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成功的尝试——浙江省义乌交警大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移交法院纪实(论文文献综述)
龚俸禄[1](2018)在《“诉访分离”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信访制度曾经在新中国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涉及到公民权利、公平正义以及社会和谐等各个方面;但随着我国法治化建设的推进,信访制度又对司法运行产生了极大的干涉,典型得体现在诉讼与信访的交织不清,使司法难以独立运行。针对这种情况,实务界和学术界都在努力探索使诉讼与信访得以分离运行的可行性路径。实际上,无论是诉讼还是信访都属于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他们在不同的情境下各自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两者本质上并没有优劣之分,只有在个案条件下适合与不适合的区别。因此,研究诉访分离就是要在保留诉讼和信访各自优势的前提下探索两者合理运行的路径,以达到使彼此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发展的目的。在中央的极度重视下,创新信访工作体制、实现诉访分离,已经成为将中国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与现代法治精神相结合的一次有效尝试,在理论和实践中具有深远意义。本文用四章来分析和阐述诉访分离的理论与实践状况,并提出进一步改革的建议:第一章介绍诉访分离的相关概念内涵以及诉访交织的历史渊源。主要阐述了信访与信访权的含义、诉与访的概念和界限、诉访分离的内涵;并且详细分析了诉访交织问题的古代渊源和在新中国成立后的表现。第二章分析诉访分离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现状。在“法”的扩张的背景下,信访作为我国特色的纠纷解决制度仍有很大的生存空间,并且信访和诉讼在理论上是可以各自运行、相互配合发展的。在实践探索中,中央也一再发文强调对信访制度的改革,明确提出诉访分离,并在诉讼导入、程序运转、信访工作原则、国家救济程序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第三章阐述了我国诉访分离改革面临的困境。主要从诉访交织对司法权威的削弱、官员绩效考核机制下的弊端和司法体制中的漏洞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分析了我国诉访分离改革的困难和机遇。第四章提出进一步推进我国诉访分离改革的建议。主要是明确厘清诉与访的界限,逐步建立涉诉信访律师代理制度,推行判后答疑制度和完善诉访分离改革体系下的终结程序。
李强[2](2016)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二元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单纯案卷审查模式局限性较大,享有和行使调查核实权是顺应司法规律的必然选择。本文综合考察了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探讨如何从规则和操作层面有效完善和妥善行使的具体问题。全文由六章构成。第1章探讨选题意义,剖析研究现状,运用规范分析、文本分析和实证研究等方法,概述研究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目的和价值。第2章系统梳理调查核实基本理论,借鉴已有成果,剖析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涵义、属性、特点、功能作用,揭示权能的实施主体和行使对象。概括设置与行使的基本原则,提出坚持合法、比例和效益原则,剖析其内涵要求。辨析其与法院调查取证、律师调查取证及职务犯罪初查侦查等的区别与联系。第3章从历史研究角度,运用文本剖析方法,揭示与解读检察机关调查权的演变轨迹和发展过程,吸取经验教训。随着2012年民诉法修改,相关规范逐渐明确,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力,由应然变为实然、由争议变为共识、由不被重视变为深受重视,适用范围逐渐拓展,具体手段走向复合化、多元化。第4章运用实证研究法,从类型分析角度,剖析典型案例,探讨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在监督生效裁判、审判违法行为和执行程序中的运用,论述其在认定事实、证据采信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实践中,针对伪证案件、虚假诉讼案件及书证等新证据,以及对相关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核实,最为常见。实践情况有很多共同点,也有许多细微差异。实践案例层出不穷,只能作有条件的调研。第5章结合实证案例、数据信息,采取批判研究法,探讨与剖析调查核实权规则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足。高检院两个司法解释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是职权色彩较为浓厚,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不够、效力保障不足。实践中,运行环境有待优化,方法手段无法满足办案需要;地区间好恶明显、使用频度差异较大;重实体轻程序倾向、违背形式或程序要件,存在乱作为、不规范现象。第6章从充实强化与制衡约束角度探讨如何实现调查核实权合理化、规范化问题,既应保障需要,也要避免滥用。调卷、询问、勘验鉴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核实等规则都有充实强化空间。检察官应履行客观公正义务,维护诉讼诚信原则;强化权利保护观念,适当淡化职权色彩,强化制衡约束。
朱兰春[3](2015)在《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文中研究说明从1985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约8000件民事裁判文书或案例,与多数人的想当然所不同的是,其中绝大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这是一个日益巨大且十分宝贵的司法资源库,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发掘,总结审判经验,理清法理逻辑,洞悉裁判思维,辩明发展方向,必将直接、持久地惠及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把案例研究推向更高的水准。本书认为,面临大数据时代的海量司法资源,欲保持实践对理论的丰富和滋养,又不失理论对实践的统摄和把握,首先应对现有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这是衡量案例研究质量的重要尺度,也是提高案例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目前通行的研究方法,无论是实务取向的案例汇编解析法,还是理论层面的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体系法,均是前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对应的是个案研究,遵循的或是从特殊到一般,或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路径,其特征是微观分析,其优势是分析透彻。但面对司法资源信息浪潮的冲击,以现有研究方法应对,沧海拾贝绰绰有余,总揽全局能力不足。更为严重的是,后者的困境如长期存在,将全面解构前者的存在价值。黑格尔认为,“真实的只是整体”,我国哲学家王太庆先生进一步引申为,真理是全体,不是鸡零狗碎的东西。哲学如此,法学亦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研究的危机,首先是研究方法的危机。提出这个问题,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以通盘把握更为深刻的裁判思维,正是本文的全部目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危机,迫使笔者不得不另寻研究制高点,最终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论体系,以“主体、行为、权利、责任”为基元,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提炼出四元结构分析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部民事案例,以四元结构重新归类、多次归类,遵循的是从一般(大理论)到一般(大实践)的认识路径,使得极为浩繁的实证研究,获得了相当清晰的方向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前述困惑,为理论重新找回了自信。更重要的是,四元结构作为贯穿全文的一根红线,在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提精取萃中,基本理清了最高法院三十年来民事审判的历史脉络,证实了笔者长久以来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已初步成型,但尚不固定,且未来走向仍不确定,由此形成了本文的中心命题:作为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四元结构既是统领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的总线索,也是揭示最高法院民事审判规律的总钥匙。显然,这一中心命题由两个相互缠绕的子命题组成。笔者紧紧围绕上述中心命题,按双螺旋线索展开全文,一方面论证,四元结构能否以及如何起到统领作用;另一方面实证,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是否以及如何相对成型于四元结构。开篇从以往的研究经验出发,上升至方法论的高度自我反思,在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尝试提炼出四元结构方法的分析框架,再以此切回到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梳理,以该分析框架的每一基元为标准,提取案例公因式,构筑了四个子系统,依次分别为“界定民事主体”、“判断法律行为”、“保障民事权利”、“划分民事责任”。而每一子系统项下,又不断细分若干裁判元素或类型,继续细分和提取案例公因式,如“界定民事主体”子系统项下,又可细分出“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判断法律行为”子系统项下,最终可细分出“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等等。理论结构从主干一直延伸到毛细血管,在案例诸元素的重新归纳、逐级整合中,图景脉络越来越明晰,体现出理论对实践的总体驾驭。与此同时,看似杂乱无章的海量案例,也经由毛细血管的吞吐、梳理,开始井井有条,显出内在的机理,并经由主干直通理论结构,体现出实践为理论的源头活水。理论与实践的穿梭往来,最后合而统之于有机之四元结构,并收于对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的整体考察中,得出全文结论。各章的实证研究表明,三十年来,最高法院在界定民事主体时,开放中有规范;在判断法律行为时,宽松中有反复;在保障民事权利时,绝对中有限制;在划分民事责任时,承担中有平衡。笔者相信,如果不从四元结构方法的理论自觉出发,很难从容俯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在长时段中的总景图,传统研究方法的乌龟再努力,也永远追不上司法的兔子;更难深入探究最高法院法官群体审判思维的模块要素,一块砖头研究得再仔细,仍可能对整座大厦的结构一无所知。相较于现有研究成果,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以四元结构梳理和分析最高法院三十年来全部民事判决,在此基础上总结民事审判思维以及审判规律,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一研究有如下四个特征:覆盖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研究方法新,理论张力强。覆盖范围广,是指研究对象包括最高法院迄今公布的全部民事判决,把以往民事判决的类型化研究,推进到全口径研究的更高层面;时间跨度长,是指研究案例上溯1985年5月起,下至2014年12月止,历时整整三十年;研究方法新,是指突破了现有实务和理论方法的局限,提出了四元结构作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此统摄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涵盖案件审理主要环节;理论张力强,是指四元结构本身脱胎于民法理论,既是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也是民法思维的逻辑构造,其强大的理性思辨力,与万花筒般的司法现实之间,构成必要的张力,二者未来的互动将演绎丰富的可能性。鉴于案例库数量巨大,加之这一研究方法本身,对首创者的识见和意志均要求极高,笔者虽竭尽全力,但兼受学识、专业和精力所限,学术勇气有余,学术水平有限,故本项实证研究尚存诸多不足,尤其在个案的的法理生成路径、案例之间的内在机理关联、审理模式的历史节点转换、法官心证判断的识别依据等深层次领域,均无力涉及或浅尝辄止,一定程度上限制、削弱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品质。对此,笔者完全有自知之明,将正视不足与缺陷,并以此为动力,听从命运的召唤,继续投入到这项永无止境的研究事业。
王阁[4](2013)在《民事强制调解研究 ——基于特定类型纠纷的考量》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旨在探讨一种特殊的民事调解制度,即在特定类型的民事纠纷上,启动调解不是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自愿,而是根据立法的规定强制性启动,基于这种特殊的民事调解在程序启动层面与普通民事调解所表现出的显着差异性,这种民事调解被冠以“民事强制调解”之名。全文共有七大部分,约15万字。第一部分是“导论”。在该部分,作者首先交代了选题的动机和目的,指出由于民事强制调解启动层面的强制性对调解的自愿原则、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程序效益以及裁判请求权等基本理念构成了触动和颠覆,因此引发了作者对该制度的兴趣,成为促使作者选择该论题的原始动力。同时,域外立法对民事强制调解的普遍承认和国内学界日渐升温的探讨,尤其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曾一度透露出的强制启动调解的倾向,都使以民诉为业的作者产生了某种使命感的召唤。通过该选题的研究,作者试图探讨民事强制调解的法理基础和价值,分析域外民事强制调解的立法及基本模式,梳理我国民事强制调解的传统和实践,并就未来我国民事强制调解的模式选择、适用范围界定等具体构想展开论证、提供建言。在该部分,作者还通过文献综述对民事强制调解的既有研究情况进行了归纳,并交代本文写作涉及的主要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民事强制调解的基本理论”。作者通过对民事强制调解的不同理解入手,就作为本文研究对象的民事强制调解的内涵给出界定,并就民事强制调解的类型和特点加以剖析。继而,文章一方面指出强制调解与强迫调解的本质不同,认为前者仅指调解启动上的强制,而后者却是调解进行、特别是调解结果上的强制,正是由于长期以来对强制调解和强迫调解的不加区别,才导致了对民事强制调解制度存在的偏见;另一方面文章对民事强制调解与民事调解前置、民事调解中的强制性因素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辨析,指出他们之间的共性和差异。在此基础上,文章对民事强制调解在民事诉讼理论维度中的位置进行了透视,通过阐明其与调解的自愿原则、程序的效益价值、裁判请求权以及程序选择权之间的关系,论证了民事强制调解的特有价值和制度理性。第三部分是“民事强制调解的域外考察”。本部分首先立足于德国、法国、日本、美国、英国、澳大利亚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强制调解的立法或判例,从适用范围、调解人选和组织机构以及其他调解程序规定入手,逐一介绍了这些国家和地区民事强制调解制度的基本内容。其次,本部分运用比较分析方法,从模式分析的视角对域外民事强制调解制度进行了总结,通过构建由“民事强制调解的主持人”和“民事强制调解的适用情形”两个维度所形成的分析框架,将域外民事强制调解区分为法官参与主持的绝对适用型、法官参与主持的选择适用型、非法官主持的选择适用型、非法官主持的绝对适用型四种模式。以此为标准,文章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民事强制调解进行了模式定位,并透过模式定位对其背后所蕴含的规律性现象进行了分析,总结出影响民事强制调解模式选择的若干重要因素。第四部分是“我国民事强制调解的传统与现状”。在这一部分,作者一方面从历史社会学的视角出发,借助史料对我国明清时期、国民政府时期以及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民事强制调解进行了考察,从中揭示出传统中国一直延续的民事强制调解倾向,同时通过对民事强制调解在建国后直至现阶段的发展历程的考察,总结出这一时期我国民事强制调解所经历的冰冻期——解冻期——涨潮期三个演变阶段。另一方面,作者从实证分析的视角出发,对我国现阶段民事强制调解的三种典型样态,即北京西城模式、深圳模式和上海模式逐一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现有的立法规定,总结出当前我国民事强制调解所表现出的法院主导推进等五大特征。第五部分是“建构我国民事强制调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文章一方面从构建我国民事强制调解的必要性入手展开分析,指出构建我国民事强制调解是实现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现代转型,民事纠纷合理解决,调解资源充分利用以及律师角色转变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文章从构建我国民事强制调解的可行性入手展开分析,指出无论是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建设,还是已有的法定前置程序和各地实践经验积累,以及域外立法所提供的借鉴,都为我国民事强制调解的建构提供了有力支撑。第六部分是“我国民事强制调解的具体建构”。在这一部分,作者首先就我国民事强制调解的模式选择问题作出回应,认为从现实国情出发,诉前民事强制调解和诉中民事强制调解宜分别选择非法官主持的绝对适用型和法官参与主持的绝对适用型模式。其次,基于诉前民事强制调解和诉中民事强制调解各自的模式选择,作者划定了我国诉前民事强制调解的适用范围,并对将家事纠纷、小额财产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纳入诉前民事强制调解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另一方面,为避免法官在诉讼中强迫当事人调解,作者对我国诉中民事强制调解在适用的纠纷类型和启动时间阶段,以及调解启动的次数方面作出了限制。继而,作者就前述两种模式下,非法官担任调解人和法官担任调解人的选任资格提出具体建言。最后,在我国民事强制调解配套性保障制度的搭建上,笔者分别从医责险的推行、交强险的完善以及民事强制调解制裁性措施的设置方面提出了若干设想,以此实现民事强制调解制度的顺利实施。第七部分是“结语”。在前文探讨的基础上,作者对民事强制调解制度的根本价值追求进行了高度概括,并指出中国语境下民事强制调解研究的特殊性,最后交代了本文研究下一步需要深入和完善的方向。
张新生[5](2006)在《我国二元经济与健全社会保障研究》文中认为我国是具有典型二元经济结构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人均收入低下、地区和城乡发展不平衡是其突出的特点。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模式。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显着提高,但社会保障发展严重滞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狭小、保障水平低、保障项目不完全、城乡社会保障存在明显差别。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刻不容缓。因此,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大力推进城镇社会保障的扩面工作;积极解决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认真完善城市社区救助和特殊群体的社会救助;继续巩固农村的社会救助;逐步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高度重视弱势群体子女的教育,构建公平均等的教育体制;以解决“三农”问题为契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提高全民的福利水平。
张宗宽[6](2000)在《一个成功的尝试——浙江省义乌交警大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移交法院纪实》文中研究说明
二、一个成功的尝试——浙江省义乌交警大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移交法院纪实(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一个成功的尝试——浙江省义乌交警大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移交法院纪实(论文提纲范文)
(1)“诉访分离”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诉访分离的基本问题分析 |
第一节 诉访分离概说 |
一、信访与信访权 |
二、“诉”与“访”的含义 |
三、诉访分离的内涵 |
第二节 诉访交织的历史渊源 |
一、诉访交织的古代渊源 |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诉访交织 |
第二章 诉访分离的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诉访分离的理论基础 |
一、“法”的扩张下的信访新形势 |
二、纠纷解决方式的转变要求诉访分离 |
第二节 中国法治实践中的诉访分离 |
一、诉访分离改革的实践现状 |
二、民事诉讼中信访与诉讼的双向发展 |
第三章 诉访分离改革面临的问题 |
第一节 诉访交织对司法权威的削弱 |
一、中国法治下的司法权威 |
二、树立司法权威对诉访分离改革的意义 |
第二节 官员绩效考核机制的弊端 |
一、绩效考核机制对地方官员的压制 |
二、信访当事人对绩效考核制的利用 |
第三节 司法体制中的漏洞 |
一、诉讼导入机制不畅 |
二、提起再审的渠道不合理 |
三、当事人执行程序中的“剩余”要求 |
第四章 进一步推进诉访分离改革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厘清“诉”与“访”的界限 |
一、内涵上的诉访分离 |
二、处理原则上的诉访分离 |
三、处置方式上的诉访分离 |
四、法律意识上的诉访分离 |
第二节 逐步建立涉诉信访案件律师代理制度 |
一、律师代理涉诉信访案件的意义 |
二、律师代理涉诉信访案件的作用 |
三、关于建立涉诉信访案件律师代理制度的几个问题 |
第三节 推行“判后答疑”制度 |
一、判后答疑符合中国民众的社会心理和司法传统 |
二、判后答疑对诉访分离改革的积极作用 |
第四节 完善诉访分离改革体系下的终结程序 |
一、改进涉诉信访的退出机制 |
二、重视涉诉信访的救助机制 |
三、建立涉诉信访公开论证平台 |
四、重视对无理缠访闹访的惩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选题的意义 |
1.1.1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调查核实权长期存在争议 |
1.1.2 如何妥善运用权能,存在许多难题需要探究 |
1.1.3 违法行为调查的起源、作用、运行等问题值得研究 |
1.2 研究现状分析 |
1.2.1 主导性观点逐渐形成 |
1.2.2 成果数量多,但专门研究居少 |
1.2.3 具体制度、具体规则认识差异大 |
1.2.4 本文初步考量 |
1.3 研究目的、方法及价值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价值 |
第2章 调查核实权的本体论阐释 |
2.1 调查核实权概念阐释及辨析 |
2.1.1 调查核实权的概念阐释 |
2.1.2 实施主体 |
2.1.3 行使对象 |
2.2 调查核实权的特征、功能探析 |
2.2.1 调查核实权的特征探讨 |
2.2.2 调查核实权的功能剖析 |
2.3 调查核实权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
2.3.1 合法原则 |
2.3.2 比例原则 |
2.3.3 效益原则 |
2.4 关联术语辨析 |
2.4.1 调查核实与法院调查取证 |
2.4.2 调查核实与律师调查取证 |
2.4.3 调查核实与法官职务犯罪侦查、违法行为调查 |
第3章 民事检察监督中调查核实权配置的历史沿革 |
3.1 新中国早期阶段可资借鉴的立法内容规范 |
3.1.1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草案)》 |
3.1.2 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
3.2 法制恢复阶段可资借鉴的相关规范及实践 |
3.2.1 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
3.2.2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 |
3.2.3 1990年《关于开展民事经济行政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 |
3.2.4 1991年民诉法相关规范剖析 |
3.2.5 1992年《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 |
3.3 强化发展阶段的相关规范及实践 |
3.3.1 1993年高检院授权民事检察部门直接行使法官职务犯罪侦查权 |
3.3.2 1999年《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 |
3.3.3 2001年《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
3.4 结构调整阶段的调查核实规范剖析 |
3.4.1 2011年《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 |
3.4.2 2011年民诉法修改草案(法工委征求意见稿) |
3.4.3 2012年新修订民诉法相关条款 |
3.4.4 2013年《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剖析 |
第4章 调查核实权在民事检察监督中的类型化剖析 |
4.1 调查核实权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具体运用 |
4.1.1 调查核实权在抗诉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
4.1.2 调查核实权在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
4.2 调查核实权在审判违法行为监督中的具体运用 |
4.2.1 调查核实权在违法送达监督案例中的具体运用 |
4.2.2 调查核实权在违法保全监督案例中的具体运用 |
4.2.3 调查核实权在其他审判违法监督案例中的运用 |
4.3 调查核实权在执行监督程序中的具体运用 |
4.3.1 调查核实权在执行裁定决定违法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
4.3.2 调查核实权在执行实施行为违法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
4.3.3 调查核实权在怠于执行违法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
4.4 调查核实权在发现虚假诉讼、职务犯罪的运用 |
4.4.1 调查核实权在发现职务犯罪中的运用 |
4.4.2 调查核实权在发现虚假诉讼中的运用 |
第5章 调查核实权构造和运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
5.1 调查核实权构造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
5.1.1 《办案规则》在调查取证权配置上存在的不足 |
5.1.2 《监督规则》在调查核实权配置上存在的不足 |
5.2 调查核实权运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
5.2.1 内生性方式方法有限,尚不足以适应实践需求 |
5.2.2 系统性整合不够,运行环境差强人意 |
5.2.3 地区之间好恶不均,使用频度差异较大 |
5.2.4 存在着乱作为、执法不规范的问题 |
第6章 调查核实权制度的整合和完善 |
6.1 关于调查核实权相关称谓的归纳整理 |
6.1.1 确立民事诉讼违法行为调查权的合理性 |
6.1.2 摒弃民事检察部门直接行使初查权侦查权的用法 |
6.1.3 实现再审型调查核实权能的适度强化 |
6.2 调查核实权具体手段规则的优化整合 |
6.2.1 调卷核实规则的合理化设置与运用 |
6.2.2 询问核实规则的合理化设置与运用 |
6.2.3 勘验鉴定核实规则的合理化设置与运用 |
6.2.4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核实规则的完善 |
6.3 调查核实权约束制衡机制的完善 |
6.3.1 恪守客观公正义务,维护诉讼诚信原则 |
6.3.2 强化权利保护观念 |
6.3.3 强化权力制衡约束 |
结语 |
附录:民事检察办案运用调查核实权情况实务调研提纲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导论四元结构: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研究方法分析 |
1、实务研究方法 |
2 、理论研究方法 |
3 、现有方法的优点与局限 |
三、四元结构分析法 |
1、逻辑起点:法的重新理解 |
2、逻辑中介:回归民法理论 |
3、逻辑终点: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4、理论观点与司法统计 |
5、体例说明 |
第一章 界定民事主体 |
一、主体资格的司法扩张 |
二、主体资格的扩张依据 |
三、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 |
1、直接权利义务 |
2、合同相对性 |
3、当事人选择 |
4、以工商登记为准 |
5、以资质为准 |
6、以专营制度为准 |
7、以中央文件为准 |
四、几种特殊主体的认定 |
1、分支或内设机构 |
2、吊销营业执照和破产企业 |
3、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
4、外国代表处 |
5、职工持股会 |
6、业主委员会 |
7、国家机关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一 地方政府的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以最高法院椒江大桥航道通行权案为例 |
第二章 判断法律行为 |
一、审查诉讼请求 |
1、不告不理原则 |
2、诉求的识别、释明与选择 |
二、查明案件事实 |
1、待查事实的影响因素 |
2、无法查明事实的处理方式 |
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 |
4、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摇摆:以土地使用证为例 |
5、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冲突:以民刑交叉证据为例 |
6、视为与推定 |
三、定性法律关系 |
1、性质决定审理方向 |
2、不同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处理 |
3、法律关系的内外之别 |
4、法律关系的流变与转化 |
四、认定行为效力 |
1、区分成立和有效 |
2、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
3、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 |
4、合同效力:渐宽与反复 |
5、论无效合同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二 从合同成立之诉到合同效力之诉:以最高法院布吉公司股份代理转让合同案为例 |
第三章 保障民事权利 |
一、物权 |
1、物权确认基本原则 |
2、关于物权追及力 |
3、土地与房屋分别确权 |
4、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 |
5、几类特殊物权归属 |
6、担保物权若干问题 |
7、相邻权 |
二、股权 |
1、工商登记与股权认定 |
2、审批手续与股权认定 |
3、出资与股权认定 |
4、股权行使诸问题 |
三、债权 |
1、债权债务转移 |
2、代位权与撤销权 |
3、外部善意债权人 |
4、外部过错债权人 |
四、知识产权 |
1、司法保护取向 |
2、平衡与限制 |
五、民事权益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三 从利益平衡到禁止权利滥用:以最高法院采乐商标案为例 |
第四章 划分民事责任 |
一、主体性质与责任归属 |
1、职务行为 |
2、管理过错 |
3、个人行为 |
二、各方责任的分别认定 |
1、违约中的责任认定 |
2、侵权中的责任认定 |
3、公平中的责任分担 |
三、民事责任的连带与扩张 |
1、恶意串通 |
2、挂靠关系 |
3、追加开办单位 |
4、验资等中介机构责任 |
5、人格混同或否认 |
四、民事责任的加重、减轻与免除 |
1、加重 |
2、减轻 |
3、免除 |
五、强制执行中的民事责任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四 非诉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审查:以最高法院普华凯达公司执行监督案为例 |
结论 |
一、四元结构是统摄宏观司法资源的有效理论工具 |
二、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已相对成型并正在转型 |
三、司法实践是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相对成型的最终塑造者 |
四、相对成型的最高法院审判思维,尚不稳定和不确定 |
五、审判思维的未来走向,受制于最高法院复杂多元的功能定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补记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4)民事强制调解研究 ——基于特定类型纠纷的考量(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民事强制调解的基本理论 |
一、 民事强制调解的内涵 |
(一) 民事强制调解释义之争 |
(二) 民事强制调解的概念界定 |
(三) 民事强制调解与相关概念辨析 |
二、 民事强制调解的正当性论证 ——由民事强制调解与相关基本理论的关系展开 |
(一) 民事强制调解与调解的自愿原则 |
(二) 民事强制调解与民事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 |
(三) 民事强制调解与裁判请求权 |
(四) 民事强制调解与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
第二章 民事强制调解的域外考察 |
一、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强制调解 |
(一) 德国的民事强制调解 |
(二) 法国的民事强制调解 |
(三) 日本的民事强制调解 |
二、 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强制调解 |
(一) 美国的民事强制调解 |
(二) 英国的民事强制调解 |
(三) 澳大利亚的民事强制调解 |
三、 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强制调解 |
(一)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强制调解 |
(二) 《家事事件法》规定的民事强制调解 |
(三) 《劳资争议处理法》规定的民事强制调解 |
四、 总结——基于民事强制调解模式分析的视角 |
(一) 一个简单的模式框架 |
(二) 域外民事强制调解的模式定位 |
(三) 域外民事强制调解模式背后的分析 |
第三章 我国民事强制调解的传统与现状 |
一、 我国民事强制调解的传统及变迁 |
(一) 明清时期的民事强制调解 |
(二) 民国时期的民事强制调解 |
(三)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民事强制调解 |
二、 我国民事强制调解的现状及评析 |
(一) 新中国民事强制调解的建立与发展 |
(二) 现阶段我国民事强制调解的实践探索 |
(三) 现阶段我国民事强制调解的特点 |
第四章 构建我国民事强制调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 构建我国民事强制调解的必要性 |
(一) 是我国调解制度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需要 |
(二) 是化解法院诉讼压力,满足当事人纠纷解决的需要 |
(三) 是平衡特定民事纠纷解决与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需要 |
(四) 是科学利用我国既有调解资源的需要 |
(五) 是实现律师角色转变的需要 |
二、 构建我国民事强制调解的可行性 |
(一) 大调解工作体系提供了组织保障 |
(二) 既有的法定前置程序提供了思想认识上的铺垫 |
(三) 各地的实践探索提供了经验积累 |
(四) 国外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 |
(五)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提供了制度空间 |
第五章 我国民事强制调解的建构 |
一、 我国民事强制调解的模式选择 |
(一) 我国诉前民事强制调解的模式选择 |
(二) 我国诉中民事强制调解的模式选择 |
二、 诉前民事强制调解的适用范围界定 |
(一) 家事纠纷 |
(二) 小额财产纠纷 |
(三) 劳动争议 |
(四)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
(五)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
三、 诉中民事强制调解的适用限制 |
(一) 纠纷类型的限制 |
(二) 启动时间和启动次数的限制 |
四、 调解人制度的完善 |
(一) 法官担任调解人的资质要求 |
(二) 非法官担任调解人的资质要求 |
五、 保障措施的完善 |
(一) 全面推行医责险制度 |
(二) 进一步完善交强险制度 |
(三) 制定相应的制裁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我国二元经济与健全社会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第1章 绪论 |
1.1 本文的选题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 本文的框架结构和研究创新 |
1.3.1 本文的框架结构 |
1.3.2 本文的研究创新 |
1.4 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2章 二元经济和社会保障基础理论 |
2.1 二元经济基础理论 |
2.1.1 农业的发展 |
2.1.2 工业化、城市化 |
2.1.3 缪尔达尔的“地理上的二元经济结构”理论 |
2.1.4 威廉姆森倒“U”型理论 |
2.1.5 刘易斯-费-拉尼斯模型 |
2.1.6 托达罗人口流动模型 |
2.1.7 迈因特模型 |
2.2 社会保障的基础理论 |
2.2.1 马克思的社会保障理论 |
2.2.2 社会保障一般理论界定 |
2.2.3 社会保障的学科性质 |
2.2.4 社会保障理论渊源 |
2.2.5 社会保障主要理论流派 |
2.2.6 社会保障的功能和原则 |
2.2.7 社会保障体系 |
2.2.8 社会保障的模式 |
2.2.9 社会保障的方式 |
2.2.10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保障 |
2.3 弱势群体 |
2.3.1 弱势群体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
2.3.2 现阶段我国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分析 |
2.3.3 弱势群体的宏观关系 |
2.3.4 弱势群体的伦理关怀 |
2.3.5 弱势群体的法律制度保障 |
第3章 国外社会保障模式 |
3.1 社会保障的成长历程 |
3.1.1 社会保障的萌芽—英国“济贫法”的诞生 |
3.1.2 第一次现代社会保障立法 |
3.1.3 美国总统的“新政”和“社会保障法案” |
3.1.4 英国贝弗里奇勋爵的“贝弗里奇社会保障计划” |
3.2 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 |
3.2.1 西方发达国家养老保险制度 |
3.2.2 西方发达国家职业伤害保险制度 |
3.2.3 西方发达国家失业保险制度 |
3.2.4 西方医疗保险制度 |
3.2.5 西方家庭津贴制度 |
3.3 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 |
3.3.1 东亚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社会保障的历程 |
3.3.2 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
3.3.3 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
3.3.4 东亚新兴工业化国家社会保障的思考 |
3.3.5 东亚新兴工业化国家社会保障面临的问题 |
3.3.6 东亚新兴工业化国家社会保障改革和完善 |
3.4 转型中的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的社会保障 |
3.4.1 俄罗斯、东欧国家社会福利制度 |
3.4.2 俄罗斯和东欧国家失业救济制度 |
3.4.3 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的养老金制度 |
3.5 国外社会保障对我国的启示 |
3.5.1 我国与国外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 |
3.5.2 国外社会保障制度给我国的启示 |
第4章 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 |
4.1 我国的二元经济 |
4.1.1 我国二元经济结构形成和主要特征 |
4.1.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社会结构的转型 |
4.1.3 我国的城市化进程状况和原因 |
4.2 我国的社会保障 |
4.2.1 二元社会保障模式的形成和强化 |
4.2.2 二元经济结构转型与二元社会保障模式的局限 |
4.2.3 城乡二元社会保障模式的影响 |
4.2.4 构建多元社会保障模式的重要性 |
4.3 我国二元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发展的意义 |
4.4 社会保障和经济增长 |
4.4.1 社会保障与收入分配 |
4.4.2 社会保障与宏观经济调控 |
4.4.3 社会保障与劳动力市场 |
4.4.4 社会保障基金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
4.4.5 社会保障和财政制度 |
4.4.6 社会保障与生产率的关系 |
4.4.7 社会保障水平理论 |
4.4.8 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组合 |
4.4.9 我国社会保障服务的产业化 |
第5章 健全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 |
5.1 城镇社会保障的现状 |
5.1.1 城镇劳动就业和收入状况 |
5.1.2 城镇社会保障状况 |
5.2 城镇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
5.3 健全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的思路 |
5.3.1 完善城镇社会保障的重要性 |
5.3.2 完善城镇社会保障的原则 |
5.3.3 完善城镇社会保障的思路和制度设计 |
5.4 健全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的对策 |
5.4.1 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 |
5.4.2 完善城镇社会医疗保险 |
5.4.3 完善城镇社会失业保险 |
5.4.4 完善城镇社会互助保险 |
5.4.5 完善城镇商业保险 |
第6章 推进农民工的社会保障 |
6.1 流动人口 |
6.1.1 流动人口概述 |
6.1.2 流动人口产生 |
6.1.3 流动人口的特点 |
6.1.4 流动人口的作用 |
6.2 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现状 |
6.2.1 农民工的生存状况 |
6.2.2 农民工缺乏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
6.3 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分析 |
6.3.1 农民工融入城市的障碍 |
6.4 建立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 |
6.4.1 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分析 |
6.4.2 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路 |
6.4.3 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
6.5 建立乡镇企业农民工社会保障 |
6.5.1 乡镇企业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 |
6.5.2 乡镇企业农民工存在问题的原因 |
6.5.3 乡镇企业农民工实施股权换保障的可行性 |
6.5.4 建立乡镇企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 |
6.6 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探索 |
6.6.1 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制度创新—综合保险 |
6.6.2 透析农民工综合保险 |
6.6.3 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探索 |
6.6.4 重视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 |
第7章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
7.1 城镇化和失地农民 |
7.2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现状 |
7.2.1 我国失地农民的生存状况 |
7.2.2 失地农民的就业与社会保障现状 |
7.2.3 失地农民权益受损呼唤社会保障 |
7.3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问题的分析 |
7.3.1 失地农民利益受损分析 |
7.3.2 《土地管理法》存在严重缺陷 |
7.3.3 目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
7.3.4 城市政府不愿接纳失地农民的原因分析 |
7.4 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思路设计 |
7.4.1 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
7.4.2 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层次推进策略 |
7.4.3 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分析 |
7.5 建立政府主导型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
7.5.1 建立社会保障型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 |
7.5.2 失地农民的“土地换保障”模式 |
7.5.3 建构政府主导型社会保障模式 |
7.5.4 以龙港为例,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成功之路 |
7.6 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配套机制 |
7.6.1 改革和完善农地转用制度 |
7.6.2 加快完善地价评估和土地税费体系 |
7.6.3 失地农民政府主导型社会保障的配套改革措施 |
第8章 完善农村的社会救助 |
8.1 完善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 |
8.1.1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现状 |
8.1.2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存在的问题 |
8.1.3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必要性 |
8.1.4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思路 |
8.1.5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策 |
8.2 推进农村的医疗救助 |
8.2.1 农村医疗救助的现状 |
8.2.2 农村医疗救助的问题分析 |
8.2.3 农村医疗救助的必要性 |
8.2.4 农村医疗救助的思路和对策 |
8.2.5 农村新型医疗保障制度的探索 |
8.3 农村五保救助 |
8.3.1 我国农村五保的现状 |
8.3.2 我国农村五保存在的问题 |
8.3.3 我国农村五保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8.3.4 我国农村五保救助的思路和对策 |
第9章 我国城镇社会救助和特殊弱势群体救助 |
9.1 管窥西方发达国家的城市社区救助 |
9.1.1 美国的城市社区社会救助 |
9.1.2 透析发达国家城市社区救助 |
9.1.3 发达国家城市社区救助给我国的启示 |
9.2 我国城市社区服务和城镇社会救助 |
9.2.1 加强我国城市社区服务建设 |
9.2.2 重视城镇的社会救助 |
9.3 特殊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 |
9.3.1 贫困大学生的救助 |
9.3.2 艾滋病人、吸毒人员的救助 |
9.3.3 城市流浪人员的救助 |
第10章 构建公平均等的弱势群体子女教育模式 |
10.1 弱势群体子女教育现状和迫切性 |
10.1.1 弱势群体与准弱势群体 |
10.1.2 新的条件下,弱势群体子女教育的重要性 |
10.1.3 我国目前弱势群体子女教育的现状 |
10.2 弱势群体子女教育问题及原因分析 |
10.2.1 弱势群体子女教育的不平等问题 |
10.2.2 弱势群体子女教育不平等原因分析 |
10.2.3 我国弱势群体分担教育成本的能力分析 |
10.3 构建公平均等的弱势群体子女教育体制 |
10.3.1 建立弱势群体子女教育的政策支持系统 |
10.3.2 加强政府责任和宏观调控作用 |
10.3.3 弱势群体子女教育机会均等的指导原则 |
10.3.4 重视弱势群体子女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 |
10.3.5 高教大众化应搞好弱势群体子女的教育问题 |
10.3.6 处理好教育政策与弱势补偿的关系 |
10.3.7 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有效解决弱势群体子女教育均等问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福建师范大学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
四、一个成功的尝试——浙江省义乌交警大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移交法院纪实(论文参考文献)
- [1]“诉访分离”制度研究[D]. 龚俸禄. 甘肃政法学院, 2018(11)
- [2]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D]. 李强. 南京师范大学, 2016(02)
- [3]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D]. 朱兰春. 武汉大学, 2015(03)
- [4]民事强制调解研究 ——基于特定类型纠纷的考量[D]. 王阁.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2)
- [5]我国二元经济与健全社会保障研究[D]. 张新生. 福建师范大学, 2006(01)
- [6]一个成功的尝试——浙江省义乌交警大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移交法院纪实[J]. 张宗宽. 道路交通管理, 2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