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二宪法”实施中的经验教训(论文文献综述)
翟明煜[1](2022)在《“八二宪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实践经验的总结,是确保中国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根本法制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开创为"八二宪法"的诞生奠定了思想基础、政治基础和法制基础,而"八二宪法"也是一部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好宪法,在宪法序言、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构等宪法规范中,都鲜明地表现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质。"八二宪法"历经五次修改,主要的目的就是将能够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成果写入宪法。在宪法的保障下,坚定"四个自信",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本前提和必由之路。
王旭[2](2021)在《依宪治国的中国逻辑》文中指出"人民共和国宪法观"是依宪治国的理论前提,也是"宪法的中国学"得以形成的基本立场。"人民共和国宪法观"以"人民宪法"为立宪之基础,包含"党领导人民制宪""宪法实现人民主权与公民权利同构"两个基本命题;"人民宪法"形成了以"总章程"和"根本法"为两轴的基本框架,并通过宪法实施服务于治国理政的目标,进而建构了适应这个逻辑要求的全覆盖合宪性审查。
王磊[3](2021)在《宪法在我心中》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主持人导语】你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吗?你了解过"八二宪法"的修改过程吗?王磊老师说,在北大法学院读书的那些年,他最喜欢听老师们讲"八二宪法"是怎么修改的,那真是太有滋味了。什么,法律也有"味道"吗?当然有了,法律的味道是苦的、是辣的、是酸的,甚至还是甜的。那么,在你的心中,它是什么味道呢?
王超维,张栋[4](2021)在《维护宪法权威 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文中提出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的制定的参考,同时也是维护人民权益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是我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并且在任何一个依法治国的过程当中,我们需要维护宪法权威,这样才能更好的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向前发展。文章从历史角度介绍了我国从"共同纲领"到"八二宪法"制定和修改的发展进程,阐述了从"共同纲领"到"八二宪法"发展的历史经验,最后从实践角度论述了如何维护宪法权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
李文静[5](2020)在《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及其经验启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共产党对法治本质、价值、地位和作用的认识,直接决定着法治在中国的命运。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始终贯穿着一条清晰的主线,即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最重要的主体,其对法治的认知程度与定位,深刻影响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本文以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为主要研究对象。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呈现出U字型的演变轨迹:从建国初期的良好开端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和“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曲折转向再到改革开放初期逐步回到正轨。本文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运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的学科视角,以正式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的重要文献、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选集、文选、年谱、传记等为基础,以这一时期颁布的重要法律文本、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大法治事件为切入点,力求清晰勾勒出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演变轨迹,总结蕴含其中的法治认识成果,探讨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发生嬗变的原因、经验教训与当代启示等问题,以期为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提供学理支撑。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为三个部分,共七章。其中,第一部分(第一、二章)是论文的基础,主要阐述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理论基础、思想资源和历史前提;第二部分(第三、四、五、六章)是论文的核心内容,主要分析1949-1982年间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第三部分(第七章)是论文的落脚点,总结和概括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经验、教训和当代启示。引言阐明论文研究的意义;对论文的核心概念——法治进行科学界定,分析法治与人治、法治与法制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使论文的研究建立在科学性与规范性的基础之上;对国内外学界相关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和评述。已有研究成果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重要参考借鉴,而已有研究不足又印证着本文研究的意义和价值所在,成为论文研究的新的生长点。第一章阐述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理论基础与思想资源。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建立在前人对法治认识的基础之上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最根本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对法的根源、本质、职能的认识、列宁在领导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实践中所形成的对法治的认识,是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最直接的理论来源。中国传统法治思想、近代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法治思想、西方现代法治思想则是党对法治认识重要的思想资源。第二章考察分析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基本脉络和主要成果。这一阶段党对法治的认识是新中国成立后党对法治认识的重要历史前提。本章遵循中共党史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分期,将党对法治的认识分为土地革命战争阶段、抗日战争阶段和解放战争时期三个历史阶段,总结概括了各个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成果。从三个历史时期的认识成果来看,既体现着围绕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中心任务,法治要为巩固革命成果、维护革命秩序、促进革命胜利服务的共性,同时又体现着特性,即不同历史阶段中国共产党结合新的实践背景,又形成了对法治认识的新成果。第三章考察分析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基本脉络和主要成果。新中国成立之初,巩固新生政权成为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中心任务。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主要是围绕为巩固新生政权提供法治保障为出发点的。本章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制定和司法改革运动等具有代表性的重大法治事件为切入点,概括总结出这些重大法治事件所体现的一切从实际出发,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原则、法贵在行的理念以及司法要坚持阶级立场和人民立场等认识成果。这些认识成果表明,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是清醒的。第四章考察分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基本脉络和主要成果。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主要是围绕为“把中国建设成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提供法治保障为逻辑起点的。本章主要以这一时期最具代表性的法治事件: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制定、中共八大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的提出等为主要研究对象,概括总结出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成果。从整体来看,这三大法治事件分别为社会主义法治奠定了制度根基、筑牢了法律体系基石、提供了根本遵循,搭建起社会主义法治大厦的“四梁八柱”,为推动社会变革提供了法治保障,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法治本质要求的正确认识与把握。第五章考察分析1957年反右派斗争以后至“文化大革命”结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基本脉络及其发生曲折转向的原因。本章在深入挖掘史料的基础上,概括总结出中国共产党在这一历史时期尤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中对法治的认识成果,深刻剖析了党对法治认识之所以发生曲折转向的原因。总体上看,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是正确与错误两个发展趋向的互相交织,即便是在错误发展趋向压倒正确发展趋向,致使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几近中断的“文化大革命”中,中国共产党也并未完全抛弃宪法和法律,也曾希望通过法治的力量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通过丰富的史料和严密的论证回应历史虚无主义的挑战。第六章考察分析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基本脉络和主要成果。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在认真总结反思全面建设社会主义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法治的认识也由此逐渐回到正确轨道。本章以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两案”的审判、“七八宪法”和“八二宪法”的制定等具有代表性的重大法治事件为主要研究对象,概括总结这些重大法治事件所彰显的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这些认识成果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个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地位和作用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与把握,为开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篇章奠定了坚实的思想认识基础。第七章分析总结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经验及启示。提出了坚持党对法治的领导,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准确把握法治国情;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坚持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人类文明成果,重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四点经验及启示。结语在总结全文内容的基础之上得出了四个方面的结论,并对今后的研究工作作出了进一步的展望。
李树忠[6](2020)在《改革与宪法关系论》文中研究说明改革与宪法的关系一直是转型中国面临的重大课题。二者存在紧张关系,但在一定时期内又需要并肩同行,互相支撑。这种事实与规范的调和左右了中国宪法的变迁,成为中国宪法学理论发展的源动力。整体来说,"八二宪法"作为改革的产物,带着改革的烙印,体现了改革的精神。随着改革的深入,宪法规范滞后于改革现实的局限性日趋明显,只能追随改革进程,被动确认改革成果,为改革背书。经过五次修改并不断调适的我国现行宪法,为改革提供合法性基础,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发展方向,引领改革方向,规范改革进程。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树立宪法权威,推动宪法实施,而全面深化改革所面临的系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亦要求改革的有序进行。在处理改革与宪法关系时,应当淡化"确认改革成果"的宪法属性,强化"规范改革进程"的宪法功能,真正将改革全过程纳入到宪法的框架之中,树立宪法的权威,确保全面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
张颖[7](2020)在《彭真立法思想研究》文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法治定位到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在肯定法治中国的建设取得重大成果的同时,也为全面依法治国指明了新的前进道路。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习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也成为新时代开展立法工作的基本遵循。彭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之一,他为中国人民的解放和新中国的诞生,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建立了不朽的功勋。彭真十分注重理论的学习,在长期的政法工作实践中也很注重总结反思,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形成了彭真丰富、科学的立法思想,在他的立法思想的指引下,彭真为中国的立法工作做出了杰出贡献,特别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他主持了八二宪法的修改工作,并领导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法律,极大地推进了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不是一帆风顺的,再次回顾这一历程,彭真同志在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期间为此做出了努力与探索,其深刻的立法思想成为我国立法史册上的一颗明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基础的奠定,离不开他作出的历史贡献,深入研究彭真立法思想的形成、内容、特点,得出对新时代立法工作的推进的启示,实现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的统一。本文主要运用了文献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价值分析法,从纵向上梳理出彭真立法思想各阶段的发展成果,从横向上对彭真的立法思想进行汇总和分类,对立法思想的主要特点进行归纳和揭示,结合我国当前立法进程中的热点问题,进行学理的分析研究。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时间为线索,从纵向上梳理了彭真立法思想的形成过程,将这一历史过程分为萌芽阶段(1929-1949年)、发展阶段(1949-1979年)、完善阶段(1979-1997年),结合中国历史与彭真生平对各个阶段中其立法思想的具体发展状况进行梳理。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彭真立法思想的内容,在这一部分里,笔者从横向上对彭真立法思想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分类概括,分为立法依据论、立法目的论、立法方法论、立法技术论和立法领导论五个模块,对彭真立法思想进行了体系化的整理和研究工作。第三部分主要归纳彭真立法思想的主要特点,这一部分由彭真立法思想的形成和内容出发,总结其在立法理论和立法实践工作中体现出来的最为突出的特点,即实践性与理论性的结合、积极性与慎重性的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并对这三大特点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以彭真立法思想的启示为指导,结合我国当前立法进程中面临的一些热点问题,包括当代立法理念、当代立法机制、当代地方立法热点以及当代党领导立法问题,进行了学术研究,在这一部分里,笔者没有局限于彭真立法思想对当代立法工作的直接启示,而是结合时代特点对彭真立法思想的启示进行了发散性思考,以求在前人的肩膀上看的更高更远。
邢斌文[8](2020)在《什么是“违宪” 基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实践的考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需要认真对待中国语境下的"违宪"概念。在起草"八二宪法"时,彭真等人比较重视反思"违宪"的教训。从实践来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定的违宪现象分为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具体行为违宪、规范性文件违宪、政治与意识形态层面的违宪三类。但一些理论上的宪法争议,在实践中则不被认为是违宪。经验研究表明: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对"违宪"概念的依赖度很低,但实践中"违宪"这一概念的存在对于预防公权力违宪、提高公权力行为和立法的合宪性水平、应对重大政治危机都具有重要价值。我们应该客观认识"违宪"这一概念的规范性与政治性,促进实践与理论研究的良性互动。
董政[9](2019)在《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研究》文中提出伴随着新中国的国家建设,当代中国法理学也走过了七十年的发展历程,在这段艰辛的学术探索的历程中,当代中国法理学取得了诸多令人瞩目的成就,尤其是逐渐建构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国家建构的事业得到更加全面与深入的推进,这为当代中国法理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绝佳的学术契机。因此,当代中国法理学需要反思和总结自身的不足,并努力寻找新的理论突破点与增长点。这样就需要从国家观入手,一方面通过梳理、分析与评判中国法理学在不同阶段所持之国家观来反思国家与法的关系在当代中国法理学所呈现出的不同样态;另一方面,在总结当代中国法理学国家观研究之不足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建构“国家的法理论”这一理论构想。简言之,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研究既是一种寻找“国家”的学术反思,又是一种找回“国家”的学术构想。为了能清晰地描绘当代中国法理学之国家观的内容与变迁过程,需要建立了三个理想型,即“强”国家观的法理论、“弱”国家观的法理论和“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这三个理想型是对中国法理学三个历史阶段的概括或模型化:第一阶段从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这一阶段的法理学属于一种“强”国家观的法理论,以“国家与法的理论”为典型;第二阶段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至本世纪初(2005年左右),由于这个阶段法理学业已获得自身的正当性地位,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并且各种法理论层出不穷、蔚为大观,因而这个五个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法理论属于“弱”国家观的法理论,主要考察的是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权利本位论、以夏勇教授为代表的民权哲学、以公丕祥教授为代表的法制现代化理论,以苏力教授为代表的法治本土资源论、以梁治平教授为代表的法律文化学;第三个阶段是从2005年以来至今,纵然有一些法理论还未形成气候,没有引起学界的重视和讨论,但是这些法理论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它们主动地将“国家”置于其理论学说的核心位置,自觉地探究国家与法之关系的基本原理与规律,这些法理学属于“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这一法理论的典型有以强世功教授为代表的立法者的法理学、以高全喜教授为代表的政治宪法学、以苏力教授为代表的大国宪制论。“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所以是“强”国家观的法理论,是因为在国家与法的关系中,国家在价值层面上居于统摄地位,法很大程度上沦为国家实现其政治目的的手段和工具,法理论也因此成为国家理论的附属品。换言之,在“国家与法的理论”中国家(理论)比起法(理论)而过于强势,国家与法在理论上处于一种失衡的状态。与“强”国家观的法理论之“强”一样,所谓“弱”国家观的法理论之“弱”也是从国家与法之关系的角度界定的,只不过这种“弱”表现出更多的复杂特性。首先,国家观之“弱”表现为相对弱势,是相较于“强”国家观之绝对强势而言的。其次,国家观之“弱”还意味着包含国家视角、叙事、利益、精神、价值的国家理论的式微。再次,国家观之“弱”也指明了国家主题不再是法理学的中心主题,换言之,法理学对国家主题的关注只是法学理论自身研究的一个附带结果而已。最后,国家观之“弱”还体现为尚未建构起与法学理论相关的系统性的国家理论框架。正是基于这四点特性,国家(观)较之于法律(观)在这种法学理论模型中居于一种弱势地位。“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是指以国家为研究“视域”的法学理论范式。这一法学理想型中从国家出发重新审视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进路、研究旨趣等,将国家重新纳入到了法学基本理论的讨论之中,并且国家与法的关系构成了这一法理论的基本研究范畴。从“强”国家观的法理论到“弱”国家观的法理论再到“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国家观在当代中国法理学中经历了从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过程。虽然目前中国法理学开始逐渐意识到国家之于法学理论的重要价值,但是总体而言将国家与法之关系作为法理学基本研究范畴的自觉性还不强,尚未建构起足以解释当代中国重大法治实践的理论模型、分析框架与方法论。因此,正是在反思与总结当代中国法理学国家观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迈向“国家的法理论”。可以从时代语境、研究对象与主题构成三个方面对“国家的法理论”进行论纲性的阐述。首先,“国家的法理论”之时代语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新时代”有四重内涵,即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中华民族奋斗的新目标、担当国际秩序的新角色,以及这一新时代依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这是新时代基本属性的不变性。新时代对于法学理论研究的意义在于,它为当代中国法理学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命题,“国家的法理论”实际上就是在这些大的题域的统摄下对具体相关理论问题的深入研究。可以说,新时代为当代中国法理学迈向“国家的法理论”提供了千载难逢的研究契机,其具体表现为注重交叉学科研究的契机、注重法学宏观范式的研究契机、注重探寻国家精神的研究契机,这些契机也是“国家的法理论”今后深化研究的立足点。其次,由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理,因此作为一种法理学的“国家的法理论”当然也是以法理为研究对象,只不过这一法理是现代国家建构的法理,即现代国家在以法建国、以法治国过程中的法律规律、原则、方法与价值。正是由于研究对象的独特性,“国家的法理论”在研究中虽然以国家作为中心视角、从国家出发来观察法律,但其落脚点是发现、观察、分析与提炼法理。最后,“国家的法理论”对现代国家建构之法理的研究不是漫无目的地展开,而是在更为具体的研究主题之下去发现、观察、分析与提炼法理。因此,还需着重分析“国家的法理论”之主题构成。“国家的法理论”包含着三大主题即国家理性、法律理性与政党理性。当然,“国家的法理论”并不是孤立地研究这三大主题,而是集中地考察国家理性、法律理性与政党理性的互动关系,这一互动关系组构成了新时代中国国家建构的法理图景,也即形成一种独具中国特色的立宪的政党—国家理性。
刘怡达[10](2019)在《“八二宪法”的传续与革新——兼论“七八宪法”对八二修宪的影响》文中认为八二修宪以"五四宪法"为基础,很大程度上是价值判断等因素影响下的选择,但这并不能否认共和国四部宪法间的事实关联。通过对四部宪法的文本进行对照,可以发现此前的三部宪法皆为"八二宪法"提供了不少制度原型。"五四宪法"在制定之后经由三次全面修改变迁为现行宪法,在此期间宪制秩序之一般要素虽多有变更,但其中的基本要素却传续至今,因此宪制秩序之整体得以自始延续。同时,"八二宪法"在传续之余亦不乏诸多革新,革新的内容源于制宪、修宪和行宪的经验教训,以及为迎接改革时代所进行的制度调适。以上特质将"八二宪法"形塑为一部好宪法,但唯有正确理解四部宪法间的关系,才能对八二修宪及"八二宪法"形成客观理性的认知。
二、“八二宪法”实施中的经验教训(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八二宪法”实施中的经验教训(论文提纲范文)
(1)“八二宪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开创与“八二宪法”的诞生 |
(一)社会主义道路的选择与五四宪法的制度保障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开创是“八二宪法”诞生的基础 |
二、“八二宪法”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鲜明特质 |
(一)宪法序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集中表达 |
(二)宪法总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集中体现 |
(三)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
(四)国家机构设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政权组织形式上的集中体现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发展是“八二宪法”变迁的内在动力 |
四、结语 |
(2)依宪治国的中国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一、“人民共和国宪法观”:解构与建构 |
(一)“人民共和国宪法观”对西方中心论的两重解构 |
(二)“人民共和国宪法观”建构了“新—旧”宪法叙事模式 |
二、“人民宪法”作为立宪基础 |
(一)“人民宪法”的双重命题 |
(二)党领导人民制宪:中国的实质代表制 |
(三)宪法实现人民主权与公民权利的同构 |
三、决断型宪法与统合型宪法作为基本框架 |
(一)“总章程”与决断型宪法 |
(二)“根本法”与统合型宪法 |
四、治理型宪法与反思型宪法作为实施机制 |
(一)作为治国理政之总章程的宪法实施 |
(二)反思型宪法与宪法实施的“规范的弹性机制” |
五、“人民守护宪法”:中国合宪性审查的根本逻辑 |
(一)“人民宪法”与合宪性审查模式 |
(二)中国合宪性审查的“全覆盖”逻辑 |
六、结语 |
(3)宪法在我心中(论文提纲范文)
【主持人导语】 |
学者看宪法:宪法的“味道”是甜的 |
教师看宪法:宪法兴,法学兴,法治兴 |
评委看宪法:学宪法,讲宪法,用宪法 |
结束语 |
(4)维护宪法权威 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一、从“共同纲领”到“八二宪法”的历程回顾 |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
(二)1954年宪法 |
(三)1975年宪法 |
(四)1978年宪法 |
(五)1982年宪法 |
二、从“共同纲领”到“八二宪法”发展的历史经验 |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
(二)坚持科学的宪法修改方法 |
(三)推动宪法与时俱进 |
三、维护宪法权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 |
(一)完善宪法制度体系,保障宪法实施 |
(二)培养宪法意识,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 |
(三)推进合宪性审查制度,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 |
(5)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及其经验启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一)法治的由来及基本内涵 |
(二)人治与法治 |
(三)法制与法治 |
三、研究现状与述评 |
(一)研究现状 |
(二)相关研究述评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理论基础和思想资源 |
一、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思想 |
(二)列宁的法治思想 |
二、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思想资源 |
(一)中国传统法治思想 |
(二)中国近代法治思想 |
(三)西方法治思想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历史前提 |
一、中国共产党对工农民主法治的认识 |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制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二)工农民主政权重要法律的制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三)工农民主政权的司法工作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二、中国共产党对抗日民主法治的认识 |
(一)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二)抗日民主政权重要法律的制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三)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工作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三、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民主法治的认识 |
(一)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二)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三)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工作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良好开端 |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共同纲领》的制定与颁布 |
(二)《共同纲领》体现的党对法治认识的成果 |
(三)《共同纲领》的历史贡献 |
二、新中国成立之初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三、司法改革运动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司法改革运动的历史背景 |
(二)司法改革运动体现的党对法治认识的成果 |
(三)司法改革运动的评价 |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重大突破 |
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 |
(二)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三)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对我国政治格局的影响 |
二、“五四宪法”与党对法治的认识的成果 |
(一)“五四宪法”的制定 |
(二)“五四宪法”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三)“五四宪法”的历史价值 |
三、中共八大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中共八大召开的历史背景 |
(二)中共八大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三)中共八大正确法治认识中断的原因 |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曲折转向 |
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二)反右派斗争的扩大化与党对法治正确认识轨道的偏离 |
(三)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党对法治的认识 |
二、“文化大革命”时期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文化大革命”的全面爆发与党对法治认识的逆转 |
(二)“文化大革命”时期党对法治认识逆转的直接危害 |
(三)“文化大革命”时期党对法治认识逆转原因的分析 |
第六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反思与重塑 |
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与党对法治认识的及时转向 |
(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与“七八宪法”的制定 |
(二)“七八宪法”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三)“七八宪法”的地位与评价 |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与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 |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三)十一届三中全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远影响 |
三、“两案”审判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两案”审判 |
(二)“两案”审判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三)“两案”审判的法治意义 |
四、“八二宪法”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八二宪法”的制定 |
(二)“八二宪法”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三)“八二宪法”的历史贡献 |
第七章 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经验启示 |
一、坚持党的领导,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 |
(一)党的领导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 |
(二)在法治轨道上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
(三)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 |
二、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准确认识和把握法治国情 |
(一)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 |
(二)准确认识和把握法治国情 |
(三)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 |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
(一)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
四、坚持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人类文明成果,重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
(一)以开放心态对待域外经验 |
(二)高度重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6)改革与宪法关系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作为改革产物的“八二宪法” |
二、确认改革成果的宪法 |
三、引领改革方向的宪法 |
四、迈向规范改革的宪法 |
(一)以宪法规范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 |
(二)以宪法规范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
五、宪法规范改革的具体举措 |
六、结语 |
(7)彭真立法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彭真立法思想的历史 |
(一)彭真立法思想的萌芽 |
(二)彭真立法思想的发展 |
(三)彭真立法思想的完善 |
二、彭真立法思想的内容 |
(一)彭真的立法依据论 |
1、彭真立法的实际依据思想 |
2、彭真立法的理论依据思想 |
3、彭真立法的宪法依据思想 |
(二)彭真的立法目的论 |
1、彭真立法的人民目的思想 |
2、彭真立法的法制目的思想 |
3、彭真立法的经济目的思想 |
(三)彭真的立法方法论 |
1、彭真立法的群众路线思想 |
2、彭真立法的矛盾焦点思想 |
3、彭真立法的多方借鉴思想 |
(四)彭真的立法技术论 |
1、彭真立法的立法体系思想 |
2、彭真立法的立法计划思想 |
3、彭真立法的立法监督思想 |
(五)彭真的立法领导论 |
1、彭真立法的党的领导思想 |
2、彭真立法的政策到法思想 |
3、彭真立法的人大立法思想 |
三、彭真立法思想的特点 |
(一)实践性与理论性相结合 |
1.彭真立法思想的实践性 |
2.彭真立法思想的理论性 |
(二)积极性与慎重性相结合 |
1.彭真立法思想的积极性 |
2.彭真立法思想的慎重性 |
(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
1.彭真立法思想的原则性 |
2.彭真立法思想的灵活性 |
四、彭真立法思想的启示 |
(一)彭真立法思想对当代立法理念的启示 |
1.坚持科学立法 |
2.坚持民主立法 |
3.坚持依法立法 |
(二)彭真立法思想对当代立法机制的启示 |
1.重视宪法激励作用 |
2.健全人大主导立法 |
3.明确立法权限划分 |
4.构建立法评估机制 |
(三)彭真立法思想对当代地方立法的启示 |
1.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合理化 |
2.完善跨区域地方立法调研 |
3.促进地方立法技术科学化 |
(四)彭真立法思想对当代党领导立法的启示 |
1.发展“党领导立法”与时俱进 |
2.加强“党领导立法”规范建设 |
3.完善“党领导立法”保障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发表文章目录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9)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对象 |
三、研究目的 |
四、研究方法 |
五、理论模型的建构 |
(一)理想型的概念引入 |
(二)理论模型的建构基础 |
(三)三种理论模型 |
(四)三种理论模型的时空关联 |
第一章 “强”国家观的法理论 |
第一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时代型塑 |
第二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体系构造 |
第三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方法统摄 |
第四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批判分析 |
第五节 “真理的片段”:国家与法的关系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弱”国家观的法理论 |
第一节 权利本位论 |
一、权利本位论的两条线索 |
二、国家(观)在权利本位论中的显露 |
三、国家(观)在权利本位论中的隐匿 |
第二节 民权哲学 |
一、权利概念:从分析哲学到政治哲学 |
二、民权哲学:个人对抗国家的政治资格 |
(一)中国传统历史中的民权 |
(二)“集体权利—个人义务”模式 |
(三)政治冷漠与权利觉醒 |
第三节 法制现代化理论 |
一、法制现代化理论与韦伯的理性观 |
二、法制现代化理论与伯尔曼的法的社会理论 |
三、立国者(代表)与第三次“法律革命”的政治解读 |
第四节 本土资源论 |
一、国家法与民间法:一种实用主义哲学的视角 |
二、实用主义的真理观:经验主义、后果论与法律的“科学游戏” |
三、开放还是保守:法学的价值虚无主义 |
第五节 法律文化学 |
一、法律文化学的方法论:“事实”的突破与“意义”的想象 |
(一)“事实”的突破 |
(二)“意义”的想象 |
二、谱系学:宗法国家的诞生 |
(一)驱动化的军事战争 |
(二)附庸化的经济结构 |
(三)超越化的儒学思想 |
(四)严苛化的法律统治 |
三、构造学:宗法国家的文化构成 |
(一)身份文化 |
(二)礼法文化 |
(三)士人文化 |
四、文化解释学的困境与文化载体的变迁 |
(一)文化解释学的困境 |
(二)文化载体的变迁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 |
第一节 立法者的法理学 |
一、法理学的本体重构:从法律人到立法者 |
(一)法的本质属性:法律的国家性 |
(二)法律人的法理学 |
(三)立法者的法理学 |
二、立法者与不成文宪法 |
(一)不成文宪法:宪法规范的政治形态 |
(二)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 |
三、立法者的法理学之内部面向:政党法治国 |
(一)走出“法律帝国” |
(二)多元一体的法治共和国 |
(三)法治的中国模式:政党法治国 |
四、立法者的法理学之外部视野:帝国与国际法 |
(一)地缘政治学与“麦金德时代” |
(二)帝国:做世界的立法者 |
(三)帝国的悖论与人类命运共同体 |
第二节 政治宪法学 |
一、政治宪法学的本体论:宪法的政治性 |
(一)思想的轨迹:从国家哲学到政治宪法学 |
(二)政治宪法学的“政治”意涵 |
(三)政治的状态: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 |
二、政治宪法学的方法论:宪制发生学 |
(一)“历史—规范主义” |
(二)“生命—结构主义” |
(三)宪制发生学的三条线索 |
三、政治宪法学的价值论:宪法的规范性 |
(一)政治宪法学的“左”与“右” |
(二)宪法的规范性:政治立宪主义 |
第三节 大国宪制论 |
一、农耕中国的时间之维 |
(一)大历史观:在长时段中拾起历史 |
(二)“拧干时间” |
二、农耕中国的空间构造 |
(一)家 |
(二)国 |
(三)天下 |
三、农耕中国的制度肉身 |
(一)皇帝 |
(二)士人 |
(三)国人/村民 |
四、农耕中国的治理之术 |
(一)文韬:农耕中国的文化宪制 |
(二)武略:农耕中国的军事宪制 |
(三)经世济民:农耕中国的经济宪制 |
五、大国末路:农耕中国的宪制困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迈向“国家的法理论” |
第一节 “国家的法理论”之时代语境 |
一、“新时代”的多重意蕴 |
二、新时代的法理论命题 |
三、迈向“国家的法理论”的时代契机 |
第二节 “国家的法理论”之研究对象 |
一、法理的概念意涵与多维属性 |
二、现代国家建构的法理 |
第三节 “国家的法理论”之主题构成 |
一、国家理性 |
(一)国家福祉 |
(二)治国技艺 |
二、法律理性 |
(一)法律的实质理性 |
(二)法律的形式理性 |
三、政党理性 |
(一)中国梦 |
(二)执政能力 |
四、新时代中国国家建构的法理图景 |
(一)政党—国家理性:政党领导的现代中国 |
(二)立宪的国家理性:国家理性与法律理性的双向型塑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以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10)“八二宪法”的传续与革新——兼论“七八宪法”对八二修宪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被遗忘的两部宪法 |
一、宪法文本的对照与宪法间的事实关联 |
二、八二宪法的传续:延续宪制秩序 |
(一)八二宪法延续的宪制秩序 |
(二)八二修宪的基础与对象 |
(三)承前启后的七八宪法 |
三、八二宪法的革新:开启改革时代 |
(一)修宪及行宪的经验教训:八二修宪中的反思 |
(二)八二修宪文本:在“革命”与“改革”之间 |
四、余论:如何理解四部宪法间的关系 |
四、“八二宪法”实施中的经验教训(论文参考文献)
- [1]“八二宪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J]. 翟明煜. 南都学坛, 2022(01)
- [2]依宪治国的中国逻辑[J]. 王旭. 中外法学, 2021(05)
- [3]宪法在我心中[J]. 王磊.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1(08)
- [4]维护宪法权威 深化依法治国实践[J]. 王超维,张栋. 法制与社会, 2021(23)
- [5]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及其经验启示研究[D]. 李文静.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7)
- [6]改革与宪法关系论[J]. 李树忠. 比较法研究, 2020(05)
- [7]彭真立法思想研究[D]. 张颖. 山西大学, 2020(10)
- [8]什么是“违宪” 基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实践的考察[J]. 邢斌文. 中外法学, 2020(02)
- [9]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研究[D]. 董政. 吉林大学, 2019(02)
- [10]“八二宪法”的传续与革新——兼论“七八宪法”对八二修宪的影响[J]. 刘怡达.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19(01)