2.1 社会保障促进公平效率 |
3.2.2 社会保障的失灵 |
3.3 委托代理理论与公平效率 |
3.4 公共物品理论与公平效率 |
3.5 公平和效率的矛盾关系 |
3.5.1 效率优先观点 |
3.5.2 公平优先观点 |
3.5.3 公平效率兼顾观点 |
3.5.4 公平和效率的四种组合 |
3.6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效率目标 |
3.6.1 基本目标:减轻财政负担,解决住房问题 |
3.6.2 中层目标: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 |
3.6.3 终极目标:为改革寻求支撑,提升执政的合法性 |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效率问题的实证研究 |
4.1 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和效率问题日益突出 |
4.2 实证研究使用的数据和方法 |
4.3 住房公积金缴存上的不公平 |
4.3.1 覆盖面 |
4.3.2 缴存比例和基数 |
4.4 住房公积金使用上的不公平 |
4.4.1 资金流动性困境导致不公平 |
4.4.2 管理水平低下导致不公平 |
4.4.3 收入差距导致不公平 |
4.5 住房公积金运行与管理中的低效率 |
4.5.1 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的效率分析 |
4.5.2 住房公积金使用中的效率分析 |
4.5.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效率分析 |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效率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 |
5.1.1 制度定位 |
5.1.2 法律地位 |
5.1.3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定位 |
5.2 住房公积金治理结构 |
5.2.1 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
5.2.2 住房公积金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
5.3 住房公积金金融管理 |
5.3.1 分散管理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
5.3.2 投资渠道狭窄导致缴存人利益损失 |
5.3.3 缺乏金融专业理念和人才导致管理落后 |
第六章 公平与效率视角下发达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启示 |
6.1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 |
6.1.1 中央公积金制度概述 |
6.1.2 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具体运作 |
6.1.3 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功能 |
6.1.4 中央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 |
6.1.5 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借鉴与启示 |
6.2 德国的住房储蓄制度 |
6.2.1 德国住房储蓄制度概述 |
6.2.2 德国住房储蓄制度的运行机制 |
6.2.3 德国住房储蓄制度的优点 |
6.2.4 德国住房储蓄制度的借鉴与启示 |
6.3 美国以住宅抵押贷款为主的住房制度 |
6.3.1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制度概况 |
6.3.2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制度的优点 |
6.3.3 美国住房制度的借鉴与启示 |
6.4 国外住房保障制度的启示 |
第七章 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效率目标的实现路径 |
7.1 基本目标:目标已完成,价值观念和功能定位需调整 |
7.1.1 价值观念:应更加注重公平,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双赢 |
7.1.2 功能定位:以住房保障功能为主导,兼顾政策性住房金融功能 |
7.2 中层目标:必须通过公积金制度的全面改革来实现 |
7.2.1 战略定位:覆盖面应从城镇职工逐步扩大到城乡全体劳动者 |
7.2.2 法制建设: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立法进程 |
7.2.3 管理体制:重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委托代理关系 |
7.2.4 业务机制:建立区域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并逐步实现全国统筹 |
7.2.5 资金管理: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维护缴存人利益 |
7.3 终极目标:目标的实现取决于政府的主导作用 |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的主要内容及结论 |
8.1.1 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阐述 |
8.1.2 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概述 |
8.1.3 对住房公积金公平效率理论进行阐述 |
8.1.4 提出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效率的三层次目标 |
8.1.5 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效率问题进行实证研究 |
8.1.6 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公平效率缺陷进行深层次原因剖析 |
8.1.7 对部分发达国家住房保障经验进行分析和借鉴 |
8.1.8 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效率三层次目标的实现路径 |
8.2 研究展望 |
附录 中央及江苏省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政策文件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文章 |
(3)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第一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演进的理论前引 |
第一节 个税公平与效率的一般理论 |
一、 个税诞生过程的公平与效率的考证 |
二、 现代个税的公平与效率理论 |
第二节 个税公平效率于中国的一般概况 |
一、 中国个税公平效率的整体理论背景 |
二、 中国个税公平效率的整体实践状况:倒金字塔结构 |
三、 中国个税公平的根基:弱化的纳税人意识 |
四、 学界对于个税公平效率观的整体研究 |
五、 中国税收公平与效率关系逻辑辩证 |
第三节 路径依赖理论与个税路径演进的理论联系 |
一、 路径依赖理论概述 |
二、 个税法律制度演进的路径依赖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整体立法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人所得税的立法路径 |
一、 1980-1992 年立法统计 |
二、 相关立法技术的说明 |
三、 立法路径 |
四、 立法目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法律制度的立法路径 |
一、 1993—2012 年个税的立法统计 |
二、 个税立法的特点 |
三、 重大立法事件的路径评判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整体立法的路径展望 |
一、 现行个税整体立法改革的困境 |
二、 个税整体立法的路径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基础架构——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一、 个税税制模式的基本划分 |
二、 1980—1992 年个税的税制模式 |
三、 1980—199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 年个税法确定的税制模式 |
二、 关于三种税制模式的公平与效率评判 |
三、 中国现行分类税制模式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税制模式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世界各国税制模式的发展趋势 |
二、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选择的评判 |
三、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所遭遇的现实困境 |
四、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的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主体制度——纳税人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纳税人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1980 年个税的纳税人制度 |
二、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纳税人制度 |
三、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纳税人制度 |
四、 1980-1992 年纳税人制度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纳税人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纳税人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 |
二、 纳税人身份的分类及现行状况 |
三、 纳税人制度的路径梳理 |
第三节 纳税人制度的路径展望 |
一、 纳税人制度的现实困境 |
二、 纳税人制度改革的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核心要素——税基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基及演进路径 |
一、 个税税基的基础理论 |
二、 1980 年个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三、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四、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基及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个税税基范围的演进路径 |
二、 1993—2012 年个税免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三、 1993—2012 年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三节 个税税基制度演进的路径展望 |
一、 个税税基范围的改革展望 |
二、 免税制度的改革展望 |
三、 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关键要素——税率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率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税率制度的理论简介 |
二、 1980 年个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三、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四、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率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税率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 |
二、 1993 年个税与三大个税关于税率制度的横向对比与路径演绎 |
三、 1993—2012 年个税税率制度的归类解析 |
四、 现行个税税率制度的公平与效率评判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整体减少累进税率档次 |
二、 引进累进消失税率制度,大幅调整级距 |
三、 将婚姻与家庭因素纳入计征体系 |
四、 整合劳动所得的税率,提高非劳动所得的税率 |
五、 实行税率指数化的改革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保障制度——征管与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个税征管的法律制度 |
二、 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 |
三、 个税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个税征管及法律救济制度的法律规范 |
二、 1993—2012 年个税征管的法律制度的路径演绎与评判 |
三、 1993—2012 年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制度的路径演绎与评判 |
第三节 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个税申报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二、 个税扣缴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三、 个税征管配套制度的改革展望 |
四、 个税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制度的改革展望 |
本章小结 |
结论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演进的整体设计 |
附件: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统计 |
附件1:1980—1992 年个税法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2:1993—2012 年个税法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3:1993—2012 年关于税基范围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4:1993—2012 年关于免税制度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5:1993—2012 年关于费用扣除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6:关于个税征管制度及法律责任制度的立法统计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民生财政构建与完善中的养老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目的 |
1.1.1 公共财政实践的深化 |
1.1.2 应对老龄化的挑战 |
1.2 文献综述 |
1.2.1 有关民生财政研究综述 |
1.2.2 有关养老保障问题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结构 |
1.3.1 论文结构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有待深入研究的问题 |
1.4.1 主要创新 |
1.4.2 有待深入研究的问题 |
2.民生财政的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2.1 民生财政界定 |
2.1.1 民生概念界定 |
2.1.2 民生财政界定 |
2.2 民生财政哲学精神与时代涵义 |
2.2.1 民生财政的哲学精神 |
2.2.2 民生财政的时代涵义 |
2.3 民生财政的核心体系 |
2.3.1 民生财政核心体系的界定 |
2.3.2 民生财政核心体系的内容 |
2.4 民生财政的拓展体系 |
2.4.1 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
2.4.2 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 |
2.5 养老保障在民生财政中的地位 |
2.5.1 养老保障是民生财政核心体系的重要内容 |
2.5.2 养老保障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必要手段 |
2.6 本章小节 |
3.中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历史演变 |
3.1 中国城镇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 |
3.1.1 新中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创建 |
3.1.2 中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停滞与徘徊 |
3.1.3 城乡分割的养老保障制度形成 |
3.2 中国城镇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 |
3.2.1 养老保险从单位统筹到社会统筹 |
3.2.2 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体制 |
3.2.3 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
3.2.4 中国城镇养老保障制度改革评析 |
3.3 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历史演变 |
3.3.1 个体经济基础上的养老保障制度(1949-1955) |
3.3.2 集体经济基础上的养老保障制度(1956-1981) |
3.3.3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探索(1982-1999) |
3.3.4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构建(2000-) |
3.4 本章小结 |
4.中国养老保障面临的困境与挑战 |
4.1 中国养老保障制度统一性与公平性亟待提高 |
4.1.1 中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城乡分割 |
4.1.2 中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地域分割 |
4.1.3 中国养老保障制度的身份分割 |
4.2 中国养老保障资金问题突出 |
4.2.1 养老金筹资三大支柱远未稳固 |
4.2.2 养老保障隐性债务沉重 |
4.2.3 养老保障资金管理不规范 |
4.3 养老保障面临人口老龄化加速的挑战 |
4.3.1 中国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加速来临 |
4.3.2 老龄化对中国养老保障的冲击 |
4.4 养老保障面临社会多元转型的挑战 |
4.4.1 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挑战 |
4.4.2 乡村社会向城市社会转型的挑战 |
4.4.3 生存型社会向发展型社会转型的挑战 |
4.5 本章小结 |
5.国际视角中的养老保障问题 |
5.1 世界各国养老保障制度概况 |
5.1.1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福利国家的形成和改革 |
5.1.2 养老保障资金筹集与支出模式 |
5.2 德国的养老保障制度 |
5.2.1 德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历史沿革和特点 |
5.2.2 20世纪90年代的德国养老保障改革 |
5.2.3 21世纪初的德国养老保障改革 |
5.3 英国的养老保障制度 |
5.3.1 英国养老保障制度概况 |
5.3.2 20世纪80年代的英国养老保障改革 |
5.3.3 21世纪初的英国养老保障改革 |
5.4 美国的养老保障制度 |
5.4.1 美国养老保障体系的构成 |
5.4.2 美国养老保障体系的改革和绩效 |
5.5 启示与借鉴 |
5.6 本章小结 |
6.基本养老保障均等化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6.1 中国养老保障制度建立的目标与原则 |
6.1.1 全覆盖:建立覆盖全民的养老保障制度 |
6.1.2 保基本:建立基本保障水平均等化的养老保障制度 |
6.1.3 有弹性: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保障制度 |
6.1.4 可持续:建立协调平衡发展的养老保障制度 |
6.2 完善城镇养老保障制度 |
6.2.1 做实个人账户 |
6.2.2 完善企业年金制度 |
6.2.3 扩大城镇养老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 |
6.3 建立"城乡一体、三步合一"的养老保障制度 |
6.3.1 建立"城乡一体"的养老保障制度 |
6.3.2 建立"三步合一"的养老保障制度 |
6.4 完善民生财政的养老保障职能 |
6.4.1 完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
6.4.2 构建养老保障税费体系 |
6.4.3 实现养老金的保值增值 |
6.5 本章小结 |
7.结语:民生财政破解养老难题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论文 |
后记 |
(5)我国人寿保险税收制度法律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人寿保险与税收的一般原理 |
(一) 人寿保险概述 |
1. 人寿保险的特征 |
2. 人寿保险的功能 |
3. 人寿保险的分类 |
(二) 税收制度概述 |
1. 税收的特征 |
2. 税收的职能 |
3. 税收原则 |
(三) 人寿保险与税收的关系 |
1. 寿险保证及扩大税源 |
2. 税收影响寿险需求和供给 |
二、我国寿险税收制度研究的现实意义 |
(一) 大力发展我国寿险业的紧迫性 |
1. 我国寿险养老市场亟待大力开发 |
2. 遗产税的开征将刺激寿险的需求 |
(二) 完善的寿险税收制度促进寿险业的发展 |
1. 有利于刺激寿险需求 |
2. 有利于增加寿险有效供给 |
3. 有利于促进寿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
三、我国寿险税收制度的现状分析 |
(一) 我国寿险税收制度的法律现状 |
1. 寿险业营业税法 |
2. 寿险业所得税法 |
3. 其他税法 |
(二) 我国寿险税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1. 寿险税收立法层次低且存在诸多缺陷 |
2. 寿险税收制度设计粗糙 |
四、我国寿险税收制度的完善 |
(一) 境外寿险税收制度的启示与借鉴 |
1. 针对寿险公司的税收规定 |
2. 针对寿险消费者的税收规定 |
3. 国外寿险税收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二) 完善我国寿险税收制度的法律建议 |
1. 合理选择寿险税收立法体例及完善相关立法 |
2. 完善现行有关寿险税收制度的法律规范 |
3. 完善寿险税收执法制度及提高执法效益 |
(三) 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 |
1. 完善寿险财务会计制度 |
2. 完善寿险精算制度 |
3. 强化寿险审计监督制度 |
4. 建构寿险信用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我国保险税收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保险税收法律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一) 我国保险税收法律制度的现状 |
(二) 我国保险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二、国外保险税收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一) 国外保险税收法律制度 |
(二) 国外保险税收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三、我国保险税收法律制度构建的对策建议 |
(一) 我国保险税收法律制度构建应遵循的原则 |
(二) 我国保险税收法律制度构建的具体设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8)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2 研究基础:我国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研究成果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 主要研究内容及论文框架 |
1.5 主要研究成果与创新点 |
第二章 税务筹划理论体系构建 |
2.1 税务筹划研究进展 |
2.2 税务筹划理论基础研究 |
2.3 税务筹划理论体系建构 |
2.4 基于税法的税务筹划原理 |
2.5 基于价值创造的税务筹划理论 |
2.6 基于财务管理的税务筹划原理 |
2.7 基于会计核算的税务筹划原理 |
2.8 本章小结 |
2.9 本章创新点 |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主体与税务筹划环境 |
3.1 律师事务所概述 |
3.2 律师事务所经营概况及其特性 |
3.3 我国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的目标 |
3.4 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行业环境 |
3.5 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法律环境 |
3.6 本章小结 |
3.7 本章创新点 |
第四章 基于价值创造的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 |
4.1 律师事务所的税务筹划的涵义 |
4.2 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的基本原则 |
4.3 基于价值创造的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模型 |
4.4 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的方法体系 |
4.5 基于税务筹划的律师所会计制度研究 |
4.6 基于税务筹划的律师所管理制度 |
4.7 律师所税收征收管理税务筹划 |
4.8 本章小结 |
4.9 本章创新点 |
第五章 实证分析——河北JG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 |
5.1 河北JG律师事务所概况 |
5.2 河北JG律师事务所纳税及筹划现状 |
5.3 河北JG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及管理存在的问题—基于税务筹划 |
5.4 基于价值创造的河北JG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模型 |
5.5 2005 年河北JG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效果 |
5.6 本章小结 |
5.7 本章创新点 |
第六章 讨论——投机性筹划 |
6.1 合伙律师事务所适用现行税法存在的弊端 |
6.2 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征税应当另行立法 |
第七章 创新及展望 |
7.1 论文的主要研究和创新 |
7.2 论文的不足和留下的研究空间 |
参考文献 |
附表 |
发表论文和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9)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插图索引 |
附表索引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文章的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 |
第2章 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理论基础 |
2.1 税收优惠的理论依据 |
2.1.1 税收优惠的基本理论 |
2.1.2 税收优惠的基本作用原理 |
2.2 税收优惠理论在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中的运用 |
2.2.1 外部性——政府以税收手段介入企业年金计划的原因 |
2.2.2 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作用分析 |
第3章 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经济效应分析 |
3.1 企业年金的核心主体及其利益 |
3.1.1 企业年金的核心主体 |
3.1.2 企业年金中核心主体的利益 |
3.2 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微观经济效应 |
3.2.1 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成本分析 |
3.2.2 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对企业和雇员的影响分析 |
3.3 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宏观经济效应 |
3.3.1 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与财政收入 |
3.3.2 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与经济增长 |
第4章 发达国家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及其经验借鉴 |
4.1 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模式及分析 |
4.1.1 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模式 |
4.1.2 企业年金税收政策模式的分析 |
4.2 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及经验借鉴 |
4.2.1 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税收政策模式的比较 |
4.2.2 税收优惠促进发达国家企业年金发展的成效 |
4.2.3 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经验借鉴 |
第5章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现状及完善 |
5.1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现状与分析 |
5.1.1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现状 |
5.1.2 对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评价 |
5.1.3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滞后的原因分析 |
5.2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完善 |
5.2.1 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 |
5.2.2 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制度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四、安微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 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研究[D]. 宁威. 中央财经大学, 2015(02)
- [2]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效率目标的路径探索[D]. 孙玥. 南京大学, 2014(12)
- [3]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D]. 陈红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2)
- [4]民生财政构建与完善中的养老保障研究[D]. 何春玲.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0(12)
- [5]我国人寿保险税收制度法律问题探讨[D]. 汤晓梅. 西南政法大学, 2008(04)
- [6]2006年中国宏观经济大事辑要(下)[J].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信息中心课题组,张苏平,齐援军. 经济研究参考, 2007(33)
- [7]我国保险税收法律制度研究[D]. 陈红兰. 安徽大学, 2007(02)
- [8]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研究[D]. 齐金勃. 天津大学, 2007(04)
- [9]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研究[D]. 马丽华. 湖南大学, 2006(11)
- [10]你晓得个人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吗?[J]. 刘威威. 中国税务, 20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